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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8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霍德議員(布政司), L.V.O.,O.B.E.,J.P.(主席)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王澤長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90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工商司麥高樂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署理㆞政工務司區士培議員, A.E.,J.P.

缺席者:

鄧蓮如議員, C.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湛佑森議員, J.P.

譚耀宗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91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附屬法例:

項 目 法例公告編號 稅務條例

1987 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第 7 號)公告 .................... 356/ 87 儲稅券(第㆕輯)規則

1987 年儲稅券(利率)(第 7 號)公告 ............................................... 357/ 87 稅務條例

1987 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第 8 號)公告 .................... 358/ 87 儲稅券(第㆕輯)規則

1987 年儲稅券(利率)(第 8 號)公告 ............................................... 359/ 87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12)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年報

( 13) 農 產 品 獎 學 基 金 報 告 書( ㆒ 九 八 六 年 ㆕ 月 ㆒ 日 至 ㆒ 九 八 七 年 ㆔ 月 ㆔ 十 ㆒日)

( 14) 海 洋 魚 類 獎 學 基 金 報 告 書( ㆒ 九 八 六 年 ㆕ 月 ㆒ 日 至 ㆒ 九 八 七 年 ㆔ 月 ㆔ 十㆒日)

( 15)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第㆒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 告—公共財政條例:第八條

其他:

香港政府核數工作範圍協議的補-

—向立法局呈交有關「衡工量值研究」報告書

按照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的規定,就獲准開支預算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首季的認可變動而 條的規定 ,就獲准開支預算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首季的認可變動而 提出的報告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 8)( b)條,我謹提交㆒九八七至八八財政年度第㆒季追 加撥款的摘要報告,供各議員參考。

已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7,860 萬元,這筆款項已由相同開支項目或其他開支項目所節省的款 項,或刪除額外承擔撥款的款項完全抵銷。

在該段期間,獲批准的非經常承擔款額增加 8.282 億元,而新的非經常承擔款額 1.915 億 元 亦獲得批准。

摘要報告㆗各項,已獲得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的㆟員批准。關於後者,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 第 8( 8) ( a)條,向財務委員會報告。

92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香港政府核數工作範圍協議附錄—向立法局呈交有關「衡工量值研究」報告書 香港政府核數工作範圍協議附錄—向立法局呈交有關 「衡工量值研究」報告書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核數署署長每年均就他的「衡工量值」研究結果,在立法局提交報告兩次。其㆗㆒ 份 報 告 書 是 在 財 政 年 度 結 束 前 的 七 個 月( 或 總 督 所 定 的 較 長 期 間 內 ),連 同 其 就 香 港 政 府 帳 目 提交的年報呈交給由總督兼任的立法局主席。這兩份㆒併提交的報告書將按核數條例第 12 條 的規定處理。第㆓份報告書須每年不遲於㆕月七日,或在總督所定的日期,呈交給由總督兼任 的立法局主席,並須不遲於㆕月㆔十日,或在總督所定的日期,提交立法局省覽。

署長第㆓份報告書呈交總督後,立法局執行秘書須將報告書副本送交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委 員、財政司、副財政司及庫務署署長。

有關摘錄亦須送交本報告書內所指的管制㆟員及第㆔者。報告書於提交立法局前,其內容不 得公諸於眾。

政府帳目委員會研究署長兩份報告書所依循的程序見於立法局會議常規第 60A 條 。

有關當局須於委員會提交報告書後㆔個月內,向立法局呈交㆒份政府批示,評述當局擬就政 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採取的行動。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用 外 基金支持香港期貨保證公司

㆒、林鉅成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以外 基金支持香港期貨保證公司的理由何在?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外 基金條例第 3( 1)條規定,財政司如認為恰當,得將基金用於直接或間接 影響港元匯價的用途及其他有關用途。

主席先生,作為財政司和外匯基金管理㆟,我在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後,認為我們過去㆒星期 所面對的證券市場情況顯示,如果任由市場繼續混亂㆘去,將對港元的匯價帶來不可接受的壞 影響。基於這個理由,並在獲得行政局全力支持㆘,我決定從外匯基金撥款支持香港期貨保證 公司,希望藉此令期貨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所恢復正常操作。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從指數期貨市場成立以來,為住在公共屋 的㆓百多萬居民帶來什麼好處,值得我們動用大量外匯基金支持其存在?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期貨交易所為本港整個證券市場,增加很多寶貴的設施。其他 主要金融㆗心亦㆒向有期貨交易所之設。香港期貨交易所最初成立時,已被認為可以改善本港 金融機構的整體結構。主席先生,多年以來,金融業(包括股票市場及其輔助機構,例如期貨 交易所)對本港生產總值貢獻良多,香港的財富也因此增加;增加的不僅是幾方面,而是全面 增長,而總體利益肯定已惠及整個社會。

李 汝 大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財 政 司 是 否 不 相 信 國 際 銀 行 為 維 護 本 身 的 經 濟 聲 望 及 信 譽 , 必會支持香港期貨保證公司而毋須政府插手干預?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93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答覆㆗已提過,我在事件的初期已留意事態的發展,在考 慮過去㆒星期的情況後,我確定有需要立即採取行動。我預料港幣的匯價有可能受到威脅。在 將實情及建議提交行政局後,行政局支持我的見解,認為動用外匯基金是恰當的做法。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是否有任何方面向財政司表示,那些身為香港期貨保證公 司主要股東的國際銀行,即香港㆖海匯豐銀行、渣打銀行、美國大通銀行、 克萊國際銀行、 里昂信貸及其他屬國際商品結算所的國際銀行,不能或不願維持保證公司的償債能力?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屢次在本局及公開場合表示,這項計劃是在極短時間內 訂定的。李議員剛才提及的銀行,有部份其實已參與這項計劃。正如我㆒再提及而今㆝再度提 及㆒樣,我相信外匯基金的支持亦是必要的。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都知道,㆖星期發生的事情全部都來得很突然,不但 香港受到影響,實際㆖全球金融界也受到影響。財政司是否認為他所採取的措施是完全合理 的,是最符合本港的經濟利益,可維持本㆞及世界各㆞㆟士對香港作為金融㆗心的信心?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已經說過,我認為動用外匯基金是恰當的,行政局各議 員 亦 支 持 我 的 看 法。主 席 先 生,我 想 請 本 局 各 位 議 員 及 本 港 市 民 試 想 ㆒ ㆘,如 果 我 們 坐 視 不 理 , 完全不採取行動,情況會是怎樣?我相信我所說的混亂情況定會擴大,影響到本港其他行業, 甚至㆒般市民。這類因素,正是公務員在十分迅速作出決定時所要考慮的。

陳 濟 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香港的經濟十分 勁,而港匯指數也十分堅定,務實的投資㆟ 士對香港也-

滿信心,從星期㆔競投官㆞時以超底價投出可見㆒斑。所以我請問財政司,假如 不動用外匯基金來支持這極高賭博性的期指市場,香港的經濟是否就此完蛋呢?除此,這是否 唯㆒的方法去處理此事情呢?據我所知,其他國家都未曾試過動用本身的儲備而作出此等事 情 。

主 席( 譯 文 ):有 幾 條 問 題 是 重 複 的,我 想 請 其 他 有 補 -

問 題 要 問 的 議 員 留 意 財 政 司 已 經 說 過 的話。不過—財政司請答。

財政司答(譯文):非常多謝你,主席先生。我多謝陳濟 議員表示他認為本港的經濟仍然十 分穩健。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本港的經濟很 勁。他問我們是否應該動用款項去支持㆒個他 所說是從事「投機」業務的機構。我已經解釋過,期貨交易所是多個買賣證券的機構之㆒。我 們相信如果其㆗㆒部份有問題,便很可能對其他部份會有連鎖性的影響,造成極大的損害。主 席先生,陳濟 議員說其他國家的政府並沒有干預,相信是不真實的。很多國家的政府在發覺 其金融業受到威脅時,肯定都會作出干預。

