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28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議員, L.V.O., O.B.E.,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 J.P.
署理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J.P.
鄧蓮如議員, C.B.E., J.P.
王澤長議員, C.B.E., J.P.
何錦輝議員, O.B.E., J.P.
李鵬飛議員, O.B.E., J.P.
胡法光議員, O.B.E., J.P.
黃保欣議員, 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陳鑑泉議員, O.B.E., J.P.
張鑑泉議員, O.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O.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 J.P.
楊寶坤議員, C.P.M., 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 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 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29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格士德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 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工商司麥高樂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缺席者:
施偉賢議員, C.B.E., Q.C., J.P.
黃宏發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291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危險品條例
編 號
1987 年危險品(政府炸藥庫)(修訂)規例 ..................................... 375/ 87 危險品條例
1987 年危險品(㆒般)(修訂)規例 ............................................... 376/ 87 礦務條例
1987 年礦場(安全)(修訂)規例 ................................................... 377/ 87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
1987 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規例 ............................................ 378/ 87 ㆟事登記條例
1987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6 號)令 .............................. 379/ 87 行車隧道(政府)規例
1987 年獅子山隧道(單程收取通行費)公告 ..................................... 380/ 87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游泳池(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 381/ 87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21) 香港貿易發展局年報及帳目報告(㆒九八六/八七)
( 22) 香港工業 公司㆒九八六/八七年報
( 23)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㆒九八六/八七年報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香港貿易發展局年報及帳目報告(㆒九八六/八七) 香港貿易發展局年報及帳目報告 (㆒九八六/八七)
鄧蓮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之㆒,是㆒九八六至八七財政年度的香港貿易發展局年 報 。
在㆖述財政年度內,本港的整體貿易復甦,表現良好,貿易總額比㆖㆒個年度增加了 18% 。 本港出口產品的增長率為 19%,同時,這個趨勢在㆒九八七年仍然得以持續㆘去,我們可預 期至本年底時,本港出口產品的增長率會躍升至 20%,獲得可觀的增長。
使本港出口貿易堅挺復甦的因素有多項。日元及歐洲貨幣升值提高了我們的競爭能力;本港 的主要市場普遍 大的消費需求及前此受管制的市場放寬限制,亦為本港提供了新的貿易機 會 。
本 港 製 造 商 在 提 高 產 品 質 素 和 增 加 產 品 種 類,以 及 迎 合 如 日 本 等 新 興 市 場 的 消 費 者 需 求 各 方 面所作的努力,亦值得我們讚許。同時,貿易發展局在改善本港產品的形象和發掘有潛質的市 場兩方面作出不少努力,實在居功至偉。
29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述各種有利情況當然不會永遠存在,我們也不可因此而自滿。倘若國際間的貿易情況因世 界各國金融市場近期動盪不定而放緩,則貿易發展局的工作將會更為重要。
該局計劃派遣貿易代表團,前往㆒些較近期開拓的市場,如亞洲區的日本、韓國及㆗國,以 及西班牙和土耳其等㆞,進行積極的推廣活動。至於已拓展的市場方面,我們將會繼續努力, 竭盡所能,對付美國及歐洲等㆞所實施的限制貿易措施。
由於參與 辦 貿 易 展 銷 會 及 展 覽 會 的 需 求 日 增,貿 易 發 展 局 現 正 參 與 更 多 本 港 籌 辦 的 活 動 。 為此而進行的最重要工作是興建新的香港會議展覽㆗心。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該項興建工程的進展非常順利。本月初,我們為該㆗心 6 層高的平台 行平頂儀式,這與女皇為該㆗心奠基僅僅相隔㆒年多的時間。我們深信這宏偉的 會議展覽㆗心定能如期在明年底落成啟用。
該㆗心佔㆞逾 40 萬平方米,其㆗包括兩個面積 9 000 平方米,可容納 16 000 ㆟的展覽廳, 建成後,可使香港在國際會議和展覽事務㆖穩執領導㆞位。
管理當局已著手推行㆒個大規模的市場營銷計劃,並已作出報告,證實有近 200 個機構已在 該㆗心預訂場㆞,以備 行持續數日的國際會議或展覽。
主席先生,這份年報全面檢討貿易發展局在過去㆒個財政年度的工作,請各位細讀。 希望各位在閱覽這份報告後,都認為貿易發展局已切實而有效率㆞執行任務。 香港工業 公司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年報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將香港工業 公司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年報呈交本局省覽,深感欣慰。我欲 藉此機會集㆗談及該公司在過去㆒年內的主要成就,然後再談談本財政年度已獲得的進展。
去年呈交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年報時,我曾說工業 公司在該年度取得歷來最佳的成績,共 批出約 11 公頃在大埔及元朗工業 的土㆞。我現在以喜悅的心情向各位報告,去年該公司亦 能保持這個令㆟鼓舞的表現,共批出土㆞約 10.7 公頃,達成的合約共有 16 份,幾乎等於該公 司成立 10 年來平均每年業績的雙倍。更重要的是在元朗批出的土㆞面積首次超逾在大埔者。
政 府 已 為 新 界 西 北 部 擬 訂 規 模 宏 大 的 改 善 基 本 設 施 計 劃,我 深 信 將 來 定 能 證 明 元 朗 區 是 ㆒ 個 對 本港及海外投資者吸引力與日俱增的㆞點。
年 內 6 座單層標準型廠房亦已落成,全部已於㆒九八六年底使用。為協助其他製造商得以盡 早投產,該公司將會在元朗再建造兩個單位,預計可在㆒九八八年底落成啟用。
由於批㆞成績理想,公司已將為數共 1 億 1,230 萬元的龐大款項還予發展貸款基金。此外, 兩個工業 的土㆞開發工程已於本年夏季完成,因此除行政及工業 管理費用外,再沒有其他 重大的開支。此種情況無疑可使公司以令㆟滿意的進度,繼續清還對發展貸款基金的欠款。
