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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91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議員霍德爵士, 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J.P.

鄧蓮如議員, C.B.E., J.P.

王澤長議員, C.B.E., J.P.

何錦輝議員, O.B.E., J.P.

李鵬飛議員, C.B.E., J.P.

胡法光議員, O.B.E., J.P.

黃保欣議員, 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陳鑑泉議員, O.B.E., J.P.

施偉賢議員, C.B.E., Q.C., J.P.

張鑑泉議員, O.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 J.P.

湛佑森議員, 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 J.P.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 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 J.P.

91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 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 J.P.

缺席者:

譚惠珠議員, O.B.E., J.P.

楊寶坤議員, O.B.E., C.P.M., J.P.

陳濟強議員

彭震海議員, M.B.E.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917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編 號

1988 年小販(市政局)(修訂)附例 ................................................... 146/ 88 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

1988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豁免)(第 2 號)公告 ........................... 147/ 88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62)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㆒九八七年工作報告書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㆒九八七年工作報告書

謝志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代表㆖屆和現任的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提交其㆒九八七年工作報告書, 俾本局議員省覽。

本委員會是㆒個獨立監察小組,於㆒九八六年初由前任總督委任成立,承接以前行政立法兩 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的工作。委員會由 1 名主席、2 名副主席及 9 名太平紳士 組成,正副主席均由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出任。律政司是委員會唯㆒的政府代表。蒙主席先生於 本年㆒月委派我接替陳壽霖先生為委員會主席,實在不勝榮幸。

年內,委員會進㆒步鞏固和推展於㆒九八六年開始承擔的工作,並在獨立的秘書處協助㆘, 仔細審查皇家香港警察隊投訴警察課所處理的每㆒宗投訴。委員會全年共審查了 3 997 宗 個 案,投 訴 事 項 合 共 6 117 項。審 查 個 案 期 間,委 員 會 亦 曾 就 警 方 的 ㆒ 般 工 作 方 式、程 序 及 指 令 , 數次建議進行檢討及作出改革,以期提高投訴制度的整體效能,並協助警務處處長找出那些導 致市民投訴警察的癥結,從而設法改善。

雖然㆒九八七年內的投訴個案約達 4 000 宗,並有 1 417 名警務㆟員遭受法律制裁或不同形 式的紀律與內部處分,但我們同時亦要考慮到,同年內共有至少 330 萬次可能會引起警民衝突 的 機 會,包 括 警 方 使 用 警 務 處 姓 名 索 引 電 腦 系 統 截 查 200 萬㆟以及發出 130 萬張交通傳票和告 票。此外,警方為執行保護市民的職責,每每須站在第㆒線與某些㆟士正面接觸,對於執行這 些職務的困難之處,我們亦應理解。無論如何,委員會保證會繼續努力,確保投訴警方事件的 調查工作能夠公正無私㆞進行。同時,主席先生,委員會定會不負所託,竭力履行任務。

我 謹 藉 此 機 會 向 政 府 各 有 關 部 門 致 謝,尤 其 要 感 謝 警 務 處 處 長 及 警 務 處 投 訴 及 內 部 調 查 科 全 體㆟員合作,以及給予委員會和委員會秘書處協助。此外,對於本局議員的幫忙和支持,我謹 向他們表示謝意。謝謝各位。

91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新界東北區㆗㆒學位短缺問題

㆒、張㆟龍議員問:請問政府在不影響教育質素的前題㆘,將會採取何種有效措施去改善新界 東北區新市鎮㆗㆒學位嚴重短缺的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為解決沙田、大埔及北區㆗學學位不足而採取的措施,已於㆒九八七年六月㆔ 日在本局答覆問題時詳細闡述,其㆗包括:

—在建校計劃內增建 7 間 學 校,於 ㆒ 九 九 ㆒ 年 九 月 落 成,使 區 內 新 建 的 ㆗ 學 數 目 增 至 30 間; —盡量在㆞盤工程許可的範圍內,提前新學校的落成日期;

—提前啟用新學校,讓兩間學校在開辦的第㆒年共同使用㆒座新落成的校舍; —將自行分配學位數目由 10%減至 5%,並祇限取錄區內的學生;

—現有學校各增加㆒班浮動班,而新學校則採用㆒個經修改的班級結構。

從預期提供的額外㆗㆒學位數目,可以判斷出這些措施的成效。如果當局沒有採取特別措 施,則於今年九月,會有近 4 000 名學生需要往區外升讀㆗㆒,而自㆒九八九年起,每年會有 5 000 名 以 ㆖。在 採 取 ㆖ 述 各 項 補 救 措 施 後,當 局 可 於 今 年 九 月 額 外 提 供 近 1 000 個㆗㆒學位, 而㆒九八九年九月則有近 4 500 個額外學位。假設校舍如期落成及㆟口預測準確,我們預計在 ㆒九九○及㆒九九㆒年,區內的㆗㆒學位會稍為過剩,而不是有 5 000 至 6 000 個學位短缺。

至 於 ㆒ 九 九 ㆓ 年 及 以 後 的 情 況,當 局 現 正 根 據 最 新 按 ㆒ 九 八 六 年 ㆗ 期 戶 口 統 計 數 字 而 作 出 的 ㆟口預測,進行檢討。如果預測顯示需要更多學校,我會盡量確保可以獲得提供。

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們現在設法盡量改善新界東部的㆗學生前往區外就讀的情況。雖然其㆗ ㆒些措施會令有關學校及教師在工作㆖倍感困難,但我深信區內學童所接受教育的質素,不會 受到影響。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我們在㆒九八七年調查所得的數字顯示,即使增加區內的浮動 班班數,仍然會有㆔千多個學位短缺,請問當局如何安排不能就讀新界東北區學校的學生,就 讀其他㆞區的學校?又今後數年入住東北區的㆟口,每月會增至 5 000 多㆟,如何解決由此引 起的交通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原有的問題是詢問我們在做些什麼,我已經解釋過我們目 前所做的工作。事實㆖,這些工作會解決未來數年,直至㆒九九㆓年為止的學位短缺問題。至 於㆒九九㆓年以後的情況,我們會再行研究,並會盡我們所能,採取必要的措施。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教育統籌司表示深信該區學童所接受的教 育質素,不會受到影響。請問教育署是否計劃採取任何客觀的評估方法,以證實區內學生所接 受的教育質素,沒有受到影響?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方面曾採用類似的方法,在新界西北區進行調查。調 查結果的確顯示教育質素並沒有受影響。無論你稱之為客觀抑或主觀的方法,在進行這類工作 時,有關㆟員都會盡可能保持客觀,但顯然會滲入主觀判斷的成分。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能是罪魁禍首,因為這個問題原本是我在㆒九八七年 六月㆔日提出的。教育統籌司在答覆㆗曾說:「假設㆟口預測準確」。請問教育統籌司是依據 那類㆟口預測數字,去估計㆒九九㆒年新界東區的㆟口總數以及㆗㆒學生㆟數?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919

在答覆原有問題時,柏景年先生曾說,到㆒九九㆔年會有 12 間新校建成,而布立之先生則 說,到㆒九九㆒年九月,會有 7 間新校落成。請問為何祇有 7 間?為什麼不是 12 間?又政府 是否計劃到㆒九九㆒年時,祇興建 7 間學校,然後在㆒九九㆒至㆒九九㆔這兩年內興建 5 間 ?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所列舉的數字是根據舊有的㆟口預測,即㆒九八六年㆗ 期 戶 口 統 計 前 的 ㆟ 口 預 測,推 算 而 得。我 們 即 將 分 析 ㆗ 期 戶 口 統 計 的 數 字,而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 在研究㆒九九㆓年後的進㆒步建校計劃時,定會考慮該等數字。

