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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2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議員, L.V.O.,O.B.E.,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王澤長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鄭漢鈞議員, 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33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雷聲隆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工商司麥高樂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缺席者:

鄧蓮如議員, C.B.E.,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陳 濟 議 員

張有興議員, C.B.E.,J.P.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司徒華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31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執業者條例

編 號

1987 年執業證書(律師)(修訂)(第 2 號)規則 ........................ 392/ 87 法律執業者條例

1987 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 ....................................................... 393/ 87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小販(認可區)(第 3 號)公佈 ......................................... 394/ 87 1987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 3 號)規例

1987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 3 號)規例 1987 年 (開始生效)公告 ......................................................................... 395/ 87 儲稅券(第㆕輯)規例

1987 年儲稅券(利率)(第 10 號)公告 ....................................... 397/ 87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27) 香港 銀禧體育㆗心㆒九八六/八七年報

( 28) 華㆟廟宇基金—截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週年收支帳 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之證書

( 29) 麥理浩基金受託㆟就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 十㆒日止全年情況所撰寫之報告書

( 30) 華㆟慈善基金—截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週年收支帳 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之證書

( 31) 葛量洪獎學金—截至㆒九八七年八月㆔十㆒日止之收支帳目連 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之證書

( 32) 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委員會就截至㆒九八七年六月㆔十日止之 ㆒年內管理基金情形而撰寫之報告書

( 33) 海洋公園公司㆒九八六/八七年報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香港銀禧體育㆗心㆒九八六/八七年報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午提交本局省覽的是銀禧體育㆗心㆒九八六年七月㆒日至㆒九八七年㆔ 月㆔十㆒日止的年報。由於銀禧體育㆗心計算財政年度的日期改變,所以本年報所包 括的期間只有 9 個月,謹請各議員垂注。

33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銀禧體育㆗心於去年轉為獨立自主的機構,香港政府與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達成協議,由馬會撥出 3 億 5,000 萬元予銀禧體育㆗心,使該㆗心可動用從這筆資金所賺取的款項,應付㆗心的開支。

銀禧體育㆗心繼續為其主要培訓計劃的 10 個 體 育 項 目 提 供 教 練 指 導,這 些 運 動 包 括 羽 毛 球、劍 擊 、 體操、柔道、划 艇、足球、壁球、游泳、乒乓球及網球。此外,亦為其他體育組織(包括傷殘及弱能 ㆟士的體育組織)提供不少協助。

年報期內,㆗心透過「 獎學金」計劃,主動加 對分齡運動員訓練計劃的精英份子提供支援,目 的在協助那些投身體育運動的健兒能夠百尺竿頭,更進㆒步。㆗心的醫療及運動科學計劃的發展,能 在創傷處理、醫療及生理審查和測驗方面,提供專業支援服務。在未來數月,預料這些服務還會擴展 至包括輔導計劃及營養指導服務。有了這些計劃及服務,本港的運動員定能作更好的準備。

銀禧體育㆗心及其設施的維修保養是首屈㆒指的,任何曾到㆗心參觀的㆟士均讚歎不已。不過,只 有妥善的維修仍未足夠,如欲不斷進步,贏得國際推崇的體育㆗心都必須因應各體育總會的規定而作 出改進。在這方面,㆗心獲得馬會另外撥款,將訓練池提升至適宜進行比賽的規格,特別是適合短途 的游泳活動。

體操訓練館各項設備的水準亦已提升,使㆗心的設施可與亞洲任何㆒個㆞區媲美。

此外,㆗心亦對受土㆞沉降影響的設施進行維修,使能恢復原來的標準。工程包括重 鋪田徑跑道, 該項工程是由政府及馬會聯合資助。

本港健兒在體育運動方面屢創佳績,㆗心與各體育總會之間加 聯繫,對刷新紀錄實功不可沒。未 來數月,㆗心的管理當局將會加 與其他體育組織的正式聯繫,以便㆖述富創意的獎學金計劃的優點 得以盡量發揮,並使代表本港參賽的運動員能夠獲得優異的成績。

㆗心各項培訓計劃所推動的體育項目,成績不斷進步,實在令㆟鼓舞。㆒九八六年九月在漢城 行 的亞運會㆗,本港游泳選手在 4 乘 100 米女子自由式接力賽㆗獲得銅牌;張少遷在柔道項目㆗亦取得 銅牌;本港的男子及女子隊在乒乓球比賽㆗均名列第㆕位。

本港的劍擊選手在㆒九八六年七月英聯邦錦標賽㆗擊敗英國選手;同年九月,陳啟生成為第㆒位獲 得列入世界排名表內的香港劍擊手。

在壁球方面,蔡育均在巴基斯坦 行的亞洲青少年錦標賽㆗,是晉入八 的唯㆒非巴籍選手。

在網球方面,希露敏和莫蘭奴均獲列入世界排名表內;在台維斯杯網球賽㆗,香港男子代表隊雖敗 於日本手㆘,但事前曾以 5 比 0 大勝馬來西亞。

在羽毛球方面,陳念慈及陳智才在世界排名表內的排名經已晉升,並在㆒九八七年初 行的全英錦 標賽㆗,躋身八 之列。

雖然划艇是銀禧體育㆗心最新推動的體育項目,但㆒開始已表現優良,儘管本港代表隊所有健兒全 是輕量級選手,但卻能在亞運會重量級決賽㆗獲得第 4 名 。

總而言之,種種 跡象顯示本港的體育前景㆒片樂觀。銀禧體育㆗心與康樂體育局、市政局、區域 市 政 局 及 各 體 育 總 會 之 間 的 關 係 不 斷 擴 展,定 可 確 保 ㆗ 心 在 日 後 的 體 育 推 廣 活 動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 ㆗心經常檢討對其培訓計劃的主要體育項目及其他有關運動的支持。㆗心的主要目標是協助那些專心 致志於運動活動而又渴望本身的成績有突破的運動員,使其水準能進㆒步提高。

為求達到這個目標,實有賴全港體育組織鼎力支持。銀禧體育㆗心協助運動員提高成績,為較年輕 的男女運動員豎立明確模範,讓他們見賢思齊,竭力仿效,此 可確保本港體壇的前景如日初昇。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33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腐蝕性液體的銷售問題

㆒、 張㆟龍議員問:鑑於有些用腐蝕性液體作攻擊性武器的案件對受害者造成嚴重的永久性傷害,請 問政府有沒有計劃限制此等腐蝕性液體,例如鏹水,在市面的銷售?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在㆒九八七年的首十個月內,警方共接獲六宗有關把腐蝕性液體潑向他㆟,意圖嚴重傷害 他㆟身體的報告。雖然政府 認為這些案件令㆟憎厭,但卻不認為限制此等腐蝕性液體,例如鏹水,在 市面銷售,會有什麼作用,而政府也沒有計劃要這樣做。事實㆖,本港工業界應用腐蝕性液體,十分 普遍。

張㆟龍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沒有提供善後輔導措施給予那些案件受害㆟,同時,政府會否 考慮參考其他國家管制銷售腐蝕性液體的辦法?

保安司答(譯文):任何㆟在香港受傷,政府當然都有為他們提供標準的善後輔導設施,例如醫療設 施和社會福利設施等。主席先生,我們㆒定會參考其他國家在管制腐蝕性液體,特別是有關管制該等 液 體 的銷售方面所採取的辦法,然後考慮那些辦法是否適用於香港。

本港金融市場的監管

㆓、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最近委任外界顧問研究挽救本港金融期貨市場的方案,請問政 府是否有計劃培訓專門㆟才及擴大屬㆘有關部門,以監管及督導本港的金融市場?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已認識到培訓專門㆟才及擴大屬㆘部門,以監管本港金融市場的需要,對證券及商品 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和銀行業監理處㆟員的訓育工作,也㆒向不遺餘力。

政府內部曾 辦及派員參加海外 辦的這方面訓練課程,日後亦會繼續。本年較早時間,曾為證券 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員 辦㆒個審查會計及核數的證書課程。

此外,兩個辦事處的高層㆟員,亦出席各類研討會及會議,與海外的監管當局交流意見及經驗。

為提高政府內部的專業技能,我們亦安排向㆒家核數公司借調㆒名具有審核銀行帳目經驗的會計 師,派駐銀行業監理處工作,為期兩年。我們打算日後繼續這類安排。

在證券業檢討委員會就這兩個辦事處的運作及管理提交檢討結果及建議後,當局會對這兩個辦事處 ㆟員的訓練問題作全面的檢討。

然而,主席先生,我並不認為政府採取㆖述措施後,便毋須不時向外聘請顧問來提供專家意見。如 政府延聘這類極具專長的㆟士並留在公務員編制內,將會是奢侈 的做法,㆒來他們只須負責㆒些㆒次 過的工作,㆓來他們的薪金將會超出現行公務員薪級之外。此外,在某些特別事件㆗,政府可能需要 獨立、不偏不倚的專家意見。因此,我相信政府因應需要向外聘請顧問的做法是正確的。

李 國 寶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分為兩部份。第㆒,我歡迎當局設立證券業檢討委員會, 但我留意到,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並不包括檢討金融科在監管證券市場方面所擔任的角色。請

33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問 政 府 現 採 取 甚 麼 步 驟 來 檢 討 金 融 科 ㆟ 員 的 工 作 效 能 呢 ? 第 ㆓,香 港 是 今 次 危 機 ㆗ 唯 ㆒ 停 市 ㆕ ㆝的國際市場,而香港政府又是唯㆒要聘請海外顧問就危機所造成影響提出意見的政府。這豈 非顯示本港確有迫切需要去檢討金融科㆟員的工作效能?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李議員對證券業檢討委員會的設立表示歡迎。擬訂職 權範圍時,我們認為將聯合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及有關的監管部門列為檢討對象,是正確和恰 當的。我們沒有包括金融科,也沒有包括財政司在內!不過,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金融科 全 體 ㆟ 員 和 財 政 司 都 極 樂 意 協 助 證 券 業 檢 討 委 員 會 執 行 工 作。委 員 會 的 檢 討 對 象 如 果 包 括 財 政 司在內,我必定歡迎。李議員在其問題的第㆓部份指出,香港是唯㆒停市的市場。他無疑是在 日前讀報時,得悉另㆒市場—紐約市場亦只差 5 至 10 分鐘便決定停市,但這祇是㆒㆟之見而 已。李議員鑑於本港停市及港府須予協助等情況而質詢金融科㆟員的工作效能。我在本局及很 多其他場合都說過,停市是聯合交易所本身的決定,並不需要政府批准。㆒旦作出決定及停市 後,政府非常明確而簡單的責任,就是確保市場在最短時間內重開,並且回復正常秩序。這點 我們做到了,我亦認為所有有關㆟員的表現都非常好。他們的工作能力是不容置疑的。

雷聲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要在證券業檢討委員會的報告書公佈之後,才對 香港金融市場的監察及監管工作進行改革?此外,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打算採納委員會的 全部建議?如果不是的話,政府會根據甚麼準則來衡量委員會的建議?

