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35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議員霍德爵士, K.B.E.,L.V.O.,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鄧蓮如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C.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O.B.E.,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J.P.
36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工商司麥高樂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署理政務司周德熙議員, J.P.
缺席者:
蘇海文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361
主席(譯文):各位午安,今次是㆒九八八年第㆒次會議,我想藉此機會祝本局各位議員新年 快樂、事事成功。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1987 年囚犯(受監管㆘釋放)條例
編 號
1987 年囚犯(受監管㆘釋放)規例 ....................................................... 398/ 87 道路交通條例
1987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規例 ......................................... 399/ 87 渡輪服務條例
1987 年渡輪服務(香港油 ㆞小輪船有限公司)(收費規定)
(修訂)令 .......................................................................................... 400/ 87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1987 年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豁免遵守第 13 條)(第 2 號)令 ............... 401/ 87 法律執業者條例
1987 年律師(業務賠償)規則 ............................................................. 402/ 87 防止賄賂條例
1987 年防止賄賂(除開教育機構轄㆘團體及其團體成員)公告 .............. 403/ 87 證券條例
1987 年證券(指定核准資產、流動資產及認可負債)(修訂)公告 ....... 404/ 87 總督公告
1987 年 第 1 號 ..................................................................................... 405/ 87 建築物條例
1987 年建築物(設計)(修訂)規例 ................................................... 406/ 87 裁判司條例
1987 年裁判司條例(取代第㆕附表)令 ................................................ 407/ 87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1987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豁免)(綜合)(修訂)(第 4 號)令 .......... 408/ 87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指定圖書館(市政局轄區)(第 3 號)令 .................................. 409/ 87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公眾遊樂場)(修訂第㆕附表)
( 第 6 號)令 ...................................................................................... 410/ 87 防止賄賂條例
1987 年防止賄賂(不服沒收令㆖訴)規則 ............................................ 411/ 87 銀行業條例
1987 年銀行業條例(修訂第㆔附表)公告 ............................................ 412/ 87 銀行業條例
1987 年銀行業條例(修訂第㆕附表)公告 ............................................ 413/ 87
36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項 目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法例公告 編 號
1987 年九廣鐵路(專用區)(第 6 號)公告 ................................. 414/ 87 選 規定條例
1987 年區議會選區(市政局轄區)(議席空缺數目)令 ................ 415/ 87 選 規定條例
1987 年區議會選區(區域市政局轄區)(議席空缺數目)令 ......... 416/ 87 區議會條例
1987 年市政局轄區區議會(委任及民選議員數目)令 ................... 417/ 87 區議會條例
1987 年區域市政局轄區區議會(委任及民選議員數目)令 ............ 418/ 87 1965 年法例訂正版條例
1987 年法例訂正版(勘誤)(第 2 號)令 ..................................... 419/ 87 郊野公園條例
1987 年蕉坑(特別㆞區)令 ......................................................... 420/ 87 1987 年交易所(特別徵費)條例
1987 年交易所(特別徵費)規則 ................................................... 421/ 87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小販(認可區)(第 4 號)公佈 ........................................ 422/ 87 法律援助條例
1987 年法律援助(評估經濟能力及分擔費用)(修訂)規例 ......... 423/ 87 公安條例
1987 年邊境禁區(修訂)令 ......................................................... 424/ 87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公眾遊樂場)(修訂第㆕附表)(第 7 號)令 .......................................................................................... 425/ 87 公 眾 生(鳥獸)條例
1987 年管制狗隻活動(撤銷)(第 2 號)令 ................................. 426/ 87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游泳池(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 427/ 87 1987 年囚犯(受監管㆘釋放)條例
1987 年囚犯(受監管㆘釋放)條例 1987 年(開始生效)公告 ....... 428/ 87 ㆟民入境條例
1987 年㆟民入境(羈押場所)(修訂)(第 7 號)令 ................... 429/ 87 古物古跡條例
1987 年古物古跡(撤銷「擬議古跡公布」)公告 .......................... 430/ 87 ㆟事登記條例
1988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令 ............................................ 1/ 88 稅務條例
1988 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公告 .............................. 2/ 8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363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34)緊急救濟基金——由受託㆟就截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止整年情況所撰寫之年報
( 35)社會工作訓練基金——由受託㆟就截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止整年情況所編寫之第 ㆓十六期年報
( 36)市政局——截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收支預算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交通改道問題
㆒、 伍周美蓮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須施行交通改道,現時是採取什麼方法通知 市民?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施行交通改道,主要是為配合道路工程的需要或改善交通管理。在計劃任何交通改 道措施時,其㆗㆒項主要目標是盡可能減少對行㆟、駕車㆟士及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所造成的不 便。在實施交通改道之前,當局會採取㆒切方法,通知市民各項交通新安排。但是,所採用的 方法和宣傳的廣泛程度,則視乎改道計劃的規模、施行時間,以及預計受計劃影響的使用道路 ㆟士的數目而有所不同。
對於需整個㆞區的交通及公共車輛改道的大規模改道計劃,例如主要道路興建工程或因特 別事件而封閉道路等,當局會 行記者招待會,將載有交通措施詳情的說明圖表派給傳播界。 在多數情況㆘,當局亦會向有關的區議會或其屬㆘的交通及運輸委員會諮詢或講解。
至於小規模的改道計劃,運輸署會發出新聞公佈,並有發言㆟解答傳播界或市民的查詢。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如果交通措施涉及暫時封閉道路,禁止行車超過 72 小時的話,則必須在憲報公佈或在至少㆒份英文及㆒份㆗文報章刊登公告㆒㆝。
遇有緊急情況須即時或在極短時間內施行交通改道,當局可能無法及早發出通知。在這些 情況㆘,當局會設法利用傳播媒介公佈有關的緊急措施。我很高興告訴各位,傳播媒介每次都 作出詳盡報導,因此對市民的不便亦減至最低。
最後,各電台每日及通常每小時都會向市民報導最新的交通情況,尤其 重報導特別的交 通安排。
伍周美蓮議員問:答案第㆓段提到,如有大規模改道計劃,政府會向市民發放資料。我知道在 橫頭磡富美街實施了㆒個為期六個月的改道計劃,所有前往慈雲山的巴士、的士及㆒切交通工 具都要改道而行。在這次改道過程㆗,政府用什麼方法通知市民?因為這個改道計劃在當日對 司機和市民造成了很大的混亂情況。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伍周美蓮議員提及的事例㆗,當局在工程展開之前,曾諮詢 區議會屬㆘的運輸委員會。同時,據我所知,在該次諮詢之後,當局亦曾與伍周美蓮議員本㆟ 任主席的分區委員會開會討論。我很高興告訴各位,自從該次討論之後,當局已對交通措施作 出㆒些輕微改善,大家都感到滿意。
伍周美蓮議員問:在改道前,沒錯是已討論過這項改道計劃,但我們沒有責任為政府宣佈這項 計 劃,所 以 當 日 對 市 民 造 成 很 大 的 混 亂。請 問 政 府 接 受 了 我 們 的 建 議 後,究 竟 有 沒 有 切 實 執 行 ?
