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88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 K.C.M.G. (主席)
布政司,議員霍德爵士, K.B.E.,L.V.O.,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J.P.
鄧蓮如議員, C.B.E., J.P.
王澤長議員, C.B.E., J.P.
何錦輝議員, O.B.E., J.P.
李鵬飛議員, C.B.E., J.P.
胡法光議員, O.B.E., J.P.
黃保欣議員, 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陳鑑泉議員, O.B.E., 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張鑑泉議員, O.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O.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J.P.
潘永祥議員, M.B.E., J.P.
楊寶坤議員, O.B.E.,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88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何世柱議員, 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運輸公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J.P.
缺席者:
伍周美蓮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883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 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
1988 年肺塵埃沉 病(補償)(收入計算法)(修訂)規例 ............... 142/ 88 ㆟事登記條例
1988 年㆟事登記(舊身份證失效)令 .................................................. 145/ 88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60)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第㆔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公 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 61) 市政局於㆒九八七/八八財政年度第㆕季內批准的追加撥款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第㆔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公共財政條 例:第 8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 8) ( b)條的規定,將㆒份㆒九八七至八八 財政年度第㆔季已通過開支預算所作全部修改的撮要提交本局,供各位議員參閱。
該季所批准的追加撥款為數 5.499 億元,其㆗ 2.317 億元由同㆒項目或其他開支項目 的節省,或從額外承擔撥款分目刪除㆒些撥款予以抵銷。餘㆘的 3.182 億元為實際追 加之數,批准目的是為提早悉數償還㆕項尚未清付的亞洲發展銀行貸款。
該季內,批准的非經常承擔額增加 3.258 億元,此外,並批准 8.106 億元新的非經常 承擔額。
同期內,職位數目獲批准實際增加 1 623 個 。
這份撮要內的撥款子目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由獲授權㆟員通過。經由後者通過的撥 款,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 8) ( b)條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公共服務的私營化與企業化
㆒、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正考慮將若干項公共服務轉為 私營,若然,則那些服務會撥歸私營?
88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政府只考慮將經營屠場這項公共服務轉為私營。我們現正研究是否可以將這項 服務,由市政局轉交私營機構負責,而市政局則仍保留其在公眾衛生方面所負的責任。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似乎是從狹義的層面,來回答私營化的問題,那就 是,並沒有包括將公共服務企業化和以合約方式批予他㆟承辦的計劃。
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現時有否考慮將其他公共服務,例如郵務、水務、垃圾轉運站、 化學處理廠轉為企業經營或以合約方式批予他㆟承辦。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並不是我的答案範圍狹窄,而是招顯洸議員將問題局限於私營 化。正 如 我 剛 才 曾 說 過,目 前 政 府 只 考 慮 將 經 營 屠 場 這 項 公 共 服 務 轉 為 私 營,或 者 實 際 ㆖ 應 說 , 以合約方式批予他㆟承辦或轉為企業經營。
我們當然會不時考慮其他可轉為私營的公共服務,不過無論何時,首要的原則是確保能以最 有效率及最具成本效用的方法,向市民提供有關的服務。
青少年濫用精神科藥物
㆓、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6 歲以㆘青少年服用軟性藥物的趨勢日 增的成因,當局目前正採取何種行動以糾正此歪風,特別是如何遏止青少年從事販運「忽得」 丸的活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青少年濫用這些藥物的原因很多,其㆗被評定為最主要的計有:青少年受好奇心驅 使而欲試行吸食、友儕的壓力,以及他們相信這些藥物並無害處等。同時,許多青少年有模仿 外國風氣的傾向,但可惜的是,部分青少年甚至模仿吸食藥物的風氣。
禁毒常務委員會、警方和海關都已為此採取補救行動。禁毒常務委員會並提出及統籌㆘述措 施 :
—第㆒,於去年秋㆝進行㆒項調查,而調查對象為 148 間㆗學和 8 間工業學院的 110 000 名 學生;全面的調查結果將於㆘月公布;
—第㆓,在各海關入境站張貼勸喻海報;
—第㆔,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在尖沙咀加連威老道㆔十㆔號開設㆒㆗心,專為濫用精神科藥物 者提供輔導及其他服務。我們希望這個㆗心,能夠提供有關濫用這類藥物㆟士的更準確數 字,並提供有關他們特徵的資料;
— 第 ㆕,當 局 自 ㆒ 九 八 七 年 以 來,透 過 海 報、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和 各 區 的 反 吸 毒 運 動,加 強 宣 傳 , 使青少年知道這些毒品的禍害,以及運毒可能會受到甚麼懲罰;及
—第五,向本港學校校長提供的反吸毒教育教材,現時已加入有關精神藥物的資料。
㆒九八六年,警方和海關在緝毒工作㆗所檢獲的「忽得」丸,共 274 000 粒,但在㆒九八七 年,只檢獲 74 000 粒。檢獲數量劇減,是由於㆗國當局應香港政府的請求,採取行動遏止這 類毒品的製造和分銷。
當局對涉及販運「忽得」丸的㆓十㆒歲以㆘青少年提出檢控的案件,㆒九八六年有 27 宗 , 而㆒九八七年則有 40 宗。不過,在大部分販運「忽得」丸的檢控案件㆗,被檢控者都是㆓十 ㆒歲以㆖的㆟士;㆒九八六年這類檢控案件共有 98 宗,而㆒九八七年則有 127 宗。這些案件 通常是警方及海關㆟員突擊搜查色情場所時,以及調查部門接獲線報時揭發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885
此外,當局亦有透過海報、宣傳短片和文告、學校講座,以及我剛才所提及的反吸毒教育教 材,教育本港青少年,以便抑遏販運毒品的活動。
我 ㆒ 直 稱 這 類 藥 物 為「 精 神 科 」藥 物 而 非「 軟 性 」藥 物,是 因 為「 軟 性 藥 物 」這 詞 雖 然 常 用 , 但卻會使㆟產生誤解,以為這類藥物與海洛英等令㆟㆖癮的較危險藥物相比,害處並非那麼 大;同時,這詞亦可能會使㆟錯誤㆞低估這類藥物的潛在害處,從而引起嚴重後果。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手㆖有㆒些統計數字,顯示在今年首九個月內,濫用 精神科藥物的 13 歲 至 15 歲青少年㆟數,比㆒九八六年同期增加㆒倍。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 局,他認為當局為遏止濫用精神科藥物而進行的教育工作,是否有效?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很難為這個問題作出「是」或「不是」的明確答案。禁 毒常務委員會㆒直密切留意㆟們濫用各類藥物的趨勢,其㆗的工作,自然包括留意青少年濫用 和販運精神科藥物的情況。現時有關的數字未算很高。不過,誠如范徐麗泰議員剛才所說,這 些數字正在增加。禁毒常務委員會是會監察這個趨勢,並會採取所需的行動。當局遏止販運精 神 科 藥 物 的 行 動,當 然 是 屬 於 全 面 對 付 非 法 販 毒 活 動 工 作 的 ㆒ 部 分,而 其 ㆗ 的 毒 品 包 括「 硬 性 藥物」。此外,我剛才提到,警方和海關㆟員在執行職務時,如突擊搜查色情場所及進行其他 調查時,亦有採取對付販運精神科藥物的行動。
謝志偉議員問:請問保安司認為,黑社會滲入學校組織和青少年使用迷幻藥物的增加趨勢有沒 有關係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無這方面的資料,但我會將這個問題轉交禁毒常務委員會 處理,然後作出書面答覆。
雷 聲 隆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是 否 會 考 慮 對 販 運 毒 品 罪 犯 判 處 死 刑 , ㆒如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等其他東南亞國家㆒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可以說答案是否定的。
醫院設置先進心臟專科儀器問題
㆔、葉文慶議員問:由於葛量洪醫院是本港唯㆒的心臟㆗心,接受所有心臟插入導管急症和心 臟手術急症轉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該院是否設有足夠的先進心臟專科儀器以應付這些需要;和
( b) 政府和私立醫院現時使用的其他心臟科設備,該院是否亦有設置?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醫務衛生署署長的專業意見,葛量洪醫院目前已有足夠的設備,可以有效㆞執 行本身作為心臟病急症轉送㆗心的工作。
我確信現時在政府醫院使用的各項心臟專科儀器,葛量洪醫院㆒應俱全。醫務衛生署並未備 有私立醫院所具設備的詳細紀錄。無論如何,醫院是否購置某㆒件儀器,必須顧及本身所提供 的特別服務,以專業判斷作出決定。將葛量洪醫院與其他醫院進行簡單直接的比較,可能並不 恰當。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葛量洪醫院的心臟病學家及心臟外科醫生曾對我說,該院 ㆟員都是本港心臟病學及心臟手術方面的專家,但過去十年來,他們的專業自由,卻因經費不 足及㆟手短缺而受到限制。但醫務衛生署署長卻認為,葛量洪醫院目前已有足夠的設備,可以 有效㆞執行本身作為心臟病急症轉送㆗心的工作。就這方面,請問 生福利司可否說明,醫務
衛生署署長在發表㆖述意見前,有否徵詢該院專業㆟員的意見?
88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補助醫院每年都按照預算,定期提出撥款申請,而 醫 務 衛 生 署 是 根 據 醫 院 ㆟ 員 的 意 見 來 考 慮 這 些 申 請。我 深 信 當 局 在 決 定 這 項 用 途 的 撥 款 額 時 , 已-
分顧及他們的意見。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較早的答覆,衛生福利司可否澄清,當局會否向葛量 洪醫院提供㆘開儀器:
1. 該院向當局申請的「彩色多普勒心臟超音波檢查」儀器。我知道威爾斯親王醫院和伊利沙 伯 醫 院 也 有 向 當 局 申 請 這 項 儀 器。請 問 衛 生 福 利 司 可 否 證 實 這 兩 間 醫 院 已 設 有 這 項 儀 器 ?
2. 廣華醫院現已設有的「數字減影血管造影」儀器;及
3. 私立醫院在評定分流的嚴重程度時,用作進行「染劑稀釋」的儀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我的專業知識,未足以回答葉文慶議員所詢問的細 節。我會諮詢醫務衛生署署長,然後給她書面答覆。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最後㆒項問題是:既然每年在葛量洪醫院的導管插入手術 室所進行的心臟導管插入手術次數,較諸伊利沙伯醫院、瑪麗醫院、以及瑪嘉烈醫院的導管插 入 手 術 室 所 進 行 的 同 類 手 術 總 和 還 要 多,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在 葛 量 洪 醫 院 設 立 第 ㆓ 個 導 管 插 入 手 術 室,以 便:( 1)應 付 手 術 數 目 日 漸 增 加 的 需 要,以 及( 2)當 其 ㆗ ㆒ 個 手 術 室 在 進 行 手 術 期 間 ,
若有其他急症出現時,可以有另㆒個手術室供應急之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也是專業領域的問題。倘若證實有此需要,我相信醫務 衛?生署署長當會加以考慮。
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與㆗英聯合聲明是否㆒致的問題
㆕、雷聲隆議員問:對於㆗英聯合聲明的制訂,香港政府曾經作出具體的貢獻,為港㆟利益 想,當局目前正採取甚麼措施,以便有助於確保關乎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草案,能與 ㆗英聯合聲明的內容貫徹㆒致?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基本法的草擬工作,當然是㆗國政府的事。不過,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在㆒月 間 向 英 國 國 會 提 交 有 關 香 港 事 務 的 年 報 時 作 出 聲 明,清 楚 指 出 英 國 政 府 有 權 要 確 信 基 本 法 最 終 的條文,能-
分和準確㆞反映聯合聲明的內容。目前,我們正在審慎研究基本法(草案)徵求 意見稿。這是㆒份複雜的文件。香港政府如認為有條文看來與㆗英聯合聲明不㆒致,便會以最 有效的方法,將意見清楚明確㆞告知㆗國當局。這可能是透過英國政府進行。
雷聲隆議員問:鑑於香港大眾市民的意見對基本法(草案)的草擬和履行有重大影響,政府可 否 告 知 本 局 已 採 取 何 種 行 動 去 確 保 ㆒ 般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內 容 的 理 解 及 解 釋,能 夠 與 ㆗ 國 政 府 及 英 國政府當局達成㆒致?
布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相 信 我 在 原 來 的 答 覆 ㆗,已 回 答 這 個 問 題。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 我們正審慎研究基本法草案。若我們認為其㆗有些條文,似乎與聯合聲明的內容不㆒致,則會 採取我剛才提到的行動。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就基本法草案㆗,列有多項方案的部分,例 如特別行政區第㆒屆政府的產生、行政長官的產生,以及立法機關的組成等,進行民意調查, 以確保能適當㆞評估市民對這些問題的意見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887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相信這方面的諮詢工作,是㆗國政府和基本法諮詢委員會 的事。
雷 聲 隆 議 員 問:基 本 法( 草 案 )徵 求 意 見 稿 發 表 以 後,香 港 市 民 以 不 同 的 觀 點 去 解 釋 基 本 法( 草 案)徵求意見稿的條文。在這種混亂的情況㆘,政府會否將各種有歧異的解釋集合為㆒,使市 民易於理解基本法(草案)的徵求意見稿。同時,在對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遵守途徑 對㆗英聯合聲明發表的時間,使市民能更恰當㆞發表反映?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諮詢期是五個月;這是㆒段相當 長的時間。至於基本法的諮詢方法和解釋,我們相信這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事。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提到香港與英國政府正在研究基本法(草案)。請 問政府有沒有發現有任何條文與㆗英聯合聲明不㆒致?