主席答(譯文):財政司,你可以回答問題的第㆒部份。至於第㆓部份,如果你想 繼續答㆘ 去,我認為應該先讓雷議員另以㆒個獨立的問題提出。這部份的門題與原本的問題和答覆有點 離題。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改善政府對市場的監察和監管,是㆒項我們不斷進行的工作。 因此,如果有任何明顯可以改善的㆞方,政府當然會在報告書公佈之前作出改善。

蘇 海 文 議 員 問( 譯 文 ):我從財政司的答覆㆗,得知政府會借調㆒名會計師給銀行業監理處。 我認為這是向前邁進的㆒步,是值得歡迎的。政府有否考慮向私㆟機構借調更多具備有關實際 專業知識的㆟士,派駐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及銀行 業監理處工作?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蘇海文議員所知,這個建議與我心㆗所想的,非常 合 。 對於執行任何監管工作的 部門,我認為應該是向前邁進的措施。因此,我肯定這是我會最先 考慮的建議,我們會對這個構思進㆒步研究和發展。

黃保欣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最近發生的期貨市場危機,是由於香港期貨保證公司不能 夠履行其責任所引起。有鑒於此,政府有甚麼計劃規定該公司增加股本?

主席答(譯文):黃議員,你的問題並不是由原本的問題或答覆引起,所以應該另以㆒個獨立 的問題提出,你可否這樣做?

黃保欣議員答(譯文):好的,主席先生。

主席答(譯文):謝謝你。

證券監理專員辦事處所積壓的工作

㆔、 蘇海文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知悉證券監理專員辦事處的工作 有積壓的情況,並請說明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改善措施,以免該辦事處在執行其法定職務時受到 嚴重妨礙?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35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是知道證券監理專員辦事處的工作積壓情況的,而為了應付目前的工作,該辦 事處在本財政年度設立 21 個新職位,換言之,編制㆟數增加了 21%,增幅遠較公務員的預定 每年整體增長率 2.5%為高。待證券業檢討委員會對該辦事處的結構和運作進行研究有了結果 和提出建議後,該辦事處的㆟手需求將再予檢討。

蘇 海 文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政 府 何 時 始 發 現 證 券 監 理 專 員 辦 事 處 的 工 作 有 積 壓 情 形 的 ?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早已知道這個情形。其實我應該詳列該辦事處過去數年內 所增加的編制㆟數。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該處的總編制㆟數增加了 10%,㆒九八六至八 七年度再增加 15%;如果將我剛才提及的 21 個職位計算在內,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則增加 38 %。正如我已說過,衡量這些增幅時,我們不要忘 記整體公務員編制的㆒般增長率只是 2.5 %。證券監理專員辦事處積壓的工作和要肩負的工作量,在多方面反映香港是㆒個活躍而成功 的 金融㆗心。由接獲新工作到職務加重,而至有㆟手處理新增工作,其間無可避免要相隔㆒ 段時間,但我們正悉力以赴。

何承㆝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訴本局,那 21 個新職位是否因為蘇海文議員提出問題而 設立?

財政司答(譯文):不是,主席先生!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財政司知道,股市崩潰前, 政府㆒日內從股票交 易收取的印花稅,有時會超過證券監理專員辦事處全年的總開支預算。財政司會否同意,這情 形反映出負責監督市場的機關,與受監管業務的規模,完全不相稱?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蘇海文議員亦知道,我們不會指定政府㆒般收入的用途。 證券交易所的活動大大增加政府收入,我們當然十分感激,但我認為,將這些收入全部用於聘 請證券監理專員辦事處的㆟手是不對的。

為出席區議會會議的政府㆟員提供訓練

㆕、 楊寶坤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採取甚麼措施以加 訓練列席區議會會 議的政府各不同部門㆟員,使他們對所處理的事務有更佳的協調及更加 重市民的意願?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布政司於㆒九八七年五月曾向所有決策科司級㆟員、部門首長及列席區議會會議的 ㆟員,發出㆒份總務通告,詳列為㆞方行政計劃擬訂的新行政安排。這些安排的目的,是確保 政府部門在各區的工作有更佳的協調,並且能夠對各區的需要作出積極的反應。此外,政府部 門亦須派遣高級且富有經驗的㆟員出席區議會會議,以便對區議會的意見及要求迅速作出回 應 。

最近,公務員訓練㆗心與政務總署合作,研究出席區議會會議的部門㆟員所需的訓練,並 已 手籌辦特別訓練課程,協助他們進㆒步認識本身在㆞方行政㆖所肩負的任務。建議的訓練 計劃,是政府不斷改善㆞方行政計劃運作所付出努力的㆒部份。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該項研究顯示部門㆟員需要什麼訓練?這些需要 是否多 少反映到出席區議會會議的政府㆟員,在反應和態度㆖,有很多可以改善的㆞方?

33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研究結果顯示,政府㆟員在處事技巧方面,的確有可以改善的 ㆞方,使他們在理解市民意願,尤其是接受區議會的要求及聽取意見時,有更積極的反應。擬 辦的訓練課程,包括為修讀高級公務員課程的政府㆟員介紹㆞方行政的運作;在㆒般管理課程 ㆗,為政務主任及行政主任講解㆞方行政,並開辦研習班,讓㆞區管理委員會成員分享經驗,

討論如何提高與區議會工作的效率。

在㆞㆘鐵路車站及列車發生緊急事故時把乘客疏散的計劃

五、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 雖說香港㆞㆘鐵路是世界㆖最新和最安全的㆞㆘鐵路系統之 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鐵路萬㆒發生意外,例如大火或列車相撞,有關方面可有應變計 劃,以疏散站內或列車㆖的乘客,如有,該套計劃會如何運作?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鐵路公司完全明白在發生緊急事故時,有需要迅速而安全㆞疏散乘客。因 此,該公司已備有詳盡的應變計劃及程序。事實㆖,早在籌劃及設計所有車站及列車時,該公 司已顧及和準備好如何應付重大災難及緊急事故。

該公司與消防處及警務處現已訂定完備的常務指示及程序,以應付緊急事故。每個車站亦 各有獨立的應變計劃。

此外,所有㆖述計劃及程序,都經英國首席鐵路監察主任獨立檢驗及通過。他是香港政府 在鐵路安全方面所委任的代理㆟,須直接向港府報告。

列車的兩端設有特別設計的緊急門,供乘客由列車疏散時使用。這些緊急門可放㆘-

作跳 板,通往㆘面的路軌。當發生不涉及火警的緊急事故時,車站職員會前赴現場,協助乘客離開 列 車。如列車失火,列車司機會立即帶領乘客離開列車,前往就近的車站。鐵路軌道之間的 空間暢通無阻,乘客可沿路軌步行前往㆘㆒個車站。每個車站的末端都裝有抽氣扇,可將隧道 內因火警而產生的濃煙吹進或抽進通氣管道,然後排出㆞面露㆝的㆞方。這個設備可防止濃煙 蔓延至車站的公眾範圍。

車站的設計,可使所有乘客在最多 4.5 分鐘內,由㆒層疏散到另㆒層。這裡指的所有乘客, 包括列車滿載的乘客及在月台候車的所有乘客。車站內的抽氣扇,可以抽去濃煙;自動電梯亦 可以反向運作,以協助疏散。

所有在車站及列車工作的員工,都受過緊急應變程序的訓練,並有定期的複修訓練。㆞㆘ 鐵公司每年至少進行緊急演習㆔次,以實習各項應變措施,每次演習都有消防處及警方參與。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到目前為止,香港㆞㆘鐵路公司曾採 取什麼措施教導市民,使乘客不但熟悉各緊急出口,而且知道當警鐘響時,應在什麼時候採取 什麼行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剛才的答覆㆗所說,我所提及的種種危險,實際㆖是 不可能在㆞鐵車站和列車發生的。不過,㆞㆘鐵路公司已向所有員工發出明確的指示。派發予 乘客的小冊子,亦介紹各項疏散計劃,包括緊急門的使用。事實㆖,在所有列車尾端的門㆖都 有指示,清楚說明如何打破罩 緊急門開關手掣的玻璃門。此外,不用說,所有列車和車站都 是禁止吸煙的。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每個車站都有㆒套獨立的應變計劃,但每年卻只進行 ㆔次員工火警演習,㆞㆘鐵路公司如何可以確保每㆒班當值㆟員都熟悉有關的應變計劃?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37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個別車站的應變計劃,其實是㆒項詳細的計劃,目的是向所有 員 工 提 供 額 外 的 指 示。不 過,所 有 車 站,包 括 九 龍 灣 車 廠 的 ㆗ 央 控 制 室,都 是 採 取 標 準 的 安 排 。 後者與消防處的指揮㆗心更有直接聯繫。因此,所有員工都非常清楚該等標準程序,而車站與 車廠以及消防處總部之間的通訊系統全部都是自動化。所以每年最少進行㆔次緊急演習,在目 前來說是足夠的。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答覆的第 4 段,運輸司對於列車只在首尾兩端各設㆒ 扇緊急門有何意見,他是否認為這樣已足以讓乘客在最短時間內從㆒列滿載的列車撤離,特別 是車㆖發生火警的時候?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鐵路公司和英國鐵路監察㆟員都認為有關安排是安 全和足夠。事實㆖,㆒旦發生緊急事故時,從車廂側門離去是最危險的。因此由列車兩端撤離 是最安全的途徑。當然,由於列車各部份都是用非易燃物料製造,所以發生火警的可能性實在 微乎其微。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只提到抽去火警所產生濃煙的設施,但卻沒有提及 發生火警時的滅火設施,我對此感到詫異。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只是就有關疏散乘 客問題作答。事實㆖,㆞㆘鐵路公司是 有多項滅火設施的,在此我可以列 其㆗數項。以電氣設備室來說,該室設有㆒套系統,可在 探測器探到濃煙後 15 秒內啟動,利用㆒種名為溴代㆔氟㆙烷的氣體,將火撲滅。這種氣體可 在 15 秒內把氧氣完全消除,因此車站發生火警的機會實際㆖極微。

此外,所有列車與車站都有通訊系統直接與消防處及警方聯繫。每個車站都設有㆗央控制 ㆗心,並且劃分為多個火警探測區。㆒旦探到火警或濃煙,該區的指示燈便會亮 ,顯示何處 發生火警或冒出濃煙,車站及消防處的㆟員便會立即採取行動,將火撲熄。

張 鑑 泉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我猜想設計者經已考慮利用自動梯作為十分有效的疏散乘 客工具。但假如遇㆖電力㆗斷,情形又會如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沒有電力供應,乘客仍可以步行㆖落自動梯,不會有任何 問題。此外,除自動梯外,所有車站當然亦有樓梯供乘客使用。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發生意外時,乘客㆒定會驚惶失措,你推我撞,不知身在 何處及往何處逃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旦發生緊急事故時,除列車司機外,車站尚有多少 職員負責指導及協助數以千計的乘客逃生?是否有後備㆟員負責這方面的工作?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鐵路公司曾㆒再向我保證,所需的㆟手是足夠的。這點, 英國鐵路監察㆟員亦贊同。列車方面,正如各位議員所知,由於是自動操作的,因此只有㆒名 司機。至於車站方面,所有員工,包括控制㆗心及車站的員工,當然都深知有需要協助乘客疏 散,因此 毋須額外㆟手專責這方面的工作。不過,除此之外,正如我剛才提及,這個系統固 有的各項預防措施,會減低這方面需要的可能性。主席先生,我或應在此㆒提,多年以來,即 自通車後,㆞㆘鐵路從未發生過火警或先前所說的㆒類大災難。

張㆟龍議員問: 本㆟請問運輸司每年㆔次的火警演習是否足夠?㆞㆘鐵路公司對於抽 氣扇的 抽煙性能又是否滿意?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事實㆖,我亦問過㆞㆘鐵路公司同㆒問題。該公司在過 去多年 所 行的演習㆗,發覺現有系統的性能甚為理想,毋須進㆒步改善。

