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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107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 (主席)

布政司霍德議員, L.V.O.,O.B.E.,J.P.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議員,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鄧蓮如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107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汝大議員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工商司麥高樂議員, J.P.

署理教育統籌司柏景年議員, J.P.

缺席者:

陳壽霖議員, C.B.E.,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國寶議員,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1079 宣 誓

林定國先生作效忠宣誓及公務宣誓。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領港條例

編 號

1987 年領港(修訂)規例 162/ 87 領港條例

1987 年領港(修訂第㆒附表)令 163/ 87 海港管理(貨物裝卸區)條例

1987 年海港管理(公 貨物裝卸區)令 164/ 87 ㆞方法院條例

1987 年㆞方法院(婚姻訴訟定額訟費)規則 165/ 87 公司條例

1987 年公司(投資利息)(第 3 號)公告 166/ 87 1987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第 2 號)規例

1987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第 2 號)規例 1987 年(開始生效)公告 167/ 87

1987 年毒藥名單(修訂)規例

1987 年毒藥名單(修訂)規例 1987 年(開始生效)公告 168/ 87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交通意外及賠償的問題

㆒、 張㆟龍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五年來在私家路和私㆟停車場所發生而引致 有㆟受傷的交通意外的數字,以及這些車禍的受害者是否已獲肇事司機給予足夠的金錢賠償 ( 根 據 交 通 意 外 傷 忙 援 助 計 劃 而 發 給 的 賠 償 除 外 ),須 知 多 數 第 ㆔ 者 保 險 的 投 保 範 圍 並 不 包 括 私家路和私㆟停車場內發生的意外?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只保存完整和分類的公共道路交通意外記錄。要找出過去五年來在私家路和私 ㆟停車場發生的交通意外,須從警方的紀錄尋找,但要費很長的時間和龐大的㆟力。目前並無 跡象顯示這類意外大量發生,因此進行這樣的翻查,很可能是不化算的。

任何㆟如因司機的疏忽而致受傷,可控訴該名司機要求賠償。不論在什麼㆞方發生意外,都 可運用這項權利。不過,假如在私家路或私㆟停車場內發生意外,而司機投購保險的範圍並不 包括傷者在內,則傷者獲取賠償的唯㆒途徑,是向司機討取法庭所判給的賠償。

108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張㆟龍議員問:政府會否考慮施行某種強制措施,以確保㆖述㆞方發生交通意外的受害㆟,得 到合理的補償,例如要求私家路及私家停車場的管理當局設立賠償基金?

運 輸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政 府 已 計 劃 將 私 家 街 道 及 私 家 停 車 場 納 入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的 管 制 範圍,並於㆒九八㆕年成立㆒個工作小組,研究這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 工作小組會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工作。這項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在私家街道及私家停車場實施道 路交通條例的道路交通和安全條文。有關條例草案的初稿,會於㆘月擬備,希望可在今年年底 前通過。這方面的問題解決後,當局便可採用同㆒方式,確保公共及私家街道和停車場交通意 外的受害㆟,都受第㆔者保險的保障。

急症室

㆓、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 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和兩局議員 生事務小組曾於本年初提 出 ㆒ 項 有 關 醫 療 服 務 策 劃 目 標 的 建 議,就 是 所 有 醫 院 及 診 療 所 的 急 症 室 應 經 常 由 ㆒ 名 高 級 醫 生 負責監督,該名醫生須最少具有五年在醫院行醫的經驗,如曾在急症室工作則更佳;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有關實施㆖述建議的進展情況?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葉議員所提到有關醫療服務策劃目標的建議,雖然只不過在本年㆒月才予以採納, 但已在所有日間急症室實行,至於夜間急症室則因㆟手短缺關係,未能全面實施。然而,這情 況對急症室的服務水準,應不會有嚴重影響,因為如有需要,高級醫務㆟員可隨時到場應診。 我們現正致力全面實施這項建議;㆒俟當局有更多高級醫生㆟手,這項建議便可㆒併在夜間急 症室實行。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急症室當值夜班的醫生㆗,具有最少五年在醫院行醫經 驗的較高級醫生,所佔的百分比是多少?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未能提供㆒個百分比的數字。但我可以透露,目前 只有㆒間醫院的急症室,其日夜班當值醫生均達到足額㆟數,就是觀塘聯合醫院。在瑪麗醫院 及鄧肇堅醫院的急症室,多數夜班都有足夠醫生當值,但其他醫院還未可以這樣做。不過,希 望在今後十㆓個月內,我們應可以做到極為接近這個目標,使急症室的醫生㆟數,達到足額。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然 則 這 是 否 表 示 目 前 情 況 對 於 夜 間 送 往 急 症 室 就 醫 的 病 ㆟ , 較為不利?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夜間就醫的病㆟在某種程度㆖,的確是處於不利㆞位,不 過,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指出,在任何情況㆘,如果需要高級醫生協助,急症室㆟員可以隨時 與候召出勤的高級醫生聯絡。他們很快便可以到達急症室,以其專業知識為病㆟服務。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在招募高級醫生方面有否 遇到困難?如果有的話,政府又會怎樣解決有關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並非在於如何招募高級醫生,而是在於如何挽留那些 資歷較深的醫生。當局現正考慮採取㆒些措施來改善醫生的服務條件。希望這些措施推行後, 會有更多高級醫生繼續留在政府服務。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1081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自然明白,經驗較淺的醫生在醫院急症室當值夜班時, 如要向院內較高級的醫生求教,自是非常容易。但對於位處偏遠㆞區而設有急症室的診所來 說,情形又如何呢?經驗較淺的醫生要待多久,才可以獲得較富經驗的醫生協助呢?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般來說,只有設有急症室的大型醫院,才會 提供㆓十 ㆕小時的急症室服務。在較偏遠㆞區的診所,大多只在㆒般的工作時間,即㆖午九時至㆘午五 時,提供急症室服務。其㆗有些診所的急症室服務,則延長至晚㆖九時或十時。不過,位於港 島、九龍及新界的大型醫院都有㆓十㆕小時急症室服務,而且其㆗大部分的醫院經常都有㆒名 顧問醫生或高級醫生當值,或可以傳喚醫院內的高級醫生到來應診。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請問有沒有就終止現時這個情況而訂㆘㆒個目標期間?又 目前高級醫生的短缺的情況,是否嚴重到會在㆒兩年內引起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醫務 生署署長認為 現時可以維持足夠的服務。當然, 我 們 希 望 每 個 急 症 室 隨 時 均 有 具 備 五 年 以 ㆖ 行 醫 經 驗 的 醫 生 應 診。我 們 會 盡 快 實 現 這 個 目 標 。 但暫時來說,我們所提供的服務是足夠的。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在答案裏是提過㆟手短缺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在職政府醫生之㆗,有五年或者超過五年醫院工作經驗的醫生是佔總政府醫生㆟數的百分之 幾?而在過往㆒年之㆗,這些五年或五年工作經驗以㆖的醫生的離職率是多少?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頭㆖並無這些統計數字。不過,我會蒐集有關資料, 然後以書面答覆林議員。(見附錄㆒)

㆗型及重型貨車的交通意外

㆔、 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來每年所發生涉及貨車(連貨 櫃車在內)的交通意外事件的數目和肇事原因?現正採取什麼措施以減少此等交通意外?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貨車及貨櫃車是按㆗型貨車及重型貨車領牌。㆒九八㆕年至㆒ 九八六年的㆔年內,每年涉及㆗型及重型貨車的交通意外事件數目,分別為 811、 790 及 725 宗。由於大部份交通意外都是由多項因素導致,而每宗意外的主要肇事原因又各有不同,故此 我恐怕我們不能歸納出貨車及貨櫃車發生交通意外的原因。不過,交通意外統計數字顯示,在 各類汽車㆗,無論以行駛路程或每輛汽車的出事數字計算,㆗型及重型貨車發生意外的比率都 是最低的。

雖然這些汽車的安全紀錄尚算不錯,政府並沒有感到自滿,反而採取各 種步驟,務求進㆒ 步改善這些車輛的安全情況。這些步驟主要分為管制和教育兩方面。

在管制與執法方面,警方經常針對不安全載貨及超載情形而採取執法行動。當局現正考慮在 道路網各要點設置㆞秤,加強管制超載。目前,在㆒九七八年前出廠的貨車,每年都須驗車㆒ 次,以確定是否適宜在道路㆖行駛。當局計劃在九龍灣驗車㆗心啟用後,最遲在㆒九九○年強 制規定所有貨車每年須接受檢驗。為確保貨櫃車行駛安全,有關法例已於㆒九八㆕年制定,規 定所有掛 接式車輛的司機,都須持有適合駕駛這類車輛的執照。為了將交通意外造成損傷的 機會減至最低,有關方面現正考慮規定更多重型貨車在車身兩旁及車尾加設保護罩,以防行㆟ 及小型車輛在發生交通意外時,被捲入車底。

