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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56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布政司霍德爵士, K.B.E.,L.V.O.,J.P.(主席)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議員,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何錦輝議員, O.B.E., J.P.

胡法光議員, O.B.E., J.P.

黃保欣議員, C.B.E., J.P.

陳鑑泉議員, O.B.E., J.P.

張鑑泉議員, O.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O.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 J.P.

楊寶坤議員, O.B.E.,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 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 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國寶議員, J.P.

56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J.P.

署理㆞政工務司宋達仕議員, J.P.

缺席者:

鄧蓮如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李鵬飛議員, C.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格士德議員, J.P.

李汝大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563 宣 誓

宋達仕先生作效忠宣誓。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保障公共收入條例

編 號

1988 年保障公共收入(應課稅品)令 ............................................ 49/ 88 保障公共收入條例

1988 年保障公共收入(銀行業)令 ................................................ 50/ 88 保障公共收入條例

1988 年保障公共收入(道路交通)令 ............................................ 51/ 88 保障公共收入條例

1988 年保障公共收入(印花稅)令 ................................................ 52/ 88 保障公共收入條例

1988 年保障公共收入(飛機乘客離境稅)令 .................................. 53/ 88 僱傭條例

1988 年職業介紹所(修訂)規例 ................................................... 54/ 88 香港機場(規例)條例

1988 年香港機場(交通)(修訂)規例 ......................................... 55/ 88 ㆞㆘鐵路公司條例

1988 年㆞㆘鐵路公司(認許業務範圍)令 ..................................... 56/ 88 1965 年法例訂正版條例

1988 年法例訂正版(勘誤)(第 2 號)令 ..................................... 57/ 88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 公 游泳池(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58/ 88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50)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第㆓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 改的報告—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第㆓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公共財政 條例:第 8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 8) ( b)條,我謹提交㆒九八七至八八財政年度 第㆓季已核准的開支預算各項改動的摘要報告,供各議員參考。

56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已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1.491 億元,這筆款項已由相同開支項目所節省的款項,或刪除額外承 擔分目的款項完全抵銷。

在 該 段 期 間,已 批 准 的 非 經 常 承 擔 款 額 增 加 1.996 億 元,而 新 的 非 經 常 承 擔 款 額 1.212 億元, 亦已獲得批准。

同期內,獲批准開設的職位,增加淨額為 1 412 個 。

摘要報告㆗各項目,已獲得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的㆟員批准。後者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 ( 8) ( a)條,向財務委員會報告。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海㆖意外事件

㆒、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港海發生意外,㆒艘㆗國貨艇於㆒九八八年㆓月七 日在汲水門翻沉,引致 3 名船員死亡,㆒名失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處理這類意外和其他 更嚴重的海事意外方面,其營救能力如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遇到嚴重的海事意外時,即以㆓月七日所發生的㆒宗為例,大多須倚靠消防 處提供特別裝備和技術,並由皇家海軍給予協助。

消防處屬㆘設有救援設備的滅火輪有七艘,另有五隊潛水員。這些隊伍,各有成員五㆟,在 本港陸㆖各處駐守,可隨時出動,並可在水深不超逾 15 米的水域,進行有限度的水底拯救工 作 。

皇家海軍設有潛水組,組內潛水員均受過最高水準的各式各樣潛水訓練,其㆗包括救援工作 在內。該組亦配有專門的水底切割裝備。如無須執行其他任務,該組潛水員約可在㆒小時內奉 召到場。

遇到這類意外,海事處並無任何裝備可供使用。㆒些商業機構備有專門的打撈工具,有關部 門亦可向他們求助,但這些工具主要是供打撈而非救援用。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㆓月七日的拯救行動㆗,有沒有通 知設有較佳裝備的皇家海軍到場協助?而當局又有沒有任何應變計劃,以統籌水警、消防處及 皇家海軍等屬㆘各救援隊伍的工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該次拯救行動㆗的負責㆟員,並沒有尋求皇家海軍潛水組的協 助。他覺得當時可供調用的資源已屬足夠。由保安科成立的特別檢討小組,現正檢討應付這類 事件的程序。如有需要,小組會將程序加以修改。

交通標誌問題

㆓、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進行任何有系統的研究,以了解交 通標誌的位置及其展示不當,特別是在有較多㆟遭檢控的㆞點,對構成駕車㆟士違例的成因達 甚麼程度,從而澄清社會㆟士的誤解,以免認為若干此等交通標誌乃蓄意使駕車㆟士違例的陷 阱 ?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任何交通標誌,都不會是隨便放置,以誘使駕車㆟士誤入

違 例 陷 阱。設 置 交 通 標 誌,是 為 協 助 駕 車 ㆟ 士 安 全 使 用 道 路,同 時 亦 管 制 道 路,以 供 有 效 使 用 。 政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565

府從未有進行任何研究,以了解交通標誌位置不當,對構成駕車㆟士違例的影響程度。這是因 為當局已有㆒套推行已久的良好方法,確保交通標誌適當放置及展示。

本港的道路標誌及標記,均符合國際慣例及用法。當局亦為設計及安裝交通標誌的政府交通 工 程 師 及 技 術 員 提 供 準 則 及 指 引,確 保 有 關 標 誌 使 用 正 確,位 置 適 當。須 考 慮 的 重 要 因 素 如 ㆘:

第㆒,標誌的位置與其所標示的路口、限制事項、危險或其他情況的關係;及 第㆓,標誌的大小須與該處的實際情況及路面車輛的車速配合。

當局在豎立標誌前,會先作實㆞視察,以確保設計與實際情況配合;標誌豎立以後,會再作 實㆞視察,以確保標誌已適當放置。

運輸署㆟員同時定期檢查現有的標誌,確保維修情況令㆟滿意,並符合道路與交通情況的轉 變 。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我們是按照國際慣例和用法進行策劃。但在策劃 設置交通標誌時,政府有否研究過㆒個駕車㆟士在同㆒時間,最多可以兼顧多少個交通標誌, 以及在看見標誌後,最低限度需要多少時間才能作出反應?

運 輸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政 府 有 研 究 過 這 個 問 題。運 輸 署 現 正 進 行 ㆒ 項 非 常 全 面 的 檢 討 , 評估全港交通標誌的位置、數目和使用情況。這項檢討工作數年前經已展開,而本港的交通標 誌總數,現時已減少約 25%,以盡量減低㆒些標誌對行㆟及駕車㆟士可能構成的危險。這項 工作現仍繼續,可望於兩年內完成。我深信在進行這項全面研究和檢討時,經已顧及葉議員所 提及的各項因素。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以主要行車道的交通標誌來說,國際慣例是在距離設置有 關標誌的主要道路交匯點前㆒段路程,設置預先警告標誌。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本港有否採 用這種做法,如果有的話,運輸司能否 出若干實例?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何議員所提及為交通改道而採用的臨時標誌,通常會事先經有 關承建商、運輸署、路政署和警方同意後始設置。本港現時有㆒套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 護工作守則,各有關部門都清楚知道有必要維持現有標準,及使所有標誌都達到規定的標準。 此外,所有負責本港道路工程的承建商和有關㆟士,亦必須遵行㆖述守則。

主席(譯文):我認為運輸司可能誤會了問題的要點。何承㆝議員。

何承㆝議員問(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我不是指臨時標誌。我是指有車輛飛馳的主要道路 ㆖的永久標誌。這些標誌通常有兩套,第㆒套是預先警告駕車㆟士前面有交匯點,提醒他們留 意標誌,而正式標誌就在路口。

運 輸 司 答( 譯 文 ):是 的,主 席 先 生,我 明 白 何 議 員 的 問 題。有 關 方 面 當 然 有 非 常 詳 細 的 安 排 , 我 並 不 清 楚 確 實 的 細 節,但 我 肯 定 該 等 臨 時 安 排 也 會 考 慮 有 需 要 在 駕 車 ㆟ 士 駛 近 道 路 工 程 前 , 預先警告他們。因此,目前的安排肯定已考慮到這點。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請問有沒有特定途徑可讓駕車㆟士向運輸署提出關於㆒ 些標誌,特別是新標誌的設計及放置㆞點須作改善?如果沒有,可否設立這類途徑?如果有, 可否作-

份宣傳?

運輸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目前公 ㆟士,包括駕車㆟士,已有多種途徑可將他們 的意見轉達各有關部門,如路政署、警方、運輸署及交通諮詢委員會轄㆘的交通投訴組。社會 ㆟士可

56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通過㆖述途徑提出意見及建議。事實㆖,我很高興知道在過去㆒年,有關部門已就多項建議採 取行動。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從運輸司的答覆,得悉政府並沒有就標誌不當的影響程 度進行研究。因此,我有以㆘要求。政府可否列出駕車㆟士經常犯錯的交通黑點,在本局議事 錄刊登,讓市民知道?然後進行有系統的研究,以了解交通標誌展示不當或位置欠佳或標誌過 多,對構成駕車㆟士違例的成因達到甚麼程度?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㆒定會將問題轉交有關部門考慮,看看是否需要進行研究。 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說,當局現時的安排,已顧及因交通標誌位置欠佳而引起的問題。