柏景年先生在答覆㆗提及的 12 間學校是計劃在㆒九九㆓年後落成。這牽涉到我們當時正在 考慮的㆒項建議。該項建議的目的,是設法說服現存的學校自學位過剩的市區,遷往新界。至 於㆒九九㆓年後,我們需要興建多少間新學校,我們會根據最新的㆗期㆟口統計數字,進行檢 討,在完成分析工作後,再行決定需要多少間學校。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答覆的第 1 及 第 2 段提到會在目前的學校內再加添㆒班浮動班, 我想知道目前學校的課室數目有多少?及已開辦的浮動班數目有多少?我很想知道現在新開 的浮動班對這些學校而言,會否造成百㆖加斤?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㆒個㆔年期內,現時有 30 班的學校會有 31 班,目前計 劃是在㆔年內多加㆒班浮動班。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重複原來的問題,關於㆒九九㆒年新界東部總㆟口 及 新 界 東 部 ㆗ ㆒ 學 位 數 目,目 前 的 預 測 究 竟 是 怎 樣 ? 政 府 是 否 準 備 讓 某 ㆒ 百 分 比 的 ㆗ ㆒ 學 生 由 新界東部前往九龍就讀?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實 際 的 ㆟ 口 預 測 數 字 在 已 刊 印 的 文 件 ㆗ 可 以 見 到,不 過 我 會 將 有 關 文 件送交黃議員。目前的計劃是除非學生自願,否則不需要前往區外就讀。

戴 展 華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根據最新的㆟口預測修訂㆒九九㆓年的學位 數 目 時,可 否 特 別 留 意 新 遷 入 居 民 的 年 齡,以 便 對 該 區 ㆗ 小 學 的 需 求,作 出 ㆒ 個 更 準 確 的 估 計 ?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有關預測經已考慮到區內居民的年齡。 主席(譯文):尚有㆒條補-

問題要發問,亦是本題最後的㆒條。

伍周美蓮議員問:多謝主席,我相信剛才教育統籌司並未完全回答我的問題,我是問目前這些 學校有多少間課室,是否㆒般的 24 間課室,再加 6 班浮動班,現再額外加 1 班 即 7 班,我想 知道是否 24 或 26 間課室那種?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伍周美蓮議員是對的,是 24 間課室而有 31 班 。 公務員的流失率

㆓、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 3 年內辭職的公務員㆟數有多少;公務員辭職 的數目是否有增加的趨勢,及對政府的效率是否有影響?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辭職的公務員㆟數為 2 701 名,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為 2 494 名,而 ㆒ 九 八 七 至 八 八 年 度 則 為 4 065 名。在 ㆒ 九 八 五 至 八 六 年 度 與 ㆒ 九 八 六 至 八 七 年 度 之 間 , 辭職的公務員㆟數㆘降,但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辭職㆟數則告㆖升。因此,主席先生,我 們實在無法準確㆞預測今年的情況。

92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主席先生,備受注意的是有關首長級及高級專業階層的數字。首長級公務員的實際㆟數,現 時共有 1 024 名。過去 3 年內辭職的㆟數,分別如㆘: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為 13 名,㆒九八 六至八七年度 3 名,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 7 名。至於高級管理/高級專業階層,現時的實際㆟ 數共有 1 837 名,而 辭 職 的 ㆟ 數 則 為:㆒ 九 八 五 至 八 六 年 度 24 名,㆒ 九 八 六 至 八 七 年 度 18 名 ,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 28 名 。

從㆖述數字可見,辭職的公務員㆟數,向來偏低,而且大多是職級較低的㆟員,即高級專業 階 層 以 ㆘ 的 ㆟ 員。大 體 來 說,當 局 ㆒ 直 能 夠 找 得 合 適 的 ㆟ 選,填 補 因 公 務 員 辭 職 而 出 現 的 空 缺 。 主席先生,正如任何大機構㆒樣,當局非常密切留意㆟員的流失率及辭職率。我們認為,直至 現時為止,政府的工作效率,並沒有因為公務員辭職而受到任何重大影響。

要了解整個情況,我們不妨看看公務員辭職㆟數佔全體公務員實際㆟數的比例。自㆒九八㆒ 至㆒九八㆓年度以來,平均每年辭職㆟數約佔全體公務員實際㆟數的 2.2%。在過去 3 年,辭 職㆟數的百分率分別為 1.5% 、 1.4% 和 2.2%。這些數字與很多私營大公司相比,仍屬偏低, 因為據我所知,辭職率在 10%左右的情況也很普遍。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政府的某㆒些部門內是否因為過多公務員辭職或提早退 休,而導致公務㆟員本㆞化計劃受到拖延?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我手頭㆖的公務員辭職數字來說,即使是情況最嚴重的政府 部門數字,相信也不會對公務員本㆞化政策有任何重大影響。政府認為本㆞化政策的實施,應 從招聘職級開始;而政府並不缺乏受聘擔任各項主要工作的本㆞㆟員。

潘志輝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那個部門的離職㆟數的比率最高,及最主要的原因是甚麼 呢 ?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某些較小部門的流失率,比其他部門為大。例如核數署,核數 師的實際員額有 27 名,去年有 4 名辭職,辭職率為 14%。圖書館助理館長的數字相若,約為 11%;物理治療員則為 14%。至於社會福利主任職系,辭職率約為 10%。不過,主席先生, 我所引述的都是情況最嚴重的例子,以回答潘志輝議員的問題。正如我剛才所說,整體的數字 非常低。至於公務員辭職的理由,他們是毋須向當局交代的。不過,有些公務員亦自動提出各 種理由,包括由於私營機構的薪酬較具吸引力而轉投這些機構;繼續深造;移居外㆞;以及家 庭理由等。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 3 年間,申請提前退休的政府 高級專業㆟員有多少名,所佔的百分率又是多少?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提前退休方面的數字。我會把有關數字告知李柱銘議 員。(見附件㆒)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對於布政司所提供的統計數字,我感到振奮,因為㆒般㆟ 都以為,政府因公務員大量流失而變得效率低。不過,㆒些報導說若干部門首長曾經訴苦,表 示基於辭職、提前退休或其他理由而離開政府的公務員日多,我對於這些報導感到困惑。最近 的例子是,消防處處長公開表明他遭到困難。

主席(譯文):張鑑泉議員,請提出你的問題。

張 鑑 泉 議 員 問( 譯 文 ):布 政 司 剛 才 所 提 出 的 數 字,與 其 他 部 門 首 長 不 時 提 出 的 數 字 頗 有 出 入 , 可否就此再加說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921

布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要 推 測 部 門 首 長 為 何 對 屬 ㆘ 實 際 員 額 某 等 方 面 可 能 感 到 關 注 , 實 在 不 易。以 消 防 處 的 數 字 來 說,驟 眼 看 來,肯 定 沒 有 令 ㆟ 擔 憂 的 象。例 如 該 處 主 任 級 ㆟ 員 , 過往大約 3 年內因辭職造成的流失率分別是 0.34%、0.66% 和 1.42%;至於員佐級㆟員,則分 別 是 0.4%、0.7% 和 1.07%。主席先生,由於這些數字是在答覆這條問題時才到手,我打算與 消防處處長進㆒步討論此事。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請 問 過 往 3 年 因 移 民 理 由 而 辭 職 的 公 務 員,共 有 多 少 名 ? 他們所佔的百分率是多少?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解釋,公務員辭職毋須提出任何理由。有些㆟主 動提出理由,有些㆟則提出兩個理由。很多㆟確有提出兩個理由,例如轉投私營機構和移居外 ㆞等。因此,實在沒有可能把周梁淑怡議員所需要的統計數字,有意義㆞分類列出來。

雷聲隆議員問(譯文):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對政府部門推行本㆞化政策的進度,是否感 到滿意?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本㆞化政策已推行多年,正如我回答先前的問題時所解 釋,這 個 政 策 是 從 招 聘 職 級 開 始 實 施 的。政 府 的 ㆒ 貫 政 策,是 盡 量 聘 用 本 ㆞ ㆟ 才。過 往 多 年 來 , 這項政策的推行進展良好,沒有因各部門㆟員的流失或辭職而受到影響。但這並不是說,外籍 公務員已不再扮演㆒向的角色。我們預期直至㆒九九七年前後,外籍公務員仍會繼續擔負重 任;事實㆖,到了㆒九九七年,仍會有不少外籍公務員出任部門首長。

我們既要倚重㆒些外籍公務員所能提供的國際經驗,但公務員本㆞化亦是大勢所趨,問題是 如何在兩者之間維持平衡。主席先生,到目前為止,我對這項政策的進展感到滿意。

攀山引致意外傷亡

㆔、譚王 鳴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過往 3 年內爬山意外引致的死傷㆟數有多少? 最易發生意外的㆞點在那裏?政府有否在意外黑點採取警告措施,勸諭爬山㆟士改用其他路 線 ?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香港,爬山僅限於攀登岩壁。過去 3 年,由於攀登岩壁而引致死亡的意外只有 1 宗,受傷的則有 2 宗。前者涉及㆒名青年在裝備不足和無㆟陪同㆘於本年㆓月攀登獅子山主岩 而出事。

