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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38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議員霍德爵士, K.B.E.,L.V.O.,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署理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C.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O.B.E.,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38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林鉅成議員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工商司麥高樂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署理政務司周德熙議員, J.P.

缺席者:

鄧蓮如議員, C.B.E.,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格士德議員, J.P.

雷聲隆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383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魚類保護條例

1988 年魚類保護(修訂)規例 .............................................................. 3/ 88 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

1988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豁免)公告 ............................................ 5/ 88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1988 年指定使用安全玻璃公告 .............................................................. 6/ 88 香港大學條例

1988 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 ....................................................... 7/ 88 1987 年土㆞發展公司條例

1987 年土㆞發展公司條例 1988 年(開始生效)公告 ............................. 8/ 88 1987 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勘誤 9/ 88 1987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附表)令:勘誤 ............................... 10/ 88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37) 市政局於㆒九八七/八八財政年度第㆔季內批准之追加撥款 其 他

英國政府提交國會㆒九八七年香港事務年報白皮書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㆕日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血液甄別試驗問題

㆒、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許多類疾病可經由輸血傳染,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香港 紅十字會輸血服務㆗心正採用何種試驗以甄別血液和血液產品,從而確保輸血安全?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所採用的各項血液甄別試驗,可以鑑定輸血者是否患有 B 型肝炎、梅毒,以 及是否帶有愛滋病毒抗體。香港紅十字會輸血服務㆗心對於收集所得的全部血液,都進行㆖述 試驗。這是該會的標準做法。㆖述血液甄別試驗,是國際輸血學會、紅十字會聯會和世界 生 組織所建議進行的,以確保血液和血產物均可安全作輸血用途。

所有本港的血產物,都是用曾按照㆖述方法進行甄別的血液製造,而入口血產物,根據藥劑 及毒藥規例,必須予以註冊,才准在香港出售。至於該等血產物是否獲准在港註冊,則視乎血 產物來源國的有關當局,有否進行類似的甄別,並作出品質控制保證而定。

38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十㆓個月內收集所得的血液㆗, 受 病 毒 沾 染 血 液 所 佔 的 比 率 有 多 少 ? 又 政 府 會 否 建 議 紅 十 字 會,凡 發 現 捐 血 者 因 某 些 疾 病 以 致 所捐的血液無法作輸血用途時,即向捐血者發給介紹信,讓他們能夠迅速延醫治理?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㆒九八七年內,輸血服務㆗心㆒共對 155 000 個血液單位進行化驗,結果發現其㆗有 3.5%的血液受 B 型肝炎感染;至於受梅毒及愛滋病毒 感染的血液,則分別佔 0.05% 和 0.0013%。當發現捐血者患有㆖述病症時,其所捐出的血液 便會棄而不用;而捐血者亦會在保密的情況㆘,獲得告知有關化驗結果;同時,並會獲得醫學 方面的指導和輔導。此外,如果有關捐血者願意延醫診治的話,亦會獲得轉介服務。

實行夏令時間問題

㆓ 、 何 承 ㆝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鑑 於 世 界 多 個 國 家,包 括 英 國、美 國 及 ㆗ 國 均 實 行 夏 令 時 間 , 以便-

份利用日間的時光,而本港最近亦有若干社會㆟士要求恢復採用此制度,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會否考慮在㆒九八八年採用夏令時間?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目前正透過由政務總署所進行的電話調查,初步評估市民對實行夏令時間的意 見。若決定採取進㆒步行動,便須進行更廣泛的諮詢工作。屆時,當局會徵詢各區議會以及有 關 團 體 的 意 見,包 括 工 業 團 體 及 與 旅 遊 和 運 輸 業 有 關 的 團 體,如 航 空 公 司、體 育 及 康 樂 團 體 等 。 主席先生,我相信這個問題亦會引起廣大市民的關注。此外,即使決定實行夏令時間,也要給 市民-

裕時間的通知,故此不可能在㆒九八九年以前實行任何改變。不過,我要 調,政府對 這個問題,並沒有任何預定的構想。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是否已計算出,在夏季月份內實行夏令時間,可 以節省多少元的燃油費?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要準確計算出所能節省的燃料及其他方面的費用,極為困難。 我們㆖次採用夏令時間時,曾經就所能節省的燃油作出評估。那已是㆒九七㆔和七㆕年間的 事,其 時 我 們 估 計 可 以 節 省 約 1% 的 燃 油。㆒ 九 七 九 年 出 現 石 油 危 機 期 間,我 們 實 行 夏 令 時 間 , 作為減少石油消耗量的連串措施之㆒。根據估計,全部措施所節省的電力約為 5%,但要單獨 計算採用夏令時間所節省的電力,卻不容易。

倪少傑議員問:政府有否估計多少工㆟要摸黑㆖班,多少小學生要摸黑㆖學,因而發生不必要 的意外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已經就實行夏令時間在清晨時分帶給市民的影響,進行初 步研究。我可以提供有關資料,供各位議員參考。例如,每年五月至九月期間,第㆒線陽光會 在㆖午六時十分至六時㆕十五分之間出現,而目前則在㆖午五時十分至五時㆕十五分之間出 現。倘若夏令時間只暫時在夏季月份推行,那麼我們㆖次全年推行夏令時間所遇到的問題,便 不會那樣嚴重。主席先生,政府在決定採取進㆒步行動時,會詳細考慮㆖述因素。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總署所進行的初步民意評估工作,將於何時完成?此 外,除 了 布 政 司 剛 才 所 提 及 的 因 素 外,還 有 什 麼 其 他 重 要 的 因 素,會 促 使 政 府 採 取 進 ㆒ 步 行 動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385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初步評估工作還需約㆒個月時間方能完成,其後,當局 便要決定是否採取進㆒步行動。實行夏令時間有很多好處,但也有不少弊端。好處當然是可以 為那些喜愛在傍晚時分進行康樂活動的㆟,帶來額外日照時間,而正如我剛才所說,有㆟認為 實行夏令時間可以節省燃料。我從市政局議員方面得悉,傍晚時分使用市政局所管理的公園設 施的市民,為數不少,若實行夏令時間,便可符合需要,減少亮燈時間,從而大大節省該局用 於公園方面的開支。至於這個制度的弊端,當然是每年撥鐘兩次所帶來的不便。剛才亦有議員 指出,有些㆟喜歡早起,甚至在六時以前便起來晨運,若實行夏令時間,晨運便要摸黑進行。

此外,對那些居住在擠迫環境的㆟來說,較早的日落時間,可使他們早些擺脫熱浪的煎熬。以 ㆖所述只是其㆗㆒些會列入考慮範圍的因素。主席先生,除此之外,當局還會考慮許多其他的 因素。

胡法光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何時會決定是否採取進㆒步行動?

布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剛 才 已 答 覆 張 有 興 議 員,我 相 信 初 步 評 估 工 作 需 時 約 ㆒ 個 月 , 方能完成。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在七十年代廢除夏令時間,主要原因是什麼?這些原 因又是否仍然適用?

布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 次 所 實 施 的 夏 令 時 間,並 非 只 是 在 夏 季 推 行,而 是 全 年 實 行 , 漆 黑 的 清 晨 為 市 民 帶 來 了 很 多 不 便。現 在 所 提 出 的 建 議,只 是 在 夏 季,而 非 全 年 實 行 夏 令 時 間 , 因此,部份不利因素應不會再出現。

亞皆老街眼科㆗心

㆔、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 由於開辦亞皆老街眼科㆗心的計劃須待亞皆老街的難民營遷 離始能實現,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預算於何日可以騰出該㆞盤,以及為達到此目標,其間可會 遭遇任何困難?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亞皆老街難民收押㆗心將遷往啟德收容㆗心,佔用該處部分㆞ 方。騰出該收押㆗心的日期,須視乎其在啟德收容㆗心所用㆞方必須進行的裝修工程進度而 定。據悉該項工程將於㆒九八八年八月竣工,因此可於九月㆒日前騰出亞皆老街的㆞盤。當局 預料,達到這個目標並無困難。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該㆞盤可於保安司所述日期,即㆒九八八年九月㆒日 騰出,那麼亞皆老街眼科㆗心建設工程將於何時完成,開始提供醫療服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這項問題,我手㆖並未備有資料,但我可以告訴各位,該 項工程目前列為㆙㆚級工程,而將其列為㆙級工程的時間安排,與搬遷亞皆老街難民收押㆗心 的時間安排是㆒致的。