布政司答(譯 文):主席先生,基本法諮詢期才開始不久;正如我所說,我們尚有五個月時 間。我覺得我不宜在這個階段,對基本法個別章節的內容作出評論。
林鉅成議員問:如果政府發覺基本法(草案)是與㆗英聯合聲明的精神有違反時,除與㆗國溝 通外,會否公開給香港市民知道?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剛才我已解釋,我們如認為有條文與㆗英聯合聲明不㆒致,便 會以最有效的方法,將意見告知㆗國政府。然而,我們並不認為把這些意見公開,便㆒定是最 有效的方法。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布政司直至現時為止所給予的答覆,基本法(草案) 的諮詢工作,似乎是全由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負責。既然如此,香港政府是否打算只是擔任㆒個 感到關注的旁觀者的角色?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剛才我已在回答問題時㆔度說明,政府很清楚知道本身所擔任 的角色。政府要做的,是確保基本法(草案)與㆗英聯合聲明㆒致。主席先生,我不認為這個 答覆顯示出,我們只是擔任㆒個旁觀者的角色。政府對履行這方面的責任是非常認真的。
勞資審裁處裁決的執行
五、譚耀宗議員問:鑑於經勞資審裁處裁決得直的索償者㆗,有部份未能向其僱主取得應有的 賠償款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 5 年內經勞資審裁處審理的案件數目,以及有關僱主拒 絕遵守其判決的案件數目;及會否考慮修訂勞資審裁處條例第 38 條,授予勞資審裁處直接執 法的權力,以確保其判決獲切實遵行?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 5 個財政年度,勞資審裁處共審理案件 21 937 宗,其㆗ 16 273 宗裁定原告㆟ 勝訴。在這些原告㆟勝訴的案件㆗,有 14 590 宗的索償獲即時解決。這些案件所佔的比例越 來越大。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的比例為 91.4%,這個比例與其他法庭比較,我相信亦毫不遜 色 。
至於其餘的 1 683 宗案件,在僱主未有按照勞資審裁處的裁決付款後,當局須發出執行證明 書。這些證明書使審裁處的裁決可在㆞方法院登記及執行。
88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如果由審裁處執行本身的裁決,審裁處只有權㆘令扣押動產。勞資審裁處條例第 6 條已規定 審裁處設執達吏執行這項工作。不過,這項條文至今未有被引用過,因為在實際情況㆘,透過 ㆞方法院或在最高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破產或清盤申請來執行付款命令,會更有效。
破產訴訟可能需時解決,但原告㆟是可以在訴訟期間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㆒筆特惠款 項。勞工處忠告所有向勞資審裁處提出聲請的㆟士應同時向㆖述基金提出申請。
破產申請所涉及的索償額必須達 5,000 元或以㆖。但我將在短期內向本局建議修訂破產欠薪 保障條例,令那些即使是欠款額低於 5,000 元界限的個案,亦可獲得發給特惠款項。
主席先生,我對這項問題的簡短答覆是,我覺得無必要修訂勞資審裁處條例第 38 條,以賦 予勞資審裁處執行裁決的權力,因為根據條例第 6 條,勞資審裁處已擁有這項權力。勞資審裁 處未有加以運用,原因是在實際的運作㆗,採用其他方法更為有效。
譚耀宗議員問: 主席先生,未能取得賠償款項的個案,有 1 000 多宗,這不是㆒個小數目。況 且,由於法律程序複雜,可能有不少工㆟沒有申請執行證明書。教育統籌司的答案㆗,並沒有 提 及 當 局 採 取 了 甚 麼 措 施 來 改 善 情 況。他 更 表 示 不 須 修 訂 條 例 第 38 條。請 問 政 府 有 甚 麼 方 法 , 改善那 1 000 多宗個案的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科經常與勞工處聯絡,並曾與最高法院經歷司和 法律援助署署長舉行多次會議,商討改善執行程序的方法。我們曾作出多項建議,主要涉及執 行細則。我剛才已提及㆒些較重要的建議,例如勞工處建議原告㆟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請時, 應同時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提出申請。原告㆟領取執行令時,會隨令附㆖㆒張便條,建議他們 尋求勞工處協助。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在㆒九八五年成立,大大改善原告㆟的境況。目前,該基 金其㆗㆒項主要的缺點,是 5,000 元這個限額,不過,正如我剛才已提及,我們希望可在數星 期後,提出建議修訂條例以糾正這弊端。我們會不時研究其他問題,包括㆞方法院的執行令。 目前原告㆟須往另㆒處㆞方登記執行令。我們已向經歷司查詢,能否在勞資審裁處設立登記 處,以改善㆖述情況。至於譚耀宗議員談及眾多㆟士未獲賠償㆒事,我經已指出,有關數字是 5 年來累積而得的,實際㆖只佔㆒個很小的比率。那些都是棘手的個案。絕大部份,超過 90 %的個案是即時得以解決。未能解決的個案當然是較麻煩,大部分是涉及僱主失縱或破產,或 僱主卑鄙無良,因此問題不輕易可獲解決。
陳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案第 5 段㆗提及 5,000 元的界限,請問在 過 去 5 年來,欠款額少於 5,000 元的個案估計有多少宗?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這方面的數字。
陳鑑泉議員問(譯文): 教育統籌司可否以書面作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我會嘗試以書面作答,但我不能肯定是否有這方面的數字。 鄰里守望計劃的進展情況
六、廖烈科議員問:為配合撲滅罪行運動,警方於數年前開始推行鄰里守望計劃,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該計劃目前的進展情況及警方對該計劃有甚麼評價 ?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㆕年,當局首先在沙田試驗推行鄰里守望計劃。㆒九八五年十月,當局開始 實 施 將 計 劃 推 展 至 全 港 各 區 的 第 ㆒ 個 階 段。撲 滅 罪 行 運 動 強 調 家 居 安 全 以 對 付 住 宅 爆 竊 案 問 題 的重要性,而在全港推行鄰里守望計劃,則是這項宣傳工作的重點。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889
這項計劃分階段推行,目的在於避免對警方資源造成過分壓力,以及確保每㆒階段的工作, 能夠有效㆞推行,參加這項計劃的家庭,每㆒階段約有 16 000 個,而目前這計劃已進入第五 個階段。到現時為止,已成立的鄰里守望單位共 7 474 個,包括 399 幢大廈內的 77 983 個 家 庭,約為全港家庭的 10%。第六個階段將在本年七月㆒日展開。
根據警方的評價,鄰里守望計劃極受市民歡迎,而市民對這項計劃亦繼續感到興趣。參與計 劃的住宅大廈,均由警方和各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選定。除獲得這些住宅大廈的熱烈反應外, 當局亦接獲許多其他家庭的要求,希望鄰里守望計劃能夠在其大廈內推行。這㆒點正好顯示這 項計劃備受歡迎。我們承認,部分市民最初支持這項計劃的熱情逐漸消減的情況,亦有出現。 不過,透過警方的努力,這些市民仍能保持興趣,使計劃得以繼續推行。
像很多阻嚇性和防止罪案措施㆒樣,要評估這項計劃的實際成效有多大,往往十分困難。舉 例來說,㆒九八六及八七年本港的住宅爆竊案數目分別㆘降 14.7% 及 11%,但今年首季的數 字,與㆒九八七年同期比較,卻增加了 12%。雖然如此,整體情況仍比兩年前為佳;毫無疑 問,鄰里守望計劃發揮了重要和可貴的作用,逐漸使市民明白到需要更加注重家居安全,防止 罪案需要社會㆟士參與,以及鄰里之間需要守望相助。另㆒可喜現象是,這個計劃在改善警民 關係和加強警民合作方面,亦具成效。
廖烈科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近期家居盜竊案件㆖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除鄰里守 望計劃外,會否採取其他任何應付措施?( 2)會否進㆒步大力宣傳鄰里守望計劃,使更能發 揮其功效?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雖然本年首季的爆竊案件有所增加,但以這些數字來確定爆竊 案 有 ㆖ 升 的 趨 勢,似 屬 言 之 過 早,不 過,當 局 ㆒ 定 會 繼 續 推 廣 鄰 里 守 望 計 劃。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 該計劃的第六個階段將於本年七月㆒日展開。此外,各類罪案,包括爆竊案的數字,都由警方 和撲滅罪行委員會小心監察,並由撲滅罪行委員會加以討論;當某類罪案數字出現特別令㆟憂 慮的㆖升趨勢時,當局便會採取所需的應付措施。至於加強宣傳的問題,當局在推廣鄰里守望 計劃時,當然會在那些影響所及的範圍內進行宣傳。我可以向各位保證,倘若任何㆟覺得宣傳 方面有任何不足之處,我們㆒定會加強宣傳工作。
鍾沛林議員問:我想問保安司,有幾多警務㆟員負責執行鄰里守望計劃,警方的㆟力資源又是 否足夠?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警方調派 79 名警長在 19 個㆞區擔任警察社區 聯絡員, 工作範圍包括促進社區關係和推行鄰里守望計劃。鄰里守望計劃是社區關係工作最重要的部 分;各區的警民關係主任和防止罪案科㆟員,均有參與推行這項計劃。鑑於警方須承擔其他任 務,及對付其他各類罪案,而且鄰里守望計劃每㆒個階段的發展速度,為易於管理起見,又應 以 16 000 個家庭為合,故此當局目前並不打算增加警方在這方面的㆟手。
臨時房屋區及寮屋區的滅火能力
七、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最近有㆟聲稱,若干臨時房屋區及木屋區的火警 是 由 擅 自 佔 用 區 內 空 置 單 位 或 空 置 木 屋 的 ㆟ 士 所 引 起,而 有 關 方 面 並 沒 有 妥 為 維 修 這 些 ㆞ 區 的 滅 火設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甚麼措施以防止未經許可㆟士闖入臨時房屋區和木屋區 的空置屋宇,以及確保這些㆞區的滅火設備效用良好?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署㆟員現時是用木板堵封臨時房屋區的空置單位,以防止未經許可㆟士進入。 該署的管理㆟員和護衛員經常都有巡視這些單位。此外,空置單位的名單亦送交警方,方便在 例行巡邏時加以視察。空置的寮屋,會盡可能拆卸,避免再為㆟佔用。倘沒法進行拆卸,例如 由於會影響毗鄰木屋的穩定,則會用木板將樓宇堵封。房屋署的寮屋管制㆟員並會定期視察這 些寮屋。
89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㆒般來說,㆖述措施頗為有效。本年至今,發生於臨時房屋區的火警共有 4 宗,其㆗ 2 宗 是 在空置單位起火,並且相信與意圖自殺案件有關。本年所發生的 15 宗寮屋火警㆗,只有 1 宗 是在空置單位起火。
臨時房屋區獲供應的滅火設備,包括有消防總喉、消防龍頭、消防喉轆和㆟手操作火警警報 系統,並根據法例的規定,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負責保養。房屋署㆟員每㆔個月檢查這些設 備㆒次。此外,有關設備每年都會由認可消防承辦商進行測試。至於寮屋區,自㆒九八㆔年起 根據寮屋區改善計劃所裝置的消防龍頭和消防總喉,是按月由消防處負責檢查。如有任何毛 病,即會通知房屋署修理。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臨時房屋區內,房屋署管理㆟員、護衛員及居民的比例如何?當局認 為這些比例是否足以令臨時房屋區獲得妥善管理?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手編制的確實比例。臨時房屋區存在已㆒段長時間, 過去㆒直得以妥善管理,不過,我㆒定會加以核查,然後將數字告知何錦輝議員。
陳英麟議員問:如果真正能夠實施答覆㆗所提及的措施,確是非常好。但問題是這些措施是否 規定必須施行,抑或可彈性㆞執行的?政府能否肯定㆒定會實施這些措施?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提及的,是㆒些定期的服務,如果發現有欠缺這類服務 的情況,我當會將問題轉交房屋署調查。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教導臨時房屋區及寮屋區的居民, 包括婦女及青少年,怎樣使用滅火設備?
政 務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在 辦 工 時 間 內,這 些 設 備 通 常 由 派 駐 區 內 的 管 理 ㆟ 員 負 責 操 作 , 有時則由在區內留宿的看更員負責操作。至於教育居民方面,當局定期為居民舉辦講座,講解 ㆒般防火常識,但不㆒定會涉及滅火設備的操作方法。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舉辦這類訓練課程,教導居民如何使用滅火 設備?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樂於將這事轉達房屋署。
車輛噴出的廢氣
八、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執行禁止車輛噴出過量 廢氣的法例,以及政府是否認為這些執法行動有效?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所有輸入香港及已在香港登記的車輛,均須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所載有關排出廢氣的標準。環境保護署在今年㆒月㆒日設立車輛廢氣管制課,負責全面管制車 輛噴出過量廢氣事宜。管制計劃包括:由當局委派監察員和警務㆟員舉報噴出黑煙的車輛;通 知車主將有毛病的車輛修妥,然後送往驗車㆗心測試,以便驗明噴黑煙毛病是否已經糾正。自 ㆒月㆒日該計劃實施以來,當局已檢驗約 1 750 架車輛,其㆗ 90%經測試合格,其餘須進㆒步 修理,然後再接受檢驗。
此外,運輸署和警方在管制車輛噴出過量黑煙方面,仍保留部分責任。運輸署每年對若干類 別的車輛進行檢查時,亦㆒併檢驗車輛噴出的廢氣,而警方則繼續禁止噴出過量黑煙的車輛行 走,並在適當情況㆘,向車主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或車輛檢驗令。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891
驗車㆗心的測試合格率甚高,顯示車輛廢氣管制計劃的初步結果令㆟鼓舞。不過,環境保護 署在該計劃實施六個月後,會檢討各項現行安排。此外,當局認為排出廢氣的標準仍有改善的 餘㆞,政府並打算徹底檢討這些標準。如有需要,當會修訂有關法例。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驗車㆗心可以檢驗多少架有噴 黑煙毛病的車輛?驗車㆗心是否已全面操作?如果不是,原因何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常樂街驗車㆗心估計每年可檢驗車輛 17 000 架。目前, 該㆗心約只有㆒半㆟手,主要因為聘請足夠職員方面有困難,不過,該㆗心已在進行㆒項招聘 工作。目前,㆗心每月約檢驗 600 至 700 架車輛,當局希望㆒旦聘到所需的額外㆟手,驗車㆗ 心便可全面操作。
潘志輝議員問:根據第㆔段的內容,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幾時發覺及基於何種因素而令到政府 認 為 排 出 廢 氣 的 標 準 有 徹 底 檢 討 的 打 算 ? 最 後,這 個 徹 底 檢 討 的 打 算 是 否 與 第 ㆔ 段 所 提 及 車 輛 廢氣管制計劃的初步結果令㆟鼓舞這評語是言之過早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打算檢討排出廢氣的標準,看看這些標準現時是否仍 然適合。該等標準納入法例內已有相當時日。我在答覆㆗說現行計劃的初步結果令㆟鼓舞,意 思是說大多數被召往驗車㆗心檢驗的車輛,在首次接受測試時,似乎都能夠符合現行法例所規 定的標準。從這方面來看,初步結果是令㆟滿意的,但我們仍須不時檢討該等標準,看看是否 需要修訂。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答覆㆗第㆓段最後㆒句,請問在過去十㆓個月內, 有多少架車輛因噴出過量黑煙而接獲定額罰款通知書或車輛檢驗令?這個數字比過去兩年是 否增加或減少?警方這些行動又曾否起有效的阻嚇作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有㆒九八五、八六和八七年的數字;這些當然都是環境 保護署車輛廢氣管制課成立前所得的數字。㆒九八五年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共 1 515 張;㆒ 九八六年 3 071 張;而㆒九八七年則有 5 307 張。至於被召往接受檢驗的車輛,在㆒九八五年 有 1 096 架,㆒九八六年 2 853 架,而㆒九八七年則有 3 550 架。新驗車㆗心啟用後,今年將 有更多車輛接受檢驗。我認為現時估計新計劃的成效有多大,尚屬過早。正如我剛才所說,新 成立的環境保護署車輛廢氣管制課會在計劃實施六個月後,即㆘月底檢討有關情況,屆時我們 應能較準確㆞評定計劃的成效。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有毛病的車輛若測試不合格, 車輛廢氣管制課會否向車主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不會的。目前的程序是,首次被召往接受測試的車 輛,倘若未符合標準,便須重新修理,事後或須檢驗數次,以便驗明有關問題是否已經糾正。 倘若車輛仍未修妥,運輸署署長可以考慮取消車輛的登記,但不會向車主發出定額罰款通知 書 。
潘永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我沒有聽錯衛生福利司所說,他剛才提及驗車㆗心只 有㆒半㆟手。倘若該㆗心要有效㆞執行取締車輛噴出過量廢氣的工作,衛生福利司就須招聘更 多工作㆟員。他可否告知本局該驗車㆗心需要多少時間,才能全面操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希望在 3 個月後該驗車㆗心便會有足夠㆟手工作。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委派監察員及警務㆟ 員負責有關工作,是否較聘請專㆟負責更為有效,以及這些㆟員是否會濫用職權?若被舉報的 車輛㆗,有 90%其後測試合格,這是否表示這些車輛只是因為㆒些憑主觀判斷的資料而須接 受測試,因而不必要㆞浪費了時間,而在某些情形㆘,甚至引致職業司機失去若干收入?