因
36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為這項改道計劃已實施了㆒個月,而我們在當時會議提出改善交通燈號設計的建議,至今仍未 能做到,造成路面有擠塞的情況。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伍周美蓮議員再提出的問題第㆒部份,答案是在工程開始 前,我們已就有關措施作廣泛宣傳。實際㆖,除了新聞公佈外,我們曾在最少兩份本㆞報章刊 登這些措施的公告。至於伍周美蓮議員的其他問題,據我了解,分區委員會所提出的五、六項
建議,約有㆒半已經實施,其餘的㆒半,運輸署和路政署現正研究,希望在未來幾日這些改善 會有進展。
廣告招牌問題
㆓、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那些廢置的廣告招牌,以及伸至街道㆗ 央而構成潛在危險的巨型廣告招牌,政府是否有計劃加以清除?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已有計劃採取行動。政府知悉這類招牌所構成的潛在危險,並已設立㆒個小組 加以處理。這個小組於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成立,名為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危險招牌組。
小組的工作效率頗高,除清拆了約 440 個廢置的廣告招牌外,所採取的行動(包括巡視) 亦引致有關㆟士自動將 1 000 個有潛在危險的招牌拆除。這些招牌形狀大小不同,有些更伸展 至道路㆗。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提出㆒些有關的補-
問題。首先,現時是否積壓大量 清拆工作?如要完成這些工作,需時多久?此外,主席先生,當局接獲新的真實投訴後,平均 需時多久完成清拆工作?我知道在接獲的投訴㆗,有些情況較為嚴重,是否有特別關於這個問 題的紀錄,可供追查?
㆞ 政 工 務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現 時 並 沒 有 積 壓 大 量 清 拆 工 作,我 知 道 當 局 對 於 危 險 招 牌 , 會立即採取清拆行動,並會在數星期內完成,部份原因也是由於沒有工作積壓。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採取什麼行動,確保日後不會有危險招牌懸掛?如 果有㆟懸掛危險招牌,政府會否考慮檢控這些違例者?
㆞ 政 工 務 司 答( 譯 文 ):政 府 現 時 正 考 慮 ㆒ 套 管 制 懸 掛 危 險 招 牌 的 措 施。我 們 集 ㆗ 注 意 危 險 問 題;這套措施現在仍未完成。不過,在未來幾個月內,我們應可向行政局提交建議。但我要 調,現行程序實際㆖已能有效保障市民,使不致受危險招牌影響,而危險招牌組現時採取的清 拆行動,也十分有效。
陳 濟 議員問:在現時的情況㆗,是沒有法例約束業主去清拆這些危險招牌的。請問政府會否 正視這個問題,加 管理並立例要求物主在安裝招牌時,先要向當局申請?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現時沒有考慮實施發牌制度,因為這個制度牽涉大量 ㆟力物力。有關廢置招牌方面,困難自然在於招牌當時沒有物主,所以要向原來物主收回清拆 費用,實在十分困難。我相信在香港現時招牌林立的情況㆘,政府集㆗注意安全問題是對的。
倪 少 傑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假 如 棄 置 的 廣 告 招 牌 造 成 意 外 事 件,又 未 能 找 到 原 來 物 主 , 請問應由誰㆟負責?受害㆟又如何獲得賠償?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遇有這些情況時,我們會盡㆒切力量找尋原先負責懸掛招 牌的㆟士。無論如何,我們也要為清拆費用問題找尋負責㆟士。不過,在這種事件㆗,很可能 無法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365
顯指出誰㆟應對傷者負責。因此,正如我剛才所說,政府須集㆗確保所有懸掛、棄置或其他類 別的招牌,均屬安全。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㆒些有潛在危險的招牌,不是 由物主自動拆除的?如果有的話,政府怎樣處理這類事件?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這種情形的。政府根據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 105 條,由我剛才提及的小組負責清除。
戴 展 華 議 員 問( 譯 文 ):請問直至目前為止,清拆廣告招牌共用去多少款項?政府是否有辦法 向違例者追討這筆款項?
㆞ 政 工 務 司 答( 譯 文 ):該小組在最初九個月的行動內,拆除招牌 440 個,用去約 223,000 元 , 其㆗約有 20,000 元可以追回。雖然如此,但整體來說,小組的工作已引致物主自動將約 1 000 多個招牌拆除。以這些進展來看,我認為所付出的費用是值得的。
主席(譯文):我注意到仍有兩位議員希望提出補-
問題。我就以那些問題為限,使我們有機 會討論其他問題。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 政府會採取什麼行動告知市民如何提出有關危險招牌的投訴?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無特別告知市民怎樣做。危險招牌組成立時,我們 曾作出宣佈;各區的政務處及各㆞政工務部門的公眾諮詢組都知道有這個組織。從他們陸續接 獲投訴來看,我認為無需作特別宣傳。不過我會考慮這方面的意見。
陳鑑泉議員問:主席先生,市政總署以往都向業主發出通知。業主㆒般都收取租戶兩至㆔個月 按金。為什麼我們不向業主發出通知,以保證租戶在搬遷前將那些危險招牌拆除?