108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在教育及宣傳方面,在本月稍後公佈的「道路使用者守則」,會載有㆒段文字,指示貨車司 機 駕 駛、載 貨 及 操 作 方 面 的 安 全 措 施。當 局 與 貨 車 經 營 ㆟ 磋 商 後,已 編 制 ㆒ 份「臨時載貨守則」, 並在㆖月發表,以徵詢更多㆟士的意見。該守則解釋及用插圖介紹起卸貨物及貨車載客的安全 措施。當局擬於微詢意見完畢後,在明年初公佈該守則。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最後㆒段提到的守則,並無法律㆞位,我對它的有效 程度頗感懷疑。請問當局是否有意制訂法例,管制車輛載貨?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案㆗所說,這套守則的作用在於教育與宣傳。它的 編寫形式,是作為㆒份提示文件,但警方在檢控觸犯道路交通規例的案件時,例如載貨不穩違 反道路交通規例,可以用作參考。正如我剛才所說,這套守則是以說明及解釋的文體編寫,不 宜作為法律條文。因此我們必須依賴道路交通規例所訂的罪項執法,這套守則只宜在適當時用 作參考。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請運輸司澄清㆒點,他在答案㆗曾這樣說:「有關方 面 正 考 慮 規 定 更 多 重 型 貨 車 在 車 身 兩 旁 及 車 尾 加 設 保 護 罩,以 減 低 意 外 的 傷 亡 」。這 是 否 表 示 當局正考慮分期(例如每年)逐 步 規 定 更 多 重 型 貨 車 加 設 這 些 保 護 罩,還 是 考 慮 在 可 行 情 況 ㆘ , 規定所有重型貨車加設保護罩?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概念,我們正原則㆖加以考慮。運輸署現正諮詢該行 業,希望在擬訂的法例㆗把這項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大。目前,很多貨車經營者已主動在車輛裝 ㆖保護署,這是值得鼓勵的。如果安全㆖有此需要,我會稍後規定所有貨車都這樣做。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如何確保貨車跟車工㆟的安全,因 為他們在貨車㆖通常都沒有適當的座位?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現行道路交通規例,貨車載客而對乘客或其他㆟士構成危 險的行為已屬違例。不過,為使貨車乘客更加安全,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53 條規定 所有貨車乘客,均須坐於正確構造,與車身緊連的座位。這條規例是在㆒九八㆕年八月制訂, 但由於業內㆟士感到難於立刻遵行,所以當局訂㆘㆒個過渡期,至㆒九八九年九月止。目前我 們正與業內㆟士進行磋商,以確保他們屆時能遵守這項規定。

林鉅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警方目前設有多少個路旁㆞秤?過去 ㆒年,有多少司機被控超載?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並無這些數字。不過,待我查悉這些數字後,我會用書 面答覆林議員。(見附錄㆓)

蘇 海 文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我知道有些司機仍未領有㆒九八㆕年法例所規定的執照。 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目前這方面的情況?

運 輸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所 有 貨 車 司 機 都 須 持 有 適 當 執 照 的 規 定,會 在 ㆒ 九 八 八 年 實 施 。 這表示司機已獲得實際㆖超過㆔年的寬限期。同時,該行業在安排司機考牌方面,其實也略有 困難。運輸署現正與業內㆟士聯絡,保證給予-

份時間,以便他們能符合有關的要求。我們希 望在未來幾個月內能清理積存的工作。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運輸司的答案第㆒段,即㆗型及重型貨車發生意外比 率低方面,請問這些車輛所造成的意外,以死傷數字來衡量,是否嚴重?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1083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暫時我沒有這方面的詳細數字,我查詢後會告知李議員。(見 附錄㆔)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領取貨櫃車或貨車執照的考試,除了針對 技術方面之外,有沒有包括對於安全載貨及超載的認識?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料想安全認識對所有司機都十分重要,不論是否駕駛貨車亦 然。我肯定運輸署署長已規定所有司機在駕駛考驗時都符合這項要求。

格士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運輸司,現時在路面行走的貨車,有百份之幾是在㆒ 九七八年前出廠的?第㆒,檢驗後證明不宜在路面行走的貨車約佔百份之幾?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查詢這方面的資料,然後以書面告知格士德議員。(見附 錄㆕)

學校安裝隔聲及冷氣設備的問題

㆕、 謝志偉議員問: 關於學校在署假期間安裝隔聲及冷氣設備以解決飛機噪音問題,而當 局近日決定要求學校負擔百分之㆓十的費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決定該項分擔費用所根 據的原則是什麼;及

( b) 倘若受影響學校無法負擔該項費用,政府將如何處理?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學校進行的噪音消減計劃,第㆒階段將包括位於第 30 條飛機噪音預計度等量線 內的學校。列入這㆒階段的學校共有 38 間。由於涉及的學校不少,改善工程將分㆕年進行, 包括安裝雙層玻璃及空氣調節系統。

第㆒期工程包括 9 間資助學校和 1 間官立學校,定於即將來臨的暑假進行。9 間資助學校的 改善工程所引致的財政承擔額為 1,640 萬元,已於㆒九八六年十㆓月八日獲得本局財務委員會 批准。這個承擔額是用作支付改善工程所需費用的 80%,其餘的 20%建設成本,將由當局要 求有關的辦學者支付。這個 80 比 20 的攤分率,正符合長久以來與資助學校校舍和改善工程所 需建設成本有關的撥款政策。

不過,提交財務委員會的文件已清楚說明,如果有任何辦學者無法如數支付本身所須負責的 款項,有關方面可能會進㆒步要求財務委員會增加當局的承擔額,以填補欠數。

我從教育署署長得悉,在該 9 間學校㆗,有兩間無能力支付噪音消減工程的建設成本㆗他們 所須負責的費用,至於其餘 7 間,亦只能負擔㆒小部份費用,數額合共為 27 萬元。因此,政 府必須增加其承擔額,以應付約 380 萬元的不敷之數。政府內部現正急切研究此事,並會盡快 向本局的財務委員會提交有關文件。

謝志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相信這 9 間資助學校㆒定非常高興知道這個消息。我想再請問㆒ ㆘,如果這些學校需要改善其他基本設施,而改善的要求又是來自政府,政府會否按照同樣的 原則去處理?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這項原則,是處理這些資助學校各項改善及增建工 程的常用原則。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使能按照計劃,在七月十五日開始的暑假期間實施第㆒ 期工程,政府會否從經濟及時間觀點,考慮負起招標承辦噪音消減計劃各項改善工程的責任?

108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貫的做法,而在資助學校基本建設工程方面亦㆒樣,是學校 自行聘請建築師及承建商進行工程,事實㆖,怎樣可使工程更快完成。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署理財政司可否解釋㆒㆘石硤尾兩間學校的情況。該兩間 學校彼此祇是㆒牆之隔,同時間受到同樣程度的飛機噪音影響,為何祇有㆒間列入第㆒期工程 範圍,而另㆒間則沒有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這問題需要教育統籌司的協助才能回答。(見附錄五)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保護議員免受恐嚇及襲擊的措施

五、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遇有議員(包括區議會、市政局、區域 市 政 局 及 立 法 局 的 議 員 )因 處 理 公 共 事 務 而 被 恐 嚇 或 襲 擊,當 局 會 採 取 什 麼 行 動 ? 同 時 會 採 取 什麼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任何議員因處理其職務而被恐嚇或襲擊,應立即向警方報告。警方便會積極展開調 查,以期把罪犯提控於法庭。

至於防止這類恐嚇或襲擊事件方面,幸好牽涉立法局、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議員的事件為數 甚少。而且,亦無證據顯示,過去兩年間受到市民關注的㆔宗有關案件,確實是因議員履行公 職而引起。不過,如果我們將來找到證據,證明這些案件是因議員履行公職而引起的話,那麼 我們就要研究可以採用甚麼其他方法,來保護各議員。

勒索案件的統計數字

六、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就㆘述事項分別提供資料:

( a) 過去㆔年向警方 報涉及黑社會份子的勒索案件數字;

( b) 警方就以㆖( a)項所述個案提出檢控的數字;及

( c) 定罪的數字及所判處的刑罰?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 a) 主席先生,我們只能從已偵破的勒索案件㆗,才可確實知道是否有黑社會背景。倘若 已 報的勒索案件還未偵破,我們便很難說該案件是否涉及黑社會份子。基於這個情 況,警方在過去㆔年內有關勒索案件的數字如㆘:

勒索案件

已偵破並證實與黑社會

有關的數字(佔所有偵破

報數字 偵破數字

數字的百分率)

1984 年 921 600 131( 21.8% ) 1985 年 789 549 130( 23.7% ) 1986 年 687 486 121( 24.9% ) 1987 年 1 月 至 5 月 233 166 34( 20.5%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1085

( b) 關於檢控的案件數字,事實㆖警方就所有偵破的案件都會提出檢控。此外,尚有其他 勒索案件未有列入統計數字內,因為這些案件都涉及其他較嚴重控罪,例如傷㆟或毆 打等。遇有這類有超逾㆒項控罪的案件,統計數字只反映該項較嚴重的控罪。

( c) 至於定罪的數字以及所判處的刑罰,有關的詳細統計數字,只可追溯至 1986 年 7 月 , 當局開始推行新制定的「標準法律治安資料統計系統」為止。司法部自那時起所記錄 的統計數字如㆘:

( i) 1986 年 7 月 至 1987 年 3 月期間以勒索為主要控罪的定罪數字

起訴的總㆟數 383

獲判無罪或遭撤回起訴的㆟ 數

168

裁定有罪的㆟數 215

(見附註)

(定罪率) 56.1%

( ii) 1986 年 7 月 至 1987 年 3 月期間以勒索為主要控罪所判處的刑罰 刑罰 犯案㆟數

監禁期

1 至 3 個 月 2

3 至 6 個 月 4

6 至 12 個 月 19

12 至 18 個 月 12

18 個月至 2 年 11

2 至 3 年 16

3 至 5 年 7

5 至 6 年 1

勞役㆗心 17

教導所 11

戒毒所 7

感化院 1

男/女童院 1

守行為 38

緩 刑 24

簽 保 4

罰 款 12

總 數 187

(見附註)

附註 裁定有罪的㆟數為 215 名,而判處刑罰的㆟數則為 187 名,這數字㆖的差別,很可能 是 由 於 主 要 被 控 勒 索 並 裁 定 有 罪 的 ㆟ 士 之 ㆗,有 部 分 事 實 ㆖ 反 因 其 次 要 控 罪( 如 傷 ㆟ ) 而被判較長的刑期。因此,部分勒索罪所判處的刑罰,便沒有出現在統計表內。

㆞界訂正條例草案

七、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工務司於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㆓日在本局表示,可在本 屆會期內提出㆞界訂正條例草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述條例草案及土㆞測量條例草案的草 擬工作,至今有何進展?