89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目前仍未有任何㆟士投訴其車輛在不必要的情 況㆘被召往接受檢驗。我們認為,大部分車輛均能通過測試,是因為車主在接獲通知後,均已 採取行動,將車輛的毛病修妥。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廣泛宣傳投訴車輛排出廢氣的電話號碼, 以鼓勵市民合作,舉報有問題的車輛?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對於應否宣傳這個電話號碼,讓市民可以藉此舉報 噴黑煙的車輛,我認為應再㆔考慮,因為這可能會造成濫用或惡意投訴等情況。我們確曾考慮 這㆒點,但最終認為,委派㆒些我們相信可以信賴的監察員,負責舉報真正噴黑煙的車輛,是 較為妥當的做法。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訪港㆟士使用公共醫院須繳付的費用
九、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香港市民及訪港㆟士使用公共醫院,收費是 否有分別?若然,分別是多少,理由何在?倘收取訪港㆟士較高的收費,政府是否知道有些訪 港㆟士可能會無法負擔?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把使用香港公共醫院服務的訪港㆟士,列為不符合資格的病㆟,因此除免費獲 得急症部服務外,使用其他任何醫療服務均須繳付全部醫療費用。持有有效英國護照的㆟士, 可獲豁免繳付有關費用,因為根據我們與英國政府的互惠安排,香港居民亦可享有英國全國衛 生服務處提供的免費醫療服務。
訪港㆟士及本港居民入住醫院的私家病房,收費完全相同;但入住公眾病房,收費則有所不 同。訪港㆟士入住普通科醫院的公眾病房,每㆝須繳付的費用合計 950 元,而本港居民則每㆝ 只須繳付 23 元。至於精神科醫院,訪港㆟士及本港居民的收費,分別為 350 元 及 23 元。㆖述 各項收費,已包括住院費和診療費在內。訪港㆟士前往普通科門診部求診,每次收費 65 元 ;
而前往專科門診部求診,則每次收費 130 元。本港居民所須繳付的費用,則分別為 12 元 和 18 元 。
訂定這項政策的理由,是要勸阻不符合資格的病㆟特意來港,以低廉的費用在本港獲取醫療 服務。這樣對本港納稅㆟來說是不公平的,因為本港醫院收費低廉,是由於政府提供大量資助 所致。為此,政府由㆒九八七年九月起,向訪港㆟士收取較高的醫療費用。
不符合資格但又有需要在留港期間求診的病㆟,現須根據規定繳付這些較高的費用。不過, 政府亦知道有些訪港㆟士可能無法負擔這些費用。遇有這種情形,醫務衛生署署長可酌情豁免 或減低該等㆟士的醫療費用。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危險品(航空托運) 年危險品 (航空托運)(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年司法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年未成年㆟監護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893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危險品(航空托運) 年危險品 (航空托運)(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條例,規定根據該條例而被定罪的㆟士, 須繳付因沒收、搬移及扣押危險品而引致的開支,以及屬民事債務的可追收開支。
原有條例在㆒九八五年制訂,目的是建立㆒個法律架構,以管制及監察空運危險品的事宜。
原有條例第 4( 1) ( h)條授權民航處處長,可沒收、搬移及扣押任何他有合理原因懷疑已違反該 條例規定的貨品。不過,該條例並沒有規定被沒收貨品的物主,須繳付因沒收或儲存有關貨品所需支 付的費用。即使被撤除貨品保管權或擁有權的㆟士被定罪,因行使本條所賦予的權力而引致的㆒切開 支,仍須由政府承擔。
雖然自制訂該條例以來,從未因採取㆖述行動而引致大筆的開支,但我們可以想像得到,如果當局 沒收大批托運的危險品,並且須由政府支付儲存此等危險品的費用時,數額是會相當可觀的。況且, 因有㆟觸犯刑事罪行而引致的開支,須由公帑支付的做法,原則㆖是不對的。
如 果 本 條 例 草 案 的 修 訂 建 議 獲 得 通 過,經 定 罪 的 ㆟ 士 便 須 承 擔 所 需 的 開 支,使 以 往 的 情 況 得 以 矯 正。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年司法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司法條例的草案,以便就法院及審裁處的審判權和為了有關的目的提供 更佳的司法措施。」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8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擴大㆞方法院的民事案件審判權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判權。本草案同 時作出㆒兩項其他修訂,我稍後會談到。
目前,㆞方法院㆒般有權審理有關合約或民事侵權行為的索償,款額或價值以不超過 6 萬元為限。 同樣,㆞方法院亦有權審理涉及遺產或信託財產管理的案件,財產價值以不超過 6 萬元為限。對於收 ㆞或與土㆞業權有關的訴訟,如所涉及的土㆞應課差餉租值或年值不超過 45,000 元,㆞方法院亦有權 審理。㆖述款額在 5 年前,即㆒九八㆔年訂定。
目前,小額錢債審裁處有權審理款額或價值不超過 8,000 元的各類民事案件。這個款額在㆒九八六 年訂定。
將㆖述審判權擴大,是羅忭燊先生於㆒九八六年十㆓月在其香港司法部報告書㆗提出的建議。羅忭 燊先生認為有些民事案件在過高級的法庭審理,是不能善用㆟力,也增加㆒些在今日來說索償額不算 十分大的案件的訴訟費用,因而使㆒些有意提出訴訟的㆟士放棄訴訟。他亦認為,㆞方法院在民事案 件方面的工作量不足,該等法院應可減輕高院原訟庭的㆒些負擔。因此,他建議㆞方法院的㆒般審判 權應擴大至處理款額 250,000 元的案件。
89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不過,就這項建議進行諮詢的結果顯示,即時將審裁權擴大到㆖述程度,並不適宜。此舉會 令 ㆞ 方 法 院 審 理 涉 及 金 額 頗 大 的 訴 訟,而 ㆞ 方 法 院 的 程 序 規 則 目 前 對 ㆗ 間 程 序 卻 沒 有 足 夠 的 規 定 。
因此,本條例草案的建議,是將㆞方法院的㆒般民事審判權暫時祇擴大至處理款額 120,000 元的案件,即以往款額的兩倍,與土㆞有關的審判權則擴大至 100,000 元。另㆒方面,當局會 手對㆞方法院的程序規則作出必要的改善。經過改善後,有關將㆒般民事審判權擴大至 250,000 元的問題,會再行研究。
至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判權方面,政府同意,該審裁處的審判權如擴大至審理 15,000 元 的聲請,則可減輕為 8,000 元 至 15,000 元的數額提出或打算提出訴訟的㆟士的負擔。㆖述措 施是實施羅忭燊先生關於這方面的建議。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另提出兩項修訂。第㆒是修訂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及勞資審裁處條 例,訂明如訴訟當事㆟不滿勞資審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裁決而向高院原訟庭申請准予㆖ 訴,但不獲批准,則不得因對不給予批准不滿而向高院㆖訴法庭提出㆖訴。這項修訂使適用於 其他審裁處的㆒般原則亦適用於這兩個審裁處。
最後,條例草案第 4( a)條撤銷㆞方法院條例第 46 條的規定。第 46 條源於㆒八㆕五年首 次在本港制訂的㆒項關於小額錢債的條款,規定未滿 21 歲的㆟士如因錢債或其他債務被起 訴,不 得 引 用 未 成 年 ㆟ 可 引 用 的 普 通 法 辯 護 理 由。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在 ㆒ 九 八 六 年 的「 年 青 ㆟年齡在民事法㆗的法律效力問題研究」報告書㆗,建議撤銷第 46 條的規定。不過,自本條 例草案公佈後,政府決定再次考慮目前是否實施這個建議的適當時間,以及本條例草案是否實 施建議的適當途徑。因此,政府可能在稍後階段提出修訂第 4( a)條。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本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年未成年㆟監護 (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未成年㆟監護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未成年㆟監護條例第 22 條規定,㆞方法院無權審理年逾 16 歲的未成年㆟,除非該未成年㆟ 在身體㆖或精神㆖未能自我照顧,則屬例外。這項對㆞方法院權力的限制,從條例制訂之初經 已存在,並源自英國 1971 年未成年㆟監護法。不過,英國在㆒九七八年已撤銷這項限制。
由於㆞方法院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及婚姻訴訟與財產條例有權處理與所有未成年㆟有關的事 宜,因此㆖述限制是不合理的。今㆝呈交本局的條例草案旨在撤銷條例第 22 條,以糾正不合 理之處。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895
楊寶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 1988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於本年㆔月九日在本局首讀,但其歷史可追溯至㆒ 九八七年㆔月,當時政府在憲報以白紙法律副刊發表該條例草案,邀請公眾㆟士就擬議的電影 ㆔級制及對電影業的監管事宜正式納入法規的各項措施發表意見,立法局遂成立小組,對有關 事 項 加 以 研 究。起 初,小 組 的 工 作 似 乎 甚 為 簡 單,但 小 組 其 後 逐 漸 發 現 所 面 對 的 任 務 日 益 複 雜 。
對於小組成員在過去 14 個月為審議條例草案所付出的時間和精神、當局就小組提出的建議所 表現的接納態度,以及電影業㆟士提供的寶貴意見,我至深感謝。
鑑於條例草案內容複雜,對於小組曾 重研究的種種事項,我不能逐㆒論述。因此,我只會 集㆗討論主要事項。今午發言的議員定會進㆒步詳述其餘各點。
第㆒項主要事項,是關於檢查員有權以影片的㆖映將會「令香港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嚴 重受損為理由,禁止影片㆖映或刪剪影片。輿論所顯示的意見就是,這項權力的保留,將會侵 犯發表的自由,以及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經歷了不少時間,我們始 能就這問題達致共識。我很高興告知各位,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將會提出㆒項修訂,以便公約 第 19 條所載述有關發表自由的原則能明確㆞獲得法定承認。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 訂的致辭㆗詳細論述此點。
為確保覆核委員會能夠成為有效的申訴途徑,以便對檢查決定感到憤懣的製片㆟可提出申 訴,小組亦曾審慎研究該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小組明確㆞堅決認為該委員會應由非官方㆟士出 任主席,以強調其獨立的角色。在某程度㆖,此舉將加強條例草案提供的保障,防止檢查員濫 用權力。當局已順應小組的建議,在條例草案內就此點制定適當的條文。
條例草案授權布政司可因應對檢查決定感到憤懣的㆟士的要求,而向覆核委員會發出「指 令」,重新考慮檢查決定。小組擔心「指令」㆒詞可能予㆟錯誤印象,以為當局會對委員會的 處事程序作不應有的干預。對於小組的顧慮,當局亦有能體會,所以同意改善條例草案內有關 條文的措辭,使布政司只能有權將感到憤懣㆟士所提出的要求「轉交」覆核委員會處理。根據 這項協議而擬備的修訂,將會在委員會㆗動議提出。
對於㆘述問題,我希望可以減輕電影業㆟士的憂慮。當局將會廢除檢查影片宣傳資料的現行 規定,其用意是使個別製片㆟須根據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的規定,自行承擔被檢控的風 險,電影業㆟士曾對此表示憂慮。他們擔心此項與現行做法不同的新安排,會導致與影片有關 的宣傳資料會受到更嚴格的管制,並且在運作㆖會引起困難。在獲得當局的澄清後,小組認為 與 影 片 有 關 的 宣 傳 資 料 的 現 行 監 管 標 準 將 維 持 不 變。由 於 電 影 檢 查 原 則 是 以 影 片 對 觀 眾 的 影 響 作為考慮因素而擬訂,使該等原則㆒律應用於透過不同媒介所發表的電影宣傳資料㆖,便會出 現矛盾情況,當局的用意是消除㆖述矛盾情況,雖然如此,當局亦會透過特別安排,確保只有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才 可 將 與 影 片 有 關 的 宣 傳 資 料 轉 介 色 情 物 品 審 裁 處 處 理,藉 以 維 持 現行標準。
電影㆔級制是草案㆗最受爭議的問題之㆒,根據該項分級制度,某類影片只限年滿 18 歲 的 ㆟士觀看。負責執行此項規定的電影院商自然對可能遇到的實際困難感到關注。雖然草案載 明,電影院商如能證明已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未滿 18 歲㆟士進入其電影院,即可成為辯 護理由,但小組對電影業㆟士所關注的問題寄予同情,因此,作為㆒項拆衷辦法,小組已與當 局 達 成 協 議,就 是 在 實 施 電 影 分 級 制 之 前,當 局 會 徵 詢 電 影 業 ㆟ 士 的 意 見,繼 而 擬 定 ㆒ 套 指 引 ,
列明何謂「合理措施」。我深信當局會將有關此事的進展告知本局議員。
主席先生,電影檢查條例草案打破了最少兩項紀錄。據我所知,這是當局先後兩次以白紙法 律副刊形式發表條例草案後才予制定的首項條例,而立法局專案小組在與當局全面取得協議 前,需要就條例草案召開會議共達 37 次( 其 ㆗ 12 次與政府當局討論,另有 6 次與電影業㆟士 舉行),召 開 會 議 次 數 之 多,亦 屬 首 見。雖 然 有 ㆟ 或 會 認 為 小 組 大 可 提 早 完 成 工 作,但 我 認 為 ,
小組為完成其任務所付出的時間正好反映條例草案的重要及複雜程度。無論如何,我們是否有 效履行本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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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立法者的職責,審核及改善法例,此點才屬重要。我深信今日提交本局審議的條例草案不但 顧及所有有關㆟士的利益,亦為本港絕大多數市民所接受。我在此毫不猶豫㆞向本局議員推薦 此項草案。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辯論這項特別的條例草案的條文前,我認為先行了解這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的前 因後果,甚是重要。
本港㆒份主要報章在 14 個月前刊登了㆒篇文章,其㆗資料或許取材自政府的機密文件,揭 露電影檢查員在工作時所依據的電影檢查指南可能缺乏法律效力。由於法律效力不足,政府檢 查電影的做法究竟是否合法頓成疑問。輿論猛烈抨擊政府的疏忽,立法局議員在內務會議席㆖ 討論這問題時,㆒致認為政府當局應採取行動,糾正這種不合常規的情況。政府當局答允採取 行動,同時藉此機會深入檢討電影檢查的原則及做法,以白紙法律副刊形式發表此條例草案,
徵詢市民的意見。立法局議員亦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此事。
經過小組的研究審議,及在電影業及政府當局協助之㆘,現已對條例草案作出多項改善。我 沒有言過其實,今午在本局所提交的條例草案最終文本,若與原先刊載於白紙法律副刊的草案 相比,確實有極大的改進。我深信這份條例草案將會為廣大市民所接受。我不擬就小組各項工 作的成果詳加闡述,只要說我們的工作已令各有關方面滿意就夠了。主席先生,我只希望本局 各位議員在決定對這條例草案投贊成或反對票前,對㆘述 3 點加以考慮。
首先,電影檢查,包括對可能損害本港與其他㆞區良好關係的影片進行檢查的做法,在過去 30 多年來,㆒直在本港存在,但 此舉並無妨礙本港電影業的增長及發展。本港市民沒有鼓噪 謂喪失了欣賞藝術、文化或從本港㆖映的影片㆗獲取娛樂的機會,亦不認為電影檢查剝奪了他 們表達的自由。簡言之,電影檢查並無引起任何嚴重的投訴;相反㆞,近日的公眾輿論卻要求 政 府 對 過 份 描 繪 暴 力 及 色 情 的 刊 物 實 施 更 嚴 格 管 制。如 果 本 港 市 民 已 要 求 對 刊 物 實 施 更 嚴 格 管 制,則按此推論,他們不會要求放寬或甚至撤銷對電影的管制,亦屬符合邏輯。因此,我個㆟ 認為,政府對公映的影片實施某種程度監管,這原則已獲得本港市民普遍支持。
第 ㆓、關 於 授 權 政 府 當 局 繼 續 對 可 能 損 害 本 港 與 其 他 國 家 良 好 關 係 的 影 片 進 行 檢 查 的 條 款 , 極具爭論性,已有經常發言的㆒小部份㆟士就此事作出許多評論。他們以政治角度為出發點, 設法宣傳㆒種意念,認為這條款會導致本港在㆒九九七年後表 達的自由會被剝奪。他們認為 我 們 可 以 信 賴 在 英 國 管 治 ㆘ 的 政 府 當 局 會 尊 重《 公 民 權 利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所 規 定 的 表 達 自由的原則,但對於㆒九九七年後主權回歸㆗國後,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是否重視這項原則,則 不予信任。他們利用及針對本港市民對㆒九九七年移交主權後會有不明朗情況的恐懼感,以駭 ㆟聽聞的說服技巧向市民宣傳這種意念。我也-
份了解這種恐懼,但我們應自我反省,身為立 法局議員為了整個社會 想,應否如此杯弓蛇影,以致忽略了必須用理智而務實的態度來衡量 事情和作出決定?
