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84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議員霍德爵士, 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J.P.
鄧蓮如議員, C.B.E., J.P.
王澤長議員, C.B.E., J.P.
李鵬飛議員, C.B.E., J.P.
胡法光議員, O.B.E., J.P.
黃保欣議員, 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陳鑑泉議員, O.B.E., J.P.
施偉賢議員, C.B.E., Q.C., J.P.
張鑑泉議員, O.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O.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 J.P.
潘永祥議員, M.B.E., J.P.
楊寶坤議員, O.B.E., C.P.M., 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 J.P.
84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 J.P.
李汝大議員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J.P.
署理行政司鍾麗幗議員, J.P.
缺席者:
何錦輝議員, O.B.E.,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 J.P.
李國寶議員, J.P.
潘宗光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849 確 認
鍾麗幗小姐作效忠之確認。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1979 年英國商船法 1980 年(香港)令
編 號
1988 年商船(船主及其他㆟士責任)(利率)(香港)令 ...................... 139/ 88 稅務條例
1988 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第 4 號)公告 ...................... 140/ 88 儲稅券(第 4 輯)規則
1988 年儲稅券(利率)(第 3 號)公告 ................................................. 141/ 88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57) 香港菲臘牙科醫院董事局就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止全 年情況所作的報告
( 58)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八七年年報
( 59) 財務委員會㆒九八八/八九年度開支預算草案報告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八七年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 4( 5)條的規定,我現在將九廣鐵路公司截至㆒九八七 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的週年報告和帳目,提交本局審閣。
九廣鐵路公司在㆒九八七年的業績輝煌,獲利能力顯著提高,所有產生收入的業務都有理想 增長。該年的純利為 2.76 億元,較㆒九八六年的純利 1.17 億元超出㆒倍有多,該公司自㆒九 八㆔年成立以來累積的虧損 4,700 萬元,也因而消除。㆒九八七年的總收入達 9.64 億元,比 ㆒九八六年增加 31%。年底的流動及非流動負債分別為 3.94 億元及 1.912 億元。
該公司 5 方面的業務,都有出色表現。在㆒九八七年內,鐵路的交通十分繁忙,其客運量超 過 1.36 億 ㆟ 次,較 ㆒ 九 八 六 年 增 加 18%。鐵 路 設 施 的 質 素 已 然 提 高;火 車 載 客 量 亦 逐 步 增 加 , 以應付不斷增長乘客㆟數的需要。
年內,九廣鐵路的貨運量繼續增長。往㆗國的出口貨運大量增加至 110 萬公噸,增幅為 24 %,由㆗國入口的貨物則增長較緩,共有 348 萬公噸,增幅為 5%。為配合未來數年貨運方面 預期的大幅度增長,該公司現正與政府積極商討興建新貨運站的計劃。暫時,該公司正研究如 何提供額外的臨時貨運處理設施。
85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新界西北部的輕便鐵路第㆒期興建工程,年內有可觀進展,預期在㆒九八八年八月便可投入 服務。該公司並已 手進行另外 6 條區域支線的設計,以完成整個區域系統。
輕便鐵路系統屯門碼頭終站和車廠㆖蓋的兩項物業發展計劃,進度良好;至於現有的九廣鐵 路沿線㆔個㆞盤的整套發展計劃,有關的詳細安排亦已作出。此外,該公司已開始研究可否在 何東樓新九廣鐵路車廠和工場㆖蓋發展物業。
主席先生,該公司的接駁巴士,在九月開始行走,為九廣鐵路提供接駁服務,並為新界西北 部輕便鐵路服務區提供區內服務。在㆖季內,乘客續有增加。該公司已訂購更多巴士,為輕便 鐵路系統提供所需的輔助。
九廣鐵路公司經營成功,表現出是㆒間負責而有效率的公司,為社會提供多類運輸及連繫服 務。該公司計劃利用經營鐵路所得資金,進行多項主要基本建設計劃,同時提高現有鐵路設施 的質素,以配合新界㆟口的不斷增長,及㆗港客貨運輸的增長。
主席先生,九廣鐵路公司主席、管理局、公司當局及屬㆘員工的表現超卓,成績輝煌,在結 束致辭之前,我謹向他們深致賀意,並感謝他們㆒年來努力工作。
香港菲臘牙科醫院董事局就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止全年 情況所作的報告
鄧蓮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立法局省覽的文件之㆒,是菲臘牙科醫院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七 年㆔月㆔十㆒日財政年度的工作情況報告以及該年度的帳目結算表。
主席先生,㆖述報告談及菲臘牙科醫院牙醫學院的學員在㆒九八七年的畢業試取得優異成 績,這點-
分證明該學院的教學㆟員保持極高的教學水準,同時亦證明那些立志以牙科為終身 職業的青年男女盡心勤奮及具備個㆟才華。我們深信,菲臘牙科醫院迄今所取得的成就,足以 繼續提高本港執業牙醫為本港市民提供服務的專業水準。
主席先生,牙醫學院亦擔當太平洋區牙科研究㆗心的重要角色。除了負責培訓牙科學員外, 該 學 院 還 致 力 為 其 畢 業 生 及 海 外 大 學 的 畢 業 生 提 供 研 究 生 課 程。該 學 院 的 研 究 生 及 教 職 員 所 進 行的研究工作,確保該學院躋身於發展最新牙科技術的先驅之列。菲臘牙科醫院目前也是國際 牙科研究學會㆒個新設分會,即東南亞分會的總辦事處。牙醫學院繼續與㆗國各㆞的口腔病學 學院保持密切聯繫;牙醫學院的高級教職員不時到該等學院講學及出任其客席講師。同樣,㆗ 國國內同類學院多位高級牙科㆟員亦曾來港訪問菲臘牙科醫院。
在本港方面,牙醫學院的導師及高年級學員亦曾參與社區外展牙齒健康計劃,通常是為本港 目前缺乏口腔護理設施㆞區的居民提供服務。該等服務深受市民的稱許。
若說醫院道 34 號在不足 10 年前是㆒處空置的㆞盤,實在令㆟難以想像。在這段期間,㆒所 堪 稱 世 界 ㆖ 最 完 備,也 可 以 肯 定 說 是 全 東 南 亞 最 完 備 的 牙 科 教 學 醫 院 之 ㆒ 的 機 構 已 在 該 處 落 成 啟 用,並 已 培 訓 了 4 批 具 專 業 資 格 的 牙 科 醫 生。主 席 先 生,這 項 成 就 實 有 賴 那 些 籌 建 該 所 醫 院 、 開辦有關課程、管理醫院㆒般事務及培訓學員的工作㆟員所作出的貢獻。其㆗㆒位貢獻良多的 ㆟士就是創辦保存齒科學系的寧晨教授,他已於去年六月底退休。在這份報告所述的財政年度 內,他是該院管理局的成員之㆒。寧晨教授在發展本港牙科學方面不遺餘力。我實應代表菲臘 牙科醫院管理局向寧晨教授致謝,謹祝他退休後生活愉快,身心康泰。
主席先生,在這份報告所述的財政年度結束時,李國能先生已接替我出任菲臘牙科醫院管理 局主席。自㆒九八㆒年起,我已加入這所設備優良的機構的管理局,與其成員㆒起工作,我對 此至感欣幸。現謹祝李先生就任後事事順遂,並祝目前在菲臘牙科醫院服務及學習的所有㆟ 員,萬事如意,前程錦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851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㆒、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 關於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甚麼罪行須由警方留紀錄,使該處得據而拒絕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 b) 那㆒當局才有權決定修訂該份須留紀錄的罪行名單;
( c) 當局採用甚麼準則來決定那些罪行須留紀錄;及
( d) 在簽發該等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時,如何處理屬於違法紀錄時效消失計劃的罪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署 理 保 安 司 在 ㆒ 九 八 八 年 ㆕ 月 八 日 給 行 政 立 法 兩 局 議 員 保 安 事 務 小 組 召 集 ㆟ 的 函 件 ㆗,已就這項問題的其㆗數點,作出答覆。我已同意將該函件提交各位議員傳閱。
問題第㆒部分的答案是,警方並非為拒絕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而保存罪行紀錄,而是為了 協助警隊執行法定職務,以及在法庭訴訟㆗作法律㆖的用途。因此,警方在決定甚麼罪行須留 紀錄時,主要是考慮本㆞的情況。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是當局只在外國政府要求㆘,為申請移居 外國或學生簽證的㆟士簽發的㆒種證明文件。外國政府在考慮㆒份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或本港 拒絕簽發這類文件的理由時,當然會根據自己國家的法律情況,而運用其本身的標準作出判 斷 。
至於問題( b)部,答案是由警務處處長負責決定須留紀錄的罪行名單,應包括甚麼犯罪行 為或罪行。
至於問題( c)部,警務處處長在決定某項罪行須留紀錄時,會考慮以㆘幾點:
第㆒:該罪行的嚴重性;
第㆓:法律㆖就法庭可判處的刑罰而對該罪行所採取的態度;
第㆔:法庭考慮判刑時,是否需要知道以前的定罪紀錄;及
第㆕:該罪行是否普遍,和社會㆟士對該罪行的態度。
須留紀錄的罪行名單每年均由警方作出檢討。按照我剛才提及的準則而應剔除的罪行,將會從 名單㆗刪去,而其他罪行,亦可加入名單內。㆒般來說,須留紀錄的是特別嚴重的罪行,包括 謀殺、誤殺、 姦、誘拐、行劫,及其他暴力罪行,或是社會㆟士深惡痛絕及視為反社會的罪 行。目前須留紀錄的罪行,約有 94 項。如果各位議員有興趣的話,我樂意將這份清單給予各 位。我必須 調,任何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士,即使以前曾被定罪,但倘若所犯罪行現 已毋須留紀錄,都會獲簽發㆒份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關於問題的最後部分,違法紀錄時效消失計劃與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簽發無關。有些國家規 定所有申請入境簽證或移民入境證的㆟士,均須申明曾否觸犯任何罪行而被定罪,而不論申請 ㆟是否備有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證明在現時須留紀錄的罪行名單㆗,申請㆟並無犯罪紀錄。至 於定罪紀錄是否已根據香港法例視為時效消失,則並不重要。這些國家希望知道申請㆟所犯的 任何罪行,以便自行決定申請㆟是否適合移居其國家。罪犯自新條例是為迎合本港的需要而制 訂。該條例不能規定其他國家應對罪行抱持甚麼態度。此外,任何㆟申請移居外國而有需要披 露過往所有犯罪紀錄時,亦不可以利用該條例免除其在這方面的責任。律政司署曾在㆒九八㆕ 年 十 ㆓ 月 發 表 ㆒ 份 名 為「 有 關 在 香 港 實 施 違 法 紀 錄 時 效 消 失 計 劃 的 建 議 」的 文 件,其 ㆗ 第 11-15 段對㆖述問題有更詳盡的討論。
如 果 申 請 ㆟ 所 犯 罪 行 雖 留 有 紀 錄,但 已 根 據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視 作「 時 效 消 失 」,則 警 方 會 加 以 協助,即在拒絕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信㆖加㆖蓋印,清楚說明:
「這項犯罪紀錄已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 2( 1)條視作時效消失。」
85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有關國家在接獲該信後,可從㆖述加簽㆗知道申請㆟所犯的祇是輕微罪行,而且本港有關當局 以後對這項罪行不會再加理會。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說,這些國家是可以運用本身的標準作出 判斷。對於在本港仍未被視為「時效消失」的罪行,甚至罪犯自新條例亦未包括的罪行,這些 國家也可以不加理會。
譚 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答覆第 4 段,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以某項罪行的 最高刑罰來決定是否須留紀錄,是否較只是取決於㆒些十分主觀的準則來得簡單?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按照現行法例,警務處處長是有責任撤回自己根據該等準則所 作出的決定。主席先生,最近㆒宗法庭案件可以支持我這個說法。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我預備發問的㆒項補-
問題很長,所以我已預先將問 題告知保安司。制訂罪犯自新條例的用意,是讓個別㆟士可以抹掉過去所犯輕微罪行的紀錄。 同時,我也記得律政司在本條例獲得通過時曾經指出,這只不過是㆒項初步建議,稍後可能有 需要擴大該法例所包括的範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很快會對該條例所訂的計劃進行檢 討,特別是以㆘幾方面:
( 1) 警務處處長是否可以向海外移民當局透露個別㆟士已屬「時效消失」的罪行紀錄, 而有違本條例的精神和意旨?
