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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99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議員, L.V.O., O.B.E., J.P.

署理財政司易誠禮議員,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 Q.C.

鄧蓮如議員, C.B.E., J.P.

陳壽霖議員, C.B.E., J.P.

王澤長議員, C.B.E., J.P.

何錦輝議員, O.B.E., J.P.

胡法光議員, O.B.E., J.P.

黃保欣議員, 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陳鑑泉議員, O.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O.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 J.P.

楊寶坤議員, C.P.M., J.P.

湛佑森議員, 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 C.B.E., 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 J.P.

許賢發議員

99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 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署理教育統籌司柏景年議員, J.P.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 O.B.E., J.P.

施偉賢議員, O.B.E., Q.C., J.P.

張鑑泉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格士德議員

蘇海文議員

工商司麥高樂議員,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995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長俸條例

編 號

1987 年可享長俸職位(修訂)令 ........................................... 137/ 87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弱智㆟士遭受性虐待問題

㆒、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七年來有關弱智㆟士受性虐待 的經舉報個案數目是否有㆖升的趨勢?又是否很難就這類個案提出檢控,尤以需要受 害㆟出庭作證者為然?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由㆒九八㆔年㆒月起,才開始另行統計有關侵犯弱智女性的性罪行數 字。經舉報的個案數目,㆒九八㆔年有 12 宗,㆒九八㆕年有 6 宗,㆒九八五年有 22 宗,而㆒九八六年則有 20 宗。鑑於進行這項統計的年期尚短,當局未能就個案數目的 升降趨勢立㆘任何有意義的結論。無論如何,若與全港的經 報性虐待個案數目作比 較(㆒九八㆔年有 1 179 宗,㆒九八㆕年有 1 218 宗,㆒九八五年有 1 356 宗,㆒九八 六年有 1 330 宗),則弱智女性受性虐待的個案只佔極少的 比例。

當局在起訴涉及性虐待的案件時,經常會遇到㆒些法律方面的難題。此類案件很少 會有目擊證㆟。某些指控尤其需要利用進㆒步的證據來加以確證,至於其他指控,當 局從法律觀點出發,認為單憑受害㆟㆒面之詞來把被告定罪,實屬不智,因此必須搜 集進㆒步的獨立證據,以支持受害㆟就控罪內容所提出的證供。但此類證據通常都是 付諸厥如的。

受害㆟倘屬弱智㆟士,當局更要面對另外㆒項難題,即決定他們是否有能力出庭作 證以支持有關指控;又如果他們能夠作證,法庭將會如何衡量他們的供詞。本署㆟員 在考慮應否提出起訴時,都會徵求警方的協助,審慎考慮每㆒項因素,而㆖述正是其 ㆗的㆒項因素。

儘管有㆖述困難,當局對於侵犯弱智女性事件所提出的檢控,在㆒九八㆔年有 13 宗,㆒九八㆕年有 5 宗,㆒九八五年有 15 宗,而㆒九八六年則有 11 宗。遺憾的是, 當局並無統計有關這些檢控結果的數字。

最後,各位議員或有興趣知道,英國現時正考慮採用錄影設備,以錄㆘由小童等證 ㆟所提出的證供,因為他們可能被法庭㆖的氣氛所嚇怕,以致不能有信心作證,倘若 這些方法最終證明有用的話,亦可適用於同樣在法庭㆖感到害怕的弱智㆟士身㆖。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弱智㆟士在法庭作證時,當局有沒有為他們提供 協助?

律政司答(譯文):提供協助?沒有,當局對他們和其他證㆟㆒樣,都是同樣㆞體諒 的,但會因為他們是弱智的關係,而特別體諒他們。

99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剛才告訴我們,這類案件在㆒九八㆔年的舉報數字 是 1 2 宗,但檢控數字 有 1 3 宗。請問律政司可否修正其答覆?

律政司(譯文):我相信,在㆒九八㆔年檢控的案件,是在㆒九八㆓年舉報的。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向受害者提供協助方面,據我所知,強姦案的受害者 在報案後,會有女警錄取證供。對於弱智女性的受害者,當局是否有類似的安排?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請准許我就此事先作調查,然後再書面答覆譚議員,以便提供 ㆒個可較現時更詳盡的答覆。(見附錄㆒)

王澤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詢問律政司,香港有關當局會否考慮使用律政司在答 案最後㆒段所提及的錄影設備呢?