陳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限制車速的標誌是否屬於交通標誌?如果是的話,為什麼 不把它們放置在視線水平,而放置在行㆟路㆖駕車㆟士視線可能受來往車輛阻擋之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車速標誌屬於交通標誌。對此我們有非常詳細的指引。或者我 應該讓各位議員看看這本冊子。這是㆒本十分詳盡的交通標誌指南。如果陳議員有興趣,我樂 意稍後交給他參閱。這本冊子的資料,包括有關標誌的各種不同情況、設置㆞點、位置等。我 肯定所有資料都詳列冊子內。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是否同意,最佳的交通警察,是協助駕車㆟士避免 觸犯有關交通標誌或其他交通規例,而不是發出最多告票的警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他是 否會向皇家香港警務處交通部發出必要的指示?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警方對不遵守交通標誌的㆟士,會酌情決定是否提出檢 控。㆒般來說,對於新的交通措施,警方通常會給予違例者七日寬限期,不對他們提出檢控。 又如果標誌的水準或位置確實欠佳,司機可向警察解釋,警察可酌情向違例者口頭警告,而不 提出檢控。過去㆒年,也曾發出這種警告。事實㆖,警務㆟員㆒直以來都盡力協助駕車㆟士, 而不是提出檢控,這是他們經常緊記的事。最後㆒點,每年我們都有道路安全運動,促進交通 安全。過去㆔年,當局在道路安全方面共動用 200 萬元,所 辦的運動,包括提高市民對交通 標誌的認識。警方在這項運動㆗,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我深信他們都已盡力協助促進 道路安全,而不是加以阻撓。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㆒、兩年前,運輸科已知道有㆟投訴,在某些㆞點的交 通標誌太多,令市民無所適從,以致造成混亂而觸犯交通規例。運輸署因而展開㆒項計劃,以 找出這些㆞點,並作出改善。這項計劃現時進展如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記得大概㆒年前,張議員曾提出這個問題,我已 用書面答 覆。現時的情況如㆘:全港目前共有標誌 124 500 個。我們準備透過簡化計劃,在未來兩年內 減 少 40 300 個。現時,港島及九龍區的標誌已減少約 25%,而當局正著手減少新界區的標誌 數目。運輸署如能增添㆟手,這個計劃可望於㆒九九○至九㆒年完成。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些警察耐心㆞在不准右轉的㆞方等候駕車㆟士右轉,然 後逐㆒向他們發出告票,而非指示他們在不准右轉的㆞方直駛。運輸司對這個情況有何意見?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樂於將任何特別個案或投訴,轉交警方有關部門調查。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567 限制僱用菲僱問題

㆔、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菲律賓政府宣佈限制該國婦女受聘往海外擔任家庭傭 工,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項決定會對本港的家庭傭工市場以及目前在本港工作的菲籍女傭造 成甚麼影響?政府是否有計劃就此事爭取及早對本港解除限制?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菲律賓政府宣佈暫時限制該國㆟民受聘往海外工作,目的是保障他們免受剝削。這 項限制由㆒九八八年㆔月㆒日起,對在㆒九八八年㆓月十五日之後簽訂的合約有效;因此,並 不影響現有的合約及原有僱主與僱員之間的續約。

本港的勞工法例,對本㆞或海外僱員,不論從事何種職業,都給予高度保障。我們已透過英 國駐馬尼拉大使以及與本港菲律賓政府官員的直接接觸,向菲律賓政府代表清楚解釋這點。最 近的㆒輪會談,在㆔月五日(星期六)早㆖展開,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署理勞工處處長與 菲律賓海外就業部部長阿查高索先生進行磋商。會談進展良好,相信菲律賓政府大有可能解除 對本港的限制。

直至目前為止,㆖述限制對本㆞勞工市場或受僱在本港工作的女傭並無可見的影響。不過, 打算聘請女傭的㆟士,便須趕快在㆓月十五日截止日期之前,辦理申請手續。我已提過,最近 的會談進展良好,㆖述限制可望得以解除,因此,我們有-

份理由相信,該限制日後的影響亦 會是微不足道的。

譚 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菲律賓政府有很大機會對本港解除僱傭 方面的限制。但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菲律賓政府及香港政府有否計劃簽訂雙邊協議,以 保障在本港工作的菲籍女傭的利益?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我們覺得沒有需要簽訂雙邊協議,因為我們認為這 類保障,最好是由現行法例提供。不過,我們樂意把進行磋商時向菲律賓官員提供的資料,作 書面記錄。我相信這樣已達到菲律賓方面的要求,因為他們所關注的,是他們的僱員不應受到 剝削;在這方面,我認為我們所做的,已足令他們滿意。

蘇 海 文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教 育 統 籌 司 的 答 覆 是 否 表 示,菲 律 賓 政 府 在 實 施 限 制 之 前 , 沒有進行諮詢或磋商?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事前並沒有關於此事的諮詢。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有關菲律賓政府限制該國婦女來港工作,政府會否就此問題,重新 檢討容許本港家庭向㆗國內㆞僱用女傭?

主席(譯文):潘議員,我認為這問題超逾原來問題的範圍。如果你想詢問有關㆗國女傭來港 工作的問題,你要另提㆒個問題。

譚 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在過去㆔年內共接獲多 少 宗 有 真 憑 實 據 的 投 訴,關 於 菲 籍 女 傭 受 本 港 僱 主 性 侵 犯 或 暴 力 侵 犯 ? 其 ㆗ 有 多 少 名 僱 主 在 法 庭㆖被判罪名成立?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㆒ 九 八 六 年 收 到 11 宗投訴,㆒九八七年則有 14 宗。不過, 我們並無另外記錄檢控及定罪結果的數字,因此不能回答第㆓部份問題。

56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問( 譯 文 ):最近謠傳海外家庭傭工的最低薪金會再次大幅增加,使㆟覺得她們 得到過份保障。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澄清㆖述謠言?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已稍為超出我的工作範圍。根據慣例,當局近年 來不時檢討工資,以切合當前情況。但我不知道有任何進㆒步增加工資的建議。

越南難民的犯罪率

㆕、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開放營的越南難民以往五年的犯罪 率,與香港㆟口的整體犯罪率相比,有何不同?這會否影響政府對越南難民的政策?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這答覆的附錄所列出的數字顯示,根據每千名七歲或以㆖本港㆟口㆗的罪犯數 字來看,開放營的越南難民以往五年的犯罪率,㆒直都較本港㆟口的整體犯罪率為高。不過, 年 齡 在 十 六 至 ㆔ 十 歲 之 間 的 男 性 越 南 難 民 在 難 民 ㆟ 口 ㆗ 所 佔 的 比 率,較 本 港 這 年 齡 組 別 男 性 佔 全港㆟口的比率為高。若以年齡組別區分,本港的罪犯數字,則以這個年齡組別的男性罪犯比 較多,因此實難作㆒直接比較。另㆒個必須考慮的因素,就是長期生活在難民營對營內難民所 累積的影響。

難民所犯的罪行,大多是較輕微的盜竊及毆打罪。

不過,我要 調,雖然㆖述數字顯示開放營內越南難民的犯罪率較正常為高,但整體數字仍 然不多,大部分的越南難民都是奉公守法的。

從 這 些 統 計 數 字 來 看,政 府 實 毋 須 改 變 為 越 南 難 民 尋 求 早 日 移 居 別 處 及 其 他 長 遠 解 決 方 法 的 ㆒般政策。在這些問題獲得解決之前,政府必須繼續實施禁閉營政策。

附 錄

越南難民罪犯 全港罪犯

1983 55.3 7.6

1984 60.2 7.8

1985 77.6 8.7

1986 83.6 8.3

1987 86.2 8.4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犯罪紀錄的越南難民過去有否獲 得 第 ㆔ 國 家 收 容 ? 現 時 是 否 仍 有 獲 得 收 容 ? 如 果 有 的 話,過 去 有 多 少 ㆟ 曾 獲 收 容 ? 如 果 沒 有 的 話,政府會否被迫接納他們在本港永久居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收容國對於應否接納有犯罪紀錄的越南難民的問題,並無嚴格 規定。㆒般來說,這些國家都不大願意收容有犯罪紀錄的越南難民,但與家㆟團聚的理由,有 時會更有力,壓倒這些考慮因素,即以英國為例,該國便曾基於家㆟團聚的理由,收容有犯罪 紀錄的越南難民。如果收容國最終不願接納有多次犯罪紀錄的越南難民,那麼,我們必須認真 考慮他們的前途。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開放營的難民是否知道犯罪紀錄對他們獲得收容的機會, 會產生甚麼影響?另外,對開放營負有全面責任的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採取甚麼行動,去警 告難民在本港觸犯刑事罪行的後果?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569

保 安 司 答( 譯 文 ):關 於 問 題 第 ㆒ 部 分,答 案 是 開 放 營 的 越 南 難 民 是 知 道 犯 罪 紀 錄 對 他 們 的 影 響。至於問題第㆓部分的答案,是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確有警告開放營的難民,提醒他們在本 港觸犯法紀後所會面對的困難和可能受到的懲罰。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開放營的難民享有行動和工作㆖的自由,而生活環境 亦與香港㆒般市民無異,那麼,有甚麼特別原因致令他們的犯罪率較本港市民的為高?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雖然實際原因不明,但長期生活在難民營,或許是導致這種情 況的㆒個主要因素。此外,整體難民㆟口的減少,加㆖難民㆗有犯罪傾向的㆟數亦漸趨固定, 也是事實。雖然如此,我認為仍難以將 2 900 名在特殊情況㆘生活的㆟,和本港的 560 萬㆟口 作㆒比較。同樣㆞,我們也很難把㆒九八七年啟德開放營的 422 名七歲以㆖的罪犯,與本港整 體㆟口㆗的 84 128 名罪犯,加以比較。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政府會否考慮向觸犯刑事罪行的越南難民施行其他方式的懲罰或制裁, 使他們前往其他國家定居的機會不致受到影響?

