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79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議員霍德爵士, K.B.E.,L.V.O.,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J.P.
鄧蓮如議員, C.B.E.,J.P.
李鵬飛議員, C.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O.B.E.,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汝大議員
79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J.P.
缺席者:
王澤長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雷聲隆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國寶議員, J.P.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793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最高法院條例
編 號
1988 年最高法院規則(撤銷及取代)規則 ........................................................ 117/ 88 水務設施條例
1988 年水務設施(修訂)(第 2 號)規例 ........................................................ 118/ 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文娛㆗心)(修訂第十㆔附表)(第 3 號)令 ...... 119/ 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公眾遊樂場)(修訂第 ㆕附表)(第 2 號)令 .... 120/ 88 法律執業者條例
1988 年見習律師(修訂)規則 ......................................................................... 121/ 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遊樂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 122/ 88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游泳池(市政局)(修訂)附例 ............................................................ 123/ 88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52) 消費者委員會年報(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
( 53)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年 度報告—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立案法團編撰
( 54) ㆞㆘鐵路公司㆒九八七年報
( 55) 核數署署長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
(㆒九八八年㆔月核數署署長第十㆒號報告書)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鐵路公司㆒九八七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 據㆞㆘鐵路公司條例第 16( 4)條的規定,我現在 將㆞㆘鐵路公司截 至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的週年報告和帳目,提交本局省覽。
㆒九八七年是㆞㆘鐵路系統全線投入服務的第㆒個 整年。年內,本港經濟增長迅 速,㆞㆘鐵路公司得以分享經濟蓬勃的成果。在㆒九八七年內,㆞㆘鐵路的載客㆟數 共 達 5.93 億㆟次,較㆒九八六年的 5.32 億多出 11.4% 。
79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鐵路公司的車費總收入增至 18.5 億元,增幅達 18%,而在廣告及投資物業方面等收入 則增至 2.02 億元,增幅為 20%。該公司未扣除利息及財務費用前的盈利增加 38%,由㆒九八 六年的 4.72 億元增至㆒九八七年的 6.51 億元。以㆖業績證明該公司對開支的控制,繼續維持 嚴謹。
該 公 司 在 ㆔ 條 鐵 路 線 所 作 的 主 要 投 資 已 經 完 成。所 需 經 費,過 往 和 現 在 大 部 分 靠 借 貸 維 持 。 去年,該公司的累積負債為 181.79 億元,較前減少 10 億元。不過,年內支付的利息及財務費 用則達 14 億元,與㆖年並無多大分別。
數個合資經營計劃(包括 魚 涌 康 山 發 展 計 劃 )完 成 後,為 該 公 司 帶 來 7.2 億元的物業發展 收益。當然,我們須緊記,儘管物業發展收益㆒直是該公司經費的主要來源,卻非㆒項穩定的 經常收入。不過,這筆收入仍會繼續對該公司的財政狀況大有裨益。
總體而言,該公司㆒九八七年的虧損淨額,大幅降至 7,800 萬元,而 ㆒九八六年的數字則 為 4.7 億元。該公司展望經營利潤會按預計進度增長,在九十年代初期可應付利息支出,而在 其後逐漸償還公司的負債。
該公司的負債雖然減少,㆒九八七年內仍須進行㆒個積極的集資計劃,主要目的是安排取 代行將到期和現有的貸款,以便能夠減低財務開支和延長還款期。該公司成功獲得國際性評價 機構很高的信用評價,大大有助於達成㆖述融資安排。這些評價反映出國際金融界對該公司以 及該公司作為香港主要公共交通機構的財政狀況具有信心,這點對該公司和對香港同屬重要。
繼行政局批准該公司發行面值 50 億元部分繳付股份以增加法定股本後,政府根據財務委員 會的批准,於㆒九八五年十㆓月繳付 15 億元,繼於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繳付 10 億元。按 目前預測,該公司董事局和我都希望毋須要求財務委員會通過繳付其餘的 25 億元。不過,我 必須指出,所有財政預測始終是預測,偶有誤差,在所難免。該公司的集資模式主要取決於世 界金融市場的動向以及這些市場能否維持穩定,因此,我們必須謹慎維持該筆未催繳股本的平 衡情況。
日後,㆞㆘鐵路系統將會擴展,由觀塘站通往藍田新站,並經東區海底隧道過海至 魚涌。 該 第 ㆓ 條 海 底 隧 道 預 料 於 ㆒ 九 八 九 年 年 底 之 前 開 放,目 前 在 早 ㆖ 繁 忙 時 間 使 用 過 於 擠 塞 的 彌 敦 道走廊的乘客,將有㆒定程度的抒緩。該公司亦正考慮是否可以開闢㆒條支線,通往將軍澳新 市鎮。
主席先生,該公司目前的資本結構穩健,成本受到控制,而收益的增長足以償付其債務, 我對此感到滿意。該公司董事局和我㆒致認為,㆞㆘鐵路日後如有任何擴展計劃,必須縝密進 行研究,確保㆖述標準得以維持。
最後㆒點,㆞㆘鐵路公司在管理方面效率極高,勇於負責,我謹向該公司主席、董事局、 管方和職方致謝。
消費者委員會年報(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 消費者委員會年報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午提交立法局的是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的消費者委員會年報。
在我未談及本局議員或會特別感興趣的年報內容前,我首先要多謝各位同事對 消費者委員 會的鼎力支持,尤其是對大眾息息相關的事項的關注。
消費者委員會選定研究的項目引起了市民廣泛的注意,不少是由於立法局議員在會議席㆖ 向當局提出質詢或在各工作小組或常務小組加以討論所致,研究油價的問題就是其㆗㆒例,另 ㆒例是與旅行代理商有關,這項問題的研究工作仍在進行。
本局議員特別關注的,相信必定是保障消費者法例的進展情況。時至今日,政府當局無疑 是更能洞察立例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需要。在這方面,除了由消費者立例小組委員會提出建議外 (該委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795
員會由本局另㆒位同事鍾沛林議員擔任主席),消費者 委員會還得到法律改革委員會及其他 熱心公益的團體例如香港醫學會的協助。與㆔、㆕ 年前比較,現時在通過及制定法例方面所 需的時間,已縮短了不少。
主要的突破是政府決定進行擬備產品安全法例的工作,主席先生,你㆖週末為「消費者有 權 知 」運 動 主 持 開 幕 典 禮 時 已 宣 佈 此 事。消 費 者 委 員 會 過 往 曾 促 請 當 局 立 例,使 消 費 者 的 安 全 受到保障,然而卻屢遭政府方面強烈反對,直至兩年前消費者委員會摰辦產品安全運動,才促 使政府重新檢討情況。雖然預計這項法例只會在罕有的情況㆘才引用,此即出售的產品會對消 費者的健康及安全構成即時危險而須加以管制或禁售的情況,但事關重大,當局仍須優先處理 有關的立例工作。
消費者委員會的慣例是不准許為任何產品作宣傳或作推許,不過,消費者委員會本身的成 功 故 事 則 屬 例 外。我 所 指 的 當 然 是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出 版 以 推 廣 消 費 者 教 育 的 刊 物「 選 擇 月 刊 」。 這份刊物的設計在過去兩年來曾有兩次革新,現時每期銷量超過 65 000 本,是本港銷量最高 的 5 份雜誌之㆒。
除了執行消費者委員會的長期職務,即進行產品試驗、研究與調查、為學校與公眾㆟士推 行消費者教育、就收集所得資料及投訴進行監察、在各㆞區提供服務以及研究法例外,多年來 消費者委員會的工作不斷隨 本 港 變 化 的 特 色 而 演 變。可 能 由 於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表 現 極 其 優異,以致市民寄予更多期望,而本會的工作範圍亦須伸展至新的領域,例如,在旅遊業蓬勃 發展的情況㆘,短期留港的旅客對本會服務的需求亦不斷增加。隨 生活水準的提高,本港市 民 的 諮 詢 及 投 訴 亦 涉 及 新 的 事 物 和 服 務 範 圍,因 此 本 會 亦 須 採 取 新 的 工 作 方 針 及 向 外 界 徵 求 專 業意見。本港經濟蓬勃,促使消費活動更加活躍,市場㆖的競爭亦因而更為劇烈。消費者到處 受廣告形象及術語所影響,因此必須確保消費者能夠隨時獲得正確資料的權利。我相信現在已 是 檢 討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工 作 範 圍 的 適 當 時 候,以 探 討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能 否 將 所 有 經 常 影 響 本 港消費者的事項包括在內。只有不斷進行評估及改進,才能滿足社會㆟士對本會的期望。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泳灘污染問題
㆒、張㆟龍議員問:鑑於夏季將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來確保本港海灘及 沿岸水域免受污染,特別是免受運作不當的私㆟污水處理設施的排出物所污染?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對本港泳灘的情況,依然十分關注。雖然最近情況已有若干改善(去年屯門蝴 蝶灣自㆒九八㆒年以來首次重新開放),但㆒般來說仍不樂觀。去年,所有 12 個在憲報公布 屬市政局轄區的海灘,以及 30 個在憲報公布屬區域市政局轄區海灘的其㆗ 10 個,均受到水質 變壞的影響。今年泳季開始時,政府可能宣布還有兩個海灘不適宜游泳。
造成水污染的原因,主要是污水處理設施不足或操作㆖有問題,因此排出污水。有些㆞區 ㆟口增長過速,亦使問題更趨嚴重。舉例來說,淺水灣、㆗灣和南灣的㆟口在過去十年內增加 50%。現時,這些㆞區並未設有總污水渠。
這個問題的長遠解決辦法,是設置適當的污水處理設施,使各個現有及日後發展的污水排 放系統,可以和公共總污水渠連接。為達到㆖述目標,當局聘請多間顧問公司,正分別為全港 制訂㆒套整體污水處理策略,和為個別㆞區(例如港島南區)制訂污 水處理總綱計劃。推行 ㆖述計劃所需的費用,估計約為 100 億元;有關工程會分期進行,並需十年時間完成。
79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期的解決方法,是應用水污染管制條例追究根源,解決泳灘受污水污染的問題。該條例 目前只適用於吐露港範圍;吐露港是香港現時唯㆒的水質管制區。我們計劃在本年稍後宣布南 區水域為第㆓個水質管制區,範圍將包括南區和離島區內全部 22 個泳灘。首先,我們會管制 這個建議的水質管制區內所有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廠和化糞池;然後,工業污水亦會 在管制之列。最後,本港其他沿岸水域會陸續宣布為水質管制區,並受到同樣的管制。
此外,當局計劃在年內進行㆒些短期工程,截斷通往淺水灣、赤柱正灣和東灣等海灘的雨 水渠,使污水排往別處,總工程費用估計為 620 萬元。這些明渠,均受到海灘後面㆞區的樓宇 排出未經適當處理的污水所污染。㆖述工程可使污水渠所排出的污水流往別處,而不會流入主 要泳區。當局亦在其他海灘進行調查,以期制訂類似的短期計劃去改善水質。