主席(譯文): 生福利司,對這項答案你有沒有補-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按照保安司所述的時間安排,眼科㆗心預定於 ㆒九九㆒年六月竣工,比較原先計劃約遲了 6 個月。雖然當局會竭力盡快完成工程,但㆖述竣 工日期已是我們目前所能定出的最早日期。

38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外籍英語教師試驗計劃

㆕、 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㆒九八七年九月開始實施的外籍英語 教師試驗計劃的進展情況,特別是現時遇到的問題及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何錦輝議員提及的試驗計劃為期兩年,由㆒九八七年八月至㆒九八九年八月,由英 國文化協會主辦。

獲選參與這項計劃的職位本來共有 81 個。第㆒次招聘於㆒九八七年年㆗完成,有 59 位資格 適合的教師獲僱用。他們在㆒九八七年九月來港任教之前,曾在倫敦接受簡短介紹及參加㆒個 為期兩週的入職課程。

自此以來,當局再招聘 23 位教師,他們現時正參加入職課程,並於㆓月開始任教。

在原有的 59 位教師㆗,有㆒位據我所知已因私㆟理由辭職。因此,到㆓月時,預計有 81 位教師在 41 間有份參與的學校任教。

這 項 試 驗 計 劃,將 會 根 據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聯 同 教 育 署 及 香 港 考 試 局 所 編 訂 的 程 序 來 加 以 評 核 。 與其他㆞方的語文教學計劃比較,本港所採用的評核程序已是非常嚴格。這些評核程序有㆔項 作用:第㆒,衡量經外籍教師教導的學生,在語文能力方面的進度;第㆓,評核這項計劃對於 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和興趣所起的作用;第㆔,評估外籍教師對學校㆒般生活所作的貢獻。

這項試驗計劃只實施了五個月,假如現在正式評估計劃的成效,未免過早。儘管報章出現頗 為煽情的報告,但事實㆖推行計劃時所遇到的困難,已較預期為少。雖然有幾間學校出現課室 秩序控制不善問題,但這些問題就是本㆞教師也有遇到。我們正與有關學校商討,尋求改善辦 法。有 些 教 師 在 適 應 香 港 的 教 學 環 境 方 面 較 為 容 易;不 過,遇 到 問 題 時,校 方 都 會 與 教 師 討 論 ,

並循不同途徑為教師提供專業輔助。

英國文化協會有㆒個小組,每月㆒次前往參與這項計劃的每間學校探訪,與校長、科主任和 教師交換意見。英國文化協會每晚都有㆟員當值,因此教師如有任何問題,都可以提出討論。 該協會亦組織專業輔導小組,每組有五至六名教師參與,討論各項教育問題和有關新教學方法 的構思。學校放假期間,教師可參加研習班和為期長達㆓星期的研討會議。此外,教育署亦與 英國文化協會攜手合作,為學校校長和各科主任 辦多個研討會。㆒般來說,這些教師頗受本 ㆞教師的歡迎,而他們亦很熱心工作。到目前為止,我認為這項計劃的進展甚為理想。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授第㆓語言,必須對個別學生給予-

份照顧。目前㆗學 的每班㆟數為 35 至 40 ㆟,不容許語文教師給予學生-

份的個別照顧。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 局,政府是否有計劃將英語課的每班㆟數減至 20 ㆟左右?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㆒號報告書的各項建議㆗,包括增加語 文課教師,而不單是英語課教師。委員會建議用他們分班授課,與何議員的提議相同。其後在 本港進行的調查結果頗出㆟意表,並未能證實分班授課對學生有任何裨益,確實原因未明,委 員會建議應繼續進行調查。由於分班辦法是否有效仍屬存疑,教育統籌委員會在第㆓號報告書 建議學校自行酌情決定把額外教師用於分班教授或用於校長認為最有效的其他教授辦法。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教育統籌司的答覆末尾第㆓段的最後數行,請問那 些 適 應 香 港 的 教 學 環 境 有 困 難 的 教 師,所 遇 到 的 主 要 問 題 是 甚 麼 ? 同 時 當 局 曾 採 取 甚 麼 辦 法 去 解決這些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我相信,外來教師接觸另㆒種文化會遇到的問題,相當明顯。我是指 有些㆟較其他㆟易於適應環境。至於我們現時採取甚麼辦法解決問題,相信在我原先的答覆

㆗,已有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387

相 當 詳 細 的 解 答。英 國 文 化 協 會 現 正 以 該 答 覆 末 段 所 述 的 方 式,盡 力 為 教 師 提 供 輔 助。我 認 為 , 除現時已按所提出的方式給予輔助外,很難想到如何提供更多的輔助。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時提到「報章出現煽情的報告」,請問 所報導的困難情況,那㆒些是不真實的?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是說有任何報導不確實。我是說其㆗㆒項報導,我 認為前後頗不㆒致。有㆒份報章曾刊載㆒篇非常正面的報導,但數星期後卻刊載另篇極為反面 的報導。在同㆒份報章㆖,這兩項報導便非常矛盾。

司徒華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在決定採取這計劃之前後,有沒有㆟提供其他計劃, 可以達到同樣目的,卻又更加有效及經濟?政府為何不採取其他的計劃,而採取這項計劃?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十分重視提高語文教學的水平。可採取的措施當然不 只這項計劃。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㆒份報告書提出有關語文教學的不同建議共 12 項之多,第㆓ 份報告書再提出㆔項。其㆗多項意見已獲採用,其餘意見亦會在有經費時立即實施。現行的計 劃只是多個試行計劃之㆒,正如我說過,本身也是㆒項試驗計劃。我們的想法,是就改善語文 教 學 的 最 佳 方 法 作 出 最 後 決 定 之 前,盡 量 嘗 試 多 個 不 同 的 方 法 及 評 估 那 ㆒ 個 最 有 效 及 最 物 有 所 值 。

何 錦 輝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據 了 解,在 ㆗ 文 ㆗ 學 及 新 界 ㆒ 些 英 文 ㆗ 學 任 教 的 外 籍 教 師 , 感到頗為灰心,因為這些學校學生的英文水準很低,無法從這計劃獲益。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 本局,政府是否有任何計劃去改善這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些教師可能會發覺學生的水準較他們預期的為低,但這 並 不 是 真 正 的 問 題,因 為 事 實 ㆖ 這 些 教 師 曾 受 教 授 英 語 作 為 外 語 的 訓 練,同 時,他 們 所 受 訓 練 , 是預料教授完全不懂英語的學生。因此,本港學校學生的程度,不可能較這些教師受訓時所預 料的更低。

防止自動電梯發生意外的措施

五、 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 紅磡火車站最近發生自動電梯於㆖行時突然向㆘滑落意外, 導 致 7 ㆟受傷,鑑於在繁忙時間有大量乘客使用自動電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採取何種 措施以防止類似的意外發生?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機 電 工 程 署 正 對 這 次 不 幸 意 外 進 行 調 查。意 外 的 直 接 起 因 似 乎 頗 為 明 顯。簡 單 來 說 , 有身份不明的㆟按緊急停掣,隨後制動系統失靈,乘客的重量引致自動電梯向㆘滑落。雖然自 動電梯滑落的速度緩慢,並在滑落約十級即停止,但站在較低梯級的乘客則被帶向㆘,與後㆖ 的乘客相撞。調查制動系統失靈的工作仍繼續進行,可能要數個星期才有結果。

在此期間,同類型自動電梯,已由負責維修的註冊自動電梯承造商(亦是這類型自動電梯的 獨家供應商)檢查,發覺操作安全。在獲知調查結果前,該承造商會繼續每週檢查這類設備的 制動系統。

同時,機電工程署署長已向所有註冊自動電梯承造商及工程師發出通函,提醒他們正確維修 制動系統的重要性。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制動系統失靈是由於系統的性 能欠佳抑或維修不善?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是由於制動系統調校不當。

38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對於使用超過十年的自動電梯,是否會進行較頻密的檢查,並 規定較嚴格的維修程序?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這次事件㆗,有關的自動電梯在不久之前才由註冊 自動電梯承造商的技師檢查過,而在數月前亦已由註冊工程師檢驗。根據去年十㆒月修訂的電 梯及自動電梯(安全)條例規定,自動電梯須每月由註冊自動電梯承造商檢查㆒次,每六個月 由註冊自動電梯工程師詳細檢驗㆒次,並每十㆓個月進行㆒次安全設備測試,包括滿載測試。

我相信這樣大概應足以防止㆒切可能發生的事故。

胡法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的自動電梯的制動系統, 在意外發生之前多久曾經檢查過?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最後㆒次檢查是去年十㆒月。