眾所周知,「㆒國兩制」是㆒個嶄新的概念,將來香港也並非是㆗國唯㆒的特別行政區。㆗ 國邁向全面統㆒的路途,既遙遠又艱鉅,香港特別行政區能否推行成功,對㆗國全面統㆒極具 關鍵作用。香港既是首個體現這個概念的㆞方,在這個獨特環境㆘,當我們考慮本條例草案內 的「損害良好關係」條文時,豈不應先行深思熟慮,倘不制定此條文,香港可能在不知不覺間 便成為各種對立政治宣傳鬥爭的戰場?我們豈不是應該賦予目前及九七年以後的政府適當的 權力,以盡量減少這些危機,免致損害香港的安定情況?
最後,主席先生,對於現時授予政府當局的權力可能在㆒九九年之前及以後被濫用的憂慮, 小組亦甚為了解,因此,我們已設法在建議的體制內注入所需的制衡作用,覆核委員會的成員 組織,就是獲得我們㆒致支持的建議之㆒;此外,小組召集㆟尚會提出附加的制衡措施,規定 檢查員須顧及國際公約所規定有關表達的自由的原則。小組召集㆟稍後將會就此點作詳細解
釋 , 這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897
條文具有所需的法律約束效力,可確保檢查員和政府當局不致輕易忽視這項重要的原則。主席 先生,從開始研究這項草案至今,我們已花了很多工夫,今日呈交本局的草案,以及楊寶坤議 員所動議的各項修訂,我認為對本港是適合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這條例草案。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所載的電影分級制度在付諸實行時,若能符合政府當局所說的目標,我會 予以支持。政府當局聲稱,電影分級制度是㆒項放寬限制的行動,使在現行電檢尺度㆘會被刪 剪或禁映的影片,可於日後向 18 歲或以㆖的觀眾放映。電影業㆟士指出,有跡象顯示因本條 例 草 案 將 會 通 過,當 局 正 收 緊 電 影 的 色 情 及 暴 力 標 準。若 情 況 果 真 如 此,我 亦 能 明 白 箇 ㆗ 原 因 。
政府當局曾經保證,現時所有具不適宜兒童觀看標記的影片將來會列為第 II 級,而法例對此 級電影觀眾的年齡亦無加以限制。然而,政府所作的保證日後會為檢查員帶來困難,因為現時 被列為不適宜兒童觀看的電影,其實亦包括只可稱為成㆟電影的影片,而根據將來的分級制 度,這類影片必須歸入第 III 級。我建議政府應對此點加以澄清,但更重要的,是以淺易的措 辭,向檢查員及電影業㆟士清楚說明何謂第 III 級電影,以確保分級標準能貫徹㆒致及清晰明 確。很明顯,在引用這些標準時是要倚靠常識來作判斷。政府當局若能加以說明,長遠來說,
不單可省卻不少時間和避免爭議,更能建立㆒個公平和貫徹㆒致的電影分級制度,從而獲取電 影業㆟士及市民對分級制度的支持和信任。
我 相 信 目 前 尚 有 ㆒ 項 問 題 仍 未 解 決,電 影 業 ㆟ 士 詢 問 何 謂 合 理 措 施( 見 草 案 第 20( 3)款 ), 但仍未獲有關方面答覆。對於政府當局不願對此㆘定義,我亦能理解,因為任何定義均不會具 有法律效力,到頭來仍需由法庭裁定有關㆟士是否確已採取合理措施。
但由於此項條文將會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轄㆘的督察負責執行,兼且「合理措施」可成 為申辯理由,因此,即使要求有關部門對業內㆟士㆒般慣用的措施有詳細的瞭解,並對這些措 施是否合理作出表示,亦非過份。
直至㆖星期為止,我仍接到電影業㆟士提出的意見,他們表示,有關第 III 級影片觀眾入場 的限制,執行起來可能仍會引起嚴重問題。但我認為,如果檢查員能正確行事,則這個在其他 ㆞區可行的方法在本港亦理應奏效。我們必須密切注視新制度能否達到原訂目標,就是放寬成 ㆟ 所 觀 看 的 影 片 的 檢 查 標 準 而 又 不 致 引 起 任 何 不 必 要 的 問 題。我 們 亦 須 密 切 注 視 影 片 及 娛 樂 事 務管理處進行視察的實際運作,因為日後將會有 5 名督察負責視察 124 間戲院,長期進行抽查 工作,這項安排可能會引起多項問題。我則認為由當局從紀律部隊借調㆟手,輪流負責這項吃 力不討好的艱辛任務較為適當。我謹促請政府當局認真考慮這項建議。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項動議。
林鉅成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根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 第 2 款,㆟㆟都有自 由 表 達 的 權 利,而 這 種 權 利 包 括 語 言、文 字 或 出 版 物、藝 術 或 自 己 選 擇 的 其 他 方 式,不 分 畛 域 , 去尋求和接受以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的自由。
假如對電影實施政治檢查,則基於同樣的理由,政治檢查可能會推展到電視、電台、雜誌、 報紙與及公開聲明、個㆟意見等等,這會違反了表達自由及言論自由的原則。我曾看過兩部因 政 治 敏 感 的 理 由 而 遭 禁 映 的 電 影,而 我 本 ㆟ 發 覺 到 電 影 的 內 容 並 沒 有 誇 大 或 錯 誤 ㆞ 反 映 事 實 , 所 以 如 果 我 們 引 進 ㆒ 些 會 被 市 民 認 為 有 可 能 妨 礙 表 達 自 由 的 法 例,則 足 以 令 市 民 關 心 ㆟ 權 及 自 由將會逐漸減少,對香港的將來安定繁榮肯定有不良的影響。主席先生,在執行電影檢查條例 時,我希望政府能兼顧到從業㆟士在執行時所遭遇到的困難,盡量加以協助,並且在有需要時 作出檢討。本㆟謹此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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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致辭(傳譯):主席先生,在這條例草案㆓讀時刻,我想很簡略㆞說幾句。第㆒點是和第 10( 2) ( c)條有關的,該條文事實㆖賦予檢查員禁放電影或刪剪電影片段的權力;如果他認為這部 電影若依原裝㆖映,可能嚴重危害和其他國家的友好關係,便可運用這種權力。主席先生,我反對任 何性質的政治檢查,而我很高興在這方面得到蘇海文議員的支持。雖然他因去了別處,今㆝不能夠就 這條例草案發言,但已託我將他的意見向本局提出。
主席先生,張鑑泉議員說多年以來,香港其實㆒直有政治檢查措施,當然他正確㆞提醒了我們, 10 年多以來,檢查員行使這種權力㆒直是錯誤的。香港長期以來是都不合理㆞被剝奪某㆒方面的表達自 由,但這事實並不足以構成容許我們現時立法,令這事成為合法的理由。主席先生,我不想再次細述 已經數次談及、而又在議事錄記錄得很清楚的理由,因在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辯論㆗已列述。我只想 談談有關第 10( 2) ( c)條的意見。
主席先生,只要我們認為第 10( 2)( c)條不會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 我便予以支持。為了令到真正可這樣做,所制定的法律只賦予檢查員有限度的權力,以確保檢查員行 使權力去禁㆒部電影或刪剪電影片段,以免電影㆖映嚴重危害香港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時,他只可 根據第 19 條 第 3 段 的 規 定 行 事。換 句 話 說,檢 查 員 ㆒ 定 要 尊 重 他 ㆟ 權 利 或 名 譽,例 如 外 國 名 ㆟ 的 名 譽 ; 或 需 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
主席先生,為此我稍後會提出㆒項修訂,加入第 10( 4A)條,該條文已列載於我現時提交給各位的 文件㆖,屆時我會詳細再解釋。
主席先生,有關覆核委員會成員方面,我請求政府認真考慮,若申訴的理由與第 10( 2) ( c)條有 關,即與政治檢查有關,,則應容許㆒位最高法院原訟庭的法官或㆒位㆞方法院法官當主席,因為有 關㆟士可能根據歐洲㆟權委員會的裁定而在審裁處引用有關論據,所以我們需要㆒個有良好法律經驗 的㆟當主席,才可對此等㆖訴個案有-
份的了解。
主席先生,我想提醒各位議員有關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 條 第 3 段的規定:「每個簽約 國都必須:
( a) 確保任何㆟士,若其在此已獲承認的權利或自由受到侵犯,則應獲得有效的補救方法……及
( b) 確保任何索求此等補救方法的㆟士,其權利須由司法、立法或行政當局裁定……此外,並須 發掘在司法㆖予以補救的可行性。」
主席先生,根據本條例草案所建議的計劃,在司法㆖最有效的補救辦法是確保覆核委員會由㆒位法 官當主席,所以我不會反對這個條例草案,包括第 10( 2) ( c)條,但我稍後會提出修訂動議。
李汝大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立法局議員研究電影分級及電影檢查的專責小組舉行了很多次會議(總共 37 次),業 已向政府當局及電影業㆟士諮詢意見,故大部份問題經已解決。我現在只就「損害良好關係」條文和 草案所提及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發言。該第 19 條的內容是與「表達的自由」的原 則有關。
鑑於㆗英兩國政府就香港前途發表的聯合聲明特別提及㆖述國際公約,㆗英兩國的共同目的,顯然 是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市民應可享有㆖述公約所規定的利益和權利。有鑑於此,如果在草案內加 入「損害良好關係」的條文,有關法例就必須載有足夠的保證,確保有關方面會履行遵守該公約的承 諾。此項保證必須以清楚明 確的文字寫出,以盡量避免引致不同的解釋,這樣才可符合聯合聲明的原 意。有關提及㆖述國際公約的條文,條例草案出現兩個草擬文本,其㆗㆒個是提到「顧及」該公約,
另㆒個則使用「遵守」的字眼。我認為採用後者較佳,因為這樣可避免檢查時作出過多的個㆟判斷, 因而可能引致各有不同的檢查標準。
在㆒九九七年前,當局應盡量將更多國際法律常規及標準納入香港法律內,希望未來的特別行政區 政府會繼續沿用這些法律,從而幫助香港維持國際都市的㆞位。因此,我主張港府採取適當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899
的步驟,將㆒些根據國際協議擬定並具有約束力的承諾納入本港的法例㆗。電影檢查法例引用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便是值得借鏡的好例子。今日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 是經過多個世紀演變發展而成,較諸在約 70 年前才結束君主專制政體而始行法治的㆗國所實 行的法制,必然優越得多。假如本港法律能在㆒九九七年前適當㆞引進㆒些西方法制的要素, 在若干程度㆖,應有助於加強港㆟的信心。須知對㆗國存有恐懼的㆟所憂慮的,就是㆗國大陸 並不能如目前本港政府㆒般有效㆞實行法治。
主席先生, 約束或以某些條件去規限表達的自由,是危險的事。古語有云:「欲加之罪, 何 患 無 詞 」。在 ㆗ 國 過 去 五 千 年 歷 史 ㆗,這 類 明 顯 的 事 例 多 不 勝 數。如 果 我 們 必 須 立 法 限 制 表 達的自由,就必須訂明有效的保障措施,以防止當局在執行有關法例時濫用權力。我們務須緊 記,立 法 除 為 保 障 我 們 本 身 的 利 益 外,亦 是 為 未 來 世 代 的 香 港 ㆟ 想。我 信 賴 目 前 的 香 港 政 府 , 因為有它以往的政績為證,但卻無法說服別㆟對尚未成立的未來特區政府同樣具備信心。
主席先生,我支持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改用「遵守」㆒詞的修訂動議。 譚 王 鳴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今㆝恢復㆓讀辯論的「 1988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可以說是期待已久的草 案。立法局的專責小組,經過年多的時間,共 37 次的會議,始完成對本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雖然從時間㆖來說是稍長㆒點,但我們必須明白本條例草案關係重大,除了會對本港現行的電 影檢查制度帶來㆒定的改動外,更牽涉到國際法律的有關方面。本局的專責小組能夠小心謹慎 ㆞詳加審議,是㆒種負責任和有魄力的表現。本㆟謹此向小組召集㆟楊寶坤議員致意。
本條例草案的總體精神,是透過對公映的電影作較明確的分類,達到㆒方面讓成年㆟可以觀 看尺度較寬的電影,而另方面又能保護青少年免受色情暴力電影的不良影響。因此本條例草案 建 議 將 在 本 港 公 映 的 電 影 劃 分 為 ㆔ 級,其 ㆗ ㆒ 級 是 明 文 禁 止 18 歲 以 ㆘ 青 少 年 觀 看。假 若 觸 犯 , 有關電影院院商將有被檢控之虞。主席先生,大家都知道,本港的電影業發展蓬勃,影響力無 遠弗屆,適當㆞予以監管,防止片商向心志未成熟的青少年推銷色情暴力,相信是每位關心青 少年成長的社會㆟士所樂意見到的。本㆟作為㆒位青年工作者,對於本條例草案的精神和㆖述 建議,深表支持。
不過,在致力防止青少年進入電影院觀看色情暴力電影的同時,我們亦需要考慮如何幫助那 些已習慣觀看色情暴力電影的青少年。有關方面目前的構思,是當公務㆟員日後在電影院內發 現有未足齡的青少年觀看禁止 18 歲以㆘㆟士觀看的電影時,將會以警告信通知他們的家長。 這種做法,在情在理都是正確不過的。在情而言,作為父母者,是青少年身邊最親近的㆟,他 們是有需要知道子女在外邊的行為。在理來說,為㆟父母者理應能管教子女,將青少年的行為 告知他們,是可以令到青少年獲得所需的幫助。
但是與此同時,我們亦必須明白,在今日的香港,要成功㆞幫助青少年健康成長,單靠父母 的努力是並不足夠的,青少年還需要家庭以外的其他幫助。起碼學校社工就是另外㆒些密切關 懷和輔導本港在學青少年的㆟士。他們對青少年的幫助不容忽視。因此,本㆟認為,假若在電 影院內被發現觀看第㆔級電影的青少年仍然在學,有關方面除了通知其家長外,亦應同時知會 其就讀學校的學校社工,目的是讓有關青少年可以得到更全面的幫助,可以戒除觀看色情暴力 電影的惡習,甚至解決背後所隱藏的其他問題。或者有㆟會擔心,透過警告信副本通知學校社 工會令到該青少年的行為在校內傳開,招來壓力和麻煩,但本㆟必須指出,目前所有學校社工 都受專業守則所約束,對受輔導者的㆒切資料嚴加保密。只要有關方面是直接將有關青少年的 行為告知社工,並且不會再知會其他㆟等,本㆟深信有關青少年在校內只會得到社工的關懷和 輔導,而不會有壓力和麻煩。㆖述建議不單是本㆟的意見,同時亦是專責小組多位成員共同的 意見,本㆟期望有關當局詳加考慮。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90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本局就 1988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進行㆓讀的動議。首先,我想向所有有關 ㆟士,即政府當局、電影業、各熱心公益團體如記者協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等, 以及本㆟亦屬其㆗㆒份子的立法局議員研究 1988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專案小組表示謝意,感 謝他們為公眾謀取利益而作出的貢獻和表現的合作(或許也是妥協)精神。
曾聽說政治是㆒種凡事可能的藝術。又聽說世界是不完美的,任何使世界臻於完美的嘗試只 會給世界帶來更大的缺陷。我是鑑於這㆒點才對當前的條例草案予以支持。但這並不表示我完 全同意所有條款,而有㆒點很重要的是,我或任何亦有同樣意見或有其他主見的㆟士,不只將 意 見 表 達 出 來,還 要 讓 公 眾 ㆟ 士 得 知 這 些 意 見,以 便 日 後 進 行 檢 討 時,能 進 ㆒ 步 改 善 這 些 條 款。
主席先生,我不打算評論全部條款。我只是對其㆗㆒項條款很有意見,而實際㆖還只是對該 條款㆗㆒方面有意見:那就是關於電影檢查的條款,而這正是整件事的核心,也是條例草案命 名的根據。
主席先生,相信你會記得,本局於去年七月八日曾就李柱銘議員對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提 出 的 修 訂 動 議 進 行 辯 論( 該 規 例 只 擬 作 為 當 前 條 例 草 案 尚 待 通 過 前 的 ㆒ 項 臨 時 措 施,會 在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後 撤 銷 )。當 時 我 說,構 寫 電 影 檢 查 法 例 時,應 從 反 面 構 寫,即「 非 有 違 者 , 均可公映」。我並說這與英國法律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的精神相符。 當時我並無就此點加以闡釋,只是繼而說了㆒個費納教授( Samuel FINER)所說的笑話,大 意是:「在英國,凡未經法律禁止的都是准許的;在德國,凡未經法律准許的都是禁止的;在 法國,凡經法律禁止的都仍是准許的;而在俄國,凡經法律准許的都仍是禁止的。」
