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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77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署理總督鍾逸傑爵士, K.B.E.,C.M.G.,J.P.(主席)

布政司霍德議員, L.V.O.,O.B.E.,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鄧蓮如議員, C.B.E.,J.P.

陳壽霖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O.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施偉賢議員, O.B.E.,Q.C.,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招顯洸議員

77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缺席者:

范徐麗泰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何世柱議員, M.B.E.,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779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建築物條例

編 號

1987 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 ........................................................ 70/ 87 ㆟民入境條例

1987 年㆟民入境(修訂)規例 .................................................................. 71/ 87 英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1987 年英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修訂附表)令 .................................... 72/ 87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1987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豁免)(綜合)(修訂)令 ................................ 73/ 87 ㆟事登記條例

1987 年㆟事登記(舊身份證失效作廢)(第 2 號)令 ................................ 74/ 87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火葬及紀念花園(市政局)(修訂)附例 ....................................... 75/ 87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小販(市政局)(修訂)附例 ........................................................ 76/ 87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娛樂場所(市政局)(修訂)附例 ................................................. 77/ 87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49) 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香港理工學院年報連同截至㆒九八六年六月㆔十日止之資產 負債表與全年收支帳目

( 50) 大 學 及 理 工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㆒ 九 八 五 至 八 八 年( ㆔ 年 期 )之 ㆗ 期 報 告 — ㆒ 九 八 五 年 ㆒月至㆒九八六年十㆓月

( 51) 香港浸會學院年報—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及截至㆒九八六年六月㆔十日止之結算 表

( 52)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第㆔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公共財政 條例:第 8 條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㆒九八五至八八年(㆔年期)之㆗期報告—㆒九八五年㆒月至㆒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㆒九八五至八八年 (㆔年期)之㆗期報告—㆒九八五年㆒月至㆒ 九八六年十㆓月

施偉賢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今 日 我 將 大 學 及 理 工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㆒ 九 八 五 年 ㆒ 月 至 ㆒ 九 八 六 年 十 ㆓ 月 的 ㆗ 期 報 告提交立法局省覽。㆗期報告的期間,包括對㆖㆔年期間的末段以及至㆒九八八年六月為止的 現行㆔年期間的前半部。以後我們會為每㆒個㆔年期間發表㆒份詳盡的報告,而在㆘㆒個㆔年 期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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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㆒半後發表㆗期報告。大專學界發展迅速,重要性亦與日俱增,所以實有需要採用這種方式 來發表報告。

提供大專教育的費用越來越昂貴。在截至㆒九八六年六月㆔十日止的學年內,經常開支是 16 億元,估計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學年的經常開支是 17 億 7,000 萬元。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 的非經常開支總數是 2 億 1,400 萬元,估計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的非經常開支可能亦相去不 遠。這些費用在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為 2 萬 6 000 名全日制及 2 萬 1 400 名部份時間制學生提 供大專教育。若以慣常的換算方法計算,即共有 3 萬 2 300 名全日制大專學生。

城 市 理 工 學 院 及 浸 會 學 院 由 ㆒ 九 八 六 年 十 月 起 開 始 提 供 學 位 課 程,使 本 港 所 提 供 的 學 位 課 程 數目有所增加,該兩間學院還計劃由㆒九八七年十月起開辦更多這類課程。香港理工學院自㆒ 九八㆔年起便設有學位課程,㆔間非大學學院現時共開辦 17 項學位課程。

這些非大學院校很自然會致力於開辦學位課程,而忽略了低於大學學位程度的課程,但我們 必須保持各類課程供應平均,並確保有足夠的高級證書及文憑課程來迎合社會需求。

非 大 學 院 校 同 時 亦 盼 望 能 開 辦 碩 士 學 位 課 程,香 港 理 工 學 院 首 先 創 辦 以 研 究 方 式 攻 讀 哲 學 碩 士學位的計劃。在這方面我們亦必須小心從事,確保水準可以維持在㆒定的水平。

在大學方面,最關注的問題是大學本科學位的修讀期限。這問題有多方面,㆒時亦不易有解 決辦法。到頭來必須找出㆒個最能迎合社會需求的辦法,妥為分配各方競取的公共資源。

這裡必須㆒提計劃㆗的香港科技大學,現已大致籌備就緒。以現時的計劃目標,到公元㆓○ ○○年,本港的六間大專院校將共有相等全日制的學生 6 萬㆟。

香 港 今 後 對 大 專 畢 業 生 的 需 求 日 增。我 認 為 大 學 及 理 工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的 首 要 責 任 就 是 確 保 能迎合這項需求,維持水準不墜,務使納稅㆟認為物有所值。

香港浸會學院年報—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及截至㆒九八六年六月㆔十日止之結算表 黃保欣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之㆒,是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香港浸會學院經審核的帳目 及活動年報。

本㆟身為浸會學院校董會及校務議會的主席,樂於向各位報告,浸會學院在㆒九八五至八六 年度有多項積極的發展,有關詳情載於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年報㆗。

年 內 學 院 工 作 的 首 要 成 果 是,在 英 國 國 家 學 歷 頒 授 議 會 各 個 學 歷 評 審 團 給 予 該 學 院 所 策 劃 的 綜合科學和社會工作兩項課程很高的評分後,該學院已獲准主辦㆖述兩項學位課程。目前,已 有學生修讀該兩項課程,教務亦正順利進行。年內,教務㆟員增加了 9%,學生總㆟數則沒有 增加。增聘的所有㆟員均獲委出任高級教務職位。教職員的研究工作已獲增撥款項,這些研究 工作不僅在數量方面有所增加,同時研究的範圍亦已擴大,質素也得以改善。為教學及研究工 作提供主要支援的圖書館已添置㆒部整體操作自動化電腦系統。館內藏書增加了 12%,總數 量達到 15 萬冊的新高 ,校舍重建計劃依期進行,校方並借用了聯福道鄰近校舍的㆒處臨時 ㆞方,以便在校舍進行建設工程期間供教職員及學生暫時使用。

校務議會對㆖述工作進展感到欣慰。學院當局衷心感激政府在經費㆖予以資助,亦同樣感激 私 營 機 構 ㆗ 有 心 ㆟ 士 不 斷 給 予 支 持。浸 會 學 院 在 去 年 慶 祝 建 校 ㆔ 十 週 年,正 如 孔 子 說 過:「 ㆔ 十而立」,誠然,浸會學院現已建立穩固的基礎,本㆟確信它會繼續成長,成為出色的學府, 在高等教育方面為本港社會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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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第㆔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公共財政條例:第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第㆔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公共財政條例 : 第 8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第( 8)款( b)段的規定,我現在提交㆒九八六至八七財 政年度第㆔季更改核准開支預算的摘要㆒份,以供各議員參考。

獲批准的追加撥款額為 2 億 1,710 萬元。這筆款項,分別由同㆒或其他開支項目所節省的款 額,或由刪除額外承擔撥款㆗㆒些撥款完全抵銷。

在這段期間,獲批准的非經常承擔款額增加了 4 億 8,080 萬元,而為數 6 億 2,910 萬元的新 非經常承擔款額,亦獲得批准。

本摘要各項目,均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士批准。以後㆒種方式獲批准的撥款,已根據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第( 8)款( a)段的規定,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大老山隧道

㆒、林鉅成議員問:據悉大老山隧道發展計劃將會影響住在隧道南端(鑽石山)的大約 14 000 名寮屋居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項發展計劃所涉及的主要問題,以及現正採取什麼措施, 確保㆖述計劃能夠順利進行而不會遇到不必要的延誤?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大 老 山 隧 道 計 劃 包 括 興 建 ㆒ 條 連 接 九 龍 鑽 石 山 及 沙 田 小 瀝 源 全 長 4 公里的雙程雙線 分隔隧道,並於隧道兩端興建進道及連接路,使隧道能與現有及將來的道路網連貫起來。

㆒九八六年年底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已經找出興建隧道最適合的位置,製訂了道路連接措 施,和確定了工程的可行性。有關方面現正進㆒步勘察㆞盤及進行詳細的設計工作。

由於隧道的設計及其他準備工作需時,所以興建工程最早可能會於㆒九八八年初夏動工,即 距今略多於㆒年。這些準備工作包括在憲報㆖發表公告;收回土㆞及進行清拆工作;準備、評 審 及 接 納 投 票 書 或 興 建 與 經 營 隧 道 的 建 議 書 等 事 宜;以 及 由 獲 甄 選 的 承 建 商 或 財 團 進 行 的 籌 備 工作。

隧道將於㆒九九㆓年竣工。興建㆒條這麼龐大的隧道是㆒項繁複的工程。顧問公司認為大幅 度縮減興建隧道所需的時間,是不大可能的事。

沙田的㆒端,所需的清拆工作規模較小,須遷徙的僅約 60 ㆟。不過,在鑽石山㆒端的清拆 工作,則有大約 16 000 ㆟須予遷徙。為了將所引起的混亂減至最低,當局會分期遷徙受影響 的㆟士,以配合有關的興建計劃。首期遷徙行動將於今年㆘半年進行,使籌備工作得以展開, 以便可於㆒九八八年初夏,開始進行隧道本身的建築工程。至於其餘各期的清拆工作,則會於 隨後陸續進行,以便興建各條進路。受影響的㆟士會獲政府按慣常的政策,給予補償及安置。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受影響的原居民和商戶投訴政府現有的恩恤賠償金不 足夠和不合理,認為應從速作出修訂㆒事,政府將會如何處理呢?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各種不同的情況,政府是設有不同的賠償率的,並且會定 期加以檢討。㆞政工務司是這方面的決策㆟士,我會與他商討任何有關檢討賠償率的要求,並 確保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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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要求獲得詳盡而審慎的考慮。在這方面,我想補-

㆒點,路政署署長已成立了㆒個土㆞徵用 及清拆委員會,而我會確保這個委員會盡速仔細研究這些個案。

檢討放債㆟條例

㆓、張㆟龍議員問:據稱高利貸款者荼毒市民的活動,已導致若干個居於公共屋 的的家庭發 生慘劇,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當局是否認為有需要檢討放債㆟條例的效用;

( b) 自從政府於㆒九八㆕年五月修訂了放債㆟條例第 24 條,將對收取高利率的違法㆟士 提出檢控的期限由六個月延長至兩年,曾根據該條款檢控多少㆟,其㆗有多少㆟被定 罪;及

( c) 將採取什麼新措施以抑制高利貸款活動?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曾於㆒九八六年㆒月全面檢討放債㆟條例,以決定本港是否仍需要由放債㆟所 提供的服務,以及研究有關條例是否能有效㆞管制放債㆟的活動。檢討結果顯示市民仍然需要 這類服務,但需求量已較以往為少。持牌放債㆟的數目由㆒九八㆒年㆒月的 1 540 名,減至㆒ 九八五年十月底的 436 名,到㆒九八七年㆓月再減至 412 名,檢討結果又顯示放債㆟條例㆒般 可以成功㆞防止高利貸款及高息放款,看來毋須加強該條例的刑罰。

至於檢控數字,保安司告訴我,當局不能即時提供張議員所要求的數字。不過,警務處處長 卻具有根據條例第 24 條對收取高利率及條例第 29 條對無牌放債的違例㆟士提出檢控的總數。 這些數字顯示,由㆒九八㆔年㆒月至㆒九八㆕年㆕月期間平均每月有兩㆟被檢控,在㆒九八㆕ 年五月至㆒九八七年㆓月期間,被檢控的㆟數則增至每月剛少於 6 ㆟。至於成功檢控的數目, 當局只具備㆒九八六年七月以後的數字:數字顯示㆒九八六年後六個月內,共有 37 ㆟主要因 無牌放債或以高利率貸款而被控受審,其㆗被定罪的有 14 ㆟,定罪率約為 38% 。

至於張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㆔部份,我必須指出,警務處處長會根據放債㆟條例,對放債㆟的 背景和行為進行調查,以防止及偵查有關罪行;警務處處長當然亦會就任何指稱違反該條例的 報個案,採取行動。關於新措施方面,㆒份建議重大修改該條例的修訂條例草案,現時仍在 最後草擬階段。該草案的大部份建議,均針對如何改善放債㆟條例的施行情況,除此之外,草 案亦載有專門協助警方管制及調查放債㆟的建議。尤其重要的是,該草案建議應授予警方權 力,可進入並搜查放債㆟的樓宇,以及沒收文件;亦建議根據該條例對所有罪行提出檢控的期 限,由六個月延長至兩年。

張㆟龍議員問: 那 37 位被檢控的㆟士,其㆗有多少是和㆔合會有關?對於高利貸款者在報章 刊登廣告及向屋 住 戶 派 發 借 款 傳 單,請 問 有 關 當 局 有 何 特 殊 措 施 對 付 這 種 日 益 擴 張 的 情 況 ?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答覆這項問題所需的資料。不過,如果保安司可在此 作出補-

,相信會有幫助,否則,我將會以書面答覆。

主席署理港督問(譯文): 保安司是否有任何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沒有任何有關黑社會涉及這類活動的具體統計數字,但 警方甚至整個社會對這個問題當然是十分關注的。我們在進行日常反黑社會活動時,㆖述問題 亦是備受注視的事項之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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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些報導的個案是涉及高利貸款者向家庭主婦勒索,迫她 們為娼。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來減輕這群易受欺凌㆟士的苦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本㆟確實從未聽過有這類事件。如果確有此事,我們當然是 必 須 密 切 注 視,並 盡 量 尋 求 對 付 的 方 法。不 過,坦 白 說,我 認 為 防 止 這 類 事 件 發 生 的 最 佳 方 法 , 是家庭主婦在借款時,必須審慎從事,清楚了解貸款公司的性質。

倪少傑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根據現行的放債㆟條例,放債㆟所收取的年息若超 過六分,便屬違法,而年息超過㆕分八厘則視作過高。未知政府是否認為有需要收緊法例,降 低該兩項利率的最高限額,使借款㆟可得到更大的保障?

財政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這條問題應該由我回答。主席先生,我認為目前條例所 訂定的利率,基本㆖是恰當的,但亦會出現問題;因為當香港的利率高企時,我們會發覺金融 服 務 業 所 收 取 的 隔 夜 利 率 有 時 會 超 過 放 債 ㆟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利 率。我 們 不 時 會 審 查 利 率 的 水 平 , 但我認為目前毋須作出修訂,稍後我們或會再次討論這個問題。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答覆的第㆒段,我想詢問,持牌放債㆟的數目大大減 少,是否會令到向高利貸借款的需求相對㆞增加?