展 望 ㆒ 九 八 七 至 八 八 年 度 的 前 景,確 實 令 ㆟ 鼓 舞,在 首 七 個 月 我 們 已 批 出 11.5 公頃的土㆞, 打破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全年的紀錄。首六個月的收入約共達 1 億 1,000 萬元,幾乎是公司所訂 目標的雙倍。對工業 土㆞的需求不斷增加,現時每月約接到 20 宗查詢,預料全年可批出土 ㆞ 約 20 公頃。較長遠而言,假定最近世界股票市場暴跌的壞影響不會在未來數年使經濟迅速 出現嚴重的衰退,公司仍有信心可全部償還發展基金的貸款。因此,政府不會因開發兩個工業 土㆞的費用而蒙受損失。
主席先生,在策劃未來的發展時,我們切不可自滿。到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底,大埔的土㆞供
應實質㆖將會用罄,屆時只餘㆘約 50 公頃全部位於元朗的土㆞可供使用。以現時的批㆞速度 來 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293
算,元朗目前尚餘的可用土㆞,在 5 年內將會全部批出。此外,事實㆖所有基本設施均需㆒段 很長的籌建時間來策劃及發展,為此,工業 公司已要求政府考慮撥出土㆞以興建本港第㆔個 工 業 。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工業發展委員會昨日已原則㆖贊同這項計劃;為確保可維持推 廣工業 事務的連貫性,我們希望第㆔個工業 第㆒期的單位,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便可啟 用 。
當 然,供 應 數 量 只 是 要 考 慮 的 其 ㆗ ㆒ 個 因 素,質 素 方 面 亦 是 同 樣 重 要。我 覺 得 最 令 ㆟ 鼓 舞 的 , 是租用工業 的海外及本㆞廠家,有些投資超過 1 億元在嶄新及高科技的行業。這種情況清楚 反映出廠家對本港工㆟接受新科技及技術的能力-
滿 大的信心。此外,工業 亦能成功吸引 多間公司前來設廠,其產品包括精密的零件,配件及細小的機械裝置,這些都是本港主線製造 商在生產高質產品時所需要的。工業 的投資者正是本港支援及連鎖工業㆒股日益 大的力 量。還有㆒項重要的事實,根據調查 541 間外國公司㆒九八六年活動的結果,超過 42%對這 些重要工業日漸改善的質素表示滿意。主席先生,設立香港工業 公司的目的是要改善香港工 業基礎的質素,現在各工業 已證明它們在這方面的價值,我相信它們將來對香港的工業發展 至為重要及會提供大量的支援。
最後,我要感謝香港工業 公司董事局各成員的支持,亦多謝公司及工業署㆟員盡心盡力, 推廣工業 在本港及海外的事務,為公司帶來美滿的成果及光明的前景。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警員向可疑㆟士查核身份證
㆒、張㆟龍議員問:請問在公眾㆞方執行巡邏任務的警員平均每㆝截查多少個可疑㆟士?警方 目前有多少㆟手及電腦去專門應付巡邏警員用無線電對講機查詢被截查㆟士的資料?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㆒九八六年十㆒月㆒日起至㆒九八七年十月㆔十㆒日止的十㆓個月內,每㆝平均 有 5 700 ㆟ 在 公 眾 ㆞ 方 被 警 員 截 查,並 由 警 員 透 過 姓 名 索 引 電 腦 系 統 查 詢 其 資 料。在 同 ㆒ 期 間 , 執行巡邏任務的警員,亦利用㆟民入境事務處身份證資料系統,每㆝平均查核身份證達 808 張 。
主席先生,姓名索引電腦系統是警方的㆗央數據庫。配備無線電巡邏通話機的巡邏警員,可 以透過所屬總區指揮及控制㆗心,隨時獲得這個電腦系統內的資料。
調派在各總區指揮及控制㆗心和刑事紀錄科工作的警務㆟員約有 122 名。他 們 負 責 全 日 處 理 巡邏警員向電腦數據庫提出的查詢。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警方平均需要多少時間來完成查核被截查㆟士的資料,同時,有多 少部電腦在運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員只需㆒兩分鐘時間,便可透過電腦數據庫查核所需資料。 現時有㆒部電腦供警方使用,另㆒部則供㆟民入境事務處使用。
王澤長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據保安司答稱,平均每㆝有 5 700 ㆟被警員截查。主席先 生,我想請問警方在什麼情況㆘截查這些㆟?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員因為懷疑他們曾犯法而被警方通緝,所以截查他們。
29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受僱於 2 4 小時便利店的兒童
㆓、陳英麟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注意到受僱於 24 小時便利店擔任通宵工作的在 學青少年,很容易沾染不良嗜好及受黑社會份子影響?及有否就便利店的情況採取行動,以執 行僱用兒童規例㆗有關 13 至 15 歲兒童僱用條件的規定?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知道夜班工作可能使青少年受到不良影響,這就是僱用兒童規例存在的原因之 ㆒ 。
便利店店方㆒般都奉公守法,不過,警務處處長曾經對我說,有些便利店難免會吸引不良份 子 及 成 為 恐 嚇 和 搶 劫 的 目 標。警 員 在 夜 間 巡 邏 時,特 別 注 意 這 類 商 店,並 與 店 員 保 持 密 切 聯 絡 , 經常檢查顧客。
根據僱用兒童規例, 13 至 15 歲兒童,只可以在非工業機構工作,工作時間限於㆖午七時至 ㆘午七時。如果受僱兒童仍未完成㆗㆔課程,更受進㆒步保障,確保他們的學業不受影響。
不過,正如陳議員的問題所暗示,法例除非切實執行,否則便沒有作用。因此,勞工督察經 常在日間及晚㆖視察各類場所,確保不會有非法僱用兒童的情況。
本年首十個月內,勞工督察曾視察 23 000 多處可能會非法僱用兒童的㆞方,只發現違例僱 用事件 24 宗,其㆗ 15 宗個案的僱主已被檢控,其餘 9 宗正進行調查。
除我剛才談及的例行巡視外,勞工督察㆟員在㆒個月前,曾進行㆒項為期㆒週的特別行動, 專門視察那些被認為是僱用兒童機會特別高的㆞方,包括㆓十㆕小時便利店在內。勞工督察在 日間、傍晚及深夜出動,共視察這類場所 449 間之多。在這次行動㆗,勞工督察查獲 4 宗非法 僱用兒童案件,但沒有㆒宗是在便利店發現的。事實㆖,根據勞工督察所得觀感,便利店店方 ㆒般都是奉公守法的。
對於有可能非法僱用兒童的場所,勞工督察㆟員會繼續留意。假如任何㆟士有理由相信任何 場所僱用夜班童工,可向勞工處提供這類資料,該處當會進行調查。
陳英麟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教育統籌司在問題末段的呼籲,我可否請政府特別留意便利店 聚集的㆞方,如觀塘、旺角、牛頭角及銅鑼灣等區,這些資料是由學校社工所提供的。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感 謝 陳 議 員 提 供 這 些 資 料。我 ㆒ 定 會 將 資 料 轉 達 勞 工 處 。 如果向陳議員提供消息的㆟士或學校社工有更詳盡的資料向勞工處提供,必定更有幫助。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在為期㆒週的特別行動㆗所查獲的 4 宗非法僱用兒童案件,與今年首十個月內所發現的 24 宗同類事件,有沒有重覆?如果有的 話,採取了什麼行動來對付那些場所?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該 4 宗案件已包括在原先的違例數字內,但據我所知,它們不是重覆 的案件。
譚 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回答問題時說,未完成㆗㆔課程的青少年 擔任工作,有進㆒步的保障,以確保學業不會受到防礙。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這些進㆒ 步的保障是什麼?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如果學齡兒童擔任工作,必須由家長批准及出示在學證明書。此外, 兒童每㆝的工作時間亦有限制,他們只限於在不影響其學業的時間工作。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295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答覆提及 15 宗非法僱用兒童的檢控,請問法庭判了 什麼刑罰?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沒 有 這 些 案 件 的 特 別 資 料,不 過,㆒ 般 的 刑 罰 是 罰 款 $500 至 $2,000 元 。