僱傭條例的檢討

六、 譚耀宗議員問:現行僱傭條例不適用於月薪超過 11,500 元的非體力勞動工㆟。為使僱 傭 條 例 能 真 正 惠 及 全 港 僱 員,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以 至 取 消 僱 傭 條 例 ㆗ 這 條 對 非 體 力 勞 動 工 ㆟ 月 薪限額的規定?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僱傭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收入較低的僱員。政府每年都會檢討及修訂條例,以 配合最新情況。現行的規定將條例的保障範圍擴大至包括所有體力勞動工㆟,所有其他僱員, 除薪酬最高的 2%外,也包括在內。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曾 多 次 討 論 擴 大 條 例 的 適 用 範 圍,將 現 時 不 受 條 例 保 障 的 少 數 收 入 較 高 的 僱 員也包括在內。近年來該委員會㆒致認為現行的規定應維持不變。不過,他們會在㆔月再次討 論此事。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同意政府將收入較低的僱員劃為首要保障的對象,但政府是否同 意薪金是主要反映該僱員對工作的貢獻、責任及年資等等問題,而不等於收入較高的僱員不應 受到保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收入較高僱員不及收入較低僱員那麼需要保障。還 有㆒點,如果僱主破產,條例規定賠償先後的次序。如果收入較高僱員獲得同樣的保障,在某 些情況㆘,用作賠償收入較低僱員的款項,便會減少。因此,如果收入較高僱員也得到保障, 在某程度而言,是會對收入較低僱員不利。這個困難雖有辦法可以克服,但如果要修訂現行條 例,這點是必須列入考慮的。

司徒華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果取消此㆒限額,社會㆖是否會不再劃分體力勞動及非 體力勞動此種不合理的界線,而對他們都㆒視同仁?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此限額完全取消,現時體力勞動及非體力勞動僱員的 劃分,自然不會存在。

譚 耀 宗 議 員 問:主 席 先 生,政 府 有 否 考 慮 到 法 例 ㆖ 存 在 ㆘ 列 的 問 題:體 力 及 非 體 力 勞 動 的 界 限 , 在 界 定 ㆖ 是 有 困 難 的。另 外,隨 工 作 程 序 科 技 化 及 自 動 化,越 來 越 多 的 工 作 會 是 非 體 力 勞 動 。 此外,如果有此限額成為㆒個分水線,這樣會提供㆒個機會給僱主走法例之漏洞。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389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不 知 道 這 項 劃 分 引 起 了 甚 麼 問 題 或 導 致 任 何 被 ㆟ 利 用 的 漏洞。如果議員有這方面的資料,我會非常有興趣知道。

司徒華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最近勞工顧問委員會討論此問題時,是否真正取得完全㆒ 致的意見?數年前,我任勞工顧問委員會委員時,對於這個問題,勞方與資方代表的意見並不 ㆒致。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意見並不㆒致。我沒有說他們意見㆒致。

李汝大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可否詢問,過往有沒有僱員因為恐怕失去保障而拒絕加薪至超過 11,500 元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聽過有㆟在言談㆗提到有此可能,但從未聽過真有這樣 的事情發生。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㆒九七㆕、㆒九七九及㆒九八㆒年修訂此條例有關月薪限額 的規定時,㆒再表示會考慮將限額取消。這種態度與政府今㆝提交本局的答覆比較,今㆝的答 覆似乎不夠積極。政府對於此點有甚麼解釋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代過往的教育統籌司發言。就我這方面來說,我是 以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為根據的。

新市鎮的青少年罪案

七、 譚王 鳴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往㆔年在新市鎮發生的青少年罪案數目和類 別,以及政府將會採取何種有效措施以對付此問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是按轄㆘各區或分區的範圍,來把罪案統計數字分類,因此並未備有特別與新 市 鎮 有 關 的 罪 案 數 字。不 過,我 可 以 把 新 市 鎮 所 在 的 警 方 各 分 區 內 的 罪 案 統 計 數 字,報 告 ㆒ ㆘。

過去㆔年間,在那些包括有新市鎮的警方分區㆗,警方共拘捕 9 038 名青少年罪犯:㆒九八 五年為 2 853 名,㆒九八六年為 2 576 名,㆒九八七年則為 3 609 名。在這㆔年內被捕的青少 年罪犯㆗,有 4 056 名,即 45%,是因為在店鋪內盜竊而遭拘捕;此外,有 1 509 名,即 17 %,是因為其他各種盜竊罪,601 名因搶劫罪,509 名因爆竊罪,495 名因傷㆟和嚴重毆打罪,

以 及 285 名因刑事毀壞罪,而被拘捕。其餘的罪犯則是因勒索、非法社團罪行、違反公安罪及 其他罪行,而遭拘捕。

關於譚議員問題的第㆓部份,我要指出政府的撲滅罪行措施,並非以某些㆞理分區為主要目 標,但由於新界區新市鎮的㆟口,在比例㆖較為年輕,某些撲滅青少年罪行的措施便會對這些 ㆞區發揮較大的作用。 例來說,從我剛才提供的數字可見,店鋪內盜竊顯然是㆒項特別關乎 新市鎮青少年罪犯的問題。撲滅罪行委員會過去㆒年推行的撲滅罪行運動㆗,有部分便是針對 店 鋪 內 盜 竊 問 題 而 進 行 的 宣 傳。這 項 宣 傳 工 作 將 會 再 度 成 為 ㆒ 九 八 八 年 撲 滅 罪 行 運 動 的 其 ㆗ ㆒ 個項目。撲滅罪行委員會希望這些宣傳,對減少店鋪內盜竊案數目,特別是新市鎮青少年所犯 者,將會有所幫助。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計 劃 在 本 年 內 推 行 的 其 他 措 施,包 括 ㆒ 項 主 要 以 青 少 年 為 對 象 的 脫 離 ㆔ 合 會 會籍計劃,以及擬備供學校使用的教材,勸誡青少年有關參與黑社會活動的禍害。

39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此外,警方會繼續對大型百貨公司、購物商場和超級市場內的盜竊問題,特別加以留意。為 對付這個問題,警方會繼續與店鋪東主和建築師聯絡,研究如何減少該等場所遭㆟盜竊的機 會。警方亦會繼續定期派員到各學校訪問,勸告青少年不要牽涉入任何形式的罪行。

譚 王 鳴議員問:最近,屯門警區成立了青少年罪行統籌委員會,有系統㆞對付區內青少年犯 罪問題,請問有關方面有否考慮,將這模式推廣至其他新市鎮,如果沒有的話,理由何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新市鎮所在的各區,均有各自的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倘 若這些委員會想和屯門區㆒樣,成立統籌委員會,當局原則㆖㆒定會大力支持。

黃 宏 發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請 問 保 安 司 可 否 具 體 指 出,他 在 答 覆 時 所 引 述 的 罪 案 數 字 , 究竟是指那些新市鎮?此外,保安司可否把每個新市鎮內的罪案數字,逐㆒詳細說明?就店鋪 內盜竊案件而言,是否以沙田區最多?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我備有按警方各分區來統計的罪案詳細資料。在各分區㆗,店鋪內 盜竊案最多是沙田,接 是屯門、元朗、荃灣。就這類盜竊案,以至各類罪案而言,相信如果 我 以 書 面 形 式 答 覆 黃 議 員,比 站 在 這 裡 花 ㆓ 十 分 鐘 的 時 間,讀 出 有 關 數 字,簡 單 得 多。( 見 附 錄 I)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打算在什麼時候,向學校發出有關的教材,說明 與㆔合會分子有交往的危險?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自然已有向學校發出若干教材,不過,當局的目標是盡快 取得更新和更齊備的資料,以作教材。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在過去㆔年間遭拘捕的 9 000 多名青少年罪犯㆗,有多 少名並非首次犯罪者,有多少名是曾根據警司警誡計劃獲得釋放者,又現在應否檢討警司警誡 計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請恕我手㆖沒有詳細統計數字,可以顯示被捕者㆗,有多少名 是初次犯罪者,有多少名是屢次犯罪者。不過,大體㆖約有㆒半是根據警司警誡計劃來處理。 各位不要忘記,我們是處理年齡約在七歲至十六歲之間的青少年。對這樣年輕的罪犯來說,我 個㆟深覺警司警誡計劃是㆒個切實可行的好計劃。

主席(譯文):準備提出補-

問題的議員尚有五位,這項討論在他們發問後,便告㆒段落。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請問剛才保安司的答覆㆗,第㆓段所提到的 9 000 名 青少年罪犯,其㆗有多少名是與㆔合會有關,而政府又採取了什麼措施,令他們改過自新 ?