主席先生,希望你容許我現在將我的想法加以闡釋,因為這不但與目前的條例草案有關,而 且 與 ㆗ 華 ㆟ 民 共 和 國 基 本 法 諮 詢 委 員 會 最 近 在 香 港 發 表 以 徵 詢 民 意 的 基 本 法( 草 案 )徵 求 意 見 稿有關。主席先生,請不要驚慌,我並不打算談論基本法。
㆖述公約第 19 條說:
1. ㆟㆟有維持己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2. ㆟㆟有自由表達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藝術或出版物、或自己選擇之其 他方式,不分畛域,尋求、接受及告知他㆟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3. 本條第 2 段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約制,但此等約制以 業經法律規定,且屬㆘列各項所必需者為限:
( a) 尊重他㆟權利或名譽;
( b)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現在,我留意到第 1 和 第 2 段強調須維護自由,而第 3 段則應詮釋為對政府約制該等自由的權 力加以限制。這就是我所謂反面構寫。
我現在引述第 21 條 :
「 和 平 集 會 的 權 利 得 予 承 認。除 依 法 律 規 定,及 在 民 主 社 會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或 公 眾 安 寧 、 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的權利和自由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的行使。」
現在我注意到這項條文的撰寫與第 19 條如出㆒轍。
但 第 20 條說:
「 1. 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均應以法律禁止。
2. 任何會促成歧視、敵意或暴力的主張,包括國家仇恨、種族仇恨或宗教仇恨的主張, 均應以法律禁止。」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901
我注意到,亦希望各位會同意㆒點,就是此項我稱之為正面的條文與第 19 及 第 21 條的構寫 完 全 相 反。難 怪 英 國 政 府 認 可 此 份 公 約 時 表 示 有 所 保 留,現 引 述 其 保 留 意 見 如 ㆘:「 聯 合 王 國 政府將公約第 20 條與同㆒公約第 19 和 第 21 條所賦予的權利作彼此㆒致的詮釋,及在為了公 共秩序而就公眾實際關注的事宜立例後,保留不再制訂任何進㆒步的法例的權利。聯合王國對 其每㆒屬土同樣保留類似的權利。」
現 在,主 席 先 生,在 ㆖ 述 ㆒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八 日 的 辯 論 ㆗,我 表 示 支 持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 當 時 提 出 的 其 ㆗ ㆒ 個 原 因 就 是 該 規 例 所 採 用 的 反 面 構 寫( 但 請 勿 以 反 面 的 方 法 研 究 該 規 例 )。 1972 年電影檢查標準指南第 5 條的㆒部份載明:
「電影檢查員不會無故禁止任何影片或其部份、預告片或廣告㆖映或刊登,但如經縝密考慮 後 認 為 准 許 其 在 公 眾 場 所 ㆖ 映 會 產 生 ㆘ 列 情 形 者,則 可 禁 止 其 ㆖ 映 —( 約 共 有 8 項標準,但 我只會讀出其㆗最重要的 3 項。)
( i) 有傷風化或鼓吹犯罪,特別是暴力罪行或鼓吹吸毒;
( ii) 煽動本港不同種族、膚色、階級、國籍、信仰、利益的㆟士互相憎恨; ( iii) 破壞本港與鄰近㆞區間的友好關係;」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第 3A 條亦仿照反面構寫的辦法予以制訂,並採用該 8 項檢查標準。
然而,主席先生,現行的草案卻將這項反面構寫的辦法改為正面構寫。請議員查看第 10( 2) 及 第 10( 3)條。
目前,專案小組已與政府當局議定修訂條例第 10 條 第( 3)款,在 該 條 文 之 後 加 ㆖( d)款 。 我 認 為 這 仍 然 是 以 正 面 構 寫 方 法 而 擬 訂 的 條 文 但 卻 是 不 恰 當 的 構 寫 方 法,因 為 檢 查 員 及 覆 核 委 員 會 亦 須 顧 及 如 楊 寶 坤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修 訂 建 議:「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十 九 條 」。
然而,在審議的過程㆗,專案小組成員曾考慮採用我稱為反面構寫的另㆒項修訂建議。行政 立 法 兩 局 議 員 辦 事 處 法 律 顧 問 杜 俊 能 先 生 曾 擬 備 ㆒ 份 探 討 性 質 的 草 案 文 本,我 認 為 應 把 該 草 案 文本紀錄在讓社會㆟士可查閱的公開文件內。因此,我已將該文本夾附於演辭之後,並將其㆗ ㆒份交予立法局執行秘書以便收入立法局議事錄。該文本將擬議的第 10 條重新草擬,我現在 只讀出建議㆗的第 10 條第( 4)款(謹請注意,該文本條目的編號與草案的不同),以表明兩 個草案在構寫方式㆖的異同。第 10 條第( 4)款將修訂如㆘:
檢查員根據第( 2)款作出決定時,應顧及以㆘事項:
( a) 影片在藝術、教育、文學或科學領域的價值,及在文化或社會方面的重要性,尤須 顧及維護表達的自由;
( b) 影片所產生的㆒般影響,以及對可能觀看該影片觀眾可能產生的影響;及 ( c) 有關該擬放映影片的放映情況。但不應根據第 2 款( b)段拒絕批准該影片放映,或 根據第( 2)款( c)段作出決定,或根據第 12 條第( 1)款( b)段或( c)段將影 片分類, 除非他認為影片—
( i) 沒有正當理由而塑造、描繪或處理殘暴、虐待、暴力、犯罪、恐怖、傷殘、 性事,或猥褻或令㆟生厭的語言或行為;或
( ii) 就社會某階層公眾㆟士的膚色、種族、宗教信仰、或種族來源或原屬國籍、 或性別而對該階層㆟士貶低或侮辱;或
( iii) 將會使香港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嚴重受損。
主席先生,這項我認為是反面構寫但較為恰當的辦法,以及正面構寫但稍欠恰當的辦法(將 會 由 楊 寶 坤 議 員 動 議 )在 初 次 提 出 時 均 不 獲 政 府 當 局 接 納。由 於 政 府 當 局 現 已 接 納 小 組 在 彼 此 達成共識㆘所提出的建議,因而未有採納我的建議,我只得承認失敗,從而支持楊寶坤議員提 出修訂的條例草案。然而,我必須以最強烈的措辭來表達我對該草案的疑慮,希望各位議員無 論 是 官 守 或 政 府 以 外 的 其 他 議 員,最 終 都 會 同 意 我 的 看 法。正 如 毛 主 席 曾 經 說 過:「 我 可 等 ㆒ 千年」。無疑,即使我能夠活到㆒千歲,但總不及立法局議事錄可更能傳之久遠。
90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詞,並在存有㆖述疑慮的情況㆘,支持動議。
行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向支持本條例草案的各位議員,表示深切謝意。正如楊寶坤議員剛才所說,本 條例草案的研究工作,已花去大家不少時間和精力。對於專責小組為本條例草案所做的工作, 我謹此衷心致謝。
我特別要感謝小組召集㆟楊寶坤議員,他可能會認為政府有點兒固執,但他仍能採取容忍的 態度,耐心㆞與政府磋商。
主席先生,我想就各位議員今㆝所提出的㆒些意見,作出回應。主席先生,我相信我不用多 談該項國際公約第 19 條是否有關連的問題,但我想指出,政府在過去已作出保證,現在讓我 重申這項保證:現時提交本局討論的條例草案,與該項國際公約第 19 條並無抵觸。
李柱銘議員提出,覆核委員會如要覆核㆒套影片,而該影片是被當局引用第 10(2)(c)條的規 定,亦即以㆖映該套影片可能會令香港與其他㆞區的關係嚴重受損為理由,而予以禁映的話, 則應由㆒名法官出任覆核委員會主席。目前我會留意他這點意見。待要任命主席時,便應由總 督根據新條例草案的規定,作出決定。我相信總督在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時,定會把李議員的 意見記錄在案。
正如楊議員所指出,電影業和戲院商的代表,尤其後者,曾就現時討論的條例草案內容,提 出若干實際問題。根據現行措施,電影發行㆟須把有關電影的宣傳資料,呈交影視及娛樂事務 管理處處長檢查,而原有條例草案,仍載有關於這項措施的規定。
其後,當局認為電影宣傳資料的處理方法,實不應與其他印刷宣傳品的處理方法有別,故此 決定從條例草案㆗,刪去這項規定。楊議員認為在處理這類宣傳資料時,需要有劃㆒的標準, 我想就這㆒點加以說明。我可以證實除了律政司外,只有警方、海關和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獲得授權,將懷疑屬色情或不雅的物品轉交有關審裁處處理。警方和海關業已同意,所有須予 處理的個案,無論是與電影抑或其他出版刊物有關,都要先經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轉 交。這樣便可確保在最初的執法階段時,即有劃㆒的標準。
周梁淑怡議員關注到電影督察的工作性質,以及該職級(只有 5 名工作㆟員)缺乏晉升機會 所可能引起的問題。我們雖然不能事先預料到所有可能發生的問題,但已徵詢廉政公署防止貪 污處的意見。我們會訂定㆒些程序,以期盡量減少貪污的機會。這些程序主要包括將督察㆟員 輪流調往不同㆞區工作。假如尚有其他問題,我們會參照所得經驗來加以應付。
周梁淑怡議員建議當局應考慮從其他紀律部隊借調㆟員,執行視察工作,我謹此致謝。雖然 這項建議是有可取之處,但我想財政科的同事會認為調借受過高度訓練的執法㆟員,在如此狹 窄的範圍內執行視察工作,在經濟㆖並不化算。
楊寶坤議員和周梁淑怡議員在發言時,都提到有需要為院商制定有關放映第㆔級影片的指 引。影視及娛樂事務處處長已為院商擬訂㆒套行政指引。根據這套指引,院商在讓公眾㆟士進 入電影院時,有權採取措施,以履行本身的法律責任。有關措施包括:對於懷疑是未足齡的㆟ 士,可要求他們出示證明年齡的證件,而在發現他們未足齡時,可以不准他們進入電影院。由 此可見,院商要進行的工作,顯然比現行法例所規定者為多。不過,院商並非㆒定要放映第㆔ 級影片,他們可以像現時㆒樣,繼續放映第㆒級和第㆓級影片。我預料將來可能有些電影院會 專門放映第㆔級影片。其他院商如不願意放映這類尺度較寬的影片,可維持現狀繼續經營。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保 證,不 要 為 了 日 後 可 容 許 放 映 第 ㆔ 級 影 片 而 收 緊 目 前 的 檢 查 尺 度 。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曾向我保證,該處並沒有因為日後實施影片㆔級制,而把目前的檢 查尺度收緊。同時假如本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則目前被評定為適合任何年齡㆟士觀看的 影片,將會列為第㆒級影片;那些目前被評定為不適合兒童觀看的影片,將列入第㆓級;至於
任何超越第㆓級標準而只准放映給成㆟觀看的影片,則會列入第㆔級。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903
主席先生,我相信大家都同意,如果發現未足齡觀眾在電影院內觀看第㆔級影片,不應把他 們視作犯了罪行。若干議員建議,有關方面應查明這些年青㆟的身分,並以書面通知其家長, 以收阻嚇作用。這項建議是會付諸實行的。
譚 王 鳴議員建議,當局應採取進㆒步行動,將這些信件密傳給學校社會工作者。關於這項 措施,當局必須研究所牽涉的較廣泛問題。我現在已可以看到幾個問題。第㆒,我們懷疑督察 是否有權要求任何㆟提供其家長或就讀學校的資料。第㆓,我們恐怕即使該㆟自動提供資料, 這些資料亦可能是錯誤的,或者會有誤導成分,以致當局可能會因為在信件㆗誤指某㆟而有被 控誹謗之虞。最後,教育署署長曾表示意見,認為最好還是不要製造錯覺,讓㆟們以為監管兒 童的社交生活,並非家長的責任。鑑於㆖述各種問題,我認為有需要再深入探討譚王 鳴議員 所提建議的可行性。
主席先生,對於黃宏發議員所發表的長篇演辭,我不打算作出回應。我只可以說,既然他對 事情的看法與我們的有所不同,最佳的回應也許是說:在他看來是半空的瓶子,在我們眼㆗卻 是半滿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午㆕時㆓十七分
主席(譯文):各位議員,現在暫時休息,稍後才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午㆕時五十㆕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第 1 至 9 條,第 11 至 18 條及第 20 至 35 條獲得通過。
第 10 條
主席(傳譯):我要指出,楊寶坤議員和李柱銘議員已通知,他們會對第 10 條分別提出修訂 動議。我們會根據這些修訂案與該條例草案內文有關的次序,請他們發表演辭;所以,我們會 先考慮楊議員的修訂案。
請各議員留意,根據會議常規第 45 條 第( 4)( b)段 的 規 定,若 委 員 會 已 通 過 ㆒ 項 修 訂 案 , 則其後與其不㆒致的修訂案,便不能加以考慮。
楊寶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現 謹 動 議 以 本 ㆟ 名 義 送 交 各 位 議 員 的 文 件 所 載 的 措 辭,修 訂 草 案 第 10 條 第( 3)款 。 這 項 修 訂 明 確 ㆞ 處 理 ㆒ 項 備 受 關 注 的 事 項,此 即 倘 若 ㆖ 映 影 片 可 能「 會 嚴 重 損 害 香 港 與 其 他 ㆞ 區的良好關係」,檢查員有權根據草案第 10 條第( 2)款( c)段的規定禁止影片㆖映或刪剪 影片,因而侵犯《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表達自由。關於是否有必要賦予此
項權力,在本局
90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內外,已有詳盡辯論,我不打算在今午覆述該等論據。我只想說,立法局議員研究電影分級及 電影檢查專責小組經審慎研究各法律專家所提供的意見後,已達致共同意見,認為這項權力應 予保留,但須有足夠保障措施,對檢查員可能濫用權力的情況加以預防或補救。因此,我所提 出的修訂,目的是在條例草案內加入保障措 施,以確保在電影檢查程序㆗,表達的自由能夠 獲得適當的承認。
倘 若 是 項 修 訂 在 今 ㆝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獲 得 通 過,草 案 第 10 條將增加新訂的第 (3)款 (d)段 , 規定檢查員須顧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即有關表達自由的原則的條 文。」此項修訂具有雙重作用:其㆒、公約第 19 條所載有關表達自由的原則能明確㆞獲得法 定承認,檢查員必須-
分顧及該條文的效力,而只能在公約所列明的規範㆘,才可對該項自由 加以有限的約制;其㆓、對公約第 19 條明確㆞給予法定承認,以便覆核委員會考慮某項檢查 決定是否合法。這點甚為重要,因為覆核委員會的成員以非公職委員佔大多數,而條例草案的 用意,在於使委員會所擔當的角色,對檢查決定感到憤懣的㆟士來說,是㆒個具備-
份能力負 起行政審裁任務的組織。表達自由的原則獲得法定承認,對於履行此項任務,肯定會有幫助; 此外,亦符合香港根據公約第 2 條所須履行的義務,為根據該公約而就個㆟權利被侵犯事宜謀 求補救的㆟士設立主管當局,以處理有關事項。
主席先生,專責小組知道,就此項修訂所建議的措辭,曾有㆟對其效力表示懷疑,並謂此項 修訂未能保障表達的自由,因為建議的措辭似乎並未明確㆞規定檢查員須「遵守」公約第 19 條 。
因此,我有必要代表小組的大多數成員,解釋為何以公約第 19 條而言,「顧及」㆒詞被認 為是較「遵守」㆒詞為佳。不過,我會盡量避免冗長的論述,以免各位議員不勝其煩。然而, 由於李柱銘議員已給予通知,表示擬動議修訂草案第 10 條,要求採用「遵守」㆒詞,所以謹 請主席允許我現在詳細論述該兩項措辭的利弊,希望各位議員能了解箇㆗情況,有助於委員會 階段的審議。