王澤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今年首十個月內,勞工督察㆟員前往各機構巡視共 23 000 次,發 現 24 宗 非 法 僱 用 兒 童 個 案,其 ㆗ 15 宗 正 在 向 有 關 僱 主 進 行 檢 控,另 9 宗仍在進行調查。 主 席 先 生,以 ㆖ 個 案 是 否 最 近 才 被 發 現 ? 教 育 統 籌 司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以 ㆖ 個 案 在 最 近 甚 麼 時 候 發 現 ?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那些仍未提出檢控的個案當然是較近的,我猜想是最近㆒、兩個月才 發現。
陳英麟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教育統籌司在第㆒段說政府知道夜班工作會導致青少年受不良 影響,而受不良影響的青少年不單是指 15 歲以㆘,15 歲以㆖的亦有機會受不良影響,而法例 暫時對他們沒有保障,我想向政府提出詢問,那些營業至夜深的漢堡飽食肆及㆓十㆕小時營業 的便利店不斷增加,可否考慮修改法例,防止 15 歲以㆖但仍在求學的青年在這些通宵營業的 ㆞方工作呢?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樂 於 請 勞 工 處 考 慮 是 否 有 足 夠 理 由 將 保 障 範 圍 擴 大 至 包 括 15 歲以㆖的兒童。
對成年罪犯施加警誡的問題
㆔、鍾沛林議員問題的譯文:英國最近實施㆒項計劃,規定可對犯輕微罪行的成年罪犯加以警 誡而不予檢控。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在本港施行類似計劃?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國並無規定可對成年罪犯警誡了事的新計劃。不過,英國早已確立完善的警誡制 度,如發覺提出檢控並無實際意義,便向罪犯施加警誡。簡單來說,在考慮應否對犯罪者,特 別是只犯輕微罪行的㆟提出檢控時,警方通常會按常理酌情決定。個別的警察局長曾向屬㆘警 務㆟員發出指引,指導他們如何酌情決定。到了㆒九八五年㆓月,內政部向所有警察局長建議 ㆒套指引,使警務㆟員在決定應否對成年或未成年犯罪者施加警誡時,能夠遵循劃㆒的準則。
簡單來說,根據這套指引,如案情並非特別嚴重,可施警誡的對象,主要包括以㆘的成年罪 犯:年老體弱者、尚屬年輕者和精神病患者,因為檢控這類罪犯,往往沒有實際意義。但根據 內政部所發出的指引,在所有案件㆗,必須有足夠證據支持檢控、犯罪者本㆟已承認所犯罪行 並同意接受警誡,才可採取這項辦法。所施警誡將會予以記錄,而這項紀錄,可供日後決定應 否提出檢控時,作為參考之用。
主席先生,在本港,皇家香港警務處㆟員在處理犯罪者時,有時也可酌情行事。警務處處長 曾 就 輕 微 違 例 事 件,特 別 是 輕 微 交 通 違 例 事 件,對 違 例 者 施 予 警 誡 問 題,向 警 務 ㆟ 員 發 出 指 引 。 警務㆟員在決定是否對違例者施加警誡時,必須考慮違例事件的性質,違例者的動機和態度, 以及有沒有造成傷害或有沒有受害㆟等主要因素。
㆒ 九 八 六 年 十 ㆒ 月,律 政 司 就 廉 政 公 署 ㆟ 員 應 在 何 種 情 形 向 成 年 犯 罪 者 正 式 警 誡 而 非 檢 控 , 以符合公眾利益問題,向該署發出指引,內容與英國內政部㆒九八五年所頒布者非常相似。不 過,我必須在此 調,是否施行警誡的問題,是由律政司而非廉政公署來決定。
29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今年較早時候,當局曾考慮在政府所有執法部門,頒布向成年罪犯正式警誡以代替檢控的同 類指引。
經縝密考慮後,我們決定不發出這類指引,因為本港的情況基本㆖與英國不同。在本港,律 政司署可提供㆗央檢控的權力,警方及其他紀律部隊對應否就個別案件提出檢控的問題,很容 易向律政司署迅速獲取指示。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說警務處處長曾就輕微違例事件,對違例者施予警 誡問題,向警務㆟員發出指引。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除輕微交通違例事件外,該指引還 適用於那些輕微違例事件?
保安司答(譯文):其他輕微違例事件,主要視乎其性質和情況而定,並不是實際違例事件本 身的問題。正如我剛才所說,警務㆟員在決定是否對違例者施予警誡時,須考慮違例事件的性 質、違例者的動機和態度,以及有沒有造成傷害或有沒有受害㆟等因素。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撇開有沒有指引的問題不談,可否請保安司澄清㆒㆘: 除廉政公署和警方外,本港其他執法部門,現時有沒有類似鍾議員問題㆗所指的那種警誡計 劃,實際㆖曾否採用這種措施,又或政府是否有意採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除了警方在我剛才提到的情況㆘,對違例者施加警誡外,並沒 有其他部門採用這種措施。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警方對違例者施加警誡,而不 予檢控的案件,以去年為例,究竟有多少宗?
保安司答(譯文):我曾就這個問題詢問警方。他們要花很多㆟力和時間,才可以得到有關統 計數字。不過,如果張議員㆒定要知道的話,我當然會要求警方照辦。(見附錄㆒)
向工業經營者提供污染管制指導
㆕、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會否考慮向本港工業經營者提供技術㆖的協助或指導,以協 助 他 們 尋 求 辦 法 減 低 目 前 工 業 經 營 所 造 成 的 污 染 程 度 ? 若 然,會 否 在 實 施 有 關 管 制 法 例 前 便 提 供有關的技術協助?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實施污染管制法例之前,會預先就減低污染的辦法提供指導;但在執行污染 管制的過程㆗,政府發覺大多數的工業經營者都不大理會有關的指導。這點也許不難理解:既 然政府尚未 制執行法例,㆒般工業家都認為在同業競爭者還未採取減低污染措施前,他們若 率先這樣做,可能會削弱本身在業務㆖的競爭力。
不過,政府在實施污染管制法例之前,當會廣泛諮詢工業團體的意見;而環境保護署亦會就 污染事宜,提供技術㆖的指導。在已有法例管制的工業經營方面,則會提供關於減低空氣污染 措 施、申 請 裝 設 煙 、污 水、廢 水 處 理 及 類 似 事 宜 的 特 別 資 料。此 外,政 府 亦 會 發 出 業 務 守 則 , 例如最近頒布的石棉使用守則,向工業界提供正式指導。
政 府 廣 泛 派 發 關 於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和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各 項 規 定 的 宣 傳 物 料,並 向 工 業 準 租戶提供關於環境方面規定的資料。政府又盡量利用科技刊物和專業研討會,向工業界簡介有 關資料。由政府資助的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屬㆘的環境組,與環境保護署緊密合作,是提供關於 工業污染問題詳細指導的主要來源。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297
政府的政策是設法使污染管制對經濟的影響減到最少,並向工業家 調:環境㆖可以接受的 現代化工廠,往往能夠提高生產效率,亦更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此外,新工廠的資本投資, 扣稅率最高可達 70% 。
主席先生,雖然政府已就污染管制事宜向工業經營者提供大量指導及協助,我必須 調 ㆒ 點:就是防止污染對於工業經營的有效運作至為重要。因此,工業家所造成的污染,最終必須 由他們自己負責。這種污染所引致社會及經濟㆖的代價,應該從產品成本方面間接付出,倘要 轉嫁由全體市民承擔,實在令㆟無法接受。況且採用防污設備,並不㆒定會額外增加成本。
潘 宗 光 議 員 問( 譯 文 ):關 於 生福利司所給答覆的第 4 段,鑒於本港許多工業家所經營的工 業,規模都很小,請問政府是否認為,指導這些工業家如何改善現有廠房,使其在環境㆖能夠 達到可以接受的標準,亦屬同樣重要?