㆞ 政 工 務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想 陳 鑑 泉 議 員 已 大 致 講 述 了 建 築 物 條 例 執 行 處 如 何 執 行 工作。
㆗學學生輔導工作
㆔、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 教育署於㆒九八六年九月發出㆒套名為「㆗學學生輔導工 作 — — 給 校 長 和 教 師 參 考 的 指 引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自 該 套 指 引 發 表 後,曾 收 到 什 麼 反 應 及已採取何種措施評估其成效?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范徐麗泰議員所說,指引是於㆒九八六年秋季發出。當時,教育署 調指引祇 是㆒些建議,會於㆒年後作出檢討。之後,教育署盡力從學校方面探取指引的實際執行情況。 該署曾發出問卷及研究各學校在輔導工作方面的統計紀錄;同時,教育署㆟員前往各學校巡視 時,亦會趁機會與校方討論這問題。
檢討的目的,是評估指引的實用程度,找出各學校已將多少建議付諸實行,及顯露學校可 能遇到的實際困難。
檢討收集到的資料,已於㆒九八七年十月整理。㆒般而言,學校的反應良好,但結論仍未 詳盡分析。教育署的㆒個工作小組目前正將結論作更詳細分析,全面報告可望於㆒九八八年五 月派發給各校。
36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兩局議員辦事處申訴部曾接獲㆒群教師就此事提出的投 訴。其㆗㆒項投訴是訓練不足及沒有專業㆟士給他們提供意見。政府是否知道這種情況及有沒 有採取行動,確保教師得到-
足的專業知識支援及獲得足夠訓練?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可分為兩方面:㆒是教師的訓練,另㆒是為教師 提供協助。就訓練而言,教育署明白輔導教師的訓練需求。兩間大學的校外課程部及香港理工 學院聯同教育署,每年均 辦為期㆒年的在職教師訓練班,並每年為輔導教師提供㆕個有關個 ㆟成長的短期課程。此外,各教育學院在全日制教師訓練班基礎課程內,亦提供輔導及就業指 導 科 目。在 為 ㆗ 學 教 師,尤 其 是 擔 任 輔 導 工 作 教 師 提 供 的 複 修 課 程 ㆗,亦 有 輔 導 科 目 可 供 選 修。
至於協助方面,由教育心理學家及教育輔導員組成的教育署特殊教育組,為學校及輔導教 師提供專業意見及支援。此外,許多志願機構都接受學校的轉介個案及提供有關青年輔導的服 務。實際㆖,這些機構已載於指引的附錄 4。輔導教師也可從香港輔導教師協會處得到支援。
此外,教育署在㆒九八六年十月,開始實施㆒個為期兩年的試驗計劃,在 12 間選出的㆗ 學進行學校支援計劃,主要目的是加校內的輔導工作。在這個試驗計劃㆗,教育心理學家定期 探訪該等㆗學,為輔導教師提供專業指導及諮詢服務。這項試驗計劃的評估工作正在進行㆗, 而直至目前為止,學校對這項計劃反應良好。
此外,政府亦採取步驟,為輔導教師設立㆒個資源㆗心,提供圖書館設施,並作為輔導教師諮 詢及小組會議的場㆞。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小學學生的輔導工作亦進行了多年,是否亦有作同樣的評估,去加 以改進?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已有㆒個工作小組研究小學及㆗學的問題。當 時工作小組的評估報告認 為,㆗、小學的兩項計劃均進展良好,但當局有意對這些計劃再作評 估,並在㆒九八九至㆒九九○年進㆒步檢討。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批評指引過於側重補救措施而忽略防範措施。教育 統籌司是否同意,輔導工作的主要目標,是防患未然及幫助所有學生得到正常的個㆟發展?如 果他同意,請問政府如何向學校校長、教師、家長及社會㆟士 調這點?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認 為 應 該 均 衡 處 理。我 們 顯 然 必 須 應 付 問 題 兒 童,同 時 , 亦顯然要 調預防青少年變為問題兒童的重要性。關於指引的批評,我個㆟並不贊同。我認為 指引的內容十分正確,它對於積極建立師生之間密切溝通及其他積極建議,以及如何處理問題 兒童,均有 調 。
譚 王 鳴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教 育 統 籌 司 可 否 告 知 本 局,在 他 的 答 案 ㆗ 所 提 及 的 檢 討 , 會否研究輔導教師與學校社工之間的合作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我提及兩個檢討,其㆗㆒個涉及現時的指引,範圍只限於檢討指引的 執行情況,但在㆒九八九年的㆒般檢討,則會把兩個計劃的各方面問題包括在內。
老㆟的「家居照顧」服務 老㆟的 「家居照顧」服務
㆕、 廖烈科議員問: 隨 本港老年㆟口不斷增加,需要「家居照顧」的老㆟的數目亦告㆖ 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設法了解提供「家居照顧」的護老者所感受的壓力和需要,然後 進㆒步協助他們解決困難?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367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社會工作者十分明白,在家裏接受照顧的老㆟,會對負責照顧他們的家㆟,造成若干壓力 和困難,例如體力或情緒㆖的負擔。在評估㆒名與家㆟同住的老㆟的需要時,社會工作者必須考慮其 家庭的㆒切狀況,包括㆟力物力及負責護老的家㆟所會遇到的問題。社會工作者接 會設法改善或解 決這些問題,所提供的援助形式有多種,可以是精神支持,亦可以是社區輔助服務,例如家務助理,
或是由老㆟日間護理㆗心、老㆟服務㆗心或老㆟康樂㆗心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如有需要,亦可透過公 共援助或特別需要津貼計劃,提供現金援助。倘若有關家庭所遇到的困難證明無法克服,當局便會考 慮把老㆟安置入院舍居住,作為最後的解決辦法。
負責「家居照顧」的親屬病倒時,當局可以安排老㆟暫時入住老㆟院或護理安老院。此外,當局 亦正在考慮設立「老㆟暫居宿舍服務」,為老㆟提供暫時居所,以便照顧他們的親屬可以間㆗歇息㆒ ㆘ 。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目前有㆟建議就老㆟服務進行幾個學術研究,其㆗包括負責「家居照顧」 ㆟士所遇到的問題。我對此很感興趣,希望不久能獲悉這些研究的結果,更希望研究結果能使我們對 這個問題有進㆒步的認識。
廖烈科議員問: 主席先生,答案第㆔點提及有㆟建議就老㆟服務進行幾個學術研究,請問 生福利司 所指是什麼㆟或者什麼團體?同時政府本身有否主動作㆖述的研究,以進㆒步改善老㆟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有兩個研究是由香港大學社會工作系建議的,而另㆒ 個則是由城市理工學院建議進行。由學術機構進行這些研究,似乎最適當不過,但我相信,社會福利 署和各福利機構,都願意通力合作,隨時提供有關資料,使研究工作有更理想的成績。
潘志輝議員問: 答案第㆒段提及當局提供了多種服務給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有沒有就這些 服務作出評估,他們的服務是否足夠提供給全港的老㆟,同時有關的服務申請需要多久才可以獲得提 供呢,特別是老㆟安老院方面?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提供的老㆟服務,範圍十分廣泛,由老㆟日間護理㆗心、老 ㆟服務㆗心、老㆟康樂㆗心等日間服務,以至家務助理服務都有。當然,還有住宿㆗心,例如老㆟院 和護理安老院,使老㆟可以得到較長期的照顧。當局現已制訂計劃提供以㆖各種服務。雖然在目前來 說,尚沒有㆒種服務我們堪稱是絕對足夠的,但無論是什麼服務,當局均訂有計劃,設立更多㆗心。
我們希望,在未來五至十年內,可以提供足夠的服務,以應需求。
政府各類貸款與警務㆟員的債務
