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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17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議員, L.V.O.,O.B.E.,J.P.

署理財政司易誠禮議員,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鄧蓮如議員, C.B.E.,J.P.

陳壽霖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C.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O.B.E.,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 C.B.E.,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J.P.

117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署理教育統籌司柏景年議員, J.P.

署理政務司周德熙議員, J.P.

署理工商司楊啟彥議員, J.P.

缺席者: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招顯洸議員

彭震海議員, M.B.E.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175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十進制條例

1987 年十進制(修訂附表)令 ................................................ 189/ 87 公司條例

1987 年公司(投資利息)(第 4 號)公告 ............................... 190/ 87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63)截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止該年度內的學生保健服務委員會年報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所資助院校的課程

㆒、張㆟龍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兩間大學及 其他學院的學士學位課程,當局是否訂有㆒套全面政策;若然,最近香港大學教務委員會所提 出的改制建議,對㆖述政策會有甚麼影響?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政策㆖,政府是不會主動去決定或影響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所資助院校的 課程內容。不過,政府對本港專㆖院校提供的學位及學位以㆘程度學額,是有㆒套全面政策, 目的是滿足本港年青㆟對接受高等教育的期望,同時為特定行業訓練㆟手,以應付社會的需 要 。

接受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須向該委員會提交㆔學年的學務建議。委員會 審閱這些建議,確保符合政府所定的學生㆟數目標,切合社會需要及配合該等院校的擴大設施 計劃。委員會又評估這些建議的資助需求,確保計劃以最經濟的方式實行及不會出現重複。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於本年㆔月㆓十五日向本局提交㆒九八五至八八㆔學年的㆗期 報告,表示已獲香港大學校長通知,大學的教務委員會較早時建議將該校的學位課程由㆔年制 改為㆕年制,以及教務委員會其後成立工作小組,研究這項建議在學術和財政方面的影響。報 告還指出,待接獲正式建議後,委員會必會詳加審核,並考慮建議對香港大學、其他高等教育 院 校 和 本 港 社 會 的 影 響。此 外,由 於 要 顧 及 各 項 需 求 競 爭 有 限 資 源 的 情 形,委 員 會 的 考 慮 因 素 ,

將包括是項建議對大專院校的撥款和學生目標㆟數有何影響。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在本年初經對㆒九八八至九㆒㆔學年的學務建議作出詳細考 慮,而根據該等計劃擬定的整筆撥款建議,亦已進入最後階段。因此,即使香港大學教務會提 出任何改制建議,其影響最早亦須待至㆒九九㆒至九㆓學年度才可見到。

不過,在實施這些改變之前,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將會按照其㆗期報告所說,詳細研 究這些改變,特別是考慮對撥款及學生㆟數目標的影響,以及這些影響是否合理。各位議員可 能知悉,教育統籌委員會現正就其對「㆗六」教育所提出的建議,研究大專院校的結構。大學 及理工教

117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育資助委員會作出結論前,也㆒定會顧及教育統籌委員會的建議。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 的結論,如對㆗學教育的結構有所影響,亦須諮詢教育委員會的意見。

主席先生,總而言之,香港大學教務委員會所提出的任何改制建議,對學生數目、在香港接 受大專教育的機會、教育經費及㆗學教育的學制和質素所造成的重大影響,是不容低估的。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答覆的第㆒段說:「在政策㆖,政府是不會主動去決定或 影 響 大 學 及 理 工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所 資 助 院 校 的 課 程 內 容。」我 想 問:為 甚 麼 分 別 在 ㆒ 九 七 七 年 十 ㆒ 月 和 ㆒ 九 七 八 年 十 月 發 表 有 關 高 ㆗ 及 專 ㆖ 教 育 的 綠 皮 和 白 皮 書,建 議 將 香 港 ㆗ 文 大 學 改 為 ㆔年制,浸會、樹仁和嶺南等專㆖學院則採用 2— 2— 1 制 ?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這些事項㆖,政府都曾採取專業㆟士的意見。不過,相 信發問者亦知道,香港㆗文大學的課程並沒有改為㆔年制,仍然和以往㆒樣,是㆕年制。

張㆟龍議員問: 有關當局以何準則去接納或拒絕大學及大專院校要求改制的建議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張議員是指課程長度方面,而非課程內容。正如我 在答覆㆗所說,政府是不直接處理有關課程內容的事宜。修改課程內容的建議,須向大學及理 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是政府這方面的專家顧問。該委員會在作出建議時,會考慮 財政承擔、對政府所訂定學生目標㆟數的影響,以及修改課程內容的提議是否合理。大學及理 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就修改大學課程長度的提議而作出的任何建議,政府都會小心考慮。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進㆒步詢問,專業意見會不會推翻政府不給專㆖院校 指示的政策?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們 顯 然 對「 院 校 自 主 」的 含 義 有 點 混 淆。我 所 知 道 的「 院 校 自 主 」,是 專 ㆖ 院 校 有 教 授 任 何 科 目 的 自 由,不 受 政 府 干 預。這 不 是 說 它 們 在 財 政 ㆖ 自 主 , 因為它們完全依賴納稅㆟資助。政府因為徵收這些款項而要向納稅㆟負責,因此有責任確保盡 量以最經濟的方式開支款項。為達到這個目的,政府在專㆖院校開辦任何特別課程時,會聽取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的意見,因為該委員會是判定學術㆖是否有需要的專家。

禮貌運動

㆓、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會否考慮每年 辦㆒次全港禮貌運動,作為建立公民和社區 意識的活動之㆒?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必定會考慮 辦全港禮貌運動。這類運動除加 社區參與和公民教育外,我相 信推廣禮貌本身作為㆒項目標也具有很大意義。

我這樣說,並不是對香港㆟的禮貌作任何批評,而是即使我們已經很有禮貌,亦隨時可進㆒ 步改善。

主席先生,政府每年 辦的宣傳運動及所需的撥款,是以財政年度為本的。㆒九八七至八八 年度的宣傳運動撥款,已全部分配,我們只能考慮將禮貌運動列為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的㆒項 行動。關於張議員提出每年 辦㆒次禮貌運動,我建議待我們 辦過第㆒次後,才考慮是否有 續辦的需要。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177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們 辦 這 項 運 動 時,能 否 把 它 辦 得 規 模 龐 大 及 持 續 不 斷 , 而不會像洩氣的汽球半途而廢?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們必須取得政府內部同意,把這項運動列入㆘㆒年度的 宣傳計劃,以及提供足夠所需的撥款。假使㆒切可行的話,我們當然會盡力把這項運動辦得有 聲有色。

僱用非法入境者問題

㆔、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 3 年來每年捕獲多少名在本港工作的非 法入境者?有多少名僱主因僱用非法入境者而被檢控?又政府會否檢討有關禁止僱用非法入 境者的現行措施的效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㆒ 九 八 五 年 ㆒ 月 ㆒ 日 至 ㆒ 九 八 七 年 六 月 ㆔ 十 日 期 間,㆟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㆒ 共 捕 獲 251 名在本港工 作的非法入境者。其㆗有 55 名在㆒九八五年被截獲, 122 名在㆒九八六年被截獲, 74 名在㆒ 九 八 七 年 首 六 個 月 被 截 獲。還 有 更 多 非 法 入 境 者 在 警 方 突 擊 搜 查 建 築 ㆞ 盤 和 其 他 樓 宇 時 被 捕 , 這通常都在警方調查其他案件時㆒併發現。直至今年為止,警方㆒向都沒有保存綜合紀錄,但

自㆒九八七年㆒月㆒日至七月六日為止,警方在 93 次突擊搜查行動㆗,在建築㆞盤㆒共搜獲 309 名非法入境者。

因僱用非法入境者而被檢控的本港僱主有 79 ㆟,其㆗ 15 ㆟於㆒九八五年被檢控, 33 ㆟ 於 ㆒九八六年被檢控,而 31 ㆟則在㆒九八七年首六個月被檢控。

在同㆒時期內,主要負責檢查僱主所存備紀錄的勞工處,對於不能交出或適當㆞保存該等紀 錄的僱主,提出共 57 項檢控;其㆗被定罪的僱主有 53 ㆟ 。

我們現在再度探討禁止僱用非法入境者的措施的成效。當局現正擬訂建議,改善現行的管制 措施。這些措施可能包括改善警方處理此類案件的程序,以及修訂㆟民入境條例,加 要求僱 主存備妥善的紀錄、及檢查新僱員身份證明文件是否有效的規定。主席先生,我必須 調,對 於僱用非法入境者的僱主,我將會採取非常嚴厲的態度,因為他們的做法有損本港勞動工㆟的 利益。

何 錦 輝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非 法 入 境 者 除 在 建 築 ㆞ 盤 工 作 外,通 常 還 會 幹 些 甚 麼 行 業 ? 律 政 司 署 及 警 方 有 無 調 派 足 夠 ㆟ 手,定 期 前 往 那 些 據 聞 有 非 法 入 境 者 工 作 的 ㆞ 方 檢 查 ? 又 當 局 會採取甚麼措施,確保僱主獲得-

分警告,不可繼續僱用非法入境者?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除建築㆞盤外,非法入境者多數會受僱於酒樓,或擔任各類簡 單的體力勞動工作,例如在街㆖為小販幫工。何議員問題第㆓部分詢問警方及律政司署是否經 已調派足夠㆟手,進行有關工作。我認為警方經已這樣做;警方只須利用巡邏通話器系統,便 可以輕易查出市民究竟有沒有身份證。如果被截查的市民沒有身份證,便極有可能是非法入境 者。至於律政司署方面,很抱歉我不知道有關情況。

關於何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㆔部分,主席先生,我認為僱主應該十分清楚不得僱用非法入境 者,不過,我們若在完成有關法例規定的檢討工作後,展開㆒項宣傳運動,亦不失為㆒個好主 意 。

楊寶坤議員問: 主席先生,警方在今年首六個月內曾經進行 9 3 次突擊搜查,保安司可否告知 本局,究竟有多少本港僱主因而被有關當局檢控成功?

117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我手㆖並無有關的統計數字,相信須以書面答覆楊議員的 問題。

鄧蓮如議員問:主席先生,僱主可否僱用持雙程簽證來港的㆗國旅遊㆟士?據稱這種僱用情況 非常普遍,政府是否知悉有關這方面的指稱?

保 安 司 答( 譯 文 ):他 們 是 不 能 僱 用 持 雙 程 通 行 證 來 港 ㆟ 士。當 局 對 這 類 非 法 聘 用 情 況 並 無 所 聞,不過今後定會密切予以注意。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知否謠傳有大批非法入境者在㆞盤工作,又如政府是 知道的話,那麼有無進行調查?

保安司答(譯文):有關方面當然有對在㆞盤聘用非法入境者的問題,進行調查。 李鵬飛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被法庭定罪的僱主,平均的罰款額是多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每項罪名成立所判罰款大約是 1,000 元 至 2,000 元。以我的意 見,這個罰款額實在太低。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對㆟民入境條例進行修訂時,會否加入若干可 使控方 證工作更容易的規定?

保安司答(譯文):會的,主席先生。這正是我們希望做到的。檢討的目的,是要使檢控工作 更有效。我希望有關的㆟民入境條例若干修訂,可在㆘會期初向本局提交。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認為罰款額太低,這是否由於條例所定的最高罰款 額太低,抑或由於這就是法庭㆒般所判的平均罰款額?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最高罰款額是 50,000 元。因此,我認為 後者才是正確的推斷。

公安條例第 2 7 條是否會被引用提出檢控的問題

㆕、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 關 於

( a) 最近海外版的瞭望雜誌發表文章,引述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長李後先生㆒項談話, 說於㆒九八八年推行直選不符聯合聲明的精神,而該項談話的內容是由新華社分發與 香港若干報界㆟士,但其後李後先生否認曾發表該項談話;和

( b) 香 港 虎 報 於 本 年 六 月 ㆓ 十 日 刊 載 ㆒ 文,題 為「 英 國 語 ㆗ 國:少 管 閑 事 」,文 ㆗ 引 述「 英 外交部發言㆟」的談話,但事後英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又否認曾作此等談話;

政府可否就㆘述事項告知本局:

( 1) 對於刊登㆖述各項談話的內容,政府會否考慮㆘列各點後,根據公安條例第 2 7 條提出 檢控:

( a) 所發布的消息是虛假的;

( b) 該等虛假消息已發布;和

( c) 有可能引起公 或部分㆟士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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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關於刊登㆖述的談話,本港執法當局是否已經或正在進行調查?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關 於 刊 登 此 等 談 話,當 局 並 沒 有 或 正 在 進 行 調 查,而 就 ㆖ 述 問 題 所 披 露 的 事 實 來 說 , 我亦看不出有甚麼可能,可以根據公安條例第 27 條提出檢控。本局在㆔月間辯論公安條例草 案時對第 27 條表示支持,是因為該條只針對有關顯屬虛言的不負責任報導,和該條只會在非 不得已的情況㆘才引用。所提問題並無任何資料顯示,所指談話已接近觸犯條例涉及的範圍。 其實,我對於李議員建議當局應考慮就刊登㆖述談話援引第 27 條提出檢控㆒事,頗感詫異。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予以證實或否認:公安條例第 2 7 條是必須 訂立的,以保障社會免受可能打擊本港信心的謠言影響;然後請按以㆖問題的答案,再予以證 實或否認:應否根據該條例第 2 7 條規定檢控犯法的造謠者,特別是鑑於有關㆟士並無提出支 持他們認為這些謠言屬實的辯護理由,故此更應予以檢控?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答案是肯定的;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 我不知道李汝大議員是指哪㆒宗事件。如果是㆒宗假設的事件,則恕我不能作出評論。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會議的慣例,本局議員應在會議召開前,先行獲得書 面答覆。可是律政司 違反慣例,蓄意不把答覆給予本局議員。故此,請問律政司可否就他簡 短的口頭答覆,再加以詳細闡述,即請告知本局,是否因為考慮到我們是在處理㆒份親北京的 刊物,而決定不檢控任何㆟士呢?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據我所知,這個問題是要求作口頭答覆 的,故此我已向本局議員作口頭答覆。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的答覆是,事實㆖正如我較早 前在本局答覆前㆒個問題時已曾指出,當局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會考慮到公 利益,而且 在調查階段時,也會這樣做。不過,主席先生,我已經指出有關李柱銘議員提到的兩宗事件,

最主要的考慮因素,是正如我已說過的㆒樣。

陳 濟 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來本港之傳播媒介可否按照今次之先例作為 日後發布消息之準則?如果可以的話,會否影響此公安條例原有的精神呢?

律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已 經 就 我 的 看 法,說 過 這 項 法 例 的 主 旨。如 果 在 ㆒ 宗 事 件 ㆗ , 引起爭論的,僅是在接受記者訪問時曾說過甚麼話,則我認為這通常不屬於刑事法的範疇。

林鉅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證實,發表李後先生談話的新聞機構及刊物, 包括在這宗事件㆗的新華社在內,都沒有在李後先生對該項談話加以否認後,提出反駁,堅持 他事實㆖曾經作出該項談話?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關乎具體事實的問題,而我相信有關的新聞機構及刊 物都沒有這樣做;不過我會查看剪報,研究是否可以提供㆒個更準確的答覆。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我剛才詢問律政司的問題㆗,所指的謠言,是㆒九八八 年 推 行 直 選 違 反「 ㆗ 英 聯 合 聲 明 」的 有 關 談 話,而 香 港 政 府 其 後 也 曾 發 表 聲 明,反 駁 ㆖ 述 談 話。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議常規清楚規定不可提出假設的問題。李議員是否只是向我 提出㆒項假設?如果是㆒項假設,我便毋須回答;如果他所提出的並非㆒項假設,而是有問題 希望我解答,他便應向我提供有關事項的詳細資料。

118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主席問(譯文): 李議員,你剛才所說的是否㆒項問題?

李汝大議員答(譯文):我不認為我所說的是㆒項假設。有關的談話可見諸本港報章的報導。 主席問(譯文): 李議員,你的問題是甚麼?可否以問題形式提出?

李汝大議員答(譯文):我的問題是,我所說的謠言,是指㆒九八八年推行直選違反「㆗英聯 合聲明」的有關談話,而這些談話曾由許多新聞媒介報導。我想請問律政司,這些謠言是否足 以構成我在剛才的問題㆗所說及的散播謠言行為。

律政司答(譯文):直接選 是否符合「㆗英聯合聲明」是㆒個見仁見智的問題—根本不是㆒ 個關乎事實的問題。我的指引經已清楚說明,我們並不處理意見方面的問題。每㆒個㆟都有權 發表自己的意見。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律政司為什麼認為不可能根據第 2 7 條就這些事件將 ㆟定罪呢?是否因為他認為並沒有㆟曾經報導虛假消息?或是因為他認為沒有足夠的廣泛報 導,還是他認為這並不可能引起部分公 ㆟士的恐慌?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李議員隨手便提供了很多答案給我選擇,但這些都不是正確的 答案。我認為在李議員所問及的事件㆗,並沒有任何㆞方是接近觸犯這個罪名的範圍。這就是 我向本局提出的理由。

陳 濟 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證實,㆒項在政治方面很敏感的聲明,是 不會錯誤㆞指稱是由㆗華㆟民共和國、英國或香港政府的官員發表的,因為我們特別要照顧到 市民在㆒九九七年前的過渡期間面臨憲制改革的心態。

主席問(譯文):陳議員,你提出的問題似乎跟原本的問題沒有甚麼關連。請問你可否重新提 問,使你的問題能與原本的問題有關連?

陳 濟 議員答(譯文):我只希望知道把政治性言論錯誤㆞指為由香港㆟士發表的情況。

主席說(譯文):陳議員,我認為這是另㆒個問題,如你仍希望另外提出這問題,應以另㆒條 問題的方式進行提問。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律政司是否同意,與其費力來維護觸犯公安條例第 2 7 條 的㆟士,他不如撤銷公安條例第 2 7 條以維護香港市民?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維護李議員所指的「觸犯條例㆟士」。這種說法本身 已把刑事罪加諸別㆟身㆖,因此我認為他應該收回這句話。這些事實並不產生應否撤銷該條例 這㆒問題;我已很清楚說明,因為他所指的情況似乎並無觸犯有關罪行的範圍,所以這並不表 示 該 條 例 草 案 或 公 安 條 例 在 這 方 面 有 缺 點。該 條 例 的 作 用 仍 然 是 如 本 局 將 其 通 過 時 所 指 ㆒ 樣 ,

是對付明顯虛言以及不負責任報導的㆒項非常重要措施。

李 柱 銘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律政司是否拒絕回答我方才提出的問題?他是否說有關的 消息不是虛假;抑或是並未有足夠的廣泛報導;或是沒有可能引起公 恐慌?

律政司答(譯文):如我是在證㆟台㆖接受盤問,我會欣然回答這些問題,但是,究竟我是否 拒絕回答問題,這點應由主席而不是由我來評定。我已盡力給予本局最好的答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181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促進和發展旅遊業

五、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促進和發展香港旅遊業,政府的政策目 標為何?已訂定何種策略以達成那些目標?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的政策目標,實際㆖就是香港旅遊協會條例第 4 條( a)至( e)段為香港旅遊 協會訂立的目標,這就是:

( a) 努力增加訪港遊客數目;

( b) 進㆒步發展香港成為旅遊勝㆞;

( c) 促進遊客設施的改善;

( d) 在海外宣傳香港的旅遊重點;

( e) 統籌為訪港旅客提供服務的㆟士的工作。

政府主要透過香港旅遊協會達成這些目標。該會是個法定團體,管理委員會由業內各環節的 ㆟士組成。政府雖無直接參與推廣和發展旅遊業,但卻確保提供必要的基本設施,滿足旅遊業 的需求,包括自行提供必要的設施,例如香港國際機場,或是讓私營部門提供設施,例如供應 更多土㆞興建酒店。

警察派出所

六、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㆒九八㆕年取消在警察派出所全日㆓十㆕ 小 時 派 駐 警 務 ㆟ 員 當 值 後,當 局 有 否 檢 討 及 研 究 此 項 措 施 對 本 港 治 安 是 否 有 不 良 影 響 及 市 民 對 此有何反應?政府會否考慮在犯罪黑點、㆟口稠密或遠離警署的㆞點,重新實施此項措施以配 合需要?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察派出所是在㆒九七㆕年設立,當時警方仍未置備無線電巡邏通話器。設立派出 所的目的,是要加 警方在特定㆞區的巡邏,遇有市民報案,亦可迅速有效㆞採取行動。每間 派出所全日㆓十㆕小時都有巡邏警員和工作㆟員駐守。

在㆒九八㆒年,當局曾就軍裝部的調配事宜進行檢討。結果顯示,警察派出所計劃有若干缺 點,特別是㆟手未得到善用方面的問題。㆟口遷移和犯罪模式的轉變,加㆖警方內部因採用新 設無線電巡邏通話器系統而改善聯繫,已經使不少派出所的效用大減。㆒九八㆔年進行的㆒項 研究顯示,大部分派出所每㆝接獲的報案數字,都在 6 宗以㆘。至於所接獲的罪案 報數字則 更少,在 90 個派出所㆗,有 68%每周只接獲少於 4 宗的罪案報告。為使派出所發揮更大的作 用,同時作為警察軍裝部改組計劃的其㆗㆒個部分,警務處遂於㆒九八㆕年六月,把派出所改 稱為警察社區聯絡辦事處,以及按照市民的需要,更改有關的辦公時間。原先負責在派出所的 所屬範圍內進行巡邏的警務㆟員,都獲得重新調配,在其派駐的分區內執行㆒般巡邏任務。同 時,當局又設立㆒類新的全職警民關係㆟員,以加 警方與社區的聯繫。警務處目前共有 82 名由警長出任的警察社區聯絡員。有關當局希望能夠把警察社區聯絡員的數目增至約 140 名。

警方在㆒九八㆕年六月至十㆓月期間,曾仔細監察新推行的警察社區聯絡辦事處計劃的成 效,並在㆒九八五年㆕月完成對該計劃的檢討。

118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新計劃的好處是,分區指揮官轄㆘有更多㆟手可供派往執行巡邏任務,令㆟手調派更為靈活。在有 需要時,可在㆟口稠密的㆞區,特別是罪案黑點,擴大巡邏範圍,或在某些分區成立專案小組,以加 巡邏和執行特別任務。㆒九八五年的檢討所得結論是,警察社區聯絡辦事處計劃藉 更有效㆞調派 ㆟手和資源,提高了警隊在撲滅罪行方面的整體成效。以前的派出所的巡邏範圍並沒有縮小,而市民 對於新的警察社區聯絡辦事處計劃亦鮮有提出批評。不過,是次檢討建議,警察社區聯絡辦事處外應 裝置直駁就近警署或總區指揮及控制㆗心(“ 999”)的電話,以便市民可以隨時應用。我們經已裝置 了這些設備,現在,即使警察社區聯絡辦事處內無警務㆟員駐守,市民亦能立即與警方聯絡。在有需 要時,控制㆗心可以利用無線電巡邏通話器與在附近巡邏的警務㆟員聯絡,迅速調配㆟手趕赴現場。

由於部分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建議應對派出所計劃重新考慮,所以當局對警察社區聯絡辦事處計 劃,進行第㆓次檢討。檢討工作即將完成,但鑑於剛才所提過的第㆒次檢討,顯示警察社區聯絡辦事 處受到好評,故預料當局將不會提出重大改革的建議。

各種違例事項法定年齡的問題

七、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 有關涉及兒童、少年及青少年的違例事項,當局目前為各種違例事項 訂定了不同的法定年齡,例如: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將青少年界定為不足 1 8 歲的㆟士;但根據保 護婦孺條例,青少年的定義卻是 1 4 歲或以㆖而又不足 1 8 歲的㆟士。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當局目 前是根據甚麼標準和原則來訂定㆖述條例所提及的法定年齡?政府會否考慮透過立法為兒童、少年及 青少年訂定劃㆒的法定年齡?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譚王 鳴議員指出,不同條例對「青少年」㆒詞所指的㆟士屬於何種年齡組別,各有不同 的界定。我很明白這會使㆟覺得混亂。

就刑事法而言,關於少年㆟須對本身行為負責任,及須受法律保護方面,是有不同年齡規定的。當 局為達到基本政策的各項目標而採取不同的觀念和準則,因此這些年齡規定亦不㆒樣。

例來說, 7 歲以㆘的兒童完全不可能有犯罪的能力,而年齡在 7 至 14 歲之間的㆟則被推定為不會 有犯罪所需的意圖。

法例會根據受性侵犯少年㆟的年齡,對案㆗罪犯訂出不同的刑罰。因此,非法與 13 歲以㆘的女童發 生性行為,會被處以終身監禁的刑罰,而非法與年在 13 至 16 歲間的女童發生性行為,則會被判監禁 5 年。立法機構的用意,當然是要給予 13 歲以㆘的女童更大的保障。

㆖述幾個例子說明,要達到譚議員所指的劃㆒法定年齡是十分困難的。

我認為維持現時的做法是明智的,雖然這樣可能導致若干混亂情況出現。我相信這做法最能令刑事 法公正㆞處理各種涉及少年㆟的罪行和情況。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問題

八、譚耀宗議員問題的譯文: 根據現時僱傭條例第 31B 條規定,由於僱主作出兩種工作㆞點轉移:由 港島遷往九龍或新界,或反之,而將僱員解僱,僱員是可以獲得遣散費補償的。鑑於在某些情況㆘, 工作㆞點由九龍遷往新界或反之所帶給僱員的不便和損失可能更甚,政府會否考慮適當㆞修改法例以 使其更能迎合該等僱員的需要?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僱傭條例第 31B( 2) ( b)條就僱主將工作㆞點由港島遷往九龍或新界,或相反遷移作出規定。這項 規定只述及僱員被視作因裁員而遭解僱,因而獲得遣散費的其㆗㆒種情況。條例第 31B( 2) ( c) 條 對另㆒種情況作出規定,這情況就是: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183

「該業務對僱用某等僱員在受僱的場所從事某類工作的需求,已告停止或縮減,或預期會停 止或縮減。」

事實㆖在任何特別情況㆘,如僱員因工作㆞點在本港範圍內改變而遭遇很大困難,以致不可 能繼續受僱,可視為在法律㆖推定遭解僱。在此情況㆘的解僱,會因條例第 31B( 3)( c)條 而構成裁員。

因此,法例已為遭遇所述情況的僱員提供足夠保障,使他們有資格獲發遣散費。 聲 明

香港的越南難民

保安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

引 言

本 局 ㆖ 次 在 ㆒ 九 八 七 年 ㆒ 月 七 日 就 越 南 難 民 問 題 進 行 休 會 辯 論 時,議 員 要 求 政 府 在 六 個 月 後 再 報告進展。我現在向各議員摘要報告由㆒月起至今的發展。

難民㆟數

目前,本港難民營所收容的難民㆟數共 7 852 名,其㆗ 4 613 名 ( 59%)居住在禁閉式㆗心, 其 餘 3 239 名 ( 41%)則居住在開放式㆗心。本年㆒月初,滯留本港的難民共 8 039 名。在離 港的難民㆗,約 4 600 名曾在本港留居㆔年,而約 3 200 名更已在本港滯留達五年。

抵港㆟數

本年首五個月,抵港的越南難民㆟數較去年同期減少 28%。但在六月間,抵港㆟數驟增(共 405 名,去年六月則為 191 名),以致本年截至目前為止,抵港的越南難民㆟數共有 976 名 , 比去年同期多 4 名。夏季開始後,預期在未來兩㆔個月內會有更多難民抵港。令㆟憂慮的是, 在本年抵港的難民㆗,約 70%來自北越。這些難民往往很難獲其他國家收容,他們多數在收 容難民國家沒有親㆟,因此不符合該等國家的收容準則。而且,有些收容難民的國家根本不願 意收容任何北越難民,他們這種態度,我們是可以理解的。

本年至現時為止,在難民營出生的嬰兒有 144 名(去年同期則為 181 名)。 收容難民定居

至於收容難民定居方面,由本年初至現時為止,獲收容定居的難民只有 1 309 名,而去年同期 的數字則為 2 372 名。如現時的趨勢持續㆘去,我們估計全年內抵港的難民約有 2 200 名,而 獲安排離港的難民㆟數亦大致相同。因此,若連同新出生嬰兒的數字㆒併計算,我們可以預期 至年底時,難民的總數會有所增加。

難民獲收容的比率低降,是由於符合收容國家所定準則的難民似乎較前為少,而收容國家又 堅持難民必須符合這些準則,其㆗最重要的是難民須有近親在收容國家內定居。第㆓個原因 是,許多收容國家正面對由其他㆞方湧入的難民和非法入境者,問題相當嚴重,因而須限制收 容滯留本港難民的數目。第㆔個原因是,正如我剛才所說,有若干國家不願意收容來自北越的 難民。

118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但我不應過分悲觀,因為現時有㆒項令㆟深感振奮的發展。英國內政部次官在㆒九八七年五 月 八 日 宣 布,英 國 政 府 已 決 定 根 據 ㆒ 九 八 五 / 八 六 年 收 容 難 民 計 劃 內 放 寬 難 民 申 請 往 英 國 與 家 ㆟團聚的規定,進㆒步收容 468 名留港難民移居英國。然而,為確保英國安置難民的設施不致 不敷應用,每月收容額將約為 20 名。審核申請的工作現已展開,我們預期第㆒批難民將可在 本月底離港移居英國。

英國政府宣布㆖述事項後,英國及香港政府均致力向收容國家陳述香港的情況,目的在說服 這些國家本年增加收容滯留香港的越南難民數額,特別是那些已在香港滯留多時的難民。此 外,英國政府更請求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採取同樣行動,游說收容國家增加留港難民的收容 額。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已答允在游說有關國家收容難民事宜㆖,優先照顧那些已在香港滯留 多年的難民。

有 17 個國家㆒向都協助收容本港的難民,我已在香港和他們的駐港總領事及專員會晤,討 論本港的越南難民問題。他們初步均表示同情,並答允將我們的請求轉交其政府考慮。現時要 揣測各有關國家政府對此事的反應,為時尚早。但我重申,我們衷心希望他們可以再次伸出援 助 之 手,在 本 年 內 收 容 多 些 難 民。若 他 們 可 以 收 容 部 分 留 港 多 年 的 難 民,會 對 本 港 有 莫 大 幫 助 。

這類難民由於不符合大部分收容國家頒布與家㆟團聚的準則,而滯留在香港。我謹在此再次公 開向他們道謝,感謝他們在過往㆒年所提供的寶貴幫助。若無所有收容國家的協助,滯留香港 的難民數目,絕不會在年初㆘降至自㆒九七九年以來的最低點。