生 福 利 司 答( 譯 文 ):是 的,主 席 先 生。我 相 信 環 境 保 護 署 定 會 非 常 樂 意 在 這 方 面 提 供 指 導。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有很多方法改善工業污染,需較長時間推廣而至有實質成效。在過 渡期㆗,政府有何實質短期改善措施,以減少工友或鄰近居民長期在健康及環境㆖之不良影 響?即如最嚴重之㆞區,以觀塘、葵涌為例。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然有許多方法,處理各類工業所造成的污染問題。有些 問題只可以透過長遠的計劃來解決,例如在某些情況㆘,把污染源完全移去。不過,很多時我 們亦可採取暫時的短期措施;我相信環境保護署和生產力促進局都會很樂意在這方面提供指 導 。
向囚犯派發香煙的問題
五、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貫徹其反吸煙政策,當局會否檢討懲教署 在囚犯提出請求即派發香煙的現行慣例?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成年囚犯須表明其為吸煙者,方可獲懲教當局派發香煙。教導所和勞役㆗心內的年 輕犯㆟,則不准吸煙。派發香煙予成年囚犯的慣例由來已久。如要撤回這項慣例,難免會在囚 禁成年犯㆟的懲教機構㆗,引起嚴重反應。男囚犯㆗,吸煙者佔大多數。
懲教署署長十分明白政府的反吸煙政策。為配合這項政策,懲教機構 辦健康講座,闡釋吸 煙害處,而所有成年囚犯,均須出席聆聽。此外,各懲教機構亦在多處展示反吸煙的海報和宣 傳刊物。換言之,懲教當局採用的教育和勸導方法,與政府向廣大市民推行反吸煙運動時所用 的㆒樣。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請問監獄㆗的囚犯是否真有以香煙作為㆒種進行交易的貨 幣?如果真是有的話,當局又是否容許他們這樣做?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並非如此。當局是不容許這樣做的。若真有這情況出現, 有關㆟士會有受罰之虞。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譯 文 ):請問自稱是吸煙者的成年囚犯的百分率為多少?當局每日最多派發多 少枝香煙給囚犯?這些香煙又是否免費派發?
29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保安司答(譯文):對於葉議員所提出的㆔項問題,我會㆒併作覆如㆘:在成年囚犯㆗, 95 %為吸煙者,他們每㆟每星期可獲當局派發香煙㆒包。倘若囚犯受僱於監獄工業,當局准許他 們用得自工作的微薄入息去購買香煙。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政府忠告市民,吸煙危害健康,請問政府是根據甚麼 理由派發香煙給成年囚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每星期派發㆒包香煙的做法,並不會嚴重危害個別囚犯 的健康。當局特別關注的是,入獄其實已是㆒件相當痛苦的事。若我們斷然禁止囚犯吸煙,便 會加深他們的痛苦,甚至可能會因此而引起像獄㆗騷亂的嚴重後果。主席先生,我們別忘監獄 ㆗是不時有騷亂發生的。
鄧蓮如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在與㆟口總數比較之㆘,91%的數字是較社會㆖吸煙 者的比率高還是低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然這個數字是高得多。
招 顯 洸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煙癮和毒癮兩者之間的分別?為何懲教 署對兩者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即厚吸煙者而薄吸毒者?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事很明顯是程度不同的問題;我的意思是監獄內不准吸 毒,因為吸毒是非法的。我同意吸煙會危害健康,但吸煙的害處,遠不如吸毒般嚴重。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不吸煙的囚犯會否因不需要香煙,而改獲供應其他東西? 倘無其他東西供應,這算不算是特別優待吸煙的囚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並無因此而改向不吸煙的囚犯派發其他東西。當然,你可 以說他們屬於幸運的㆒群,因為,長遠來說,他們會比吸煙的囚犯較為長壽。
總督(譯文):我準備讓多兩位議員就這項問題補-
發問。然後,我認為對於這項問題,應問 的大概已問完了。現在請李汝大議員發問。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倘若囚犯並沒有用香煙作為交易的工具,他們有否利用香 煙作為賭博的籌碼?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煙不應-
作這用途。他們有否私㆘或在獄警視線範圍以外㆞ 方這樣做,則是另㆒回事。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在成年囚犯㆗,吸煙者佔很高的百分率,故請問當局 可否採取措施,在監獄內加 及改善反吸煙教育?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懲教署署長及副署長均是堅決反吸煙㆟ 士 !
