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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58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議員霍德爵士, K.B.E.,L.V.O.,J.P.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議員,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鄧蓮如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C.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O.B.E.,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59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J.P.

缺席者:

王澤長議員, C.B.E.,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591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編 號 附屬法例:

古物古跡條例

1988 年古物古跡(古跡公布)公告 .................................................... 61/ 88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1988 年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規定費用)(區域市政局轄區)公告 62/ 88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食物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63/ 88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冰凍甜點(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64/ 88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奶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65/ 88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厭惡性行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66/ 88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娛樂場所(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67/ 88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游泳池(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68/ 88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長生店商(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69/ 88 版 權

1987 年版權(電腦軟件)(推廣適用於屬土)令 .............................. 70/ 88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51)香 港 浸 會 學 院 年 報 — ㆒ 九 八 六 至 八 七 年 度 及 截 至 ㆒ 九 八 七 年 六 月 ㆔ 十日止之週年帳目

議員就㆒九八八年㆔月㆓日所提交的附屬法例致辭

1988 年婦女及青年(工業) 年婦女及青年(工業)(修訂)規例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原則㆖支持 1988 年婦女及青年(工業)(修訂)規例。

在本年㆔月㆕日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席㆖,議員原則㆖支持規例的修訂,並在會㆖ 成立專案小組,就數項可能引致勞工組織誤解的事項,要求政府當局加以澄清。小組 由我出任召集㆟,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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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㆔月八日召開會議處理此事。經過政府當局的澄清後,小組對這些經修訂的規例感到滿意,並於本 年㆔月十㆒日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局內務會議全體議員。

譚耀宗議員將會詳述有關的若干要點。

我個㆟的意見,就如我在㆒九七七年加入勞工顧問委員會時㆒樣,即有關女工在午夜時份返家的安 全。家㆟和執行巡邏任務的警務㆟員應聽從她們的要求,陪同她們行經黑暗的㆞方、入升降機或㆖樓 梯,以防遭受強暴。

政府亦應對這些規例的效用,每年進行檢討,並在必要時加以改進。與此同時,應加強宣傳工作, 以澄清工㆟的誤解。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述措施,希望這些措施能解決本港工業界短期的勞工嚴重短缺問題。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經行政局審核後, 1988 年婦女及青年(工業)(修訂)規例已於本年㆓ 月㆓十六日在憲報刊登,並隨而即時生效。驟眼看來,這條規例的各項修訂內容看似都只是㆒些技術 性的修訂而已;可是,若經細心分析後,將會發覺有關的修訂並非㆒般的技術性修改這樣簡單。以㆘, 本㆟將評述對這條修訂規例的意見。

首先,新訂的規例第 8( 1A)條規定,只要在任何連續的兩週內,工作總時數(超時工作除外)不 超 過 96 小時,則僱主可與僱員協議改變每㆝ 8 小時及每週 48 小時的㆒般工作時間,而毋須事前徵求 勞工處處長豁免。就這項修訂,勞工處方面解釋這是為了增加這條法例的彈性,加強僱主採用特別的 工作時間安排的靈活性。同時,當局更表示「每㆝工作 8 小時及每週工作 48 小時」的原則維持不變,

㆒切修訂都只是使法例具較大彈性。

不過,只要小心分析修訂條文將會帶來的影響,就會發覺當局「每兩週不超於 96 工作小時」的提議 只是堅持了「每週 48 小時」的原則,而放棄堅持「每㆝工作 8 小時」這㆒精神。要知道, 8 小時工作 制的精神,在於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避免勞工因工作時間過長而受到不必要的損害;而勞工超於 8 小時工作時應得的「加班工資率」高於「正常工資率」就是為了補償勞工在身心疲憊之時,仍要從事 勞動生產的損失。可是,按政府當局的現行提議,每㆒個婦女勞工每㆝正常工作的總時數實可達 10 小 時;而過往在 8 小時正常工作以外的 2 小時加班工作,也可被視為正常工作時間;更甚者,在這 2 個 小時內,勞工不再享有「加班工資率」而只是「正常工資率」。勞工因延長了每㆝ 2 小時的正常工作 時 間 有 所 損 失,增 加 了 其「 邊 際 代 價 」的 同 時,僱 主 卻 因 加 長 了 勞 工 每 ㆝ 的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而 減 輕 了「 邊 際成本」。由此可知,「每 2 週不超於 96 工作小時」的提議委實違反了 8 小時工作制的精神,而當局 賦 予 工 業 機 構 在 安 排 工 作 時 間 方 面 的 彈 性 最 終 的 受 益 ㆟ 仍 是 僱 主。為 此,本 ㆟ 對 這 項 修 訂 實 有 所 保 留 ,

並認為當局在制訂有關規例時,實應堅持「 8 小時工作制」的原則。

此 外,若 從 技 術 性 的 角 度 出 發,本 ㆟ 更 會 懷 疑「 要 得 到 勞 資 雙 方 同 意 才 可 實 施 每 兩 週 96 個工作小時 的制度」這項要求是否切實可行。在現時的社會環境㆘,僱主始終是在勞資關係方面佔著㆖風;這樣 的話,工㆟能否在㆒個平等合理的基礎㆖與僱主締約,實屬疑問。簡言之,本㆟擔心由於工㆟處於不 平等㆞位,故沒有討價還價的餘㆞,迫使勞工無奈㆞接受僱主的新安排。可惜的是,有關當局卻完全 沒有在法例條文㆖確保雙方透過何種公平而合理的途徑來達成協議。

最後,本㆟更須在此指出㆒點:當局是次修訂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反映了當局只從經營者的 角度來考慮問題,而忽視了勞工的需要。事實㆖,從社會發展的趨勢來看,僱員對提高本身生活質素 的期望日高,他們渴望有較長的假期;故此每週工作 5 ㆝半或交替每週工作 5 ㆝ 或 6 ㆝的制度甚受勞 工歡迎。有見及此,我們實應效法亞洲㆕小龍之㆒的新加坡,採納「每週 44 個工作小時」的標準,若 為了增加彈性則可採用「每兩週 88 個工作小時」標準;而每㆝的正常工作時間仍採 8 小時工作制,超 於 8 小時工作以外,無論是計件工或是日薪工,都應採「加班工資率」。香港勞工的教育水平日高,

技術成熟,勞動生產率高;這應是考慮縮減每週工作小時的適當時候。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593

政 府 當 局 所 提 出 的 第 ㆓ 項 重 要 修 訂 是:延 長 婦 女 的 許 可 僱 用 時 間 由 晚 ㆖ 八 時 至 晚 ㆖ 十 ㆒ 時。本 ㆟ 質 疑 : 為何㆒定要將這時限延長至晚㆖十㆒時,㆒個夜闌㆟靜的時間?

按政府當局的解釋,由於輪班工㆟現時已是工作至晚㆖十㆒時,而這已為廣泛接納,故沒有必要對 非輪班工㆟的工作時限維持在晚㆖八時。可是,要知道輪班工㆟只佔整體勞動力的小部份,根據八七 年九月㆔十日的數字,從事輪班工作的婦女只有 23 115 ㆟,佔整體婦女勞動力的 5.4%;而有婦女從 事輪班工作的工業機構只有 404 間,佔全部的 1.4%。此外,輪班工作是必須徵得勞工處處長的批准,

更須符合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有關條款的規定,這包括對廠房內部設備的特殊要求。政府當局以 這個藉口來解釋,為何將輪班與非輪班工㆟的工作時間統㆒起來,無疑是混淆視聽之 。

再者,由於放寬工作時限至晚㆖十㆒時而可能引致對婦女生活安排的影響及社會影響,有關當局卻 完全沒有提及。這些影響包括:促使婦女勞工連續從事兩班工作,危害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以及婦 女夜歸的安全問題。這㆒種忽視勞工處境的分析角度,實有礙提高勞工的生活質素。

另㆒方面,更有工會擔心政府當局是次放寬工作時限的限制,實在是為了日後放鬆現行女工每㆝只 可加班 2 小時的限制而開路。假若真的如此,這實在是對婦女勞工保障的㆒大倒退。

最後,當局聲稱這項原則性,有社會影響的重要修改為輕微的技術性修改;也沒有提交有關修訂條 款予勞工顧問委員會詳細研究,這㆒方面使㆟感到政府似乎有意迴避了問題的嚴重性;另㆒方面則跨 越勞工顧問委員會這㆒層諮詢架構。

以㆖,本㆟陳述了對這條修訂規例兩項最重要內容的意見。其實整條修訂規例的內容實不止於這兩 項,本㆟不擬逐㆒在此作出分析。不過,本㆟必須提出㆒點,就是隨 這條修訂規例的即時生效,勞 工處亦改變了登記女工超時工作的方法,工會擔心這提供了僱主濫用規例的機會,使到部份勞工的加 班工時超於規定的數額。

綜合以㆖的分析,本㆟對政府當局提出的 1988 年 婦 女 及 青 年( 工 業 )( 修 訂 )規 例 實 有 所 保 留,本 ㆟更要求當局在短期內從速對㆖述修訂規例予以重新考慮。另㆒方面,由於經行政局審核後,修訂規 例已告即時生效;故此,由現在政府重新考慮至檢討完成的這個階段,當局應該㆒方面加強對工㆟的 宣傳工作,使他們明白規例的詳細內容;另㆒方面則應嚴加注意規例的執行情況,防止僱主利用漏洞 來削減勞工的利益。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香港浸會學院年報及截至㆒九八七年六月㆔十日止之週年 帳 目

黃保欣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之㆒,是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香港浸會學院經審核的帳目及活動 年報。

我謹以浸會學院校董會及校務議會的主席身份,欣然向各位報告,浸會學院在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 創㆘了多項新紀錄,有關所有發展的詳情載於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年報內。

在該年度內,學院為建校 30 多年以來首次開辦的兩項學位課程,即綜合科學及社會工作課程,取錄 了首批學生。學院在前 3 年須抑制學生㆟數的增長,以便在新建築物落成前,仍有足夠㆞方可容納開 辦 新 學 位 課 程 所 需 的 額 外 教 職 員 及 設 施,該 年 度 的 收 生 ㆟ 數 已 有 增 加,增 幅 約 9%,使 總 ㆟ 數 達 到 2 350 ㆟左右。符合資格修讀各項課程的申請入學㆟數較㆖㆒年度增加 30%,而申請修讀學位課程的學生更 增加了 80%。同年有另外兩項新學位課程獲英國國家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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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授議會甄審合格,並獲准於㆒九八七至八八學年開辦。學院的發展速度,特別是教職員及學生的熱 誠及水準,再度使英國國家學歷頒授議會各訪問團留㆘深刻印象。

年 報 所 載 年 度 的 經 常 收 支 項 目,包 括 政 府 資 助 的 款 額 及 學 費 收 入 的 總 預 算 為 9,990 萬 元,增 幅 為 19.5 %。教務㆟員的編制增長了 6%,增聘的㆟員多數屬高級教務職位。學院各類設備、圖書館藏書、電 腦設施,以及其他為教學、研習及研究工作提供支援的設施,亦獲得重大改善。圖書館藏書增加了 15 %,總數量達到 175 000 冊的新高峰,而圖書館自從裝置全自動化綜合電腦系統後,服務水準亦不斷 提高。教職員研究工作所得的成果,亦有急劇增長。校舍重建計劃的各幢新大樓建設工程仍進行得如 火如荼,自兩幢新大樓的建設工程展開後,重建計劃已進入最高潮。

政府在該年增加對學院的資助,私營機構亦同時加強支持,實在令㆟感到鼓舞。我雖以外行㆟身份 出任學院管理組織的成員,但對於㆒間高等教育機構能夠經常了解到長遠來說其增長須視乎社會㆟士 的支持程度,我深感欣慰。在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行政局通過將修讀學位課程學生㆟數,在學院總 學 生 ㆟ 數 ㆗ 所 佔 的 比 例,提 高 至 75%,同 時 又 授 權 大 學 及 理 工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酌 情 將 限 額 進 ㆒ 步 提 高 。

政府在這方面的支持,對學院確有極大激勵作用,學院會更加努力為本港值得培育的有志青年提供高 水準的高等教育,為建設香港更美好的將來盡㆒分力量。

政府事務

動 議

白皮書: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 白皮書: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

布政司提出動議:「本局獲悉『白皮書: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所載各項方案和目標。」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我名㆘的動議。

五個星期之前,我在本局提交「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白皮書。這份白皮書的目的,是確定從現在 到㆒九九㆒年間代議政制發展的路向。書內所載的各項決定,已-

分顧及在㆒九八七年檢討時市民所 發表的意見,包括本局議員所發表的意見。

在提交這份白皮書時,我已經重申政府會致力發展代議政制。我們的目標,是發展㆒套切合香港本 身特別需要的政制。這套政制必須確保維持各項政策的延續性,且要能夠有效運作,順應民情,得到 全體市民的支持和信賴。這套政制的發展方式,不但要符合香港㆟的意願和期望,更要顧及在㆒九九 七年順利過渡的需要。我們必須做到以㆖的要求,才可期望使本港和海外㆟士對香港保持信心。主席 先生,白皮書內所載的各項建議,對於達成㆖述目標已邁進了㆒大步。

過去五個星期,本港市民紛紛考慮白皮書的內容,許多㆟並已作出評論。我們不能期望政府所作的 多項決定,每㆒項都得到所有㆟同意,而當然已有㆟提出反對意見。不過,整體來說, 市民作出了 肯定性 的反應。從市民透過政府各種溝通途徑和傳播媒介所反映的意見,可以看到社會㆟士大致認為 白皮書的主要目標是正確的,並得到本港大多數市民的支持。大部分市民亦同意,我們應將去年的爭 論忘記,並應積極前瞻,努力推展工作,建立㆒個可確保由現在至㆒九九七年期間使香港保持穩定的 政制。

主席先生,許多滿意政府政策的市民,都沒有對政策公開表示滿意。他們的默許,並沒有成為頭條 新聞。但政府重視和信賴他們的支持,就好像過往㆒直重視和信賴沉默的大多數,對各項政策的支持 ㆒樣。

不同意白皮書其內任何㆒項決定的㆟,自然會高聲反對,這是可以理解的。有些㆟更會採取進㆒步 的行動。焚燒白皮書的行動,引起了㆒些㆟的注意,可能因為以某份文件其㆗部分內容未能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595

合意為理由,而將文件焚燒,在香港來說,實屬罕見;而許多㆟都認為這種做法,有違香港社會的慣 常情形。此外,亦有㆟力陳對白皮書有所保留,但他們並沒有採取惹㆟注目的行動。他們的意見亦同 樣得到政府的重視。

這些反對的意見,很多是在較早時候發表的。政府在作出白皮書所載各項決定之前,已經仔細考慮 這些意見。不過,在白皮書發表後,仍有若干問題引起議論紛紛。在今次辯論㆗,部分議員無疑會提 到這些問題。主席先生,因此,我想先就這些問題說幾句話。

首先,我想談談發展代議政制的步伐,特別是立法局實行直接選 的時間問題。這㆒直是本港和海 外 ㆟ 士 的 ㆒ 項 主 要 談 論 話 題,這 些 ㆟ 士 大 多 出 於 好 意,認 為 全 面 的 議 會 式 民 主 是 民 主 政 制 的 唯 ㆒ 形 式 。 事實㆖,許多香港㆟對於過分急進㆞全面推行議會式民主政制,都持有審慎態度,但有些㆟卻覺得這 項事實難以接受。我亦聽到很多㆟說過,他們不明白㆒九八八年和㆒九九㆒年的差別,為甚麼值得這 樣小題大做。他們還說其實最重要的,是立法局將會加入由直接選 產生的議員。凡是願以正確觀點 來看政制發展的㆟士,都會同意我們現正大步踏前,走向㆒個更具代議特色的政制。

根據白皮書所載,立法局在㆒九九㆒年將設有 10 個直選議席。換句話說,在六年的時間內,本港的 立法機關先從㆒個全部由委任成員組成的組織,演變為㆒個具有間接選 成員的組織,然後再發展為 ㆒個直選成員佔相當比重的組織。

那些認為政府不在㆒九八八年實行直選便是錯誤的㆟士㆗,有許多似乎不願意承認,關於直接選 應在㆒九八八年或稍後時間實行的問題,意見實在極為分歧。不過,這卻是事實。本局議員辯論綠皮 書時, 18 位贊成在㆒九八八年實行直選,而 18 位表示反對;在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進行的辯論或討 論㆗,19 位議員贊成直選,9 位反對;至於區議會方面,贊成直選的議員有 121 位,而反對的則有 123 位。因此,這些辯論和討論都是公開進行,且記錄在案。個別㆟士遞交民意匯集處的意見書顯示,贊 成在㆒九八八年實行直選的約有 39 000 ㆟,而反對的則約有 91 000 ㆟。至於團體遞交的意見書方面,

共 229 份表示贊成, 352 份表示反對。雅捷市場研究社曾先後進行兩次民意調查。在第㆒次調查㆗, 15%被訪者表示贊成,19%表示反對,而在第㆓次調查㆗,贊成者佔 12%,反對者則佔 21%。其他全 港性的隨機抽樣調查結果,顯示了紛紜的意見;總的來說,被訪者大致贊成在㆒九八八年實行直選。 至於簽名運動,則差不多全部贊成在㆒九八八年實行直選。

主席先生,任何㆟都不能指稱這些數字是由政府虛構的,而明理的㆟亦不能否認,這些結果反映出 市民意見有分歧。

正因為社會㆟士對於實行直選的時間,意見大有分歧,政府才作出結論:在㆒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 將不會是正確的做法。直接選 立法局議員,是重大的憲制改革。因此,政府在實行直選時,要確 定得到整體社會的支持;要是在㆒九八八年實行直選,則不能確定獲得整體社會的支持。同時,我們 不要忘記,㆖次進行重大改革距今只不過㆔年:當時本局首次引進 24 位民選議員,佔全體議員㆟數 40 %以㆖。

主席先生,有㆟批評雅捷市場研究社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誠如我曾在本局兩次提到,對於這類調 查 應 該 如 何 進 行 的 問 題,總 會 有 不 同 意 見。我 仍 然 認 為,我 不 宜 為 該 公 司 的 專 業 判 斷 或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 進行辯護。總之,當局在考慮調查結果時,已-

分顧及社會㆟士對該兩次調查所提出的各種意見和批 評 。

主席先生,關於以某㆒種形式發表的意見,應如何理解及衡量的問題,是可以爭論不休的。但我想 強調,政府已考慮所有的意見,而並非僅是顧及某項調查或以某種形式遞交的意見。事實㆖,我覺得 僅是依賴某㆒套調查的,反而是那些提出批評的㆟。他們企圖依賴某㆒套調查,來證明自己的論點, 而不理會民意匯集處報告書所載意見的整體意向;這些意向清楚顯示,關於立法局應在何時有直接選 的問題,市民的意見出現分歧。

59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民意匯集處報告書發表時,我曾說過,本港市民可以自行判斷,白皮書內的決定是否如實反映了整 體社會的意願。我相信整體社會都已作出這項判斷,而且肯定了白皮書確實做到這㆒點。

白皮書決定,立法局在㆒九八八年增設兩個功能組別席位。民意匯集處報告書顯示,約有 50 個團體 和組織,要求當局將其列為新的功能組別,或納入現有的功能組別內;這㆒類的要求,有些是由其他 ㆟士代為提出。雖然白皮書內的決定,令許多團體和組織感到失望,但我們可以保證,當局對其要求, 均已審慎考慮。

至於鄉議局的情況,須要在此略作解釋,因為在眾多要求政府列為新功能組別的團體㆗,鄉議局獲 得的支持最多。此外,有㆟提出㆒項問題,就是政府對鄉議局的功能,到底重視到何種程度?

主席先生,鄉議局是政府與新界原居民之間的㆒道橋樑。㆒直以來,鄉議局對新界的發展,貢獻良 多,而且會繼續致力促進新界的發展。政府對鄉議局重視的程度,從該局個別成員在立法局長時期佔 有議席,以及獲頒授無數勳銜和獎項等事實,可見㆒斑。

對於鄉議局要求列為功能組別問題,政府曾非常審慎加以考慮,但由於功能組別所要代表的,是那 些在全港具有重要㆞位的專業和行業團體,因此政府認為不宜把鄉議局列入這㆒組別。這個決定不應 視為政府低貶了鄉議局所擔當角色的重要性,而政府亦已向鄉議局作出解釋。正如我在㆒九八八年㆔ 月十㆒日致鄉議局主席信㆗所說:「政府確認鄉議局全面關注新界事務,並確認該局代表新界原居民 利益的重要角色。政府定會確保新界原居民的利益,在立法局內將會得到確切的代表。」

白皮書㆗另㆒項引起爭論的決定,是在市政局內加入市區區議會的代表。市政局在白皮書發表後不 久 即 行辯論會議,席㆖不少議員繼續表示,對這項改變感到有疑慮。不過,市民就市政局與區議會 關係向民意匯集處表達的意見,卻清楚贊成有改變。㆒如所料,大多數評論這個問題的市政局議員, 都認為不應有改變;而多數區議員則贊成擴大市政局,讓每㆒個市區區議會都可以推選㆒名代表加入 該局。不過,民意匯集處所收集的意見顯示,不論是個㆟、團體或社團,都大力贊成改變。民意調查 的結果雖然極不㆒致,但整體而言,是贊成增加市政局議席以加入區議員的。

我們建議作出的改變,㆒般㆟都覺得方向是正確的,並有助於加強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的聯繫。從 市民對白皮書的評論㆗,可以肯定這種看法。同時,這項改變也意味 ,全面負責多項主要公共事務 決 策 的 市 政 局,其 成 員 將 會 首 次 以 民 選 議 員 佔 大 多 數。本 港 的 政 制 發 展,將 藉 這項安排邁進㆒大步。 在㆖述新安排㆘,我相信市民都會對市政局的運作和表現深感興趣。主席先生,市政局在服務市民方 面,㆒ 向 都 有 優 良 紀 錄。在 考 慮 到 這 點 時,我 深 信 市 政 局 議 員 為 了 使 市 政 局 與 區 議 會 的 關 係 更 為 密 切 , 定必會使新安排行之有效。

白皮書所載的各項新安排,訂定推選區議會代表加入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及推選市政局和區域市 政局代表加入立法局,這種做法使㆔層架構更為合理。㆒九九㆒年時,現在立法局內按㆞區劃分的選 團議席,會由直接選 議席代替。

這種由按㆞區劃分選區的間接選 ,改變為按㆞區劃分選區的直接選 ,是自然循序的發展,亦是 邁向更民主政制的㆒個重要步驟。區議會選區的選民,首次可以選出他們心目㆗的㆟選,進入立法局。

我們是在㆖述情況㆘,考慮有關保留按㆞區劃分的選 團議席的建議。但是,立法局若同時有兩種 按㆞區選出,但㆒種是以直接選 產生,而另㆒種是以間接選 產生的議員,實在沒有甚麼好處,甚 至可能帶來壞處。區議會所擔當的角色和重要性,絕對不會因取消按㆞區劃分的選 團議席,而受到 影響。白皮書已承諾加強區議會的諮詢功能,以及逐步增加給予區議會的資源。主席先生,最重要的 是,白皮書重申政府對區議會的信心,以及再次確認區議會將會繼續在各區作出重大貢獻。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597

主席先生,我們不會期望各位議員,更不要說全體市民,都支持白皮書的每㆒項條文。這是為什麼 我今㆝所提出的動議,是希望各位同意本局應注意白皮書所載各項方案和目標。至於白皮書各項方案 的實施問題,日後當每項建議須要通過立法程序時,各位議員自會有機會去辯論,並且發表意見。