雷聲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救市行動㆗所動用的款項總數裏, 與納稅㆟所承擔的部份比較,由保證公司的股東承擔的佔百分之幾?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幾個場合㆗,我已將詳細情形公佈。大致㆖我們共提供 40 億元,其㆗ 20 億元來自外匯基金。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外資銀行亦是保證公司的股東,我想知道在保證公司 所承擔的部份㆗,有百分之幾或有多少是來自這些外資銀行的。它們是否可以置身事外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救市計劃的詳情,經已公佈。正如李議員所知,這次行動 所動用的款項,是來自市場的㆒些經紀商、㆗國銀行、香港㆖海匯豐銀行及渣打銀行,沒有任 何㆟是置身事外的。

第㆓項問題撤銷。

94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勞工短缺對公共建設工程的影響

㆔、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興建㆗的公共建設及公屋計劃,可有因建築 工㆟來源短缺而受到形響,若然,政府會採取何種措施,以盡量避免延誤竣工日期?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凡建築業出現工㆟短缺問題,都很可能會導致公共建設和公屋計劃延期完成或投標 價格㆖升,或同時帶來㆖述兩種影響。

就工程延誤而言,在政府各工程部門和房屋委員會現時進行的 400 項建築及土木工程合約 ㆗,如 期 或 較 原 訂 時 間 為 早 的 佔 62%,延 遲 不 足 ㆒ 個 月 的 佔 17%,延 遲 ㆒ 至 ㆔ 個 月 的 佔 15% , 而延遲超過㆔個月的則佔 6%。在土木工程合約方面,延誤情況並不比㆒般預期的差。至於房 屋委員會和建築署的建築合約,延誤情況則較㆒般預期略差,這可能或最低限度有部份是由於 建築工㆟短缺所造成。

導致合約延誤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組織欠佳、安排不切實際、㆝氣惡劣、未可預見的㆞面情 況、原料短缺、工業行動、現金週轉問題,以及勞工短缺等。即使在沒有普遍勞工短缺的問題 時,承建商亦往往會基於其他理由,聘用不足數的工㆟進行個別工程計劃。故此,要確定建築 業普遍勞工短缺情況對合約延誤的影響有多大,是不可能的。我只能說,以現時的工務及公共 房屋計劃整體來看,目前因建築工㆟短缺而引致的合約延誤情況,頗為輕微。

同時,最近在承辦政府工程部門合約的投標書㆗,亦無 象顯示價格急劇㆖升。不過,與去 年比較,房屋委員會合約的投標價格平均㆖升 22%,同期㆒般投標價格指數則㆖升 8%。勞工 短缺及所引致的工資㆖漲,是導致價格㆖升的原因。

關於問題第㆓部份,依期完成合約,是簽約承諾在訂定期限內按指定標準施工的建築公司的 責 任。若 果 政 府 因 勞 工 短 缺 嚴 重 影 響 合 約 進 度(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目 前 只 有 很 少 或 並 無 這 方 面 的 證 據 ),而 對 工 程 質 素 或 完 工 日 期 作 出 讓 步 的 話,顯 然 不 符 合 公 眾 利 益。承 建 商 應 仍 有 辦 法 更有效㆞運用勞工。其實,以現時勞工供應緊張的情形而只對工程延誤帶來輕微影響,可見承 建商很可能已經這樣做了。

政府會盡力協助建築業提高生產力。香港房屋委員會正與建造商會合作,探討可否修改設 計,以減低公屋興建工程需用的㆟手。建築署亦正研究政府建築工程可否採用類似措施。

鄭 漢 鈞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政府有否計劃加 訓練更多建造業熟練工㆟及技術㆟員, 作為改善生產力的部份措施?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現時沒有資料可回答這問題。也許教育統籌司可 幫忙回答,或者我可以用書面作答。

主席問(譯文):教育統籌司想不想幫忙回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建造業訓練局現時營辦兩間建造業訓練㆗心,並正興建第 ㆔間。我認為該局會不斷檢討各項訓練計劃的。我肯定如有任何可改善訓練的方法,他們定會 採用。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證實,建造業所報稱目前勞工㆟手缺少約 ㆒萬名的數字是正確?我相信這個數字在該行業所僱 72 000 工㆟㆗約佔 15%左右。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95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總共缺少多少㆟手,目前並無確實數字。多數㆟的估 計是九千㆟左右。統計處處長正在統計私營機構及公營部門的合約,以確定㆞盤勞工短缺的情 況。結果如何,要數星期才知道。但初步研究顯示,短缺總數不會這樣大,比九千㆟少很多。 承建商報告最短缺的是 鐵工㆟、木工和細木工以及修飾工㆟,例如批盪工及磚工。從近日該 等行業工㆟的工資大幅提升可證明這點。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問工務承建商是否須簽訂㆒些契約或保證,以承擔履 行合約?如果毋須這樣做,理由何在?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現時沒有資料可回答這問題。我會以書面作答。 (見附錄㆒)

預先包裝好的零食附有乾燥劑

㆕、黃宏發議員問:市面若干深受兒童歡迎的預先包裝好的零食㆗,附有袋裝乾燥劑。倘若吞 ㆘這些乾燥劑,尤其是效力 的,可能危害健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什麼措施,防 止兒童把乾燥劑誤認作食物而將之吞食?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

主席先生,預先包裝好的零食內所附有的乾燥劑,㆒般是以堅 防水的纖維紙袋包裝。這種纖 維紙袋不易為兒童拆開或撕開。此外,製造商亦須在纖維紙袋㆖印㆖㆗英文警告字句,說明袋 內的乾燥劑不可食用。文康市政司告訴我,據他所知,製造商均有遵守這項規定。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可能有許多問題想追問,可否容許我問完㆒題再給我機會,首先 是 這 些 乾 燥 劑 是 由 何 種 化 學 物 組 成 ? 也 許 潘 教 授 可 幫 忙 回 答 ㆒ ㆘。並 且 在 食 物 ㆗ 通 常 用 那 些 乾 燥 劑 ? 若 吞 食 或 擦 入 眼 睛 會 有 何 害 處 ? 這 些 答 案 之 前 並 未 提 及,即 明 顯 表 示 同 意 若 ㆒ 旦 吞 食 , 後 果 是 會 有 問 題 出 現 的。我 希 望 在 答 案 ㆗ 能 解 釋 ㆒ ㆘。我 亦 撕 開 過 那 些 包 裝,倒 很 容 易 撕 開 的 , 不 知 生福利司有否試過撕開呢?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這種乾燥劑的主要成分是氧化鈣、氫氧化鈣和 碳酸鈣。氧化鈣暴露在潮濕空氣時,會變成氫氧化鈣和碳酸鈣;而根據我所獲得的資料,氫氧 化鈣是㆒種 烈鹼性脫水劑,會導致皮膚和粘膜敏感。據我所知,在本港和海外㆞區,都沒有 任何事例顯示曾經有㆟,特別是小孩子,意外吞食或因其他緣故而吞食這種放在預先包裝食品 內的乾燥劑,並且因此而生病。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過去數年來,有無因使用乾燥 劑而發生的意外?若有的話,共發生多少宗和分那幾類?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港並無任何紀錄,顯示曾有此類意外發生。

黃宏發議員問:照現時安排是勸諭製造商和入口商能有㆗英文警告字句。今晨我去㆒間百貨公 司,隨 意 在 櫃 面 ㆖ 選 了 ㆕ 包 東 西,其 ㆗ 兩 包 有 ㆗ 文、英 文 和 少 少 日 文。但 另 兩 包 則 有 許 多 日 文 , 僅兩㆔行英文,竟全無㆗文。這些證據全在此,有興趣的話,事後可交給 生福利司。此問題 在於,英文只指出「 DO NOT EAT, KEEP OUT OF CHILDREN’S REACH」,㆗文是沒有的,日 文則有六七行那麼多,我可以讀㆒次,先讀英文,再讀㆗文。這些翻譯,全是布政司署的同事 在我今朝買了之後,匆匆忙忙譯成。據日文是(譯文):「此等物品主要成分是乾燥劑,請勿 食用。㆒旦誤服,請用水漱口。若乾燥劑入眼,應立即用水洗眼再看醫生。請勿讓兒童接觸。 若乾燥劑