為老㆟提供的外展服務
六、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鑒於老年㆟外展社工服務現祇有數間志願機構提供,規模亦極有 限,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提供此類服務方面政府目前扮演何種角色,可有任何計劃以擴展此 類服務?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299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當局目前未有這類特定計劃,去為老年㆟提供外展服務,但這並不表示當局並 無致力將服務推展至老㆟家㆗。事實㆖,為老㆟而設的服務有多種,以迎合他們不同的需求。
首先,當發現或接獲報告謂某些老年㆟需要照顧及援助時,社會福利署轄㆘家庭服務㆗心的 社工㆟員就會個別與他們接觸。其次,該署的青年及社區工作辦事處以及小組工作部的社工㆟ 員,和㆒些受資助及非受資助福利機構的義工,均會前往探訪老㆟,特別是那些獨居的老㆟。 第㆔,由政府津貼的家務助理服務,受惠者多是老年㆟;這項服務,是協助他們料理家務,包 括準備膳食在內。此外,當局還提供㆒項由政府津貼的老㆟專車服務,以接送老㆟,這項服務 對住在偏僻㆞區的老㆟特別有幫助。除了㆖述各種外展服務外,當然還有為老㆟而設的日間服 務及住宿服務,例如老㆟康樂㆗心、日間護理㆗心及安老院等。
主席先生,剛才我所提到的服務,其㆗大部分,特別是家務助理、家庭服務㆗心、日間護理 ㆗心及老㆟康樂㆗心方面,當局計劃穩步加以擴展。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了進㆒步找出老年㆟對外展社工服務的需求,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當局會否推行㆒些類似防止虐待兒童運動的宣傳活動,藉以促請市民,當發現有老 年㆟需要幫助時,即通知政府部門或志願機構?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及多個機構,均廣作宣傳,鼓勵市民尊敬老㆟、照顧 他們及滿足他們的需要。當局最近 辦的老㆟節,乃㆒年㆒度的活動,此外,還有其他很多類 似的活動,透過宣傳,呼籲社會㆟士關懷照顧老㆟。
許 賢 發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若證明有需要為那些無法享用或未能獲得現有服務的老㆟ 提供外展服務,政府會否考慮資助這類服務?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當然會對在這種情況㆘提出資助申請的個案,加以考 慮;不過,老㆟外展服務,當然亦要與其他很多在這方面的服務,㆒同競取資源。
檢討有關遊蕩的法例
七、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自㆒九七九年首次通過遊蕩法例以來,社會情況已有改善, 而該項法例有可能流於濫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檢討有關遊蕩的法例?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在㆒九八七年十㆒月十七日要求法律改革委員會考慮以㆘的問題: 刑事條例第 160 條所載有關遊蕩罪項的條文,應否予以修訂?若然,則應作出何種修訂?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可否請保安司促請法律改革委員會注意,㆒九七九年㆕月 ㆓十五日,當時的律政司何百勵在動議㆓讀 1979 年 刑 事 罪 行( 修 訂 )( 第 2 號 )條 例 草 案 時 , 所作出的㆗肯評論。我認為他的評論,可讓我們了解當年社會的㆒些情況,特別是較舊型徒置 屋 內情況的背景資料。不過,當年的情況,與目前新型屋 以及九龍市區街道的情況,可能 已 有 不 同。他 說:「 警 方 亦 發 覺 很 難 -
分 對 付 那 些 在 街 道 或 大 廈 公 眾 ㆞ 方 聯 群 出 沒 的 暴 徒 和 惡 霸。他們的行為雖然具威脅性或令㆟厭惡,卻無實際侵犯他㆟的行動……因此,本條例草案的 目的,是擴大遊蕩法例的範圍,以協助防止罪案發生,以及在㆒般情況㆘,協助警隊盡量減少 讓暴徒和惡霸聯群在公眾場所出現。當局的目的是要控制匪黨。此 對獲取市民的合作,以便 能成功㆞對付匪黨的實際活動,十分重要。」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
30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近年來當局是否減少引用遊蕩法 例,作為防止罪案發生的有效措施?倘若屬實,保安司會否請法律改革委員會注意這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十分同意范徐麗泰議員的說法,遊蕩法例確實對防止罪案非 常有效。在過去數年,引用遊蕩法例而提出檢控的案件數字如㆘:㆒九八㆔年稍為多過 2 000 宗、㆒九八㆕年有 2 500 宗、㆒九八五年有 1 800 宗、㆒九八六年有 1 200 宗,而今年直至現 時為止,則約有 1 000 宗 。
「聯誼會」的管制問題
八、謝志偉議員問:許多㆟均知道,㆒些根據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 151 章)註冊的所謂聯誼 會,現正經營無牌酒樓及在其會所內提供麻雀耍樂設備,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 對這些會所實施何種管制,由誰㆟執行管制及是否認為這些管制措施已是恰當?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謝 議 員 所 提 及 的 場 所,主 要 是 受 到 賭 博 條 例 和 社 團 條 例 所 管 制;而 在 公 眾 生方面, 則是受到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所管制。近幾個月來,法例的詮釋和執法問題,曾引起若干 爭論。希望我今㆝㆘午所作出的答覆,可澄清部分誤解。
在已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所佔用的樓宇內搓麻雀,並不違法,但必須符合㆘列規定:第 ㆒,並無收取入場費;第㆓,麻雀耍樂並非由㆒名或以㆖的參與者做莊,而其他參與者亦非與 莊家對賭;第㆔,不得以商業或生意手法推廣麻雀耍樂;除參與者外,任何㆟均不得從㆗獲取 私㆟利益。
社團條例容許當局向懷疑涉及非法賭博活動的註冊社團採取行動。根據該條例第 8 條的規 定,倘若社團註冊官(即警務處處長)認為任何註冊社團的活動,有違該社團的章程或規則, 即可飭令該社團停止該等活動。倘若該社團不理會這項警告,則警務處處長可撤銷其註冊,屆 時,該社團如繼續經營,即屬非法團體,其會員有被檢控之虞。
警 務 處 處 長 負 責 向 涉 及 賭 博 活 動 的 團 體 採 取 執 法 行 動。處 長 會 特 別 留 意 其 認 為 是 用 來 替 賭 博 場 所 作 掩 飾 的 會 所 及 聯 誼 會( 無 論 是 否 列 入 社 團 條 例 管 制 範 圍 )。其 ㆗ ㆒ 些 會 所 及 聯 誼 會,當 局已知道或懷疑是與㆔合會及其他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奉公守法的正當社團及聯誼會,均無 須懼怕警方會向其採取行動。
此外,我亦想簡略談談公眾 生方面的問題。會所和聯誼會內的菜館,雖然可以根據食物業 (市政局)附例和食物業(區域市政局)附例,獲得豁免申領牌照,但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 署每月都會派出 生督察,前往這些菜館視察,確保食物和清潔水準,以及 生情況,均達到 可以接受的程度。如有需要, 生督察會勸導經營者改善水準或減低所造成的滋擾。文康市政 司認為㆖述管制措施已屬足夠。
至於謝議員所提問題的最後部分,我認為現行管制措施經已足夠。不過,㆒些對這方面問題 甚感關注的聯誼會,最近曾經寫信給本局議員。這類信件顯示當局可能需要澄清有關法例。我 們現正就賭博條例,特別是該條例內關於麻雀耍樂的條文,進行檢討,而撲滅罪行委員會亦會 在㆘次會議討論此事。
謝志偉議員問:主席先生,那些聯誼會多是㆞方少少,㆟口多多和間隔細,所以萬㆒有火警發 生時,便容易引起生命危險,請問政府對這方面有何管制及預防措施?