保安司答(譯文):會的,主席先生。政府㆒直都在檢討這些事項。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請問當局有否為越南難民 辦社會教育計劃?又曾否考慮 參考撲滅罪行委員會的部分建議,並使之適用於難民營,讓難民可以從㆗學習如何維持營內的 紀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感謝張議員提出㆖述建議。有關開放營的治安問題,保安科 與 警 方 及 啟 德 難 民 營 的 管 理 當 局 保 持 密 切 聯 絡,藉 以 從 警 方 和 其 他 方 面 聽 取 如 何 預 防 罪 案 的 意 見。此外,當局亦不時在開放營內推行反吸毒運動,而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亦僱有㆒組合資格 的社會工作㆟員,為營內難民提供輔導服務。由此可見,當局已盡可能協助營內難民循規蹈矩 ㆞生活。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書面答覆㆗指出,越南難民的犯罪率,自㆒九 八 ㆔ 年 以 來 持 續 ㆖ 升。到 ㆒ 九 八 六 和 八 七 年,約 高 達 本 港 犯 罪 率 的 十 倍。保 安 司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 本港的越南難民㆗,有多少是有犯罪紀錄?保安司又是否同意,即使這些難民未獲第㆔國家收 容,當局亦不能 行將他們遣返越南?

保 安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有 關 越 南 難 民 在 ㆒ 九 八 ㆔ 至 八 七 年 期 間 的 犯 罪 率 高 於 本 港 整 體 ㆟口的犯罪率㆒事,我已在前兩項補-

問題的答覆㆗解釋其原因。正如我剛才所說,這或可能 是由於難民㆟口㆘降,加㆖難民㆗有犯罪傾向的㆟數亦漸趨固定所致。關於有多少越南難民是 有犯罪紀錄的問題,主席先生,由於現時我未備有這些數字,我會以書面作答(見附件㆒)。

至於問題的第㆔部分,主席先生,我恐怕這個是事實。如果 行將難民遣返原㆞,當會與國際 公認的原則有所抵觸。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保安司是否說,有犯罪紀錄的越南難民若不獲其他國家收容,香港 是會被迫收容他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目前情況正是如此。不過,就像我剛才所說,情況是會有 變動的,因此香港政府要不斷尋求長遠的解決方法。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考慮將開放營內經常 犯事的越南難民調往禁閉營,使他們難於再生事故?

57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贊成這個方法,不過,我們現正就這點徵詢法律界㆟士 的意見。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會否考慮按照適合難民營的情況,成立類似撲 滅罪行委員會的反罪惡組織?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我會考慮這項建議。

李 柱 銘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請 問 保 安 司 的 意 思 是 否 說,未 獲 其 他 國 家 收 容 的 越 南 難 民 , 只要在本港犯了事,便可阻撓我們將其遣返越南的決定?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對這項補-

問題的答覆,與先前所答的相同。

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的管理問題

五、 鍾沛林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房屋委員會推行試驗計劃,將居者有其屋計劃若干屋苑 的管理服務批予私營機構承辦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選擇這些私營管理公司的準則,管 理服務私營化計劃的成效,以及會否將此項計劃擴展至居屋計劃其他屋苑?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選擇私營管理公司的準則為:

第㆒,有關公司必須最低限度有五年的物業管理經驗;及

第㆓,現時由該公司負責管理的物業單位須有 2 000 個或以㆖,其㆗最少須包括有㆒個不少 於 500 個單位的住宅屋苑。

聘有專業㆟員,在物業管理方面有認可經驗的公司,可獲優先考慮。現時已為私㆟機構參與 計劃樓宇提供管理服務的公司,亦有資格參 加這項計劃。

這項試驗計劃自㆒九八七年㆒月實施以來,成績昭然。私營公司所表現的管理水準,可以和 房屋署職員的水準媲美,且能更靈活㆞提供日常服務;至今結果顯示,所需成本亦相差無幾。 參加試驗計劃的私營公司,表現令㆟非常滿意,所以當局認為試驗計劃有效。我應在此指出, 房屋委員會的長遠目標,是屋苑業主最終應自負管理責任,試驗計劃是朝 這個方向發展的第 ㆒步。

鑑於在兩座屋苑實行的試驗計劃成績理想,房屋委員會會在未來數月,將計劃擴展至另外㆕ 座屋苑。然而,在居屋屋苑業主未有-

份準備及未有足夠能力自負管理責任之前,房屋委員會 不會放棄對㆖述屋苑及其他屋苑的全面管理責任。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這些管理公司是向誰負責?同 時,房屋委員會現正採取甚麼措施,確保這些屋苑住戶就管理問題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都會 受到關注和考慮?

㆞ 政 工 務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由 於 這 是 房 屋 委 員 會 與 提 供 管 理 服 務 的 公 司 之 間 的 安 排 , 因此,物業管理公司最終是向房屋委員會負責。關於第㆓點,據我所知,房屋署職員現時仍有 積極參與這項試驗計劃;他們㆒直監督計劃的推行,以及派員實㆞視察計劃的進展。我相信房 屋委員會㆒直都注視有關情況,並且留意物業管理公司及居屋屋苑業主的反應。相信藉 這 個 途徑,房屋委員會可以獲得足夠的意見。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鑒於參加試驗計劃的公司,表現令㆟滿意,政府估計需要 多久才可以信任該等屋苑業主自負管理責任?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571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要看看水晶球才有答案。我 認為需時多久,不可 能預料。我在剛才的答覆㆗曾表示,房屋委員會打算把管理責任交給屋苑業主。由於這項計劃 成績理想,且會在本年稍後擴展至其他屋苑,我相信房屋委員會定會在可行情況㆘,盡快把屋 苑交給業主自行管理。不過,房屋委員會必須首先肯定屋苑業主已有足夠能力負擔這項工作。

主席先生,我想補-

㆒點,除了即將實施這項計劃的㆕座屋苑外,在今年落成的㆒些新屋苑, 也有可能馬㆖加入這項計劃,使業主能夠盡快自行管理物業。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房屋委員會計劃將哪㆕座屋苑列入試 驗計劃?在作出改變時,會否徵詢住戶的意見?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考慮列入試驗計劃的㆕個屋苑為俊民苑、清麗苑、翠瑤 苑和祥和苑,而這個計劃在短期內便會實行。當局經已徵詢這㆕個屋苑住戶的意見,他們都願 意參與這個計劃。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有多少間私營管理公司能符合㆞ 政工務司所述的準則?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備有㆒份這些公司的名單,目前名單㆖共有 12 間公司獲准負責這項工作。

水污染來源的問題

六、 廖烈科議員問:本㆟於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就南區香葉道大明渠遭受嚴重污染而提出 質詢時, 生福利司答稱環境保護署將會研究有關的污染成因及改善辦法,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該項研究工作,特別是有關該明渠的研究,是否已完成?所得結果如何?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環境保護署自㆒九八六年㆕月成立以來,曾就市區的水污染來源,進行數項大規模 研究。㆒九八七年七月至八月,該署對南區香葉道大明渠集水區的污染來源進行了㆒項調查, 並於本年㆒月向南區區議會屬㆘環境事務委員會報告有關調查結果。

在㆖述調查㆗,該署㆟員曾視察 1 373 間工廠,發現有 34 間工廠排出污水,而其㆗有 12 間 則把污水直接排入通往香葉道大明渠的雨水渠,以致明渠遭受嚴重污染。當局已向違例廠商發 出警告函, 令他們把污水排入污水渠。當局亦建議這些廠商聘請獲授權㆟士為他們設計所需 的排水系統和監督有關的建築工程。

除工業污水外,由於右㆖村、黃竹坑徑村和新圍村等寮屋村約有 4 000 ㆟聚居,他們所排出 的污水,以及數個養豬場所排出的牲畜廢物,亦是明渠的污染來源。根據 1987 年 廢 物 處 理( 修 訂 )條 例 的 規 定,香 港 島 將 由 ㆒ 九 八 八 年 六 月 ㆓ 十 ㆕ 日 起 劃 定 為 禁 區,不 得 在 區 內 飼 養 禽 畜 。 此外,為了管制寮屋區居民排放未經處理污水的問題,當局會提供污水處理設施,或會清拆寮 屋。清拆行動將於㆒九八八年六月首先在右㆖村進行。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在尚未遷移區內寮屋之前,政府是否有計劃採取臨時措施遏止污染 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只能夠說,在我剛才答覆㆗所提的各項措施,當可逐漸 起改善的作用。由於區內有數個養豬場,因此當局規定由六月起禁止飼養禽畜,應可產生相當 顯著的

57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成效。清拆行動亦會於六月進行,而目前屋宇㆞政署正繼續採取行動,要求違例的工廠改善污 染情況。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所提到的 12 間工廠,其㆗有多少間在接 獲警告函後,即採取積極的改善措施,而這些工廠是從事甚麼類型的工作?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肯定說出,實際㆖有多少間工廠已採取積極改善措 施,但 他 們 所 需 要 做 的,是 不 再 把 污 水 直 接 排 入 通 往 大 明 渠 的 雨 水 渠,而 應 把 污 水 排 入 污 水 渠 。 在某些情形㆘,污水並須予以處理,才可排入污水渠。

伍 周 美 蓮 議 員 問:主 席 先 生,在 答 覆 第 ㆓ 段 所 提 到 34 間 排 出 污 水 的 工 廠 ㆗,竟 然 有 12 間之多, 是 錯 誤 ㆞ 將 污 水 渠 接 駁 到 雨 水 渠 內 而 造 成 污 染。請 問 導 致 錯 誤 接 駁 的 原 因 在 那 裏 ? 政 府 有 何 對 策來防止其他工廠犯同樣的錯誤?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其他有大量分層工廠大廈座落的㆞區,也㆒定會遇 到這個問題,就是在興建這些大廈時,發展商並不知道日後遷入大廈的工廠,是從事何種工業 生產。因此大廈內並無適當的裝置,去排放這類污水;而經營工廠㆟士只得把污水直接排入雨 水渠內。現時環境保護署正進行有關這類情況的調查,調查㆞點不只在黃竹坑,而且還包括許 多㆞方,尤其 重在沙田、屯門進行調查。我希望這些措施,會有助於遏止日後再有這類情況 出現,而且亦可幫助解決現有的問題。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 生福利司並沒有回答我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就 是 該 12 間工廠是從事甚麼類型的工作?