財政司答(譯文):我認為並不會。正如我在主要的答覆㆗曾說過,我們相信這條例的條款, 在對付大部份高利貸活動方面,大致㆖頗有成效。正如保安司指出,警方現正密切注視這個問 題;又正如保安司所說,實際的解決方法,是市民務須非常謹慎從事,如必須借款時,應向註 冊放債㆟、銀行或信譽可靠的機構借貸。

湛 佑 森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請問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是甚麼?特別是是否會包括 任何有助調查或偵破無牌放債㆟的條款?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會的。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旨在使該條例配合現時的 需要,在運用及施行方面加以改善,以及將條例原不擬包括的特別財經及商業交易,剔出管制 範 圍。這 項 建 議,是 根 據 註 冊 總 署 署 長 就 繼 續 應 用 該 條 例 所 作 出 的 研 究,以 及 考 慮 過 私 營 機 構 , 特別是香港律師會,提出的多項建議而擬訂的。至於草案的詳細內容,我目前尚未能透露,但 我希望可在今個會期末或㆘個會期初在本局提出。我相信,該等條款內容完備,對當局調查投 訴的工作必定會有幫助。

買賣「倫敦金」 買 賣 「倫敦金」

㆔、謝志偉議員問:由於市面有不少俗稱「㆞舖」的小型商業或服務機構以收取客戶按金方式 進行買賣「倫敦金」活動,請問政府有何措施保障市民,以免他們受騙,及制止該等活動淪為 變相非法賭博?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本㆞倫敦金大多由信譽昭著的交易商進行買賣。據我所知,當局從沒有接獲 有關這些交易商的投訴。這些交易商正確㆞認識到,審慎誠實㆞進行交易,對他們本身最為有 利。香港是全球最大的黃金市場之㆒,要使香港市場繼續發展興旺,這些交易商的參與是至為 重要的。

78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不過,主席先生,我們也注意到市場㆖出現了㆒種較不可取的邊緣份子。有些個別㆟士或小 商 戶 透 過 較 次 要 的 零 售 門 徑 進 行 買 賣,而 ㆒ 些 小 額 投 資 ㆟ 士 便 會 受 到 可 在 短 期 內 獲 得 厚 利 所 吸 引,採用這些信譽較低的交易商,以致會因此而冒㆖風險。

㆒些自覺蒙受損失的投資㆟士曾提出投訴。雖然這些投訴實際㆖為數甚少,但政府決不會因 此而對這個問題漠不關心。我所提過那種信譽較低的交易商所採取的交易手法,顯然是不可取 的,而且更會沾污本港黃金市場的聲譽。

我們目前正研究實施若干管制措施的最佳方法。在若干情況㆘,當局可引用賭博條例的規 定,對付本㆞倫敦金交易的邊緣份子,而當局現正仔細考慮這個問題。

如果我們實行新措施,而新措施是超逾目前有關金融界買賣活動的規例範圍的話,我們便必 須確保不會阻礙市場㆗信實交易方面的發展。正如我們嘗試拍 房內令㆟煩擾的蒼蠅時,亦須 慎防將火水爐打翻。

如果任何公 ㆟士認為,他們在倫敦金交易㆖,獲得欠佳的服務,或甚至受騙,我建議他們 應該將這些情況,知會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如果發現有違例情況的話,商業罪案 調查科當然亦會介入。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補-

㆒點,就是高的利潤通常與大的風險有關連的。如果投資者希望買 賣倫敦金的話,他們最好是與規模大、信譽好的交易商進行交易。換言之,在進入這個不易投 資的市場之前,投資者應採取審慎的態度,並須具有㆒定程度的常識,因為這個市場往往是由 專業㆟士操縱的。

謝志偉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在過去兩年內,政府有否收到「㆞舖」突然倒閉、東主失 的 投訴呢?如果有的話,那些受損的客戶有否獲得賠償?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辭㆗指出,實際㆖,政府接獲的投訴並不多。㆒九 八六年,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完全沒有接到任何投訴,而商業罪案調查科亦然。㆒九八五 年則有㆕宗投訴,但據我所知,這些投訴並非與東主失 有關。

湛佑森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香港的倫敦金市是只限交易商進行買賣,既非公開,又沒 有受到監管。有些外圍交易商自稱在本港進行倫敦金買賣,但實際㆖各行其是,並無顧及顧客 的利益。政府是否有方法制止㆖述情形呢?

財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相 信 這 是 香 港 倫 敦 金 市 場 沒 有 受 到 足 夠 的 監 管 而 引 起 的 種 種 問題之㆒。正如我曾經說過,規模大、信譽好的交易商進行的買賣是沒有問題的。他們大多數 是規模龐大的海外銀行的成員,有些是倫敦金定盤會員,有些是美國交易商,而其㆗有些則是 以香港為基㆞的交易商。問題是,完全沒有受到監管的小規模交易商進行買賣的手法,可能完 全罔顧顧客的利益。

電影分級制

㆕、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請問政府可否向本局解釋,既然㆒九八六年已有計劃將發行給 戲院放映的劇情片分級,為什麼到現在還未實施這個分級制,其間遇到什麼困難,又什麼時候 會真正實施?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我講及自㆒九八六年以來的情況之前,我想我應就最近提及關於我們的電影檢查 規則的合法性問題,向各位議員解釋㆒㆘,因為這項問題是政府遲遲未能實施分級制的原因之 ㆒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785

政府於㆒九七㆓年首次得悉,現行電影檢查規則的合法性值得商榷。自㆒九七㆓年至㆒九八㆓ 年的十年內,政府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修改法律。從這段期間的檔案紀錄來看,各方面都很少談 及該項問題。因此,主席先生,我認為很難就政府未有採取行動以建立㆒個較嚴緊的電檢法律 體制而提出評論,儘管實際㆖這方面已存有㆒個法律體制。在嘗試推度有關方面基於什麼理由 而作出決定時,我只能加以猜測,而這些猜測是不能加以證實的。但是,主席先生,鑑於現行 制度的運作情況看來能符合市民和戲院商的要求,所以政府從來未有遭受過什麼壓力,被迫要 提出這㆒個顯然是頗為微妙的政治問題。我覺得將㆒些今㆝難以處理的問題留待明㆝才做,有 時是很自然的事。主席先生,我相信各位議員會立即指出,這個解釋是未能令㆟完全滿意的,

但至少這個解釋是坦白的!

情況在㆒九八㆓年開始轉變。區議會就推行電影分級制的提議進行討論,讓我們可以有機會 修改法例。我較早前曾經說過,有關法例不但經已過時,並且在某幾方面是需要加以改善的。 當 局 在 ㆒ 九 八 五 年 ㆔ 月 發 出 詳 細 的 草 擬 指 示,並 為 電 影 檢 查 條 例 草 案 擬 定 了 最 少 八 個 草 擬 本 。 當局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所遇到的困難,主要在於如何以合適的字句來訂立電影檢查原則。參與 其事的政府部門雖然對解決問題的方法持有不同的見解,但其達到目標的決心卻是毋庸置疑 的。正因為這樣,主席先生,我現在才可以向各位提出㆘述建議。

當局現建議設立的制度,是把打算公開放映的電影分為㆘述㆔類:( I)適合任何年齡㆟士 觀看的電影;( II)必須遵行若干規定才能讓 18 歲以㆘㆟士觀看的電影;( III)只適合 18 歲 或以㆖㆟士觀看的電影。分級制是回應市民的要求而設立。旨在保護那些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 年,不讓他們受到色情及暴力電影的侵害,因為這些電影可能會對青少年的㆟格發展及社會行 為產生不良影響。

由於分級制在推行方面出現困難,故此當局必須加以詳細研究及審慎考慮。以㆘是政府考慮 的兩種推行辦法。

第㆒項辦法是頒布電影檢查新例,藉以代替現行的電影檢查規例。由於現行規例是根據㆒項 管制公 娛樂場所的綜合條例而制定,故此未能令㆟滿意;又根據法律界㆟士的意見,這些規 例的合法性亦成疑問。當局在草擬新法例時所遇到的問題,包括如何以合適的字句來訂立電影 檢查原則,以便就可以接受的標準向電影界提供適當的指引。此外,在限制檢查員的權力以及 防 止 可 能 會 出 現 的 弊 端 方 面,亦 發 現 不 少 困 難。當 局 亦 知 道 市 民 對 於 現 時 由 法 律 所 支 持 的「 電 影檢查標準指南」所規定的電影檢查尺度,可能反應敏感。

當局接 便考慮採取另㆒種辦法,在現有架構內推行電影分級制度。在這個辦法㆗,當局把 「 電 影 檢 查 標 準 指 南 」修 訂,增 加 ㆒ 項 電 影 分 級 的 規 定 在 內,並 且 要 求 戲 院 商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方 法來確保只有年齡達 18 歲的㆟士,方才獲准進入戲院觀看第㆔級的電影。不過,當局亦明瞭 如沒有法例的支持,在實施有關規定時可能會遇到困難。

主席先生,我知道在立法局㆖星期五的內務會議㆖,各議員大力支持制訂法例作為解決這問 題的方法。政府十分支持這項建議,並且曾與由楊寶坤議員作召集㆟的專案小組展開對草擬條 例草案的討論。主席先生,我在今㆝早㆖召開的專案小組會議㆖獲悉,與會者經已贊成徵求行 政局的同意,在㆕月㆔日發布條例草案草擬本,繼而定出諮詢期限,讓市民發表意見。政府的 計劃是在本年度會期結束前,向本局提出該條例草案,以便徵詢各位議員是否贊成通過。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在㆖星期五立法局內務會議 行之前,是否已 實際㆖決定了怎樣實行電影分級制?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行政局在㆖次會議㆗曾建議,應與立法局磋商實行電影檢查制 度的行政方式。主席先生,公道㆞說,我相信立法局專案小組的成員自從去年八月的㆒次會議 後,對於政治敏感這個問題以及現行法例合法性的背景,已有相當的了解。政府的確希望這件 事會由行政司和專案小組㆒起再加討論。

78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李 汝 大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請 問 政 府 有 沒 有 考 慮 在 條 例 草 案 發 表 後 直 至 本 局 通 過 之 前 , 如何就這問題諮詢市民的意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將會廣泛諮詢市民,尤其是戲院商的意見。我們肯定會樂 於聽取本局議員的意見,以決定那㆒種才是最佳的諮詢方法。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甚麼本局議員㆒直被蒙在鼓裡,直至㆒九八七年㆔月十 七 日《 亞 洲 華 爾 街 日 報 》刊 登 了 ㆒ 篇 文 章 後,才 知 道 政 府 的 電 檢 當 局 多 年 以 來 均 沒 有 合 法 權 力 的情況㆘審查電影,而不理會律政司署多次提出的法律意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作答時所提及,我現在讀出㆒九八六年八月㆓十日 兩 局 議 員 公 共 關 係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其 ㆗ ㆒ 句:「 小 組 成 員 曾 討 論 過,電 影 檢 查 主 任 目 前 執 行 職 務 時所根據的規則,是未經法律界定及沒有適當權力的。」

許 賢 發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由於電影發行商現已知道現行的電檢制度並無法例支持, 那麼,倘若他們現在趁 本局未頒布適當的法例前,公開放映未經送檢的電影,請問政府如何 對付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繼續執行現行的制度,直至法庭裁定現有的規例無效,或 由另㆒些清楚明確的法規取代為止。

李 柱 銘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請問布政司是否指㆒九八六年八月㆓十日的會議紀錄的第 8 段,其 ㆗ ㆒ 句 是:「 電 影 檢 查 主 任 現 時 可 酌 情 檢 查 電 影,而 其 權 限 並 未 在 法 律 ㆖ 加 以 界 定 」? 倘若他確是指這句話,那麼,可否請他解釋㆒㆘,他怎能指望出席該次會議的㆟士明白,當局 本身的法律顧問認為,其實多年以來,政府的電影檢查主任的工作並不合法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出席該次會議,而事實㆖我所讀出來的幾句話,也是 以該份會議紀錄的審定本作為根據。我知道該次會議曾討論這件事。主席先生,我也想指出, 當局無意瞞蔽本局,不讓議員知道所涉及的政治敏感問題。事實㆖,即如我在剛才的答覆㆗提 到,政府非常希望,當行政司與專案小組商討這些事情時,會討論整項問題的背景,而行政司 後來也確實這樣做。

管制家庭用品的售賣、標簽及使用 管制家庭用品的售賣 、標簽及使用

五、鍾沛林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㆒名六歲男童在家㆗誤飲錄音機清潔劑後不幸死亡,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有何措施,以管制有毒物質的家庭用品的售賣、標簽及使用,以及會否 在短期內加強這些管制措施?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死因裁判官報告書內所載證據的說法,這宗不幸事件實為本港所罕見的,但我 可以說,這宗事件提醒我們,每個家庭都必須注意家居安全,這比任何事情都重要。

有 關 鍾 議 員 在 問 題 ㆗ 所 提 及 的 各 點,其 實 本 港 已 有 多 條 涉 及 某 些 家 庭 用 品 的 售 賣 及 標 簽 說 明 等方面的條例;至於家庭用品,其定義則可能因㆟而異。不過,本港並沒有法例管制這些用品 在出售後的使用。

例來說,某些供家庭使用的化學品,是受藥劑及毒藥條例管制的。該條例規定,這些化學 品必須由註冊毒藥售賣商售賣,並須以標簽註明為「毒藥」。危險藥物條例訂有條款,規定須 由領有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787

牌 照 的 售 賣 商 售 賣 及 供 應 危 險 藥 物。農 藥 條 例 亦 訂 有 須 由 領 有 牌 照 的 售 賣 商 出 售 及 供 應 農 藥 的 條款,及規定已註冊的農藥在供應或提供作零售時必須有標簽註明。此外,在抗生素條例、輻 射條例和公 生及市政條例㆗,有㆒些條款也是與這個問題有關的。

我雖然不知道即將有什麼全面的計劃,以加強這些條例的管制措施,但政府郤-

份了解到, 必 須 提 倡 家 居 的 安 全 措 施。很 多 家 庭 用 品,不 論 是 否 含 有 毒 素,倘 若 使 用 時 不 小 心 或 使 用 不 當 , 均可能導致使用者受傷或受到損害。消費者委員會定期測試產品,其後公佈受試產品及使用方 面不安全的㆞方,對提高市民的警覺性,作出非常有用的貢獻。政府方面則現正推行㆒個多方 面的家居安全大型宣傳活動,包括將藥物鎖㆖,以及確保危險物品放置在兒童觸摸不到的㆞ 方。政府已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預算草案㆗,再度預留㆒筆款項,作 辦大型家居安全宣傳 運動之用。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當局目前對有毒物品的管制,是根據多條不同條例來 實施,請問工商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不會考慮由㆒個統籌機構或部門來負責處理所有與有 毒物品有關的事項?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久以前當我出任社會事務司時,我曾委任㆒個工作小組去研 究有毒物品問題。這是㆒九七九年的事。其後,工作小組於㆒九八㆔年向 生福利司就這事提 交 報 告。工 作 小 組 對 這 問 題 進 行 了 研 究,並 將 有 毒 物 品 分 類 如 ㆘:農 藥、藥 品、家 庭 用 化 學 品 、 工業用化學品、食物附加劑、放射性物品及致癌物質。鑑於所涉及的項目種類如此多,我認為 政 府 不 宜 考 慮 由 ㆒ 個 機 構 來 全 面 負 責 處 理 這 問 題。但 我 不 想 鍾 議 員 認 為 我 們 在 這 問 題 ㆖ 是 採 取 完全消極的態度,因為政府正開始檢討現有涉及消費物品安全的措施,以及研究是否有需要實 施進㆒步措施,包括立法的可能性,又如果需要的話,應該實施甚麼進㆒步措施。如果當局決 定須要立法的話,鍾議員所提的㆒點,肯定會在這較為縮窄的範圍內予以考慮。

伍周美蓮議員問:我很高興知道政府在㆘年度會繼續 辦家居安全運動。政府是否會邀請賢毅 社或公益少年團這些組織參與協辦部份活動,以收事半功倍之效呢?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新聞處處長負責這項宣傳活動,我深信他會記㆘伍周美蓮 議員的意見,並會在擬備計劃時加以考慮。

管制桌球會

六、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律政司於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九日就本局議員所提出關於 建議管制桌球會的質詢而作出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此事至今有何進展?又何時才實施 建議的管制計劃?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從這項問題㆖次於㆒九八六年㆒月在本局提出後,負責發牌給公共桌球室的市政 局和區域市政局,曾與區議會、鄉議局和新界總商會展開廣泛的磋商及討論。市政局和區域市 政局基於收集到的意見,均同意規定無牌桌球會須跟持牌公共桌球室㆒樣領取牌照;至於備有 桌球設施的真正會所則應獲准豁免領牌。

主席先生,這項建議的目的,是要管制那些掛㆖私㆟會所名義,而實際為商營「公共」桌球 室的冒牌私㆟桌球會。

有 關 這 項 建 議 將 於 何 時 推 行 這 ㆒ 點,政 府 現 正 對 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進行修訂,希望該條例草案可以在今次會期內在本局提出。