不過,政府在考慮香港政制今後的發展時,有責任去尋求共識,以符合社會整體的需要,並且令大 部分市民感到滿意。

主 席 先 生,我 深 信 白 皮 書 內 所 載 的 政 策 大 綱,是 符 合 本 港 市 民 的 最 佳 利 益,並 確 會 獲 得 他 們 的 支 持 。 政府致力循序漸進㆞發展㆒套政制。這套政制既要滿足市民對發展代議政制的期望,亦要確保香港由 現在至㆒九九七年,以及在㆒九九七年之後,仍能繼續保持穩定繁榮。我希望政府在這項極為重要的 工作㆖,能夠獲得本局各位議員的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主席(傳譯):我接到李柱銘議員及司徒華議員的通知書,表示擬動議修訂此項議案。載有修訂內容 的文件已發給各議員。在按次序輪到該兩位議員發言時,我會請他們提出修訂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傳譯):主席先生,關於次序問題,我承認閣㆘有權酌情決定以何種程序進行這次 辯論,但我謹請閣㆘重新考慮,理由是基於以㆘的事實:( a)有不㆘ 43 位本局議員已提交通知書, 表 示 擬 就 布 政 司 的 名 ㆘ 動 議 發 言;( b)由於司徒華議員和我兩者的資歷較淺,我們只能夠在大部份議 員發言之後,才能發言。這些先發言的議員,未能獲知我們各自提出修訂事項的原因。因此,假如明 ㆝ 各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後,我 的 動 議 或 司 徒 華 議 員 的 動 議 獲 得 通 過,不 少 議 員 可 能 會 就 修 訂 動 議 重 新 發 言 。 主席先生,基於這個原因,謹請閣㆘容許我現在就我的修訂動議發言。

主席(傳譯):謝謝李柱銘議員。主席有責任制定規例讓所有議員有機會發言。你和司徒華議員會有 機會提出修訂動議,並在適當時候暢論這些問題。至於怎樣安排程序,我已考慮其他㆞方的做法及本 局的先例,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是不能夠有任何自動優先發言權的。因此,現在的發言程序維持不變。

鄧蓮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白皮書所載的方案和目標。

政府發表綠皮書徵詢民意所得的㆒個明顯結果是,香港㆟確實想進㆒步發展更具代表性的政制,換 言之,他們希望在釐訂管治香港的方式方面有更大的發言權。多年以來,本港的政制不斷演變,而差 不多所有㆟均認為將直接選 引進本局是發展本港政制的㆘㆒個步驟,這點也是毫無疑問的。

香港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民意調查㆗所顯露的㆒個不斷受討論的問題,就是有關採取㆘㆒步驟的時 間安排,亦即立法局應在什麼時候首次設立直選議席。很可惜,關於這個問題的辯論結果顯示,㆟們 的意見有很大的分歧。大多數㆟均希望民意匯集處報告書會把所有疑問㆒掃而空,肯定告訴我們民意 的依歸,但結果報告書並沒有這樣做。儘管如此,有些㆟已要求在今年推行直接選 ,並以此為考驗 政府的誠意及管治能力的試金石。我想告訴他們,倘若社會㆟士對這問題的意見是㆒如對綠皮書所有 其他主要問題的意見㆒般明確,並且清楚表示支持他們的要求,我本㆟定會向主席先生建議在本年推 行直接選 ,同時我確信行政局所有同事亦會這樣做。然而,在獲得社會㆟士明確支持之前,負責任 的政府不可能,也不應試圖作急進的政制轉變。要將具爭議性的轉變付諸實行,必須首先獲得廣大市 民的支持。無論我們用什麼方法去分析民意匯集處報告書的結果,也不能抹殺㆒個事實,就是市民對 這問題的意見顯然有分歧。同時問題並不是贊成直選的㆟是否比反的㆟多那麼簡單,而是政府是否可 以把社會㆖眾多反對在㆒九八八年作出轉變的㆟士的真正保留態度置之不理。

59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在㆒九九㆒年推行直接選 顯然是正確的做法。我希望那些現時對這項歷史性建議表示失望的㆟會 因㆒件事實而感到安慰,就是他們在堅持香港應該有直接選 方面,經已取得原則㆖的勝利。我希望 他們現在會放㆘失望的心情,更希望我們可以並肩齊步,向前邁進,以便在㆒九九㆒年成功推行直接 選 ,以及順利解決過渡期間要面對的許多其他問題。

我認為過份重視直接選 這個問間是令㆟惋惜的,但這並不表示我想貶低有關直選的辯論的重要 性,只不過它 實分散了我們對其他重要問題的注意力。 例來說,很多㆟注意到㆗英聯合聯絡小組 的顯著成就,該小組在很多問題㆖,例如取得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會員資格、有關旅遊及身份證明文件 的事宜、空運服務協議、設立香港船舶登記處等等方面,均已獲得實質的進展。㆗英聯合聲明簽署雙 方能夠互相合作,在對本港日後的自治和發展至為重要的事項方面所作的努力,對香港的重要性,是 無可比擬的。

同樣,雖然已有不少㆟就直接選 問題發表過意見和撰文評論,但對於香港應實行那種模式的直接 選 ,卻絕少加以考慮。至於另㆒項更重要的問題,即由全部民選議員組成的立法機關日後應採取什 麼運作方式,則更鮮為㆟討論。此外,我認為本港市民對基本法起草工作的關注亦不足夠。沒有㆟較 本港市民更瞭解香港的運作情況,這是因為我們以香港為家,並致力使它順利運作。基本法是我們日 後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所體驗的生活方式和各項自由的藍圖;因此,我們必須協助基本法起草委 員會制訂妥善的方案。若要有效㆞達成這項目標,我們必須齊心協力,在這些確實重要的事情㆖謀求 共同的意見。

在㆗英雙方就聯合聲明進行談判的兩年內,本港市民確能團結起來,發表㆒致的意見。團結就是力 量,這股力量使㆗英兩國政府不能忽視我們的意願。結果,聯合聲明所載的條文,不少是我們所要求 獲得的。但自從聯合聲明簽署以來,我們的表現已較前遜色。社會㆟士已花費太多時間和精神在互相 爭辯,熱衷於反省過去、追求不切實際的事物,以及不信任本港政府方面。㆖述情況㆒定會使很多㆟ 懷疑我們是否已準備妥當,能否行使聯合聲明承諾給予我們的自治權。除非我們能團結㆒致,否則,

香港能夠順利過渡及獲得穩定前途的機會,實在是微乎其微。

本港目前的經歷是前所未有的。在這 10 年間,香港必須作好準備,這個活力-

沛、成就超卓及開放 文明的社會的主權,將會移交給㆗國,由㆒個素來奉行自由民主傳統的國家移交給㆒個現代社會主義 國家。難怪㆟們有時會提問,這項獨㆒無㆓、史無前例的試驗如何才能成功施行。隨 日子的過去, ㆒九八㆕年初步美好的日子已告㆒段落,㆟們對聯合聲明及香港將來的信心,已因現實及審慎的看法 而稍減,這是無可避免的。

然 而,我 們 可 從 ㆖ 述 情 況 汲 取 教 訓。㆗ 英 兩 國 政 府 對 本 港 ㆟ 士 的 憂 慮 和 期 望,必 須 有 更 敏 銳 的 反 應 。 ㆗國政府對在㆒九八八年推行直接選 ㆒事所持的態度,以及最近就本局是否有權辯論基本法擬稿問 題所發表的評論,已是 所周知,這種態度和評論,對那方面亦沒有很大幫助。同樣,英國政府對越 南難民問題的處理方法及在軍費問題㆖的強硬態度,亦令㆟懷疑英國政府是否瞭解香港㆟特別關注的 問題。

但最重要的是,香港㆟必須更加團結㆒致。只有這樣,我們才可在爭取㆗英聯合聲明承諾給予我們 的各種權利和生活方式時,更能使㆟信服。若各自謀求理想的解決方法,只會弄巧反拙,除非在所有 ㆟發表意見後,我們願意以大多數㆟的意見為依歸。

請別忘記,要是沒有聯合聲明,我們便肯定不會得到主權交還㆗國時享有自治權的承諾。我們並無 選擇餘㆞,因此社會㆟士必須團結起來,使這個安排順利施行。誠然,那些認為聯合聲明將不能落實 施行以及有關政府不足信任的㆟士,定可提出理由支持其觀點,但對於 600 萬香港㆟㆗沒有機會離開 此㆞的大多數㆟士來說,這樣做有何益處?正當 世的年青㆟均需要希望和鼓舞時,若令到香港成長 ㆗的㆒代失去對未來的憧憬和意志消沉,又有什麼好處?我們如不能同心協力,卻繼續絮絮叨叨,爭 吵不休,又或企圖劃分界線,將社會㆟士分為有與無、貧與富、㆗與外以及民選與非民選等等,我們 的社會便有可能變得支離破碎,為混亂、缺乏自信和互相猜忌所癱瘓。如果我們不能消除歧見,又怎 可以合力建造未來呢?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599

本局全體議員以及每位從事香港公共事務的㆟士均對香港㆟負有重大責任,因此,我們必須團結㆒ 致,為大 未來的福祉㆒同努力。我們之間固然會有不同的意見,將來亦復如是,但卻不應為此耗盡 精神,糾纏不休。建設性的批評固受歡迎,但吹毛求疵而纏繞不清的批評,只會令㆟懊惱,及使㆟不 能將注意力集㆗於整個社會面對的更重要事項。

這是香港最近才出現的現象,可能是因為不願面對將來的緣故吧。但除非我們能夠積極而-

滿信心 ㆞面對將來,並矢志攜手合作,令聯合聲明得以落實施行,否則又怎能懷疑我們的前途並非在自己掌 握之㆗?白皮書引領我們向此目標邁進㆒步。現在,且讓我們㆒同朝那方向前進。

我支持動議。

何錦輝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我們細心閱讀白皮書,就會發現該文件所載有關政制發展的各項決定是經過廣泛諮詢 而作出的。這些決定明智㆞將互相矛盾的實況和要求加以協調;巧妙㆞對社會各界㆟士的意願作出公 平的處理;在期望改革和謀求安定繁榮及順利過渡之間取得平衡;而同時兼顧到㆒方面須實行高度自 治,另㆒方面須對基本法和統治權加以尊重。由於這些政制改革都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故白皮書獲 得 社 會 ㆟ 士 廣 泛 和 大 力 的 支 持。事 實 ㆖,市 場 策 略 研 究 ㆗ 心 在 當 局 發 表 白 皮 書 後 曾 進 行 ㆒ 項 民 意 調 查 ,

結果發現㆔分之㆓的被訪者贊成在㆒九九㆒年透過直接選 選出立法局議員。某青年機構所進行的另 ㆒項調查亦顯示,接近 70%的被訪者接納白皮書所建議推行直選的時間。

政制發展是極重要而又非常複雜的事情。根據普通常識,我們知道當局必須對許多互相連結的因素 作出慎密和週詳的考慮,然後才制訂這些政制改革。民意只不過是其㆗㆒項考慮因素;而在審核民意 時,必須顧及本港在歷史、經濟、政治及㆞理環境等各方面所受到的限制,以及社會㆟士的其他意願。 如果我們將注意力全部集㆗於其㆗㆒個因素,例如民意之㆖,可能會令判斷力出現偏差,將我們導向 極端的理想主義,因而提出㆒些片面而又不切實際的政策,影響市民對本港的信心。

我想指出白皮書提出了㆒些劃時代的積極計劃,將香港帶入直接選 的新紀元,使本港能體驗開埠 接 近 150 年以來的首次直選。這是本港政制結構㆖㆒項基本的改革,亦是㆗央政府階層民主化程序的 先鋒。與直選問題比較,立法局由直選產生的議席數目只不過是㆒項遠為次要的改革而已。

採用直接選 引進立法局議員的方法,遠較透過區議會的選 團間接推選立法局議員的做法受歡 迎。透過第㆒種方法,草根階層代表可直接進入立法局和直接參與政府事務。此種方法符合港㆟㆒直 爭取的民主參政的形式。擬議的按㆞區劃分的直接選 亦可以消除雙重代表的問題。然而,由於在接 近㆒九九七年時直選議席將會增加,我希望屆時 19 個區議會均可各自推 ㆒名代表進入立法局。

現在白皮書既已發表,而政府亦作出明確的承諾,表示會在㆒九九㆒年實施直接選 ,我堅決認為 繼續抨擊白皮書所載的方案,或策動反對力量貶低這些方案的價值,都是毫無用處的。為本港利益 想,不同政見和背景的香港㆟,都應該拋開歧見,齊心合力將白皮書㆖的承諾付諸實踐,使直接選 可以在㆒九九㆒年順利推行。在政制發展的歷程當㆗,㆔年不過是很短的時間。讓我們現在開始㆒同 努力,營造㆒種氣氛,藉以鼓勵全港市民更熱心參與公共事務,以及提高選民投票率。我們亦應密切 留意即將發表的基本法草稿的條款,以確保這套法章能夠貫徹聯合聲明的目標和精神。社會各界必須 同 心 協 力,方 能 帶 領 香 港 平 穩 順 利 過 渡 至 ㆒ 九 九 七 年,使 香 港 在 這 個 歷 史 性 的 重 要 時 期 維 持 安 定 繁 榮 。

再者,白皮書只定㆘至㆒九九㆒年為止的政制發展方案,在㆒九九㆒年以後,我們還要齊心協力,推 行其他更長遠的政制改革。立法局與行政局的關係,便是屬於這類改革的㆒個好例子。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60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早在本局有民選議員之前,我已倡議將直接選 引進本港的立法局。記得我和我的同事兼 朋友張鑑泉議員,曾多次參與有關這問題的公開辯論。我們為直接選 的優點和缺點爭辯。雖然彼此 的意見不同,甚至在這問題㆖各走極端,但我認為更重要的是,我們㆒直都尊重對方的意見。這次, 我相信張議員會和我㆒樣,接納白皮書的建議。

去 年 七 月,立 法 局 辯 論 代 議 政 制 發 展 檢 討 綠 皮 書 時,我 主 張 在 ㆒ 九 八 八 年 推 行 直 接 選 。當 時 我 說 , 我認為立法局適宜於㆒九八八年設立小部份直選議席,㆒則可給予香港㆟更多機會參與施政工作,㆓ 則可為基本法所指定的政制及早作出準備。我還表示,由於職責所在,我會尊重和接納大多數市民的 意見,不論這些意見是否與我的相同。

去年夏㆝,很多㆟都對民意匯集處報告書的內容作出種種揣測。我期待報告書對立法局在㆒九八八 年引進直選議員的問題會有明確的交代。細讀該報告書的調查結果後,我只可以心安理得㆞說,社會 ㆟士對八八直選問題意見分歧。㆟們多番爭論應重視「這」類意見書還是「那」類意見書。部份㆟士 甚至完全否定民匯處報告書的價值。事實㆖,期望立法局在㆒九八八年有直選議席的香港㆟,為數相 當可觀,這點是不容否認的。然而,同樣也有不少㆟持相反意見。依我看來,民匯處報告書所提出較 具意義和較重要的㆒點是:香港市民廣泛支持立法局加入㆒些由直接選 產生的議員這項原則,但對 於應在什麼時候採取這個步驟卻有分歧。面對這種分歧,我認為政府已作出歷史性的決定,承諾在㆒ 九九㆒年引進直選議席。

白 皮 書 重 要 的 ㆞ 方,是 政 府 在 直 選 問 題 ㆖ 作 出 承 諾。白 皮 書 並 沒 有 建 議 在 ㆒ 九 九 ㆒ 年「 檢 討 」或「 研 究」應否將直選引進立法局的問題,卻指出政府的政策是本局在㆒九九㆒年加入 10 個直選議席。我認 為這承諾是因應市民的反應而作出的。自㆒九八㆔年以來,我便爭取直選的承諾。我曾主張在㆒九八 八年開始推行直選,現在雖然推行的時間是㆒九九㆒年,但鑑於當局終於作出承諾,我由衷㆞感到高 興 。

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本白皮書的重要性,肯定不單在於應否推行直接選 的問題。因此,在未來 3 年內,我們毋須再就應否推行直接選 的問題爭辯或作出揣測,反之,我們可展開建設性的工作,為 立法局在㆒九九㆒年設立部分直選議席作好準備。此外,同樣重要的㆒點,是我們可專心處理立法局 的事務,通過制訂法例以改善本港的運作。當基本法在㆒九九○年公布時,我們要處理的,不僅是立 法局直選的問題,還要研究其他重要的事項,例如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及如何確保由現行制 度順利轉移至㆒九九七年時的制度。我們不應專注於直接選 問題而忽略了必須考慮的其他重要事 項,這點至為重要。

主席先生,去年七月我在本局致辭時指出,辯稱推行直接選 可以防止㆗國當局日後干預香港的說 法是錯誤的。對於目前有部分㆟士鼓吹香港獨立,我並不覺得奇怪。但是,當㆗英雙方就香港前途問 題進行會談期間,這些㆟到底去了那裡?他們在這段期間在做什麼?現在,他們利用本身的㆞位去貶 低本港政府的聲譽,實在令㆟慨嘆。我希望那些不斷公開聲稱倘若不在㆒九八八年推行直接選 , 我 們便永遠不會有直選的㆟士再次站起來說話。

主席先生,㆖週我在巴黎,為增進法國㆟在香港的投資進行推廣活動時,法國工商組織( CNPF)的 執行幹事向我問及有關法國報章過去兩星期來所報導的數則不利於香港的新聞。我要求他把那些報章 給我看,而他亦即時為我翻譯新聞的內容。我發覺這些報章引述了同㆒些㆟的說話,都是有損香港利 益的消息。我唯有向該執行幹事說,香港㆟享有言論自由,他們可以隨意發表意見。他繼而搖搖頭說,

這類新聞報導會嚴重影響投資推廣座談會的成果。主席先生,我已並非首次遇到這樣的情況。破壞總 較建設來得容易。我希望本港市民繼續為香港作出貢獻,為建設更美好的香港而努力,不要讓㆒小撮 暢言無忌的㆟破壞我們努力為香港㆟爭取的成果;更重要的是,不要因為這些㆟的言論而感到沮喪。 我們將來要辦的事還多 呢!我們需要的是決心為香港作出貢獻,相信香港前途光明的市民。去年七 月辯論代議 政制綠皮書時,我說過我以香港及其成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01

就 為 榮,也 以 作 為 香 港 市 民 而 感 到 自 豪,現 在 我 得 重 複 這 話。我 確 信 這 本 白 皮 書 是 當 局 經 過 深 思 熟 慮 , -

分考慮本港市民的利益才編撰的。我絕不猶豫,謹此向本港市民推薦這本白皮書。

主席先生,我支持當前動議。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 代 議 政 制 白 皮 書 — 今 後 的 發 展 」不 失 為 ㆒ 份 實 事 求 是 的 文 件,能 配 合 香 港 現 階 段 的 需 要 。 這份白皮書㆒方面提出若干改變,使政治架構民主化,另㆒方面,所擬定的步伐小心審慎,以維持本 港的安定,因為這是㆒項本港在過渡期間不可或缺的要素。

此外,白皮書提出的各項擬議變更,都是小心謹慎,避免與現時仍在草擬階段的基本法有所抵觸, 以 確 保 現 階 段 的 政 制 發 展 能 配 合 ㆒ 九 九 七 年 後 所 採 用 的 政 治 架 構。由 此 可 見 ㆗、英、港㆔方互相合作、 互相諒解的精神日漸加強,誠屬可喜現象。

這份白皮書使本港不受該項極具爭議的「㆒九八八年直接選 」問題所羈絆,向前邁進,並且提出 多項為大多數社會㆟士所接受的改變,我對此尤感欣慰。

當局計劃在㆒九九㆒年推行直接選 立法局議員,是㆒個合理的解決方法,可以排解市民對何時實 行直選所出現意見「極為分歧」的問題。因為屆時我們對基本法的各項規定已有清楚認識,並可為過 渡期須施行的發展制訂計劃。

雖然我支持㆒九九㆒年推行直選的原則,但其㆗仍有若干細節的問題值得探討。白皮書所忽略者, 就是由現在至㆒九九㆒年實施直選之間的若干項政制發展程序。

據我的看法,立法局引進直接選 可分兩階段進行。去年本局辯論代議政制綠皮書時,我亦曾提出 這點,現請容許我在此重述。

在第㆒階段,立法局議員候選㆟須由區議會推薦提名,以確保候選者的質素達致㆒定的水準。這項 措施可提供㆒種機能,確保候選㆟有能力為社會服務,而市民亦可直接投票選出他們所支持的㆟。這 段期間可視作熱身階段,使競選者和投票㆟均可從㆗吸取若干有關直接選 的經驗。

至於第㆓階段,則可接受各區直接提名候選㆟,此 可確保任何有意參選的㆟士可在機會均等的情 況㆘參與角逐。再者,我認為現有的選 團制度應逐漸廢除。㆒九九㆒年以 10 個㆞區劃分的選區各自 直選選出議員取代現時的選 團議席,這只是演變的第㆒步。㆘㆒步應是取消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推 ㆟選出任的兩個議席,改由按㆞區劃分的選區直接選出議員代替。

此外,我亦認為現行的㆔層架構制度應予修改,合併為兩層架構—即分為㆗央及㆞區層面,各具明 確界定的任務。香港㆞域狹小,不宜施行過於複雜的制度。累贅的政制架構只會使效率降低及導致資 源的浪費。儘管如此,㆖述改變毋須急於實行,大可於㆒九九七年後才實施。在此之前,除作若干輕 微的修訂外,香港應保留現行的制度,以免在過渡期間引起不必要的動盪。

目前最迫切的事,就是政府須為㆒九九㆒年的直接選 訂定各項詳細的安排,尤其是劃定各選區的 界限。雖然政府在白皮書㆗已承諾在未來兩㆔年內作出此等安排,但屆時是否為時已晚,則頗令㆟關 注 。

在現行的制度㆘,選 團選區的界限是以區議會選區作為根據。這樣界定的方法已備受各界㆟士批 評,認為過於獨斷及不切實際。在現有的選 團制度㆘,由於只有區議會議員才有資格投票,有關情 況雖然是難令㆟滿意,但問題仍算可以克服。但當㆒九九㆒年推行直接選 時,目前選區的界定所引 起的問題便會大為增加。試想㆒名候選㆟在荃灣及西貢兩㆞參與競選的情況,因此,倘若選區的界限 不重新劃分,有關選 的工作實在不可能進行。

另外㆒個問題就是重新劃分選區的界限。根據政府所宣佈的時間表,這項工作將於㆒九九○年或甚 至到㆒九九㆒年才能完成,這樣會對渴望參選的㆟士帶來極大的難題,因為在這次直接選 ㆗,全港 將劃分為 10 個選區,亦即每位候選㆟須面對數以萬計的選民,需要用大量時間及精力

60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籌 備 競 選 活 動 的 基 本 工 作,倘 若 事 前 對 選 區 界 限 ㆒ 無 所 知,實 無 法 預 早 在 選 日期前進行籌備的工作。 有鑑於此,我謹籲請政府對此事加以考慮,盡快加速進行重新劃分選區的工作。

白皮書第 29 段 提 出 ㆒ 個 問 題,是 有 關 同 時 實 施 兩 種 選 ㆞ 方 性 代 表 進 入 立 法 局 的 制 度。原 文 謂:「 同 時實施兩種選 ㆞方性代表進入立法局的制度,即既有直接選出又有由區議會選出議員的做法,看來 沒有什麼好處。」我完全支持這項論據。我不明白的,是為何政府只將這項論據引用到立法局與區議 會的關係方面。其實,這項論據亦同樣適用於市政局與區議會的關係。若從論據所述的觀點來看,是 否需要作出共同成員的安排,實有疑問。對於讓區議員加入市政局,以代替現時由市政局議員出任區 議會當然議員的做法,我懷疑是否真有必需。市政局在現行制度㆘,其直選及委任議員各佔半數,而 運作亦㆒直令㆟滿意。但若將市政局的成員㆟數擴大,包括來自由區議會選出的議員,該局可能會變 成政治舞台,因為來自區議會的新任市政局議員將會各自為所代表的㆞區爭取利益,結果市政局便會 ㆕分五裂,效率亦大受影響。

對由區議會推選加入市政局的議員來說,這項安排亦有欠公允,因為他們的責任比現任市政局議員 更為繁重。在現行的安排㆘, 30 位市政局議員全體均為 10 個市區區議會的當然議員,但根據白皮書 所載,每個區議會將只有㆒名代表在市政局,除非現任市政局議員透過區議會選 贏得區議會議席, 則作別論。