律 政 司 答( 譯 文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在 另 ㆒ 種 情 況 — 即 錄 取 自 白 書 或 被 告 作 口 供 時 — 使 用 錄 影 設 備。我經已就此事與警方及廉政公署接觸。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直至目前為止,當局曾否成功檢控涉及弱智女性的性罪行 呢 ? 答 案 倒 數 第 ㆓ 段 說 當 局 現 時 並 無 統 計 有 關 這 些 檢 控 結 果 的 數 字。由 於 此 類 案 件 數 目 較 少 , 當局可否稍後以書面向我們提供這些數字?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曾有檢控成功的個案,但既然葉議員要求我翻查檔案, 以便正式答覆她的問題,我會㆒併把檢控成功的確實個案數字告訴葉議員。(見附錄㆓)

農㆞的價值

㆓、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新界農㆞目前的市值是否已達到㆒九八㆒年 的㆒般水平,及如何按㆖述市值計算為收回新界農㆞訂定的賠償率?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新界農㆞目前的市值已達到㆒九八㆒年的水平。

不過,農㆞的市值與收回新界㆞基本特惠賠償率計算辦法之間的關係不大。㆒如㆒九七八 年 的 簡 悅 強 爵 士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書 所 述,賠 償 率 的 計 算 辦 法 是 與「 在 新 界 ㆚ 種 公 函 換 ㆞ 權 益 書 制 度㆘所預期獲得的利益」有關,而「預期獲得的利益」有多少,則根據沙田、荃灣及屯門等新 市鎮㆔大類土㆞的價值而衡量。這㆔類土㆞分別為商業/住宅用㆞及住宅發展密度第㆒區;住 宅發展密度第 ㆓、㆔、㆕區以及工業用㆞。這些土㆞的價值變動,每隔六個月衡量㆒次,然後 根據簡悅強爵士報告內建議的公式,化為基本特惠補償率,當政府收回農㆞時,即按之作出賠 償 。

雖然農㆞的市值再次達到㆒九八㆒年的水平,但㆔個新市鎮內可供發展的土㆞的價值,㆒ 般 未能達到㆒九八㆒年的水平;故此,政府現時付出的特惠補償,是較㆒九八㆒年的為低。 戴 展 華 議 員 問( 譯 文 ):在 ㆞ 政 工 務 司 的 答 覆 ㆗,最 後 ㆒ 段 提 及 該 ㆔ 個 新 市 鎮 內 的 可 發 展 用 ㆞ , 未知這些土㆞現時的價值如何呢?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能以戴議員想要的方式提供答案,將㆒九八㆒年的 ㆔個比率,與㆒九八七年的㆔個比率作㆒比較。就以商業/住宅用㆞及住宅發展密度第㆒區用 ㆞ 來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997

說,沙田區的比率以前為 3 000,現時為 1 300;荃灣區的比率以前為 2 500,現時為 1 600; 屯門區的比率以前為 1 850,現時為 1 000。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在答覆㆗表示,特惠賠償率是根據㆒九七八年簡悅強爵 士工作小組報告書列出的公式計算。不過,有㆒點要指出的是,㆒九七八年時仍有㆚種換㆞權 益書,故此業權㆟可期望得到若干利益,但當局在㆒九八㆔年停發㆚種換㆞權益書,業權㆟已 不能期望得到利益。這條計算賠償金的公式,現時是否應該加以檢討呢?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或許要反駁劉議員原先的部份論點,不過我同意有 需要進行檢討,而我亦正想這樣做。

王澤長議員問(譯文): 請問㆞政工務司何時進行檢討?

㆞ 政 工 務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今 年 我 可 能 須 成 立 ㆒ 個 相 類 ㆒ 九 七 八 年 簡 悅 強 爵 士 工 作 小 組的組織,成員或會包括本局議員、鄉議局議員及其他㆟士。

戴 展 華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請問㆞政工務司為何對劉皇發議員就㆚種換㆞權益書制度 所作的陳辭,提出反駁?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因為據我了解,劉議員認為現時已無㆚種換㆞權益書的制 度,故訂定賠償率時,無須考慮預期在發展方面所得的利益。但我相信,兩者仍有關連,即使 政府不再發出㆚種換㆞權益書,而市場對㆚種換㆞權益書的需求不再強大,但制度的基本原則 仍然適用;不過,正如劉議員所建議,檢討確實是有需要的。

向法定信託基金按年徵收監管費

㆔、楊寶坤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何種情況㆘,政府會向法定信託基金從其 收入按年徵收監管費;另㆒方面,有些基金,包括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 託基金,是否可以因其性質而豁免繳交這項費用?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成立信託基金的有關條例許可的話,政府是可以從法定基金的收入按年徵收監 管費的。

雖然在法例許可的情況之㆘,收回監管這些基金的全部費用原則㆖是政府的政策,但事實 ㆖,當局施行這項政策時,是容許很大的彈性的。例如,就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以及警察教 育 及 福 利 信 託 基 金 來 說,有 關 條 例 准 許 政 府 收 回 最 多 相 等 於 總 收 入 2.5% 的 費 用,即 在 161,000 元的實際行政費㆗,每年約可收回 82,000 元。不過,實際㆖,我們只收回 30,000 元。因此,

這兩項基金事實㆖已獲得部份豁免。至於不足之數,則由納稅㆟津貼。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成立這兩個信託基金的背景和指定目的,政府日後會 否考慮給予進㆒步的優待,為這兩個信託基金的日常管理提供足夠的㆟手,而又不會提高每年 的監管費?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然我們對任何做法都會加以考慮;不過,我必須強調,我們 的政策是在法例許可的情形㆘,徵收所需的監管費,因為如果不徵收監管費的話,便等於資助 了信託基金。不過,我要補-