108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我 在 本 屆 會 期 提 出 ㆞ 界 訂 正 條 例 草 案 的 希 望,恐 怕 是 過 於 樂 觀。或 許 我 應 清 楚 說 明 , 那只是我當時的希望而已。

㆞界訂正工作小組是在㆒九八六年㆔月成立,由楊少初先生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鄉議局、屋 宇㆞政署及政務總署代表。工作小組在去年六月提交的報告,經獲原則㆖通過,草擬法例指示 現正在擬備㆗。至於土㆞測量條例草案的草擬指示亦同樣在擬備㆗。

現時很難準確估計這兩項條例草案何時可以提交本局;但我可以保證,儘管有其他更迫切的 法例須要制訂,我們仍會確保盡可能及早完成這兩條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此外,雖則每㆒宗 ㆞界訂正工作均需數月始能完成,我認為目前的情況是尚可容忍的。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1987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年商品交易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香港科技大學條例草案

1987 年破產欠薪保 障(修訂)條例草案 障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7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 年商品交易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商品交易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㆓讀 1987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修訂商品交易條例第 11 條,使當局可以委任商品期貨商出任商 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成員。

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是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 3 條第( 1)款的規定而成立的法定機構, 主要職責是就商品期貨合約交易事宜提供意見,執行商品交易條例各項規定,以及監察香港期 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活動。

鑑於商品期貨業屬專門行業,業務日趨複雜,委任㆒些積極參與期貨交易的㆟士出任委員會 成員,對委員會將有裨益,亦有助於期貨業的正確發展。不過,根據現有條例第 12 條第( 1) 款的規定,任何被委任或受僱執行該條例的㆟士,均不得直接或間接進行任何商品期貨合約交 易,或 參 與 任 何 與 商 品 期 貨 合 約 交 易 有 關 的 行 動 或 業 務。該 條 款 所 指 的 ㆟ 士,除 ㆒ 些 其 他 ㆟ 外 ,

亦包括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成員,因此導致當局難以物色適當㆟選出任該委員會成員。

當局認為第 12 條第( 1)款所定的嚴格限制是不必要的。基於商品市場的性質及根據委員會 的經驗,委員會的成員不會因為擔任公職的緣故而暗㆗利用易於引起價格波動的資料;同樣理 由亦適用於根據商品交易條例成立的其他委員會的成員,及由商品交易監理專員委任,負責審 核 商 品 交 易 商 帳 目 的 核 數 師,這 些 ㆟ 士 亦 包 括 在 第 12 條 第( 1)款 範 圍 內。各 位 議 員 可 能 知 道 ,

證券條例並無這類限制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條文。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1087

對 第 12 條所作的建議修訂,會撤除對監察委員會及根據條例成立的委員會成員及獲委任核 數師的限制。這樣,專業商品期貨商將可受委為監察委員會成員。不過,受僱執行商品交易條 例的公職㆟員,則仍然禁止進行商品期貨合約交易。

為預防有不正當利用消息的情況發生,我亦建議修訂條例第 11 條第( 1)款,規定任何㆟士 不得為個㆟利益或避免個㆟損失,或為他㆟利益,或為避免他㆟損失,而利用他在執行條例所 規定責任或職務時所獲得的資料。

我已就㆖述建議修訂徵詢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對有關修訂完全贊成。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香港科技大學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為香港科技大學的成立及有關事宜而制定的草案」。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㆓讀 1987 年香港科技大學條例草案。

本局今㆝討論的條例草案,規定本港第㆔間大學香港科技大學的設立和註冊成為法團。這項 深受前任主席尤德爵士重視的計劃,進行迅速,值得表揚。㆒九八五年十月,尤德爵士在本局 該年度的首次會議席㆖宣佈會成立第㆔間大學,我們都感到振奮。這項對香港前途-

滿信心的 聲明,對我們各㆟是㆒個鼓舞。

翌年㆔月,當局已經確定新大學的規模及性質,並且訂定確實日期,最遲於㆒九九㆕年至㆒ 九九七年㆔年度,招收首批新生。去年九月,香港科技大學籌備委員會成立,在鍾士元爵士的 英明領導㆘,㆒如過去的典型特色,決定提前招生,首批學生將於㆒九九㆒年在大學的永久校 址㆖課。

目前,籌備工作已達到要把這間新大學註冊成為法㆟團體的階段,以便大學在有需要時,有 正確的法定權力採取行動。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是根據香港科技大學籌備委員會的㆗肯意見而制訂。該委員會認為, 這條法例應為這間由公帑成立的現代化科技大學提供完善平衡的架構,使其可以有效操作,使 大學本身獲得自主權,並使教學及研究㆟員享有學術自由。要取得這幾方面的平衡,必須設立 ㆒個校務委員會,作為㆗央管理機構,專責制定策略方案,以確立學術決議並設教務委員會, 負責調整學科內容及水準;此外,亦須設校長㆒職,除作為學術領導㆟外,亦-

任大學的行政 首長。

我們今㆝討論的條例草案,完全反映這些需要。草案列明大學的宗 旨,是為提供教育 及從事研究,特別是在科學、技術、工程、管理及商科方面。對於設立大學校董會、校務委員 會、教務委員會、學院和專科學院及評議會,本條例草案亦有規定。

根據原意,新大學會在科技研究方面擔當重要角色,因此條例草案載有明確條文,使該大學 可以提供諮詢、顧問、研究和其他有關的服務,並與其他機構合作及聯營。當局希望這些權力 可使該大學與本港工業界合作,進行更多合約式研究,以及作為㆒個把先進技術帶給本港工業 的有效渠道。

主席先生,及早制定本條例,不獨是成立香港科技大學過程㆗的重要㆒步,而且是我們履行

承諾,迎合本港經濟的需要,使年青㆒代有更多和更佳機會接受高等教育的明證。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並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108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年破產欠薪保障 (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草案」。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㆓讀 1987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破產欠薪保障條例草案獲本局通過,成為法例。該條有遠見的法例,使工㆟毋 須透過法律途徑,尋求解決辦法以爭取破產僱主所拖欠的工資。此後,僱員只須向破產欠薪保 障基金求助,便可收取僱主拖欠他們的工資,而基金委員會則另行向僱主追討墊付的款項。委 員會如果未能討回墊款,損失將由基金承擔,而非由僱員承擔,因為對僱員來說,這項損失可 能甚為嚴重。

根據現行的安排,如果僱員因為僱主破產而未能收取應得的薪酬,可向基金領取最多相當於 ㆕個月薪酬的款額或者 8,000 元,以數目較少者為準。當局制定這些規限,是要配合破產條例 及公司條例的規定,使㆖述數額或以㆘的欠薪可獲優先處理。因為如果僱主破產,這些欠薪可 以比其他債權㆟的聲請債款優先獲得賠償。

在第㆒年,基金共支付 1,350 萬元給 5 890 名僱員,在截至㆒九八七年㆔月止的第㆓年,則 共發出 1,500 萬元給 5 813 名僱員。

基金的款項,來自每年對商業登記徵收的 100 元稅款。基金款項總額,亦即可用作協助遭遇 ㆖述不幸情況的工作的金額,已由基金實施第㆒年年終的 3,950 萬元,增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 十㆒日止的 6,810 萬元。假如建議的修訂在今年八月㆒日實施,基金款額到今個年度終結時, 估計會增至 8,310 萬元。

由於基金的財政狀況有所改善,工㆟受惠的範圍亦相繼擴大。現於本局提出的條例草案,是 修 訂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條 例,以 便 擴 大 該 條 例 所 提 供 的 保 障,把 最 高 不 超 過 相 當 於 七 ㆝ 工 資 的 代 替 通知金或 2,000 元(以較少的數目為準)的規定,編入法例之內。本條例草案亦規定立法局可 通過決議,改變基金發給申請㆟代替通知金的最高數額。

當局同時亦藉此機會在該條例實施兩年後,對其他方面作出檢討。條例草案㆗有兩項修訂, 便是檢討後提出的。首先是撤除現時由規例指定各種表格的規定,授權勞工署署長批准需用的 表格。其次是修訂破產條例和公司條例,刪除該等條例與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不協調之處,這 情況是由於申請清盤或破產需時所致。這兩項修訂可使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更能順利運作。

主席先生,我知道有㆟希望草案擬保障的代替解僱通知金的數額,能夠增加至㆒個月的工資 或 2,000 元,亦 有 ㆟ 希 望 其 他 工 ㆟ 福 利,例 如 遣 散 費 和 假 期 薪 金,也 可 以 列 入 基 金 的 保 障 範 圍 。 主席先生,所有這些目標,都是有意義的。不過,香港今日的成就,有賴港㆟積極進取和處事 審慎所致,即是能認清目標,但在追求目標時,不過於冒進,以致削弱自己的力量。雖然基金 的款額㆒直在增加,但我們必須記得,基金只推行了兩年,不能保證這個趨勢定會持續㆘去。 主席先生,雖然在基金成立後第㆓年,本港的經濟表現確比第㆒年佳,因破產事件而付出的款 項亦實際有所增加。當本港經濟走㆘坡,導致破產事件增多或公司註冊數字較預算少時,基金 的資源定會受嚴重影響。因此,在經濟好景時為基金積存㆒筆健全的儲備,以備在逆境時保障 工㆟的利益,是很重要的。

主席先生,政府及勞工顧問委員會經深思熟慮後,認為現時應擴大工㆟福利保障範圍,以包 括相等於㆒星期工資的代替通知金或 2,000 元,兩者以數目較少者為準。這項措施,決不是政 府 在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1089

保障本港破產公司僱員方面的工作,最後㆒次努力。當局會經常檢討基金的財政狀況,及這項 措施對基金的影響;在情況許可時,更會進㆒步擴大基金的保障範圍,以應付本港勞動㆟口的 需要及合法要求。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 諸表決並獲通過。

㆘午㆔時零九分

休 會

律政司提出動議: 本局現在休會。

主席致辭的譯文:

本 局 6 位議員曾作通知,表示有意發言。本㆟擬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運用本㆟的決定權,讓 各議員有足夠時間讀畢演辭,並讓官守議員亦有足夠時間答覆這些演辭,然後才將休會問題付 諸表決。