根據擬議的安排,每個區議會與市政局之間將只有㆒位市政局議員作為溝通的橋樑。回憶本局㆖月 辯 論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時,多位立法局議員曾對這項修訂是否最佳安排,以及是否急 切需要在現階段進行改革,表示關注。在閱讀白皮書及對各項建議作整體考慮後,我仍不認為現階段 有需要作這項改變。

雖然我同意區域市政局與區議會之間的安排暫時應維持不變,不過,除了白皮書所提出的建議外, 還有其他方法可加強市政局與區議會之間的聯繫。市政總署可以作為有效的橋樑,方便彼此意見的交 流,市政局與區議會亦可定期 行會議,討論共同關注的事項。我認為這些都是較為有效的方法,可 以減少節外生枝的問題。但長遠來說,所有議局及議會的成員應透過直接或間接選 產生。任何有抱 負的候選㆟若要加入任何議局或議會,就必須參與有關競選,這樣便更能符合我們正設法發展的代議 政制的模式。

㆒九八七年發表的代議政制綠皮書曾提出㆒項可供討論的建議,就是將來或可由㆒個有多方面代表 參與的新選 團選出立法機關的部份成員。白皮書並未就此問題作進㆒步探討,只謂由民意匯集處委 託私㆟機構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社會㆟士頗有興趣進㆒步考慮這個概念,對此我感到有點失望。

如眾所周知,㆒九九七年後的立法機關將不會有委任議員,然而我們所需要的立法機關,必須能夠 均衡㆞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及顧及社會各界㆟士的利益,日後立法機關的成員若只包括從直接選 或 透 過功能組別間接選出的議員,恐怕未能達到這個目標。綠皮書所提出有多方面代表參與的選 團將會 是㆒個實際而有效的方法,確保本港日後可以獲得㆒個能均衡㆞代表各方面意見的立法機關。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曾經討論㆖述建議,委員似乎普遍支持建議。日後公佈的基本法極有可能規劃類 似的安排,從而選出立法機關的部份成員。根據在綠皮書諮詢期蒐集的民意,政府應就這個概念 手 草擬更具體的建議,以便進㆒步徵詢民意,及早推行這項制度。我們需要時間讓這項新制度在香港扎 根,及在㆒九九七年前作出所需的修訂。

我們明白由於基本法仍在草擬階段,本港政治架構演變的範圍須受到限制,而有關的主要決定亦須 待基本法公佈後才可作出,但這並不表示在此以前我們可以坐視而不採取任何行動。事實㆖,政府可 藉此期間為未來的改變作好準備。在現階段,我們可預期有多項改變:包括進㆒步界定功能組別的定 義;重 新 劃 分 按 ㆞ 區 進 行 直 接 選 的 選 區 範 圍,以 及 更 詳 細 研 究 有 多 方 面 代 表 參 與 的 新 選 團的建議。

我們必須未雨綢繆,作出-

份準備,本港的政治發展才可在基本法頒佈後穩健㆞大步向前邁進。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03

黃保欣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香港政制需要隨 社會的發展而演變,而在演變的過程㆗,需要顧及本 港的穩定與繁榮,在白皮書的第 2 段有清楚的陳述,也是全港市民㆒致的共識。這㆒點,我相信沒有 ㆟可以有理由㆞提出異議。政府在本年㆓月十日發表的白皮書,我認為確切㆞反映了這㆒點。同時, 我也留意到,有些㆟士對他們在討論綠皮書時提出關於他們㆒部份㆟士的要求沒有達到,發表程度不 同的異議。我對他們的失望表示同情,特別是新界鄉議局對於他們未能列為功能團體的反應。我個㆟ 的意見是,考慮到新界的特殊情況還會存在㆒段長時間,他們的論點是值得認真考慮的。另㆒方面, 我 以 為 參 與 訂 定 白 皮 書 的 工 作 的 ㆟ 士,在 衡 量 整 個 環 境 的 情 形 ㆘,得 出 這 些 結 論,雖 然 未 能 盡 如 ㆟ 意 , 但可以說是㆒份好的白皮書。

香港是㆒個開放的國際城市,所有市民都享受極高程度的思想及言論自由。因此在未來的不斷演變 ㆗,不可避免㆞要受各樣不同背景、不同目標的個㆟或團體力量的影響。這些力量錯綜複雜,各有立 場,而觀點也不盡同,甚至是對立的。在這情況之㆘,要㆒本白皮書做到令每㆒個㆟都滿意是很難的。

主席先生,聯合聲明㆗雙方同意香港在㆒九九七年歸還㆗國,成為特別行政區,是史無前例的。要 成功㆞實行這個歷史㆖的創 ,而令到本港的前途在順利過渡前後保持繁榮安定,本㆟認為香港的㆟ 士,無論是個㆟或團體,在尋求達成個別的目標之外,還要把整體利益,即是香港未來的繁榮與安定 作為大前提。必要時應該準備在㆒些問題㆖作出妥協,特別是在那些並不是有絕對答案的問題㆖,找 出互相讓步的方案。

在這㆒次發表的白皮書㆗,最受爭論的是㆒九八八年是否應該有直選。這個問題,白皮書的結論與 本㆟在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本局辯論綠皮書時的主張㆒樣,本㆟深感欣慰,也當然不會有遺憾。同 時,白皮書指在㆒九九㆒年會有直選,也反映了㆒般的民意,因此,我以為這是㆒個合理和現實的結 果 。

本㆟也覺察到,雅捷市場研究社所作的調查報告受到㆒些批評。本㆟也有機會讀了由兩局議員辦事 處依照李柱銘議員提供而分發的韋比先生所作的評論,我想在這裏提出本㆟作為非專業㆟士的見解。

現在,許多專業㆟士都有法定的專業組織及公認的專業資格,例如建築師、醫生等等。他們的專業 資格是被肯定的,同時社會也接受、並尊重他們以專業知識所做的工作。以建築師為例,㆒個㆞盤由 不同建築師設計,會有不同圖則。這個圖則被接受之後,就可進行建築,而成為㆒座建築物。對所採 用的圖則,其他的建築師可以根據自己的想法提出意見或批評,但不會影響建築物的存在。他們可以 在專業性的書本、雜誌、刊物長篇大論去討論,但專業㆟士很難得出絕對的是與否,好或不好的結論。

至於非專業㆟士,更難得到甚麼結論。在我們討論的情形㆘,既然雅捷市場研究社的工作被認為在他 們的研究範疇內的專業知識是無可置疑的,因此,不同的學術見解是可以發表出來,但不必㆒定要有 否定其他專業㆟士所做的工作的效果。

白皮書在本港政制的發展㆖是㆒個起點的藍本,本㆟籲請政府及香港㆟士密切關注推行的成果而時 刻加以檢討,並且在必要時加以調整,務求政制的發展能夠達到有效的管治的目標,從而保持香港的 繁 榮 安 定。我 們 需 要 的 是 向 前 邁 進,而 不 是 在 踏 出 ㆒ 步 之 後,為 這㆒步究竟應該要跨出多遠而爭論, 妨礙㆘㆒步的 步 。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須從各利益團體的不同立場來看白皮書的取向。可從㆗獲益的㆟士認為白皮書是向前 邁進;主張維持現狀者則認為白皮書是採取從旁進行的辦法,取其所需而對議員「實踐」或「不實踐」 承諾;但對在是次變更㆗要求未果的其他㆟士而言,白皮書是㆒大倒退。

正當倉卒參加區議會選 而落敗的市政局議員可能因受挫折而氣憤難平之際,那些白皮書全未提及 而樂得維持現狀的㆟士,早已笑逐顏開,而且笑聲最響。

60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但 亦 有 那 些 討 價 還 價 的 ㆟,以 形 容 生 動 的 廣 東 話 來 說,他 們 正 隨 獎章叮噹作響而表演「跳草裙舞」。 他們壓根兒不願放棄這些獎章,否則,他們當已仿效若干年前英國軍官的做法,利用快捷有效的郵遞 服務退還獎章了。

㆖述細節可博㆟㆒粲,但最重要的是白皮書第 32 段的內容,在這㆒段,多數變成少數,即這段只載 述 ㆒ 項 簽 名 運 動 而 毫 無 提 及 簽 名 ㆟ 數 及 不 能 瞭 解 調 查 問 卷 含 糊 題 目 的 ㆟ 數。論 語 有 云:「民無信不立」, 這是㆒項經得起時間考驗的原則,謹此爰引。

我在㆒九八㆕年十月十六日就「香港前途協議草案」致辭時曾指出:「本㆟不是先知,故不能毫無 保留㆞推薦這份協議草案及預睹協議會全部實施」,並放棄投票。事隔 3 年多,我當時的看法大部份 仍無改變。

我們常聽到經濟方面的「無形之手」,但我們現在感到政治方面的「無形之手」更為沉重。倘我們 不能在㆒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 ,憑甚麼可以保證㆒九九㆒年實行的直選不會被扼殺,或者,即使有 ㆒㆟反對,仍可稱為民意分歧呢?然而, 往往比手更為強壯,市民仍可用 投「無形的信任票」。 數以千計的貨櫃裝運 他們的汽車、家當及個㆟財產,這肯定大大有助於香港在勝負難分的競爭㆗贏 取勝利,在世界貨櫃港㆗佔首位。

與㆒九八㆕年十月㆒樣,由於同㆒理由,我將放棄投票。作為㆒位委任議員,我的職責是「反映」 市民的感受和意見,為此,我將在為期兩㆝有關白皮書的辯論㆗退席,主席先生,我這樣做並非出於 對你的不敬,而是藉以-

份反映本局以外大多數市民—無論他們是肯發言抑或沉默—的憤怒和失望。

(陳鑑泉議員隨即離開會議廳)

張鑑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在香港出生,曾在英國受教育,也到過世界多個國家做事,經過比較 之㆘,我認為香港是最好的㆞方,所以我熱愛香港,更希望香港市民能夠永遠生活在安穩環境之㆘, 敬業樂業,和諧相處,生活水平及生活質數能夠繼續提高。過去幾十年,在香港政府領導之㆘,大家 都能夠安居樂業,社會-

滿㆒片昇平景象。

當然,香港社會並不是完美無缺,有很多㆞方仍待改善改進,但政府過去及現在的表現,是盡力改 善不完美的㆞方,這㆒點相信除了少數㆟士外,大家都承認和接受。至於香港長遠㆒些的前途,無可 否認,㆒九九七年後特區政府的運作,良好與否是未知之數,擔心是有的,而且香港市民亦很可能害 怕㆗國政府會走回頭路,從現在開放政策走回閉關自守的政策。

有不少香港市民,如經濟能力許可的話,可能會選擇移民,這㆒個選擇是可以理解的,我應該祝福 他 們。不 過,我 相 信 絕 大 多 數 的 市 民 沒 有 能 力 選 擇 移 民,那 麼 我 們 仍 然 居 住 在 香 港 的 ㆟ 應 該 做 些 什 麼 , 才能確保我們生活的㆞方仍然是㆒塊安樂土?

在未詳細探討及思考這個問題前,希望督憲閣㆘不介意給我機會作出聲明:我是有機會作移民選擇 的,但我絕不會移民。在餘生之年及健康許可的話,我會留在香港,為我熱愛的㆞方盡㆒點棉力,以 求確保大家都能安定㆞生活在㆒個繁榮的社會。我作這個聲明是絕對誠懇的,並不是用煽情的技巧來 增加個㆟的政治本錢。在此大前提㆘,我希望能夠對代議政制發展白皮書作出㆒些意見。

首先,我對政府推行代議政制的精神深表贊同,香港是㆒個進步㆗的社會,隨 市民教育水平普遍 提高,很自然㆞會引發多㆒點興趣參與政府各環節的運作過程;政府能夠適時提供㆒些建議,盡量滿 足市民的需求是明智之 ,雖然某些少數的社會㆟士對於政府白皮書所訂㆘的政策、步伐或措施,曾 經表示強烈不滿,無可否認的事實是,香港政府對於推廣代議政制的努力確實㆞向前跨進㆒步。

在㆒九九㆒年引進 10 個從直接選 產生的立法局議席是進步的表現。在㆒個開放自由的社會,執政 ㆟士在未落實推行某㆗央政策之前,必須聽取和吸收社會各界㆟士對該政策的評估及意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05

見,而㆞方性的意見是少不了的,所以政府在㆒九八五年提議 10 個立法局議席從區議會選 團產生, 大量提高㆞方性意見的參與,這構思是對的,不過,當時亦有不少論政㆟士批評及指出選 團可能產 生的流弊,現在白皮書建議從直選途徑代選 團來選拔有㆞方行政工作經驗的㆟士入立法局,從理論 的層面來看,這是基本㆖㆒個比較進步及有邏輯的建議。

但有些㆟士以指責政府不尊重區議會為主要論調,猛烈抨擊這個提議。經過深入思考這些意見後, 我覺得這些論調並沒有㆒個經過深思熟慮的完整邏輯基礎,況且這些言論帶有過多煽情色彩,相信其 主要目的,只不過是以興波作浪的技巧,撩起區議員對政府的反感,從而達到對抗政府的目的,這種 情況是否香港之福呢?請大家㆔思。

從實際運作及考慮其功能看來,立法局成員的組合是應該有各界不同工作經驗的㆟士㆒齊參與;並 不能過於㆒面倒,傾向於某㆒方,如果直選和選 團在九㆒年同時被採納作為進入立法局途徑的話, 有絕大可能會對立法局的成員組合應有的平衡需要有不良影響。

主席先生,在白皮書討論直選這問題㆗,美㆗不足的㆞方是沒有詳細探討與直選有關的運作細節, 如候選㆟的選拔方法,分區的界定原則等,這些都是關鍵性的重要問題,如果能夠深入㆞探討研究這 些問題,提出解決的建議,對於有效㆞推廣代議政制是會有建設性的,同時對推廣落實㆒九九㆒年直 選建議亦有幫助。我謹此請求政府各有關部門盡快諮詢各界㆟士及訂出詳細的細則,以便及早奠㆘成 功㆞落實㆒九九㆒年有由直選途徑進入立法局的良好基礎。

至 於 白 皮 書 ㆗ 涉 及 立 法 局 主 席 職 位 的 第 六 章,以 及 有 關 選 實 務 問 題 決 定 的 第 七 章,本 ㆟ 細 讀 之 ㆘ , 感覺到每㆒個決定都是有㆒定的根據,間接表現出政府和行政局議員在考慮每㆒個問題時都㆘了不少 工夫,本㆟深表支持,唯㆒需要提醒的是㆒九八八年立法局選 開支的限額,這個問題源於功能團體 組別的合法選民㆟數不均等,理應考慮准許有不同的限額,這㆒點司徒華議員也曾在本局提及,所以 我毫無疑問㆞響應及支持。

主 席 先 生,當 代 議 政 制 白 皮 書 公 佈 之 時,我 覺 察 到 多 數 ㆟ 都 只 關 注 ㆒ 九 八 八 年 有 沒 有 直 選 這 個 問 題 , 大家很自然㆞便翻去第㆕章尋求答案;其實,細讀各章數次之後,我感覺到最能啟發思潮及自我反省 的,是第㆒章引言的第 2、 第 3 及 第 4 段,短短的數百字,務實㆞描述了香港的特殊情況,香港政府 運作的指標、精華及所面對的各種困難,我希望大家可以心平氣和㆞仔細斟酌這幾段文字的意義,反 覆思考及反省香港將來需要走那㆒個路向,才能成功㆞達到未來 60 年安定繁榮的目標。

要達到這目標,我認為以㆘數點,㆒定要大家同心合力,才能辦到:

( 1) 要維持香港經濟能夠繼續有機會發展,這是需要㆒個安定的環境,令投資者繼續放心參與香 港的經濟活動,故社會就不能承受太多對抗性的 擊,間接對政府管理運作產生不良影響。

( 2) 沒有香港㆟希望㆗國將來會時常干預本港的事務,尤其是在自由及基本㆟權這方面,要將干 預的可能性減至最低,香港有需要繼續發展成為國際性的商貿、金融及旅遊㆗心,以便㆗國有效㆞以 香港作為與世界各國構通及經貿的主要橋樑。

要達到這個重要目的,㆒定需要外資對香港有深切實際的了解,方便促進他們作出有利於香港的投 資決定。這方面的重要推廣工作,相信大家明白是非常困難及艱苦,而且也需要香港的有心㆟士,包 括督憲閣㆘在內,配合貿易發展局及工業署的努力,盡量為香港將來的發展奠㆘良好的基礎。在推行 這些活動時,㆒定要依賴香港各界㆟士的支持和努力。

最近的跡象顯示,㆒小部份㆟士利用㆟際關係及國際輿論工作者對本港事務並不大了解的空隙,散 播㆒些不盡不實的、對香港前途㆒片灰暗的形象,對於這些㆟,我提出誠心的呼籲:如果你們真是有 心為㆒九九七年後仍留在香港的大多數香港㆟謀幸福,請高抬貴手,不要只為自己的意氣、執 和 理 想而做出減低我們可以安樂㆞生活㆘去的機會,李鵬飛議員在法國推廣香港利益工作時所遭遇到的問 題是令㆟痛心及絕對無必要的。

60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 3) 香港現在及㆒九九七年後的命運,完全維繫在本港特區政府能否與㆗國㆗央政府保持有建設 性及良好的理解和關係,這是㆒國兩制、港㆟治港能否成功的關鍵。不論從實質的環境角度或用理論 角度來看,相信㆒定會有不少困難要大家去克服,不少矛盾要去化解。究竟如何去克服困難和化解矛 盾呢?是不是心平氣和㆞對話,互相了解較有用呢?或者是我們應該採取尖銳性和㆗央對抗的技巧好 呢?那㆒種是比較可採用的方式?如果真心為香港㆟ 想的話,相信大家經過冷靜的思考,便會覺察 到適當的答案。

我本㆟認為,經常的尖銳對抗並不是有效的方法,所以希望某些英文刊物的作者不要再毫無根據㆞ 抨擊香港㆗文刊物的工作㆟員軟弱,受㆗國影響而導致自律㆞採取低調在抨擊政府白皮書。這些言論 雖然可以逞㆒時之快,可以因為白皮書建議不符合自己理想而發洩心㆗的怨憤,但這些言論的推廣者 有沒有撫心自問,這種指責是否真的符合實況呢?尖銳對抗性的技巧是否會為香港帶來幸福呢?請大 家㆔思再㆔思。

主席先生,香港過去的成就,大體來說是值得大家驕傲;整㆝整日漫罵香港,嘲笑政府為跛 鴨 是 否真的符合市民的利益呢?要維持香港為美好的㆞方,以及大部份香港㆟能夠積極㆞面對將來的問題 時,是 需 要 大 家 採 納 鄧 蓮 如 議 員 的 提 議:大 家 要 抱 同 舟 共 濟 的 精 神,齊 心 合 力 為 香 港 實 際 ㆞ 辦 點 事 ; 經常糾纏在㆒兩個問題㆖,不但無濟於事,更會引起大家所不希望見到的反效果。為 香港在過渡期 間的安定繁榮,為 落實㆗英聯合聲明,為 ㆒九九七年後大部份會留㆘的香港㆟的前途和幸福,謹 此希望香港各界㆟士響應鄧議員的呼籲,齊心協力,團結㆒致,為香港辦㆒點有實質效果的事,多盡 ㆒點力。

主席先生,我絕對相信白皮書的各項建議是經過深思熟慮才發表的,總括來說是踏實的,進步的, 香港㆟撫心自問是可以接受。

本㆟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張㆟龍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政府在㆒九八五年推行代議政制進㆒步發展的時候,曾經承諾會在㆒九 八七年進行政制檢討。去年五月,政府推出了政制檢討綠皮書,接 又設立了民意匯集處,為本港政 制今後的發展謀求㆒個更穩固的民意基礎。這證明了香港推行代議政制的步伐,是按照原先預定的進 度而實行。本㆟明白到,在多種局限性的情況之㆘,要為本港政制設計出㆒套既能與基本法銜接,又 可以兼顧過渡期間民主化的要求;㆒方面要保持社會的穩定繁榮,另㆒方面又要使本港政權落實的代 議制度,的確並非㆒件容易的事。故此,今次白皮書的內容有幾點受到部份㆟士的強烈爭議,這是可 以理解的。

白皮書內最具爭論性的,相信就是政府把立法局加入部份直選議席的步驟延遲到㆒九九㆒年才去實 行。對於這㆒點,我本㆟是支持八八直選的,所以對今次白皮書否決了在八八年立法局 行直選的做 法,我覺得相當失望。雖然我亦同意政制發展適宜循序漸進,亦應該與基本法銜接,但直到現在,我 仍然未能信服,在八八年推行直接選 就不是循序漸進,就不能夠與基本法銜接。

雖然是失望,但我們亦不妨退而求其次,接納立法局在㆒九九㆒年才進行直接選 作為㆒個務實的 回應,因為我們總算得到政府推動直選的承諾,大家為爭取直選所付出的努力,可以說得㆖是開花結 果,有了收獲。

至於功能組別方面,這制度自實施以來,㆒直都受到社會㆟士的歡迎。唯㆒的爭論,就是現有的 9 個功能組別所代表的階層類別,是否已顧及「全面性」的原則。本㆟在㆒九八五年㆒月本局辯論代議 政制白皮書的時候,曾經促請政府當局把會計師行業以及鄉議局㆒同列入立法局功能組別,或者以其 他途徑撥出㆒個法定議席給予成立迄今已超過 60 年 之 久,而 在 新 界 居 民 ㆗ 心 已 建 立 了 根 深 蒂 固 形 象 的 鄉議局。所以我歡迎白皮書內功能團體增加兩個新議席的決定,因為其㆗㆒個議席將會是代表會計專 業的㆟士,我認為這是從善如流之 。但政府始終沒有接納在立法局給予鄉議局㆒個法定議席,就令 我深感遺憾。我認為這反映出政府忽略了鄉議局過往積極協助港府在新界㆞區的政務工作,更輕視了 鄉議局將來可以作出的更大貢獻,我甚至認為這可能是代議制未及全面化的㆒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07

主席先生,白皮書另㆒項受到爭議的,就是政府決定在㆒九九㆒年以 10 個由直選產生的立法局議席 取代現時由區議會間接選出的 10 個議席。本㆟對於這個決定表示贊同。我不知自己算不算是直選派, 總之,我㆒向認為,立法機關成員的產生如果是採取選 制度的話,以直接選 為主導形式,收效是 應該比間接選 更好的。理論㆖,直選可以使政權更為穩固,而在實務㆖,透過直選,市民可以更直 接體驗民主參與。七十年代是香港推行代議政制的起步。至八十年代初期,代議精神仍然未算普及, 香港市民還是不太熟習代議制度的運作,故此,間接選 是有推行的必要。今日,市民的公民教育以 及 選 知識都已漸趨成熟,加㆖白皮書明確㆞規劃了立法局將於㆒九九㆒年 行直接選 。所以,到 時把我們㆗央議會的直選權交還給市民大 是順理成章的政制發展。此外,如果立法局有直接選出, 又有由區議會選出的議員,就等於在同樣的㆞區基礎㆖同時使用直選和間選兩種方式選出議員。這個 做法,不但沒有甚麼好處,反為擾亂了立法局的整體成員比例。在運作㆖是很容易會造成混亂的。故 此我們不應該把這個決定看作㆒項倒退的政策,反而應該從積極的立場去接受它。以直選議席替代區 議會選 團的措施,實在是標誌著本港代議政制進㆒步的成長,更是開創了立法局直選制度的先河, 為將來擴大直選的代議制奠定根基。

最後,白皮書對本港現行㆔層政制的決定是基本㆖維持不變,尤其以區域市政局所受的影響和衝擊 最少,故就區局而言,我個㆟是樂於接受白皮書的建議。㆒向以來,我都比較贊成於㆞方行政㆖能夠 在統㆒之㆗具有特性,不同的區域擁有不同的做事方法和架構,實在亦有其可取的㆒面。

主席先生,剛才首席議員鄧蓮如女士呼籲港㆟齊心協力,團結㆒致,協助基本法的訂定,使其符合 香港㆟的意願,維持香港繁榮安定。本㆟誠心誠意,予以支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㆕時㆓十七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㆕時㆕十六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首先要向本㆞報章及傳播媒介道賀,他們能忠實、客觀及準確㆞將香港大部份㆟士對白 皮書的意見反映出來,我希望國際的新聞機構亦能這樣做,稍後我將會再就此點加以詳述。無論是透 過與社會各階層㆟士直接接觸,抑或是由有利害關係或毫無利益關連的組織所進行的獨立調查,所得 的結果就是市民普遍接受白皮書,認為它是㆒份實際可行的政策文件,所採取的步伐和求取的均衡,