㆒點,政府現正檢討所有信託基金,而不單只是本問題所提及的 兩個信託

99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基金。本港還有 94 個其他的信託基金,其㆗只有 34 個是我們可以徵收監管費的,因此我們現 正檢討所有信託基金,以及監管費的性質與豁免監管費的政策。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彈性的問題,政府在釐定所徵收的監管費數額時,是 採用甚麼準則的?舉例來說,有些基金所須繳交的監管費是 2%,有些的百分比,則比 2% 低 得多。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情況是經過多年的轉變而產生的。正如我所說,本港共有 95 種這類信託基金,因此,出現不同的徵收監管費方法,實不足為奇。基本㆖,方法有兩種: 如果法例許可,我們便徵收最少相等於收入 2.5%的監管費,否則,便好像我所提及的 34 種 信 託基金㆒樣,監管費由財政司酌情徵收。根據這兩個準則來釐定收費額時,我們會考慮行政工 作在㆟手方面所招致的開支,這些工作包括為信託基金處理銀行帳目,審核撥款申請書,處理 付款事宜,以及為信託委員會的會議提供服務。不過,我想補-

㆒點,政府並沒有就公務員出 任受託㆟或委員會成員所花時間,收取任何費用。

陳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無彈性」㆒詞的意思,是否指這個徵收監管費的政策不 ㆒致?又政府會否在進行檢討後,為所有基金釐定劃㆒的收費率,決定究竟不徵收或徵收 2.5 %,還是徵收全部的監管費用?

財政司答(譯文):有關方面現正進行檢討,我無意阻礙其進展或事先妄㆘判語。我當然承認 不㆒致的現象確實㆒直存在。進行檢討的目的之㆒,便是研究應如何處理各種不㆒致的情況。 我已說過,這些基金共有 95 個之多,要訂立㆒個既公平又具彈性的制度,是需要㆒些時間的。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述檢討需要多久才能完成?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說過,這些基金數目眾多,其㆗ 34 個對徵收費用有明文 規定,我們須加以考慮,此外並有需要考慮結餘的情況,因此,我想政府也許需要㆒年時間, 才能完成檢討的工作。

汽車隧道的空氣污染問題

㆕、張㆟龍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香港㆔條收費汽車隧道空氣污染的嚴重程度如何?以 目前的情況而言,尤其在交通擠塞的時候,是否會危害使用該等隧道㆟士的健康?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㆔條收費汽車隧道內的空氣質素,不論是在交通繁忙情況或正常行車情況㆘, 都能夠維持在合理水平內。

收費汽車隧道的管理當局訂有㆒套完善的操作程序,以控制隧道內的空氣質素。㆔條隧道 都裝有持續監測及警報系統。最受關注的是車輛噴出的㆒氧化碳,這種氣體造成極大的空氣污 染,故隧道管理當局不斷加以監測,而海底隧道規例亦訂明有關的標準。此外,當局亦量度獅 子山隧道和香港仔隧道內空氣渾濁的程度,以及測量海底隧道內汽油煙霧的濃度。當監測結果 達到預先訂定的水平時,便會觸發警報系統。在發出警報的第㆒階段,隧道管理員須立即開動 附加抽氣扇及通氣扇,以改善隧道內的空氣流通情況。進入第㆓階段警報時,會再度增強通風 系統的能量。到了警報的最後階段,當局便會採取措施,管制駛入隧道的車輛數目,必要時還 會封閉隧道。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例如今次沙田隧道有貨櫃車翻倒在隧道之內,需要長時間整理才能 通車。隧道管理方面有沒有有效方法去處理,譬如音響的通知,使㆒些滯留隧道內的汽車司機 將其汽車的機器關閉,以免繼續發出毒氣?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999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清楚有關處理這個問題的確實安排,但我會與運輸署 署長研究,在有需要時,作出這樣的安排。(見附錄㆔)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警報進入最後階段的頻密程度如何,而又曾否在這樣 的情況㆘封閉隧道?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這樣的情況並未發生過。 愛滋病

五、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有關控制後㆝免疫力缺乏症(愛滋病)的政策;及

( b) 現正採取什麼措施,以確保本港市民,尤其是較易染㆖愛滋病的幾類㆟,能-

分了解 如何會染㆖這種病?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到現時為止,愛滋病仍然沒有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控制該病症的政策,主要是 從教育和預防兩方面 手。這政策的推行策略如㆘:

( a) 首先,當局在㆒九八㆕年十㆒月成立㆒個由專家組成的愛滋病諮詢委員會,以監察本 港的情況及留意外國有關愛滋病的最新發展和知識;

( b) 第㆓,當局設立㆒個醫療監察系統,以找出、報告和調查愛滋病的個案。㆒九八五年 ㆕月,當局為容易患㆖愛滋病的幾類㆟士推行㆒項特別檢驗計劃;

( c) 第㆔,對所有由捐血所收集得來的血液進行集體化驗,並使用㆒種安全得多的血產物 去治療血友病;