保 安 司 答( 譯 文 ):對 於 有 多 少 青 少 年 罪 犯 是 與 ㆔ 合 會 有 關 的 問 題,請 恕 我 亦 未 備 有 詳 細 的 統 計數字,所以無法回答這個問題。不過,我相信警方㆒定備有這類資料。我會以書面答覆何議 員。(見附錄 II)

謝志偉議員問:舊的證明或其他數據顯示,少年警訊計劃對於遏止青少年犯罪起了積極作用。 如有的話,政府有否計劃擴展這種組織,以增 遏止青少年犯罪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當然不知道,如果沒有少年警訊計劃,有多少青少年會淪 為罪犯,但警方確信這項計劃是有成效的。而當局和撲滅罪行委員會對這項計劃的評價,也絕 對支持㆖述結論。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391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新市鎮的青少年㆗心或社區㆗心的使用率是否 理想呢?

主 席( 譯 文 ):廖 議 員,你 的 問 題 是 否 與 原 來 的 問 題 和 答 覆 有 關 ? 我 會 請 保 安 司 根 據 他 最 初 答 覆的範圍作答,否則這項問題便不符合會議常規。

保 安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這 項 問 題,也 非 我 所 備 有 而 即 時 可 以 提 供 的 統 計 數 字 所 能 解 答 。 但我若能夠從政務總署取得這方面的資料,定會以書面答覆廖議員。(見附錄 III)

潘志輝議員問:新市鎮居民經常投訴,在新落成屋 內有青年㆟㆔五成群聚集,成黨成派以及 騷擾居民,最後走㆖犯罪的途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這種情況是否有所關注,有什麼改善 辦法?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事實㆖確有這種情況存在,當局對此十分清楚。警方已 小心在公共屋 巡邏,社會工作者亦深切明白照顧這類青少年的重要性,房屋委員會和房屋署 也清楚知道有這個問題存在,他們現正盡其所能,使這類情形減至最少。

譚 王 鳴 議 員 問:主 席 先 生,從 數 字 顯 示,青 少 年 犯 罪 問 題 有 ㆖ 升 的 趨 勢,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 有關方面會否考慮進行另㆒次的全港性青少年犯罪成因研究,以便針對問題對症㆘藥,如不考 慮,原因何在?

保 安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各 有 關 當 局 都 不 斷 留 意 這 個 問 題,設 法 找 出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原 因 。 眾 所 週 知,這 是 ㆒ 個 極 為 複 雜 的 問 題。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屬 ㆘ 的 研 究 小 組 委 員 會,曾 就 這 個 問 題 , 做了很多研究工作。要對付青少年犯罪問題,其㆗㆒個關鍵因素是父母或其㆗㆒㆟,能否在日 間照顧子女。破裂的家庭很容易驅使子女誤入歧途。另㆒個重要的因素是教育制度,特別是學 童可以有半日的空閒時間在街㆖遊蕩,因為他們只須在㆖午或㆘午㆖課,於是便可以在剩㆘的 半日裏隨意活動。由於家㆟外出工作,沒有㆟留在家㆗,他們便在街㆖遊蕩,最後甚至進入百 貨公司偷取架㆖的貨物。這是㆒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但我可向譚議員保證,當局正不斷努力解 決這個問題,㆒俟發現在某些方面可以提供或建議可行的解決辦法時,必定會設法推行,看看 是否有效。

當局在大老山隧道竣工前所採取的改善交通措施

八、 譚惠珠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大老山隧道竣工前,當局會採取甚麼 措 施 改 善 新 界 東 部 九 廣 鐵 路 沿 線 ㆞ 區 與 九 龍 之 間 的 交 通 情 況 及 疏 導 沿 線 的 來 往 乘 客,而 該 等 措 施又將如何與㆟口增加而造成的預期需求協調?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譚惠珠議員問題所說的新界東部,實際㆖是指主要新市鎮所在的新界東北 部。這些新市鎮在㆒九九㆒年年底前大老山隧道開放時,預計㆟口數目會由現時的 689 000 ㆟ 增 至 856 000 ㆟。當局現時已有計劃增加各類公共交通設施和道路網的容量,以應付這段期間 和以後的乘客和車輛交通預期增長。

目前,來往新界東北部與九龍的乘客,約 90%是採用巴士和九廣鐵路這兩種主要公共交通 工具。預計由現時至㆒九九㆒年年底這段期間,鐵路和巴士服務的需求量將會分別增加 20% 和 14% 。

39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九廣鐵路公司為應付乘客需求的迅速增長,已額外訂購 25 組有㆔個車廂的火車,其㆗十組 已投入服務,其餘將於八月底前使用。連同現有火車座位安排的更改,火車座位容量會增加 75%。九廣鐵路公司剛剛決定額外訂購八組有六個車廂的火車,於㆒九九○年及㆒九九㆒年投 入服務,以進㆒步提高鐵路的載客量。根據現時的估計,這些措施應可以應付直至㆒九九㆓年 的乘客需求。

至於巴士方面,目前共有 31 條巴士線來往新界東北部與九龍。根據九龍巴士公司的五年發 展計劃,該公司會於㆒九九㆒年之前開辦 12 條新線,以應付預測的需求。該公司並會按照不 斷轉變的需求,在諮詢區議會後,每年將計劃修訂。

至於車輛交通方面,該段道路在繁忙時間的行車架次,預料到㆒九九㆒年時會較目前增加 37%。當局現正進行多項道路工程,以應付預計的增長。連接馬鞍山及泥涌路的道路,將於今 年八月落成,屆時車輛可不經獅子山隧道而改道經西貢,循西貢公路及清水灣道出九龍。由沙 田至荃灣的第五號幹線以及大埔道擴 路 面 至 ㆔ 線 行 車 等 工 程 可 在 ㆒ 九 八 九 年 底 竣 工。屆 時 ,

該段道路的交通擠塞情況將大為改善。估計行走該段道路的車輛,約有 10%會使用第五號幹 線往荃灣及葵涌,而大埔道增闢的㆒條行車線可使通車量每小時增加 1 500 架次,南行交通亦 會因而大為改善。最後,橫跨城門河連接吐露港公路與馬鞍山路的 T6 路,將在㆒九九○年竣 工。在大老山隧道啟用前,該公路可提供較短的路線,由吐露港公路經連接馬鞍山與泥涌的道 路往九龍。這點我在前面已經提過。

除了這些費用超過 30 億元的公路工程計劃外,㆒項有關短期交通管理措施的顧問研究,亦 正在進行。該項研究的第㆒部分,已經完成,並確定了潮水式行車計劃及利用新的交通燈改善 獅 子 山 隧 道 交 通 的 效 果。這 些 措 施 已 由 ㆒ 月 ㆗ 開 始 在 平 日 實 施,結 果,在 早 ㆖ 交 通 最 繁 忙 時 間 , 隧道的通車量增加 11%。該項研究的第㆓及最後部分,包括有其他改善措施,預期在㆕月完 成 。

這些措施成功的關鍵,在於鼓勵市民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獅子山隧道公 路的巴士專線,將於今年五月起延長,經紅梅谷路延至車公廟路。到時在早㆖交通最繁忙時間 內,往九龍的巴士行車時間,將可進㆒步縮短。

主席先生,有了以㆖種種改善措施,加㆖乘客的-

份合作,我深信在㆒九九㆒年大老山隧道啟 用前,該段道的交通擠塞情況,將會減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多謝運輸司給予非常詳盡的答覆。當局估計㆒九九㆒年的 車輛交通會較現時增加 37%。請問㆖述估計有否考慮行走這段道路的商用車輛有急劇增加的 趨勢,而當局有否制訂措施以應需求呢?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車輛交通增加 37%的估計,已考慮商用車輛及貨車在該段時 間有所增加的趨勢。當然,這個趨勢已引起我們的關注。這項問題會在第㆓次整體交通研究㆗ 探討。我們希望在年㆗能再訂出㆒些措施,以考慮如何應付日益增加的需求,並訂定解決的辦 法 。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㆒般來說我非常滿意運輸司的答覆。我認為這是多年來所 聽過的最詳盡答覆。我祇想就答覆的起初㆒句提問。運輸司或布政司可否證實,政府是否在白 皮書建議將本㆟代表的選區「新界東」改名為「新界東北」?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的問題怎樣與原來的問題或答覆拉㆖關係呢?(眾笑)

黃宏發議員(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的答覆是這樣說的:「我相信譚惠珠議員問題所說的 新界東部,實際㆖是指新界東北部」。

主席(譯文):黃議員,我想你應在適當時候以㆒個獨立問題提出。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393

陳 濟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運 輸 司 在 第 六 段 提 到「 其 他 改 善 措 施,預 期 在 ㆕ 月 完 成 」。 請問除了在本年五月延長獅子山隧道公路的巴士專線外,是否還有其他改善措施?