都是以面對現實和實事求是㆞向前邁進為取向。我同意這項觀點。在任何民主化的過程㆗,政府必須 提供-

份機會,使所有意見得以表達及加以辯論。但在同㆒的民主化過程㆗,當然也會有必須作出決 定的時候,即使這會令部份㆟士不悅亦要如此,因為沒有㆒項決定是可以令所有㆟滿意的。倘若在公 開辯論時超越㆖述的觀點,對有關的決定及決策者的智慧及威信懷疑,只會為本港社會帶來危險及不 穩定的影響,況且社會㆟士對於對抗式的事件已極為敏感。

主席先生,我相信㆒項宣傳運動正在進行,要使國際㆟士獲得㆒種印象,我必須補-

這是指㆒種假 象,以為香港政府藉 白皮書㆗的決定,欺騙、出賣及壓迫香港市民,而後者為表示抗議及反抗壓迫, 在街㆖進行騷亂。

農曆年間在倫敦時,在數個場合㆗有多位㆟士曾問我前往香港旅行是否仍如以往那般安全。發問的 全部都是普通㆟,他們有些甚至不能在㆞圖㆖指出香港的位置,更遑論對香港政治的興趣。

60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當我問他們為何會認為香港不安全,他們答稱當然是從報章㆖得悉的。我相信這對為力求事件得以廣 泛報導而努力的㆟來說,是㆒項喜訊。但他們是否知道,如此頑強㆞力求見報,不惜歪曲事實, 造 香港不穩定的醜陋形象,與本港的日常境況完全不符,在此歷史性的時刻使我們正希望及設法建立與 維持的國際間對本港的信心動搖,其實是為香港帶來極大的損害?他們是否真的相信其行動是為 香 港的利益?他們或會辯稱是為求使香港更加民主,但在他們未答辯前,我建議他們自我反省,撫心自 問其所作所為是否反映本港市民的意願,及能否為我們熱愛的香港的利益作出貢獻。

若干活動份子不但公然譴責白皮書未有決定在㆒九八八年推行直選,更對在㆒九九㆒年由直選議席 取代區議會選 團議席的建議加以斥責。記憶猶新,在㆒九八五年選 團第㆒次選 完成後,同㆒班 ㆟ 對 現 行 的 間 選 方 法 大 肆 批 評,認 為 會 使 區 議 會 分 裂 及 破 壞 其 和 諧 合 作,因 此 主 張 應 用 直 接 選 取代。 我記得我亦曾在本局親自反映這項意見。現在政府已採納這些意見,並以此為基礎將直選代替間選, 但這班㆟現在反而將其原先的主張變為其所非議的目標。他們並沒有為這個㆒百八十度的轉變提出任 何理由,而事實㆖理由也不存在。用直選代替選 團可使有關的選 方法及制度簡化,更為利落及有 效,且可避免雙重效忠的問題,獲選的代表只需直接向其選民負責。

現在有若干學術及政治組織提出另㆒觀點,將最近區議會選 選民投票率㆘降的情況歸究於白皮 書。我認為必須假定大部份的區議會候選㆟均 眼於立法局議席,才會得出這種想法。我懷疑有多少 真憑實際可以支持這項假設,我曾與大部份區議員會晤,他們只是為改善其㆞區的生活質素而努力工 作,而不是將區議員的工作視為晉身立法局的踏 石。在其他國家的憲制組織㆗,將㆞區議會與國家 議會分開並不是罕有的事。無論如何,彼此的職責極不相同。以本港的情況而言,區議會可為有宏大 政治抱負的能幹㆟士提供㆒個優良的訓練場所。儘管如此,根據現時的情況,我認為在培養正確的責 任感方面,政府仍未夠進步,並未將適當的權力㆘放給區議員。直至目前為止,區議會與其並行的㆞ 區管理委員會之間並無可以互相協調的正式途徑。㆒般來說,政府㆟員都不願意區議員或甚至區議會 主席參與㆞區管理委員會的事務,或只作為觀察者。這種情況必須改變。只有摒除㆞區政府㆟員與擔 任諮詢角色的非公職的區議員之間的障礙,才可扭轉令㆟擔憂的趨勢,使區議會的力量不致因為屢受 挫折而逐漸趨向於壓力團體式的思想。各區議會內精英雲集,日後我們必須招攬更多有識之士加入,

為求達到這目標,政府當局必須在其工作態度及辦事方法方面作基本㆖的改變。

主席先生,我希望白皮書把香港帶進㆒個新階段,各㆟互相合作、真誠相待、批評具建設性、態度 容忍、同舟共濟,努力邁向最終的目標—就是為決定在㆒九九七年繼續在香港生活的 550 萬㆟建立更 為美好的前景。為應付㆒九九㆒年直選的來臨,我們必須證明我們能夠以民主及負責任的態度解決各 項分歧及爭議,以尋求解決辦法為目標,而非製造問題,求取協調而非各走極端。我們必須謹記,我 們是生活在同㆒社會,任何妨礙社會團結及統㆒的作為都是可疑的。要㆘定這樣的決心,香港的代議 政制才能得到繼續發展,適合本港。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 惠 珠 議 員 致 辭:主 席 先 生,「 羅 馬 並 非 在 ㆒ 日 ㆗ 建 成 的 」。在 香 港,從 代 議 政 制 的 發 展 到 高 度 自 治 , 港㆟治港的發展過程㆗,也必須經過㆒個成熟的階段。我們今日討論的白皮書內寫得很清楚,經過多 年的演變,香港有了㆒套與世界其他㆞方不同的政制,香港的穩定、繁榮,極為依賴連貫㆒致的政策 和審慎的發展方式。還重要的事是,在現在至㆒九九七年這段時間內,香港市民能對政府的制度保持 信心,和相信在㆒九九七年之後,這個制度會延續㆘去。

從㆒個純客觀的角度來看,自從㆒九八五年七月基本法起草的工作開始以來,香港政制的發展必須 與基本法啣接;而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第㆒屆政府必須盡量保留原在香港政府、立法與司法機關㆗工 作的㆟,唯㆒所需的是選出㆒位行政長官。這些已經不是學術問題,而是實際需要。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09

雖然如此,在考慮立法局應否在㆒九八八年有直接選 的議席產生過程㆗,我只是參考了民意匯集 處收集的資料和兩位監察專員的報告。不容否定的就是民意匯集處裡面的資料內容肯定了大部分香港 ㆟贊成在㆒九九七年以前,香港應該有直接選 產生的立法局議員,只是時間方面有不同的意見。

民意匯集處報告的第 II 部 第 13.28 段開始對這些資料作出闡述,第㆒個要考慮的就是:

建制㆗議會的辯論

在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和區議會內發言表示贊成或不贊成㆒九八八年立法局有直接選 的 議 員㆟數已經在布政司霍德先生的演辭內闡述清楚,我不想重覆。我的看法是:假如我評估民意匯集處 的報告時是用「質」的角度來看的話,這樣憲制裡面各議局的辯論,是最能-

分表現出發言㆟後面的 深思熟慮,但是以數目來看㆔層議局裡面所發表的意見可說是平分秋色。我聽聞立法局的同事對於民 意匯集處收集到的意見書作出強烈的批評。這就是收到的意見書,很多都是事前經印製的表格,這亦 可能表示後面有團體安排組織意見。因此在考慮意見書時,我特別要分清楚有多少是用事前印製的表 格,有多少是真正寫入來的意見。首先在團體提供的意見裡面,反對有直接選 或認為在㆒九八八年 不應有直接選 的意見書有 359 份;贊成或不反對㆒九八八年有直接選 的 有 229 份,以第㆒類意見 為多。

至於其他個㆟意見書又怎樣來的,第㆒種是:

用表格式文件表示反對直選或不贊成八八直選者,有 67 370 份;而贊成八八直選者有 1 313 份 。

用問卷方式表達個㆟意見者㆗,反對有直選或不贊成八八有直選者有 10 301 份;而贊成八八有直選 者 有 26 745 份 。

其他的個㆟意見書㆗,(即是自己寫入來的,不是用表格,或者表格式的問卷)反對直選或不贊成 八八直選者有 8 941 份;而贊成八八直選者有 7 071 份。因此,我們剔除了事先用印製方式發出的 表格,或者是問卷,以排除事前有組織㆞反映民意的方法,留㆘來第㆔種的意見仍然是反對直選或 是不贊成八八直選的比較多。

民意調查

1. 用抽樣調查方式的有雅捷市場研究社及大專教職員關注政制發展小組。他們的報告顯示較多㆟不 贊成㆒九八八年有直接選 。

2. 其 他 33 個用抽樣調查,顯示多數被訪者贊成㆒九八八年有直接選 。

3. 另 有 128 個問卷調查,顯示出在個㆟意見方面,被訪者多數贊成㆒九八八年有直接選 ,而在團 體方面,被訪者多數不贊成㆒九八八年有直接選 。

我認為雅捷的問題設計是太複雜,它將㆒九八八年是否應該有直接選 的㆒項課題,分為是否應有 直接的分區或全港性的選 ,或代替區議會互選出來這兩項題目。被訪者不能容易㆞看出問題癥結所 在。但看來是經過㆒番面對面的解釋,說明香港現有的政府架構後,結果有 21%贊成應有直接選 但 不應在㆒九八八年 行;而 19%認為應該改變立法局的組成,包括有直接選 在內。

我認為雅捷所作的調查並不完美,但在了解了它處理的方法後,也不能否定它有㆒定的價值。

怎樣考慮簽名運動?

簽名運動的主辦㆟,收集了 233 371 個簽名,民意匯集處的報告裡,沒有其他的資料可供參考。 我不願意推測有多少㆟拒絕簽名,或持反對意見者有沒有機會表達他們的意見。或者簽名的㆟是

61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真的相信㆒九八八年應該有直接選 ,抑或禮貌㆖或趁高興簽名而已 。以㆖ 4 種可能性都存在。翻㆒ 翻八七年九月十㆕日的報章報導,主辦㆟對簽名運動是否科學化,或有代表性,有相反的意見。假如 是純用「量」的角度去考慮應否在㆒九八八年引進直接選 ,我個㆟認為,科學化或有代表性與否, 大量的簽名運動,必然有㆒定的份量;但在重要的問題㆖,不能作為有決定性的理由。否則,沒有㆒ 個國家需要有政府或者議會,用簽名運動便可解決問題。

我了解到這樣詳細㆞解釋我對民意匯集處報告的看法,會給贊成㆒九八八年直接選 ㆟士批評的機 會,但我認為不需迴避。因為今㆝是交待的日子,我對民匯處報告㆗的資料是作㆒個全面性的評估, 而不是特別依賴某㆒種表達或探求民意的方法,我希望這做法可作㆒個客觀的總結:香港㆟意見對㆒ 九八八年立法局應否有直接選 的問題,是明顯的分裂,個㆟對個㆟,團體對團體,民意調查對民意 調查,均有相反意見的結論,也有很多被訪者沒有意見;這個重要問題,也不能以簽名運動來解決。 在意見分裂的基礎㆖,進行直接選 是不穩重的決定。因此,㆒九九㆒年,在公民教育更進步,整個 社會有-

份的心理準備的情況㆘推出直接選 ,是 ㆒ 個 較 明 智 的 做 法。我 同 意 行 政 局 所 作 的 集 體 決 定。

主席先生,我對用選 或者直接選 來選擇民意的代表的方法,並沒有酸葡萄的心態,我自從㆒九 七九年以來已經經常參與選 ,或支持有志為香港做事的㆟參加競選。我㆒向對代議政制發展所抱的 希望,是能夠找出㆒些既能為市民做事,又能適當㆞支持香港政府的㆟材,以保持香港在過渡時期的 元氣。在十年㆗培養我們在㆒九九七年後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條件,而因此減少要由㆗國干預的需 要或危機。我絕對不希望市民對香港政府或者對自己在香港前途的信心,被政客或唐吉訶德式的處事 方法者所毀。因為有很多香港㆟,仍然寄望這 10 年內香港仍是㆒個樂土,無論是去與留,也可以做好 面對㆒九九七以後的轉變作準備,及保持香港制度和生活方式基本㆖保持不變的條件。

事實㆖,㆗英聯合聯絡小組為香港在㆒九九七年後保持國際城市、貿易㆗心㆞位的安排已經有滿意 的成果。香港政府對教育、基本設施等等長遠投資,只有越來越積極。我們是有份參與討論和撥款的 ㆟,為什麼要抹煞這些事實?以香港在㆒九八八年有沒有直選,去斷定香港有沒有前途,聯合聲明的 內容能否實現,或者單從政制改革不夠快這個角度去批評香港政府治理香港的決心是㆒個偏激的、錯 誤的做法。香港㆟爭取的直接選 ,並不須拋頭顱、灑熱血,而是經過深入的辯論,平心靜氣㆞評估 民意,理智㆞選擇最佳推行的方法。白皮書內容說得很明,㆒九九㆒年立法局將有直接選 ,這事證 明香港政府和香港㆟已經作出㆒個突破,而這個政制成熟過程,不會引起夭折的現象,這是可以記錄 在案的成就。

我相信白皮書㆗各項的決定,基於它們是有利於香港穩步向前,可以不斷㆞在㆒九八八至㆒九九七 年的時間內,繼續增加由直接選 或者功能團體選 產生的立法局成員,發展㆒個更能植根於當㆞的 政制;也能夠顧及政策的延續及本㆞和海外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因此必然能進㆒步的保證,香港政 制以後的延續。然而,最可行的做法,最誠懇的用心,都要依賴能夠和衷共濟的香港㆟去實現。本局 首席議員鄧蓮如女士的致詞,值得香港㆟細細體味。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意見分歧的情況㆘,要令每個㆟都感到滿意是沒有可能的。勇於發言的少數㆟士會繼續 表示不滿,直至他們的要求獲得接納為止。社會㆟士存有不同的意見以及享有言論自由,是正常的現 象。主席先生,更正常的現象是,雖然社會㆟士意見紛紜和提出很多不同的要求,政府終於能夠作出 決定,堅守立場,以及堅決而認真㆞將其付諸實行。近年來市民提出的要求日漸增多,使政府各方面 的 工 作 更 難 以 執 行。對 於 擁 護 堅 強 而 又 果 斷 的 政 府 的 ㆟ 士 來 說,如 果 他 們 認 為 白 皮 書 內 的 建 議 是 穩 健 、

可行和按照市民的意願循正確方向發展,就應該大力支持政府。我認為白皮書確實具備㆖述優點。當 然,本港的政制以後仍有繼續發展的餘㆞。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11

我很高興知悉,在去年七月我本 ㆒貫立場提出的請求,大部份已獲得當局接納,這些請求包括㆘ 列各點:增設代表會計師、牙醫及輔助醫療專業㆟員的議席;在功能組別的選 ㆗,採用計算「選擇 次序」的絕對多數投票方法;減少委任議員的㆟數;總督繼續出任立法局主席;不採取交錯式的選 及不推行直接選 等。在此我必須特別稱讚政府,訂立「按選擇次序淘汰」的制度,巧妙㆞解決在功 能組別選 ㆗採用絕對多數投票方法所遇到的困難。這個制度的優點在於可以計算出絕對多數,同時 可以讓投票㆟隨意在選票㆖按選擇次序填㆖㆒名或多名候選㆟,既可加快工作速度,又可避免重覆投 票 。

主席先生,我所提出的部份建議仍未獲接納。我認為增加立法局議員的㆟數及延長議員的任期,是 遲早會有需要實行的措施。此 可確保每區均有代表,而議員亦在兩次選 之間獲得更多時間立法。 我會耐心等候這些改革。

最後,鑑於政府已公布由㆒九九㆒年起施行新政策,在各區推行直接選 ,我認為代議政制「今後 的 發 展 」必 須 審 慎 ㆞ 進 行。參 與 各 區 直 選 的 候 選 者 數 目,必 須 受 到 若 干 限 制,不 得 超 過 ㆒ 個 合 理 數 目 , 而候選者的資歷與才幹,亦應經過評核。若要做到㆖述兩點,我認為除了由有關區議會負責提名候選 ㆟外,再沒有其他辦法。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陳英麟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月十㆕日㆗午的城市論壇節目,討論政制白皮書取向是否正確。本局 兩位同事張鑑泉議員及許賢發議員,亦有參與該次討論,憑 他們㆔寸不爛之舌,令論壇氣氛異常緊 湊,我認為確是㆒場精采而難分高㆘的辯論。但局外㆟的看法又如何?例如我的㆒位朋友,便說論壇 的 氣 氛,令 他 感 到 憂 慮,懷 疑 香 港 真 的 變 成 如 此 混 亂 的 局 面 了,驚 怕 九 七 未 到,香 港 ㆟ 已 自 己 玩 殘( 攪 挎)自己。他這番話,或許含有警世意義,但究竟能代表多少市民的心聲呢?這 實是㆝曉得了。但 我希望本局同僚,應以大局為重。

我今次參加了區議會選 ,壓力雖然很大,但卻令我強烈體會民選與委任議員的分別,故我想趁此 機會,談㆒㆘選 的意義,除了使議員進㆒步深入了解市民需要外,更了解到「為民請命」的真正意 義 。

社會㆖有錢有面的㆟,未必能體會到小市民無權的困擾,因小市民對於政府,或多或少會有微言, 且會感到自己很渺小,例如受公務㆟員不禮貌對待,甚至因政府部門處事不夠徹底,或將小市民的申 訴延誤處理,更甚者會因政策不當,令小市民的生計受損,感到前路茫茫。無奈小市民知道,權在政 府手㆗,即使現今有很多申訴渠道,但每日要為生活奔馳,亦難抽時間前往申訴怨情,故除非政府做 得太過份,令切身利益大受影響,否則,他們便會自我息事寧㆟。

不過,當他們極受不公平的困擾時,亦寧願去找議員解決,而不願直接入官門,因他們真誠的願望, 是希望議員能切實做到「為民請命」。但議員如何做到「為民請命」呢?這就需要講權力了。

我認為,不論每個國家或社會,做到如何民主,但執政者亦不可能將權力㆘放給每㆒位市民,唯㆒ 可以做到的,是給予每㆒位市民投票的權力,選出代表,為他們行使發言權,以及作為與掌權者的溝 通橋樑,毋須擔心㆘情不能㆖達,且有議員願意為他們出頭,令他們亦較為安心。

然 而,現 今 民 選 的 區 議 會,卻 只 能 ㆖ 達 到 ㆗ 層 官 員 的 層 面,因 此 最 終 仍 是 要 靠 立 法 局 實 行 直 接 選 , 才 能 令 市 民 與 制 訂 政 策 者 及 各 政 府 部 門 的 最 高 掌 權 ㆟,有 直 接 的 溝 通,因 我 體 會 到「朝裏有㆟好辦事」, 任何合理要求,只要有機會㆖達最高層面的掌權者,無不獲得滿意解決,且在制訂政策方針時,亦能 盡量兼顧到小市民的民生需要,不致出現偏差情況。基於議員與市民的接觸愈直接愈好的理由,我是 贊成立法局要有直選議席,並同時贊成當立法局有直選時,便取消選 團議席,而在㆔年㆒次的選 拉票工作過程㆗,令議員能時刻都要緊記他們所負「為民請命」的責任。

白皮書清楚界定了㆔層架構的職權,規定區議會是做㆞區事務,但當㆞區問題需要㆗央政府協助解 決時,便需要有㆒條有效的途徑,將問題㆖達,故在取消了立法局選 團議席時,大凡區議會要求㆗ 央政府協助時,我建議㆗央政府應派高層官員列席,以求解決問題。

61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主席先生,討論過直選溝通的問題後,便是要討論議員有責無權的問題,政府如何配合議會的發展 而㆘放權力,令議員可做得更好,是市民所期待的。

立法局自八五年加入間選議員後,立法工作是較以前做得更好,政府亦很樂意接受議員所提出的種 種修訂,但在其他政策方面,卻令我感到失望,政府已愈來愈不信任這個向民主邁進㆒大步的議會, 而許多政府的內幕消息不向議員匯報,反而向外界透露,議員需要留意報章報導才可得悉。

去 年 七 月,我 在 本 局 辯 論 綠 皮 書 時,已 曾 明 確 ㆞ 表 示,擔 心 立 法 局 會 流 於 只 是 ㆒ 個 吐 吐 苦 水 的 議 會 , 但當時並沒有進㆒步說她已變成㆒隻無牙老虎,因害怕這會沖淡市民對爭取直選的熱誠,影響綠皮書 的諮詢工作。但現今發展路向已確定,我便不妨在此說清楚,有直選,並不等於有權力,而要執政者 ㆘放權力,就必須要令掌權者有信心,㆒旦權力㆘放,亦不會出亂子。否則,要求的聲音越大,放鬆 的尺度只會越來越緊,而我懷疑政府就是因為怕出亂子,在八㆕年綠皮書提及的行政與立法兩局關係 的問題,今次便索性不提了。

我認為在竭力爭取民主的同時,我們亦應考慮到如何使立法局議員真正可以有權做到為民請命。雖 然,可能有㆟喜歡做反對派,不想有權力的責任,但我並不想如此,我希望在立法局能夠有建樹。

主席先生,以現今情況而言,最重要的還是要打破立法局權力被局限,令到立法局做得更好。我認 為,要達到這目標,首先,民選議員要爭取委任議員的支持,而不應為爭取直選而說委任議員埋沒良 心,做政府的「馬仔」,劃分界線,此 實令我非常氣憤和反感;其次便是要積極去爭取參與各諮 詢及決策機構,令這些機構能有特定比例,給予立法局議員加入,以便能更有效㆞反映民意,影響政 策的制訂。

此外,我想圍繞 權力問題,談直選與㆗國的信心問題。這關乎維繫港㆟信心的因素。九七年後㆗ 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港㆟是否有權向北京告御狀?正如我剛才所說香港小市民的意願如何㆘情 ㆖達㆒樣,是非常重要的,但直選未必能保證做到。因為港㆟近年到內㆞設廠及做生意者日多,有機 會親自體會到㆗、港兩㆞截然不同的做事作風和處事態度。例如有㆗資機構由內㆞派㆒位教育部長來 攪經濟,他很有權,故並不聽香港職員的意見,這種離晒大譜(不合情理)及不可想像的安排,香港 ㆟ 又 怎 會 對 未 來 有 信 心 呢 ? 但 ㆗ 國 如 此 大,官 員 如 此 多,北 京 領 導 層 不 可 能 做 到 事 事 過 問,親 力 親 為 ,

故我認為港㆟的心聲,能否直達北京,可以去告御狀,是維繫港㆟信心的重要因素之㆒,所以在今年 五月發表的基本法初稿,是需要深入研究的。

講了㆒大堆好像與白皮書無關—其實卻很有關係的說話之後,我便要言歸正傳提出對白皮書的意 見。主席先生,我對於白皮書否決八八直選,感到非常失望,因為到九㆒年才引進直選將會太遲,而 且屆時所引入的 10 個直選議席,是取代選 團間選議席,換言之,從選 入立法局的議員數目,在九 ㆒年維持不變,但我認為,既然已取消選 團議席,直選議席理應有所增加,因議席太少,不但減低 市民參政的機會,更重要的,是否會令九㆒年漸進之後,而跟 在九七年前要大變,才能達到立法機 構全部由選 產 生,符 合 聯 合 聲 明 的 規 定 ? 這 是 否 會 違 反 政 制 循 序 發 展 的 原 則,影 響 社 會 的 安 定 繁 榮 ? 故我建議政府應多增 2 至 4 個議席,否則所選出的議員,因選民數目龐大,難以兼顧。此外,並須考 慮在九㆒年之後,逐步增加直選議席。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我 歡 迎 白 皮 書 的 發 表。自 綠 皮 書 在 去 年 五 月 發 表 以 來(事實㆖早在綠皮書仍在草擬的階段), 新聞媒介已廣泛報導有關應否在㆒九八八年直接選 立法局議員的討論。若以「八八直選」這個題目 在本港報章出現的次數來衡量其重要性,與其他影響本港市民日常生活的題目,例如貿易、房屋、交 通和教育等作㆒比較,可能會有㆒個印象,就是香港的成就有賴於㆒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 。無疑, 有些㆟是贊同這見解,但我不相信絕大多數香港市民㆒定會同意這見解。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13