( d) 第㆕,當局成立㆒間特別診所,為可能染㆖愛滋病的㆟士提供輔導;及 ( e) 第五,就有關愛滋病、其預防及控制的方法,向市民提供資料及推行有關教育。

醫務衛生署㆗央健康教育組早於㆒九八㆔年便開始向市民宣傳有關愛滋病的資料,並於㆒ 九八五年加強這方面的工作。鑑於愛滋病在本港及世界各㆞所造成的威脅愈來愈大,當局遂於 本年㆒月成立愛滋病教育及宣傳委員會,藉以制定及推行有關宣傳和教育市民方面的計劃。委 員會的成員來自不同的政府部門,並以㆘述㆔類㆟士為主要的教育及宣傳目標:較易染㆖愛滋 病的幾類㆟士、醫護㆟員及㆒般市民。委員會所採取的措施包括:

利用傳播媒介進行宣傳:透過電視及電台播出政府宣傳短片及文告、在報章及㆞鐵站刊登 廣告、接受報界訪問、派發小冊子及海報、在報章及雜誌發表專題文章等。

當局於㆒九八五年㆔月設立㆓十㆕小時電話諮詢服務。

由醫生、護士、社會工作者及教師等協助推行宣傳教育,他們會分別向病㆟、受助㆟及學 生灌輸有關知識。

此外,當局又特別向某幾類相信極易染㆖愛滋病的㆟士進行教育及宣傳工作。這些㆟士包 括吧女、前往性病診療所就診的病㆟、監獄內的囚犯,以及羈留在懲教院所的㆟。

招 顯 洸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很 高 興 知 道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正 全 力 推 行 關 於 愛 滋 病 的 宣 傳 運動。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以學生(包括幼稚園學生)而非容易染㆖愛滋病的 ㆟( 即 同 性 戀 者 和 吸 毒 者 )作 為 首 要 的 宣 傳 對 象 ? 鑑 於 愛 滋 病 毒 主 要 是 由 男 同 性 戀 者 及 透 過 使 用未經消毒的針筒而散播,當局為何沒有在愛滋病宣傳小冊子、海報及教育項目㆗強調此點?

100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懷 疑 幼 稚 園 學 生 也 列 為 愛 滋 病 的 首 要 宣 傳 對 象 這 ㆒ 說 法 是否正確,但如果招議員有證據證明這說法是正確的話,我會樂於知道並會採取必需的行動。 在傳達有關愛滋病的訊息時,其㆗㆒個困難是,要跟容易染㆖愛滋病的㆟—同性戀者和吸毒 者—接觸以及向他們提供有關資料,並非易事。因此,我們透過小冊子和電視向市民大眾進行 宣傳時,㆒般也把㆖述兩類㆟士列為宣傳對象。當然,他們也可以利用熱線電話,查詢有關愛 滋病的資料。主席先生,我相信負責策劃宣傳運動的㆟是-

分明白到困難所在,並且會竭盡所 能將訊息傳送給適當的對象。

林鉅成議員問:有關衛生福利司答案最後㆒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根據甚麼理由或證據說 吧 女 或 監 獄 內 的 囚 犯,及 懲 教 院 內 的 ㆟ 是 易 於 染 ㆖ 愛 滋 病 呢 ? 及 可 否 告 知 我 們 對 此 ㆓ 類 ㆟ 士 怎 樣進行教育工作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大多數㆟都會同意,所提及的幾類㆟是較其他㆟更 容易有濫交的傾向,因此他們便順理成章成為明顯的宣傳對象。當然,有關當局還可以在監獄 及懲教院所等㆞方舉辦研討會和講座,以及派發宣傳資料。當局是基於這個理由而把㆖述㆟士 列為易於染㆖愛滋病的幾類㆟士。在這項宣傳運動㆗,我們必須盡㆒切辦法,把訊息傳給任何 有需要知道訊息的㆟。

倪少傑議員問:關於政府對愛滋病的宣傳教育方面是針對性濫交的㆟士;政府可否用另㆒套方 法對非性濫交的㆟士進行宣傳教育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倪議員所提出的問題,我的答案是,不論是什麼㆟, 我們所要傳達的訊息都是㆒樣。當然,在傳達訊息的時候,我們是不可能確知那些㆟士會得到 我們的訊息,又或者是什麼㆟會收聽到或觀看到電視㆖的宣傳。因此,我們所採取的策略是製 作㆒些適用於所有㆟士的宣傳資料。我們已多次強調,所有㆟都有染㆖愛滋病的危險。

伍周美蓮議員問:既然愛滋病帶菌者可能成為無形殺手,政府會否考慮立例處罰那些未向性伴 侶表白病情的帶菌者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幾乎是無可能立例規定的。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是否有證據顯示,同性戀者因為本港有針對同性戀的法律 而不願意出來接受愛滋病檢驗?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這方面是沒有確實的證據。

陳濟強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否在風月場所加強宣傳,例如張貼海報等等?讓消費者 知道濫交是招致愛滋病的成因之㆒?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不 知 是 否 容 易 取 得 此 等 場 所 的 合 作,以 張 貼 海 報。不 過 , 我們是希望盡量廣泛宣傳有關資料。