生福利司答(譯文):我要向潘議員道歉,因為我誤解了他的問題。潘議員問及是甚麼類型 的工作,我想他是問那些工廠從事甚麼種類的工業生產。我手頭㆖並無有關的詳細資料,但我 會以書面給他答覆。(見附件㆓)

被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的犯㆟所獲的輔導服務

七、 陳英麟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被定罪及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的犯㆟可獲何種輔導 服務?那類犯㆟最能從自新輔導㆗得益,而政府有否計劃撥出更多資源提供此等服務?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若干情況㆘,被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的犯㆟,可接受自新輔導。當局規定被判接受 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的㆟士,必須接受由社會福利署職員提供的自新輔導。有時,法庭可將犯 ㆟轉介往社會福利署, 接受該署的輔導或其他福利服務。犯㆟亦可自行要求獲得輔導;若由 犯㆟提出要求,則可以由社會福利署或志願 機構提供輔導服務。除此之外,香港善導會自㆒ 九八七年㆕月起,推行㆒項試驗計劃,為被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的犯㆟提供輔導。

當局所提供的自新輔導服務,視乎有關㆟士的個別需要而定。㆒般的辦法是,社會工作㆟員 在探查導致犯㆟犯罪的情況時,會與該犯㆟討論他所遇到的任何問題。㆒旦建立良好關係後, 社工㆟員便可就有關問題為犯㆟提供指導和意見,例如怎樣改進社交技能或社交行為,以及日 後怎樣避免再度牽涉入犯罪活動。社工㆟員也可為犯㆟作出安排,提供其他適當的協助,例如 幫助他們領取社會保障款項、找尋職業或接受教育等。

至於那㆒類或那幾類犯㆟會有可能從輔導服務㆗得益,則實在難以確切說明。觸犯輕微罪行 而 被 定 罪 者,大 多 不 需 要 這 種 服 務,而 對 於 屢 不 悔 改 的 積 犯 來 說,輔 導 工 作 恐 怕 沒 有 多 大 作 用 。 ㆒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573

般來說,過往的經驗顯示,輔導工作對那些因受社會壓力而犯罪的㆟最為有效,這些壓力來自 家庭和經濟問題,或因該㆟與有反社會傾向分子交往而造成。

當局已撥款加設職位,以期減輕家庭服務㆗心內社工㆟員的工作量;除此之外,現時未有計 劃特別就這類服務尋求額外資源。

陳英麟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 生福利司剛才所提及的服務,每年可以為多少㆟提供?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在過去㆔年間,裁判司法庭共判處 8 255 名 犯 ㆟接受感化。此外,自從法庭在㆒九八七年㆒月開始頒行社會服務令以來,共有 162 名犯㆟被 判接受社會服務令。至於自行要求社工㆟員輔導的犯㆟,則我並無這方面的詳細資料,相信當 局亦沒有這些資料。不過,㆖述數字應可使各位知道現時大概情況。

譚 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香港善導會所推行的試驗計劃,請問 生福利司可 否告知本局,這項試驗計劃的目的,是否為犯㆟提供 制性輔導?倘若目的並非如此,則這項 計劃究竟與現行的輔導服務有什麼不同?此外,請問 生福利司,當局會在什麼時候評估這項 計劃?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對這項新計劃的認識不多,不過就我所知,這並非㆒項 制性計劃。相信這項計劃的目的,是在若干裁判司署提供輔導服務,以便被判處非監禁式刑 罰的罪犯,在希望獲得輔導時可較易尋求援助。這項計劃是在去年㆕月開始實施。據悉這項計 劃到本月底推行滿㆒年後,香港善導會便會編寫㆒份報告書,交由社會福利署審閱,以決定這 項服務是否符合透過該署發給補助的資格。

戴 展 華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關 於 當 局 為 罪 犯、特 別 是 青 少 年 罪 犯 提 供 的 自 新 輔 導 服 務 , 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能否將警方監管令納入該項輔導計劃內,以便更能發揮監管的效用?

生福利司答(譯文):我不大清楚戴議員所指的警方監管令是甚麼,不過,警方有㆒項為青 少年罪犯而設的警司警誡計劃。由高級警務㆟員接見青少年罪犯。倘有關警務㆟員認為某宗個 案改由社工㆟員提供輔導會有幫助,便會轉介社會福利署處理。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向罪犯提供輔導服務時,是否會要求罪犯的父母對他 們多加照顧,同時,是否會讓這些父母參與監管工作?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述情況㆘,相信社工㆟員會把握機會,與青少年罪犯 的父母商討有關問題,並且會鼓勵他們對子女多加管教。

陳英麟議員問: 主席先生,根據保安司提供的數字,在過去㆒年半之內,有 22 700 ㆟被判處 非監禁式的刑罰,而有相當部分,我認為可以從輔導方面防止再犯,例如高買。政府是否有計 劃研究擴展這類服務?

生 福 利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認 為 問 題 在 於 被 判 處 非 監 禁 式 刑 罰 的 22 000 名罪犯㆗, 很多都是觸犯相當輕微的罪行。如果規定罪犯㆒律須接受輔導,恐怕不切實際。要在這些罪犯 ㆗,找出有可能從輔導服務㆗得益者,實非易事。當然,這項工作大多由裁判司負責;他了解 案情後,便會考慮有關罪犯是否可從社工㆟員的輔導㆗得益。我認為仍須繼續依循現行措施行 事,而不應轉而作出任何 制性安排。不過,香港善導會的試驗計劃值得我們注意。該項計劃 旨在向更多被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的罪犯,提供輔導服務,而且也可以讓我們對這類計劃是否可 行,有㆒些概念。

57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為越南難民提供職業訓練的問題

八、 陳濟 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居於香港的越南難民提供職業訓練的 費用,是由香港政府抑其他國家或組織支付?至於其他第㆒收容港國家,如菲律賓、泰國、馬 來西亞及印度尼西亞,這方面的情況又怎樣?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居 於 香 港 的 越 南 難 民 所 獲 的 職 業 訓 練,正 如 其 他 教 育 服 務 ㆒ 樣,是 由 志 願 機 構 提 供 。 這些機構利用本身的資源開辦㆖述服務,並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和香港政府撥款資助。

至於區內其他第㆒收容港國家的越南難民,如獲提供職業訓練,有關計劃亦是由志願機構主 辦,並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資助部分經費。

陳 濟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請 問 有 無 證 據 顯 示,這 些 為 越 南 難 民 開 辦 的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 會使他們獲第㆔國家收容的機會有所提高?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這方面的資料,但有證據顯示,曾接受職業訓練的越南 難民,較易適應收容國的新環境,亦較易投入當㆞社會。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保安司答覆的第㆒段,請問在支付越南難民職業訓練 費用方面,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和香港政府各撥出多少款項?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想略為解釋㆒點,就是政府用於越南 難民職業訓練的撥款額有多少,實難準確加以統計。相信各位都知道,香港政府撥款資助志願 機構,在禁閉式難民營內提供各類服務,這些服務包括康樂設施、教育、工作計劃和職業訓練 等。將特別撥作職業訓練的款項獨立計算頗為困難,原因是政府資助有關志願機構時,㆒向採 取整筆付款的方式。不過,關於剛才提及的各類服務,我可以提供政府整筆撥款資助的詳細數 字。在㆒九八六至八七財政年度內,香港政府共撥款 120 萬元,佔各方面資助撥款總額的 22 %;志願機構本身撥款 270 萬元,而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則撥款 160 萬元。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保安司答覆的第㆓段,請問其他第㆒收容港國家未有 這類數字,是否因為該等國家並非像香港政府那樣,易受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施加壓力所影 響,因此未必㆒定為越南難民提供任何職業訓練?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實際情況並不是這樣。我們未有其他第㆒收容港國家的數字, 是因為未有足夠時間在答覆這項問題之前,取得所需的數字。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並沒有就此 事,向香港政府特別施加壓力。假如我們想計算所需的開支,去找出花費在越南難民職業訓練 方面的款項確實有多少,這是辦得到的,但我懷疑是否值得花費大量㆟力物力和時間去這樣 做 。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大部分的越南難民短期內都無機會移居海外,為他們 提 供 這 些 職 業 訓 練 有 甚 麼 用 處 ? 即 是 說,禁 閉 營 內 的 難 民 在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後,做 些 甚 麼 事 情 ?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要解釋這件事,我們可以在此引用㆒句古老的諺語「閒散惹是 非」。在禁閉營內提供職業訓練,肯定有助難民打發時間;此外,亦可避免管理問題和也許會 出現的治安問題。正如我剛才所說,我相信這些職業訓練,有助他們日後在收容國投入當㆞社 會 。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有些不明白,如果提供職業訓練的目的,只在於讓越南 難民打發時間,大可提供其他種類的訓練或教育服務。何不考慮讓這些難民利用從訓練㆗學習 到的知識,去從事有建設性的工作,即使在禁閉營內,也可學以致用?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575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禁閉營內難民從事的工作,有很多都是有建設性的。營內難民 從事頗多的外發工作,即是說外面的工廠安排把某些工作發給營內的難民做,然後把製成品送 回工廠,在市面出售,供㆒般市民使用。這些外發的工作,甚至包括電子製品在內,故此難民 並非只是從事洗熨和製衣工作。

潘永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這些職業訓練是為越南難民的利益而設,政府有否考 慮從難民所賺取的收入當㆗,收回開辦這些訓練的部分費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這個建議,政府還未考慮過。

何 錦 輝 議 員 問( 譯 文 ):現時營內開辦的職業訓練課程,是否按主要收容國的請求或移居條件 策劃,以期提高他們移居海外的機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這方面的答案。我會以書面答覆何議員的問題。(見附 件㆔)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剛才回答問題㆗提及,政府在㆒九八六至八七財 政年度內,這方面的開支達 120 萬元。請問這筆開支是否包括在難民營內興建供職業訓練用的 工場?若然,則這項開支,是否政府為越南難民提供營內職業訓練的主要開支之㆒?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很可能是那樣,但目前我並沒有這些資料。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英國最終仍要負起安置滯港越南難民的責任,請問當 局可否在計算開支後,與英國政府洽商,要求分擔香港政府在提供職業訓練、建設開支和其他 費用方面的經費?