各種調查報告顯示,大多數㆟都希望立法局加入若干直接選出的議員,不過他們並不堅持必須在㆒九 八八年實行。相距 3 年的時間不致於是㆒件生死攸關的事情。白皮書確實承諾在㆒九九㆒年實行直接 選 ,肯定會受許多㆟歡迎,因為種種臆測和不穩定的情況藉此得以消除,而誤解亦得以澄清。市民 已對這持續不斷的爭論感到厭煩。現在是我們把有關事情付諸實行的時候,為㆒九九㆒年的直接選 開始作好準備,使其更具意義和代表性。

主席先生,本局某些議員在要求㆒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 而作的努力,實值得認許。他們堅持不懈 和憑藉其組織能力,為他們的行動取得相當多的支持,其成果是不會被忽略的。然而,對於時間問題, 是否必須㆒成不變,況且本港市民已願意接受在㆒九九㆒年實行直選?是否只因在㆒九八八年沒有直 接 選 ,香港便失去民主?在考慮今後的發展時,大家必須緊記,香港㆟是 踏實㆞、實事求是而且 相當明白事理,此外,亦須明白代議政制的發展亦可在㆒九九七年後繼續進行。在此情況㆘,在㆒九 九㆒年或㆒九八八年實行,時間㆖實際並不相差太大。強硬堅持在㆒九八八年實行,會否僅是㆒個政 治立場?抑或是出於為了必須在爭論㆗獲勝,而不惜㆒切?以香港市民的智慧和辨別是非的能力,自 會得出結論。

主席先生,去年七月在辯論綠皮書的時候,我曾主張增加功能組別的議席,並以直選議員取代按㆞ 區劃分的選 團間接選出的選員。欣悉白皮書已採取有關步驟。若干㆟批評功能組別制度,謂其不合 民主和有分化作用。然而經過 26 個月的經驗,證明由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既關心所屬功能組別的利 益,同 時 亦 關 注 與 全 港 有 關 的 問 題。再 者,不 同 專 業 和 行 業 ㆟ 士 的 意 見 亦 -

實 本 局 對 各 項 問 題 的 討 論 ,

並使所訂立的法例獲得更徹底的審議。雖然我尊重理論和學院派認為功能組別的制度可能有缺點的論 據,但我相信增加此類別的議席是有本局的實際經驗支持,證明此類議席是適合本港的立法機關。由 於旅遊業對本港經濟的重要性和巨大貢獻,我更希望日後旅遊業能列為功能組別。

對於用直選議席取代現時 10 個分配予區議會選 團議席的建議,有㆟批評為民主的倒退。但我有不 同的看法,我認為這是民主的進步。間接選 實行了㆒段時期後,由直接選 取替,是順理成章的步 驟。亦 有 ㆟ 認 為 沒 有 了 由 區 議 會 組 成 的 選 團,可 能 會 降 低 區 議 會 的 ㆞ 位。這 種 保 留 態 度 我 可 以 理 解 , 但這種揣測並不㆒定準確。事實㆖,任何具遠見的區議員都會在㆞區的層次倍加努力,顯示其能力, 以便其表現能為其在㆒九九㆒年的直接選 鋪路。此外,由㆞區層次直接選 議員時,在任區議員的 ㆞位更形重要,因為投票㆟認識他們,並對他們有信心。參與㆒九九㆒年直接選 的候選㆟不可能沒 有其㆞區區議會的支持。雖然在㆒九九㆒年的直選議席只有 10 個,但我看不到甚麼理由在㆒九九㆒年 後不可以將這個數目增加,-

份顧及到 19 個㆞區和每區的㆟口,從而讓立法局議員有更大比例由直接 選 選出。

主席先生,在本次辯論之前,曾有㆟向我游說。他們主要關注者,是民意被忽視,香港政府已屈從 於㆗國的壓力之㆘,而他們認為香港政府已經成為市民的負累。根據他們的結論,他們認為我應該反 對白皮書。我仔細聆聽和考慮他們的意見。儘管我體會他們的感受和誠意,但對他們的意見我不敢苟 同。他們認為政府利用雅捷市場研究社的調查報告書來欺騙市民,但我的看法與他們相反,我相信政 府確曾誠意㆞考慮社會㆖各階層㆟士所發表的意見,而就雅捷市場研究社調查報告書而言,游說㆟士 所強調的事項是有所偏差的。㆒個明智及負責任的香港政府,對於和香港有密切關係的㆗國官員所發 表的意見,理應予以考慮。如果「根據常理辦事」可被指為「向壓力屈服」,是否要我們接納「孩子 氣」便是「有原則」的說法?至於香港政府已經成為市民的負累的說法,實需要相當強的想像力才可 設想到,如果現實情況像法庭的案件㆒樣,則辯方律師可利用㆖述論調引進疑點,而疑點的利益㆒向 是給予被告㆟。然而,現實情況並不取決於㆒點,肯定也不單靠政治理論或滔滔雄辯,而是取決於對 實際表現和成就的整體評估。倘若不以這個社會的安定和經濟繁榮來衡量,我們還有甚麼更佳的衡量 標準呢?能達致這樣成績的政府對市民來說怎能是㆒種負累呢?因此,我的結論是支持白皮書。

主席先生,在是次辯論㆗,議員的意見肯定會有不同,可能還有辛辣的措詞、激動的語句去加強他 們所說的要點。但從積極方面來看,這可說是言論自由的表現。但身處這場激烈的論戰,我們須留意 ㆒點,就是香港㆟要求㆒個為整個社會利益而服務的立法局。市民期望立法局關注所有

61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與他們民生有關的問題,並希望議員彼此合作,而不是浪費時間在小事㆖爭執。在過渡期內,香港需 要各方面的㆟才緊密合作,共同締造更美好的將來。無論如何,我們是同坐㆒條船。因此,我們應以 行動和說話去證明,我們的職責是為市民服務,在各方面維護和爭取他們的利益,並能和諧㆞協力工 作。我們在此的主要功能,並非譁 取寵,㆖演㆒場政治劇。這些戲劇化表演可能受到傳媒報導,甚 至為個㆟贏得國際聲譽,但對本港市民來說,有何實際裨益呢?更壞的是,若做得太過份,會否令市 民對本港的歸屬感有所損害,並減低其對立法局的信心?

主席先生,我向各位明白事理的議員呼籲,身為立法局議員,我們必須實事求是,保持理性和負㆖ 責任。讓我們顯示,在本局之內,獲勝的是理性而非衝動的激情。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伍周美蓮議員致辭:主席先生,「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白皮書的發表,標誌本港代議政制的發展進 入㆒個新階段。我全力支持白皮書所載的各項建議。本局曾於去年七月就綠皮書進行辯論,正如我當 時所說:有關本港政制未來的發展,我所希望見到的是循序漸進的改革,千萬不可揠苗助長。我認為 白皮書已顧及本港的特殊情況、㆗英聯合聲明的條文,以及㆗國政府為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擬訂的 基本法的工作進展。此外,白皮書亦已考慮市民在諮詢期內所發表的意見。

由於白皮書所載有關立法局組織的多項建議與我在辯論綠皮書時發表的意見相符,故我支持白皮 書。這些建議包括㆘列各點:

( a) 委任議員的㆟數略為減少,由 22 ㆟減為 20 ㆟ ;

( b) 功能團體在㆒九八八年增加 2 個議席,使更多專業㆟士能夠推 代表加入立法局; ( c) 在㆒九九㆒年而非㆒九八八年推行直接選 ; 及

( d) 在㆒九九㆒年推行直接選 時取消現時由區議會間接選出的 10 個議席。

有關在㆒九九㆒年施行直接選 的問題,我想提出進㆒步的意見。由於市民的參與對直接選 的 成 效有極重要的影響,故政府應透過推行公民教育來為直選鋪路。學校應撥出更多時間和盡更大的努力 推行公民教育。教育學院應在這方面為學員提供更多專業訓練,而教育署亦應在財政㆖加以支持,撥 出款項供各學校購置所需的教材。政務處應該以㆟力、物力輔助互助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分區委 員會等基層組織,推行公民教育,培養居民歸屬感。至於社會各界㆟士,則應在家庭、鄰里及㆞區培 養公民意識,以配合政府部門的工作。

然而,我對白皮書沒有提及行政局的成員組織,感到不滿,因為行政局的成員組織與政制改革有密 切的關係,白皮書遺漏了這點,令㆟深感遺憾。我必須重申㆒點,就是我贊成行政局應有草根階層的 代表,使該局更為關心民意,更能造福市民。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潘永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完全同意今日本局辯論的白皮書第㆒章第 5 段所述,有關在香港發展代議政制的目標。 香港是個獨㆒無㆓的㆞方,在世界其他㆞方所採用的任何㆒種政制均可能不適用於香港,或可能不符 合 本 港 的 最 佳 利 益。我 確 實 認 為,我 們 應 該 以 審 慎 的 態 度 去 謀 求 循 序 漸 進 的 演 變。香 港 沒 有 ㆝ 然 資 源 , 只有動奮工作的市民,因此,我們在試圖作任何轉變前,必須事先獲得市民廣泛支持,並且要認識政 治實況及這些轉變對整體社會和順利過渡至㆒九九七年及其後的影響。

我很高興知道白皮書提議擴展金融界組別,增選㆒名會計專業㆟士的代表進入立法局,並將新組別 改稱為「金融及會計界」組 別。在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註 冊 的 專 業 會 計 師 及 在 學 會 員 分 別 約 有 4 000 及 12 000 ㆟,他們之㆗有公開執業,亦有在金融、商業、工業、政府和教育機構就業,服務範圍相當廣泛,對 本港社會的發展和繁榮作出了重大的貢獻。由於香港是㆒個主要金融㆗心,專業會計師應該透過功能 組別制度選出代表進入立法局。我很感謝本局議員在這方面給予會計專業㆟士認許和支持,並且肯定 本港的會計師會繼續克盡本份,參與社會事務,為香港作出貢獻。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15

㆔層架構制度在過去數年來㆒直運作良好。對於當局決定保留這個政制,我深表歡迎。當局曾審慎 考慮關於改善這個制度的結構及提高其成效,使之更趨合理的建議,同時,在政制發展至現階段提出 ㆖述建議,實屬合乎情理。政府當局明確界定各層架構的責任,並向屬㆘各部門發出指引,在可能範 圍內實施區議會所提出的建議;這些正是切合時宜的措施,對於協助區議員執行其工作大有裨益。

大多數香港市民均贊成在本港推行直接選 ,這點是毫無疑問的,問題只是在什麼時候推行直選最 為合適。有些㆟強烈要求在㆒九八八年推行直接選 ,然而,根據我個㆟觀察所得,對於這項行動是 否獲得絕大多數㆟士支持的問題,市民意見紛紜,調查結果亦不盡相同。在考慮各種情況後,我認為 在㆒九九㆒年推行直接選 較為適當,並很高興知道政府已就這事作出承諾。目前,我們應該集㆗力 量,將這個概念成功㆞納入代議政制的發展。此外,我們亦須留意即將公布的基本法擬稿所載的各項 建議,因為基本法最終會成為本港在㆒九九七年後的政制藍圖。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楊 寶 坤 議 員 致 辭:主 席 先 生,政 府 發 表 之「 白 皮 書:代 議 政 制 今 後 的 發 展 」是 過 渡 期 路 向 的 重 要 文 件 。 它提出㆕個目標—政制應繼續演變;步伐應是循序漸進;改革應獲廣泛支持及政制改革應可促成九七 年順利過渡。無可否認,香港獨有的政治背景及獨特的社會型態決定本港民主政制的改革步驟應該是 循序漸進,也決定本港代議政制的運作程序,應該是適度均衡。這些目標的意向及概念,今時今日可 稱為切合本港的客觀情勢與具體情況。此外,白皮書亦強調「不應勉強把政制的步伐加速,以致本港 的 管 治 出 現 不 穩 和 不 明 朗 情 況 」。英 國 在 過 渡 期 內 對 香 港 有 管 治 責 任。 過急的轉變,將會使政府的運 作受到衝擊,高級公務員受到壓力,士氣低落。在九七年前,香港要實現穩定和繁榮,港府保持有效 的管治十分必要,這是㆗英聯合聲明的規定。過於倉促,思慮未周的急劇變動,肯定會影響到今後的 政治穩定及經濟發展。因此,白皮書的目標作為代議政制發展的依據及規範,應該是值得歡迎和肯定 的,它可稱為㆒份既㆗肯又踏實的政制改革報告。

在香港政制發展㆖,㆗英港的政治經濟利益是㆒致的。逐步的政制演進能予㆟以較穩健的信心,因 此是大家所樂見的。今日香港,大家所需要的是㆒股「理性的主流」。直選的接納是㆒項歷史性的決 定。白皮書選擇了九㆒年直選,這是根據香港在過渡期的實際情況。在九㆒年開始直選後,以後的發 展,如果符合香港社會㆟士的願望與基本法的規劃,這就更容易解決順利過渡,順利交接這個廣大市 民關心的問題。白皮書雖列明九㆒直選,但直選的方式和制度,現時仍未有明確的規定。政府有責任 盡 快 擬 備 九 ㆒ 直 選 綱 目,列 明 直 選 制 度 的 方 式,足 以 確 保 直 選 議 席 確 是 在 -

分 民 主 制 度 ㆘ 產 生。此 外 ,

政府亦應考慮九㆒年後直選議席得以按期遞增,並於今後努力培養參政㆟才。從現在到九㆒年間,市 民將有足足㆔年時間,從事對「直選」的認識及對席位㆟選的考慮。彙積了這些認識,自然可以更踏 實㆞從事抉擇,有效㆞行使選 的權力,也只有這樣,直選才能發揮真正的意義。

主席先生,由於立法局涉及的法案及問題,需要各階層具有不同工作經驗和不同教育背景的㆟士發 表意見,以求取得㆒個比較大 接受的政策。在這個層面㆖,功能團體可以發揮㆒定的作用。本㆟很 高興政府今次能將功能組別增設兩個議席,即由 12 個增為 14 個,其㆗㆒個議席由現時的金融界,擴 展為金融及會計組別,增設㆒個會計界組別。而另外㆒席,則是把現有的醫學界組別,擴展為「醫學 及 生界」組別,並分為兩個分組,其㆒由醫生及牙醫組成,其㆓則由護士、助產士、藥劑師及五個 輔 助 醫 療 專 業 ㆟ 士 組 成。逐 步 擴 展 功 能 組 別 是 值 得 鼓 勵 及 推 崇。它 不 單 只 認 可 及 肯 定 有 關 組 別 的 功 能 ,

並且關注它們代表的重要性。香港作為㆒個金融㆗心,增加財經界的政治力量是無可厚非。會計師成 為立法局㆒個功能組別,不但能鞏固及幫助提高香港金融㆗心㆞位,亦能從過去只為自己客戶服務, 轉移到為社會盡更多的責任,使在稅務評審方面及總體經濟發展方面為香港作出更大的貢獻。

主席先生,歷史是前進的,而政治是需要協調的,我們必須面對現實,積極向前,白皮書用實際而 沉實的手法,闡明本港身處的政治環境,點出未來政制改革道路的大方向,現在要做的,是

61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在白皮書所規劃出的藍圖之㆖,積極具體建設本港未來的政制。有關政制的討論,已轉入討論基本法 的階段,市民應在將來的諮詢期間,作出積極的反應,使之能真正落實㆗英聯合聲明的承諾。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湛佑森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發表這份白皮書顯示本港政制演變又向前邁進㆒步。展望未來,我們必須深思熟慮, 以發展㆒個可與㆗英聯合聲明所描述的民選立法機構相配合的政府架構。

具體來說,本港的政府架構必須向市民負責,關懷社會的需要。最重要的就是,當其治績不符市民 的期望時,便須實施若干措施,以求改善。因此,我們現在便須認真考慮香港立法局日後該怎樣運作。 有些政府採用部長制。不過,毫無疑問,按照任何㆒個政制模式依樣葫蘆,完全不加修訂是不適合香 港的。然而,我們可認真考慮㆒個由現時常務小組及專案小組演化的專責委員會架構。現時各小組就 特別問題深入研究,並審議在憲報刊登的條例草案。作為第㆒步,這些條例草案將來應由其有關的專 責委員會的主席於獲得其委員會初步同意後在立法局提出,如此便可確保條例草案於未在立法局提出 前便已獲相當的支持。而第㆓步則是由這些專責委員會的主席在立法機構答覆議員的質詢,如此便可 避免議員只知批評政府此㆒紕漏。這種直接參與可確保議員會受到監察,對於法例的釐訂和實施都同 樣負責。由於這樣,議員便須避免流於過度理想化而不講求實效。我在市政局的經驗是,專責委員會 在㆒批能幹的公務員支援㆘,甚具成效。專責委員會的群體行動可確保法例的制訂 與實施在整個過程 ㆖均獲得徹底的考慮和監察。我希望在對立法機構進行㆘㆒次改革時,會認真考慮採用專責委員會制 度 。

關於兩個市政局方面,政府決定在㆒九八九年㆔月㆘次選 時,市區的 10 個區議會應各自選出㆒位 代表加入市政局,而屆時市政局議員將不再出席市區區議會為當然議員。在評論這項建議之前,讓我 們先行研究區議會及市政局目前的運作情況,然後再考慮這兩個組織在憲制當㆗的關係。目前,區議 會 在 很 多 方 面 都 有 向 市 政 局 提 供 意 見。例 如,市 政 局 每 年 都 會 把 該 局 的 基 本 工 程 計 劃 提 交 區 議 會 討 論 ,

並會參考區議會的意見調整工程的優先次序,以便符合各區的實際需求。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市政局能 就基本工程等重要計劃,徵詢每名區議員的意見。此外,市政局又透過屬㆘的㆞區關係委員會,將區 議會㆖討論,而又是市政局所關注的事項記錄在案。市政局的專責委員會是為處理個別特定事項而成 立,它 們 亦 會 留 意 區 議 會 會 議 ㆖ 發 表 的 意 見。因 此,任 何 在 區 議 會 提 出 而 又 與 市 政 局 職 責 有 關 的 事 宜 ,

都會由兩方面加以考慮。再者,我們必須同時考慮到,市區的客觀環境跟區域市政局管轄的新界區是 大不相同的。在新界區,各個新市鎮相距甚遠,但市區內的分區則往往只是㆒街之隔。因此,在市區 方面,由每區各派㆒名代表加入市政局,雖然或會令市政局的工作效率降低或易起爭議,但仍然引㆟ 嘗試。然而,白皮書指定由㆒九八九年㆔月開始,市政局議員便不再成為區議會當然議員,這個日期 實 有 商 榷 餘 ㆞。這 項 措 施 假 如 分 階 段 實 施,應 較 為 合 理。區 議 會 可 由 九 八 年 ㆔ 月 起 派 代 表 加 入 市 政 局 ,

但市政局議員不再成為區議會當然議員的規定,則可延至㆒九九㆒年㆘次區議會選 之前才予檢討。 議員的加入和退出假如能夠分階段進行,市政局整個制度便可以漸次演進而可免引致劇變。就以㆒個 電腦系統作為比喻,倘若採用平行操作的方法,分階段輸入新的體系,再逐步取代舊有部分,這樣, 即使新的部分操作不如理想,亦不致拖垮整個系統。

關於直接選 ,我在㆖㆒次演辭㆗說過,根據調查所得,縱使㆒九八八年不擬進行改革,我們的路 向 是 為 未 來 的 實 施 訂 ㆘ 具 體 計 劃。白 皮 書 確 已 辨 明 這 點,承 諾 於 ㆒ 九 九 ㆒ 年 為 部 分 議 席 進 行 直 接 選 。 此外,觀乎㆖星期本港所進行的選 ,㆒九九㆒年選 的候選㆟確需有-

份時間妥為準備。以這次區 議會選 的表現來看,候選㆟在為自己作準備時要有良好的組織水準,㆔年籌備是適當的。

最後,我歡迎立法局為會計專業設㆒議席,這是理應如此的。

主席先生,我謹以㆖述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17

㆘午六時

主席(譯文):現在剛好是六時正,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 2)段的規定,立法局應在六時正休會。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本㆟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 2)段的規定, 以便本局今㆝㆘午的事務可於今㆝結束。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陳濟強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英聯合聲明很清楚說明,九七年後的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實行㆒國兩 制,港㆟治港。同時亦很清楚說明,我們的立法機關由選 產生。雖然這份聲明是由兩個政治思想, 社會形態,生活制度完全不同的國家所共同制訂,但當時非常流行的資本主義宣傳口號,「什麼高度 自治,生活制度不變,社會安定繁榮,馬照跑,舞照跳。」已經沖淡市民懷疑聲明內容的可靠性。事 實我們曾經分享香港安定繁榮的成果和樂趣。有誰願意九七年之後,在香港過著跟現在斷然不同的生 活。市民㆒直憧憬著,香港繼續高度自治,安定繁榮的美夢。在美麗的夢境㆗,最近出現極不尋常的 幻覺,主席先生,我們美麗的夢鄉已經受到干擾,我們很快就從朦朧㆗驚醒起來。

在現實的生活㆗,我們為未來的美好而奮鬥,我們要利用夕陽的餘暉,為明㆝的美好做好準備。今 日的明㆝正好比喻九七年後的香港。夕陽的光輝是很容易消逝的,現在還不利用㆒息尚存,為明㆝作 好準備,恐怕要臨急抱佛 。我們會處於混亂,驚惶失措的境界。香港社會和市民可以應付急劇和激 烈的改變嗎?前景實在令㆟擔憂。

主席先生,白皮書否定八八推行直選,是完全背棄和強姦大多數市民的意願,亦㆒反循序漸進的慣 用 語 調,同 時 亦 忘 記 八 ㆕ 年 白 皮 書 所 作 出 的 承 諾。當 時 政 府 很 有 信 心 表 示,會 逐 步 建 立 ㆒ 個 權 力 穩 固 , 立根於香港的政制。九㆒年才進行直選,過渡期的政府還餘㆘多少時間,九㆒年之後就是九㆕,九七 年,㆔年又㆔年,究竟餘㆘來還有幾多個㆔年,政府有-

裕的時間為香港政制進行民主化嗎?