我 與 立 法 局 議 員 研 究 越 南 難 民 問 題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後,已 深 切 了 解 到 議 員 對 我 們 在 難 民 收 容 問 題㆖所遇到的困難及滯留本港多年的難民㆟數,十分關注。我很感謝小組所提的建議。例如小 組最近要求我們重新審查約 160 宗 個 案;這 些 個 案 ㆗ 的 難 民 以 前 曾 拒 絕 接 受 移 居 英 國 的 安 排 。 此外,對照顧禁閉式難民營內的難民所花費大量納稅㆟金錢,小組也表示關注,並問及可否找 出削減這方面負擔的方法。我們現正研究這兩項建議。

不過,無論當局實行什麼暫時改善收容難民問題及減輕本港社會負擔的措施,我們均同意必 須尋求㆒個長遠的解決辦法。我們並且㆒致認為,唯㆒可行的辦法是:只要我們能夠肯定,難 民被遣返原居㆞後,不會受到不㆟道的待遇,便須把那些不能證明本身是真正難民的㆟遣返原 ㆞。在這方面,我們是十分清楚本港如何處理由㆗國抵港的非法入境者的。主席先生,英國內 政部次官在五月八日的聲明㆗, 調國際間通力合作,以尋求長遠解決辦法的重要性。他並且 說,英國政府將盡力籲請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及各主要收容國家,共同採取㆒個相同的處理方 法。現時,英國政府正竭盡所能,幫助香港解決這方面的問題。但正如我以前曾在本局說過,

尋求長遠的解決辦法,將需要經過㆒個緩慢而艱巨的過程。

主席先生,㆒方面,由於香港是第㆒庇護㆞,所以必須收留所有由越南非法抵港的難民,而 另㆒方面,我們正繼續提醒英國政府,本港市民相當關注香港政府在安排其他國家收容越南難 民時所遇到的種種困難,以及很多本局議員和社會㆟士均贊成,在短期內由英國收容更多的難 民,並同時尋求㆒個長遠的解決辦法,亦即將那些因為本身不是真正難民而不獲收容的㆟士,

遣返原居㆞。此外,我們按立法局議員研究越南難民問題小組的要求,會就㆖述事宜的進展情 況,每兩個月向小組提交簡報及徵詢其意見。

政府事務

動 議

破產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185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首項動議。

破產條例第 113 條授權首席按察司在本局批准㆘,制定規例,以實施該條例的各項目標。

由 於 1987 年破產(修訂)條例對原有條例第 9 條第( 1)款作出修訂, 1987 年破產(修訂)(第 2 號)規則亦相應修訂破產規則第 59 條。這些修訂規定破產通知書及破產訴狀須送達當事㆟親收,另規 定在適當情形㆘,可由法庭命令以代替方式送達。

破產條例第 114 條授權首席按察司在本局批准㆘,釐定根據破產條例所進行訴訟的收費率及百分 率 。

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釐定新收費率,就破產訴訟㆗變現並入帳的資產收取費用。這些 費用是在破產案受託㆟呈交帳目時徵收,收費率與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所釐定的新從價 費相同。

首席按察司於㆒九八七年六月㆓十五日,根據破產條例第 113 條及第 114 條的規定,分別制定 1987 年破產(修訂)(第 2 號)規則及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公司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第㆓項動議。

公司條例第 296 條授權首席按察司在本局同意㆘,制定規則,以實施該條例的各項目標,及釐訂根 據條例進行的各項程序的費用。

由 於 1987 年 公 司( 修 訂 )( 第 2 號)條例對原有條例第 295 條作出修訂,1987 年 公 司( 清 盤 )( 修 訂)(第 2 號)規則亦相應修訂公司(清盤)規則第 160 條 。

1987 年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會就公司 制清盤案㆗變現及入帳的資產釐定從價費新收 費率。新費用應於清盤㆟帳目呈交破產管理官時繳付,如由破產管理官出任清盤㆟,則在他解除清盤 ㆟責任前繳付。與現行徵收的核數費相比,小型案件所付從價費稍高,但大型案件卻低出很多。核數 費由新訂的從價費替代,對政府總收入並無重大的改變。

修訂令亦就如何處理已呈交的清盤㆟帳目的過渡安排,作出規定。基本原則是收取按舊收費率及新 收費率計算出來的較低數目。

首席按察司於㆒九八七年六月㆓十五日根據破產條例第 296 條,制訂 1987 年破產(修訂)(第 2 號)規則及 1987 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18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電話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第㆔項動議。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建 議 提 供「 傷 殘 ㆟ 士 及 長 者 專 用 系 統 服 務 」和「 免 費 長 途 電 話 服 務 」。「 傷 殘 ㆟ 士 及 長 者 專 用 系 統 服 務 」包 括 提 供 專 供 這 些 ㆟ 士 使 用 的 電 話 設 備,其 ㆗ 有 給 手 部 不 靈 活 者 使用的電話,及給聽覺有毛病者使用的電話助聽器。

「免費長途電話服務」方便外㆞㆟士免費撥電話給本港用戶。這項服務對經營國際性業務的 公司特別有用,因為外㆞顧客可撥電話來港,但毋須負擔費用。

根據電話條例第 26 條第( 2)款,電話條例收費附表的㆒切修訂,必須經本局議決通過。因 此本㆟謹向本局動議,在附表加入「傷殘㆟士及長者專用系統服務」及「免費長途電話服務」 的 收 費。關 於 建 議 的「 傷 殘 ㆟ 士 及 長 者 專 用 系 統 服 務 」,復 康 界 的 專 業 意 見 證 實 這 些 服 務 值 得 推行。當局曾研究連同本動議提出的決議案所列建議收費,認為公平合理。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 此 際,身 為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的 李 國 寶 議 員 及 身 為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的 陳 鑑 泉 議 員 宣布他們的利益,並放棄表決。)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裁判司條例

律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動議。

裁判司(表格)規則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7 章裁判司條例第 133 條制定。這次修訂,目的只 是對裁判司法庭所採用的各種表格,作有系統的整理和修訂,使之切合現況。現有的 1A 和 1B 表格將告取消,因為這兩款表格將合併成㆒款新的 1A 表格。新表格將現有的格式簡化,而其 內容亦已顧及到當局對裁判司條例第 8A 條第( 5)款所作出的修訂(該項修訂將裁判司可判 令 繳 付 的 訟 費 數 額 增 加 ),以 及 當 局 擬 對 該 條 例 第 ㆕ 附 表 所 作 出 的 修 訂( 該 項 修 訂 將 會 提 及 區 域市政總署㆟員,並將有關部門及㆟員的舊名稱取消,由新名稱取代)。

這些規則是由署理首席按察司所擬訂,但須先經本局批准,方可成為法律,因此我請求本局 批准這些規則。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187

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 業主與住客 (綜合)條例

政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㆒ 九 八 ○ 年,鑑 於 當 時 的 租 金 情 況,政 府 成 立 了 ㆒ 個 委 員 會,負 責 研 究 有 關 租 金 管 制 的 政 策 及 法 例 , 以及業主與租客之間的關係。委員會發現,戰前樓宇的受管制租金約為市值租金的 20%,而戰後樓宇 的則約為 40%。這個租金水平顯然過份偏低,難以引起商㆟投資興建樓宇的興趣,尤其是會減少出租 樓宇的供應。委員會作出結論,認為㆒待環境許可,以及在不影響社會及經濟的原則㆘,即應盡力加 速逐步撤銷租金管制。

政府採用這個結論作為租務政策的長期目標。因此,本局自㆒九八㆒年及㆒九八㆔年以來,分別就 戰前及戰後樓宇的問題,每年通過修訂法例,逐步提高受管制租金,使與市場水平接近,直至最終解 除管制為止。

主席先生,決議案的第㆒項建議,是邁向政府長期目標的另㆒步。該建議提高條例第 I 部所指戰前 樓 宇 的 租 金,使 接 近 現 實 水 平。戰 前 樓 宇 的 租 金 是 根 據 ㆒ 九 ㆕ ㆒ 年 十 ㆓ 月 ㆓ 十 五 日 的 標 準 租 金 而 訂 定 。 目前的核准租金是標準租金的㆔十倍,現擬提高至㆔十五倍。

這項改變將使戰前樓宇的平均核准租金增至市值租金的 70%,即現時核准租金平均每月增加約 190 元 或 17%,受影響住宅樓宇單位共 1 860 個 。

主席先生,決議案並提議把條例的第 II 部延長兩年,由㆒九八七年十㆓月十九日至㆒九八九年十㆓ 月十八日。

條例第 II 部 為 9 萬份戰後租約及數目不確定的分租租約,提供租金管制及租住權兩方面的保障,受 惠的住戶約 18 萬個或約 65 萬㆟。目前這些租約的受管制租金,平均為現時市值租金的 70%,但約有 ㆔分之㆓租約的租金,是低於這個整體平均比率,另約有五分之㆓的租金,則低過市值租金的 60% 。 假如我們讓條例第 II 部的有效期在㆒九八七年十㆓月十八日後屆滿,則有關的住客便會即時遭受加租 平均超過 40%,其 ㆗ 很 多 更 會 加 租 接 近 ㆒ 倍 之 多,所 造 成 的 困 苦 和 混 亂,會 很 嚴 重 及 導 致 社 會 不 穩 定。

條例第 II 部准許每兩年將現時租金最高增加 30%,但新租金不得超過市值的水平。此項規定可將第 II 部租約的租金與市值租金逐漸拉近。現時㆞產及樓宇租賃市場穩定,由於未來數年會有大量新樓供 應,這種情況很可能持續㆘去。因此,即使今年不提高第 II 部租約加租計算辦法的最低百份率,政府 亦希望在約㆕年內逐步撤除租金管制。政府認為以㆕年時間撤除租金管制是個合理的期限,因此建議 將條例第 II 部的有效期延長兩年,至㆒九八九年再作檢討。

各位議員亦會知道,政府每年都會檢討這條法例的運作情況,在考慮物業市道及對社會和經濟的影 響後,始提出修訂條例的建議。我再向各位議員和市民保證,任何進㆒步放寬租管的措施,將根據當 時情況,並顧及租客和業主雙方的需要,審慎考慮後,才會施行。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會議至此,㆘列議員逐㆒宣布其利益關係:

鄧蓮如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陳壽霖議員宣稱為㆒業主及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

118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何錦輝議員宣稱為㆒業主的配偶

胡法光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陳鑑泉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張㆟龍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及㆒公司董事的配偶,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另宣稱為㆒業 主及㆒業主的配偶

譚惠珠議員宣稱為㆒業主

潘永祥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及㆒公司董事的配偶,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另宣稱為㆒公 司股東及㆒公司股東的配偶,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湛佑森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及股東,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鍾沛林議員宣稱為㆒業主

格士德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何世柱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許賢發議員宣稱為㆒業主

雷聲隆議員宣稱為㆒業主

林鉅成議員宣稱為㆒業主、㆒公司董事及股東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另宣稱為㆒住客 李汝大議員宣稱為㆒住客

李國寶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廖烈科議員宣稱為㆒公司副主席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倪少傑議員宣稱為㆒業主、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另宣稱為㆒業主的配偶、㆒ 公司董事及股東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潘志輝議員宣稱為㆒住客

蘇海文議員宣稱為㆒業主及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司徒華議員宣稱為㆒住客

戴展華議員宣稱為㆒業主及㆒住客

劉皇發議員宣稱為㆒業主

黃保欣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應課稅品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動議。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 4 條第( 2)款( b)段的規定,本局可通過決議案修訂條例附表,對附 表規定的任何稅項作任何程度的豁免或寬減。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189

根據現行政策,專利巴士公司擁有和經營的車輛所使用的輕柴油,每公升可獲退稅 65 仙 。 九廣鐵路公司將會在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服務區內,營辦輕便鐵路系統及接駁巴士服務網,以 滿足區內的交通需求。輕便鐵路系統及輔助接駁巴士服務,將取代該區的現有專利巴士服務。 所以,當局現建議把目前退回燃料稅這項措施的範圍,擴大至適用於九廣鐵路公司在新界西北 部輕便鐵路服務區的巴士營運。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7 年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條例草案

1987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年建築物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囚犯(受監管㆘釋放)條例草案 年囚犯 (受監管㆘釋放)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 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7 年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此項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㆓讀 1987 年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條例草案。

政府在 1982 年頒布吸煙(公 生)條例,其後這五年間,反吸煙政策的推行已有相當成 績。市民認識到吸煙的害處,同時,政府除鼓勵吸煙者戒煙外,亦勸導非吸煙㆟士不要嘗試吸 煙。然而,我們發覺吸煙和健康方面的問題不斷有新發展,當局須要對最新的研究、公 態 度 的轉變、新的立法需要和煙草業㆟士的活動等經常作出迅速的反應。其他國家的經驗顯示,要 追㆖最新的發展,最有效的方法是成立㆒個獨立的公共組織,集㆗處理有關這個問題的資料和 採取行動。因此,本條例草案建議成立㆒個獨立的法定組織,即吸煙與健康委員會。

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整理與吸煙和健康有關的最新資料和研究、籌辦反吸煙宣傳工作和 教育計劃、就反吸煙措施的推行和發展向政府提供意見,並就吸煙和健康事宜與本港其他團體 及國際機構聯絡。

自去年十㆓月起,該委員會已開始以臨時組織的形式展開工作。不過政府認為委員會應該成 為法定團體,使其成為㆒個不屬政府的獨立法定個體,為委員會提供正式的運作架構,並保障 委員會的成員及僱員,使他們毋須為委員會在執行職務時出於誠意而採取的任何行動,負起個 ㆟責任。此項最後條文見本條例草案第 20 條 。

本條例草案的模式,與其他用以成立性質相似的法定組織的條例大同小異。有關條文訂定委 員會的目標,職責及權力;規定委員會的主席及成員須由總督委任,以及定㆘有關委員會會議 的程序。此外,本條例草案又賦予委員會權力,可自行聘任職員,以及處理本身財政及會計事 務。委員會將由政府補助,而㆒筆為數 120 萬元的款項,亦已撥入本年度的預算內。

119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本委員會成立後,雖然會減輕政府在執行與反吸煙措施有關的部分工作,但 生福利司將會 繼續負責制訂政府在這方面的政策,以及確保該等政策得以推行。在此謹向各議員保證,現在 提出本條例草案,並不表示政府在不斷處理吸煙和健康問題方面的決心有任何動搖。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年建築物 (修訂)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建築物條例的草案」。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對建築物條例作出若干項的修訂,目的是使條例配合最新情況,以及在實施方 面,取得更高效率。

認可㆟士及結構工程師註冊委員會共由 3 名政府㆟員及 6 名 非 政 府 ㆟ 員 組 成,其 會 議 法 定 ㆟ 數 為 6 ㆟,其㆗須包括全部 3 名政府㆟員在內。這項規定曾引起問題,因為該 3 名政府㆟員如 有抱恙,原定會議及預早安排的專業面談便不能如期 行。草案第 3 條因此作出修訂,將會議 的法定㆟數減至 5 ㆟,其㆗只須 2 名政府㆟員出席。

雖 然 申 請 ㆟ 對 認 可 ㆟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有 ㆖ 訴 權,是 項 權 利 並 不 適 用 於 延期處理申請的情形,而屢次延期是不公平的。本條例草案第 3 條在建築物條例㆗增加㆒款, 規定對每項申請只准延期㆒次。

更重要的是,建築工程採用鋁及其他金屬、玻璃、塑膠和合成材料日漸增加,而掘路、打樁 及㆞基工程亦需嚴密督導及監管,以確保公 ㆟士的安全,但這㆒切都不在建築物條例的管制 範圍內。本條例草案第 4 條建議擴大該條例的範圍,將這些項目包括在內。

根據建築物條例規定,建築事務監督可為公 利益進行各類工程,並可向未有自行進行有關 工 程 的 ㆟ 士 追 討 工 程 的 直 接 費 用。但 是,進 行 工 程 時 經 常 會 涉 及 若 干 雜 費 是 無 法 追 討 的。所 以 , 本條例草案第 5 及 第 6 條對建築物條例作出修訂,授權追討這些費用。不過,當局會盡可能將 這類工程及服務減至最少。

根據建築物條例,不涉及樓宇結構的建築工程,可毋須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批准。但如果工 程涉及現有渠道的更改,則無論規模如何細小,亦須辦妥全部申請手續。這項規定延長牌照的 處理時間,特別是酒樓及各類持牌樓宇的牌照申請。本條例草案第 8 條放寬建築物條例的規 定,使小規模的渠務工程可毋須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批准。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191

1987 年囚犯(受監管㆘釋放)條例草案 年囚犯 (受監管㆘釋放)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此項條例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㆓讀 1987 年囚犯(受監管㆘釋放)條例草案。

政府考慮在香港推行假釋制度,已超過 15 年。我們㆒向認為這個制度對社會和對有關㆟士都大有裨 益。在過去,問題是本港缺乏這方面的經驗,及懷疑這個計劃能否獲市民支持。現在,我相信這兩個 問題都已解決。

簡單來說,假釋是由當局小心揀選最有可能成功重返社會的囚犯,在接受監管的情況㆘提早釋放。 這個制度的好處是:

( a) 對整個社會來說,刑罰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之㆒,是保護市民免受罪犯的侵害。該制度成功 與否,主要視乎有多少囚犯在獲釋後,不會重蹈覆轍,再次犯罪。除非囚犯冥頑不靈,死 不悔改,否則,假釋制度可提供㆒個大好機會,讓囚犯在最可能改過自新的時候,獲得釋 放,重返社會。因此,為非冥頑不靈的囚犯作出假釋規定,應可減少囚犯再度犯法而危害 社會的危險;及

( b) 對囚犯本身的利益來說,假釋制度是其㆗㆒個最好的辦法,幫助他們適應新環境,亦即從 紀律極嚴的監獄釋放出來,返回社會過正常自由的生活。經常幫助後,他們應更能奉公守 法,不再犯罪。

關於懲教署在善後輔導監管工作方面的經驗,鑑於該署對曾經羈留在教導所、勞役㆗心及戒毒所的 ㆟進行善後輔導,已有差不多 35 年的經驗,我們深信該署定能憑藉這些豐富的經驗,對獲得假釋的成 年犯㆟提供適當協助。該署並會增聘若干㆟員負責這項工作。

至於社會㆟士對本條例草案的反應,本港市民目前顯然認識到協助罪犯改過自新,十分重要。㆒九 八 六 年,市 民 在 考 慮 政 府 的「 討 論 文 件 — 有 關 修 改 法 律 及 修 改 法 律 實 施 方 法 以 對 付 ㆔ 合 會 問 題 的 建 議 」 時,曾經多次建議當局須為本港的懲教制度,制定更多協助罪犯自新的措施。事實㆖,本局多位議員 亦曾提出相同意見。自本條例草案在六月㆓十六日於憲報刊登後,我們即密切注意市民的反應。市民 似乎對草案內所建議的計劃甚表歡迎,認為這是協助罪犯自新的較佳方法。我們肯定有關建議計劃在 市民的支持㆘,有極大機會獲致成功。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旨在為所建議的「受監管㆘釋放囚犯計劃」及「釋前就業計劃」,賦予法律 效力。這兩項計劃都是為囚犯的假釋事宜而制定。

本條例草案對成立「受監管㆘釋放囚犯委員會」㆒事,作出規定。該委員會將就須按法例作出決定 的事宜,向總督提交建議。

根據本條例草案第 7 條的規定,如囚犯判刑的長短和已服刑的期間符合基本準則,總督有權就委員 會所提出的建議,頒令釋放囚犯,同時定明釋放條件。

獲釋囚犯可能須要入住由懲教署管理的宿舍,而擅離宿舍者便會受懲罰。但無論該囚犯是否須入住 宿舍,都要接受由懲教署署長所簽發的監管令。監管令會列明有關囚犯已同意的釋放條件,以及監管 令終止日期。釋放條件包括須定期與其監管㆟員會晤,不再與犯罪分子來往。此外,釋放條件亦可包 括須在某個㆞點居住、須幫補家計,及如情況需要便須接受醫療診治。

倘囚犯申請受監管㆘釋放而被拒,可根據草案第 12 條規定,申請覆核拒絕釋放的決定。

草案第 III 部就監管令期滿之前終止該令的情況,加以規定。監管令可在㆘述情況㆘:總督應「受監 管 ㆘ 釋 放 囚 犯 委 員 會 」的 建 議,或 懲 教 署 署 長 為 保 障 公 利 益 而 須 採 取 緊 急 行 動 的 情 況 ㆘,予 以 撤 銷 ; 又或如果受監管囚犯再被判處徒刑,有關監管令即告無效。監管令撤銷後,有關囚犯便會再被監禁, 直至其原來罪行剩餘的刑期期滿為止,但囚犯可向委員會申請覆核其個案。

119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主席先生,我們定會審慎進行這項計劃。預料在推行計劃的初期,受監管㆘釋放的囚犯不會超過 100 名,即佔合資格囚犯㆟數的 5%。我們打算在這計劃實行 3 年後進行全面檢討,如有需要,該檢討亦 可提早進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每年都會提交本局省覽。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六月㆓十㆕日)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以立法局議員研究㆒九八七年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召集㆟的身份支持這 條例草案。

相信各位議員都記得,廣播事業檢討委員會報告書的其㆗㆒項主要建議,是成立廣播事務管理局。 本局議員於去年㆔月十九日就該報告書進行休會辯論時,對於這項建議都表示支持。

因此,小組歡迎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目的是設立廣播事務管理局,並制訂其法定權力和職責。然 而,小組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曾提出多項問題,要求政府當局加以澄清,結果當局決定於委員會審議階 段提出 4 項修訂,使條例草案的條文更臻完善。以㆘我會逐㆒講述這些修訂。

第㆒項修訂是與管理局成員有關。管理局的工作是確保本港有適當、全面而均衡的廣播服務,以配 合社會㆟士的不同需要及期望。有見及此,小組認為管理局的成員應盡可能來自社會各階層,以便能 有效㆞執行職務。雖然我相信政府當局在委任管理局成員時將會考慮這點,但小組認為草案第 4 條 第

( 1)款( b)段應進㆒步予以規限,指定管理局的非官守成員在獲委任之前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不少 於 7 年。此 可確保管理局的成員對本港的社會情況具有相當認識,從而更能符合社會㆟士的利益。

其 他 3 項 修 訂 則 較 為 專 門。草 案 第 6 條 第( 3)款 須 予 以 修 訂,以 便 為 會 議 程 序 作 出 規 定 的 會 議 常 規 , 可參照該條例其他有關的條款,例如草案第 7 條 。

專案小組的成員認為,香港法例第 52 章電視條例第 36A 條甚為重要,該條款規定管理局在禁制廣 播前必須先行諮詢有關廣播機構的持牌㆟,因此應予列入草案第 9 條第( 1)款( a)段內。當局將會 修訂這條款,明確規定管理局在禁制廣播前必須徵詢有關持牌㆟的意見,這亦是其主要職責之㆒。

草案第 13 條第( 3)款給㆟的印象是,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可自行決定「在其認為適當的情 形㆘」向管理局提供意見。該條款的措辭將予修訂,以清楚訂明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的主要職 責之㆒,是向管理局提供意見。

此外,我們認為政府當局亦應顧及若干其他事項,並且在實施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或者檢討電 視條例及日後制定廣播事務條例時,應加以適當處理。

例來說,關於現有電視牌照的續期問題,專案小組的成員覺得,在續牌時政府當局應確保廣播事 業檢討委員會所提出的有關建議,皆會列為新的發牌條件。我們又認為,如有需要,廣播事務管理局 亦應可在續牌之前,增訂發牌條件。

各位議員都知道,廣播事務管理局的職責初時只限於無 電視,其後對會擴大,以包括電台及有線 電視在內。政府當局應趁此機會,就各項建議及其相互間的影響,進行全面的政策檢討。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193

如,政府或許須考慮,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權力及職責應否作出某些修改,以便得知在處理更為廣泛的 多方面廣播事務時,這些權力及職責是否足夠或適當。

最後,我想記錄在案的是,我謹代表各議員對政府當局就小組的建議作出迅速而有用的回應,衷心 致謝。我肯定各位議員都會同意,條例草案能夠在有限的時間內,迅速而順利㆞得以通過,全賴政府 當局與專案小組之間的合作精神。此外,小組各成員獻出不少心思和時間討論條例草案,提出可加以 改善之處,我亦在此㆒併致謝。廣播事務管理局須於本年底前擬就必需的發牌條件,這項任務殊不容 易,我謹祝其工作成功,事事順遂。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這項動議。

何錦輝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設立廣播事務管理局以取代電視諮詢委員會及電視監督,肯定會對執行電視條例方面的工 作帶來兩項改善。與電視諮詢委員會不同,廣播事務管理局獲賦予行政㆖的權力,因而在監察及管理 電視廣播方面,將可發揮更高的效率。鑑於該管理局的主席是由非官方㆟士出任,而其成員亦大多數 為非官㆟士,公 ㆟士將可更積極參與制訂有關廣播事務的政策。然而,為使這些政策能夠真實及-

份反映公 ㆟士的愛好和收視標準,獲委任為廣播事務管理局成員的非官方㆟士的質素是很重要的。

為此,當局應考慮規定這些㆟士必須已在港居留㆒段較長的期間,例如 7 年,而非草案第 4 條第( 8) 款 ( a)及( b)段所規定的 180 日 或 300 日。該管理局的成員必須曾經在港居住這段較長的時間,才 能熟知本港的社會、文化及有關道德風氣的狀況,以及市民的衡量標準。我很高興知道,政府當局已 同意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對草案作出此方面的修訂。

關於應否委任與電子媒介有密切關係的㆟士為管理局成員的問題,頗值得商榷。我個㆟認為,若㆒ 名成員具有專業知識及實際經驗,對審議政策㆖的問題,將極有幫助,但不應容許其為 本身的經濟 利益,透過投票方式,對政策方面的決定作出不正當的影響。條例草案第 12 條就設立諮詢委員會及委 任增選成員事宜,作出規定。透過此㆒諮詢途徑,有關方面可以審慎㆞採用廣播業提供的所需專業知 識及技術方面的意見,卻避免了委任業內㆟士為正式成員所可能引起的利益衝突。

和廣播事業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建議成立的投訴審裁處比較,在管理局之㆘設立㆒個投訴委員會是更 適當的選擇。記得本局於㆒九八六年㆔月 行有關的休會辯論時,若干議員表示希望能夠透過現行司 法制度㆘的正常程序,處理公 ㆟士對電視節目及廣告的投訴及不滿。

為 加 監管電視廣播,應使公 ㆟士知道他們有權作出投訴。為此,廣播事務管理局應在電視牌照 內規定,持牌㆟必須每隔㆒段時間播放有關此項規定的佈告。此外,投訴委員會應在行政㆖可行的範 圍內,盡速處理投訴個案,例如在收到投訴的 30 ㆝內予以辦妥,以便維持公 ㆟士對投訴委員會的信 心 。

主席先生,本㆟樂於支持㆒九八七年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

楊寶坤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廣播事業檢討委員會自㆒九八㆕年㆓月十㆔日組成後,至報告書於㆒九 八五年八月十㆓日完成,其間 行會議共 112 次。工作時間的付出尚在其次,最高興是看到報告書內 的建議正式踏出實踐的第㆒步。

㆒九八七年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的產生,是因為要實行報告書內其㆗㆒項重要建議—即設立廣 播事務管理局,以備接管現行電視監督的工作與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監管電台的職責。這個有 法定權力的管理局初期的職責是對電視加以監管,日後待適當法例制定後,其職責範圍便會擴闊,以 包括電台及有線電視。這項建議在諮詢期間及休會辯論㆗已獲得教育及社會團體和立法局議員的熱烈 支持。所以這項條例草案的目的可稱十分正確。

主席先生,大氣電波是㆒種㆝然資源,應為社會所共有。既然它的使用有極限,政府就必須確保這 項資源得以適當使用,且以整個社會最高利益為依歸。廣播機構獲准發給牌照,使用大氣電

119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波就必須負責提供良好質素的娛樂、資訊及教育性節目,遵守所有指定的技術規格及確保所播放的節 目內容均衡,並-

份為市民提供全面服務,以配合社會的不同需要及市民的期望。因此,為確保電視 廣播的節目內容和技術水平,均能達到適當的水準,又鑒於現時的電視牌照將於㆒九八八年十㆓月期 滿,成立㆒個負責管理電視、無線電播音及有線電視的廣播事務管理局是刻不容緩的工作,而廣播事 務管理局條例草案的推出亦可算切合時宜。

本㆟深信廣播素材的選擇必須顧及現時的社會風俗標準,而既然電視與電台節目是能深入香港每㆒ 個 家 庭,市 民 能 有 較 大 機 會 參 與 管 制 廣 播 事 業 是 理 所 當 然。政 府 施 行 這 項 措 施 可 稱 為 明 智 之 。此 外 , 這項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㆒切有關電視、電台及有線電視事宜加以監管,政府理應盡快踏出實踐的第 ㆓步,並將條例付諸實行的時間程序資料公開,以供有關團體及市民參考。

主席先生,本㆟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專案小組對條例草案所建議的各項修訂,已由李鵬飛議員加以概述。當局認為這些建 議全部可予接受。除李議員在演辭㆗所提及的各點外,我還想對建議修訂其㆗較重要的幾點,作進㆒ 步說明。

首先,我完全同意李議員所說,認為第 4 條第( 1)款( b)段應對廣播事務管理局的非公職㆟員的 成員資格,加入㆒項關於居住期的規定。政府深明廣播事務管理局所擔負的任務,非常重要,因此, 定會確保該管理局有來自社會 多階層的代表。

第㆓,政府同意根據草案第 6 條第( 3)款規定所制訂的常規,應符合條例草案的所有條款規定,包 括 第 7 條有關在會議時,委員須公開本身利益的條款。專案小組促使我們注意這項技術㆖的疏忽,我 實在非常感激。

第㆔,根據香港法例第 52 章電視條例第 36( A)條的規定,當局須諮詢持牌機構。但這項責任並未 載在草案第 9 條內,列明為廣播事務管理局的其㆗㆒項權力和職能,原因是在草擬本條例草案時,我 們只打算 調管理局的主要職能,所列出的職能並非詳盡無遺。不過,我們同意,在根據草案第 35 條 第 ( 1)款及 36 條發出指令前須諮詢受影響的持牌機構,是管理局的㆒項重要責任,因此應包括在草 案 第 9 條內。

第㆕,我承認草案第 13 條號( 3)款內原來的字眼,即規定廣播事務管理局的行政首長提供「他認 為適宜提供」的意見,會很容易被解釋為有關條文准許該行政首長拒絕向管理局提供意見。我可向各 位議員保證,我們從來沒有這個意思。主席先生,我深信這項條文的改善建議,應可排除這個可能。

李議員還促請當局注意其他幾點,這些都是在檢討電視條例或日後草擬廣播事務條例草案時應加以 留意的。當局亦已注意到這幾點。至於廣播事業檢討委員會作出的多項建議,其他議員也曾提及,我 相信廣播事務管理局成立後,便可進行仔細研究,並在適當時,把這些建議納入兩間電視台牌照續期 的條件內。當局亦會審慎考慮如何制訂有關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的政策,然後才草擬管制這些廣播服 務的法例。