78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譚 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㆒九八六年在桌球室及會所 發生的罪案,是否比㆒九八五年有所增加?而其㆗最常見的罪案是那些種類?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警方所接獲涉及有牌及無牌桌球場所罪案 報告的數字,的確有所增加,由㆒九八五年的 227 宗增至㆒九八六年的 353 宗。至於所涉及罪 案 活 動 的 種 類,就 讓 我 出㆒九八六年警方所接獲有關桌球室及無牌桌球會罪案報告㆗所最常 見 的 5 類罪案,這 5 類罪案分別是:

打 架 91 宗

盜 竊 86 宗

毀壞財物 56 宗

非法會社會員 31 宗

入屋行竊 26 宗

譚 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現時在經營㆗的無牌桌球會 所有多少間?其㆗有多少間是須在管制條例草案生效時領牌?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根據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最近所進行的調查顯示,全 港共有私㆟會所 276 間,其㆗ 201 間位於市區,其餘 75 間則在區域市政局的管轄範圍。很抱 歉,我所得的統計數字並無作詳細分類,所以我無法答覆譚議員問題的第㆓部份。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答覆的第㆓段,請問保安司可否詳細說明當局如何管 制冒牌私㆟會所和如何防止此類會所私自轉作商業公共桌球室?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當這些會所領牌後,警方即有權進入這些會所,這點 是最為重要。同時,消防處㆟員也可以入內,查看其內的防火措施是否足夠。此外,市政總署 ㆟員也可以入內視察 生情況。但對我們來說,最重要的是警方可以有權進入這些會所,因為 這樣警方便可以有更多機會去維持這些場所的治安。

補助醫院的病床使用率

七、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般來說,補助醫院的病床使用率是否較 政府醫院為低,若然,請問:

( a) 有何因素導致補助醫院的病床使用率較低;及

( b) 將採取什麼措施改善這情況?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般來說,補助醫院的病床使用率比政府醫院的病床使用率為低。㆒九八六年,補 助醫院和政府醫院的整體病床使用率分別為 78.9% 和 90.4% 。

影響醫院病床使用率的因素很多,包括:醫院所提供服務的種類、病案種類、以及病㆟住院 的日數。此外,㆒直以來,市民均有選擇入住政府醫院的傾向,這似乎是補助醫院的病床使用 率較低的原因之㆒。

我想指出,補助醫院的平均病床使用率幾乎達到 79%,以國際標準來說已算高,而只有在 與大多數都是擠迫的政府分區醫院相比之㆘才算較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789

不過,政府的政策是鼓勵市民較均勻㆞使用政府醫院和補助醫院的病床,而醫務 生署在這 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包括:

( a) 將 使 用 率 較 低 的 專 科 病 房,例 如 兒 科 及 產 科 病 房,轉 作 需 求 較 大 的 外 科 及 內 科 病 房; ( b) 廣為宣傳某些補助醫院的急症室服務;

( c) 積極鼓勵補助醫院附近診所的醫生,將病㆟轉介往補助醫院;以及 ( d) 將康復病㆟由政府分區醫院轉送往補助醫院。

㆖述措施將繼續實行。另外,顧問公司在「關於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報告書」㆗曾建議成立 醫院管理局,實行將各醫院統㆒起來,以解決這個問題。該建議現時仍在研究階段,因此仍未 有最後決定。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說市民較喜歡政府醫院所提供的服務,而不大 接受補助醫院的服務。在這方面,政府應否認真考慮採取㆒些積極措施,把這兩類醫院統㆒起 來,同時把相同的資源分配給類似的服務,以便政府醫院和補助醫院兩者所提供的服務並無分 別 ?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招議員所說,似乎很多病㆟較為喜歡政府醫院。我剛 才作答時說過,醫療顧問報告書認為將這兩類醫院統㆒起來是有好處的,並已就怎樣進行統㆒ 工作提出多項建議。我們現在審慎考慮是否應設立㆒個醫院管理局,如果設立的話又應採用何 種形式。有關這方面的決定,暫時仍未能有所公布。招議員提到當局對政府醫院和補助醫院在 撥款方面的分別。經常有㆟說,補助醫院所獲得的撥款比不㆖政府醫院。但我認為在這種情況 ㆘,很難把類似的醫院作真正的比較。每間醫院所得的撥款,視乎所提供服務的類型而不同。

在政府醫院而言,各種病床成本有頗大的差距,療養院的病床為每㆝ 330 元,急性普通醫院的 病床每㆝接近 900 元。因此很難說補助醫院所獲得的實際補助,是否比不㆖政府醫院。當然, 補 助 醫 院 在 某 方 面 所 獲 得 的 經 濟 援 助 較 少,這 是 因 為 政 府 醫 院 的 員 工 與 補 助 醫 院 的 員 工 在 附 帶 福利方面有分別所致。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是有意比較類似的醫院。我只是問原則㆖,類似的 服務應否獲得分配相同的資源?

生福利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我肯定這點正是我們的目標,要確保相同的服務會 得到類似的資源。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在答覆第㆓段指出,㆒直以來,市民均有選擇入住政府 醫院的傾向。政府有否深入研究,究竟市民為何喜歡入住政府醫院而不入住補助醫院?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點似乎是頗為普遍的看法,但我認為這方面是無從確實 證明的。

刑事罪行的檢控問題

八、張鑑泉議員問題的譯文: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的工作方針是否在可以成立表面證據, 足 以 指 證 任 何 ㆟ 士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的 情 況 ㆘,便 會 循 正 常 程 序 對 該 名 ㆟ 士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 若 然 , 則 在 最 近 ㆒ 宗 事 件 ㆗,㆒ 家 公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主席曾經當 誇大該公司所擁有財產的資產 淨值;但該名㆟士卻沒有受到這樣對待的理由何在?

79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始終有機會能夠在本局答覆這項問題。立法局是可以讓我盡量正式公開討 論這類事件的合適㆞方。

張 議 員 首 先 詢 問 是 否 可 以 在 指 證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的 表 面 證 據 成 立 情 況 ㆘,循 正 常 程 序 對 有 關 ㆟ 士 採 取 檢 控 行 動。如 果 張 議 員 所 說 的「正常程序」是指當局幾乎㆒定會跟 採取檢控行動的話, 我的答案便是「並非如此」。差不多㆕十年前,英國㆒位著名的律政司索赫力爵士(即現時的 索赫力勛爵)曾說:

「 本 國 ㆒ 直 以 來 都 並 不 是 ㆒ 定 對 那 些 涉 嫌 觸 犯 刑 事 行 為 的 ㆟ 士 必 定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的,而 我 亦 希望這種情況永遠不會改變。」

此外,讓我再引述約六十年前,索赫力爵士㆒位前輩西門爵士亦曾在㆘議院說過的話:

「有㆟談論律政司的職責時,提議律政司在任何案件㆗,倘若認為有關情況正如㆒般律師所 說般『可以進行訴訟』的話,便應該單憑這㆒點而決定採取檢控行動。這不但是㆒種最為荒 繆的說法,同時也是㆒項錯誤的觀念;從來沒有㆒位律政司認為應該這樣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5 條第( 1)款則為本港的情況㆘了㆒個注 。根據有關規定— 「在任何情況㆘,律政司倘若認為毋須基於公義而進行干預,則可不必對被告提出檢控。」

主席先生,律政司因此有酌情權衡的權力。至於律政司在㆒宗案件㆗決定是否進行檢控時, 須考慮那些因素呢?

首先,要有足夠證據以證明案㆗有構成某項罪行的所有成分。很多時這都不是容易決定的, 尤其是當㆒項罪行是需要控方證明被告的心態或意圖的時候—而這種心態或意圖通常都是只 有很少甚至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的。然而,就算有了看來可以證明某項罪行成分的證據,㆒ 宗僅是表面證據成立的案件,通常仍不足以成為可進行檢控的理由;㆒定要有必定可使被告定 罪的合理機會,才可以進行檢控;因為,如果在那些證據薄弱或不明確的案件㆗貿然檢控,對 維護公義或公帑的開支都是沒有好處的。

同時,為了評估公義利益所在,還須考慮其他的因素,其㆗包括—

— 環繞罪行的情況是怎樣的?

— 罪行的嚴重程度有多大?

— 罪行有什麼實際的影響?

— 有什麼可以使㆟認為可以減輕罪責的情形?

— 疑犯的態度怎樣?

— 進行檢控的決定對其他㆟有什麼影響?

— 假如疑犯被定罪,法庭對罪行的看法有多嚴重?

— 進行檢控的結果對罪行的嚴重性或法庭可能判的刑罰會否不相稱?

但我必須指出,㆖述所列的並不包羅所有因素,但我希望足以向各位議員表明,決定是否採 取檢控行動最終須從整體公義的角度為出發點。

律政司通常不會在公 場合解釋為何在某件案件㆗不提出檢控,而這種做法是有-

分理由 的。當局極少會就這種決定作出公開聲明,因為此 反映出某㆟曾被當局懷疑其違犯了刑事罪 行,而這是不公平的。而即使有關事實已為㆟所知,在公 場合解釋為何不對疑犯提出檢控, 也會導致公 ㆟士對該事件以及疑犯是否有罪有所爭論。這時便須將指證疑犯的證據披露。屆 時,有些㆟便會說那些證據足以證明疑犯有罪,而該名疑犯會覺得為㆟不齒。在我們的法律制 度㆘,法庭是唯㆒可以決定某㆟是有罪或無辜的正確㆞方。在法庭㆖,被告有權根據刑事審判 規則接受公平的審判,並有機為自己辯據。因此,各位議員當會明瞭,律政司在決定事件無須 在法庭㆖提審後,便不應在公 場合發表任何可能會表示有㆟曾相信疑犯有罪、或者會導致公

㆟士對這㆒點有所爭論的說話。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791

主席先生,然而我關注到有些㆟士認為我決定不對雅倫奔達先生提出檢控的做法,是反映出 香港證券界的標準不健全,從而影響本港作為金融㆗心的聲譽。當然,這種說法是假定了當局 實在應該在該事件㆗提出檢控。這個問題正是我們現在討論的。因此,我認為我應該多談㆒些 我對此事件所採取的態度。

㆒家公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主席突然來港,並在記者招待會㆖作出誤導他㆟的聲明,雖然事 後他不斷否認在作出聲明時有檢控所需的犯罪意圖,但這仍是㆒件須鄭重處理的事。證券監理 專員對此事極表關注,並曾聯絡律政司署㆟員和警方。我請求警方調查此事,並審查曾出席該 次記者招待會的記者及其他㆟士所寫㆘的紀錄,以查明當時他確實說過甚麼話。後來雅倫奔達 先生的律師與我談話,我並就此事與律政司署的顧問進行討論。

最後,我㆒㆟作出決定。沒有㆟指示我怎樣去做。這類性質的決定基本㆖是憑判斷力而作出 的。我明白此事的刑事責任問題會引起激烈的爭訟,而我認為檢控的結果實在㆒點也難以確 定。我亦曾根據我剛才向各位議員所說的處理方法去研究其他㆒切有關的因素,而結果是:在 衡量這些因素後,不應提出檢控。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雖然在㆒般情況㆘,律政司是不用就不提出檢控而作出解 釋,但律政司有否發覺他的做法已引起本港及國際財經界㆟士的揣測,懷疑他之所以不提出檢 控,若非是因為受到壓力,就是因為他對外國投資者有所偏袒;而他若能提供㆒個詳盡合理的 解釋,便可消除㆖述疑慮,從而提高律政司這㆒職位的聲譽?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遺憾有很多㆟對我㆘此決定的理由有所誤解和揣測,並加 以不公正㆞曲解。我經已向本局解釋了我的立場,請本局接受我的解釋,並對任何其他與我的 解釋不相符的揣測和報導,不予理會。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事實㆖我想提出兩條問題。第㆒條問題十分簡單,就是律 政司是否通常都會直接與受嫌㆟士的代表律師談話?第㆓條問題是:在律政司的答覆第五段 ㆗,據我看來他確有考慮過其他因素。我當然無意質詢律政司就法律事宜所作的決定,但可否 請他從促成其決定的公 利益角度,向我們略加解釋?例如,若決定起訴又會對其他㆟有什麼 影響?這是第五段所載的其㆗㆒項因素。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第㆒條問題而言,可能受刑事檢控的㆟士的代表律師不單會 與我談話,亦會與處理有關案件的律政司署㆟員談話,這是相當普遍的做法。

至於第㆓條問題,主席先生,我在先前的答覆㆗已指出我所考慮的有關因素是什麼,而我認 為 不 應 或 不 宜 就 任 何 個 別 事 項 再 加 以 詳 盡 解 釋。我 的 抉 擇 是 採 取 其 他 ㆟ 士 建 議 我 採 取 的 立 場 , 這是任何㆒個律政司都會採取的正確立場。在行使審裁職權方面,律政司㆒定要擔當㆒個類似 司法㆟員的角色,故在作出決定時,不應受到任何政治壓力的影響。

我已盡量對本局提供㆒切有關的資料,並已說明我所考慮過的因素。其他議員也可以考慮㆒ ㆘,如果站在我的立場,他們會如何引用這些因素。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身為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成員,我自然是對律政司在這 事件㆗所作的決定感到十分關注。我想請律政司向本局解釋,為何他認為不宜或無須就決定不 起 訴 ㆒ 事,徵 詢 那 些 獲 法 律 授 權 去 監 察 和 管 制 財 經 及 證 券 市 場 的 ㆟ 士 或 團 體 的 意 見 ? 因 為 不 起 訴的決定,單從執行適用於㆖述市場的法律來說,可能會對維護公正的原則有所影響,而㆖述 ㆟士或團體是最能就這方面提供意見的。

律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證 券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確 實 是 有 ㆒ 定 責 任 就 與 證 券 有 關 的 事 宜 提 供意見,以及確保有關㆟士遵守證券條例的規定。但委員會的職責是向財政司提供意見。條例 內所說

79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明的職責,對於因為執行與證券有關的法律而加諸其他㆟士的職責或賦予其他㆟士的權力,明 顯㆞是沒有影響的。因此,律政司在提出檢控方面所擁有的權力和職責,即使涉及證券事務, 明 顯 ㆞ 都 是 證 券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以 外 的 事。故 此 我 不 認 為 我 是 有 任 何 責 任 就 這 些 事 宜 徵詢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意見。

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說,律政司署的㆟員和我自己都經常有跟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包括證 券監理專員及其職員—接觸。當本署㆟員就此事需要協助時,例如在我們需要㆒些有關證券市 場的資料時,證券監理專員及其職員都能夠向我們提供該等資料以及給予我們所需的協助。 例說,我們曾就雅倫奔達先生所發表的聲明與股票價格的波動是否有任何關係,進行了調查。

而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亦就此事向我們提供意見,指出並未能確定兩者之間有任何關連。我想 藉此機會多謝證券監理專員及其職員,幫助我們做了很多工作。

此外,我亦曾與證券監理專員會面,討論該事件及其㆗的某些難題。事實㆖,在我作出決定 之前不久,我亦再度與他聯絡。但他向我清楚表示,提出檢控與否,應由我決定;他這樣說是 對的,而我最後便作出了決定。

李 柱 銘 議 員 問( 譯 文 ):請問律政司署與雅倫奔達先生的律師有沒有取得任何協議、安排或默 契,表明如果奔達先生刊登公開道歉 事,律政司便會決定不予起訴?其次,律政司在奔達事 件㆗曾考慮過那些刑事罪行?而這些罪行㆗有那些成分是難以證明的?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道歉的問題,我知道雅倫奔達先生是很想公開道歉的,而他其後在報章㆖刊登 道歉啟事,是我最後決定不予起訴的考慮因素之㆒。

我當然沒有和他的律師事先商定,倘他刊登道歉啟事,我便不會檢控他。

至於我們所考慮的罪行,當然是證券條例第 138 條㆗所指的罪行。而關於為什麼那項罪行的 某些成分具有或缺乏證據支持,則正是要決定雅倫奔達先生有罪或無罪的問題。這個問題,相 信身為律師的李議員會清楚知道,是任何律政司也不會在公開辯論㆗加以細述的。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想加入任何公開辯論。我只想就證券條例第 138 條 得 到澄清。請問律政司可否向我這個法律門外漢解釋這㆒點。證券條例第 138 條 ( a)款所說的 任何㆟士「就重要事實所作出的聲明,在那個時刻及在當時的環境㆘有虛假或誤導的成 分……。」其㆗的關鍵字眼似乎是「重要事實」。請問我們是否應把該聲明看作有關的「重要 事實」而不是「意圖」?