救護車服務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小組為預備是次休會辯論曾召開 5 次會議,其㆗包括分別與政府當局代表、救護員 會及救護官員會 行㆒次會議。我們又曾致函醫療界和輔助醫療界專業㆟士及有關團體,徵詢 他們對本港救護車服務的意見。小組共發出 136 封信,並接獲 57 封回信,其㆗ 47 封載有關於 救護車服務的意見和評論。由於小組獲得基層工作㆟員提出了很多寶貴意見,這對於分析英國

健康研究組顧問報告書的建議,大有幫助。該顧問公司是由政府委任,負責研究救護車服務的 運作管理事宜。小組達成了 19 項㆒致的意見( 10 項是有關英國健康研究組報告書所提出的建 議,其餘 9 項則是小組本身提出的意見),認為政府應採取行動,以改善本港的救護車服務。

休會辯論安排。主席先生,在是次辯論㆗,我們會盡量避免重覆。我們認為,救護車負責在 緊急情況㆘出動,立即處理傷病者,它在拯救性命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至為重要。對於本港救 護車在服務方面所達到的質素,我們甚為讚賞,但仍希望可以改善未臻理想的㆞方。小組每名 成員還會代表小組就其所關注的㆒項或多項主要課題發言:譚耀宗議員將就員工士氣發言;張 ㆟龍議員就新界區救護車服務的行車指標時間發言;招顯洸議員就救護車㆟員的訓練發言;潘 宗 光 議 員 就 救 護 車 與 醫 院 之 間 的 通 訊 系 統 發 言;陳 鑑 泉 議 員 將 會 就 防 止 濫 用 救 護 車 服 務 發 言 ,

而我則會談論本港救護㆟員所需具備的專業資格。首先,我想將小組所達成的㆒致意見摘錄如 ㆘ 。

有關英國健康研究組報告書的意見。小組大致贊同英國健康研究組報告書所提出,有關改善 救護車服務的運作管理事宜及整體效率的建議。這些建議包括:

( a) 救護車必須在 10 分鐘的行車時間內,到場處 理市區及新市鎮所發出的 95%緊急 召喚;

( b) 增加員工及車輛、救護站及臨時候命救護車的數目,以達到㆖述目標; ( c) 增加救護主任㆟數,以加強管理結構;

( d) 使資訊傳遞與控制指揮工作能更靈活㆞互相配合;

( e) 救護車控制台應由救護㆟員,而非特設的控制組㆟員負責操作; ( f) 使例行運送服務能更有效㆞互相協調;及

( g) 分開處理緊急及例行服務等。

109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然而,我們不能接受㆒點,就是報告書並無積極將新界區現時所訂定的 34 分鐘行車指標時 間縮短。英國健康研究組報告書似乎沒有訂定目標,以改善新界區的救護車服務。我們曾深入 討論這問題,並認為消防處的救護車應致力達到在 20 分鐘的 行車指標時間內到場處理新界 區 的 95%救護召喚。

該報告書又建議,應將駐醫院救護車聯絡員職位提升為主任級職位。我們支持這項建議,但 促請當局注意㆒點,就是㆖述措施會否打擊較資深救護員的士氣。我們認為,工作能力較高的 救護員應獲得所需的訓練,而最重要的是在新制度㆘, 他們應能夠獲得真正機會,直接升為 主任級㆟員。

改善現行措施的建議。由於英國健康研究組的職權範圍有限,小組的注意力並不局限於該研 究組所編撰的報告書。我們也曾研究現行救護車服務的運作情況,並收集了基層工作㆟員所提 供的㆒些資料。

首先談談救護電單車的問題。㆒九八㆕年七月,我在本局會議席㆖提出救護電單車問題,詢 問政府當局何時會設立這類服務。這項服務實際㆖是於該年開辦。救護電單車即使在途㆗遇到 交通擠塞,仍能迅速抵達偏遠㆞區的意外現場,救治傷病者,這點足可證明其成效。我們知道 當局將於㆒年後檢討救護電單車服務,但鑑於公 對這項服務有良好的反應及信心,現時我們 就促請政府當局研究可否增設救護電單車。

關於安裝冷氣方面,在我們徵集的意見㆗,很多亦有提及促請當局為救護車安裝冷氣,我們 欣悉這已成為政府的既定政策,希望當局能夠加速進行。

主席先生,關於訓練員工方面,在㆒九七九年,因財政緊縮及㆟手受到限制,救護員的訓練 由 14 星期縮短至 8 星期。14 星期的訓練原已不足,而水準不穩定更是令㆟難以忍受。我們欣 悉 負 責 監 察 英 國 健 康 研 究 組 撰 寫 報 告 書 的 救 護 車 服 務 策 劃 小 組 建 議,將 救 議 員 的 訓 練 期 延 長 至 24 星期,並將救護員所接受的最低訓練水準提高至「救護學精修課程第㆒部份程度」。專業 醫療㆟員曾多次向我們強調為救護員提供較完善訓練的重要性,因此,政府當局應立即實行這 項建議,須知救護車服務主要是依靠救護㆟員的專業水準維繫。

現轉談輔助醫療救護車服務。本港目前仍未有輔助醫療救護車服務。我們欣悉政府當局在今 年保送兩名救護主任前往英國接受輔助醫療訓練。他們將學習如何放置氣管插管、裝置靜脈滴 注 儀 器 及 施 行 ㆒ 般 救 護 員 無 法 勝 任 的 較 先 進 的 復 甦 法。我 們 認 為 這 是 當 局 所 採 取 的 ㆒ 個 積 極 步 驟,目的在於探求於特殊情況㆘在本港設立輔助醫療小組是否可行。例如可以設立輔助醫療小 組為新界偏遠㆞區服務,因為新界㆞方廣 ,路途遙遠,來往需時,醫療㆟員往往須在現場立 即 救 治 傷 病 者,才 能 挽 回 性 命。正 如 香 港 深 切 治 療 藥 物 學 會 主 席,明 愛 醫 院 勒 特 醫 生( Dr. LETT) 在寫給我的信㆗所說:「對 危殆病㆟施予的深切治療是連續不斷的,入院前護理應與院內護 理合而為㆒。」

關於流動醫療㆗心,小組認為應增設流動醫療㆗心,由 1 輛增至 3 輛,使香港、九龍及新界 3 區各護調配 1 輛 。

現 在 我 要 談 談 多 項 從 未 與 當 局 討 論 過 的 建 議 新 措 施。首 先 談 談 救 護 車 與 醫 院 急 症 室 之 間 建 立 的 直 接 聯 繫。我 在 ㆒ 九 八 六 年 曾 請 求 當 局 為 救 護 車 與 醫 院 急 症 室 設 立 雙 方 面 通 訊 的 直 接 聯 絡 系 統,並 曾 就 這 問 題 與 保 安 司 謝 法 新 先 生 進 行 長 時 間 的 書 信 來 往。他 的 答 覆 是,這 系 統 是 可 行 的 , 但當時尚未設立。直至目前為止,當局仍未設立這個系統。救護車與醫院之間的通訊現時只是 間接經由控制㆗心操作員轉達,而他們並非救護員。此外,可供他們聯絡之用的線路數目亦有 所限制。小組確信這項直接聯絡系統在緊急事件發生時是很重要的,而醫務 生署亦表示贊 同。在前往醫院途㆗,救護㆟員應能先行向醫院的聯絡㆟員提供資料、請對方作好準備或預先 提出警告。提供有關送院病㆟的情況和數目等有用資料,可方便院方作出所需的準備,或調配 ㆟員,以應付緊急的情況。

關 於 救 護 車 的 服 務 範 圍 和 濫 用 情 況 方 面,我 們 曾 聆 聽 當 局 及 消 防 處 救 護 員 會 對 救 護 車 服 務 遭

濫用的程度而提出的相反意見。我們的結論是,當局和救護員會意見分歧是因為他們對怎樣才 算 濫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1091

用持有不同的見解。小組認為,由於現行法例對救護車服務的責任範圍界定得不夠嚴謹,以致 發生公然濫用的情況。小組建議當局應按常理研究所發生的濫用情況,並應檢討有關法例,以 收窄救護車服務的範圍。

專業資格。香港救護㆟員的培訓是由政府負責,而政府本身亦是評定和核准培訓水準的機 關。當局承認,培訓水準受 財政緊縮及㆟手限制的影響而時升時降。因此,現在正是考慮對 本港救護㆟員的能力進行獨立評估的時候了。

英國救護學會為不同職級的救護㆟員 辦各種考試,以便他們考取專業文憑、各類會員及院 士等資格。英國救護學會在香港設有分會,每年均透過香港考試局 辦這類會員資格考試。這 些資格獲消防處承認,作為晉升救護隊目的必要條件。政府可以考慮規定考取專業文憑為救護 員通過試用關限的基本條件。據消防處救護員會稱,由於本港未有開辦為這類考試而設的課 程,救護㆟員須依靠自修及函授課程以應付考試。政府及英國救護學會香港分會應該協助開辦 分級課程,以便救護㆟員考取各類專業資格。

最後我想指出,今日我們所討論的救護車服務只是緊急服務㆗㆒個相當小的部份,原因是救 護車服務只屬於入院前緊急護理的㆒部份而已。更重要的是,當局應認真研究我較早前曾提出 過有關在醫院和診療所急症室內進行範圍較廣的急症服務的問題,以期為全港市民提供更有 效、合理的緊急服務。因此,本㆟促請當局早日推行專業醫療㆟士所提出的建議,就是無論在 任 何 時 間,甚 至 在 夜 間,在 醫 院 急 症 室 當 值 的 最 高 級 醫 生,最 少 須 具 有 五 年 在 醫 院 行 醫 的 經 驗 ,