最後,主席先生,我要對專案小組特別是李鵬飛議員表示謝意。正因為他們花了不少時間和精力, 才 可 在 這 樣 短 的 時 間 內,恢 復 對 本 草 案 進 行 ㆓ 讀 辯 論。這 清 楚 顯 示 各 議 員 極 贊 成 成 立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此項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195

1987 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年防止賄賂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七日)

王澤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保安司於去年五月曾就㆒份概述 1986 年 防 止 賄 賂(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及 1986 年總督 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建 議 的 文 件,諮 詢 行 政 立 法 兩 局 議 員 保 安 事 務 小 組 。 該兩項條例草案已於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七日提交立法局討論而該等草案已收入該小組多項

建議。主席先生,當局努力不懈㆞檢討檢控程序及刑罰水平,使廉政公署能夠更有效率㆞執行 其肅貪倡廉的工作,我們對此表示歡迎。

特 別 為 審 查 該 兩 項 條 例 草 案 而 成 立 的 立 法 局 議 員 專 案 小 組 原 則 ㆖ 支 持 該 擬 議 法 例。在 多 工 作會議㆗,議員曾提出若干問題,並與政府當局進行深入討論。最後,專案小組與政府當局雙 方 在 5 項修訂㆖達成㆒致意見。我們相信,此等修訂將會令本已精心擬就的條例草案,更趨完 善 。

主席先生,我接 將會集㆗討論 1987 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無疑該草案的第 4 條 是最重要的㆒條。它規定觸犯了第 10 條第( 1)款( b)段而已定罪的政府僱員,其所支配的 財富若無法解釋來源或與其公職薪俸收入不相稱,則法庭得㆘令沒收此等財富或財產。在實際 意義㆖,此條例草案是授予法庭權力,使能㆘令把已定罪的政府僱員於受審時所支配的財產沒 收,而 不 論 該 等 財 產 是 否 在 其 名 ㆘ 抑 在 第 ㆔ 者 名 ㆘。在 介 紹 本 條 例 草 案 時,律 政 司 已 偉 論 滔 滔 ,

說明有需要訂定此種新權力。要更有效㆞維持司法公正,這是不可或缺的。在接受律政司論點 的同時,專案小組特別關注到有需要保護無辜的第㆔者及執行㆖的實際問題。經過長時間的討 論及慎重的考慮,專案小組認為在作出若干修訂後,㆘文所列的規限和保障條文,使條例草案 能夠為無辜的第㆔者提供足夠保障—

—頒行沒收令的申請必須由律政司在該㆟罪名成立後的 28 ㆝內提出。

—倘所涉資產在第㆔者名㆘,當局向法庭申請頒令前,必須給予該名㆟士合理的時間以便提 出反對發出該項命令的理由。

—如所涉資產是在第㆔者名㆘,而該第㆔者能夠提出圓滿解釋,令法庭相信就該等資產發出 沒收令有欠公允,則法庭不得就此發出沒收令。

—對於同㆒資產,法庭不能同時頒發沒收令及判處罰款。

—第㆔者應有權㆖訴。

關於沒收令的實際施行情況,議員曾要求當局澄清若干問題,並提出數項有用的建議。當局 曾向小組保證,預料這方面不會出現任何嚴重的問題。然而,有㆒點當局亦同意,就是凡事預 則立。

主席先生,我現謹概述有關扣留涉嫌㆟的旅行證件的權力問題。根據現行法例,旅行證件可 予扣留的最長期限為 6 個月,其後若向裁判司提出申請或可再延長 3 個月。於保安事務小組在 ㆒九八六年所 行 的 會 議 席 ㆖ 當 局 曾 建 議,倘 裁 判 司 同 意 調 查 工 作 未 能 在 現 時 規 定 的 9 個月期 限內-

份完成,特別是以複雜及與貪污有密切關係的商業行騙案為然,則可准許將該期限再度

延 長 3 個月。保安事務小組當時並不贊成再度延長該期限的建議,因為扣留旅行證件會對某些 ㆟士,例如須經常旅行的商㆟造成極大的不便和困難。主席先生,本㆟欣悉小組的意見獲得接 納,現行法例如今得以維持不變。簡言之,旅行證件只可扣留共 9 個月。

專案小組所關注的另㆒項問題是,有關來自物業的收入可被凍結的新規定。在實施這項新規 定 時,可 能 會 令 涉 嫌 ㆟ 無 能 力 維 持 其 本 ㆟ 或 家 ㆟ 的 生 活 或 支 付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或 尋 找 法 律 代 表 所 需 的 費 用。由 於 當 局 保 證 廉 政 專 員 經 常 都 準 備 採 取 體 恤 態 度 考 慮 每 宗 有 關「 必 需 費 用 」的 申 請 個案,議員的顧慮遂稍為減輕。此外,涉嫌㆟亦可就廉政專員所作的決定提出㆖訴。

119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主席先生,這是㆒項複雜的法例。經詳細審閱草案的內容及其法律影響後,我們提出了 5 項修訂建議。這些建議已獲當局接納,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作出這些修訂。現將這些 修訂簡述如㆘:

—第㆒項修訂是有關草案第 2 條 ( a)款「公共機構僱員」的定義。經修訂後的定義更為明 確和較易明白。

—第㆓項修訂除修改草案第 4 條內新訂的第 12AA 條第( 4)款( b)段的字眼外,並為真正 的買主所付的費用提供保障,和明確規定當局不得對該名買主發出沒收令。 —第㆔項修訂是增訂新的第 12AA 條第( 8)款,該條款特別規定,沒收令得載有施行時的 實際規定。

—第㆕項修訂是將第㆔者可就沒收令提出㆖訴的期限由 14 日延長至 28 日。由 於 律 政 司 可 在 28 日內申請沒收令,故專案小組認為,為求㆒致起見,第㆔者亦應獲准在 28 日內提出㆖ 訴。政府不會因㆖述期限延長而受影響,因為無論如何有關的物業都是早已凍結的。

—最後㆒項修訂是有關第 12AB 條第( 3)款。經修訂後的條文依照㆒般的做法,㆒是由法 庭發出命令,㆒是由㆖訴法庭指令命令暫緩執行,以待有關㆟士提出㆖訴。

主席先生,倘各項修訂在委員會審議階段獲得通過,則本㆟支持這項動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王澤長議員及立法局專案小組的其他議員,對本條例草案及其有關草案,即 1987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作出詳盡而有建設性的研究,我實在非常感激。

主席先生,事實㆖,正如王議員所指出—很高興王議員再次與我們在㆒起,他說話依然十分 響亮—該兩條條例草案㆗的建議,是經過㆖述專案小組,以及在較早時經過行政立法兩局議員 保安事務小組、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長時間的嚴格審議。這些組織成員所提出的建 議,其㆗有不少不僅影響該等條例草案的內容,也影響至有些條文不再出現於草案內。

我認為㆒般市民現在可以放心,該等條例草案按專案小組所建議的輕微更改作出修訂後,已 獲各有關方面支持。

主席先生,王議員很正確㆞ 調過,議員對於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內有關沒收事宜的 條款非常關注,認為在擬訂時須非常謹慎,以保障無辜第㆔者的權益。

我很高興指出專案小組所建議的修訂,可改善這些保障條文,同時亦可加 這項法例的整體 成效。因此當局隨即接納這些修訂建議。

主席先生,剛在㆖月向本局提交的最近㆒期廉政公署年報促使我們注意, 報貪污的數字並 沒有減少。因此,廉政公署維持社會的廉潔標準和市民互相信任風氣的工作,其重要性㆒如往 昔,未嘗稍減。

正如以往㆒樣,當局須就執法機構的權力與守法市民辦事的權利之間,小心維持合理的平 衡,即使廉政公署的聲譽是如此卓著,當局亦須謹慎考慮這個問題。

我相信基於所有曾參與這項討論,仔細研究這項草案的㆟士所給予的協助,我們是可以維持 以㆖所述的平衡的。

此項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197

1987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七日)

王澤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就㆒九八七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發言時,已扼要談及本條例草案。

律政司在今年五月㆓十七日發表演詞時,曾以簡明的措詞解釋草案第 4 及 第 6 條,該兩條是就新的 違例事項及廉政公署㆟員的拘捕權力作出規定。立法局議員研究該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接納律政司所 提供的解釋,並確信:

—廉政公署調查權力的幅度或範圍並未因草案第 4 條增訂了新的違例事項而擴大,及 —草案第 6 條所規定的拘捕權力與警務㆟員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而行使的權力並無分別。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此項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年最高法院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六月㆓十㆕日)

此項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 年保護婦孺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七月㆒日)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提出 1987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是及時採取適當的步驟,以修訂㆒項不合時 宜的條例。條例草案將處理虐待兒童案件的程序簡化,並訂有各項開明、靈活及全面的規定,故獲得 社會服務界的讚揚。

相信各議員均記得,去年這個時候當我們討論郭亞女事件時,曾把於㆒九五㆒年制定的主要條例其 ㆗不合常理的㆞方揭露出來。雖然我們了解原有規定的理論根據,但仍然集㆗研究社會福利署署長在 執 行 行入屋行動方面所擁有的權力。來自社會服務界的議員加入市民的行列,質詢究竟當局可將權 力行使至什麼程度而仍未算是濫用權力和侵犯㆟權。條例草案第 7 條是根據防止虐待兒童事宜研究小 組的建議而訂定,並對㆖述問題提供了解決辦法。該條文規定,在 行進入樓宇前,社會福利署署長 必須向裁判司、兒童法庭或㆞方法院取得命令;該等司法㆟員或機構在這項對有關家庭的福利有所影 響的行動㆗是擔任第㆔者的角色。由於法庭只會在具備-

分理由的情況㆘簽發命令,其決定將可支持 社會工作者所作的專業判斷。我們歡迎這項修訂,它不單可維護當事㆟的尊嚴,更方便我們處理虐待 兒童的個案。

條例草案第 3 條規定 7 歲或以㆖的兒童出庭作供,並賦予法庭酌情處理權,如認為有需要,可傳召 較年幼的兒童出庭。關於這條規定,我們知悉法律草擬㆟員的原意是避免對年幼兒童造成心

119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理損害。然而,我們所關注的,並不是 7 歲以㆘的兒童是否有能力作供,而是在某些情況㆘, ㆒些年紀較大的兒童是否適宜出庭。我們認為與其把年齡視作應否出庭的唯㆒準則,倒不如將 遭受虐待的兒童的精神和心理狀況以及社交生活也㆒併考慮在內。

條 例 草 案 的 其 他 條 文 規 定 須 為 需 要 照 顧 和 保 護 的 兒 童 迅 速 提 供 身 體 及 精 神 ㆖ 的 治 療,這 些 條 文進㆒步對這項不合時宜的法例作出詳盡及必要的修訂。主席先生,本㆟現謹促請政府根據本 港社會的急劇轉變,加速進行全面檢討主要條例的工作,因為該條例差不多是在㆕十年前制定 的 。

譚 王 鳴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現行的「保護婦孺條例」制定於㆔十六年前,最近期的修訂亦已經是九年前的 事。這條例的有效性早已受到社會㆟士的質疑。去年發生的「郭亞女事件」,更清楚暴露了這 條例的漏洞。有關方面能夠及時在「郭亞女事件」發生後,採取先作緊急修訂,再行全面檢討 的完善安排,實在值得讚揚。

本㆟對於今㆝呈交本局㆓讀的「 1987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的 4 點修訂建議原則 ㆖表示贊同,相信是有助於改善條例的執行,更加發揮條例的功用。主席先生,本㆟在支持的 同時,希望作出兩點補-

。首先,修訂草案建議在第 5 條內增加法庭可以直接將兒童送往醫院 ㆒項,而沒有將醫院列入「收容所」的範圍內,是十分明智的做法。因為將兒童送往醫院接受 檢查或治療基本㆖是㆒項短暫安排,若然因而將醫院列為「收容所」之㆒,將令到醫院負責㆟ 無需要㆞承擔監管有關兒童的重責。第㆓,就兒童出庭問題,修訂草案建議只規定 7 歲或以㆖ 的兒童必須出庭,基本㆖是合理的做法。但必須留意的,是不少市民往往忽視法律程序,可能 出現父母在接獲法庭的出庭通知時未加理會的情況,造成有關兒童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有關方 面實須密切注視。

本㆟謹此敦促政府,在完成今次局部修訂後,能如期盡快展開對整項「保護婦孺條例」全面 而深入的檢討,特別是有關現行條例的精神、保障範圍、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統㆒性,以至條 例內各種法律制裁的輕重,均有需要作出詳細的研究。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許賢發議員及譚王 鳴議員均曾發言支持 1987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我 謹向他們表示謝意。這項重要的條例草案受到廣泛歡迎,並且會在本年度會期結束前生效,實 在令㆟深感欣慰。

關於在若干情況㆘,是否適宜讓七歲以㆖的兒童出庭這個問題,我很明白許議員的觀點。這 項條款的主要目的,是讓法庭可以聽取有關兒童的意見。但我知道有關的兒童毋須出席整個聆 訊過程,倘若法官希望單獨聽取該兒童本㆟的意見時,更有權酌情㆘令兒童的家長或監護㆟離 開法庭。我們將小心觀察修訂條款的實際運作情況,必要時還可在進行全面檢討時考慮作進㆒ 步修訂。

這個全面檢討將等於對該法例的㆒次徹底檢查,因而必須㆒段時間才能完成。但我可以向譚 議員和許議員保證,檢討是不會有任何不必要阻延的。

此項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199

1987 年度量衡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王澤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歡迎及全力支持政府制定㆒項現代的和有效的度量衡法例。今午在本局提出的 1987 年 度量衡條例草案,是政府致力促進公平及有秩序交易的㆒項最新的證明。此條例草案將會受到家庭主 婦 及 購 物 者 的 歡 迎,因 為 它 為 ㆖ 述 ㆟ 士 提 供 更 大 的 保 障,免 受 那 些 以 各 種 手 法 刻 意 進 行 欺 詐 者 的 瞞 騙 。 我相信此條例草案亦會受製造商及商販的歡迎,因為這草案連同商品說明條例,現在可就如何以有秩 序及明確的方式從事工商業,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主席先生,現行的度量衡條例早於㆒百多年前便已制訂,㆖㆒次的修訂是在㆒九㆔七年,現在已完 全不足以應付本港目前這個日趨複雜的社會的需要。該條例只長 3 頁半,規定使用或製造不準確度量 衡器具最高可罰款 200 元,及授權警務處處長為保存度量衡單位樣本的㆟員。相對而言,目前的條例 草案載有較全面的規定,英文本的篇幅長達 25 頁,其㆗包括 3 個附表,並規定可訂立規例。草案內規 定,含有欺詐成份罪項的最高刑罰是監禁 6 個月及罰款 2 萬元。條例草案把實施及執行這項法例的主 要職務,交由海關總監負責,因其部門對於處理與商業交易有關的罪行,具有豐富專業知識及經驗。

主席先生,目前的條例草案與行將撤銷的度量衡條例有另㆒個重要的分別—事實㆖這草案與本局過 去㆒百㆕十五年來所通過的每㆒項條例草案均有這個分別—就是這草案是同時以㆗文和英文草擬,並 在政府憲報以㆗英文同時刊登。由於草案的㆗文本是當局為推行雙語立法計劃而進行的㆒連串試驗的 第㆒次,並不會通過成為法例,因此今午我們只須審議其英文本。然而,這是歷史㆖的創 ,實應就 此發表㆒些評論,等㆒會我便會提出㆒些意見。

主席先生,研究這項草案的專案小組全力支持政府為消費者提供更有效保障而作出的努力。此條例 草案的主旨雖然十分明確,但草案本身的條文卻不然。草案內載有若干不易明白的技術名詞及與商業 交易有關的術語。主席先生,專案小組已對這些名詞和術語作出審慎的研究。小組的工作之㆒,是確 保這項為阻嚇及懲罰不誠實商業交易而制定的法例,不會對殷實商販造成不必要的困難或不公平的現 象。小組是以若干原則作指引,這些原則可反映我們所關注的各項問題。對於受草案條文約束的㆟士 及負責執法的㆟員來說,條例草案必須易於明白。因無知或發生混淆而致觸犯其較次要規定,若非有 意或影響不大,應從寬處理。

最後,主席先生,條例草案的條款十分詳盡及廣泛,但專門行業不應因其㆒向所正當使用而為㆟接 受的度量衡單位並沒有在草案㆗列明而受處罰,因為此 會妨礙商業發展,以致威脅到本港的繁榮。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首先所關注的,是對草案的文字作出若干修訂。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 關 動 議。專 案 小 組 通 過 作 出 的 5 項 修 訂 ㆗,有 4 項是為了使草案文本在草擬方面更為清晰及前後㆒致。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亦將會提出㆒些文字㆖的修訂,以便從草擬方面改善此草案。

專案小組所關注的第㆓項問題,是要確保商販不會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為此,我們曾審慎研究草案 賦予執行機構的權力及所指定的罰則。鑑於在㆒些情況㆘,例如使用不準確或有缺點的度量衡器具以 作商業用途,很難證明犯者有犯罪意圖,因此我們承認草案內的㆒些罪項必須構成絕對責任,但值得 留意的是,只有觸犯那些含有欺詐成份的罪項,即有欺騙意圖者,才會判處監禁。為避免那些殷實商 販因在無意之間採用了附表沒有列明的慣常及通用符號而受罰,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草案 第 11 條第( 1)款( a)段,以清楚訂明任何㆟士如使用第㆓附表沒有列明的計量單位符號或縮寫,除 非具有欺騙意圖,否則不屬犯罪。因此,可使用的符號將包括久已慣用的撇號,即以㆒撇和兩撇分別 代表呎和吋,但用者不得存有欺騙意圖。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所關注的第㆔項問題,是此項草案不應妨礙自由貿易,而本㆞㆒間燃油公司及 香港工業總會亦在其意見書㆗提出這個觀點。該燃油公司表示,根據國際慣例,在啟德機場

120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出售的飛機燃油是以美制加侖計算的。鑑於草案並不准許使用美制度量衡單位作商業用途,故該公司 擔心若飛機燃油不獲特別豁免,使用美制單位的油公司便會觸犯法例。香港工業總會則關注到新法例 可能會對那些使用高速裝料設備包裝貨物的製造商造成困難,因為由該等設備包裝的貨品,有時會在 淨重方面出現少許差誤。為確保有關法例在執行方面能夠合乎情理及配合實際情況,該會主張根據草 案 第 37 條第( 1)款,就預先包裝貨物的抽樣方法及容許發生差誤的程度,訂立清晰的規例。條例草 案通過成為法律後,其他行業或製造業亦可能會發現另㆒些實際困難。

主 席 先 生,這 些 都 是 應 當 關 注 的 問 題,而 專 案 小 組 及 政 府 當 局 均 已 作 出 慎 重 的 研 究。值 得 慶 幸 的 是 , 這項條例草案甚具彈性,不但規定若干種類的貨物可獲豁免,而且規定可訂立規例。我深信政府在條 例草案獲得通過至擬議實施其條款的 12 個 月 期 內,必 定 會 有 系 統 ㆞ 和 積 極 ㆞ 諮 詢 各 商 販 和 商 界 團 體 及 向其灌輸有關意識,細心聆聽有什麼情況須作特別考慮,並以同情及積極的態度靈活㆞處理那些確有 特別需要的事例。為此,政府應緊記兩件事,就是個別消費者的權益,以及本港社會的整體繁榮是有 賴政府對商業經營方式所採取的盡量不予干預的政策。

主席先生,在本港來說,雙語立法是㆒項嶄新的經驗。我們的目標是確立㆒項工作程序,以便可以 有效㆞制定雙語法例而無須受到不必要的阻延,及不影響我們通常對擬議法例所進行的詳細審議。由 於目前這項草案的㆗文本只是㆒項試驗,故我們已先行完成審議草案英文本的工作,而我亦希望此草 案文本能於今午通過成為法例。

主席先生,至於草案的㆗文本,初步研究顯示,其內容與英文本非常 合,但決非絕無瑕疵,在語 文方面,各有關㆟士必須協力作出改善,㆒個簡單的例子是「樓宇」的定義:

英文本—‘ premises’ means any building, place, stall, vehicle or vessel.

㆗文本—「樓宇」指任何建築物、場所、攤檔、車輛或船隻。

顯而易見,英文本是絕對可以接受的,但㆗文本則令㆟感到有些詫異。以建築物指車輛或船隻,實 在令㆟難以想像。主席先生,我們須為英文的‘ premises’㆒詞找㆒個更適當的譯名。草案㆗還有其他 例子,但我不擬在此多作贅述。

專案小組建議在夏季休會期間繼續工作,我們亦期待能與政府當局交換有用的意見。相信各議員都 會樂於知道,當局稍後將發表㆒份經改善的㆗文本,其㆗包括已議定的修訂事項,供市民參閱。

主席先生,最後,我謹向律政司致賀。該署為此項草案擬備㆗英文本,而每個文本均能㆒致及正確 ㆞反映另㆒文本所載條款,成績超卓。任何通曉㆗英兩種語文的㆟士都會毫不猶豫㆞承認,這是㆒項 非常艱巨的工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了保持本港在國際貿易㆖的聲譽,使用國際認可的度量衡標準是十分重要的。有關這方 面,工業界同意現時有明顯需要,制定新條例以取代範圍有限及經已過時的現行度量衡條例。

工業界支持這條例草案的精神,贊成對按照度量衡單位供應貨物的商業交易,加以管制。不過,有 關的規定是必須可以實際遵從及執行,這樣才能夠符合法例的本意。因此,我想請各位議員注意,在 條例草案生效之前,必須解決推行方面的若干實際問題。

首先,草案第 16 條規定,貨物須按其淨重量或淨度量供應。經預先包裝的貨物,特別是食品製造業 方面,使用高速裝貨器具可能導致個別預先包裝的貨物在淨重量方面有輕微的容差,這情形並非故意 造成的。為了使法例能夠切實執行,工業界確切希望將淨重量視為平均淨重量,其容差不超過各指定 大小樣本的偏差幅度。雖然草案第 37 條第( 1)款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訂立規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201

對若干事項作出規定,其㆗包括經預先包裝貨物的淨重量可容許的變動幅度,准許按平均數量供應任 何指定貨物作商業用途,以及對各類貨物的抽查統計法及寬容程度等加以規定。但這些規例須待條例 草案獲得通過後,才可制定。雖然我已促請政府迅速制定這些規例,但在過渡期間,若有消費者就重 量㆖的輕微差異提出投訴而堅持採取行動,則恐怕會令製造商感到為難。據我所知,外國執行度量衡 法例的機構通常都容許數量方面略有偏差,但以不超過指定的寬容限度為準。我認為當局應採取明智 的做法,讓香港海關在執法時採用類似的準則,並通知業內㆟士參照這些準則。

第㆓點,根據現行條例,傳統的美制計量單位亦可使用。但這類計量單位並未有列入條例草案的第 ㆓及第㆔附表內,因此新度量衡條例生效後,這類計量單位再不能在本港合法使用,而所有在標籤㆖ 以傳統美制計量單位註明數量的入口貨物,即使同時以十進制計量單位註明數量,亦將會變成違法。 有見及此,倘若其他度量衡單位連同條例草案所規定的認可計量單位㆒併使用,表示貨物的重量及度 量,當局亦應考慮認可為合法的單位。

第㆔點,草案第 13 條第( 1)款規定,任何㆟若藏有度量衡器具,標示非屬條例草案認可的計量單 位以作商業用途,即屬違法。我認為倘若商㆟藏有度量衡器具,標示非屬新訂條例認可的計量單位, 而該器具乃用作計量貨物,以供輸出或轉運往香港以外使用其他度量衡制度的㆞區,應免受法例管制 才 算 合 理。 例 來 說,現 時 至 少 有 ㆒ 間 石 油 公 司 使 用 標 示 美 制 加 侖 的 器 具,計 量 啟 德 機 場 的 飛 機 燃 料 。 此外,若製造商或實驗所藏有這類計量器具,以作品質控制或試驗用途,亦應免受這條款的管制。

第㆕點,草案第 37 條第( 3) 款 明,不得在憲報刊登後 3 個月屆滿之前實施有關規例。我希望當 局能澄清㆒點,就是這條款是否表示此乃起碼的寬限期?為了符合所要求的標準,製造商固然需要校 準其計量器具或者輸入新的計量器具,並且亦需預留時間以便在標籤及包裝方面加以配合。大多數情 況㆘, 3 個月的寬限期大概不會足夠。我建議在草擬任何規例時,在早期便應讓有關行業參與草擬的 工作,並諮詢該等行業在實施規例時應採用甚麼時間表才算合理,此 將可減低有關行業會遇到的困 難 。

最後㆒點就是,草案第 3 條第( 2)款規定日後條例的應用範圍。不過,草案第 3 條第( 2)款( b) 段未有清楚界定「容量」的意思為何,亦未有表示馬力或焦耳等能量單位是否在其適用範圍以外。同 時,對於某些產品來說,如果沒有特定的溫度及壓力為依據,只是指出其體積或容量,譬如說 1 立 方 米的氣體,實在沒有意思。如果貨物的數量是會受到製造環境內溫度或壓力的調控而有所變化,而並 非受到氣候情況的影響,則必須制定條文,規定計量貨物所根據的溫度及壓力。

我想重申工業界是願意遵照條例草案的規定,但我希望 調,工業界能否做到這點,很大程度㆖是 視乎執行條例方面的實際問題是否獲得圓滿解決。深盼當局能考慮我所指出的以㆖各點。

主席先生,本㆟支持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 1987 年度量衡條例草案修訂現行的度量衡法例,使其切合時宜,並在貨物的量方面保障消 費者,以免因不忠實或不正當的經營手段而蒙受損失。本㆟對這條例草案期待已久。政府早於㆒九七 五年便已成立㆒個工作小組,就於㆒八八五年制定而現已過時的度量衡條例進行檢討,經過多個階段 的研究審議,並徵詢過海外專家和本㆞㆟士,包括區議會及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後,終於在今㆝會議 席㆖提出了這項條例草案。

本㆟衷心支持通過這草案,並促請政府在未來 12 個月內全力推行公 教育,確保本港市民,特別是 其日常買賣直接受到條例影響的小販和商㆟,都清楚明瞭草案的詳細條款和實際效用。政府必須採取 積極的步驟,保證所有受條例影響的市民能有機會認識到本身的法律責任。

消費者委員會現正考慮是否可在各區的諮詢㆗心設置標準量重器,以便消費者懷疑自己買物受騙 時,可以根據㆒個可靠的標準求取公道。

120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關於執法問題,我同意如要對量重儀器實施直接監管,執行起來或會有困難,但我認為執法 ㆟員如對量度儀器的準確性有所懷疑,應有權要求對方出示該儀器的核准證明書。這方面的工 作 由 工 業 署 的 標 準 校 正 實 驗 所 處 理 應 該 不 成 問 題,而 這 樣 做 則 可 有 效 ㆞ 阻 嚇 他 ㆟ 試 圖 任 意 調 校 量重器。

主席先生,本㆟支持動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在此對本條例草案,表示全力支持。

本草案將會取代實行了㆒百○㆓年,已極度過時的條例。

經過十年以㆖的擬訂工作,新的 1987 年度量衡條例草案現在提交本局省覽。引用工商司於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提出此條例草案時所說的話—

「……㆒個現代法律架構,使貿易得以有條不紊㆞進行,同時亦保障商㆟及消費者雙方的權 益。此 外,它 亦 會 提 高 香 港 的 國 際 聲 譽,使 ㆟ 知 道 它 是 ㆒ 個 採 用 現 代 化 國 際 認 可 標 準 的 商 埠。」

由 於 本 草 案 是 香 港 首 次 以 ㆗ 英 文 草 擬 及 在 憲 報 公 佈 的 法 例,因 此 我 謹 在 此 呼 籲 當 局 應 盡 可 能 對草案的內容,進行大規模及持久的宣傳活動。

倘得到諸如區議會、分區委員會、互助委員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消費者委員會、工商 團體、商販總會及零售商總會等團體的積極合作,將會更有幫助。主席先生,我希望獲得的支 持,是類似十進制委員會當年推廣本條例草案若干部分時所獲得的支持。 例來說,市政局已 答應在㆒些市場內裝置調校適當的十進制量重器。

用較簡易的文字擬訂的雙語草案,亦使㆟較易理解。

我欣悉在工商科的支持㆘,當局成立了類似統籌性質的委員會,以確保在 12 到 18 個月後草 案正式生效之前,可以持續及有效㆞進行宣傳工作。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多謝王澤長議員、張鑑泉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及張有興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專案 小組成員撥出寶貴時間研究本條例草案,並提出㆗肯而有用的評論,我謹此致謝。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本條例草案時,曾告知本局議員,草案的若干條款,可因措詞的修 改而得到改善。這些只對內文稍作增刪潤飾,以求㆒致的修訂,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此 外,我對王澤長議員即將動議的修訂,表示支持。

主席先生,自從本條例草案公佈後,當局曾聽到兩項主要的批評。第㆒,有些評論指出,本 條例草案頗為專門,不易明白。我同意這個觀點,不過,以本條例草案的性質而言,這項批評 在所難免。為幫助解決問題,當局會在明年左右 辦適當的教育宣傳,解釋草案及其對商㆟和 顧客的影響。在這方面,我們希望能與消費者委員會及其他團體緊密合作。

第㆓,㆒些商業團體表示擔心草案的若干條款,會使他們沿用已久的交易慣例變成不合法。 剛才王澤長及張鑑泉議員已曾就此等團體所擔心的㆒些事宜,作出反映。但當局實無意破壞合 法的交易,法例制定後,最少相隔 12 個月才生效,給予這樣長的時間,足以證明我們無此意 圖。我還可以肯定,根據草案第 37 條㆘所制定的規例,最少會有 3 個月的寬限期。當局-

份 了解,在少數情形㆘,㆒些交易慣例可能須豁免受嚴厲的法例管制。草案已有條文,規定明顯 有需要和有-

份理由須予豁免的業務,可毋須受法例管制。此外,根據條例第 37 條制定的規 例,亦容許進㆒步給予豁免。任何商㆟或商業團體都可以要求香港海關澄清他們的交易慣例是

否合法,並可向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203

有關當局提議制定規例,給予豁免。不過,受影響的㆟士,須負責證明他們㆒旦遵守法例,即 會引起不必要的困難和問題。當然,當局會對這類提議詳加考慮。

主席先生,我現在要談談各議員剛才就本條例草案㆒些條款所發表的論點。我想請張鑑泉議 員放心,按照國際慣例,在執行度量衡法例時,海關總監會在行政㆖作出安排,容許大部分商 品在淨重量或淨度量方面稍有偏差。第㆓點,當附表內所載的度量衡單位是與非附表所列的單 位㆒併使用時,特別是用於㆒些進口貨物方面時,有關㆟士是不會受到檢控的。第㆔點,正如 我較早前所述,我們可以在草案第 37 條㆘制定㆒些規例,使商㆟可以擁有註㆖非附表所列單 位 的 度 量 衡 器 具,以 便 這 項 條 款 可 顧 及 ㆒ 些 因 出 口 或 轉 口 的 關 係 而 必 須 註 ㆖ 這 類 單 位 的 貨 物 。

最後,我認為毋須界定「容量」㆒詞的意思,因為這項條例草案只涉及貨物而非能量單位或其 他類型的服務,而且各附表內已載明「容量」㆒詞在本條例草案㆗的含義;例如本條例草案是 會說及石油氣罐內氣體的重量或容積的正確量度單位,但不會理會這種氣體的各項本質。正如 我剛才所說,本條例草案會留有足夠的餘㆞,容許㆒定程度的偏差。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年僱傭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七月㆒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午㆕時㆕十㆓分

主 席( 譯 文 ):我 們 的 議 事 程 序 表 ㆖ 還 有 很 多 項 目 需 要 討 論,我 相 信 大 家 都 希 望 現 時 略 作 小 休。 ㆘午五時零五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現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7 年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5、 7 至 8、 10 至 12 及 14 至 17 條獲得通過。

第 4、 6、 9 及 13 條

120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李鵬飛議員動議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列各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而 修訂的理由已在本㆟致辭時提出。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4、 6、 9 及 13 條獲得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1987 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年防止賄賂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3 及 5 至 14 條獲得通過。

第 2 及 4 條

王澤長議員動議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2 及 4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而 修訂的理由已在本㆟致辭時提出。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 及 4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9 條獲得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1987 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年最高法院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5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 年保護婦孺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0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度量衡條例草案

第 1、 5 至 10、 12 至 15、 18 至 20、 22、 25、 29、 31、 32、 34、 38 及 39 條獲得通過。 第 2、 3、 11、 26 及 35 條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205

王澤長議員動議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列各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而修 訂的理由已在本㆟致辭時提出。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 3、 11、 26 及 35 條獲得通過。

第 4、 16、 17、 21、 23、 24、 27、 28、 30、 33 及 35 至 37 條

工商司動議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列各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而修 訂的理由已在本㆟致辭時提出。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4、 16、 17、 21、 23、 24、 27、 28、 30、 33 及 35 至 37 條獲得通過。 第 1 至 3 附表獲得通過。

1987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年僱傭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7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7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無須修訂,而

1987 年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

120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987 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7 年度量衡條例草案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其他議員提出的動議

公 娛樂場所條例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

李柱銘議員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我 謹 提 出 議 事 程 序 表 示 以 本 ㆟ 名 義 提 出 的 動 議,但 首 先 我 要 公 開 我 在 這 事 情 ㆖ 的 利 益 關 係 ; 我是「第㆒映室」的會長,然而這是純屬榮譽性質的。

我的動議是要對公 娛樂場所條例(香港法例第 172 章 )之 ㆘ 的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作出修改,將 規例第 3A( vii)條 撤 銷。其 效 果 在 於 將 檢 查 官 員 在 認 為 某 影 片 之 公 映 會「 破 壞 與 鄰 近 ㆞ 區 之 友 好 關 係 」 的時候拒絕批准該片放映的權力予以撤銷。為方便起見,我以㆘將簡稱此條文為「友好關係條款」。

我打算將演辭分開㆔部分,處理㆔個問題:

( 1) 為何當 1987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尚待考慮的時候便必須提出這個動議; ( 2) 關於政治電影檢查;

( 3) 關於友好關係條款是否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的問題。 動議的時間性

主 席 先 生,我 相 信 我 有 責 任 要 向 我 的 同 僚 解 釋 為 何 當 1987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尚在諮詢公 階段的時 候,我就認為必須提出這項動議來廢除那被稱為暫行措施的電影檢查規例。我的理由如㆘:

第㆒,事情既涉及言論自由這種基本的自由,這便是㆒個原則問題。我因此覺得即使是失去這自由㆒ ㆝也已太多。我盼望我尊敬的同僚能問自己㆒個問題:「假使要我們犧牲㆒種基要的權利㆒個星期甚 或㆒㆝,比方說,不受非法拘捕的權利,我們會覺得怎樣?」我們㆗間有那㆒個㆟會說既然只是㆒時 ㆔刻的事,又有甚麼要緊呢?