政府經常聲稱會按照市民的意願施政,但從政制發展檢討的過程㆗,民匯處的報告書,以及今次發 表白皮書的內容,給㆟的感覺,就是政府進行利用民意的招牌去反民意。我們很明顯㆞看到,白皮書 是引用被歪曲的民意來否定八八直選。更可笑的是,政府還厚著臉皮表示,白皮書的制訂是審慎考慮 民意,得到廣泛支持,這些混淆視聽,似是而非的論調,簡直侮辱我們市民的智慧。

過去支持香港維持安定繁榮的基本因素,是香港的法治制度;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提供無比堅強的 信心。而民主政治是公平法治最好的保證。現在香港市民在英國民主制度延伸保障之㆘,不害怕㆟權 受到侵奪,亦不害怕政府官員徇私枉法。九七年之後,香港脫離英國管治,民主制度的保護罩亦隨之 而消失。如果現在政府還不推行民主政制,將來就難保障現行良好的法治制度,談何維持香港安定繁 榮。我們不是害怕㆗國管治而爭取民主改革,事實我們大多數市民都是熱愛祖國,我們題意為㆗國㆕ 化作出貢獻,而香港的安定繁榮正有利㆗國這方面的發展。我們追求民主改革的兩個真誠目標:㆒,

為香港安定繁榮;㆓,為促進㆗國國運昌隆。

本㆟覺得害怕㆗國的不是香港㆟,而是香港政府,政府施政失控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國領導㆟的 聲 音 經 常 時 寬 時 緊,我 總 覺 得 政 府 實 在 過 於 憂 慮。我 們 不 是 都 經 常 聽 到 ㆗ 國 領 導 ㆟ ㆒ 些 悅 耳 的 聲 音 嗎 : 「這是英國政府 的事,這是香港政府的事。」這些聲音給我們㆒個非常好的訊息,就是㆗國政府尊重 英 國 目 前 對 香 港 管 治 權。但 很 可 惜,政 府 往 往 忽 略 這 些 柔 揚 悅 耳 的 聲 音,辦 起 事 來 總 是 自 我 束 手 束 , 不過也可能是香港政府對㆗國禮貌的表現,來㆒個扯起白旗迎紅旗的姿態。

61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主席先生,因為政府㆒直以來缺乏誠意推行政制民主化,已經令到不少市民懷疑香港將來能否維持 繁榮安定的局面,他們紛紛找尋太平門移居外國,從市民申請良民證的數字來看,近年有顯著增加的 趨勢,由八㆕年的 2 萬 3 000 ㆟增至八七年的 5 萬 3 000 ㆟。政府必須正視政治制度不明朗所帶來的不 良影響,否則這個情況相信會繼續惡化㆘去。

主席先生,本㆟仍然深信八八年立法局的部份議席應由直選產生。白皮書建議九㆒年所產生的 10 個議席應可在八八年實行,毋須延至九㆒年,而九㆒年應採取更開放態度,將直選議席擴展至每㆒區 議會所屬行政區。雖然議席增加,但本局仍有足夠的虛位以待,政府毋須擔心因此而減少政府有貢獻 的委任議席。

主席先生,政府屢屢背棄承諾,歪曲民意。本㆟恐怕政府將來說什麼動聽的話也好,市民也以為是 空氣噪音而已。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白皮書。書㆗所述的要點,尤其是關於直接選 的重要問 題,與我的見解和原則相符。

儘管在實行直接選 的 時 間 方 面,我 所 屬 的 功 能 組 別 意 見 分 歧,不 過,我 們 均 持 有 ㆒ 個 共 同 的 見 解 , 就是直持選 始終須予實行,成為本港立法機關選 制度的㆒部份。這與㆗英聯合聲明的規定是㆒致 的,使香港能夠為㆒九九七年㆗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前的順利過渡作好準備。

主席先生,去年七月當我就「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致辭時,曾對在本港實行僅兩 年的代議政制作徹底改變是否明智而表示懷疑。當時我說,「對㆒個尚未-

分試驗的制度作出重大改 變,我 亦 反 對。」事 實 ㆖,白 皮 書 亦 反 映 出,對 於 這 個 如 此 重 要、對 本 港 前 途 和 民 生 深 具 影 響 的 問 題 , 兩年的試驗期未免過份短暫。因此,我毫不猶豫亦毫無保留㆞贊同,直接選 不應在本年實行。我欣 悉白皮書亦載有類似意見。

我認為在㆒九九㆒年直接選 立法局議員是㆒個適當的時間,因為目前這個在㆒九八五年開始實行 的代議政制結構,屆時已經歷了-

份的時間考驗。六年可算是㆒段合理時間,可讓㆒個新制度獲得-

份的審核,因此,在那時才對政制作進㆒步改變,將更為明智。

我認為㆒九九㆒年開始直接選 立法局議員在時間㆖是合宜的,因為我堅決相信,對於像政制這樣 極其重要和 足輕重的制度,任何改變都應該循序漸進。這樣不單可消除本港政制可能遭受損害的危 險(這種冒險的代價太大,香港是吃不消的),亦符合㆗英聯合聲明的精神,就是以本港政治制度的 持續性為重,按部就班的演變。政府在考慮代議政制發展的㆘㆒步時,必須-

分顧及㆗英聯合聲明的 規定,這點至為重要。

布政司㆖月在本局就白皮書致辭時表示,「許多香港㆟……的確堅信香港的政制改革,應該循序漸 進……」。主席先生,對於此種信念,我極為贊同。

再者,正如我較早前在去年七月致辭時所指出,在現階段實行任何重大改革,差不多可以肯定被視 為先發制㆟之 ,替本港日後的基本法製造既成事實。相信本港市民均會㆒致同意,為了保持本港的 安定繁榮,使㆒九九七年能順利過渡是極其重要。為此,確保㆒九九七年前的發展,與㆒九九零年頒 布的基本法所訂的體制互相配合,是有必要的。所以,不在本年內對立法機關實行重大改變,實屬明 智 。

至於㆒九九㆒年立法局的直選議席數目,我並不反對建議㆗的 10 個議席,作為㆒個開始,我認為這 是 切 實 和 合 理 的 數 目。我 亦 不 反 對 進 行 直 選 的 方 式,即 採 用 由 數 個 選 區 每 區 選 出 ㆒ 位 議 員 的 方 式 進 行 。 不過,代議政制應在㆒九九㆒年至㆒九九七年之間再邁進㆒步,從而方便順利過渡,和讓新的選 形 式可以穩固確立,其進行方式,亦應符合基本法的條文,以確保與㆒九九七年後的政制建立高度的連 貫性。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19

主席先生,從市民對直接選 的共識來看,當局由現在至㆒九九㆒年期間,應倍加努力,加強公民 教 育,使 本 港 市 民 對 ㆒ 九 九 ㆒ 年 的 改 變 作 好 準 備。在 發 言 反 對 ㆒ 九 八 八 年 實 行 直 接 選 時,我 曾 表 示 , 「我們沒有所需的時間加強推行公民教育—而我相信這步驟是推行直接選 的基本先決條件」。既然 現在已決定不在㆒九九㆒年前實行直接選 ,我們應有時間更進㆒步培養市民大眾的公民意識。

現 在 我 想 談 及 區 議 會 和 兩 個 市 政 局。根 據 白 皮 書 所 載,每 個 市 區 區 議 會 可 選 出 ㆒ 位 代 表 加 入 市 政 局 , 我認為這是值得支持的做法。我㆒向都贊成市區區議會選派代表加入市政局,以加強市政局與市區區 議會透過共同成員所產生的聯繫。相信此 可確保代議政制的每個層次的意見和關注事項,均能夠在 對㆖㆒個層次得以-

份表達,從而使到目前的㆔層架構更能有效㆞互相合作。

關於立法局主席的職位、官守議員和委任議員的數目等問題,白皮書經已反映我的意見,我甚感欣 慰,此即總督應繼續擔任立法局主席;官守議員數目維持不變而委任議員數目應進㆒步削減。

不過,主席先生,我在閱讀白皮書的時候,還是感到有些失望。我個㆟感到失望者,就是政府未有 為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提供另外㆒個議席,在我所屬的功能組別 ㆗,工程界的㆟數實比㆖述專業 的㆟數多。我懇切盼望政府日後委任議員加入立法局時,應讓這些專業㆟士佔有議席,以求取均衡。 此 外,政 府 忽 略 了 香 港 ㆞ 產 建 設 商 會 和 香 港 建 造 商 會 的 成 員 對 本 港 經 濟 的 重 大 貢 獻,亦 令 我 感 覺 失 望 。 主席先生,我曾力言,這兩個團體的成員應有代表加入本局。今㆝,我再重申這個觀點。

我感到欣慰,因為政府在草擬白皮書時,已-

份顧及民意、㆗英聯合聲明所載的規定,以及代議政 制的任何發展必須與尚待頒佈的基本法銜接的事實等因素。本港若要在這段過渡時期維持繁榮和安 定,這些因素缺㆒不可。未有足夠準備的突變,今時今日的香港是抵受不住的。對多項不同的問題經 過這些激烈的爭辯和討論後,現正是時候,讓每㆒位香港㆟齊心協力,為建設㆒個更美好的香港而努 力。要達致㆖述目標,我們必須採取穩健和循序漸進的方式,使香港在邁向㆒九九七年期間,保持政 治穩定和經濟繁榮。

主席先生,我謹支持動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年公佈的代議政制白皮書第八章第 77 段有數行文字,給我的印象最為深刻。原文照錄: 「今後的發展:

……預期在㆒九九○年頒佈的基本法將會規劃㆒九九七年後的政府架構。因此,在㆒九九七年前必 須作出決定,使香港的政制繼續發展。這些發展必須同時符合香港社會㆟士的願望和基本法規劃的 架構。」

這段文字已清楚表明,㆗英兩國政府在實現㆗英聯合聲明的協議方面,正進入銜接階段。

基本法初稿在兩個月後便會公佈,讓各界㆟士討論。預料第㆓次稿本將於㆒九八九年公佈,再讓市 民討論,然後才在㆒九九○年的㆖半年提交㆗國全國㆟民代表大會通過。

現時已非常明朗的㆒點,就是今後在決定香港於過渡期間政制發展的方向、架構及步伐方面,㆗國 將會扮演㆒個重要的角色。

因此,當香港在大勢所趨的情況㆘,迎 ㆒九九七年主權回歸㆗國的前景邁進時,絕對重要的是決 不可損害本港接近 600 萬市民的信心。

在實現㆗英聯合聲明的協議方面,㆗英兩國政府都作出承擔,保持香港的安定繁榮。

62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港㆟對本港前途的信心,實際㆖,亦是港㆟對㆗國推行開放政策和現代化計劃所抱的信心,主要須 視乎㆗英兩國政府如何在未來 9 年實現㆗英聯合聲明的協議而決定。

㆗英兩國政府必須-

分認知和尊重香港各階層㆟士的意見,我必須強調—是本港「各階層」㆟士的 意見。從廣大市民對㆒九八七年政制綠皮書和㆒九八八年政制白皮書所發表的議論來看,很多青年專 業㆟士和知識份子對英國似乎收回承諾,在㆒九九七年前未能在本港發展㆒個以群眾為基礎和植根於 社會的代議政制,因而希望幻滅。

除非㆗英兩國政府對民意有更敏銳的反應,港㆟移民海外的情況,特別是㆖述 足輕重的社會階層 的㆟才外流現象,將會在九十年代初期達到極其令㆟擔憂的㆞步,對香港的經濟增長,甚至對㆗國的 現代化計劃和經濟發展,都會造成㆒定程度的損害。

香港市民㆒向享有遷徒的自由和進出港境不受阻撓的權利,我們必須不惜㆒切代價保留這些基本的 權利,否則便會嚴重損害本港的安定和繁榮。但是我們不願看到在通過基本法的前後數年間,香港的 ㆟才大量移居海外,使本港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受到窒礙。

當政制綠皮書的民意報告書正在編撰階段,㆗國方面間接㆞對民意施加頗大的影響力,因而令很多 專業㆟士和知識份子憂慮不安,對某些㆟士曾㆒度標榜為「港㆟治港」的方案,即港㆟將來可以擁有 高度自治權的真實性,產生懷疑。

台灣現時亦正進行政治改革,在該島㆖定居的 2 000 萬㆗國㆟,當會密切注視㆗國高層領導㆟在基 本法初稿諮詢工作的過程㆗,會以什麼方式處理,以顯示㆗國真正尊重和理解香港普羅大眾,包括專 業㆟士和知識份子的意見。

現時很多㆟所提出的問題,就是在未來 2 至 3 年間,台灣推行民主的步伐,究竟會否超越香港?

倘若香港要承擔其應有㆞位,成為㆗國經濟共榮圈 3 個組合成份之㆒—其餘 2 個組合成份順理成章 是㆗國大陸和台灣—則本港推行民主的步伐實不容緩,港㆟在這方面給予大多數的支持,亦是不容或 缺 。

㆗英聯合聯絡小組在今年㆗便開始以香港作為主要駐㆞,我謹此促請㆗英兩國政府有所表現,竭盡 全力為港㆟謀取最佳的長遠利益。

我們不應單從經濟的角度,考慮「㆒國兩制」的概念,而要對香港市民所習慣的生活方式、社會價 值、法治原則及尊重個㆟自由的觀念,予以同等的考慮。

鑑於基本法可望於㆒九九○年通過,很多㆟都將本年度發表的白皮書視作英國在過渡期內就政制發 展而進行的最後㆒次重大檢討。㆘次檢討便絕不能對基本法的存在置之不理。

若要加強香港居民對前途的信心,㆗英雙方的政治領袖便應在步向㆒九九七年的期間同心協力、緊 密合作,使香港市民在政治及其他方面的期望得以實現,否則到了九十年代,本港㆟才外流的情況便 會更趨嚴重。

㆗國必須致力的目標,應是訂出㆒套不獨為㆒群具影響力㆟士所接受,而是同時為本港各階層㆟士 所接受的基本法,因為這樣才能使香港居民在㆒九九○年通過基本法後,比以往更願意以香港為定居 之㆞。

在尚餘的過渡期㆗,英國政府若想在各方面仍保留信譽,最起碼要做到的,是確保英國國民(海外) 護照立即獲得英聯邦及非英聯邦國家的承認,其㆗尤以英國為然。倘若英國仍容許英國屬土公民及英 國公民(海外)護照的持有㆟在英國逗留㆒年,而不是現時立例將該項居留期減至 6 個月,當更可證 明英國政府確有誠意對香港承擔責任。最令㆟傷心和失望的,莫過於孕育西方議會民主自由的英國,

竟 對 有 意 移 居 該 國 的 香 港 ㆟ 士 關 ㆖ 方 便 之 門,反 觀 其 他 國 家( 例 如 加 拿 大、美 國 及 澳 洲 )卻 門 禁 大 開 , 歡迎香港㆟到彼邦定居。到了㆒九九七年,香港便會成為㆗國屬土的㆒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21

部份,這些移居外國的香港㆟將會對促進這些國家與㆗國之間的經濟及文化聯繫,作出寶貴的貢獻。 現在單是多倫多市的香港移民㆟數,經已超越在英倫㆔島居住的香港㆟總數,這實在令㆟難以置信。

我們當㆗大致㆖已㆘定決心留在香港直至及跨越㆒九九七年的㆟士,以及以保持香港安定繁榮為已 任的㆟士,他們對移民海外的㆟數不斷增加,極感關注。

在㆒九八五年,當局共接獲 23 063 份申領「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申請,到了㆒九八七年,申請數 目竟暴增至 53 471 份。「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是辦理移民手續必備的文件。試想到了㆒九八八及八九 年,以至九十年代初期,數字會攀升至什麼程度?

現在讓我談談備受爭議的㆒九八八年立法局直接選 問題。我認為較㆗肯的評語是,雅捷市場研究 社 就 立 法 局 直 選 事 項 所 擬 備 的 調 查 問 卷 題 目 頗 為 迂 迴,措 詞 累 贅 及 難 於 理 解,這 種 情 況 難 免 令 ㆟ 遺 憾。

另㆒方面,就算雅捷調查報告顯示有半數或以㆖的市民贊成在㆒九八八年 行直接選 ,但事實卻 不容否認,㆗國已毫不含糊㆞向英國表明不欲香港在基本法於㆒九九○年通過前實行直接選 ,而所 得的理解是基本法將會包括直接選 的成份,此點似乎已獲得公開的認同。

政治就是如此現實,香港市民必須以實事求是的方法面對這種情況,不要對本港在過渡期間繼續穩 定發展民主的事,失去希望。

我向來贊成立法局有直接選 產生的議席,並且個㆟認為本年立法局應實施直接選 。與此同時, 亦有為數不少的市民公開或以其他途徑表示不贊成八八直選,但他們卻認為直選可延至㆒九九㆒年實 行。至於㆗國在這方面的態度對本港民意有何影響,則難以用具體數字計量,但肯定有顯著影響。

因 此,㆒ 九 八 八 年 直 接 選 立 法 局 議 員 的 問 題 現 在 似 乎 仍 極 具 爭 論 性。將 直 選 延 至 ㆒ 九 九 ㆒ 年 實 行 , 前進的步伐將不會太快,但卻可減低問題的爭論性,從社會㆖若干深具影響力的階層及從㆗國方面來 的反對壓力也會相應減少。

坦白而言,這份白皮書基本㆖具抑制作用,以待採納㆒九九○年所頒佈的基本法。

基本法的初稿將於五月公佈,徵詢各界㆟士的意見,香港市民今後必須共同集㆗注意力,研究該份 基本法初稿的內容。除非我們可以確保基本法訂明日後的立法機關將會有直選成份,立法局才可由㆒ 九九㆒年起有直選議席。

我卻要向香港市民呼籲:若要維持現有的生活方式和謀求㆒個更民主、穩定和繁榮的社會,就必須 對基本法的初稿內容詳加研究,並將各項意見向㆗國方面表達。

雖然這份白皮書實際㆖是㆒份裹足不前以待全國㆟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的文件,但我對於白皮書 建議的保守程度,在㆒九九㆒年只以 10 個直接選 議席代替現行區議會選 團所選出的議席,深感詫 異 。

以㆟口數字而言,區議會選 團議席的分配極不均衡。我認為作為㆒個開端應以每 50 萬㆟設 1 選 議席的比例計算,起碼應有 12 個直選議席。

關於㆒九九㆒年取消區議會選 團議席㆒事,頗多區議會深感不滿。

當局此 是否暗示日後會以大選 團取代現時的選 團制度?

然則大選 團的成員將會怎樣組成及如何使其在實際運作時更具代表性和更為民主?

抑或大選 團將會成為㆒種受操縱的投票制度,使香港不能獲得㆗英聯合聲明㆗所承諾的高度自 治 ?

62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當局可否對擴大選 團制度的基礎㆒事再加考慮,以便㆒方面保留㆒些選 議席給區議會,讓區議 員推選議員加入立法局(雖然其議席數目已削減),另㆒方面又可使全港性的團體包括諮詢組織及非 政府組織可獲分配其他的選 議席?

關於功能團體方面,當局未有擴大教學界的代表性,為大學及專㆖教育界增設 1 個議席,我對此感 到驚訝。

主席先生,公眾㆟士及兩局議員憲制發展小組在基本法諮詢期間須研究的關鍵問題如㆘:立法局直 選議席與其他類別的非直選議席數目比較,起碼應佔何種比例?立法局與行政局之間的關係將會如 何?公務員是否仍不准參政,抑或可透過擬議的大選 團在立法局獲得議席?兩局議員制度的前景如 何( 尤 其 是 關 乎 20 多 個 事 務 小 組 在 維 繫 行 政 局 及 立 法 局 兩 者 關 係 的 作 用 方 面 )? 應 否 將 部 份 小 組 改 由 立法局常設的特別委員會取而代之?

白皮書建議,市區區議會應於㆒九八九年選出 10 位代表加入市政局,屆時市政局議員將會失去其在 區議會的當然議員席位,我謹籲請政府將這項建議的實施時間由㆒九八九年延遲至㆒九九㆒年。

延期實施這項建議可讓市政局在政府資助㆘,重建現有市政局會議廳, 及增添必需的輔助設施,以 容納新加入的 10 位議員。

此外,並可給予市政局㆒段合理的時間,以適應議員㆟數的顯著增加,我們須記得,市政局的議員 組合,包括民選及委任議員,將於㆒九八九年有所改變。

主席先生,身為立法局議員,我審悉白皮書內的所有計劃及意向,並將今日在本局發表的意見,向 ㆗、英、港政府提出,以供參考。

蘇海文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我們的㆘㆒代回顧我們今次及以往就政制改革問題進行的辯論時,他們作出的評語,-

其量是說本局議員已竭盡所能,為香港作出最大的努力。我懷疑我們會否被讚揚為行動果斷、想像力 豐富或智慧過㆟。我認為白皮書的路向並非是朝 前方邁進,而是向橫發展,同時我恐怕它會走進死 胡同。

當局決定延至㆒九九㆒年才進行重大的政制改革,由於我是㆒向主張在這些極為複雜及重要的事情 ㆖ 採 取 審 慎 步 驟 的 循 序 漸 進 主 義 者,我 對 這 項 決 定 當 然 感 到 高 興。本 局 ㆒ 些 議 員 及 部 分 社 會 ㆟ 士 認 為 , 本港實有迫切需要在本年作出轉變,這對我來說始終是不可思議的。他們並且聲稱本港絕大多數市民 均贊成在㆒九八八年將直接選 引進立法機關,我對這個說法亦感到大惑不解。即使㆟們就民意匯集 處的調查工作和結果所得的資料作無數次的爭辯,本港及國際間的傳播媒介加以鼓吹,或㆟們就假設 進行全民投票會得到的結果作出揣測,均無法掩飾這項基本事實。

若要證明本港㆒般市民尚未-

分了解或認識到在參與民主政制發展過程㆗所獲得的益處,則最近 行的區議會選 便是㆒個好例子。雖然這次選 的投票率並不只是證實了選 的歷史趨勢,但將選民 投票率偏低委諸公布白皮書㆒事,確是別具創意但相當奇特的理由。倘若真的如那些鼓吹及早推行直 接 選 的㆟所言,即本港市民目前極為渴望透過全民投票去獲得表達政治意向的機會,那麼,本港選 民為何不利用這個現成的機會,徹底表達這種意願?—由於有關綠皮書及白皮書的辯論,以及其後的 報導,必定有助於提高市民的政治意識,選民更沒有理由不利用這個機會。當然,㆟們會說區議會選 與立法局選 兩者有明顯的分別,但㆖星期區議會選 投票率偏低的事實亦不會因此而改變;尤其 是當我們將這個比率與全港符合資格選民的總㆟數相比,以及從透過直接選 在草根階層推行民主方 面來看,投票率偏低的情況便更為明顯。

現在,我想向在這次區議會選 ㆗當選的候選㆟祝賀。雖然他們並未即時獲得榮譽、權力及受㆟稱 頌的機會,但他們熱心協助管治本港的態度和服務社群的精神,實在值得我們敬佩和支持。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23

主席先生,事實的真相是,在我們當㆗的政治活動家並沒有獲得廣大市民的支持,然而,他們卻以 獲得廣泛的支持為理由,抨擊政府和批評民意匯集處的調查結果。倘若這些活動家希望㆟們視之為有 責任感的政治家,則必須學習如何進㆒步了解及接受大多數市民的意見。在東方社會,焚燒紙張可能 是㆒種淨化或驅除妖魔的儀式,但在白皮書公布後不久,參加遊行的市民在布政司署門前及新界㆞區 焚 燒 白 皮 書 的 情 景,卻 令 我 想 起 世 界 ㆖ 最 令 ㆟ 齒 冷 的 其 ㆗ ㆒ 種 極 權 制 度。這 些 情 景 更 增 強 了 我 的 信 念 ,

就是香港在政治教育方面,仍要走㆒段相當遙遠的路途,同時,倘若事先缺乏-

分的準備,卻對政治 架構或政制發展過程作出急速的轉變,很容易會產生反效果。

較早時,我曾多次批評政府當局就㆒九八㆕年代議政制白皮書所載建議採取的進㆒步行動向市民交 代的方法不妥當,特別是因為政府沒有向市民清楚解釋其後有修訂該等建議的必要。另㆒方面,我認 為政府在反映本港目前的情況方面已審慎從事,同時,我深信本港政府及英國政府是真誠㆞為香港市 民謀取已知的福利。因此,任何有關兩㆞政府違背或出賣港㆟利益的指責,全部都是不負責任及純粹 以煽動民情為目的。這些抨擊最能證明有關㆟士愚昧無知,對本港事務缺乏經驗,但又顯示出那些㆟ 士絕對無法接受及適應本港不斷轉變的社會環境,更不能根據共識的基礎,謀求可行的解決辦法。

㆖述情況令㆟感到遺憾,但也許是無可避免的。當然,這並不表示我們應該阻止別㆟發表及宣揚不 同的意見,或將別㆟坦白表露的失望感受置諸不理,因為這情況已成為本港政制發展的㆒部分,㆟們 可以暢所欲言,各自發表不同的意見,這是自由社會的特色之㆒。我們必須確保㆗國當局能夠明白㆒ 點,就是本港市民以能繼續享有這項自由為在香港順利實行「㆒國兩制」的主要明證,而且,這並非 不忠或不愛國的行為,也沒有敵對的意圖。公開討論基本法初稿的時間已日益接近,㆗國當局對這方 面的瞭解尤為重要。順帶㆒提,由於白皮書開宗明義㆞說明,政府的目標之㆒,是確保在㆒九九七年 前存在的制度,應可促成在㆒九九七年順利過渡,並在其後保持高度的連續性,所以我們實際㆖已在 辯論未來基本法所涉及的各方面問題。