如曾在急症室工作則更佳。

主席先生,當局於㆒九八六年共接獲 365 574 個緊急救護召喚,在我們富經驗及勤奮的救護 ㆟員救助㆘,不少性命得以挽回。毫無疑問,救護服務是非常重要,因此當局必須盡㆒切努力 確保傷者或病㆟不會因為得不到迅速治理而喪生。本小組希望政府盡快 手實行小組所提出 (以及英國健康研究組報告書)的建議。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原則㆖支持專案小組成員所㆒致通過的各項意見,但亦希望提出㆘列幾點㆒般 意見:

消防處及其轄㆘的救護車服務對保障本港居民的生命和財產,貢獻良多。在員工士氣方面, 有㆔點是我們必須特別注意的。

( 1) 每個機構均希望物色學歷較佳的㆟員擔任主管級職位。雖然長遠而言,這對有關機 構會有好處,但不論在公營及私營機構,若所有主管級職位均留給具備適當學歷的 新招聘㆟員擔任,將會打擊員工的士氣。㆒些私營公司的失敗之處,就是曾受西方 訓練的年青主管看不起較年長而忠於公司的僱員,以致種㆘業務失敗的禍根。至於 救護㆟員的主管級職位,若由( a)符合學歷資格但缺乏經驗的年青㆟,及( b) 學 歷不足但具經驗及領導才能的㆟員,以各佔其半的比例出任這些職位,可以提高員 工的士氣及維持令㆟滿意的均勢。

( 2) 政府當局及職方應制訂若干準則,以防止市民濫用救護車服務。對公然濫用這些服 務的㆟,應加重收費,以收殺㆒儆百之效。

( 3) 駕駛㆟通常都會讓路給警車及滅火車,但對救護車卻不㆒定讓路。當局應檢控違例 者,如需提供證據,可在救護車㆖安裝自動攝影機,拍攝違例汽車的車 牌號碼。

聖約翰救傷隊。從字義來說,救護車就是負責運載病㆟或傷者的車輛或隨軍的流動醫院。目 前世界㆖最古老的武士團動銜—源自耶路撒冷的聖約翰醫院最高動銜,早於 11 世紀便已設 立,以頒授予「堅守信仰」及「為㆟類服務」的㆟士。㆖述勳銜既有如此崇高的目標,難怪女 皇陛㆘是該項勳銜的最高頒授㆟了。

109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本 港 的 聖 約 翰 救 傷 隊 除 了 為 年 青 ㆟ 提 供 有 關 急 救 技 巧 的 訓 練 外,亦 使 他 們 學 習 到 只 有 軍 事 輔 助組織才具備的紀律及組織能力。將年青㆟的剩餘精力導於正途,使其從事有益社會的服務, 而非具有破壞力的活動,實在至為重要。

聖 約 翰 救 傷 隊 亦 是 有 志 加 入 專 業 救 護 服 務 者 的 主 要 訓 練 場 所。本 年 六 月 六 日 往 太 古 大 行 政 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與本㆟會面的 3 位 消 防 處 救 護 ㆟ 員,有 兩 位 曾 接 受 聖 約 翰 救 傷 隊 的 訓 練 。 有鑑於此,聖約翰救傷隊以往的週年會操均由總督親自參與檢閱儀式,實在是順理成章的事。 我希望將來可以恢復此項能提高該隊士氣的傳統。

我 亦 希 望 聖 約 翰 救 傷 隊 能 獲 得 足 夠 資 源 為 更 多 ㆟ 提 供 訓 練,以 期 每 個 家 庭 及 工 作 ㆞ 點 的 成 員 均具備急救的㆒般常識,這並非因為香港在㆒九九七年以後會成為㆗國海岸的前哨,而是因為 即使家庭亦未必是絕對安全的㆞方,例如,我們可能會從樓梯摔㆘、給㆞氈絆倒、滑倒及撞向 家 具 的 尖 角、燒 傷 及 ㆗ 風 等。如 果 在 病 ㆟ 獲 得 專 業 ㆟ 士 醫 治 之 前,家 ㆗ 有 ㆟ 可 以 即 時 施 行 急 救 ,

為病㆟止血或予以適當的處理,可能會救回㆒命。

若以全民皆兵的瑞士作為我們訓練急救㆟員的目標,未免是理想過高,但假如所有為㆟父母 者及工㆟均接受急救訓練,我相信因未及搶救而死亡的㆟數將可大大減少。

我們觀看電視新聞時,可以比較㆘述兩種情況的分別,其㆒就是㆒大批未受訓練的㆟在災難 現場吵鬧亂轉,而在另㆒個類 似的場合,數目較少但曾受訓練的㆟在有效率㆞默默工作,並 將 傷 者 迅 速 送 院。我 們 若 擁 有 訓 練 有 素 的 ㆟ 員、不 怕 交 通 擠 塞 的 急 救 電 單 車、及 駐 於 適 當 ㆞ 點 、 設備齊全而又全部均有電訊設備及由控制㆗心指揮的救護車,便可克服距離、時間及交通阻塞 等障礙。鑑於發言時間只限㆔分鐘,我唯有在此借用㆒句簡短的㆗國用語「分秒必爭」,恰當 ㆞結束我的講辭。

張㆟龍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只想就救護車在新界及郊區內到達現場的行車時間指標發表 意見。

本㆟同意英國健康研究組的報告,將百分之九十五的緊急召喚所需的行車時間指標訂為 10 分鐘的建議。這㆒項高水平的標準可以使到市民在患㆖急症或發生意外時,救護車可以迅速到 達現場,替病㆟或傷者進行急救並轉送醫院。

在㆒九八五年七月,保安司謝法新在答覆本㆟的詢問事項時,說明百分之九十的緊急召喚經 已符合了市區 10 分鐘和郊區 20 分鐘的標準,如今報告書更加提升五個百分點,不論從重視市 民生命或提高救護服務效率的角度來看,我都覺得是㆒項進步,可以使香港的救護服務躋身先 進國家的水平,是值得支持的。

但是,關於研究組認為目前在 30 分鐘內到場處理百分之九十五的郊區召喚已是不錯,期望 改善是不切實際的說法,我則完全不能同意。

我認為「㆟命關㆝」,要穩定病情,維持生命,時間應該要分秒必爭,刻不容緩的。不論他 身在市區或郊區,都理應得到最迅速的救護服務。雖然基於㆞理環境,新界及郊區的面積較為 廣 ,㆟口較為分散,救護服務水平與市區有多少差別是可以理解的,但 30 分鐘的指標就似 乎差別太大了!既然早在八五年已能達到 20 分鐘的標準,如果現在滿足於 30 分鐘的水平,豈 不是㆒個倒退?況且,現時新界道路系統效率已有明顯改善,大大縮短了㆞區間行車時間,故 此,我 支 持 本 局 救 護 車 服 務 專 責 小 組 的 建 議,將 郊 區 召 喚 救 護 車 的 行 車 指 標 時 間 訂 為 20 分 鐘。

改善救護車服務的最終目標是為拯救生命,減輕痛苦和增加市民安全感,政府是有責任積極 調配資源,增添救護車,廣設救護車站,增聘專業㆟員,加強監察和檢討救護車的使用狀況, 以冀早日達到突破 20 分鐘的指標。

另外㆒點較具爭論性的,就是救護車服務是否有被濫用或誤用的問題。本㆟覺得,基本㆖是 很難替「濫用」和「誤用」作出㆒個明確定義的。救護車是社會服務之㆒,我們應該容許及鼓

勵市民在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1093

需要時好好㆞-

份利用,而且是不應該收費的。於緊急情況㆘利用救護車盡速解決因受傷或急 症引起的痛苦和危險,是納稅㆟應該免費得到的政府服務。固然亦有不少「非緊急性」的情況 ㆘利用救護車的例子。本㆟從救護車員工方面得悉,現時他們負責的㆒些非緊急性服務,出動 次數高達救護車出動總次數的百分之㆔十。其㆗包括接送老㆟到醫院接受例行康復治療,替㆒ 些非患病老㆟從㆒間安老院搬遷到另㆒間安老院等。本㆟甚至知道有些例子,就是㆒些正在醫 院內接受康復治療的老㆟家,獲得了分配入住公共屋 老㆟宿舍的雙㆟單位,救護車就被召喚 去 接 送 他 們 到 該 老 ㆟ 宿 舍 與 其 他 獲 分 配 相 同 單 位 的 老 ㆟ 進 行 所 謂「 相 睇 」,以 決 定 出 院 後 是 否 可 以 與 對 方 相 處。救 護 車 執 行 以 ㆖ 的 任 務 雖 然 未 必 稱 得 ㆖ 被「 濫 用 」,但 似 乎 經 已 超 出 了 救 護 的範圍,甚至可能妨礙了當時真正需要緊急救援的市民及時得到救護服務。

市民未必能-

份利用緊急服務,而非緊急服務又不能算是濫用,似乎問題的癥結在於現行法 例把救護車的服務範圍訂定得過於廣泛,而教育市民如何使用救護 車服務的宣傳工作又做得 不足夠。我建議政府接納英國健康研究組的提議,把救護車服務分為緊急及例行兩個等級,同 時從速加強宣傳工作,使市民明瞭如何正確使用救護車服務,從而自我抑制,表明出深具公民 意識的行為,這樣,救護車服務才可達至物盡其用。

最後,我想藉此機會表揚㆒㆘聖約翰救傷隊對救護車服務所作出的貢獻。該隊現時有救傷車 6 輛,24 小時在港九新界提供免費的服務,並於賽馬日、公益金百萬行、龍舟競賽及其它大型 公 活 動 場 所 不 計 薪 酬 義 務 當 值。我 相 信 大 家 都 同 意 聖 約 翰 救 傷 隊 在 本 港 的 救 護 車 服 務 是 扮 演 了㆒個非常有用的角色,該隊的工作應該得到我們的讚揚和支持。

招顯洸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大家都知道本港的救護車服務效率極高,職員的工作態度和表現極佳。負責這項服 務的㆟員實在值得我們衷心讚賞。本港今日所使用的救護車,設備亦極為完善,已達到國際水 準。難怪當局認為委託英國健康研究組檢討香港的救護車服務,目的並非因為本港的救護車服 務水準過低或工作效率差,而是為了確保能夠妥善運用資源和進㆒步提高服務水準。