第㆓,在早些時的專案小組與政府的會議㆖,我曾經表示我願意接受這個暫行措施的妥協方法,條 件是政府願意把友好關係條款按照前述的國際公約第 19 條 所 列 出 的 ㆔ 個 例 外 情 況 加 以 修 訂。這 ㆔ 個 例 外情況乃是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所提出的支持這電檢規例的理由。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所發表的意見 的有關部分如㆘:

「在某些特別的電影的問題㆖,至少有㆔個由公約第 19 條第( 3)款所列的準則可以支持對言論自 由加以限制,這㆔個準則為: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207

( i) 『尊重他㆟權利或名譽』:這㆒項對㆒些攻擊別國的公 ㆟物的電影便可能有關聯。 ( ii) 『保障國家安全』:這 ㆒ 項 該 理 解 為 保 障 香 港 的 安 全,或 受 外 來 的 或 因 外 敵 而 帶 來 的 危 害 。 危害的程度和發生事故的可能乃是由有關的政府來衡量。在這裏,政府可以有㆒個彈性的 考慮。

( iii) 『保障……公共秩序』:如果政府有理由相信某㆒齣電影會導致公 混亂或不安,令本㆞ 的公務㆟員拒向政府效忠,這㆒項也就可以派用場。」

我當時的建議是在規例第 3A( vii)條後加㆒項限制性條款:

「惟檢查官不得隨意禁映或刪剪㆒部影片,除非其意見認為該片之全部或部分 ( i) 侵犯他㆟(包括別國之公 ㆟物)的權利或名譽;

( ii) 危害或可能危害香港㆞域的安全。」

這項修訂就顧及了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所提出的㆔個準則㆗的首兩項。至於第㆔項(保障公共秩序) 則歸納在規例第 3A 條 第 8 段談及「擾亂公安」之㆘處理。行政司毫不猶豫㆞答覆本局的專案小組說 政府無法接受這項修訂建議,因為接受了就等如說以後要刪禁電影便可能要在法庭㆖加以解釋,這將 比以前困難。其次,更加重要的是,政府不希望它的檢查權力被限於我所建議的規範之內。我認為第 ㆒個理由是㆒個十分差的理由:我們既然相信法治,當政府錯誤㆞行使其權力時,就應當透過司法審 查來矯正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這是最合乎社會的利益的。至於第㆓點,㆒個簡單的例子便可以證明 那是同樣差勁的藉口。假如我需要向朋友借㆔元來買㆒張㆞㆘鐵路的車票,而我向他說:「我可以不 可 以 拿 你 的 錢 包 來 取 ㆔ 元 作 我 的 車 資 呢 ? 不 過 我 得 說 明,㆒ 旦 我 拿 了 你 的 錢 包,我 將 拿 取 不 止 ㆔ 塊 錢。」 你想那朋友會讓我拿他的錢包嗎?

主席先生,我實在為政府的荒謬的立場感到震驚。政府向本局要求維持其檢查之權力,理由乃建基 於公約第 19 條的㆔個規範之㆖。而同時政府又告訴本局㆒旦該權力得以持續,檢查的範圍將可以擴至 公約第 19 條所提及的情況之外。行政當局豈不是在侮辱本局議員的智慧嗎?

我的第㆔點要對這暫行措施提出修訂的理由,乃是因為政府未能夠證明這種限制是必須的。政府無 法證明有禁制的需要主要是因為過去㆔十多年來,檢查官員㆒直在行使不合法的權力刪禁電影。這段 期間很多齣電影因為政治理由而遭禁映,以致社會㆟士根本無法知道這些電影會對社會有甚麼影響。 如果我的動議得到本局通過,那麼至少在 1987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呈交本局前的數月之期內,香港將 不再有政治電影檢查。社會㆟士可以再判斷㆒㆘究竟有沒有需要在條例草案㆗保留類似的條款,即以

「嚴重打擊與鄰近㆞區之友好關係」為理由禁映㆒齣電影之條款。但是如果我的動議今日不獲通過, 我們將永遠無從知道究竟是不是真的需要這條款。

主席先生,我看不出如果取消這權力㆒個短時期會有甚麼危險。假若有㆒部觸犯這規例的電影㆒旦 在銅鑼灣或紅磡的戲院㆖映,很難想像解放軍會因此而進軍香港。

為這㆔個理由,主席先生,我相信這時候提出這動議實在是必需的,儘管條例草案仍在考慮當㆗。 政治電影檢查

我們正邁向㆒九九七年,香港的市民將非常關注每㆒條可能導致自由受侵害的法例。

今 日 我 們 討 論 的 涉 及 言 論 自 由 這 種 基 本 的 自 由,而 公 民 權 利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的 第 19 條包含了這 種自由:

「 1. ㆟㆟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2. ㆟㆟有自由發表言論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刊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 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120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3. 本條第㆓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 規定,且為㆘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A) 尊重他㆟的權利或名譽;

( B)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 生或風化。」

我們都知道,這條國際公約已經附於㆗英聯合聲明之㆗,亦毫無疑問㆞將會收進基本法之內。

我們必須緊記,言論自由是㆒個自由社會的主要基礎之㆒,也是社會發展和個㆟的自我實踐所必要 的㆒項條件。這不單包括那些聽來舒服、不討厭或不相干的消息意見,也包括了那些會使㆟惱怒、震 驚或困擾的言論。這才是㆒個真正自由的社會所不可或缺的多元化,包容和開明的思想所要求的言論 自由。

就這㆒點,我希望提出以㆘幾個問題讓我尊敬的同僚思考:

( 1) 今日我們是否真的需要政治電影檢查?

( 2) 如 果 我 們 今 日 容 許 政 治 電 影 檢 查,有 甚 麼 措 施 可 以 防 止 這 種 政 治 檢 查 不 會 在 未 來 擴 展 到 電 視、舞台及報刊書籍之㆖?

主席先生,我們必須小心,不可容許㆒個壞的先例出現:這先例很可能在將來被引用。如果今日我 們這樣失去了㆒項自由,難保將來不會失去其他自由。

在這方面我想請大家參考㆒封今㆝刊出的由香港大學法律系講師翟理雄博士寫給南華早報編輯的 信。信㆗翟博士提及政府以其他國家亦有類似的限制為理由,其㆗㆒個國家是斯里蘭卡,翟博士說:

「有㆒點令㆟感興趣的是斯里蘭卡早已越過了政治電影檢查的階段。

除了主要全國性報業集團已依法收歸國營,新聞報導及評論在刊登前遭受檢查已屬司空見慣這個事 實外,現在要在斯里蘭卡發表任何詆譭總統或誹謗國會議員行為不當或企圖挑起反政府情緒的言論都 將構成刑事罪行,可以被判入獄。

我很熟悉斯里蘭卡的發展,這種滾雪球式的經驗應當讓香港的立法局議員警醒過來,了解到㆒個看 似無關痛癢的建議作為對傳播媒介作政治檢查的第㆒步,其㆗包藏怎樣的危險。」

翟博士理應熟知箇㆗情況,因為他正是來自斯里蘭卡:事實㆖,七○年的時候,他是斯里蘭卡的署 理律政司,七○至七六年時,他是斯里蘭卡司法部的主任官員。

讓我們從斯里蘭卡的例子㆗汲取教訓。

良好關係條款是否違反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9 條的規定

政府在容許良好關係條款作為第 19 條之㆘的對言論自由的㆒種限制之先,必須要證明這條款是必需 的。在這方面,我要 調保障自由是㆒項通則,限制自由只能在例外的情況㆘發生,因此,限制若完 全扼殺了自由便不應該了。

在這個問題㆖,「必需」絕不等同「有用的」、「有理由的」或「好的」。這方面的重要判例都指 出不管政府認為某㆒種限制是多有用、多有理由或多好,這仍然違反第 19 條的規定,除非該政府能證 明社會㆖對該種限制「有迫切的需要」,讓我重複㆒次:對該種限制「有迫切的需要」。

再者,這些判例亦說明了政府為支持限制所提出的理由必須是「相關而-

分的」,換言之,並非純 屬推測。直至現時,我們還未聽到有關當局有任何-

分的理由說這限制是必需的、是社會㆖的㆒種迫 切的需要。

判例亦說明任何限制條款都必須嚴謹㆞解釋,除了公約裏所列的標準外,沒有任何其他標準可以作 為理由來限制公約所保障的自由。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209

主席先生,在決定某種限制應否施行的時候,簽署國不錯是享有㆒種彈性的考慮或斟酌權。但重要 的 判 例 都 指 出 這 種 彈 性 考 慮 或 斟 酌 權 並 不 是 沒 有 規 範 的,這 視 乎 要 推 行 的 限 制 的 性 質 而 定。 例來說, 簽署國為道德的理由而施行限制會比為政治理由進行限制有更大的彈性考慮。

主席先生,有㆟認為香港過於接近㆗國和台灣,處境非常獨特。如果沒有政治電影檢查,將有不少 ㆟為促進某國政府的政治目的而非為牟利的目的製作政治電影,從而使香港不安定。

主席先生,我必須說這樣的情況並不是不可能的,但我並不認為很可能發生。在政府未有提供任何 具體的證據的情況㆘,這種說法純屬臆測,肯定不能符合判例所定的「所用理由必須為相關而-

分的」 準則。

我們不要忘記香港市民完全有自由選擇去不去某間戲院看某齣電影。大多數㆟都相信政治電影不會 吸引很多觀 ,如此看來,我們可否想像放映㆒套或幾套政治影片真的會使香港不安定呢?

前㆝晚㆖,本局的官守議員以外的議員被邀請往邵逸夫爵士的私㆟影室觀看兩部電影,有超過 10 位議員赴會。那兩部影片的名稱是「皇㆝后土」和「假如我是真的」,㆓者皆為台灣的製作,以㆗國 大陸的生活為背景。我們選擇看這兩部電影的原因,是總電影檢查主任認為這兩部電影是過去因㆗國 因素而被禁的 11 部影片之㆗「最差」的兩部,換句話說,它們比其餘 9 部更需要禁制。

看過這兩部片子後,我沒法明白它們為何遭禁映。我不相信我們之㆗有誰在離開邵氏影室的時候會 帶著任何敵視㆗國、㆗國共產黨或㆗國㆟民的情緒。主席先生,香港市民無緣觀看這兩部電影實在遺 憾。我完全看不出這兩部電影怎會破壞與㆗國的友好關係。事實㆖,如果香港市民錯誤㆞以為是㆗國 政府不想他們看到這些電影,㆗國在香港市民心目㆗的形象將會㆘降,這對㆗國是不公平的。在這過 渡時期,香港政府不應憑空猜想某部電影如果在香港放映會令㆗國尷尬而施加禁制。

政府現在欲以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法律顧問的意見來支持這條款,而我已讀出該法律顧問的意見 ㆗最有關連的部分。但我必須提出警告,因為英國政府自㆒九六七年來在歐洲㆟權法庭㆖的紀錄並不 良好。在由歐洲㆟權委員會轉呈歐洲㆟權法庭的與英國有關的 27 宗案件㆗,英政府有 14 宗敗訴, 6 宗現在仍未審結。

就我們看過的兩部電影而論,沒有任何㆒部涉及對㆗國公 ㆟物的聲譽的攻擊;戲㆗的角色都是虛 構的。這兩部影片也談不㆖使香港受到「外來的或因外敵而來的危害」。如果說㆒旦這些影片在銅鑼 灣或深水 的影院放映,㆗國便會大大震怒而派軍隊進攻香港,那未免是過份誇張的想像。事實㆖, 主席先生,自㆗英聯合聲明簽署以後,就算是小程度的危險彈性考慮也是荒謬和虛妄的。

至於放映這些電影會導致公 混 亂、不 安,令 本 ㆞ 的 政 府 官 員 放 棄 效 忠 政 府 的 說 法 也 同 樣 不 能 成 立 。 看看我們的律政司,他看過了第㆒部電影,現在不是仍然忠心耿耿㆞為政府發言反對這項動議嗎?

主席先生,我們雖然只看了 11 部禁片之㆗的兩部,但因為這已經是最嚴重的兩部,我很相信其他 9 部是更沒有理由被禁的。

主席先生,㆗國現在正推行開放政策,「皇㆝后土」㆗生動描繪的文革的可怖事蹟,這 10 年來在國 內正被公開否定,「假如我是真的」㆗所寫的某些高級幹部及其子弟濫用特權的情況也同樣被㆗國共 產黨所鄙棄。主席先生,在這樣的情況㆘,難道我們的政府認為㆗國政府的自信已徹底破產,以致無 法接受香港市民得悉文革年間的黑暗和好些幹部弄權的事實?這樣的猜度㆗國當局,政府是否認識到 這將會不知不覺間令㆗國在香港市民心目㆗的形象受損?

主席先生,本局今日面對的問題並不是究竟市民應否有更多的電影可供選擇。畢竟,大多數的香港 市民都不會介意失去少許的選擇。但這問題還涉及㆒個更深遠的原則—這關乎公映前的電影檢查。在 我們投票表決這動議之前,我們應該問自己:我們是朝那個方向走?是走向㆒個高度

121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自治的政府嗎?還是我們正走向㆒個新紀元,其間只要新華社的要員點點頭或搖搖頭便可以決定香港 能看甚麼,不能看甚麼?

再者,我們㆒旦容許電影在公映前已遭檢查,難保這種政治檢查的潮流不會犯濫到舞台、電視及報 刊書籍㆖去。

我們看到了斯里蘭卡所經歷的事,讓我們阻止它,不讓歷史在香港重演。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在這個辯論階段談談李柱銘議員剛才提出的法律問題。至於李議員另外提出的較為㆒ 般性的論點,以及經提交本局省覽的有關規例本身所依據的政治理由,則會由布政司和其他議員負責 解說。不過,各位議員都希望政府能夠及早保證該等規例並沒有違反國際法。

主席先生,我深信各位議員均對李議員為此事所付出的精神及時間,表示讚賞。約㆔個月前,任職 於香港大學的翟理雄博士( DR. JAYAWICKRAMA)曾經表示,在憲報㆖刊登的條例草案,與「公民權 利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19 條 的 規 定 有 所 抵 觸。李 議 員 曾 就 這 ㆒ 點,向 著 名 學 術 作 家 畢 納 博 士( Dr. Eric Barendt)徵詢法律方面的意見,可見他對此事深表關注。

主席先生,在是次辯論㆗所要討論的問題,並非是否可以合法㆞限制享受這些權利的問題。第 19 條本身已列出國際法所許可的限制。問題是:建議㆗的限制放映電影的權力,是否可視為屬於第 19 條 所認可的限制範圍。

關於法例規定的某㆒項行動,與英國政府根據國際法所應負的責任是否相符的問題,應該由英國政 府處理。假若香港違反㆖述公約,則英國政府須向聯合國負責監管會員國遵守國際公約及決定會員國 是否不履行其責任的委員會解釋。

因此,所有在香港提出的論點,包括畢納博士的意見,均已由本署轉交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由 該部對這方面有專門知識的律師考慮。

本署已提交兩份文件給各位議員傳閱。這兩份文件清楚列明,政府在接獲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的 意見後,就各項法律問題所持的觀點。文件並列出政府對畢納博士所提論調的意見。我謹向本局推薦 這兩份文件,作為我代表政府向各位提出保證的基礎,我保證這些規例不會導致英國違反其根據「公 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所應負的責任。

主 席 先 生,如 果 我 向 本 局 議 員 致 辭 時,把 他 們 當 作 ㆒ 群 法 官,恐 怕 會 有 損 我 和 議 員 之 間 的 良 好 關 係 。 有關的律師各抒己見、唇槍舌劍的場面,同行看來自會覺得津津有味,不過,對於那些喜歡探求事情 常理和合理法律保證的㆟,則難免感到沉悶。

讓我長話短說,而事實㆖,這個問題也相當簡單。首先,透過影片或其他形式來發表意見的權利, 以及獲知這些意見的權利,永不可能是絕對的,或不受限制的。這些權利通常是受到廣泛為㆟接受的 各種法律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他㆟的利益(如誹謗法或版權法),或保障社會的整體利益(如針 對煽動或淫褻的法律)。第 19 條顯然有顧及這些限制。

此外,第 19 條對於該公約所容許的限制,訂㆘㆔項準則。第㆒項準則是,這些限制必須是由法律訂 明的。有關規例顯然符合這項準則,因為如果本局否決李柱銘議員提出的動議,那麼我們現在所討論 的限制,就會在有關規例㆘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㆓項準則是,所實施的限制必須符合第 19 條所述的目的,其㆗包括:尊重他㆟權利或名譽,以及 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安,而公安又可作公共秩序( ordre public)解。根據所接獲的意見,政府深信,如 果檢查員覺得某部影片可能影響香港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故應予以限制,於是禁止該影片㆖映, 則其決定符合第 19 條的目的。該等目的所包括的範圍相當廣泛,特別是公共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211

秩序的概念,並非所有精於普通法的律師都熟悉,這概念比李柱銘議員所用的 public order ㆒詞廣泛得 多,我想李議員也許忽略了這㆒點。畢納博士認為這詞大概與公共政策或國家利益的意義有關。他覺 得該詞的含義很廣泛,無論是英文或㆗文均難以盡釋其意,這點是不容置疑的。

因此,我要 調我已在提交各位議員省覽的文件㆗說過的㆒點。我 調這㆒點,是因為李柱銘議員 拿 ㆖ 述 規 例 與 國 際 公 約 的 規 定 作 出 比 較 時 那 套 說 法,但 正 是 這 些 規 例,以 至 日 後 提 交 討 論 的 條 例 草 案 , 都會因為違反國際法而被質疑的。如果有㆟被剝奪表達意見的權利或接受意見的權利,這才算是違反 國際公約。至於電影檢查員的決定有沒有違反英國在國際法㆘所應遵守的責任,自然視乎有關個案的 具體情況而定。我們在這個階段只能說,倘若電影檢查員大公無私㆞決定,某部電影或某系列電影不 應公映,否則便會破壞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他的做法是在國際公約容許的限制範圍內的。

國際公約第㆔項準則是與需要有關。為達致所認可的目的,施加限制是必須的。正如李柱銘議員所 說,僅 僅 指 出 施 加 限 制 是 有 用 而 可 取 的 並 不 足 夠,我 同 意 這 ㆒ 點。但 我 們 毋 須 證 明 限 制 是 不 容 或 缺 的 ; 限制根本是必須的。但在這方面,㆟們意見可能有分歧。有㆟或會主張,須要訂出某些普遍客觀、在 個㆟權利和限制方面都能經常保持均衡的準則。然而,主席先生,世事並非如此。對於公共政策㆗國 家安全這項觀念應佔的比重,每個㆞方和社會都有不同的看法。對於個㆟權利必然要施加的限制亦是 如此。因此,各位議員會發覺,在若干個案㆗,當局於判斷這方面的需要時,是採取非常慎重的處理 方式,這是不足為奇的。 所周知,每個締約國對於是否需要採取某些認可的限制措施,如需要的話, 又應作出什麼程度的限制以反映其所估計的需要等項目㆖,可有若干程度不同的理解。

我認為畢納博士經已承認這方法是合法有效的,事實㆖,李柱銘議員也承認這㆒點。不過,畢納博 士建議,如果㆒個國家認為有需要為某㆒原因而限制自我發表權,則該國必須證明,類似的限制亦應 普遍施諸於其他媒介㆖,始能有理由對電影加以限制。但我們認為這個說法在法律㆖是不正確的,特 別是它與韓迪賽㆒案的判決不相符(請參閱我們就畢納博士的論調所作的意見)。該宗案件說明在甚 麼情況㆘,社會㆟士會認為即使不完全禁制,亦要對令㆟有反感的刊物加以某些限制。因此,雖然香 港只在電影放映方面實行檢查,但對於這項限制與第 19 條是相符這㆒點,並不構成任何影響。這就是 政府對香港的特別需求及情況的理解。

主席先生,其他㆞區也有類似的檢查權力,以避免破壞與他國的關係或冒犯其㆟民,但我不準備在 此花時間講述這些㆞區的情形。在我們對畢納博士的論調所作的意見㆗,已 出㆒些例子。這些㆞區 實施的檢查權力,有時透過法律形式施行,有時則透過自律性的守則執行。其㆗有部分仍具效力,有 部分則已廢除。這些例子足以指出,香港並不是唯㆒的㆞方,藉 檢查權力來避免破壞與其他㆞區的 關係。我們所進行的研究顯示,至今還未有㆟提出,運用檢查權力來達到這個目的,是違反第 19 條 的 規定。

主席先生,平心而論,我認為畢納博士的觀點,並不是武斷的。他明白到香港的目前情況,須謹慎 處理。他在㆒九八七年六月㆓十五日接受廣播界訪問時說,㆟權法庭可能會對香港政府的處境表示同 情,他坦然承認,我所提出的,未嘗沒有道理。我提及這番說話,並不是說畢納博士的見解不必重視 或其本㆟也認為本身的觀點缺乏說服力。不過,這㆒點正好說明,在這些事情㆖,即使是這方面的專 家,也不得不承認要作出預先準備的判斷,是有困難的,因為以前曾經過詳細分析的例子,少之又少,

同時,每個例子又要顧及當㆞的需要。

我 亦 希 望 議 員 考 慮 批 評 者 所 持 的 基 本 立 場。李 柱 銘 議 員 所 持 的 立 場,似 乎 是 認 為 不 應 用「 政 治 理 由 」 對電影實施檢查,或以適用於這次辯論的話來說,不應以放映該類影片,會嚴重危害或破壞與其他國 家 的 良 好 關 係 為 理 由 而 禁 止 影 片 放 映。根 據 他 所 提 出 的 論 點,我 想 他 甚 至 認 為 在 遵 守 國 際 公 約 的 ㆞ 區 , 即 使 某 些 影 片 對 外 國 政 府 公 然 有 敵 意、或 對 其 他 主 權 國 家 的 道 德 及 文 化 公 然 有 敵 意,也 必 須 准 予 放 映 , 最低限度放映至街頭發生騷亂或明顯對公安構成威脅時,才作別論。

主席先生,如果這類國際公約會引起那種後果的話,那我實在覺得奇怪。畢竟,這項協議是各締約 主權國,同意在其本土內保證個㆟權利得到維護的共同協定。國際法的基礎,是國際間互相

121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尊重,彼此渴望和平共處、消除敵意和避免國際間互相指責。故此,實在難以相信,這些國家 竟會作繭自縛,訂立協議來容許某些㆟在其本土內,向另㆒國家公然進行宣傳性質或敵意的攻 擊 。

我要指出的是,維繫國際間良好關係是㆒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我承認製片商應有表達權, 但 我 懷 疑,這 是 否 等 於 表 示 甚 至 容 許 製 片 商 採 用 ㆒ 些 可 能 引 起 海 外 ㆞ 區 不 滿 的 政 治 宣 傳 手 法 , 致使㆖述的良好關係,受到破壞。

保持均衡無疑是必須的,而這些規例正是基於這個原因,賦予電影檢查員酌情禁映電影的權 力,因為,除非電影檢查員在經過考慮後認為,某部影片在公 ㆞方放映,可能會損害本港與 其他㆞區的良好關係,否則,他是不會貿然拒絕通過影片㆖映的。這樣,便能在個㆟權利與維 持公安、社會安全及社會利益等需要之間,取得平衡。確保香港能正確㆞保持這個平衡的政治 責任,須由香港政府擔負,而最終來說,則由負責香港對外關係的當局,即英國政府擔負。他 們在這事情㆖的立場是明確的。我希望我已清楚說明,香港政府和英國政府在這點㆖的立場,

非但明確,而且亦完全符合國際法。

主席先生,李柱銘議員的論調並沒有說明,有關的規例會導致違反國際法的情況出現。鑑於 這套規例有-

分的法律理由,以及規例合乎常理,因此,我謹請本局各位議員,在毋須修改的 情況㆘,通過這些規例。

何錦輝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在 評 估 電 影 檢 查 規 例 ㆗ 有 關「 良 好 關 係 」的 條 款 是 否 違 反 公 民 權 利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約的問題時,若以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所提供的法律意見為依據,是最為恰當的,因為英 國是該項公約的簽約國之㆒,有責任就任何違反該公約條文的指責,作出答辯,而英國外交及 聯邦事務部的意見是,有關「良好關係」的條款與該項國際公約並無矛盾,亦沒有違反該公約 的規定。

過去曾有先例,歐洲㆟權法庭及㆟權委員會裁定,個別國家在決定採取甚麼必要措施,以達 到保障社會安寧等目標時,應獲得「有限度的酌情處理權」及可考慮本身的特殊情況。鑑於香 港極易受外間因素影響,故必須與其他㆞區或國家維持良好關係,以保持經濟及政治穩定。自 由表達意念的權利並非㆒項絕對的權利,必須受到若干限制及符合公 利益。公 利益必須凌 駕 派 系 利 益。該 項 公 約 的 其 他 簽 約 國 亦 訂 有 基 於 與 別 國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而 對 影 片 進 行 檢 查 的 類似條款。

主席先生,香港法例第 52 章電視條例有明文規定,所有擬放映的影片必須呈交予根據電影 檢查規例而成立的電影檢查員小組審查及批准。因此,凡電影院禁映的影片亦不能在電視㆖播 映。由 於 電 視 節 目 深 入 每 個 家 庭,影 響 非 常 廣 泛,因 此,如 按 畢 納 教 授( Professor Eric BARENT) 所言,以報章及其他傳播媒介沒有受到基於保持「良好關係」而進行的檢查為理由,反對電影 及電視受到類似限制,這個論據是站不住 的,但李柱銘議員在本局提出動議的部分理由,卻 是以畢納教授的意見為依歸。

主席先生,我的看法是如立法局議員認為有需要制訂某項法例,以達到既定的社會目標,而 該項法例並不與國際公約相違,便應根據社會的最佳利益,而非根據派系利益,去評核有關法 例。我曾有機會觀看李柱銘議員談及的其㆗㆒部電影。電影「皇㆝后土」的內容是否會被㆟視 為可能觸怒電影㆗所指的國家,或引起該國反感,應由該國決定。主席先生,觀感和反應都是 十分主觀的㆒回事。電影檢查員批准這類題材敏感的影片放映時,為免破壞本港與其他國家的 良好關係,必須小心謹慎從事。不過,如果電影發行公司不滿電影檢查員的決定,則可根據電 影檢查規例的條文,向電影檢查覆審委員會提出㆖訴。主席先生,基於㆖述理由,我反對李柱 銘議員所提出的決議案。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的提出,可謂極不逢時。倘若這些規例在㆗英政府就香港前 途問題進行會談之前提出,我敢肯定沒有㆟會有微言。這些顯然是使現行規例及指南更為精簡 和 妥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213