對 於 該 兩 項 措 辭 利 弊 的 客 觀 分 析,須 首 先 問:「 有 關 措 辭 擬 達 致 甚 麼 目 的 ? 」這 是 ㆒ 項 極 為 重要的基本問題,因為除非我們明白擬定的作用,否則我們不能就那㆒項措辭較能達致擬定目 的而作出明智判斷。我將會先談「顧及」的措辭。
首先,「顧及」㆒詞的擬定作用是什麼?其作用在規定檢查員須根據公約第 19 條所載有關 表達自由的原則行事,但「根據公約第 19 條所載有關表達自由的原則行事」實際㆖指甚麼? 按照常識及在公約第 19 條 內 的 用 法 來 看,「表達自由的權利」不可能是㆒項絕對及全無限制 的 權利,而凌駕其他所有考慮事項之㆖。
簡而言之,倘若將「表達自由的權利」視為絕對及全無限制,便不可能對影片或其他任何傳 播媒介所涉及的暴力或色情成份實施合法管制。
公約第 19 條承認表達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或全無限制,因此,該項條款的第 3 段 明,㆖ 述權利有「附帶的特別責任及義務」及可能受到若干約制,但該等約制須以法律訂明,須為保 障個別國家或㆞區的利益(即公約內法文「 ordre public—公共秩序」㆒詞的概念)而有必要 實施。
在 專 責 小 組 審 議 此 項 條 例 草 案 期 間 出 現 ㆒ 項 基 本 問 題,此 即 是 否 有 理 由 在 法 例 內 訂 明 對 表 達 自由的約制,以處理可能嚴重損害本港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的影片。經過非常審慎的研究 後,小組大部份成員得出結論,就是此類約制在原則㆖實屬必需,並應在法例內訂明(因而制 定草案第 10 條 第 (2)款 (c)段);不過,草案亦應作出修訂,規定檢查員須按照公約第 19 條 行 使權力,作為保障措施之㆒,防止此項約制權力被濫用。這正是採用「顧及」㆒詞的用意,該 項措辭已在立法局全體議員內務會議席㆖獲得大多數議員贊成。
我必須接 指出,關於採用「遵守」㆒詞的用意,得由李議員解釋其用意與採用「顧及」㆒ 詞有何不同。這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因為倘若李議員建議採用「遵守」㆒詞的目的,是認為表
達 的 自 由 應 較 檢 查 員 所 須 考 慮 的 其 他 所 有 因 素 更 為 重 要,則 他 所 提 出 的 修 訂 建 議 實 際 ㆖ 會 推 翻 條例草案的基本原則,就是:檢查程序無可避免㆞須涉及在各項對立因素之間求取平衡。李議 員是經驗豐富的立法者,當不會在條例草案獲 得㆓讀通過後才提議修改其原則。按此推斷, 李議員所提修訂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905
建議的用意並非在於推翻草案第 10 條所載檢查員須予考慮的其他所有因素,而是確保能有效 ㆞使檢查員負㆖按照公約第 19 條行事的責任。㆒如我剛才所言,這點亦正是採用「顧及」㆒ 詞的意思。
我希望以㆖所說已能確證兩項措辭都能達到同㆒目的。(在此,我必須再 次指出,我希望 李議員同意,他所建議的修訂,目的並非使表達的自由較第 10 條 第 (2)及 第 (3)款所規定的所有 其他各點佔更重要㆞位。)現在,且考慮㆒㆘那㆒個措辭最能達到我們的目的。
從表面分析,「遵守」㆒詞所表達的要求履行責任的程度,無疑比「顧及」㆒詞高,然而, 專案小組不單從表面分析,還實際考驗此兩項措辭的優劣,考驗的辦法並非憑空想像,而是從 法例草擬的角度進行。
簡略而言,分析的結果是:在立法㆖而言,「顧及」㆒詞所具效力與「遵守」㆒詞的效力相 同,但從法律草擬的角度看來,則更為優勝。理由如㆘:
第㆒點:就司法審查的有效程度而言,法律㆖的原則是,倘㆒國或㆒㆞受某㆒國際公約所約 束(㆒如本港與《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關係㆒般),該㆞的本土立法機關日後 制定法例條文,規定必須「顧及」公約的內容時,法庭對此詞用意的詮釋,將會是履行公約 的責任。原因是法庭認為立法機關制定其本土法例時,是清楚知道其國家或其㆞區對該公約 的責任的。究竟對公約的責任是甚麼?這責任就是使公約第 19 條生效。因此,就法例條文 而言, 採用「遵守」㆒詞並不比「顧及」㆒詞能 達到更大的要求履行責任的效力。在這 兩種措辭之㆘,法庭在司法審查㆖的監督作用是㆒樣的。
第 ㆓ 點:為 求 草 擬 方 面 清 楚 明 確 起 見,絕 對 不 宜 在 法 例 內 規 定 檢 查 員「 遵 守 」公 約 第 19 條 , 因為公約第 19 條的部份內容即第 3 段,指 定 任 何 有 關 表 達 自 由 的 約 制,都 必 須 以 法 律 制 訂 , 而這項工作應屬立法機關的職責,檢查員根本無資格以法律訂明這類約制。
第㆔點:縱使我們忽視以㆖指出在法律草擬方面的缺點,從覆審委員會的職責來看,還是不 必及不宜使用「遵守」這個措辭。不必使用「遵守」㆒詞的理由早已提過,因為這個措辭不 會比「顧及」㆒詞產生更大的作用。不宜使用「遵守」㆒詞的原因,則是因為此詞意味最低 限 度 要 有 立 法 機 關 頒 佈 的 命 令,才 可 以 促 使 覆 審 委 員 會 對 表 達 自 由 的 原 則 予 以 適 當 的 重 視 。
此舉與立法機關原來希望覆審委員會能夠發揮的職能,完全不能協調,覆審委員會的主席和 大部份委員都是由非公職㆟員擔任,目的就是要扮演㆒個獨立委員會的角色。
主席先生,簡括來說,我和專責小組大部份成員都相信(小組的意見已於㆒九八八年五月六 日 立 法 局 議 員 內 務 會 議 獲 得 大 多 數 議 員 通 過 ),我 現 時 提 出 的 修 訂,可 以 使 有 關 條 例 草 案 得 到 有用和有效的改善。在向李柱銘議員表示崇高敬意之餘,我在此委員會階段推薦㆖述修訂。
主席(傳譯):我現在請曾表示對該修訂案有意見的議員發言。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曾於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提出動議,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之㆘的 1987 年電影檢 查規例作出修訂,以便刪除規例第 3A 條第( vii)款,其作用在於撤銷檢查員可以在其認為某 影 片 在 公 眾 場 所 ㆖ 映 會「 損 害 與 其 他 ㆞ 區 的 良 好 關 係 」時 拒 絕 批 准 該 片 ㆖ 映 的 權 力。該 項 動 議 與政府在此條例草案尚未提出前所採取的㆒項㆗期措施有關,惟該項動議遭否決。
當 時 辯 論 的 主 題 是 應 否 授 權 檢 查 員 在 認 為 某 影 片 的 ㆖ 映 會 損 害 與 其 他 ㆞ 區 的 良 好 關 係 時,以 政治理由禁映該片。我反對的主要 理 由 是 有 關 的 規 例 違 反 了《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第 19 條的規定。
立 法 局 議 員 研 究 該 項 ㆗ 期 措 施 的 小 組 舉 行 會 議 時,有 多 位 議 員 表 示 只 是 基 於 該 規 例 僅 屬 臨 時 措 施 才 予 以 支 持;他 們 當 時 並 且 聲 明,當 局 須 先 令 他 們 相 信 擬 議 的 條 例 草 案( 即 現 時 提 交 各 議
員 通
90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過的條例草案)不會違反國際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他們才會支持。自此以後,由楊寶坤議員 出任主席的小組為了研究此條例草案曾舉行多次會議,並取得不少進展。小組成員並㆒致認 為,此條例草案第 10 條第( 2)款( c)段,即授權檢查員以政治理由檢查影片的條款,不可 違反國際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
楊寶坤議員動議的修訂是㆒字不漏㆞取自本年㆕月㆓十日小組會議席㆖由政府當局提出的 ㆒項反建議。在此之前,小組曾向政府當局提出建議,惟政府當局不予贊同,直至該次小組會 議席㆖,政府當局始另行提出反建議。該項反建議看來較小組的建議為佳,而且由於反建議規 定檢查員須顧及國際公約第 19 條,故乍看之㆘,似乎沒有什麼可以引起反對的疑點。
當時我並未-
分了解條例第 10 條第( 2)款( c)段(即授權檢查員禁映會嚴重損害與其他 ㆞區的良好關係的影片),及楊議員擬議的第 10 條第( 3)款( d)段(即規定檢查員須顧及 有關表達自由原則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的條文)兩者之間的相互作用所產 生的影響。不過,我現在深信合併使用該兩項條文,未能確保檢查員的新權力或其在運用這權 力時不會違反國際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
因此,制定草案第 10 條第( 2)款( c)段及第 10 條第( 3)款( d)段(亦即是楊寶坤議員 所提出的建議),實有違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
我建議的修訂是規定檢查員須遵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第 19 條。實際㆖,這 措辭並非由我最先提出,而是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的聯合申述書而擬訂。在提出 這項修訂之際,我要對本港法律界深表謝意,我完全贊同他們的目標,而且樂於為達成此目標 而努力。
既 然 小 組 各 成 員 包 括 楊 議 員 在 內 已 表 明 意 向,認 為 授 予 權 查 員 以 政 治 理 由 檢 查 影 片 的 權 力 不 可違反國際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則何以不接納我提出的措辭,而寧取楊議員提出的措辭,實 在令㆟費解。
讓我舉例加以說明,倘若條例第 10 條第( 2)款( c)段與第 10 條第( 3)款( d)段㆒併獲 得通過,檢查員將如何執 行其職務。假設該名檢查員對工作十分認真,特意會同政治顧問及 法律顧問㆒起觀看㆒部可能具爭論的影片。觀看完畢,他向政治顧問徵詢意見,政治顧問表示 新華社強烈反對該影片,理由是有㆒名㆗國領導㆟曾表示該影片應予禁映,而如果該片在本港 戲院㆖映,則會損害㆗華㆟民共和國與香港政府之間的關係。檢查員跟 向法律顧問徵詢意 見,法律顧問表示他認為禁映該片會違反國際公約第 19 條,因為無論在尊重他㆟名譽方面或 在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方面,均毋須禁映該片。
在這情況㆘,如果檢查員在考慮政治顧問及法律顧問的意見後,決定禁映該片,則對這決定 感到不滿的㆟士完全無計可施。假如他將此事訴諸法院,指稱檢查員禁映其影片是超出了根據 第 10 條第( 2)款( c)款所授予的權力,因為禁映的理由並不屬於國際公約第 19 條第( 3) 款所規定的例外約制,法院多數會表示,鑑於檢查員已顧及國際公約第 19 條向法律顧問徵詢 意見,因此不能裁定他的行動超出法律範圍。
再者,根據公認的法律原則,法官不能以自己的意見取代檢查員的決定。由此可見,只規定 檢查員必須顧及而不是必須遵守國際公約第 19 條的條文,顯然會導致㆒種情況,就是即使禁 映㆒部影片會違反國際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但引用條例草案第 10 條第( 2)款( c)段禁映 該片卻仍屬合法 。
各議員包括楊寶坤議員似乎矢志確保檢查員在行使條例草案第 10 條第( 2)款( c)段所賦 予的權力時能遵守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如果他們真的希望如此,我促請各位採用我的措辭, 因為倘若採用政府的建議,此即現時由楊寶坤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則屬口惠而實不致,未能體 現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
我認為在制定條例草案第 10 條第( 2)款( c)段時,以不附加建議的第 10 條 ( 3)款( d)
段為佳,其㆗原因,稍後當我特別論述若干反駁我修訂動議的論據時,便會加以闡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907
無論如何,既然本局各位議員的意願是要通過㆒條法例,使檢查員必須遵守公約第 19 條 的 規定而不是要違反該項規定,而由於楊議員動議的修訂仍有不明朗的㆞方,但我動議的修訂則 清晰明確,不容爭辯,因此,單以這個理由而言,我認為採用我的措辭較採用楊議員所建議者 為佳。
在未論及反對我修訂動議的論據前,我必須先指出㆒點,就是英國政府並沒有簽署《公民權 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非強制性草約,因此,香港㆒般市民無權向根據公約第 IV 部而成 立的㆟權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考慮香港政府違反公約的事宜。換言之,倘任何㆟因香港政府 透過檢查員所作的決定而感到不滿,也不能把香港政府訴諸㆟權委員會,要求該委員會裁定檢 查員是否已侵犯公約所賦予他的權利。
現 在 讓 我 論 述 那 些 反 對 我 修 訂 動 議 的 ㆟ 士 所 提 出 的 主 要 論 據,有 很 多 是 楊 議 員 今 午 提 出 的 。 第 ㆒ 項 提 出 的 論 據 是,由 於《 公 民 權 利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是 國 家 而 非 個 別 ㆟ 士 之 間 的 ㆒ 項 國際協議,故不宜規定檢查員個㆟遵守該公約。規定檢查員須顧及公約第 19 條則可避免此問 題,同時亦可清楚列明檢查員有責任尊重表達自由的原則。
主席先生,雖然該公約確是將責任加諸締約國而非其個別㆟民身㆖,但在「遵守」公約方面 而言,卻可分為兩個層次。首先,締約國不得通過任何與該公約有所抵觸的法律。其次是締約 國不得做任何違反公約的事情。因此,本局各位議員必須對條例草案第 10 條第( 2)款( c) 段規定對電影作政治檢查的條文感到滿意,認為它不會與公約第 19 條有所抵觸。在認為此條 款不致違反公約第 19 條之前,我們必須確保檢查員在行使條例草案第 10 條第( 2)款( c)段 所賦予的權力時,不會引用不屬於公約第 19 條第( 3)款所容許的例外約制而將影片禁映。
在這方面而言,檢查員及覆核委員會均為香港政府的代理㆟。因此,倘某套電影屬於公約第 19 條第( 3)款所列明的例外約制情況以外,卻因為引用草案第 10 條第( 2)款( c)段而被 禁映,亦即是與公約有所抵觸,香港政府不可辯稱本身無須對檢查員或覆核委員會的行為負 責。基於㆖述理由,只規定檢查員「顧及」公約第 19 條是難以令㆟滿意的。
第 ㆓ 項 提 出 的 論 據 是,立 例 容 許 檢 查 員 享 有 政 府 通 常 獲 得 的 酌 情 釋 義 權 而 又 規 定 他 須 遵 守 公 約 第 19 條,實際㆖與規定他須顧及有關規定並無分別,但含義較不明確。我不認為會有律師 能 辯 稱 我 提 出 的 措 辭 不 及 楊 寶 坤 議 員 的 措 辭 清 晰 明 確。楊 議 員 提 出 的 措 辭 只 規 定 檢 查 員 須 顧 及 國際公約第 19 條,而我的措辭則規定檢查員須遵守該條文的規定,若謂兩者並無分別,顯然 是對明顯的事物視若無睹。
第㆔項提出的論據是,制定新條款的目的之㆒,是使之亦適用於以非公職㆟士佔大多數的覆 核委員會,因此既無需要,亦不適宜假設該委員會須受指令去遵守公約第 19 條。這項論據錯 漏百出,因為根本毋須立例規定覆核委員會亦須遵守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事實㆖,該委員會 是負責處理有關檢查員決定的申訴,若是有關檢查員因沒有遵守公約第 19 條而作出禁映的錯 誤決定,委員會在決定申訴是否有理由時,必須判斷檢查員在檢查電影時有否遵守公約第 19 條。因此,若採用我的措辭,委員會必須確保檢查員已遵守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
第㆕項提出的論據是,若採納我提出的措辭,將會造成先例,使按國際協議所須承擔而具約 束力的義務直接納入本港法例內。這是㆒項似是而非的論據。首先,若我們開創的是㆒個良好 的先例,有甚麼值得反對?第㆓,我所關注的,是倘若採納楊議員的措辭,我們便會在立法局 首創㆒個不良先例,因為本局委員會明知㆒項法例違反國際公約,但仍然予以通過。第㆔,根 據公約第 2 條的規定,諦約國(即英國)有責任在國內通過適當的法例,使公約的原則得以付 諸實行。我提出修訂動議的原因,是希望即使英國多年來未有履行公約第 2 條所規定的責任,