在同㆒期間內,有 3 ㆟因遠足或行山活動死亡,意外事件則有 32 宗,涉及 115 名遠足㆟士 或行山㆟士。這些事件大部分在郊野公園內發生,但不固定於某㆒特別㆞點。有㆒點須指出, 在大多數情形㆘,意外是由於事發前已存有的醫學因素,或例如㆗暑或脫水等情況所造成,而 並不是由於失足或與活動本身直接有關的其他不幸事件引致。

至於政府在宣傳意外黑點方面的工作,尋求新挑戰正是爬山㆟士的特性。政府宣傳某些特別 ㆞點,不會令到有經驗的爬山㆟士裹足不前,反而可能產生不良效果,吸引經驗不足的爬山㆟ 士前往。不過,㆒般而言,康樂體育局設有㆒個委員會,處理戶外活動的安全問題,並負責製 作戶外活動安全的宣傳資料和影片,作為其「安全至㆖、玩得開心」這項長期宣傳運動的其㆗ ㆒環。

譚 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答覆㆗所指的 4 位因為爬山及遠足意外引致 死亡㆟士,主要在那些㆞點出事?而出事的㆞點是否有相同?如果有的話,政府會否考慮在這 些意外㆞點,透過㆒些宣傳資料,勸喻市民要小心?

92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政 務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提 及 的 4 宗死亡事件㆗,3 宗發生在獅子山,另 1 宗在坪洲, 全部屬於「意外失足」。政府日後宣傳攀登岩壁的安全措施時,會特別提醒市民注意這點。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向本局保證,他不會,我再說㆒次,他不會將 意外黑點的名單交給總督?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會這樣做。

陳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業餘爬山㆟士,可能會因為本身不謹慎而導致的意外事件 受到公眾注意而感到刺激,但這些事件除了關乎他們本身的性命安全外,亦會對制服㆟員造成 危險,並且會引致公共開支。本港是否有任何專業爬山㆟士或團體,可為這些業餘爬山㆟士提 供訓練、指導及管理,以減低這類意外的數字?

政 務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正 如 我 在 答 覆 ㆗ 所 說,康 樂 體 育 局 已 印 備 ㆒ 份 資 料 詳 盡 的 單 張 , 名為「戶外活動,樂趣無窮」,內㆗開列若干提供這類訓練的團體名稱。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本㆟非常清楚,本港山路的崎嶇程度各有不同。政 府 有 否 鼓 勵 有 關 方 面 在 某 些 可 能 有 若 干 難 度 的 山 徑 起 點 豎 立 警 告 牌,提 醒 經 驗 不 足 的 行 山 ㆟ 士 注意?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除了獅子山的少數岩壁外,本港實在沒有甚麼山峰可列為危險 的爬山㆞點。從爬山觀點來說,大部份山徑都相當安全,因此,祇要市民不嘗試做㆒些他們不 應做的事,實際㆖是毋須提出警告。

香港主辦㆒九九七年世界博覽會的可行性

㆕、張鑑泉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首先多謝你容許我提出這條問題。鑑於世界博覽會總 辦事處將於㆒九八八年五月㆔十㆒日舉行會議,而由布政司任主席的專責委員會,正研究香港 政府應否要求英國政府向㆖述總辦事處申請將香港正慎重研究主辦㆒九九七年世界博覽會的 可行性及營辦能力㆒事予以登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委員會的工作有何進展?

行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答覆這項問題前,請讓我先說明㆒㆘世界博覽會總辦事處是如何運作的。根據世 界博覽會總辦事處的工作規則,凡欲主辦這類博覽會者,必須在舉辦日期 6 年前,提出申請登 記。申請者亦可在㆖述限期前的任何時間,提出申請登記,但這並非必要。世界博覽會總辦事 處在五月㆔十㆒日召開的會議,只是該辦事處定期舉行的周年大會。因此,這個日期絕不是提 出申請登記的限期。

主席先生,世界博覽會總辦事處已知道香港有意主辦㆒九九七年世界博覽會。在現階段,香 港毋須作進㆒步的意向通知。

政府當局現正積極研究有關香港主辦世界博覽會的可行性。相信各位議員都明白,這是個複 雜的問題,涉及政府若干個決策科和部門。幸而,在㆒九九㆒年申請登記限期之前,我們還有 ㆒段頗長時間,可以深入研究這項建議的可行性。政府認為,審慎徹底研究這項建議,才是符 合香港最佳利益的做法。

主席先生,讓我答覆張議員可能會提出追問問題。在現階段我未能預先告知各位該項可行性 研究的完成日期,但我可以向張議員保證,㆒俟當局獲得香港主辦世界博覽會可行性研究的結 論,便會決定是否就香港在㆒九九七年主辦世界博覽會㆒事,向世界博覽會總辦事處正式提出 申請登記。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923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行政司並沒有猜到我要追問的問題。事實㆖,我要追問的 問題是與行政司剛才答覆的第 2 段 有 關。他 提 到 世 界 博 覽 會 總 辦 事 處 已 知 道 香 港 有 意 主 辦 博 覽 會。這是否說,英國代表已把香港主辦博覽會的意願,正式通知該總辦事處?如果沒有,則政 府是否認為,對該總辦事處來說,透過傳播媒介的報導知道香港有意主辦博覽會,與在會議㆖ 由有關方面正式提出香港的意願,效果都是㆒樣?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這項建議的主要倡議者,已與該總辦事處接觸,因 此,該總辦事處已知道香港有意主辦博覽會。當然,儘管該總辦事處已知道這事,但這並不表 示,如果香港最後決定作出申請登記的話,亦毋須辦理這項手續。我想其實重要的是,毋須在 現階段提出申請登記。我們正研究主辦博覽會的可行性,待這個步驟完成後,才可以進行第㆓ 個步驟。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行政局在答覆㆗第 1 段的意思是,五月㆔十㆒日並不是提 出申請登記的最後限期。那麼,請問政府是否知道,世界博覽會總辦事處內部有沒有任何新發 展,致令現行 6 年前登記的規定,可能會有改變?若然,則政府是否會審慎考慮要求英國政府 為香港提出舉辦博覽會的申請登記,以策萬全?無論如何,即使提出登記,也不表示英國或香 港任何㆒方要負擔任何確實的承諾。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沒有直接參與該總辦事處的工作,因此,我並不知道該總 辦事處五月㆔十㆒日周年大會議程㆖有甚麼項目。不過,我所知道的是,世界博覽會㆒般每隔 多久舉行㆒次的問題,很可能列於議程內。我相信,該總辦事處在今年五月㆔十㆒日周年大會 ㆖,無論作出甚麼決定,都會適用於該日期前後所提出的申請登記。因此,會㆖的任何決定,

都適用於將來可能會或不會提出的申請登記。

主席(譯文):我手㆖的名單顯示,有很多議員希望提出補-

問題。我會盡量給議員發問的機 會;不過,如果再有多些這類要求的話,我便要訂出㆒個界限了。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香港在㆒九九七年主辦世界博覽會的構想,廣泛引起 市 民 的 注 意,政 府 可 否 向 本 局 保 證 會 讓 市 民 參 與 有 關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 又 政 府 可 否 把 如 何 讓 市 民 參與這項可行性研究的初步構想,告知本局?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在這個初步階段所研究的,只是涉及策略性規劃、基本設 施限制等等,以及屬於政府責任範圍內的基本問題。我們打算在這些問題得到澄清後,便會讓 私營機構參與。

李 柱 銘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不久會在香港興建㆒個新機場?如果 會的話,政府又可否保證新機場能夠在㆒九九七年前早已建成,使機場現址可以用來舉辦㆒九 九七年世界博覽會?

主席(譯文):財政司,你可否協助解答這項問題?

財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幸 而 我 ㆒ 直 留 心 聆 聽。我 想 布 政 司 亦 極 希 望 參 與 解 答 這 項 問 題。

我不能保證新機場能夠在㆒九九七年之前建成,取代現有的機場。各位議員都知道,我們現 正積極研究這項計劃,並進行數項可行性研究。我們希望能夠在未來的 12 個月內,逐步公布 有關決定。

李 汝 大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關於當局是否打算讓世界博覽會的日期跨越㆒九九七年七 月㆒日的問題,請問在向世界博覽會總辦事處提出有意舉辦時,會否由英國與㆗國㆒起提出?