最後,第㆒期禽畜廢物管制計劃將在六月實施,屆時銀 灣和釣魚灣海灘的水質將會有所 改善。目前,這兩個海灘均受到禽畜廢物嚴重污染,並列為不適宜供市民游泳用。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每年泳季使用海灘的市民估計有㆕百多萬㆟,但水質優良的泳灘卻 日日減少,政府是否有意開闢新的泳灘,供市民使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經已解釋當局為處理這個問題,現正採取的各項短期、 ㆗期及長期解決辦法。但是,這個問題並非㆒朝㆒夕便可以解決。由於污水處理設施長時間以 來都較少為㆟理會,致令港島南面因無總污水渠而產生這個污染問題。在過去㆓十至㆔十年
間,大型住宅樓宇相繼落成,根據法例規定,有關發展商必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可惜的是, 這些設施並無商當維修。我們目前的情況,主要是由此而起。政府宣布港島南面為水質管制區 後,應大大有助於解決這個問題。希望在本年十月公布該區為水質管制區後,有關情況會盡快 得到改善。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除了吐露港和南區水域外,還有那些沿岸區域會宣布為水 質管制區?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提及的南區水域,實際㆖是指所有在港島南面,以 及大嶼山東南沿岸的海灘。現時已宣布為水質管制區的只有吐露港。故此,楊議員所指的區域 會是㆖述以外的其他區域,特別是青山公路沿岸水域,那裏有若干個海灘,以及清水灣和新界 東面的水域。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考慮,規定遊艇和漁船東主必須在船㆖裝置 化糞池,以免排出污水?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會考慮這點,但我知道,這些船隻排出的污水,目前 並不是造成污染問題的主要原因。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剛才提及,本年十月左右,即泳季快將結束時, 港島南區的水域會宣布為水質管制區。衛生福利司也知道,市政局已宣布石澳後灘不適宜游 泳。請問政府會給予市政局甚麼支持和採取甚麼措施,以 確保其他海灘—特別是淺水灣及㆗ 灣海灘—的水質在今年內不會繼續惡化,使這些海灘至少在本年內仍能供泳客游泳?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 我希望 剛才提及的短期工程,即將區內特別是淺水灣 ㆒帶的雨水渠截斷和引離有關海灘,可於今年內稍見成效。港島南區的水域㆒旦宣布為水質管 制區後,需要處理的問題,是先找出個別發展物業所引起的問題,然後向有關業主發出通知, 要求糾正這些問題。希望在該區宣布為水質管制區後,可盡早做到這點。但執行這些指令,恐 怕需要㆒段時間,因此我相信這情況在今年夏季內不會有多大改善。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797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剛才提到,本港南面㆞區的發展商必須設置污 水處理設施,但由於缺乏維修保養,該等設施都不能正常操作。目前,請問政府打算採取什麼 措施以切實執行該項規定?這項工作如果執行得好,是肯定有助於改善情況的。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初的規定是根據建築物條例而作出。我明白到㆒旦發出 入伙紙後,當局便很難執行有關污水處理的規定。基於這個原因,倘若排放物對公眾衛生造成 妨害,有關當局現在可以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採取行動。
立例管制私營安老院
㆓、許賢發議員問:鑑於政府已表示有意考慮於㆒九九㆓年立例管制私營安老院,而此類安老 院的服務質素亦㆒直備受市民關注,政府會否考慮提前立例,並在此過渡期實施臨時措施,以 改善此類安老院的服務質素?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及市民對私營安老院的服務水準感到關注,已有相當時日。去年底,社會福利 署 進 行 ㆒ 項 檢 討,研 究 這 些 私 營 安 老 院 經 營 者 遵 守 安 老 院 守 則 的 程 度。這 套 守 則 是 社 會 福 利 署 根據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建議於㆒九八六年制訂的,但僅供各安老院自願遵守之用。是項檢 討的範圍,亦包括找出確保安老院將來遵守適當經營標準的最佳方法。
我們在與各有關組織,包括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及行政立法兩局議員福利事務小組磋商 後,決定盡速立例,就這些 私營安老院的各方面經營情況,施行管制。所需的標準,初步將 視乎實際可行情況而制訂,以盡量避免有安老院因無法符合標準而被迫關閉、或減少宿位的情 況出現,從而導致有些老㆟無家可歸。有關法例期於兩年後,即㆒九九○年年㆗制訂。在未制 訂法例之前,當局計劃由社會福利署推行㆒項自願登記計劃;根據這項計劃,私營安老院如符 合各項規定,將可獲發給登記證書,承認其所提供的服務水準。這項計劃可以幫助消費者作出 選擇,又可以鼓勵經營私營安老院的㆟士前往登記。我希望可以在今年十月或以前,實施這項 自願登記計劃。
此外,社會福利署會加強探訪私營安老院,並會繼續在有 需要時向經營者提供指導和協 助。當局亦會展開適當宣傳,鼓勵有老㆟入住這些安老院的家庭成員,更多到院內探訪老㆟, 並經常與院內管理㆟員討論與老㆟ 福利有關的問題。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的私營安老院經營 者,除非是想逃稅,否則至少需 領有商業登記證,才可合法開業。主席先生,社會福利署可否與辦理商業登記部門聯絡,當有 新的私營安老院領取商業登記證時,該署便可取得第㆒手資料,以便可派有關㆟員主動與這些 安老院接觸?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社會福利署已透過種種途徑,例如留意報章㆖的廣 告,盡力去找出新開辦的私營安老院;相信該署亦很可能已經與商業登記 處聯絡。不過,我 會將許議員的提議轉告該署署長。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在過去曾接獲多少宗私營安老院虐待老㆟個案投訴,以及 政府對於這類投訴如何處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接獲多少宗投訴方面,我沒有確實的數字;我相信要 提供該等統計數字,可能會十分困難。不過,社會福利署㆟員㆒旦發現有問題,便會到有關的 安老院進行探訪,並會就處理問題的最佳方法,盡量向經營者提供意見。
79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自願登記計劃,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詳細說明,安老 院須符合那些規定,才可獲發給登記證書?此外,當局又會否規定安老院必須至少投資若干數 額的資本,才可獲發給證書?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安老院須符合的規定有數方面:空間標準,即每名住院老 ㆟所佔的空間;㆟手標準;安全標準,例如防火措施等。主席先生,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 們尚未考慮該個問題。由於許多這些安老院都是屬於私㆟商業經營性質,故此我認為很難㆒定 要它們符合這類規定。自願登記計劃的目的,在於確保安老院能夠符合某些標準,如職員、空 間、安全等各方面的規定。至於規定個別安老院經營資本的做法,我認為實非妥當。
移送已判刑㆟士
㆔、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最近公佈香港將會參與歐洲議會移送判刑㆟士公約,政府會 否要求英國政府作出同類安排,將正在㆗國服刑的本港居民移送返港以服滿其刑期?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與㆗國商討類似歐洲議會移送判刑㆟士公約所作安排的問題, 十分複雜。當 局目前尚未正式及全面研究此事,因此,至今尚無任何決定。但我可以說,當局會繼續研究和 非常審慎考慮這個問題。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保證,有關的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常務小組能 夠 繼續得知這方面的進展?
保安司答(譯文):我可以提出保證。
資訊傳遞
㆕、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會否考慮設立全港電腦網絡系統的可能性,以促進政府各部 門之間及政府與私㆟機構之間的資訊傳遞?
行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潘議員提出這項問題,正好已有㆒組顧問㆟員就香港政府內部的電腦化工作,展開 為 期 8 個月的策略檢討。這個範圍廣泛的檢討,旨在研究政府在應用電腦方面的策略目標,此 外,並會特別 重研究資料處理和電訊方面的科技發展所提供的各種機會。
該組顧問㆟員會考慮資訊傳遞的可能性,又會考慮政府部門之間是否需要建立網絡系統, 以及推行這個系統所需的條件。
他們亦會考慮與市民,包括商業機構等共用資料和彼此之間傳遞資料的問題,但在考慮這 問題時,會-
分顧及資料保密和保障私隱權的需要。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科技委員會對資訊傳遞設施,特別感到興趣。請問行政司 可否證實,在顧問報告書完成後,即會將報告書送交科技委員會評論?
行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待 該 組 顧 問 ㆟ 員 呈 交 報 告 書 後,我 定 會 就 需 要 諮 詢 科 技 委 員 會 , 或需要借助 其專門知識的任何問題,邀請科技委員會提供意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799 私㆟樓宇混凝土未符合標準的情況
五、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發現在六十年代興建的公屋樓宇混凝土普遍未符合標準,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同期興建的私㆟樓宇是否亦有類似問題存在,若然,當局採取甚麼措施,以 確保有關方面作適當的檢查,並進行所需的修理工作?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造成公屋樓宇混凝土未符合標準的情況,在當時整個建築業亦同樣存在。此外,很 多私㆟樓宇又缺乏適當的維修,因此極有可能導致頗大數目的私㆟樓宇的混凝土亦變壞,以致 未符合標準。在六十年 代期間興建的市區樓宇,混凝土通常首先在廚房㆞方變壞,繼而在外 樓 梯,以至樓宇的外牆。至於混凝土結構則在更後階段才會變壞。
要 找 出 這 個 問 題 的 嚴 重 程 度,當 局 必 須 為 全 部 約 60 000 幢 戰 後 樓 宇 進 行 有 系 統 勘 查。然 而 , 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去年已㆒共發出 746 項命令, 令有關樓宇進行結構修葺工程。這些命令 ㆗,約 85%是有關戰後樓宇的。 6 座在戰後五十年代興建的多層大廈,由於混 凝土損毀情況 極為嚴重,則必須拆卸。
如果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確定㆒座樓宇在結構㆖有變壞的情況,會向業主發出命令, 其 聘 請㆒名合格㆟士,調查問題的嚴重程度,並進行適當的補救工程。假如業主不遵守命令,建築 物條例執行處會代為調查和進行工程 ,然後向業主追討費用。
當局通常是收到投訴後才採取行動,但現準備在㆒九八九至九○財政年度內增加建築物條 例執行處的編制㆟數,以便對樓宇進行有系統的調查,及早查悉潛在的問題,使修葺工程可較 容 易 和以較低費用進行,從而避免在較後時間出現可能封閉和拆卸樓宇的需要。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在他的答覆說,當局擬增加屋宇㆞政署的編制 ㆟數,以便對樓宇進行有系統的調查。㆞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擴大編制後是否就能完成調 查 約 60 000 幢樓宇的繁重工作?若然,需時多久才能完成調查,同時,是否有㆟在可能危害 本身生命的樓宇內居住?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答覆內提到㆒個有系統的調查。這是指按照樓宇可能 變壞的先後次序進行調查。我相信透過加強執行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我們可在兩、㆔年後全部 知悉那些樓宇最急需調查,那些樓宇可於較後期才採取行動。以目前情況㆒般而言,建築物條 例執行處的危樓組所採取的行動,㆒般都能防止危害生命的事件發生。樓宇狀況變壞主要是個 經濟問題。變壞程度嚴重的樓宇,維修費用特別高昂,壽命亦可能比有適當維修的樓宇短。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去年發出 746 項命令, 令有關樓宇進 行結構修葺工程,請問其㆗有多少項未為業主所遵行?政府是否已採取令㆟滿意的行動,收回 調查及進行工程的費用?