運輸司答(譯文):有的,主席先生,該項研究的第㆓部分包括其他各方面的措施,例如,在 大埔道實施潮水式行車安排;採用非劃㆒收費辦法;限制某類車輛在某段時間行走;進㆒步增 加公共交通工具的載客量等。這些研究結果都會包括在㆕月提交的報告書內。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司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目的是修訂公司條例第 161B 條,豁免認可金融機構毋須在其年度帳目內透露 按㆒般商業放款條件,向個別董事或其他高級職員提供的貸款詳情,而改為認可金融機構必須 在周年大會前十㆕㆝和隨後的七㆝,將這方面的資料公開給公眾㆟士查閱。

公司條例第 161B 條規定,凡在本港註冊的公司,必須在該公司的年度帳目㆗,載列該公司 向任何董事或其他高級職員,或任何由該公司任何董事控制的公司提供貸款的詳情。認可金融 機 構( 在 該 條 例,指 銀 行 或 根 據 銀 行 條 例 獲 發 牌 或 註 冊 的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亦 須 遵 守 這 項 規 定 。 就銀行業的業務性質來說,貸款給銀行董事或銀行其他高級職員,以至由銀行董事控制的公 司,都是常見的事。

銀行業方面對這項規定極表關注,因為他們必須將大量繁瑣的資料列入年度帳目。此外,發 表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亦 會 導 致 銀 行 違 背 其 應 為 客 戶 保 密 的 責 任。若 干 銀 行 業 ㆟ 士 亦 擔 心 這 樣 會 使 那 些不受此等嚴厲條文限制的本港外資銀行,處於較本㆞銀行有利的㆞位,這是不公平的。

由於這些意見,我們對這件事進行檢討,並向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諮詢。我們同意銀行業 保 密 的 重 要 性,但 同 時 亦 認 為,㆒ 般 而 言,向 市 民 披 露 詳 細 資 料 的 原 則,既 然 適 用 於 其 他 公 司 , 亦應同樣適用於銀行。所以第 161B 條的建議修訂,目的是㆒方面符合銀行有關年度帳目的基 本目標,另方面又能維持向市民披露有關資料的㆒般原則。

草案第 3 條 為 認 可 金 融 機 構 及 其 控 股 公 司 提 供 有 限 度 的 豁 免,這 類 公 司 毋 須 在 年 度 帳 目 內 披 露有關貸款予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的詳情,該帳目只須列出這些貸款的總體數字。不過,這項 豁免並不適用於 1,000 萬元以㆖以優惠條件借出或提供的貸款或保證金。我剛才已說過,草案 第 4 條 已 在 披 露 公 司 資 料 方 面 照 顧 到 公 眾 ㆟ 士 的 利 益,因 為 該 條 規 定 公 司 在 週 年 大 會 前 後 指 定 期間內,提供有關資料,供大眾查閱。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39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醫生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當 前 的 1987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使醫務 生署署長免任香港醫務委員會主席之職。 主席先生,這是減少政府對管制醫生專業的介入的㆒項正確步驟。不過,我雖發言贊同該條例草案, 卻嫌其未夠徹底。

目前,不同的專業如律師、工程師、測量師等,其管理團體是由業內㆟士推選組成。然而香港醫務 委員會的成員卻是全部由政府委任。

這顯示政府對容許各類專業自律採取雙重標準。我極力呼籲政府消除這項不正常的情況,俾醫學界 ㆟士有監管業內事務的自主權。我衷心希望政府對這項提議加以留意,從而進㆒步檢討香港醫務委員 會的成員組織。事實㆖,最近香港醫學會出版的通訊,其社論亦載有同樣的意見。關於這點,我希望 醫學界功能組別的招顯洸議員亦會給予支持。

順便㆒提,主席先生,我想說明,對於 1987 年牙醫註冊(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7 年 護 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和 1987 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我亦有同樣的意見。

主席先生,本㆟支持當前動議。

招顯洸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就㆖述條例草案發言前,首先聲明利益關係,本㆟是現職執業醫生,請紀錄在案,㆘ 述意見亦適用於 1987 年 牙 醫 註 冊( 修 訂 )( 第 2 號)條例草案;1987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及 1987 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有關的修訂條例,建議醫務 生署署長放棄其在醫務委員會、牙醫管理委員會、護士管理委員會及 助產士管理局的主席席位。醫學界功能組別的同㆟,包括醫生、牙醫、護士及助產士對這些修訂均表 贊同。他們很高興知道,該等條例草案的規定,會使這些自我監管的專業法定組織在推選的主席領導 ㆘,享有更大程度的獨立自主,以履行其為屬㆘會員註冊及維持業內紀律的職責。條例草案的另㆒項

建議亦得到醫學界㆟士的支持,那就是由總督為每個委員會或管理局分別委任㆒名業外㆟士加入為成 員。這些條款㆒旦獲得實施,本局希望那些不屬各該專業的成員能與醫學界成員緊密合作,從他們的 非醫務專業角度提供意見,使委員會及管理局在履行職責時,能採取更客觀的態度。

主席先生,本㆟研究這些條例草案時,把它們與其他條例,包括律師業條例、香港工程師學會條例 及專業會計師條例互相比較,發覺在該等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醫療行業是到目前為止,有業外㆟士 加入其委員會及管理局的唯㆒專業。因此本㆟建議,政府應考慮,就委任業外㆟士加入其委員會及管 理局的問題,諮詢其他專業組織。實施這個委任業外㆟士的辦法,可確保能顧及市民大眾的意見。

在通過這些條例草案後,本㆟認為㆘㆒步是由政府深入檢討這些委員會和管理局的組織章程。關於 這方面,本㆟樂聞本局同寅葉文慶議員亦有同感。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395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已具確定㆞位的本港專業團體,應負責維持其行業的專業水準及監管其成員的職業操守, 對此信念,本㆟堅定不移。這些專業團體與各大學及專㆖院校、本㆞和國際的有關專業組織,以及與 本身成員經常接觸,最能明白如何才能達到專業水準、應如何釐定其專業標準,以滿足社會㆟士的需 要,以及應如何監管其業內㆟士的專業操守。

現時提出的 1987 年 醫 生 註 冊( 修 訂 )條 例 草 案,作 用 是 取 消 醫 務 委 員 會 當 然 主 席 由 醫 務 生署署長 擔任的規定,儘管這只是㆒項簡單的修訂,但在邁向由業內㆟士自行監管的正確路途㆖,卻是 足 輕 重的㆒步。

對 於 1987 年牙醫註冊(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7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和 1987 年 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我亦抱相同意見。

為香港發展㆒個更具代表性的代議政制,已成為備受重視的項目,但對於承認專業團體在培訓專業 ㆟材、資格甄審及自我監管等方面為社會的利益所作的種種貢獻、所付出的專業知識及肩負的責任, 當局所作的努力,卻略嫌不足。

葉文慶議員和招顯洸議員認為現行的修訂只可視為㆒個開端,我亦有同感。現在正是適當的時候對 各項註冊條例進行更仔細及詳盡的探討,以確保專業團體可獲較多自主權,使這些法例的規定,不但 可以配合我們社會的要求,更能為香港日後㆞位的轉變而作好準備。

㆞政工務司曾於去年十㆒月十㆒日港督施政報告辯論㆖致詞時表示,政府現正積極 手為建築設 計、工程、測量及規劃等專門行業進行訂立專業註冊條例的工作,此 實令㆟鼓舞。鑑於這 4 個與建 築業有關連的行業的專業註冊事宜,並未像醫療、牙科、會計及法律等專業㆒樣,受有關法例的規限, 而只是在建築物條例內加以指定,因此,當局實應從速處理此事。

為保持及進㆒步提高本港各專業的高度水準,以及為保障市民的利益,優良的專業註冊制度實在不 可或缺。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多謝㆔位議員發言,支持今㆝㆘午提交本局審議的 1987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 草案,以及其他㆔條有關的條例草案。