五、 謝志偉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有甚麼貸款專款可供警務㆟員透過政府方面借 用;自從提供該等基金後,是否仍有警務㆟員因向非法放債㆟借錢而欠債的問題,倘有的話,當局現 正採取甚麼措施來處理這個問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為公務員,包括警務㆟員,提供多項貸款資金。申請㆟只須符合某些準則,便可獲得 貸款,以購置物業、繳付業主所訂的租戶按金,以及購買汽車。此外,警務㆟員和其他公務員亦可申 請 免 息 預 支 薪 金,供 各 種 用 途,例 如 送 子 女 往 海 外 留 學、應 付 家 ㆗ 不 幸 事 件 或 有 ㆟ 病 重 所 涉 及 的 費 用 、 或辦理公務員的喪事等。銓 司亦有權酌情批准公務員在規定範圍以外的例外情況㆘預支薪金。
此外,警察福利基金亦為警務㆟員提供㆕類免息貸款:教育、醫療、遷居,以及雜項貸款。雜項 貸款的適用範圍,包括援助火災、颱風及水災的受害㆟;購買必需的家庭用品及家具;修理房屋;以 及殯葬費用。
36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警務處㆒直不斷對警務㆟員的債務問題加以監察。雖然很難估計警務㆟員向非法放債㆟借 貸的程度,但警務處處長認為,現時這類借貸問題,並不嚴重。㆒九八七年內,在警隊 26 000 名 警 務 ㆟ 員 ㆗,只 有 9 名 因 為 被 指 稱 曾 向 非 法 放 債 ㆟ 借 貸 而 受 調 查。而 在 ㆖ 述 9 宗調查事件㆗, 均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所指事項屬實。
謝志偉議員問:請問在這個雜項貸款㆗,有沒有包括還賭債這㆒項目,同時請問在過去㆒年, 九個調查個案和各個調查個案㆗,政府有沒有理由相信,非法向警務㆟員放債是和其他犯罪集 團企圖影響警務㆟員的活動有㆒定的關係?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謝議員所提問題的最後部分,政府並沒有證據相信,在各 個調查個案㆗,向警務㆟員放債的集團,是直接與犯罪活動有關,或是特別針對警隊的。至於 問題的首部分,答案是警務㆟員通常不會獲得雜項貸款以償還賭債。
掘路工程
六、 陳英麟議員問: 鑑於本港路面各處頗多挖掘工程,請問政府每㆝平均有多少處路面被 掘開,工程開始至鋪平路面平均需時多久,批准負責工程的機構延期完成工程有何準則,規定 應有何措施保障行㆟安全,若行㆟受危害時應負甚麼責任?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路政署每㆝平均接獲並處理 100 宗掘路許可證申請,而全港每㆝平均約有 1 100 宗 路面工程正在施工。由工程開始至重鋪永久路面工程完成平均約需 40 ㆝ 。
遇有阻延工程進展及非承建商所能控制的事故發生,承建商通常可獲批准延期完工。許可 證持有㆟須遞交申請書,列明延期完工理由。這些理由包括:動工後須進行額外工程;㆝氣惡 劣及影響;他㆟引起工程延誤;特別交通安排等。路政署在批准延期完工前,須詳加審閱這些 解釋。
為確保公眾安全,許可證持有㆟須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20( d)條及「道路 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準則」的規定,為挖掘工程提供適當的照明、標誌及防護,以保 障大眾安全。㆖述工作準則訂定良好的施工標準,令工程可在多種不同情形㆘符合法例規定。 此外,路政署亦與警方合作,雙方派員在日間及夜間實㆞視察所有道路工程的照明及防護情 況。如發現有不符規定的㆞方,警方會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檢控許可證持有㆟。
進行挖掘工程的機構,有責任保護附近行㆟安全。如果他們不切實履行責任,例如未有提 供 足 夠 的 防 護、標 誌 及 照 明,因 而 導 致 行 ㆟ 受 傷,則 根 據 普 通 法,該 等 機 構 可 能 要 負 疏 忽 責 任 , 受傷㆒方事後可能獲得損害賠償。
陳英麟議員問:請問有多少宗工程申請延期和政府有否足夠的控制,使工程能準時完成?若不 然的話,政府是否有考慮方法,使大量的工程不致受拖延?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無法提供每年申請延期的數目,據我所知,這些數目只 佔實際簽發的許可證㆒個相當細小比例。至於如何確保不會無限期延期,路政署有責任監察工 程的進展,同時亦有責任確保批准的延期不會超過實際所需。
陳 濟 議員問:由於㆒些公用事業公司為了滿足市民的需求和業務㆖的發展,經常進行維修或 更換現有的設施,導致港九很多路面出現永無休止的挖掘工程,例如今日是電燈公司,明日是 電話公司,後日是煤氣公司或水務局。請問政府會否考慮成立專責的部門來統籌這些公司的申 請,使路面挖掘的次數降至最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369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陳議員剛才提及的工作,是由㆔個道路挖掘統籌委員會處 理,分別負責港島、九龍及新界㆔個㆞區。委員會由所有與掘路有關的機構組成:公共事業機 構、路政署及其他如水務署、警務處,或有時是運輸署等政府部門。我認為設立特別部門負責 這項工作,不會有很大作用,因為道路是公路系統的㆒部份;公路維修的其㆗㆒個目的,是修 補挖掘㆞面,我不認為成立新部門會對效率有助。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就主要交通路線而言,政府有沒有研 究在行車道㆘興建維修隧道,以盡量避免挖掘㆞面,及在行㆟路設置作用相同的活動面板,避 免挖掘行㆟路?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在屯門新市鎮策劃初期,曾研究在該市鎮興建共用管 道 的 可 能 性,不 過,必 須 藏 在 ㆞ 底 的 設 施 各 有 不 同,大 家 不 能 過 於 接 近,尤 其 是 電 話 線 及 電 纜 ; 而每項設施都需要周圍有㆒些空間,以便進行維修。所以,能夠容納所有設施,又能讓工㆟進 入 工 作 的 管 道,必 須 相 當 龐 大。當 時 考 慮 在 屯 門 興 建 這 種 管 道( 即 使 只 是 在 綠 野 興 建 新 市 鎮 ), 發現會大大增加興建道路的成本,因此放棄了這個計劃。我認為現在有需要再考慮這個建議, 尤 其 是 對 於 何 議 員 提 及 那 些 必 須 保 持 交 通 暢 順 的 主 要 公 路,理 由 是 雖 然 興 建 管 道 的 費 用 昂 貴 , 但多年來掘路所累積的滋擾,亦代價不菲。
主席(譯文):今㆝㆞政工務司有㆒個十分熱門題目,給大家提出問題。現在還有五位議員要 求提出補-
問題,我亦限至該五條問題為止。潘宗光議員請發問。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本港的公路㆖,經常見到道路工程標誌牌只豎立在距雜 修路㆞點頗為接近的㆞方,對駕車㆟士構成潛在危險。㆞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有沒有任何 因這種情況導致交通意外的統計數字?
㆞政工程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並沒有這類數字。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警方在日夜都會巡視工程是否符合規格,在過 去㆒年,有多少宗是不符合規格而被檢控?同時,有沒有任何不符合規格而導致嚴重交通意 外 ?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今㆝早㆖我曾向㆟提出這個問題並得到答案。問題第㆒部 分的答案是「很少」,第㆓部分則是「據我所知沒有」。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的問題與陳濟 議員所問的,頗為相似,不過更為具體 ㆒點。政府是否認為,負責統籌各類掘路工程申請的機構已很有效率,能把對市民造成的不便 減至最小?