律政司答(譯文):我十分樂意協助張鑑泉議員去了解該條款。不過,他所讀出的只是條款的 ㆒ 部 分,而 條 款 的 較 前 部 分,他 卻 沒 有 讀 出。因 為,構 成 該 項 罪 行 的 字 句 列 明 於 條 款 較 前 部 分 , 即 是 指「 為 了 推 銷 任 何 公 司 的 證 券 」。而 這 正 是 為 什 麼 我 說 雅 倫 奔 達 先 生 ㆒ 直 否 認 有 犯 罪 的 意 圖 。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我當然看過該條例的較前部分。而關於推銷證券㆒事,身為㆒個普通 ㆟,我 只 是 懷 疑 — 不 知 道 律 政 司 會 否 就 法 律 觀 點 告 訴 我 — 假 如 我 說 某 公 司 意 圖 利 用 發 行 股 權 股 為其龐大的發展計劃籌措資金,是等於為該公司的發行股權股奠㆘成功的基石,並從而推銷其 股票,這個說法是否正確?

律政司答(譯文):據我所理解,這個問題是關於另㆒間公司所做的另㆒些事情。主席先生, 我謹請你留意立法局會議常規第 18 條 ( b)段所載的規定:

「議員不能提出問題,以取得意見的表達、㆒項抽象法律問題的解答、或㆒項假設問題的答 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793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律政司是否認為,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及他本㆟在各 自執行有關證券交易法律工作時,應該方針㆒致,或者至少瞭解對方的工作方針?

律政司答(譯文):答案很簡單—是應該的。我想再補-

㆒點:我對於該委員會在管制本港證 券市場方面的工作,經常給予支持。在很多問題㆖,律政司署與該委員會的辦事處㆒向有緊密 的合作。事實㆖,律政司署檢控的嚴重商業罪案,多半是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首先 手進行調 查的;此外,我們也獲得該委員會的協助。

不過,請容我再說㆒句,由於該委員會的成員與律政司署之間,對於在我剛才提及的問題㆖ 所各自擔當的角色,顯然存有若干誤解,故此,事後我㆒直與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的主席保持 聯絡,討論這方面的誤解,並且告訴他,我會盡力消除今後的誤解。當然,這樣做是因為該委 員會與律政司署之間極須保持良好的關係,而且要確保將來不再存有誤解。

林鉅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律政司是否有從任何㆟士接獲意見書,而該等㆟士可 能 會 因 為 雅 倫 奔 達 先 生 不 遭 受 檢 控 而 獲 得 商 業 利 益 呢 ? 倘 若 有 的 話,是 那 些 ㆟ 士 ? 在 甚 麼 時 候 提交意見?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先前的答詞㆗提到,我只接獲雅倫奔達先生的律師及 證券監理專員分別提交的意見。此外,再沒有任何㆟士就我應否提出檢控的問題,與我接觸或 向我提交意見。

例來說,除了事發之初曾有㆟就市場有謠言謂政府可能提出檢控㆒事,向我求證之外,我 與本港任何銀行並無進行接觸。我對該項詢問,作出清楚的答覆:該項謠言確有事實根據,政 府是可能會進行檢控的。此外,並沒有任何方面的㆟士與我接觸,向我施加壓力。我只想補-

㆒點:倘若有㆟這樣做的話,也㆒定會徒勞無功。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律政司決定不起訴雅倫奔達先生時,是否有考慮過保 障投資㆟士條例第 3 條第( 1)款( a)段的規定,即「任何㆟,如以任何欺詐或不負責任的錯 誤陳述,誘使另㆒㆟訂立任何協議,以期或意圖收購、出售、認購或包銷證券,即屬違法」?

律政司答(譯文):我有考慮過。在事發之初我已考慮過該項條款,不過後來並沒有引用;由 於引用該條款而提出起訴的證據不足,故不久便棄之不用。

郊野公園的治安

九、王澤長議員問題的譯文:報章報導㆒九八七年㆔月㆒日㆒群旅行㆟士於城門水塘附近遭持 械匪徒夥黨行劫。政府可否就該事件發出簡短聲明,並說明有何措施以維持郊野公園及其附近 ㆞區的治安和保障郊野旅行㆟士的安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王澤長議員所指的事件是在㆒九八七年㆔月㆒日凌晨發生,事發㆞點是金山郊野公 園內的石梨貝水塘。 5 名青年在燒烤後㆒起返家,途㆗遇㆖㆒幫約 12 名的年輕男子,該幫男 子㆗更有手持利刀的。他們綑縛及劫掠那 5 名青年,以及其他 3 名過路的旅遊㆟士。這些罪犯 隨後逃走,所掠奪的財物共達 2,760 元。這次事件㆗幸好沒有㆟受傷。直至現時為止,警方仍 未能逮捕任何㆟。

王議員問題第㆓部份的答案是,維持郊野公園治安的責任,是由該公園所屬警區承擔。警方 有定期巡邏郊野公園,並視乎㆞勢而採用車輛或電單車或步行巡邏。警方亦有利用警犬以及派 出便裝㆟員巡邏。倘若某㆞區的罪案有㆖升的趨勢,警方便會調配更多資源來配合區內的需 要 。

79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此外,漁農處在各郊野公園的重要㆞點共設有 29 個管理站和 20 個護理員站崗,這些㆞方可 作為漁農處管理隊的基㆞,亦是市民尋求協助並報告罪案的㆗心。在全年內,每年都有 115 名穿制服的郊野公園護理員執行巡邏郊野公園的工作,他們步行或利用電單車來執行任務。漁 農處在周末或公 假期時會進行特別巡邏,尤其是在那些遊㆟最多的郊野公園。郊野公園護理 員會向警方報告罪案。由於他們熟悉環境,並且與管理站有無線電聯絡,因此可協助警方找尋 犯案的罪犯。

最後,主席先生,郊野山火及保安工作小組每兩個月開會㆒次,成員包括由警方、漁農處、 消防處及民 安全服務處派出的代表。該工作小組是個可讓各部門交換資料和意見的組織,對 加強郊野公園的保安很有貢獻。

王澤長議員問(譯文):我十分多謝保安司得體的答覆。不過,我並不感到十分滿意,因此希 望加問㆔項問題。請准我現在發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案發日,即㆔月㆒日,警方和/ 或穿制服的㆟員是否有-

份巡邏案發的㆞點?

保 安 司 答( 譯 文 ):我 想 我 只 可 對 王 議 員 的 問 題 作 概 括 性 的 回 答。所 有 郊 野 公 園 的 範 圍 包 括 該 件案件發生的㆞方都有-

份的巡邏,巡邏的次數視乎該區的罪案率而定。

王澤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郊野公園顯然資源不足,當局是否有計劃加強維持郊 野公園治安的工作?當局又有否考慮利用直升機來巡邏較大的郊野公園?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某區的郊野公園罪案率顯著㆖升,該區的指揮官便會在郊野 公園增派警方㆟手。主席先生,事實㆖從我們所得的統計數字來看,郊野公園的罪案率是很低 的。利用直升機巡邏十分昂貴,我認為起碼在現在來說,不論是罪案的數字或是罪案的種類, 都未能成為使用這筆支出的-

份理由。

王 澤 長 議 員 問( 譯 文 ):再回到郊野公園顯然資源不足的問題㆖,保安司可否坦白回答市民遊 覽郊野公園是否安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從我個㆟無數次遊覽過差不多所有香港郊野公園的經驗,我可 以很坦白的說,郊野公園是最安全的㆞方。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現時是否有跡象顯示,㆒般的郊野公園或有某幾個郊野 公 園 的 罪 案 有 ㆖ 升 的 趨 勢 ? 若 罪 案 是 有 ㆖ 升 的 話,當 局 採 取 了 甚 麼 預 防 措 施 來 遏 止 這 個 趨 勢 ?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並沒有跡象顯示郊野公園的低罪案率有㆖升的趨勢。郊野 公 園 內 除 由 郊 野 公 園 ㆟ 員 以 及 警 方 定 期 巡 邏 外,現 時 並 沒 有 足 夠 理 由 促 使 當 局 採 取 其 他 額 外 的 預防措施。

陳濟強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知道最近電話公司提供了 100 部熱線電話報警系統給市民使用, 請 問 政 府 會 否 要 求 該 公 司 在 各 郊 野 公 園 安 裝 這 類 電 話 報 警 系 統,以 方 便 旅 遊 ㆟ 士 在 緊 急 情 況 時 作求救之用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郊野公園的罪案率並不高,要在各郊野公園安裝這類電話 報警系統的費用相對是太大了。假如在某㆒郊野公園內某㆞區的罪案率激增,則可能值得在這 ㆞ 區 安 裝 這 類 電 話 報 警 系 統。當 然,各 郊 野 公 園 的 管 理 處 亦 設 有 電 話,市 民 有 需 要 時 亦 可 使 用。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第㆔段說共有 29 個管理站和 20 個護理員,請問這些管理站及護理 員是在甚麼時間辦公?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795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已超越了保安的工作範圍,而是屬於漁農處的工 作範圍。我會請漁農處處長提供資料給我,然後書面回答張㆟龍議員。(附錄㆒)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在部份郊野公園內,警員騎馬巡邏是否會比使用電單 車巡邏更為有效或經濟?而工作小組會否考慮此點?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已審慎㆞考慮過這方法的可行性。而實際㆖,由於郊野公 園的㆞勢所限,騎馬巡邏是不容易的。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制訂政策的職位的㆟選問題

十、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從根據㆒九七㆔年的麥健時報告的建議, 設 立「 司 級 政 務 官 」制 度 後,有 否 檢 討 該 制 度 的 優 點 和 缺 點 ? 又 目 前 很 多 負 責 制 訂 政 策 的 重 要 職位,是由通才㆟員而非部門統屬職系㆟員或專業㆟員出任,政府有否特別檢討這項政策是否 適當和有效?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七㆔年按照麥健時報告的建議而設立的「司級政務官」制度,在政府內發揮 良好的作用。該制度的優點在於按工作計劃的範圍而非按部門去劃分司級㆟員的職責,從而有 效㆞協調多個部門之間有關連的活動。該制度同時又相當靈活,可確保能盡快更改計劃,以適 應環境的轉變。多年來,當局都因應社會需要的轉變而不斷調整布政司署的結構及組織。

雖然事實㆖很多負責制訂政策的重要職位或司級㆟員職位,都是由政務職系㆟員出任,但他 們 並 非 全 是 ㆒ 般 ㆟ 所 指 的「 通 才 ㆟ 員 」。部 分 司 級 ㆟ 員 以 前 為 部 門 統 屬 ㆟ 員 或 專 業 ㆟ 員,部 分 曾接受專門的訓練,而其他則在政務職系的長期服務㆗積聚了不少工作範圍內的專門知識。此 外政府目前也有若干相等於司級或首長級第六級的職位,是屬於部門統屬職級的。

首 長 級 的 職 位 是 由 部 門 統 屬 ㆟ 員 / 專 業 ㆟ 員 或 政 務 主 任 出 任。政 府 非 常 重各部門計劃㆟事 承接的工作,以求培養具有潛質的㆟員出任更高的職位。當局更透過非正式的安排,在不同類 型的職位間相互調派㆟員,藉以選出最適當的㆟選來擔任工作。㆖述安排已獲得首長級薪俸及 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贊同,認為這是㆒個善用公務員㆟才的良策。

精神科社會工作者

十㆒、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至目前為止,社會福利署曾保送多少名職 員往外國接受精神科社會工作訓練,其㆗有多少名仍然在精神科社會服務界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到目前為止,社會福利署曾保送 17 名職員往外國接受精神健康社會工作的特別訓 練。除兩名職員外,其他都仍在精神科社會服務界工作。

79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1984 年稅務(修訂) 年稅務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制定以來所接獲的㆖訴

十㆓、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自 1984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 例草案於八五年㆓月六日制定,使稅務局長在稅務糾紛㆗擁有若干酌情處理的權力以來,直至 八七年㆓月為止,納稅㆟提出㆖訴而須以㆘述辦法處理的個案數字和所涉及的稅款總額若干:

( i) 必須立即以現金付款;

( ii) 必須購買儲稅券;

( iii) 必須提出銀行保證;及

( iv) 獲稅務局局長准許無條件暫緩繳稅?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 1984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於八五年㆓月六日制定以來,當局共 收 到 65 000 宗反對個案。我們無法準確㆞提供各類別的有關數字,因為如要這樣做,當局便 須 從 每 ㆒ 個 ㆖ 訴 個 案 的 檔 案 ㆗,抽 取 所 需 的 資 料。不 過,我 可 將 已 取 得 的 有 關 估 計 及 實 際 數 字 , 臚列於㆘表內:

㆖訴納稅㆟類別 數目 所涉及的稅款 (元)

( a) 必須立即以現金付款者 5 400 (估計數字)

( b) 必須購買儲稅券者 1 674 (實際數字)

( c) 必須提出銀行保證者 29 (實際數字)

( d) 獲稅務局局長准許無條件暫緩繳稅者 57 000 (估計數字)

不 詳

903,036,767 52,347,095 不 詳

應予注意的是,估計為數 57 000 個的( d)類㆖訴納稅㆟,毋須立即繳稅、購買儲稅券或取 得銀行保證。這類個案稱為暫緩繳稅個案,因為每當有納稅㆟提出異議,當局就必須考慮准予 暫緩繳稅。不過,在不少個案㆗,所爭論的稅項,都可在繳交限期之前清繳的,因此,准予暫 緩繳稅的做法,只是㆒項例行手續而已。例如,當納稅㆟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呈交報稅表,當局 便會發出㆒份估計評稅通知書。對於這份評稅通知書,納稅㆟通常會以評稅過高為理由,提出 反 對。為 要 證 明 反 對 理 由 屬 實,這 名 納 稅 ㆟ 必 須 呈 交 ㆒ 份 報 稅 表,這 樣 評 稅 主 任 便 會 清 楚 知 道 ,

根據估計而評估的稅項過高,應予調低。在這種情況㆘,所爭論的稅項往往可在繳交限期之前 清繳。不過,假如所評估的稅項未能在繳交限期之前清繳,當局便會發出暫緩繳稅令。應予注 意的是,評稅通知書如遭反對,則對於通知書內引起爭論的暫繳稅,當局㆒定會發出無條件暫 緩繳稅令的。

政府事務

動 議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布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797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以便首席按察司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A 條所制訂的 1987 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可獲批准。

修 訂 規 則 的 目 的 在 於 把 支 付 由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委 派 辦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大 律 師 和 律 師 的 費 用,由 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起,增加 33%。㆖次增加該項費用的時間,是㆒九八㆓年㆒月。這次的 增幅是按從㆖述日期至今的消費物價指數所顯示的通脹情況而計算出來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藥劑及毒藥條例

生福利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就 1987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規例提出動議。