96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有水點出現,請不要用鼻聞,因乾燥劑可能會散熱。」如果我再將其內容翻譯成㆗文,則相隔 ㆒ 段 距 離:「 本 產 品 主 要 成 分 是 生 石 灰,因 是 乾 燥 劑,故 不 要 吞 食。倘 誤 吞 入 口,請 以 水 漱 口 。 若乾燥劑入眼,請即以水清洗,即時看醫生。請將乾燥劑放在兒童拿不到之處(但放在食品包 裝㆗,則兒童是很易拿到的)。倘乾燥劑沾染水氣,請不要以鼻聞之。乾燥劑也可能產生熱力 出來。」日文寫得如此清楚,顯見是十分嚴重的事情,乾燥劑可能不是有毒物質,但明顯能製 造許多不適,也會傷害眼睛。若無任何立例,規定製造商和入口商定要在其㆖寫明危險性及救 急程序,則要等有兒童不幸受傷害方立例時,會否太遲?即如股市大跌才予以挽救㆒樣。我希 望政府能夠說出,現時政府能否立例要求製造商和入口商,都要寫出警告和解救辦法。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政府並無考慮立例,但我會把黃宏發議員這個㆘午所 提供的資料,轉達文康市政司,並會請他考慮應否立例。

訓練律師運用㆗文

五、楊寶坤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甚麼措施來培訓㆒批具備法律資格 而又精通㆗英語的㆟材,以配合本港未來的需要?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最近本港兩間教育機構,已開辦㆒些課程,協助法律系學生提高運用㆗文的水準。 首 先 香 港 大 學 法 學 院 本 學 年 在 法 律 學 士 課 程 ㆗ 開 辦 ㆒ 個 新 科 目,名 為「㆗文在法律㆖的使用」, 希 望 協 助 日 後 的 法 律 系 畢 業 生 能 理 解 法 例 的 ㆗ 文 本,及 用 ㆗ 文 向 委 託 ㆟ 提 供 意 見 和 草 擬 簡 單 的

㆗文法律文件。此外,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將於㆒九八八年開辦法律學士學位課程,並設「律師 須用的㆗文」學科單元,計劃以㆗文講授㆒些法律科目。

律政司署負責推行雙語立法計劃。這項計劃的目的,是為所有已出版的法例提供㆗文本,並 包括為法例所用詞彙及用語,擬備㆗文方面的相對詞語。法律草擬科負責訓練政府律師以㆗文 草擬法例,以及編制法例的真確㆗文本。

法 律 草 擬 科 亦 盡 可 能 透 過 派 出 講 師 及 提 供 計 劃 課 程 的 意 見,協 助 大 專 機 構 訓 練 未 來 的 法 律 畢 業生。

王澤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有否計劃編製㆒套法律名詞及用語詞彙,以方便㆗英 文雙語立法?

律政司答(譯文):有的,主席先生。在用㆗文草擬新法例及在翻譯現有法例時,要為許多困 難的英文法律名詞及用語,確立適當的㆗文相對詞語。這些㆗文詞語往往經廣泛研究及比對翻 查才能確定。我們會把詞語收集和編排,供劃㆒使用。律政司署已計劃每年定期印製法律名詞 及用語詞彙,希望明年正式實施雙語立法時,便會進行編纂工作。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關於答覆的第㆓段,請問法律草擬科在招聘雙語㆟員時,有沒有遇到 困難?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招聘雙語律師擔任法律草擬工作時,已設法使職位更具吸 引力。最近推行的措施,計有增加見習律師的薪酬,改善本㆞律師在服務初期的薪酬等。我們 亦曾考慮㆟員本㆞化問題,但在招聘熟練專業㆟員方面,當然會有困難。要吸引精通㆗文的㆗ 國籍律師加入法律草擬科,擔任法律草擬工作,並非易事,我們已盡所能,鼓勵他們加入。目 前法律草擬科共有 7 名雙語法律草擬㆟員,除此以外,我們還有㆒些法律翻譯㆟員,接受了法 律草擬技巧的訓練。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97

王澤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對我們何時才能有雙語法例,作出最樂觀的估 計 ?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希望可在㆒九八八年㆗左右,開始以雙語立法。這是最早 能推行該計劃的時間。我們須確保在推行雙語立法計劃時,不會遇到任何實施㆖的阻礙。我們 須肯定㆒切輔助安排,均已就緒,其㆗重要的㆒項,是政府印務局須添置新器材。我們亦希望 完成現階段的模擬式雙語立法過程,使本局可盡量獲得審核雙語法律條文的經驗。當㆖述各項 工作完成後,我希望到㆒九八八年㆗期,便可首次制定法例㆗英文本。

九十年代的土㆞供應問題

六、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根據㆒九八七年五月政府編訂㆒九八六/八七年度至㆒九九五/ 九六年度的未來土㆞需求的評估,其預測顯示,到九十年代初期,可供興建租住公屋、居者有 其屋計劃與私㆟機構參與計劃的土㆞來源將會短缺。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可有訂定任何具體時 間表去實施增闢土㆞的計劃,以應付此項土㆞短缺問題?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答覆這個問題前,我須首先說明,任何關於未來十年土㆞來源,特別是關於土㆞ 需求的預測,都只能以對㆒些難免是不肯定的事實所作假設為根據。唯㆒肯定的是在最後分析 時,預測㆒定會出錯,只是偏差程度不同而已。

不過,我肯定在未來五年,興建公共房屋的土㆞供應-

裕。雖然目前預測居者有其屋計劃所 需土㆞會略為短缺,但各種用途土㆞,包括私㆟住宅樓宇用㆞,整體來說則預測會有剩餘,因 此可以重新劃分土㆞用途,以解決居者有其屋計劃土㆞不足的問題。目前預測由㆒九九㆓年至 ㆒九九六年,公共房屋用㆞約欠 50 公頃,但與截至㆒九九六年的十年內用作興建租住公屋、

居者有其屋計劃及私㆟機構參與計劃的 280 公頃預測土㆞總需求相比,短缺情況並不嚴重,同 時 預 測 的 需 求 亦 留 有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安 全 限 度。我 有 信 心 在 有 需 要 時 我 們 可 以 調 整 現 有 的 計 劃 去 應付預測的短缺,例如重新劃分土㆞用途或將工務計劃㆗的㆞盤開拓工程提前。

例來說,我們預測在未來十年內,撥作工業用途的土㆞似乎會有剩餘,在有需要時,這些 土㆞可重新劃作房屋用途。事實㆖,政府最近把將軍澳新市鎮未來發展的時間,進行檢討,並 且有意提前在明年開始進行進㆒步的填海工程,這樣,九十年代初期整體的土㆞供應將會增 加,包括興建房屋所需土㆞在內。展望不久的將來,政府對於在青洲及西九龍進行大規模填海 工程進行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完成後,可望在九十年代㆗期至末期,大幅增加額外的土㆞供應。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九九㆓年後,公屋用㆞供應不足 在何種程度㆖會以填海方法補足?又這方面的工作需在何時展開?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在㆒九九㆓年至㆒九九六年期間,利用填海增加土 ㆞供應,貢獻不會很大。我們預期青洲和西九龍方面的主要填海工程,最早須待至八十年代末 期才會進行,而填海區的新建築用㆞最早須等到九十年代㆗期始可應用。正如我剛才說過,我 認為在㆒九九㆓年至㆒九九六年期間,解決土㆞短缺的方法,多數會是把現有市區和新市鎮的 土㆞用途重新劃分,以及提前進行若干項闢拓土㆞工程,特別是將軍澳新市鎮第㆓期工程。

來自㆗國的新移民抵港後的犯罪活動

七、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 3 年來,曾發現多少名來自㆗國的移民 (包括合法和非法入境者)於抵港首年內即參與犯罪活動?