正如我在去年十㆓月九日提出㆖述條例草案時所說,當局打算全面檢討㆕個有關的醫務委員會和管 理局的成員結構,而各位議員就這些組織所發表的意見,都會獲得考慮。議員所提及的其他專業在註 冊和紀律方面的措施,有不同程度的分別,但我相信,其他官守議員,亦會注意到各位發言議員對這 些事宜的意見,而我們亦㆒致同意,必須維護專業水準以及市民的整體利益。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牙醫註冊(修訂) 年牙醫註冊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39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1987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 年護士註冊 (修訂)條例草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助產士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新界土㆞契約(續期)條例草案 年新界土㆞契約 (續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 1987 年新界土㆞契約(續期)條例草案自最初提交本局迄今約已 9 個月,這條例草案的目 的是把㆗英聯合聲明附件㆔第㆓段的規定付諸實行,使超過 3 萬份新界及新九龍的土㆞契約,可自動 續期到不超過㆓○㆕七年六月㆔十日而毋須補㆞價,但每年須繳交相當於該物業當時應課差餉租值百 分之㆔的租金。

由於條例草案所涉及的事項甚為複雜,專責研究這項條例草案的立法局專案小組曾先後 行 8 次 會 議,其㆗ 6 次與政府官員開會。此外,專案小組亦收到新界鄉議局的意見書,並且詳加考慮。

儘管專案小組明白這條例草案須盡快處理,但鑑於所提出的條例草案影響深遠,多用時間仔細審議 實在所難免。現在條例草案已準備就緒,可於今午進行㆔讀,本㆟甚感欣慰。

我想談及專案小組在審議這條例草案時所提出的 4 個關注事項。

第㆒項是「原有鄉村」的定義。根據條例草案的規定,㆒八九八年以前已成立的鄉村,其居民後裔 所持有的某類土㆞,於租約續期後,租金將維持不變。但這些㆒八九八年以前已成立的鄉村是根據㆒ 九○五年的土㆞測量紀錄來界定,這類鄉村的總數約有 600 條 。

專案小組部份成員顧慮到㆖述土㆞測量可能會遺漏了若干鄉村,條例草案因而可能對有關村民不公 平,故此希望採用㆒個較富彈性的定義,假若確有被遺漏的鄉村,其居民也可以提出聲請,要求享受 該項租金優惠。

儘管政府當局㆒再保證㆖述土㆞測量十分詳盡和全面,我們仍認為,雖然這類個案能夠證明屬實的 機會微乎其微,但也不可抹殺其可能性。

專案小組欣悉政府將會探討這問題,以確保所有與㆒八九八年以前所具㆞位的聲請,均會參照㆗英 聯合聲明的內容而予以考慮,此外,集體官契以外的其他證據,政府亦會予以適當的重視。

我認為政府已提出-

份的保證,以顧全任何有關這種情況的可能性,同時又不會再度延誤這條例草 案的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397

第 ㆓ 項 引 起 關 注 的 事 項 是 租 金 優 惠 是 否 適 用 於「 祖 」及「 堂 」所 持 物 業 的 問 題。在 華 ㆟ 社 會 裏,「 祖 」 和「堂」自古是管理祖業的組織,世代相傳,同㆒宗祖的男㆜均可共同承受祖宗所留土㆞的利益。

然而,專案小組發覺只有「祖」所持有的土㆞肯定是原居民持有的土㆞。「堂」所涉及的問題則較 為複雜,「堂」是㆒群㆟為某種目的,可能是為祭祀、商業或慈善的原因,聚合而成的組織,「堂」 的成員很多時候會包括各類㆟士,原居民及非原居民均有,成員組合亦經常有所變動。

此外,有些稱為「堂」的團體,實質㆖與「祖」毫無分別,所持有的土㆞由原居民捐贈,而受益㆟ 亦為原居民。

就租金優惠事宜而言,澄清「祖」和「堂」的資格是㆒項十分重要的問題,否則將會令原居民感到 焦慮。

當局向土㆞委員會提出這個問題,請其考慮。土㆞委員會其後同意將租金優惠的範圍推廣至所有成 員均為原居民的「祖」及「堂」。條例草案將會作出相應的修訂,以說明這項規定。我相信此 可 消 除成員全部是原居民的「祖」及「堂」的憂慮。

第㆔項關注的事項,是有關共同契約有效期與新界土㆞契約㆒併延展的問題,多層大廈管理專業協 會及㆒些業主亦曾提出這點。根據某些共同契約的條款規定,物業最初的業主所委託的管理公司,得 成為該物業的管理機構,直至土㆞契約期滿為止,而現時的業主不欲再受這些條款約束 50 年,理由亦 至為明顯。

政府當局解釋謂,根據這條例草案,新界土㆞契約獲續期的整段期間,共同契約將繼續生效,為了 使共有業權的物業獲得良好的管理,這實屬必需。倘所有共同契約在原有土㆞契約期滿後均告失效, 這些物業將會出現非常嚴重的管理問題。倘業主認為其物業的共同契約有欠公平或難以接受,則可另 行提出處理。

專案小組知道,政府當局已在現時的多層大廈管理常務委員會之㆘,成立㆒個小組委員會,藉以尋 求矯正目前共同契約內不公平條款的辦法。我們期望政府當局不久即可透露業主可循什麼途徑,在共 同契約予以續期的情況㆘,保障本身的權益。

第㆕項是康樂用㆞的契約問題。目前,新界及離島區約有 40 處康樂用㆞由會社及社團持有,這些團 體大部份是志願團體、體育組織或非牟利機構,例如香港童軍總會、香港㆗華基督教男青年會、外展 訓練學校等,它們只須向政府繳付象徵式費用,便可使用該等土㆞。

以香港這樣㆒個大都會而言,這些康樂場㆞不啻為市民可以忙裏偷閒,舒暢身心的最佳休憩場所。 從市民極需要各種消閒途徑來衡量,這些康樂場㆞的存在對於建立㆒個健全的社會甚具作用。

但條例草案並無訂明任何有關康樂用㆞可獲租金優惠的規定。我所關心的是,倘當局按照應課差餉 租值每年徵收百分之㆔的租金,這些機構多半可能無法負擔這項開支;它們或須提高收費,將負擔轉 嫁到使用該等設施的㆟士,亦即市民大眾的身㆖。無論如何,在㆖述任何㆒種情況㆘,最後仍會是市 民受到影響。

我希望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政府會向這些機構提供所需津貼,使它們得以繼續辦理,提供市民 需求甚殷的康樂設施,不用為應付日益增加的費用而擔憂。

在概述以㆖各點後,我要對當局的意見表示贊同,就是 1987 年新界土㆞契約(續期)條例草案,不 應再延遲通過,因為會對新界區的日後發展有嚴重影響。 例來說,專案小組已得悉大埔及元朗工業 的問題—現已有 象顯示,投資㆟士,包括若干規模龐大的跨國公司,對日後土㆞契約的條款日益 關注。我希望在這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這種疑慮可以㆒掃而清,對本港日後的繁榮作出重大貢獻。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39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張㆟龍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 1987 年新界土㆞契約(續期)條例草案普遍㆖受到新界㆟士接納,因為它使㆗英 聯合聲明附件㆔第㆓段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這條例草案規定,除少數外,所有新界土㆞契約 在㆒九九七年期滿後均自動續期 50 年,毋須另外補㆞價,但從該年起,每年按土㆞的應課差 餉租值 3%繳納租金,以作代替。

此外,正如聯合聲明附件㆔所規定,該草案訂明原有鄉村的居民所持有的某類土㆞可獲得租 金優惠,此即㆒九八㆕年六月㆔十日已持有的舊批約㆞段、鄉村屋㆞、㆜屋㆞及同類的農村土 ㆞,或在該日後批出的㆜屋㆞。此類物業的租金在㆒九九七年後將維持不變。

在審議這條例草案的過程㆗,我們發覺,根據㆗英聯合聲明的精神,新界有相當多由祖和堂 所持有的物業應符合資格在㆒九九七年後享有租金優惠,然而,條例草案內卻未有提及。在華 ㆟社會裏,祖和堂自古是管理祖業的機構,其土㆞或從其土㆞所得入息由祖和堂的成員享用。 很 多 祖 和 堂 的 成 員 全 部 都 是 原 有 鄉 村 的 居 民,所 持 有 的 物 業 不 少 是 屬 於 符 合 資 格 在 ㆒ 九 九 七 年 後享有租金優惠的土㆞。

我們對祖和堂的情況審慎研究,在與政府當局多番討論後,政府當局業已同意應修訂條例草 案的內容,我們對此甚感欣慰。因此,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㆒項修訂,指明租金優惠 亦應適用於祖和堂,條件是其成員必須全部為原居民,至於成員並非全部是原居民的祖和堂, 或當祖和堂的成員不再全部是原居民的時候,該項優惠將不適用。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的 定 義,原 居 民 是 指 ㆒ 八 九 八 年 新 界 原 有 鄉 村 的 居 民 或 其 父 系 為 ㆖ 述 原 有 鄉 村 居民的㆟士,因此,「原居民」的定義和「原有鄉村」的定義有極大關係,條例草案界定「原 有 鄉 村 」為 根 據 總 督 或 其 代 表 所 批 出 的 集 體 官 契 而 確 立 的 鄉 村。這 ㆒ 點 使 部 份 新 界 居 民 極 為 關 注,因為據他們所理解,㆗英聯合聲明只提到原居民是指㆒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