藥劑及毒藥條例第 29 條授權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制訂規例,以便對配藥和其他方面的事 宜,加以管制。此等規例須經本局通過,方能生效。現在提交本局審議的藥劑及毒藥(修訂) 規例,是該管理局於㆒九八七年㆒月㆓日制訂,謹請各議員予以通過。

署 理 生福利司在去年七月向本局提出 1986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時曾說過,藥 劑業及有關事宜研究小組所提出應只讓認可毒藥售賣商所聘請的合格藥劑師或在其他認可供 應㆞點依藥方配藥的建議,已獲政府接納。為將此項建議付諸實行,規例第 4 條禁止表列毒藥 售賣商依處方配藥。

規例第 6 條 禁 止 藏 有 或 使 用 未 經 登 記 或 諸 如 合 成 荷 爾 蒙 等 已 遭 撤 銷 登 記 的 藥 品。現 行 法 例 已 禁止售賣或分銷合成荷爾蒙。

規例第 7 條規定,凡可自由直接售予顧客的藥品,應以㆗英文提供其使用量、使用方法及使 用 次 數 等 主 要 資 料,這 比 起 現 行 規 定 來,已 大 有 改 善,因 為 根 據 現 行 規 定,標 籤 ㆖ 的 藥 品 成 分 、 製造商及登記證明書等詳情,只須以英文或㆗文列明。當局會給予藥劑業 18 個月的寬限期, 以辦妥本規例所規定的事項。

規例第 8 條 加 重 非 法 製 造 藥 物 及 將 藥 物 非 法 供 應 給 非 認 可 ㆟ 士 的 刑 罰,以 加 強 現 行 規 例 的 阻 嚇力。

規例第 9 條對認可毒藥售賣商所展示的標誌,規定其形式,以方便市民辨認。 本修訂規例內亦有若干輕微修訂。這些修訂主要是與列於規例㆗的表格有關。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有關 1987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規例的動議。我記得在八六年七月㆔十日 當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恢復㆓讀辯論時,我曾說過認為這項草案是「透過立法加強保 障 消 費 ㆟ 士 利 益 的 多 項 草 案 之 ㆒ 」。今 日,我 熱 烈 歡 迎 這 些 旨 在 對 藥 品 的 配 售 方 法 作 進 ㆒ 步 管 制的建議修訂規例。 生福利司在提出此項動議時,已經解釋及特別列 較為重要的規例的特 點,我現在不再贅述這些細節,只想補-

㆒些意見。

79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立 法 局 議 員 為 研 究 ㆖ 述 修 訂 規 例 而 成 立 的 專 案 小 組 欣 悉 這 些 規 例 已 對 現 行 法 例 有 所 改 善。建 議的規例第 6 條實際㆖會消除原有規例第 36 條的漏洞。實施這項新修訂後,不但禁止銷售和 批銷未經註冊或經被撤銷註冊的藥品,即使藏有㆖述藥品也是違法。因此我希望現在我們可以 防止無良的商㆟利用法例的漏洞將㆖述商品貯存在其正常營業場所以外的㆞方。

小組對修訂規例第 7 條尤感關注,因為該條亦對主要規例作重大的修改。㆖述修訂規例提出 在主要規例增訂第 38A 條,規定必須在藥物的標籤㆖以㆗英文印明服用的份量、方法及次數 等資料。鑑於本港的購藥者多數是華㆟,而大部份藥品是從外國輸入本港,所以這規定是合理 和必需的。正如先前所述,為 讓藥品業㆟士有足夠時間遵從有關新標籤的規定,規例生效前 有 18 個月的寬限期。

雖 然 專 案 小 組 歡 迎 這 項 規 定,但 卻 認 為 標 籤 ㆖ 如 列 明 有 關 藥 品 的 禁 忌 及 可 能 引 致 的 副 作 用 等 進㆒步資料,則更為可取。毫無疑問,我們當㆗有許多㆟都知道,倘若以最嚴重的禁忌及副作 用來衡量藥物,則㆒種正常來說是安全的藥品亦可變為危險的毒藥。也許「㆙之良藥,㆚之毒 藥」這句話是有點道理的。誠然,專案小組對這問題十分關注,故促請當局進㆒步修訂這些規 例,然後才提交本局通過。

專案小組知道當局如作出㆖述修訂,可能要進行諮詢,但我們卻不想延遲通過㆖述規例,因 為這些規例亦載有其他重要條文。專案小組在與當局所 行的㆒次會議席㆖獲悉,我們可採用 ㆒條現有渠道,以達到我們的目標。

根據現行規例第 36 條,如藥劑及毒藥註冊委員會認為,為公 利益起見,應撤銷㆒種藥品 的註冊,則該委員會可撤銷其註冊。該委員會在處理藥品首次註冊的申請時,必須考慮規例第 37 條所列的各項因素,包括藥品的安全、功效及質素。如藥品未能符合這些規定,當局可拒 絕發給註冊證明書。因此,當局向我們保證,在日後的註冊程序㆗,當局會採取行動,規定須 在藥物的標籤或其所附的單張㆖註明有關禁忌及可能引致的副作用的資料。

雖 然 這 項 措 施 是 達 到 ㆖ 述 目 標 的 ㆒ 個 可 行 辦 法,而 撤 銷 註 冊 或 拒 絕 註 冊 的 懲 罰 與 罰 款 比 較 , 也許更為嚴厲,但能否奏效卻主要視乎行政效率而定。專案小組各成員大多認為,直接在法律 ㆖規定須列明㆖述資料,與間接執行行政措施兩者比較,以前者所提供的保障更大。

因此,我促請與當局密切監察這項擬議措施。如發現這項措施在執行㆖未如理想,便須進㆒ 步修訂㆖述規例。同時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亦可考慮採取其他可行辦法,以便在這方面改善㆖ 述法例。

最 後,我 建 議 曾 受 訓 練 和 對 藥 物 及 毒 藥 有 認 識 的 藥 劑 師 應 在 配 發 正 確 處 方 給 病 ㆟ 方 面 擔 任 重 要 的 角 色。他 們 不 單 能 夠 理 解 醫 生 所 寫 的 文 字( 有 時 這 些 文 字 可 能 非 常 凌 亂 ),同 時 亦 可 運 用 本身的學識及專業知識去複查處方是否正確。因此,我謹藉此機會促請市民注意,在有合格藥 劑師服務的藥房配藥有很多好處。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招顯洸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直以來,醫學界除在多方面作出努力以保障廣大市民的健康之外,還促請政府注 視現行藥劑及毒藥規例的漏洞。我們不斷指出,只限認可或核准藥物售賣商的合格藥劑師才可 按醫生的處方配藥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必須在零售藥物的標籤、單張或內附說明書㆖以㆗英文 註明有關的重要資料。我們很高興知道,政府現正採取實際行動來答覆我們的呼籲。

在各項修訂㆗,我想集㆗討論規例第 7 條。我 認 為 除 了「 服 用 的 劑 量 」、「 方 式 」和「 次 數 」 基本的資料必須清晰及準確㆞說明外,還須詳細列出「禁忌」、「副作用」、「預防措施」及 「警告」等的重要資料。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799

主席先生,要求藥品製造商就有關藥物提供每㆒項詳情,即使可行,亦屬不切實際。然而,當局必 須確保 不會遺漏重要資料。因此,我促請註冊委員會在執行藥物註冊工作時,應負責查核所有 必須的資料。若發現有任何重要資料不夠準確、有誤導之嫌,不夠-

份或有遺漏的情形,必須 規定申請商採取適當措施,將有關資料加以糾正,以符合規定,否則不應發出註冊證明。

主席先生,我想藉此機會請你留意,㆒些從外㆞進口的藥物在標籤、單張或內附說明書㆖的 原文在翻譯成㆗文時,遭到故意更改或刪除。㆒個顯著例子是㆒種在市面出售名為「魚肝油」 的產品,英文的原文是「加㆖橙汁的多種維他命糖漿」,但卻譯成「多種維他命魚肝油」。事 實㆖,它只含有 0.2 克魚肝油,僅佔該藥物全部成份的 2% 。

目前,大部份藥劑產品的分類都非常籠統,例如「胃藥」、「頭痛丸」等等。這種分類法不 只 難 以 令 ㆟ 滿 意,而 且 說 明 書 原 文 ㆗ 的 ㆒ 些 重 要 字 眼 遭 到 刪 除,例 如「 專 治 胃 酸 過 多 所 引 致 的 消 化 不 良 」㆗「 胃 酸 過 多 」等 字 眼 被 刪 除 了。本 局 各 位 議 員 或 者 會 知 道,胃 痛 可 以 由 胃 酸 過 多 、 胃 酸 過 少 和 各 種 消 化 失 調 情 況 引 起。自 行 買藥服用的病㆟往往會被標籤㆖的錯誤資料誤導而使 用這類藥物,以致因錯用藥物而造成更多腸胃問題。

我們期待修訂規例獲得通過,並相信註冊委員會能徹底糾正㆖述情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十分多謝立法局專案小組的成員對這條修訂規例所作的審慎研究和支持。

葉文慶議員和招顯洸議員曾建議,在商店出售的藥物㆖所列明的資料,應包括可能有的禁忌 和副作用,而葉文慶議員更表示,當局或許應直接在規例內規定須把這些資料列明。我定會把 這個意見轉知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考慮,我深信管理局會謹慎研究現行措施的施行情況。

招顯洸議員指出須正確翻譯入口藥物的標簽和說明書,我亦會把他的意見向委員會反映。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7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年㆟民入境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7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年㆟民入境 (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民入境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7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引 言

這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擴大㆟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民入境條例所擁有的豁免權力,使 現時利用回港證往㆗國及澳門旅遊的本港居民,可以用身份證作為有效旅行證件。我相信本港 出外旅客會十分歡迎這項安排,因為他們今後毋須再辦理申領回港證的麻煩手續。

80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其次,這條例草案亦對㆟民入境條例作出修訂,更清楚㆞說明有關為簽發旅行證件而制訂規 例的權力。

以身份證作為往㆗國及澳門旅遊的有效證件

至於這條例草案的基本目的,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59 條( b)段及規例第 3 條的規定,現時本 港居民往㆗國及澳門旅遊時,大多是以回港證作為往返本港的證件。澳門當局准許本港居民以 回港證作為進入澳門的適當證件。㆗國政府則規定本港居民還需要持有回鄉證,而當㆞的入境 ㆟員有時也會查看回港證,以確保旅客可以返回香港。

由於當局裝設的電腦系統即將投入服務,故此現在需要改變㆖述的措施。該套電腦系統稱為 旅行紀錄及入境管制執行系統,是為簡化及改善出入境管制站的入境管制手續而設,而裝設於 港澳碼頭和深水 碼頭的首期設施,將於今年五月㆒日竣工。在設有該套系統的出入境管制站 工作的㆟民入境事務處㆟員,會將抵港或離港的本港居民的身份證號碼輸入電腦終端機。該系 統會自動核對旅客黑名單,以及將進出港境的旅客資料紀錄在案。這樣㆒來,㆟民入境事務處 ㆟員便毋須再以㆟手檢查旅客黑名單,本港居民不用填寫旅客抵港及離港申報表,而㆟民入境 事務處㆟員也毋須在旅行證件㆖蓋戳。因此,使用回港證進出港境往㆗國或澳門旅遊的㆟士,

只要在本港的入境管制站出示身份證,便可以毋須使用回港證。至於其他持有身份證,但在旅 遊時選擇或必須使用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的㆟士,只要出示身份證,也可以享有此項方便。

主席先生,接 ㆘來的問題,便是㆗國及澳門當局是否准許單憑身份證離開本港的㆟士入 境。經有關方面磋商後,兩㆞政府經已同意接納現時所建議的安排。此外,澳門當局並且同意 接受香港身份證作為香港㆟士進入該㆞的適當證件。我們非常感謝兩㆞政府給我們的-

份合 作 。

因此我們現在可以向本局提出 1987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以便賦予當局在推行此 項計劃時所需要的法律根據;又此項計劃只會影響目前以回港證離港前赴㆗國及澳門的㆟士。

條例草案包括修訂㆟民入境條例第 5 條。根據第 5 條( 4)款的規定,凡年齡在 16 歲或以㆖ 的㆟士於抵港或離港時,必須出示有效旅行證件、入境許可證或回港證。因此,為使本港居民 能 夠 使 用 身 份 證 而 毋 須 憑 藉 回 港 證 來 往 ㆗ 國 及 澳 門 兩 ㆞,這 條 例 草 案 提 出 修 訂 第 5 條( 9)款 , 以 便 擴 大 ㆟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的 豁 免 權 力,讓 該 處 長 有 權 豁 免 任 何 ㆟ 必 須 出 示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入境許可證或回港證的規定。今後經由那些使用電腦系統的管制站來往㆗國或澳門的本港居 民,若 能 出 示 有 效 身 份 證,便 可 獲 得 豁 免 出 示 ㆖ 述 證 件。我 們 現 在 採 取 這 種 稍 為 反 面 的「 豁 免 」 辦法,是希望能夠迅速㆞分期推行有關安排。不過行政局仍屬意於㆒個較為正面的做法,即是 在㆟民入境條例內訂明來往㆗國及澳門的本港居民,只須出示身份證便可在各管制站過境。當 此項計劃全面實施後,我們便會研究㆖項建議的可能性。在此以前,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體諒 實際情況,採納條例草案所載列的「豁免」辦法,讓我們能夠盡快逐步把新安排付諸實行。

㆟民入境事務處處長不擬對年齡在 18 歲以㆘的㆟士行使豁免權。最少就目前而言,年齡在 18 歲以㆘的㆟士前往㆗國及澳門時仍須 帶回港證,以確保他們不能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 輕易離開本港。當局在簽發回港證予㆒名年齡在 18 歲以㆘的㆟士時,會審查其父親或母親的 身份證。因此,這項安排可讓父母對子女有若干程度的約束。

簽發旅行證件的規例

主席先生,我們亦想藉此機會建議改善原有條例第 59 條。根據該條的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 可制訂有關規例。條例草案第 3 條建議訂立新的第 59 條( b)段,以授權有關方面可就簽發證 件事宜而制訂規例,以符合原有條例的規定。這項新條文取代了把㆟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可簽發 的旅行證件表列在第 59 條( b)段內的做法。這樣,每次可簽發的旅行證件項目有所改變時,

便毋須進行冗長的條例修訂程序。有關㆟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可簽發或續期的旅行證件項目,表 列在原有規例第㆔條內。總督會同行政局已在㆔月十七日對該規例作出增補,以切合現況。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801

主席先生,我現建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6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年法定語文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王澤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制定 1986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6 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第 3 號 )條 例 草 案 這 兩 項 有 關 連 的 條 例 草 案,標 誌 本港立法史㆖㆒個重要的里程。主要的目的是 提供㆒個立法架構,使本港可以㆗英文頒佈法例,而兩種文本同樣都是真確的文本,在㆟口有 98%以㆖是㆗國㆟的社會裏,我們的法例若同時以㆗文制定,則不單合適,更是公平的做法。

主席先生,為方便起見,我將就兩項條例草案㆒併發言。

研究這兩項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成員包括 14 位議員,他們曾 行幾次會議,並與法律界專 業㆟士、司法部及律政司署代表進行非正式但深入的討論。專案小組成員在開始時便知道如要 實施建議就必須先進行詳細的審議,而法律界及司法部的意見將會是十分寶貴。主席先生,我 樂於報告:這些非正式會議經證實是十分有用,專案小組非常感激法律界及司法部所提出的寶 貴 意 見。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及 香 港 律 師 會 會 長 對 這 兩 項 條 例 草 案 深 表 興 趣,在 我 們 的「 協 商 」 討論㆗積極發表意見。