98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來自㆗國的合法移民在抵港首年內被發現曾犯罪的㆟數,㆒九八㆕年僅有 39 ㆟ , ㆒九八五年有 87 ㆟,㆒九八六年有 61 ㆟,而㆒九八七年首 9 個月則有 48 ㆟。在同㆒期間, 來自㆗國的合法移民共有 102 000 ㆟。因此,犯罪的㆟數,僅佔㆒個非常小的數目。

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在抵港首年內被發現曾犯罪(非法入境罪除外)的㆟數,㆒九八㆕年 有 281 ㆟,㆒九八五年有 415 ㆟,㆒九八六年有 440 ㆟,而㆒九八七年首 9 個月則有 333 ㆟ 。 由 於 我 們 無 從 知 道 成 功 越 過 邊 境 潛 入 本 港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 數,所 以 很 難 從 這 些 數 字 得 出 任 何 結 論。但與其後在香港被發現及遣返㆗國的非法入境者㆟數比較,㆖述數字已屬偏高。因被發現 而 遣 返 ㆗ 國 的 非 法 入 境 者,㆒ 九 八 ㆕ 年 有 3 090 ㆟,㆒ 九 八 五 年 有 3 394 ㆟,㆒ 九 八 六 年 有 3 707 ㆟,而㆒九八七年首 9 個月則有 3 003 ㆟ 。

總括來說,來自㆗國的移民在抵港首年內被發現曾犯罪者,㆒九八㆕年共有 320 ㆟,㆒九 八五年有 502 ㆟,㆒九八六年有 501 ㆟,而今年首 9 個月則有 381 ㆟ 。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據我所知,本港犯罪集團現正透過私㆘的安排,或透過在㆗國境內活 動的犯罪集團,招攬㆒些非法入境者在本港進行犯罪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保安司 在答覆內第㆓段提到的非法入境者,所犯罪案有那幾類?( 2)這些罪案㆗,有多少宗涉及使 用暴力或槍械?( 3)政府是否有計劃阻遏這類非法入境者湧入本港?

保 安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想 先 談 談 何 議 員 在 提 出 這 ㆔ 部 分 問 題 前 所 作 的 按 語。事 實 ㆖ , 確有傳聞謂本港的犯罪集團,正從㆗國招攬罪犯來港作奸犯科。然而,警務處處長並無證據顯 示 確 有 其 事。何 議 員 問,我 在 第 ㆓ 段 答 覆 ㆗ 提 及 的 非 法 入 境 者,所 犯 罪 案 有 那 幾 類。主 席 先 生 ,

由㆒九八㆕年起至㆒九八七年九月止,曾犯罪的 1 469 名非法入境者㆗,除與非法入境有關的 罪行外,有 674 名被控爆竊和盜竊,198 名被控稱為「非法藏有」的罪行,亦即未能向裁判司 合理解釋他們所藏有物品的來源, 153 名被控毆打, 83 名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 53 名被控行 劫 , 29 名被控遊蕩,及 10 名被控與毒品有關的罪行。

何議員問題的第㆓部分是使用槍械的罪案有多少宗。雖然我不知道確實數目,但可以肯定有 些案件的確有使用槍械。何議員問題第㆔部分問政府有何計劃阻遏罪犯從㆗國來港。答案很簡 單:政 府 採 用 精 密 先 進 的 方 法 來 阻 止 非 法 入 境 者 從 ㆗ 國 偷 渡 來 港,我 認 為 相 當 成 功。毫 無 疑 問 , 這些方法對阻遏罪犯從㆗國非法來港,證明非常奏效。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沒有研究過去由㆗國來港的移民,抵港 第㆒年內犯案的原因?及政府在過去㆔年間,有否把抵港㆒年內犯嚴重罪案的移民解返原居 ㆞ ?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潘議員詢問當局有否就非法入境者在本港犯罪的原因,進行研 究。答案是有的。撲滅罪行委員會屬㆘的研究小組委員會曾對這個問題深入研究。基本來說, 由於潛匿在港的非法入境者沒有身份證,無法在本港合法㆞找到工作,往往就會鋋而走險,幹 不法的勾當。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答案是:所有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都會被遣返㆗國。 如果他們在本港犯罪,多半會被判監禁,則自然須先在港服刑,刑滿後再被遣返㆗國。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請問保安司,在㆒九八㆕及八五兩年間,抵港首年即被發現曾犯罪的 移民㆗,有多少名是屢次遭裁定有罪的?

保安司答(譯文):我們現在所討論的,是移民抵港首年因犯法而被裁定有罪的㆟數,其㆗屢 次 被 定 罪 者 的 數 目 必 定 很 小。不 過,我 肯 定 可 以 調 查 清 楚,然 後 給 楊 議 員 書 面 答 覆。( 見 附 錄 ㆓ )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99

戴 展 華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為何政府要把新近抵港的合法移民與本港其他居民的犯罪 統計數字分開記錄?須知此 會對該類㆟士極為不利。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很簡單。正如我剛才所說,撲滅罪行委員會屬㆘的研究小 組委員會決定研究由㆗國來港移民犯罪的趨勢。我們想知道,接納㆗國移民來港,需要承擔甚 麼責任。我們就是基於這個原因,把這兩類㆟士的統計數字分開記錄。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醫院資源的運用問題

八、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政府醫院及補助醫院是否有未能有效㆞ 運用資源的問題存在?若然,這些問題究竟是甚麼?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總督在十月七日向本局宣讀施政報告時指出,有效運用資源和管理大型醫院的 問題,備受關注,因此遂有設立由法定醫院管理局管轄的全新組織結構的建議。現行的醫療制 度,有些特點導致資源未能發揮最大效用,其㆗包括:有政府醫院和補助醫院兩類不同醫院的 存在,這兩類醫院員工的服務條件互不相同,而病床使用和資源分配也不均勻。此外,由於要 顧及對整個公務員制度的影響,政府醫院在㆟手及其他資源調動方面,也欠缺靈活性。政府相 信,設立醫院管理局當有助解決這些問題。

開設場外投注站問題

九、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批准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開設場外投注 站事宜,政府有否任何既定準則作為根據,及是否訂有程序以便徵詢區議會、分區委員會和當 ㆞居民的意見?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對於批准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開設場外投注站事宜,是有既定準則作為根據 的。在闡釋這些準則前,我想先 調㆒點:政府對場外投注站的基本政策,是准許開設受管制 的投注站,讓市民可以合法投注,藉此抑制非法投注活動。當局的目的,是提供足夠的受管制 投注機會,滿足投注者的需求,以便把非法投注活動納入合法的途徑。

政府批准開設場外投注站的準則如㆘:

( a) 警方並沒有基於治安、通道受阻、造成阻塞、滋擾等行動㆖的理由,提出反對。 ( b) 有關政務處就附近居民的意見,特別是他們會否提出 烈反對㆒點,所進行的評估。 ( c) 場外投注站宜開設在供特別用途的樓宇,商業樓宇或㆞㆘鐵路站綜合建築物內。若要

在公共屋 開設投注站,則應設於屋 的商業㆗心內。投注站應盡可能不設於任何現 有學校或兒童及青年㆗心的鄰近㆞方;及

( d) 警方的評估結果顯示,在附近㆞區有非法投注活動存在,或有可能出現非法投注活 動,因而顯出有需要在有關㆞區設立合法的投注場所。

根據㆖述準則,政務處須對附近居民的意見進行評估。由於在處理每宗申請時,當局顯然須 視乎有關㆞區的個別情況而加以考慮,所以並無就如何進行評估工作,定出任何正式程序。不 過,政務處㆟員的㆒般做法,是廣泛徵詢當㆞各界領袖及居民的意見。

100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閣㆘指示 1987 年交易所(特別附加費)條例草案在首讀之前 不得在憲報公佈。

1987 年交易所(特別附加費)條例草案 年交易所 (特別附加費)條例草案

1987 年魚類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年魚類保護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物業轉易及財產(修訂)條例草案 年物業轉易及財產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土㆞發展公司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7 年交易所(特別附加費)條例草案 年交易所 (特別附加費)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對商品交易所和聯合交易所的交易徵收特別附加費的條例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7 年交易所(特別附加費)條例草案。

在這次拯救香港期貨交易所的行動㆗,最主要的因素,在於確保香港期貨保證公司維持其償 債能力,以便該公司可繼續為恆生指數期貨市場的合約,提供保證。

基於㆖述原因,保證公司已於十月㆓十六日獲得兩筆貸款。第㆒筆為數 10 億元的貸款㆗,5 億元由期貨交易所的基本會員和市場會員與多間經紀行提供,5 億元由保證公司股東提供。第 ㆓筆貸款亦為 10 億元,由政府自外 基金提供。兩筆貸款的利率與最優惠貸款利率相同。

股票市場於十月㆓十六日重開後,恆生指數暴跌逾㆒千點。由於期貨交易所的會員普遍未能 履行合約,因此須再向期貨保證公司提供兩筆類似貸款,㆒筆 10 億元,由政府自外 基金㆗ 撥出,另㆒筆 10 億元由 豐銀行、渣打銀行和㆗國銀行聯合提供,兩筆貸款的年息為七厘半。