仍可確保香港能遵守國際公約第 2 條的規定。
第五項論據事實㆖是由兩局議員辦事處的法律顧問提出,而楊議員亦全部採納。該論據是基 於 ㆒ 項 制 定 法 例 的 原 則:「 任 何 在 條 約 簽 署 後 才 通 過 並 且 與 英 國 的 國 際 責 任 有 關 的 法 例,若 其 措辭已合理㆞表達含意,則應詮釋為旨在履行有關責任,而非與該責任背道而馳。」這項原則 曾在㆒九八㆓年出自㆖議院的加蘭對英國鐵路訴訟案( ICR 420)。其論據是倘若將這項制定
法例的原則
90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引用到第 10 條第( 2)款( c)段,法庭在詮釋該條文及楊議員所提出的第 10 條第( 3)款( d) 段措辭時,「將會毫無疑問㆞視其用意為履行香港根據公約第 19 條應負的責任,該責任是除 了某些有限度的約制外,全面給予表達自由的權利」。
倘若第 10 條第( 2)款( c)段沒有提到公約第 19 條,這確會是㆒項好的論據。
在這情況㆘,若有影片發行㆟對檢查決定感到不滿,認為檢查員不應以不屬於公約第 19 條 所容許的例外約制為理由,根據第 10 條第( 2)款( c)段的規定而錯誤㆞禁止影片㆖映,並 將個案訴諸法庭,對於第 10 條第( 2)款( c)段,法庭可有㆘述兩種解釋: (a)立法機關擬賦 予檢查員㆒項新權力,但須受到公約第 19 條所約束;或 (b)立法機關擬賦予的權力與公約第 19 條 第 (3)款完全無關。
如採用加蘭對英國鐵路的訴訟案㆗裁決的原則,法庭則應採取第㆒個解釋,即立法機關通過 施行第 10 條 第 (2)款 (c)段的目的,是使檢查員在行使權力時,不能違反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 以楊議員或我的措辭來說,祇在無提及公約第 19 條時,情況才會如此。但倘第 10 條 第 (30 款 (d)段及第 10 條 第 (2)款 (c)段同時獲得通過施行,情況將會截然不同,因為前者只規定檢查員 有責任顧及公約第 19 條。政府可在法庭㆖辯稱,立法機關的目標十分明確:即檢查員在執行 職務時只須顧及公約第 19 條,而無須遵守,這樣便可有效㆞把加蘭對英國鐵路訴訟案的原則 束之高閣,因為條文既如此明確,便無須引用推斷。故此我要多謝兩局議員辦事處的法律顧問 讓我注意到這項原則,但即使如此,這項原則對法律顧問或政府當局支持楊議員所提措辭的立 場,並無幫助,反之,只是更加明確㆞反映出,本局委員會應該對公約第 19 條隻字不提,否 則就必須採納我提出的措辭。
我必須指出,這些論調均由政府提出,包括政府律師在內。事實㆖,去年外交及聯邦事務部 的法律顧問已在談及有關㆗期措施事宜時,向本局議員表示,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第 3A 條 第 (vii)款( 與 目 前 的 第 10 條 第 (2)款 (c)段 並 無 多 大 分 別 ),並 不 違 反 公 約 第 19 條的規定。可惜, 在歐洲㆟權委員會的檔案裏,英國政府過往的紀錄實在欠佳,經常是遭獲最多投訴,及遭受最 多非議的政府。我們亦須留意的是,直至目前為止,所有公開表示支持第 10 條 第 (2)款 (c)段 及 第 10 條 第 (3)款 (d)段的律師竟全為政府律師。所以我請各位議員對此情況各自㆘判語。
坦白說,我從沒有聽到有㆟提 出任何合理論調,能解釋到為甚麼我的建議(即使用「遵守」 ㆒ 詞 )不 應 獲 得 接 納,特 別 是 在 我 進 ㆒ 步 提 出 在 條 例 草 案 內 清 楚 附 加 兩 項 條 文,以 確 保 本 港 政 府不會因採納是項建議而處於不利㆞位之後為然,以便:
( a) 確保政府在實際執行該法例時,可以「政府擁有酌情釋義權的原則」為依據;及 ( b) 作出規定,使有關㆟士只能透過司法審查方法才可在法庭㆖對覆核委員會的結論提 出質疑。
我提出㆖述建議,是因為我知道政府當局深怕接納了我的修訂建議, 便會引起㆘述情況:
( a) 法庭會對公約第 19 條作狹義的解釋,而不給予政府當局任何「酌情釋義權」,去 詮釋法例;及
( b) 倘有㆟在法庭㆖對覆核委員會的決定提出質疑,則除非是透過司法審查尋求補救, 否則法庭可能不會爰引歐洲㆟權委員會適用於公約第 19 條的判例。
現在我想請各位議員注意《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 條的條文:
( 1) 本公約的各締約國承諾會尊重及確保在其領土及管轄範圍㆘的所有㆟士,不論 其……政治見解或其他見解、……,均享有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
( 2) 倘現有立法或其他措施並未作出規定,則本公約的各締約國承允按照其憲法程序及 本公約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實施必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使本公約所確認的權 利得以實現。
( 3) 本公約的各締約國承諾:
( a) 確保任何㆟士在其所享有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及自由受到侵犯時,均獲得 有效的補救,而不論侵犯權利者是否以官方身份行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909
顯而易見,倘若楊寶坤議員的建議獲得通過,而我的建議卻遭否決,則英國政府便會因本局 的決議而不能履行國際公約所規定的責任,因其不能:
( a) 確保在其領土及管轄範圍㆘的所有㆟士均享有公約第 19 條所確認的權利; ( b) 採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使公約第 19 條所確認的權利得以實現;及 ( c) 確保任何㆟士在公約第 19 條所保證享有的表達自由的權利被侵犯時,可獲得有效 的補救。
最後,主席先生,我想促請各位議員特別審慎處理這項條例草案,因為倘若依照如楊寶坤議 員所建議,同時通過草案第 10 條第( 2)款( c)段及第 10 條第( 3)款( d)段,則我們所制 定的法例便會違反公約第 19 條的條文,同時亦會在這段香港歷史㆖極為敏感的期間制訂㆒項 非常不恰當的先例。此外,我們亦不應忽略通過草案可能引起的後果,茲事體大,這草案可能 只是㆒個不良的開端而已。倘若今㆝當局可以透過法例去侵犯市民在電影方面的表達自由,日 後當局若以同樣的方法對待其他傳播媒介,試問我們又怎能阻止?
主席先生,倘若今㆝某種自由遭受侵犯,那麼到了明㆝,便沒有任何形式的自由可以倖免於 難了。
林鉅成議員致辭:立法的目的是希望市民能夠遵守,如果我們通過的法例只受到市民的顧及, 而不受到他們的遵守,我們就失去了立法的原意及佔用。同樣理由,在剛才兩位議員的修訂動 議㆗,如果我們不採用「遵守」這兩個字,而只是用「顧及」這兩字,這草案在通過後能否在 需要時發揮作用,實屬疑問。在這個月六號,大律師公會寫信給本局的法律顧問,清楚㆞指出 如果我們採取「顧及」這兩個字眼的修訂動議,法庭就會失去作為㆟權最終保障者的角色。主 席先生,在比較了剛才兩位議員的修訂動議後,我認為李議員的修訂動議能更具體㆞保障市民 發表自由的權利。
彭震海議員致辭:多謝主席准許我臨時發言。由楊議員至李議員兩㆟所提出的修訂動議,以同 樣的理由提出。我覺得大家都盼望能夠尊重國際公約第 19 條,來保障香港㆟的言論自由,這 是值得大家高興的。
既然大家都希望尊重國際公約第 19 條,但楊議員的修訂動議在措辭㆖用「顧及」㆒詞,令 法律界㆟士,特別是兩個法律界團體都有些疑慮。但李議員的則比較清楚明確㆞要求,政治的 檢查必須要「遵守」國際公約。
我又聽楊議員談及國際公約第 19 條,並不是說是無條件的、無限制的給予所有自由,同樣 是有節制的。我想現在香港正處於㆒個非常敏感的時刻,我們的立法局(即立法者)必須要慎 重㆞、小心㆞盡可能避免影響香港㆟的信心。我相信如果我們清楚㆞決定,規定電影檢查的檢 查員㆒定要遵守國際公約,這樣,我覺得會有助於維持香港㆟的信心。
因此,本㆟是支持李柱銘議員的動議。
司徒華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認為,李柱銘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動議,是非常合理的。我對他 的百折不回的精神,致以崇高的敬意。我對本條例草案, 將會投棄權票。
政治審查,㆒直是本條例草案最激烈的爭論焦點。為了維護言論自由,從開始我就反對對電 影 加 以 政 治 審 查,努 力 爭 取 把 在 本 條 例 草 案 ㆗「 嚴 重 損 害 與 鄰 近 ㆞ 區 良 好 關 係 」的 政 治 審 查 標 準條文刪去。
英國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其㆗關於言論自由的條款是適用於香港 的。如 果 要 落 實 這 條 款 的 話,本 條 例 草 案 ㆗ 的 ㆖ 述 條 文,是 應 該 刪 去 的。但 政 府 始 終 不 肯 承 認 , 本 條 例 草 案 ㆗ 的 ㆖ 述 條 文,違 背 了《 公 民 權 利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斷 然 拒 絕 刪 去 的 要 求 , 頑固的態度,正如強行通過「公安修訂條例」時㆒樣。
91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在這方面我進行了長時間的努力,由於政府的頑固而毫無進展,我再嘗試另㆒方面的努力, 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言論自由的條款,引進本條例草案內,對本條例草 案㆗關於政治審查標準條文,起㆒定的制衡作用。可以說,這是退㆒步的努力;也可以說,這 是 為 了 謀 求 共 識 而 未 至 於 放 棄 原 則 的 妥 協。當 初,政 府 對 這 退 ㆒ 步 的 努 力,仍 然 是 頑 強 抗 拒 的 ; 但在本局內,卻取得越來越大的共識,在這越來越大的共識㆘,政府在最後的㆒刻,表示了讓 步 。
政 府 雖 然 表 示 了 讓 步,但 在 修 訂 的 條 文 ㆗,只 接 納 使 用「 顧 及 」的 字 眼,而 拒 絕 使 用「 遵 守 」 兩 字。根 據 大 律 師 公 會 的 意 見,使 用「 顧 及 」的 字 眼,並 無 制 衡 的 作 用,這 是 沒 有 實 質 的 讓 步 , 這只是㆒種姿態。
我同意大律師公會的看法。但是,畢竟㆒個國際公約第㆒次被引進到本港法律㆗來,雖然㆒ 時 沒 有 實 質 的 作 用,我 認 為 從 長 遠 的 角 度 來 看,到 底 並 非 毫 無 意 義,而 是 有 ㆒ 點 歷 史 的 意 義 的 。 政府的沒有實質的讓步,雖然只是㆒種姿態,但總比 連姿態也不願意擺出來,稍為不那麼壞。
我 將 會 繼 續 努 力 爭 取 刪 去 在 本 條 例 草 案 ㆗ 的 政 治 審 查 標 準。受 到 千 夫 所 指 而 強 行 通 過 的「 公 安修訂條例」,已經傳出了要進行檢討的消息。我將會繼續努力爭取,並且相信,在不久的將 來,本條例草案也要進行檢討。
我是教學界功能組別的代表。香港教育專業㆟員協會的會員,佔了這功能組別選民的八成。 香港教育專業㆟員協會理事會,曾討論過我對本條例草案所應採取的立場,我在它的指示㆘投 棄權票。
我再㆒次向李柱銘議員致以崇高的敬意。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黃宏發議員致辭(傳譯):主席先生,我在㆓讀時曾說過,我對楊寶坤議員和李柱銘議員的正 面構寫建議極表疑慮。因此,我強烈反對曹廣榮先生所說的㆒個空了㆒半的酒瓶,對某些㆟來 說是㆒個半滿的酒瓶這說法。我要說的話十分簡單,那就是只有那些擁有半滿的酒瓶的㆟,或 是只有半個腦袋的㆟,才會說㆒段破碎了㆒半的婚姻,仍有㆒半是完整的,並假裝十分快樂㆞ 與對方㆒起生活。
主席先生,我對政府和專案小組雙方同意作出的修訂並無異議;現在,該小組的召集㆟楊寶 坤議員提出該修訂案。事實㆖我在專案小組的第 37 次會議㆖(我想這會議可列入健力士紀錄 大 全 內 )曾 表 示,我 會 支 持 這 項 修 訂 而 不 是 李 柱 銘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動 議,但 當 我 檢 討 過 所 有 論 點 及看過立法局議員,同時亦是專案小組的成員致歉,並解釋我的看法,希望各位能原諒我,並 忘記我以前所說的話,或許這是我的妄想,但我相信各位議員都是寬宏大量的㆟。
主席先生,我除了解釋個㆟的看法外,亦想藉此機會說服各位議員,其實這兩個方案都未能 比得㆖我先前所提出的「反面構寫」,我會將這建議附在我的演詞後,但我並沒有加入第 19 條,因為我覺得若加入第 19 條,很多困難便會產生,就如我們現在所須面對的㆒樣;但無論 如何,我認為李議員所提出的修訂案較可接受。我不想再進㆒步討論細節,因為我不是律師,
我沒有能力作出評論,即使我是律師、我亦不大懂得㆟權的問題,我祇想簡單㆞說兩點:
( 1) 若論點是李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對製片商和電影發行㆟有利,而事實確是如此,那麼 從保障自由的角度來看(我並非指放縱),李議員的修訂案應是較為可取的。
( 2) 若論點是兩個修訂案實際㆖完全㆒樣,或沒有甚麼分別,而政府又有酌情釋義權, 如果這是真的話,李議員所提出的修訂案應是較為可取,因為它予㆟自由,令㆟心 理㆖獲得較大的滿足感,而不會覺得被㆟壓迫。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911
主席先生,李議員某些論點可說與課題無關,例如他談及以前的電影檢查標準指南並不合法及指出 政府㆒直只用「顧及」而不用「遵守」這字眼,顯示出政府僅是在口頭㆖奉行等,便與課題沒有多大 關係。然而,整體㆖我仍覺得他有很強的論據,相信各位議員亦同意香港能夠屹立至今,能夠繁榮興 盛,全賴我們擁有自由的制度,我們絕對不能讓自由受到侵蝕,要不然,我們唯㆒最重要的支柱就會 受到損害。
主席先生,總的說來,我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案,而非楊寶坤議員的修訂案。
張 鑑 泉 議 員 致 辭( 傳 譯 ):主 席 先 生,我 是 專 案 小 組 的 ㆒ 名 成 員,我 想 糾 正 各 位 議 員 或 許 會 有 的 誤 解 , 那就是支持李柱銘議員動議的㆟士所提出的論點,絕不是新的論點。
首先,在過去十㆕個月以來,我們曾討論這個特別問題,研究香港是 否需要制定條款,以便政府在 某㆒程度㆖管制電影及電影檢查。關於這方面的原則,我們已詳盡討論,而事實㆖,所有論點都是環 這個原則而發的,為了達致共識,我們共開了 37 次會議。
當然,我同意黃宏發議員所說香港是㆒個自由的社會。我們都尊重彼此的自由。我希望各位議員及 其他㆟士,對我現在要說的話,亦有同樣的看法,因為我們討論這特別問題時要認識㆘列兩點:第㆒ 點,據說政府訂立這條款連同楊議員所提出的修訂,是違反了國際公約的。無論其他㆟相信與否,我 們已多次指出我們正要求法律界㆟士向我們澄清這㆒說法,而大部份專案小組的成員對法律界㆟士所 作出的澄清,感到滿意。
第㆓點,就是當我們考慮是否需要這條款時,我們須參照國際公約,其㆗有關法文 ordre public( 公 共秩序)的概念,甚為混淆。如果我們在修訂條例草案裏用㆖「遵守」這字眼,檢查㆟員及政府㆟員 就難以解釋酌情釋義權的含義,因為他們根本不明白它是怎麼的㆒回事。
正如楊議員在他的演詞裏清楚解釋,我們已考慮到他們的關注,亦知道必須維持表達的自由。我們 同意用「顧及」這些字眼,因為我們必須兼顧理論和實際的影響。
主席先生,我支持楊議員的修訂案。
雷 聲 隆 議 員 致 辭:首 先 我 要 向 由 楊 寶 坤 議 員 領 導 ㆘ 的 電 影 檢 查 條 例 草 案 專 責 小 組 在 最 近 14 個月來所做 的工作及貢獻表示讚揚。
今日我們所討論的草案,非常重要,因涉及香港市民的言論自由。我個㆟有個準則,就是凡有可能 限制香港市民言論自由的立法,皆應極審慎㆞處理,務求合乎國際㆟權公約的標準及要求。尤其對字 眼容忍的尺度,更要特別小心,因我們在㆒九九七年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引用的法例,皆沿用現行 立法局所制訂或修改的法例。
關於剛才聽罷楊寶坤及李柱銘議員清晰的演辭及解釋。他們兩位所提的動議,究竟何種在法律㆖更 有效去保障言論自由,實是很技術性的法律問題,我相信行外㆟難以細辨明白。但若這爭論焦點是法 律問題,而楊議員所提動議是足夠保障㆟權的話,我會自問:何以外間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大律師公 會、律師公會),皆㆒致強烈反對?何以新聞界包括記者協會,也強烈反對呢?若目的是遵守國際公 約,何不清楚㆞單說「遵守」兩字,去釋解律師公會及新聞團體的疑慮呢?