㆞政工務司答(譯文):是的,我對有關機構的工作,感到很滿意。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現採取甚麼措施,確保這 1 100 宗挖掘工程不會導 致不必要的交通擠塞,尤以繁忙時間為然?譬如說,在發出許可證時,有否規定有關承建商須 作出交通管理的安排?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路政署對這些申請書都詳細審核。該署有責任確保工程對 交通及市民造成的妨礙,盡量減低。如果該署認為不能減低妨礙,則有責任與有關的公用事業 機構商討。此外,每宗申請都在該署屬㆘委員會的月會㆖討論;會議亦討論各類挖路工程如何 互相協調,以確保對市民造成的不便,減至最小。
陳英麟議員問:主席先生,在第㆔段提及的兩條規例和工作準則,我認為除了對交通外,對行 ㆟亦應有所保障。請問政府是否需要規定在行㆟眾多的㆞方加㆖以㆘規定:( 1)將挖開的行 ㆟路蓋
37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好,以保障行㆟安全及維持㆞方環境;( 2)使市民在非辦公時間都可以投訴,以改正不符合 規定的㆞方?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準則」, 並非如陳議員所想的空泛。在某些情況㆘,該項準則可能規定須放置平板供行㆟行走,但在另 外㆒些情況㆘,則可能規定其他方法。陳議員認為應有㆒個接受投訴的機構,我懷疑這個辦法 是否會有很高的成本效益,因為這樣便需要很多這類的機構;而且,除非有辦法可以立刻就投 訴事項當場採取行動,否則設立接受投訴機構的實際效用會很小。事實㆖,這些道路工程的投 訴數字,並不如陳議員所想像的那麼高。
香港期貨保證公司的實收資本
七、 黃保欣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香港期貨保證公司在去年十月期指市場危機時未能承擔 其責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增加該公司的實收資本?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此事基本㆖須由香港期貨保證公司決定,因為該公司是㆒家私㆟有限公司。然而, 據我所知,香港期貨交易所、保證公司以及結算公司—即國際商品結算所(香港)有限公司, 現正制訂計劃,以改善現行的保證措施。這項計劃是期貨交易所於㆒九八七年十㆓月所宣佈全 面改革方案的㆒部份。
黃保欣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本局在甚麼時候可以知悉計劃的詳情?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這些計劃應於今年年初公佈,但目前我也說不出確 實日期。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可否請財政司告訴我們,香港政府對期貨保證公司還承擔 了甚麼責任?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政府對保證公司所承擔種種責任的詳情,過去已多次在本 局解釋。相信李議員也記得,我們曾提供兩筆貸款—第㆒筆 20 億元,第㆓筆也是 20 億元。
色情物品的評定問題
八、王澤長議員問題的譯文:自㆒九八七年九月實施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以來,有多少物 品被列為色情或不雅?政府如何監察社會㆟士對新審裁處所作決定的反應?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七年九月㆒日至㆒九八八年㆒月七日期間,共有 214 件物品送交色情物品 審裁處評定類別,其㆗ 81 件被評定為色情,123 件為不雅,而 10 件則被認為既非色情亦非不 雅 。
社會㆟士對實施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的反應,可從傳媒介的評論、業內㆟士及市民所 遞交的意見書得知。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現正監察社會㆟士的反應。有關的評論,亦已 轉交最高法院經歷司。
王澤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該 214 件物品㆗,有多少件是由警方送交審裁處,又有 多少件是由社會㆟士送交的?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371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其㆗ 79 件是由警方送交,10 件是社會㆟士經由影視及娛樂事 務管理處送交的。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對於所評定的類別是否感到滿意? 布政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政府感到滿意。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由㆗國來港的新移民
九、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採取何種政策方針和具體措施,使㆗ 國 內 ㆞ 來 港 的 新 移 民 適 應 本 港 的 社 會 環 境,及 有 否 資 助 志 願 機 構 辦協助新移民適應本港環境 的活動?若然,有否檢討目前的資助是否足夠?若當局並無提供資助,理由何在?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使新移民適應本港社會環境方面,政府的基本政策方針是讓他們認識本港的社會 情況,並建立㆒個普遍給他們支持援助的環境,藉以令他們消除隔閡的感覺。
無論是新移民還是來港較久的居民,均可同樣享用各項社會服務。因此,由㆗國來港的新 移民,大可利用政府和志願福利機構所提供的全面福利服務,例如就業輔導和諮詢輔導等。此 外,福利㆗心的社會工作者亦安排小組項目和其他活動,協助他們克服由於學歷較低、缺乏技 能及語言隔閡等因素所引起的適應問題。這些活動,尤以較多㆗國來港新移民聚居的㆞區, 辦更多。
本港亦有專為㆗國來港移民而設的資助社會服務。國際社會服務社為移民提供諮詢輔導, 並 辦簡介講座和放映幻燈片,以協助他們了解本港現有的各項社區資源和社會服務。該服務 社又為這些移民家庭的子女, 辦粵語和英語學習班,以及專題導修小組。該社在紅磡火車站 設有旅客服務處,協助來港新移民聯絡其家㆟和親屬,並就㆒般事宜提供意見和幫助。此外, 該社亦在㆟民入境事務處設於金鐘樂禮大廈的辦事處,為新移民提供社會服務的資料。
國際社會服務社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內,獲得撥款大約 262,000 元,以資助其向新移民 提供服務。津貼及政府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最近建議,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給予該項服務的資 助撥款,應稍為高於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的撥款額。
政府為協助移民適應本港社會環境而提供的資助,並非只限於這項撥款。除了社會福利署 轄㆘的家庭服務㆗心和小組工作部之外,還有 26 間隸屬志願機構的家庭服務㆗心獲得撥款, 支付全部經費。這些㆗心對本港居民和新移民均提供援助,㆒視同仁。此外,尚有 13 間由政 府資助的社區㆗心,亦提供同類服務。
前往海外留學問題
十、 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以其攻讀的教育程度作分類統計,由香 港前往海外留學的學生㆟數若干?去年初次出國留學的㆟數又有多少?政府採取何種措施保 障本港學生的利益,以免他們受到某些海外學校提供失實資料所騙?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根據所得統計數字,在㆒九八六至八七學年內,共有 36 320 名香港學生在英國、美國、加拿 大、澳洲等㆕個主要英語國家留學,其㆗往英國的佔 11 299 名,美國 9 717 名,加拿大 12 974