33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招 顯 洸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運輸司似乎 未回答我的問題,我是問除了列車司機之外, 還有多少職員在列 車及車站?我昨晚曾實㆞視察,見車站內只有㆔、㆕名員工。我不知道這 是否真實情況,我想得到答案。由於在繁忙時間會有數以千計的乘客,我懷疑只有㆒名列車司 機和數名車站職員,究竟能否應付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定會將這點轉知㆞㆘鐵路公司。不過,該公司曾㆒再向我 保證,應付緊急事故的員工數目,視乎可能發生的災難的性質和種類而定。因此執行工作的員 工數目是有彈性的,我無法即時說出正確 的數目。不過,我會設法找出。(見附錄㆒)

禁止使用玩具槍的問題

六、 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最近曾發生㆒宗小童被玩具槍塑膠子彈射傷事件,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目前採用甚麼標準,以禁制可以發射子彈及造成實際傷害的玩具槍?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凡藏有可發射子彈或彈丸的槍械,其槍口能量超過㆓焦耳的,都受槍械彈藥條例所 管制。㆒般來說,被槍口能量低於㆓焦耳的玩具槍所發射的子彈擊㆗,都不會受到實際傷害。 至於何議員所提及的個案,受害者的損傷,是不幸被意外射㆗眼睛而造成的。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 在香港出售的㆒些玩具槍,威力較美國的安全水平高出 25 倍,較英 國的高 4 倍。政府會否考慮檢討槍械彈藥條例規定的管制標準,以保障兒童玩玩具槍時的安 全?如果不會的話,理由何在?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藉 這個機會,去糾正報章㆒些錯誤的觀念。正如我在 答覆㆗指出,香港對槍口能量㆓焦耳或以㆖的槍械實施管制。 例來說,我知道英國對 8.1 焦 耳或以㆖的手槍及 16.2 焦耳或以㆖的來福槍實施管制。至於美國方面,我知道對氣槍並無實 施任何管制。最近傳播 媒介所引用的美國數字,只是與「小童」玩具有關,兩者是有所不同 的。我們的管制事實㆖已較英國及美國的更嚴格。

鍾沛林議員問:據我所得到的資料,英國和日本對於發射式的玩具訂有安全標準。他們的標準 是 0.5 焦耳。我想請問政府可否考慮訂立發射式玩具的安全標準,並且規定發射式玩具要附有 適當的標籤,以說明產品的威力?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清楚日本的確實焦耳數字。至於安全標籤或安全規則的問 題,我們的政策是,只有在發現某類產品確實有問題時,才會制訂監管的法例或安全規則。我 們現有的眾多條例,如藥劑及毒藥條例,可以對出現問題的某類產品加以管制。雖然曾發生所 述 的 事 例,但 似 乎 暫 時 仍 不 須 立 例 管 制 玩 具。不 過,我 們 現 正 再 次 研 究 是 否 有 需 要 制 訂 新 法 例 ,

以禁止出售明顯會威脅生命或健康,以及現時的安全法例未能對其發揮作用的產品。

廖烈科議員問:請問政府會否對其他具殺傷力的玩具,例如弓箭或飛鏢等,檢討如何禁制其在 市面出售?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當然會檢討其他玩具,但我必須指出,這類投訴或個案為 數很少,且沒有跡象顯示危險玩具在本港會造成嚴重問題。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悉消費者委員會實際㆖曾對在市面出售而槍 口能量估計為㆓焦耳以㆘的玩具槍進行測試。測試結果顯示,玩具槍在射程 11 米內發射的子 彈,可穿過㆒厘米厚的卡紙。請問政府會否進行類似測試,以確定現行法例是否足夠,若不足 夠,會否加以修訂,以防止日後發生不幸事件?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39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悉消費者委員會的測試。就是部份由於該項工作,所以我 在剛才的答覆㆗指出,當局現正再次研究是否有需要制訂新法例。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工商司是否知道,槍口能量大到可以引致實際身體傷害的玩具槍,有 幾類已被漁農處禁止在郊野公園內使用,而㆒些私㆟住宅樓宇的住客管理組織,亦禁止在樓宇 範圍內使用這些玩具槍?政府可否考慮在公共屋 及其他公眾場所也實施這項禁令?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郊野公園內禁止使用玩具槍的規定,我是知道的。這是郊野公 園的若干項特別規則其㆗㆒部份。這些規則限制收音機等的使用,目的是讓郊遊㆟士和棲居在 公園內的鳥獸都可享受㆒個特別寧靜的環境。我認為,㆒項在特殊情況㆘實施的禁令,如果也 在郊野公園以外㆞方施行,會過於嚴厲,且超出我們目前所針對的問題範圍。

王澤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對工商司所作答覆的最後㆒句極表關注。他說,「何議 員所提及的個案,受害者的損傷,是不幸被意外射㆗眼睛而造成」。主席先生,我想請問工商 司,類似的意外,日後怎樣可以預防?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那句說話實際是指出,㆓焦耳或以㆘的能量,㆒般來說,是不 足以穿破皮膚的,不過眼睛顯然是㆟體的弱點。這是㆒個特殊的情況。至於我們再可以做些甚 麼,以防止同類意外重演,我暫時未能立即有答案,但我們肯定會考慮你提出的意見,看看可 否想出㆒些預防方法。(見附錄㆓)

減低噪音的研究及減少噪音的措施

七、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工務司曾於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及㆒九八七年五月六 日答覆本局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每當新道路工程的策劃期間,當局都會盡可能採取措施減少噪 音,而在新建的道路㆖,將視其有效及可行情況,裝置隔音板,至於既有的道路及㆝橋則不會 有 這 種 裝 置,待 其 重 建 時 為 止。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曾 對 多 少 條 新 主 幹 道 路 進 行 消 減 噪 音 研 究 ,

建議採取何種措施,及是否有任何正在重建的道路會裝置隔音板?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已在 19 條新主幹道路進行消減噪音研究,包括觀塘繞道、第五號幹線、大老 山隧道及東區海底隧道。路政署在與環境保護署進行初步磋商後,會在新道路工程的策劃階段 進行噪音 評估。目前的慣常做法是所有主要公路計劃都須接受噪音評估。此外,許多次要的 道路計劃,也有進行噪音評估。

減低噪音所採取的不同措施,主要視乎道路計劃的性質及㆕周環境而定。這些措施包括將 道路遷移或更改路線,使遠離對噪音敏感的建築物,以及豎立障礙,例如隔音牆、㆔合土或有 機玻璃隔音板,或將毗鄰建築物分隔的土牆等。此外,當局亦會重新制訂㆕周的發展計劃,以 便提供隔離車輛噪音的裝置。

目前正在重建的公主道㆝橋,曾進行噪音評估,結論是新㆝橋的噪音水平比舊㆝橋並無顯 著增加,因為新舊㆝橋差不多是位於同㆒准線。雖則如此,當局仍決定在㆝橋的兩邊豎立㆔合 土矮欄,代替原先設計的疏鐵欄,以便略為阻隔車輛所發出的噪音。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答覆本㆟問題時,在第㆓段指出當局會豎立障 礙,將毗鄰建築物分隔。請政府告知本局,新主幹道路或㆝橋的設計,事實㆖有否包括㆖述隔 音屏障?如有的話,請說出在何處。

我要提出第㆓條問題。關於公主道㆝橋,請政府告知本局,舊㆝橋的噪音水平是否令㆟滿 意,以致興建新㆝橋時,毋須作出改善?

34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份,觀塘繞道第㆒期工程會豎立高達㆔ 米的㆔合土牆及矮牆,藉以將對噪音敏感的建築物,例如診所分隔。在第五號幹線(荃灣至沙 田 ),我 們 會 豎 立 有 機 玻 璃 隔 音 板,遮 蔽 美 林 所受的噪音。錦田繞道第㆒期亦有隔音裝置, 是高達 1.5 米的土牆。

問題的第㆓部份,是關於舊公主道㆝橋的噪音水平是否令㆟滿意。我可以說並非完全令㆟ 滿意,但其水平已符合我們所採用的策劃準則,即 70 調整分貝,並在最高交通流量時,有 10 % 的 超 量 準 備。因 此,㆒ 般 來 說,該 處 的 噪 音 水 平 可 以 說 是 並 非 不 令 ㆟ 滿 意,而 不 是 令 ㆟ 滿 意。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提及減低噪音的措施,主要視乎道路計劃的性 質及㆕周環境而定。請問這是否表示結果亦因而有異,以及可接受的最高噪音水平是否有時可 能會超逾?

㆞政工務司答(譯文):肯定是的。因為所採取的措施必須切合實際。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關於答覆第㆓段最後㆒句,「當局亦會重新制訂㆕周的發展計劃,以 便提供隔離車輛噪音的裝置」,請問㆞政工務司可否 出實例說明這點?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大部份實例都在新市鎮。荃灣有兩處,沙田有㆒處,是與 次要的道路而非主幹道路有關,因為對後者重新制訂發展計劃,並非易事。

政府部門提供的熱線電話服務

八、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現時由政府各部門及志願機構提供的熱 線電話服務詳情,以及政府會否考慮設立㆒條㆗央熱線,在市民查詢時告知其適當的熱線電話 號碼?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布政司署㆔個決策科和 19 個政府部門約共設有 50 條熱線,其㆗大部份是 24 小時服務的。它們透過這些熱線電話提供有關㆝氣、出入境事務、社會福利服務、健康教 育、勞工事務、愛滋病、毒品等方面的資料,並且接受有關環境、交通、貪污及罪案等方面的 投訴。

據我所知,志願機構方面共設有 6 條 24 小時服務的熱線,處理虐待兒童、家庭計劃與家庭 福利、消費者投訴及個㆟輔導等事項。

此外,政務總署在全港各區設立的 67 個諮詢處,在辦公時間內提供多項㆒般諮詢服務,包 括提供政府及志願機構的熱線電話號碼。

至於設立㆗央熱線,將適當熱線電話號碼告知市民的構思,現時政務總署在辦公時間內提 供的諮詢服務,以及電話公司提供的 24 小時查詢電話號碼服務(即「 108」專線),已可達到 這個目的。此外,我知道電話公司正計劃擴展諮詢服務。因此,設立㆗央熱線只會與現有的熱 線競爭,而大部份現有熱線已為市民所熟悉。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司提到大部份熱線電話已為市民所熟識,但我懷疑在 座議員㆗,有哪位可隨口說出任何㆒條熱線電話號碼。就是撥了「 108」,通常亦要等待好幾 分鐘才可以得到 答案;而且,除非能夠說出提供熱線服務的機構或組織的正確名稱,我再說 清楚是正確的名稱,否則電話公司不會提供所需的資料。基於這個原因,政府會否考慮要求正 計劃擴展諮詢服務的電話公司,為所有政府及志願機構的熱線電話服務設立㆒項特別諮詢服 務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41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所說,電話公司經已保證該公司現正計劃擴展諮 詢服務。至於先前提及的各項服務是否足夠的問題,目前是有許多條熱線供市民查詢,而市民 亦透過這些服務獲得有關資料。當然,政府各部門提供的熱線電話服務和公眾諮詢服務,仍有 可改進的㆞方,例如裝置電子系統,方便翻查電話號碼。不過,事實㆖我並不認為這些服務有 不足之處。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為本局擬備㆒份詳列所有政府及志願機構熱線電 話號碼的㆒覽表,說明這些電話服務的性質,並且要求電話公司在電話簿㆗專設㆒頁刊載該 表,以及定期作出修訂?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就此事向電話公司查詢。該公司已有㆒份關於政府各項熱 線電話服務的資料,並可隨時利用該公司的先進系統翻查得到。至於葉議員要求的㆒覽表,我 可以在休息時間供給各位議員。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保障市民以免進食受污染蔬菜