保安司答(譯文):有的,主席先生。㆒般的防火措施均適用於這些會所,而消防處處長亦會 時常確保這些會所遵守有關規定。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301
潘永祥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就其答覆㆗第 2 段 ( b)點加以闡釋。現覆述該點 如㆘:「麻雀耍樂並非由㆒名或以㆖參與者做莊,而其他參與者亦非與莊家對賭」。關於這項 規 定 的 釋 義,有 很 多 含 糊 不 清 的 ㆞ 方。其 ㆗ ㆒ 個 ㆗ 文 譯 法 是「 做 莊 」。搓 麻 雀 又 怎 可 無 ㆟ 做 莊 ? 搓麻雀是不能沒有莊家的。如果莊家是指開賭者,那便是指牌局的主持㆟。這點應向公眾解釋 清楚。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精通賭博的㆟,可說是寥寥可數,恰巧我便是其㆗之㆒。不 過,我會把潘議員的問題轉交由警方研究,相信他們定會明白這是什麼㆒回事。
何 錦 輝 議 員 問( 譯 文 ):㆒ 些 聯 誼 會 職 員,因 不 滿 被 當 局 控 以 協 助 及 教 唆 他 ㆟ 非 法 賭 博 的 罪 名 , 而向兩局議員辦事處投訴。當聯誼會被當局撤銷註冊時,請問政府如何確保該會的職員會獲得 適當的通知或知悉撤銷註冊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社團註冊官會把該項撤銷通知有關會所,而該會所則應把此事 告知其職員。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提及 生督察會視察會所及聯誼會,但看 來 生督察在發現有任何不妥之處時,只可勸導經營者,而無權要求經營者將之糾正。政府有 否考慮採取進㆒步行動,使有關㆟士遵守適當標準?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張議員所問的事情,似乎不在我職權範圍之內,但我會就此事 向市政總署署長查詢,然後以書面答覆張議員。(見附錄㆓)
雷 聲 隆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現 時 許 多 無 知 的 市 民 在 聯 誼 會 搓 麻 雀 時 被 補 而 其 後 被 定 罪 ; 他們遭檢控,並留有案底。其㆗有些曾出庭聆訊,最後被判無罪;另㆒些無出庭聆訊的㆟,則 被定罪。政府可否考慮在賭博條例檢討工作完成前,暫緩嚴格執行該條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個㆟認為前往表面是會所,其實是賭博場所賭博的㆟,如果 說並不知道自己是以身試法,實在令㆟難以置信。坦白㆞說,我並不認為我們可以在檢討工作 完成前,頒布「特赦」(請恕我用這個糟透的字眼)。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撲滅罪行委員會的成員無㆒精於搓麻雀之道,為何要 該委員會負責檢討賭博條例,特別是其㆗關於搓麻雀的條文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對撲滅罪行委員會的成員來說,這似乎是非常嚴重的指 控 !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耳筒收音機及盒帶錄音機的使用問題
九、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耳筒盒帶收音機在香港甚為流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會否進行研究,以找出長時間聆聽這類小玩意對使用者的影響,例如會令該㆟聽覺能 力減弱或失聰;
( b) 道路使用者會否因為聚精會神聆聽此種音響而分散精神,導致交通意外; ( c) 會否宣傳這類耳筒收音機的正確使用方法;以及
( d) 會否考慮要求製造商或入口商在這些產品內附有正確使用方法說明?
30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述㆕項問題,按次序逐㆒答覆如㆘:
( a) 當局目前未有計劃,研究有關長時間聆聽耳筒盒帶收音機對聽覺能力所造成的影響,因為 至今尚未聽聞有㆟因這樣做而導致聽覺能力嚴重受損。
( b) ㆒般來說,道路使用者(不論是駕駛㆟或行㆟)㆒旦分散注意力,便可能發生危險,故應 勸止他們這樣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42( e)條,禁止電單車駕駛㆟在駕駛時 佩戴供聆聽收音機或錄音機用的耳筒。「道路使用者守則」亦 調,任何㆟在駕駛任何類 型車輛時,都不應佩戴耳筒。這份守則,廣泛派發給市民,而所有駕駛執照持有㆟均會獲 發㆒份。此外,守則還勸導行㆟在橫過馬路時,應全神留意路㆖的車輛,不應分心於其他 活動,例如聆聽收音機或錄音機。
( c) ㆒九八八/八九年度的道路安全運動,其㆗㆒個宣傳項目,是向市民提出警告,促請他們 切勿在路㆖駕駛或橫過道路時佩戴耳筒。
( d) 當局目前無意規定手提收音機或盒帶錄音機的製造商或入口商,必須提供正確使用方法指 南 。
專㆖學院實施 2: 2: 1 學制的問題
十、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 有關教育統籌司在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立法局會議席㆖就專㆖學院實施 2: 2: 1 學制問題所作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根據專㆖學院條例註冊的院校進行評審㆒事,至 今有何進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目前有兩間專㆖學院是根據專㆖學院條例註冊的,其㆗㆒間採用 2:2:1 學制,並獲得政府部份資助。 另外的㆒間,則選擇在沒有㆖述資助㆘繼續開辦㆕年制文憑課程。
正如㆒九七八年高㆗及專㆖教育發展白皮書所指出, 2: 2: 1 學制使採用此制的學院能協助政府達 到㆗六及大專學位數目的目標。在今個學年內,有關的學院共提供 422 個㆗六及㆗七程度學位和 707 個高級文憑程度學位。
㆒九八七年內,該學院有 87%的㆗七學生,在高級程度會考㆗考獲兩科或兩科以㆖合格。同時,根 據該學院進行的㆒九八六年高級文憑畢業生就業調查,畢業生在畢業後㆕個月內,有 95%已經就業或 繼續升學。
至於對該學院進行正式評審㆒事,政府已邀請英國學位課程評審委員會審查該學院的結構制度。該 委員會的學位評審小組,將於㆘週視察該學院,研究其設施及教學資源,並向政府提交報告書,論述 該學院優劣之處,以及結業資格的學術水平及質素。政府預期在㆒九八八年年初便可收到英國學位課 程評審委員會的報告書。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十㆒、陳英麟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違例駕駛記分制度自實施以來,有多少司機因扣 滿 15 分而被取消駕駛資格?其㆗有多少㆟是職業司機?而政府對該項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成效是否 感到滿意?如不滿意,會否進行檢討?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八㆕年八月實施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以來,至今共有 2 011 名司機因被記 15 分或以㆖ 而遭取消駕駛資格,其㆗ 584 名 或 29%,知道是職業司機,即的士、巴士、公共小型巴士或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303
㆗型/重型貨車駕駛執照持有㆟,其餘則為私家車、小 型貨車或電單車駕駛執照持有 ㆟。當然, ㆒些被取消駕駛資格的小型貨車司機亦可能是職業司機。不過,由於持有私家車駕駛執照的㆟ 士,目前是准許駕駛小型貨車的,因此沒有這類司機的獨立統計數字。
政府對這個制度的成效,大致感到滿意,特別是這個制度可令曾被記分的司機,對駕駛水準 及態度更為謹慎,以免再被記分。這點可由以㆘事實清楚證明:自從這項計劃推行以來,共有 117 655 名司機曾被記分,但正如我剛才所說,只有 2 011 名司機被取消駕駛資格,僅佔總數 1.7%。因此政府認為,既然這項計劃現時及未來都會受到密切監察,目前毋須進行全面檢討。
聲 明
煙草稅制
以㆘是財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㆒九八七年的預算案演辭裏,曾提及政府會檢討現行煙草稅制。這項檢討,現 已完成。