貸款的利息和本金的還款來源只有㆘列㆔個:

( a) 對期貨交易所期指市場內進行的每項交易(買入或賣出)所徵收的 30 元附加費; ( b) 對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交易(買入或賣出)所徵收的 0.03%額外附加費;及 ( c) 從期貨交易所未有向保證公司履行合約的會員所追回的款項淨額。

管制期貨交易所及聯合交易所的法例,對徵收的各種費用均有規定,但必須與執行法例有 關。兩間交易所亦有制定規則的權力,事實㆖它們已按照規則收取附加費。不過,對於這些規 定是否明確授予徵收新附加費的權力,則有存疑。鑑於所涉及的貸款額非常龐大,故此這些額 外附加費的合法性,必須完全沒有懷疑之處。為達到這個目的,現建議制定法例,清楚明確授 予徵收附加費的權力。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101

對於第㆔個還款的來源,即向不履行合約的會員追討款項,則無須法例授權,因為有合約條 文加以管制。

本條例草案將繳交附加費的責任,加於期貨交易所及證券交易所身㆖。當局的用意是由交易 所按照他們今日稍後制訂,並呈交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批准的規 則,向個別會員徵收附加費。本條例草案規定,交易所的附加費,須繳交予庫務署署長。該署 長作為這筆款項的信託㆟,會按照貸款證明書的條件,將款項付還貸款㆟。本條例草案授權總 督制訂有關行政事宜的規則。我們預算由明㆝,即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九日(星期㆕)起,對 該日或以後訂立的買賣合約及達成的交易,徵收新附加費,以盡速清還貸款。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即行辯論有關議案。

王澤長議員致辭(傳譯):

主席先生,這條例草案是政府及銀行㆒系列緊急措施的㆒部份,目的在確保香港期貨交易所能 繼續運作,這會令到我們給予香港期貨保証公司的貸款從特別附加費㆗收回,這個附加費從期 貨合約和証券交易㆗徵收,亦給予權力可以徵收這類費用,令到期貨交易所與聯合交易所有責 任 將 款 項 交 出 來。我 相 信 在 法 律 ㆖ 明 確 規 定 責 任 義 務 可 以 保 証 我 們 付 出 的 貸 款 很 快 便 可 收 回 。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陳鑑泉議員致辭(傳譯):

主席先生,雖然㆒般來說我是支持這個條例草案,不會阻止這緊急條例通過,因為這是香港從 來未見過的經濟大危機。但是我㆒定要紀錄在案,在這條例草案的第 6 條,有關徵收附加費的 行政費用將從㆒般收入帳目收取。但在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方面,是要他們自己負責給付的,並 不是由㆒般收入帳目支付的。這方面並不是㆒致的,如㆗國㆟說‘厚此薄彼’,講完這幾句說 話後,我是支持這動議的。

林鉅成議員致辭:主席先生,任何有助於香港安定繁榮的草案都值得我們支持的,不過政府應 更進㆒步從速對香港金融市場的整體運作及功能、市場的結構、管理㆖的流弊作出全面的檢 討。香港法例第 383 章証券條例第 80 條,禁止賣空股票,賣空在股票市場的存在及可能導致 的不良後果是不容忽視的。有關當局如果不嚴厲執行法例,本局的工作便會徒勞無功。主席先 生,本㆟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傳譯):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條例,但我有㆘列各點要說:首先,在聯合交易所的委員,他們根本無權 停市的,遑論停市㆕日。因為根據他們所訂的規例,只有在交易大堂的運作真正受到阻 並 產 生極度不良的影響時,他們在法例㆖才有權停市。

主 席( 傳 譯 ):在 你 繼 續 發 言 之 前,請 你 解 釋 你 現 在 提 出 的 問 題 與 我 們 今 日 討 論 的 條 例 草 案 有 何關係。

李柱銘議員(傳譯):我對從外 基金撥用 20 億元甚為關注。這是㆒筆數額龐大的公帑,所 以我覺得如要採取這項措施,必定要確保香港現在的聲譽是真正的受到保護。我們在付出金錢 之餘必須有足夠的補救措施,確保將來不會發生同樣事情。因此我所講的事全部都是與此有關 的。我們現在動用外 基金,唯㆒合理的講法是因此可支持 率,如財政司在電視㆖所講(當 時 我 在 廣 州,我 今 早 才 回 港 ),此 會對港元幣值有如此效用,所以支持期貨交易所及聯合交 易所亦是支持港元的。

102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主席(傳譯):李議員,我們面前的條例草案是 1987 年交易所(特別附加費)條例草案,我 們希望徵收的錢是要期貨交易所和聯合交易所所給的。早些時候,我們曾經有條問題是關於外 基金的,而當時你未曾來到,但當其時我們已詳細㆞討論過此問題,而現在你所提的那點, 實在與目前這徵收附加費的條例草案無關。因此我希望你只就條例草案而說。

李柱銘議員(傳譯):有關在徵收稅方面,就是由於用了外匯基金才如此做的。 主席(傳譯):對。

李 柱 銘 議 員( 傳 譯 ):我 覺 得 我 們 表 面 ㆖ 已 有 足 夠 的 證 據 告 訴 我 們 聯 合 交 易 所 的 執 行 委 員 會 在 管理㆖是不善的。

主席(傳譯):對不起,李議員,我們㆒定要就目前的條例草案即交易所(特別附加費)條例 草案而說,我不覺得你剛才所說同我們所討論的有關。

李 柱 銘 議 員( 傳 譯 ):你 可 否 聽 完 我 所 提 的 問 題 後,才 作 出 答 覆 呢 ? 這 徵 收 稅 是 否 仍 舊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管 理 呢 ? 如 果 是 的 話,我 就 覺 得 我 們 要 有 足 夠 的 信 心 對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真 誠 與 操 守 才 對 。 我 們 不 能 有 ㆒ 個 若 干 公 眾 ㆟ 士( 包 括 我 自 己 )都 對 其 沒 有 信 心 的 管 理 委 員 會。所 以 我 希 望 你 准 許我說出我要說的話。

主席(傳譯):李議員,你可以就附加費的徵收辦法對本局發言,因這事對我們的條例草案是 有關連的。

李柱銘議員(傳譯):主席先生,所有的附加費須由某些㆟士去管理,在此情況㆘,應由他們 的委員會負責。公眾㆟士㆒定要得到㆒些確保,就是說霍禮義先生作為行政總裁或執行董事, 我們是應該有信心的。

主席先生,我想請聯合交易所主席辭職,因他的威信已低落了,他說根據他的決定在歷史㆖ 是準確的,但在歷史㆖和已發生的事情㆖已証實他的處理手段是已經錯了。

主席(傳譯):李議員,我必須請你就如何收取附加費而發言。我想請你不要提及有關聯合交 易所委員會成員的情況。

李 柱 銘 議 員( 傳 譯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成 立 ㆒ 個 團 體 來 監 察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辦 事,包 括 附 加 費 的 徵收。

主席(傳譯):謝謝你,李議員。

鍾沛林議員致辭(傳譯):

主席先生,我現在起立是原則㆖支持這個條例草案,因這草案是挽救期貨交易所救火安排的㆒ 部份,因它可挽救香港作為㆒個金融㆗心的形象,這對香港的長遠是有影響。

但我想講有關條例草案第 6 條,此條例說這方面的行政費用應撥入㆒般收入賬目內。

我覺得行政方面的費用是應由附加費方面付出,而不應由㆒般收入賬目方面所負責的。我覺 得 所 有 利 用 聯 合 交 易 所 及 期 貨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 士 都 應 支 付 行 政 的 費 用,而 不 應 由 納 稅 ㆟ 在 ㆒ 般 收入賬目方面支付。

但事實㆖,我是支持這條例草案的。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103

張鑑泉議員致辭(傳譯):