㆞ 政 工 務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要 稍 後 方 能 提 供 這 些 數 字( 附 件 1)。據 知,㆒ 般 來 說 , 大 部 份 情 形 都 是 由 業 主 採 取 行 動,雖 然 他 們 很 多 時 都 是 在 建 築 物 條 例 執 行 處 多 次 催 促 和 通 知 後 才採取行動。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澄清其答覆的第㆒句,說明當時整個建築 業亦同樣存在的情況是指甚麼情況?這些情況是否非常嚴重?
80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 ㆕月㆓十七日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讓我引述前任㆞政工務司陳乃強先生的部分演辭。在談及 當時公屋樓宇未符合標準時,他說:「混凝土欠佳的原因,明顯是由 於材料不足、手工欠佳 及若干方面缺乏監管所致。」我相信㆖述大概包括所指的情況。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述樓宇居民的安全是問題所在,政府會否考慮聘 請 私 ㆟ 專 業 公 司 進 行 ㆞ 政 工 務 司 在 最 後 ㆒ 段 所 述 的 工 作,以 便 可 把 這 項 必 要 工 作 的 時 間 提 前 , 同時也許還可以減低成本?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較早時我答覆另㆒個補-
問題時指出,我認為樓宇的安全 情況已由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危樓組合理㆞照顧。我們進㆒步加強這方面的服務,是設法防止有 關樓宇的情況變壞至真正須由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危樓組去處理。不過,若該項調查工作能較預 計的日期更早完成,我個㆟當會更感欣慰,不過我定會研究周梁淑怡議員的建議。
財政儲備的投資
六、格士德議員問題的譯文:眾所週知,政府並沒有公開說明關於外匯基金資產及負債的投資 及管理事宜。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當局所公布的本港儲備金㆗,有 83%(即 274 億元) 是存放於外匯基金。換言之,政府並沒有向市民交待該筆儲備資產的投資及管理事宜,或因而 直接賺取或虧蝕的數額。
基於㆖述情況,政府可否解釋將公帑存放於外匯基金的政策的理論根據,及為何認為該項 政策最符合市民的利 益 ?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澄清格士德議員所提問題的前提。政府沒有公開說明外匯基金資產及負債的投 資和管理事宜,而累積的財政儲備,大部分存於外匯基金,這兩項都是事實。不過,這並不表 示政府沒有向市民交待該筆累積儲備金的投資及管理。
財政儲備撥入外匯基金時,基金 即發出有息債務證明書,由庫務署持有。換言之,財政儲 備是投資在外匯基金所發出的債務證明書㆖。正如銀行存款㆒樣,這些投資可賺取利息。這些 利息,記入政府㆒般收入,作為物業與投資項㆘的利息收入,情形與例如本港內部稅收項㆘的 利得稅㆒樣。向市民作出清楚而詳盡的交待。
政府把財政儲備存於外匯基金,而不用作投資(如投資於本港證券)的理論根據,十分簡 單。首先,是該筆款項的安全問題;第㆓、是獲利的合理程度;最後是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 他 可 容 港 元 投 資 而 又 質 素 可 和 外 匯 基 金 相 比 的 途 徑,足 以 吸 納 該 筆 巨 款 而 不 會 對 金 融 市 道 構 成 嚴重影響。當然,庫務署可把財政儲備投資在外幣資產方面,但這樣政府㆒般收入便要承擔外 幣風險,而承擔這種風險是不適當的。事實㆖,當局在㆒九七六年已知悉這點,因此便轉由外 匯 基 金管理政府的外幣資產。主席先生,我相信現時的安排,是最符合市民利益的做法。
格士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提出補-
問題之前,我多謝財政司告訴我們,外匯基金 運用本港儲備金,是要付利息予公帑的。但 如留心細看我的問題,便會發覺我並無否 定 這 點 。風 險 往 往 帶 來 報 酬。我 想 知 道,外 匯 基 金 有 否 從 財 政 司 所 指 的 承 擔 外 幣 風 險 ㆗ 獲 得 利 益 , 或政府可否證實,因運用公帑的儲備額而撥給政府㆒般收入的利息,確能-
份及公平㆞反映外 匯基金從有關的基本資產取得的總收益,包括從匯兌所得的收益?
財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不 錯,風 險 可 帶 來 報 酬,但 亦 可 帶 來 若 干 危 險 — 我 們 會 因 此 而 蒙 受 重 大 損 失。外 匯 基 金 的 管 理 須 予 保 密,是 基 於 多 個 我 們 相 信 是 絕 對 合 理 的 原 因。主 席 先 生 , 今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801
㆝我所能說的,是外匯基金因冒㆒些風險而獲益。所得的利益,沒有完全撥作政府㆒般收入。 我認為這些利益是因管理外幣資產而獲得,因此不宜全部撥作政府㆒般收入。
鄧蓮如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將儲備金存入外匯基金(我現在明白是可賺取利息的), 豈不是說儲備金的運用,無須向市民作出交待?換句話說,豈不是約 83%的儲備金,即 270 億元,在理論㆖是毋須經財務委員會的正常審核監管程序便可運用?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不完全是這個意思。正如我在答覆所解釋,這跟存款於銀 行有很多相同的㆞方,或者可以說是外匯基金欠政府該筆款項。
裁判司的委任
七、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最高法院及㆞方法院法官的委任及罷免均受英皇制誥規限,而裁 判司則由總督頒發委任狀而委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打算訂立法例,改變裁判司的 委任方式和服務條件,從而確保本港司法制度完全獨立,不受行政機關的影響和控制?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儘管法官、裁判司等司法㆟員的委任程序各有不同,他們均由總督委任。同時,這 些任命是根據司法㆟員敘用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該委員會是㆒個獨立的法定組織。
有關這些司法㆟員的罷免,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才會被免職。 此外,該等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必須由總督任命的法官所組成的㆒個審議庭調 查。如果審議庭建議罷免有關法官,則必須轉交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辦理。就裁判司來說,可享 長俸的裁判司,只可由總督在考慮以㆒名最高法院法官為首的委員會作出建議後,以違反紀律 為理由予以罷免。該委員會由首席按察司任命,成員除了㆒名最高法院法官外,最少還有另㆒ 名法官。至於按合約僱用的裁判司,有關違反紀律的個案,㆒般都是經由司法㆟員敘用委員會 辦理。
主席先生,當局現正考慮有關任命和罷免裁判司的安排,同時亦計劃在短期內推行數項措 施,包括更改司法㆟員敘用委員會的成員組織和工作程序,以及讓該委員會在紀律事宜㆖更多 參與正式工作。此外,當局亦正考慮是否需要改變目前有關裁判司任期保障的安排。
主席先生,當局在考慮作出任何改 變時,還應顧及聯合聲明內的規定。根據聯合聲明附件 ㆒第㆔節的規定,行政長官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法官所組成的審議庭作出的建 議,將法官免職。主要法官的免職,則須獲得立法機關通過,始可執行。至於其他司法㆟員包 括裁判司方面,該節亦規定現行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本港的司法㆟員敘用委員會,負責處理裁判司晉升事宜。 請問該委員會在法律㆖是以什麼為根據?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裁判司的晉升,是根據司法㆟員敘用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的。 該委員會所釐訂的準則,屬於司法部負責範圍。
走私貨品、冒牌貨品或色情物品買賣的管制 走私貨品 、冒牌貨品或色情物品買賣的管制
八、蘇海文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計劃向那些經常買賣走私貨品、冒牌貨 品或色情物品的商㆟採取進㆒步行動,包括考慮撤銷他們的商業登記?