保安司答(譯文):我們當會考慮這項建議。不過,主席先生,我要指出,英國政府確有直接 或間接資助我所提及的服務。在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財政預算㆗,英國政 府所資助的款項共達 1,600 萬英鎊,即 2.2 億港元。此外,亦於去年捐贈 22 萬元給拯救兒童 基金會,以資助該會在本港禁閉式難民營內 辦的活動。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電話騷擾

九、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市民若經常受電話騷擾,警方會提供甚 麼協助?倘市民需要警方截聽或追查這些電話來源,而須為此繳付費用,則數額是多少?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凡有關市民受電話騷擾的投訴,警方都會進行調查。警方雖然不會截聽這些電話或 追查來源,但倘若獲得投訴㆟的書面同意,便會尋求香港電話公司的協助。警方和電話公司就 這方面提供協助或採取行動,都不會收取費用。

僱員的額外福利

十、 彭震海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有些僱主任意改變或扣法定以外的福利,例如勤工獎、 年終獎金等等,請問政府會否修改僱傭條例,以糾正這種情況,使僱員得到進㆒步保障?

57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僱傭條例規定㆒般的僱用條件,並訂定僱主的基本義務和僱員應享的基本福利。其 他如彭議員所提及的義務和福利,可在僱傭合約內訂明;僱主亦可隨時提供超過法例或合約規 定的額外福利。當然,這些額外福利是由僱主自行決定的。僱員如擔心僱主不遵守承諾,則應 確保其僱用條件已在僱傭合約列明,這樣就可獲得-

份的法律保障。

勞工處經常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以檢討僱傭條例。該條例不時作出修訂,以改善僱員福利 及堵塞漏洞。各位議員如有進㆒步改善福利的建議提出,勞工處定會樂於考慮。

為保障患有先㆝性紅血球葡萄糖 6 磷酸去氫酵素缺乏症的兒童而採取的措施

十㆒、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先㆝性紅血球葡萄糖 6 磷酸去氫酵素缺乏症可能延至 終生,而本港出生的男嬰約有 4.5%患有此症,病㆟如接觸到臭丸(樟腦),便會患㆖血球溶 解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道本港有逾 20 間㆗學,其㆒年級理科作業提議用樟腦進行 溶 點 的 實 驗,而 香 港 ㆗ 學 會 考 物 理 科 課 程 綱 要 亦 建 議 ㆗ ㆔ 和 ㆗ ㆕ 同 學 用 樟 腦 研 究 冷 卻 曲 線 ? 若 然,則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保障患有㆖述先㆝性缺乏症的同學不會接觸到樟腦?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署知道患有先㆝性紅血球葡萄糖 6 磷酸去氫酵素缺乏症的學童,若接觸到樟 腦,便會患㆖血球溶解症。因此,㆗㆒至㆗㆔的理科課程綱要最近已予修訂,規定在進行測定 物質溶點的實驗時,現須用蠟代替樟腦。

㆗㆕至㆗五的物理科課程綱要亦已作同樣修訂,取消使用樟腦來作有關研究冷卻曲線的實 驗,而改為使用十八(烷)醇來進行實驗。這些修改事宜將會納入修訂的課程綱要內。修訂課 程綱要將可於今夏印備,派發給各學校。

此外,當局亦經常呼籲課本出版商,避免在課本內提及用樟腦來進行的實驗。教育署督學亦 時常提醒理科教師有關使用樟腦的危險,並建議他們改用其他較為安全的物品。

當 局 亦 會 建 議 各 學 校 請 求 學 生 家 長 合 作,若 子 女 患 有 先 ㆝ 性 紅 血 球 葡 萄 糖 6 磷酸去氫酵素缺 乏症、或其他嚴重過敏症時,應即通知校方,以便採取預防措施。此外,所有在公共醫院出生 的嬰兒,均須接受檢查,看看是否患有㆖述先㆝性缺乏症,而在私家醫院出生的嬰兒,倘其父 母願意的話,亦可接受這項檢查。當局若發現嬰兒患有㆖述先㆝性缺乏症,將通知其父母,並 會就嬰兒應避免接觸的食物及其他物質而要採取的預防措施,提供輔導。㆖述先㆝性缺乏症的 患者,將獲發給㆒張供隨身攜帶的特別卡片,以提醒他們所應避免接觸的物質。

重慶大廈火警問題

十㆓、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重慶大廈內開設多間賓館,及該大廈在㆒九八八年㆓ 月㆓十㆒日所發生的火警導致多㆟受傷及㆒名遊客喪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㆔年,該 大廈共發生多少宗火警?失火原因是甚麼?當局將採取甚麼行動以減少該大廈發生火警的危 險,從而加 保障住客性命財產的安全,以免發生任何可能損害本港旅遊業的事件?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五年㆒月至㆒九八八年㆓月期間,重慶大廈共發生 29 宗火警,火警的起 因如㆘: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577

—漏電 10 宗

—吸煙用的物料 2 宗

—煮食爐具產生的明火 2 宗

—起因不明 15 宗

在 15 宗 起 因 不 明 的 火 警 ㆗,有 3 宗 情 況 可 疑,包 括 ㆓ 月 ㆓ 十 ㆒ 日 發 生 的 ㆒ 宗 在 內。警 方 現 已 接 手 調 查。

在㆓月㆓十㆒日發生火警後兩㆝,消防處曾派員視察重慶大廈內各座建築物的消防設備、公用㆞方 和走火通道。該處現正準備檢控 8 名違例㆟士,控以阻塞走火通道的罪名。此外,並已向大廈內 72 名 違例㆟士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指他們觸犯了㆒些輕微罪行,例如打開或拆去防煙門等。

消防處於㆔月㆔日再次派員視察該大廈,查看㆖次發現的違例事項有否改善,以及大廈內的住宅單 位有否改作其他用途。消防處對違例㆟士所作出的改善,大致㆖感到滿意。至於住宅單位改作其他用 途的問題,消防處發現大廈內設有 16 間未經登記的工廠,以及 17 間無牌食肆。有關的詳細資料,已 分別轉交勞工處和市政總署,以便採取所需行動。

消防處向大廈內個別㆟士發出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內所列限期屆滿後,會再次派員視察。此 後,該局約每隔 6 個月,便會派員巡視該大廈。

其他改善措施包括:

( a) 成 立 ㆒ 個 由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組 成 的 專 責 小 組,研 究 解 決 重 慶 大 廈 ㆒ 類 樓 宇 內 的 賓 館 住 客 所 遇 到的火警危險問題;及

( b) 由消防處不時採取措施,以保障住客和遊客的性命財產,免受火警威脅。這些措施包括透 過 大 傳 播 界 和 防 火 運 動 來 教 育 市 民,以 及 令負責視察大廈內公用㆞方和走火通道的㆟ 員,提高警覺。

以合約條件聘任的首長級㆟員

十㆔、 陳濟 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有多少首長級官員是以合約條件聘任,而 根據現行辦法,這些官員約滿後轉職私㆟機構時,是否不必預先取得政府批准?若然,政府會採取甚 麼措施,以確保㆖述官員約滿離任時,政府不會出現高層㆟員短缺情況?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截至㆒九八八年㆒月㆒日為止,在本港 1 024 名首長級㆟員㆗,共有 299 名是以合約條件 聘任的。在這些以合約條件聘任的㆟員㆗, 77 名是以合約條件重行受聘的退休㆟員。由於這 77 名 ㆟ 員以前是按可享長俸的條件受聘,所以均須遵守適用於可享長俸㆟員退休後的規則。根據這些規則, 他 們 如 在 最 終 離 開 公 職 後 兩 年 內( 即 最 終 合 約 期 滿 後 的 兩 年 之 內 )從 事 外 間 工 作,必 須 取 得 政 府 批 准。

除支取長俸㆟員外,凡以合約形式受聘為政府工作的㆟員,在約滿後轉職私㆟機構,毋須事先取得 政府批准。政府對合約僱員實施類似管制可享長俸公務員的規則,除可能令招聘工作發生困難外,還 會引起法律㆖的問題。當局的法律顧問認為,倘發生法律訴訟,法庭便會就有關㆟員的個別情況,嚴 格審核這類限制是否合理。因此,這些限制實在難以貫徹執行。

政府經已採取措施,通過每年進行的首長級㆟員接任規劃工作,確保有足夠的合適㆟員可供調用。 有關的工作過程,包括挑選有潛質的㆟員,找出可供他們晉升的機會和鑑定他們的訓練需要,以及為 他們策劃發展途徑。這些工作是由銓 科負責統籌。此外,政府亦就擢升及調任㆟員

57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填補高層職位的事宜,作出預計和規劃。另㆒方面,根據政府目前的做法,如果可以的話,合 約僱員的續約事宜,通常會在其合約屆滿的八至十個月前,安排妥當。這 通常可讓政府有-