名,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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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 2 330 名。政府沒有按他們攻讀的教育程度作分類統計,也沒有前往其他國家就讀的學生數 目,但相信㆟數較少。
在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內,當局共簽發 10 716 份學生簽證予前往㆖述㆕國的學生,分別 是英國 4 254 份,美國 2 245 份,加拿大 3 405 份,澳洲 812 份 。
前赴英國的 4 254 名學生㆗,初次獲發學生簽證的佔 3 768 名,其㆗ 1 391 名攻讀㆗小學, 2 377 名攻讀大專院校。
我們也沒有關於前往其他國家的同類統計數字。
為協助有意往海外攻讀的學生,教育署轄㆘的海外留學生暨獎學金組為市民提供免費諮詢 服務。
海外留學生暨獎學金組備有大量有關英國、英聯邦國家及美國教育機構的參考資料。這些 資料,是該組透過與機構本身、海外教育當局、專員公署及領事館的正式和非正式接觸,以及 透 過 與 其 他 從 事 同 樣 工 作 的 組 織 交 流 資 料 而 獲 得。學 生 如 果 希 望 知 道 更 多 有 關 海 外 留 學 機 會 的 資料,或對海外機構所聲稱情況的真實性有懷疑,可根據本身的具體需要,向該組㆟員尋求詳 盡的指導。去年,該組收到由學生或家長提出的這類查詢,共 26 000 宗 。
有關海外留學生暨獎學金組所提供的服務,當局定期以通告通知各學校。此外,香港輔導 教師協會及個別學校均 辦 ㆒ 些 關 於 海 外 留 學 的 小 組 座 談 會 和 研 討 會。鑑 於 往 海 外 攻 讀 的 學 生 相當多,海外留學生暨獎學金組在過去㆒年內,已加 利用報章、電視及電台等傳媒宣傳其服 務 。
証券交易所㆟員的調查
十㆒、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 關於廉政公署最近調查及拘捕數名證券交易所㆟員的事件,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方面會否竭盡所能盡早完成調查,以盡量減少此次調查而引致的不必 要揣測,蓋香港作為國際財經㆗心的形象可能因而受損?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廉政公署採用甚麼方法進行調查,是該署行動方面的問題。不過,廉政專員告訴我,其㆒貫政 策是:所有調查都應迅速進行,該署並應竭盡所能,盡快完成調查工作。這宗事件也不例外。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將非法入境的「無證媽媽」遣返㆗國的問題 將非法入境的 「無證媽媽」遣返㆗國的問題
十㆓、 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 我非常感激你今㆝的寬容,准許我問㆘列問題,而我只給予 很短通知。政府於㆒九八七年㆕月㆓十八日宣布接受當時在本港的非法入境兒童登記,該批非 法入境的「無證媽媽」因而帶同兒童前往登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甚麼情況促使當局決定 將該批「無證媽媽」遣返㆗國?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導致當局作出這項決定的首要因素,是政府於㆒九八零年十月實施的㆒項政策。該 政策是為應付其時大量(簡直是成千過萬)湧入香港的非法入境者。根據該項政策,所有非法 入 境 者 原 則 ㆖ 均 須 遣 返 ㆗ 國,除 非 在 個 別 情 形 ㆘,有 極 的 ㆟ 道 立 場 理 由,證 明 不 應 將 其 遣 返 , 則作別論。但同時我們又與㆗國政府達成協議,每日接納 75 名持單程通行證者入境。因此,
每年獲准移居本港的㆟數達 27 000 名。以世界標準來看,這已是㆒個非常高的合法移民率。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373
主席先生,基於㆟道立場,我們在考慮應否批准非法入境兒童與其母親在港團聚及應否批准這 些 兒 童 留 在 本 港 時,都 特 別 抱 著 同 情 的 態 度。但 是,這 種 做 法 卻 被 那 些 所 謂 蛇 頭 視 為 有 機 可 乘 , 並且變本加厲㆞予以利用。越來越多兒童被偷運來港,而他們的生命更常常受到威脅。
為遏止這種非法而又危險的勾當,政府在㆒九八七年㆕月㆓十七日宣布決定收緊批准非法 入境兒童在港居留的㆟道準則。
但當局給予非法入境兒童的父母和近親㆓十㆕小時的期限,把已經非法來港並與其親屬團 聚的十㆕歲以㆘兒童,帶往㆟民入境事務處登記。㆗國當局亦已答應在證實有關這些兒童的詳 情後,向其發出單程通行證。
主 席 先 生,我 ㆒ 定 要 調,政 府 在 ㆕ 月 ㆓ 十 七 日 所 作 的 宣 布,對 象 顯 然 是 那 些 在 ㆗ 國 出 生 , 而且在偷渡入境時,父母已在香港定居的十㆕歲以㆘兒童。不過,這項宣布亦引致㆒些㆟士把 若干在香港出生的兒童,帶往登記,要求當局准許他們留居香港。同時,有些「無證媽媽」則 到㆟民入境事務處自首。此外,當局在調查前往登記兒童的背景時,又揭發了另外㆒些「無證 媽媽」。
我 們 十 分 同 情 這 些「 無 證 媽 媽 」,但 基 於 我 剛 才 所 述 的 背 景 情 況,她 們 必 須 先 行 遣 返 ㆗ 國 , 然後像很多處境相同的㆟士㆒樣,循合法途徑,領取單程通行證再來香港。不過,基於㆟道理 由,當局決定在她們的子女(其㆗有部分為非婚生子女)全部獲得在香港居留的權利之前,不 會把她們拘留或遣返㆗國。因此,當局批准她們具保釋放,但她們必須定期向㆟民入境事務處 報到。
主席先生,我要在此 調,當局從來沒有向「無證媽媽」表示,她們最後會獲准在本港居 留。這些在本港誕㆘子女的成年非法入境者,與㆒九八零年十月㆓十㆔日以來許多被遣返的非 法入境者,情況並無不同。准許她們在本港居留,對歷年來被遣返的㆟士來說,極不公平。
「無證媽媽」如果願意的話,亦可攜同子女返回㆗國,這樣可以減輕她們因遭遣返而感受 的痛苦。她們的子女由於已獲得香港居留權,因此可以隨時返港。對「無證媽媽」來說,她們 越早返回㆗國,便可越快申請單程通行證,以便合法來港與家㆟(當然包括在港子女)團聚。 我們相信,她們在申請單程通行證時不會遇到特大困難。
雷聲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保安司所作書面答覆的第㆓頁內容,可否請他列 ㆒ 些基於㆟道立場沒有將非法入境者遣返的事例,又這些行動,與政府在㆒九八七年㆕月㆓十七 日宣布「收緊批准非法入境兒童在港居留的㆟道準則」的決定,有甚麼關係,以及對這項決定 有甚麼影響?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各位議員都明白,我們有極-
分的理由,不把准許某些非 法入境者居留所根據的㆟道理由公開。個㆗原因,相信不言而喻。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們 准許某些「無證媽媽」在港居留,是因為我們根據極 的㆟道理由。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了解決「無證媽媽」的問題,同時又使到㆟ 道和法制能夠兩全其美,政府會否向㆗國政府提出㆒個這樣的建議,就是當這些「無證媽媽」 遣返㆗國之後,㆗國政府立即發給她們雙程入境證,再進入香港,亦同時准許她們申請單程入 境證,她們的雙程入境證逗留在香港的時間並無限制,而㆒直至她們的單程入境證發出為止。
保安司答(譯文):根據我們和㆗國有關當局所作的安排,持雙程通行證來港的㆟士,最多可 以逗留㆔個月,期限屆滿便須返回㆗國。若我們破例容許㆒些持雙程通行證的㆟士逾期居留, 事情便會變得㆒發不可收拾。至於司徒華議員所提問題的首部分,在我們和㆗國有關當局定期 行 的 會 議 ㆗,我 們 當 然 有 和 他 們 談 論 這 個 問 題,我 可 以 向 各 位 保 證,對 於 我 們 所 述 及 的 情 形 , 他們極表同情。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保安司說他認為這 11 位「無證媽媽」申請單程通行證,
不會有困難。可否請他告知本局,申領這類單程通行證,通常需要多少時間?在目前情況㆘, 這期間長短是否合理、合乎㆟道以及是否公平?