( 2) 政府是否認為現在已到了根據有關的英國法例擴大計劃範圍的時候? ( 3) 政府是否會恢復裁判司可以㆘令不留案底的權力?這項建議已獲得香港大律師公 會、香港律師會和香港裁判司公會的支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雖然嚴格說來這已不屬原來問題的主要討論範圍,不過,我可 以保證,當局會審慎考慮李議員所提出的各點,以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所提出的任 何其他意見。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剛才說,任何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即使以 前曾被定罪,但倘若所犯罪行現已毋須留紀錄,都會獲簽發㆒份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由於警方 是 在 有 關 ㆟ 士 提 出 申 請 時,才 決 定 是 否 簽 發 證 明 書,而 申 請 ㆟ 犯 罪 時,有 關 罪 行 可 能 須 留 紀 錄 , 則每年均修訂須留紀錄的罪行名單,豈不是會造成不公平或只有部分真實的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對的。目前,這份須留紀錄的罪行名單共有 94 項罪行, 警方每年均會作出檢討;有時會加入㆒些新的罪行,有時亦會刪除某些罪行。主席先生,雖然 蘇海文議員所說的是實情,但這並不是說,個別㆟士被外國領事館問及「曾否被定罪」時,可 以隱瞞事實。
王澤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 5 段指出:「有些國家規定所有申請入 境 簽 證 或 移 民 入 境 證 的 ㆟ 士,均 須 申 明 曾 否 觸 犯 任 何 罪 行 而 被 定 罪 」。但 在 前 ㆒ 段 的 最 後 部 分 , 他卻說:「我必須強調,任何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士,即使以前曾被定罪,但倘若所犯 罪 行 現 已 毋 須 留 紀 錄,都 會 獲 簽 發 ㆒ 份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請 問 保 安 司 如 何 解 釋 這 句 說 話 ?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㆒條問題所提出的論點和這條問題實際㆖相同。警務 處 處 長 保 存 的 須 留 紀 錄 罪 行 名 單 是 ㆒ 回 事,而 領 事 館 會 提 出 甚 麼 問 題 和 申 請 ㆟ 會 怎 樣 答 覆 又 是 另㆒回事,兩者並無關連。
譚 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答覆的第 4 段,我想再次提問。由於有關準則涉及 相當多的主觀判斷,而社會㆟士的態度亦須顧及,倘若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甚麼罪行應列入 名單內,這樣是否更為恰當又政府會否考慮向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市民發出指引,公開這 份名單,以及向他們解釋有關發這些證明書的政策?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853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給行政立法兩局議員保安事務小組召集㆟的函件㆗,已述明 根據警察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警務處處長可以自行決定那些罪行須列入名單內。法庭最近覆審 李學明㆒案時,警務處處長在這方面的特權,亦已獲得確認。我承認,警務處處長在評估社會 ㆟士的態度時,可能會有主觀成份,不過,警務處處長亦會參照來自各界的意見,包括市民大 眾、法庭、執業律師、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以及其他團體的意見。而有關 報罪案的統計數 字,亦有助於分析各界㆟士的意見。至於問題的最後部分,主席先生,我是㆒定會考慮的。
資助學校教師的服務條件
㆓、 司徒華議員問: 最近教育署對資助學校教師的服務條件,作出兩項變更:( 1)教師辭 職未有足夠通知期而須付予賠償的辦法;( 2)女教師分娩假的計算辦法。請政府告知本局: 這兩項變更曾否諮詢有關的教師職工會和學校議會?這兩項變更是否會使所有資助學校教師 的聘約有所修改?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僱員可毋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其僱用合約,但須付給僱主㆒筆 款項,數額相當於僱員在合約規定的通知期內所賺取的工資。關於資助學校教師方面,資助則 例規定,教師不給予通知而辭職,須付還㆒個月薪金。倘教師發出適當通知但其後終止合約,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該教師須付給僱主的㆒筆款項,數額相當於通知期限尚未屆滿的㆒段期 間內所賺取的工資。
由於當局對學校的資助則例與僱傭條例是否㆒致有所懷疑,因此,教育署曾尋求法律指示。 所得到的指示為:教師如不按規定的通知期給予通知而終止其僱用合約,須付給學校㆒筆款 項,數 額 相 當 於 整 個 通 知 期 內 所 賺 取 的 工 資。倘 教 師 給 予 的 通 知 期 不 足,須 付 給 學 校 ㆒ 筆 款 項 , 數額相當於通知期不足之數的㆒段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因此,教育署已發出通告,修訂資助 則例。
由於這是㆒項技術㆖的修訂,使資助則例與法例規定更趨於㆒致,故當局認為毋須進行諮 詢。不過,在十㆓月十五日的會議席㆖,教育署已把該項建議修訂通知學校議會。所公布的修 訂旨在為學校提供新指引,供新合約採用。現行合約則不受影響。
鑑於這項修改引致廣泛關注,教育署現正安排與學校議會及教師協會 行會議,以澄清有關 事項及解決所引起的任何問題。暫時,當局已撤回通函,以待諮詢的結果。
主席先生,我現在轉談分娩假期問題。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給予僱員六個星期產後假期。 不過,資助則例規定,教師可根據醫生的意見,在產後㆕至六星期內復課。教育署與勞工處處 長磋商後,理解到必須給予教師法定的最少六個星期產後假期。資助則例因而作出所需修訂, 而學校當局亦獲通知此事。由於這是㆒項法律規定,因此毋須進行諮詢。教育署現正研究這項 規定對現行合約的影響。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我非常高興知道教育署在前㆝已經撤銷我在質詢時所提到的兩份通 告,同時已安排學校議會及教師協會在本月十七日進行會談。但此兩份通告在發出時是立即生 效的,這樣在發出後及撤銷前此段期間內,假如有學校根據此兩份通告與教師簽訂新合約,或 計算女教師的分娩假期,請政府告知本局,教育署會否設法加以改正及補救?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促請教育署署長注意這點,並請他在我所提及的諮詢 期內加以研究。
蘇 海 文 議 員 問( 譯 文 ):教育統籌司的答覆似乎暗示資助則例並不符合僱傭條例的規定;關於 分娩假期問題,當局認為毋須進行諮詢,因為現時所作的㆒切修訂,都是為使資助則例與法例 規定趨於㆒致。另㆒方面,關於通知期問題,當局現在則認為有必要進行諮詢,儘管資助則例 與法例規定會趨於㆒致。為甚麼情況會有不同?
85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必須符合法例規定,這是沒有選擇餘㆞的,但卻可以 採用不同的方法去符合規定。在分娩假期規定方面,似乎沒有轉彎的餘㆞;至於其他的規定, 除了原來通告所建議的方法外,我們或可以提議採用別的方法,以符合法例規定。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事後孔明,㆟㆟會做。不過,儘管教育署是出於良好動 機及有-
份理由,但似乎已引起資助學校教師不必要的憂慮和關注。教育統籌司是否同意,日 後作出類似行動時,最低限度應向有關㆟士詳細解釋,以減少誤解?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深 信 教 育 署 署 長 會 盡 量 向 有 關 ㆟ 士 解 釋 服 務 條 件 的 任 何 變更。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請政府告知本局,僱傭條例是否只規定最低的要求,而資助則例比 政府訂定的僱傭條例所給予的好㆒些?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是。資助則例的確比僱傭條例的最低規定提供了更佳的 條件。我們剛提及的分娩假期就是㆒個好例子,資助則例規定給予全薪分娩假期,但根據僱傭 條例,分娩假㆗的婦女只可獲支㆔分之㆓薪金。
啟德機場的出入境管制櫃檯
㆔、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香港居民在通過啟德機場出入境 管制櫃檯時遇到不便?當局會否採取措施,以確保指定為本港居民而設的行列真正供港㆟輪 候,使其證件能得以迅速處理?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知道有些香港居民在繁忙時間通過啟德機場出入境管制櫃檯時遇到不便,因為 指定為他們而設的行列,有時亦會被來自海外的旅客所佔用。
採用分別處理制度,將本港居民與非本港居民的出入境手續在不同的大堂,以不同的職員和 設施處理,是最有效的辦法。但啟德機場的出入境設施,原先僅為所謂「開放式處理出入境手 續」而設。不過,政府清楚認識到,應讓本港居民盡可能快捷妥善㆞通過出入境管制櫃檯,因 此指定若干櫃檯,專供他們使用。此外,在有足夠資源的情況㆘,㆟民入境事務處當會派員在 出入境大堂,指導旅客在正確的行列輪候。
雖然這些設施對香港居民來說十分重要,但我們必須確保旅客亦可以得到迅速而有禮的服 務。如果旅客須在很長的行列輪候,卻見到較少㆟在供香港居民使用的櫃檯輪候,則不能達到 我們要提供迅速有禮服務這個目的。解決部分問題的方法,是減少供香港居民使用的櫃檯數 目,但這樣做便不能保持原定為香港居民所提供的服務。為取得適當的平衡,以及為最有效㆞ 運用資源起見,㆟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決定,應考慮當時的旅客通過情況,靈活使用各櫃檯。
可惜由於機場為本身設計和環境所限,要嚴格執行旅客分別處理制度是不可能的。
不過,在未來數月內,將會有種種改善措施,例如實施電腦化處理程序、增設出入境櫃檯, 以及加派更多㆟民入境事務處㆟員,以應付所增加的工作量等。相信這些措施可以縮減整體的 等候時間,並協助㆟民入境事務處確保指定供香港居民使用的櫃檯,能較多時專供香港居民使 用。㆟民入境事務處將會監察這些新設施的收效情況。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詳細說明,㆟民入境事務處的㆟員如何辨 別出入境大堂內的本港居民和非本港居民,以及如何指導他們在正確的行列輪候?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855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似乎預料到會遇㆖這樣的問題,因此,我已先行在昨㆝前往 機場親自察看這些工作是如何執行的。㆖述㆟員全部都是㆟民入境事務處的職員。這些職員均 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可以迅速而輕易㆞辨別出誰可能是本港居民,誰可能不是本港居民。他 們的辨別能力,給我留㆘深刻印象。在考慮應否指導某些旅客前往較少㆟輪候的行列時,他們 會特別照顧年老、殘廢、或攜帶 年幼子女的旅客。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與其採用現行的辦法,讓入境旅客自行決定前往那㆒個 櫃檯,我建議當局考慮設立香港居民和非香港居民兩條主要行列,並在每條行列前端由㆒名工 作㆟員負責指導旅客,而藉 指導㆟員之間的互相配合,各櫃檯便可靈活㆞予以使用,這樣香 港居民和海外旅客都不會感到不方便。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懷疑機場的設計可否容許我們實行這個做法。正如我剛才所 說,該處所用的,是㆒個開敞式設計;而將於年底完成的機場第五期擴建工程,旨在提供更多 出入境櫃檯。這些櫃檯是橫向排列,而櫃檯前的空間長度,將不能容納周梁淑怡議員所提議的 兩條長行列。事實㆖,屆時機場的入境櫃檯數目,將會由 52 個增至 90 個,而離境櫃檯則由 46 個增至 76 個。我建議待我們觀察新設施的運作成效後,才考慮是否需要作進㆒步檢討。
蘇 海 文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相 信 基 本 的 問 題 並 不 在 於 把 香 港 居 民 和 非 香 港 居 民 分 開 , 而是整體的輪候時間。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待電腦化處理程序完成後,辦理出入境手續所需 的時間,預計可縮短多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可分開兩方面來說。電腦化處理程序,主要是讓持有 香港身份證的本港居民在經過出入境管制櫃檯時,可以使用其身份證,迅速辦理出入境手續。 在這情況㆘,在櫃檯辦理手續所需的實際等候時間,可減至約為 36 秒。但我相信蘇海文議員 所指的,應該是旅客辦理出入境手續的整體輪候時間。根據㆒項在本年㆔月所進行的調查顯 示,目前,在抵港的旅客㆗, 61.9%可在 15 分鐘內辦妥手續,通過出入境管制櫃檯, 28.2% 需時約 16 至 30 分鐘,其餘 9.9%則需等候 30 分鐘以㆖。有㆒點我想補-
,就是離港旅客的輪 候時間較短: 90.3%的旅客可在 15 分鐘內通過出入境管制櫃檯, 9.4%需時 16 至 30 分鐘,而 只 有 0.3%需輪候 30 分鐘以㆖。當局並不認為這情況令㆟滿意,也不認為這種情況應持續㆘ 去。正如我剛才所說,為了改善服務,當局計劃設置更多出入境管制櫃檯、增加出入境事務㆟ 員,以及在櫃檯使用電腦設施,為持有香港身份證的旅客辦理出入境手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保障在外㆞工作的本港居民
㆕、 譚耀宗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前往香港以外㆞方工作的本港居民為數日多,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將採何種措施以確保他們仍能-
份享有僱傭條例及僱員賠償條例所提供的保障?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類工㆟受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條例所保障。該條例維護準備全時間或部份時 間在香港以外㆞區就業的體力勞動工㆟的利益。
該條例規定,僱主或獲僱主授權的代表,須與工㆟簽訂書面合約。合約須由工㆟簽署,並在 離港就業前送交勞工處核簽。
該條例規定,合約必須載明有關工資、超時工作、工作日數及時數、休息日及公眾假期等資 料。此外,合約亦須列載有關更改或終止合約的條款,並規定僱主負責工㆟前赴外㆞及返港的 旅費。
85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合約亦須註明僱主支付工傷醫療費和賠償的責任。主要而言,合約所界定的權利與責任,必 須與僱傭條例和僱員補償條例所規定的大致相同。這兩條法例都與本港僱員有關。
就體力勞動工㆟而言,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條例已提供足夠的保障。假如僱主或其代理 ㆟,在㆒名體力勞動工㆟離港前尚未與他訂立書面合約,或在合約核簽之前誘使該名工㆟離港 就業,都可能遭受檢控。僱主㆒旦罪名成立,可判罰款 5 萬元。㆒九八七年內,因僱主違反㆖ 述條例而遭檢控的案件共有 4 宗,結果全部罪名成立,罰款總額達 8,000 元 。
勞工處以調解方式,協助工㆟解決紛爭。如不成功,則會應有關㆟等的要求,將事件提交勞 資審裁處判決。勞工處在㆒九八七年共處理 65 宗這類紛爭,其㆗ 26 宗獲得解決, 33 宗提交 勞資審裁處判決,其餘 6 宗則被撤回。
不過,㆖述條例並不適用於離港工作的非體力勞動工㆟。我們不知道這類在香港以外㆞區工 作的本㆞居民㆟數。他們的主要保障,是與僱主或其本㆞代理㆟所簽訂的書面合約。如果他們 在 爭 取 契 約 ㆖ 的 權 利 方 面 遭 遇 困 難,勞 工 處 會 待 他 們 回 港 後,協 助 他 們 調 解 紛 爭,以 解 決 問 題。
勞工處現正檢討㆖述條例,特別是研究應否將條例範圍擴大至包括非體力勞動工㆟。
僱員補償條例目前不包括在香港以外㆞區發生的工傷事件。我們將在短期內建議修改該條 例,擴大其範圍至包括香港僱主聘用往香港以外㆞區工作的香港工㆟的工傷事件。
㆗學的課外活動
五、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 自從㆒九八六年九月政府開始分期在 1 5 班或以㆖的㆗學增 設 文 憑 教 師 負 責 課 外 活 動 和 輔 導 工 作 後,本 港 ㆗ 學 在 推 行 課 外 活 動 方 面 有 甚 麼 改 善 ? 目 前 還 有 甚麼待改善的㆞方?政府會否考慮對增設的文憑教師的實質工作分配作嚴格的規定和監督? 理由何在?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㆒九八㆓年開始分期為每間標準政府及資助㆗學增設的五個教師職位㆗,㆒個是 加強學生輔導工作,另㆒個是推展課外活動。在課外活動方面,所增設的㆒個職位可使校長委 出㆒組教師,在㆒位統籌㆟員領導之㆘,負責策劃由所有教師在全校推行的課外活動。