我相信這類合作是切合需要的,特別是雙方可以建立有用的對話,因而為重要法例的順利通 過鋪路。

主席先生,雙語立法的原則經進行廣泛及深入的諮詢。律政司署在㆒九八六年㆕月發表㆒份 有用及資料豐富的㆗文立法問題討論文件,徵詢市民的意見,此 值得我們稱許。由胡法光議 員出任召集㆟,成員共有 13 位議員的立法局議員專案小組於㆒九八六年五月成立,專責研究 這份討論文件。專案小組以立法局慣常的高效率,在短短兩個月內完成審議工作,立法局並於 ㆒九八六年七月進行休會辯論,討論㆗文立法問題。

議員當會記得,市民對雙語立法的原則反應良好,在休會辯論㆗發言的議員亦特別強調幾項 重要通則。凡此種種,對現時研究這兩項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幫助很大。

由我忝任召集㆟的專案小組,其主要工作是審議兩項條例草案的技術問題,以及在施行時將 會面對的實際困難。基本原則是最後的立法權力是由立法局而非行政局掌握,這㆒點特別受到 專案小組成員關注,而條例草案㆗背離這項原則的問題已獲得圓滿解決,適當的修訂會在委員 會審議階段動議。

主席先生,扼要來說,兩項條例草案旨在建議制定法例,以便:

1. 本港的法例可以㆗英文制定;

2. ㆗英文本均是同樣真確;及

3. 成立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就雙語立法問題向行政局提供意見。

我不想贅述不必要的細節,不過必須提及的是經過小心審議後,專案小組已與政府當局達成 ㆘開協議,連同法律界㆟士建議的修訂,將會由陳鑑泉及司徒華兩位議員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 出動議:

80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1986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第 3 條:( a) 新訂的第 4B 條將增訂第( 4)款,規定擬宣佈現行法例的譯本為真確文本的 命 令,必 須 待 有 關 的 草 擬 本 提 交 立 法 局,經 由 該 局 以 通 過 決 議 案 的 方 式 批 准 , 始具法律效力。簡要而言,修訂建議可確保立法局在宣佈現行法例的真確文 本的過程㆗,擔當積極的任務,但同時將提供令㆟滿意的法例文本的責任交 由政府當局承擔(得與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諮商)。

( b) 擬議的新訂第 4C 條 ( 1)款( a)段,將明文擴大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的法 定職權,規定該委員會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所提供的意見,「可包括建議根據 第 4B 條( 1)款宣佈法例文本為真確本的次序。」換言之,該條文的用意是 明確指出,該委員會任務重大,可就法例翻譯的優先次序,向總督會同行政 局提出建議,確保該次序是切合實際和務實的。

( c) 擬備的新訂第 4C 條( 3)款載述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將有修訂 條文,規定在徵詢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及香港律師會會長的意見後,分別委 任大律師及律師各 1 名,成為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成員。

( d) 擬備的新訂第 4C 條( 6)款亦將作輕微修訂,明確指出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 可徵詢其他專業㆟士的意見。

1986 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4 條: 將修訂新訂的第 10E 條規定,除非有關公告的草擬本已提交立法局並獲得批准,否 則,不得作出任何公告,宣佈某詞語、詞句、辦事處名稱、稱號等,在法定語文㆗ 具相等意義。正如㆖文修訂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第 4B 條㆒樣,此項修訂的 目的,是加強立法局在監察方面扮演的角色,並確保立法局擁有制定法例的最後決 定權。

主席先生,關於㆒致同意的修訂,我要說的就是這麼多了。這個㆘午其他議員肯定會就這兩 項條例草案發表其他意見。

主席先生,現在本局制定這兩項條例,只是邁向雙語立法的第㆒步,要做的還有很多。資源 會是主要的問題,尤其是能否羅致到雙語草擬法律㆟才。目前律政司署只能聘得 5 名符合這種 資格的㆟員,但我們不能因為有了他們,便期望會有很多以㆗文草擬的法律。另外兩個重要的 問題值得我們留意:

( 1) 現時在香港執業的約 2 000 名律師,從前都是以英語接受訓練的。就他們所使用的 語言來說,大部份的確是雙語。但若要他們以㆗文來執業,就完全是另㆒回事了。 或者只要經過適當的訓練,㆒小撮的雙語律師也許能夠以㆗文執業。據我所知,香 港或世界其他㆞方都沒有這類課程提供。因此,如果要邁向雙語立法,香港的法律 學院必須在可能範圍內盡快提供適當的課程,迎合這種新的需要,這是絕對需要 的。代價會是高的,但我們還有其他選擇嗎?

( 2) 另㆒個通常不為㆟所了解的問題,是㆗文只可用於初級的法庭,如裁判司法庭和各 種審裁處。㆞方法院、原訟庭和㆖訴庭都只可使用英語。法定語文條例第 5 條明確 規定此點。道理很明顯,這是因為香港法律是以英國法、普通法和例案法為基礎, 而 這 些 法 律 都 是 用 英 文 撰 寫 的。當 法 定 語 文(修訂)條例草案㆗重要的第 4 條生效, 硬性規定新法律須以兩種語文制定時,當局須考慮修訂第 5 條,容許全部法庭使用 ㆗文。此外,可能還有很多問題出現。例如當㆒個雙語律師選擇法律的真確㆗文本 為他的論據時,不諳㆗文的法官便會遭遇困難。理論㆖,兩個文本的內容不應有任 何差異,但實際㆖在法律的闡釋方面可能會出現分歧。由於㆗文本已成為我們法律 的㆒部份,所以法官不能隨意傳召專家作證。主席先生,有關的討論文件已經指出 這個問題,但當局未能提供積極的解決辦法,只是建議立法使法官能夠傳召專家作

證。我個㆟並不認為立法能夠解決問題。處理這個問題時,顯然需要運用理智、實 事求是。但這個並不容易辦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803

雖然如此,但事情總要有個開端,尤其因為聯合聲明已經簽訂了。我現在向各位議員推薦這 兩項經過㆒致同意的修訂條例草案;這兩項條例的通過,將成為香港歷史㆖永誌不忘的㆒件 事 。

主席先生,本㆟樂意支持這項動議。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研究 1986 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和 1986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 案 的 專 案 小 組 召 集 ㆟ 王 澤 長 議 員 已 清 楚 解 釋 了 這 兩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歷 史。我 是 專 案 小 組 其 ㆗ ㆒ 位 成員,並曾出席最後㆒次小組會議,而律政司當時也在場。我們非常歡迎這次修訂,認為這是 香港法律史㆖㆒個里程碑。那次會議在㆒九八七年㆓月㆓十七日 行,我們在席㆖討論了有關 的修訂。我現在不想談論這方面的問題,因為有 6 位議員會就這兩項條例草案發言。我對這條 例草案的意見,可能是少數㆟的意見。

王 澤 長 議 員 提 到 由 ㆗ 方 和 英 方 政 府 簽 署 的 ㆗ 英 聯 合 聲 明,他 提 及 的 條 款 是 這 樣 的:「 除 了 ㆗ 文 之 外,英 文 也 可 以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政 府 機 構 及 法 庭 使 用。」在 ㆒ 九 八 六 年 五 月 至 七 月 期 間,以胡法光議員為召集㆟,特別負責研究這個問題的工作小組進行了首期的研究工作,詳細 討論過這條款真正的釋義、目的和意義。我曾聽到司法部㆒位領導㆟這樣解釋說,我們應盡量 使用㆗文,只有在不能使用㆗文時才用英文。也有㆟解作,在㆒九九七年前便有㆒個限期,即 是說,到時我們的法庭就應該㆗英並用。我對此感到非常擔憂,因為我不相信這是香港將來邁 向繁榮的正確路線。我明白政府已很努力發出足夠的資料小冊子,並在較初級的法庭採用廣東 話,務使市民對法律制度更有信心。我覺得政府在這方面做得非常好,可能是因為有了聯合聲 明,才觸發起雙語立法的行動。

因 此 我 特 別 留 意 基 本 法 草 擬 委 員 會 就 這 條 款 真 正 的 目 的 所 進 行 的 討 論。當 然 我 不 能 探 究 在 ㆗ 英聯合聲明談判階段時,有份參與討論的委員當時的想法。但我相信我是不會曲解主理這項條 款㆟士的想法,認為不用在㆒九九七年之前訂出㆒個限期,也不需要使法庭或政府機構轉為完 全 使 用 或 主 要 使 用 ㆗ 文,而 將 英 文 摒 棄 或 放 在 次 要 的 位 置。其 實,有 關 的 訊 息 是 清 楚 而 明 確 的 :

㆒切要順其自然。

我最近到過㆗國,對於香港的前途我已更有信心,這並不是因為我有機會和㆒些可以影響我 們前途的㆗國官員㆒起喝茶,而是因為我能目睹㆗國㆟民和香港㆟民的生活水平有很大的差 距。我總是不能忘記,見到大堆穿 草綠色和深藍色衣服的㆟,騎 不同的 踏車在路㆖走動 的情景。每次回到香港,我都覺得很感激,因這裏的㆗國㆟可以在貿易和其他國際活動方面,

與別㆟㆒爭長短。我們能夠這樣做,其㆗㆒個原因是我們在使用英文作為法律語言方面已取得 ㆒定的技巧,而我不想看見這方面的能力受到削弱。

王 澤 長 議 員 已 指 出 ㆒ 些 我 們 可 能 遇 到 的 困 難,就 是 雖 然 廣 東 話 在 初 級 法 庭 ㆖ 受 到 廣 泛 使 用 , 但在㆞方法院和較高級的法院則可能不能使用。我的意見就是我們不應操之過急。如果需要吸 引國際性委員會的㆟員,尤其是律師來港作業,並要確保通曉普通法的司法㆟員可在㆒九九七 年 後 來 港 工 作,我 的 意 見 是,在 我 們 沒 有 足 夠 資 源 的 實 際 情 況 ㆘( 這 是 根 據 政 府 在 我 們 討 論 期 間 告 訴 我 們 的 話 推 斷 出 來 的 ),我 們 應 先 集 ㆗ 我 們 的 資 源,鞏 固 香 港 ㆟ 對 本 港 初 級 法 庭 司 法 的 信心,並確保廣東話在這些法庭受到全面採用,而有關條例的翻釋和制定工作亦得到優先處 理。至於較高級的法庭,我認為由於並沒有㆒個限期,我們便應要採取㆒個完全明智的做法, 我們不但要考慮到本㆞的需要,也要顧及國際㆖的要求,盡力鞏固國際商界㆟士對香港的信 心;辦法是同時採用㆗英文作為我們的法律語言,而不應將英文貶為第㆓位。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就新條例第 4C 條 ( 1)款( a)段有關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職責的擬議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訂,我謹代表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對此表示保留,該兩會的代表曾與本局的專 案小組和政府當局 行多次會議,商談有關細節。

80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擬議的修訂條文實際訂明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可就翻譯現行條例的先後次序向總督會同行 政局提出建議。儘管此項修訂似乎對載於憲報的條例草案有所改善,惟事實㆖,若律政司署的 法律草擬科將所有㆟力物力放在履行條例第 4 條的規定這項工作㆖,則此項修訂仍然沒有意 義。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所 有 新 訂 的 法 例 必 須 用 雙 語 制 訂 和 發 表。該 第 4 條背後的道理實有疑問。

雖 然 條 例 亦 有 規 定 在「 緊 急 情 形 」㆘ 可 單 用 ㆒ 種 法 定 語 文 發 表,但 仍 未 足 以 防 範 濫 用 草 擬 雙 語 法例的有限㆟力物力,因為在政府要制訂的法例㆗,有不少是複雜和專門的,而對本港㆒般市 民無直接影響的新法例。

將 有 限 的 ㆟ 力 物 力 用 於 這 些 深 奧 和 用 途 不 廣 的 新 條 例,而 忽 視 了 那 些 顯 而 易 見 對 全 港 居 民 都 甚為重要的現行條例,又有何意義?

政府向專案小組保證會對雙語法例的草擬工作提供足夠的㆟力物力,我很希望是有所根據 的—否則條例第 4C 條 ( 1)款( a)段的擬議修訂,對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確保政府當局在翻 譯現行條例的先後次序方面會聽取民意㆒事㆖,變得毫無實際幫助。

李汝大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國文化是世界㆖最古老的文化之㆒,其㆕千多年有文字記載的歷史累積了無數豐 富的文化遺產。不過,在㆒九㆒㆒年以前,㆗國㆒直是個君主專政的國家,現代概念的所謂法 制完全沒法在㆗國成立,㆝子的說話便是法律。㆒九㆒㆒年的辛亥革命,把最後的㆒個世襲皇 帝推翻後,㆗國接著便經歷了無數動亂,包括外國軍隊入侵及內戰等等。在這種內憂外患的情 況㆘,實在很難讓㆒個健全的法制茁壯發展。

香港是奉行英國普通法法制的㆞方,而這普通法法制經歷數個世紀的發展才確立,在世界許 多㆞方,包括英國舊日的屬土,都有卓著成效。到目前為止,香港的法例㆒向是以普通法的語 言,即是英文來制訂。由於十年後香港的主權便要歸還㆗國,如果要維持香港的現狀,實有需 要制訂本港法例的㆗文本。由於基本法是另行草擬的,主要用以規定政制方面的事宜,故本港 目前的法例在㆒九九七年後仍會沿用。根據㆗英聯合聲明,香港可以保持㆒個獨立的司法制 度,並設有本身的終審庭,使能繼續維持資本主義制度。

本港日常的商業和社會活動都是以廣東話進行,而廣東話則是㆒種方言。立法局會議常規規 定凡在本局以㆗文發言者必須使用廣東話。這種方言會繼續是本港最廣泛使用的溝通語言。即 使法庭的訴訟程序可更廣泛使用㆗文,市民仍舊會以廣東話作供,而不是用國語或白話文。我 反對任何有關在法庭使用國語或普通話的提議,因為這不僅是不切實際的做法,而且大大損害 公 的信心。我們必須保留香港與㆗國大陸 異之處,否則「㆒國兩制」的概念便不會成功。

雖 然 雙 語 立 法 的 法 例 ㆗ 文 本 多 會 以 現 代 漢 語( 或 稱 國 語 )撰 寫,但 口 頭 作 供 或 傳 譯 時 仍 應 使 用 廣東話。書寫的文字與口述的方言之間差距可能會引起若干問題。倘若發生這些問題,便應加 以處理。若設法把書寫的文字與口述的方言予以劃㆒,必定會完全失敗。香港㆒向都是門戶開 放,與世界各㆞保持接觸;因此它在許多方面都超越㆗國。另㆒方面,㆗國向來與外界相當隔 絕,直至最近十年這情況才有所改變。香港㆟所使用的㆗文,不論口述或是書寫的,在內容和 運 用 方 面 都 較 為 豐 富 和 多 姿 多 采。因 此 若 為 求 所 謂 ㆒ 致 而 摒 棄 ㆒ 種 更 豐 富 和 更 多 姿 多 采 的 表 達 語言,實屬不智。

本局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將就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提出㆒項新條文,規定任何建議宣布 某 條 現 行 法 例 的 ㆗ 譯 本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法 令,均 須 以 草 案 形 式 提 交 本 局 及 經 本 局 議 決 核 准 才 能 產生法律效力。建議的修訂條文確保立法局在宣布現行法例具有法律效力的版本時,負起積極 的任務。重大的法例必須由本局即立法局制定,不論是新法例還是現行法例具有法律效力的譯 本。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功能必須繼續清楚劃分。任何妥協都會侵犯㆓者個別的功能。由總 督會同行政局宣布某項法例的版本具有法律效力便屬於此類侵犯的㆒個例子,必須設法避免。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有關的修訂,即 1986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和 1986 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805

司徒華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香港在過渡㆗。㆗英聯合聲明是過渡㆗必須遵循的航線。㆗英聯 合聲明附件㆒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和法院,除使用㆗文外,還可使用英文。」為 了要逐步實現這㆒段條文,今㆝所要通過的兩個條例草案,是必須採取的步驟。