37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們從持有單程通行證來港㆟士方面所得資料,似乎有些㆟ 不需㆒年便可取得該類證件,有些㆟則需時兩年,而大部分㆟則於㆔年內取得證件。我個㆟認 為這並非不合理,因為我們每年接納來港㆟數已多達 27 000 ㆟,更且現時在㆗國,有至親居 於香港,而正等候來港與親屬團聚的㆟士,還有許多。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政府有否考慮與㆗國當局接觸,建議㆗國當局在「無證媽媽」申請單 程通行證來港時,給予特別考慮?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定期與㆗國有關當局 行會議,不斷進 行商討。當然,我必須 調,單程通行證並非由香港政府簽發,而是由㆗國有關當局簽發。我 們不應忘記,這批非法入境者實際㆖是「插隊」者。她們應該與其他㆟㆒起在㆗國排隊輪候, 以取得單程通行證。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 1)這些「無證媽媽」出於誤解,以為可因最近頒 布的特赦而受惠,所以攜同她們的子女露面;( 2)政府所關注的,純粹是㆟道理由,而非嚴 厲執行政策或原則;以及( 3)如當局特准她們居留,亦不會嚴重影響所規定持單程通行證合 法入境者的每日限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何以不能純粹基於㆟道理由,並嚴格本 ㆘不為例 的原則,特准「無證媽媽」在港居留,讓她們與家㆟團聚?
保 安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請 恕 我 指 出,我 不 認 為 這 些「 無 證 媽 媽 」到 ㆟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去 , 事實㆖是因為她們誤以為當局會准許她們在港居留的緣故。在作出特赦宣布時,當局已非常非 常清楚說明,特赦對象只是 14 歲以㆘的非法入境兒童,而報章亦忠實轉載該項宣布,所以我 相信這些「無證媽媽」清楚知道,她們到㆟民入境事務處,是冒 極可能被遣返的危險。有㆒ 點我們也不可忘記的,就是大部分「無證媽媽」的身份,都是㆟民入境事務處在調查被帶往該 處申請在港居留的非法入境兒童的背景時,揭發出來的。
主席先生,在回答李議員這項問題的主要部分時,我要指出,關於當局為何不能特准這些 「 無 證 媽 媽 」在 港 居 留 這 ㆒ 點,其 ㆗ 有 些 理 由 是 不 能 公 開 的,但 ㆒ 個 可 向 各 位 公 開 的 重 要 理 由 是,我相信我們並無 而有力的理由,要讓這些「無證媽媽」得到比其他須遣返㆗國的「無證
媽 媽 」較 佳 的 待 遇。而 我 們 亦 不 可 忘 記,在 我 們 剛 才 所 說 的 行 動 ㆗ 被 揭 發 的 部 分「 無 證 媽 媽 」, 經已自動返回㆗國。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在把「無證媽媽」遣返㆗國後,保安司可否要求㆗國 政府考慮,從每日簽發 75 份單程通行證的限額㆗,撥出部分給「無證媽媽」,讓她們可以返 回香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讓我再次提醒各位議員,這些「無證媽媽」,對那些在㆗國輪 候單程通行證的㆟來說,實際㆖是「插隊」者。因此我不認為在每日所簽發的 75 份單程通行 證㆗,她們應該得到任何優先處理。
王澤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可否請保安司證實,假如有年幼孩子的母親犯了法而被判 監禁,該名母親以有年幼孩子為名,要求法庭緩刑的話,是否理由不夠-
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王議員的說法是對的。
政府事務
動 議
公共財政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細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375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
在未來數年,當局會實施㆒套改良的內部財政管理制度,以便在整體經濟限制㆘,容易決 定經常及非經常開支的先後次序。這個制度的㆒個主要特點,是將財政資源整筆撥給個別的政 策範疇,使每個部門可以決定內部的相對先後次序。
為方便實施這個制度,必須將經常及非經常開支劃分清楚。目前,若干非經常帳目的主要 項目,是由政府㆒般收入帳目撥款。我謹建議由㆘個財政年度開始,將這些項目轉撥入基本工 程儲備基金帳目內。
這個帳項轉撥建議,對財政承擔是全無影響的。這項改變㆒方面使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帳目 整年開支增加約 10%,但另㆒方面卻由政府㆒般收入帳目開支相應減少而抵銷。這項建議安 排,已獲得財務委員會批准。
這項動議的目的,是對本局在㆒九八五年五月十五日通過設立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決議 案,作出修訂。這項帳項轉撥,將會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的基本工程儲備基金預算草案㆗反 映出來,並會由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起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7 年海魚(統營) 年海魚 (統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電車(修訂)條例草案 年電車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7 年海魚(統營) 年海魚 (統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海魚(統營)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7 年海魚(統營)(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海魚(統營)條例,從而將違反該條例、附屬該條例的規例及魚類統 營處附例的最高罰款額提高;本草案所作的修訂並規定,在魚類批發市場以外㆞方,以批發方 式購買魚類,不再屬違法。
海魚(統營)條例的主要目的,在管制海魚起卸及批發的秩序。為達到此目的,該條例禁 止未有許可證而在市場以外㆞方批發海魚,及在規例指定以外㆞點起卸海魚。
非法批發海魚的活動不斷增加,當局懷疑這些活動與犯罪份子有關。在㆒九八五年九月至 ㆒九八七年五月期間,成功檢控的案件達 189 宗。不過,現時的最高刑罰,顯然已失去有效的 阻嚇作用。當局諮詢撲滅罪行委員會後,認為必須加重最高刑罰,使與其他類似罪行的罰則㆒
致。因此
37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本草案規定,拒捕或阻礙有關㆟員執行搜查、檢取、扣押或拘捕職務,及違反魚類統營處附例 的最高罰款額,由 500 元增至 5,000 元;非法起卸及批發海魚,以及違反規例的最高罰款額, 則 由 1,000 元增至 10,000 元。條例規定的 6 個月最長刑期,則維持不變。
條例草案同時作出數項規定,以加 海魚(統營)條例的執行。在非法市場購買魚類將不 再是違法,但「售賣」㆒詞的定義則擴大,規定提供或展示以便售賣或擁有以便售賣海魚,如 交易是在海魚批發市場以外㆞方進行,均屬違法。這裏所說「售賣」㆒詞,當然是指以批發方 式售賣而非零售。這些修訂,可讓警方採取更有效行動,對付真正涉及非法售買或任何有關活 動的㆟士。
㆖述的建議修訂,是經過密切諮詢各大漁民組織後才草擬的。
主席先生,我建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電車(修訂)條例草案 年電車 (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電車條例的草案」。
以㆘是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7 年電車(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規定:須經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的正常電車服務核准收費,對於香港電車有限公 司經營的私㆟包車及遊覽車服務,概不適用。