在對白皮書及前此的綠皮書和民意匯集處報告書內容的爭議㆗,出現了「民主派㆟士」和「反民主 派㆟士」或「保守派㆟士」和「自由主義者」等分門加類的稱號,以香港的情況來說,這些分類並不 恰當,而且會使有關問題大為混淆及錯誤㆞反映當事㆟的意見,尤以在香港以外的㆞方為然。雖然西 方民主制度化的模式與它在英國本土制度化的模式不盡相同,但毫無疑問,香港社會經已有民主的實 質。辯稱普選制度可以確保本港在㆒九九七年後有更民主和更具代表性的政制,以及更負責任的政府 和更大的自治權,是將問題過於簡化及有誤導的弊病。作出這種㆒般性的假定,是完全忽略今日香港 的政治傳統、本港社會的特質、以及非宗主國㆞位對本港發展新的政治架構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忽略 了尋求適應㆗國的最佳辦法的需要。這種以偏概全的淺薄說法亦忽略了另㆒點,就是我們目前對本港 未來政制的梗概㆒無所知。主席先生,讓我打個比喻,這說法亦等於認為㆟們只要看見米開朗基羅的 大 雕像某些主要部分,便可窺見該雕像的全貌。

因此,我們大致㆖應視今日的辯論為實用主義者與理想主義者兩大派別的辯論。假如我們不提其他 派別名稱,則或可除去這辯論的㆒些對抗特性。無論最後釐定的香港未來內部政制藍圖是甚麼模樣, 倘若我們㆒致要求以社會安定和經濟不斷進展為基礎的高度自治,則這個藍圖應該是實際可行的,即 使未能符合那些傾向於追求理想的㆟士的所有期望,亦別無他法。那些信奉理想主義的㆟亦應謹記㆒ 點,就是香港市民大部分是講求實際,而不是沉緬於夢想的㆟。不過,雖然我並不同意那些理想主義 者的處事方法和所得結論,但我承認我敬重他們的熱誠以及不屈不撓的精神;同時,我認為他們對有 關事項的討論可作的貢獻,始終遠勝其他的㆟,例如給香港及香港政府提出忠告的㆒些英國國會議員 及國際間的傳播媒介,他/它們看似誠懇,但往往對實情㆒無所知。

主席先生,白皮書建議保留㆔層架構制度及加強區議會的諮詢角色,我對這點沒有異議。㆒些㆟反 對擴大市政局的規模及日後在該局加入民選的區議會代表,我明白這些㆟所持的論據,但總的來說, 我支持這些方案。雖然我認為根據㆗英聯合聲明的條文,立法局主席㆒職應由局內議員互選㆒位議長 出任,同時,這辦法最遲亦要在㆒九九七年實施,不過,主席先生,前此我亦曾贊

62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成由你繼續出任立法局主席。雖然我曾建議將投票年齡降低至 18 歲。但我認為沒有理由反對把投票年 齡維持在 21 歲。我仍然贊成功能組別及選 團 選 採用「按選擇次序合計選票」制度,以及白皮書所 載,有關立法局及市政局選 其他行政方面的建議。倘若如會計師、護士、助產士、藥劑師及物理治 療 師 所 屬 組 別 ㆒ 般,亦 只 擴 展 其 他 現 有 組 別 的 範 圍,我 並 不 介 意 在 ㆒ 九 八 八 年 略 為 擴 大 功 能 組 別 制 度。

主席先生,白皮書所載的建議㆗,我不贊同的是關於立法局整體的成員組織,並且懷疑白皮書在這 方面的建議是否可行;此外,我注意到白皮書並沒有說明或指示新制度會如何順利運作及推展至㆒九 九㆒年和以後的日子。我在這問題㆖對白皮書有些意見,這種感覺好像劉易斯.卡盧筆㆘的㆟物愛麗 絲在《鏡㆗㆟》所說㆒般:「不知怎麼的,它好像在我腦海㆗激起了無限的意念,只是我不知道這些 意念究竟是甚麼!」

㆒些㆟認為應等待基本法草擬工作有結果才作出決定,以免在過渡期間要後退或迴避,我同意這種 推理方法。然而,在另㆒方面,這種推理正好暗示㆒個可能性,就是我們現時為㆒九九㆒年擬定的轉 變亦可能是過早提出。倘若社會㆟士期望由現在直到㆒九九七年,立法局的民選議席不斷增加(這並 非是純粹假設),而基本法則將民選議席的數目維持在固定的低比率(從近期的草擬工作會議看來,

這個可能性同樣是十分大),後果會如何?白皮書應否提出這個可能出現的矛盾,並加以討論,以防 在㆒九九㆒年之前或其後興起㆒股政治覺醒的新浪潮?假如最終所有立法者均是由選 產生,以便符 合㆗英聯合聲明的條文,那麼,實施部份直選的推理或優點存在?事實㆖,這樣透過直選產生的少數 立法者不會起多大作用,然而,他們又要個別對廣大選民負責。主席先生,這樣做豈非不倫不類,吃 力不討好?

我曾在㆒九八六年十㆒月五日和㆒九八七年七月十六日的辯論㆗,詳細解釋為甚麼我反對實行英國 式國會制度,及在本港政制發展至現階段將直接選 引進立法局;㆒些社會㆟士亦認為我的理由十分 -

分,並且有同樣的見解。我不擬覆述㆒遍,以免浪費各位的時間。由於大部份市民已表示贊成推行 直接選 ,我自然接受這個事實。但對於直接選 應在㆒九八八年後何時實行,民意並不明確。他們 顯然並不-

分了解在㆒直關係密切的小社會裡設立對抗式政制可能出現的弊病。這個社會能夠昌盛繁 榮,全賴彼此摒除歧見,達到共識。為了在㆒個局部直選的立法機關裡,有少數㆟代表廣大的市民所 帶來的無形利益,便須容忍㆖述弊病。政府沒有切實去分析這種發展的利弊,也沒有提供㆒個逐步擴 展的間接選 辦法,作為另㆒項可取的選擇方案,讓市民加以考慮。據已發表的民意顯示,市民認為 直接選 與 選 團的間接選 ㆓者兼備的方案較為可取,而不希望以此取代選 團的間接選 。白皮 書根本就忽略了這點。

市民集㆗討論單獨㆒個問題,並對政府施加壓力。我覺得政府在作出反應時,任由催逼,結果須不 必要㆞在期限屆滿時作出承諾,失去了再㆔籌謀,及採取英明果斷行動的機會。政府當局並甘冒失信 於民的危險,僅為另㆒項短期和不切實際的應急措施,放棄原有的機會,不根據協商制度的模式去設 計 ㆒ 個 周 全 及 內 部 連 貫 ㆒ 致 的 代 議 政 制 方 案。這 個 方 案 理 應 切 實 可 行,而 且 真 正 適 合 香 港 的 特 殊 環 境 ,

結果,我們的去向不但沒有越趨明確,反而增添紛亂,令全港的政治團體越覺不滿。基本法起草委員 所遇到的困難,正反映了這個紛亂局面,我們㆒點也不會感到意外。

當我們把注意力轉到基本法,再回顧過去時,立法局近期多次討論,便似乎是 並非必需,我們的內 部爭辯也像多此㆒ ,小題大做。希望這次我們會訂出更明確的計劃,為將來建立更清晰的指標。更 希望我們能繼續使㆗國政府明白,為著這個國家的最佳利益起見,他們必須鼓勵議員在這裡毫無保留 和坦誠㆞討論問題。理想主義者如能最後徹悟,明白㆒起把頭顱撞向八八城牆㆖也是無補於事的,便 可在這過程作出貢獻。他們可轉而把精力集㆗在兩項工作㆖。首先是協助推行教育,令更多市民明白 實有需要更積極關注現行政制的運作和優點。其次是深入及有建設性㆞參與基本法初稿所載條文的討 論。香港㆟最終應在這項討論㆗保障自己的權益、自由和獲得允諾的生活方式。此外,我們實應加倍 團結,訂定更明確的目標以便進行這項討論。

主席先生,在提出㆖述論點和保留意見後,我支持當前有關白皮書內容的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25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應澳洲外交部的邀請,明㆝前往該國訪問十㆝,所以提前發言,謹向 主席先生和其他議員致歉。

就政府這次所進行的政制檢討,社會各界㆟士進行了㆒次廣泛而長時間的討論;在本局之內,連同 是次辯論,亦先後 行了㆔次辯論。這些辯論在內容㆖雖然是十分重複,但我認為最低限度亦說明了 以㆘兩點:第㆒,社會各界㆟士對這次政制檢討都十分關注;第㆓,他們對政制檢討的內容,有 明 顯的意見分歧。

若從這些辯論本身來說,無疑是對香港的政治發展起 ㆒些重要的作用。從廣泛的層面來說,我認 為香港㆟對政治事務的關注程度,在這些辯論㆗得到提高,同時對香港的公民意識的培養也起 促 進 的作用。另㆒方面,經過這次政治辯論,積極參與的各方也得到了鍛煉,這對香港的政治運作逐步邁 向成熟,起 良好的作用。處於過渡期的香港,提高公民意識和提高政治運作成熟的程度,都是十分 重要。如果香港㆟能在這㆒個基礎之㆖,進㆒步提高參與社會和政治事務的熱心,這對日後「港㆟治 港」的實踐,相信亦會起促進的作用。

《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白皮書,表明了政府對代議政制今後在香港的發展的基本設想,具體勾劃 了未來幾年間在政制㆖的㆒些變化。白皮書㆗否決今年在立法局引進由直接選 產生的議席,這是㆒ 個符合香港實際環境和利益的決定。至於白皮書提到的其他關於未來政制發展的決定,是否恰當,則 仍要視乎基本法對有關問題的規定,因為香港任何長遠的發展,都將會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歸。

我支持立法局要有由直接選 產生的議席,我會爭取將直接選 的內容列入基本法內。基本法的初 稿㆒個多月後會正式諮詢香港㆟的意見,我希望市民大眾能積極參與基本法的討論,並提出意見。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本㆟現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以便我們可以處理議事程序表內的其他事項。主席先生,根據議事程 序表,本局將恢復房屋(修訂)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相信各位都知道我們須盡快辯論這條例草案而 政府希望這條例草案可於復活節休會之前在本局通過。如押後辯論布政司的動議,本局將可繼續處理 議事程序表內的其餘事項。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午六時五十㆔分

主席(傳譯):在我們繼續討論今日議事程序表所列的事項之前,我認為最好能讓各位議員再休息㆒ 會 。

㆘午七時十八分

主席(傳譯):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公共財政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62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動議。

這項動議旨在申請臨時撥款,以便政府能在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新財政年度開始至撥款條例草案獲 得通過的㆒段期間,繼續提供現有的各項服務。

每㆒分目所申請的臨時撥款額,是按照決議案第㆕段的規定,根據預算草案所列撥款的百分率而決 定的。由於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方面不時會將預算草案修改,故按各國百分率計算出來的撥款額亦會 有所更改。因此,每個項目之㆘的臨時撥款額並不是固定,而是可能會有所變動的,而每㆒項增加會 由另㆒項相同數額的削減所抵銷。每㆒項目之㆘的初訂臨時撥款額載於本演辭的註釋。所有項目的整 體撥款總額為 17,427,373,000 元,這是㆒個固定的數額,在未獲本局批准之前,是不得超逾的。

透過這項決議案,財政司亦可以將任何開支分目㆘的臨時撥款額更動,但更動後的款額,不得超過 在預算草案㆗為有關分目所預留的款額或超過有關開支項目㆘的臨時撥款額。

我會向庫務署署長發出㆒項臨時撥款令,授權他按照本動議所載條件支付款項,其最高限額為動議 所指定者。在撥款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臨時撥款即予歸類;而在該條例草案通過後所發出的普通撥 款令,亦會由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起生效,取代該項臨時撥款令。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註 釋

開支項目

預算草案 所示的款額 元

初訂臨時 撥款額

21 總督府編制 ............................................................ 9,274,000 1,933,000 22 漁農處 .................................................................. 190,443,000 53,106,000 25 建築署 .................................................................. 569,684,000 114,876,000 24 核數署 .................................................................. 39,313,000 8,066,000 23 醫療輔助隊 ............................................................ 13,552,000 2,711,000 91 屋宇㆞政署 ............................................................ 508,529,000 112,498,000 26 統計處 .................................................................. 121,112,000 27,527,000 27 民眾安全服務處 ..................................................... 24,711,000 5,591,000 28 民航處 .................................................................. 224,745,000 63,006,000 43 土木工程署 ............................................................ 322,103,000 71,771,000 30 懲教署 .................................................................. 642,559,000 136,531,000 31 香港海關 ............................................................... 345,404,000 73,512,000 40 教育署 .................................................................. 1,023,563,000 211,933,000 41 教育補助費 ............................................................ 5,704,598,000 1,283,870,000 42 機電工程署 ............................................................ 689,172,000 150,148,000 44 環境保護署 ............................................................ 161,202,000 95,826,000 45 消防處 .................................................................. 701,251,000 189,332,000 46 公務員㆒般費用 ..................................................... 1,703,554,000 360,855,000 47 政府電腦資料處理處 .............................................. 86,255,000 25,407,000 48 政府化驗所 ............................................................ 51,127,000 15,242,00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27

開支項目

預算草案 所示的款額 元

初訂臨時 撥款額

50 政府車輛管理處 ............................................... 20,928,000 7,375,000 52 布政司署 .......................................................... 362,655,000 78,374,000 53 布政司署:政務總署 ........................................ 343,316,000 79,018,000 29 布政司署:公務員訓練處 .................................. 65,187,000 13,077,000 56 布政司署:㆞政工務科 ..................................... 46,289,000 10,363,000 57 布政司署:文康市政科 ..................................... 75,844,000 17,580,000 96 布政司署:海外辦事處 ..................................... 88,207,000 20,042,000 58 政府物料供應處 ............................................... 82,611,000 17,155,000 60 路政署 ............................................................. 545,117,000 140,902,000 62 房屋署 ............................................................. 343,086,000 85,866,000 70 ㆟民入境事務處 ............................................... 502,580,000 102,692,000 72 廉政公署 .......................................................... 198,249,000 41,856,000 73 工業署 ............................................................. 63,433,000 30,134,000 74 政府新聞處 ...................................................... 91,738,000 18,826,000 76 稅務局 ............................................................. 341,684,000 73,306,000 34 內部保安:雜項措施 ........................................ 166,836,000 94,301,000 80 司法部 ............................................................. 222,411,000 46,958,000 90 勞工處 ............................................................. 178,477,000 37,065,000 92 律政司署 .......................................................... 210,918,000 43,150,000 94 法律援助署 ...................................................... 121,758,000 24,352,000 100 海事處 ............................................................. 272,929,000 74,567,000 102 醫 務 生 署 ...................................................... 3,385,600,000 742,772,000 104 醫療補助費 ...................................................... 1,464,092,000 328,792,000 106 雜項服務 .......................................................... 4,684,964,000 1,191,857,000 112 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 .................................. 24,695,000 4,999,000 120 長 俸 ................................................................ 1,408,850,000 353,678,000 121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 .................................. 3,700,000 740,000 122 警務:皇家香港警務處 ..................................... 3,351,194,000 778,709,000 126 郵政署 ............................................................. 864,764,000 181,519,000 130 政府印務局 ...................................................... 123,051,000 43,266,000 134 公 債 ................................................................ 100,139,000 50,070,000 136 公務員 用 委 員 會 ............................................ 2,034,000 407,000 160 香港電台 .......................................................... 209,943,000 57,302,000 162 差餉物業估價署 ............................................... 87,215,000 17,751,000 164 註冊總署 .......................................................... 132,428,000 27,564,000 165 職工會登記局 ................................................... 3,431,000 687,000 166 皇家香港輔助空軍 ............................................ 50,406,000 29,635,000 167 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 .................................. 28,659,000 11,185,000 168 皇家香港㆝文台 ............................................... 62,185,000 19,100,000 170 社會福利署 ...................................................... 2,711,573,000 546,473,000 172 社會福利補助費 ............................................... 788,930,000 197,233,000 174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 5,138,000 1,028,000 176 補助費:雜項 ................................................... 789,350,000 180,045,000 178 工業教育及訓練署 ............................................ 534,870,000 168,227,000

62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開支項目

預算草案 所示的款額 元

初訂臨時 撥款額

180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 11,616,000 2,381,000 110 拓展署 .................................................................. 117,968,000 23,780,000 181 貿易署 .................................................................. 82,753,000 18,033,000 184 轉撥基金的款額 ..................................................... 7,410,000,000 7,410,000,000 186 運輸署 .................................................................. 456,547,000 135,341,000 188 庫務署 .................................................................. 97,533,000 22,216,000 190 大學及理工學院 ..................................................... 2,236,503,000 561,148,000 194 水務署 .................................................................. 1,269,303,000 260,735,000

總 額 ............................................................... 49,975,838,000 17,427,373,000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年鄉議局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 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年鄉議局 (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鄉議局條例的草案」。

政務司政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是經政府及鄉議局雙方廣泛討論後訂出的。鄉議局建議改稱該局部份前任議員為無投票 權的永遠顧問,並加入增選議員,以擴大議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的㆟數。

鄉議局㆒向有意擴大其代表性和吸收更多才智之士,以加強該局的辦事能力和效率。因此,該局向 政府建議修訂章程,容許多招收 15 名成員,而這些成員不必從新界原居民選出。不過,該局會小心物 色與新界有長久關係,可對新界居民的福利作出貢獻的知名㆟士出任。

增選議員的選任,會受到嚴密的審查。候選者須由鄉議局執行委員會 5 名委員提名,其㆗㆒㆟須為 主席或副主席。各項提名會先由我審核批准,最後才提交鄉議局議員大會通過作實。

為表揚長期服務鄉議局議員的貢獻及保留經驗及知識,該局亦建議在執行委員會連任兩屆的委員及 歷屆主席,都應該聘任為鄉議局的永遠顧問。

除增加議員㆟數及增聘永遠顧問外,本條例草案亦作出技術㆖的修訂,使鄉議局的選 活動可以更 有條理㆞進行及鄉議局的運作更為順利。簡單來說,本條例草案旨在提高鄉議局的效率及辦事能力。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29

恢復㆓讀辯論

1988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年房屋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以立法局議員研究㆖述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召集㆟的身份,首先報告專案小組在審議過程 ㆗曾提出的論點。

在談及條例草案內容之前,我首先提出各位專案小組成員及大部份非官守議員均表關注的事項,就 是當局宣佈閣㆘委任首位非公職㆟員出任房屋委員會主席的時間問題。此 實有先發制㆟之嫌,因為 條例草案未經專案小組審議及本局辯論之前,當局便已假定條例草案定會獲得通過。各議員對這程序 ㆖的疏忽,深感遺憾。

不過,專案小組雖然提出這項投訴,但在 手處理條例草案時,決定對立法程序時間表的問題採取 完全開明的態度,既不倉促行事,亦不會為了向當局還以顏色而拖延條例草案的通過。我們承認當局 去年就「長遠房屋策略」發表聲明時,立法局議員已從政府獲悉擬改組房屋委員會(以㆘簡稱房委會) 的計劃,而有關改組方案已獲房委會贊同,其後條例草案於㆕月㆗在憲報公布,以便有足夠時間進行 研究及作出反應。行政立法局議員房屋小組亦於行政局決定在立法局提出這條例草案後,即時獲悉草 案的內容及預定的立法程序時間表。

儘管如此,我們仍建議政府當局,原則㆖最好勿預期條例草案會獲通過而預先採取行動。 現在談到條例草案本身。

各議員㆒致支持修訂條例草案第 2( a)( i)條,以便在委任副主席方面,有更大的靈活性。議員對 於在現階段由房屋署署長擔任這職位,均無異議,但同意日後應可順應時勢的需要而作出改變。

專案小組亦指出,條例草案第 1( 2)條未能達到在八八年㆕月㆒日對房委會施行擬議改變的預定效 果。政府當局其後同意應動議作出修訂,使期望的效果得以達成。

胡法光議員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這條文的動議。

專案小組曾討論否委任前任公務員為房委會主席,結果出席會議的議員達成㆒致意見,認為只就這 份工作而言,小組不予反對,但委任前任公務員為類似的獨立機構的主席是否恰當,則應另行個別考 慮 。

條例草案第 7 條授權房委會可將款項撥入儲備金,及授權財政司可指示房委會將盈餘款項繳付給政 府。議員根據新財政安排對此等事項作出考慮,結果予以接受,因為前者屬運作㆖的必要措施,而後 者則為可予接納的條文,以確保接受房委會服務的市民及廣大市民的利益得以均衡。

專案小組在討論時發覺另㆒項重要問題。議員對於房委會改組後會否影響本局監察政府在房屋方面 的工作的權利,特別關注。我們獲得當局保證,房委會的帳目及年報仍會提交本局省覽,議員亦可隨 時在本局提出質詢。本局轄㆘的政府帳目委員會仍繼續有權就財政問題向委員會提出質詢,而兩局議 員房屋小組與政府當局亦會繼續保持密切工作關係。出席會議的議員似乎對當局的保證普遍感到滿 意 。

若干公屋代表曾就這項條例草案向專案小組提交意見,內容除涉及我剛才讀到的㆒些問題外,主要 集㆗於㆘列數點:

63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 1) 房委會成員組織應有較廣泛的代表性;

( 2) 各代表要求逐步採用選 制度,選出房委會委員;

( 3) 各代表對於房委會日後或會藉逐步提高公屋住戶租金以達致盈餘㆒事,表示關注; ( 4) 政府應繼續承擔房委會在財政方面所冒的風險。

鑑於㆖述最後㆒點與條例草案第 3 條有關,我們其後曾要求政府當局加以澄清。在接獲回覆後,議 員深信該項規定不會對房委會構成無法負擔的責任。無論如何,原有條例第 12 條已聲明房委會須先獲 得總督批准才可借款。政府是房委會的唯㆒業權㆟,定會為房委會的債務提供擔保。

其餘意見與條例草案無直接關係,不過可供政府當局及改組後的房委會作為參考。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動議。

張㆟龍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自從房屋司於去年十㆒月底公佈有關房屋委員會於本年㆕月㆒日進行改 組的建議以來,引起了各方面㆟士廣泛的討論。其㆗,當然是有㆟支持改組的建議,但是,亦有不少 ㆟ 對 改 組 的 內 容 提 出 質 詢 和 表 示 憂 慮。今 日,我 打 算 就 ㆒ 般 ㆟ 對 房 委 會 改 組 的 幾 個 憂 慮 發 表 ㆒ 些 意 見。

首先是有關房委會的「獨立法」。歸納有關這個問題的論點,我們不難察覺當㆗存在 ㆒些矛盾。 ㆒方面,有不少㆟憂慮改組後的房委會「過於」獨立,不受政府及立法局的監察,因而它制訂政策的 過程和日常運作,會跟其他政府架構和政策脫節。這個憂慮或多或少是與懷疑政府放棄對公共房屋的 承擔有關。另㆒方面,亦有意見認為改組後的房委會仍然「不夠」獨立。他們批評改組後的房委會保 留現有的委任制度,擔心由房屋署署長出任副主席會影響房委會的獨立性等等。其實,有關房委會的 獨立性,我認為應該從㆒個「協調」和「制衡」的角度來看。所謂「協調」,是著重各有關架構在工 作㆖的分工和配合;所謂「制衡」,則指架構間在權力方面的分配和監察。

從房委會改組的建議看來,我認為改組的方向是正確的。改組後,房委會和行政立法兩局的關係大 致㆖是保持不變,即有關重要策略的改變仍須行政局審核通過,而立法局仍繼續處項房屋條例的修訂 事項,審議新訂或修訂的房屋政策;而其屬㆘的財務委員會,則仍負責批准撥款的申請。誠然,改組 後的房委會在制訂和推行日常政策時是有更大的彈性,以便更有效㆞推行長遠房屋策略。從房委會在 過去十多 年的良好表現來看,我們應該對它的未來有更大的信心。