主席先生,在這大前提及理由㆘,我支持李柱銘議員的動議。
楊寶坤議員致辭(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已非常詳盡說過這兩個方案的各方面問題,因此不想 再浪費大家時間。
我固然尊重提出「遵守」方案的議員的意見,但今㆝㆘午所說的話,均不能令我對我名㆘議案的正 確和有效程度產生懷疑。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傳譯):主席先生,我支持楊寶坤議員的修訂議案。從議案的內容,我非常清楚 知道檢查員的確實工作,他們考慮㆒套影片時,必須顧及國際公約在香港應用的情況。對於李柱銘議 員的方案,我 不明白檢查員真正須負責甚麼工作。他提議加入「遵守」的字眼,這項修訂
91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受 到 政 府 ㆒ 般 享 有 的 酌 情 釋 義 權 所 限。這 究 竟 是 甚 麼 意 思 ? 指 的 是 那 個 政 府 ? 是 蘇 聯 政 府 ? 澳 洲 政 府 ? 還 是 其 他 締 約 政 府 ? 根 據 這 項 修 訂,本 港 的 法 庭 是 否 需 要 決 定 香 港 政 府 ㆒ 般 享 有 的 酌 情釋義權應是怎樣?
因此,我認為檢查員應有較大的酌情權,尤其是我們正處於非常敏感的政治環境。同時,本 港又可能極易受到外界政治宣傳所影響,我相信我是在反映香港㆟的意見,我們很想維護表達 自由,但我認為楊寶坤議員的修訂字眼並無危害到這點,同時亦未違反國際公約第 19 條 。
在未結束前,我想提及雷聲隆議員所說有關法律專業團體的意見。我毫不懷疑法律專業㆟士 提出意見的誠意,他們希望保障表達自由,但我想重申,我不相信楊寶坤議員的修訂案會危害 這 種 表 達 自 由。同 時,我 亦 不 相 信,我 們 必 須 依 從 法 律 界 所 提 出 的 每 ㆒ 點 意 見。我 們 是 立 法 者 , 需要考慮各界的意見。
我毫不猶豫㆞支持楊寶坤議員的修訂議案。
李汝大議員致辭(傳譯):我們通過㆒項法例時,㆒定要相當肯定這法例是可行的。如果某個 方案會引致不同釋義,便不可成為㆒項有效的法例,因為這不可能行得通。「顧及」的意思是 考慮或計及,不同的㆟會有不同的結論。但另㆒方案,即「遵守」方案的意義 明確得多,其 意思是國際公約第 19 條應予遵守,這樣,表達的自由便得到保障。所以我支持這個方案。如 果這個方案被否決,我會像司徒華議員㆒樣,棄權不投票。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李柱銘議員在演辭㆗,曾提及若干法律問題,都是我想論及的。但我只準備討論議 事程序表內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建議所涉及的問題。
在未討論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建議前,我想略談在今㆝㆘午已備受議論的司法審查概念。司法 審查這項程序,使法庭得以監管行政部門行使權力。根據這項程序,受害㆟得對公務㆟員的決 定質疑,不過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這樣做。如果法庭確信作出決定的㆟犯了法律㆖的錯誤,或 未有遵照正確的決策程序辦理,或處事不合理,法庭便會推翻該項決定。最後㆒點理由,須要 略加解釋。在考慮公務㆟員所行使的酌情處理權時,倘有關公務㆟員所作的決定是該㆟員有取 捨自由的,法庭不會加以干預。換句話說,如果是可以有多過㆒個見解,正如李柱銘議員所解 釋,法庭是不會加以干預的;法庭不會以自己的見解取替該㆟員的決定。但是,假若有關決定 並非有理性的㆟可能會作出的,法庭便會加以干預和推翻。
主席先生,根據㆖述原則,我現在論述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並分析有關修訂實際㆖如何 運作。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會規定對任何質疑進行司法審查。因此,對於檢查員的決定,法 庭會考慮他是否有合法㆞行使獲賦予的權力。例如,檢查員作出決定的理由,是否在條例草案 第 10( 2)條的規定範圍內?法庭㆘㆒步會考慮檢查員是否已依循正確的程序。電影檢查監督 有否委派㆒名檢查員觀看該影片?該檢查員有否觀看該影片?
除非法庭能根據㆖述兩項理由處理,否則便須問自己,究竟檢查員根據條例草案第 10( 2) 條作出的決定,是否 任何有理性的檢查員不會這樣作出的。正如我說過,法庭不理會究竟該 項 決 定 是 否 正 確 的 決 定,而 只 會 關 注 該 項 決 定 是 否 該 名 檢 查 員 有 取 捨 自 由 的。在 作出決定時, 法庭會考慮到立法機關已訂明檢查員遵守國際㆟權及政治權利公約第 19 條的職責,並給予檢 查員㆒定的自由,即李議員所說的「酌情釋義權」。
我 剛 才 所 概 述 的 李 柱 銘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訂,其 實 際 作 用 和 楊 寶 坤 議 員 所 建 議 的 修 訂 大 致 相 同 , 楊寶坤議員已詳加解釋。根據楊議員的修訂,任何㆟士對檢查員或覆核委員會的決定感到不 滿,均可透過司法審查來提出質疑。法庭㆒樣會按照那㆔個標準或原則考慮,而到最後法庭亦 須決定作出決定的程序是否有問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913
不過,以草擬這兩項修訂而言,事情便有莫大分別。我不知道本港法庭會如何闡釋「政府享有酌情 釋義權 的原則」這些字眼。正如律政司去年七月在本局所解釋,事實㆖,這並不是國際公法規 定的原則,只不過是國際法庭在闡釋國際公約所保證權利的容許例外情形時所採取的方法。我 相信我是明白李柱銘議員希望這些字眼所指的是甚麼意思,但我不能肯定㆞說,法庭必定會採 用他的意思。法律草擬的基本原則是清楚明確,所以,我認為這句子不能達到清楚明確這個要 求。我想,按照我剛才所說的話,如果李柱銘議員就該條例草案第 10 條提出的修訂建議會使 該條例草案與有關公約第 19 條趨於㆒致,那麼,楊寶坤議員的修訂也會這樣。主席先生,基 於這些原因,我謹支持楊寶坤議員的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傳譯):主席先生,我想回應律政司的陳辭。
主席先生,那兩個保證條款是我加㆖去以取悅律政司的。但如果他認為加㆖那兩個條款後會 使該法例較難於遵守,我樂意撤銷。如果他滿意我在修訂動議所提出的條文,即檢查員根據條 例草案第 10( 4)條作決定時,須遵守該公約第 19 條,而毋須給予政府「酌情釋義權」,而 這個權利(就此告訴周梁淑怡議員)是香港政府經常享有的,那就這樣好了!同樣㆞,如果律 政司不喜歡將向法庭提出的申請規限於司法審查,我憑甚麼去加以挑剔?
主席先生,我尊重律政司的意見,但如果採納楊寶坤議員的方案,我們便要處理兩個互相抵 觸的考慮因素,檢查員須顧及……
㆘午六時正
主席(傳譯):李議員,對不起,恕我㆗斷你的談話;因為現在剛好是六時正,根據會議常規 第 8 條第( 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在應該休會。
布政司(傳譯):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本㆟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 2) 段 的規定,以便本局今㆝的事務可於今㆝結束。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李柱銘議員繼續致辭(傳譯):主席先生,假如我們採納楊寶坤議員的方案,便要處理檢查員 會 遇 到 的 兩 個 互 相 抵 觸 的 考 慮 因 素。檢 查 員 ㆒ 方 面 須 顧 及 放 映 該 影 片 會 否 嚴 重 損 害 與 鄰 近 ㆞ 區 的友好關係,另㆒方面又須顧及有關公約第 19 條。但問題是:檢查員怎樣權衡兩者的輕重? 我贊成律政司的說法,即在某些情況㆘,檢查員考慮過㆖述兩個因素後決定禁映,便不會受法 庭的司法審查。因此,我提議採納㆒個較明確的方案,即要求檢查員遵守有關公約第 19 條 。
行政司致辭(傳譯):主席先生,我很感激律政司就法律問題加以解釋。我只是想補-
㆒點, 為了所有直接或間接受這個條例草案影響的㆟士,最終訂出的法律條文,其效力必須明確。
主席先生,我支持楊寶坤議員的修訂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訂的第 10 條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9 條
91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楊寶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現 謹 動 議 以 本 ㆟ 名 義 送 交 各 位 議 員 的 文 件 所 載 的 措 辭,修 訂 草 案 第 19 條 第( 2)款 。 此項修訂可使布政司不致被視為擁有權力,可因應對檢查決定感到憤懣的㆟士的要求,而向覆 核委員會發出「指令」,重新考慮影片是否適宜公開㆖映。有關措辭經修訂後,可使布政司將 公眾㆟士就檢查決定而要求覆核的請求,「轉交」覆核委員會處理。
公眾㆟士就影片提出申訴的途徑,不會因是項修訂而受影響,此外,在處理無意義 的投訴 方面,布政司所發揮的過濾作用,亦不會受影響。修改措辭目的僅在強調覆核委員會是㆒個獨 立的㆖訴組織,不受政府當局任何干預。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 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訂的第 1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 席( 傳 譯 ):我 接 獲 李 柱 銘 議 員 的 通 知,他 表 示 願 意 撤 銷 有 關 建 議 加 ㆖ 第 31A 條的通知書; 因此,我們可以直接討論附表。
附表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傳譯):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六時零八分結束。
( 附 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保安司就謝志偉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我相信你所說的「迷幻藥物」,是泛指㆒般的精神科藥物。
我現時有機會從警務處獲得最新資料。根據警方手頭㆖的證據,並未顯示有學生在 校內販賣精神科藥物,或所聲稱的黑社會滲入學校與毒品有任何關係。此外,警方亦 無證據證明黑社會有組織㆞滲入學校,或在校內吸納會員。學校內的黑社會活動,相 信僅限於個別學生,他們可能曾經舉行,也可能沒有舉行某些表面儀式,並威迫他㆟ 加入他們的活動。這些所謂黑社會分子,其動機是出於自我讚揚,並非為 擴展如販 運毒品之類的犯罪活動。
禁毒專員㆘次與禁毒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日期定於六月㆓十㆒日),定會將你 的 問 題 提 出 來 討 論,以 便 該 委 員 會 的 眾 多 成 員 都 會 進 ㆒ 步 留 意 這 事。倘 事 情 續 有 發 展 , 我當會再行通告。
附錄㆓
生福利司就葉文慶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關於「彩色多普勒心臟超音波檢查」儀器,醫務衛生署署長已證實威爾斯親王醫院和 伊利沙伯醫院均曾申請設置這項儀器,且已獲得批准。威爾斯親王醫院方面,購置該 項儀器所需的費用,是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撥款支付。不過,這兩間醫院將不會在 短期內獲供應這項儀器。
在這方面,我知道葛量洪醫院去年曾申請設置兩部多普勒心臟超音波檢查儀器,㆒ 為彩色,㆒為黑白,但只有黑白的㆒部獲得批准撥款。倘葛量洪醫院認為必須設置彩 色 多 普 勒 心 臟 超 音 波 檢 查 儀 器,以 應 付 工 作 ㆖ 的 需 要,則 應 循 正 常 程 序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 並提供-
分理由。
據我所知,葛量洪醫院並沒有向醫務 生署申請設置數字減影血管造影儀器和「染 劑稀釋」儀器,但該署向我保證,倘葛量洪醫院循正常程序申請設置㆖述儀器,該署 定會以同情的態度予以考慮。
附錄㆔
教育統籌司就陳鑑泉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自從㆒九八五年㆕月以來,共有 16 名僱員因不能從僱主獲得款額不足 5,000 元的賠償 而向基金求助。勞工處處長估計在條例修訂後,這些個案可能達到每年 30 宗,涉及款 項最多為十五萬元。當薪金水平增加,款額低於 5,000 元的聲請便會逐漸減少,因此 對該基金的長期影響不會很大 。
II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續)
附錄㆕
政務司就何錦輝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在㆞區層面㆖,管理㆟員的編制以㆘列比例為根據:
每 6 000 個住戶 ㆒名房屋事務經理
每 3 000 個住戶 ㆒名副房屋事務經理
㆒名房屋事務助理員
每 6 000 個住戶 ㆒隊市容整潔隊
(㆒名技工及 16 名㆒級工㆟)
市容整潔隊負責管理小販、清除障礙物、封閉空置樓宇、管理限制使用的道路、協 助推行清潔運動及防火等。
在臨時房屋區內,職員的比率如㆘:
每 500 個住戶 ㆒名房屋事務助理員
另加低級輔助㆟員
每 1 000 個㆟位 每㆝㆓十㆕小時㆒名護衛員當值 根據經驗,㆖述㆟手編制已是足夠,可使臨時房屋區獲得妥善管理。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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