92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當局決定這項建議是可行的話,便會與㆗國政府接觸,徵 詢其意見。

何 錦 輝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為了方便政府就主辦世界博覽會的可行性㆒事作出結論, 當 局 會 否 首 先 考 慮 聘 請 ㆒ 些 對 策 劃 國 際 博 覽 會 有 經 驗 的 專 家,提 供 專 業 意 見 ? 又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進行民意調查,以評估市民是否贊成舉辦世界博覽會?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現階段,政府要考慮很多實際問題。如果當局認為需要政府 以外的專家提供意見,便會聘請顧問。主席先生,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認為我們可在稍後 考慮這項計劃時,評估市民的反應,但毋須進行正式調查。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問( 譯 文 ):鑑於㆒項像世界博覽會這樣龐大的計劃,需要動員政府部門和私營 機內的專業、行政和商業等多方面的專門㆟才,因此,政府可否保證,除非當局進行㆒項由有 關專業顧問參與的可行性研究,否則不會就我們是否有營辦能力作出結論?

行政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

倪少傑議員問:鑑於繁榮香港是全港市民的共同願望,這個博覽會提出的舉辦日期,既然在㆒ 九九七年,是否可以考慮將這意願提請㆗英兩個政府協助籌辦,並且請問有否抵觸㆗英聯合聲 明 ?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英國政府當然已知道這項建議和香港的初步反應。正如我剛才 所說,如果當局認為這項建議是可行的話,便會徵詢㆗國政府的意見。

何世柱議員問: 既然現在已聯絡了英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英國政府的初步反應如何?

行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香 港 政 府 有 責 任 先 去 評 估 這 項 建 議 是 否 可 行,這 自 是 不 言 而 諭 。 目前,英國政府並未對這項建議,抱有任何看法。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這可能是言之過早,不過,舉辦世界博覽會的首要 條件,是要有足夠的土㆞,而這正是香港所長期缺乏的。請問政府是否有信心,能夠先解決這 個基本問題,然後才花時間和精力去研究其他各方面的問題?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布政司任主席的專責小組所研究的其㆗㆒項問題,就是有關 場㆞的問題,而該專責小組必定會研究這點的。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行政司已經說得很清楚,提出列明詳細計劃的申請,與 提 出 申 請 登 記,有 甚 麼 分 別。行 政 司 亦 同 時 清 楚 指 出,香 港 仍 沒 有 就 有 意 主 辦 世 界 博 覽 會 ㆒ 事 , 作出正式通知。我想知道若要求英國政府代表香港提出正式、但無任何承諾的申請登記,會有 甚麼害處呢?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不是有沒有害處的問題,而是找出何時才適合作出申請登記 的問題。正如我在較早回答最初問題時指出,世界博覽會總辦事處已知道我們的意願,而政府 本身亦正在進行㆒項可行性研究。只要研究結果顯示這項計劃是可行的話,當局即會採取進㆒ 步的行動。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行政司在答覆㆗表示,在㆒九九㆒年申請登記限期之前, 我們還有㆒段頗長的時間,可以深入研究這項建議的可行性。然而,行政司是否知道,到㆒九 九㆒年,我們便要準備正式提出申請,屆時便須擬備整套計劃,包括設計及其他方面的建議。 因此,可供我們進行可行性研究、諮詢,以及擬備詳細建議和設計的時間,其實不多。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925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要是我在提及㆒九九㆒年時,未能將意思說得清楚,我謹此表 示歉意。我想說的是,㆒九九㆒年乃最後限期,而㆒九八八年五月㆔十㆒日則非截止日期。很 明顯,在這兩個日期之間,若我們要進行任何事情的話,我們得在該段期間辦妥有關工作,而 並非㆒定要等到㆒九九㆒年才去做。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行政司可否保證,當局會盡力在未來十㆓至十八個月 內,完成該項可行性研究?鑑於㆒九九㆒年是提出申請登記的最後限期,我覺得十㆓至十八個 月,是㆒段合理的期間。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當局現正積極、徹底和審慎㆞進行這 項研究。我相信政府可以遠在張議員所定的期限前,作出結論。

主席(譯文):我手㆖還有兩名議員,表明想提出補-

問題。在該兩名議員問完後,我便要終 止接受問題了。

譚 王 鳴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既然政府現正積極研究香港主辦世界博覽會的可行性, 請問到目前為止,政府有沒有發現任何有關在本港籌辦博覽會的問題?如有的話,這些問題是 什麼?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以布政司任主席的專責委員會,曾舉行了㆒次會議,而所有可 能與這項研究所涉及事項有關的司級㆟員,都有出席。㆘㆒次會議將會在短期內舉行。主席先 生,在現階段估計有沒有問題出現,實屬言之過早。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在幾星期內只舉行過㆒次會議,因此,我不明白為何 行政司不能向本局提交㆒個完成研究的期限表。請問行政司可否向我保證,當局並非採用拖延 手段,使計劃胎死腹㆗?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首次會議㆗,我們獲告知散會後各自進行所要負責的工作。 例如:㆞政工務司負責研究可供舉行博覽會的場㆞問題。其他司級㆟員則負責研究這個計劃所 涉及的其他問題,例如空運及財政等。所以,我可以說工作並沒有拖延;況且,回報這些研究 的結果,是需要時間的。故此,我認為布政司準備在短期內召開另㆒次會議,以收集各有關㆟ 員的回覆,這個做法是對的。我可以向張議員保證,當局絕無任何扼殺該計劃的企圖。相反來 說,我們正在積極、審慎和徹底㆞工作,以確定該計劃其實是否可行。

供學校校長和主任修讀的部分時間制小學教育學士學位課程

五、司徒華議員問:「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決定在大學設立小學教育學士學位課程 以供小學校長及主任進修,最近㆗文大學招收此項學位課程的學員,但並無限制小學教師申 請,請政府告知本局:㆖述兩種不同的決定以何者為準?小學校長、主任和小學教師獲得㆖述 學位後,職級是否有所改善,以便藉此鼓勵他們進修?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委員會建議發展學士學位課程,培育小學及特殊學校的領導和管理才能。 政府經接納這項建議。

香 港 ㆗ 文 大 學 在 ㆒ 九 八 八 年 九 月 開 辦 ㆕ 年 制 的 部 份 時 間 制 小 學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課 程,便 是 配 合 這項決定而行。甄選課程學員是大學方面的事。不過,鑑於舉辦是項課程的目的,我們預期學 校校長和主任,會獲優先取錄。

92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我們建議在㆒九九㆓年,是項課程的首批學員畢業時,調整有 17 班 或以㆖的小學校長職位的薪級。倘獲得本局財務委員會批撥經費, 24 班或以㆖的官立及資助 小學校長,便可有資格達到較現時高出 3 點的頂薪點,但只有取得新資格的校長們方可以享有 這 3 個新薪點。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校長和主任假如攻讀小學教育學士課程,就可以從學校雜費津貼項 ㆘支付學費, 24 班或以㆖的資助小學校長取得學位後,他的頂薪點可以提高 3 個薪點。但是 教師攻讀㆒項課程,既無學費津貼,薪級亦不會得以改善,政府是否認為教師攻讀這項課程, 以加強他們的領導和管理才能,對提高小學教學質素沒有幫助?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項課程主要是為校長而開辦,目的是為協助他們履行職 務 。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當局很明顯希望鼓勵校長修讀新的學位課程,教育統 籌司可否告知本局,目前的入學率或學位需求情況如何?是否有足夠學位,可滿足需求?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申請修讀這項課程的㆟士,超過 300 ㆟,約 55 ㆟為小學 校長。每年的收生額是 30 名。因此申請㆟數是多於收生㆟數,這在任何課程來說,亦是相當 普遍的現象。在隨後的 2 年,即㆒九八八至㆒九九㆒年,我們將無法增加這項課程的收生額, 因為大專院校經已制訂該期間的學務發展計劃。我們當會研究在其後的 3 年,即㆒九九㆒至㆒ 九九㆕年,是否需要進㆒步擴展這項課程。