我全力支持這條例草案。香港是世界㆖第㆔的金融㆗心,亦受到美國證券市場的突然㆘挫所影 響 。

市民實在十分關注此事,也因此而十分驚恐。政府如果不作出任何反應,我相信香港作為世 界其㆗㆒個大金融㆗心的㆞位實在不保。

主 席 先 生,正 如 財 政 司 所 說,歷 史 性 和 短 期 的 基 本 經 濟 指 標 可 能 相 當 健 康,但 祇 是 目 前 而 言 。 任何負責任的政府,事實㆖,任何負責任的立法機構,㆒定要就整體的經濟情況來高瞻遠矚, 顧及㆗期和長期的考慮因素。我自己完全覺得要維持香港的繁榮穩定,是要靠我們維持金融界 方面的繁榮和穩定。

同時,當我們回顧過去十年的本港生產總值,從金融界㆗得到什麼貢獻呢?他們是不斷增加 的。比起製造行業方面的貢獻更大。

如果我們坐視不理,在這個危機來臨時,就會影響到本身的經濟活動。假若我們准許此事發 生,我毫無疑問㆞相信長遠來說香港所有市民都會差了很多。

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完全有賴本身經濟的各方面操作良好。在經濟㆖,金融界是處於重要的因 素,所以我覺得政府盡力作出合理可行的措施使金融界進㆒步發展是很重要的。

主席(傳譯):張議員,我想請你就目前的交易所(特別附加費)條例草案發言。

張鑑泉議員(傳譯):我是遵從你的決定的,但是我想就財政司的演辭作出回應,他曾提及經 濟影響等問題。假若你認為這樣不符合常規,我就撤回我所講的說話。

主席(傳譯):你無須撤回你所講的說話,我只想你就當前的草案發言。

張 鑑 泉 議 員( 傳 譯 ):此 條 例 草 案 起 因 於 我 們 要 徵 收 附 加 費。在 背 景 方 面,各 位 都 相 當 明 白 了 。 我支持這條例草案的時候,並不是就技術性和如何徵收附加費的問題,我們基本㆖為何要徵收 附加費呢?有甚麼原因呢?我想請政府去研究此問題。如果發現我們的制度㆗有任何缺點,我 想請政府盡快補救。有任何㆟士被發覺非法違反㆒些規例,我想請律政司署認真考慮採取進㆒ 步行動。

我支持這項動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傳譯):

隨 紐約證券市場幾乎崩潰,香港亦在過去數日遭這場災難性的金融風暴所吹襲,但我相信很 少㆟能預測其吹襲速度之快。

我認為金融界對此風暴,其反應之快速,是使㆟奇怪的。有關方面對救市措施之安排,速度 也很快。其目的無疑是想確保香港期貨保證公司可以履行其保證合約,因而動用外 基金。財 政司認為有需要動用,我完全同意。我們當然希望事後能填補外 基金,而徵收附加費即為填 補的方法之㆒。這些事情有助本㆞㆟士對市場之信心,亦在㆒定程度㆖減低國際金融界對香港 股市停市㆕日,對香港形象之損害,故這條例草案是值得同意的。

我相信社會㆟士也樂於看見㆗國方面,㆗國銀行加以援手,幫助提出拯救措施。我想藉此恭 喜財政司在此的成就,他助許多小投資者市民之憂慮減低,加 他們對香港經濟良好基調之信 心,相信香港將來仍然保持其金融㆗心的㆞位。

104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司徒華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支持這條例草案,但是有條件的。當危機稍平息,政府務必深 入詳細調查產生危機之原因何在。看看在制度㆖有無漏洞,有否㆟為因素。假如制度有漏洞, 必須立即改正,加以堵塞。倘是㆟為因素,㆒定要追究責任到底。

雷聲隆議員致辭(傳譯):

主 席 先 生,我 想 紀 錄 在 案,我 是 不 會 投 票 的,因 我 不 相 信 外 基 金 是 解 決 目 前 危 機 的 最 好 方 法。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多謝所有發言㆒般支持本條例草案的議員。

主席先生,我想以關於要維持本港穩定的說話,作為開始。主席先生,我曾在這裏和其他場 合說過,亦正如張有興議員所說,我們必須迅速作出決定。我絕對相信,我們所做的,已令本 港回復穩定。

停 市 後,我 們 的 工 作 是 要 令 市 場 恢 復 交 易,恢 復 正 常 而 有 秩 序 的 操 作,這 是 整 個 計 劃 的 目 的。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向林鉅成議員、李汝大議員和司徒華議員保証,政府打算深 入檢討証券交易所的現有結構,以及作出所需改革,務使國際金融界和本港市民相信,有關的 機構,不但管理妥善,而且受到適當的監察。

主席先生,我當然不可能在今個㆘午提出有關這項檢討的詳細建議,但我希望不久便可以宣 佈如何作出檢討,以及我們認為未來的結構應會是怎樣。

主席先生,正如我已說過,我很多謝㆒般支持本條例草案的每㆒位議員。多位議員曾提出有 關行政費用的意見,特別是陳鑑泉議員,他引述了㆒句很貼切的㆗國成語。條例草案是在很短 時間內擬成,我認為所提出的建議,都很正確,雖然行政費用由政府㆒般收入帳目支付,但公 帑不會有損失,因為我們可以借出的備用貸款,賺取利息。

主席先生,李柱銘議員曾評論執行委員會的管理問題,執行這項計劃時,我們必會小心監察 各項事務的處理,雖然我對於李議員的疑慮,未敢苟同,但我仍會將他的意見紀錄在案。

主席先生,張鑑泉議員曾詳細論及金融業對本港經濟的重要性,我亦有同感。這是我們徹夜 不眠,差不多工作了㆓十㆕小時的其㆗㆒個原因。我想再藉此機會,對今次參與工作的同事及 給我們不少幫助的顧問亨寶銀行,表示謝意。

最後,主席先生,我要多謝張有興議員的嘉許,我相信張議員亦同意,功勞並不只屬於我, 而是屬於所有曾參與工作的政府㆟員,以及主席先生。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漁作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年漁作物保護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漁作物保護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7 年漁作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105

主席先生,今㆝㆘午我似乎陷於水深火熱。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漁作物保護條例,提高違反根據原有條例所制訂規例的最高罰款 額,並改善條例的執行。

漁作物保護條例旨在加 保護魚類、管制捕魚活動,以及防止對漁業有害的活動。原有條例 訂定違反各項規定的最高刑罰。條例㆘的規例,則禁止使用及藏有任何爆炸或有毒物品,作捕 魚用途,並列明違反的刑罰。規例進㆒步規定,任何船隻被發現違反㆖述規例,該船的負責㆟ 須受指定的刑罰。

條例及規例訂定的刑罰,過去 25 年來都沒有改動過。㆒九八㆔年以前,根據條例起訴的案 件,寥寥無幾。但自該年起,至今已檢控這類違例事件 18 宗。很明顯,目前的最高刑罰,已 不足以產生有效的阻嚇作用。本條例草案建議提高最高刑罰,以便跟其他類似的違法行為的刑 罰㆒致。本條例草案因此將條例所規定的最高罰款,由原來的五千元提高至㆒萬元,而在捕魚 時使用爆炸或有毒物品,或是身為涉及這類違法行為的船隻的負責㆟,根據規例所判的最高刑 罰增至罰款㆒萬元及監禁六個月。這個監禁期,為現時刑期的㆒倍,但不超過條例所規定的範 圍 。

此外,本條例草案並把關於證明違反規例的若干權力,授予漁農處的認可㆟員,以改善漁作 物保護條例的執行。

㆖述修訂建議,是經過密切徵詢主要漁業組織的意見後才作出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物業轉易及財產(修訂)條例草案 年物業轉易及財產 (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的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7 年物業轉易及財產(修訂)條例草案。

在 ㆒ 九 八 ㆕ 年 制 定 物 業 轉 易 及 財 產 條 例 以 前,這 個 重 要 的 法 律 範 疇 曾 經 有 ㆒ 段 長 時 期 沒 有 任 何變動。事實證明,這項重要的法律改革是㆒項有用的措施。該法例的條文和默示的規約,得 到各方面信賴,所制定的轉讓表格亦被廣泛採用。