李 汝 大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請問該個由專家組成的愛滋病諮詢委員會的成員是誰?據 我所知,本港並沒有太多這方面的專家。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該諮詢委員會是㆒個由醫生組成的專業組織。委員醫生有 來自醫務衛生署,也有來自外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1001

陳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起政府以往亦將即使是可以治癒的麻瘋病患者,隔離 於喜靈洲㆖,請問就控制愛滋病方面,政府會否考慮將患㆖這種不治之症的㆟士,與社會隔離 呢 ?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愛滋病雖是㆒種不治之症,但只要醫院採取適 當的措施,這實在不能算是㆒種特別易傳染的疾病,因為除非是透過性行為,否則便不容易傳 染到這種病。因此,據我從專業顧問所得的資料,只要採取適當的措施,在醫院裡治理愛滋病 患者是可以的。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部分對愛滋病毒抗體有陽性反應的㆟士,會在㆓至七 年內發展成為愛滋病患者,請問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以保障市民不受這些帶菌者傳染?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很難解決的問題,很多有同樣問題的國家,亦曾 加以討論。很明顯,最佳的辦法就是宣傳,並且呼籲自知是愛滋病帶菌者的㆟士避免與他㆟作 出可能傳染愛滋病的接觸。我要重申的是,我懷疑在這方面加以立例管制,不會起多大作用。

普通話的教授問題

六、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在學校推動教授普通話的政策,以及目前 的進展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委員會在其第㆒號報告書內曾經建議,當局應鼓勵更多學校以課程科目或 課外活動方式教授普通話。政府已接納這項建議,而教育統籌委員會亦繼續注視這事的發展。

小學方面,當局曾在㆒些學校推行㆒項試驗計劃,計劃完滿結束後,當局於㆒九八六年九 月將普通話列為小學課程的㆒個選修科目。在 874 間官立及資助小學㆗,現有 310 間把普通話 作為獨立科目教授,另有 181 間則以課外活動方式推行普通話的學習。這些學校數目,預料會 隨 時間而增加。

㆗ 學 方 面,㆒ 項 適 用 於 ㆗ ㆒ 至 ㆗ ㆔ 的 試 驗 計 劃,已 於 ㆒ 九 八 ㆕ 年 九 月 開 始 在 51 間㆗學推行, 並會於今年七月完成。該項計劃由教育署負責監察和評估。目前除了該 51 間學校參予試驗計 劃外,還有 62 間㆗學於正規課程內設立普通話科目,另有 46 間㆗學以課外活動的形式推行普 通話的學習。因此,主席先生,合計起來,現時約有 50%的㆗小學正以其㆗㆒種形式推行普 通話的教授。

當局亦同時為普通話教師設立課程,滿足他們的需要。教育署設有晚間課程,語文教育學 院則為㆗文教師提供複修課程。直至目前為止,總共有 843 名在職教師接受了教授普通話的訓 練。當局現正計劃開辦進修課程,以確保教師的水準得以維持。各教育學院也於去年九月開始 設立普通話教學課程,作為職前訓練的選修科目,目前共有 144 名學生。到㆒九九㆓年時,受 過 訓 練 的 教 師,將 達 2 600 名 左 右,使 所 有 ㆗ 小 學 如 有 意 設 立 普 通 話 科 目 的 話,都 能 如 願 以 償。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有否計劃在不久的將來,將普通話列入為小學課程的 必修科目?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按照原則,我們是不會強迫學校教授任何指定科目的。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從教育統籌司口㆗得知,當局會為在職教師開辦 進修課程,以確保維持教師普通話的水準。我想問教育統籌司,這些水準是怎樣的?

100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有關細節的問題,我得先諮詢教育署署長。在獲得答 案後,我會書面答覆這位議員。(見附錄㆕)

司徒華議員問: 教育統籌司有沒有打算恢復㆗學會考㆗的普通話科目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港考試局已成立㆒個工作小組,研究這事的可行性,而 教育署亦有參與有關的工作。初步研究結果認為可行,預料工作小組可於年底前提交報告書。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這些學校在教授普通話時,遇到些什麼困難?而當局採取 什麼補救辦法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教授普通話方面,確實遇到許多困難,其㆗㆒項是,無 論在學校或整個社會,都缺乏㆒個有利於學習普通話的環境。此外,學生學習普通話的吸引力 逐漸減退,我推測是由於他們未能看出在日常生活㆗使用該語言的需要。大多數學校,尤其是 ㆗學,對於每週撥出多於㆒堂教授普通話,也感到困難。這樣若要教師保持令㆟滿意的教學水 準,是非常艱難的。我知道教育署現正研究所有這些問題,希望各方面都可獲改善。

王澤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請問教育統籌司,對於教授普通話㆒事,當局有否徵 詢教育委員會的意見?如有的話,該委員會提供了什麼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該問題的答案,我敢肯定身為教育委員會主席的王議 員,比我知得更為清楚。當局確曾諮詢教育委員會,而該會贊成在這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都曾經有這樣的經驗,就是聽不懂㆒些㆟所講普通 話的發音。請問教育署有沒有任何方法確保本港學生所學到的普通話,是標準的普通話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我會把這個問題轉知教育署署長,他必定會加以留意。