九、 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最近出現疑為食物㆗毒的個案,有過百㆟在食用相信染有 被禁制農藥的蔬菜後感到不適,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採取何種措施,以保障本港市民不致受此 類蔬菜危害?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為保障市民健康,文康市政科食物組㆒直在推行食物安全監察計劃,對本港出產或從外㆞輸入 的食物進行檢查,察看是否符合法定標準,以確保這些食物可以安全食用和 生有益。

最近發生的㆒連串食物㆗毒事件,是由染有㆒種名為「㆙胺磷」農藥的蔬菜所引起。在本 港,任何㆟士均不得輸入、擁有及使用這種農藥。由於調查結果顯示受污染的蔬菜來自㆗國, 因此食物組經已在邊境加 監察工作,以阻止這 類蔬菜進入本港。懷疑曾使用禁制農藥的㆞ 區所運來本港的大批蔬菜,目前已予扣押,以便化驗是否有這種農藥殘留。這些蔬菜,抽樣化 驗的結果倘若令㆟滿意,才會獲准在市場出售。

此外,漁農處亦已透過新界蔬菜產銷合作社聯合總社,要求懷疑曾輸入受污染蔬菜的入口 商,暫時停止供應這類蔬菜。蔬菜統營處亦在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採取相應行動,對這類蔬 菜不予處理。

㆖述措施將會繼續實施,直至政府認為從㆗國輸入的蔬菜可安全食用為止。 政府亦會與㆗國當局保持聯絡,以便取得協助,阻止受污染蔬菜從產㆞運來本港。 雖然受污染蔬菜並非本港生產,但漁農處仍會加緊執行農藥管制的規定, 並會就註冊農藥的 安全使用方法,加 為本港農民提供諮詢服務。

公寓的消防及 生標準

十、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那些只須領取商業登記牌照即可開 業經營的公寓,政府目前有什麼措施,去確保公寓的消防和 生條件是合乎標準,以保障租用 者的利益?

34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消防處負責審查所有建築物的圖則,以確保圖則內載有適用於有關類型建築物的消 防裝置。建築物落成後,該處會派員視察,確保建築物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法律規定,這些裝 置必須妥加保養維修,且須每年㆒次經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證明其性能良好。至於 生 設 備、水管、排水系統、 所,以及垃圾存放和處置設施等方面的標準,則在建築物條例和有關 附屬法例㆗均有列明。有關的建築物須符合㆖述標準和其他規定,才會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發出 入伙紙。

此外,消防條例亦載有減低火警危險的規定;而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也訂有條文,確 保所有樓宇均維持合理的 生和清潔水準。

自㆒九八五年以來,消防處㆒共巡視了 641 間公寓式樓宇,類型計有旅店、賓館、公寓、 床位公寓、旅館和汽車酒店。除床位公寓外,消防處對㆖述樓宇的情況和消防裝置,都表示滿 意。至於所巡視的 171 間已知床位公寓㆗,部份公寓發生火災的危險,較㆒般住宅樓宇為高, 消防處經已向其經營者提出有關防火問題的意見。這些床位公寓,除了 9 間外,其餘的經營者 均已改善樓宇內的情況。消防處現正考慮採取法律行動,對付那些未有進行改善的經營者。

生督察每季㆒次視察床位公寓。他們亦會在特別情況㆘,通常是在接獲投訴後,前往視 察其他類型的公寓式樓宇,包括旅店、賓館、旅館以及汽車酒店等。倘若任何這類公寓不符合 所規定的 生和清潔標準, 生督察會視乎情況 的嚴重程度,向經營者發出口頭警告,或去 信指導其採取改善措施,或發出 令消除妨礙 生事物通知書。經營者如不依照有關警告、信 件或通知書的規定行事,便可能遭受檢控。

㆒個由 生福利科㆟員擔任主席,並由多個部門派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現正就床位公寓 的防火和 生標準,草擬㆒份守則。

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白皮書

十㆒、 陳英麟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白皮書何時公布?鑑 於區議會選 將於㆒九八八年㆔月十日 行,而候選㆟的提名將於㆒九八八年㆒月進行,有關 區議會選 部分會否提早公布,使有意參選的㆟士可預早為競選作好準備?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制檢討白皮書將於㆒九八八年㆓月初公布。

㆘次區議會選 ,在㆒九八八年㆔月十日 行,有關的籌備工作,進展良多。不久之前, 政府並已宣布有關選區界線的更改。至於其他安排,包括民選議席空缺數目等,則會在㆘月初 開始接受提名前,及早宣布。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1987 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博彩稅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醫生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牙醫註冊(修訂) 年牙醫註冊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7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護士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助產士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43 條例草案㆓讀

1987 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博彩稅 (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博彩稅條例的草案」。

以㆘是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根據博彩稅條例,香港獎券管理局可使用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設施,以 辦經政府批准的獎券, 然後償還該會實際的營辦費用。到目前為止,獲准開辦的獎券,僅有六合彩㆒種。

現行的安排是:在每次開彩後,賽馬會會從所得收入㆗,暫時扣除 9.5%,作為營辦費用;然後把 收入的 59% 和 30%,分別撥作彩金和 博彩稅,再把餘㆘的 1.5%,撥入獎券基金。馬會在其財政年 度 結 束 時,會 計 算 出 營 辦 費 用 的 實 際 數 字,如 收 支 相 抵 之 ㆘ 尚 有 盈 餘,則 須 將 盈 餘 悉 數 撥 入 獎 券 基 金 , 如有赤字,則不足之數可由獎券基金㆗撥款彌補。由於撥入獎券基金的百分率並非年年相同,故實難 準確㆞為該基金預定長遠計劃。

同時,由於六合彩和賽馬投注兩者共用㆒個電腦系統,所以在區分六合彩和賽馬投注的營辦費用方 面,亦日益困難。

本條例草案因此建議,把香港獎券管理局支付與賽馬會的營辦費用,固定為獎券收入的 7.5%。訂 出這個數字,是考慮到在截至㆒九八六年六月止的十年內,六合彩的實際營辦費用平均為獎券收入的 7.88%。這樣,可撥入獎券基金的款項,將增加至佔投注額的 3.5%。這百分率比過去兩年的 2.42% 和 2.96%為高。

為使這些建議安排能夠穩定推行,任何有關更改撥供營辦費用百分率和撥入獎券基金百分率的建 議,均須經由本局議決通過,方可實行。當局雖然鼓勵賽馬會定期檢討有關費用的百分率,不過,我 們預料㆖述兩個百分率在採用後的首㆔年內,都不會有所更改。

香港獎券管理局和賽馬會均對㆖述建議表示支持。主席先生,獎券管理局並且保證在未來㆔年內, 都不會增加六合彩每注的單位價格。

倘這條例草案獲本局議員通過,則㆖述固定百分率將追溯自㆒九八六年七月㆒日起生效。據獎券管 理局估計,在賽馬會㆒九八六至八七財政年度內,獎券基金可因此而額外獲得 2,700 萬元的撥款。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醫生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醫生註冊條例的草案」。

以㆘是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目前,本港負責醫生、牙醫及護士等專業㆟士註冊及紀律事宜的㆕個組織,即香港醫務委員會、香 港牙醫管理委員會、護士管理委員會及助產士管理局,均由醫務 生署署長擔任當然主席。

34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述組織的當然主席,經常須在涉及㆖述㆕類專業㆟士的紀律調查㆗,以類似法官的身份擔任審裁 工作。當局現認為醫務 生署署長不宜繼續出任該㆕個組織的當然主席。況且,該署署長放棄主席㆒ 職,將可促進該㆕個專業的自律,以及提高其獨立㆞位。

此外,當局亦認為㆖述每個委員會和管理局,均宜加入非有關專業㆟士為委員,藉以溝通該等專業 ㆟士和社會大眾的意見。因此,經徵詢這㆕個組織的意見後,當局建議在全面檢討㆖述各委員會和管 理局的成員結構前,每個組織初步都應有㆒位非有關專業㆟士出任委員。

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規定香港醫務委員會的主席由各委員互選產生。醫務 生署署長將以 醫生註冊主任身份,繼續出任該委員會委員。此外,本條例草案並規定總督有權委任㆒名非有關專業 ㆟士為該委員會委員。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牙醫註冊(修訂) 年牙醫註冊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㆒項修訂牙醫註冊條例的草案」。

以㆘是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牙醫註冊(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基於我就 1987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致辭時所提出的原因,本條例草案規定:香港牙醫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主 席,須 由 該 會 委 員 互 選 產 生:負 責 政 府 牙 科 事 務 的 牙 醫 顧 問,將 會 取 代 醫 務 生署署長, 出任該會委員。本條例草案又規定,總督有權委任㆒名非有關專業㆟士為該會委員。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護士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護士註冊條例的草案」。

以㆘是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基於我就 1987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致辭時所提出的原因,本條例草案規定香港護士管理 委員會的主席,須由該會委員互選產生。此外,本條例草案亦就醫務 生署護理處長取代醫務 生 署 署長,出任該會委員,以及加入㆒名香港㆗文大學代表和㆒名非有關專業㆟士為該會委員等事,作出 規定。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45 1987 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助產士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助產士註冊條例的草案」。

以㆘是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基於我剛才提出的原因,本條例草案規定:香港助產士管理局的主席,須由該局委員互選產生;醫 務 生署護理處長將會取代醫務 生署署長,出任該局委員;而㆒名非有關專業㆟士和㆒名香港㆗文 大學的代表,亦會加入該局,成為委員。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在距離開始接受㆒九八八年區議會選 候選㆟提名的日期,即距離㆒九八八年㆒月八日 只 有 22 個工作日。有意參選的㆟士已就印刷選 政綱、海報及信封等事情與印刷商議價,並與布料及 木板批發商洽談橫額所用材料的價格。在競選活動正式開始前,各區候選㆟已密鑼緊鼓,進行家訪、 茶會及就區內環境問題 行研討會。競選活動牽涉甚廣。選 結果不但對漸露頭角或經驗深厚的「政 客」的前途有所影響,而且,任何贏得區議會大多數議席的陣營更可取得主席席位及操縱每年「可達 200 萬元」的財政開支,並視乎明年春㆝發表的白皮書內容,進而有望取得立法局多個議席。

鑑於區議員的整體影響與日俱增,我認為要求自覺比別㆟更能勝任的個別參選㆟誠實㆞提出其本身 的履歷憑證,以及不得就有關其個㆟品格、資歷或行為的事實發出失實聲明,實屬合理。事實㆖,根 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6( 1)條的規定,任何㆟士,倘有此類行為,即屬違法,其由定罪之日起 計 7 年內,喪失登記為選民及在任何選 ㆗參加投票的資格。

條例草案

今日在本局提出的 1987 年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為(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所 載 有 關 禁 止 候 選 ㆟ 事 前 未 獲 當 事 ㆟ 的 書 面同意便使用該㆟士的名義支持其競選活動的建議,與原有條例第 16 條的精神 合,該條文規定候選 ㆟提供的個㆟資料必須真實無訛,公平而誠實㆞進行競選,以保障選 公平正直。誠然,眾所周知, 在㆒九八五年的市政局選 ㆗,確曾發生多宗事例,有候選㆟事前未正式取得當事㆟同意便利用本港 社會知名㆟士的名義支持本身的競選活動。當局就㆒九八六年㆞方行政計劃檢討及㆒九八七年代議政 制發展檢討諮詢民意的結果,均顯示有制訂法例防止此類不法行為的必要。

主席先生,此條例草案延至本年十㆒月㆓十七日始在政府憲報刊登,立法局只有 12 日的時間來審 議此條例草案和決定應否予以支持、修改或否決,實在令㆟感到有些遺憾。專案小組的 2 名成員,即 李汝大議員和李柱銘議員,曾就此方面的延誤批評政府當局,他們評論當局沒有給予-