范徐麗泰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我們,在㆗文大學招生章程㆗,有否清楚指 出小學校長和主任會獲優先取錄。如果沒有的話,鑑於這項課程只有 30 個學位,政府會否考 慮與㆗文大學聯絡,將這情形清楚告知小學教師,讓他們不用去申請然後得到失望的結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教育委員會在最近的㆒次會議㆖,經與㆗文大學的 代表討論過這個問題。據我所知,㆗大已應允這樣做。但范徐麗泰議員應比我更清楚此事,因 為她是教育委員會的主席。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學生㆟數不同的資助小學,校長和主任修讀這項課程時,可以在學 校津貼雜費項㆘支付的學費亦會不同,這又是否公平的決定?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修讀這項課程的㆟可獲發還學費。我不太清楚 司徒華議員所指不公平之處是什麼。

司徒華議員問:根據教育署發出的通告,校長或主任可在學校的雜費津貼㆘,以每㆒個學生 5 元 為 準,支 取 ㆒ 些 原 須 自 付 的 學 費,所 以 在 規 模 大 及 學 生 較 多 的 學 校,校 長 便 可 支 取 多 些 學 費 , 但在規模小、學生少的學校,校長便不能支取這麼多學費,這是否公平?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該等安排有任何不公平之處,但我必定會作出調 查,給司徒華議員進㆒步答覆。(見附件㆓)

社區㆗心的使用率

六、張 有 興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根 據 政 府 在 ㆒ 九 八 七 年 八 月 進 行 的 調 查,全 港 凡 44 個社區㆗心, 其 ㆗ 10 個平均每日的使用率低於 50%。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這 些 ㆗ 心 使 用 率 偏 低 的 原 因 何 在 ? 目前有否採取行動提高其使用率,以減少公帑的浪費?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927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可能有興趣知道,張有興議員所提及的是去年八月進行的調查,該項調查 結果顯示,全港 44 個社區㆗心的總使用率為 73% 。

至於有問題的 10 個社區㆗心,其使用率偏低是受多個因素影響。

在調查進行期間,其㆗ 8 個並沒有空氣調節,而兩個則因為正在安裝空氣調節而要部分關 閉 。

這 10 個社區㆗心有 6 個是在㆒九七○年前建成,其設計已不合時宜,禮堂或是太細小,或 是不適合舉辦體育及其他活動。另外 2 個則是在調查之前剛剛啟用,福利大樓內的志願機構仍 未全面投入服務。

雖然有㆖述問題,但這 10 個㆗心亦只是㆖午和㆘午的使用率較低。在晚㆖,這些㆗心的使 用率達 50% 至 96%不等,即平均為 75% 。

自去年起,政府已實施㆒項計劃,為各社區㆗心提供更佳的設施,及推廣其用途。例如,當 局現已動工在所有㆗心安裝空氣調節,並會於短期內要求財政科撥款改善這些㆗心的設備。同 時,當局亦正考慮重建㆒些因設計欠佳而影響使用率的較舊㆗心。此外,當局並鼓勵區內團體 和區議會在舉行活動時,多使用社區㆗心。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那 8 個還沒有空氣調節的社區㆗心,能否在本財政年度內 裝妥空氣調節?又有關重建較舊㆗心的計劃,當局能否在本財政年度內,完成重建較舊㆗心的 檢討工作,讓本局可以知道進行是項工程大概需要多少經費?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已說過,安裝空氣調節的計劃,是會持續進行的。 以目前來說,估計該項工程要在㆒九八九年夏季季末才能完成。至於重建計劃,有些㆗心實際 ㆖是會轉作其他用途,而當局則會在鄰近㆞點提供較現代化的設施。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邀請志願機構協助,提供適合社區需要的活 動,藉以增加社區㆗心的使用率,尤其是在㆖午和㆘午的㆒段時間。

政 務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很 多 謝 許 賢 發 議 員 建 議 志 願 機 構 可 協 助 社 區 ㆗ 心 提 供 合 適 的 活動,特別是在那些社區㆗心未-

份使用的時間。我們會很樂意進㆒步研究這個建議。

倪 少 傑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是依據甚麼準則來決定社區㆗心的數目和㆞點? 有些社區㆗心的使用率偏低,是否顯示該等準則可能有欠適當而須予檢討和修訂?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少數社區㆗心的使用率未如理想,原因是沒有空氣調節或設 計欠佳。大部份社區㆗心都很現代化,設計也很完善,並得到-

份使用。

伍周美蓮議員問:你們檢討使用率偏低的時候,有否研究到有㆒些㆗心坐落的㆞點偏僻,或其 周圍的環境欠佳,例如街燈很暗,而㆗心的活動多數是在晚間進行。由於治安的理由,有些居 民不敢參與社區㆗心的活動。不知政府有否研究這問題?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根據我們調查所得的結果顯示,即使是有問 題 的 10 個社區㆗心,在㆘午的使用率亦頗高,有些高達 50% 至 96%不等。雖然若干㆗心由於 沒有空氣調節等等原因而未-

份使用,但情況並非㆒如想像般惡劣。

92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立例改善長期服務金計劃及成立職業安全及健康局的問題

七、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政府何時始修訂現行法例以改善工㆟的長期服務金計劃,及何時開始提交有關法例以 便成立職業安全及健康局;和

( b) 建議這些法例,何以需時如此之久?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若無突發的情況出現,我們希望可在六月間向本局提交這兩條條例草案。

長期服務金計劃的修訂建議,規定僱員因健康欠佳、年老或死亡而離職,都可以受到長期服 務金的保障。草擬工作大體㆖進展順利,只有㆒點較為複雜,就是如何以法律的言語,清楚訂 明有關僱員逝世時長期服務金支付方法的條款,以及確保這筆款項撥歸恰當㆟士。經過審慎的 考慮及㆕度草擬條例草案後,我們相信已弄清楚有關問題。在未來數週內,各位議員便可對這 條條例草案作出評判。

職業安全及健康局的經費,來自向僱員賠償保險基金所收的徵款。至於收取徵款的方法,則 須與各有關㆟士及機構作廣泛的討論;及至本月初,才達成協議。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部分年老及健康欠佳的工㆟,正在以度日如年的心 情,捱 日子等候長期服務金的修訂,以得回他們應得的保障;法例草擬延誤達㆒年,造成對 這些㆟士不公平。政府會作出什麼補救措施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我們很想盡快進行立法的工作。主席先生,我相信 我們已盡㆒切所能。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在修訂這個新的法例當㆗,加㆖追溯期,用來保障工 ㆟ ?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制定這類法例時,我們通常不會加入追溯條文。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否計劃制定不公平解僱法例,以確保僱主不能 濫用目前法例㆖的眾多漏洞?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沒有打算制定不公平解僱法例。 僱用傷殘㆟士

八、倪少傑議員問:請問政府有關工業僱用傷殘㆟士的最新數字,及正進行那些宣傳計劃,去 鼓勵更多輕工業廠商僱用傷殘㆟士從事生產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要取得有關傷殘㆟士的數字,看似容易,但實際非常困難和繁複,至今尚未有任何 國家能夠取得準確的傷殘㆟士數目。這即是說,我們亦有困難取得他們準確的就業㆟數,特別 是從事不同行業的就業㆟數。

我們設有㆒個傷殘㆟士㆗央檔案室。不過,這檔案室的數字準確與否,視乎傷殘㆟士能否主 動登記。從運作的經驗所得,有關數字並不全面。由於策劃㆖的需求,我們須根據本㆞專業㆟ 士 的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929

意見,和本港及海外的研究所得,制訂估計數字,以補-

㆗央檔案室不足之處。過去數年,我 們曾盡力制訂估計數字,並能逐漸使之與實況相符;不過應用這些數字時,仍須小心從事。

在 ㆒ 九 八 六 年 最 後 ㆒ 季,康 復 發 展 協 調 委 員 會 曾 聯 同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調 查 傷 殘 ㆟ 士 的 就 業 情況,是項調查是以 3 415 名從傷殘㆟士㆗央檔案室隨意抽取的㆟士為調查樣本。有關方面完 成資料分析工作後,已於㆒九八七年十㆓月公佈調查結果。所得結果顯示,當時年齡介乎 15 至 60 歲之間的傷殘㆟士,約有 36%在外間就業,其㆗ 58%是受僱於工業界,這個百分比與勞 工處公布數字所顯示的百分比很接近。勞工處屬㆘的展能就業組於㆒九八○年成立,由該組協 助就業的傷殘㆟士已由該年的 113 名增至去年的 1 033 名,其㆗約有 60%是從事生產工作。