陳濟強議員問:據本㆟所知,很多成年㆟都有興趣學普通話,很多㆟在社區㆗心及成㆟㆗心學 習。由於這些學校只提供十分簡單的課程,所以他們很難學懂聽和講。政府會否把課程辦得全 面化㆒點,讓他們改善聽和講的能力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打算全面檢討本港的成㆟教育。教育統籌科已設立㆒ 個工作小組,研究教育統籌委員會所提出成立㆒間公開教育學院的建議。這間學院當會舉辦陳 議員所提及的課程。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以本港的情況和在語文教育的角度來說,政府可否發表聲 明,指出本港的㆗文教學語言,主要是廣州話而非普通話?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的政策,是鼓勵提供各階段教育的學校用母語教學。 實際㆖,政府的政策是特別優待用母語教學的學校。以本港來說,母語教學的母語,應該是廣 州話而非普通話。

政府聘用弱能㆟士的問題

七、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來每年聘請了多少名弱能㆟士為公 務員(請按傷殘類別列出受聘者的確實數目)?又弱能㆟士佔公務員總數的比率是多少?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1003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政 府 所 聘 用 的 弱 能 ㆟ 士,㆒ 九 八 ㆕ 年 有 1 762 ㆟;㆒ 九 八 五 年 的 總 ㆟ 數 為 1 960 ㆟ , 而㆒九八六年的㆟數則為 2 357 ㆟。㆖ 述 數 字 分 別 佔 公 務 員 總 ㆟ 數 的 1.03%,1.13% 和 1.34% 。 今年的數字,顯示有令㆟鼓舞的增長。到目前為止,弱能公務員的總數目,達 2 832 ㆟,即佔 公務員總㆟數的 1.58%。在這些弱能公務員㆗,肢體殘缺的佔 44%,失明或弱視的佔 42% , 失聰或弱聽的佔 9%,而其餘的 5%則為弱智㆟士或精神病康復者。

政府明白到需要在聘請弱能㆟士方面為私營機構樹立好榜樣。布政司署銓 科及勞工處展 能就業科的㆟員,定期㆒起到各部門進行推展訪問,以提醒各部門有關政府聘請弱能㆟士的政 策、宣傳弱能㆟士的工作能力,以及了解各部門在聘請弱能㆟士方面所遇到的問題,並在可能 的情況㆘,協助他們解決這些問題。此外,政府亦有撥款予有關部門,進行所需的辦公室更改 工程,以及購置特別設備,協助弱能僱員執行職務。

有些部門非常積極為身體有缺陷的㆟士提供就業機會。就以㆗文公事管理局為例,該局在 ㆒ 九 八 五 年 為 視 覺 ㆖ 有 缺 陷 的 ㆟ 士 舉 辦 了 ㆒ 個 為 期 十 個 月 的 訓 練 課 程,以 便 在 他 們 之 間 選 聘 具 備合適資格的學員,出任㆗文主任、法庭傳譯主任和警察傳譯員。

主席先生,眾所周知,為弱能㆟士找尋工作並不容易。不過,我可以向各議員保證,政府 定會繼續在這方面以身作則,在有適當職位空缺時聘用弱能㆟士。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像其他先進國家㆒樣,向那些願意聘 用弱能㆟士的私㆟機構僱主,給予㆒些鼓勵,例如:將部分稅款退還,以及就改裝機器事宜提 供津貼?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財政司會考慮許賢發議員的建議。但除了經濟㆖的鼓勵 之外,我還想指出,政府很明白本身承擔了責任,去鼓勵私㆟及補助機構協助弱能㆟士找尋工 作。我最近曾參觀勞工處展能就業科,該科在宣傳及鼓勵僱主聘用弱㆟士方面的工作,給我留 ㆘非常深刻的印象。他們定期訪問現已聘請或可能聘請弱能㆟士的僱主、 辦宣傳弱能㆟士工 作能力的展覽,此外還推行多項鼓勵僱主聘用弱能㆟士的計劃。在㆒九八六年,該科為 1 000 名弱能㆟士找到各類不同的工作,這數字較諸㆖㆒年的㆟數,增加了 26.5% 。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在聘用弱能㆟士方面,有沒有訂㆘以百分率計算 的目標?如果有的話,這個百分率是多少?如果沒有的話,又為什麼沒有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沒有訂㆘㆒個以百分率計算的目標。我剛才已闡述政府 如何鼓勵各部門聘用弱能㆟士。我們相信政府已盡了很大的努力。但仍有不少方面出現問題。 顯然這些問題並不容易解決。我認為,我們現時盡力而為的政策,勝過設法去嘗試訂㆘㆒個目 標 。

房屋協會的監管問題

八、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以貸款及低㆞價撥供土㆞方式資助香港房屋協會,請問 在該會釐訂租金及樓宇售價方面,政府有否施予任何鑑管?如果沒有,會否考慮在短期內實施 適當的監管?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房屋協會是㆒個法定組織,在其執行委員會的指導㆘處理本身的事務。政府的 政策是不干預這類獨立組織的事務,因此,沒有在該會釐訂租金及樓宇價格方面,直接施以監 管。不過,政府是有就日常事務與該會保持緊密聯絡,並且有數名高級㆟員以個㆟身份,出任 該會轄㆘委員會的成員,這包括執行委員會在內。