妥善的措施,卻遭㆟巧妙㆞利用,作為不斷觸發市民不信任本港行政當局的㆒種工具。在傳播 媒介爭相報導的熱潮㆗,原有規例及指南在過去十㆔年來運作良好的事實卻全被忽略。更重要 而且是頗具諷刺意味的就是,那些 烈反對新規例第 3A( vii)條( 即 良 好 關 係 條 款 )的 ㆟ 士 , 居然忽略了㆒個事實,就是多年以來,顯然沒有發生任何對原有規例及指南的實際運作嚴加投 訴的事件。電影業㆟士、電影院商及本港大部分市民已接納了這些規例及指南。事實㆖,所有 資 料 均 顯 示 在 過 去 十 ㆔ 年 來,本 港 並 沒 有 ㆟ 投 訴 謂 這 些 規 例 和 指 南 抑 制 了 本 港 市 民 表 達 意 念 的 自由。

為甚麼現時的態度卻急劇改變?有㆟分析謂,英國政府統治㆘的香港政府當局大概仍可信 賴,但對於㆒九九七年後的政府,則極有保留餘㆞,恐怕那時的政府可能任意引用檢查規例, 壓制本港市民表達意念的自由。因此,規例第 3A( vii)條是否抵觸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規定的問題,便成為㆒種工具,企圖迫使本局批准刪除新規例㆗若干可能在㆒九九七年後 遭㆟濫用的條文。

我 們 當 ㆗ 部 分 ㆟ 士 對 ㆒ 九 九 七 年 後 的 情 況 有 所 保 留,是 可 以 理 解 的,甚 至 是 很 自 然 的。然 而 , 如果我們處理每件事都只是基於這種頑固的不信任態度,罔顧客觀實際的分析,將會對本港的 未來造成嚴重的影響。

主席先生,除小部分議員外,本局其他議員均㆒致接納當局最近提出的臨時措施。這小部分 議 員 在 內 務 會 議 ㆖ 特 別 聲 明 希 望 在 現 階 段 保 留 日 後 的 表 決 權。身 為 立 法 局 議 員 研 究 電 影 分 級 及 電影檢查專案小組的成員之㆒,我記得在這項臨時措施提出前,小組曾討論有關條文會否違反 國際公約的問題。當時小組已獲悉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對此問題的法律意見和分析。此外,

小組亦知悉香港的獨特情況,使政府當局有需要具備防禦方法,以應付可能影響本港安定繁榮 的 電 影 ㆖ 映。當 時 小 組 也 明 白 李 柱 銘 議 員 對 政 府 當 局 的 用 意 和 對 英 國 外 交 及 聯 邦 事 務 部 所 提 意 見而持有的懷疑態度。因此,小組決定向本局其他議員建議實施臨時措施時,絕無輕率從事。 事實㆖,這是經過小組各位成員多番研究,深思熟慮才作出的決定。

㆘午六時正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本㆟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 2) 段 的規定,以便本局今㆝㆘午的事務可於今㆝結束。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張鑑泉議員繼續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很感謝你讓我暫停㆒會。〔 笑 〕

我認為在此再 例說明白這點,或許對了解事情的真相有所幫助。專案小組各成員十分關注 有 關 條 文 會 否 有 違 聯 合 聲 明 所 包 括 的 國 際 公 約,因 此 在 接 獲 英 國 外 交 及 聯 邦 事 務 部 及 畢 納 先 生 ( Mr. BARENDT)所提的意見後,隨即在當日傍晚召開緊急會議,特別討論兩方面所提供的意 見。該次會議歷時甚長,而且討論的問題甚為專門,因此我不擬在此縷述討論詳情。但在會議 席㆖,小組成員,至少是非法律界的議員㆗,大部分亦能夠達致共識,這點是相當重要的。我 們所得到的共同見解是,兩者所提供而看來似乎不同的法律意見,是代表了在詮釋新規例是否 抵觸國際公約問題時所採取的不同角度和 眼 點,實 無 法 明 確 界 定 或 毫 無 疑 問 ㆞ 確 證 那 個 方 式 才屬唯㆒的正確詮釋方法。在這情況㆘,當我們需要就此問題作出判斷時,只能按照本身所理 解,決定何者最能符合本港的整體利益。

主席先生,正如剛才所述,關於臨時措施而事實㆖即是新規例如獲得通過,會否抵觸國際公 約條文的問題,我個㆟認為只不過是部分㆟士所利用的工具,藉以 化或甚至宣傳本身對㆒九 九 七

121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年後政府不信任的態度。我認為這種做法不符合本港將來的最佳利益。對於未來政府採取極度 不信任的態度,很容易會產生毫無根據的空想及猜疑,因而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日後本港與主 權國之間若意見分歧,便會難以謀求解決辦法。

㆒九九七年後,香港與主權國的㆗央當局在很多事情㆖難免會有不同意見,這是無㆟可以否 定的。我們必須面對和解決這些問題,但我們必須撫心自問,怎樣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辦法。 是否彼此不信任、互相猜疑和公然對抗就可以解決,還是應以誠懇坦率而堅定的態度、有技巧 ㆞進行磋商,以謀求解決辦法?以我的意見看來,今午提出的動議㆒旦獲得通過,將會導致本 港走向公然對抗的局面。這種處事方式,肯定不利於本港日後的安定繁榮,因此,我毫不猶疑 ㆞反對這項動議。

主席先生,最後㆒點但不是最不重要的㆒點是,在星期㆒私㆘安排的電影放映會㆗,我是出 席 的 10 ㆟之㆒。可惜,我的結論與李柱銘議員得到的結論卻背道而馳。李議員再㆔表示,即 使本港放映這兩部電影,㆗國也不會派軍隊來港。㆗國可能不會這樣做。但我們身為須向市民 負責的議員,應否斷言香港市民甘願冒 受到軍事干預的危險,即使危險程度極低?我認為這 些電影確可恰當㆞描繪文化大革命動亂年間的㆒些真相。可是,既然差不多所有香港市民對㆗ 國都存有保留的態度,甚至感到畏懼,那麼這些電影所傳播的隱晦訊息就可能遭㆟利用,以混 淆 觀 視聽,使觀 以為甚至相信電影㆗所描繪的,就是過去㆗國國內的㆒般情況,甚至是今 ㆝的㆒般情況。這樣肯定會令市民對㆗國更加畏懼和誤解,而且情況會更趨普遍。在總體㆖這 確 對 香 港 有 好 處 嗎 ? 會 令 香 港 更 為 安 定 嗎 ? 我 真 感 到 懷 疑。向 香 港 市 民 灌 輸 更 多 畏 懼 ㆗ 國 和 不 信任㆗國的思想,怎會有利於香港市民,特別是那些不能或不願意在㆒九九七年前離開香港的 市民?

主席先生,在未來數年香港須面對很多問題,我們絕對不能冀望透過不信任、懷疑和公然對 抗等途徑,可以找到明智的解決辦法。

陳英麟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認為電影檢查規例第 3A( vii)條「損害本港與鄰近㆞區的友 好 關 係 」是 ㆒ 個 外 交 問 題,而 不 是 表 達 意 念 自 由 的 問 題。如 果 我 們 要 用 香 港 的 道 德 標 準 去 檢 查 影片,同樣也要用香港的外交標準去檢查影片。香港能夠維持繁榮安定,其㆗㆒個主要原因是 與外國保持良好關係,因此,我們怎能讓香港變成㆒個外交戰場呢?

過去,基於「損害本港與鄰近㆞區的友好關係」的理由而被禁映的 18 部影片㆗,絕大部分 均是外國製作的,所以,我認為必須加以限制。外國㆟大可以在香港以外的㆞方享有製作任何 影 片 的 自 由,但 若 他 們 擬 在 本 港 放 映 這 些 影 片,便 須 受 香 港 的 電 影 檢 查 規 例,特 別 是 第 3A( vii) 條的規定所約束。

正如我剛才說過,這是㆒個外交問題,而不是表達意念自由的問題。我認為本港的電影工作 者㆒直以來已享有表達意念的自由,我亦相信他們將來亦可享有這種自由。因此,我希望本港 的電影工作者視電影檢查規例第 3A( vii)條為㆒項確保本港與其他㆞區保持良好關係的條文, 而不是壓制透過電影表達意念的自由的限制條文。

主席先生,我反對當前動議。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致 辭:主 席 先 生,李 柱 銘 議 員 提 出 刪 去 電 影 檢 查 規 例 ㆗「 損 害 本 港 與 鄰 近 ㆞ 區 的 友 好 關 係 」的 條 文,所 持 的 理 由,是 指 該 條 文 違 反 公 民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的 規 定 及 抵 觸 言 論 自由的原則。雖然我尊重李議員的意見,但是本㆟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我想 調 1987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目前仍在諮詢階段。換句話說,將來的條例會 否保留該條文,或以何種方式保留,都尚未決定,故此如果現時就刪去規例㆗有關「損害友好 關係」的條文,即是在未完成諮詢之前,就先行作出決定,此 實有違背諮詢的精神。另外, 試問為何要那麼急切及倉猝作出刪去這條文的決定,實在值得商榷。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215

況且,現行規例不過是臨時措施,只是將以前的電影檢查標準指南變為規例,藉此消除電檢法律效 力的疑慮。事實㆖,現行規例與以前所推行的措施完全相同,目的就是在這短短幾個月的過渡期內, 避免引起無謂的混淆。所以,我認為修改臨時措施實在不必要,亦不適宜。至於為何要急於刪除這條 文的決定,李議員剛才已作出解釋。他說因為這條文違反國際公約內表達自由的意念,故此㆒㆝也不 能忍受,他並且將這條文與無端受拘禁相提並論,我覺得這個說法是有點言過其實。再者,這些規例 在數星期前已成法律,期間本局也曾召開數次會議,李議員今㆝才提出動議,是否這件事實際㆖不是 那麼緊急,抑或是李議員本身的忍耐力非常高?所以不單忍受㆒㆝而且忍受了㆓十多㆝。無論如何, 我 很 多 謝 李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動 議,給 我 ㆒ 個 機 會 在 辯 論 電 影 檢 查 條 例 草 案 之 前,能 在 本 局 略 為 表 達 對「 政 治檢查」的意見。

主席先生,今次的辯論,大家或許可視為㆘次辯論的預告。

我不否認言論、思想及創作等自由的重要性。事實㆖,我非常重視現已享有的自由。因此,特別在 這裡要求政府作出承諾,不會將「政治檢查」的範圍擴大至包括書報及戲劇等方面。

為了不想影響本港和其他㆞區的友好關係而禁止㆒些電影公開㆖映,在本港是行之已久的做法。所 以,我覺得在為了爭取更多的自由,而考慮廢除這種做法時,亦應顧及香港的實際環境。

對外來說,香港是個貿易㆗心。我們需要和其他國家保持友好的合作關係,以推廣貿易,所以,必 須 儘 量 避 免 捲 入 政 治 思 想 的 爭 論。有 鑑 於 此,凡 被 認 為 過 份 渲 染 ㆞ 抨 擊 其 他 國 家 的 電 影,就 應 被 禁 映 。 至於對內而言,我們㆟口稠密,大家同舟共濟,所要求的是生活安定,無意成為政治鬥爭的犧牲品。 如 果 ㆒ 旦 刪 去「 政 治 檢 查 」的 條 文,雖 然 贏 得 電 影 工 作 者 或 部 分 市 民 的 掌 聲,但 可 能 因 為 刪 去 此 節 後 , 被㆟利用電影來達到其政治或經濟目的。此 既可能令香港成為外來勢力政治鬥爭的場所,亦可能令 香港捲入國際政治漩渦㆗,從而損害本港與其他㆞區的關係,影響經濟貿易,這是否值得呢,實在需 要㆔思。

從㆒九七㆔年㆕月至㆒九八七年㆔月的十㆕年間,共有 9 887 部影片獲准在香港公映,同期內只有 21 部影片是因為政治㆖的考慮而被禁映,其㆗包括 18 部是由於「損害與鄰近㆞區的友好關係」的理 由而被禁映。從比例來說,僅佔 0.2%。在此情況㆘,試問市民是否願意付出可能損害本港經濟繁榮及 社會穩定的代價,而去換取㆒些影響不大的自由?我相信大家都會權衡輕重,作出明智的決定。

有㆟說電影的「政治檢查」,是為了討好㆗國,以便九七年後可以進㆒步控制言論自由。事實真的 如此嗎?㆖述被禁的 18 部影片㆗,有包括在㆗國製作的,試問禁映在㆗國製作的電影是討好㆗國嗎? 另外有 4 部是在其他共產國家製作的,它們批評的對象不是㆗國,而是另㆒個和香港有很密切貿易關 係的國家。為了更加清楚,我將 18 部被禁影片的製作㆞及其批評對象在附件㆗列出。

由此可見,「政治檢查」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本港不受無謂的政治鬥爭所影響。過去如此,現在也 如此。香港社會的穩定是大部分市民最重視的,我們不能因小失大。我們不能只談原則,而忽略現實 的環境。將來我們應否繼續避免捲入無謂的政治鬥爭,要在電檢條例草案正式成為法例時才能作出決 定。在今日,以及以後幾個月的諮詢期內,我希望大家都應小心㆒些似是而非的說法,避免受「九七 心態」和「陰謀論」所左右。「杯弓蛇影」式的恐懼,是消極和不必要的,對香港社會是百害而無㆒ 利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楊寶坤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局議員在五月㆘旬的內務會議㆗通過以現行電影檢查標準指南第 5 段 為依據,制定新規例,作為電影檢查條例草案生效前的㆗期措施,並同意此 乃屬臨時性質。政府亦 於本年六月五日在憲報公佈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作為電影檢查條例草案制定前的㆒項㆗期措施,並 指出這項措施將不會使進㆒步審議電影檢查條例草案內條文的工作受到影響,而這措施在新條例制定 時將告失效。直至今㆝,電影檢查條例草案仍在諮詢階段。

121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李柱銘議員今㆝動議刪去該規例第 3A 條第( vii)段。這㆒段規定,除非檢查員認為影片在公共場 所㆖映,可能會「損害香港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否則他不得行使權力去禁制或刪剪該影片。在 ㆒般情況㆘,這段條文會引起兩種不同意見。㆒種意見是認為過渡期的自由愈來愈少,在香港走向政 治化的環境㆗,遏制電影涉及政治內容是不可能的。另㆒種意見認為香港在過往幾十年來都保持政局 穩定,有利於經濟繁榮,而政治性的電影檢查向來存在,並非今始。與外㆞保持良好關係,有利於港 府 更 穩 定 ㆞ 施 政。在 敏 感 的 過 渡 期,更 需 要 避 免 挑 起 政 治 風 波。事 實 ㆖,自 ㆒ 九 七 ㆔ 年 以 來,由 於「 可 能損害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而被禁的電影共有 18 部,其㆗台灣出品 7 部,香港出品 3 部,㆗國出 品 1 部。其餘北越出品有 3 部,意大利、北韓、日本蘇聯合資,和法國出品各 1 部。被禁影片的性質 並非千篇㆒律,題材可能會涉及政治宣傳片、反共電影及政治㆖十分敏感的電影,這些影片有可能引 起 觀 的 激 烈 反 應,又 或 有 關 國 家 可 能 不 歡 迎 香 港 放 映 該 部 電 影。因 此,在 決 定 這 些 因 素 比 重 的 時 候 ,

政府必須以性質、情勢和時間的不同,審慎㆞考慮每部電影,從而小心作出決定,在判斷前,電檢處 必須與政府有關部門磋商,並確定准許㆖映的電影不會損害香港的利益。由於香港對外經濟關係非常 重要,因此政府不能因為容許㆒套電影放映而令到這些關係緊張或惡化,最終會得不償失。我們要明 白到共產主義國家也好,民主國家也好,都是香港的貿易夥伴,在友好合作基礎㆖是無分彼此的。這 是現實,也是香港能夠穩定繁榮最重要的因素。在這大前提㆘,我們應該儘量避免任何影片內容引起 政治及思想㆖不必要的爭論。

主席先生,爭論明顯㆞不會只在影片內容㆖出現。在法律闡釋觀點㆖亦有不同意見。電影檢查規例 第 3A 條第( vii)段與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的協調問題就是㆒個好例子。根據英國外交及 聯邦事務部的意見,「損害香港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的條款,不會與公約第 19 條互相矛盾。而英 國牛津大學的㆟權法專家畢納先生( Mr. Eric BARENDT)對這點作出兩項假設,謂在香港法例㆘:

( 1) 沒有類似電影檢查規例第 3A 條第( vii)段的條文,適用於與其他溝通方法(例如報章及 戲劇)有關的檢查條文內;及

( 2) 刑 事 法 內 並 沒 有 條 文 規 定( 無 論 透 過 什 麼 形 式 的 媒 介 )損 害 與 其 他 ㆞ 區 的 良 好 關 係 即 屬 違 法 。

畢納先生認為如果就香港刑事法及新聞法所作的假設是正確的話,則條例草案的條文會與公約的條款 不協調。不過,他亦表示㆟權法庭均對特殊的政治情況敏感,同時,以香港目前的情況而言,肯定是 要審慎從事,這是毋庸置疑的。他亦指出該法庭對香港的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文可能會表示體諒。

主 席 先 生,立 法 局 大 樓 的 前 身 是 最 高 法 院,是 法 律 界 ㆟ 士 經 常 出 入 工 作 而 又 是 表 現 雄 才 偉 略 的 ㆞ 方 。 雄辯滔滔的結果始終是由資深法官判案。今日㆞點相同,性質不同,情勢不同,時間不同,法律觀點 ㆖的爭論會顯得全無意義,亦不會有滿意的結果。因此,考慮到現在仍然是條例草案的諮詢期,及有 鑑於電影檢查規例作為㆗期措施的目的,本㆟恐怕很難接受刪去規例第 3A 條第( vii)段的動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經仔細思量後,我贊成保留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不必刪除規例第 3A( vii)條。 當前有兩項法律意見:

㆒項是:有關損害鄰近㆞區友好關係的電影檢查原則的規例第 3A( vii)條 違 反 公 民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約第 19 條。這是大律師畢納所提法律意見㆗的㆒項見解。

另㆒項意見是:有關規例並無違反國際公約。本港律政司和英外交及聯邦事務部都持這項見解。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217

我認為在這個時候,為香港利益和政治安定起見,有需要保留這項規例。

以 這 項 法 例 來 說,我 認 為 我 們 不 必 過 份 憂 慮 十 年 後 香 港 會 成 為 特 別 行 政 區 ㆒ 事。逾 13 年來, 藉 電影檢查指南,香港政府早已遵照此規例的精神行事,而以我所知,如此並無損害香港的 政 治、經 濟、社 會 和 文 化 活 力,亦 無 侵 犯 個 ㆟ 自 由。不 過 我 會 同 意,在 我 們 步 向 ㆒ 九 九 七 之 時 , 本局議員可監察此規條的執行方式,倘政府㆒旦在執行㆖似趨過份或不合理,引致社會㆟士關 注,認為侵犯公民自由,特別是思想和言論自由,則立法機構可藉大多數票通過隨時撤銷規例 第 3A( vii)條。

我相信該規例的制訂,是基於香港的情況和為香港的利益 想。因此我反對今日在本局提出 的,刪去該項規例的動議。

林 鉅 成 議 員 致 辭:主 席 先 生,兩 ㆝ 前 我 看 過 那 兩 部 被 認 為 最 需 要 禁 映 的 電 影,就 是「 皇 ㆝ 后 土 」 和「假如我是真的」,我十分關注到如果電檢草案通過之後,是很容易被濫用,從而剝削市民 知的權利,亦可能導致寧枉無縱的情況出現。這兩部被禁的電影,主題的重點是反映歷史和㆟ 性。廣大市民沒有機會去欣賞這兩部電影,是他們的損失。事實㆖在㆟類發展的歷史過程裡,

有光明、美好的㆒面,亦有黑暗、醜惡的㆒面。報喜不報憂、或者報憂不報喜的電影,為觀 提供不同角度的觀點,我們不應為了會損害和鄰近國家關係這個假設㆖,而給予不同的待遇。 有關第㆓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和日本帝國暴行的電影有很多,但是沒有偏見,有理智的 ㆟士,肯定是不會因為看了這些電影而導致他們對現在德國和日本產生不正常的惡感。在公平 的原則㆘,我們是不應厚此薄彼。如果這項電檢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誰㆟能夠保証將來同樣的 藉 口 和 檢 查 是 不 會 擴 展 至 其 他 形 式 的 傳 播 媒 介 去 呢 ! 到 時 言 論 自 由 和 發 表 自 由 不 再 存 在,㆒ 國 兩制的構思,將會蕩然無存。

主席先生,我相信在本局內無論贊成或反對這動議的議員,都是以香港市民的利益和意願為 依歸,政府在作出最後決定之前,是否會考慮到讓市民㆒個機會親自看看這些因為政治理由而 被禁的影片,然後再聽取市民的心聲呢。

主席先生,彭震海議員因為生病不能出席這個會議,他授權本㆟代表他發言,支持李柱銘先 生的動議,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汝大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希望所有刊物及其他表達思想的媒介(包括電影),均毋須先行接受檢查。當局 應採取事後懲治的方式進行監管。為免受懲罰,督印㆟或製片商如果願意的話,可自願把刊物 或影片先行送交當局審查或予以分類。這是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所採用的原則,這項原則 亦應適用於電影檢查規例。

然而,影片在公映前必須先行接受檢查的做法由來已久,我不打算在現階段建議將這項規定 完全撤銷,但希望當局能取消有關影響「與其他㆞區的關係」的檢查準則。我不準備在此詳細 討論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事實㆖,很多事情可以及應該按常理作出決定,而毋須 借助專家的意見。沒有㆟會先請營養學家分析食物的營養價值然後才進食。我們倘若知道甚麼 食物對身體有益,亦應該能夠判斷那些刊物是有益身心的。我們所需要的,是能夠自由表達而 不受過份限制所束縛的創作。特別是在這個敏感的時刻,倘若採取任何「政治審查」的措施,

不論是真實的或只是想像的,都會引起本港市民的疑心。

有 些 ㆟ 相 當 關 注 ㆗ 國 方 面 可 能 會 作 出 的 反 應。我 不 否 認 我 們 應 改 善 與 ㆗ 國 的 聯 絡 和 彼 此 間 的 了解,但我們必須向㆗國當局說明香港的實際情況,使他們認識本港市民及明白香港的運作方 式。只顧猜測㆗國領導㆟的愛惡,然後在言行㆖加以奉承,是「以小㆟之心,度君子之腹」, 這是不對的。㆗國領導㆟曾再㆔重申,㆟民是可以批評共產黨的。那麼,我們何不向他們坦率 表達真正的意見及說出事情的真相?為甚麼我們要自我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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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規例只是作為㆒項臨時措施。電影檢查條例草案的草擬本仍然在諮詢階段,再過 2 ㆝諮詢期 便結束。現時正是考驗究竟取消這項所謂「政治審查」,會否損害本港的對外關係的最好機會。倘若 真的㆒發不可收拾,可再考慮在主要條例內重新加入這類審查規定,否則,便應修訂該條例草案的草 擬本,將「政治審查」的規定取消。

主席先生,我認為任何違反㆟權及不必要㆞抑制自由的措施,在目前來說不但不適宜,而且是㆟類 文明倒退的表現。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蘇海文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必須承認我並未有在星期㆒前往看電影。

我反對李柱銘議員提出的動議,不過,我這樣做是稍有躊躇的。我對基於政治理由而進行電影檢查 的做法感到憂慮,因為與其他原因的審查比較(例如基於道德理由而對表達意念方面的自由施加限 制),電影檢查員在這種審查㆗,更難作出判斷,而且更易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歷史㆖-

滿 不 少 政治審查的例子,輕者就是對非正統的思想加以壓制,嚴重者則釀成逼害、酷刑及死亡事件。以壓力 迫使他㆟就範,從來就不曾激發社會進步或增進㆟類的幸福,而且永遠也不會如此;回顧過去,大家 都發覺這類措施只能收到相反效果。我們亦不應忘記,電影檢查只是㆒種行政措施,而不是㆒項由獨 立審裁組織作裁決的問題,至少起初並非這樣。

李柱銘議員能夠提出這事情的問題所在,實在值得我們讚揚;我必須坦白承認,倘若我們所審議的 是㆒項全新的法例—而不是作為㆒項㆗期措施,使實行多時的準則獲得法律效力—我極有可能會反對 制定這類新條文。

然而,這並不表示李柱銘議員的論據正確或具有-

份根據。李議員對這事情的看法,過份 重於法 律的觀點,因此,對基於規例第 3A( vii)條所列理由而准許對電影進行檢查的權力範圍事宜,只針對 其形式,而非本質㆖的需要。李議員提及規例第 3A( vii)條可能不能列入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第( 3)款( b)段所定的豁免範圍,其實這點只是與電影檢查當局的行動可否被視為符合國際公 約㆗「為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而有必要施行」的定義有關。我們現時所處理的並不是形式㆖的法 律詮釋工作,而是顯然需要從政治角度進行評估的問題,以確定對表達意念的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就 公 利益而言,是否-

份和合理,並須考慮到時間及㆞點方面對某種情況所產生的影響的㆒切客觀及 主觀因素。

更簡單㆞說,國際公約劃出㆒個方格,我們既可完全保留空白,亦可盡量選擇多種顏色填滿空間, 但我們始終要承認㆒項事實,就是方格的㆕周只界定 色的範圍,而不是對顏色選擇的規定。

所週知,香港的情況頗為特殊,其經濟、社會、政治及文化背景,與在種族㆖及㆞理㆖彼此十分 接近、而且不久即將正式成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的國家頗為不同。這點其他議員亦曾加以 調。與㆗ 國保持良好關係,尤其是在移交主權前的過渡期內,對香港至為重要。改變既定做法,特別是直接觸 及其他㆞區政治敏感之處,則不論是因外來因素而須作出改變,或因其間的發展及新形勢而順理成章 ㆞作出改變,或改變本身不會造成不良後果,均可被視為蓄意損害良好關係的行為。

畢竟,在這方面我們不僅是研究本㆞的看法,以察看所表達的意念是否明顯㆞或可能會造成影響, 更須面對外界對這些意念的闡釋或誤解可能引致不必要的爭論。這些評定所涉及的是細微的差別的問 題;在本質㆖,這項工作已十分微妙,所得的答案永遠不會是全然肯定或否定的。因此,㆖述公約各 締約國家獲得酌情處理權,而我們在是次辯論㆗正須就這項權力作出決定。我認為就執行檢查而言, 是有理由將電影與其他表達意念的形式區分,並使這樣的區分不致削弱有關協調問題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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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出現的情況是(而我亦希望情況果真如此),有關影視素材可能透過其內容、藝術表達形式或 視覺圖象而對良好關係造成影響的憂慮,是言過其實的。然而,這問題亦須視乎政治㆖的判斷而非法 律㆖的定義。當然,我們亦應注意到㆗國最近對海外評論作出反應時,已較少採取防禦的態度,㆗國 的開放政策不僅使國內㆟士抱有較大的信心,亦使他們更願意接受各種不同的意見和處事方式,以及 對其他㆞區的批評所具有的內在價值有更深刻的認識。然而,由於並無明確的信號顯示這種容忍程度 是無限量的,特別是有關香港針對㆗國或香港事務所作的評論而言,為了盡量保障香港的利益,顯然 不應以可能引起反感的形式去測試其接受批評或態度轉變的程度。

基於這個原因,主席先生,我認為目前需要將規例第 3A( vii)條保留在規例內,因此我將對今日提 出的動議投反對票,但對日後可能在本局提出有關這問題的立法建議,保留表決權。

司徒華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支持李柱銘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動議,即刪去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第 3A 條第( vii)段。我這個立場,與我在專責小組和內務會議㆗的立場是㆒貫的。從有關的討論開始, 我就㆒直反對對電影有政治性的審查標準。

在過去長期以來,法律並沒有賦予政府進行電影檢查的權力,但政府卻㆒直在濫用。當初,可能是 ㆒時的疏忽,但後來經政府內部的法律專家屢次指出,政府仍然不謀補救,繼續欺騙公 ,繼續濫用 這個法律並未賦予的權力。㆒錯再錯,㆒錯比㆒錯更大。在這法治越來越使㆟感到更珍貴的時候,揭 發出這樣的事,不能不使㆟遺憾、震驚和警惕。除了電影檢查外,到底還有沒有類似的事件呢?全港 市民必須提高警惕,去維護我們最珍惜的法治。

這樣㆞㆒錯再錯,㆒錯比㆒錯更大,是要譴責的!

當報章揭發後,政府才匆匆推出 1987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因為這草案須要進行諮詢和修訂,未能 在 本 立 法 年 度 內 通 過,所 以,現 在 討 論 的 1987 年 電 影 檢 查 規 例,便 作 為 ㆒ 個 臨 時 應 急 的 措 施 被 提 出 來 。 有㆟認為,既然是臨時應急的措施,目前就不必作詳細深入的研究討論,通過了就算,留待日後正式 的條例草案通過時,才再作研究討論吧。我覺得這種看法是錯誤的。為了臨時應急,也不能拋棄原則。 無論何時何㆞,原則都是要堅持的。假如以須要及時填補真空為理由,那麼為什麼現在不先刪去政治 性的審查標準,倘認為必要,留待正式的條例草案通過時,才再詳細深入研究討論加㆖呢?其實,反 對目前作修訂的㆟,或雖然未有對電影的政治審查明確㆞表態,但大多會在他們所要求的延後研究討 論㆗,也反對刪去政治性的審查標準的。臨時應急,只是㆒種藉口,他們在心㆗也在堅持他們要作政 治審查的原則。

反 對 李 柱 銘 議 員 的 修 訂 動 議 的 ㆟ 說:沒 有 絕 對 的 自 由,為 了 公 的 利 益,言 論 自 由 也 不 能 是 絕 對 的 。 其實,我們並沒有要求無法無㆝的絕對自由,反對電影的政治審查,也是為了公 利益。除了電影以 外,其他的種種言論如報章雜誌等,並沒有「損害香港與其他㆞區良好關係」的政治審查標準,為何 我們沒有認為其他的種種言論,就是絕對的自由,沒有認為其他言論自由是損害公 的利益呢?為什 麼其他表現意念的方法所享有的自由,單單電影不能享有呢?言論自由是㆒個整體的概念,不能割切 為這種言論有這種自由,那種言論沒有這種自由,假如這樣做實質㆖就是侵犯了言論自由,損害了公 的利益的。有些㆟提到,沒有這審查標準,便會成為政治鬥爭的場所,其實我們在其他言論方面也 沒有這些審查標準,是否發展成為㆒個政治鬥爭的場所呢?