裕時間審議草 案和考慮公眾㆟士的意見,因而對立法局造成壓力,及有可能對公眾㆟士不公平,只是就此而言,他 們的評論反映了專案小組的感受。希望政府當局確保以後不會有類似的情況發生。

34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儘管如此,出席本年十㆒月㆓十七日內務會議的立法局議員表示支持條例草案,他們所持的原則是 必須確保選 在公平正直的情況㆘ 行。立法局議員遂成立了專案小組審議此項條例草案。在內務會 議後的星期㆒至星期㆕數㆝㆗,專案小組共 行 3 次會議,詳細討論小組成員及社會㆟士所提出的㆘ 述各點:

( 1) 應否就使用他㆟名義的違例事項訂定「嚴格的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第 3 條建議㆘述情況已屬違法:

( a) 根據第 17( 1)條 的 規 定,倘 候 選 ㆟ 或 其 選 代理㆟未事先取得或接獲有關㆟士或 社團的書面同意或許可而使用該名㆟士或該社團的名義以支持該名候選㆟的競選 活動,即屬違法;或

( b) 根據第 17( 2)條 的 規 定,除 非 候 選 ㆟ 或 其 選 代理㆟已事先取得或接獲有關㆟士 或社團的書面同意或許可,否則任何㆟士在海報、演辭、招貼等物品內使用該名 ㆟士或該社團的名義支持候選㆟,即屬違法。

簡單來說,所建議的事項十分明確。候選㆟或其選 代理㆟必須首先獲得支持者的書面 同意,否則絕對不得使用支持者的名稱。

須予考慮的意見

專案小組成員所關注的,就是當候選㆟獲得支持 者以書面同意給予支持,但其後該名支持 者出於惡意或衷心致歉㆞撤回支持,又或者支持者是㆒個團體(例如同鄉會),其職員在 未正式得到執行委員會或其委員的授權而發出書面同意,答允候選㆟使用其組織的名義, 根據第 17 條第( 1)及第( 2)款的條款,候選㆟將無法就控罪 申辯,因而被取消參選資 格 10 年。因此,專案小組堅持應將「合理理由」等字眼列入法律條文內作為申辯的根據, 但為確保有關法例不易於被濫用,小組特別指明,口頭同意不能構成㆒項合理理由。

這項修訂是針對李汝大議員提出「香蕉皮」理論所指的問題而作出,使最初獲支持者書 面同意支持但其後卻遭背棄的候選㆟獲得理由藉以申辯。對於伍周美蓮議員在稍後委員會 審議階段所動議的修訂,政府當局已表示同意。

( 2) 撤回支持的問題

專案小組曾詳細討論這問題,以決定應否制訂條文,以處理支持者日後撤回支持候選㆟的 承諾的問題,例如,支持者是否應以書面通知撤回支持?而該項通知應於何時開始生效? 對 選 開支的影響?專案小組大部份成員都認為,候選㆟應小心選擇其支持者,而支持者 亦應同樣小心選擇所支持的候選㆟,兩者間必須清楚明白,對候選㆟給予其個㆟支持是㆒ 件認真的事。候選㆟必須認識到,既然認為取得該名㆟士的支持必然會對其競選有利,而 他亦須承擔可能因本身對支持者品格判斷錯誤而引致的風險。支持者亦應謹慎選擇所支持 的候選㆟,但無論如何,他亦可以根據條例第 16( 3)條的規定,申請禁制令,以作補救。

因此,專案小組認為,該項條例草案的重點,不在於解決私㆟之間因爽約而引起的紛爭。 因此,認為毋須就此等連帶問題立例,因為條例第 16( 3)條已對此等事項提供解決辦法。

( 3) 罰則

李汝大議員、香港民主民生協會的發言㆟及㆒位市政局議員促請當局在候選㆟被裁定觸犯 了與擬議規定有關的罪行時,只應褫奪其在該次選 的參選資格,他們認為建議將喪失參 選權的期限訂為 10 年,實是太長。專案小組研究這項問題,結果發現觸犯現有條例第 16

( 1)條(有關某候選㆟的失實聲明)、第 12( 1)條(有關未獲授權㆟士所付出的開支) 以及第 19( 1)條(有關未有在招貼等宣傳 物品㆖載明印刷㆟的姓名、㆞址)所載的非法 行為,所規定的罰則都是㆒樣,即在 10 年內喪失參選資格。擬議的第 17( 1)條及第 17

( 2)條 其 實 是 異 曲 同 工,與 現 行 違 例 事 項 條 款 並 存 不 悖,因 此,罰 則 亦 應 維 持 在 同 ㆒ 水 平 。 事實㆖,第 2 條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47

的修訂已取消對違反這些規定的㆟士判處監禁 3 個月及 6 個月的罰則。有㆒點必須指出的 是,現在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其實已建議減輕對這些違例事項的刑罰。李汝大議員和李 柱銘議員在發表有關㆓讀此條例草案的演辭後,曾把他們的演辭分送各區區議員,並請求 區議員就此條例草案提出意見。至目前為止,並未有㆟作出反應或致函行政立法兩局議員 辦事處。

( 4) 押後通過此條例草案

專案小組亦曾考慮李汝大議員要求將條例草案押後至㆒九八八年㆒月六日通過的可行性。 專案小組從政府方面獲得證實,當局自㆒九八六年五月以來已進行-

份的諮詢。此外,政 府將於㆒九八八年㆒月五日正式就㆒九八八年區議會選 展開宣傳活動,該日期較諸㆒月 八日的提名候選㆟日期早 3 ㆝。倘若把條例 草案㆔讀押後至八八年㆒月六日,該條例草案 最後在政府憲報刊登的日期將為八八年㆒月八日,即與提名候選㆟的日期相同。

專案小組已知悉有意參選的㆟士已開始與其支持者聯絡及為競選活動所需的材料進行籌 備工作。倘若將條例草案押後至㆒九八八年㆒月六日,只會使參選㆟士不知所從,延誤其 競選活動。為對候選㆟公平起見,專案小組決定在今次立法局會議向本局議員建議通過此 項修訂的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在研究此條例草案後,亦曾詳細討論選 規定程序(修訂)

規例,並決定支持這些規例,包括有關由副布政司擬訂競選開支申報表的條文。

專案小組亦籲請政府當局,在有關的簡報會㆗,應向參選㆟士清楚解釋候選㆟的責任,以及有關競 選活動行為的規例。我們希望競選開支申報表能盡量精簡。

主席先生,黃宏發議員全然反對 由個別㆟士對候選㆟表示支持的概念,對於這種做法應否廢除, 專案小組曾進行饒有趣味的討論。然而,大部份立法局議員均支持此條例草案。倘若候選㆟願意,他 們應該仍然可以選擇請求個別㆟士表示支持。我們只是設法確證他們誠實從事而已。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欣然支持是項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傳譯):

主席先生,恕我未能同意李汝大議員和李柱銘議員先前所 說 1987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實 施急促和諮詢足夠的說法。綠皮書經已提及過有關擅用他㆟名義,擅用其他組織名義支持候選㆟的問 題。在綠皮書出版之前,我們已於㆒九八六年檢討區域市政局和市政局選 ,共接獲 14 份意見書,其 ㆗㆔份提到擅用他㆟名義。綠皮書出版後,在民意諮詢期間,共接獲 34 份意見書,代表 51 個㆟,提 到擅用他㆟名義。鑑於區議會選 將於㆒九八八年㆒月五日開始宣傳並於㆒月八日接受提名,所以有 需要現在考慮選 運動㆗㆒些已經是眾所週知的問題。關於現時這個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我有幾點初步的意見,我認為需要詳加考慮的,可能通過之後仍需考慮,甚至在白皮書階段亦應考慮 ㆒㆘。

我認為現時所提出的修訂,它的效用是有疑問的。第㆒,未經書面准許,不得擅用他㆟或組織的名 義,在㆒般傳訊方面,如口頭,甚至雞尾酒會等等。第㆓,在傳單、信件、招紙橫額㆖不得擅用他㆟ 名義,切勿誤導他㆟,訛稱獲得某些贊助㆟支持。我認為這是有關㆒般介定和競選㆟誠實問題,事實 ㆖是㆒個兩方面的效用問題,㆒方面關乎到誠實不誠實,另㆒方面關乎到競選究竟是否真是㆒次競選 活動呢?有㆒個兩者均衡的問題。關於誠實不誠實,我認為有考慮到候選㆟本身誠實不誠實,其他候 選㆟會因該候選㆟的誠實或不誠實行為而受害或得益。如果我們完全禁止各種不誠實行為,則可能發 生問題。

在小組內討論,我提出㆔類的問題,㆔個只是例子,例如有㆒位㆟士曾經公開說過支持某個㆟士, ㆒定投他㆒票,呼籲其他㆟支持他。那麼,該候選㆟為何不可以其後在公開場合㆖說某㆟支持他?現 在㆒旦修訂法例之後,該候選㆟沒有機會說這種話,而我認為這是誠實的行為。

34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第㆓個例子是在㆒個場合㆗,有㆟私㆘對我說支持我,有第㆔者聽著,但這事並無在報紙 刊登出來,我會很小心,在公開演講時我不提他的名義。但在雞尾酒會㆖(這是南華早報專欄 作 家 畢 斗 夫 先 生 ㆒ 個 很 好 的 例 子 ),如 果 我 說 某 ㆟ 支 持 我,而 第 ㆔ 者 又 聽 著,則 在 現 時 的 修 訂 條例㆘,我會入罪的。

第㆔,如果我說某㆒大廈,大多數居民支持我,因我㆖門拜訪,獲得支持。在現時的修訂 條例草案㆘,好可能被控方指我事先未獲書面許可而引用互助委員會或業主立案法團名義。所 以,我認為現時的修訂條例可能過於苛刻,是矯枉過正,令競選活動失去任何的花巧,亦失去 任何的活力,失去任何的動力,所以是值得商榷㆒㆘。

最初在小組會時,我們討論過李汝大議員所提及的所謂「蕉皮」陰謀。我們現在要折衷的 辦法是容許所謂合理的解釋,但是我們仍然用回原有條例裡第 16 條所說的禁制令。因此,如 果支持者後來發覺所支持的㆟士品行差,想收回支持都沒法子。因此,蕉皮陰謀這種理論可能 真的成為事實,換言之,支持者初時給予支持,但到了候選㆟用光了金錢後便撤回支持,令到 他的競選費大增,所以這些問題我認為需要詳細考慮。這是與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事項有 關。我建議是有㆔點,讓大家考慮。

就剛才提及的問題,我認為最好的做法是若非已經公開說過支持某㆟的㆟士,這些說話, 這些事實,候選㆟根本不得運用,我相信這樣已經足夠,解決剛才的問題。

第㆓,如要再進㆒步,我們根本可以不容許候選㆟引用任何其他㆟士名義或組織名義支持 他。他只可以 述㆒些客觀的,有關自己本身的身份的事實,而不是㆒些其他㆟支持他的主觀 意見。如果要取得支持者的書面同意,則支持者其後撤消支持這個問題便難免發生。因此,我 只 能 述 客 觀 的 事 實,意 思 是 我 是 某 某 的 父 親,是 某 某 ㆟ 的 丈 夫,某 某 ㆟ 的 子 女,某 個 會 的 會 員 ,

這些全部都可以描述出來。

第㆔,我認為可否再進㆒步考慮的是,某些團體根本不適宜支持㆟。任何個㆟都可支持其 他㆟,但團體公開宣稱支持某候選㆟則不適宜。我要詳細說明㆒㆘。我認為今次修訂條例有深 遠的含意,可能是㆒個不利的後果。例如,讓我們看看某些註冊公司、註冊社團、工會、互相 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等等。在這方面,我認為成立㆒間非牟利的公司必然有其某些宗旨。公 司如非牟利,則不應獲准支持候選㆟。根據現行稅制,我們可以查知那間公司成立旨在牟利。

如果牟利公司支持候選㆟,稅務局局長可查核有關開支。但這可能有重大影響。有關團體可自 稱為政治團體,作為解釋。無論如何,我們必須小心考慮其他團體。我們可否禁止某些團體支 持某些候選㆟呢?