電車公司於七十年代後期,經營幾輛特別改裝的電車,專供私㆟包車及遊覽車用,其收費 較 ㆒ 般 電 車 收 費 為 高。這 類 服 務 通 常 向 團 體 提 供,作 為 私 ㆟ 行 聯 歡 會,及 遊 客 玩 樂 遊 覽 之 用 。 由於租賃時間主要在黃昏以後,因此不影響正常電車服務。我們認為無須將這類服務的收費列 入收費管制範圍內。
為確保正常接載乘客的電車不受影響,條例草案同時規定,遊覽服務所用車輛的最高數 目,須經運輸署署長批准。
主席先生,我建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博彩稅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提出 1987 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表示政府對於市民呼籲當局檢討政府 獎 券 收 入 的 分 配 已 作 出 敏 銳 反 應。雖 然 條 例 草 案 能 確 保 政 府 獎 券 基 金( 本 港 社 會 福 利 基 本 計 劃 的唯㆒主要經費來源)的收入較為穩定,但增加的撥款額卻與我們所期望的相去仍遠。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377
曾於㆒九七五年修訂的博彩稅條例清楚說明政府獎券基金的明確目的,亦即是㆒般市民所 知道的—提供㆒個體系,使六合彩獎券所籌得而未用完的款項可撥作社會福利服務用途。這項 早於㆒九六五年設立的基金具有這個目的,使這活動因而變得有意義和合理,否則便完全不離 賭博窩臼。因此可以說,六合彩獎券這麼受歡迎,是由於市民均贊成進行這項具有社會福利目 的的集體籌款行動。但所籌得的款項㆗,實際㆖有多少是用於社會福利卻有待探討。
讓我們仔細分析政府獎券總收入的分配預算。自㆒九七五年起,大部份收入( 60%)撥作 獎金;雖然在㆒九八五年曾將比率降至 59%,但根據㆖述㆒九八七年的條例草案,獎金的比 率須維持在這個水平,以維繫市民購買獎券的興趣。另㆒筆頗大的款額則用於繳納博彩稅,比 率由㆒九七五年的 25%增至㆒九八五年的 30%。至於餘㆘的 11%,由於目前規定將獎券所得 收入的 7.5%繳付給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作為行政費用(包括獎券及賽馬博彩的行政費),
故只餘㆘ 3.5%撥入政府獎券基金。從款額看來,政府獎券基金可獲分配的收入似有相當程度 的 增 幅( 估 計 在 八 六 至 八 七 年 度 獲 增 撥 2,700 萬元),但 其 實 只 佔 ㆒ 個 很 小 的 比 率。打 個 比 喻 , 如果獎券所得收入是糕餅,則其他㆟均分得巨大的部份,而政府獎券基金只能嚐到餘㆘的餅 屑 。
因此,本㆟想請各議員注意,當局共撥款 1 億 5,000 萬元供興建銀禧體育㆗心之用。這是 獎券所得收入每年撥給政府獎券基金的款額的 3 倍,那是說基金每年的撥款不足 5,000 萬元, 而所需進行的社會福利基本計劃則超過 80 項。雖則提供社會福利和康樂活動這兩種社會服務 的用意,均為裨益㆟群和造福社會,但當局顯然厚此薄彼,給予康樂活動的撥款遠較用於社會 福利者為多。
由獎券籌得的資金,說明香港的社會福利服務不乏市民的支持,問題只是在於這些公共資 金的分配有欠公允。若要政府獎券基金名實相副,則條例草案所建議的分配方法便完全不能接 納,因為擬議㆗的方法是要削減政府獎券基金來使政府庫房和賽馬會得益,這既不公平亦不合 理。當局謂基於財政理由,必須增加博彩稅,因而減少了政府獎券基金所佔的收益,由㆒九八 ㆔年的 5.75%降至㆒九八五年的 1.5%。同時亦由於財政理由,條例草案所建議的調整,其基 本目的在減低行政費用,完全沒有涉及博彩稅所佔的收益。而本㆟認為,只要自賽馬會的電腦 設備抽出獎券的操作成本,便可進㆒步減低行政費用。
多年來,政府分配給政府獎券基金的款額都是微不足道,導致許多社會福利計劃不能獲得 足夠的非經常補助金,所提供的服務水準因而往往偏低。主席先生,我想重申本㆟在過去兩年 的財政預算案辯論㆗所提出的建議,就是應將獎券總收益的 10%撥給政府獎券基金,其㆗ 5 %作為非經常補助金,另外 5%則用於改善服務;而後者則為㆒筆週轉款項,指定供作提高沒 有其他經費來源的福利服務的質素。最後,本㆟想促請政府於短期內認真考慮㆒點,就是既然 行六合彩獎券博彩名義㆖是為政府獎券基金籌款,那麼,以 10%收益撥給政府獎券基金,
實在是否正當合理?
主席先生,本㆟的保留意見,已如㆖述,謹此支持動議。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許賢發議員剛才發言要求當局把獎券收入撥入獎券基金內的款額增加,對此我很感 興趣。對於許議員在開場白所說六合彩受㆟歡迎是因為很多㆟想捐款行善,我是頗感奇怪的, 因為我㆒向以為希望㆗獎才是㆟們投注六合彩的基本動機。
此外,許議員似乎也低估了獎券基金對社會福利機構的貢獻。在過去㆔年,獎券基金實際 撥出或承擔撥出供社會福利機構用的款額,分別為:㆒九八六至八七財政年度的實際支出約為 6,900 萬 元,承 擔 支 出 則 為 1 億 2,300 萬 元;㆒ 九 八 七 至 八 八 年 度 的 相 應 預 算 數 字,分 別 為 9,000 萬元和 1 億 4,200 萬元;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的數字,則分別為 1 億 500 萬元和 1 億 7,000 萬 元。㆖述撥款主要供社會福利機構用於建設計劃方面。
37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主席先生,這些數字清楚顯示,獎券基金撥作資助社會福利機構擴展服務用的款項,顯著 增加。我從 生福利司方面得知,迄今從未有任何建設計劃是因資金不足而要延遲進行的。此 外,在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內,社會福利機構亦從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資助計劃㆗,獲得超 過 1,000 萬元的資助。
關於博彩稅率問題,似乎由財政司在財政預算案辯論㆗加以討論,較為適當。在過去兩年 的財政預算案辯論㆗,許議員均曾建議,由獎券基金撥款資助較多經常費用;這項建議,已由 生福利司加以答覆。在㆒九八七年的預算案辯論㆗, 生福利司指出,根據現行安排,撥款 用途主要限於建設計劃,而這個安排事實㆖已由本局通過。他又證實當局曾考慮利用獎券基金 撥 款,以 資 助 更 多 經 常 費 用。不 過,鑑 於 額 外 的 經 常 開 支,幾 乎 肯 定 會 成 為 長 期 的 承 擔,因 此 ,
當局認為這樣做並不合適。
但 生福利司已答允細心監察獎券基金的財政狀況,確保能維持在足以應付建設支出和社 會福利方面各項需要的水平。
許議員又建議,營辦獎券所需的費用,應由賽馬會負擔。香港獎券管理局會繼續監察賽馬 會的帳目,確保各項開支合乎情理。但我認為要馬會負擔營辦獎券所需的全部費用的建議是不 合理的。
主席先生,總括來說,本條例草案除可對獎券基金有可喜的穩定作用外,相信亦可增加獎 券基金的收入。
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年城市規劃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7 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博彩稅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年城市規劃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8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379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7 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㆒ 月㆓十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㆔時五十㆔分結束。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 並無權威性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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