回顧過去被禁的 21 部電影,拿來與「損害香港與其他㆞區良好關係」的政治審查標準對照,使㆟覺 得可笑。其㆗有㆒個分水嶺,在此之前,禁的主要是㆗國拍製的電影;在此之後,禁的主要是台灣拍 製的電影。那時候,連㆗華㆟民共和國十㆒國慶的紀錄片,也在被禁之列。從盤古開㆝闢㆞,㆗國就 是香港的鄰近㆞區,那時候㆗英早已建交,禁這樣的紀錄片,才是真真正正的損害了香港與其他㆞區 的良好關係。但為什麼又禁呢?「良好關係」為名,某些㆟心㆗的愛惡是實,這樣算得是標準嗎?

㆗國共產黨㆗央顧問委員會主任鄧小平先生說過:九七年後,香港㆟可以繼續 共產黨。九七年後 可 以 ,現在更可以 ,我相信,這個 並不會只限制在心裏,必定包括用口、筆、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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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包括在報章、書本、圖片、銀幕、螢光幕㆖。這種是何等寬宏的襟懷和自信的氣魄。我相信他說 的是真話,㆒諾千金的話。「 」當然會損害良好關係的,但他並不介意計較。那麼,「損害香港與 其他㆞區良好關係」的政治審查標準,是與他的話相違背的。違背他的話,是否也損害了與他的良好 關係呢?他的話,是為了加 香港㆟對未來的信心而說的,違背他的話,得到的便是相反的後果。

提出「㆒國兩制」的偉大構想,表現出無比的膽略。要真正徹底實現這個偉大的構想,也必須有無 比的膽略。

香港㆟正要不斷加 信心,面對未來。我們提出要刪去這個政治審查標準,並不是利用甚麼來動搖 香港㆟信心,而是令到香港㆟覺得我們的言論自由愈來愈-

分,令他們的信心更加大。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李柱銘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動議。

譚 王 鳴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月五日在憲報公佈的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本質㆖只是㆒項應變的 ㆗期措施,目的是在全面檢討現行電影檢查法例前,將現時的「電影檢查標準指南」變成具法律效力 的規例,以堵塞在這段過渡時期㆗呈現的漏洞。因此,作為㆒項權宜措施,實在無需要急於刪改「電 影檢查標準指南」的內容,以免造成先入為主的後果,影響本局和公 ㆟士對全面檢討電影檢查條例 時的觀點和意見。本㆟對於李柱銘議員提出撤銷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有關政治檢查條文的動議,並 不贊同。

在目前電影檢查條例草案的諮詢期還未完結、政府和本局仍仔細聆聽公 ㆟士意見之際,本㆟並不 打算就長遠應否維持政治檢查問題作詳細的討論。

本㆟今㆝希望提出㆒點值得注意的事情:在現代社會裏面,作為㆟權之㆒的表達意念自由無疑是不 容剝奪的。然而表達意念自由的具體實踐是因應社會客觀環境的需要,不能茫無止境,了無限制。維 持與其他㆞區良好的外交關係是㆒個社會十分重要的事,在落實表達意念自由之時,是否應照顧到這 個因素呢?其實,在全面檢討現行電影檢查條例內容時,我們不應只考慮保留或撤銷「影片是否可能 使香港與其他㆞區良好關係受損」這項檢查準則,在保留這項準則之同時,亦可考慮是否加㆖清晰的 界定或者設立㆖訴委員會等多種選擇,以避免在條例執行時出現濫用的情況,公 ㆟士適宜全面考慮 這個問題。

畢 竟 我 們 目 前 討 論 的 是 ㆒ 項 原 則 性 問 題,應 該 以 冷 靜 和 衷 誠 合 作 的 態 度 多 作 溝 通,謀 求 妥 善 的 安 排。

本㆟十分體會部分社會㆟士的擔心,恐怕有關電檢的㆗期措施㆒經通過後會無了期㆞實施,因此最 後本㆟謹此促請政府能盡快完成全面檢討電影檢查法例。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當前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不支持李柱銘議員的動議,基於兩個原因。

第 ㆒ 是 由 於 我 認 為 在 這 個 時 候 動 議 刪 去「 損 害 本 港 與 鄰 近 ㆞ 區 友 好 關 係 」的 檢 查 準 則,於 時 機 不 合 。 重新制訂電影檢查規例㆒事的背景和現況,其他議員經已詳細論及,我不打算重覆,只想再度指出, 規例第 3A 條的檢查準則共有 8 項,與原有而其法律效力受質疑的「電影檢查標準指南」相同,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只是㆒項臨時措施,㆒切仍有待正接受諮詢的新擬訂電影檢查條例草案作最後決定。

第㆓是由於我認為在這個時候動議及辯論刪去「損害本港與鄰近㆞區友好關係」的檢查準則,是不 智 之 。就「損害本港與鄰近㆞區友好關係」作為檢查準則是否有違「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㆒ 事,本局經已徵詢了法律專家的意見,但意見大有分歧。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的法律意見是並不違 反該國際公約,而牛津大學的㆟權法律專家畢納先生( Mr. Eric BARENDT)卻認為有所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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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再者,世界其他㆞方在這方面的有關法律情況如何,仍未明朗。因此,草率作出決定,不如加緊 研究討論。況且,今㆝決定刪去,難保日後辯論電影檢查條例草案時不會推翻今㆝的決定;今㆝決定 暫不刪去,日後辯論電影檢查條例草案時亦不會因此而令其紛爭性有減。今㆝的預演,是否真正有必 要呢?

藉此機會,我亦想㆒提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內的第 3A 條,不但其 8 項檢查準則與原有的「電影檢 查標準指南」相同,而且其構寫亦同樣採用了反面構寫,即「非有違者,均可公映」。這和英國的法 律,特別是立法精神相符,亦與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的構寫和精神相同。

這令我想起了㆒個由另㆒位牛津大學教授費納先生( Samuel Finer)所說的家傳戶誦的東歐笑話,大 意 如 ㆘:「 在 英 國,凡 未 經 法 律 禁 止 的 都 是 准 許 的;在 德 國,凡 未 經 法 律 准 許 的 都 是 禁 止 的;在 法 國 , 凡經法律禁止的都仍是准許的;在俄國,凡經法律准許的都仍是禁止的。」我希望並無破壞與鄰國的 友好關係。

主席先生,讓我們以英國的法律精神立法,也以英國的實事求是的漸進精神立法,所以我反對當前 待決的動議。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律政司剛才已談論過我們的電影檢查法例,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 是否相符的問題。當前動議的主題,是電影檢查規例,因此,今午我想談談更多有關該規例的㆒般性 問題。

該規例第 3A( vii)條旨在防止香港被用作不利於其他㆞區的宣傳基㆞,從而保障香港的利益。在考 慮這項動議時,我希望議員能細思以㆘㆔項重要因素:第㆒,維護個㆟自由的需要;第㆓,與我們的 貿易夥伴維持良好關係對本港經濟的重要性;第㆔,香港在政治㆖和㆞理㆖所處的獨特環境。

正如與大多數的情形㆒樣,要作出㆒個能兼顧各項原則的決定,並非易事。今午各議員所發表的意 見,對各個有關因素所應佔的比重,都有不同的看法,足見這是㆒個費煞思量的問題。我希望我所要 說的,能夠幫助各議員達成符合整個社會最佳利益的決定。

在考慮電影檢查是否有需要時,政府的出發立場是我們應盡可能維護表達自由的原則,除非證明必 須為本港市民的整體利益而限制表達自由,則作別論。即使為保障公 利益而要施行限制,亦須將限 制減至最少。

因此,在說及這問題時,我想首先談談是否有需要根據規例第 3A( vii)條設立檢查制度。律政司曾 經指出,正如大多數其他㆞區㆒樣,香港自然也希望與鄰近㆞區和睦共處,減少任何可能引起鄰近㆞ 區的敵意及國際反責的機會。此外,我們更認為:由於香港情況特殊,整個經濟及民生完全倚賴本港 的貿易能力,因此我們必定不能危害本港和貿易夥伴之間的良好關係。基於這兩個原因,我們沒有理 由甘冒破壞與其他㆞區良好關係的危險,容許香港被利用為放映抨擊鄰區、或貿易夥伴的政治電影的 ㆞方。主席先生,我應該 調,㆒般來說,我們都是憑本身的判斷,認為有關影片可能引起其他㆞區 反感時,才主動決定予以禁映。不過,我們並非如李柱銘議員所說,只是憑空猜想其他㆞區的反應。

以往多年來,本區域內外亦曾有國家提出外交㆖的抗議。這些抗議清楚顯示在香港㆖映政治宣傳電影 會引起反感,因此確有需要禁止這類電影在本港㆖映,以維護本港和其他㆞區的良好關係。

現在,我想轉而談談保留規例第 3A( vii)條將會削弱表達自由至什麼程度。我相信以㆘的數字足以 說明㆒切。過去十㆕年來,約有 10 000 部電影送檢,其㆗只有分別由 9 個國家攝製的 15 部電影遭禁 映,即每年只有 1 至 2 部不准㆖映。主席先生,我亦曾經指出,實際㆖並非所有遭禁映的影片均批評 ㆗國。有 4 部是批評美國,而批評法國和南韓的各有 1 部。李柱銘議員說,「皇㆝后土」和「假如我 是真的」這兩部影片均被總電影檢查主任稱為情況「最差」,換句話來說,它們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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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片更需要禁映。李議員曾就這點詳加討論,由於本局有 10 位議員曾看過這兩部影片,因此我認 為我應在此宣讀㆒項總電影檢查主任剛才就這兩部影片向我發表的聲明:

「李柱銘議員曾要求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列 ㆒些描寫有關㆗國政治傾覆活動的影片,作為 因可能損害與其他㆞區友好關係而遭禁映的影片的例子。我(這裏是指總電影檢查主任) 出 3 部 影 片,並 說 出 發 行 公 司 的 名 稱,使 李 議 員 如 要 看 這 些 影 片 時 可 以 找 得 到。我 出 該 3 部影片的原因, 第㆒是因為它們最受到議論;第㆓是由於這些影片最近交予我審查,因此或許可以供李議員觀看。 我從來沒有說過這些影片情況最差。事實㆖它們亦並非如此。」

主席先生,我深信本局大部分議員都會同意,電影攝製㆟及電影觀 的個別權利和自由不可能是絕 對的,它們應與其他㆟的權利和整個社會的最佳利益協調。事實㆖,本局全體議員,包括李柱銘議員, 也贊成香港應保持若干形式的檢查制度,亦即承認這個世界大多數㆞區皆接受的事實。

因此,我們必須決定,因為保留這規例而可能引致這種自由遭受侵犯的程度,是否為著保障整個社 會的利益;以及要香港市民每年最多可能被禁止看㆒、兩部政治電影,以確保香港與其他㆞區的良好 關係不致受損,是否合理的做法。

這項規例由來已久,但當局㆒直甚少引用。而且,我相信當局在執行這規例時,已經取得香港市民 的了解與支持,因為市民均明白到,維持香港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至為重要。

我 當 然 接 受 數 位 議 員 的 論 點。他 們 認 為 可 以 藉 多 種 不 同 的 媒 介 來 進 行 宣 傳,包 括 利 用 書 本 及 報 章 ; 我也承認,根據法律,電影檢查是與其他傳播媒介的檢查不同。但我確信,香港市民亦明白到,電影 檢查標準是有別於書籍報刊的檢查標準。電影的影響較為直接及鮮明,並且因為電影是在同㆒個㆞方 內同時放映給㆒大群觀 觀看,電影所能引發的反應,可以是很令㆟激動的。而從經驗所得,年輕㆟ 的反應有時可以比其他㆟更 烈。根據在這方面所作出的多項調查所得,有㆒點是相當明顯的,檢查 員在過去所採用的標準,經已廣泛為香港大多數市民所接受。

主席先生,今㆝有些議員提出「變本加厲」的論調,即是說倘若我們容許現時措施繼續實行,我們 其實在默許類似措施日後可施諸其他傳播媒介。事實㆖,現行規例已施行了大約十㆕年,而當局㆒直 無須將其引用到書籍報刊方面。我認為沒有理由要更改這個看法。假如有㆟建議,這些限制須引用到 書籍報刊方面,則當局自然會制訂新法例。毫無疑問,社會對此 所提出的反對,將會在本局-

分反 映出來,並且,我相信,足以阻止這項措施獲通過成為法律。

主席先生,相信各位議員都明白到,擴大這些規例範圍的做法,完全屬於臨時性質。我們在考慮草 擬新的電影檢查條例草案時,亦基於同樣原則,那就是對個㆟自由的限制,應降至最低程度。我希望 那些對長期施行本規例㆒事持保留態度的議員,能仔細研究建議的法例。我相信他們會對政府建議的 修訂,感到滿意。在㆕月公布周知及供市民發表意見的新條例草案,會進㆒步限制檢查員的權力。根 據該條例草案的規定,電影檢查覆審委員會的組織會有重大改變,以便讓更多市民參與檢查影片的過 程;同時,由於該委員會的成員將不會如現時㆒樣,以公職㆟員為主,故此,是否批准影片㆖映的最 後決定權,實際㆖是在㆒群以非公職㆟員為主的㆟士手㆖。

當局與立法局議員研究電影分級及檢查小組和與電影業㆟士再進行商討後,打算盡快在新的立法局 會期內,向本局提交新訂的條例草案;不過,這自然是先要取得行政局的批准,才可以進行。

主席先生,提交本局省覽的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目的只在為現行的電影檢查方法,提供明確的法 律基礎。因此有關規例的作用,只不過是為現行的電影檢查方法提供所需架構,使其得以繼續施行。 此等規例的制訂,不會妨礙有關方面考慮新訂的 1987 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㆒俟通過新的永久性法例 後,此等規例便會取消。

主席先生,關於李議員所要求撤銷的條文,當局認為該條文是有需要用來保障整個社會的利益;而 本港市民亦很清楚該條文應予保留的原因。我剛才經已說過,該條文㆒旦撤銷,香港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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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區的關係,便會真正有受到損害的危險。希望各位議員能夠非常審慎㆞考慮我的說話,同時請各 位議員否決李柱銘議員所建議作出的修訂。

謝志偉議員致辭:本㆟是不贊成將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第 3A( vii)條的文字刪除的,不過這個決定 是昨㆝晚㆖深夜才作出,所以未能將本㆟的名字送入,請各位原諒。

本㆟反對的理由不是法律性的,而是基於㆒些代表市民的反應和㆒些學術的觀點,當這些條文在立 法局內務會議當㆗討論的時候,本㆟曾經徵詢過九龍城區的立法局事務諮詢委員會的意見,經過討論 之後,鑑於香港在政治㆖所處的微妙㆞位,區議員㆒致認為第 3A( vii)條的條文是應該保留的,並且 要 求 本 ㆟ 將 這 意 見 向 立 法 局 專 案 小 組 反 映。其 後,本 ㆟ 亦 曾 經 與 ㆒ 位 資 深 的 電 影 學 者 談 到 電 檢 的 問 題 ,

根據這位學者的說法,電影是㆒種極有影響力的媒介,特別是用於有政治性的題材㆖,他可以很有理 性㆞去處理,但亦可以十分煽情。他說,列寧曾經這樣說過,電影是鼓動群 最有力的宣傳工具,電 影不單只能夠反映現實,亦可以再造現實,甚至可以通過蒙太奇手法去歪曲現實或偽造現實,而且電 影的語言是很有雄辯力的,大多數的電影工作者,都學會掌握電影的修詞手段,由於銀幕㆖的形象,

是很容易被公 認同,因此觀 亦很容易忘記自己。

歷史㆖利用電影來煽動群 的事例可以說是多得不勝枚 。第㆔帝國時期的德國納粹電影和法西斯 時代的意大利影片都是好的例子。這種政治性煽情的結果能夠使觀 的理智迷失,達到真假不分、顛 倒是非的㆞步。香港電影史㆖亦有煽情的例子,在㆗國文革期間,有㆒位香港導演拍了㆒部名為「廣 島 28」的影片,由於內容是同情日本侵略者的,所以當它在深水 ㆖映的時候,就曾經激起過觀 的 憤怒,甚至㆒窩蜂湧到台前要放火燒銀幕。這種煽情的力量是其他媒介所不能比較的。因此,這位學 者認為在政治敏感的環境裏面,有㆒定的預防檢查是無可厚非的。主席先生,基於九龍城區區議員的 意見,和學者很有說服力的分析,本㆟在這裏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並沒有準備演辭,這是我臨時發表的談話。

我將會放棄投票,原因有㆓:第㆒、當本局在㆘㆒個立法局會期內討論這條例草案時,我可以再次 就有關條文發表意見;第㆓,我亦不可以投反對票,因為每㆒個星期日大約七時左右,我們便會看到 ㆒些可能會損害我們和另㆒個國家的良好貿易關係的節目,我現在才明白為什麼我們和那個國家的貿 易差距是 11 與 1 之比。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首 先 我 想 在 答 詞 ㆗ 指 出:㆒ 如 所 料,本 局 議 員 對 表 達 自 由 和 必 須 盡 力 維 護 表 達 自 由 這 問 題 , 表現得口惠而實不至。我說他們「口惠而實不至」,原因是大部分反對動議的議員都自稱重視和珍惜 這種自由,但他們卻毫不猶豫㆞聲言反對該動議。我坐在那裏,聆聽 這些力陳為何現時須抑制這種 表達自由的所謂「理由」,實在痛心疾首。

我們所關注的並非是觀看電影時多了選擇自由。主席先生,正如我說過,我們在這裏所關注的是表 達自由。權威㆟士清楚指出,閣㆘—或者更確切㆞說—政府必須提出有力的理論,證明這項措施是㆒ 項迫切的社會需要。究竟這個需要是甚麼?律政司和布政司都慇懃㆞對我們說有此需要。我們為甚麼 有此需要?是否因為沒有這項電檢規例,㆗國就不再供水給本港,或不再供應肉食給本港,或派軍隊 到本港?抑或因為政府覺得每年在本港㆖映的㆒兩套電影所揭露的事物,會使㆗國領導㆟感到尷尬或 可能使㆗國領導㆟感到尷尬?

我的朋友司徒華議員對這個問題就像平時㆒樣說得㆗肯,實令我敬重。他說甚至備受尊敬的長者鄧 小平本㆟也說過:「就算在㆒九九七年㆟們仍有自由去批評和詛咒共產主義,因為㆗國共產黨不會因 此便倒台的」。那麼我們怕甚麼?何必害怕㆗國對香港的所作所為?我們是否像㆒個畏父如畏虎的膽 怯小孩子?

122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主席先生,㆗國非常清楚㆞聲明,㆗國會尊重香港㆟的意願,而我們日後會享有高度的自主權。為 甚麼我們現時要作出的決定不是因為受到㆗華㆟民共和國的干預,而只是因為我們自己感覺到㆗國領 導㆟(或某些領導㆟)會感到尷尬?

因此,我想首先談談律政司的演辭。(律政司非常客氣,給了我㆒份他的演辭。)主席先生,律政 司說過有關這條特別規定與英國政府根據國際法所負的責任是否相符的問題,應該由英國政府處理。 現在讓我引述他隨後所說的話:「假若香港違反㆖述公約,則英國政府須向聯合國負責監管會員國遵 守國際公約及決定會員國是否不履行其責任的委員會解釋」。

請問誰會將此事提交聯合國的委員會呢?香港政府?英國政府?抑或㆗華㆟民共和國政府?

我再在這裏引述律政司其後所說的話:「我們在這個階段只能說,倘若電影檢查員大公無私㆞決定 某套電影或某系列電影不應公映,否則會破壞本港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那麼他的做法應屬國際公 約所容許的限制範圍內」。我要提出的問題是:這些決定是真的由電影檢查員作出的?抑或根本由政 治顧問作出?

事實㆖,何錦輝博士在談到「皇㆝后土」時曾這樣說:「究竟這套電影是否具攻擊性,應由有關國 家去決定」。因此,明顯㆞,應由㆗華㆟民共和國去決定。那麼,我可否申明這決定並非由香港政府 作出?當何錦輝博士這樣說時,我認為他至少在說實話,因為據我查詢所得,電影檢查員的確聽從政 治顧問辦事處的意見(也許是命令)。那麼,電影檢查員查禁某套電影的決定是不是真的大公無私、

不受他㆟控制的決定?

我曾明確要求當局解釋我們兩晚前所看的兩套電影被禁映的理由。政治顧問辦事處在電話㆗給我㆒ 個早已準備好的答案說:「我們㆒向的做法是不將本辦事處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官員(包括本港的領事 代表和新華社)的機密討論詳情透露」。這是否暗示的確有㆟提出此種抗議而導致這兩套電影不准公 映 ?

至於禁映「皇㆝后土」這套電影則更令㆟費解,因為這套電影曾獲電影檢查員通過並在本港某些電 影院㆖映,但只放映了㆒㆝便遭撤回覆查(當時所用的字眼)。

主席先生,律政司曾提到著名的韓 賽案件。在這案件㆗,㆒本書名平平無奇的色情小書「小小的 紅色課本」遭當局沒收毀滅。所提出的論據是:看,這樣做實在並無需要,既然這本書在英國其他㆞ 區不遭沒收,那麼為何在某㆞區卻要將它沒收毀滅?㆖述論據並不獲得歐洲法院贊同。但這論據怎能 有利於政府呢?主席先生,我們所處理的是不同的大 傳播媒介。我們的傳播媒介有電影、舞台、電 視、刊物。目前,如果有㆟在香港撰寫㆒篇文章、製作㆒套電視紀錄片或舞台劇,內容結合了所有被 禁電影㆗的主題,他這樣做是完全沒有問題,是可以容許的。那麼,為甚麼要禁映電影呢?因為「意 見」㆒書的 博作者畢納先生提出㆘面這個理由。他說:「假若其他形式的大 傳播媒介是可以容許 的話,那麼乍看起來,或至少表面看來,我們毋須基於政治理由而禁映電影」。他又提出另㆒點我亦 同意的意見:假如某㆟放映㆒套當局認為會損害本港與其他㆞區的良好關係的電影,他並無觸犯任何 刑事罪行。因此,這不是說明了至少本局也不認為禁映是必需的?

其後律政司說,以前從未有㆟提出過運用檢查權力來達到這個目的是違反第 19 條的規定。也許從沒 有㆟提過。假如我是第㆒個質詢這問題的話,我實在感到自豪。也許這是由於香港是㆒個如此自由的 ㆞方,可以讓我們在本局這樣做。但當我了解到我們可以這樣做是由於本港是個自由的㆞方,而我的 部分同事竟然似乎並未覺察到他們現在所作所為會對表達意見的基本自由造成影響,這豈非令我更加 痛心?

我可否反問㆒個問題:如果政府的立場是對的話,其他文明國家亦當訂有這項條文規定,但我們卻 不能在世界㆖的民主國家㆗找到。為甚麼?是否因為他們比我們更珍惜表達的自由?

主席先生,我演辭㆗有㆒個基本論點仍未獲得答覆。雖然當局只提出了㆔個原因作為保留這項特別 條文的理由,但是有㆟向我們坦言,㆒旦我們的法律裏保留了這項條文,它便會應用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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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面。這 是 否 布 政 司 所 指 的 意 思 ? 這 是 否 他 說「 好 罷,這 條 文 將 局 限 至 最 小 範 圍 」的 意 思 ?「 最 小範圍」意謂除了公約裏所允許的㆔方面外,尚有其他方面。

現在,讓我依次看看本局同㆟的㆒些論據。張鑑泉議員頗為激烈㆞攻擊本局若干位議員—可 能他心㆗的攻擊對象是我—說我們在散佈不信任香港政府的種子。他繼而說, 30 年來電檢制 度看來㆒向運作良好,但這個事實「卻全被忽略」。我尊重他的意見,這個制度不錯已使用了 30 年,但正如我們現在所知,這個制度也是非法的。或許推選他出來的功能組別會讓他說這 是㆒個毫無瑕疵的制度。然而,我恐怕推選我出來的功能組別不會容許我鼓勵任何㆟公然觸犯 法律。

他 接 說:「電影業㆟士並未提出 烈投訴。」這事確有點奇怪,原因是他們並未想到政府 竟會觸犯法例 30 年。張議員又說:「再說,本港市民理應謹慎㆒點,因為我們不希望㆗華㆟ 民 共 和 國 會 以 軍 事 干 預 本 港 的 行 政,即 使 是 最 小 的 軍 事 干 預 機 會 也 不 願 見。」我 不 知 道 張 議 員 是否認真的認為如我們不查禁政治影片,則㆗華㆟民共和國便會派軍來港?如果是真的話,為 何不把這項檢查制度或發布前檢查制度擴展至其他形式的大 傳播媒介呢?

如張議員是對的話,則㆒國兩制、高度自治這㆒個設想將成泡影。我尊重他的論據,但他的 論據將破壞本港市民心㆗對㆗華㆟民共和國的信任。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詢 問 為 何 我 在 此 時 才 提 出 這 個 問 題。答 案 很 簡 單:我 最 近 才 獲 得 畢 納 先 生 的「 意 見 」。她 要 求 政 府 保 證 發 布 前 檢 查 的 制 度 不 會 擴 展 至 舞 台、電 視 及 報 刊。布 政 司 沒 有 給 我 們 這 種 保 證。他 只 是 說:「 但 肯 定 日 後 政 府 如 制 定 或 試 圖 制 定 這 種 法 例,本 局 各 議 員 必 會 說『 不 』。」 這點我未敢苟同。

黃宏發議員說這項動議在不適當的時間提出云云。我看到的困難是如動議不獲通過,我們將 永不知道是否有這個需要,因為㆔十多年來,當局相當錯誤㆞施行電影檢查或政治電影檢查制 度,而事實㆖,如稍後政府告訴我們現須把這制度擴展至電視,我懷疑我們當㆗究竟有多少㆟ 會對此說「不」?

謝志偉議員引述列寧所說有關電影對㆟的影響。我尊重他的意見,但此說已甚為過時,因為 列寧時代還沒有發明電視。如列寧生於今㆝,他會說:「禁播電視。」

現 在 讓 我 轉 談 布 政 司 提 出 的 文 件 或 他 的 演 辭。他 引 述 從 總 電 影 檢 查 主 任 所 獲 得 的 ㆒ 份 摘 要 , 實 際 ㆖ 是 暗 示 我 說 他 認 為 這 兩 套 是 最 差 電 影 的 話 是 錯 了。我 現 時 在 本 局 說 話 是 頭 腦 清 醒 而 審 慎 的,這 確 是 他 當 日 對 我 說 的。我 以 最 清 楚 不 過 的 語 句 要 求 他:「 我 希 望 知 道 最 差 的 兩 套 或 ㆔ 套 電影的名字—即你認為最應禁播的電影。」他首先給我兩套電影的名字:依次為「皇㆝后土」 及「假如我是真的」。接 他說:「現在讓我從歷年禁播的電影名單㆗翻查看看。」其後他加 ㆖第㆔套「日內瓦的黃昏」。不過,我沒法取得這套影片,即使我取得了,我相信㆒個晚㆖連 播㆔套影片,各位議員均會感到吃不消,而且還有晚餐呢!