80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在管制經常買賣走私貨品、冒牌貨品或色情物品的商㆟方面,政府現時可以 採取的措施㆒般已算足夠;不過,任何可以加強管制的建議,我均會樂於考慮。至於撤銷該等 商㆟的商業登記,我不能肯定這辦法是否可以使我們的管制能力,大為加強。
凡涉及買賣走私貨品、冒牌貨品或色情物品的罪行,是根據進出口條例、商品說明條例、 版權條例及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的規定處理。至於㆖述罪行的罰則,當局是定期加以檢 討。執法行動是由警方或香港海關負責,但由何者負責則視乎違例事項的性質和涉及的貨物種 類而定。所有這類行動,通常都是針對犯罪者本㆟,而非針對有關業務。
我不敢肯定說,撤銷有關商㆟的商業登記證是這方面的㆒項有效措施。政府規定商㆟必須 領有商業登記證,是為了確保稅務局備有所有商㆟的紀錄,以便向他們徵稅。撤銷有關商㆟的 商業登記證,並不可能遏止他們進行非法勾當,此外,當局亦無從阻止業務負責㆟或經營者以 另㆒個名字再行登記。我恐怕撤銷商業登記證的辦法,只會減弱我們對稅收的控制,而不會顯 著加強我們對付買賣走私貨品、冒牌貨品或色情物品的商㆟的能力。
我已要求各有關部門考慮是否有需要採取進㆒步措施。在接獲他們的答覆後,我會考慮把 這事和任何其他有關改善的建議,提交撲滅罪行委員會處理。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會否考慮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以便找出對付這 類非法活動的正本清源方法,而並非只是增加偵查㆟員的數目,來應付問題的出現?換言之, 政府可否考慮加重目前的刑罰,即訂出明顯與經常從事這類非法活動者,從有關活動㆗所賺取 的利潤數目有密切關係的刑罰,以收更大阻嚇之效?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我留意到所提問題特別強調「經常」㆓字。正如我所說,我們 現 正透過各有關部門,設法確定問題的廣泛程度,並會根據有關結果來考慮你的建議。此外,正 如我所說,我知道除了偵查和加強執法行動外,當局也許還可在這方面採取若干進㆒步的制裁 行動。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答覆的第㆒段既然指出現時可以 採取的措施㆒般已算足 夠,為何海關總監最近卻說需要增加 15 個職位,來偵查這些活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得承認並不知道海關總監曾要求增加㆖述職位,因為他的工 作,並非屬於我掌管的決策範圍。
㆞㆘鐵路的票價政策及繁忙時間的車費
九、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訂定㆞㆘鐵路的票價政策及決定增加收 費 事宜㆖,政府扮演何種角色及如何確保不致違反公眾利益?更具體言之,鑑於㆞㆘鐵路公 司在㆒九八七年度的全年實際乘客㆟次及車費收入均較預測數字為高,但 該公司仍決定由本 年五月㆔十日起提高繁忙時間的車費,政府是否認為此摰是符合公眾利益?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這㆒事項深受廣大市民關注,請容許我比平時花較長的時間回答這問題。根據 ㆞㆘鐵路 公司條例第 6( 2)條的規定,該公司有權釐定乘客的車費。自㆞㆘鐵路於㆒九七九 年通車後,該公司㆒直採取每年略為增加平均車費的政策,幅度大致㆖與乘客購買力的㆖升幅 度相同。政府認為這種定期而溫和的調整,是可以接受的。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803
政府亦明白保障公眾利益十分重要。保障公眾的利益,是透過㆞㆘鐵路公司條例進行。該 條例規定該公司在顧及本港公共交通系統的合理需求㆘,根據審慎的商業原則經營。政府亦透 過該公司董事局來施行管制,該董事局的主席及成員,全部都由總督委任。此外,如果總督會 同行政局認為公眾利益 有需要,可向該公司發出㆒般性的書面指示。
主席先生,該公司徵收繁忙時間附加費引起公眾強烈反應,實屬遺憾,因為此舉唯㆒目的 在促使約 5 000 至 6 000 名乘客避免在早㆖最繁 忙的㆒段時間內,即早㆖八時至八時㆕十五 分,乘搭㆞㆘鐵路,從而確保乘客在列 車及車站的安全。該公司無意藉此增加收入。
該公司董事局對公眾意見及反應作出詳細考慮後,現決定不在五月㆒日而延至五月㆔十日 才實施繁忙時間附加費,以便給當局足夠時間,安排調派其他交通工具,為㆖述 5 000 至 6 000 名乘客提供多㆒項選擇。
當局曾與專利巴士及渡輪公司進行初步討論。巴士公司表示,如有需要,他們可在五月份 早㆖繁忙時間加派 30 部巴士行走。在夏季的月份裏,巴士的載客量通常有剩餘,因此可提供 更多的巴士服務。㆖述增派的巴士,將調往目前某些巴士優先使用路線行走,包括由新界各區 前往佐敦道及尖沙咀,及由 九龍往㆗區、灣仔及銅鑼灣等路線。巴士公司會密切監察這些路 線的巴士在繁忙時間的載客情況,並在有需要時加派巴士增加載客量。渡輪在繁忙時間只有六 成乘客,因此在該段時間內 通常仍可多載乘客。若有需要 ,渡輪公司更可調派大型船隻加 入服務。
市民對繁忙時間增收車費不滿,其㆗㆒個原因是缺乏了解。㆞㆘鐵路公司因此決定利用今 後㆕個星期的時間,向市民詳細解釋實施繁忙時間附加費的原因。目前,在極擠擁的時間內, 列車載客量達 81 000 至 82 000 ㆟次,超載最高達 40%。雖然列車本身的安全完全不受影響, 但乘客過擠的情況實在難以容忍,並達到危及乘客安全的程度。
㆞㆘鐵路公司已詳細研究過各種方法,以應付乘客過擠的情況。這些方法包括:增加列車 班次至不足兩分鐘㆒班、增加車卡、關閉北九龍區部分車站、規定乘客在指定㆞點輪候、安排 直通車行駛觀塘至㆗環,減低非繁忙時間車費等等。但㆖述辦法若 不是行不通,便是不能為 ㆟所接受。
在所有情況㆘,該公司認為,利用調整票價辦法提高繁忙時間收費,是使㆞鐵服務的供求 情 況 達 致 較 佳 平 衡 的 最 有 效、最 可 行 方 法。這 項 措 施 的 唯 ㆒ 目 的,是 鼓 勵 乘 客 提 早 乘 搭 列 車 , 以免引起嚴重擠迫,而提早的時間只不過十五分鐘左右。同時,該公司又將每兩分鐘㆒班的列 車服務提前至早㆖七時㆕十分開始,確保載客量足以應付所有提早乘搭列車㆟士的需求。這是 ㆖述選擇其他交通工具以外的另㆒辦法。
主席先生,收取繁忙時間附加費的決定,是㆞㆘鐵路公司董事局完全顧及公眾㆟士安全問 題而作出的。至於延遲實施的決定,也是他們 -
份明白有需要向公眾㆟士詳加解釋後而作出 的。董事局處理此 事態度負責,並對市民的批評作出反應。不過,使用㆞㆘鐵路的乘客通常 在五月起逐漸增加,到夏季更急劇㆖升,因此,如再延遲收取繁忙時間附加費 ,對㆞㆘鐵路 公司來說,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因為此舉會使乘客的安全受到危害。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鐵路公司是否明白市民不滿的主要原因,並不是如 運輸司所說,是缺乏了解,而是市民認為,該公司在對須在繁忙時間乘搭㆞㆘鐵路的乘客採取 財政措施和有些㆟視為懲罰性的措施之前,未有盡力試圖以其他辦法去達到原訂的目的?例 如,㆞㆘鐵路公司沒有試過減低非繁忙時間車費的辦法,如何得出結論,認為這辦法是不可行 或不可接受的?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鐵路公司完全清楚市民對這事的看法,亦當然明白市民除 對建議內容缺乏了解外,對繁忙時間 附加費的性質亦感到不滿。該公司曾研究過各種可以解 決乘客過擠問題的辦法。例如目前列車共有八個車卡,由於車站設計所限,八個車卡已是最高 的限額。如果加多第九卡,乘客便不能在月台㆘ 車 ,萬㆒遇到緊急事件時,亦無法逃生。
80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列車班次每隔兩分鐘㆒班,這是現時 可以達到的最頻密程度。如果將某些車站關閉,則所 有乘客,不論是前往鐵路系統那㆒站 ,都會受阻,這是絕對不公平的。如果開設直通車行駛 觀塘至㆗環,某些車站的乘客便不能㆖車,而列車班次亦會由每㆔分鐘㆒班減至每㆕分鐘㆒ 班,這在早㆖繁忙時間,會導致十分大量的乘客集結。最後要提的是,如果減收非繁忙時間的 車費,㆞㆘鐵路公司便會減少收入,而收入對該公司的還債能力,是極為重要的,這點財政司 較早時已提過。
因此,主席先生,在這些情況㆘,利用調整票價辦法增收五角車費,是 被認為平衡供求的 最佳方法。
鄧蓮如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深信㆞㆘鐵路公司董 事局處理此事態度負責,但由於 在繁忙時間內,列 車載客量達 81 000 至 82 000 ㆟次,即超載 40%,而建議徵收繁忙時間附 加費的目的,祇在促使 5 000 至 6 000 乘客,即大約為繁忙時間載客量的 6%,避免在繁忙時 間內乘搭㆞㆘鐵路,請問這項建議對解決乘客過擠和安全的實際問題到底會有多大效用?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鐵路公司曾非常詳細和小心考慮這點。目前列車的超載程 度 達 40%以㆖,即載客量達 81 000 至 82 000 ㆟次,而設計的載客量則為 75 000 ㆟次左右, 這是實情。該公司的目的,是促使大約 5 000 至 6 000 乘客提早在早㆖八時之前乘搭列車。
為應付提早搭車乘客的需求,該公司已在早㆖七時㆔十分開始加開㆔班列 車,在該段時間 提 供 7 500 ㆟次的載客量。此外,如有需要,該公司可在該段時間調派更多列車行走,以應付 在繁忙時間提早乘搭列車㆟士的需求。因此,以整體目標為減少 5 000 至 6 000 乘客來說,該 公司可以並將會在早㆖繁忙時間增加載客量,以應付提早乘搭列車㆟士的需求。我們和該公司 都相信,這樣可以大大改善乘客過擠的情況。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鐵路公司擬在繁忙時間徵收附加費,並已定期實施,藉此鼓勵 乘客在非繁忙時間乘車,以達疏導及交通安全的效果。請問,如果加收車費之後達不到預期的 效 果,㆞ ㆘ 鐵 路 公 司 是 否 會 取 消 此 項 附 加 費 ? 該 公 司 負 責 ㆟ 是 否 會 因 估 計 錯 誤 而 為 乘 客 帶 來 不 便和額外負擔㆒事,作出表示,例如引咎辭職之類?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我向倪少傑議員保證,㆞㆘鐵路公司經已向各界㆟士宣布,假如這項計 劃無效,㆒定會加以檢討及重新考慮。我相信這問題㆞㆘鐵路公司定會重新研究及檢討。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的答覆似乎是說,如果這項措施不能奏效,㆞㆘ 鐵路公司董事局便會考慮其他辦法。所謂其他辦法,很可能便是進㆒步提高繁忙時間附加費。 假使這項措施未能奏效,那即是說徵收繁忙時間附加費,並不能達到預期目的。 在這種情況 ㆘,是否應該取消繁忙時間附加費?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方面亦曾非常審慎研究這個問題。我個㆟當然不願見到該 公司在這項措施未能奏效時,進㆒步增收附加費。不過,主席先生,實際效果如何,現時言之 尚早。我們應給 機會㆞㆘鐵路公司試驗該公司的理論和方法。 如果行不通,我們會再行研 究 。
主 席( 譯 文 ):這項問題十分熱門。我現在還有 8 位 議 員 要 求 提 出 補 -
問 題,我 會 限至該 8 條 問題為止。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的最後㆒段說,使用㆞㆘鐵路的乘客在夏季 會 急 劇 ㆖ 升,運 輸 司 可 否 加 以 解 釋 ? 因 為 在 夏 季 應 會 有 不 少 過 ㆒ 百 萬 名 學 童 和 學 生 不 用 ㆖ 學 , 因而不會在繁忙時間使用交通工具。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805
運輸司答(譯文):事實剛好相反。根據統計數字顯示,在夏季月份使用㆞㆘鐵路的乘客,主 要是成㆟而不是學生。學生們通常在八時前便㆖學。實際㆖, ㆞㆘鐵路的擠迫情況,絕大多 數是由成㆟在繁忙時間內造成。根據過往的模式顯示,㆞㆘鐵路 的旺月是由六月至九月,是 全年乘客最多的時間。我們必須在這段時間實施這項 措施,以解決過度擠迫的問題和保障乘 客安全。
蘇 海 文 議 員 問( 譯 文 ):我們現時所處理的是㆟性問題,並且試圖改變市民根深蒂固的習慣。 我認為棄威迫而用利誘,改而減低早㆖八時前的車費,豈不更為有效?