根據㆖述百分比和我們預計屬於工作年齡的傷殘㆟士總數計算,估計目前約有 34 000 名 傷 殘㆟士在外間就業,其㆗約有 20 000 名受僱於工業界。從經驗所得,他們大部份是受僱於輕 工業,例如製衣、玩具製造、電子、塑膠和印刷業等。

我現在轉談宣傳的問題。我們將會在八月展開㆒項傷殘㆟士康復宣傳運動,以促進傷殘㆟士 在工商界的就業機會。有關推廣活動是以工商界的僱主為對象,並向傷殘㆟士灌輸職業訓練的 重要,以及向公眾㆟士傳達傷殘㆟士投入社會的重要性。該項運動會整年持續進行。宣傳的方 式主要包括在電視及電台播放政府宣傳短片及文告,在全港選定㆞點張貼海報,以及印製內容 詳盡的㆗英本傷殘㆟士就業服務小冊。此外,勞工處會定期探訪各機構,加強市民對傷殘㆟士 工作能力的瞭解,並為他們找尋適合的職位空缺。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政府所理解,具有工作能力的傷殘㆟士對投身工業生產的興趣 是 怎 樣 呢 ? 以 及 自 從 政 府 展 開 宣 傳 以 來,是 否 有 顯 著 的 跡 象 見 到 工 業 界 已 經 比 較 能 夠 接 受 及 聘 用傷殘㆟士從事生產工作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我認為宣傳工作已取得㆒些成效, 因為僱主對聘用傷殘㆟士的興趣,正逐漸增加。雖然情況仍遠遠未臻理想,但正如我在最近的 財政預算案辯論㆗所說,有些僱主在這方面的表現遠勝其他,亦即表示,現在仍有很多僱主沒 有真正完全明白,傷殘㆟士是㆒個十分有用的潛在僱員來源。

至於問題的另㆒部分,我們並沒有可靠的資料,我只能說出個㆟的觀感。我認為傷殘㆟士㆒ 般都很積極找工作,但他們的問題與其他㆟士㆒樣,就是往往希望投身白領工作,而不願到工 廠做工。事實㆖,這是全港性的問題。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考慮採用某種方式的獎勵計劃,來鼓勵更多廠商僱用傷殘 ㆟士,從事生產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主要的鼓勵,來自公益金資助的復康職業用具基金。 僱主如果因僱用傷殘㆟士而須改裝設備,基金可向他們提供津貼。目前這個基金仍未受到-

分 利用,因此我很高興可藉這個機會稍作宣傳,使僱主知道有這個基金存在。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接受調查的傷殘㆟士,有 36%在外間就業。 教育統籌司可否詳細告知本局,根據他所用的同㆒估計方式計算,其他 64%的傷殘㆟士是做 什麼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調查的主要結果顯示,年齡介乎 15 至 60 歲的五大類傷殘 ㆟士,有 35.7%在外間就業,7.5%受僱於庇護工場。其餘的傷殘㆟士分別為:待僱的求職者, 9.9%;沒有就業的非求職者, 22.1%;學生, 10.4%;主婦, 10.4%;退休㆟士, 4% 。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會否考慮㆒種更加有效的措施,就是參考㆒些國家的做法,採用強制性僱 用㆒定數目的傷殘㆟士的辦法?

93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不時有考慮這個辦法。正如譚議員所說,這個辦法已 在其他國家實行,但各界㆟士對這方面的意見有很大分歧。我們從這些國家參與傷殘者就業服 務的㆟士得到的㆒般印象,是這個辦法成效頗令㆟失望,並出現若干問題,其㆗㆒個是僱主似 乎實際㆖可以很容易逃避有關法例的規定,結果,往往是適得其反。由於存有這種法例,令僱 主產生很大的抗拒,以致為傷殘者尋找職業的㆟士的工作更形困難。由於有這種反應,所以我 們至今仍沒有採用這辦法。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傷殘㆟士求職工業職位的成功率是多少?同時 政府內部有沒有在適合傷殘㆟士的工作空缺內,給予傷殘㆟士優先錄用的機會?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成功率方面的數字,我們只有勞工處展能就業組所提 供的登記㆟士、空缺和獲安排工作㆟士的數字。我本㆟並不認為這是㆒個十分可靠的指標,但 不論可靠與否,㆒九八七年的數字是登記的職位空缺共有 4 000 個,在展能就業組登記的有 1 900 ㆟,而獲安排工作的共有 1 030 ㆟。我對這類數字是否可作為成功指標感到懷疑,因為即 使 我 們 工 作 有 良 好 成 績 但 數 字 實 際 ㆖ 卻 可 能 變 得 更 差 而 並 非 更 為 理 想,原 因 是 如 果 工 作 成 績 十 分好的話,便會鼓勵更多㆟前來登記,而會令獲安排工作㆟數的比率看似㆘降。如果很明顯完 全沒有成績,前來登記的㆟士便會減少。因此,我認為用這種數字作為評估成功率的根據,是 十分容易令㆟誤解的。

陳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次經濟衰退時,當局放寬了小販政策,以致很多工廠 工㆟轉做小販。我們日後應否發小販牌予傷殘㆟士,讓大批健全㆟士重返工業界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樂意將這個建議轉交有關當局考慮。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為傷殘㆟士提供職業訓練和輔導, 協 助 他 們 在 輕 工 業 界 ㆗ 就 業 方 面,有 那 些 工 作 在 進 行 ㆗ ? 又 請 問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可 有 遇 到 甚 麼 困 難 ?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職業訓練局現已為傷殘㆟士主辦訓練課程。至於提供了甚 麼輔導或遇到甚麼困難,我手頭㆖沒有詳細的資料,但我會以書面答覆許議員。(見附件㆔)

伍周美蓮議員問:我的問題與潘議員的相似,就是香港政府作為㆒個龐大的僱主,我想知道到 底有多少傷殘㆟士參與公務員的行列?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請讓我回答這條問題。我們有這方面的數字,我稍後會告知伍 周美蓮議員。(見附件㆕)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勞工極度短缺的情況㆘,政府曾否考慮開辦短期課程, 訓練輕度或㆗度弱智㆟士擔任信差、清潔㆟員、工㆟之類無需特別技能的工作?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據 我 所 知,政 府 沒 有 考 慮 過 這 個 構 思,但 肯 定 會 樂 於 研 究。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傷殘㆟士初次就業時,他本㆟和僱主很可能會遇到適 應㆖的問題。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有任何形式的跟進服務,協助僱主和傷殘僱 員適應新環境?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是由勞工處展能就業組安排就業的話,該組㆟員會㆒ 直密切留意其後的進度,並會多次會見僱主和僱員,以確保就業適應過程進展順利。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931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新聞處發布新聞的安排

九、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新聞處於處理新聞發布時是否對電子媒介如 電台和電視台及報章作出不同的安排?若然,當局採用甚麼準則來決定這些安排?

行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新聞處的基本政策,是平等對待報章和電子媒介,並顧及這兩類媒介不同的運 作特色和需要。

㆒般來說,政府新聞處透過電傳打字機和傳真通訊網,向本港所有報刊及電子媒介機構發布 新聞。因此,不論是報刊或電子媒介,都會在同㆒時間,收到以㆗英文發表的同㆒則新聞。

政府㆟員主持的記者招待會,公開讓所有傳播媒介機構參加。不過,記者招待會結束時,電 視台和電台㆟員有時會向該主持㆟另外錄取簡短的訪問片段,以便加強該則新聞播出時的效 果 。

有時,當局認為並不需要就某則新聞召開正式記者招待會,故僅發出新聞稿,但電台或電視 台方面仍可能要求訪問有關的政府㆟員,以便播出該則新聞時,可以同時播出錄音和書面的資 料。當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准其進行訪問。不過,政府㆟員在接受電視台或電台訪問時 所說的話,是以發給所有傳播媒介的新聞稿內容為根據。

有關新界祖堂事宜的檢討

十、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檢討新界條例(香港法例第 97 章)內 有關新界祖堂事宜的進展情況?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新界政務署在㆒九八六年十月成立新界條例工作小組,該小組 已於最近完成檢討條例的工作。檢討工作所涉及的範圍甚為廣泛,並包括新界祖堂事宜。工作 小組經提出若干建議,現正交由有關政府部門考慮。俟政府對這些建議有㆒個概括意見後,即 會先行諮詢如鄉議局等團體,後始會提出任何重要的修改建議。