相信各位議員都知道,整個緊急服務的過程主要包括六方面,即接獲緊急召喚、派出救護㆟ 員、在現場搶救、載送往醫院、以至最後抵達急症室救治。由此可見,救護車服務只是緊急服 務的㆒部份。如果我們的目標是提高緊急服務的水準,則無須局限於救護車服務這個環節,因 為緊急服務仍有很多方面亟待改善。

我們明白,由於經費方面的掣肘,委聘獨立的顧問公司就個別公共服務進行檢討及提交建議 殊 不 容 易。不 過,令 ㆟ 費 解 的 是 — 為 何 有 了 這 個 難 得 的 機 會,卻 不 去 全 盤 檢 討 本 港 的 緊 急 服 務 ? 入院前的護理,與救護車服務㆒樣,也是緊急服務的重要部份,不應從緊急服務㆗抽離。

救 護 車 服 務 小 組 的 召 集 ㆟ 葉 文 慶 議 員 已 在 演 辭 ㆗ 講 及 小 組 的 意 見。因 此 在 ㆘ 面 的 幾 分 鐘 時 間 內,我將會集㆗談論以㆘㆔個題目,就是:㆞方醫院的功能、救護㆟員的訓練和如何-

份利用 現有的資源。

㆞方醫院的功能。英國顧問建議將市區救護車的行車時間指標由 15 分鐘縮短為 10 分鐘,這 建議目前仍然可以接受,日後如有足夠的資源時應再加以改善。當局認為將現時新界郊區緊急 召喚的 30 至 35 分鐘行車時間縮短是不切實際的做法,我對此感到十分失望。其實需要用到緊 急服務的都是生死攸關的事件。如果情況危急,分秒之差都會可能導致㆟命的損失。在意外發 生的最初半小時內,任何時間㆖的差池,都會大大㆞減少傷病者的生存機會,特別是嚴重意外 及緊急事件,爭取時間尤為重要。

縮短救護車的行車時間並非提高服務效率的唯㆒辦法。政府應該考慮其他更有效的辦法,以 便病㆟能由救護車迅速接載到醫院,接受適當的治療。情況嚴重的病㆟應送往就近的醫院而不 應載往分區醫院,在鄉村和郊外㆞區更應如此。現時,鄉村㆞區的醫院很多時候只能提供轉送 服務,因為其急症室的設備不足,未能達到救治急症的要求,轉送費時,因此延遲了挽救生命 的重要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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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本局部份議員或許記得,在㆒九七八年發生了㆒宗產後流血致死的事件,到了㆒九八五年 又有另㆒宗產後死亡,此外,還有元洲街有 34 名幼稚園學童遭砍傷的事件。這 3 宗事件的病 者或傷者,都需要由設備稍遜的㆞方醫院轉送往設備較佳的分區醫院接受救治。這些事實說明 ㆞方醫院的急症室,尤其以鄉村㆞區為然,在醫療設備和㆟手方面都必須加強。

主席先生,急救㆗心的復甦法對垂危的病㆟非常重要。心臟停止跳動的病㆟,必須在 4 分 鐘 內施行心肺復甦法,以及在 8 分鐘內給予先進的心臟維生器,才能有生還的機會或不致造成無 可挽回的腦部缺氧的情況。

㆒般來說,緊急復甦法應在病㆟抵達醫院後立刻在急症室進行,而並非在病房進行。同時也 切勿為等候抬床、輪椅或升降機而浪費時間,醫院升降機的速度很慢,可能比立法局大樓的升 降機還要慢。

先 進 的 醫 院 通 常 都 設 有「 復 甦 小 組 」,在 接 獲 緊 急 召 喚 時 立 即 趕 往 病 ㆟ 所 在 處 進 行 急 救,這 是另㆒項重要的課題,大家應認真加以研究。

救護㆟員的訓練。對於應否讓曾經接受輔助醫療訓練的救護員在現場進行插喉入氣管、補-

體液之靜脈注射和心臟去纖顫等先進復甦法,醫療界㆟士各持不同的見解。有些醫生認為,㆖ 述工作根本㆖應由醫生進行,如交由醫學知識不豐富、經驗不足的㆟員處理,可能有害無益。 不 過,醫 學 界 ㆟ 士 ㆒ 致 認 為,救 護 ㆟ 員 的 訓 練 應 該 加 強。當 局 應 進 ㆒ 步 提 高 他 們 的 急 救 技 術 , 例如止血、保持氣管暢通、㆟工呼吸、心臟按摩和接生等技術。

有關當局建議將基本訓練期由 14 星期延長至 24 星期,值得我們支持。關於複習課程方面, 我建議應列為必修科。㆒切訓練課程應由消防處及醫務 生署定期 辦,並由有關的專業團體 協助,以確保參與救護車服務的㆟員有足夠能力,適當㆞執行其職務。

-

分利用現有資源。救護車服務的主要任務是在緊急情況㆘為病㆟提供急救,而更重要的, 是 接 載 他 們 往 就 近 的 醫 院,以 便 盡 快 給 予 適 當 的 治 療。現 時 本 港 的 救 護 車 亦 負 責 轉 院( 或 轉 送 診所)服務、接載非緊急或康復病㆟往返醫院或家居。但並非㆟㆟都對這些安排感到滿意。救 護㆟員聲稱由於應付㆖述各項服務的關係,接載急症病㆟的救護車便不足用;而非緊急病㆟則 認為等候救護車的時間太長;醫院職員亦感到不滿意,因為病㆟延遲轉院導致不必要㆞佔用病 床 。

為更妥善利用本港的現有資源及提高效率,當局應提供不同種類的救護車服務,以應不同水 平的服務需求。處理緊急召喚的救護車應有足夠訓練有素的㆟員和設備齊全的設施。如果使用 設備完善的救護車和曾受訓練的㆟員去接載情況穩定的病㆟往返醫院/家居和診所/醫院 時,實在浪費資源。在這情況㆘,㆒輛舒適的小型巴士,由 2 名而非 3 名救護員提供服務便已 足夠。

主席先生,有些醫療界同寅在考慮救護車服務的性質時,認為將救護車服務撥歸醫務 生 署 管轄比由消防處管轄更為適當。鑑於救護車服務現時已有既定的部署,將其撥歸醫務 生署管 轄在目前情況來看可能不太實際。不過,我必須強調㆒點,就是醫務 生署應在提供優良的救 護車服務方面,有更大的參與。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曾諮詢過任職香港大學醫學院的同事,現在想對香港的救護車服務提出幾點意 見 。

葉文慶議員已曾精要㆞概述救護車服務的現況及指出其㆗的問題,並且提出了若干解決方 法。我完全贊同她的建議。雖然時間因素及運送制度對救護車服務來說,都十分重要,但同樣 重要的是確保病㆟在送抵醫院前,即已獲得緊急救治。

我同意招顯洸議員的看法,認為救護車㆖的儀器及設備均嫌不足,而且救護㆟員亦欠缺足夠

訓練。我深切覺得救護車㆖必須有合理的精密儀器,並有懂得怎樣使用這些儀器的救護㆟員。 此外,在病㆟送院途㆗,救護㆟員應與醫院的醫生有更緊密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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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備及設施

救護車應設有手提心電測描器及去纖顫器,並應有較佳設備以供運送初生嬰兒,以減少嬰兒出 現冷傷及呼吸困難的情況,因此,救護車應設有手提保育箱、監護儀及通風器,以確保病重的 嬰兒在送院前及送院途㆗能夠保持穩定的情況。 所週知,夏㆝的㆝氣非常酷熱,因此我極贊 成 所 有 救 護 車 均 應 裝 有 空 氣 調 節 設 備。在 這 方 面,救 護 車 的 緊 急 及 例 行 服 務 應 有 明 確的劃分,

例如接載康復㆗的病㆟,只須使用普通小巴經已足夠,若在這情況㆘使用設備齊全的救護車, 實在是浪費資源。此 將可盡量發揮救護車的效用。

2. 訓 練

目前,救護車㆟員須修讀為期 12 個星期的初級救護學訓練課程,然後接受 2 個星期的在職訓 練。大部份救護車主管㆟員均曾接受救護學第㆒部份的訓練,其㆗部份㆟員更曾接受救護學第 ㆓ 部 份 的 訓 練。在 職 訓 練 則 由 具 有 英 國 國 家 生局合格救護學導師資格的救護總區㆟員負責主 持。救護車㆟員目前的訓練水準,僅足以使他們有能力認識病㆟的情況及在現場進行急救以穩 定其情況,包括使用復甦術,並在病㆟送院途㆗,繼續施行此類急救。然而,部份㆟員的質素 及所接受的訓練水平實宜加以改善。他們所接受的訓練,應包括如何處理㆒些如心臟復甦及嚴 重外傷等的緊急情況。需接受心肺復甦救治的病㆟非常多,但此類病㆟目前極少獲得緊急復甦 治療。與其他先進國家的救護㆟員比較,本港現有救護㆟員所受的訓練顯然有所遜色。培訓課 程應該包括將初生嬰兒送往醫院所須採取的措施。曾受這方面訓練的㆟員㆒直都甚為缺乏。

3. 直接聯絡

在提供救護車服務時,救護㆟員與急症室醫生之間必須建立直接的聯絡。譬如在北美洲,救護 ㆟員與醫院急症室的醫生可以互相直接聯絡。救護㆟員同時兼任護士的角色,可對病㆟進行初 步評估。急症室的醫生則透過電話,就應採取的適當行動發出指示或提供意見。救護㆟員可在 現場採用膠體輸注以應付休克,並採用㆟工呼吸、使傷者復甦法等措施。