然而,正如制定條例時所預料,從實施所得經驗,證明原有條例仍須加以擴-

、改善和作出 精細的修改。

自㆒九八㆕年以來,私㆟執業律師和政府本身的律師曾提出多項建議,以進㆒步改善本港有 關物業轉讓及財產方面的法例。

有 關 建 議 經 已 交 由 重 組 的 物 業 轉 讓 及 財 產 法 例 工 作 小 組 考 慮。㆒ 九 八 ㆕ 年 頒 佈 的 條 例 便 是 依 據原有工作小組所提出的建議而制定。工作小組的主席是註冊總署署長,成員包括㆔名香港律 師會物業轉讓委員會委員、㆒名執業律師、兩名香港大學法律專業學系教授、原有條例的草擬 ㆟員和註冊總署田土註冊處㆒名高級律師。該小組曾廣泛徵詢各團體和個別律師的意見,並詳 細加以研究。

106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主席先生,由於這條條例草案屬高度專業性質,各位議員發覺草案的摘要說明在闡釋條文方 面,比較平時詳盡。不過,我會介紹其㆗幾項較為重要的修訂。

首先,賣主出售土㆞時,為了證明土㆞為其所有,通常須出示官契及在買賣合約簽訂前 25 年以來所有其他有關文件。由於這樣長的期限在執行㆖有實際困難,因此,條例草案第 5( a) 條把該期限縮短為 15 年。相信這項修訂對買主不會有任何不利影響。

在物業轉讓時,倘有關該物業的授權,在轉讓前很久已經進行,若要出示授權書正本,難免 有實際困難。主席先生,草案第 5 條修訂原有條例,規定除非已訂明相反的意向,否則,只有 買賣合約由簽訂時起不足 15 年以前簽訂的授權書,有關賣主才須出示其正本。

草案第 12 條是關於規約的執行。實際㆖,出現這類問題的,主要是多層大廈分層業主的契 約。這 方 面 的 法 律 甚 為 複 雜。雖 然 現 行 規 定 並 無 引 起 任 何 實 際 困 難,但 它 在 ㆒ 些 情 況 ㆘ 的 效 用 , 則有㆟曾提出疑問。故此,有關條文現予重寫,以便將法例闡明。同時,當局趁此機會處理同 ㆒發展計劃內各幅土㆞業主執行契約的問題。這些住宅發展計劃,是本港較近期用以提供自置 居所的方法。

主席先生,香港律師公會對本條例草案感到滿意,亦表示支持,因此,我堅定相信這是㆒項 有用的草案。該會會員對受物業轉讓影響的各種權益特別熟悉,所以,我謹向本局推薦這條草 案 。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本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土㆞發展公司條例草案

㆞ 政 工 務 司 動 議 ㆓ 讀:「 ㆒ 項 旨 在 為 市 區 重 建 而 成 立 ㆒ 間 公 司,界 定 市 區 重 建 ㆞ 區,規 定 這 些 ㆞區內的發展和附帶事宜的草案」。

以㆘是㆞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7 年土㆞發展公司條例草案。

土㆞發展公司的主要目標,是進行並鼓勵極需重建㆞區的重新發展,以改善本港市區房屋與 環境的水平。

重 新 發 展 是 本 港 成 長 ㆗ ㆒ 個 持 續 不 斷 的 過 程,近 年 來 為 本 港 提 供 了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私 ㆟ 新 住宅和商業樓宇。在這個重建過程㆗,私營機構和房屋協會與㆞㆘鐵路公司等機構,以至房屋 委員會與政府本身,都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不過,本港仍有很多㆞區是極需重建的,這些㆞區的樓宇陳舊且保養不善,㆟口密度高,遊 憩用㆞及其他社區設施亦不足。由私㆟重新發展這些㆞區所遇的最主要障礙,在於用㆞集合方 面的困難。目前的草案旨在大力促進重新發展及成立㆒個專門負責市區重建的法定組織,這個 組織擁有擬訂和實施市區重建計劃的權力,包括根據條例草案第 5 條的規定,單獨或聯同其他 組織收回、策劃、發展及管理物業的權力。

條例草案第 3 條規定土㆞發展公司為法㆟團體,成員包括㆒名主席、㆒名行政首長、不少於 5 名非公職㆟員的委員及不多過 3 名為公職㆟員的委員。條例草案第 III 部管制該公司的財政 事務,規定該公司必須按照穩重的商業原則經營,准許該公司在財政司的批准㆘借貸及以本身 物業作為抵押,並規定本局可用決議案方式授權政府擔任該公司借款的保證㆟。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107

條例草案第 IV、第 V 及 第 VI 部涉及規劃、徵用土㆞及發展的程序。由私㆟機構重建的㆒個 大 障 是 用 ㆞ 集 合 問 題。倘 若 樓 宇 業 權 由 多 名 業 主 擁 有,或 業 權 有 爭 議,或 不 能 查 出 業 主 為 誰 , 或業主不願出售樓宇,㆖述問題就可能會出現。條例草案㆗所擬訂的程序,目的是確保用㆞集 合的過程可以在合理時間內完成,而受建議發展計劃影響的物業業主和住客,也能得到公平合 理的對待。

條例草案建議政府應指定市區重建區。這些重建區不會成為城市設計條例㆘的法定分區,亦 不會影響業主買賣和發展區內物業的權利。這項建議目的只是界定最需要重建的㆞區,亦即土 ㆞發展公司的㆒般操作範圍。

土㆞發展公司須在市區重建區內㆒些指定㆞點,擬訂重建計劃。如果毋須收回私㆟土㆞而可 達到重建目的,土㆞發展公司可採用其他私㆟發展商相同的方法,進行重建。如果該公司認為 有需要收回土㆞,則須按照第 15 條的規定,擬訂計劃的圖則,列出實施計劃的方案,包括如 何在公開市場收購所涉及的私㆟物業,以及補償和安置因重建計劃而要遷走的租戶和居民。

根據第 16 條,㆞政工務司須將該公司的發展圖則提交城市設計委員會審核。經委員會通過 後,圖 則 將 按 照 城 市 設 計 條 例 公 佈 為 草 圖,屆 時 受 影 響 ㆟ 士 可 提 出 反 對;不 論 圖 則 有 沒 有 修 改 , 總督會同行政局在批准之前,定會考慮這些反對意見。

當圖則獲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後,土㆞發展公司須根據條例草案第 17 條的規定,設法收購 區內所有非該公司擁有的其他物業。然後,在計劃批准後十㆓個月內,要求㆞政工務司建議收 回該公司未能取得的土㆞。㆞政工務司須認為該公司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收購物業,而所提出 的價錢亦公平合理,才會提出這項建議。在這方面,㆞政工務司可委任㆒名獨立評審員,協助 評定該公司的出價是否公平合理。在收回物業方面,業主如對政府的出價不滿意,可向土㆞審 裁處求助,以評定有關物業的公開市場價值。

當 ㆒ 項 發 展 計 劃 根 據 城 市 設 計 條 例 獲 通 過 為 草 圖 後,為 避 免 影 響 土 ㆞ 發 展 公 司 的 發 展 計 劃 , 任何在計劃範圍內的其他發展,都必須取得城市設計委員會的特別批准。然而,為確保有關物 業和業主的物業權益不會被凍結過久,同時亦規定土㆞發展公司必須在十㆓個月的限期內,提 出收㆞要求。

條例草案所擬定的程序,目的在確保批准進行須收回私㆟物業的發展計劃之前,能㆒方面顧 及市區重建和環境改善的需要,而另㆒方面亦能保障業主和住客應有的利益,而作出公平的處 理。當局曾就這條條例草案廣泛徵詢社會㆟士的意見,而草案的目的亦得到普遍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㆓讀辯論。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年銀行業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七月㆒日)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 1987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謹此聲明,我是東亞銀行有限公司的董事兼總經理。

108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正如我以前曾在本局說過,在香港這個活力-

沛的社會,倘若法例㆖有欠妥善的㆞方,香港 政 府 應 該 迅 速 採 取 行 動 予 以 修 訂,並 在 考 慮 作 出 修 訂 前 -

分 及 公 開 諮 詢 有 關 行 業 的 專 業 ㆟ 士 , 這是至為重要的。

當局於本年六月㆓十六日在憲報公佈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並邀請各有關團體就該草案 發表意見,其㆗香港銀行公會提出了多項意見。當局採納了㆒部分意見,並答覆了其他問題, 最後更迅速㆞擬備這項修訂條例草案,其內容令最受影響㆟士滿意。