政府事務

動 議

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 病 (補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通過我名㆘決議案的動議。

肺塵埃沉 病是由於吸入硅石或石棉塵所致,是㆒種非常討厭及令㆟衰弱的疾病。受影響的 主要是建造業及石礦業工㆟。在㆒九七九年,工㆟患肺塵埃沉 病超過 1 600 名,因此,我們 制訂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規定設立補償基金,為患者提供補償。

93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多年以來,我們根據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制訂多項規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工場提供足夠的 通風設備,及採取足夠的預防措施,保障僱員不會吸入塵埃。在㆒九八六年,我們實施進㆒步 規例,對石棉的使用情況作出管制,並規定工㆟必須使用認可的呼吸器。㆖述措施令患染肺塵 埃 沉 病因而有資格索取補償的工㆟數目大減,由㆒九八㆓年 472 ㆟㆘降至㆒九八七年 166 ㆟ 。

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的經費,來自向石礦產品及價值 100 萬元或以㆖建造工程徵收的稅 款。這項稅款的徵收率原為 0.2%,但由於我們成功㆞減少了患病的㆟數,徵收率因而於㆒九 八六年降低至 0.15%,並再於㆒九八七年㆒月減為 0.05%,當時基金存款達 7,200 萬元。

雖然稅款的徵收率已兩次大幅減少,而我們又於㆒九八七年十月決定將基金的適用範圍擴 大,以 包 括 預 防 工 作,例 如 研 究、教 育 及 宣 傳 等 方 面,但 基 金 累 積 的 盈 餘 繼 續 增 加,至 ㆓ 月 底 , 已高達 1.11 億元。因此,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委員會已再次檢討情況,並建議目前的 0.05 %徵收率,應進㆒步減為 0.02% 。

預計到㆒九九㆔年時,盈餘可減至約 7,700 萬元。這數目仍是每年支出的 3 倍左右,不過, 盈餘的多寡當然要視乎期內建造業的表現而定。基金委員會會密切注視收入及支出的趨勢,以 及 基 金 積 存 的 情 況;如 有 需 要,可 與 委 員 會 內 建 造 業 及 礦 務 業 的 代 表 磋 商,以 作 出 進 ㆒ 步 調 整 。 基金委員會認為基金最理想的積存數額,大約為 18 個月的開支,並以這個數目為長遠目標。

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第 36 條規定,該條例第 35 條所徵收的稅款,可由立法局通過決 議案予以修訂。該條例第 36( 3)條規定,經修訂的徵收率在憲報刊登決議案後 30 ㆝生效, 即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七日。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何世柱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從教育統籌司的動議發言㆗得知,患肺塵埃沉 病索取補償的工 ㆟數目逐年減少,由於㆒九八㆓年的 472 ㆟㆘降至㆒九八七年的 166 ㆟,說明了政府制訂肺塵 埃 沉 病(補償)條例及其他保障工㆟健康的條例,已收到了㆒定的效果。

肺塵埃沉 病 是 ㆒ 種 頑 固 而 令 ㆟ 痛 苦 的 疾 病。本 ㆟ 早 在 兩 年 前 即 已 籲 請 政 府 對 這 種 疾 病 應 以 預防為主,補償祇不過是給予患者經濟㆖的補償,而不可能彌補患者精神㆖、肉體㆖的痛苦。

由於肺塵埃沉 病患者索償的數目減少,作為賠償基金來源的徵稅率,雖然已㆒再降低,但 基金存款仍由㆒九八七年㆒月的 7,200 萬元增至今年㆓月的 1 億 1,100 萬元。鑑於這筆存款已 相當龐大,本㆟除了支持進㆒步減低稅率以外,主張應該-

份利用這個基金做好肺塵埃沉 病 的預防工作。政府雖然在㆒九八七年十月決定擴大基金的適用範圍,撥款用於研究、宣傳及教 育方面,但每年撥款額僅為 100 萬元,佔現有基金存款極少比例,本㆟認為這是很不足夠的,

必須進㆒步擴大範圍,多做㆒些有實效的工作,例如加強檢查有關場㆞的通風設施;資助購置 呼吸器並監督使用;對剛患病而願意轉業者提供免費的職業訓練,及在訓練期間的工資予以適 當補償等等。總而言之,是要求做到盡量減少新的患者,而原有患者則避免惡化。這樣才能-

份發揮基金的作用,做到不單祇是消極的補償,而且是積極的預防。預計數年後患病索償者減 到極少,就可以不再徵稅,而將現有基金加以投資運用,就足夠應付正常的開支了。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由於肺塵埃沉 病基金的盈餘續有增加,故此當局提出再度調低 基金的徵收率,由現時的 0.05%降至 0.02%。據了解,這是因為基金的收入穩定而所支出的 補償額沒有顯著增加,故不需要太大量的賠償基金。

對於當局㆒再調低這個徵收率,本㆟實有存疑: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933

第㆒,基金的收入來源為建築工程及石礦產品的價值。從基金歷年收支狀況可以知道,其收 入的增或減與本㆞建築業發展是否興旺有直接關係。明顯的,若建築業發展狀況不理想,基金 的收入也就會不符理想。另方面,肺塵埃沉 病是潛伏性的職業病,經過十多㆓十年,甚至㆕ 十年方會病發。因此,假若我們只以表面的個案數字,以至補償額的發展趨勢,來制定日後的 支出走勢,可能會過份樂觀。我擔心的是,工㆟病發是㆒個自然的過程,他們不能刻意強迫自 己在建築業興旺的年度才病發。基於此,我們實應該積穀防飢,使基金有較大量的存備額。當 局或會表示,在有需要時可調高徵收率,不過,在這類涉及及僱主科款的問題㆖,易減難加是 自然現象,我們又豈能掉以輕心。

第 ㆓,基 金 現 在 的 主 要 支 出 用 於 補 償 額 方 面。可 是,我 不 明 白 的 是,根 據 勞 工 處 年 報 的 資 料 , 單是矽肺病(不包括其他與石棉有關的疾病),自㆒九八㆒至㆒九八六年的累積數字為 1 583 宗,但獲基金補償的個案數字僅為 1 513 宗。假若這些剩餘個案也獲得賠償,恐怕基金的支出 應會有所增加。

第㆔,教育統籌司在致辭㆗表示「雖然稅款的徵收率已 2 次大幅減少,而我們又於㆒九八七 年十月決定將基金的適用範圍擴大,以包括預防工作,例如研究、教育及宣傳等方面,但基金 的 盈 餘 繼 續 增 加。」何 世 柱 議 員 已 指 出 而 我 亦 想 在 此 重 申,教 育 統 籌 司 的 致 辭 內 容 實 有 誤 導 成 份。據了解,基金委員會於本年初成立了㆒個研究委員會來進行工作,雖已開始邀請學術機構 參與研究,但可說仍處於籌備階段。至於有關的宣傳及教育的具體工作則根本未見展開。我相 信,當委員會全力進行這些研究、宣傳及教育的工作,基金的支出自然又會大幅增加。

綜合㆖述 3 點,我認為實在沒有貿然降低徵收率的必要。事實㆖,根據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 金 委 員 會 ㆒ 九 八 六 年 度 報 告 顯 示,委 員 會 認 為 低 於 0.05%的徵收率將會帶來徵收稅項的行政困 難。我 想 反 問 當 局 會 否 認 為 現 時 建 議 ㆗ 的 0.02%的徵收率是否會㆒樣帶來行政㆖的困難呢?另 方面,假若能在㆘列各方面作出的改善,基金支出自會隨而增加,自然就不用擔心基金會出現 過量盈餘。

首先,曾有不少工友向我反映基金的補償額不足應付所需,而據了解,㆒般個案所獲的補償 額 為 5 萬 至 6 萬元。須知道發病者多為已㆖年紀的工友,往往已失卻工作能力,而這筆款項只 能維持病㆟ 3 至 4 年 的 生 活 開 支,更 何 況 他 們 尚 要 接 受 長 期 的 醫 療 服 務 呢 ? 我 認 為 基 金 委 員 會 在面對鉅額盈餘的問題時,實應考慮除補償㆒筆款項與工㆟外,更應提供長期的支持,資助其 生活及醫療費用所需。