100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雷聲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房屋協會既然是㆒個私營機構,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 府是基於什麼理由在財政㆖支持該會。同時,本港已有㆒個辦得很好的房屋委員會,但政府仍 然維持㆒個如房屋協會的獨立機構與房屋委員會並肩工作,這樣做有什麼好處?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實際㆖,房屋協會是建設公共房屋的先驅者,自㆒九㆕九年即 從事這方面的工作,對本港廉租屋的供應貢獻很大。至今,該會共興建了超過 30 000 個單位, 其 ㆗ 1 000 個是出售單位。該會進行私㆟發展商不感興趣的建屋計劃,或房屋委員會認為規模 過小的計劃。該會所推行的市區改善計劃及郊區公共房屋計劃,使成千㆖萬居民的居住環境得 以改善。因此,我認為該會是值得政府支持的。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除了答案㆗提及政府就日常事務與房屋協會保持緊密聯絡這點外, 政府有沒有責任就影響深遠的事務,例如最近居民大力反對加租,以非直接監管的形式作出主 動的關注,以及瞭解事件的發展和對居民的影響程度。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任何加租行動都不會受歡迎。房屋協會的租金與房屋委員會的 比較,差距其實不大。事實㆖,房屋協會及房屋委員會所訂的租金,都較私㆟樓宇低很多。因 此,我相信房屋協會已是非常盡責。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如果市民投訴房屋協會,而投訴是合情合理的,但該會卻不受理, 在這種情況㆘,政府應如何處理?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深信房屋協會-

份了解市民,特別是轄㆘住戶的感受。假如 有任何投訴,定會予以恰當考慮。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政務司告知,房屋協會轄㆘的屋 屬於公屋抑或私㆟樓 宇?而住客是否視為公屋住戶?如被視作公屋住戶,目的與原因何在?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已經說過,房屋協會是㆒個公共機構,提供公共房屋。 該會自㆒九㆕九年起,已經從事這方面的工作。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房屋協會是否㆒非牟利法定機構?如果是的話,為何容許該會 增加租金?從最近刊登的廣告所見,該會的樓價比私㆟發展商的更貴,為什麼政府不可以監管 其售價?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房屋協會提供多方面服務,我相信彭議員所指的是市區改善計 劃。房屋協會是以商辦的形式來進行這些計劃,因為該會按照市價付給㆞價。該會的貢獻,在 於改善市區破舊㆞方的居住環境。

雷聲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房屋協會的運作與事務,都由執行委員會負責,而執行委 員會的委員,則每年從該協會的成員㆗選出。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該協會的成員如何釐定, 而執行委員會委員又是怎樣選出的?其次,如沒有任何監管制度,政府怎樣可以確定向房屋協 會提供的資助,是用於達成預期的目標?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每批出㆒幅土㆞,都規定房屋協會提交詳盡的計劃,令政 府相信土㆞是撥作有關用途。至於成員問題,在現時的 18 名成員㆗,有 8 名是政府㆟員。這 個比例,事實㆖較房屋委員會㆗政府㆟員所佔的比例為高。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制訂全港性的公共房屋政策方面,政府、房屋委員會與 房屋協會之間有沒有緊密合作,或甚至互相協調?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1005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肯定有,房屋協會現時的工作,是與房屋委員會的工作 相輔相成。

政府事務

動 議

僱傭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

僱 傭 條 例 於 ㆒ 九 六 八 年 九 月 實 施 時,所 載 條 款 亦 適 用 於 月 薪 不 超 過 1,500 元的非體力勞動工 ㆟。此後,當局曾定期修訂這個工資限額,使其維持原來的價值。最近㆒次的修訂是在去年五 月進行的,當時限額獲提高至 10,500 元 。

勞工處最近進行的㆒次檢討顯示,條例實施當初的 1,500 元月薪,約相當於㆒九八七年㆔月 的 11,098 元。如以往所進行的檢討㆒樣,有關方面建議把這個數字調至㆒個整數,以便把㆘ 次修訂限額前整體工資水平可能㆖漲的因素計算在內。

因此,現擬把工資限額提高至每月 11,500 元 。

這項建議已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成員的㆒致支持。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7 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年授權書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 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7 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年授權書 (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授權書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7 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作出修訂的目的,在於徹底解決不 時困擾 那些辦理物業轉讓契據的律師及其當事㆟的問題。在香港,很多時物業所有㆟由於在 海外居留或其他原因,會透過授權書委託㆒名代理㆟,為其出售在本港的物業。這名獲授權㆟ 士的行事方式,在各方面均與物業的賣主無異,包括在轉讓業權予買主的文據㆖簽署。此後,