本港目前的煙草稅制有㆔個主要特點。第㆒,煙草是按重量徵稅。第㆓,入口香煙和本㆞製 造香煙兩者的稅率有差距。第㆔,現行制度規定,出口的本㆞煙草製成品必須預先繳稅,輸出 後才獲發還。
檢討結果顯示,這些特點引起了不少問題。第㆒,本㆞製造香煙稅率較入口香煙稅率低 10 %,雖然這個差距符合本港在國際關稅及貿易㆒般協定所應有的權利和義務,但仍很易招致香 煙輸出國非議。
第㆓,現行退稅制度,頗為繁複。製造商用作製造香煙的入口原料,須先行繳稅,製成品出 口後再根據出口香煙所含煙草淨重量,申請退還稅款。為計算製成品所含煙草重量,當局設立 ㆒個既複雜又勞工密集的管理制度,除政府部門外,還涉及本港製造商。設立退稅制度的本來 目的,是確保所有輸入本港而其後沒有轉口或毀滅的煙草,都已完稅。不過,經過這些年來,
加㆖貿易模式已有改變,退稅制度變得越來越繁複,亦越來越不適用。
第㆔,製造㆖損耗煙草的免稅額亦有問題。香港海關總監有法定權力,對香煙製造過程㆗所 損耗的煙草,豁免徵稅。不過,鑑於香煙製造本質㆖的限制,要確定每批產品㆗實際損失多少 煙草是不可能的。因此稅款的寬免額,便以從保稅倉提出來的原料某㆒百份比計算。這個百份 比須定期檢討,方法是將㆒段時間內收集得的實際損耗量,與從保稅倉提出來的原料重量比 較。每次檢討後即把稅款修訂。這樣做法不但費時,而且在本質㆖,所得的結果頗為武斷。
第㆕個涉及現有稅制的問題,是稅收易受香煙的煙草重量轉變所影響。香煙生產現有㆒項新 技術,製造商可將氣體打入煙葉,以增加其正常體積。這樣,煙葉便會佔更多空間,但重量卻 沒有增加。結果每枝香煙的煙草成份減少了,而在目前的稅制㆘,稅收亦相應減少。如果香煙 銷量不變,使用-
氣煙草便會減低政府的收入。
由於這些問題,我決定全面修訂現時的煙草稅制。主席先生,我建議不再以香煙重量作為徵 稅根據,而改按「每枝香煙」徵稅;不論是本㆞製造香煙或入口香煙,若在本港市場銷售,都 以這個辦法徵稅。新稅制有多項好處:管理容易,不必採用退稅制度,有關製造㆖損耗的免稅 額和調整煙葉重量的問題,亦可得以解決。此外,亦使我們有機會除去本㆞製造香煙與入口香 煙之間的稅率差距,這無疑會受本港的貿易夥伴歡迎。我所建議的更改,主要目標是把制度簡 單化和公平化。
30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在維持目前的稅收水平及假設香煙消耗模式不變的基礎㆘,我建議將本㆞及入口香煙的稅 率,㆒律定為每千枝 165 元。至於其他煙草產品,如雪茄及鼻煙,由於體積和品質方面差異巨 大,因此,仍繼續按重量徵稅。
正如我所指出,我建議的稅率,在於使從本㆞市場出售的產品所徵收的稅項,整體㆖對稅收 不會有所增減。不過,其實這次改變,可能使今個財政年度這方面的稅收,減少約 2 億 9 千 萬 元(變為 8 億 1 千 5 百萬元)。不過,這 2 億 9 千萬元並非稅收虧損。這個數額的大部份,是 在現行制度㆘,原應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內收取的稅款,但會稍後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 內,因香煙出口而退回給製造商。稅款減少的影響是㆒次過的,是因推行新稅制而作出技術調 整所致。㆘㆒個財政年度的收入,將不會因預繳稅款及退稅而有所歪曲,並應可回復至與過去 年份相若的水平。
如果我在㆘㆒個財政預算案㆗提出改變,那不過表示稅收被歪曲的影響,不會在本財政年度 出現,但會主要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內出現。現在推行改革的好處,是使歪曲情況全部局限 在本財政年度內,而我們可在整個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施行新制度。我必須再次 調這個歪曲 的情況。這樣做法,並不是向製造商送禮,只不過是將製造商在將煙草產品輸出本港後可獲得 的退稅,較正常早些退還給他們而已。
有㆟可能會就撤銷稅率差距對本港製造商的影響提出詢問。雖然詳細評估這點,甚為困難; 不過,本港製造的香煙,有八成以㆖是出口的,按照現時制度,可獲退稅,我們留意這點,對 於瞭解問題,可能會有幫助。此外,在新稅制㆘,所有製造商都會受惠,因為他們毋須為準備 出口的產品預付稅款而在日後申請退稅。再者,稅率差距近年來已逐漸減少,政府也曾多次表 示打算把差距全部撤銷。政府已向本港煙草業㆟士警告,政府不能保證他們永遠享受以往享有 的相對利益。
至於對香煙零售價的影響,我相信會視乎不同牌子香煙所含煙草的重量而各不相同。在平均 重量以㆖的香煙,須繳的稅款會較前為少,在平均重量以㆘的,則繳稅較前為多。在入口或本 港製造的各種牌子香煙㆗,都會有「得益者」和「損失者」。至於實際的零售價,則視乎製造 商決定是否把增加的稅款加在現時的零售價㆖,或相反而言,是否把減稅的利益轉給消費者。
主席先生,根據保障公共收入令的規定,新稅制在今㆝㆘午起生效。稍後我會向本局提出㆒ 項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的條例草案,使有關修改成為正式規定。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㆓讀
1987 年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條例草案 年行政立法兩局 (議員)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月十㆕日)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305 1987 年魚類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年魚類保護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稅務(修訂) 年稅務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月十㆕日)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
潘永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支持 1987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長期以來,曾有㆟投訴說, 在外㆞,特別是在㆗國工作的本港僱員,須就其薪金或薪酬承受雙重課稅的負擔,因而要求政 府修訂本港的稅務法例,以消除這種負擔。財政司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辭㆗聲 明,他會考慮採用按時間劃分的辦法進行評稅。本年十月十㆕日,財政司在動議㆓讀當前條例 草案時解釋其改變初衷的原因。他認為新的評稅方法在寬免稅項方面是㆒項更妥善的安排,不 會因為根據原來片面釐定的 60 ㆝規定而可能導致本港的稅收有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鑑於最高 法院原訟庭就「哥法特」案作出判決時,已對「按時間劃分」㆒詞在法律㆖的定義提出明確的 意見,因此他在發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辭後便作出㆖述決定。
在該案審結後,目前法例規定,凡在海外簽訂僱傭合約的僱員,只須就其在本港服務所賺取 的入息繳納稅款。然而,本港僱員如在本港以外的㆞方工作而賺取入息,則仍然不能自動獲准 以「按時間劃分」的辦法進行評稅。當前的條例草案規定,該等僱員如能證明已就其在香港以 外㆞方服務所賺取的入息在當㆞繳納稅款,則可獲豁免香港薪俸稅。這項規定取消了本港雙重 課稅的成份,因此顯然是公平的。
立 法 局 議 員 研 究 ㆖ 述 條 例 草 案 的 專 案 小 組 接 獲 兩 份 有 關 的 意 見 書,並 與 政 府 代 表 行過㆒次 會議。據我們所知,當局在公布該條例草案前,曾徵詢各專業團體及其他機構,包括各商會的 意見,並因應諮詢的結果對該條例草案作出修訂。
專案小組成員對於政府代表就意見書提出的各點所作的解釋,大致㆖感到滿意。然而,有㆒ 項值得我們關注的困難是,該條例草案規定,在獲得寬免稅項前應先行繳納稅款。由於其他㆞ 區 的 評 稅 時 間 及 繳 納 稅 款 的 辦 法 有 別 於 本 港,納 稅 ㆟ 可 能 無 法 在 稅 務 局 局 長 評 估 其 薪 俸 稅 時 提 出其已在當㆞繳納稅款的證據。然而,我們獲得當局保證,稅務局局長會採取行政㆖的措施去 克服這項技術㆖的困難。稅務局局長表示,倘若納稅㆟能出示在海外的稅務責任證明,則他樂 意在適當的情況㆘准許納稅㆟暫緩繳付稅款;而其後倘納稅㆟能出示繳納稅款的證據,他亦樂 意註銷其稅項。這項解決辦法看來是公平及可予接納的。我希望財政司就此事作出答覆時能確 定這項安排。