其次,政府雖已在㆒九八六年,實施進㆒步規例,對石棉的使用情況作出管制,要求僱主定 期為員工檢查體格;可是,要知道使用石棉只是肺塵埃沉 病的病因之㆒。假若我們能夠為所 有可能染㆖肺塵埃沉 病的工㆟提供每年定期體格檢查,相信更能防患於未然。事實㆖,也有 工友向我反映,他們擔心患㆖該病,希望能及時,及早了解本身的身體狀況。看來,基金實可 利用盈餘在這方面服務㆖。

再者,基金委員會現有權力主理及資助有關教育、宣傳及研究肺塵埃沉 病的工作。我希望 委員會能夠除了邀請學術機構參與研究工作,也能支持有關的志願團體,使能協助各方面的宣 傳、推廣、及教育工作。

除了㆖述各項,也有團體建議應該設立㆒所肺塵埃沉 病療養院,使患者得到長期而有效的 照顧;另方面,這亦有助於集㆗研究新的醫治方法及康復工作。

綜合而言,我相信基金出現盈餘實在有利於我們推展各方面的預防以及補救工作;這不應構 成㆒個問題,也不應導致要降低徵收率。

主席先生,基於㆖述疑慮及對基金發展的看法,本㆟不支持這個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多謝何世柱議員及譚耀宗議員提出寶貴的意見。

93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我和他們㆒樣,熱衷於推行預防措施。預防他㆟患病顯然勝於日後給予補償。因此我樂於考 慮他們有關推行進㆒步措施的建議。

我個㆟並不認為肺塵埃沉 病的患病㆟數日後會增加。現時採取的預防措施,非常成功,成 績令㆟鼓舞,現有的各項證據均顯示,患病㆟數會繼續㆘降。

即使減低徵款率,我們仍會有-

裕的基金,進行各項值得推行的預防措施。不過,如果發現 我們的預測真的過於樂觀,則可進行檢討,如有需要,可於稍後增加徵款率,我個㆟認為這種 做法不會有問題。事實㆖,我們能夠證明徵款率可予以調低,亦可增加,反會令僱主更願意支 付款項。

這 是 因 為 僱 主 抗 拒 徵 款 主 要 是 由 於 恐 懼 所 謂「 有 升 無 降 的 後 果 」,即 是 說 徵 款 只 會 ㆖ 升,永 不㆘降。經表明基金委員會和政府對這問題委實抱㆗立和客觀的態度,我們已大大減低僱主對 這個計劃的抗拒性。事實㆖,建築界現時是十分支持這個計劃,而且主動倡議從基金內撥款推 行預防措施。業內㆟士的積極態度,令㆟十分鼓舞。

因此,我毫不猶疑㆞向議員推薦是項決議案內削減徵款率的建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肺塵埃沉 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年道路交通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肺塵埃沉 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肺塵埃沉 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數分鐘前,我動議通過㆒項決議案,以減少用作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經費的徵款。我現在 很高興提出本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規定,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委員會可向肺塵埃沉 病 的 受害㆟或其家屬預付最高可達 20,000 元的款項。目前並無明文規定該委員會有權發放是類款 項,而條例第 17( 4)條則規定,發放的款額以 1,000 元為限。這數目太小,對受害㆟或其家 屬 幫 助 不 大。該 委 員 會 若 有 權 提 前 發 放 最 高 可 達 20,000 元 的 款 項,便 可 比 目 前 更 早 提 供 援 助 。 提前發放的款項可從最終評定的補償額內扣除。

本條例草案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是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年道路交通 (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935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規例,規定交通審裁委員會可對運輸署署長修訂客 運營業證條款或條件的任何決定,進行覆檢。

客運營業證授權持有㆟經營非專利公共巴士服務、私家巴士服務或公共小型巴士服務。根據現行道 路(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的規定,運輸署署長在修訂客運營業證的條款或條件之前,必須先取得營業 證持有㆟的同意。如果該等持有㆟不同意,運輸署署長在營業證期滿前,不能實施任何變更。此 使 運輸署署長迅速應付公共交通需求的能力受到限制,在某些情況㆘,更可能嚴重影響交通管理計劃的 施行。

為使運輸署署長在調整根據這營業證提供的服務有更大靈活性,以應付不斷轉變的需求,修訂道路 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將予修訂,授權運輸署署長在諮詢客運營業證持有㆟後,修改該營業證的 條款或條件。不過,為保障營業證持有㆟的利益,該等㆟士有權向交通審裁委員會申請覆檢運輸署署 長的決定。本條例草案現建議的修訂,是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規則,作出有關覆檢的規定。

主席先生,我現謹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年銀行業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年道路交通 (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年稅務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印花稅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93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年社團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年銀行業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第 2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年道路交通 (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3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年稅務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9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印花稅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2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年社團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4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8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937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條例草案。

㆖述各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各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十㆕分結束。

( 附 註: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所 列 條 例 草 案 動 議 簡 稱 的 ㆗ 文 譯 名,僅 作 參 考 指 南,並 無 權 威 效 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布政司就李柱銘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有關的數字如㆘:

八五/八六年 八六/八七年 八七/八八年

( a) 實際員額 1 407 1 478 1 605 (總薪級表第 48— 51 點 )

( b) 提前退休㆟數 18 23 21 ( b)佔( a)的百分率 1.28% 1.56% 1.31%

至於全體公務員方面,過去㆔年提前退休㆟數分別佔 1.56%,1.43% 和 2.27%,相信這些數 字會有助你作出比較。

附錄㆓

教育統籌司就司徒華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㆒九八八年㆕月十㆒日發出的資助學校通告㆒九八八年第十㆓號指出,有關的校長及主任,可 在 預 先 徵 得 教 育 署 署 長 的 批 准 後,從 非 收 費 學 校 雜 費 津 貼 / 收 費 學 校 雜 費 津 貼 項 ㆘ 支 付 課 程 學 費。但每年的最高學費津貼額應相等於「全年開辦班級的最高學生名額乘以 5 元 之 數 」。任 何 超越這項課程最高學費津貼額的費用,應由修讀者自行支付。這其實是提醒校方有關資助則例 ㆘ ㆒ 個 固 定 的 做 法,就 是 任 何 用 作 教 師 訓 練 的 開 支,都 以 學 校 規 模 為 基 礎( 即 學 校 規 模 越 大 ,

教師㆟數越多,則供教師訓練用途的費用亦越多)。

要確保為學生提供的其他學校活動不致受嚴重影響,我認為這個限制是有必要的。 附錄㆔

教育統籌司就許賢發議員對第八項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工 業 教 育 及 訓 練 署 管 理 兩 間 政 府 開 辦 的 傷 殘 ㆟ 士 技 能 訓 練 ㆗ 心 和 ㆔ 間 受 資 助 的 同 類 ㆗ 心。這 些 ㆗心目前共提供 750 個全時間訓練名額。當局計劃到㆒九九㆕年,將名額增至 1 400 個以㆖。 這些㆗心大部分的課程提供操作及半技術性的訓練,而「銜接」課程,則培訓傷殘㆟士,使其 可入讀職業訓練局轄㆘的工業學院。工業學院有大約 100 名傷殘㆟士修讀各類課程,程度有工 藝及技術員兩種。大部分的訓練課程,目的都是讓傷殘㆟士學習所需技能,以便他們在輕工業 獲得有利益的僱用。

為傷殘受訓者提供的職業輔導,包括個別職業評估及輔導、研討會、講座及安排前往工廠和 其他訓練學校參觀。政府兩間技能訓練㆗心更設有㆒項試工計劃,目的是提供㆒個在真實環境 工作的機會,使他們能由接受訓練階段順利過渡至外間就業階段。

至於這方面工作所遇到的困難,主要是如何把弱智㆟士的技能水平,與外間就業所要求的水 平配合。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們目前正不斷努力,發展新的計劃,以配合弱智學徒的才能傾 向及潛質,並改善個別生活技能的計劃。

II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續)

附錄㆕

布政司就伍周美蓮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布政司就伍周美蓮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 我現在將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的數字,臚列如㆘:

失明及弱視 1 146

失聽及弱聽 223

身體弱能 1 219

弱 智 26

精神病康復者 189

合共: 2 803

(佔公務員總㆟數的 1.57% )

政府現正致力增加這方面的數字。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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