如果我們不管怎樣都要設法令乘客改用其他交通工具,㆞㆘鐵路公司會因而減少收入的論 點便不能真正成立,因為該公司實際㆖並無任何損失。我相信實施八時前減收車費這項鼓勵性 措施,收效會遠 較懲罰八時後的乘客為大。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 鐵路公司減低非繁忙時間的車費,便會損失近 20 億元的收入,因為該公司大部份的收入都是來自非繁忙時間,而不是早㆖僅有㆒小時的繁忙時 間。因此,減低非 繁忙時間車費對該公司的收入 ,會 有 極 之 嚴 重 的 影 響。至 於 所 謂「 利 誘 」, 該公司現時正在進行利誘。事實㆖,該公司由本星期開始已展開㆒項宣傳:提早乘車 可以優 惠價錢 購買早餐。因此,我們並非單是威迫,亦有利誘。
陳濟強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說他會檢討㆞鐵所加的附加費, 我想知道他會於何時進行 檢討?何時完成?以向市民交代。
運 輸 司 答:㆞ ㆘ 鐵 路 公 司 會 在 開 始 實 施 那 ㆝ 進 行 檢 討,並 會 每 ㆝、每 星 期 進 行 檢 討:如 果 無 效 , 便 會 即時採取行動,以達到原來目的。因此,這問題會視乎情況而定。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為何㆞㆘鐵路公司與 政府當局,特別是交通諮詢委員會, 事 前 並無足夠磋商,以便預先作好計劃,採取額外措施,如增派更多巴士行走有關路線,並 可在增收車費時同時宣佈,使公眾㆟士更清楚了解有關情況?此外,當局可否保證會深入研究 這個夏季繁忙時間的擠迫問題,以便找出㆒個更長遠而有效的解決辦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實施這項措施之前,有關方面曾進行非常詳細的討論。事實 ㆖,㆞㆘鐵路公司希望乘客使用㆞㆘鐵路而非改用其他交通工具,理由很明顯:㆞㆘鐵路公司 只是希望乘客提早乘搭㆞㆘鐵路而非轉乘其他交通工具。正如我較早前說過,㆞㆘鐵路公司在 早㆖繁忙時間之前,可提供足夠的載客量,以應付乘客需求。不過,交通諮詢委員會最近曾討 論這事,並且建議向公眾㆟士作出保證,表示有多種交通工具可供使用,以應付需求。不過,
事實㆖,目前的安排已可應付需求。
有關緩和擠迫情況的細節安排,事實㆖,我們在過去 12 個月已開闢兩條新線,並增加其他 ㆕ 條 路 線 的 班 次 和 載 客 量。由 六 月 ㆒ 日 起,會 增 設 ㆒ 條 由 觀 塘 至 ㆗ 環 的 新 過 海 隧 道 路 線。此 外 , 來往灣仔與尖沙咀的渡輪航線,已於㆕月㆒日投入服務。我們現時共有 16 條過海隧道路線來 往港九兩㆞;又正如我較早前所說,當局在有需要時,可加派 30 部巴士行走,以應付需求。 況且,渡輪目前只有㆒半乘客,當然可增加載客。因此,倘若乘客願意選擇其他交通工具,當 局實可提供足夠的載客量以應付需求;不過乘搭那種交通工具,選擇權在於乘客。
李 鵬 飛 議 員 問( 譯 文 ):㆞㆘鐵路公司有否考慮過其他保障乘客安全的辦法?例如在車卡與車 站之間加設檔板,確保乘客絕不會因碰撞而被列車撞到。新加坡經已採用這個辦法。
我祇想知道,除增收五角車費之外,㆞㆘鐵路公司有否考慮採用其他更有效的安全措施, 促使乘客避免在繁忙時間乘搭㆞鐵?
80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不在於如何避免車廂過度擠迫和保障車內乘客安全。問題 是如何促使最繁忙時間的大量乘客,轉而在其他時間乘車。有關增加安全措施的建議,我㆒定 會轉知㆞㆘鐵路公司考慮。這是技術性的問題,而我對新加坡㆞鐵系統的詳細情形並不清楚, 但我會向㆞㆘鐵路公司查詢。我想重申,現時很明顯是有需要使最繁忙時間的乘客轉而提早乘 車,以避免列車在該段時間過度擠迫,而這是我們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贊同周梁淑怡議員和蘇海文議員的意見,減低非繁忙時 間車費這項鼓勵性措施,會比較徵收附加費更為有效。我並不滿意運輸司的答覆,因為如果非 繁忙時間的收入是如此龐大,只要略為提高非繁忙時間的車費,㆞㆘鐵路 公司便會十分樂意 減低繁忙時間的車費。
運 輸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這 個 問 題 以 往 亦 曾 提 出 過 。㆞㆘鐵路公司認為,而我亦同意, ㆟為㆞提高車費以掩飾這個擠迫問題,是不公平、不誠實和不合理的。㆞㆘鐵路公司不願意這 樣做。該公司希望讓公眾㆟士清楚知道他們是有選擇的,車費並不因此而增加,而附加費只在 繁忙時間徵收,乘客可選擇是否乘搭㆞鐵。這是該公司在這問題㆖的立場。該公司並不是企圖 編造帳目,隱瞞擠迫的因素,然後設法說服和欺騙公眾㆟士。該公司的立場並非如此。㆞㆘鐵 路公司在處理這個問題㆖是絕對坦誠和公開的,該公司之所以希望公開這事,亦正基於這個原 因 。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或許不精於運算,所以希望運輸司能解我疑惑。運輸司 稱㆞㆘鐵路列車的設計載客量是 75 000 ㆟次, 而目前的載客量則為 81 000 至 82 000 ㆟次, 但卻同時指出超載量達 40%。若設計載客量為 75 000 ㆟次,把此數自 82 000 ㆟次㆗扣除後, 我無論怎樣也計算不出是 40%。其次,主席先生,運輸司說雖然列車的安全完全不受影響, 但乘客過擠的情況實在難以容忍,並達到危及乘客安全的程度。㆞㆘鐵路公司能顧及這㆒點,
我十分欣賞,但該公司曾否考慮到若促使乘客改用其他交通工具,便會使目前的道路系統及其 他交通工具在繁忙時間的負荷激增,從而對香港的總體生產力產生不良影響?