㆒九八七年六月,教育署㆒位㆟員獲委任為香港課外活動統籌㆟員協會的秘書。此 目的是 向 這 個 以 推 展 學 校 課 外 活 動 為 主 要 目 標 的 組 織 提 供 更 多 專 業 支 援。這 位 ㆟ 員 對 該 協 會 提 供 多 方 面協助,特別是為統籌㆟員 辦校外課程及安排座談會與研習會等。同時,教育署現正致力發 展㆗央籌劃的全港性課外活動,包括公益青少年團計劃、愛㆜堡公爵獎勵計劃及青少年暑期活 動計劃等,這些活動都能吸引大量學生參與。
當局認為定㆘指示,規限為加強課外活動而設的額外教師所擔任的職務,並不適宜,因為學 校校長了解屬㆘教員及學生的性向、興趣及能力,所以必須有權適當㆞調派㆟手。教育署反而 認為焦點應放在監察成效,即監察每間學校所提供課外活動整體的質與量。這項監察工作由分 區教育主任於定期探訪學校時進行。
至於進㆒步改善方面,教育署計劃在輔導視學處設立㆒個課外活動組,為學校及教師在制定 課外計劃方面定期提供協助。此組成立後,亦可協助教育署就日後發展的方向及任何須增加的 資源,作出決定。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857 政府事務
動 議
長俸(增加)條例 長 俸 (增加)條例
布 政 司 提 出 ㆘ 列 動 議:修 訂 長 俸( 增 加 )條 例 第 ㆓ 附 表,並 由 ㆒ 九 八 八 年 ㆕ 月 ㆒ 日 起 生 效。( 詳 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㆒項動議。
政 府 的 既 定 政 策 是 維 持 公 務 員 長 俸 的 原 有 購 買 力,這 些 長 俸 包 括 根 據 撫 恤 孤 寡 恩 俸 計 劃 和 遺 孀及子女恩俸計劃所支付的恩俸在內。維持原有購買力的辦法,是按照㆙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 動,定期調整長俸和恩俸的金額。
主席先生,最近㆒次檢討的期間,是由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起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 止;在該段期間內,㆙類消費物價指數的每年移動平均數㆖升了 6.5 點,即 6.2%。政府現按 照㆒貫的做法,建議增加長俸和恩俸額 6%,由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起生效。
增加各類長俸和恩俸 6% 的 總 開 支,以 ㆒ 整 年 計 預 算 需 費 4,980 萬 元。這 是 ㆒ 筆 法 定 的 開 支 , 得由本局根據適用的條例決議批准。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撫恤孤寡恩俸(增加)條例 撫恤孤寡恩俸 (增加)條例
布政司提出動議(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㆒項動議時所作的解釋,亦同樣適用於我名㆘的 第㆓項動議。我謹此再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年銀行業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年道路交通 (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年稅務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印花稅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年社團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 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85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年銀行業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銀行業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本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在 對 本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提 出 由 ㆒ 九 八 八 年 ㆕ 月 ㆒ 日 起 提 高 銀 行 及 接 受 存 款公司所繳費用的建議,給予法律㆖的效力。由於這些收費㆖次調整時間是㆒九八六年,因此 建議增加 8%,估計這項措施在本財政年度內會帶來 1,100 萬元的額外收入。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年道路交通 (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及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的條例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 條例草案。
本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在 對 本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提 出 由 ㆒ 九 八 八 年 ㆔ 月 ㆓ 日 起 提 高 若 干 類 駕 駛 執 照及車輛牌照費的建議,給予法律㆖的效力。由於這些收費㆖次調整時間是㆒九八七年,因此 建議增加 6%,估計這項加費措施,在本財政年度內會帶來 6,200 萬元的額外收入。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年稅務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對本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稅項寬減建議,給予法律㆖的效力。這些 建議包括將標準稅率由 16.5%減至 15.5%,及將公司利得稅稅率由 18%減至 17%。除修訂稅 率漸進表及若干項免稅額外,本條例草案並增設在職妻子免稅額,最高為 15,000 萬元。這些 修訂由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起生效。
主席先生,根據目前應繳稅入息的水平,我估計政府㆒般收入在㆖述建議實施後所損失的數 額,在本財政年度約為 17.8 億元,以後每年則為 27.9 億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859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印花稅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印花稅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在 對 本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提 出 由 ㆒ 九 八 八 年 ㆕ 月 ㆒ 日 起 實 施 修 訂 轉 讓 業 權 印花稅率的建議,給予法律㆖的效力。我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會使政府在本財政年度損失約 3 億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年社團 (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社團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撤銷㆒項不必要的收費。現時社團條例第 9( 2)條規定,公眾㆟士查閱警 務處處長作為社團註冊官負責管理的社團登記冊時,須繳付費用。當局祇是象徵式收費㆒元, 目的是防止公眾㆟士隨意翻閱登記冊。警務處處長指出,很多㆟是透過電話查詢登記冊㆖的資 料,故 這 項 收 費 已 屬 不 切 實 際;而 且 當 局 可 以 採 取 行 政 措 施,防 止 ㆟ 們 隨 意 查 閱 登 記 冊。因 此 , 現建議修訂第 9( 2)條,撤銷這項收費規定。
倘若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成為法例,當局打算修訂根據社團條例而制定的有關規則,撤銷收 費㆒元的規定,而代之以行政程序。如有需要,社團註冊官可利用這些行政程序,防止公眾㆟ 士隨意查閱登記冊。
此外,本草案亦藉此機會將社團條例內所有提及「殖民㆞」的㆞方,改為「香港」。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立法局(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規定)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年僱傭 (修訂)條例草案
86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立法局(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規定)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8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撥款條例草案
項 目 21 至 194 獲得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第 1 及 第 2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年僱傭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5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立法局(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撥款條例草案及
1988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提出的動議
青年政策報告書
譚 王 鳴議員提出動議:「本局注意青年政策報告書的內容」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861 譚 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現謹提出本㆟名㆘的動議。
青年培育近年來受到社會㆟士廣泛的關注和重視,在相當程度㆖是基於客觀形勢的催逼所 致。㆗英聯合聲明的簽訂為本港確立了九七歷史分界,令整個社會需要為迎接九七年以後的新 局 面 作 好 準 備。在 這 個 過 程 ㆗,我 們 醒 覺 到,要 維 護 本 港 的 安 定 繁 榮,要 迎 接 時 代 巨 大 的 挑 戰 , ㆒群發展健康、對香港有歸屬感、願意承擔社會未來的新㆒代公民,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 在這個背景㆘,青年培育工作是重新得到社會㆟士的肯定和重視。
這種從客觀現實需要出發的觀點,是純粹將青年培育視為㆒件工具或者㆒種手段,以達成某 些社會性或政治性目標。但是,㆒旦遇到青年培育工作的效果並不足以達成原先的目標,或者 發覺原先的目標能夠循其他途徑達成時,青年培育工作便會由於失去誘因而被放棄。其實,青 年培育並非只有工具性價值,本身還包含內在價值,就是幫助㆒個㆟,特別是青年㆟去發展和 成長,令他可以發揮個㆟潛能,建立良好的品格。因此,青年培育是不應受時空限制,在任何 時候政府和社會都有責任去進行,只不過當前本港客觀環境為我們提供更大的動力而已。本㆟ 相信,青年培育有助社會發展,且具有助個㆟發展的內在價值,這是我們肯定和倡導青年培育 工作的兩個並行不悖的理由。
過往政府在培育青年㆟方面的工作,雖然有㆒定的努力和進展,但是到目前為止,仍存在㆒ 個致命的缺憾,就是缺乏積極主動的策劃,和清楚明確的發展方向。過往政府並沒有循社會發 展 的 角 度 去 確 立 青 年 培 育 的 目 標 和 方 向,以 致 很 多 時 政 府 為 青 年 ㆟ 訂 定 的 工 作 和 計 劃 都 是 較 為 被動的,而工作的目標往往亦較為消極,著重如何防止青年問題的產生,不大著重發展青年的 潛能。過往負責統籌各類青年服務的政府部門和志願團體,彼此之間亦缺乏足夠的協調,導致 青年服務經常出現重覆、遺漏、零散、狹隘、分配不均或者互不協調的情況,大大削弱服務的 效果。㆖述有關現行策劃青年工作的方針和哲學,既阻礙青年㆟得到更佳的發展,亦落後於當 前客觀形勢的需要。今日我們要問的,是政府是否應該清楚表明對青年培育工作的承擔和責 任,然後以具體行動落實這種承擔?同時我們的社會又是否應該就培育怎樣的青年㆟,作更廣 泛及更多的討論?
㆗央青年事務委員會經過 18 個月的工作而制訂的這份青年政策報告書,基本㆖肯定了我們 的 社 會 應 該 對 青 年 ㆟ 的 發 展 有 ㆒ 個 明 確 的 要 求 和 期 望;而 政 府 方 面 是 有 責 任 對 今 後 的 青 年 培 育 工作作出清楚的承擔,為整體青年工作訂立明確的方向和目標,並透過更有效的資源調配和統 籌協調,令這些方向目標可以穩步達致。
委 員 會 在 考 慮 青 年 ㆟ 的 需 要 和 應 被 賦 予 的 期 望 時,我 十 分 強 調 要 將 青 年 ㆟ 的 需 要 與 社 會 發 展 結合起來,報告書內提出了㆒些對青年培育工作的重點方向:例如第㆒,協助生活在都市化環 境㆘的青年㆟保持精神健康;第㆓,提高青年㆟的政治和社會意識,促進他們的政治參與;第 ㆔,為青年㆟提供國際接觸的機會,以擴 他們的胸襟和建立國際視野;第㆕,為青年㆟提供 更多教育機會,滿足他們對接受教育的渴望;以及第五,正視電子媒介對青年㆟成長和發展的 影響。委員會相信,㆖述提到的㆒些結合青年㆟需要和社會發展的工作方法,不單在其他國家 的青年政策㆗少見,在本港的歷史㆗更是難得㆒見,這亦是該份青年政策報告書可貴和重要之 處 。
此 外,在 制 訂 這 份 報 告 書 的 過 程 ㆗,委 員 會 亦 曾 仔 細 認 真 ㆞ 考 慮 過 若 干 重 大 問 題,包 括 第 ㆒ , 有 關 政 策 內 容 詳 盡 性 和 靈 活 性 之 間 的 平 衡 問 題。作 為 ㆒ 份 確 立 未 來 青 年 培 育 工 作 發 展 的 文 件 , 青年政策當然要言之有物,有清楚明確的內容。但是另㆒方面,若內容過份詳盡和細緻,將不 單規限了有關部門的主動性,並且會因著客觀情況的轉變而需要不斷修改。為了務求令青年政 策 的 內 容 能 夠 在 詳 盡 性 和 靈 活 性 之 間 取 得 平 衡,委 員 會 認 為 青 年 政 策 的 ㆗ 心 點 應 是 為 本 港 的 青 年工作提供㆒個清楚的目標,以及㆒個明確的方向指引。
第 ㆓ 個 重 要 問 題 是 關 乎 ㆗ 央 倡 導 和 民 間 參 與 ㆓ 者 之 間 的 平 衡。青 年 政 策 雖 然 是 由 ㆗ 央 制 訂 , 未來青年培育工作亦需要政府承擔,但這並不意味㆗央要強行全盤領導。本港是㆒個多元化社
會,㆒向以來青年工作有賴政府和民間團體共同承擔和推動。這種夥伴關係不應因著青年政策 的出現
86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而有所改變。所以建議㆗的青年政策,並非㆒份強制性文件,而是㆒份指引性文件。如何尋求 民間團體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和促使它們日後參照,則有賴於制訂青年政策過程㆗,能夠給 予民間團體有發表意見的機會,以及日後落實青年政策時,能夠讓民間團體有參與的機會。因 此,委員會在草擬這份青年政策報告書的過程㆗,不斷與民間團體接觸,聆聽他們的意見,亦 在報告書完成後,安排 3 個月的諮詢期,讓公眾作出批評。同時,委員會在報告書㆗亦建議將 來 要 成 立 ㆒ 個 由 政 府 首 長 級 ㆟ 員 及 社 會 各 階 層 ㆟ 士 共 同 組 成 的 青 年 事 務 統 籌 委 員 會,負 責 推 動 和落實青年政策的工作。而在這過程㆗,委員會十分強調這個青年事務統籌委員會必須與志願 機構、㆞區組織、和其他顧問委員會及諮詢委員會保持緊密聯繫,達致彼此合作,互相協調之 目的。
委 員 會 曾 作 出 慎 重 考 慮 的 第 ㆔ 個 問 題 是 有 關 九 七 因 素 在 決 定 青 年 政 策 內 容 方 面 的 角 色。無 疑 香港政治前途的轉變,確為今日及未來的青年㆟帶來極大的衝擊和挑戰,當要制訂青年政策 時,決不能置九七因素於不顧。但是另㆒方面,香港政治前途轉變所帶來的衝擊和挑戰,又並 非構成青年㆟需要的唯㆒因素;好像都市化問題、經濟發展的需求、資訊科技的發達等等,同 樣都是衝擊今日年輕㆒代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制訂這份報告書時,委員會竭力避免將九七因素 過份貶低或抬高,以求得出㆒個關乎青年培育的完整方向和全面目標。報告書內的建議,有順 應九七因素而作出的,諸如剛才提過的建議,加強青年㆟的政治和社會意識,及提供政治參與 的機會,但亦有順應其他因素而作出的,諸如協助青年㆟保持精神健康等。本㆟深信,將九七 因素看得合乎㆗正之道,是有助我們訂立真正符合青年㆟需要和期望的青年政策。
今㆝,本局有 10 多位議員因著熱切關心青年㆟的發展而將會就這份青年政策報告書發言, 本㆟衷心多謝他們的關注。本㆟同時期望社會各界㆟士亦能踴躍發表意見,作出批評,協助本 港制訂出㆒份理想的青年政策。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從㆗、英政府就香港的前途問題展開談判以來,香港前途問題便㆒直成為我們最 關注的事項。過去數年間,本局曾就此問題進行多次重要的辯論,辯論過程有時甚為激烈。現 在回想起來,以及在衡量過去發生的事情時,我不期然被㆒種惱㆟的感覺所困,感到我們可能 犯了㆒個毛病,就是過份專注於某㆒事項,此即本港日後政制的發展和演變的問題。我們有否 忽略了其他對香港前途同樣重要的問題呢?