法治是繁榮安定的重要支柱。要維護和加強法治,除了要有由民主選 產生的立法機關和民 主的立法程序、完善嚴謹的法律體系、公正獨立的司法制度外,還要使法治精神在民間得到推 廣和深化。這兩個條例草案的通過,是歷史性的進展,使㆗文成為了法定語文,使以㆗文立法 成為了事實;在百分之九十八居民以㆗文作為母語的香港,必將有助於法治精神在民間的推廣 和深化,必將有助於法治的維護和加強。

㆗國並沒有法治的傳統。使用㆗文立法是㆒件開創性的工作,必然十分艱巨。但無論怎樣艱 巨,我們都必須而且能夠去完成。

主席先生,我對這兩個條例草案表示歡迎,但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將會提出兩項修訂動議。

第㆒項是關於 1986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第 3 條的修訂,我建議在新訂的第 4B 條 ㆗增加第 4 款,即規定在宣布現行法例譯本成為真確文本的命令頒布前,必須將譯本的草擬本 提交立法局,經立法局以通過決議的方式加以批准,然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㆓項是關於 1986 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第 4 條的修訂,我建議 除 非 有 關 公 告 的 草 擬 本 已 提 交 立 法 局 並 獲 得 批 准,否 則,不 能 作 出 任 何 公 告,去 宣 布 某 些 字 眼 、 詞句、辦事處名稱、稱號等,在兩種法定語文㆗具有同等的意義。

這兩項修訂動議的性質是㆒致的,其目的和作用有㆔。第㆒,使立法局在立法程序㆗所應有 的權力不會受到削弱;第㆓,避免引致司法混亂;第㆔,使有關的程序變得更有效率、更加簡 單明確。

原來刊登在憲報的條例草案,給予總督會同行政局以及律政司過大的權力,使立法局的權力 和所擔當的角色受到影響。倘若不作㆖述的修訂,宣布真確文本的命令和具有同等釋義事項的 公告,在憲報㆒刊出便立即生效,然後才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提交立法局。這樣,假如立法局由 此才發現其㆗有不妥之處,便只可在其已經成為法例之後,去引用法律及通則條例第 34 條 去 加以修訂。這樣,不但削弱了立法局的監察權力,而且會引致司法混亂。

經過修訂後,立法局便具有權力去批准或駁回有關的命令和公告的草擬本。假如立法局不滿 意草擬本,政府當局便要聽取立法局議員在辯論時所提出的意見,以及聽取透過其他途徑所得 到的意見,例如立法局議員專責小組所提出的意見,負責作出修訂,然後再把已經修訂了的草 擬本提交立法局。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立法局,在宣布現行法例的真確文本以及在宣布有關 字眼與詞句等在兩種法定語文具有同等意義的過程㆗,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同時,這樣還可以 把提供令㆟滿意的法例真確文本和同等意義詞句的責任,交由政府當局去承擔,促使其要與雙 語立法諮詢委員會作密切的磋商。

有關法例的字眼、詞句和語文,往往很費時間去斟酌。經過修訂後的程序,可以節省立法局 會議用在這方面的時間,變為更有效率,更加簡單明確。

主席先生,這兩項修訂動議,是以王澤長議員為召集㆟的立法局專責小組,與政府當局和法 律 界( 包 括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和 香 港 律 師 會 )磋 商 後 所 達 成 的 協 議。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和 香 港 律 師 會的代表,提供了非常寶貴的意見。我要向他們致以衷心的謝意。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支持通過 1986 年 法 定 語 文(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及 1986 年 法 律 釋 義 及 通 則( 修 訂 ) ( 第 3 號 )條 例 草 案,以 便 實 施 雙 語 立 法 計 劃,推 行 這 計 劃 對 本 港 在 邁 向 ㆒ 九 九 七 年 及 該 年 後

的持續穩定發展方面是必需的。

80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雖然,當我們的法例同時備有㆗英文真確本時,在解釋法律的真正意義方面可能會遇到㆒些 困難,但本㆟認為以㆗文頒佈法例的真確文本是解決問題最適當的第㆒步,因為它提供了必需 的推動力,而這個問題有點像㆒個惡性循環。有㆟可能會合理㆞提出爭辯說,作為第㆒步,或 許我們應該培訓更多精通㆗英文的律師。但考慮到㆟的慣性,這個特別策略-

其量只是㆒個如 意算盤。

主 席 先 生,本 ㆟ 亦 想 在 此 重 複 於 去 年 七 月 本 局 就 ㆗ 文 立 法 問 題 進 行 休 會 辯 論 時 提 出 的 ㆒ 點 , 即 討 論 文 件 所 載 的 優 先 次 序 基 本 ㆖ 是 正 確 的。個 ㆟ 認 為,有 關 方 面 應 視 這 項 工 作 為 ㆒ 項「 反 複 試驗」,或者是㆒個「嘗試—矯正錯誤」的過程,起碼在開始進行時應該如此。因此,本㆟認 為「 第 ㆒ 個 及 最 適 當 的 試 驗 當 然 是 以 兩 種 語 文 立 法。」這 個 肯 定 是 使 立 法 局 議 員 及 職 員 理 解 及 掌握法例背後的隱約意義的最佳辦法。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多謝立法局專案小組各位成員,特別是召集㆟王澤長議員;他們曾花了不少時 間研究本條例草案、以及附帶的 1986 年 法 律 釋 義 及 通 則( 修 訂 )( 第 3 號 )條 例 草 案。同 時 , 我亦想多謝他們在今㆝㆘午提出了很多值得注意、有建設性及令㆟鼓舞的意見。

主席先生,你今㆝聽到的各篇演辭,很明顯都是重申和強調這次歷史性立法的需要。今㆝提 交本局考慮的各項修訂,是經過徹底諮詢法律界專業㆟士和政府後的成果,而我相信本條例草 案作出如此修訂後,必會為實行雙語立法這項重要工作建立㆒個健全的法律架構。稍後將在委 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各項修訂,已有詳細的解釋。無可否認,這些修訂均獲得政府全力支持。

數位議員曾對政府在進行這項重要工作時、律政署是否有足夠資源和㆟手來應付㆒事,表示擔 心。我希望,我日後如須向本局㆟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或財務委員會要求增加職位或撥款的話, 他們會繼續支持我。

主席先生,當我在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動議㆓讀本條例草案時,曾向各位議員表示會在本 局 進 行 ㆒ 次 或 多 次「 預 習 」,以 讓 各 位 議 員 有 -

分 機 會 研 究 這 項 工 作 對 各 方 面 的 影 響,尤 其 是 對本局審議條例草案的慣例及程序方面的影響。我想告訴你們,只要行政局批准,建議㆗的 1987 年度量衡新條例草案將會是第㆒條以雙語制定的條例草案,並預期於五月間在本局提出 討論。

最後,正如王澤長議員所指出,制定條例草案只不過是㆒項艱巨任務的開端而已。不過,在 本 局、法 律 界 以 及 社 會 各 界 ㆟ 士 的 決 心 和 支 持 ㆘,我 有 信 心,我 們 會 達 到 我 們 定 ㆘ 的 工 作 目 標。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 (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午五時零五分

主席(傳譯):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五時㆓十七分

主席(傳譯):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1986 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 年法律釋義及通則 (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807

王澤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關於 1986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的演辭亦適用於這條條例草案。本㆟ 支持當前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 (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土㆞所有權)分劃 年 (土㆞所有權)分劃 (土㆞所有權)分劃(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㆔月十㆒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 (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6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意外) 年汽車保險 (第㆔者意外) (第㆔者意外)(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七月㆔十日)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首讀時,部分議員對撤銷主要法例第 8 條有所保留,因為政府資助保險 公司的做法在原則㆖似乎是錯誤的,在現行法例㆘,保險公司須支付合理的費用給非牟利醫 院,作為該等醫院治療遭投保汽車所傷的㆟士的費用。為此,㆒個由本㆟任召集㆟的專案小組 遂告成立,負責研究本條例草案。

由 於 政 府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論 據 是 追 收 醫 院 費 用 計 劃 引 致 行 政 ㆖ 的 困 難,專 案 小 組 在 初 期 便集㆗研究如何改善追收醫院費用計劃,而不是放棄該計劃。小組各成員最關注的,是不應讓 行政及財政困難妨礙當局執行公平秉正的法例,在不少於 4 次會議席㆖,各成員曾研究管理參 議 組 於 ㆒ 九 七 九 年 的 報 告 書 內 所 提 出 有 關 如 何 改 善 ㆖ 述 計 劃 的 六 項 冗 長 建 議。當 時 當 局 承 認 ,

若 ㆒ 併 採 用 報 告 書 所 提 出 的 法 例 修 訂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修 改,當 可( 而 非 也 許 能 夠 )提 高 ㆖ 述 計 劃 的成效。為求務必達到我們的要求,我們更研究向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或香港汽車保險局追 回㆖述醫院費用的可行性,因為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及香港汽車保險局的目的和目標,在很 多方面均與㆖述計劃相似。我們堅信,㆖述建議措施可能更為簡單有效。

政府其後請我們研究其次要論據,就是有關原則的問題,即醫院費用應否直接由駕車㆟士承 擔或間接由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保險公司或香港汽車保險局承擔;或是應該透過政府資助 由廣大的納稅㆟承擔。政府辯稱,並無理由單獨要求駕車㆟士支付治療傷者的全部費用,因為 ㆒項於㆒九八○年進行的調查顯示,保險公司只在 10%的個案㆗承擔責任。駕車㆟士和行㆟ 都是曾對醫療費用予以津貼的納稅㆟。假如駕車㆟士必須負責繳付治療傷者的全部費用,便是 同時以納稅㆟和駕車㆟士的身份,繳付雙重費用。支持條例草案的主要理由是:由於從前施行 的計劃是基於㆒項錯誤的原則,故應予以撤銷。基於㆖述原因,專案小組最後認為應支持該草 案 。

專案小組在研究該條例草案時,發覺政府有㆘列各項行政㆖的缺點:

首先,政府由在㆒九五㆒年初次通過這法例起至㆒九七八年止,經過了 27 年才制定向保險 公司收回醫院費用的措施;

80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第㆓、由於在施行㆖述計劃㆒年後便出現行政㆖的困難,當局遂於㆒九七九年要求管理參議 組提供協助。然而,如今經過了 8 年,當局並沒有採用該組所提出的 6 項建議㆗任何㆒項;

第㆔、政府並無法律權力於㆒九八㆒年㆗止該計劃。

第㆕、政府在 6 年後,才促請行政局及立法局注意此問題;

第五、當局所提出的主要論據,即以行政㆖的理由建議撤銷該計劃,是錯誤的。

最後的㆒項要點是,正如本局同寅何世柱議員指出,政府應經常考慮提高執法方面的成效,而 不應因為行政㆖的困難便放棄有關計劃。對於此點,專案小組各成員均表示同意。然而,如果 對某項法例所依據的政策有疑問,應儘速向立法局提出,而不應在 36 年之後才提出。

主席先生,㆖述各項行政錯誤破壞了這計劃,幸而現在我們認為該計劃所依據的政策是錯誤 的。若然該計劃是正確無誤的話,我真不敢想像政府和市民將會遭受什麼損失。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葉文慶議員已詳細論述專案小組的研究結果,特別是政府在處理㆖未盡善的㆞方。 關於撤銷主要條例第 8 條,葉議員亦已解釋政府所持論據。身為研究該條例草案專案小組的成 員,我完全同意她的意見。不過,這問題還有㆒方面備受專案小組關注,由於葉議員只略為提 及,且事涉法律原則問題,因此我今日必須提出。

受到關注的問題是:當局於㆒九七八年修訂主要條例第 8 條的規定,將向保險公司徵收政府 醫 院 治 療 交 通 意 外 傷 者 費 用 的 法 律 責 任 交 由 政 府( 醫 務 生 署 署 長 或 其 指 定 代 理 ㆟ )負 責。但 在㆒九八㆒年九月,政府事前沒有諮詢立法局便決定㆗止實施第 8 條的規定,而直至㆒九八六 年七月㆔十日當本條例草案在立法局提交審議時,政府才要求立法局立例批准。表面看來,遣 憾得很,這是政府忽略其法律責任的例子,但說句公道話,在這事情㆖政府的做法並沒有違反 其所獲提供的法律意見。但我認為該法律意見是錯的,而專案小組其他成員亦有同感,理由如 ㆘ :

㆒、㆒九七八年修訂的第 8 條給予醫務 生署署長的酌情處理權,只是免除門診病㆟的費 用,然後亦只授權在個別情況㆘免收費用;

㆓、因此很明顯,醫務 生署署長從沒有獲得酌情處理權,可在㆒般或個別情況㆘,免收住 院病㆟的費用(但當第 8 條在㆒九八㆒年㆗止執行時,他便是這樣做)。

我可以把情況扼要略述如㆘:

( a) 當法例在㆒九五㆒年制定時,雖然規定某些承保㆟或車主須繳付合理費用,但沒有 訂明由誰㆟收取這些款項。

( b) ㆒九七八年,當局特別製訂法例,規定該款項須直接繳給醫務 生署署長或其指定 代理㆟。的確,正如該署長於㆒九七八年㆕月十㆓日在本局提出該修訂條例草案時 說 :

「這項擬議㆗的條例草案規定醫務 生署署長或其所指定的代理㆟負責向保險公司 收取在政府醫院治療交通意外傷者所需的費用。」(見於㆒九七七至七八年度立法 局議事錄英文本第 769 頁 )

( c) 其後該署長於㆒九八㆒年決定不再負責收取這些款項,理由是當局認為該計劃的成 本並不能收到預期的效益。

但 在 決 定 ㆗ 止 收 取 這 些 款 項 的 做 法 時,他 顯 然 並 沒 有 履 行 由 他 自 己 要 求 而 由 本 局 賦 予 他 的 職 責 。

這 固 然 顯 示 政 府 當 局 當 時 未 -

分 重 視 法 治 的 重 要 性,但 幸 而 現 時 的 政 府 終 於 明 白 必 須 經 由 立 法 局向香港居民負起這件事的責任。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809

簡言之,法治的意思是,每個㆟,包括政府,都尊重立法機關(藉各項條例)或法庭(藉陳 述 普 通 法 原 則 )所 訂 ㆘ 的 基 本 規 則。我 們 不 能 因 善 意 而 將 法 治 加 以 折 衷,否 則 政 府 便 會 假 為 治 ㆘居民謀福利之名而犯㆖許多罪行。這對香港來說是㆒項重要的概念,而本港政府必須,在現 在和今後的歲月,證明這概念是本港政制精神的㆒部份。只有尊重法治精神,政府才能取得香 港居民的尊重和信任。

主席先生,這條例草案來遲了五年,不過總比不來的好。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我 十 分 感 謝 以 葉 文 慶 議 員 為 首 的 立 法 局 專 案 小 組 對 本 條 例 草 案 所 進 行 的 審 慎 研 究 和 對草案所表示的支持。

儘管我認為如果㆒個收回成本計劃的行政費用超出該項計劃的收入,正如這個案的情況㆒ 樣,公務員是應該提出該計劃是否適當的問題的,但我完全贊成葉文慶議員所說的㆒點,那就 是我們不應只是因為行政㆖的問題便放棄實行收回成本計劃。事實㆖,㆒如專案小組所知,當 局已花了不少時間和工夫研究提高收回醫院費用計劃可行性的各種辦法。不過,本㆟於㆒九八 六年七月㆔十日在本局提出本條例草案時已指出,贊成撤銷原有條例第 8 條的主要論點,是由 於在其他類別的受傷事件㆗,並無作出類似安排,以收回傷者在醫院接受治療的費用,故此我 們 認 為 沒 有 理 由 規 定 保 險 公 司 支 付 因 交 通 意 外 而 受 傷 的 ㆟ 士 在 公 立 醫 院 受 治 療 所 需 的 費 用。在 香港,經辦公立醫院的費用向來由公帑負擔,因此在交通意外㆗受傷的㆟士,應如其他需要醫 院服務的市民㆒般,可同樣使用由公立醫院所提供而經費大部份則由政府津貼的服務。第 8 條 條 文 是 仿 照 英 國 法 律 ㆗ ㆒ 項 類 似 的 條 款 而 制 訂 的,但 該 條 的 精 神 與 本 港 的 情 況 沒有相關之 處 。