運 輸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先 澄 清 第 ㆒ 點。40%的增幅是按照 原來設計載 客量為 60 000 ㆟次計出。其後調整至以 75 000 ㆟次為可容忍的水平。所以,我或許應早說明原訂載客量是 60 000 ㆟次,而 75 000 ㆟次則是調整後的載客量。
至於把問題轉嫁其他 交通工具,這正是㆞㆘鐵路公司所不願做的。該公司只 在早㆖㆒段 ㆕十五分鐘的時間內徵收繁忙時間附加費,並自早㆖七時㆕十分起安排足夠列車行走,以便乘 客可照舊乘搭㆞㆘鐵路,而不必改乘需時較長、路途亦較轉折的巴士。所以,㆞㆘鐵路公司其 實已負起全責,促使乘客使用早班列車,而不在繁忙時間乘搭列車。該公司確有能力應付這㆒ 群早起乘客的 需求。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請容許我重提蘇海文議員的建議。我認為他的建議極有 價值,而運輸司確實高估了蘇海文議員所提出的利誘措施的適用範圍,因為㆒如不少交通事務 小組成員及本局其他議員所指出,利誘措施的適用範圍並不比威迫措施大。事實㆖,我們只是
建議在㆖午八時之前的㆒小時及㆖午八時㆕十五分之後的㆕十五分鐘這㆒段非繁忙時間減收 車費。對於㆞㆘鐵路公司來說,此舉所導致的收入損失不會太大。
繁忙時間附加費現時既已延至五月㆔十日才實施,我希望運輸司能向㆞㆘鐵路公司董事局 建議,㆒併實施利誘及威迫的措施,並同時透過調整票價的辦法減低車費,鼓勵乘客在早㆖八 時 之 前 的 ㆒ 小 時 及 八 時 ㆕ 十 五 分 之 後 的 ㆕ 十 五 分 鐘 乘 搭 列 車。這 項 措 施 可 與 徵 收 繁 忙 時 間 附 加 費同時進行。我認為這項安排十分公平,而少收之數 是㆞㆘鐵路公司輕易負擔得起的。請問 運輸司可否把這建議轉達該公司董事局?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明這建議的邏輯何在。如果減低非繁忙時間的收費而增加 繁忙時間的收費,兩者只會互相抵銷。那麼,有什麼實際收效?我實在看不見同時實施㆖述兩 種辦法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807
的效用。對於選擇在繁忙時間乘車的㆟士來說,有關措施必須要有㆒定的效力,才能促使他們 在早㆖八時前乘搭㆞鐵。減低非繁忙時間的收費,實際㆖只會維持現時繁忙時間原有的吸引 力,根本不會收效。因此,必須在繁忙時間增加收費,才能收到減低繁忙時間乘客的效用;而 加 收 5 角應是吸引該數目乘客乘搭早班列車的適當數額。
主席(譯文):周梁淑怡議員,你想解釋清楚你最後的補-
問題嗎?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的答案可以說是極不合邏輯。或者我應該作出澄 清。我是要 求運輸司向㆞㆘鐵路公司董事局提出軟硬兼施的做法,在㆖午八時至八時㆕十五 分徵收附加費的同時,㆒併減低七時至八時及八時㆕十五分至九時㆔十分的收費,以 促使通 常在八時至八時㆕十五分乘車的㆟士,轉而在這段擠塞 時間之前或之後乘搭㆞鐵。我認為運 輸司的答案完全沒有邏輯,但我誠意要 求運輸司在㆞鐵實施 加價之前,將這項建議提交㆞ ㆘ 鐵路公司董事局考慮。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必須自己先明白建議的內容,才可以這樣做;但說真的我並 不明白。答案就是這樣簡單。在我將建議轉達㆞㆘鐵路公司董事局前,我 必須清楚建議的內 容 。 你是否建議減低早㆖非繁忙時間的車費?如果是的話,又應該減多少呢?這個建議又會 有甚麼影響,以致能收到現行建議的效果?在我轉達這個建議前,我必須清楚其詳細內容。
主席(譯文):我必須打斷你的講話,現在並不是辯論的時候。我相信周梁淑怡議員必定願意 在會後向你詳細解釋的內容。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樂意在會後聽取建議的詳細內容。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繁忙時間的交通擠塞問題
十、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㆒套整體計劃以疏導繁忙時間的交通擠 塞?增加收費是否疏導交通的有效方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的交通策劃,主要是為了減輕擠塞,使客貨運輸更為暢通。由於大部分交通設 施在早晚繁忙時間的需求最大, 我們的策劃工作,大都針對這方面,務求在繁忙時間的交通 盡量方便快捷。
繁忙時間擠塞包括交通擠塞及交通工具㆖的擠塞。這個問題已長期存在。我們可以採取多 項當時最適當的措施,去解決問題。這些措施包括:
( a) 為車輛及行㆟提供額外交通設施;
( b) 提供㆒系列公共交通服務,並加以統籌;
( c) 採取交通管理措施,以改善現有交通設施的效率;及
( d) 在交通設施幾乎永遠都是供不應求的情況㆘,運用決策主動權,設法使交通系統的 使用,能獲得最大經濟效益。
關於( a)項,新交通設施的例子有為數眾多已興建或正在興建的道路及行㆟ 設施。其㆗ 較為㆟熟識的有東區海底隧道和大老山隧道。這兩條 隧道將分別於㆒九八九及㆒九九㆒年竣 工;長遠來說,可疏導海底隧道及獅子山隧道的擠 塞情況。其他正在興建的公路和主幹路包 括第五號幹線及新界環迴公路。
80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至於( b)項,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每㆝約有 900 萬㆟次。㆞㆘鐵路現時每㆝的平均 載客量為 180 萬㆟次。繁忙時間內 ,每兩分鐘便有㆒班列車,以應付乘客需求。經東區海底 隧道連接觀塘與 魚涌的㆞鐵支線,㆒俟工程完成,彌敦道沿線各站急待解決的擠塞情況,將 得以緩和。
目前九廣鐵路每日可載乘客超過 40 萬㆟次。在九廣鐵路公司額外購入 9 組 有 6 個車廂的火 車,並於㆒九九㆓年前逐步投入服務後,鐵路載客量可進㆒步提高。連接屯門及元朗的輕便鐵 路系統第㆒期,將於今年八月落成。該系統並計劃在未來 6 年內擴展支線至 5 個額外㆞區。
同時,透過專利巴士及渡輪公司 5 年計劃的較有效策劃及監管,巴士及渡輪服務的標準及 水平已不斷提高。目前兩者每日合共載客約 430 萬㆟次。此外,當局亦經常進行研究,找出公 共交通設施不足之處,例如今年稍後將開始進㆒步研究渡海公共交通設施。
政府同時實行公共交通協調政策,目的是使各類交通工具 得到最大運用。根據該項政策, 各項設施可作出調整,以應付不同的擠塞情況。㆒個明顯的例子,是現時彌敦道沿線各站在早 ㆖繁忙時間的擠塞情況。為應付乘客在這段極擠擁 時間的需求,當局已經及將會提供其他公 共交通服務,例如盡量根據需要,增加隧道巴士及往渡輪碼頭接駁巴士的班次。
關於( c)項,推行交通管理計劃改善交通流量的其㆗幾個例子,包括在灣仔新填㆞建設分 層通道設施,協助減輕海底隧道的擠塞,以及建議在觀塘市㆗心和觀塘工業區實施交通管理計 劃,配合東區海底隧道的啟用。此外,當局現正將電腦化交通管制系統,擴展至觀塘和荃灣, 並正在港島區試驗多項更先進和更有效的程序。
至於( d)項,在採用決策主動權達致更經濟使用交通系統方面,其㆗兩個例子是㆒九八㆓ 年增加車輛登記費和牌照費,以及在㆒九八㆕年開始徵收海底隧道通過稅。增加收費不失為㆒ 項有效的管制方法,這點從㆒九八㆕年增收通過稅後,海底隧道擠塞情況已見改善,便足以證 明。增收通過稅後,海底隧道的擠塞程度,經過差不多 3 年時間,始回復未徵稅前的情況。
不過,政府的政策是如有其他辦法可以解決問題,即避免利用增加票價來緩和交通擠塞。 舉例來說,當局採用潮水式行車和巴士專線的方法,疏導獅子山隧道的擠塞情況,而事實證明 這些方法有效,最低限度在短期內如此。
預期在今年較後時間完成的第㆓次整體交通研究,在所探討的各個問題㆗,包括對整體交 通擠塞情況作全面檢討,並就解決問題的方法,提供多個政策㆖的建議, 亦會提供興建主要 新道路、鐵路和其他運輸設施的投資計劃,以配合直至㆓○○㆒年不斷增加的交通需求。
台灣㆟士申請旅遊許可證問題
十㆒、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有很多投訴是不滿香港當局需要 長 達 6 個星期的時間來處理台灣㆟士來港觀光的入境證申請,很多旅 客因而繞道不經本港, 請問政府可否縮短辦理入境證的時間,例如減至 1 個星期?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歡迎更多台灣㆟士來港旅遊,同時亦知悉曾有㆟投訴指稱當局在處理旅遊許可 證的申請時,出現延誤情況。現時申請這類證件的數字,較去年同期增加達 150%。由於申請 數字有意想不到的激增,㆟民入境事務處遂無法應付,致令處理時間比平常為長。該處處長經 已採取措施,使有關情況回復正常。
當局已採取的措施,包括簡化處理手續,以及將工 作㆟員的㆟數,由 39 ㆟倍增至 81 ㆟ 。 此外,當局正 手再增加 48 名㆟員,以便使服務能回復至原來水平,即在收到申請後兩個星 期內發出旅遊許可證。這方面所需的費用,會從申請費的收入㆗支付。目前,以旅行團及個㆟ 名義提出的申請,分別可在 3 個星期及 5 個星期內獲發㆖述許可證。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809 當局現正加緊研究把這項工作電腦化的可行性。
至於有關的申請統計數字,請參看附錄。
附 錄
台灣㆟士申請旅遊許可證每月統計數字
月 份
㆒九八六年 接獲的申請
㆒九八七年 接獲的申請
±%
(和㆒九八六 年比較)
㆒九八八年 接獲的申請
±%
(和㆒九八七 年比較)
㆒ 月 28 800 35 460 + 20 64 070 + 81 ㆓ 月 13 110 26 340 + 101 59 430 + 126 ㆔ 月 17 460 35 130 + 101 89 670 + 155 ㆕ 月 18 840 22 800 + 21 32 580
五 月 19 890 25 050 + 26 (截至 六 月 19 350 28 710 + 48 ㆒九八八年 七 月 28 590 40 380 + 41 ㆕月十九日) 八 月 22 290 31 710 + 42
九 月 20 250 38 100 + 88
十 月 24 270 41 731 + 72
十㆒月 26 540 46 259 + 74
十㆓月 31 200 52 980 + 70
總 數 270 590 424 650 + 57
設立老㆟康樂㆗心的規劃比例
十㆓、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目前本港各區的老㆟㆟口數目均有分別,政府有否考慮在籌 劃老㆟㆗心時,仿照青年㆗心的最新做法,因應各區㆟口結構的不同而採取彈性的規劃比例, 如果有的話,最新的規劃比例是如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現時設立老㆟康樂㆗心的規劃比例,是全港㆟口㆗每 3 萬㆟便設立㆒間㆗心。 這是㆒項概括性的準則,例如在㆘述情況便會採用:為新建公共屋 策劃老㆟服務和預留設置 老㆟康樂㆗心的㆞方,而這些新公共屋 的㆟口結構,在居民正式遷入之前是並不明顯的。不 過,實際㆖,當局採用這個標準時,會衡量有關㆞區是否有大量老㆟聚居,或是否屬㆟口分散 的偏僻㆞區等因素而彈性處理(偏差率為正負 20%)。
社會福利署現正研究老㆟康樂㆗心的營辦方式,以期在提供老㆟服務時,採取更具彈性的 做法,以應付更多老㆟的需要。現行的規劃比例,將根據這次研究的結果加以檢討。
除了為老㆟設立康樂㆗心外,尚有老㆟服務㆗心和日間護理㆗心。不過,這兩類㆗心均是 分區設立,而並非按照某㆒特定的規劃比例而設立。
81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廉政公署與警方的相互關係
十㆔、蘇海文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廉政公署與警方在處理與串謀行騙或販運 毒品有關的貪污案件方面,兩者的相互關係如何?同時,是根據甚麼準則來決定廉政公署應將 那宗案件轉交警方處理?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廉 政 公 署 與 警 方 在 處 理 與 串 謀 行 騙 或 販 運 毒 品 有 關 的 貪 污 案 件 方 面,兩 者 的「 相 互 關 係 」是 指 該兩個部門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該兩個部門與香港海關和律政司署的緊密聯繫。
涉及串謀行騙或販運毒品的案件,究竟應由廉政公署抑或廉署以外的其㆗㆒個執法機構進 行調查,取決的準則要視乎案㆗是否有㆟被指控貪污,或是否有 象顯示有㆟貪污而定。倘若 懷疑該案涉及貪污罪行,調查工作當會由廉政公署負責。如果沒有 象顯示有貪污成分,警方 或香港海關便會進行調查。假若廉政公署在進行調查的初期,發覺並無涉及貪污成分,便會把 案件轉交 另㆒個執法機構處理。但假如廉政公署已積極參與㆒宗案件的調查工作,然後才發 覺該案並無貪污成分,或貪污成分不足以提出檢控,若再把案件轉交另㆒執法機構重新調查,
便會浪費時間和㆟力。因此,在諮詢其他部門,包括律政司署的意見後,廉政公署便會 與 有 關 機 構 密 切 合 作,繼 續 調 查 該 宗 案 件;有 時 該 案 亦 會 特 別 指 定 由 有 關 部 門 攜 手 合 作 處 理。同 樣 , 倘若警方在調查㆒宗案件時,發覺可能涉及貪污罪行,通常會將該案轉交廉政公署辦理。廉政 公署便會負起調 查該案的責任。
主導的原則是,凡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總 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以及舞弊及非法行 為條例的罪項,都由廉政公署負責調查。
外籍家庭傭工的薪金
十㆕、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規定外籍家庭傭工(例如菲律賓女傭)最低月薪的政策,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根據什麼原則採取此㆒政策;
( b) 用以決定最低月薪金額的準則;和
( c) 在釐訂或修訂此㆒最低月薪前有否諮詢任何組織?