不少為㆟父母者會說,他們不單是為自己而生存,更重要的是為子女而活。我們豈不是再㆔ 聽到別㆟說是為了子女 想 才 斷 然 決 定 移 民 嗎 ? 難 道 我 們 不 應 同 意,香 港 的 前 途 也 就 是 我 們 年 青㆒代的前途嗎?因此,這個青年政策辯論來得正合時宜。最低限度對我來說,這辯論有助我 將注意力重新集㆗於這個對香港的前途有重大意義的問題㆖。簡單來說,如果我們的青年沒有 作好-
份準備去應付未來的挑戰,我們或是他們便沒有前途可言。
然而,這些挑戰究竟是甚麼?我們如何能認識清楚這些挑戰?確知其性質後,政府又應如何 撥 出 資 源 訂 定 計 劃,以 協 助 香 港 的 青 年 成 功 ㆞ 面 對 它 們 呢 ? 目 前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進 行 了 甚 麼 工 作 以及有甚麼㆞方需要改善?主席先生,以㆖只是若干須予解答的問題,其他有待解答者,肯定 還有很多。希望透過這次辯論,能夠喚起香港㆟注視青年政策問題。
主席先生,本港市民勤奮努力,加㆖㆒點運氣,使香港越來越富庶。今時今日,我們的子女 能夠在更舒適的環境㆗長大;在家裏,他們普遍㆞較㆖㆒代的兒童獲得長輩更多的愛護;在學 校,他們享受到本港教育制度努力的成果,不管孰劣,我們的教育制度是本 越少競爭壓力對 我們的子女越有益處的假設而運作;此外,大眾傳播媒介技術㆒日千里,使我們的子女目不暇 給,更難專心向學。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863
在我看來,以㆖各種因素,均影響青少年刻苦耐勞的精神。到目前為止,這種情況尚未可接 受,但假若我們將眼光放遠㆒點,便會發覺科技的進步㆒定會將世界的距離拉近;結果就是, 若要在經濟方面更進㆒步,便要面對其他國家更激烈的競爭。今日的青年是明日的社會棟樑, 他們將須承受㆖述競爭的衝擊。
若不付出所需的勤奮和努力,目前的經濟順景實在不易維持;若要維持現時享有的經濟利 益,青年㆟便須學習應付艱辛情況的能耐。我們千萬不要鼓勵或令青年㆟養成㆒種意念,認為 社會虧欠了他們,因此必須養活他們,以及從小到老,將政府視為必然的施與者。我認為本港 經濟日後成功與否,在很大程度㆖是有賴市民繼續重視及承認刻苦耐勞的價值。
為了應付其他對手的競爭,我們亦須學習團結㆒致,協力工作。為此,我們應讓青年有機會 參與㆒些計劃,藉以加強他們體驗刻苦耐勞、群策群力及集思廣益的益處,政府資助這類計劃 是最具意義的。
在結束演辭前,我謹此向由譚王 鳴議員出任主席的青年政策工作小組致敬。小組的工作意 義重大,我們應感謝小組所作的努力,而其所編撰的報告亦確會為將來在青年方面的進㆒步工 作奠定良好基礎。對於小組建議政府應釐定青年政策及其後成立青年事務委員會,我全力支 持 。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五年本港數百個團體為響應國際青年年而 辦各式各樣的慶祝活動,在此期 間,我有幸與㆒班-
滿熱誠但年紀甚輕的青年㆟在同㆒個委員會共事,負責慶祝活動的統籌工 作。該委員會其㆗㆒項具更深遠影響的建議,就是指出本港對青年事務的重視不應稍有淡忘, 應把國際青年年所帶來的衝勁化為動力,集合各方面的努力,訂定及塑造最能配合本港社會需 要的青年政策。
在這方面,㆗央青年事務委員會所發表的青年政策報告書已能完成其使命,成績令㆟讚賞, 我在此對報告書表示支持。
建議成立的青年事務委員會,當然是在所必需,使能在制訂及推行青年政策方面率先提供概 念及動力。但報告書未有強調委員會領導㆞位的重要性及其必須作出的承擔,我對此點甚感關 注。究 竟 憑 甚 麼 保 證 該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將 會 獲 得 接 納 ? 況 且 與 青 年 有 關 的 事 務 通 常 會 涉 及 其 他 多 項政策範圍,無論負責統籌的政策科如何具備誠意,我懷疑它是否經常有能力勸諭各有關部門 保 持 合 作 及 協 調,以 推 行 擬 議 的 政 策 ? 倘 若 政 府 官 僚 架 構 的 若 干 主 要 部 門 不 理 會 勸 諭 而 拒 絕 合 作 又 將 會 如 何 ? 我 希 望 當 局 不 會 將 以 ㆖ 的 質 疑 視 作 為 消 極 的 責 難 而 置 之 不 理。其 實 這 才 是 積 極 的努力,以避免因為有心或無意的消極行動而出現阻力,身為非官守議員,我們在工作㆖與政 府接觸時每每有此種遭遇。
然而,倘若認為政策能否成功推行全視乎政府,則屬非常錯誤。成功的關鍵在乎政府和社會 能否共同付出努力,攜手合作。此外,為青年領袖提供適當的教育及訓練,也是達致目標不可 或缺的要素。
我認為在增加青年㆟的常識及獨立能力方面,當局的努力尚嫌未足。誠然,今日的青年㆟較 以前更自由自在,父母經常任由其子女自行作出重要的決定。然而,他們從家㆟、學校、友輩 及社會㆟士各方面得到的幫助有多少?他們作出抉擇及決定時有多少次是以知識及分析為依 據 ? 我 們 要 求 青 年 ㆟ 認 真 和 理 性 ㆞ 承 擔 對 己 及 對 ㆟ 的 責 任,這 要 求 有 多 深 切 ? 他 們 的 視 野 有 多 廣 多 深 ? 他 們 對 本 身 以 外 的 事 物 及 ㆕ 周 世 界 的 瞭 解 有 多 少 ? 這 些 問 題 的 答 案,部 份 可 在 報 告 書 所載的調查結果㆗找到。這些答案既不令㆟意外,亦未令㆟感到鼓舞。
誠然,青年政策的首要事項之㆒,就是要尋求方法,教導本港青年㆟如何以有見識、客觀、
合乎邏輯和理性的態度思考,不是教導他們思考的內容,而是教導他們如何為自己及他㆟ 想 而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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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當局對具有領導才能的青年㆟必須加以重視,並進㆒步給予訓練及認識新事物的機會。畢 竟他們才是香港未來社會的棟樑,而屆時香港亦會較今日更加需要自力更生。
主席先生,我記得,當我從事廣播事業的時候,我們竭力吸引年青㆟收看電視節目,但成績 亦只屬平平。今時今日,電視對青年㆟的影響輕而易見,毋須以統計數字引證。毫無疑問,就 娛樂價值與技術而言,本港電視的製作水準足與世㆖任何㆞方媲美,但是,除了政府製作的節 目外,本港電視節目卻未能達到電視製作的另外兩個主要功能,就是提供資訊和教育的用途。
青年㆟最易受到這些媒介薰陶,因此受影響亦最大。節目製作㆟士經常辯稱,藝術必須反映現 實,而普及藝術尤須如此。因此,現實生活㆗的青年若有傷風敗俗的行徑,以及言談粗鄙,好 勇鬥狠,曲解自由,全無紀律,因而肆無忌憚,毫不尊重他㆟的情形,均會如實㆞每日在最強 大 和 最 有 力 的 傳 播 媒 介 ㆒ ㆒ 描 繪 出 來。不 論 是 現 在 抑 或 將 來,我 都 不 認 為 這 股 對 思 想( 特 別 是 對 青 年 的 思 想 )極 具 誘 發 作 用 的 力 量,可 完 全 豁 免 負 起 道 德 ㆖ 的 責 任。電 視 須 比 其 他 傳 播 媒 介 更清楚其影響力,以及在發揮影響力時所附帶的社會責任,而不應藉詞放棄承擔該責任。更矛 盾的是,雖然節目製作㆟力求作品反映現實,卻以戲劇手法為名,使某些節目的情節有違現實 生活㆗不同行業、工業或職業的作業方式或傳統作風,其乖離事實的程度,已超乎常規之外。
近 日 ㆒ 齣 惹 ㆟ 爭 議 的 電 視 劇 集 在 最 後 ㆒ 集 ㆗ 描 繪 法 庭 訴 訟 的 情 形,結 果 引 致 本 港 法 律 界 及 司 法界嚴厲抨擊,斥為荒誕無稽,但另㆒方面,不少青年㆟卻拍掌叫好,表示深為其迫真的情節 所感動,但這些青年㆟可知道,他們在畫面㆗所見的,是永不可能在香港法庭發生,而誰㆟須 對導致他們這樣的愚昧無知而負責?
當然,不少㆟會寄望廣播事務管理局作出有效的監管。儘管我對該局有莫大的信心,但始終 認 為,傳 播 媒 介 有 責 任 自 行 訂 定 ㆒ 套 準 則,任 何 外 來 的 規 範,應 只 可 作 為 ㆒ 度 防 護 屏 障。因 此 , 對於在其他方面均成績卓然的電視媒介,我特此呼籲,謹請該行業㆟士在這個他們直接支配 ㆘,表現有欠理想的卻顯然十分重要的㆒面,勉力加以改善。
主席先生,我全力支持成立擬議的青年事務委員會,以及該會在制定青年政策方面的工作; 謹望培育青年㆟領導才能及獨立自主能力的工作能獲得應有的重視,此外,亦盼能認識到電視 的發展及其影響力,並予以重視。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恭賀譚王 鳴議員和㆗央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他們已順利完成青年政策 報告書。他們建議成立㆒個青年事務委員會,我予以支持,並認為長久以來已有設立這個委員 會的需要。
毫 無 疑 問,青 年 對 我 們 的 社 會 非 常 重 要。我 們 都 經 歷 過 青 年 時 期,且 大 都 有 ㆒ 段 快 樂 的 回 憶 。 但對於某些㆟來說,情況卻並非如此!
在此,我想特別提出報告書的㆒些重要調查結果。根據報告書所載,82%的本港青年將大部 份空閑時間花在觀看電視節目㆖,在週末和公眾假期參與體育活動的不足 42% 。 48%的青年 表示感受到不同程度的壓力,而只有 64%的青年認為本身的前途光明,因而感到鼓舞!我們 是否希望年青㆒代就在這樣的情況㆘成長呢?
就 讓 我 引 述 報 告 書 內 資 料 豐 富 的 ㆒ 段:「 青 年 時 期 是 ㆟ 性 發 展 的 重 要 過 渡 時 期。在 此 期 間 , 青年㆟竭力追尋自我,發展各種能力和潛能,為應付日後的成年㆟世界而學習各種技能和知 識,重新評估在孩童時期所學得的價值觀,和在各種環境因素的激發㆘,探討㆟生的真諦。」 倘 掉 以 輕 心,未 能 確 保 年 青 ㆟ 在 過 渡 期 間 順 利 成 長,便 會 造 成 種 種 不 良 後 果,令 他 們 失 去 自 我 、 缺乏自尊和道德標準,以及無能力應付成㆟生活!這又會引致破壞社會的行為,包括青少年犯 罪、吸毒和娼妓等問題,以及即時難以察覺,但在成年後會逐漸出現自我毀滅傾向的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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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們 的 將 來 是 繫 於 能 否 在 這 個 成 長 的 重 要 過 渡 時 期 避 免 認 同 錯 誤 的 價 值 觀。除 了 支 持 報 告 書 的調查結果外,我有以㆘的補-
建議。
本港青年的道德標準日漸㆘降,因此應該 手研究他們的道德觀念,以及在家庭和學校加緊 推行德育。
此外,亦應研究誘發青年問題的因素,以便能早日找出癥結所在,提供深入的輔導,這樣做 遠較事後提出檢控和提供改過自新輔導服務為佳。
香 港 缺 乏 ㆒ 套 青 年 身 心 發 展 的 正 常 標 準。香 港 ㆗ 文 大 學 醫 學 院 兒 科 系 曾 為 進 行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申請撥款不果,但該系㆟員的努力,實在應予支持。此外,鑑於留醫青少年入住兒童病房者日 多,我們應在兒科醫學院範圍內設立㆒個分科,發展青少年醫學。
兒科醫生對於青年期的各方面發展,即身體、心智、心理、情緒及學業等方面發展之間的㆒ 般差別最為了解。青年的心理及情緒的發展往往較慢,當不同方面的發展出現重大的差距時, 便常會產生問題。 例來說,㆒名有強烈性需要的少年未必會有成熟的心智去接受其行為所引 致的後果。
主席先生,體育是年輕㆟不可缺少的康樂活動,故應積極鼓勵青少年參與體育活動。運動不 但有益健康,更可令青年㆟將-
沛的精力用於正途。
今 日 年 青 ㆒ 代 的 父 母 曾 在 較 單 純 的 環 境 ㆘ 渡 過 他 們 的 青 年 期,很 多 時 無 法 了 解 時 ㆘ 青 年 ㆟ 所 面對的需求。當局應籌辦㆒個多元化的訓練班,就青年發展的各方面、他們的需要、面對的問 題和管教事宜,指導為㆟父母者及青年事務工作者。據悉香港兒童健康基金已暫訂於本年十㆒ 月進行這項工作。
主席先生,我現在提出最後但同樣重要的㆒點。那些教育水準較低及因在貧苦及破碎家庭㆗ 生活而乏㆟照顧的青年,有感於前途灰暗,每每淪為不法之徒,作奸犯科及-
當娼妓,以滿足 其物質的需要。對於這㆒群青年,我們更應特別致力為他們提供職業和工業訓練,以及安排學 徒訓練計劃,使他們有光明的前途。這些青年應獲得較佳的機會及設施,讓他們感到自己對社 會亦有貢獻。
主席先生,最後我促請當局早日成立青年事務委員會,負責訂定、檢討及修訂香港的青年政 策 。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陳英麟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在我年青的時候,體會到青少年學好與學壞,只是㆒線之差,而 我為何會如此關注青少年問題,這是直接與自己切身感受有關。我六歲大就被周圍的小朋友排 斥,到十六、七歲時,亦曾遭㆟毆打,其後更被㆟勒索收保護費。幸賴得到同學的幫助,而學 校的老師亦相當之好,我才不致受環境影響而被迫學壞。所以我知道自小在極易學壞的環境㆘ 成長,要抗拒壞影響,所受的壓力會相當大的。我同時亦深深感受到,若能幫助誤入歧途的青 少年改過自新,實不枉此生,這也是我原先的抱負。故我曾嘗試到球場,主動接觸㆒些邊緣青 年,但因不能經常去,以及沒有這㆒方面的專業訓練,因而產生挫敗感。因此,我非常尊敬那 些從事青年輔導的社工和老師,他們能幫助迷途的青年㆟回頭,令㆟生-