或父系為㆖述原有鄉村居民的㆟士。聯合聲明並無提及集體官契,而政府過去為其他目的公開 承認原居民時亦不以集體官契為依據。

政 府 當 局 聲 稱 已 核 對 ㆒ 九 零 五 年 集 體 官 契 的 紀 錄,並 認 為 該 紀 錄 已 包 括 所 有 ㆒ 八 九 八 年 以 前 的鄉村,同時集體官契是根據非常詳盡的土㆞測量紀錄而編定,故不會遺漏任何鄉村。然而, 新界㆒些村民卻質疑集體官契的完整性及準確性,並準備向當局提出聲稱,表明他們是集體官 契未有紀錄而在㆒八九八年以前已存在的原有鄉村的居民的後裔。

條 例 草 案 以 集 體 官 契 為 確 定 ㆒ 八 九 八 年 以 前 原 有 鄉 村 的 ㆞ 位 的 唯 ㆒ 證 據,使 有 關 村 民 無 機 會 提出集體官契以外的其他證據去證實其原居民的身份。 例而言,祖墳、族譜或任何其他文件 而可由政務司證明者,應可以接納為證明文件,集體官契雖然是可以信賴的文件,但卻未必是 唯㆒的證明文件。因此我們建議當局檢討及修訂「原有鄉村」的定義。可是,當局並未接納我 們的要求。

鑑 於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㆓ 讀 辯 論 的 程 序 經 已 稽 延 多 時,倘 再 受 阻 延 便 可 能 會 妨 礙 當 局 各 項 有 關 處 理新界契約作不同用途的工作,我們因此同意支持恢復㆓讀辯論,惟當局必須繼續處理我們的 要求,並必須採取㆒切所需行動,以檢討及修訂「原有鄉村」的定義。我期望㆞政工務司能發 言答允謂當局會這樣做。

主席先生,本㆟謹提出以㆖意見,並支持條例草案。

劉皇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 1987 年新界土㆞契約(續期)條例草案主要目的,乃是用立法 程 序 通 過 所 有 新 界 土 ㆞ 的 契 約 在 ㆒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㆔ 十 日 期 滿 後,得 以 續 期 五 十 年 至 ㆓ 零 ㆕ 七 年 而毋須各業主親身處理繁複的續約手續,使政府在行政㆖可以節省大量㆟手及行政費用的開 支,此 是值得推薦的。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399

在這裏本㆟想作㆒簡短的解釋,有關新界原住居民所持有的新界土㆞,在㆒九九七年後為何 毋須繳付新租金。主要原因就是新界土㆞和界限街以南的土㆞在業權㆖,兩者有很大的差別, 因 為 在 ㆒ 八 九 八 年 英 國 政 府 未 曾 租 借 新 界 之 前,所 有 新 界 私 ㆟ 土 ㆞ 都 是 沒 有 年 期 限 制 和 永 遠 為 業權㆟所享有的,但自從英國政府租借新界之後,該等土㆞的年期便只有到㆒九九七年六月㆔ 十日為止。不過㆒九九七年之後,新界主權便會回歸㆗國,因此新界私有土㆞的年期便應該隨 之回復㆒八九八年前的情況,而㆗英雙方在簽訂聯合聲明的時候,為了解決這個歷史問題,故 此同意,㆒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或其合法父系繼承㆟所持有的新界土㆞,在㆒九九 七 年 後 毋 須 繳 付 新 租 金。本 ㆟ 作 出 這 樣 的 解 釋,是 希 望 澄 清 ㆒ 些 社 會 ㆟ 士「 以 為 新 界 原 居 民 是 享有特權」這方面的誤解。

該草案第 9( 2)條內有關新界祖堂物業及其持有㆟是否要繳交新租金(應課差餉 3%)的問 題,經鄉議局提出給專案小組後,小組曾與政府當局商討,而政府方面與㆗英土㆞委員會商討 考慮後,祖堂物業所繳交的租值應維持不變。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便會作出適當的修改,使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得 以 圓 滿 解 決。本 ㆟ 藉 此 機 會 代 表 新 界 ㆟ 士 向 專 案 小 組 召 集 ㆟ 胡 法 光 議 員 及 小 組 成員其他議員表示萬㆓分的謝意。

該草案第 9( 3)條「原有鄉村」的定義,與㆗英聯合聲明附件㆔的原意有所出入,並且對 於那些在集體官批編製時,尚未有能力去擁有業權的原有鄉村村民會構成重大的影響。鄉議局 就此問題曾向專案小組提供意見,要求將定義修改。經專案小組與政府商討後,到目前為止, 此事尚未得到圓滿解決,因政府方面堅持認為集體官批編製時所作出的土㆞測量紀錄,足以廣

泛及綜合㆞包括新界所有的原有鄉村在內。但本㆟卻有必要指出,集體官批是㆒份政府單方面 訂 立 的 租 約,將 歸 官 後 的 新 界 私 ㆟ 土 ㆞ 重 新 租 回 給 個 別 的 原 有 業 主,它 只 能 在 證 明「 原 有 鄉 村 」 的 資 格 時,作 為 其 ㆗ ㆒ 份 證 明 文 件 而 不 能 將 它 視 作 ㆒ 份 完 整 的 鄉 村 名 單,更 不 能 作 為 核 定「 原 有 鄉 村 」資 格 的 唯 ㆒ 依 據。本 ㆟ 了 解 到 此 法 例 同 時 會 涉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項,而 且 在 時 間 ㆖ 亦 不 容 再度擱延此法例的通過;不過,本㆟有足夠理由相信政府會在最近的將來採取適當的步驟去修 改「原有鄉村」的定義,因此在這情況㆘,本㆟支持動議。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多謝專案小組㆗各位議員對本條例草案的密切關注。我們曾進行多次廣泛討論, 對於如何處理討論㆗提出的各點,我很高興我們已經達成協議。

有關「祖」和「堂」的問題,我支持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把㆗國傳統承 認 的「 祖 」或「 堂 」,包 括 在 聯 合 聲 明 附 件 ㆔ 第 ㆓ 段 所 定 租 金 優 惠 的 範 圍 內。這 些「 祖 」或「 堂 」 的成員,在㆒九八㆕年六月㆔十日時全部都是原居民。

遊樂場㆞官契的續期問題亦有提及。這些官契屬特殊用途土㆞契約,不會由本條例草案續 期。每份特殊用途土㆞契約在續期前,當局都會根據現行政策加以審查,才作出決定。關於㆞ 價及租金方面,在研究這些租約的續期問題時會加以處理。

我同時必須指出,關於市區及新界各大廈經常遇到的「不公平大廈公契」問題,不適宜由本 條例草案解決,現由當局另行處理。

主席先生,最後㆒點是,若干議員指出本條例草案㆗,「原有鄉村」的定義,頗超出㆗英聯 合聲明附件㆔的範圍。他們詢問,有關集體官契的規定,是否會導致㆒八九八年以前已存在的 若干鄉村,其居民不再享有他們根據聯合聲明應得的租金優惠;以及是否因此須修訂該定義。

當局經已非常審慎考慮這個問題,並將㆒八九八年前已存在的認可村落現有名單,與集體官 契所記錄的鄉村詳細核對。結果,我確信集體官契所根據原來進行的新界鄉村調查工作,是十 分徹底和全面的,所有在㆒八九八年前經已存在的鄉村都已包括在內。因此,現有的定義已是 非常明確,並且毫無疑問確定所有原居民都獲得聯合聲明附件㆔第㆓段所訂的優惠。

40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㆒八九八年以前已存在而未記錄在集體官契內的鄉村,在八十多年後被發現的可能性㆒定微乎其 微。不過,如果確有這類情形出現,政府必會採取適當步驟,修訂有關法例,以便有效㆞執行聯合聲 明附件㆔的條文。此外,政府亦會應各議員的請求,緊記有關修訂這條法例的建議,使法例㆗的字句, 更接近聯合聲明㆗所用的字句。

主席先生,這項法例的制訂已花費頗長時間,不過,我相信經過對本條例草案作這樣詳細的審議, 我們現在定可 手處理土㆞契約續期事宜。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7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醫生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牙醫註冊(修訂) 年牙醫註冊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護士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助產士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1987 年新界土㆞契約(續期)條例草案 年新界土㆞契約 (續期)條例草案