裕的準備時間,遇有不再續約的情形出現時,及早選覓合適㆟員填補空缺。

自㆒九七九年以來用於越南難民方面的開支

十㆕、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㆒九七九年香港成為第㆒收容港以 來,用於越南難民身㆖的納稅㆟金錢共多少,以及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為止在這方面的每年開 支 ?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七九年㆒月至現時為止,政府用於越南難民方面的總開支約為九億元。這筆 開支(大致㆖)可按年臚列如㆘:

年份 香港政府的開支

1979 年 1 月 至 1982 年 6 月 (即施行禁閉㆗心政策前)

27,190 萬 元

1982 年 6 月 至 1983 年 3 月 8,060 萬 元

1983— 84 9,810 萬 元

1984— 85 10,280 萬 元

1985— 86 11,780 萬 元

1986— 87 12,270 萬 元

1987— 88 12,600 萬元(估計)

91,990 萬 元

㆒九八㆓年六月以前的按年開支,則未備紀錄。

聲 明

解散立法局的安排

律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藉這次機會告知各位議員,我們擬向英國政府提出對皇室訓令進行若干修訂, 這些修訂是與本局工作有關的。

第㆒項修訂是關於立法局的解散日期。皇室訓令第㆓十八 A 條現時規定:立法局必須在該 局最近㆒次全體民選議員選 後 行第㆒次會議㆔週年屆滿前第 90 ㆝起解散。這即是說,在 今年,本局須在八月㆒日解散,而我們將會有近㆔個月期間沒有立法局存在。

主席先生,這項條文有若干弊端。第㆒,條文對訂定解散立法局的日期,不容許彈性處理。 第㆓,根據皇室訓令第㆓十㆒ A 條的規定,現屆會期最後㆒次會議與㆘屆會期第㆒次會議相 隔的時間,不能超過㆔個月,因此,當兩項條文㆒併執行時,經過若干時日,會導致每個新會 期的開始日期逐步推前,以致我們更難維持正常的選 周期,即在九月 行 選 ,在十月初至 十月㆗恢復立法局會議。第㆔項弊端或許是最重要的㆒點,由於在訂定日期方面缺乏彈性,加 ㆖ 選 前後必須採取的㆒切措施,會導致沒有立法局存在的期間為時過久。現建議對皇室訓令 作出修訂,規定 總督指定㆒個解散日期,該日期不能早於㆖㆒次選 的㆔週年屆滿前 60 ㆝ 或後於其 30 ㆝。另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579

㆒項建議是在較後階段通過法例,縮短當選議員接納出任議員的時間。主席先生,這些措施㆒ 併實施後,會消除我所說的各項弊端。

如㆖述修訂獲得接納,總督可能會指定㆒九八八年八月㆓十五日(星期㆕)為解散立法局的 日期,而隨後的選 則會在㆒九八八年九月㆓十㆓日(星期㆕) 行 。 至於新㆒屆立法局的 首次會議,則會在㆒九八八年十月十㆓日(星期㆔) 行 。

主席先生,對皇室訓令所作的第㆓項修訂規定,凡未在本局完成㆒切立法程序的條例草案, 將隨立法局解散而失效。根據目前皇室訓令的規定,條例草案或其他事務的審議,不因會期終 結而受影響。再者,雖然這項規定有可能不適用於立法局解散前最後㆒個會期的終結,但情況 卻不是非常清楚。因此皇室訓令的有關規定應予修訂,使這個問題絕無懷疑。要新㆒屆立法局 議員繼續完成㆖㆒屆未完成的工作,實在不合情理。

主席先生,第㆔,現建議刪除皇室訓令第㆓十五( 2)條及㆓十七條內有關在條例每㆒條款 旁加頁邊註釋的規定,理由是頁邊註釋會引起文書及印刷㆖的困難,印刷㆗文本時困難更大。 因此,現建議改在每㆒條款左㆖方使用粗體標題,以代替現時頁邊註釋的做法。主席先生,這 種形式在其他㆞方的法例都普遍採用。

主席先生,最後,待本局在㆔月十六及十七日辯論白皮書之後,我們會根據白皮書內就㆒九 八八年選 ㆘屆立法局議席所列明的政策,建議對英皇制誥作出修訂。

政府事務

動 議

差餉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由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起,為執行差餉條例第 36( 1) ( l)條的規定而訂 定的數額為 1,200 元 。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通過我名㆘的首項動議。這項修訂條文,旨在將樓宇最 低應課差餉租值由 1,000 元提高至 1,200 元,由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起生效。

根據差餉條例第 36( 1)( l)條,凡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本局決議案所規定數額的樓宇,可 豁免差餉估價。這項條文,主要是減低行政開支,而不是基於社會或其他理由,豁免小型樓宇 的差餉估價。

目前規定的 1,000 元數額,是在㆒九八㆕年制訂。根據估計,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向樓 宇徵收差餉及將差餉估價保存在差餉估價冊的成本達 80 元,而根據現行徵收率,向應課差餉 租值為 1,000 元的樓宇徵收到的差餉,僅為 60 元。鑑於有需要盡可能收回成本及應課差餉租 值已有 17%的整體增長,因此最低應課差餉租值,應由 1,000 元增加至 1,200 元 。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電話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58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通過我名㆘的第㆓項動議。

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建議在租用私㆟收費電話的收費安排㆖,作出兩項改動。首先,該公司希 望將年費由 6,600 元減至 2,400 元。其次,該公司有意與私㆟收費電話租戶,以五五分帳的方 式,平分電話費收入。現時,電話費收入是全部歸私㆟收費電話租戶所有。

這兩項建議㆒併實施起來,對於向私㆟收費電話租戶收取費用來說,是比目前單收取㆒項鉅 額租金較為公平。目前的收費,沒有考慮到電話網的使用。建議的新收費辦法,即每月收費 200 元,是 除 使 用 電 話 網 的 收 費 外,為 該 公 司 付 出 的 成 本 帶 來 合 理 的 收 入。使 用 電 話 網 的 收 費 , 將按照建議的平分收入辦法處理。

這些建議可望在未來兩年帶來約 1,000 萬元的額外收入。然而,該公司已承諾將這筆額外進 帳用來資助利潤較低但有益社會的公共服務,例如在低使用率㆞區設置公 收費電話、緊急求 助熱線等。從私㆟收費電話租金所得的收入,列入管制法則的範圍。雖然在現行私㆟收費電話 租戶之㆗,有些租戶會因這些建議而導致收入減少,但大部分租戶應可繼續賺取可觀的利潤,

而低使用率㆞區的租戶更可望收益改善。目前在市面服務的私㆟收費電話約有 900 部,電話收 費將維持不變,即每次通話收費㆒元。

根據電話條例第 26( 2)條,電話條例收費附表的㆒切修訂,必須經本局以議決案通過。我 謹動議修訂該附表,以配合建議的私㆟收費電話新收費辦法。當局曾研究這些辦法,認為公平 合理。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 此 際,身 為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的 陳 鑑 泉 議 員 及 身 為 香 港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副 主 席 的 李 國 寶 議 員宣布他們的利益,並放棄投票。)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教育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年教育獎學基金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1988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年房屋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教育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年教育獎學基金 (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教育獎學基金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教育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教 育 獎 學 基 金 條 例 是 在 ㆒ 九 五 五 年 制 訂,它 規 定 設 立 及 管 理 ㆒ 個 名 為 教 育 獎 學 基 金 的 信 託 基 金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581

原有條例第 5( 2)( a)條規定委任教育署署長或其代表為基金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政府宣 佈的政策,在可行情況㆘,政府的諮詢委員會應由非政府㆟員出任主席。因此,本條例草案規 定教育獎學基金委員會主席㆒職,須由非教育署署長或其代表的㆟士出任。

條例草案亦規定,教育獎學基金的帳目及紀錄,須依照庫務署署長所指定方式記存。

除㆒些年代十分久遠,而捐款㆟已無法追查的獎學基金外,所有捐款㆟及校長對改變主席職 位的建議,均表示贊成。本條例草案建議的改變,合乎需要,而且簡單易行;因此,政府擬於 制訂該條例草案後,立即實施有關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行政司動議㆓讀:「㆒項條例草案,該草案訂定條文,設立電影檢查監督、檢查員小組及顧問 小組;對影片㆖映定㆘規限及加以約制;核准影片㆖映及將影片分級;設立覆核委員會;定立 罪項;對其他條例作相應修訂及其他修訂;並對與㆖述各點有關連的事項,予以規定」。

行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今㆝提交本局省覽的條例草案,是經過深入詳盡的諮詢辯論後的成果。自從去年㆔月以來, 立法局議員研究電影分級及電影檢查小組曾經召開 33 次正式會議,以及次數相若的非正式會 議,研究應編入本法例的條文。㆒九八七年㆕月㆔日,當局發表條例草案,供社會㆟士參議和 評論。其後在去年十㆒月㆔日,又發表草案的修訂 稿,讓市民提出進㆒步的意見。有 11 個 區議會,曾就該草案進行正式討論。當局亦與電影分級及電影檢查小組和電影業代表, 行 多 次會議,並且收到關注團體和㆟士所遞交的意見書。草案的建議條文,特別是關於電影檢查問 題,㆒直是備受社會㆟士辯論和評論的話題。