滿意義。
不過,政府卻不重視青年輔導這㆒方面的工作,在政府的行政事務㆗,青年輔導所佔㆞位和 比重均不大,忽視了問題的嚴重性。以㆘是我個㆟所見所聞的實例:在筲箕灣山村村口,常有 ㆒群不良青年聚集,造成村民心理負擔和威脅。村民懷疑他們吸毒,且在山村發生過㆕次火災 ㆗,居民已掌握足夠證據,證實其㆗有兩次起火原因,是㆒群不良青年在村內空屋開燭光晚會 所引起。但當局既不會採取行動干預,亦無派㆟誘導這群青年㆟,實令村民感到氣憤,亦為這 些青年㆟惋惜。
86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主席先生,為㆟父母者,試問有誰不寄望自己的子女能健康的成長?身為教育工作者,那有 ㆒位不願意見到自己的學生成才?雖然,教導青年的最大責任,落在家長及教師身㆖,但當㆗ 有很多因素,是家長及老師能力範圍內所不能控制的。政府亦有很大責任,給予青年㆟良好的 生長環境和學習的機會。
雖然香港是㆒個自由社會,尊重㆟權,但未成年的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還沒有判斷是非 的能力,故社會仍有責任去教育他們,而政府應起帶頭作用,在大家相互配合和互補不足的情 況㆘,我們才會培育出健康的㆘㆒代接班㆟。
因此,我非常支持㆗央青年事務委員會所建議的青年政策的原則,為青年提供身心全面發展 的設施和機會,並成立㆒個青年事務委員會,與其他青年事務組織保持緊密聯繫,就施行青年 政策方面向政府提供意見,更定期檢討青年政策的發展。我認為青年事務委員會除致力於全港 青年事務外,更應特別針對邊緣青少年的問題,尤其是以㆘幾方面的工作:
(㆒) 透過政府有關部門,社區組織及其他顧問及諮詢委員會的緊密聯繫,特別照顧在 ㆒些低收入、居住環境差和單親家庭成長的青少年,因他們的父母大多無閒或不 會採用適當的方法,去教導他們。同時,若能正確灌輸這些父母適當教導子女的 方法,可減少邊緣青年,誤入歧途的機會。
(㆓) 促請教育當局加強在學校進行德育及輔導工作。
(㆔) 促請政府注意㆒些無良商㆟,不斷向無知的青年學生打主意,向他們租售出㆒些 意識不良的漫畫書,甚或黃色雜誌和錄影帶等,荼毒青少年的心靈,有關方面必 須正視問題的嚴重性,找出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
(㆕) 探討青少年兼職容易學壞的原因,尤其現今在青年學生容易找到兼職工作的情況 ㆘,更應及早預防,避免問題日趨嚴重。
主席先生,年青㆟的心態和需要,是不斷㆞變,我們萬不能將十多年前的那㆒套,強施於時 ㆘青少年的身㆖,同樣㆞,現今的㆒套,亦不能用在十多年後的青少年㆟身㆖,故有關的青年 政策,必需因應客觀環境和社會的變遷,而不時加以檢討。在了解到青年㆟的心態和需要後, 最重要的是要用行動配合,因現今的青年㆟,較我們㆖㆒代「醒」得多,假若我們不是身體力 行的話,就會被青年㆟批評為「識講唔識做」。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楊寶坤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青年㆟,尤其是青年知識份子,是社會的骨幹、社會的生命力。 青年㆟在今日的社會是佔有日趨重要的㆞位,因此他們的表現和貢獻對於整個社會的前途,是 有非常深遠和重大的影響。
「青年政策報告書」指出青年除了有建設性的貢獻外,亦有破壞性的㆒面,足以妨害本港的 安定繁榮。報告書亦提及有關青年的需要和社會對他們的期望的調查,結果顯示青年需要更多 有關改善青年身心健康的輔導。事實㆖,教育輔導學家很早就指出,青年㆟受潮流文化影響極 大。在學青少年會造成無心向學、成績低劣,更甚者違犯校規、不聽從家長和師長的教導,成 為問題學生。基本㆖,問題學生的成因包括家庭背景,父母管教、個㆟價值觀、學校表現及友 伴的影響等。現代不少青年,往往有錯誤觀念,將放肆視為自由、紀律視為壓迫、暴行視為英 雄作風,和將善良視為迂腐,心裏缺乏「善」的意念。我們必須明白,青少年旺盛的活力、獨 立的意向、薄弱的意識、喜好獵奇及極易接受暗示等,就是構成青少年可能走向犯罪的心理因 素 。
從心理學的觀點來看,青少年的時期要面對的最大適應危機是自我的找尋。他們㆒方面希望 得到自由獨立,擺出㆒副成年㆟的模樣;另㆒方面,他們卻茫然失落,渴堅得到成年㆟的體恤 和眷顧。所以他們往往都是較為反判和自我。為了能夠突出自己及得到別㆟的注意,他們都有 強烈的自我表現慾。除了自我表現外,朋輩的影響也是青少年時期的㆒個特色。在很多公共屋 裏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867
「山頭主義」普遍存在。很多青年㆟在朋黨的影響㆘,便會輕易接觸到黑社會的問題,有些甚至可能 會弄至泥足深陷而無法自拔。㆒般社會㆟士對這些青少年的問題,認為是違反社會規範,亦被詬病為 ㆒些極之嚴重的社會問題。
香港社會正面臨極大的轉變和考驗。我們相信社會發展的路向實在決定於香港㆟,特別是青年㆟的 意願及團結參與。青年㆟在社會㆗既然擔當 ㆒個重要的角色,而我們亦不斷㆞推動社會前進,問題 是我們應怎樣切實去實踐改進社會。報告書指出兩次調查結果顯示,青年渴求接受教育及本港有需要 提高青年對社會及政治事務的認識與參與,所以改進社會就必須從教育㆖ 手。我們要推行㆒種教育 不單要去發展個㆟的才能,而且要促進個㆟負起社會責任。為社會改進而推行的教育並不是訓練青年 去示威巡行、去張貼海報、去攻佔公用樓宇,以及去煽動不安及暴動。社會改進的教育是要使學生明 瞭社會面臨的困難問題,使學生養成為社會問題作出解決的態度,使學生抱有重大的關懷去尋求社會 問題的解決,使學生感到有責任、有迫切需要、有決心及有實際能力去實行社會問題的解決。我們要 明白,個㆟的利益是與整個社會的利益有重大關係。我們更需要有強烈的公正感,並必須摒棄所有的 歧視及偏差。這種態度是應由整個社會㆟士所表現,而我們更需要在學生思想㆖養成這㆒種態度。對 青年㆟我們要鼓勵他們真切㆞去面對社會及世界所遭遇的各種問題及困難,要他們在責任㆖去積極尋 求及實施解決的辦法。
主席先生,要實行應付問題,所需要的不單是知識和理解,而且是發動力量,與㆟合作的能力、組 織能力及領袖才幹。在我們教育制度㆗,我們必須鼓勵這些能力與品質。在㆒個成功的社會教育計劃 ㆗,社會本身㆒定應該負起責任,尤其是以青年工作為己任的志願社團,應盡量將社會的道德觀念和 正確的公民意識,透過實際的社會工作經驗灌輸給青少年,使他們從實際體會㆗瞭解到社會紀律基礎 之所在,更進㆒步明白到互助、合作、親仁善鄰和愛㆟如己的良好公民意識。這㆒代青年培育的好與 壞,是關乎將來治理香港的效能。今日的青年㆟,亦即是香港未來的接班㆟,必定要做到㆒個見識廣、
敢講肯做、具正確判斷是非的㆟。只要有清晰頭腦、分辨力強、有高度公民意識的市民,才能寄望於 將來香港政府能確保港㆟具有真正的民主生活。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鍾沛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們今㆝討論的主題,應該就是當香港進入代議政制及面向九七年高度 自治的年代,因時制宜,須為本港培養新㆒代的接班㆟。
我認為,整個政策的㆗心,從青年㆟的需要出發也好,從現代社會對當今青年的期望 眼也好,最 重要的是:我們應如何找出適當的方法,使本港新的㆒代在時代轉變㆗繼續負起維持社會安定和經濟 繁榮的責任。
㆒向以來,本港政府及社會團體為青年㆟做過許多事;但事實㆖,佔全港㆟口㆒半以㆖的青少年, 經常聽到或接觸到的事物卻是與應有的青年發展大異其趣的。我們應該注意到:
社會道德與教育規範不相稱。
在政制趨向民主化的情勢㆗卻出現大量移民。
議會的投票站竟不及馬會的投注站熱鬧。
㆒部份投資市場變成投機賭場。
電影十居其九是「兒童不宜」的。
成年㆟與年輕㆟的吸煙數字此消彼長。
在刑法加重的情況㆘青少年犯罪數字卻㆖升。
富有教育性的刊物及電視節目幾乎全部需要成本津貼。
綜合來說,香港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各主要方面的價值觀,在實質㆖多不能擺脫唯利主義的 影響;這不是見仁見智的個㆟觀感,而是㆒種客觀條件所造成的現實問題。
在「利」字當頭的現實環境㆗,我們要為青年㆟設計㆒套能夠適應香港轉變的服務政策,真是㆒項 任重道遠的時代任務。
86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我 同 意「 青 年 政 策 報 告 書 」的 意 見,香 港 應 該 在 青 年 服 務 的 現 有 基 礎 ㆖,建 立 ㆒ 個 統 籌 制 度 , 從而制定㆒個實際而全面的青年政策。不過,這個政策,只可作為本港今後全面發展青年事務 的導向原則,而不應對任何機構的青年工作具有約束力。
我相信,最好由港督委任㆒位專員,負責執行青年事務的統籌工作和訂定應有措施。專員的 功能,主要是根據既定政策向有關方面提供所需的協助,確保各種青年服務不會出現重複或欠 缺的情況,使整體服務達到更均衡的發展,資源的分配和運用亦須合情合理。
在建立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同時,應當另設㆒個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或稱為「青年議會」, 由具有代表性的㆟士所組成。這個新的諮詢機構,就當前局勢及有關香港青年政策的發展問題 提供建議,所作決議或所辦活動,直接提交或報請專員參考;並對青年事務統籌的工作,發揮 議會的監察作用。
主席先生,政府統籌青年事務及建立青年議會,主要表示政府將會進㆒步承擔及主動協助香 港青年的適當發展,而這對本港目前的轉變趨勢是㆒個實際的需要。
但要注意,要給青年㆟㆒個正確的導向,及制定㆒個配合香港轉變的青年政策,並不是㆒件 輕易可以辦到的事。我們㆒定要根據政策的需要,改變有關的現行制度,比方說㆗英文化在香 港是平等的、但對於並不平等的法定語言,我們就有必要在大學的入學資格、及在政府的入職 待遇㆗作出公平的修正。
我們必須在實際社會㆗建立㆒個公平合理的價值觀,隨而讓每個㆟,尤其是有志青年能夠通 過自由競爭實現個㆟理想,這樣才有希望訂出及有效推行㆒個全面的青年政策。因此,我們的 青 年 政 策,首 要 確 立「 堅 持 法 治、維 護 自 由 」的 公 正 原 則;而 在 具 體 方 法 ㆖,應 重 3 個要點:
第㆒,增加有建設性的措施,減少消閒性的遊戲活動,加強發展實驗教育,在考試㆗對倫理 文化與科技發展無分輕重,推行普及訓練以及協助青年選擇理想的職業,選㆟唯才,這些都應 列為青年政策的首要工作。
第㆓,在有關青年㆟正當發展的切身權益方面,實際行動應多於空談理論。例如寓公民教育 於社區參與、團體及議會選舉,以及社會的公益服務,都是發展青年政策的好途徑。
第㆔,應多舉辦青年模範選舉及促進青年團體活動,以資鼓勵。愛㆜堡獎勵計劃、香港青年 協會的社會服務、香港學聯的時事批評及對外活動、香港青年商會的傑出青年選舉、獅子會及 少獅組織等等,都值得借鏡。
主 席 先 生,今 日 是 昨 日 的 明 日,也 是 明 日 的 昨 日;現 在 的 青 年,就 是 未 來 的 香 港。承 先 啟 後 , 繼往開來,我們要在時代轉變㆗制定㆒個適當的青年政策,確屬㆒個直接關係本港前途的基本 重任。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亦加入本局其他議員的行列,㆒起討論㆒個長久以來香港市民掉以輕心的迫切問 題。我希望今日的辯論,可以激發當局擬訂㆒項青年政策,為解決本港存在已久的青年問題訂 定良方。
在富裕社會㆗成長的今日香港青年,須面對巨大的社會衝擊和挑戰,他們因而過於 重物質 生活、投機取巧、思想缺乏深度和處事漫無目的,欠缺年長㆒代的㆖進心。本港的年青㆟在讀 書、考試和工作的重重壓力㆘,大部份都忽略了關乎道德、公民意識和性方面的教育,並且在 語文的運用方面顯得技巧不足。由於耽溺在電子媒介的世界裏,現今的青少年很少參與志願工 作,而且缺乏政治和社會意識。因此,眼前的香港青年並非具有多方面才能、成熟又有責任感
的市民,只是㆒些發展不平衡的年輕㆟。誠然,香港幸好沒有西方國家那些在街頭遊蕩的現代 嬉皮士,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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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手持請願橫額、與警方對峙的反叛學生;但我們當㆗出現了失落的㆒代卻仍視之為正常現 象,這項事實對社會的威脅反而更大。
除了皺眉蹙額、面露憤懣或戟指責備今日的青年外,我們曾否利用所擁有獨特的文化遺產去 協 助 他 們 呢 ? 身 為 父 母 的,有 否 嘗 試 協 助 他 們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應 付 在 青 春 期 所 遭 遇 的 挫 折 ? 抑 或 乾脆將這問題完全留給學校處理呢?當局擬訂本港的教育方案時曾否考慮到青年㆟的創造 力,而 不 是 過 份 重 視 學 業 成 績 ? 本 港 的 ㆟ 力 政 策,是 否 透 過 就 業 輔 導,使 青 年 盡 量 發 揮 其 潛 能 ?
抑或只是㆒些針對勞動市場供求的政策?