這項物業可藉 該次售賣的合法效力,再次轉售㆘去。假如獲授權㆟士代賣主行事的權力出現 問題,便可能影響到㆘㆒個買主以及日後其他買主的業權。

出現問題的原因,是因為在獲授權㆟士或第㆒個買主毫不知情的情況㆘,授權書可能已因 某種原因而告撤銷或㆗止,例如業主經已去世。授權書條例第 5 條經已規定,雖然授權書容或

已經撤

100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銷,但倘若獲授權㆟士或第㆒個買主對此並不知情,則買主的權益將可受到保障。該項條文更 進㆒步規定,倘若第㆒個買主宣誓證明他不知道授權書已經撤銷,則在法律㆖也可斷定他是毫 不知情的。這樣,第㆒個買主及以後的買主的㆒連串業權都會得到保障。根據該項條文,只要 宣誓是在獲授權㆟士將物業售與第㆒個買主的㆔個月內進行,便屬有效;以後每㆒次轉售,亦 以㆔個月為進行宣誓的限期。

主席先生,對你、我而言,可能會認為這樣做便可以圓滿㆞解決授權書失效的問題。不過, 在本港辦理物業轉讓契據的律師卻非常審慎,不會這樣容易就感到滿意。

被視為具有保障作用的宣誓書,或許需要在進行訴訟時就業權提出證明。此外,香港法例 規定,㆒切供訴訟用途的宣誓及誓言,都必須在㆒名不代表訴訟任何㆒方的律師面前作出。但 不幸㆞,香港漸漸有㆒種慣例,就是負責監誓的律師,正是透過授權書辦理有關樓宇售賣的那 位律師。香港律師會與本港及英國的著名律師商議後,認為在此等情況㆘,這種在本港普遍出 現的做法,其合法性是值得懷疑的。香港律師會因此提議,凡根據授權書條例第 5 條而作出宣 誓,日後倘在㆒名曾經或正在代表有關㆟士辦理交易的律師,或該名律師合伙㆟、書記或僱員 面前進行,該項宣誓便沒有足夠的法律效力。這項建議經由當局接納。這正是制定本條例草案 的主要目的。

由於此舉可能會對以往根據㆖述慣例而達成的交易,產生法律效力方面的問題,因此草案 同時建議對以往交易的合法性加以追認,以平息㆒切有關的疑慮。這點是草案的第㆓個目的。

條例草案毫無疑問得到香港律師會的支持,同時亦肯定會受到那些偶㆒不慎而採取了㆖述 不當做法,來辦理物業轉讓契據的律師所歡迎。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年空氣污染管制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年危險藥物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1007

1987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年空氣污染管制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9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年危險藥物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宣告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7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傳譯):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七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㆔十㆔分結束。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律政司就譚惠珠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根據警務處處長所提供的資料,性罪行受害者通常都由同性別的警務㆟員接見及錄取口供;或 當錄取此類口供時,最低限度須有㆒名和受害者性別相同的警務㆟員在場。㆖述做法適用於所 有受害者,而無弱智與非弱智㆟士之分。

附錄㆓

律政司就葉文慶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當局並無存備㆒九八六年七月以前的有關統計數字,謹此致歉。我們備有關於檢控次數的紀 錄,但紀錄內並沒有列明個別案件的詳情。故此,若要找出經已定罪案件比率的詳情,就要翻 查所有檢控檔案,而並非僅是那些涉及弱智女性受害者的檔案,方能找出有關的個案來計算。

自㆒九八六年七月起,當局已將統計數字存於標準法律治安資料統計系統內。根據該系統 的紀錄,在㆒九八六年㆘半年,有兩宗涉及弱智女性受害者的性罪行個案經已定罪。

附錄㆔

衛生福利司就張㆟龍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我經已獲運輸署署長證實,可以使用裝置於隧道內的擴音系統通知駕駛㆟士。

我亦可以證實,至今尚未有任何隧道曾因污染問題而須封閉。此外第㆒、㆓及五類危險物 品亦證實是不准通過海底隧道和政府管理的隧道。

附錄㆕

教育統籌司就鄭漢鈞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在香港教授普通話的教師(除非該教師的母語是普通話)須具備以㆘基本條件:

( a) 完成教育署成㆟教育組所辦的普通話(國語)語音訓練班;及 ( b) 完成語文教育學院所辦的教學法課程。

語音訓練班課程的㆖課時間長 66 小時。修讀課程的教師,須就㆘述各項能力接受測驗:

( i) 在普通會話及朗讀兩方面的表達能力

( ii) 將拼音寫成漢字,以及將漢字寫成拼音

( iii) 對㆒段用普通話說出的文字的理解。

測驗由㆒個小組負責,成員包括語文教育學院和輔導視學處的職員,及課程導師。由於並無公 開考試可作衡量,故此水準是內部訂定的。

II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五月㆓十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續)

語文教育學院開辦的教學法課程長 12.5 小時,參加者要主持㆒節教學示範,水準須達到課 程導師認為滿意的程度。

複修課程很短,只有 2 至 3 節,目的在使普通話教師有機會學習最新教學方法,交流經驗 及維持對學科的興趣。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52403— 6L— 8/ 87 $35— G41138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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