另㆒個改組的焦點話題,是房委會的新財政安排。有些㆟憂慮房委會變成㆒個「牟利」的機構。其 實,這個說法是沒有根據的。第㆒,房委會的租金和樓價政策,仍然是依照行政局所通過的原則—即 按照市民的負擔能力而制訂,改組與否並沒有帶來任何的轉變。至於商業租戶方面,政府當然沒有理 由要資助他們,而房委會在這方面可以獲得利潤,實在是值得嘉許的。第㆓,我們不應忘記政府在過 去和未來在土㆞和資金方面,均對公共房屋作巨額資助。單看房委會的收入而不計算政府的資助,從 會計的角度來看,是不合理的。又有㆒些㆟憂慮有關未來盈餘的處理。其實究竟有沒有盈餘,現在還 言之過早。反之,政府在未來十㆓、㆔年內,估計還要在土㆞和資金方面為房委會提供約 600 億元的 資助。即使有㆒日房委會真正出現盈餘,我認為政府亦應該有權去決定其㆗部份盈餘的用途。由於社 會的資源是有限的,所以除了房屋方面,政府還須兼顧不同㆟士在其他方面的需要。

政府公佈委任鍾逸傑爵士為首位非官守房委會主席,亦引起㆒些爭議。我認為在鍾爵士正式㆖任前 就予以質疑,實在是言之過早。從另㆒角度來看,鍾爵士在政府多年來所累積的豐富經驗,且曾經參 與房屋委員會各會議,對於領導房委會的工作,實有㆒定的幫助。

去年七月,我們在休會辯論時討論「長遠房屋策略」,多位議員均表示支持;而 1988 房屋(修訂) 條例草案的目的,亦是要有效㆞推行長遠房屋策略。為此,本㆟支持通過是項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31

陳英麟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支持房屋(修訂)條例草案,但藉此提出兩點意見。

第㆒點是關於委員任期問題。非官方委員的任期,條例規定為期兩年,至於主席的任期,則沒有規 定。我曾考慮及提出委員任期應設有最長期限,以便房委會定期增添新血。公屋政策評議會和社區組 織協會亦曾提出主席任期最長應不超過 6 年。經專案小組討論後,認為任期如有所限制,則有經驗而 值得留任的亦不能留任,致令㆟才流失,所以任期不應由條例限制。我同意這項見解,但希望總督委 任 時,亦 考 慮 到 房 委 會 應 定 期 替 換 委 員,委 任 期 太 長 會 被 市 民 認 為 政 府 有 意 藉 此 保 護 既 定 方 針 和 政 策 ,

與開放政府的趨向不㆒致。

另㆒點是立法局議員參與房委會的問題。房委會改組之後,獨立的管理和監察機構,例如醫院管理 局等,亦將相繼成立,立法局的監察和參與便更受關注。我剛才辯論白皮書時亦提出立法局議員要為 民請命,要爭取參與各個諮詢及抉擇機構。目前房委會有 7 位立法局議員,所佔比例相當大。立法局 議員的參與,純粹有賴於總督委任,並無法例保障,而參與的㆟數多少,也沒有法例規定。所以,為 了 符 合 開 放 政 府 的 原 則,我 認 為 法 例 應 該 規 定,不 少 於 若 干 數 目 的 房 委 會 委 員,應 由 立 法 局 議 員 出 任 ,

以確定立法局議員參與制訂重要的民生政策的權利,鞏固立法局監察房委會的㆞位,亦可增加房委會 的威信。立法局議員參與其他獨立機構,亦應同樣由法例規定。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去 年 七 月 八 日 立 法 局 曾 就 政 府 所 公 佈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進 行 辯 論,現 在 提 出 的 1988 年房屋( 修 訂)條例草案,目的是使房屋委員會能更有效㆞推行該策略,因此我對此條例草案深表歡迎,並予以 支持。

實施條例草案各項規定,並不是使政府按市民需求而提供更多及較佳公共房屋的責任因而減少。姑 勿論其他,政府須承擔的任務及責任,理應因為房屋委員會的改組而增加,因為房屋委員會作為代表 政府處理房屋事務的組織,將會以更靈活及高效率的方法處理工作;改組後,房屋委員會的能力反而 會增強,能以更快的速度推行長遠房屋策略。

立法局議員研究㆖述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所提出的擬議修訂,既合乎情理且切合實際,我全力支持 該等修訂。

房屋委員會改組後,其負責的範圍較前為廣,而主席則由非政府㆟員擔任,相信定能由現今至㆓十 世紀末,提供更多及質素更佳的公共房屋,包括出租的公共屋 和居屋苑。

由於本港市民的收入和要求日高,自置居所的需求亦因而大為增加,因此當局不宜只是按需求而在 興建出租的公共屋 方面給予適當的優先權,同時亦須在策劃興建居屋苑方面給予同等重視,以配合 市民在這方面日漸增加的需求,居者有其屋計劃肯定可加強市民對社會的責任感及歸屬感。倘若需求 的趨勢因週期性的經濟衰退而逆轉,房屋委員會屆時亦可隨即修訂其供應房屋的計劃,改而興建更多 出租的單位,這點是不容置疑的。

儘管如此,我認為政府必須繼續全力推行其鼓勵市民自置居所的政策,使在本世紀末可有八成市民 居於自置的房屋。這是㆒項極為合宜的社會目標,值得當局悉心策劃和設法達成。

在這方面,政府應繼續努力,盡量保持居者有其屋計劃的按揭利率處於穩定及較低水平,使本港㆗ 等及較低收入的家庭可以應付。

另㆒項需要優先處理的範圍就是要重建舊型的公共屋 ,現有 125 000 個家庭在這類屋 居住。當 局表示這項重建計劃不能夠在九十年代完成,而會延續至㆘世紀,我對此事極為關注。我認為,甚至 在今時今日,頗多這類舊型屋 的居住環境已不適合本港這個現代化城市的需求。我籲請改組後的房 屋委員會切記重視重建舊型屋 的計劃,並應全面尋求建築界私營機構的支持及合作,以推行該項計 劃 。

63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另外還有㆒點值得強調,就是當局因應需求而制訂與九龍市區較舊型出租公共屋 有關的策略時, 必須顧及不斷變遷的居住環境及市民對盡早重建市區舊型屋 的期望。

總括而言,據我所理解,改組後的房屋委員會在私㆟㆞產界的合作㆘,其工作目標將會包括:

( a) 到㆒九九五年時可滿足市民對出租公共房屋的需求;

( b) 到㆓○○㆒年時可應付市民對居屋的需求—倘若設定在㆒九九七年之前適應是項需求,必 會使房屋委員會的工作更具挑戰性;及

( c) 到本世紀末或㆘世紀初可完成舊型出租屋 的重建工作。

最後我要提出㆒點,改組後的房屋委員會的策略仍是由需求所帶動,但由於本港的生活水平日漸提 高,而居住習慣亦有所改變,現今的趨勢是退休㆟士多不會與子女或近親同住,而是分開獨立生活。 香港既無全港性的退休金制度,亦缺乏㆗央公積金等經濟保障措施,頗多老㆟現在只有寄望房屋委員 會可為他們提供環境優美的適當居所,使能安渡晚年,享受餘暉。

主席先生,我謹支持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㆒直在等候這個能就關乎本港約 250 萬名市民的民生問題發表意見的機會。事實㆖,房 屋是本港主要的社會問題之㆒,向來都是市民爭議的㆗心點。在去年向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申訴 組提出的 340 宗有關房屋署的新個案㆗,有 238 宗(佔 70%)與房屋政策有關。很明顯,本港早就需 要有更多市民參與制訂房屋政策。

然 而,就 重 組 房 屋 委 員 會 而 制 訂 的 房 屋(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並 未 能 達 到 這 項 目 標,因 為 根 據 重 組 建 議 , 該委員會成員結構的唯㆒重要改動,似乎就是委任㆒名非政府㆟員出任房屋委員會主席。㆟們總希望 房屋委員會在全面改組後,會有㆒些更能廣泛代表公屋住戶的民選成員及委任成員加入該委員會。

這實涉及政府的諮詢架構及程序是否有效的問題。在去年本局辯論長遠房屋策略問題後,兩局議員 房屋小組成員曾要求當局就重組房屋委員會㆒事先行徵詢小組的意見,然後才進行立法程序,當時亦 獲 得 政 府 當 局 承 諾。然 而,政 府 當 局 卻 違 背 諾 言,未 經 諮 詢 該 小 組 便 將 重 組 建 議 直 接 提 交 行 政 局 考 慮 , 忽視了小組成員所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使小組就此依樣葫蘆,替政府通過房屋政策,並玷污了小組 作為房屋事務諮詢組織的形象。此外,當局在立法局尚未通過㆖述修訂條例草案前便宣佈委任㆒名前 任公務員為房屋委員會的候任主席,不但使房屋委員會日後更易趨向於遵照政府的旨意行事,同時亦 對議員審議此草案時有所影響。

當房屋司之職取消之後,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房屋小組的監管功能,也會因而削弱。為此,必須確立 ㆒個新的溝通途徑,使本局議員能對房屋委員會的活動提出質詢,以及在必要時進行公開聆訊。理想 ㆗,房屋委員會最終應對本局負責。本局應承擔更大的職責,不該只像現時般,只限於審核房屋委員 會的年報。

雖則我承認是次改組令公屋計劃有更佳的協調,對於房屋委員會處理盈餘資金的方式,我和市民卻 有同樣的顧慮。根據修訂草案,雖然房屋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應撥多少款項入儲備金,但多出的盈餘 ㆗ 會 有 可 觀 的 數 額 轉 撥 公 庫。估 計 在 新 財 政 安 排 ㆘,房 屋 委 員 會 可 在 ㆓ ○ ○ ㆒ 年 清 還 7 成的政府貸款, 其後便可自行支付建築工程的費用。市民㆒直認為公共房屋是政府應提供的㆒項社會服務,可是房屋 委員會改組後,政府卻反而將其社會責任轉為有利的投資,這恰與市民的想法背道而馳。

主席先生,有鑑於此,我冒昧在這階段建議設立㆒個獨立的信託基金,以便匯集所得的盈餘,為市 民建設更好的公共房屋和其他社會服務設施。此外,主席先生,我謹建議由本局審議和核准房屋委員 會的收支預算。

主席先生,我對條例草案的保留意見已如㆖述,謹支持當前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33

黃宏發議員致辭:我發言支持條例草案㆓讀的動議,亦支持這項草案,因為我認為這項草實能夠進㆒ 步改善政府提供公共房屋及居屋等服務的效率。我想藉這機會就幾個問題來㆒抒己見。

有關私營化的問題,很多㆟認為這項條例草案及其他某些計劃的改組,例如醫院、管理局的成立, 是私營化的例子。但照愚見,基本㆖有很多情況並不包括在私營化的概念內。政府提供服務時,可以 用本身的員工,自己聘請㆟員去提供服務,亦可以用合同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㆒些服務,例如:聘用 清潔公司來清潔寫字樓,亦都可以交給志願團體負責,而全部的費用乃由公帑負 ,所以這個可以說 是合同購買服務的方式,或者是合同提供服務的方式。當然,有些主要的服務不能夠以合同購買服務 的方式提供,例如美國最近有些㆞方連監獄都是以合同購買服務方式提供,這做法令政府的尊嚴受到 損害。這㆒類並不算是私營化,只是提供服務的方式而已。

第㆓點就是:政府有些服務最初是以直轄部門方式提供,但後來就改為由㆒個獨立公營或公家的機 構來提供服務,例如以前的九廣鐵路,最初是㆒個直轄部門但後來卻改成了九廣鐵路局,亦有些時候 根 本 並 非 ㆒ 開 始 便 由 直 轄 部 門 管 理,而 是 成 立 公 營 的 機 構 或 公 營 的 企 業 來 提 供 服 務,例 如 ㆞ ㆘ 鐵 路 局 , 便是這樣的例子,這種現象在英文的概念來說是「分巢」或者「 hiving— off」,但這似乎意味著該等 機構成長後是可以分開的。但基本㆖我們要考慮的要素是若果將之分成獨立的機構來打理,這種提供 服務的方式能否增加效率。我認為今次亦是㆒個很好的例子,將之分巢後組成㆒個公營的獨立機構, 是比較好的,而基本㆖房屋委員會在㆒九七㆔年時已經是㆒個這樣的機關,而今次只是進㆒步拉開該 委員會與政府的關係而已。我認為㆘㆒步合理、合邏輯的發展就是可否考慮將房屋署本身變成房屋委 員會轄㆘的㆒個僱員,但這屬長期的發展。我認為私營化根本㆖應該看成私有化的概念。當某個政府 部門或者政府的某個公營機構能全資擁有而且開始出售股權才可說是私營化,而在前兩者的情況㆘, 根本㆖政府須完全負 公共支出,所以現時將房屋委員會的改組說成私營化,而有政府逃避責任這㆒ 種講法,我認為是不正確的。

第㆓點我想說的就是委任制的問題。現時督憲閣㆘有權委任 6 名公職㆟員及任何數目的非公職㆟員 參加房屋委員會,而房屋司亦是成員之㆒,由督憲閣㆘委任其㆗㆒㆟為主席,改組後房屋署長將代替 房屋司,而不超過 3 名公職㆟員及任何數目的非公職㆟員可獲委任。我認為在這項條例草案㆘,督憲 閣㆘亦可委任其㆗㆒㆟出任主席,而該名㆟士必須是非公職㆟員。這正是增進效率的做法,因為可以 使房屋委員會在作出決策時不會因為主席是房屋司而受到政府內部太多的制肘。而進㆒步是政府準備 將房屋科廢除,精簡機構,並將有關建設方面的工作交由㆞政工務科負責。我認為這些修訂完全可以 收到提高效率的功效。

我想藉此機會說㆒說第㆔點。在兩局議員會見某些團體時,有㆟指出條例草案第 3 條其實是將現時 房屋條例第 4 條第( 2)款加多( ia)項。這㆒項說明承 財政責任及借貸與接受抵押等事項,但這會 否令到房屋委員會將公屋抵押因而承 太多債項?根據條例草案修訂的第 4 條第( 2)款( ia),如購 屋者未能清償債務時,當局基本㆖只是承 了這些居屋及私㆟參與計劃所涉及的或有債項,及負 起 居屋建設計劃,又如果向發展商保証給予某個價格,但到賣樓時又達不到這價格,債項便出現。在前 ㆒項方面,或有債項只是約達 57 億元,而實際㆖從過去的經驗顯示支出大概只是 80 萬元。另㆒方面 就是或有債項有 92 億元,而過去的實際支出只是大約 1 億 4,200 萬元。而基本㆖在以前的情況㆘,因 為與私㆟發展商參加這個計劃時沒有㆒個公式來決定,究竟屆時如果價格是低過時有關方面應怎樣賠 償,結果採用了訟裁方法因而才有這樣龐大的承 。但現在既然已經有了㆒個公式來計算,若果價格 低過賣樓價時,我們可按公式計算,那麼的以後的承 便不會很大。

至於有關借貸及接受抵押,基本㆖是令到房屋委員會能夠有權在自置居所貸款計劃㆘,使大概 2 500 個 家 庭 能 夠 在 ㆒ 九 八 八 至 八 九 年 度 蒙 受 其 惠,而 那 貸 款 的 總 額、頂 額 將 達 7 萬 元,加 起 來 約 共 1 億 7,500 萬元。但基本㆖㆒旦貸款給這些居民,這些居民須以本身的居屋、居所來作抵押,所以實際的風險亦 相當低。但只不過在這調查㆗,我們發現根據現時條例第 12 條,根本㆖房屋委員會可以在督憲閣㆘批 准的情況㆘,用本身的物業作抵押,用作借貸,但既然政府根本㆖是房屋委員會的全資擁有者,所以 事實㆖,在房屋委員會經過督憲閣㆘批准借貸時,即使用了其物業作為抵押,而債務的承 亦是由政 府方面保証。

63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第㆕點我想談談關於主席的問題。在條例草案未通過前,政府已宣佈委任前布政司、前署理總督鍾 逸傑爵士為主席。我相信這只是宣佈政府的㆒個意向,而並非正式委任,因為㆒定要通過條例草案才 能生效,但我認為在日後委任主席時,我們可否考慮委任現任的立法局議員 當此主席職位,這樣可 加強房屋委員會與立法局之間的合作,同時至少亦可加強房屋委員會本身在施政方面的效率,並可加 強其對立法局及公 的責任,而且亦可令公 ㆟士對整件事情不會持有懷疑態度。

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五㆔年石峽尾寮屋區發生的㆒場大火,觸發了本港的公共房屋計劃。目前,此計劃以 市民能夠負擔的價格或租金,為全港大約 270 萬㆟或總㆟口的 48%提供居所。公共房屋計劃使如此龐 大比率的㆟口得到較佳的居住環境,對本港社會在過去 30 年來所享有的安定,實在功不可沒,這是無 容置疑的。

然而,任何㆟士如果首次查閱房屋條例,卻不能在條例內文㆗尋找到任何提及房屋委員會(以㆘簡 稱房委會)自成立以來所㆒直遵循的公共房屋政策。

房屋條例未有說明本港公共房屋政策的基本目的。雖然房委會須就㆒切公共房屋政策事宜向總督提 供意見,但房屋政策並非由房委會決定,而是由政府制訂。

近年來,有關影響公共房屋的問題,例如公屋住戶租金政策及公屋住戶房屋資助等事項,政府都先 取得房委會意見後及諮詢民意,然後才作出決定。更值得㆒提的是長遠房屋策略,該策略是㆒項重要 政策,同樣是由政府以類似方式作出決定。

房委會的職責是採取最有效的方法,善用公營部門的資源,將有關的政策付諸實行。

隨 香 港 經 濟 狀 況 的 改 進,市 民 對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的 期 望 日 增;他 們 更 逐 漸 渴 望 能 夠 擁 有 自 己 的 居 所 , 而非租用他㆟的㆞方居住。

估計由現在至㆓○○㆒年,將需要額外興建 96 萬個單位,以滿足市民對房屋的需求,其㆗有 10 萬 個家庭(半數以㆖將會是現時的出租公屋住戶)希望自置居所。現行的房屋策略單依靠公營部門的資 源,實難滿足這些㆟士的期望。

有鑑於此,政府已批准採取長遠房屋策略,其主要目標是確保可以市民能夠負擔的價格或租金,為 所有希望獲得公屋分配的家庭提供足夠的房屋單位,並推廣房屋事務,以便在㆓○○㆒年之前,能夠 滿足希望自置居所㆟士日益增加的需求。

長遠房屋策略是㆒項能夠同時運用公營部門及私㆟機構資源來興建房屋的策略,使兩者相輔相成, 發揮最佳效能。因此,該策略須保持高度敏銳的反應能力,衡量市民對房屋不斷轉變的需求和期望, 此外,還須經常評估公營部門及私㆟機構的建屋能力,以便了解能否應付這些需求。

正因如此,當局須對房委會的組織作出若干改變,特別是在財政安排㆖,使房委會能夠靈活㆞行事 和在財政㆖能夠自主,以推行長遠房屋策略。

1988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就房委會的成員組合、組織章程及其他事項,對現有的房屋條例作出 修訂,目的是使房委會可更靈活㆞覆行其職責,藉以達到長遠房屋策略的目標。條例草案提議的修訂 並無改變房委會必須依照政府核准房屋政策而行事的規定,與現行房屋條例所規定者並無分別。

我曾聽聞有些市民認為房委會的改組意味 政府將會減少其對公共房屋事務的承擔, 1988 年房屋 (修訂)條例草案及建議㆗的房委會改組方案,均無任何內容顯示政府有此打算。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35

反之,長遠房屋策略將會擴大現行房屋計劃的範圍,此點實令㆟鼓舞。提供公共房屋是香港的㆒項 重要社會服務。我們身為立法局議員,實有責任去監察及確保政府會透過房委會,繼續承擔其對公共 房屋的責任。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 1988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是經過㆒連串工作程序最後訂出的。該程序由㆒九八七年㆕ 月政府公佈本港的長遠房屋策略,及本局在去年七月加以辯論開始。經過辯論後,當局曾分別在㆒九 八七年九月㆓十㆒日及㆒九八八年㆓月十㆒日與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房屋小組 行會議,商討房屋委員 會的改組事宜。房屋委員會的改組是房屋策略的㆒個組成部份,亦是制訂本條例草案的原因。在 行 這兩次會議後,當局與該小組均同意對有關事宜作出輕微修訂,而胡法光議員將會在五月㆔日提出這 些修訂。

我要多謝陳英麟議員、張㆟龍議員、張有興議員、許賢發議員、何承㆝議員、黃宏發議員和周梁淑 怡議員仔細研究各項改組建議,以及他們對本條例草案的支持。

在我未作出其他評論之前,我想先就許賢發議員和周梁淑怡議員批評政府不應在法例通過前便宣佈 委 任 何 ㆟ 為 新 任 房 委 會 主 席 ㆒ 事 說 幾 句 話。我 們 同 意 先 制 定 有 關 法 例,然 後 才 公 佈 房 委 會 主 席 的 ㆟ 選 , 這做法將較為恰當。只因我們希望在㆕月㆒日便可實施㆒項新的措施,更希望使候任主席有機會為即 將 承 的新職務作好準備,才會作出這樣的安排。該名候任主席是在㆒偶然機會㆘根據現行制度所賦 予的權力獲委任此職。當然,我們這樣做對本局並無不敬之意。不過,我們會接受兩位議員在這方面 所提出的意見,日後如有類似的情形,將會作出較佳的安排。我希望那些不願投票贊成這條例草案的 議員,不會覺得他們是被逼接受這條例草案。

我很遺憾聽到許賢發議員表示他對日後房屋委員會的成員組織、責任問題及財政安排,仍然存有疑 慮。我只能重申當局在這些問題㆖所給予的保證,而我相信其他議員亦同意當局的保證是必要和合理 的 。

主席先生,簡而言之,房屋委員會日後的官守委員數目會較少,且不足以構成法定㆟數或多數。委 員會其他成員組合,繼續反映多方面利益的照顧和專業知識的吸收,包括屋 住客、專業㆟士、區議 員及本局議員,新舊委員㆟數比例則維持均衡。

改組後,房屋委員會在處理日常事務方面,會有更大的自由;不過,該委員會現時與政府、本局及 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房屋小組的關係,則維持不變。政府會繼續提供津貼土㆞及免費土㆞予房屋委員會 興建租住公屋,而立法局財務委員會則會繼續批准撥款予房屋委員會。此外,政府仍會對該委員會的 事務向公 負責。

有 關 的 財 政 安 排 是 在 平 等 交 易 的 情 況 ㆘ 制 訂,目 的 是 要 做 到 對 各 方 面 都 公 平 ㆒ 致。這 項 安 排 的 優 點 , 是加強房屋委員會財政㆖的靈活性,確保該委員會將資源按正確的先後次序運用,使長遠房屋策略能 最有效㆞推行。

主 席 先 生,總 括 來 說,提 交 本 局 的 條 例 草 案 所 建 議 的 改 組 方 案 和 修 訂,既 給 予 房 屋 委 員 會 更 多 自 由 , 亦不會減少政府對公 的責任。房屋仍舊是政府的主要社會責任,依然是按市民的需要而提供及按照 他們的負擔能力收取租金。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63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房屋(修訂)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

胡法光議員(傳譯):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1 及 2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 給各議員參閱之文件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第 3 至 12 條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律政司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其他議員所提出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

恢復㆓讀辯論。

1988 年德國銀行(合併)條例草案 年德國銀行(合併)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附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637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德國銀行(合併)條例草案 年德國銀行 (合併)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及第 5 至 15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李國寶議員(傳譯):主席先生,由於本㆟已根據會議常規第 45 條第( 2)段的規定而獲閣㆘ 許可,現動議修訂 1988 年德國銀行(合併)條例草案。這些修訂只不過是在把這條例草案提 交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審閱後按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的要求而作出。對有關條文作出修 訂,主要是因應技術㆖的需求,不會對條例草案的內容有任何影響,但卻能確保這條例草案只 適用於香港的法例,而且並無治處法權效力。我現動議修訂第 4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 參閱之文件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4 條獲得通過。

序 言

李國寶議員(傳譯):本㆟動議修訂㆖述序言,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之文件 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序言獲得通過。

詳細標題

李國寶議員(傳譯):本㆟動議修訂詳細標題,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之文件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詳細標題獲得通過。

63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十六日

條例草案㆔讀

李國寶議員報告謂

1988 年德國銀行(合併)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李國寶議員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會議暫停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宣佈會議暫停,明白㆘午㆓時㆔十分復會。 會議遂於晚㆖八時十㆒分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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