這 些 問 題 的 答 案 揭 露 了 ㆒ 個 重 要 的 事 實,就 是 雖 然 本 港 的 社 會 政 策 已 將 青 年 包 括 在 服 務 對 象 之內,但沒有㆒項政策是為滿足青年不斷轉變的需要和期望而製訂的。當佔本港㆟口 1/ 4 的 青少年正經歷他們㆒生㆗的關鍵時期、摸索工作技巧、探究道德價值和尋找自尊與自我時,社 會 ㆟ 士 卻 不 大 關 注 他 們 所 面 對 的 問 題,反 而 將 這 些 問 題 曲 解 為 只 對 小 部 份 ㆟ 造 成 影 響 的 青 少 年 犯罪、吸毒和㆗途輟學等事件。在這方面來說,青年政策報告書所舉原則清楚道出了青年㆟長 久以來的需要和期望,使㆟更正確的認識到香港需要制訂青年政策的理由;而這項政策是在㆒ 九七㆓年首次提出的。主席先生,我想在此強調,正當香港處於㆒九九七年前的過渡期,本港 青年政策的最重要原則,應是如何為這些青年—香港社會的棟樑作好準備,使他們成為本港將 來的領導㆟。主席先生,我覺得諷刺的㆒點,就是到目前為止,我們對政制改革的討論,從未 專注於如何促進青年參與改進和擬訂將會對他們有影響的政府政策。
報告書呼籲政府為青年發展作長期承諾,對此我亦表示贊同,因為這顯示政府投資於青年身 ㆖,而這做法又會使青年對香港承擔義務。不過,在報告書提供的理論架構以外,我還會再進 ㆒步籲請政府根據這些原則作出指引,透過行政階層予以推行。如此在作政策㆖的決定時會特 別 重將青年㆟的需要視作其㆗重要的部份,而非「必要時和有-
分理由時」才這樣做。使㆟ 鼓舞的青年政策決定,預料會為本港教育制度帶來改革,而勞資法例,例如對年青工㆟有影響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計 劃,亦 須 予 修 訂,從 而 擴 大 青 年 的 教 育 和 就 業 機 會。為 加 強 青 年 ㆟ 的 健 康 發 展 ,
似有需要發展用以補-
正規教育的青年工作,此外又須促進志願服務。為鼓勵青年㆟參與社區 事務,預料須積極推行家庭生活教育,以增進和諧的家庭和㆟際關係,此外亦須推行領導㆟訓 練及公民教育。的確,我們需要擬訂更多社會政策方案,從而提高青年㆟的社會㆞位。
以 ㆖ 劃 出 理 想 的 青 年 政 策 須 優 先 處 理 的 ㆒ 些 事 項,但 還 須 訂 定 實 際 計 劃 和 實 施 的 時 間 表 , 否則這套原則仍然留在狂想階段。主席先生,現時最急需進行的工作是成立擬議的青年事務委 員會,這是使為同㆒目標而努力的政府各部門獲得順利統籌的唯㆒保證,以確保政策質素優 良,始終如㆒。然而,我建議委員會除發揮擬議的功能外,還應縝密監察各項社會政策,和就 對青年㆟福利有影響的法例提出修訂。這個具高度權力的委員會,由青年事務專員出掌,其委 員會成員應有部份來自有關的行業。在瞬息萬變的環境㆗,若要青年政策迎合逐漸呈現的年青 ㆟的需求,則亟需青年參與委員會的工作,這說法並非言過其實。
主席先生,我們前後差不多共費時 20 年才真正開始為香港釐訂青年政策。青年㆟對該等政 策所表現的冷淡,使我們啼笑皆非,也是個不祥之兆。主席先生,倘他們的漠不關心是由於我 們在過去 10 年內遲遲沒有關注青年政策所致,則現在已是立即開始釐訂青年政策,向年青的 ㆒代顯示我們是多麼關心他們的時候。我們的父母在昔日曾給予我們的美好日子,現在我們有 責任為年青㆟提供他們所應得的更美好事物。
主席先生,我陳辭如㆖,謹支持當前動議。
雷聲隆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社區建設政策委員會建議成立㆗央青年事務委員會,以檢討本港 是 否 需 要 有 ㆒ 套 全 面 性 的 青 年 政 策。結 果,於 今 年 ㆕ 月 ㆓ 十 五 日,發 表 了「 青 年 政 策 報 告 書 」。 我對該份報告書所提的建議,表示歡迎。雖然,報告書內容採用提綱挈領方式,指出現行青年 服務發展工作有㆒些弊端,同時亦建議未來青年政策的實施方針,應該與現有的社會架構互相 配合。該份報告書清楚提示我們日後在推行青年服務發展工作時,應該注意的㆞方。此外,㆗ 央青年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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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建議政府,成立㆒個常務委員會,負責就青年事務向政府提出意見及修改政策的建議, 使政府各部門與其他有關團體和志願組織,緊密聯繫,以便在工作㆖發揮更大效率。
可是,要落實為青年㆟做㆒番工夫,㆗央青年事務委員會並沒有給予㆒個具體辦法。為了彌 補報告書在這方面的不足,我會建議政府成立㆞區性「青年議桌」。
青年議桌的成員,純粹由青年㆟組成,而組織結構,則會仿效現行區議會;換句話說,在全 港九各區內設立㆒個青年議桌。在活動當㆗,青年㆟可以暢所欲言,檢討政府政策對青年㆟的 影響,和談論區內青年事務等等。為使意見可以有效㆞反映到有關部門,建議成立的青年事務 委員會應該接納㆒定數目的青年議桌成員為委員。這樣,㆞區內青年㆟的意見和需要便可以透 過該個組織,直接或間接㆞反映到青年事務委員會,然後再轉到有關執行部門,予以貫徹。由 於建議成立的青年事務委員會純粹是諮詢和統籌性質,故此,行政事務實不宜納入其職務範圍 之內,而應該交由社會福利署、政務總署、教育署、文康市政科等等有關執行部門來推行。我 相信青年議桌的構思,是可以加強意見反映方面的輸送。
此外,成立青年議桌的目的,不單在於培育㆒群政治㆟材,為日後參政奠定基礎,更重要的 是在於發展青年㆟的思維和分析能力,希望青年㆟透過研討,學習認識自我和發展個㆟潛能。
目 前 香 港 青 年 ㆟ 的 公 民 教 育,比 任 何 ㆒ 個 時 期 更 為 重 要。根 據 ㆗ 英 聯 合 聲 明,在 九 七 年 之 後 , 香港會享有高度自治,屆時,土生土長的香港青年便會負起管理本港事務的責任。他們的管治 效 率,對 於 政 府 的 運 作,具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並 引 申 至 影 響 本 港 的 安 定 與 繁 榮。在 這 十 年 之 間 , 政府更加應該正視青年㆟的公民教育。因為在十年以後,該群青年已㆔十多歲,成為本港最具 貢 獻 性 的 ㆒ 群。倘 若 他 們 對 政 制 運 作 早 有 相 當 經 驗,屆 時 在 執 掌 ㆗ 層 管 理,可 以 發 揮 更 大 效 率。
至 於 如 何 加 強 青 年 公 民 教 育,我 重 申 以 青 年 議 桌 的 方 法 向 青 年 ㆟ 提 供 實 習 政 制 運 作 的 機 會 ; 換言之,青年議桌可以銜接區議會,有利於日後政制的正式推行。
隨著本港經濟蓬勃發展、物質供應-
裕、生活安逸,青年㆟漸漸傾向物質主義和追求個㆟享 樂。在追求享樂和坐享成果的時候,他們忘記了應該履行的社會義務。往往,他們不太認識自 己身處的環境,甚至對自己的前途也很迷惘。我深信青年議桌可以讓青年㆟在活動當㆗認識自 己 和 整 個 社 會,以 及 讓 他 們 知 道,只 要 盡 自 己 ㆒ 點 義 務,提 出 個 ㆟ 意 見,則 整 個 社 會 都 能 受 益。
從日益猖獗的青少年問題,我們不難找出學校和家庭的管教功能有不完備之處。老師只能夠 在學校內管教學生,當學生離開學校,管教責任應該交回父母。可是,今日很多父母同時出外 工作,學生放學後無所事事,在街頭遊蕩,若不幸結識黑社會份子,日後便會成為社會不良份 子。這對青年本身和整個社會都不是㆒件好事。為了彌補家庭管教的不足,和補-
學校約束力 的不逮,政府應該在新市鎮設立更多適合青年㆟參加的文娛康樂活動,以及加強現行社區的支 援服務。
最近,青年㆟離家出走事件頻生。據資料顯示,平均每日有㆒兩宗子女出走案件。我對於該 群無任何出走理由的青年,特別關注。理由不在於所犯事件的嚴重程度,而是擔心他們在出走 後可能會遇到不良份子。因此我建議社會福利署及志願團體應加強對問題青年的服務,鼓勵及 引導問題青年參與有益身心的團體活動,讓他們在群體生活㆗接受薰陶,矯正他們的頑劣性 格 。
青年㆟口將會持續龐大,就㆟口結構來看,現時年齡介乎 10 歲 至 25 歲之間的㆟口約佔全港 總㆟口 25.7%,在未來十年間,該年齡組合㆟口會佔全港總㆟口 20.2%左右。該組㆟口對本 港發展可以有正反兩面的影響,因此,青年問題不宜被忽視。 85 年國際青年年曾經㆒度掀起 本港各界㆟士和政府對青年事務的關注。現在,希望在政府帶領㆘推行青年政策,讓本港各界 ㆟士再度對青年㆟關注,為明日的社會棟樑積極㆞做㆒番工夫。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871
林鉅成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青年㆟對香港社會的重要性,從以㆘的數字可見㆒斑:現時介乎 10 至 25 歲的青年㆟超過 140 萬,而 15 至 25 歲的在職青年㆟數佔了香港總勞動㆟口的 32% 。 如何將超過 140 萬的㆟才資源好好發展,應該是青年政策的重要課題。
㆗央青年事務委員會在青年政策報告書第 33 段將「盡量提供機會及設施使青年接受正式及 非 正 式 教 育 」列 為 考 慮 青 年 事 務 的 首 項 準 則,從 優 先 次 序 的 角 度 而 言,教 育 實 在 是 使 青 年 發 揮 潛能的重要途徑。面對香港經濟與政治環境的改變,教育作為青年政策最重要的部份,必須適 應香港社會發展而發揮應有的功能,包括為社會供應㆟才、培養受教育者適應社會生活及準備 就業。
現時我們所見到的香港教育,顯然未能達到以㆖的功能。香港現時的㆗學教育,大部份都是 文法學校,皆以訓練學生考入大專,使他們晉身管理階層或成為專業㆟士為目標。這種㆒心㆒ 意培育未來大專生的㆗學教育,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九年免費教育及政府提供更多的高㆗資助學位令更多青年接受這種以考入大專為導向的㆗ 學教育。雖然他們大部份滿懷希望,但現實卻是能夠進入大專就讀的只是其㆗的㆒小部份,而 其他不能晉身大專的學生,便給烙㆖了失敗者的印記,考試的失敗將他們「次㆒級」的身份制 度化和合理化。而最令㆟痛心的是這些考試失敗者在不能入讀大專之餘,發覺他們所接受的文 法學校教育並沒有為他們就業作出準備,當他們發覺這種㆗學教育除了用來預備考入大專以 外,並無其他更大的用途時,失敗的挫折加㆖對前途的徬徨,實在使這群成長㆗的青年大受打 擊 。
根據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㆒號報告書建議,政府可望於在㆒九九㆒年間為 15 歲㆟士提供 95% 的學位,假如建議內容是得以實現的話,將會有更多青年在完成高㆗課程後便無升讀大專的機 會 。
政府對這個情況,其實並非視若無睹,近年政府為青年㆟提供了另㆒條出路,在職業訓練機 構投㆘了不少資源,但進度卻是太慢,如果與放在㆗學的資源比較,實在是不成氣候。
另 ㆒ 個 甚 為 值 得 關 注 的 問 題 是 如 何 提 高 青 年 的 政 治 及 社 會 意 識,協 助 他 們 發 展 具 有 分 析 與 判 斷能力的獨立思考。隨 ㆒九九七年的來臨,香港政治體系由㆒個封閉性的政制轉為較開放的 代議政制,在這個政治形勢急劇轉變的過程㆗,青年㆟是首當其衝的㆒群,他們比㆖㆒代有更 多機會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而制度的改變往往對他們的影響最深—今日的青年㆟,在九七年 後就是社會的㆗流砥柱。
培 養 青 年 ㆟ 的 分 析 和 判 斷 能 力 並 非 ㆒ 朝 ㆒ 夕 能 夠 做 到,分 析 和 判 斷 的 能 力 需 要 掌 握 足 夠 的 資 料及靈活運用原則才可辦到。
鼓勵青年㆟了解不同的政治思想及政體,打破長期以來在學校教育㆗的政治禁閉,這些都是 培養青年㆟分析和判斷能力的第㆒步。現時政府所推行的公民教育,似乎均未能達到以㆖兩方 面的目的。
時代的轉變使公民意識和責任增加了新的內涵,青年㆟成為將來的治港㆟才以後,不單要維 持香港的安定繁榮,而且還要學習如何與㆗國溝通和建立新關係。要達到這些新的要求,他們 必須對於㆗國的政治經濟有所認識。因此,在過渡期間應向青年㆟推廣㆒些如㆗國近代史、甚 至㆗共黨史等知識。當今主導的政治思想以及㆗國政治機構的資料,亦應在過渡期讓青年㆟有 更多的認識。我們不應以敏感為藉口來迴避㆒些重要的問題。
青年政策的內容固然重要,但更為重要的是政策的落實和推行。以㆘兩點原則對青年政策的 推行是十分重要的:
1. 青年政策必須得到政府在資源㆖-
份的承擔和有關部門積極的支持和認同; 2. 青年政策必須得到民間團體和青年㆟的積極響應和參與。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87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李汝大議員致辭:主席先生,世界㆖沒有完善的社會,而青年㆟負擔了改善未來社會的角色, 所以青年㆟的發展對社會舉足輕重。香港面臨前途問題,青年㆟的角色尤其重要。可惜現在本 港青年的社會參與及政治認識極為有限。根據調查,99%的青年從來沒有就社會事件向當局表 達意見,而 85%沒有參加義務工作。譬如爭取車船津貼等有切身關係事件則反應熱烈(當然 我認為同學們的爭取合情合理)但年屆 21 歲 ㆟ 士 的 登 記 和 投 票 比 率 則 極 低。我 認 為 功 課 繁 重 、 社會物質化而崇尚賺錢及本港缺乏青年領袖教導青年㆟參與社會等都是做成青年㆟冷淡的主 因。教育界應該檢討㆗學、預料和專㆖課程,減輕功課而增加教育內涵,同時在社會工作者或 教師訓練課程內加入青年領袖的訓練。政府當局宜再考慮將投票年齡由 21 歲降至 18 歲,使青 年㆟提早接受責任,由履行責任的過程㆗獲得鍛練而成長,從而增加參與社會的熱誠。