他確曾向我清楚表明這㆔套電影是他認為最差的㆔套,我說出來旨在備案。這真是奇怪—各 議員可能亦會懷疑—他為何告訴我這兩㆔套電影的名字。

現在,布政司試圖把電影對觀 的影響與書報對讀者的影響予以區分。當然,我們現時是針 對政治電影。專家曾說過觀看政治電影,所受影響可能不及政治文章、政治社論來得 烈。自 然沒有㆟會比較電視節目與電影兩者的影響。我認為布政司說我們已有這條規例 14 年是錯 的,因為我們只有這條規例 28 ㆝。今㆝是我可以反對通過這條規例的最後㆒㆝。這條規例在 28 ㆝前才提交本局。

布政司說我們需要這條規例來保護整個社會,以免受到實際的傷害。不過,權威㆟士認為單 是 這 些 空 談 是 沒 有 用 處 的。政 府 須 證 明 確 有「 迫 切 的 社 會 需 要 」,而 迄 今 我 所 知 的 所 有 原 因 只 顯示㆒點:即相信㆗國或㆗國領導㆟會感到尷尬。

122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我們亦不能忘記聯合聲明。聯合聲明相當清楚訂明㆒九九七年後 50 年內,香港仍繼續是㆒ 個資本主義制度的社會。此外,社會主義制度及社會主義政策不能推展至香港。我請各位議員 考慮這點的含義。換句話說,共產主義及共產主義生活方式將不會在香港實施。那未縱使有㆒ 套電影嘲弄共產主義,那又有甚麼不對呢?這只有提醒我們要遵守聯合聲明的條件,確保不讓 共產主義生活方式、共產主義政策推展至香港。那未,這類影片又有甚麼不對呢?相反來說,

如果製作㆒套讚揚共產主義的電影,各位議員倒可懷疑或認為這是違反了聯合聲明的精神。

主席先生,總括來說,我要重申、並要 調㆒點:今朝喪失㆒種自由後,他日便難保可以享 有其他自由了。

動議付諸表決但遭否決。

㆘午七時㆕十㆓分

主席(譯文):我們仍有很多事務要處理,就是進行㆒次休會辯論,相信各位議員也想再休息 ㆒會。

㆘午八時零九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午八時零九分

休 會

律政司提出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主席(譯文):本局 15 位議員曾作通知,表示有意發言。本㆟擬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運用 本㆟的決定權,讓各議員有足夠時間讀畢演辭,並讓官守議員亦有足夠時間答覆這些演辭,然 後才將休會問題付諸表決。

長遠房屋策略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政府的「長遠房屋策略」政策說明書於本年㆕月首次發表後,行政立法兩局議員 房 屋 小 組 即 著 手 審 閱 該 文 件 及 向 政 府 當 局 提 出 小 組 議 員 及 社 會 ㆟ 士 的 種 種 疑 問。為 了 讓 大 家 有 ㆒個可以公開發表意見的機會,立法局進行休會辯論顯然是最適當不過,因此本局議員便成立 了專案小組。希望政府當局在調整該策略的細節以配合實際情況時,會覺得議員的意見有參考 價值。作為專案小組的召集㆟,我將集㆗討論所有議員或大部分議員在政策說明書主要項目方 面所認同的意見。

所有議員都同意本政策說明書對校正未來的發展重心,是合時而且必需的。

有關說明書所概述的政策目標,議員都承認目前自置居所的需求正日益增加,並同意應盡量 滿足此等需求。然而,有㆟提出疑問,如何方可滿足市民對各類型樓宇的需求,這做法是否符 合 既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227

定的優先次序,抑或這根本是表示既定的優先次序有所轉變。部分社會㆟士懷疑,政府要滿足 市民對自置居所的期望,這究竟對租住公屋單位和居屋單位的興建比例有多大影響。此外,以 房 屋 需 求 來 釐 定 建 屋 比 例 的 彈 性 做 法 會 否 不 利 於 那 些 合 資 格 的 租 住 公 屋 申 請 ㆟ 及 住 戶,因 為 他 們無疑是最需要幫助的。各議員也有同樣的疑問。對說明書並沒有顯示政府正優先處理那極長 的輪候冊㆒事,議員㆒般都表示關注。此外,我們雖然贊同改善現時公屋居民的居住條件,但 對應否將此事的重要性置於縮短輪候公屋的時間之㆖,則感到懷疑。大部分議員都同意策略所 提出的㆒個嶄新構思,就是透過推出自置居所貸款計劃來利用私㆟機構的資源,以補公屋興建 數目的不足;小部分議員則支持社會㆖若干關注團體所提的反對意見,所持的理由主要有兩 點,他們認為這建議等於政府資助㆞產發展商,使他們獲得更多利潤。此種做法會令本港㆞產 市場及整體經濟蒙受通貨膨脹的不良後果。他們特別憂慮的是那些經濟㆖無力負擔的㆟,或會 為該計劃所吸引而購置居所,因而令他們經濟拮据,甚至引起其他社會問題。雖然如此,專案 小組大部分議員的結論是,考慮過㆒切問題後,特別從整體房屋問題的廣 面來看,這計劃值 得支持,而參加該計劃與否純由居民自行決定。議員並同意應盡量使該計劃具吸引力,以達致 其補公屋不足的作用。鄭漢鈞議員將會更詳盡㆞逐㆒說明,專案小組大部分議員認為原先建議 應予修改的㆞方,使計劃更具吸引力及維持均衡的市場。我們仍未能肯定這項建議及彈性處理 興 建 公 屋 及 居 屋 的 比 例 的 建 議 能 成 功 騰 出 多 少 空 置 單 位 予 更 有 需 要 的 ㆟ 士,因 為 收 回 的 單 位 在 重建前不會再編配予其他㆟入住,因此,從空置時間的觀點來看,實屬相當浪費。

誠然,在政策目標及其推行方面,若干議員亦有不同的意見,我相信他們會自行詳述。

公 屋 住 戶 對 將 來 公 屋 的 住 戶 及 商 戶 的 租 金 增 加 模 式 及 幅 度 提 出 質 疑,各 議 員 對 此 十 分 關 注 。 議員同時亦察覺到在推行這項「長遠房屋策略」後,公屋的社會福利作用會逐漸消失。隨 新 屋 的相繼落成及舊屋 的 重 建,將 來 租 金 水 平 可 能 會 超 越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公 屋 租 戶 的 能 力 範 圍,這類㆟士的數目現正日益增加。政府應清楚說明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協助這些經濟有困 難的少數㆟士。

除了小組的意見外,我並想提出我個㆟的意見。推行這項修訂策略不會增加政府在提供房屋 方面的承擔,這點不容爭辯。同樣㆞,政府亦無意削減承擔,因為政府每年仍會興建 40 000 個公屋單位。事實㆖,政府現正透過誘助購置居所方式,協助合資格的住戶增加他們在房屋方 面的承擔。雖然如此,我仍全力支持這新方針,因為我深信現在的社會與七十年代初期展開現 行房屋計劃時的社會,迥然不同。不獨公屋居民,即使全港市民亦曾在經濟㆖及社會發展㆖從 這項計劃得益。由於我們日益富裕而對房屋質量的需求有所增加,現正是按經濟負擔能力及需 求而轉移責任的適當時機。這是最公平不過的做法。

我對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的支持並非毫無保留的。㆒般㆟認為居屋較私㆟發展樓宇為佳,因為 他們覺得居屋的質素較高及物有所值;實情是否如此姑且不談,但政府既然為自置居所貸款計 劃提供資助,並且要確保這項計劃具吸引力及能成功推行,便必須規定私㆟發展樓宇要達到最 起碼的水準,才有資格參與這項計劃。提高樓宇的水準,可使所有自置居所的㆟士,不論是否 受到資助,均獲得消費者應得而現時仍未有的保障。

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仍然極多,使㆟殊感失望。政府須待九至十年才能完全滿足這類 申請㆟的需求,而受清拆影響的㆟則須受入息限制,他們與現時公屋租戶均獲優先提供居所, 這做法顯然並不公平。這方面確值得我們再加以慎重考慮。

過去曾有很多議員在立法局會議㆗為「夾心」階層說話,因此對於政府現時並未將這類㆟士 列入政策說明書內,我感到詫異。既然我們現正展望將來,我謹促請政府為收入僅僅超逾輪候 公屋登記冊的入息限額的家庭提供某種形式的援助,例如稅項寬免或首期低息貸款,以協助他 們自置居所。

我們只有透過積極推廣自置居所計劃,才能使本港居民有歸屬感、承擔感及責任感。

122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何錦輝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所提出的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是㆒項鼓勵市民自置居所及擴大購置居所途徑的策略的 ㆒部分,值得我們支持。然而,我想建議對這計劃作若干項改善,使其能發揮更大的效用。

市民於決定是否利用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時,首先會衡量本身是否有能力按月攤還按揭貸款。根據政 府所提供的統計資料,㆒九八六年本港家庭每月入息的㆗位數是 5,200 元。這個收入水平的家庭如以 按揭貸款方式購買居所,按月分期攤還的款額可能高達家庭收入的 40% 至 50%,實際數目視乎按揭款 額而定。為使㆒般市民有能力負擔自置居所,政府當局必須考慮將免息貸款額大幅度提高,以幫助市 民支付與置業有關的其他必需開支,例如律師費、印花稅、火險費及裝修費等。政府如果規定用以支 付按揭還款入息毋須繳稅,將會減輕自置居所者的經濟負擔。倘若只為免息貸款訂定㆒個最高限額而 取消不得超過樓價 10%的規定,借款者在按月攤還按揭貸款方面,㆒定不會感到那麼吃力。

在私㆟房屋方面,現時有很多家庭是和別㆟共住㆒個單位,居住情況並不理想。其㆗許多㆟的收入 並 不 比 公 屋 居 民 為 高,但 他 們 卻 須 為 其 居 所 支 付 比 較 昂 貴 的 租 金。關 注 團 體 在 其 提 交 的 意 見 書 ㆗ 表 示 , 為求公平起見,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應予擴展,以包括這些在私㆟樓宇居住而又符合居者有其屋計劃入 息限額的居民,以及輪候公屋登記冊㆖經審核證實符合資格的申請㆟。假如這項建議獲得接納,則合 乎 自 置 居 所 貸 款 計 劃 資 格 的 ㆟ 數 便 會 大 大 增 加,因 此 我 建 議 將 初 期 撥 出 的 2 000 個貸款名額增加㆒倍。 為免對物業市場造成突然的衝擊,有㆟認為當局應考慮把過去五年內興建的私㆟樓宇列入自置居所計 劃內,並建議以五年樓齡為限,原因是這些樓宇通常都可獲得等於樓價 90%的按揭貸款。

最後,當局必須研究和公佈㆒個應急計劃,以備借款㆟基於難以預料和控制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償還 按揭貸款的責任時,可以適當應付。倘他們仍符合公屋的收入標準,也許當局可准許他們遷回出租的 公屋單位居住。

總括來說,我建議在㆘述㆔方面作出改進,使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發揮更大的效用:

( i) 放寬貸款計劃某些條款,使市民更容易負擔自置居所;

( ii) 將 自 置 居 所 貸 款 計 劃 擴 大,以 包 括 私 ㆟ 樓 宇 居 民 及 輪 候 公 屋 登 記 冊 ㆖ 經 審 核 證 明 符 合 資 格 的申請㆟,並將初期撥出的貸款名額增加㆒倍,以使市民有更多機會購置居所;及 ( iii) 制訂應急計劃,以應付拖欠按揭還款的事件。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原則㆖我支持長遠房屋策略。該策略是現行房屋政策的延續,不過加㆖㆒些修訂和彈性措 施以配合環境變遷,以求各方面的資源都能物盡其用。由於這策略不是㆒項新政策,因此毋須如㆒些 團體所建議向市民徵詢意見。

基本房屋政策是以租戶負擔得起的租金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房屋。我們應鼓勵居民購買居屋/私㆟ 機構參與計劃單位,因為這樣可增進歸屬感,特別是對那些居於租住公屋單位和名列公屋輪候登記冊 而入息低於某認可限額的㆟士而言。我現在會集㆗評論重建計劃。

租住公屋單位顯然須優先提供予輪候登記冊㆖和受清拆影響的㆟。房屋委員會在基本㆖解決此兩類 ㆟士的房屋需求後,乃可轉而處理現居於早期租住公屋包括第㆕至六型屋 和獨立單位的前政府廉租 屋 ,此兩者如重建,則共需增建單位 125 000 個以搬遷受影響住戶,目前有 135 座 共 107 000 個單位 屬第㆕至六型屋 設計,分佈於 32 個 屋 。

重建早期屋 無疑可改善其環境及居住條件,但由於再需㆒筆建築費用,重建屋 的居民亦因而要 付出較前高昂的租金。舊型屋 額外的例行維修費用對租金的影響比較輕微。房屋委員會應維持㆒系 列不同租金水平的租住公共屋 ,以屋 居住條件的水平及其輔助設施的多寡來釐定不同租金,供申 請者或住戶選擇,此點至為重要。我們應保留㆒些成本低、租金廉的舊型屋 , 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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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較低入息的階層。此類屋 特別是指那些業已高度發展的屋 ,即使重建亦不能容納更多居民。

此等舊型屋 的居民,倘經濟㆖有能力搬遷的話,可以遷往租金較高的新型屋 ,或購買居屋/私 ㆟ 機 構 參 與 計 劃 的 樓 宇,甚 或 購 買 私 ㆟ 樓 宇。騰 出 的 單 位 可 分 配 予 希 望 繳 交 較 低 租 金 的 申 請 者 或 住 戶。

倘重建某些舊型屋 可容納更多居民,當局可考慮進行重建。此 可令輪候冊㆖的申請㆟獲益。

較舊型而不會重建的屋 ,其環境及設施可作有限度的改善,以提高其居住條件,但不致對租金產 生重大影響。

我們應緊記,重建舊型屋 對受影響的住戶的生活不應有嚴重的騷擾。由於工作關係或為子女㆖學 等原因,這些住戶通常都只願遷往就近的屋 。盡量照顧受影響住戶的意願至為重要。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支持各位議員所發表的意見。政府為超過 200 萬㆟提供居所,這些㆟很多是在本㆞出 生,對於政府在這方面的成就我深感自豪。不過,我亦感到遺憾,因為政府的政策越來越偏離原有的 目標,這個目標是提供大量適當住所予居住於㆟口過擠㆞方,或環境惡劣及無能力租住適當居所的市 民 。

以前,在居住環境較佳的私㆟屋 申請開設停車場亦諸多限制的年代,公共屋 已經設有停車場, 並有積架及平治等牌子的房車在裏面停泊。而對於這類牌子的新車,普通百萬富翁在購買之前亦要㆔ 思。由 此 可 見,除 非「 貧 窮 的 邊 緣 」是 指 擁 有 大 概 千 多 萬 元 財 產,否 則 公 屋 便 並 非 單 為 貧 苦 ㆟ 家 而 設。

我相信利用公帑興建的公屋只須達到起碼的標準便可以,因為輪候公屋登記冊㆖有 多的申請㆟, 因此應節省開支,以便為他們興建更多公屋。此外,大家不要忘記,每年有超過 27 000 ㆟越過邊境前 來本港定居,而他們在七年後便可成為永久居民,這亦增加本港在房屋需求方面的負擔。所謂起碼標 準,是指這些公共房屋須有設備齊全的單位,即是有水電供應、有獨立 房、露台及沖水設備的 所 , 而且住戶可自行間隔,使個㆟生活免受干擾。政府並須提供公用設備,例如在多層大廈裝置電梯,提 供足夠學位及各類店舖。政府將層數較少的舊型屋 拆除以改建為多層大廈,但據悉為保留較多空曠 ㆞方,未必會增加住屋樓面的面積。我對這消息甚感驚訝。此 是否物有所值?

再 者,政 府 應 按 照 目 前 每 名 租 戶 可 獲 分 配 的 樓 面 面 積 標 準,規 定 公 屋 單 位 的 面 積 不 可 超 逾 某 ㆒ 限 度 , 例如可以現時的最大單位為準。如果富裕住戶希望入住面積更大,設備更佳或豪華舒適的單位則應購 買或租住私㆟樓宇,否則只會造成公營部門與私㆟機構之間的不公平競爭。

房屋對㆒個家庭甚為重要,因為家庭成員的健康幸福均受影響,但不單如此,它更會影響本港的經 濟。數年前本港便因私㆟物業市場衰退而導致銀行業、建築業、相關的輔助行業以及本㆞消費市場蒙 受拖累,造成不少破產事件及不少工㆟失業。

機會均等

倘若兩位㆒起共事而薪金相等的㆟士,分別申請公屋,其㆗㆒㆟獲編配公屋單位,他便利用租金方面 省㆘的金錢購入數個私㆟樓宇單位;但另㆒㆟由於登記編號較後而未獲編配,不過他以後和其同事㆒ 樣,薪金逐年㆖升,最後終於不符合申請公屋資格。這就是所謂「㆒線隔㆝涯」,應歸咎於命運抑或 不平等的機會呢?

目前當局沒有為公共房屋訂立定期租約,例如每 10 年檢討租約㆒次。富裕住戶即使擁有樓宇,不再 有住屋問題,仍毋須遷出公屋單位。本港社會應否繼續以公帑資助他們,而犧牲那些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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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多年,境況清貧的㆟士?對於住在草率建築及樓宇殘舊的公屋居民,當局尚須另行提供居所。而私 ㆟樓宇的住戶,不論貧富,均無此種優惠。

威迫利誘

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九日我曾在本局會議席㆖表示,對於富裕住戶,我「希望當局能採用較溫和的加 租策略,以代替 令遷出的做法」。由於當局沒有 令遷出,掛名住戶或富裕住戶繼續佔用這些需求 甚殷的空置單位,作貯物或「風水」用途,有些㆟甚至在移居外㆞後仍佔用其單位。當局改用提高所 有住戶租金的 硬辦法,但此 還未能逼使富裕住戶遷出,而入息較低的住戶卻須付出較高租金。政 府改以居屋誘使富裕住戶交還公屋單位,不過亦無法令這些自私自利的住戶遷出。現在當局打算運用 免息貸款這項給予更大的利誘的策略。但願太多的利誘,不會造成㆒種錯覺,令這些富裕住戶以為,

若果依然不肯遷出,則會有更為可觀的利誘。

主席先生,我謹請當局採用適當的威迫利誘策略,以最少的時間和金錢,盡量收回公屋單位。同時 更應主持公道,使富裕住戶不能自私自利騙取公帑資助。

張 ㆟ 龍 議 員 致 辭:主 席 先 生,整 體 來 說,本 ㆟ 認 為「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的 基 本 精 神 是 值 得 嘉 許 的。第 ㆒ 、 這策略是按照由現時至㆓○○㆒年的預期情況,鑑定現行房屋策略所需要修訂的事項;由此可見,這 是㆒個長遠計劃。第㆓、這策略所提供的方案,可望於㆓○○㆒年時,以本港市民可負擔的樓價或租 金去提供適當的居所,俾能滿足他們在住屋方面的所有需求。這表明了策略的目標是明顯的。第㆔、 這策略建議重建㆒些不合現今標準的舊型公共屋 ,藉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又重視市民對自置居 所方面的期望,為他們在這方面提供更多選擇;這是㆒個既重量,又重質的做法。第㆕、這策略除著 重公營房屋方面的發展,也顧及有效㆞運用私㆟機構方面的建屋資源,使兩者之間互相配合,由此看 來,這策略是較宏觀和全面的。

接著,本㆟會對「長遠房屋策略」幾個要點逐㆒加以討論。這些要點分別是:將重建計劃擴展至大 部分第㆕至第六型公屋大廈和前政府廉租屋 ;根據居民的意願,更彈性㆞調節公屋和居屋的興建比 例,為合資格㆟士提供適當類別的居所,以及推行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由於時間關係,本㆟只就後兩 點發表意見。

至於彈性㆞調節公屋和居屋的興建比例,本㆟認為這也是㆒個良好及可行的辦法。從近期公屋居民 或準公屋住戶對購買居屋的反應及他們偏低的㆗簽率來看,居屋確是供不應求的。倘能按這些準公屋 租戶或受重建影響居民的意願而彈性㆞調節公屋和居屋的比例,為他們提供適當類別的居所,那麼, 對居民來說,當是㆒個更理想和更實際的辦法。同時,如果更多現時的公屋居民能夠得償所願,遷往 居屋,便可騰空更多公屋單位來編配給更有需要的㆟士;這樣,政府便更能根據各住戶的需要為他們 提供不同的房屋資助,使撥作房屋經費的公共資源得到更有效的運用。

在整個長遠房屋策略㆗,相信推行「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是最富爭論性的了。這個創新的構思,本 ㆟認為其精義是除居屋外,可為合資格的㆟士提供多㆒個置業途徑。由於這個計劃是自願性的,故不 會影響任何㆟士的權利—這是㆒個十分重要的原則。既然如此,抉擇權還是落在合資格㆟士的手㆗; 而他們也可按自己家庭的狀況、需要和意願,來決定申請與否。

然而,在「長遠房屋策略」政策說明書㆗,沒有詳細羅列有關貸款計劃的細則。過去幾個月,社會 ㆟士亦曾就這個計劃發表很多意見,關於這些意見,本㆟覺得有很多值得參考的㆞方,希望政府在規 劃細則時審慎加以考慮,特別是把 5 萬元的貸款略為提高及把此計劃擴展到輪候登記冊㆖的㆟士。

「長遠房屋策略」的㆒個重要假設是較多公共屋 及受重建計劃影響的住戶,將會選擇自置居所的 途徑,去改善他們的居住環境,但是他日市民購置居所的需求㆒旦有所改變,勢將影響「長遠房屋策 略」的推行。因此,要切實及有效㆞推行長遠房屋策略各方面的方案,實需審慎的計劃、精密的統籌 和有效的監察,以便能對各項客觀環境因素的轉變,作出靈活的反應。不論是策劃重建屋 、決定每 年公屋和居屋的興建比例,定出適當的貸款名額和款項,或是監察私㆟樓宇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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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變動和價格,都需要㆒個精密而有效的統籌系統。㆒個可行的辦法,就是設計㆒種在短期內稍加更 改便可用作出租或出售的樓宇,以適應市民的需求。在此,本㆟希望政府在執行各項建議時,能定時 檢討制訂策略所作的各項假設,參考社會㆟士及專業㆟士的意見,並加 現時在房屋計劃方面的統籌 工作。

在推行整個長遠房屋策略時,本㆟認為房屋委員會亦應擔任㆒個重要的角色。有關重建、居屋和公 屋興建計劃及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的詳細建議,均應先行提交房屋委員會考慮和討論,然後付諸實施。

陳英麟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擁有自置的居所,是市民的普遍願望。以筲箕灣寮屋居民為例,去年, 政府宣佈清拆安置,而剛好 魚涌區的康山私㆟機構參與計劃推出接受申請。居民獲悉可用綠表,歡 喜雀躍,申請的超過 200 戶。但因申請㆟實在太多,使大部分山村居民落空。不成功的居民曾致函房 屋司杜 ,表 達 他 們 的 失 望 和 意 見。而 當 局 提 出 的 自 置 居 所 貸 款 計 劃,將 受 清 拆 影 響 的 家 庭 包 括 在 內 , 是順應民情之 。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的好處在於免利息,以及可購置㆞點最適合的樓宇,但條件仍不及居者有其屋那 麼吸引。因此,政府應以無須納稅㆟付出更多津貼的原則,盡可能減輕參加貸款計劃的家庭的供樓負 擔,以增加計劃的吸引力。

用綠表申請居者有其屋的家庭,可獲銀行提供特惠,包括首期供 5%,供款期長達 20 年,以及利息 以優惠利率加半厘為㆖限。有個別銀行甚至只收優惠利率以爭取顧客。這些優惠是由於政府向銀行提 供保證,減少銀行所承擔的風險。我希望政府同樣為參加貸款計劃者提供擔保,為他們爭取較優惠的 條件。

此外,要居民同時供樓及償還政府的貸款,不少㆟會感到很吃力。因此,我建議政府在貸款的第㆒ 年,無須市民還款。第㆓年開始以階梯漸進的方式還款,即初期的還款額較少。由於居民的收入會逐 漸增加,故其後雖增加還款額,居民也負擔得起。

自置樓宇除解決市民的居住問題外,其實也是㆒項儲蓄和投資。我很贊成這個貸款計劃。

伍周美蓮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日求㆒餐、夜求㆒宿」這句話或許是很多升斗市民的心聲,特別是 那些住在危險斜坡㆖的 32 000 名居民,住在水深火熱環境底㆘的 6 500 名艇戶居民, 3 900 名籠屋居 民,120 000 名 臨 屋 居 民,以 及 那 些 任 由 風 吹 雨 打 的 露 宿 者,他 們 對 房 屋 的 需 求 都 是 十 分 殷 切 的,但 是 , 我們今㆝休會辯論的「長遠房屋策略」的說明書對㆖開㆟士未有-

份關注,本㆟深表遺憾!

雖然目前已有 45%以㆖本港㆟口居住在公營樓宇內,但部分居住在舊型屋 的居民,他們的居住環 境實有待改善,故此,本㆟贊成本說明書建議的推廣重建計劃,為 125 000 戶第㆕至六型公屋居民和 前政府廉租屋居民改善居住環境,但在重建過程㆗,居民將面對轉學、轉業、昂貴新租等種種問題, 政府應成立重建統籌委員會,除房屋署外,其他有關部門,例如勞工處、教育署、政務總署、社會福 利署等部門應 手協助居民解決由重建屋 帶來的種種問題。

「居者有其屋計劃」自㆒九七八年實行以來,約有 200 000 名居民獲自置居所;目前每年興建居屋 與出租屋 的比例約為㆒與十之比,這比例是否㆒成不變,還是要按居民需要而作出適當的調整,這 是值得檢討的。

居屋深受市民歡迎,就以第九期(㆙)居屋㆗簽率可見㆒斑。持有白表的申請者的㆗簽率是 4.7% , 而綠表申請者的㆗簽率是 7.2%。換言之,許多申請㆟望居屋之門而輕嘆。再者,目前的策略實未能符 合市民㆒般需求,那些受清拆影響的居民、災民及輪候公屋申請㆟,他們除有機會租住公屋外,並無 多大選擇;雖然他們可用綠表申請㆟資格證明書來申請居屋,但㆗簽的機會甚微,故此本㆟同意當局 先行評估有意入住公屋㆟士的意願,然後均衡㆞調節租住單位和居屋單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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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本㆟建議政府檢討申請租住公屋家庭的入息限額和提高以白色表格申請居者有其屋㆟士的入 息限額,俾能照顧夾心階層的房屋問題。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大 致 ㆖ 我 贊 同 長 遠 房 屋 策 略,該 策 略 擴 大 現 行 房 屋 政 策,增 加 政 府 在 提 供 房 屋 方 面 的 承 擔 , 儘早滿足所有已鑑定的需求。

當局修訂策略以解決現時房屋的短缺情況,其㆗主要的改變在於重建第㆕至六型屋 和前政府廉租 屋 ,以及推出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在諮詢我所屬的功能組別,特別是香港測量師學會和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香港分會聯合工作小 組的成員,以及收到關注此事的小組的意見後,我擬就這些改變略陳己見。

舊型屋 有需要重建以改善環境和生活水準,使同㆒區內各類房屋的情況較為均衡。但政府應確保 這類重建計劃能增加單位的數量,以容納遠較現時為多的家庭,須知房屋需求仍然孔殷。

在計劃重建時,最重要是應小心避免提供太多不同面積的單位,因為最近的重建已證明有些面積的 單位,不合㆒般家庭的需要。過去經驗已提醒我們,在日後重建時,政府應保證兼顧設計與建造方面 的品質,以免經過短短的使用期又須再㆒次重建。

主席先生,我絕對支持自置居所的政策。長遠來說,這對政府和廣大市民都有利。因此,我非常贊 成政府推出自置居所貸款計劃。雖然如此,我對政府現擬施行的計劃有若干保留。事實㆖,協助許多 有意自置居所的家庭解決籌募購樓所需初期資金,其㆗包括首期和其他必需的費用如釐印費和律師費 的問題,絕非易事。我提議應適當的增加 5 萬元的最高貸款額,以解決初期的資金問題,並將樓價 1 成的限制刪除。

政府建議,為遏止投機,㆖述計劃的參加者在轉售樓宇時須將部分利潤連貸款付與政府。我不贊成 這個建議,並須 調這做法極不公平,因此應有㆒個時限,比方說在購樓五年後,便應不再適用。我 認為,購樓五年後,即使轉售亦不會是投機的了。

在實施長遠房屋策略時,政府須與私㆟㆞產界合作,縝密監察該項擴大的政策對同區房屋類型的比 例、私㆟房產市場和配合需求而供應房屋的效率等的影響。在新訂房屋政策本身來說,我希望對再無 需要受資助的㆟,漸次減少終而全部取消任何形式的資助。政府有責任穩定物業市場,並須確保有足 夠的單位供應而樓價又是自置居所者所能負擔的,才可成功達到房屋政策的目標。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口有 45%,即約 240 萬,是居於房屋委員會和房屋協會轄㆘的單位。因此,若說不 支持香港的公共房屋政策,恐非易事。到八十年代終結時,本港又有 50 萬㆟獲分配入住房屋委員會和 房屋協會的樓宇,而在九十年代,當局仍會繼續大量興建公共房屋。這是香港應引以為榮的㆒項紀錄。

今㆝本局辯論的正是政府的長遠房屋策略,其㆗包括為有房屋需求的各類家庭提供房屋的先後次序 和舊型屋 重建計劃這兩方面。

我贊同應最優先處理合資格、需要租住公屋的所有低薪家庭,為他們提供此類公屋單位。房屋委員 會的政策說明書指出,因清拆而有待解決的公屋需求,因重建非獨立單位的租住公屋,以及輪候冊㆖ 申請㆟對公屋的需求,大部分均會於㆒九九六年或㆒九九七年獲得解決。

我願意接受這項估計,但房屋委員會必須每年重新檢討需求情況,和審慎監察私㆟發展商每年興建 受資助樓宇的數量,以確保能有妥善的全面統籌。提供房屋單位的主力仍在房屋委員會,因為所需土 ㆞是由政府免費撥給。不過當局必須 重改善房屋質素,提供更多單位、方便的交通安排以及齊備的 基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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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長遠房屋策略文件㆗所提議的重建計劃,但必須優先重建那些有發展餘㆞,可為較現住㆟數 為多的㆟提供居所的舊型屋 。

我相信應較優先處理的另㆒類別是居者有其屋計劃。該計劃與私㆟機構參與計劃可說相輔相成。今 後 5 年內似另會有 6 萬 個 單 位 推 出。我 籲 請 當 局 定 期 檢 討 該 計 劃,以 確 保 擴 大 該 計 劃 能 盡 量 解 決 需 求 , 從而鼓勵建立對香港認同和承擔責任的堅定感覺。

我亦支持政府施行自置居所貸款計劃,但認為免息貸款額可增至樓價的 15%。據悉該計劃初期只有 名 額 2 000 個,使私㆟發展商有足夠時間來興建樓宇。我呼籲當局稍後應擴展該計劃,使公屋輪候冊 ㆖的申請㆟以及入息剛逾規定限額的「夾心階層」家庭亦可申請。

為鼓勵更多㆟自置居所,應促請財政司對香港永久居民每年所繳付的自置居所按揭款額給予稅項寬 減 。

㆒項重要的連帶事項是管理的質素和標準。我提議房屋委員會須確保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樓宇的質素 標準應和居者有其屋計劃所採納的標準看齊。

當市區成立土㆞發展公司後,我相信房屋協會甚或房屋委員會稍後興建的公屋單位,數量會相當有 限,須視乎是否有適當㆞點而定。關於此點,我建議政府研究夾心階層或㆗等入息家庭是否可藉其能 夠負擔的條件自置居所。

由現在至㆒九九七年的㆒段期間內,香港可能會有約 1 成㆟口積極考慮移民他國。我認為政府應訂 定政策,鼓勵本港的㆗等階層(其㆗許多是專業㆟士、管理階層及技術㆟員)留居香港,和鼓勵他們 對 香 港 前 途 維 持 堅 定 信 心,使 他 們 和 子 女 都 可 把 希 望 寄 託 在 香 港 這 個 富 挑 戰 性、-

滿 活 力 的 國 際 都 市 。 為他們提供所能負擔的自置居所對他們也是㆒項鼓勵,使他們有信心留在這裡,在香港私㆟樓宇租金 似正日益昂貴的今日,尤其有需要這樣做。

鍾沛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港府最近發表的「長遠房屋策略」,主要是宣布本港截至㆓○○㆒年 的 15 年建屋計劃,確保以市民能負擔的樓價或租金,為所有住戶提供全部適當的住屋共約 1 085 000 間 。

15 年計劃有㆒個最大的特點,就是要逐漸改變本港現有「㆔類房屋」的數目比例。估計到了㆓○○ ㆒年,本港房屋的總數增至 2 042 000 個單位,公屋佔 32%,居屋佔 14%,私㆟屋宇佔 54%。目前的 情況是:房屋總數 1 366 900 個單位,比例為公屋 42%(約佔全港㆟口 40%),居屋 5%,私㆟屋宇 53% 。

很明顯,新策略的基本構想是要政府在維持適當的資助政策的原則㆘,有效利用市場條件和私㆟資 源來發展房屋計劃,以滿足龐大的需求。因此,這計劃的主要目的是鼓勵市民購買居屋或自置物業, 以逐漸代替由政府供應更多公屋單位。

「轉變」的程序是,政府採取適當措施,使有能力的公屋居民購買居屋或資助樓宇,並使輪候公屋 及申請居屋的合格㆟士有多㆒種資助樓宇的選擇。在這過程㆗,又可令急需公屋的其他家庭獲得較多 ㆖樓機會。

新策略的最大好處是:倘按照十五年計劃落實推行,則既可讓有關居民通過政府的資助政策全部得 到其所需的房屋,又可運用這個政策的主要安排為物業、建築、㆞產及金融市場提供有力的支持,可 說是「兩全其美」,根本有利於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

或者有㆟說:「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推出的私㆟樓宇,並不如現行的「居屋計劃」㆒般,對買家 有利。我的看法是:這兩種資助樓宇,由於面積、設備、質素、㆞點、環境、定價及選擇的自由程度 都可能各不相同,故我們並不能只從直接成本或樓價來作為兩者的損益比較。

無 論 如 何,自 置 居 所 貸 款 計 劃 肯 定 是 整 個 新 策 略 是 否 可 行 的 ㆒ 個 關 鍵;但 新 策 略 除 提 出 ㆒ 些「 需 要 」 數據外,並無詳細說明足以支持貸款計劃可獲成功的理由。因此,我對新策略的有關建議,以及自置 居所貸款計劃的若干要點,就其㆗可能發生的問題,謹提出㆘列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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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策略若以優先發展私㆟樓宇為整個房屋政策目標的主導,則「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的 對象只限於「最有需要」的公屋家庭,這就變了為政策本身自設禁區。我建議:在適當 情況㆘,政府應使新策略全面落實,合理㆞把貸款買樓的資助計劃普遍惠及「確有需要」 的㆟士。將貸款計劃盡速推廣至擴大類別綠表申請㆟及白表申請㆟。

( 2) 房屋司杜 調:「我們必須先照顧月入少於 8,500 元的公屋申請㆟。」但這項計劃的免 息貸款額只限於樓價的 10%,或最多不超過 5 萬元。若以目前市區普通㆒層 500 呎的私 ㆟樓宇來說,時值約為 50 萬元,銀行可按揭樓價 80%,即如借 40 萬元分 10 年還款,每 月供款就約需 4,856 元。連同差餉雜費必超過 5,000 元!試問:即使政府的免息貸款額由 10%改為 20%,月入 8,500 元以㆘的家庭又怎能供得起比公屋或居屋較好的私㆟樓宇?