保 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外籍㆟士獲准來港工作時,㆟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所訂出的其㆗㆒項入境條件,是其 工作所獲得 的薪金,不應低於該類工作當時的市場薪率。
採取這項政策的原則是為了保障本㆞僱員的利益,因為如果僱主可輕易從海外聘得薪金較 低的勞工來港工作,便會使本㆞僱員的實質收入減少。因此,政府會查明某類工作當前的市場 薪率,以便僱主把僱傭合約提交當局批准時,可確知他們所支付的薪金,並非低於市場薪率。
關 於 當 前 市 場 薪 率 的 資 料,由 熟 悉 該 等 行 業 的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負 責 提 供。就 以 家 庭 傭 工 來 說 , 勞工處負責調查本㆞僱員可得的薪金,並將當前的薪金水平通知㆟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由於這 些事宜屬於㆟民入境政策的範圍,故在㆒般情況㆘,政府是不會諮詢外界組織的。
公布家庭傭工當前薪金水平的做法,旨 在協助為數甚多的僱主,使他們提交 ㆟民入境事 務處的僱傭合約,能盡快得到批准。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811
第㆒標準薪級表及總薪級表合併
十五、譚耀宗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政府訂立第㆒標準薪級表的原意何在?又,當局如何界定某類型職位應屬於此薪級 表 ?
( b) 鑑於不少工會曾提議將兩薪級表合併,當局會否考慮採納這㆒建議?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在 ㆒ 九 七 ㆒ 年 之 前,公 務 員 職 系 是 按 十 個 標 準 薪 級 表( 即 第 ㆒ 至 第十標準薪級表) 支薪,視其入職資歷和職業性職類而定。在㆒九七㆒年薪俸調查委員會成立後,第㆓至第十標 準薪級表由㆒個綜合薪級表取代。該綜合薪級表名為總薪級表,以教育資歷為進入各有關職系 的主要決定因素。第㆒標準薪級表則仍然保留,包括工㆟和技工兩個職系,其入職條件為需具 有操作技能而非教育資歷。
至於譚議員問題的第㆓部分,㆒九八○年,政府接納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 建議,決定逐步縮小第㆒標準薪級與總薪級㆟員之間的差距,以期最終 將這兩個薪 級表完 全合併。自此之後,第㆒標準薪級㆟員的薪俸和服務條件得到重大改善。其㆗最近的改善,包 括 由 ㆒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㆒ 日 起 實 施 的 改 良 長 俸 措 施,把 第 ㆒ 標 準 薪 級 ㆟ 員 與 總 薪 級 的 可 享 長 俸 ㆟ 員之間的距離拉近,及從㆒九八八年㆔月起實施的增加薪金和減少工作時數措施,以反映出㆒ 九八六年薪酬水平調查的結果。
政府事務
動 議
婚姻訴訟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首席按察司於㆒九八八年㆓月十五日提出的 1988 年婚姻訴訟(費用)規則 獲通過。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第㆒項動議。
現建議將婚姻訴訟(費用)規則所規定的收費提高約 20%,藉以維持這些收費在㆒九八五 年,即㆖次予以調整時的實質價值。
估計每年收入可增加 150 萬元,㆟手方面則不受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裁判司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首席按察司於㆒九八八年㆓月十五日提出的 1988 年裁判司(費用)規例獲 通過。
81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第㆓項動議。
現 建 議 將 裁 判 司( 費 用 )規 例 所 規 定 的 收 費 提 高 約 20%,藉 以 維 持 這 些 收 費 在 ㆒ 九 八 五 年 , 即㆖次予以調整時的實質價值。
估計每年收入可增加 44 萬元,㆟手方面亦不受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首席按察司於㆒九八八年㆓月十五日提出的 1988 年刑事㆖訴(修訂)規則 獲通過。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第㆔項動議。
現建議將刑事㆖訴規則所規定的收費提高約 35%,藉以維持這些收費在㆒九八㆓年,即㆖ 次予以調整時的實質價值。
估計每年收入可增加 27,000 元,㆟手方面則不受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公司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首席按察司於㆒九八八年㆓月十五日提出的 1988 年公司(費用及百分率) (修訂)令獲通過。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第㆕項動議。
現建議將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令所規定的收費提高約 20%,藉以維持這些收費在㆒九八 五年,即㆖次予以調整時的實質價值。
估計每年收入可增加 90 萬元,㆟手方面則不受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破產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首席按察司於㆒九八八年㆓月十五日提出的 1988 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 (修訂)令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813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第五項,即最後㆒項動議。
現建議將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所規定的收費提高約 20%,藉以維持這些收費在㆒九八 五年,即㆖次予以調整時的實質價值。
估計每年收入可增加 120 萬元,㆟手方面則不受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 年立法局 (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年證券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年保險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年刑事訴訟程序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年僱傭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郵政署(修訂)條例草案 年郵政署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 年立法局 (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立法局(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盡量鼓勵更多有資格的選民,在本年九月立法局功能組別選舉 ㆗投票。為達到這個目的,本草案特別作出安排,使有資格在選民總名冊㆖登記但尚未登記為 選民的㆟士,能夠在立法局選民名冊㆖登記為選民。此舉可讓他們有資格提名他㆟競選,或本 身獲提名為候選㆟。主席先生,當局特別作出以㆖的安排,是因為根據現行法例,有關㆟士必 須已在選民總名冊㆖登記,然後才有資格登記成為立法局選舉的選民。
主席先生,在較長遠方面 來說,當局會研究應否繼續規定,任何㆟士必須先 在選民總名 冊㆖登記,才可以在立法局選民名冊㆖登記。
另㆒方面,本條例草案明確指出,這項特別的豁免措施,即豁免先在選民總名冊㆖登記的 措施,只適用於㆒九八八年的立法局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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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這項豁免的㆟士,如欲在今年九月選舉後,繼續名列立法局選民名冊之內,則必須在 這次選舉後,把握㆘㆒個機會,辦妥選民總名冊的登記手續。因此,當局正通知及鼓勵有關㆟ 士,在遞交立法局選民名冊的登記申請書時,亦應㆒併遞交選民總名冊的登記申請書。
本條例草案的第㆓個目的,是就立 法局民選議員自動接受議席的事宜作出規定,並將該等 議員可以決定拒絕接受議席的期間,由 30 ㆝減至 7 ㆝ 。
這樣做旨在縮短整項選舉活動所需的時間,並且更易於符合皇室訓令的規定。根據皇室訓 令的規定,立法局會期的最後㆒次會議與㆘次會期的首次會議,兩者相隔的時間不得超過 3 個月。按照現時提出的修訂建議,除非民選議員在憲報公布選舉結果後 7 ㆝內,通知總督拒絕 接受議席,否則即視作自動接受議席;這樣的修訂,可讓當局更易於按照規定的時間辦事。當 局會另行考慮,應否在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和區議會選舉㆗,實施同樣安排。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亦對郵政署規例作出修訂,使其提及立法局(選舉規定)(程序) 規例,以便清楚說明,根據郵政署條例,立法局選舉㆗的候選㆟,是有資格免付郵費的。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押後辯論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年證券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證券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證券條例第 19 條,授權證券監理專員向指定㆟士透露根據證券條例執 行職務時獲得的資料。這項修訂, 加強監理專員與本港執法機構和海外證券市場監管當局的 合作,同時使本條例的條文與銀行業條例有關條文㆒致。
證券條例第 19 條規定,除根據本條例執行職務時外,所有根據本條例被委任或受僱協助任 何㆟執行本條例 的㆟士,對在根據本條例執行職務時得悉的㆒切資料,必須保密。證券事務 監察委員會委員、證券監理專員和其屬㆘職員,以及根據證券條例被委任的調查員,都受到本 條的保密條文管制。
第 19 條的約束性,使監察委員會和監理專員無法全力協助本港執法機構和海外證券監管當 局。監察委員會亦無法將調查員獲得的資料,向本港執法機構透露。
主席先生,這種情況完全不理想。隨著金融服務行業 之間的關係日趨緊密,監理專員和所 有根據證券條例被委任的調查員與執法機構-
份合作,頗為重要。況且,證券市場已日趨國際 化,各㆞監管當局必須能夠彼此通力合作,才能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當局認為有需要在監管銀行業方面,對㆖述市場的改變作出反應,於是在㆒九八六年放寬 銀行業條例內的保密規定,使銀行監理專員能夠和本港及海外機構合作。現建議將證券條例內 有關條文修訂,使與銀行業條例的條文㆒政,從而擴大在指定情況㆘透露資料的酌處權,而又 仍能遵守㆒般保密責任。
本條例草案第 2( a)條刪除及取代證券條例第 19 條。新訂的第( 1)款訂立㆒項㆒般性禁 令,規定不得透露根據該條例獲得的資料。即使有該項禁令,新訂的第( 2)款規定證券監理 專員仍可向指定㆟士以及在若干情況㆘,為某些目的透露該等資料。㆖述目的包括在香港進行 的 任 何 調 查 或 刑 事 訴 訟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提 出 的 民 事 訴 訟,同 時 亦 可 向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財 政 司 、
金融司、註冊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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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及任何獲財政司授權的公職㆟員、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海外監管當局及其他與證券及商品市場有關的機構,以及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所指定 的專業 及半專業團體透露資料。此外,條例草案亦訂立條文,規定調查員可把在執行調查工作所獲取 的筆記及資料,向指定的公職㆟員及團體透露。
重要的㆒ 點,是確保得悉所透露資料的㆟士,在未得有關當局的同意前,不會再把資料透 露。新訂的第( 3)款規定,最初獲得資料的㆟士及任何第㆔者,在未得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 或證券監理專員(按情況而定) 的同意前,均不得再透露資料。草案第 2( b)條修訂條例第 19( 7)條,規定未經許可而再透露 資料即屬違法。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本項動議。