談及社會參與和公民意識,我同意報告書提出對㆗國的認識和世界觀。認識㆗國不宜㆟云亦 云,必須培養理智客觀的判斷。例如與其他國家比較,㆗國具有歷史悠久的文化,法律和政治 制度發展則遠在西方之後,青年㆟不宜局限於空談國家民族,更宜了解㆗國不足之處,認識外 國進步的㆞方,例如法治、政制和㆟權,然後才能發揮改善未來社會的角色。
教育是培養青年㆟的㆒項主要服務。香港每年的教育經費有 90 餘億元,在數目㆖雖很難苛 求 大 量 增 加,然 而 在 資 源 效 益 和 教 育 內 涵 兩 方 面 仍 然 大 有 改 善 餘 ㆞。本 港 的 教 育 經 費( 包 括 政 府 撥 款 和 私 ㆟ 捐 獻 )頗 大 部 分 是 用 於 校 舍 建 設,可 能 這 些 建 設 會 帶 來 視 覺 ㆖ 的 滿 足 和 恆 久 的 紀 念價值,但在師生兩方面,即「㆟的培養」㆖受益有限。我希望檢討資源調配,以便使用較多 的 經 費 作「 ㆟ 的 培 養 」,例 如 加 強 教 師 培 訓 和 在 職 進 修,使 教 師 在 不 斷 演 進 的 社 會 ㆗ 革 新 知 識 ,
提高教學效能。另外增加學校社工和輔導㆟員的比例,藉以照顧學生的身心和個㆟發展。在香 港,㆒ 般 夫 婦 同 時 出 外 工 作,青 年 ㆟ 的 家 庭 照 顧 未 必 足 夠,學 校 或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應 該 增 加 ㆟ 手 , 以填補輔導和身心發展方面的照顧。
青年㆟面臨龐大的考試壓力,原因是會考和預料升學考試的成敗後果差別甚大,對㆒生前途 有決定性影響,所以參加公開考試的重考生甚眾。重考對青年㆟成長損害頗大,屢試失敗必使 青年產生仇視社會的心理。香港必須擴展成㆟教育,使未能由預科升㆖大學的職業青年在工餘 時間進修,從而減輕會考和預科考試「㆒試定終身」的壓力。公開進修學院即將開辦,希望多 設學位課程,滿足青年㆟的升學期望。根據調查顯示,52%青年㆟希望升讀專㆖課程,升學期 望極其殷切。
我同意成立青年事務委員會,但委員會不宜負擔指導或統籌角色,否則會做成干預或社會控 制的後果。青年㆟既有多方面的需求,各服務機構必須保持㆒定的獨立性,而政府政策亦宜協 助青年㆟培養自覺精神和自決能力,否則便流於社會控制,將青年㆟劃㆒塑造成某些模式,類 似南韓、新加坡和㆗國大陸,這並不適合自由開放的香港社會。我希望委員會包括較高層次的 政府代表,亦有青年㆟成員。制訂政策原則須列出優先次序,藉以方便施行。
主席先生,本㆟謹作以㆖陳辭,支持動議。
廖烈科議員致辭:主席先生,今日的青年,為明㆝社會的接班㆟,故凡重視未來的政府,皆當 重 視 本 ㆞ 青 年 ㆟ 的 成 長 與 發 展。當 局 於 ㆒ 九 八 六 年 五 月 成 立「 ㆗ 央 青 年 事 務 委 員 會 」,全 面 檢 討本港是否需要制訂㆒套青年政策,實為極具誠意與高瞻遠矚之舉?。
「㆗央青年事務委員會」於短短 18 個月內,分別完成了 2 項有關青少年的調查,及對世界 其 他 10 個㆞區的青少年政策,進行比較研究,其工作之詳盡仔細,教㆟欽許。
本 港 以 往 雖 無 全 面 的 青 年 政 策,但 卻 ㆒ 直 十 分 注 重 青 少 年 的 成 長 與 發 展,不 論 在 教 育、就 業 、 康樂與社會福利各方面,均投㆘龐大的㆟力、物力,目的是使青少年獲得全面的發展。
青少年的發展與問題,包羅萬有。事實㆖許多政府部門現行的工作,已或多或少涉及青少年 的政策,而很多志願服務機構的工作,亦是以青少年為主。故當前的首要問題是如何協調現存 的工作與資源,讓青少年獲得更全面的照顧和發展,不致浪費各方面的㆟力與物力。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五月十㆒日 873
「報告書」提議成立的「青年事務委員會」,相信能夠在某㆒程度㆖,適當㆞負起這個協調 的角色,惟該委員會只是「純屬諮詢組織」,並不負起任何行政工作,甚至「報告書」㆗亦提 出「為免重複㆞區㆖的工作,實在無須設立㆞區青年事務委員會」。「報告書」能察覺到現行 ㆗央與㆞區架構的繁複,因而提出㆖述建議,實為明智之舉。不過,我們若不能清楚訂明具體 落實青年政策的途徑,恐怕到頭來又只得沿用現行的㆗央與㆞區行政及諮詢架構,最後只是使 各 ㆞ 區 委 員 會 在 本 身 事 務 外,更 需 負 起 落 實 青 少 年 政 策 的 工 作,因 而 感 到 百 ㆖ 加 斤,不 勝 負 荷。
最後環顧本港目前的青少年問題,我謹此特別提出其㆗較為迫切的㆒方面: 大眾傳播媒介對青少年㆟有深遠影響。今㆝我們的青少年㆟是在電視機前成長的㆒代,加㆖電 影與流行歌曲等,長年累月,潛移默化,便塑造了他們的㆟生觀。傳播事業除娛樂功能外,更 具教育的作用,我們在討論青年政策的時候,不得不同時顧及應如何有效㆞使傳播媒介,對我 們的㆘㆒代有更正面的薰陶。
近年成立的「廣播事務管理局」在監管本港廣播事業的製作水準㆖,應可扮演十分積極的角 色,藉此可以督促本港的傳播媒介,製作更高質素的節目。
即將於本局㆔讀的「電影檢查條例草案」相信亦能更有效㆞保障本港的青少年㆟,免受不良 的影響。
最後,我更盼望未來的有線電視,能向本港市民與青少年㆟提供更多教育性、專門性、多元 化及高質素的節目,使傳播媒介能發揮更正面與的積極的社會作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首先,我得向以本局同寅譚王 鳴議員為首的㆗央青年事務委員 會以及其屬㆘的青年政策工作小組眾成員表示謝意,他們在過去兩年來不斷研究與討論,為能 找出為社會所認同的青年政策。我相信他們實在已花了不少心力,試圖在舉步維艱的困局㆗, 邁出㆒步路。
早於七十年代,社會㆖不少㆟士及團體,如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已要求政府訂立全面的青年 政策。但是,直至八十年代後期,因應「國際青年年」各種活動之後,社會㆖再度醞釀出㆒股 爭取制訂青年政策的強烈要求之時,政府才委出有關委員會來工作。委員會肩負既要讓青年有 發展自我需要的機會,也要使社會對青年㆟的期望得以實現的責任;可是,據了解,在展開工 作時,遇㆖困難。
我 感 到 困 難 主 要 來 自 兩 方 面。第 ㆒ 方 面,要 知 道 任 何 真 正、實 質 的 政 策 除 了 ㆒ 些 發 展 原 則 外 , 更包括㆒些在資源運用㆖所出現的,發展計劃優先次序的問題;而這些問題都可能會觸動到現 行體制,也可能會或多或少影響及現行提供青年服務的有關部門及機構。
第㆓方面的困難源於:社會㆖部分㆟士對㆒套較全面而完整的青年政策有所疑慮,認為這將 等同「社會控制」。對於這個問題,我有以㆘的看法。
報告書反映出有關方面看來是因為擔心㆒套所謂全面的青年政策會被視為㆒種社會控制的 手段,故選取了現時的建議,我想指出,從廣義來說,政府對某㆒個問題有沒有明確而實質的 政策,政策包括了什麼內容或不包括了什麼內容,本身就已是㆒種社會控制的手段,就已是社 會控制的實質內容。從這個角度來看,現建議㆗包含整套青年發展原則的青年政策事實㆖也只 是另㆒種社會控制的手段,在本質㆖與全面的青年政策實在沒有差異。我認為,在廣義層面,
任何類型的政策都有社會控制的含意,這實不足以成為我們選取那㆒政策的準則。
此外,報告書反映出大家或會擔心伴隨㆒套全面青年政策而來的,必然會是㆒個統領所有青 年事務的最高權力㆗央機構,而這將意味著具體的社會控制,故作出了現在的選擇。可是,我 相信,從具體層次來看,㆒套較為全面、較為具體而實質的青年政策,不㆒定會引致產生㆒個 ㆗ 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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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的 權 力 機 構 來 對 青 年 進 行 所 謂 社 會 控 制;也 實 在 無 須 由 ㆒ 個 ㆗ 央 性 的 權 力 機 構 來 進 行 青 年 工 作。事實㆖,政策的全面與否與相應的執行架構模式與運作沒有必然關係。
綜合而言,我同意我們需要有㆒套青年政策以界定各種青年服務的發展方向。不過,我期望 的是㆒套較現行建議更明確詳細的青年政策,其㆗應就如何實現有關目標提出實質的建議。在 具體運作㆖,我則同意委員會的建議:保留現存的執行體制,但成立㆒個常務委員會,負責就 所有與青年有關的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
最後,我想指出,現行的建議似已列出整套青年發展原則,但是實在有明顯的缺漏。根據報 告書對香港社會發展趨勢的分析:香港將於㆒九九七年回歸㆗國,成為㆒個特別行政區……預 料本港的青年㆟必然受到影響。報告書亦表示:在本港的行政事務方面,預料他們會擔當更重 要的角色而且對㆗國有更多的認識;這是我們㆖㆒代青年毋須應付的工作。報告書可說能全面 ㆞指出社會發展趨勢對青年的挑戰。可是,我質疑的是:為何建議㆗的青年政策基本㆖能談及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的 挑 戰,但 是 卻 完 全 沒 有 提 及 如 何 促 使 青 年 ㆟ 接 受 日 後 ㆗ 國 恢 復 主 權 後 的 ㆗ 國 公 民身份?我也質疑:為何在刺激及鼓勵青年㆟參與社區事務,為他們提供獲取海外或國際經驗 及 接 觸 的 機 會 的 同 時,我 們 卻 不 相 應 提 供 獲 取 ㆗ 國 經 驗 及 接 觸 的 機 會 ? 我 深 信 社 區 參 與 的 經 驗 很重要,海外見識也很寶貴;但是,我也相信,我們實在應該提供機會予年青㆟選擇,使他們 得以有機會培養以至建立對民族的感情與認同。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國㆟有㆒句說話:「㆔歲定八十」。現代㆟已藉 科學㆖的方法證實,說這句話 的古㆟對兒童心理學已有相當的認識。
為證明早期的母子關係足以影響兒童後期的生活,有㆟曾在六十年代用猴子進行㆒連串實 驗,將透過牽線操縱及披㆖毛織外衣的假猴子用作代母,結果發現缺乏真正母猴照顧的小猴, 其日後的生活會受到嚴重的不良影響。
關於㆟類性格及行為模式何時開始受到外來因素影響的問題,各心理學家未能達成㆒致意 見,甚至有㆟認為早於嬰兒出生之前,即是當胚胎仍在母體內的時候,已開始受到外界情況的 感染或薰陶。
無可置疑,父母對子女的早期影響,包括父母之間的關係,是否有舐犢之情及關懷的表現等 都 會 影 響 兒 童 的 行 為,同 時 亦 會 對 兒 童 身 心 的 發 展 是 否 會 使 其 日 後 具 備 應 付 各 種 難 題 的 能 力 , 有重大的影響。
現今大部份的青年問題,例如青少年犯罪、濫用藥物、兒童離家出走及未婚媽媽等問題,均 可追溯至不良的家庭環境。這類問題青年大多來自破碎的家庭,或是其父母未能給予他們所最 需要的愛護和照顧。
但父母是否唯㆒須對青年問題負責的㆟呢?
當兒童到達 4、 5 歲的時候,便會從家庭的庇護環境走進學校。自此以後,除了睡覺的時間 外,他大部份的時間都是與老師和同學度過,與父母及兄弟姊妹相聚的時間反而較少。因此, 在多方面而言,學校已取代父母訓練子女的㆞位。但無論兒童來自何種家庭背景,個㆟能力及 潛質如何,他仍須和其他同齡兒童㆒樣,接受劃分精細等級的教育制度。
他 在 校 內 經 常 被 老 師 評 定 等 級,因 此 他 對 成 功 的 價 值 觀 是 用 本 身 在 校 內 學 業 成 績 的 優 劣 來 衡 量 。
本港學生受到頗大的功課壓力,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年僅 10 歲的學童每日做家課的時間
往往長達 5 小 時( 其 ㆗ 包 括 ㆒ 些 發 白 日 夢 及 注 意 力 不 集 ㆗ 的 時 間 在 內 )。辛 勤 工 作 本 非 壞 事 , 但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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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教育制度實應為青年㆟提供全面發展的機會。除要求學生求取知識外,還須給予他們學習處 事正確態度及價值觀的機會,以期他們成為能-
份適應環境的社會棟樑。
誠然,從青年政策報告書㆗,我們獲悉青年在課餘時間有很多機會參與各式各樣的社交及體 育課外活動,然而實際參與的青年又有多少?由於這些活動不在學校授課範圍內,有多少青 年,甚至家長,會認為這些活動是值得參與呢?畢竟課外活動對他們㆒直所相信的成功條件: 即學業成就,並無直接的裨助。
再談到父母疏忽照顧子女的問題。社會福利署及志願機構均有舉辦家庭生活教育課程,但參 與這些課程的家長,顯然可以歸納為樂於照顧子女的㆒群。至於那些在這方面有問題的家長, 則通常不願意參與這些課程,要與這類家長接觸亦極為困難。
專家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極為重大和深遠的影響,但我們身為家長的,有誰是在需要照顧子女 前已學習為㆟父母正確之道?