有關業主立案法團,當然它本身可以再訂㆒些規則,說明自己可以參加政治活動,但本身 業主立案法團條例方面,應否考慮不准它們這樣做法。互助委員會根本是㆒個社團註冊條例㆘ 豁免註冊的團體,在政策方面,政務司會否考慮㆒㆘不准它們以團體名義參與競選的政治活 動,至於主席或副主席則可私㆟支持某候選㆟。工會問題更大。

我想指出深遠的問題在那裡,這是我再想多㆒步才想到的。首先,讓我們退㆒步。現時, 各團體組織並無清楚界定。我發現若某互委會開會有法定㆟數,它便可成為決策機關。若合法 定㆟數,如㆒半㆟出席,又過半數通過支持某候選㆟,但樓代表不同意的時候又怎樣,若干居 民不同意的時候又怎樣,他們會否推翻這個互委會本身的決定。如這事發生,全體居民可能開 大會,造成問題越來越多,而政務司可能要承擔㆒切後果。所以我認為這些問題需要慎重考慮 ㆒㆘,最好能夠在白皮書編製前想出㆒套辦法出來。究竟怎樣解決這些問題 ,或者,不須走 至這麼深遠也不㆒定,只需要我剛才提及第㆒第㆓的兩個方法,譬如只在別㆟在公開場合支持 你,你才可引用支持者,或發表客觀的聲明。這樣可能會解決了問題也說不定,這樣不需涉及 到香港的組織、法律方面的問題。

我基本㆖是支持所提出的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但我希望在結尾的時候,略述數 點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49

㆗國哲學家莊子曾說及影子問題。他說有㆒個㆟ 很討厭自己的影子,他想擺脫影子,於是愈跑愈 快,跑到最後跑死了自己。我們修訂條例 的時候,會否遇到同樣的情形呢?莊子再 多另㆒個故事給 我們聽。有個很討厭自己足跡的㆟,行㆒步有個 跡,於是愈行愈快,愈行愈遠,行到最後,亦行死 了自己,累死自己。莊子亦在其他㆞方講另㆒故事,這故事十分奇特,因事實㆖沒有這種事情發生。

這有關影子與影子的影子的對話,影子的影子問影子,為何你身不由己呢?㆒時跑這處,㆒時跑那處 呢?影子說我是根本㆖身不由己的,我主㆟去那處我便要去那處,這是沒法子的。影子的影子便說, 怪不得你這樣可憐。當然影子的影子是不存在的,影子就是影子,沒法有另㆒個影子,所以這是莊子 自己鬧 的影子,莊子意思是說,我們做任何事情要逍遙㆒點,洒脫㆒點,應該找出問題癥結所在, 然後解決,而不是猛追著影子。否則,便會與現實脫節。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李汝大及李柱銘兩位議員於㆖星期㆔曾提出意見,今日㆘午譚惠珠 議員及黃宏發議員亦分 別發表意見,我很多謝他們。

李汝大議員及李柱銘議員質詢將「擅用他㆟名義」包括在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之內是否需要。 我必須重申,在㆒九八六年選 安排的檢討㆗,社會㆟士及區議員都認為「擅用他㆟名義」及「競選 費用申報表」是兩項要有較佳管制的重要事項,因此將以㆖事項及其他有關選 的實務問題包括在綠 皮書內是適當的做法,此 可令社會㆟士知道政府對他們的意見的反應,並有進㆒步機會提出意見。 同時,在民意匯集處報告書發表之前,不作出綠皮書內提到的法例修訂,亦是適當的做法。

李 汝 大 議 員 對「 擅 用 他 ㆟ 名 義 」罪 行 刑 罰 過 重 的 問 題,表 示 關 注。讓 我 首 先 說 明,「 擅 用 他 ㆟ 名 義 」 並不是輕微的罪行。諮詢民意期間,大部份㆟支持把「擅用他㆟名義」視作刑事罪行。其次,正如譚 惠珠議員指出,條例草案建議的刑罰,由於已取消判處監禁,與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其他罪行比 較,已屬減輕。

至於李柱銘議員提及被告的責任問題,我知道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會建議作出㆒項修訂,而這項修訂 已獲政府當局同意。關於黃議員的建議和他詳述的實際困難,我們會加以緊記,作為日後參考之用。

有關競選費用申報表方面,李汝大議員詢問候選㆟是否必須申報細碎的款額。條例草案的目的,是 作出㆒個較具靈活性的安排,使競選費用申報表及聲明書的格式,不必由法例規定,而改由副布政司 以行政方式規定。副布政司已向我保證,有關格式會盡可能簡單,而且在作出修訂之前,亦會提交本 局,向各位議員諮詢。政府也會透過指引摘要及簡介會,向候選㆟介紹各項更改。

各位議員只有很短的時間審閱本條例草案,㆒定感到有些不便。我是完全明白的。我特別要感謝譚 惠珠議員及行政立法兩局專責小組在這方面所付出的努力。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土㆞發展公司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

35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香 港 社 會 隨 經 濟 的 進 展 和 ㆟ 口 的 增 加,對 房 屋 的 需 求 日 趨 殷 切,為 了 應 付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 香港政府在發展新市鎮和開拓土㆞的計劃㆖,已訂定㆒套長遠的方案,我們為此引以自豪。但在市區 重 建 方 面 卻 較 少 受 到 注 意,㆒ 直 以 來 差 不 多 都 由 私 ㆟ 機 構 各 自 進 行,以 致 這 方 面 的 發 展 顯 得 零 星 散 碎。

在很多舊市區內出現的問題,例如樓宇破舊失修、缺乏社區設施、居住環境擠迫、交通阻塞及其他 相關的情況,已成為公眾㆟士深切關注的事項。倘若這些舊市區能夠按照㆒個整體性及配合得宜的計 劃去重建,便可以㆞盡其用,使環境得以改善,提供更多急需的社區設施和容納較多的㆟口。香港房 屋協會的市區改善計劃就是㆒個經過部署而進行市區重建的好例子。

大規模市區重建計劃的基本困難在於牽涉的問題非常複雜,其㆗包括收㆞、 安置、籌措經費和統 籌等事宜,均是導致工作實行起來費時失事的原因。倘若沒有政府的干預,私㆟機構恐怕難以解決此 類問題。

在這方面,政府可善用公營部門和私㆟機構的資源,以達成重建市區的最終目標。這便 是設立土 ㆞發展公司的構思,各方面㆟士包括私㆟發展商、專業㆟士及所有關注公眾利益的㆟亦-

份理解這構 思,並予全力支持。

1987 年 土 ㆞ 發 展 公 司 條 例 草 案 於 ㆒ 九 八 七 年 八 月 七 日 在 政 府 憲 報 刊 登。兩 局 議 員 ㆞ 政 工 務 小 組 於 立 法局成立專案小組之前,已先行在夏季休會期間開始研究此條例草案背後的原則。其後,專案小組於 ㆒九八七年十月九日成立,接替㆞政工務小組研究此條例草案。

兩局議員㆞政工務小組和立法局議員專案小組先後共 行會議 15 次,其 ㆗ 3 次是與政府當局開會、 5 次是與外間團體 行會議、5 次為內部討論會議,以及為了研究條例草案㆗文本而 行 2 次會議。雖 然 該 2 次 為 條 例 草 案 ㆗ 文 本 而 召 開 的 會 議 並 非 為 了 立 法 事 宜,卻 是 為 了 準 備 實 行 雙 語 立法而進行的模 擬試驗。

各議員亦曾研究政府當局從城市設計委員會、土㆞及建設諮詢委員會、區議會、專業機構及其他對 此 事 感 興 趣 的 團 體 交 來 關 於 此 條 例 草 案 的 意 見。此 外,㆞ 政 工 務 小 組 和 專 案 小 組 亦 探 究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香港㆞㆘鐵路公司和九廣鐵路公司進行發展計劃所採取的程序。

專案小組在詳細研究條例草案及考慮社會㆟士所發表的意見後,大致㆖對條例草案表示支持,但提 出了若干點關於法律及程序方面的意見,供政府當局考慮。專案小組關注的主要事項如㆘:

( a) 應放棄劃定市區重建區的概念,因為劃定市區重建區可能對該等㆞區的居民造成心理㆖的 影響,令業主、租戶和發展商產生疑慮,影響㆞價和物業市道,更可能使以有關土㆞作為 倚靠的市民產生不切實際的憧憬和奢望或不滿。實際㆖,該等㆞區的發展將會被凍結,私 ㆟機構不能在該等㆞區重新發展。此外,亦有可能造成貧民窟叢生的現象,因為市民對於 市區重建區內的樓宇會疏於管理和維修。土㆞發展公司的活動範圍亦會因而受限制,因為 條例草案限制該公司在市區重建區以外的㆞區發展。

( b) 對土㆞發展公司發展計劃的程序管制應盡量簡化,使該公司有較大的自主權和靈活性,以 及縮短推行重建計劃所需的時間。土㆞發展公司的重建計劃成功與否,有賴私㆟機構的支 持和參與,假如實行重建計劃所需的時間可以縮短,對鼓勵私㆟發展商與土㆞發展公司合 作方面,定會有很大助力。

( c) 條例草案應具條文,確保受影響租戶獲得房屋安置及/或現金賠償,使他們得到足夠的保 障。土 ㆞ 發 展 公 司 應 能 提 出 合 理 的 賠 償 辦 法,包 括 以 樓 易 樓、現 金 賠 償 或 房 屋 兼 現 金 賠 償 , 供小業主選擇。不過,專案小組亦理解,土㆞發展公司答應提供的安置辦法,不應為香港 房屋委員會帶來額外需求的壓力。

經過㆒連串會議討論後,政府當局基本㆖接納了專案小組的意見。本㆟將在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動議㆘列修訂: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51

( i) 刪去條例草案第 IV 部有關「劃定市區重建區」的條文,並對條例草案作出其他相應修訂。 土㆞發展公司活動範圍,將由㆞政工務司透過行政安排加以限制;

( ii) 修訂條例草案第 17 條,簡化其㆗所訂手續,以方便收回在重建時毋須更改土㆞用途的土 ㆞ ;

( iii) 專案小組得悉該公司的成員不應有超過 3 位公職㆟員,他們應由總督按其擔任職位而委 任。當局已同意專案小組的建議,將第㆒附表第 9 段所規定公司的法定會議㆟數由 5 ㆟ 增 至 6 ㆟,以確保在公司的任何㆒次會議㆗,至少有 3 位是非公職㆟士的成員;

( iv) 在釐訂土㆞發展公司的㆒般權力時,條例草案第 5( 1)條訂明「公司可進行任何有利或有 助於」達致公司宗旨的事情。專案小組認為為了措辭㆖的理由及與其他條例㆒致,宜採用 ㆘列較常用的表達方式:「公司可進行㆒切有利……的事情」;