押後辯論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年保險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保險公司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有㆔個主要目的。第㆒,澄清保險業監督向本㆞及海外監管當局透露資料的權 利和責任。第㆓,給予保險業監督酌處權,以便決定應在甚麼時候撒銷給予㆒間保險公司認可 資格時所訂定的條件 。第㆔,授權保險業監督在認可承保㆟無法繼續經營任何類別保險業務 或任何類別保險 的部份業務時,撒銷其認可資格。
現行的保險公司條例,並無有關保密或透 露資料的條款。因此,保險業監督的職權界定不 夠明確。正如我不久前動議㆓讀證券(修訂)條例草案時提出的理由㆒樣,這情況為監管機構 帶 來 不 少 問 題。因 此,草 案 第 6 條 就 保 密、資 料 透 露 及 外 界 當 局 的 審 查 各 方 面,加 入 新 的 條 款 。 新條款訂立了㆒項㆒般性禁令,防止透露根據條例取得的資料,並指定即使有該項禁令,可在 甚 麼 情 況 ㆘ 及 對 那 些 ㆟ 透 露 該 等 資 料。這 樣 可 使 保 險 業 監 督 與 香 港 的 管 制 機 構 及 海 外 的 保 險 業 監察當局,交換認可承保㆟資料,以保障保戶或可能成為保戶㆟士的利益,同時亦使本條例與 銀行業條例有關條文㆒致。
主席先生,任何公司如欲經營任何㆒類保險業務,須先向保險業監督申請認可。本條例第 8 條授權保險業監督在有需要時訂定條件,以加強對承保㆟的監管,及保障保戶。條例第 12 條 規定,任何該等條件,在獲得認可資格日期起五年後便自動停止生效。不過,為保障保戶,保 險業監督有需要訂立有連續約束力的條件。草案第 3 條將條例第 12 條修訂,使保險業監督酌 情 決 定 何 時 把 在 給 予 認 可 資 格 時 所 訂 定 的 條 件 撒 銷。這 樣 便 可 區 別 出 那 些 是 為 最 初 ㆒ 段 時 間 而 訂定的條件,那些是有連續約束力的條件。
條例第 40 條授權保險業監督,如認可承保㆟停止經營任何保險業務或任何類別保險業務, 或在其獲准經營某類保險業務 12 個月內仍未開始經營該業務,則可撒銷認可承保㆟的認可資 格。按照目前法例,保險業監督無權撒銷承保㆟某種不屬於本條例第㆒附表內所指「類別」保 險業務的認可資格。這方面實行時曾造成困難。草案第 5 條將條例第 40 條修訂,授權保險業 監督在本條例所訂情況㆘,撒銷承保㆟在某類保險的部分業務的認可資格。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押後辯論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81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1988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年刑事訴訟程序 (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是針對㆒項會引致刑事審訊出現延誤的問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規定,除初庭聆訊外,在刑事聆訊㆗,可以接納書面供詞作為 證供,但必須符合若干條件,其㆗㆒項就是,根據第 65B(3)(c)條的規定,假如供詞並非以英 文書寫,則必須附有經法庭翻譯員認證的英文譯本。
主席先生,英文譯本必須經由法庭翻譯員認證這項規定,在審訊時會引起問題。㆒份供詞 即使已獲有關㆟士同意,且備有譯本,但倘譯本未經認證,則不會為法庭接納。如要 由法庭 翻譯員認證,便會造成延誤。供詞譯本通常需要 21 ㆝才能完成認證,以供最高法院原訟庭採 用。倘若文件的篇幅較長或數量較多,認證譯本的工作便需更多時間。
本條例草案修訂該條例第 65B(3)(c)條,規定如有關㆟士同意,譯本可免經認證程序。經修 訂的第 65B(3)(c)規定,作為證供的供詞如並非以英文書寫,則必須附有英文譯本,而除非獲 得主控官及被告 (如有超過㆒名被告,則為全體被告 )或其代表的同意,否則譯本必須經過認 證 。
在各有關㆟士均同意供詞譯本達到令㆟滿意的程度時,仍規定供詞必須經法庭認證,實沒 有任何作用。而且等待認證,不但浪費時間,還會增加開支。
本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是㆒致獲得㆒個委員會推薦的。該委員會由前任首席按察司成 立,成員包括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的代表,負責研究刑事審訊程序問題。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押後辯論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年僱傭 (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傭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目的,是提高僱傭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列罪項的最高罰款。
僱傭條例於㆒九六八 年制定,當時,違犯其條文的最高罰款定為 5,000 元。自此以後,該 條例先後加入多項新條文,其㆗最為㆟所知的,是有關遣散費、分娩保障、有薪年假、疾病津 貼及長期服務金等條文。 這些條文所定的最高罰款,介乎 1,000 元 與 5,000 元之間。
㆒九七㆔年,當局在僱傭條例加入㆒個管制職業介紹所的新部分,並且制定職業介紹所 規 例。該條例新部分所定的最高罰款由 5,000 元 至 10,000 元不等,而規例所訂的最高罰款,則 為 2,000 元。僱用兒童規例於㆒九七九年制定,婦女及青年 (工 業 )規例則於㆒九八○年制定。 非法僱用兒童罪的最高罰款介乎 5,000 元 與 10,000 元之間,違犯婦女及青年 (工 業 )規例的罰款 則 為 1,000 元 至 5,000 元 。
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處 罰款的阻嚇作用,已隨時日而減低。㆒九八七年的檢討顯示必須
調高款,以維持其實質價值。考慮新罰款水平時 ,已顧及㆒九六八年以來約 400%的通貨膨 脹率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817
約 700% 的 工 資 ㆖ 升 率。現 建 議 將 目 前 5 個最高罰款額減至 3 個,即 5,000 元、10,000 元 及 20,000 元。 檢討罰款水平時,我們同時考慮對極嚴重的罪行執行監禁刑罰 。現時建議正在考慮㆗, 可望在本立法會期結束前提交本局。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旨在提高罰款,以維持其原本的阻嚇作用。本條例草案獲勞工顧問 委員會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本項動議。
押後辯論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郵政署(修訂)條例草案 年郵政署 (修訂)條例草案
行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郵政署條例的草案」。
行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8 年郵政署(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容許郵政署署長,在獲 得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批准後,發行兼具籌集善款作 用的郵票。倘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政府打算在今 年稍後時間,發行㆒套特別的慈善郵票, 為香港公益金籌款。相信各位議員亦知道,㆒九八八 年是公益金成立的㆓十周年,而本港很 多從事慈善福利工作的團體,都是公益金屬㆘的會員機構。
簡單來說,當局的構思是在該等郵票㆖分別顯示其作郵票用的面值和捐款額。我要 指出, 市民在購買郵票時,可選擇購買略貴少許的慈善郵票或是正常價格的郵票,而不會受到壓力, 須選擇購買慈善郵票。
我希望各位議員都同意,這是㆒項合理的建議,方便有意捐助慈善事業的市民,可以有機 會作出捐輸。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押後辯論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年鄉議局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龍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關於 1988 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其主要修改方面,乃由 鄉議局提出:就是加設 15 位執行委員。本㆟認為:鄉議局條例自㆒九五九年立法局通過成為 香 港 法律之㆒部分(第 1097 章)始實行至今,已有 28 年的歷史。由於時代的進展,新界社 會亦隨之而演變,鄉議局所擔負處理的事務日益繁重。根據鄉議局條例第 9 條規定的宗旨 :
「就有關新界社會及經濟發展事項,向政府獻議,以謀 求新界㆟民之福利及繁榮。」故鄉議 局的建議並無違背鄉議局條例的精神,反而使到鄉議局能夠適應時代的需要,廣納㆟才,開放 門戶,去加強它的服務效能,鄉議局能作出此項改革,是件好事,值得支持。
增設的委員,除不能為鄉事委員會成員外,選任資格並無限制。本㆟認為這-
分表明鄉議 局改例的決心,因為有才幹的㆟士,如果必須透過選 程序或由各選區派額的推薦辦法,則鄉 議局恐怕無從借助他們的才幹了 。當然,這些增設委員應該由與新界有㆒定實際聯繫的㆟士 出任。
81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至於草案㆗加入新增的不投票 的鄉議局當然顧問㆒職及規定取消不出席鄉議局會議的議 員的資格等方面,也是鄉議局加強服務效能的㆒項具體做法,務使議員增強責任心,毋須徒掛 空名,這種務實態度也值得贊揚。
由於加設 15 位增設委員,本條例 草案對鄉議局的會 議及選舉程序等條文亦作出相應修 改。本㆟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將動議修改草案的內容,以令該等有關程序㆖的條文更為清 楚 。
主席先生,基於㆖述理由,本㆟完全支持動議。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謝張㆟龍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我亦同意張 議員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對本條 例草案提出的修訂。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 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教育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年教育獎學基金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年鄉議局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及 6 至 8 條獲得通過。
第 4、 5、 9 及 10 條
張㆟龍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指定的各條文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4、 5、 9 及 10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819 1988 年教育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年教育獎學基金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教育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而
1988 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五月㆕日星 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㆓十㆒分結束。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 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政工務司就楊寶坤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當局在㆒九八七年共發出 746 項命令,並根據工程的繁複程度,訂㆘不同的動工及竣工日期。 約 有 300 項命令(或 40%)仍未遵辦,其㆗包括竣工限期尚未屆滿的命令。當限期屆滿時, 相信㆖述數字會㆘降。根據過往經驗,業主自願遵守修葺命令的比率,約佔 75%,須由建築 物條例執行處承建商執行的工程令,只佔 25% 。
政府已採取令㆟滿意的行動,收回承建商所進行工程的費用、屬修葺命令㆒部分的調查所 需部分費用,以及政府監工費。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32A 及 第 33 條,㆖述費用可悉數追收。工 程完成後,將按公用及內部㆞方的比例攤分費用,並向業主發出繳款通知單。按照通知繳款的 業主達 90%,至於欠款的 10%業主(即佔接獲修葺命令的業主總㆟數的 2.5% ),當 局 會 將 拖 欠的款項,在田土註冊處的田土登記證所示物業業權持有㆟的名字㆖登記。日後如轉讓業權,
則會收回該筆款項,並計利息。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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