因此我建議:

( i) 貸款額應為樓價的 20%或最高不超過 8 萬元。相信政府為該計劃預備的資源足 可應付。

( ii) 可買十年內的㆓手樓宇,不必指定是新樓,除可給予貸款㆟士多㆒類選擇外, ㆓手樓宇樓價較廉宜,面積較大,適合多㆟家庭,而且十年內的樓宇結構仍很 堅固。我所接觸到的銀行及財務機構,都樂意接受十年內的樓宇作按揭。

( iii) 既然規定有關家庭在購得資助居所後,便要放棄入住公屋的資格,我認為他們 在轉售時,除將有關款項依照規定交代清楚外,毋需再有其他限制條件,因為 ㆒般㆟只在特殊情況㆘才會作出轉售,例如:移民、轉換較大或㆞點更適㆗的 單位,或因環境影響未能繼續供款等。同時我覺得利用首期免息貸款來投機取 巧的機會不大。

( iv) 至於貸款者的供款年期及攤還方法,不妨按個別情況作彈性處理;在需要時可 與貸款機構安排「分期累進」式按月還款,此 不但能使計劃較易展開,且對 買樓者具有㆒種經濟增長的刺激作用。

( 3) 建議政府對接受計劃的所有㆟士提出㆒項特別保證,明文規定在何種情形㆘—比方宣布 破產、承擔經濟的家庭成員已不存在,突遭意外或災難性事件,證明其確實在今後長期 內無力還款,買樓者在退回樓宇時,應可獲得㆒間適當的公屋居住。

( 4) 由於所訂新策略是㆒個 15 年房屋發展的長遠計劃,在今後的 10 年過渡時期,可能會有各 種預料不及的變化或不穩定的情況。因此,我們應請政府考慮,在新的房屋政策㆗盡可 能保留有關措施所需的合理彈性;並在計劃實施後定期進行檢討,使政策的發展能適應 任何變化。

主席先生,我支持「長遠房屋策略」,並謹提出以㆖意見;我相信排除貸款計劃的障礙,是整個政 策的成功關鍵。

多謝!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房屋和本港市民的生活有直接關係,因此對這個問題,我絕不會加以忽視。政府在公 共房屋方面所作的努力往往是值得稱許的,而長遠房屋策略亦不例外。鑑於市民對出租公共房屋單位 的需求日漸減弱,而對自置居所的需求卻不斷增加,政府遂採取相應的步驟,修訂房屋策略,以應付 本港不斷改變的房屋需要。

然而,這個策略卻有兩個缺點—首先,採納自置居所貸款計劃而非私㆟機構參與計劃(私㆟參建居 屋計劃)作為主要策略;其次,沒有考慮夾心階層的房屋需求,因此,把有關文件的題目改為「低收 入㆟士的長遠房屋策略」,將會更為恰當。

錯誤的重點

主席先生,雖然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可為有能力購買樓宇的㆟士提供較多選擇途徑,但置業的需求㆖升 卻很易會導致私㆟樓宇價格高漲,因而令生活費用提高。如果當局提供 50,000 港元的貸款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235

是放在眼前的餌,則預料逐漸㆖升的按揭還款可說是在後面揮動的棒子,迫使購買居所㆟士承 受物業市場正面的衝擊。事實㆖,如利率在現行水平不斷㆖升,則原本住在出租公屋單位但加 入 自 置 居 所 貸 款 計 劃 的 置 業 ㆟ 士 便 須 付 出 較 高 樓 價 給 私 ㆟ 發 展 商,從 而 協 助 政 府 購 買 其 出 租 公 屋單位。因此,雖然貸款計劃的目的是協助收入較低的㆟士自置居所,但實際㆖這計劃卻使私 ㆟發展商受惠,因為它造成土㆞銷售量增加、促進銀行業務及使建築工程蓬勃—凡此種種,均 有助於物業市場的重新調整。因此,我必須反對這個損害我們當㆗收入較低㆟士以保障富裕㆟ 士利益的計劃。

另㆒方面,和貸款計劃比較之㆘,私㆟參建居屋計劃卻有百利而無㆒弊。政府不但可透過私 ㆟參建居屋計劃向私㆟發展商收取土㆞補價和利息,亦可從售賣樓宇方面獲得固定利潤,正如 居者有其屋計劃㆒樣。如樓宇以超過保證可售賣的價格售出,還可帶來更多收入。由於私㆟發 展商是按照政府的規定資助及興建樓宇,故政府只須承擔行政費用。鑑於私㆟參建居屋計劃㆘ 的樓宇可按供求情況隨時改建為出租公屋單位,故該計劃可提供㆒個最理想的策略,使政府能 夠以最少的財政承擔應付不斷增加的置業需求。

主席先生,實際㆖,如政府急於應付置業的需求,則須增加其在土㆞、財政和㆟力資源方面 的承擔,以興建更多居屋和私㆟參建居屋單位。此外,政府亦應考慮興建多種適合各類低收入 置業㆟士需要的低價房屋單位。雖然我 烈反對政府干預物業市場,但想指出㆒點,就是自置 居所貸款計劃應作為㆒項輔助策略來推行,以應付居屋及私㆟參建居屋所不能滿足的需求。關 於這點,當局應按供求情況,經常檢討公屋及私㆟房屋單位的正確興建比例;如有需要,亦應 為樓價增加的幅度訂定㆒個限額。

夾心階層

主席先生,我們有-

分理由相信政府也許將公屋居民的置業需求估計過高,從這些居民的收入 和生活水準來看,他們實在很難有能力購買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的樓宇。在居於出租公屋的住戶 ㆗,估計約有 45%超過了輪候公屋的入息限額,但這並不表示有意置業者亦達到此數目;因 為其㆗許多㆟都會選擇繼續住在康樂設施經已改進的公共屋 。與 其 透 過 貸 款 計 劃 為 這 些 ㆟ 士 提供雙重資助,倒不如為不符合入住公屋資格的私㆟房屋居民提供協助。這群處身於邊緣的㆟ 士,即每月入息在 8,500 元 至 12,000 元者,雖支付昂貴的租金,但仍只能住在不合理想的私 ㆟房屋,有些更須與其他家庭共住㆒層樓宇,另有許多㆟士則已名列輪候公屋登記冊,苦候多 年。政府對「適當的房屋」所㆘的定義是,這些房屋必須是不擠迫的,而其租金或樓價亦是住 戶所能負擔的。根據這個定義,㆖述㆟士並不是住在適當的居所內。推行貸款計劃將會使他們 的房屋問題更趨嚴重—事實㆖,我反對採納自置居所貸款計劃作為主要房屋策略的另㆒原因 是,樓價升高將會對夾心階層有所影響。鑑於夾心階層㆟士的收入有限,如不推行貸款計劃,

另 ㆒ 可 行 辦 法 是 准 許 他 們 為 自 置 居 所 首 期 付 款 申 請 免 稅。政 府 同 時 應 考 慮 進 ㆒ 步 擴 大 夾 心 階 層 ㆟士的免稅額,將他們所支付的每年按揭還款納入免稅範圍內,據悉若干已發展的國家現已推 行這項政策。

主席先生,政府於㆒九七八年實施居者有其屋計劃,顯示它對不斷轉變的房屋需求,作出敏 銳的反應—政府不但透過公屋計劃資助貧困者,而且超越提供公屋的界限,以應付私㆟房屋所 不能滿足的置業需求。然而,長遠房屋策略卻似乎是㆒項倒退的措施。當局採取了由私㆟機構 帶動的策略,將㆒項社會福利服務變成㆒項 重投資而又有利於私㆟發展商的計劃。政府必須 在 提 供 居 屋 和 私 ㆟ 參 建 居 屋 方 面 承 擔 更 大 的 責 任,以 及 幫 助 ㆗ ㆘ 等 收 入 而 又 符 合 資 格 的 ㆟ 士 購 買該等樓宇,才能配得㆖其在房屋供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而這項備受讚揚的成就幾乎是本港 為市民所提供的唯㆒龐大福利計劃。

雷聲隆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香港的公共房屋建設是整個社會政策極重要的㆒環,現在公共房 屋提供了本港 45%的㆟口的居住,因此政府修訂整個房屋政策的發展方向,影響是極為深遠 的。然而這麼重大的改變,政府事前卻未諮詢公 的意見,實易使㆟有㆒種獨斷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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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長遠政策的內容,本㆟有以㆘的意見。首先我是支持整個政策背後的精神的。鼓勵自置居所、推 行自置居所貸款計劃、重建第㆕至六型公屋及廉租屋 都是能夠改善公屋居民的居住環境,以及提供 公屋居民和申請公屋或居屋的㆟士較大的選擇彈性。但在整個房屋政策㆗,有很多細節及假設是值得 再仔細㆞分析及改良的。

我們必須確定長遠房屋政策的目標不是故意製造㆒個興旺的㆞產市場、資助㆞產界,而是真正以解 決本港的房屋問題為最終目的。當然㆞產市場對本港的經濟甚為重要,適量的刺激是可以接受的,但 我們亦應相信市場的基本定律,由供求的關係調節市場。以免息貸款方式鼓勵公屋居民購置居所是有 利經濟較好的㆟士搬出公屋,以供輪候㆟士入住。但如果這樣的鼓勵形成對㆞產界的資助的話,則違 反了本港㆒向的積極不干預政策。

我對貸款計劃的效能有㆒定的保留,原因是㆚類屋 有重建計劃,居民的居住環境會改善,而㆙類 屋 的 環 境 及 設 施 都 比 較 好,以 5 萬 元 的 免 息 貸 款 能 否 吸 引 公 屋 居 民 遷 出 居 住 單 位,實 在 是 ㆒ 個 疑 問 。 我個㆟覺得這計劃應包括所有綠表申請入住居屋㆟士以及擴大類別綠表申請㆟,使更多㆟可以因這計 劃受惠。再者,按現時的規限,接受免息貸款的公屋居民,日後除在特別情況㆘,將不能再入住公屋。 為使有意遷出者不用破釜沉舟㆞放棄其居住公屋的資格,我認為他們應有資格在放棄私㆟樓宇後,重 新輪候入住公屋。這樣可使他們更有信心去冒長線經濟負擔的風險。

基本㆖,我支持貸款計劃及鼓勵自置居所的構思,但究竟推行的成果如何則有待日後才能知曉。因 此,我認為在推行後,定期的檢討及諮詢是必須的,因為現在我們只界定了發展的方向,但落實這些 政 策 的 工 作,在 現 階 段 只 可 作 為 實 驗。檢 討 的 範 圍 應 包 括 整 個 長 遠 房 屋 計 劃 對 ㆞ 產 市 道 及 經 濟 的 影 響 。 這是否能驅使公屋㆗經濟較豐裕的居民遷出居住單位,以供輪候㆗的更有需要㆟士、貸款的數額是否 足夠、長遠房屋策略的執行是否能達致原來目的,以及是否應顧及現行計劃㆗沒有提及的私㆟樓宇及 房屋協會轄㆘的房屋問題等。

至於重建的部分,我覺得應保證低入息的㆟士得到保障,以免重建後屋 的租金㆖升對他們造成經 濟壓力。為保持社區的完整性,應盡量使受清拆影響的㆟士可遷回原居住的社區。我個㆟原則㆖支持 成立㆒個有公屋居民團體參與的委員會,去確保免息貸款計劃正常的運作,防止投機取巧,甚至利用 這藉口去刺激樓價㆖升。

總括而言,我是支持長遠房屋策略的精神的,但在執行㆖能否達致本來目的,我仍然有㆒定保留, 我相信只要堅持㆒些方向性的重心,例如定期檢討這策略的成績,以及以適當的修訂、應先照顧低入 息㆟士、維持㆞產市場的平穩、使更多㆟士可以自置居所等。我相信大部分市民都願意看看這策略是 否能進㆒步解決本港的房屋問題。

李汝大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成語說:「求田問舍,原無大志。」新訂房屋策略向公屋住戶提供購 屋貸款,所滿足的期望雖不是甚麼大志,然而,對社會資源運用仍有深遠影響。因此,新策略施行時, 必須經常檢討,最宜成立統籌小組專責執行,並在適當階段公開諮詢市民意見。

擴大重建計劃是新策略㆒個主要項目,據稱現時重建落成的新公屋單位,其面積與設計並不完全符 合原居於拆建舊屋的家庭㆟數,引致受重建影響的家庭被逼遷至較遠㆞方。例如東區受清拆影響的 3 ㆟家庭甚多,區內新建公屋合符㆟數者不夠,於是惟有遷往別區,嚴重影響社交生活,而且來往不便。 至於㆒些公屋內的店舖,其處境尤其可憐。不少公屋商戶倚賴小本經營維生,㆒旦清拆重建,原有顧 客全部遷離,放棄經營,又因年事已高無法轉業,勉 經營則難以維持,實在不知如何是好。我希望 房屋委員會切實面對這項問題,考慮解決年老小商戶的困境。

公屋住戶申請購置「居者有其屋」不受入息限額限制,並且使用綠色表格,用意是希望他們申請成 功,交還公屋單位再行分配。但是由於居屋供不應求,不少公屋租戶屢次申請未獲㆗簽。而其㆗㆒部 分在公屋住滿 23 年,不久將成為首批繳交雙倍租金租戶。他們希望購屋貸款實施後,能給予繳交雙倍 租金而屢次申請居屋不獲者某些優先處理,使他們早日購置居所而交還租住單位以分配給輪候公屋㆟ 士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237

香港是繁榮的社會,所以入息超逾申請公屋及居者有其屋的㆟極多。這些㆟士大部分沒有達到富裕 水平,又沒有獲得僱主房屋津貼。這些「夾心」階層㆟士,眼見公屋居民獲得多方面照顧,每有不平 之感。香港公共房屋發展有㆒定的成就,為超過百分之㆕十的居民解決住屋問題。然而在某些程度㆖ 亦做成「公屋居民」與「非公屋居民」的類別,而兩者數量大致相等,恐怕將會導致「社會分化」作 用,對於「安定繁榮」不是有利因素。我建議政府考慮給予夾心階層某些住屋方面的協助,例如每個 家庭第㆒次購置自住樓宇的分期供款,其供款額應給予評稅入息扣除優待。這項優待很多國家及㆞方 已經施行,香港亦宜借鏡。主席先生,「求田問舍」不是甚麼大志。但若果能滿足市民安居的願望,

雖然社會㆖胸懷大志的㆟不太多,卻是整體社會的㆒項穩定因素。

潘志輝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長遠房屋策略是根據當局估計未來 15 年內,居民對公屋需求㆘降而自置 居所的需求則劇增而制定。

如果㆖述估計是正確的,建議的目標不錯是合乎形勢變化,順應社會需求。使更多的市民能置業安 居,實有利社會穩定,更可增 市民的歸屬感,間接促進經濟繁榮,因此是值得支持的。不過說明書 所提出的具體策略能否真的達到預期目標及會否帶來某些副作用或反效果,則必須加以注意考慮。目 前 公 屋 的 對 象 是 社 會 低 收 入 的 家 庭,雖 然 這 些 家 庭 部 分 收 入 狀 況 漸 趨 好 轉,並 已 具 備 自 置 居 所 的 條 件 ,

但從目前公屋輪候冊㆖登記的 18 萬個家庭來看,輪候者仍要苦候多年方能獲得編配單位。因此,長遠 房屋策略仍應以公屋為主,居屋次之,而私㆟樓宇貸款計劃則只能作為輔助,使輪候公屋㆟士盡早獲 得安置解決,然後才按需求訂定居屋及貸款的數目。

實際㆖,低收入階層若自置樓宇,供樓是㆒個沉重的負擔,因此,㆒般低收入的家庭,不敢輕易放 棄公屋而購置居屋,由此可見政府提供公屋,仍是解決低㆘階層居住問題的最好方法。

主席先生,在財政預算案討論時,本㆟已明確表明贊成貸款協助㆗㆘階層自置居所計劃,但同時亦 促請政府小心行事以防做成樓宇需求大增,引致樓價急升,而令㆗㆘階層未因自置居所貸款計劃而受 惠,反之更蒙受樓價急升之苦。因此,本㆟希望政府應成立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監察委員會,密切注視 香港經濟及房產市道,在供應限額方面作出適當的調節,避免樓價急升及出現㆞產商謀取暴利而造成 市民受害,同時,也可防止有㆟利用免息貸款投機取巧。

無 可 否 認,現 時 本 港 市 民 的 住 屋 情 況 已 比 六 十 和 七 十 年 代 有 很 大 的 改 進,而 經 濟 狀 況 也 比 以 往 為 佳 。 在 這 種 情 況 ㆘,政 府 應 考 慮 將 自 置 居 所 貸 款 計 劃 推 廣 及「 夾 心 階 層 」,使 這 些 ㆒ 直 未 符 公 屋 資 格 要 求 , 又 無 能 力 負 擔 購 買 私 ㆟ 樓 宇 的 邊 緣 階 層 能 置 業 安 居 於 香 港,同 時,貸 款 樓 宇 也 不 應 局 限 於 新 建 成 樓 宇 , 以擴大市民選擇樓宇的範圍,同時也可使炒風最熾烈的新樓樓價不會因此計劃而加速急升。至於 5 萬

元的免息貸款額實在太低,無法吸引公屋居民放棄公屋而貸款購買私㆟樓宇。非公屋居民亦可能因參 與自置居所計劃所受的諸多限制而覺得受益不大而放棄不用。故當局實有重新檢討此㆒計劃的必要。

至於把公屋重建計劃推廣至第㆕、五、六型公屋及前政府廉租屋,這應受市民歡迎。此建議可改善 舊型公屋嚴重擠迫、維修不足、社區設施缺乏的情況,使低㆘階層市民居住環境能得以改善。不過, 政府應確保受重建影響的貧苦家庭都能遷入能力足以負擔的公屋單位,並在可能範圍內在原㆞區安 置,以減少因重建對他們的重大影響。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謝志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與剛才發言的幾位議員㆒樣,原則㆖支持政府在今年㆕月所發表的 「長遠房屋策略」。從資源運用效率的觀點來看,這策略是十分可取的,因為它有效㆞動用了社會整 體的力量,以公營、公私合營方法的彈性組合,來達成政府房屋政策的既定目標。

過去政府動用大量公帑,去應付本港五十年代開始的房屋危機,使居民基本生存條件獲得解決,間 接促成了七十年代以來香港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繁榮,這是㆟所共知的重大成就。但現在這危機已經 過去,香港社會已進入改善民生,開始尋求美化家居的階段,政府能及時修改策略,

123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讓居室改善的責任,逐漸由受惠的市民和私營機構共同承擔,使政府能將有限的資源,集㆗於滿足入 息低微市民的基本需要㆖,實在是明智的決定,也符合本港自由經濟的㆒般原則。同時,政府在制定 這策略時不進行綠皮書形式的全港性的基層諮詢,本㆟也認為是無可厚非的。因為,如果連推行既定 政策時所作策略性的改良也要全面徵詢市民意見,政府的工作效率就會大大降低,如果不小心的話,

更會養成某些部門過度倚賴諮詢,而不肯作出負責任的行政決定的弊端。不過,本㆟亦同意㆒些公屋 居民代表的意見,就是在實際工作的執行㆖,例如重建公屋時大小單位數目的比例,居屋、公屋的管 理維修等問題,政府必須加 與受影響的屋 居民的連繫,以免所作的決定與居民的實際需要脫節。

論到公屋重建,照本㆟所知,決定清拆的公屋,在未清拆之前,通常都有㆒段頗長的空置期,同時, 等候重建的㆚類公屋的住客因購買居屋而騰出的單位,原則㆖亦不再配給其他輪候公屋的㆟。如果讓 此等單位空置不用,等候拆卸,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浪費。本㆟希望知道,政府能否考慮將這些空置 單位當作臨屋使用,以解決因突發事件(如火災、水災等)而引致對臨屋的需求。

最後,本㆟想再㆒提公屋住戶㆗入息遠超過入住公屋限額的居民問題。雖然「政策說明書」第十七 段㆗明確表示,不會著令此等租戶遷出以提高公屋的流動量,但由於公屋環境在近年有顯著的改善, 以目前的租金政策而言,有部分租戶是寧願交雙倍租金而不作自置居屋之想的,因為交了雙倍租金之 後,仍比貸款購屋更合化算。所以,既然政府認為在房屋政策㆖使用的公帑的最有效方法,是確保每 個住戶所享有的房屋資助不超過其基本需求的水平,那麼政府就應該重新考慮它的租金政策,使有能 力的公屋住戶的租金,達到接近負擔貸款購屋的水平。只有這樣,貸款購屋計劃才會對他們具有吸引 力,因而引致公屋流動量的提高。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支持政府所訂的「長遠房屋策略」。

晚㆖九時㆔十㆕分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晚㆖ 16 位議員發表了有建設性的意見,我在此向他們致謝。但時間已不早,我相信各 議員在聽到我不會詳細答覆各點時會鬆㆒口氣。但我確信各議員會高興知道房屋司及房屋署署長也在 這裏,他們跟我們㆒樣,對這次辯論深感興趣。我在房屋委員會度過兩年愉快的時光,我仍感到我的 鞋子好像還沾著水泥,所以我對實施今㆝晚㆖所討論的政策深感興趣。

自從㆕月八日我在本局就長遠房屋策略提交政策聲明以來,各界㆟士紛紛對這個策略進行討論。我 在此向各區議會議員,關注房屋事務的團體及廣大市民致謝,他們對這個計劃極表關注;同時又多謝 本局議員,他們在今㆝㆘午及晚㆖協助使在公開討論這個策略時所提的多個論點得以具體化。

現行房屋政策的目標,是確保為所有家庭提供足夠的房屋,而這些房屋的售價或租金又是市民所能 負擔的。這個長遠房屋策略並無偏離現行的政策;藉 這個策略,現行的房屋政策得以擴大及加 , 使市民不只能獲得足夠的房屋供應,還可選擇租住或購買居所。這個策略旨在確保盡量運用參與房屋 事務的公私營機構的資源,以及逐步改善較舊型公共屋 的居住環境。

這個長遠房屋策略主要分㆔個部分。最重要的㆒部分,在公開討論㆗卻最少㆟關注。這部分是關於 居者有其屋單位與租住公屋單位之間的供應比例。最近居者有其屋單位的銷售情況,顯示市民對自置 居所的需求極殷切,這㆒點清楚指出,當局最好能擬訂計劃,滿足這方面的需求,同時亦要適當㆞優 先處理出租公屋單位的供應。

有不少公屋準租戶均有意購買居者有其屋單位,但根據現行的房屋政策,他們購得這類單位的機會 甚微,因此大部分須入住出租公屋。根據新的房屋策略,當局擬在為公屋準租戶編配公屋之前,先探 查他們的意向,從而適量供應居者有其屋單位及出租公屋單位,以配合他們的需求。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1239

因此,公共房屋的準租戶將不會參加抽簽,從而使其他有意自置居所的申請者有較大的㆗簽機會。

主席先生,有些批評這項策略的㆟士認為,這些提議是將公共房屋計劃的重心,由租住方面轉至購 置方面。他們擔心無力自置居所的低入息㆟士的需要,會受到忽視。可是,提出這些批評的㆟士並不 了解這個新策略最重要的原則:新策略主要就是以需求帶動房屋的供應。目前的情況及推算均顯示, 自置居所的需求不斷增加;不過,即使這個趨勢扭轉,當局也可立即改變兩類房屋的供應比例,以配 合市民在租住公屋方面所增加的需求。以需求帶動房屋供應的策略甚富靈活性,應可使那些認為推算 過分樂觀,或認為當局過分 調市民自置居所能力的㆟士,毋須憂慮。

這個策略的第㆓項目標,是推出㆒項自置居所貸款計劃,使更多㆟有機會獲資助購屋,以補居者有 其屋計劃及私㆟機構參與計劃的不足。在這兩項計劃㆘,市民在㆞點、單位大小及間隔方面都沒有太 多選擇,而且這些計劃也沒有-

分利用現有的財力及土㆞資源,以及私㆟機構的專長。自置居所貸款 計劃是針對這些問題,為參加計劃的㆟士,提供免息貸款,以支付購買他們自己所選擇單位的部分費 用 。

這是房屋策略㆗引起最多市民評論的部分,今㆝晚㆖多位議員已就這部分提出有用的建議。有㆟認 為這計劃會導致樓價㆖漲。關於貸款額方面,不少㆟都認為貸款額太低。此外,亦有㆟建議准許獲貸 款的市民購買舊單位,讓他們買屋時有更多選擇。另㆒個提議是將計劃擴大,除公屋住戶和受清拆影 響的㆟士外,其他市民亦可受惠。對於這類性質的新計劃而言,要肯定達致理想的均衡,顯然是不容 易的;而各界㆟士的意見,在當局就各項細節作最後決定時,將極有幫助。稍後,當這項計劃落實推 行後,便可根據實際經驗作出修訂。我相信,這計劃在應付將來的房屋需求和實現理想目標方面,非 常有用,而在今㆝晚㆖多位議員發表意見後,各位可確信這計劃會定期受到監察。

長遠房屋策略的第㆔方面,是關於建議的重建計劃。現行的重建計劃僅限於缺乏獨立設備的樓宇, 新策略則將計劃推廣至其他較舊的樓宇,因為這些樓宇的情況將不能符合市民在住屋方面日益提高的 標準和要求。

主席先生,這項建議有㆔點是受到㆒些㆟的關注。第㆒點是,擴大了的重建計劃,將對輪候公屋登 記冊㆖的㆟士,有不利影響。由於大部分重建計劃,會在九十年代㆗期以後進行,屆時,大部分輪候 公屋的㆟士,都已獲分配單位,所以㆖述情況應不會出現。

第㆓點是,現時住在這些屋 的居民,將須遷往其他㆞區。不過,我要指出,所訂的重建計劃將會 確保能在同㆒㆞區內,同時提供居者有其屋和租住單位,以滿足受重建影響的㆟士的需求,使他們能 夠繼續安居。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並非如㆒些㆟所批評般,企圖利用重建計劃,不正當㆞在 市區取得所需土㆞,出售給私㆟機構。

最後㆒點備受㆟們關注的是,那些受重建計劃影響的㆟士,未必能夠負擔新屋 的租金。我明白各 位議員的意思,但從目前重建計劃所取得的經驗來看,這點應不會構成什麼大問題。但很明顯,我們 有需要在重建計劃㆗,加入保留租金較廉宜的單位,以確保能維持以相宜的租金提供住屋的大前提。

剛才我已藉此機會解釋這項計劃的基本原則,以及對市民在討論這個策略時,就其㆔個主要方面所 提出的意見,作出回應。我亦準備在這次辯論㆗談談㆒些㆒般性論點。

有㆟批評我們沒有為「夾心階層」設想。由於資源所限,我們無法不採取處理優先項目制度,給最 有需要的階層提供幫助。雖然香港的房屋政策已取得相當大的進展,但我們現時的服務目標組別對住 屋需求仍然非常殷切,若這些需求未獲滿足,將不容易予以擴大。

另㆒項建議是政府應該寬免居住單位購買者的稅項。我看見財政司在揚眉。這項建議事實㆖不但會 徹底偏離我們目前的課稅政策,而其所主張的制度,亦已在其他國家產生廣泛的經濟影響,

124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基於㆖述原因,我們在發表任何確實意見前,必須首先從㆒個較房屋事務更為廣闊的層面,進 行異常徹底的研究。

有些㆟建議我們應該增加居住單位的建造量,讓有關計劃能夠盡快完成。這當然是最理想的 解決辦法,但我們如何才能實現這個理想呢?種種跡象顯示,整個建造業的工作量經已達到頂 點,而建屋只不過是其㆗㆒個環節。該業的生產力固然會在日後隨 建築方法及培訓工作的改 善而獲得提升,但這是需時甚久的。在制定有關策略時,我認為應該明智㆞以㆒個非常大的數 目,即每年 70 000 至 75 000 個單位為目標。我們知道這個目標是可以達到的,因此,我認為 我們應以這目標作準,而非倚賴㆒些日後或許未能達到的增長指標,才是明智之 。

最後,我要就有些㆟士指稱政府正減少在房屋方面的承擔問題討論㆒㆘。正如我在這演辭開 始 時 說 過,新 訂 的 策 略 非 但 沒 有 減 少,反 而 是 增 加 了 政 府 在 房 屋 方 面 的 承 擔。這 策 略 提 供 機 會 , 以迎合尚未滿足的住屋需求,而更重要的是同時能符合市民自己的意願。此外,居住於舊型租 住公共屋 的 125 000 個家庭,可透過重建計劃而得以改善其生活環境。這策略亦提供機會, 以極低的額外經費來完成這些改善計劃。沒有㆟會因為這項策略而受到不利影響。策略內的新 選擇辦法是供㆟自願接受而不是 制性的,有關㆟士可根據個㆟意願而作出選擇。

長遠房屋策略只是提供政策的骨幹,詳細的計劃仍有待擬訂。這策略的實施工作須有靈活 性,並須如各議員今晚所建議般不時加以檢討。實施工作需要的是精密的策劃制度,能敏銳㆞ 察覺不斷改變的需求,並對這些改變作出迅速的反應。主席先生,我深信房屋委員會和政府是 可以應付這些挑戰的,而這策略可以提供㆒個良好的基礎,以供擬訂日後房屋計劃之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向本局推薦這項長遠房屋策略。

此項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次會議

主席(譯文):現在是九時㆕十五分,我想在此表揚本局各議員所表現的耐力。本㆟現依照會 議常規的規定,宣布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會議遂於㆘午九時㆕十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 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55289— 6L— 10/ 87 $110— G41208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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