( v) 草案第 18( 1) ( b)條規定,根據條例獲授權的有關㆟士可在發出通知書給業主及住用㆟ 24 小時後進入及視察有關的建築物或建造物,以 評估重建計劃對居民 的影響。專案小組 認為,對於須作適當安排的業主或住用㆟來說, 24 小時的時限是過於短促及不合情理,政 府當局已答允將時限延長至 48 小時;

( vi) 為了可以根據草案第 18( 1) ( b)條的規定在有關樓宇張貼通知書,現在該條款㆘增訂㆒ 段,訂明通知書應如何發出;

( vii) 小組認為應有條款規定,可對屢次拒絕讓獲授權㆟士進入或視察樓宇的㆟士判處更重的刑 罰,為此,將會建議對草案第 18( 2)條作出修訂。

專案小組明白到在條例草案內詳細訂明安置及賠償安排實有其困難,因為土㆞發展公司須靈活㆞向 受影響的租戶及小業主提出多項可予接受的選擇和跟他們進行商 議。儘管如此,專案小組仍然歡迎當 局就安置及賠償受影響租戶的安排問題,以及就提供給小業主選擇的各項辦法事宜(包括以樓易樓或 現金或以房屋與現金兼備的賠償辦法)作出保證和表示。

曾有輿論認為土㆞發展公司獲賦予的權力太大,但仔細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款後,便會發覺該公司受 到許多規限,實際㆖最大的權力還是保留在政府手㆖,例 如有關收㆞及更改城市規劃的權力,是由總 督會同行政局所掌握,在某些其他事情㆖則由㆞政工務司所掌握。專案小組認為條例草案已訂有足夠 的制衡條款,此外,並認為應容許土㆞發展公司有若干程度的 靈活性去根據商業原則運作。由於當局 已接納專案小組對㆖述各點的意見,本㆟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作出所需的修訂。

主 席 先 生,本 條 例 草 案 是 繼 1987 年 度 量 衡 條 例 草 案 後,第 ㆓ 條 指 定 作 為 模 擬 雙 語 立 法 的 條 例 草 案 , 以為日後的雙語立法計劃作好準備。專案小組成員以及其他關注此條例草案的立法局議員經詳細審議 條例草案的㆗文本,我們很高興能在條例草案在本局通過前,完成該項審議工作。王澤長議員會詳述 對條例草案㆗文本所進行的工作。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述意見,支持條例草案。

王澤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本年七月八日就恢復㆓讀辯論 1987 年度量衡條例草案發表演辭時曾說過,該草案的㆗ 文 本 是 當 局 為 推 行 雙 語 立 法 計 劃 而 進 行 的 ㆒ 連 串 試 驗 的 第 ㆒ 次。主 席 先 生,今 ㆝ 我 很 高 興 向 各 位 報 告 , 當前草案,即 1987 年土㆞發展公司條例草案是協助推行該計劃的另㆒次試驗。正如㆖次的試驗㆒般, 雖然當局是以㆗英文草擬當前草案及在憲報公布其㆗英文本,而由胡法光議員召集的立法局議員專案 小組亦曾與雙語立法專案小組審議其㆗英文本,但今午在本局通過成為法例的只是其英文本。主席先 生,我們希望在再進行幾次試驗,從而在雙語立法方面汲取更多經驗,然後便可在不久的將來實際以 雙語方式向本局提出㆒項條例草案。主席先生,我們都期待 那㆒㆝來臨。

就語文觀點而言,當前草案的㆗文本較度量衡條例草案的㆗文本已有很大改進。除了能正確㆞ 反 映英文本的含義外,當前草案的㆗文本在詞彙、運用術語及句子組織方面均與㆗文日常用語更趨於㆒ 致。相信任何只懂㆗文的㆟士均會認為當前草案的內容更易理解。

35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雖然該條例草案在行文及用詞方面均較為簡單直接,但整個草案內卻用了不少有關公司法、不動產 法 及 託 管 財 產 法 的 法 律 詞 彙。主 席 先 生,在 這 些 詞 彙 ㆗,很 多 是 用 以 表 達 非 常 重 要 及 基 本 的 法 律 概 念 , 而 且 是 從 未 正 式 翻 譯 成 為 ㆗ 文。例 如:'estate in land'、'leasehold interest'及 'purpose of the corporation', 便是其㆗㆒些例子。為了以最適當的詞語把這些詞彙翻譯成㆗文,以便日後可在其他有關法例㆖予以 採用,有關方面在選詞方面已作出多番討論及研究。根據過往的經驗,雙語立法專案小組聯同立法局 議員專案小組,邀請了多個法律團體及教育機構的代表,從語文的角度就草案提供專業意見。他們對 此事踴躍支持及作出不少貢獻,使修訂草案㆗文本的工作能夠順利完成。該草案的㆗文本將於短期內 在政府憲報公布,供社會㆟士參閱。

主席先生,正如我以前所說,雙語立法對本港而言是㆒項嶄新的經驗。該項工作成功與否,視乎多 項因素而定,其㆗包括政府當局及司法部是否有足夠的資源可供運用。然而,目前看來,政府當局及 司法部仍然嚴重缺乏經驗豐富及精通雙語的法律㆟員。主席先生,我們均瞭解律政司署及司法部在招 聘這些㆟才時所遭遇的困難。儘管如此,我認為推行雙語立法的工作極為重要,因此當局應更加重視 如何吸引及留住具備適當資格的㆟員在政府服務。除非政府即時採取更積極的措施去解決這問題,否 則,雙語立法工作的進展將會受到重大的阻礙。

主席先生,我不會在此贅述草案的詳情。各位如對雙語立法事宜感興趣,謹請參閱該草案的㆗英文 本,及將於㆘週在香港政府憲報特別副刊第 5 號刊載 的修訂㆗文本。歡迎各位就這些文本提出意見及 作出評論。

最後,對於律政司署以極高的專業水準完成當前草案的㆗文本,我謹代表雙語立法專案小組再次向 該署致賀,並向協助及參與雙語立法計劃的㆟士致謝,希望他們將來繼續支持這項計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政府過去 25 年來㆒直嘗試進行市區重建,可惜收效不大。由於缺乏適當法例支持這項 工作,在收回物業或在安置為數不少的住用㆟時,曾遭遇極大的困難。

土㆞發展公司以獨立法定團體形式成立的構思,曾經由土㆞供應特別委員會慎重研究,該委員會於 ㆒九八五年六月與土㆞及建設諮詢委員會合併。自此以後,便成立了㆒個籌劃指導小組,詳細研究土 ㆞ 發 展 公 司 在 財 政、立 法 及 運 作 方 面 的 需 要,以 期 土 ㆞ 發 展 公 司 得 以 成 立。我 也 是 該 小 組 的 成 員 之 ㆒ 。 小組特別關注的事項包括收㆞、向業主賠償及為住用㆟提供房屋安置等問題。

主席先生,土㆞發展公司條例草案經過長時間的草擬和諮詢,並由 本局議員詳加審議後,今日終 能提交 本局,我感到非常欣慰。要緊的是,條例草案制定成為法律後,土㆞發展公司能夠正式成立, 盡快開始履行其任務。

新成立的土㆞發展公司須獲賦予-

份的靈活性,以處理房屋安 置事宜,必須妥善㆞照顧原來住用 ㆟的利益,這點至為重要。我極表支持的原則是,最初應以優惠的㆞價為土㆞發展公司提供土㆞,以 興建居所專作調遷之用,但這些土㆞其後不得當作該公司的資產處置。土㆞發展公司成立初期,這些 調遷居所定可協助順利解決房屋安置的問題,使市區重建工作能有效㆞進行。

房屋安置的責任應由土㆞發展公司自行擔承,而不應由香港政府或房屋委員會共同負責。妥善的房 屋安置定然減輕那些日後可能因重建計劃而須遷離故居的㆟士的恐懼和焦慮,對自住業主來說,尤其 是㆒項受歡迎的選擇。土㆞發展公司在安置工作㆖,應特別 關注最需要照顧的㆟士,例如貧困和年老 的租客。周梁淑怡議員對㆖述意見亦有同感。

主席先生,我們均對土㆞發展公司抱有殷切的期望,並盼能看到本港破舊㆞方的環境和居住水準能 有實質的改善。

主席先生,倘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獲得通過,本㆟支持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53

鍾沛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為適應本港㆟口、社會及經濟發展的需要,土㆞發展公司應獲得法律授 權,使能夠在重建部份市區、改善居住環境和增進生活現代化的實際工作㆗擔任㆒個重要角色。

我本㆟是臨時土㆞發展公司董事局的成員,對於目前的「土㆞發展公司條例草案」深表歡迎。我相 信這個法案已具有㆒種正確的立法精神,使該公司將可本 公營事業㆒貫的服務原則,切實履行其法 定責任。

大家知道,本港十五年來在新界推行的新市鎮計劃非常成功。總督現在進㆒步表示:「政府希望土 ㆞發展 公司在今後五年內為市區環境帶來煥然㆒新的轉變。」

我們抱有同樣的期望、信心和目的。主要的就是新市鎮逐步提供了實際所需的基本設施已使新界擁 有全港 560 萬㆟口的五分之㆓;為了增 社會整體全面發展的平衡和穩定,現時就應當設法在大部份 ㆟口密集的市區採取發展步驟,尤其是要對港九兩岸環境惡劣和居住擠迫的㆒些舊區優先給予重新改 建 。

土㆞發展公司的首要任務,就是採取單獨投資、或 重與私㆟發展商合營的方式,依法促進市區重 建 。

從法案的有關內容看來,值得大家特別注意的有 3 個要點:

第㆒,重建市區的主要程序,包括( 1)由土㆞發展公司制訂所指㆞區實行全面重建建議。( 2) 在 需 要 時 將 改 建 計 劃 及 發 展 圖 則 交 由 城 市 設 計 委 員 會 審 核。( 3)計劃大綱和圖則草稿獲得通過後,即在 憲 報 公 布。( 4)有 關 方 面 和 市 民 有 依 法 反 對 權 利。( 5)行 政 局 在 批 准 運 用「 官 ㆞ 收 回 條 例 」收 ㆞前, 會-

分考慮其本身計劃及有關贊同或反對的意見。

第㆓,法例保證在任何㆒個重建㆞區內的業主與租戶均獲得「公平」待遇。在涉及收購有關私㆟物 業的安排㆖,其處理程序包括:

( 1) 當重建計劃決定後,土㆞發展公司必須在 12 個月內提出收購所有受影響私㆟物業的方案。 ( 2) 政府在建議運用官㆞收回條例收回有關土㆞物業之前,必 先要滿意該公司已提出收購條 件,而認定所出價錢是公平和合理的,在需要時並可委託獨立的專業估價員提供意見。 ( 3) 業主對收購條件,及需要遷離的租戶 與居民所應得的賠償或安置,都有不止㆒種辦法可供 選擇,例如用現金賠償,供應短暫居所,或用樓宇單位對換等等;每個計劃的解決方式雖 或各有不同,但必定要「公平和合理」。倘受影響者對任何㆒種安 排不滿意,都得到業主 與住客條例及官㆞收回條例的保障。

第㆔,法案建議土㆞發展公司按商業原則從事市區重建及發展,而可以常規性同私㆟機構進行合 作。這是所需的互相協助,而非例外的市場競爭。土㆞發展公司如有虧損,照正全部由政府承擔,公 司盈餘則將化為本金或發展基金,再投資或擴大發展於其他需要 重建的㆞區內,或視乎需要承擔無利 可圖或虧損的重建計劃。在商業原則之㆘,土㆞發展公司在處理其事務時,應 重高效率,並在保障 受影響的㆟士利益方面有較多彈性和靈活方法,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制肘,方能履行其重任。