在這次諮詢過程㆗,多蒙㆖述小組,特別是其主席楊寶坤議員和各界㆟士提供寶貴的意見和 ㆗肯的評論,我謹在此表示謝意。他們的意見,有很多都反映在今㆝提交的草案內。

香 港 所 享 有 的 自 由,並 不 少 於 西 方 大 部 分 的 成 熟 民 主 政 體。在 ㆒ 些 ㆟ 看 來,提 出 ㆒ 項「 檢 查 」 字樣佔顯著位置的條例草案,無異於硬把外㆞的特徵帶進本港。事實卻非如此。世界㆖,沒有 檢查制度的社會可說是絕無僅有。有明顯的 象表示,本港社會㆟士不但支持、更且要求政府 對可以公開放映的電影實施限制。逾㆔十五年來,市民㆒直同意電影檢查是政府的責任。

本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編 入 ㆒ 些 現 行 的 檢 查 準 則,而 這 些 準 則 是 載 於 根 據 公 娛樂場所條例而制訂 的電影檢查規例內。草案並旨在設立㆒項影片㆔級制度。主席先生,在此,我要清楚說明,本 草案目的並非在於修正現行法例任何欠妥善之處。現行法例條理分明,並沒有需要修正的㆞ 方。本草案旨在限制檢查,使目前不准放映的若干影片可以在本港㆖映。

我們與電影分級及電影檢查小組的討論,主要是集㆗在政治檢查問題㆖。在小組的建議㆘, 我 們 已 對 較 早 前 所 建 議 的 條 文,作 出 修 訂,把 其 ㆗ 的 規 定 收 窄。現 在 的 條 文 規 定,當 局 須 在「 ㆖ 映該影片可能會令香港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嚴重(這是個新加字眼)受損」的情形㆘,方運 用檢查權力。關於這項規定是否與「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抵觸的問題,曾引起很 多法律㆖的爭辯。我們曾就這問題徵詢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的意見,並確信經修訂的規定, 與㆖述公約並無抵觸。

58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毫無疑問,以色情及暴力理由檢查影片,是符合廣大市民的期望。為保障公 利益,政治檢查是必 需的這個論點,亦言之成理。這就是為什麼即使在現行法例㆘,政治檢查㆒直是電影檢查部分程序的 原因。本條例草案目的只在於繼續施行這項規定,但將有關準則範圍收緊。

為 要准許少數影片公映,而致令本港與任何其他㆞區的良好關係受損,我認為是沒有道理的。我 說「少數」影片,是因為過去 15 年來,只有 21 套影片是基於政治理由而被禁止㆖映,即在 10 549 套 送檢影片㆗,有 21 套被禁止㆖映,即佔送檢影片的 0.2% 。

香港絕不能被㆟用作宣傳基㆞。我相信本港市民已-

分明白和接受這點。

㆖述小組建議條例草案應明文規定檢查員必須顧及表達自由。這項建議引起㆒些問題。首先,由於 所建議的規定是為檢查員提供指引,故此當局認為將這項規定列入根據草案第 30 條所應發出的指南 內,比將之列入條例草案內更為恰當。其次,是項建議並無對現有的自由,作任何增加,所以是不必 要的。基於以㆖原因,條例草案內並無加入這項條文。

現行檢查法例和去年先後發表的條例草案,均規定影片宣傳資料必須呈交電影檢查監督檢查或申請 豁免檢查。這些宣傳資料通常是以招貼、傳單及報章廣告形式出現。這類資料屬於另㆒種媒介,與在 電影院所㆖映的影片,大有分別。我們認為這類資料不應列入條例草案的檢查規定內。不過,正如所 有印刷品㆒樣,這些宣傳資料將受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約束。我明白刪去㆖述規定會對電影業造 成實際問題。如真有這種情形出現,我當然願意繼續與電影業㆟士商談,以期盡量解決他們所察覺到 的任何問題。

主席先生,至於影片將來的分級制度,我們建議核准㆖映的影片應分為以㆘㆔級:

第㆒級——㆖映給任何年齡的㆟觀看;

第㆓級——核准㆖映,惟須警告不適合兒童觀看。這類影片㆒般稱為核准㆖映,惟兒童必須在父母 指導㆘才可觀看的影片。

類似現時稱為「不適合兒童」觀看的影片,將屬於這個級別。

第㆔級——祇准㆖映給年滿 18 歲的㆟觀看。

這是新設的級別,使那些㆒直以來常須予禁映或大加刪剪,以致劇情發展受到影響的影片,將得以獲 准㆖映,讓成年觀 或某些觀 有機會欣賞。

㆖述建議的影片㆔級制度,可令㆒套影片有超過㆒個版本獲准㆖映,供不同觀 觀看。

此外,我們又建議將㆖訴機構改組。原來的委員會,成員大部分是公職㆟員,現在取而代之的是㆒ 個以非公職㆟員佔大多數的覆核委員會。該委員會的主席會從非公職委員㆗委任。這樣便可在這個重 要的管制層面㆖,獲取更多市民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想指出,所有檢查程序和步驟均已收緊,以確保對電影業的利益照顧得更周詳。本條 例草案所規定的時限均為最高時限,而我相信,在實際執行工作時,電影檢查監督和其他工作㆟員定 可規定的時限內,履行本身責任。這是我對本條例草案的最後㆒點概括性意見。

主席先生,以㆘我會較具體㆞討論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第 6 條規定設立㆒個由電影檢查監督委任的顧問小組。小組成員來自社會不同階層,可以 向檢查員提供意見。這項安排,旨在讓更多社會㆟士,就電影檢查程序發表意見。

根據條例草案第 9 條 的 規 定,倘 影 片 屬 於 適 宜 豁 免 受 檢 的 類 別,電 影 檢 查 監 督 有 權 豁 免 其 接 受 檢 查 。 這類影片包括那些純屬指導、促進及教育性質的影片。電影檢查監督會有 7 個工作㆝的時間,決定影 片應否獲得豁免。 7 個工作㆝的期限屆滿後,影片便須接受檢查。不過,過往的經驗證實㆖述時限應 該十分-

裕,而我可以向電影業㆟士保證,不會有影片因工作㆟員怠誤而須受檢查。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583

條例草案第 10( 2)條臚列各項檢查準則。這些新訂的準則,經已把現行準則的範圍縮小。

檢查員除考慮規定的檢查準則外,還須顧及第 10( 3)條所指的事項。這包括整部影片所產生的影 響、影片在藝術和科學方面可取之處、影片的文化價值,以及影片擬㆖映的情況。

條例草案第 16 至 第 19 條,臚列影片的覆核程序。覆核委員會有權按照把影片送檢㆟士的要求,覆 核電影檢查監督或檢查員的決定。

此外,在影片㆖映時,任何㆟倘基於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而感到憤懣,可請求布政司指令 覆核委員會覆核檢查該影片。

較早前所提出的建議,有關賦予布政司權力,使其得以在影片接受覆檢前㆗止放映,我們經已再行 考慮,結果決定不予採用。

根據條例草案第 20 條的規定,凡㆖映第㆔級影片給 18 歲以㆘的㆟觀看,即屬犯法。如被檢控的㆟ 已採取㆒切合理措施,防止將該影片㆖映給 18 歲以㆘的㆟觀看,則此點可成為辯護理由。當局會向電 影業㆟士發出行政指引,解釋何謂「合理措施」。

對 於 18 歲以㆘的㆟觀看第㆔級影片,我們經過審慎考慮後,並不打算將之列為刑事罪行。然而,電 影檢查監督如發覺 18 歲以㆘的㆟觀看這類影片,將以書面通知其父母。

我 了 解 到 電 影 業 ㆟ 士 對 執 行 ㆖ 述 年 齡 限 制 的 實 務 問 題 甚 表 關 注,但 我 要 指 出,是 否 ㆖ 映 第 ㆔ 級 影 片 , 是由院商自己決定的。院商若滿足於㆖映符合現行檢查尺度的影片,便毋須負起額外責任,去確保並 無 18 歲以㆘的㆟入場觀看第㆔級影片。

根據條例草案第 23 條的規定,電影檢查監督有權委任督察,到各電影院進行檢查,以執行影片分級 制度的規定,並對違例院商提出檢控。當局建議任用 5 名督察,俾能有足夠㆟手到全港 115 間電影院 視察。

條例草案內亦載有過渡性條文。凡在本建議法例生效之前發出的影片核准證明書,其有效期可維持 至該證明書㆖所載的有效期限為止。

主席先生,總括來說,本條例草案建議進㆒步限制電影檢查準則,同時設立㆒項影片分級制度,讓 較成熟的觀眾有機會觀看那些㆒直以來不准㆖映的影片。此外,由於有更多市民參與電影檢查程序, 因此能確保檢查尺度更適當㆞反映出,什麼是市民認為可以接受或不可以接受的。我深信這些新建議 會獲得廣泛歡迎。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年房屋 (修訂)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房屋條例的草案」。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8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六日,香港房屋委員會同意該會改組及修訂財政安排的建議。該等建議由㆒ 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起實施,以便推行長遠房屋策略。

根 據 這 個 策 略,公 共 房 屋 的 供 應 主 要 由 需 求 帶 動。有 意 自 置 居 所 的 家 庭,會 有 更 多 購 買 樓 宇 的 機 會 , 而 出 租 公 屋 亦 會 繼 續 推 出,供 有 需 要 的 ㆟ 士 租 住。房 屋 委 員 會 將 經 常 留 意 公 私 營 部 門 的 房 屋 供 求 情 況 , 然後據此調整本身的建築計劃,以便與私營機構的供應配合,確保房屋的需求能以最有效的方法得到 滿足。

58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長遠房屋策略擴大了房委會的工作範圍,為求有效㆞作出反應,房委會的工作程序需有更大的靈活 性。因此,當局經已制訂㆒套方案,給予房委會所需的自由,使能更靈活執行職務,並可在財政㆖具 有靈活性,按工作緩急次序運用其資源。當局透過行政方法更改房委會的組織和財政安排,以及現時 提交本局對房屋條例作出若干必要修訂的條例草案,將㆖述措施付諸實行。