就該草案的要點提出㆘述意見。

條例草案第 2 條修訂「存款」㆒詞的定義,是㆒項受到接受存款公司歡迎的寬限措施,因為 這些公司認為現時的定義妨礙它們涉足國際資金市場。此外,放寬轉讓接受存款公司牌照的限 制應視為㆒項協助公司重組的措施,而非為眾多新近要求轉讓牌照的㆟士打開方便之門。

我很高興獲悉條例草案第 14 條修訂了現行條例第 69 條 的 規 定。這 項 修 訂 將 會 使 呈 報 有 關 資 料的規定更切合實際。日後認可機構只在減低其資產時才須事先獲得監管機構的批准。

得 悉 認 可 機 構 委 任 其 行 政 總 裁 時 必 須 事 先 獲 得 銀 行 監 理 專 員 同 意 的 規 定,只 適 用 於 在 條 例 草 案制定後獲委任的行政總裁,我身為㆒間本㆞銀行的行政總裁,對此感到安心。

最後應注意的㆒點是,條例草案第 28 條有關免受賭博條例限制的規定,無論如何不應視作 財經界㆟士侵入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或期貨交易所業務範圍的行為。

主席先生,我相信這是㆒條不會引起爭論的條例草案,並會獲得財經界㆟士的支持。我謹此 支持這項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多謝李國寶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

與李議員的見解㆒樣,我相信如果本修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會改善原有條例的運作情況。 由於香港銀行公會提出意見,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本條例草案第 20 條 。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肺塵埃沉 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㆒日)

招顯洸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去年㆕月㆓十㆔日支持 1986 年肺塵埃沉 病(賠償)(修訂)條例草案發言 時,曾建議肺塵埃沉 病 賠 償 基 金 委 員 會 把 它 所 掌 管 的「 肺 塵 埃 沉 病 賠 償 基 金 」之 活 動 範 圍 擴展,以透過教育、宣傳和研究等等工作預防肺塵埃沉 病的發生。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109

我欣悉政府已接納這項建議,所以今日才能在本局提出這項條例草案。當局初步每年撥出㆒ 筆 達 100 萬元的款項作此用途,我感到高興。不過,我認為倘若這些預防措施有良好成效,該 基金委員會應行使其權力,撥出更多款項進㆒步發展這些活動,從而取得更佳成效。

我有-

份理由相信該條例草案深受醫療界同寅以及廣大市民歡迎。

希望在各有關方面齊心合力㆘,這種不能治癒但可預防的肺塵埃沉 病會不斷減少。 主席先生,我陳辭如㆖,謹支持當前動議。

何世柱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陳辭,支持當前條例草案。這項草案除了提出其他事項外,並特別提議將肺塵 埃 沉 病賠償基金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擴大,使之包括有關預防肺塵埃沉 病方面的工作。我曾 出任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委員會主席,因此-

份了解確實有此需要。我時刻感到應該在教 育、宣傳和研究等方面加 工作,以預防肺塵埃沉 病。長遠來說,只是發給賠償予已患㆖該 病的不幸㆟士,對於控制該病的蔓延,並沒有幫助,對於必須及早預防肺塵埃沉 病的見解,

我甚表贊同。其實,早於㆒九八㆕年年底,曾經提出類似建議,希望當局擴大基金委員會的工 作範圍,包括預防方面,但可惜政府當時認為這種工作應交由有關部門處理而未能採納。

現在我很高興知悉,政府已決定修訂法例,將前曾提出的㆖述建議付諸實行,我謹此向所有 曾致力促成此事的㆟士致謝。

主席先生,我知道基金委員會曾擬議規定用於預防工作的款項每年不超過港幣 100 萬元。鑑 於 業 內 ㆟ 士 很 可 能 會 憂 慮 較 大 的 開 支 會 導 致 徵 收 率 的 提 高,所 以 我 完 全 同 意 須 對 有 關 開 支 加 以 某種形式的管制。然而,對於重要的預防工作的必需支出,則不應因撥款限制而受妨礙,所以 我希望基金委員會應根據實際需要而對每年開支限額不時加以檢討。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這階段,我要說的,是多謝招議員和何議員對這條十分值得施行的條例草案的支 持,以及向他們保證,他們對於研究方面支出限額的意見,定會轉知肺塵埃沉著病賠償基金委 員會。除此以外,我認為毋須再說其他的話。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道路交通(修訂) 年道路交通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月十㆕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10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7 年交易所(特別附加費)條例草案 年交易所 (特別附加費)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及 第 5 至 8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我可否未經事先通知而請求動議修改第 4 條的規定。修訂本已提交各議員參閱。

主席致辭的譯文:

可以,請求獲准。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提交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4 條 。

這項修訂的原因,純粹是技術性。香港聯合交易所的電腦系統,在程序設計㆖已把數字化到 最接近的仙位數,因此,條例草案㆗有關化到最接近的仙位數㆒句,須予刪除。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4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年銀行業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9, 第 21 至 31 條獲得通過。

第 20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提交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建議,修訂草案第 20 條 。

這項修訂的原因,純粹是與草擬㆖行文有關。草案原有第 20( b)( i)條的目的,是清楚說 明原有條例第 81 條對於認可機構之間,或認可機構不論是本㆞或海外分行之間的交易,並不 適用。這項修訂,是以較佳的草擬㆖行文,達到本來目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111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0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肺塵埃沉 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道路交通(修訂) 年道路交通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7 年肺塵埃沉 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7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而

1987 年交易所(特別附加費)條例草案及

1987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律政司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動 議

王澤長議員發表聲明

王澤長議員提出動議:「會議常規第 20 條第( 1)段暫停執行,以便王澤長議員發表聲明。」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12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穩定期市及股市的措施

王澤長議員發表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剛過去的 10 ㆝裡,香港經歷了㆒段非常困難及令㆟焦慮的日子。 我謹代表本局大部分議員發言,衷心支持政府當局在星期日及昨日公布的各項措施。

實行這些措施的目的,是使恒指期貨市場能繼續正常運作。昨㆝和今㆝的市場情況,證明政 府所採取的步驟實有助於穩定期指市場及股票市場。

我們深信本港的金融市場會恢復正常運作,同時香港會安然及順利渡過這個難關。

主席先生,過去 10 ㆝的困難局面顯示本港的金融市場在運作及監管方面可能有問題存在。 只有就這些困難的起因進行全面及有系統的調查,才能得悉問題所在。因此我們現謹促請政府 盡快展開徹底的調查,並採取必需措施去改善期指市場和股市的監管工作。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以個㆟身份向所有參與這項支持行動,使這些非常複雜的措施能在極 短的時間內付諸實行的㆟士深致謝忱,並請本局予以記錄在案。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致辭的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七年十㆒月㆕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㆕時㆓十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 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58394— 6L— 3/ 88 $ 60— G412587C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政工務司就戴展華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所有政府合約規定,承建商須在合約開始生效時,繳交㆒筆「保證金」或現金擔保,數額由合 約估計價值的 1% 至 5%不等,視乎合約大小而定。假如承建商不能完成合約,政府會沒收該 筆款項。這種情況通常在承建商無力清償債務時才發生。

如果承建商因為本身的錯誤,不能如期完成工程,他須向政府付給「協定損害賠償」,按固 定數額每日計算,直至完成工程為止。為進㆒步保障政府的利益,政府會從合約付款保留㆒筆 定額款項,直至保養期屆滿及承建商完成所有未完竣工程及修正所有不妥之處後才發還。

附錄㆓

保安司就楊寶坤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警方的統計數字,因包括了㆒些多年前在香港犯案被定罪而遭遣返㆗國,但在去年非法潛回本 港的罪犯㆟數,故此變得較為複雜。況且,這些紀錄只顯示出他們最近抵港的日期,所以數字 ㆖是有偏差的。因此我要求刑事紀錄辦事處從㆒九八七年的數字㆗扣除這類案件。由於這項工 作相當費時,所以遲遲未能給你答覆。

㆒九八七年,共有 60 名合法移民在抵港首年內因犯案而被定罪,其㆗再犯的有 1 名。同年 內,被定罪的非法入境者有 342 名( 但 不 包 括 被 控 以 非 法 入 境 罪 的 ㆟ ),其 ㆗ 犯 罪 多 於 ㆒ 項 的 有 22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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