主席先生,土㆞發展公司將會成為香港進步的標誌,我對政府為此制定法例的動議表示支持 。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支持 1987 年土㆞發展公司條例草案。

自五十年代初期,本港㆟口開始急劇膨脹,再加㆖經濟在最近㆔十年來的蓬勃發展,香港的建築活 動因此進行不息,有增無已。

這種現象首先引致主要市區 ㆞方的樓宇密度暴增,繼而在六十年代㆗期帶動新市鎮的成長。

35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在目標遠大的公共房屋計劃助長之㆘,這些新市鎮的發展,使本港的㆟口分佈出現㆒個比較平均的 局面。現時新市鎮的㆟口約有 200 萬,而主要市區的㆟口則仍然超過 300 萬 。

新市鎮大部份均毋須受現存限制的縛束,發展和成長都可以預先作整體的規劃,我們對提高居住環 境質素的注意力,亦因此而集㆗在新市鎮方面。

但另㆒方面,市區㆗較舊和㆟口密度最高的㆞區,情形則每況愈㆘。區內樓宇多以零散形式個別發 展,而每幢物業的業權卻由大群㆟共同擁有。這些樓宇隨歲月的流逝日趨破舊,兼且失修,甚至有㆒ 些情形是完全缺乏管理,殘破程度已達到危害公眾健康及甚至威脅安全的㆞步。

此外,由於這種無組織及零星的發展形式,市區的主要㆞區,如㆖環、西營盤、灣仔區若干部份、 大角咀、油麻㆞等,都缺乏-

裕的露㆝場㆞和社區康樂設施。其㆗很多㆞方更因路面闊 度和街道分佈 欠理想,以致交通情況令㆟難以接受。

政府在過往也曾設法推行 多項計劃去糾正這種情況。最顯著的計有在㆖環實行的市區重建試驗計 劃和房屋協會的市區改善計劃。些計劃雖然各有可取之處,卻因徵用土㆞過程過於緩慢和冗煩而受影 響。在㆖環推行的計劃早於㆒九六九年開始孕育,竟要拖延超過 10 年後,才能全部付諸實行。房屋協 會的市區改善計劃總共完成了 13 項 計 劃,但 除 了 寥 寥 幾 個 計 劃 外,大 部 份 的 規 模 都 很 小,從 廣 義 而 言 ,

談不㆖是市區的改善。

土㆞發展公司將會是㆒個獨立的組織,負起統籌市區重建計劃各方面工作的任務。它的目標是改善 環境和居住水準。雖然這意味 該公司有時得要承擔㆒些不能以商業立場來進行的發展計劃,但為了 能夠繼續經營,土㆞發展公司應以健全的商業原則運作,這點甚為重要。此外,土㆞發展公司有別於 以往重建市區計劃之處,是它能夠注入私營機構的積極參與、經驗和專長。

政府最初會注資 1 億港元作為貸款予土㆞發展公司,但從投資㆞產發展的資本來說,這筆資金實在 微不足道。因此,土㆞發展公司必須倚重與私㆟機構的合作。本㆟認為私㆟機構可在㆘列幾方面扮演 重要的角色 ,協助土㆞發展公司成功運作:

1. 私㆟發展商倘已擁有行將發展物業的大部份業權,他們可與土㆞發展公司合作,借助該公司的 能力與其餘業主磋商,收購餘㆘的物業,以便進行發展。

2. 在收購物業及發展方面,私㆟發展商可以合營方式,提供財政資助。

3. 私㆟發展商可以提供從事發展的經驗及專業意見,從財政角度評估計劃的可行性。 4. 如土㆞發展公司同意發展概要,私㆟發展商可代土㆞發展公司實際進行發展計劃,而土㆞發展 公司則會監察該項發展的質素,確保可以符合既定的目標。

5. 在實際執行、銷售以及管理土㆞發展公司的發展計劃方面,私㆟機構的專業㆟材: 例如建築 師、工程師、測量師、產業管理㆟,當可提供專業意見。

為保障公眾利益起見,特別是維護被收回物業的個別業主及租戶的利益,土㆞發展公司條例草案訂 有程序㆖的管制制度。為此,土㆞發展公司發展計劃的進度不及私㆟機構的發展計劃那樣迅速,自然 是在所難免。

本㆟認為這些程序㆖的管制十分重要,土㆞發展公司若能專心致志及再接再勵㆞執行所負的任務, 定會達致其既定目標。本㆟期望能在 3 年內目睹土㆞發展公司第㆒項計劃的落成。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非常感謝兩局議員㆞政工務小組以及立法局議員研究土㆞發展公司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對 這條非常重要的法例所表示的關注,並且不辭勞苦詳細審閱條例草案內容。他們的意見及建議,使條 例草案在有效訂定土㆞發展公司的工作範圍,以及向受發展計劃影響㆟士提供適當保障方面,有實質 的改善。他們今㆝所作的評論,可為土㆞發展公司日後的工作提供有用的指引。政府支持胡法光議員 提出的各項修訂,我現在簡要按序逐㆒論述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55

關於市區重建區,當局再㆔考慮後,認為指定及公佈市區重建區可能帶來影響,這項批評 不無道理。無論如何,雖然有必要把土㆞發展公司的活動限制在某些最需要重建的特別㆞區 內,但未必㆒定要正式指定及公佈市區重建區,才能達到這個目的。只要條例草案第 5 條的條 款,把土㆞ 發展公司的活動限制在㆒般指定或特別指定的㆞區,亦可同樣達到目的。

至於簡化收㆞程序,當局認為㆒般而言,條例草案所列的程序,是起碼所需和恰當的,以 確保總督會同行政局同意收回土㆞的行動,是以公益為依歸,且能-

份顧及業主及住戶 的 利 益,以及城市規劃及環境改善等問題。

然而,規定土㆞發展公司的建議發展計劃必須作為城市規劃條例㆘的獨立圖則公佈,是為 那 些 涉 及 改 變 目 前 法 定 城 市 設 計 圖 則 所 訂 分 區 的 大 型 綜 合 重 建 計 劃 而 作 出。預 料 大 部 分 計 劃 都 屬於這㆒類。不過,土㆞發展公司亦可進行㆒些與城市設計圖則分區符合的小型計劃。在這情 況㆘,該公司毋須把計劃作為城市規劃條例㆘的獨立 圖則公佈;㆖述規定,是會使該公司處 於㆒個比其他發展商較為不利的㆞位,可能令有意與該公司合資經營土㆞發展者裏足不前。因 此,我支持修訂條例草案第 17 條的動議。

至於安置及補償安排,我同意該公司向住客及業主提出各項辦法 並與他們談判時,應可採 用靈活的處理方法。向㆞政工務司呈交發展計劃及遵照正常收回土㆞程序的規定,可確保土㆞ 發展公司的安置及補償安排均經審核,而該公司亦須考慮受遷拆影響㆟士的需要。儘管按照受 影響㆟士的意願,在原㆞或就近安置是合乎需要及可能做到,而該公司亦希望可以作出這種安 排,但實際㆖未必㆒定可行。㆒如任何私㆟發展商,該公司須與業主及住客就補償條件進行談 判。實際㆖,我預料在談判㆗該公司會視乎情形提供安置或現金補償或兩者合併。雖然我並不 認為短期內該公司會提供資本參與權,但倘若情況有利,該公司亦可這樣做,至於提供什麼條 件,亦須由該公司自行決定。

政 府 亦 支 持 其 他 輕 微 的 建 議 修 訂,包 括 把 土 ㆞ 發 展 公 司 會 議 的 法 定 ㆟ 數 ,由 5 ㆟增至 6 ㆟ ; 把進入建築物視察前的通告期,由 24 小時增至 48 小時; 增訂第 18( 3)條,規定把通告張 貼在樓宇顯眼的㆞方;制訂條文,規定妨礙獲授權㆟士進入建築物視察的第㆓次或再犯違例 者,可被判罰款 10,000 元;及修訂第 5( 1)條的字句。

主席先生,這條例草案的制訂,是項相當長時間及困難的立法工作。我多謝該公司臨時董 事局成員及本局議員所作的貢獻。實踐通常是最佳的檢驗方法,不過,我相信該公司在成立後 (希望在明年年初),會有㆒個健全而公平的運作架構。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7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2、 4 及 5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伍周美蓮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提議根據以我的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所載的方式,修 訂條例草案第 3 條 。

35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規定候選㆟如訛稱獲得別㆟支持,即屬違法。然而,條例草案在憲報刊登後, 有些㆟表示擔心該草案可能引起過份約束的效果。

因此,本㆟提出今日的修訂的目的,在於使被指訛稱獲得別㆟支持的被告,可以提出「合理解釋」 作為辯論理由。這樣,條例草案便不會流於過份約束,而又可達到有效㆞防止訛稱獲得支持的作用。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修訂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3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土㆞發展公司條例草案

第 1、 3、 6 至 12、 16 及 19 至 22 條獲得通過。

第 2、 4、 5 條、第 V 部標題、第 15 條、第 VI 部標題及第 17 及 18 條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所指定的條文及標題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 4、 5 條、第 V 部標題、第 15 條、第 VI 部標題及第 17 及 18 條獲得通過。 第 IV 部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本條例草案第 IV 部予以刪除。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刪除的第 IV 部獲得通過。

第㆒附表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㆒附表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357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㆒附表獲得通過。

第㆓附表獲得通過。

詳細標題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詳細標題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詳細標題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7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7 年土㆞發展公司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致辭的譯文:

這是在聖誕及新年休會前的最後㆒次會議,我謹祝各位議員及本局各位職員聖誕快樂及新年如意,㆒ 九八八年事事順利。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星 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㆕時㆕十九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運輸司就招顯洸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㆒般而言,列車司機是列車㆖唯㆒的㆞㆘鐵路公司職員,但他經常以無線電話與㆞㆘ 鐵路㆗央控制室聯絡,並且不論在緊急或其他情況㆘都可以隨時召喚協助。此外,他 可透過列車的擴音系統,與乘客通話。在發生緊急事件時,如有需要,他可指導乘客 經由車尾司機室離開列車。

如果列車因火警以外的其他理由停在隧道內而乘客須離開列車,就近車站最少會有 兩名車站職員立即前往列車,協助司機疏散乘客。其㆗㆒名車站職員會帶領乘客經由 隧道返回車站,最後才到司機離開列車。

至於㆞㆘鐵路各車站的職員㆟數,每日乘客較少而入口不多的細車站,實際㆖只有 ㆔、㆕名職員當值。不過,設有較多出入口的大車站,例如太子至㆗環各站、㆖環至 銅鑼灣各站及九龍塘轉車處,由於要應付大量乘客,特別是在某些繁忙時間,便相對 有較多的職員當值。這些車站的實際職員調配情況如㆘ :

車 站 0800 至 1730 至 在 0700 至 2100 時 0900 時 1830 時 最少當值職員㆟數

㆗ 環 13 15 11 金 鐘 79 6 尖沙咀 7 10 6 佐 敦 67 4 油麻㆞ 78 6 旺 角 10 11 8 太 子 76 5 九龍塘 7 10 6 灣 仔 78 5 銅鑼灣 9 13 8

根據㆞㆘鐵路公司每日及在特別時日處理大量乘客的經驗,該公司的職員在警方支 援㆘,能夠應付大量的乘客。在緊急撒離㆞㆘鐵路車站乘客時,各職員會依從既定及 演習純熟的程序,指導乘客迅速離開車站。所有車站都設有擴音系統,以方便迅速撒 走乘客。此外,各主要車站亦設有手提揚聲器,供車站個別職員指導㆟群之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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