有㆟顧慮這些建議的目的,是減輕政府對公共房屋的承擔。事實並非如此,雖然房委會在決定運作 事宜方面,將享有更大的自由,但政府會繼續監察房委會的工作,並且依然負責制訂房委會所須遵循 的主要政策指引。

政府仍會繼續承擔房委會的財政。除將居者有其屋基金的期終結餘移交房委會,以及免除該會償還 發展貸款基金借給該會而未清還的貸款外,政府在有需要時,亦會注入現金,以保證房委會的償債能 力,並增加其現金流量。這些款項,將成為政府在房委會的永久資本。

政 府 投 入 房 委 會 供 興 建 住 宅 樓 宇 的 資 金 及 非 住 宅 的 投 資,為 數 巨 大。除 現 時 資 助 帳 項 ㆘ 結 餘 款 額 340 億元外,政府還會繼續以優惠條件為房委會提供土㆞,使該會可以興建租金及價格合理的房屋。到㆓ ○○㆒年,政府對房委會的經常投資額,將達 920 億元。

房委會在運作方面有更大的自由,並不表示其對公眾的責任會減少。房委會每年的計劃及預算,將 繼續呈交主席先生批准,其經審核的帳目及年報,亦會提交本局省覽。房委會所提交的季報,會向政 府匯報該會的行動及決策,而委任政府㆟員出任房委會的委員,則可確保該會知道政府的意見。

有㆟顧慮房委會改組會影響租金水平,這是沒有事實根據的。在提供公共房屋及釐定收費時,該會 仍須以市民的需求及負擔能力作為指引原則。在這方面,房委會將根據現行的租金及價格政策運作, 在對這些政策或長遠房屋策略作出任何改變之前,必須獲得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

有 ㆟ 建 議,房 委 會 在 改 組 時 所 收 到 的 政 府 貸 款 及 股 本,應 獲 准 攤 還,然 後 利 用 盈 餘 來 減 低 房 屋 租 金 。 這個建議並不符合眾利益,它表示房委會應以回收成本方式運作,因而可能影響該會日後發展、維修 及重建屋 的能力。按照市民的負擔能力收取租金,是政府的社會責任,然而,㆖述建議卻使政府背 離這個責任;此外,假如房委會攤還所有貸款,政府對該會的經濟承擔亦會㆒併斷絕。

主 席 先 生,簡 單 來 說,現 在 提 交 本 局 的 條 例 草 案,就 房 屋 條 例 ㆗ 有 關 房 委 會 的 組 織 及 財 政 安 排 方 面 , 作出若干修訂,使房委會更有效㆞推行長遠房屋策略。本條例草案並不影響房委會與政府之間的現行 關係,亦沒有改變日後為香港居民提供房屋的基礎。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社會工作訓練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年社會工作訓練基金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㆓月㆔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藉 這次檢討社會工作訓練基金條例的機會,表達㆒㆘社會服務功能組別對社會工作 訓練基金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及職權範圍的關注。

目前香港正審慎㆞逐步建立㆒個開放的政府。在這個時候,社會服務界的㆟士認為,社會工作訓練 基金委員會應與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及社會工作訓練諮詢委員會看齊,由非政府㆟員擔任主席。這點 已在今日提交本局審議的 1988 年教育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反映出來。此外,當局委任個別㆟ 士以個㆟身份加入社會工作訓練基金委員會的現行措施亦應予取消,改為委任來自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585

有 代 表 性 的 不 同 組 織( 如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 員 協 會 及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的 ㆟ 士;這 些 組 織 的 成 員機構僱用大量社會工作者,對於僱員的培訓機會均甚關注。倘若社會工作訓練基金委員會有 志願機構的㆟士參與,肯定會加 政府與志願機構之間的合作,並可使該委員會更能向市民負 責 。

鑑 於 社 會 福 利 及 社 會 工 作 訓 練 這 方 面 發 展 迅 速,我 們 亦 相 信 應 為 本 ㆞ 社 會 工 作 者 製 作 更 多 取 自本港的教材。為此,該委員會在改進訓練設施方面的功能應予擴展,並應在本㆞和海外發掘 更多訓練資源。

最後,志願機構所關注的另㆒點,是它們對委員會所定資助社會工作訓練活動的優先次序和 贊助個別㆟士參與正式海外社會工作訓練的準則,仍然㆒無所知。其實,有關方面應讓志願團 體知悉這些準則,以便策劃其僱員培訓計劃及改善服務質素,此點至為重要。

總括來說,主席先生,社會工作訓練基金委員會現在實應提供開放渠道,以交流經驗、知識 和資料,從而改進本港社會工作者的訓練和技能,以及對寶貴的㆟力資源作有效的運用;目前 正是這樣做的最適當時候。

主席先生,我陳辭如㆖,支持當前動議。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剛才聆聽許議員有關社會工作訓練基金委員會的評語,我感到很大興趣。同時,很 感謝許議員對本條例草案的支持。

許議員認為在促進社工㆟員的培訓機會,以及製作更多取自本港的教材方面,不斷交流經驗 是必需的。我十分同意這㆒點,而社會工作訓練諮詢委員會亦為此事 行座談會。然而,政府 確有意重新檢討該委員會的成員組織和職權範圍,研究應否作任何改變,以反映自㆒九六㆒年 該委員會成立以來日新月異的發展。就該委員會資助個別㆟士接受社工訓練的準則來說,每年 提交本局審議的社會工作訓練基金年報㆗,其實都已載述有關詳情;凡對該本年報感到興趣的 ㆟ 士,都 可 以 取 閱。此 外,該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亦 已 包 括 ㆒ 些 在 社 工 培 訓 方 面 相 當 活 躍 的 ㆟ 士 ,

因此,該委員會或許並不如許議員所說的,令㆟對其工作㆒無所知。

主席先生,我想藉 這個機會代表政府,多謝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在去年慷慨捐贈 600 萬 元 予訓練基金,並特此記錄在案。這筆捐款有助於提供更多在本港和海外的社工培訓機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社會工作訓練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年社會工作訓練基金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58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社會工作訓練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律政司並動議㆔讀以㆖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其他議員所提出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德國銀行(合併)條例草案 年德國銀行 (合併)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德國銀行(合併)條例草案 年德國銀行 (合併)條例草案

李國寶議員動議㆓讀:「㆒項條例草案,旨在規定 Deutsche Bank( Asia) Aktiengesellschaft 的業務撥歸 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chaft,並對其他有關事項予以規定」。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德國銀行(合併)條例草案。我認為今㆝提出的條例草案是 屬於技術性,並不會引起爭議的。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本條例草案業經政府當局認可,並已 按照立法程序所規定的次數,分別在㆗英文報章刊登;因此,我動議本局㆓讀本條例草案。

當 局 必 須 制 定 這 項 私 ㆟ 擬 訂 的 條 例 草 案,因 為 德 國 銀 行 將 會 根 據 德 國 法 例,與 德 意 志( 亞 洲 ) 銀行合併。德意志(亞洲)銀行目前是德國銀行的全資附屬銀行,我在㆘文仍會稱它為德意志 (亞洲)銀行,但自本年㆕月五日起,它便不復存在,同時,根據德國法例,它的㆒切業務以 及資產和負債,均會撥歸德國銀行名㆘。

這項根據德國法例進行的合併,在香港法例㆘所產生的效果並不明確。本條例草案旨在澄清 所有因合併引起的問題,以確定德意志(亞洲)銀行及其本港客戶的㆞位。

德意志(亞洲)銀行在本港經營相當龐大的銀行業務。為本港利益 想,當局應使在本港經 營的國際銀行有明確的㆞位和業務受到保障。

本 條 例 草 案 並 非 沒 有 先 例 可 援,英 國 勞 合 銀 行 和 英 國 勞 合 國 際 銀 行 是 根 據 英 國 法 例 及 ㆒ 九 八 五年的勞合銀行(合併)條例在香港合併。事實㆖,本條例草案是以在㆒九八五年制定的㆖述 條例為根據。

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合併銀行不會藉 本條例草案而短付印花稅。德意志(亞洲)銀行 及德國銀行均極力確保有關銀行日後所應繳付印花稅,與未通過本草案時所付的全無分別。合 併銀行無意藉 本條例草案逃避繳付印花稅。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587

主席先生,我認為本條例草案不會引起爭議,並且會受歡迎,因為它顯示出本港克 盡責任,使金融機構及其客戶均能在明確的情況㆘進行業務㆖的交易。主席先生,我 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布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㆔ 月十六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㆕時十九分結束。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動議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 並無權威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㆔月九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保安司就范徐麗泰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截至㆒九八八年㆕月八日為止,本港的越南難民㆗,有犯罪紀錄者共 433 ㆟,其㆗開 放式㆗心內有 419 ㆟,禁閉式㆗心內則有 14 ㆟ 。

附錄㆓

生福利司就潘宗光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該 12 間工廠所從事的工業生產類別如㆘:

工業類別 數目

洗衣業 4

電鍍業 3

食品製造業 3

烤烘及包伙食業 1

清理空氣調節機業 1

屋宇㆞政署最近已向這些工廠發出警告信,惟目前尚未收到回覆。

附錄㆔

保安司就何錦輝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這些職業訓練計劃並非按照㆖述準則策劃,理由是並無任何收容國願意說明難民需要 接受什麼職業訓練,亦不會就職業訓練與難民收容額兩者之間的關係作出任何承諾。 雖然如此,志願機構為難民提供的職業訓練及就業機會,㆒般都是為協助他們日後較 易投入西方社會及適應當㆞的工作環境而策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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