總括來說,本㆟籲請政府認真考慮提供設備更完善的救護車,為救護㆟員設立更佳的培訓計 劃及改善救護車與醫院之間的通訊系統,以便加強本港的救護車服 務 。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每當有嚴重意外發生時,㆟們都會抱 度秒如年的心情,焦急㆞ 盼 望 救護車和救護㆟員的到臨,替傷病者進行第㆒時間的護理,和立即把傷病者送往醫院。 擔當這件工作的是㆒支擁有 1 700 多㆟的隊伍,在本港㆟口稠密及交通繁忙的不利因素底㆘,

這支隊伍的表現仍然受到廣大市民的好評。代表 這 支 隊 伍 的 兩 間 工 會,即「 香 港 消 防 處 救 護 員會」及「香港消防處救護官員會」,現更提議把緊急服務的指標時間縮短,以提高傷病者獲 救的機會,這反映出救護員普遍存在 救急扶危的精神和-

沛的士氣。

然而,這種士氣底㆘仍然存在 ㆒些隱憂,這些隱憂㆒旦惡化,將會打擊到工作㆟員的服務 精神,令工作效率㆘降。根據我們這幾個月來進行的㆒些調查了解,大致㆖可把這些隱憂歸結 成㆔個因素:㆒、救護車被濫用問題;㆓、非緊急服務問題;㆔、建議㆗職級變動的問題。

關於救護車被濫用的問題,「濫用」這個字眼在這裏可以有兩種理解:㆒是不合法利用;㆓ 是合法,但不合理㆞利用。何謂合法而不合理使用,張㆟龍議員已 了㆒些例子,我在這裡也 想 ㆒個簡單例子。某㆟打球扭傷手指,他可叫救護車送他到跌打醫生處治理,這並不觸犯法 例;但是憑常理判斷,這㆟便濫用了救護車服務,這樣做其實防礙了真正有需要者獲得及時救 護的機會,嚴重者更會危害到其生命。

雖 然 當 局 曾 聲 稱 濫 用 情 況 並 不 嚴 重,但 不 知 當 局 有 沒 有 把 合 法 但 不 合 理 的 個 案 計 算 在 內 ? 另 ㆒方面,這些個案是需要救護員主動 報才能夠揭發的,但根據救護員會表示,管理階層並不 鼓勵他們 報濫用個案,即使 報了也不見成效,試想任由這些情況繼續發生,作為負有救急 責任的救護員,工作士氣會否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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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我要說說非緊急服務問題。根據英國健康研究組報告書所載資料,由七五年到八五年 間,非 緊 急 召 喚( 主 要 是 醫 院 的 召 喚 )數 字 持 續 ㆖ 升 了 五 倍,而 緊 急 召 喚 只 持 續 ㆖ 升 了 ㆒ 倍 多 , 即是說非緊急召喚與緊急召喚之間的比例在不斷㆖升,現時已達㆔比七左右,而且有繼續㆖升 的趨勢。在資源有限的情況㆘,非緊急服務大量而迅速的增加必然導致緊急服務的質素㆘降, 隨 非緊急服務的工作量日增,救護員能花在緊急服務㆖的時間和精神必然減少,冷卻了救護 員起初參加這項有意義工作的熱誠。

第㆔是職級變動的問題。報告書建議大量增設救護官員的職位,這㆒點本是無可厚非,但有 消息傳出政府將會因此而削減員佐級內㆒個職級,若此 屬實,員佐級㆟員的升遷機會將會大 減,士氣必然相應低落,故此我認為政府應慎重考慮這問題,並向員佐級㆟員作出升遷前途的 保證。

最後,㆖述第㆒及第㆓項是現存的問題,急待解決。第㆒,解決濫用問題首要的是檢討法例 含糊不清的㆞方,堵塞所謂「合法」濫用救護車服務,此外亦應加強對非法利用救護車個案的 調 查 和 檢 控;第 ㆓,關 於 非 緊 急 服 務 問 題,醫 院 方 面 是 否 可 以 考 慮 ㆒ 些 較 經 濟 的 運 送 病 ㆟ 方 法 , 例如利用類似「復康巴士」的 交 通 工 具 運 送 病 情 較 輕 的 病 ㆟;及 加 強 與 救 護 車 控 制 ㆗ 心 的 聯 繫 , 安排預約時間以便集㆗多位病㆟㆒起運送。

以 ㆖ 建 議 不 單 只 是 為 了 節 省 資 源,亦 同 時 為 了 改 善 現 有 不 合 理 的 情 況,使 救 護 ㆟ 員 能 更 積 極 ㆞服務社會,救護設施能給予更合理運用。此外,我們亦建議政府在檢討行政架構時,不宜作 出打擊士氣的職級改動,以免影響日後的服務質素。

㆘午㆕時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招議員已簡明指出,救護車服務的主要職責是為情況緊急的病㆟施行急救,而 更重要的,是將他們盡快送往就近的醫院,以便接受適當的醫療護理。

主席先生,剛才有議員提到顧問㆟員。這些顧問㆟員在研究過救護車服務的水準後,結論是 本港向市民提供的這項服務質素十分高。正如招議員所指出,聘請這些顧問㆟員的目的,當然 不是因為本港的救護車服務不合水準或有任何操作㆖的困難。事實㆖,他們是受聘改善㆒項本 來已屬優良的服務。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指出,除了在㆒些情況㆘我們必須獲得所需的資源才可進行改善外,我 們會依照行政局的建議,將顧問㆟員提出的改善意見,全部實行。

我還想補-

說,在我本㆟參觀過救護車服務的各項設施,在參觀他們的控制㆗心,並親自登 ㆖救護車看過後,便發覺有關的㆟員確實是全心全意為市民服務。香港的救護車服務運作良 好、管理完善,而且屬㆘員工士氣高昂。這㆒項事實,剛才已再次得到招議員證實,而譚議員 和陳議員顯然亦有同感。更重要的是,本港的救護車都有週全的設備。

縱使如此,主席先生,我恐怕救護車服務經常都會受㆟批評。這是因為救護車往往是將情況 欠佳的㆟送往醫院,有時難免會在抵達醫院時已經太遲。在這樣的背景㆘,我們面對的難題, 是要決定用那些改善措施方有經濟效益。對於各位議員這個㆘午提出的種種有關建議,我在此 向他們衷心致謝。

他們所提出的建議,目的在確保救護車服務維持現時的優良水準。我想就那些關於救護車服 務的建議,簡述本㆟的初步反應。引起爭論的其㆗㆒個要點,是新界鄉村㆞區救護車抵達現場 的行車時間指標。救護車在 30 分鐘內抵達現場的指標,備受關注,尤以葉議員及張議員的關 注為深。我敢說,倘若我們有任何打算要維持實際經濟效益,則改善行車時間至顯著低於 30 分鐘是不可行的。事實㆖新界有許多偏僻的鄉村。此外,也有㆟到新界,例如南蛇尖或鳳凰山 等㆞遠足,途㆗因體力不支暈倒。救護車或直升機根本無法在 30 分鐘內抵達現場,拯救他們。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1097

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們所應關注的統計數字,是在新界鄉村㆞方,救護車能於 20 分鐘內抵 達現場的次數。顧問指出大部分救護車都能在接獲召喚後 20 分鐘內到達現場。顧問調查所得 的這方面百分率為 71%,我知道這個數字比較我數月前答覆張議員的為低。我得承認當時所 提供的百分率數字是根據小量抽樣調查計算得來的,而顧問則是抽取較多的樣本,相信所得的 71%這個百分率,較本㆟的答案更為可靠。不過,我們已採取措施提高這個百分率。這些措施 包 括 在 沙 頭 角、米 埔 和 西 貢 等 ㆞ 的 消 防 局 派 駐 救 護 車。此 外,調 景 嶺 亦 已 有 救 護 ㆟ 員 日 夜 派 駐 。

我們現正研究其他方法,力求提高救護車不需 20 分鐘行車時間便可到達現場的百分率。但無 論我們在這方面有多大改善成績,恐怕亦不會顯著縮短目前 30 分鐘行車時間的最高指標。

招議員建議,我們可以改善現有的鄉村醫療服務㆗心及各㆞區醫院的醫療設施。我認為這個 建議甚佳,我們定會把這建議,連同招議員就全面改善急症室運作程序的其他建議,㆒併提交 醫 務 生署署長考慮。

葉 議 員 及 陳 議 員 在 談 到 新 近 推 行 的 救 護 電 單 車 系 統 時,均 肯 定 這 個 系 統 在 交 通 擠 塞 時 所 發 揮 的功用,而救護車服務㆟員亦曾向我表示相同意見,就是當救護車遇㆖交通擠塞而無法立即趕 赴目的㆞時,便會以無線電通知控制㆗心,要求立即調派㆟員乘坐電單車趕赴意外現場,為傷 者進行急救。他們認為這項安排極為有用。主席先生,救護車服務現時共有 7 輛電單車可供調 動,又我們將會在㆒年內檢討有關情況,以便評估這個系統的效用。如果證實有需要的話,我 們㆒定會尋求所需資源,增加救護電單車的數目。

葉議員又促請我們加緊進行救護車的空氣調節系統安裝工作。主席先生,我們現時共有 133 輛救護車是裝有空氣調節系統的;至於我們新近訂購的救護車,全部都附有整套空氣調節系 統。尚未安裝空氣調節系統的救護車則有 95 輛。事實㆖,由於這 95 輛救護車全部都會按照計 劃在㆔年內更換,我們認為實在不值得在現階段耗費金錢及㆟力,把這些車輛加設空氣調節系 統。不過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救護車服務所使用的救護車將會在㆔年內全部設有空氣調節 系統。

關 於 救 護 員 的 訓 練 問 題,葉 議 員 要 求 我 們 迅 即 實 施 顧 問 報 告 ㆗ 各 項 有 關 救 護 員 訓 練 的 改 善 建 議。我同意應該立即把救護員現時所接受的救護車護理專長課程(第㆒級),從 14 個星期延 長 至 24 個星期。不過,我們必須首先獲得額外資源,才能推行有關計劃。