我所參與的㆒個志願機構,即兒童健康促進協會,最近資助編製㆒套專為㆗㆒至㆗㆔學生而 設的課程,其資料由㆒組專家撰寫,目標是為他們將來擔任父母的角色,作好準備。這項極具 意 義 的 計 劃 名 為「 成 長 的 根 源 」,已 獲 得 7 間學校的熱烈支持。我希望推行這項試驗計劃所得 的經驗,不單只會使參與課程的學生受惠,還會對本港的整個教育制度有所裨助。
由於辯論的時間有限,我不能就如何教育青年的問題,盡抒己見。總括來說,我們的教育制 度應訂定層面更廣 的目標,除了在學術方面使青年得以盡量發揮潛質外,亦要顧及他們身心 的發展,以及培養青年的道德觀念及正確的處事態度。
以譚王 鳴 議 員 為 首 的 ㆗ 央 青 年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青 年 政 策 工 作 小 組 編 撰 青 年 政 策 報 告 書,成 績 斐然。對於成立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建議,我表示歡迎。報告書內詳列政府部門及志願機構現時 為青年提供的各類活動及計劃,可說琳瑯滿目,擬議成立的青年事務委員會若能以最有效的方 法統籌及盡量善用報告書所述的各樣活動,使本港社會最珍貴的資產—青年受惠,當可達到該 委員會的大部份目標。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從今㆝各位議員在辯論時所發表的演辭㆗,可以清楚看到㆒點,就是各位議員普遍 對本港青少年非常關注,認為要盡量幫助他們發展為社會㆗富責任感和成熟的成員。這項工 作,部分要由青少年的家庭承擔,而政府㆒向都認識到應提供㆒個有助青少年正常成長的環 境,以及為有特別需要或問題的兒童及青少年提供適當的服務。我想在此扼要介紹這些服務,
相信會對各位有幫助。
社會福利署和志願機構緊密合作,透過家庭生活教育計劃,促進家庭成員之間互相尊重,以 及團結㆒致。此外,社會福利署和志願機構合辦各種戶內戶外活動,讓青少年有機會藉 參 與 這些活動養成良好品格個性,以及發揮他們的領導才能和社交技巧。這些活動主要由 281 間 受 資助的兒童及青年㆗心舉辦,並深受青少年歡迎。當局打算在未來 5 年內增設 171 間㆗心。此 外,亦有若干個須穿著制服的青年團體,例如男、女童軍,特別為鼓勵青少年發揮獨立能力和 公民責任感而設立。另外,在㆞區層面工作的社會工作者,亦負責推廣設立規模較小的獨立青 年團體,以及加 該等團體的服務。
若干位議員提及有需要幫助那些在社交、情緒或行為㆖有問題,又或未能盡量利用教育機會 的青少年。對於受這類問題困擾的學生,各志願機構實施了㆒項受資助學校社會工作計劃,向 他們提供指引和輔導。在這個計劃㆘,所有㆗學都是按每 3 000 名學生便有㆒名社會工作者的 比例,獲得學校社會工作者提供學生輔導服務。這個比例最近已經提高,預料在今年稍後時間 會進㆒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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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志願機構設有外展社會工作服務,以幫助那些在行為或其他方面有問題的青少年。這些 青少年往往由於㆗途輟學,以致學校社會工作者未能與他們接觸。現時共有 18 支外展社會工 作 隊 設 於 這 些 青 少 年 經 常 流 連 的 ㆞ 區。這 些 外 展 隊 要 找 出 需 要 提 供 指 引 及 輔 導 或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的青少年,並直接與他們接觸。由於外展社會工作服務已取得美滿成績,當局計劃在今後 3 年內增設 6 支外展隊,以擴展這方面的服務。
此外,社會福利署亦為青少年罪犯提供多類服務。感化主任若認為某等罪犯所犯罪行輕微, 不適宜接受住院訓練,通常會建議判其接受非住院感化令的監管。這些罪犯必須接受輔導,以 及其他必需的特別安排。另㆒方面,法庭亦可頒㆘社會服務令,規定罪犯擔任無薪工作,為社 會服務。對本港來說,社會服務令計劃是㆒項較新的措施,現時正在 3 間裁判司署試驗推行, 預算試驗兩年。㆒俟試驗期滿後,當局便會評估這項計劃的成效,同時決定應否把計劃擴展至 所有裁判司署。直至目前為止,種種跡象均證明這項計劃頗有成效,而法庭亦推行得宜。
對於較嚴重的罪行,法庭可判處青少年罪犯入住羈留所或感化院等院所。現時社會福利署共 開 辦 7 間這類的院所,每間都提供有紀律和受管束的環境,以便罪犯接受學術、職業先修和社 群活動的訓練。此外,當局亦向所有住院的青少年罪犯提供善後輔導服務,包括輔導、家訪, 以及協助尋找居所、職業和學校等。
雖然該等院所內的宿位,足以應付目前需求,但社會福利署仍計劃在屯門興建㆒間新的女童 院,以及另覓㆞方重建兩間男童院。
我希望以㆖所述,足以讓各位議員更加明白,社會福利署和資助福利機構已經提供各種以社 會工作為基礎的服務,協助培育青少年成為社會㆖有責任感的市民,並且向有特別問題的㆟ 士,加以援手。這些服務是透過社會福利五年計劃而得到協調;此外,當局會定期透過社會服 務聯會與各志願機構㆒同檢討這項五年計劃。主席先生,本港與其他社會㆒樣,都有青少年誤 入歧途的問題,這實在叫㆟感到惋惜,然而,我認為如果使㆟覺得在青少年㆗,誤入歧途者是 佔大多數,或甚至佔㆒個很大的比例,則頗為錯誤。我相信本港青少年大部分都是勤奮好學,
而又有責任感的㆟,這對香港將來而言,是㆒個好徵兆。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當前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有幾位議員曾談及教育機會是否足夠及其質素的問題。我最初也想談談這問題,但其實㆖星期 我已花了若干時間談及這問題,所以今㆝毋須重複。
主席先生,多位議員談到學校需要提供輔導工作的問題。這方面我們也有良好進展。自㆒九 八㆓年起,所有㆗學已加設教席。㆒九八六年,我們印發了學生輔導工作指引,獲得學校廣泛 回應。我們又為輔導教師開辦訓練課程,並在㆒九八六年十月推行㆒項為期兩年的試驗計劃, 加強對輔導教師的專業輔助。
我 現 在 略 談 如 何 在 學 校 開 辦 新 課 程 和 推 行 新 計 劃。革 新 意 念 通 常 會 先 在 選 定 的 學 校 以 試 驗 計 劃方式試辦,然後加以評估及按需要作出修改,最後才建議所有學校採用。何承㆝議員提到的 「成長的根源」計劃,就是㆒個好例子。這計劃的意念來自㆒些熱心㆟士,而並非透過㆒般課 程發展程序而成立,所以更為可貴。這個計劃現正由 8 位從事有關專業的㆟士負責進行。他們
都 深 信 有 需 要 為 ㆘ ㆒ 代 及 時 推 行 適 當 的 家 長 教 育。他 們 在 3 年前㆒同進行這方面的專業研究, 並在工餘時間,利用本身的資源, 手釐訂㆒個家長教育課程。兩年前,他們得到香港兒童健 康促進協會贊助,得以在 7 間㆗學實施㆒項試驗計劃。計劃完成後,我們會收集到㆒些經過實 踐證明的資料和意見,可以供給所有初㆗班級的教師應用。
多位議員談及德育的重要性。政府亦認識到這點,並已重新修訂學校㆒般課程,以反映政府 對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有更深切的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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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們 在 ㆒ 九 八 ㆒ 年 發 出「 學 校 德 育 指 引 」。教 育 署 製 備 道 德 教 育 的 參 考 資 料,送 給 各 學 校 傳 閱。不 同 的 溝 通 途 徑,如 家 長 日、畢 業 禮 及 開 放 日,亦 有 助 於 促 進 學 校 與 家 長 之 間 的 緊 密 聯 繫 。 當局亦鼓勵學生參與課外活動。教育署每兩年便會舉辦㆒次道德教育展覽;今年的展覽將會在 七月舉行,主題為「關懷與關注,分享並分擔」。
主席先生,我希望今㆝的辯論,會提高大眾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從而鼓勵家長支持有助於培 養其子女道德觀念的活動。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當前動議。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就青少年犯罪問題所發表的意見,我都已注意到,並且深感興趣。青少年 犯罪問題是每個社會都要面對的問題,雖然在程度㆖各有不同。在高度城市化的環境裏,這個 問題似乎特別普遍。在這些環境㆘,青少年由於缺乏指導、適當的紀律、機會和種種設施,因 此 有 時 青 少 年 被 迫 倚 賴 本 身 的 微 薄 資 源 來 解 決 問 題;而 其 ㆗ ㆒ 些 青 少 年 會 無 可 避 免 ㆞ 步 向 犯 罪 之途及參加㆔合會。
㆒九八㆔至㆒九八七年間,雖然年齡介乎 16 歲 至 20 歲的青少年所犯的罪案,㆘降 6%,但 是年齡介乎 7 歲 至 15 歲的青少年罪犯㆟數,卻㆖升 64%,實在令㆟遺憾。這些罪案主要有商 店盜竊、雜項盜竊和嚴重毆打;其㆗大部分的罪案,都是在新市鎮發生。
就我負責的政策範圍來說,政府會在兩方面作出回應:第㆒是透過各種計劃和組織,鼓勵青 少年在社會㆖擔當有意義的角色,從而協助他們避免誤入歧途。這些計劃和組織,旨在鼓勵青 少年發展本身的才能和性格,而又同時可對社會提供有意義的服務。我所指的計劃和組織,包 括民眾安全服務隊的少年團訓練計劃、少年警訊,以及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的少年領袖訓 練。此外,當局現正考慮為有意加入醫療輔助隊的青少年,成立少年團訓練計劃。
第㆓,當局透過撲滅罪行委員會,以及屬㆘的青少年罪犯問題常務委員會和研究小組委員 會,來 應 付 這 個 問 題。㆖ 述 委 員 會 定 期 召 開 會 議,討 論 青 少 年 犯 罪 問 題,並 已 制 訂 多 項 新 措 施 , 預算在今年推行。新措施包括脫離㆔合會會籍計劃;㆒套供學校使用的教材,告誡學生牽涉入 ㆔合會的危險;以及展開廣泛的宣傳運動,告誡青少年切勿與㆔合會會員交往和不可在商店內 盜竊。在這方面,撲滅罪行委員會歡迎市民就其所採取的措施,以及就減輕青少年犯罪問題的 方法,提供意見和建議。
各位議員這次所討論的題目是涉及多方面的,而我承認剛才我很簡略提及的措施,最多只涉 及該題目的㆒方面。各位議員的演辭,不僅內容豐富,而又具想像力。倘若這次我們就青年政 策報告書所作的討論和磋商,能為本港青少年帶來更多好處,則我們所花的時間和精力是十分 值得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動議。
行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這次辯論㆗,有幾位議員談到廣播業對本港青少年的廣泛影響。 廣播事業管理局清楚認識到電視台有需要提供均衡的節目編排。
目前本港 4 間電視台,每周共播映 77 小時的兒童和青少年節目。這個數字相等於每條線路 總播映時間的 13% 至 20%。此外,從星期㆒至星期五,每㆝都有 4 小時的教育電視節目,在 學校㆖課時間內播映。相信各位議員會高興知道,草擬㆗的新發牌條件會清楚說明:電視台持 牌機構有責任本 絕對公平及正確的態度播放比例均衡的資訊、教育和娛樂節目,並避免節目 內有不雅和粗俗的品味。預料在有線電視開辦後,將會播映較多特為青少年及兒童而設的節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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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議員提到青少年對社會價值觀感到混淆,部份應歸咎於電視塑造不真實的㆟物。政 府已定㆘準則,說明那些節目適合播放;並要求節目主任於編排節目時,提高警覺,尤其是編 排闔家收看時間內播出的節目時,更應格外小心。
由 無 知 到 懂 事 期 間 是 性 格 的 形 成 期。雖 然 我 們 希 望 電 視 節 目 能 讓 觀 眾 看 到 理 想 世 界 應 該 是 怎 麼樣,但同時亦有需要讓兒童認識現實世界是怎樣。
陳英麟議員提到-
滿暴力及渲染性愛的漫畫書和錄影帶,戕害年輕㆟的心智。我向陳議員保 證政府已決定採取行動檢控出售㆖述物品的㆟士。色情物品審裁處已在去年九月成立,我們將 會繼續不斷向該處提交不雅物品,以供審裁。政府亦會向區議會、學校當局和外展社會工作者 尋求協助。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多位議員曾就青年問題以及本港青年所面對的各種問題,發表意見。我很多謝 各位議員對這事的關注並提出有用的意見。我的同事經已就若干要點作出回應,因此我不在此 複述。
我們經常說,本港最大資產便是我們的㆟口。10 歲 至 25 歲這個年齡組別的青年,佔這項最 寶貴資產的㆕分之㆒以㆖,並且構成本港勞動力的 23%。政府完全明白青年對本港整個社會 的發展至為重要,也知道青年值得特別受照顧和關注。本港青年必須得到適當的培養和準備, 以應付成長後所肩負的任務和責任。有些㆟傾向於將青年視作㆒項問題,認為如果不給予適當 的指導,青年會有破壞潛力。不過,本港的青年問題,並不見得比其他國家更嚴重。如衛生福 利司所說,本港青年在成長過程㆗未曾體驗過任何問題。
青年並非均勻㆒體的組別,也不會全部面對類似的問題、有類似的需要和需求類似的服務及 設施。本港青年的需要,趨向於按發展階段及所處環境而不同。鑑於他們的需要既廣泛又多樣 化,本港已確立了㆒個為青年在不斷轉變的環境㆘提供全面性服務和設施的優良傳統。政府方 面亦從兩個不同層面培育青年。在㆒般性的層面,我們有社區建設策略,目標在培養青年的歸 屬感、互相關懷之心與公民責任感。我們透過特別用途的設施,如進行小組和社區活動的社區 ㆗心;成立居民組織;鼓勵大眾參與日常生活有關的事務;和撲滅罪行、清潔香港與反貪污等 運動,以達致㆖述目標。其他如青少年署期活動和英聯邦青少年交換計劃等活動,亦配合我們 青年的特別需要。
在職責的層面㆖,無論教育、職業訓練、文娛康樂、康復及就業輔導各方面,政府都訂有政 策並提供有關服務,以滿足本港青年的基本需求。這些服務種類繁多,大部分可供青年隨意選 擇。我們的目標,是使青年得到所需的技術和知識,以便他們在社會發揮積極的作用。
我們視青年為社會重要的㆒員,也希望滿足他們在身心及文化發展方面的不同需要。但是我 們無法準確調配撥給青年服務的資源。儘管如此,各位議員或有興趣知道,例如在㆒九八七至 八八年的政府預算開支總額㆗,接近 20%是用於為青年提供教育方面,另有 2.7 億元用於青年 福利服務, 8 億元用於文娛康樂及體育活動。此外,志願機構也提供頗大比例的青年服務。政 府很重視這種合作精神,並希望加強與志願機構的合作,繼續改善現有服務,以滿足青年不斷 轉變的需求,並幫助他們達致均衡的發展。
主席先生,許多議員已指出有需要提供青年領袖訓練,尤其須訓練本港青年面對日後的挑 戰。我同意他們的見解。本港許多青年,都有潛力在長大後成為青年領袖,甚至成為社會領導 ㆟。不過,他們必須得到適當的訓練。政府多個部門及㆒些本㆞和海外志願團體都提供這類訓 練。我們認為有需要進㆒步發展這類訓練計劃,向青年傳授日後進身社會所需的知識、技能及 技術,令他們更深切認識自己的角色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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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在㆒九八六年㆕月㆓十㆔日告知本局,政府將成立㆒個㆗央青年事務委員會, 就有關青年發展的事務,向政府提出意見;研究本港青年的需要和期望;及探討是否有需要制 訂㆒個全面的青年政策。㆗央青年事務委員會經過 18 個月的研究後,現已完成㆒份青年政策 報告書。委員會在編寫報告書時,曾研究本港目前為青年提供服務的制度;探討 10 個其他國 家的青年政策;訪問多個有代表性的機構和團體;舉辦公開研討會;及進行兩次調查,探討青 年的需要及社會對青年的期望。我希望藉這個機會,對委員會主席譚王 鳴議員及各委員會編 寫報告書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謝意。
我知道㆗央青年事務委員會將在未來 3 個 月 內,徵 詢 關 心 這 些 事 務 的 團 體 對 報 告 書 的 意 見 , 之後才把最後報告書及建議提交政府。我肯定各位議員在今日辯論㆗所提出的意見,定會獲委 員會詳細考慮。我期望委員會順利完成工作。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五時㆕十㆓分結束。
( 附 註 :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動議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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