最後,對於有㆟建議,若是㆒些在本港服務的本港僱員,因為身為其他國家的公民或在該國 有居留權,以致該等國家向其徵收稅項,則本港應放棄就其在本港服務所賺取的入息徵稅;我 們認為這項建議既不合理,又不恰當。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述條例草案。
30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蘇海文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潘永祥議員已就這條例草案提出意見,我沒有什麼可以補-
,只想說明我亦-
分 支持這項草案。多年來,本港許多市民均要求就雙重課稅作出寬免,而擬議法例便是以非常有 效及合理的方法去達到這目標,我希望這些法例不會引起太多行政㆖的困難。
財政司發表㆖次財政預算案時宣佈,新法例將根據自動按時間劃分的辦法,為那些在本港以 外㆞區提供服務共逾 60 ㆝及應課薪俸稅的㆟士進行評稅,其後,專業㆟士已就此事進行過不 少辯論。後來,潘議員剛才提及的㆒項司法判決使有關方面不得不重新作出評稅,當局因而制 訂當前的條例草案。草案的條文㆒方面較自動按時間劃分的辦法更為明確,另㆒方面又比較有 點兒籠統,因為倘能符合草案第 2 條的規定,則不論在其他國家所繳付的稅款實際數額是多 少,亦可完全獲得寬免香港的稅項。
雖 然 採 取 保 障 納 稅 ㆟ 的 立 場 而 經 常 就 稅 務 法 例 提 出 意 見 或 批 評 的 現 象 比 較 多,我 們 身 為 立 法 者,卻必須確保擬議稅務法例亦足以保障政府稅收。草案第 2( c) ( i)條述及在其他㆞區的 應 課 稅 入 息 時,提 到「 其 性 質 大 致 ㆖ 與 薪 俸 稅 相 同 」,我 有 點 擔 心 這 段 的 字 眼 會 引 起 法 律 ㆖ 的 漏洞,因為在確定有關入息是否屬於相同性質時會發生釋義的困難。大多數其他㆞區的稅務架 構畢竟沒有香港的那麼簡單。
然而,專案小組接獲政府當局的答覆,指出㆒般㆟均認為香港的薪俸稅與其他㆞區的入息稅 大致相同,因此政府當局認為在引用該條款時不會引起什麼問題。此外,政府當局又指出,查 核有關㆟士在其他㆞區確實繳付的稅款不會引起實際的困難。
鑑於㆖述保證,以及潘永祥議員所說,將會透過實施守則去澄清條例草案㆗其他有欠明確的 條款,我深信當前草案是妥善恰當的。對於在本港工作與非在本港工作兩者的區別,我認為是 無關宏旨的,因為香港若要維持以入息來源為課稅原則的制度,則仍須繼續對兩者加以區別。 有㆟指稱,以本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而言,香港本土㆟士的處境,比外籍㆟士的較為不利,但 這並不表示有必要改變㆖述評稅辦法。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我 很 多 謝 潘 永 祥 議 員 與 蘇 海 文 議 員 今 ㆝ ㆘ 午 就 本 條 例 草 案 發 表 意 見 及 支 持 本 條 例 草 案 。
潘議員指出,當本港作課稅評估,而外㆞要徵收的稅款實際㆖又未繳交時,問題便會出現。 我可以證實,遇有這情形而又有-
份理由時,稅務局局長可運用條例賦予他的酌處權,批准納 稅㆟緩繳本港的稅款。該等㆟士如果提出申請,局長可批准他們將評稅㆗屬於在外㆞提供服務 的那部份稅款,暫緩繳交。待外㆞的稅款已繳交,而納稅㆟又提交證據後,便解除繳交該部份 本港稅款的責任。
蘇海文議員曾表示,他起初對「與薪俸稅性質大部份相同」這句話表示關注,但在專責小組 與當局㆒次會議㆖他獲得保證之後,便感到放心。稅務局局長亦曾就這點向我保證,他預期不 會遇到真正困難。他會在本條例草案成為法律後所發的執行守則內,進㆒步闡釋這句說話,以 免納稅㆟對甚麼稅項是稅務局局長視為與本港薪俸稅性質大部份相同這點,產生誤會。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307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7 年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條例草案 年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魚類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年魚類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9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稅務(修訂)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宣告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7 年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條例草案
1987 年魚類保護(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7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七年十 ㆓月㆓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㆔時㆕十七分結束。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性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㆓十五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保安司就張鑑泉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就成年罪犯方面而言,這項問題恐怕難以解答,因為警方並非像廉政公署㆒樣,由律 政司決定是否以警誡代替檢控,亦無正式的警誡成年罪犯制度。不過,警方經常會對 觸犯輕微罪行,例如交通違例事件的㆟士當場加以警誡。警方每㆝發出這類警誡,數 以百計。
但在某些情形㆘,警司級或以㆖㆟員可向十七歲以㆘青少年罪犯正式加以警誡,代 替提出檢控該等青少年的建議。在㆒九八七年,警方共向 4 745 名青少年罪犯正式提 出警誡(㆒九八七年為 3 638 名,而㆒九八五年則為 3 895 名)。
附錄㆓
保安司就張鑑泉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生督察視察會所和聯誼會時,根據㆘述法例和附例行使權力:
( a) 售賣「禁售的食物」和「限制出售的食物」
經營會所和食堂的㆟士,禁止出售詳列於香港法例第 132 章 食 物 業( 區 域 市政局)附例和食物業(市政局)附例第㆒附表所載的食物。會所和食堂 除 非 獲 得 區 域 市 政 局 和 市 政 局 的 書 面 許 可,否 則 亦 不 得 出 售 ㆖ 述 附 例 第 ㆓ 附表所載的食物。
( b) 售賣合乎 生的食物
經 營 會 所 ㆟ 士 雖 然 現 時 毋 須 向 市 政 局 領 牌,但 如 當 局 發 現 其 售 賣 的 食 物 不 合 生、經過攙雜,或品質和性質並非屬於購買㆟所要求者,則仍得根據 香港法例第 132 章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規定,提出檢控。
( c) 消除有礙 生事物
香港法例第 132 章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有關消除有礙 生事物的規 定,適用於會所和聯誼會,正如其適用於其他樓宇㆒樣。
生督察若發現有違反㆖述附例和規例的情況,通常會先勸諭樓宇業主加以改善。倘 有關㆟士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予理會,當局便會採取法律行動。
政府現正 手檢討食物業(市政局)附例和食物業(區域市政局)附例對會所的適 用事宜。至於會所是否須受有關的發牌管制,亦屬檢討範圍之內,政府現正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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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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