招議員建議把進修課程列為必修項目。我剛才曾經說過,救護車護理專長課程(第㆒級)將 重新編排,因此毋須規定救護員參加任何進修課程。但是,當局將會為救護隊目及救護總隊目 開辦進修課程,讓他們在參加救護車護理專長考試(第㆓級)前修讀,而我們亦確實認為應該 把有關的救護車護理專長課程(第㆓級)列為必修項目。

主席先生,在談到救護車服務時,醫療輔助㆟員問題㆒向是爭論的焦點。葉議員希望可以將 救護員訓練成為醫療輔助㆟員,在救護車㆖提供服務。正如招議員剛才所證實,這個問題在醫 生之間也是議論紛紜。不過,我可以證實㆒點,就是我們確有派遣兩名救護主任前往英國,考 察當㆞救護員接受醫療輔助技巧訓練的情況;據我所知,英國救護車服務處最近才提供這類訓 練。這兩名救護主任均為受過訓練的男護士,故此可以很容易便看出英國在這方面的訓練工 作,有何優點及缺點。待他們返港後,我們就會成立㆒個專家小組,研究他們在英國的考察結 果。根據我們的構思,這個專家小組的成員,並非只局限於政府㆟員。主席先生,潘議員曾籲 請當局改善救護車的設備,及訓練救護員運用更先進的技術,例如復甦心/肺技術等。我相信 從這次考察及研究結果㆗,便可得到這個問題的答案。

葉議員並希望當局增加流動傷者治療車的數目。目前我們只有 1 部流動傷者治療車。坦白 說,我認為在增加這類車輛的數目前,應當先行㆔思。我們目前所擁有的 1 部治療車,是在㆒ 九八㆓年投入服務,至今已使用 56 次。這部車是在發生較嚴重的災難時使用,主要是為到場 救治傷者的醫生提供所需的設施。至於我們應否按照葉議員的建議將治療車數目,由 1 部增至 3 部,我認為這大部分須視乎醫生是否認為我們有此需要而定。不過,我們會經常留意這方面 的可能性。

109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葉議員亦希望救護車和醫院有直接通訊的設施,潘議員對此也表示支持。目前,救護車只能 間接透過救護車控制㆗心與醫院方面聯絡。不過,我可以向議員保證,在第㆓代系統㆗會包括 直接通訊設施。該系統到㆒九九㆒年便可裝妥和投入服務。我承認還要再等數年之久,不過, 看 來 我 們 已 找 到 ㆒ 個 在 技 術 ㆖ 改 善 現 有 通 訊 設 施 的 廉 宜 方 法,使 救 護 車 和 醫 院 可 以 直 接 通 訊 , 而毋須㆒定要等到獲得第㆓代系統後,才可以做到。

主席先生,對於葉議員,張議員及譚議員就濫用救護車服務問題所表示的憂慮,我是完全支 持和明白的。事實㆖,救護員近年 報濫用個案的數字不多,因此我極之贊同譚議員的意見, 認為今後應鼓勵救護員 報 濫 用 個 案,這 樣 我 們 方 可 更 清 楚 知 道 問 題 的 嚴 重 程 度 以 及 問 題 的 性 質,並研究最佳的對策。然而,正如陳議員所建議,我們現正研究是否可以立例把濫用救護車 服務列為㆒項違法行為。不過,我認為法例的實際草擬工作,絕不容易。

譚議員及招議員認為我們應考慮在應付非緊急服務時,採用救護車以外的交通工具的可能 性;他們建議使用小型巴士。主席先生,坦白的說,我認為他們所指的另㆒類交通工具,是很 難大規模予以使用。事實㆖,在應付非緊急服務時,我們大多需要利用正規的救護車,原因非 常簡單,我們需要這些救護車作為後備,以便㆒旦發生嚴重災難時,有足夠的救護車可用。即 使 是 被 列 為 非 緊 急 服 務 的 情 況,很 多 時 那 並 不 意 味 要 接 載 的 病 ㆟,本 身 的 情 況 是 沒 有 危 險的。

事實㆖,小型巴士在該等情況㆘大多不適用。

最後,主席先生,我要特別對譚議員表示謝意。譚議員指出使救護員保持士氣高昂,至為重 要。我和消防處處長都十分贊同必須保持高昂的士氣。我可向各議員保證,當局在考慮實施所 有建議時,會-

分顧及這個需要;當局不謹會考慮顧問㆟員的建議,亦會考慮各議員今㆝所發 表的意見。還有,當我們在研究應否將「醫院聯絡員」升格為主任級職系的問題時,也會-

分 顧及這㆒點。我可以向譚議員保證,倘因把㆖述職系升格而須增加額外的救護主任職位時,政 府並無計劃將非主任級職系的其㆗㆒個職級取消。

同樣,我可以向陳議員保證,政府不會把主任級職位保留給新招聘的㆟員-

任。現時, 36 %的主任級㆟員是由員佐級㆟員晉升。目前香港的教育水準普遍大為提高,故此,這個百分率 相信是會增加至接近陳議員所說的 50%的水平。

主席先生,我要重複㆒點:為 香港社會的利益,我們必須使救護車服務,保持高水準,這 點是非常重要。救護車服務能夠有今日的水準,是各職級㆟員努力的成果,我謹向他們公開致 謝 。

由 於 救 護 車 須 盡 速 抵 達 出 事 現 場 或 待 救 病 ㆟ 的 所 在 ㆞,所 以 我 認 為 救 護 車 服 務 與 消 防 服 務 是 極為相似的。基於這個原因,我認為救護車服務應繼續隸屬消防處。同時,我想補-

㆒點,由 於救護車服務份屬消防處其㆗部分,無論如何㆓者並非「勉強的配搭」。

不過,我同意招議員的意見,那就是:若要進㆒步改善救護車服務,則必須加強救護車服務 與醫務 生署間的聯繫。

休會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次會議

主席(傳譯):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七年六月㆓十㆕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㆕時㆓十㆔分結束。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 力。)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生福利司就林鉅成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醫 務 生署在㆒九八七年㆒月㆒日的醫生㆟數為 1 505 名,其㆗ 703 名( 即 47% )具 有 五 年 以 ㆖的經驗。除非逐㆒翻查這些醫生的㆟事檔案,否則很難明確㆞指出,在他們當㆗有多少是具 有 超 過 五 年 的 醫 院 工 作 經 驗。不 過,我 可 以 說,基 本 ㆖ 他 們 大 部 分 的 經 驗 都 是 得 自 醫 院 的 工 作。

至於這些醫生的離職率,我只能指出,在㆒九八六年內,共有 81 名具有超過五年經驗的政 府醫生離職。因此,該年度的醫生離職率為 11.5% 。

附錄㆓

運輸司就林鉅成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目前,警方在近文錦渡邊境過關處設有㆒個路旁㆞秤,並且可以使用運輸署土瓜灣車輛檢驗㆗ 心及堅尼㆞城、荔枝角和葵涌政府焚化爐的非設於街道㆞秤。此外,警方並有五套輕型的車輛 負荷秤。港島及九龍各有兩套,新界則有㆒套。由於這些秤是輕型的,因此可根據行動㆖的需 要,從㆒區搬往另㆒區使用。

至於問題第㆓部分,在㆒九八六年,貨車被控超載的個案,共有 15 439 宗 。 附錄㆔

運輸司就李汝大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㆒九八六年涉及㆗型及重型貨車與各類車輛的交通意外嚴重程度統計數字如㆘: ㆒九八六年按受傷程度或死亡劃分的道路交通意外數字

死亡 重傷 輕傷 總數

各類車輛 310( 1.6% ) 4 703( 24.2% ) 14 418( 74.2% ) 19 431 ㆗型及重型貨車 27( 2.6% ) 179( 17.3% ) 831( 80.1% ) 1 037

(括號內數字代表佔總數的百分比)

這 些 數 字 顯 示,㆗ 型 及 重 型 貨 車 所 引 致 的 傷 亡 比 例,大 致 與 涉 及 各 類 車 輛 的 意 外 相 似,但「 重 傷」㆟數較少,「輕傷」㆟數則較多。

附錄㆕

運輸司就格士德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截至㆒九八七年六月㆒日止,香港有 91 795 輛登記貨車及 84 877 輛領有牌照貨車。登記貨車 總數㆗有 12.4%及領有牌照貨車總數㆗有 8.4%在㆒九七八年前出廠。

㆒九八六年,在㆒九七八年前出廠的貨車㆗,有 26.3%在道路交通條例第 78( 1)條所規定 的車輛檢查㆗不及格。

II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續)

附錄五

教育統籌司就楊寶坤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正 如 財 政 司 在 答 覆 ㆗ 所 說,噪 音 消 減 計 劃 第 ㆒ 階 段 包 括 38 間位於第 30 條飛機噪音預計度等量 線內的學校。計劃的第㆒期包括 9 間資助學校及 1 間官立學校。

在選定優先列入第㆒階段第㆒期的學校時,除考慮全部 38 間學校所遭受的飛機噪音影響 外,亦 須 考 慮 其 他 因 素。主 要 的 額 外 因 素 是 學 校 是 否 遭 受 嚴 重 交 通 噪 音( 包 括 飛 機 噪 音 )影 響 。 獲優先選出的 10 間學校㆗,8 間位於主要道路,其餘 2 間位於第 40 條噪音預計度等量線內, 飛機噪音更為嚴重。

至於你提及兩間毗鄰的學校,銘賢㆗學(即貴校)所在的窩仔街,是㆒條主要道路, 交 通 繁忙;而㆖智英文書院所處的偉智街,則是㆒條橫街,交通稀疏。此外,窩仔街繁忙的交通所 造成的噪音,已被銘賢㆗學隔開,不致影響及㆖智英文書院。

然而,由於㆖智英文書院與銘賢㆗學同樣受到飛機噪音的影響,因此,亦被列入噪音消減計 劃的第㆒期工程內。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54135— 6L— 8/ 87 $45— G41188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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