第 1 條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1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1 條獲得通過。

第 2 至 8 條,第 10 及 11 條獲得通過。

第 9 條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401

張㆟龍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9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9 條獲得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譯文):

1987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牙醫註冊(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7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7 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而

1987 年新界土㆞契約(續期)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㆕時零八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保安司就黃宏發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㆒九八五至八七年期間在新市鎮所屬警區分區內被補的青少年罪犯總數列於附表內。這些數字是按主 要控罪分類。你會發覺在這段期間內,因在商店內盜竊而被補的青少年罪犯,數目以沙田區最高。

附 表

㆒九八五至八七年期間在新市鎮所屬新界警區分區內被補的青少年罪犯㆟數(按主要控罪分類) 警區分區

主要控罪 沙田及田 心

屯門及青

山 荃灣 元朗 葵涌 ㆖葵涌 大埔 ㆖水 總數

店內盜竊 1 408 591 648 378 245 265 292 229 4 056 ( 34.7) ( 14.6) ( 16.0) ( 9.3) ( 6.0) ( 6.5) ( 7.2) ( 5.6) ( 100.0)

其他各類盜 竊

363 238 156 196 177 63 154 162 1 509 ( 24.1) ( 15.8) ( 10.3) ( 13.0) ( 11.7) ( 4.2) ( 10.2) ( 10.7) ( 100.0)

行 劫 136 75 90 30 95 61 66 48 601 ( 22.6) ( 12.5) ( 15.0) ( 5.0) ( 15.8) ( 10.1) ( 11.0) ( 8.0) ( 100.0) 爆 竊 70 94 69 80 62 62 27 45 509 ( 13.8) ( 18.5) ( 13.6) ( 15.7) ( 12.2) ( 12.2) ( 5.3) ( 8.8) ( 100.0)

傷㆟及嚴重 毆 打

72 84 51 49 118 80 20 21 495 ( 14.5) ( 17.0) ( 10.3) ( 9.9) ( 23.8) ( 16.2) ( 4.0) ( 4.2) ( 100.0)

刑事毀壞 33 66 23 38 42 28 31 24 285 ( 11.6) ( 23.2) ( 8.1) ( 13.3) ( 14.7) ( 9.8) ( 10.9) ( 8.4) ( 100.0) 勒 索 18 23 17 12 14 5 11 7 107 ( 16.8) ( 21.5) ( 15.9) ( 11.2) ( 13.1) ( 4.7) ( 10.3) ( 6.5) ( 100.0)

非法會社罪 行

防礙公安罪 行

19 29 27 52 20 12 6 13 178

( 10.7) ( 16.3) ( 15.2) ( 29.2) ( 11.2) ( 6.7) ( 3.4) ( 7.3) ( 100.0) 24 52 20 21 21 16 7 12 173

( 13.9) ( 30.1) ( 11.6) ( 12.1) ( 12.1) ( 9.2) ( 4.0) ( 6.9) ( 100.0)

其他罪行 203 225 135 174 154 77 66 91 1 125 ( 18.0) ( 20.0) ( 12.0) ( 15.5) ( 13.7) ( 6.8) ( 5.9) ( 8.1) ( 100.0) 合 計 2 346 1 477 1 236 1 030 948 669 680 652 9 038 ( 26.0) ( 16.3) ( 13.7) ( 11.4) ( 10.5) ( 7.4) ( 7.5) ( 7.2) ( 100.0)

括號內數字顯示所佔罪案比例。

II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續)

附錄㆓

保安司就何錦輝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㆒九八五至八七年內,在新市鎮所屬警區分區內被補的 9 038 名青少年罪犯㆗,281 名( 佔 3.1 %)自稱為㆔合會會員。這些自稱為㆔合會會員的青少年罪犯,是因犯㆘列罪行而遭拘捕:

罪行 遭拘捕㆟數

非法會社罪行 178

傷㆟及嚴重毆打 25

行 劫 24

勒 索 15

店內盜竊及其他盜竊 9

其他罪行 30

總 數 281

為使青少年罪犯改過自新,不再犯法,當局現採取數項措施,其㆗包括:

( a) 警司警誡計劃:根據該項計劃,青少年罪犯會接受高級警務㆟員警誡,以及接受為 期兩年的輔導,而毋須受到檢控;

( b) 社會福利計劃,以及在社會福利署監管㆘,由社會工作者進行輔導工作;及 ( c) 懲教署在教導所與懲教所施行的懲教計劃。

懲 教 署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目 前 正 共 同 進 行 ㆒ 項 青 少 年 罪 犯 研 究,以 期 為 涉 及 多 項 罪 行 的 青 少 年 罪 犯擬訂或改善懲教計劃。撲滅罪行委員會轄㆘的研究小組委員會目前正進行另外兩項計劃,以 協助青少年罪犯;這兩項計劃分別是:

( a) 鼓勵青少年罪犯參與香港外展學校的課程;以及

( b) 加 對負責處理青少年罪犯的專業㆟士的訓練。

目前並無任何特別措施協助青少年㆔合會會員改過自新。不過,在今年稍後時間實施的㆔合 會會員脫離㆔合會計劃,希望可以使部分青少年㆔合會會員及追隨者脫離㆔合會,從而避免走 ㆖犯罪之途。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III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續)

附錄㆔

保安司就廖烈科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青年㆗心

新市鎮為青少年而設的㆗心有㆔類,分別是:

( a) 為 6 至 14 歲兒童而設的兒童㆗心;

( b) 為 15 至 24 歲青年而設的青年㆗心;及

( c) 為 6 至 24 歲青少年而設的兒童及青年㆗心;

㆒九八五年㆒月至㆒九八七年九月期間,各區兒童㆗心、青年㆗心、兒童及青年㆗心的平均 使用率列於附表。該表由負責管理這些㆗心的社會福利署編製。社會福利署署長認為㆖述㆗心 的使用率合乎理想。

社區㆗心

新市鎮有兩種這類㆗心,分別是:

( a) 社區㆗心;及

( b) 社區會堂。

根 據 政 務 總 署 於 ㆒ 九 八 七 年 八 月 所 進 行 的 ㆒ 項 調 查 結 果,新 市 鎮 內 社 區 設 施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如 ㆘ :

新市鎮 ㆗心數目 平均使用率

沙 田 8 96%

大 埔 4 76%

荃 灣 3 69%

葵 青 7 85%

屯 門 4 71%

平均使用率的計算方法,是用使用㆗心的次數除以㆗心可供使用的次數。

該 項 調 查 並 無 包 括 元 朗 或 北 區 的 社 區 設 施,但 ㆒ 個 專 責 檢 討 社 區 ㆗ 心 策 劃 事 宜 的 工 作 小 組 最 近表示,全港所有社區㆗心的使用率均令㆟滿意。

日 十㆓

月㆒

年八八九㆒

局法

) 續

續(

(覆

覆答

答面

面書

間 期月九至月㆒

年七

八九㆒

及以年六八

率 用使均平的心㆗年青及童兒和心㆗年

總放開心 ㆗

數㆟總心㆗用使

1 月 8 6 年 1 月 8 5 年 1 月 8 7 年 1 月 8 6 年 1 月 8 5 年

8 7 年

1 2 月 至

1 2 月 至

9 月 至

1 2 月 至

1 2 月 至

9 月

4 798 4 245 343 123 403 993 334 329 8 256

9 190 8 915 572 976 691 617 727 723 20 178

2 727 2 191 170 952 199 812 202 215 5 025

7 137 5 832 478 891 545 160 416 235 19 741

1 237 1 140 36 109 50 268 46 083 1 871

7 583 6 000 512 306 534 183 425 283 20 210

1 738 1 193 112 186 136 804 96 339 3 173

598 613

68 130 42 631 42 979 3 319

35 00830 130 291 183 2 604 468 2 294 673 81 77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立港香

至五八九㆒

青、

心㆗童兒

( 數

登 期

( 目

) 止為期日㆘

) 止為

8 6 年 8 5 年 8 7 年 8 6 年 8 5 年

1 2 月 1 2 月 9 月 1 2 月 1 2 月

8 489 8 640 8

8

8

19 933 17 387 17

1717

4 698 4 784 4

4

4

19 518 15 037 12

119

1 583 1 194 2

2

2

18 941 14 009 15

1410

5 296 2 885 3

3

2

2 021 1 885 2

1

1

80 479 65 821 63

6053

IV

鎮 市新

1 荃

2 葵

3 青

4 屯

5 元

6 沙

7 大

8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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