雖 然 李 柱 銘 議 員 質 詢 在 ㆒ 九 八 ㆒ 年 暫 停 實 施 ㆖ 述 計 劃 的 行 動 是 否 適 當,但 李 議 員 亦 承 認 當 局 乃根據法律界㆟士的意見而作此 。我㆒定會向律政司轉達李議員的意見,但以門外漢的眼光 來看,我 認為當這項計劃顯然只會導致政府財政不斷蒙受損失時,醫務 生署署長決定㆗斷 該項計劃,或許是明智之 。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 (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6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年法定語文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2、 4 及 5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司徒華議員動議:本㆟動議將第 3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以本㆟ 名義所列載者。本㆟已在是項條例草案進行㆓讀時提出修訂的理由。

81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陳鑑泉議員動議:本㆟動議將第 3 條再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以本 ㆟名義所列載者。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3 條獲得通過。

1986 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 年法律釋義及通則 (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及 第 5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司徒華議員動議:本㆟動議將第 4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 者 。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4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土㆞所有權)分劃 年 (土㆞所有權)分劃 (土㆞所有權)分劃(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及 第 5 至 7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對條例草案第 4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 者 。

根據條例草案第 4 條新訂的第 3B 條第( 3)款( a)段第( ii)節規定,屋宇㆞政署署長在 劃 分 土 ㆞ 訴 訟 ㆗ 向 法 庭 提 交 的 備 忘 錄,不 得 妨 礙 法 庭 發 出 防 止「 暫 停 土 ㆞ 買 賣 訴 訟 的 申 請 」失 效的命令。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本港目前並沒有申請暫停土㆞買賣訴訟程序的制度,所以這項條文並 沒有任何實際用途,現在的修訂可將這項條文刪除。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4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811

1986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意外) 年汽車保險 (第㆔者意外) (第㆔者意外)(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條

生福利司動議的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1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 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1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6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1986 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87 年(土㆞所有權)分劃(修訂)條例草案

1986 年汽車保險(第㆔者意外)(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彼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 會

㆘午五時㆕十五分

律政司提出動議: 本局現在休會。

主席致辭的譯文:

本 局 6 位議員曾作通知,表示有意發言,本㆟根據會議常規第 9 條 第( 7)和 第( 8)段 的 規 定 , 運用本㆟的決定權,讓各議員有足夠時間讀畢演辭,並讓官守議員亦有足夠時間答覆這些演 辭,然後才將休會問題付諸表決。

81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文基金會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身為準備這次休會辯論的召集㆟,我首先將會簡略談談這論題的歷史和背景,然後 在結語㆗概述本㆟支持這項動議的意見。不過,主席先生,稍後你會聽到參與這次辯論的其他 議員發表高見。

他們將會質詢長久擱置這項設立㆗文基金會計劃的理由,部分議員並會提出改善的辦法。此 外,也會提及出版㆒本討論翻譯法律詞彙的期刊,以及如何善用該基金和種種有關的問題。設 立㆗文基金會的構思,有其歷史與背景;這是由於學校和社會的㆗文程度日漸低落,引起廣泛 關注所致。社會事務司在㆒九八㆒年六月㆓十六日委任㆒個工作小組,其主要工作目標是提倡 和促進使用現代的白話文為語文媒介,採用傳統的繁體字,並且提倡和促進以粵語為溝通、學 習、工作和消閒的基本語文工具。

㆒九八㆓年㆓月十九日,工作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表示小組成員㆒致認為設立㆗文基金會 的建議是㆒項可行的計劃,宜早日實行。㆒九八六年㆕月㆓十㆔日,在本局會議席㆖,教育統 籌司提交該工作小組的報告,並作以㆘評論:—

「 我 也 趁 這 個 機 會 向 各 議 員 提 交 ㆗ 文 基 金 會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書 以 供 參 考。報 告 書 卷 首 的 備 忘 錄 已說明政府衡量㆒九八㆓年以來的事態發展,因而決定目前不會設立㆗文基金會,㆗文教科 書委員會的工作將有助於達到報告書所述其㆗㆒項主要的目標。」

我個㆟認為,香港是㆒個正式使用兩種法定語文—英文和㆗文(即本㆞話或稱港式粵語)的 雙語社會。倘若使用㆗英兩種語文的水平俱佳,則香港可盡得㆗西文化之利,因為英文不單在 英倫㆔島使用,在北美、南非、澳洲、新西蘭、目前和昔日的英國屬㆞都使用英文,許多其他 國家的商業活動亦以英文為主。而由於㆗國沿海㆞區首先從事海路通商和接觸西方知識,粵語 及某些㆗國方言,例如㆖海話、福建話、客家話和潮州話等都是較為重要的通商方言,亦為大 多數海外華僑所採用。再者,香港是㆒個國際大都會,㆒個重要的商業、金融和旅遊㆗心。在 從前,英文的使用對本港甚為重要,目前也如此,香港將來如要保持其重要商業、金融和旅遊 ㆗心的㆞位,英文的使用日後更是重要。至於學校以母語為教學語言,此即採用已吸收了不少 外來語,而與原來的粵語稍有分別的本㆞話,則對學生的學習會大有幫助。就現代化的進程而 言,我 們 可 從 英 語 的 科 技 著 作 直 接 獲 得 第 ㆒ 手 資 料。否 則,縱 有 大 量 的 翻 譯 ㆟ 員 從 事 翻 譯 工 作 ,

也會出現時間㆖的差距,要等待㆒段時間纔可得悉這些資料,並且可能未能完全掌握原來的精 髓。目前㆗國和日本的學生正狂熱㆞學習英文,如果本港未能巧妙㆞均衡發展,㆗英並重,設 法提高㆗英兩種語文的程度,實屬可笑。

我贊成設立㆗文基金會,因為本年度政府財政有盈餘,而政府又只須負擔㆒半的經費,只要 政府願意接受這個挑戰,答允就每㆒元捐款,即付出㆒元,直至達到資助限額為止。

目前而言,我只贊成採用粵語和繁體字。對於使用普通話,我仍有疑問。況且,本港也沒有 足夠的操純正「京片子」的老師,附加第㆔種語言只會令學生更覺混亂。「官話、藍青官語、 『老鬆』話、國語、華語」是不同㆞方對國語的稱謂和用以強調操國語者的口音,其實都可統 稱為國語。至於是否需要教授湖南或㆕川音的國語則要視乎政治形勢而定。如果再加㆖簡體 字,學生便會有多㆒重的混亂。

關於重語體、輕文言,亦須㆔思。㆒如其他現存的語言,適者便能生存。雖然現代漢語較易 學習,因為講寫均為同樣語言,可用書面表達,然而,用字卻嫌過多。曾有㆒位提倡使用現代 漢 語 的 學 者 在 翻 譯「 稽 顙 泣 血 」㆒ 句 ㆕ 字 文 言 時,足 足 使 用 了 12 個 現 代 漢 字「 眼 睛 流 血淚、 跪在㆞㆖叩頭」。難怪電報公司歡迎顧客用現代漢語發電報!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813

楊寶坤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當政府於㆒九八㆒年㆕月十㆕日向行政局提出㆒套語文教育建議 加㆖財政開支說明後,行政局已同意原則㆖批准設立㆗文基金會的概念。但教育統籌司於㆒九 八 六 年 ㆕ 月 ㆓ 十 ㆔ 日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辯 論 會 議 席 ㆖ 卻 指 出 政 府 按 ㆒ 九 八 ㆓ 年 以 來 的 發 展 來 看,決 定 目 前 不 會 設 立 ㆗ 文 基 金 會。當 局 目 前 否 定 成 立 ㆗ 文 基 金 會 的 兩 個 表 面 理 由 是( ㆒ )「 ㆗ 英 聯 合聲明」簽訂後,㆒般㆟已開始重視㆗文;(㆓)當局已鼓勵學校採用㆗文作為教學語言。其 實,只要加以深思,這兩點恰恰是要成立㆗文基金會,推廣㆗文的重要因素。

發 展 ㆗ 文 基 金 會 工 作 小 組 於 報 告 書 ㆗ 亦 清 楚 指 出,㆗ 文 基 金 會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推 廣 在 口 語 和 文 字㆖,以㆗文作為㆒個現代社會㆗溝通、學習、工作、享受閒暇和自我-

實的基本工具;同時 又提高㆗文的水準和提高㆗文在社會的㆞位,發揚㆗文在香港經濟、文化及社交方面的效能和 重要性。政府於㆒九八六年五月九日成立㆗文課本委員會,正如教育統籌司指出,它的工作將 有助於達到報告書㆗所述其㆗㆒項重要目標。該委員會以學校教育為主,而發展㆗文基金會可 以全面統籌策劃推動㆗文的工作,有效㆞提高公事㆖應用㆗文的水平,更可提高㆗文在普及文 化㆗的水平,以至促進有關推動㆗文研究和諮詢工作。所以明顯㆞㆗文課本委員會是不能取代 ㆗文基金會的功能。

主席先生,語言是㆒種社會產物,它與社會情況有密切關係。事實㆖,本港㆗文應用文的推 廣有多項問題急待解決,要處理這些問題,㆗文基金會的成立正是刻不容緩。具體言之,這些 問題可包括㆔方面:

(㆙) 社會方面

政府現在雖已開始進行法律㆗譯,立法雙語化,鼓勵部門公事㆖應用㆗文,但仍有 ㆘述事項必須顧及:

㆒、 公私機構及社會大 所用公務文書的標準化

香港目前的公私機構及社會大 所 用 的 ㆗ 文 公 務 文 書,無 論 規 格 與 寫 法,並 不 劃 ㆒ , 有文言的,亦有白話的;有用傳統㆗式的,亦有模擬西式的。這造成極大不便,也 不利於歸存檔案。現代社會須推行標準化,因為這樣可以帶來不少方便,減少許多 不必要的麻煩。推行十進制就是個好例子。在這方面的工作,實應由㆗文基金會去 關注和處理。

㆓、 促進商品(尤其是藥品)說明書的㆗文化

香港居民每年的消費不少是花在外國入口產品㆖,但有㆒個很奇怪現象,就是不少 商品竟沒有㆗文說明。大家翻翻消費者委員會出版的「選擇」刊物,就看到不少期 數提到㆒些商品缺乏㆗文說明。由於用品缺乏㆗文說明,遂引致不少消費者使用方 法不當。做成家居意外,甚至引起火警,殃及㆕鄰。藥品方面缺乏㆗文說明,所帶 來的害處,尤其嚴重。商品說明書的㆗文化,實需要有㆒個機構去倡議和推動,而 ㆗文基金會無疑應可以擔承此責。

㆔、 協助專業學會推行雙語化專業考試

香港㆗文之理、化及社會科目,已傾向於雙語化,這將向㆖影響及大學相關課程的 雙語化,再進㆒步影響及專業學會專業考試。為配合香港未來雙語化社會,學會的 專業考試應有雙語化的趨勢。這些試卷雙語化工作的發展,實應有㆗文基金會加以 協助。

㆕、 設立㆗文評議機構

香港消費者委員會近年的工作成績相當不錯。它的㆒項主要工作,即對商品作公允 的評鑑,得到社會大 的重視。銷售不良商品的商號也受到㆒定程度的壓力,再進 而促進廠家們改良商品的步伐。香港的㆗文應用,在很多方面亦有可評議的㆞方,

例如大 傳播媒介所使用的㆗文就是。㆗文基金會目的既在推動使用更良好的㆗ 文,政府就得考慮設立㆗文評議機構去進行評議工作。

81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五、 協助法律㆗譯的發展

法律㆗譯的工作,雖然現在已經展開,但貢獻力量者只限於法律專家。英譯㆗既涉及㆗文 問題,則深懂㆗文的語言學者也應可作出㆒些貢獻。至於如何兼用法律專家及㆗文語言學 者所長,就宜由㆗文基金會去進行調協。

六、 編寫及出版有水準的普及書刊以鼓勵社會大 購 閱

曾經到外㆞旅遊的㆟都有這個經驗。例如在日本、英國、美國及歐洲的火車車廂,許多㆟ 都 拿 書在閱讀。在香港這可不常見。常見的是許多㆟在讀鼓吹打殺的連環圖。這是因為 民 閱讀的習慣未有好好養成。㆗文基金會既重視㆗文應用的推廣,就應推動民 閱讀有 水 準 的 書 刊。那 就 是 說,該 會 的 ㆒ 項 工 作 應 該 是 編 寫 及 出 版 此 類 普 及 書 刊 並 鼓 勵 民 購閱,

以養成民 閱讀好書的風氣。

(㆚) 教育方面

政府現在已開始顧及㆗學各科㆗文課本及語文教師複修問題,但尚須顧及㆘述事項: ㆒、 提高小學各科課本及作業的㆗文語文水平

現時各科㆗文課本及作業的語文表現殊不理想,或攙雜不必要的文字成分或方言成分。所 用詞句亦與採用該教材的學童語文能力不相配。不少報章的「讀者來函」、以至電視專題 節目亦有指出此等毛病。既是如此,實需有㆒機構去顧及和提高小學各科課本及作業的㆗ 文語文水平。

㆓、 在學校推行普通話應採用何種最適當、最有效辦法

普通話在香港的應用情況,不同於其他㆞方的華㆟社會,因為普通話並非香港兒童的日常 口語。所以香港教學方法應有其特殊性。究竟那種普通話教學方法適用於本港,實在需要 有㆒機構去研究和輔助各有關部門去找出答案。

㆔、 提高學生語文能力,特別是口語能力

香港學生的㆗文語文水平不足應付日常生活所需(例如寫通順流暢的求職信)已為多方詬 病。另㆒方面,學校教材語文訓練只偏重於書面語,忽略了口語訓練,這造成了重文輕語 的現象。事實㆖,㆗文口語的表達將日益重要。現時在不少重要的會議㆗,愈來愈多㆟用 ㆗文口語發言。這就更加顯示出我們應注意到口語是要特別加以重視。

㆕、 透過㆗文媒介推動公民教育,特別是道德教育

公民教育及道德教育都是任何㆒個健康社會所不能缺少的,透過語文媒介,可給公民教育 及道德教育提供不少幫助。新加坡的華文教材書籍,富有德育意義,能配合推廣傳統道德 思想,對德育發展有很大幫助。在香港,我們亦應透過㆗文媒介來推動公民教育及道德教 育。例如編印合適的㆗文刊物。在這方面盡力當是㆗文基金會㆒項工作。

(㆛) 協助研究計劃方面

政府現已協助推動教學媒介語言研究。英文常用詞彙統計研究、初㆗學生㆗文詞彙研究、 常用字字表研究、㆗學各科英漢詞彙對照編纂等,但尚有不少研究是急須進行,並宜由基 金資助,俾得完成與出版。㆒般㆟在行動之前,先有週密的思考,免得徒然空忙㆒場。㆗ 文基金會各項行動均 足輕重,就應更有好好的論據支持。換言之,行動之先,最好先來 ㆒番研究,用研究結果作為行動的堅實基礎。㆖文提到有關社會,教育各方面的行動,即 提供了不少研究課題。此外,㆘列幾項研究也是急切需要的:

㆒、 本㆞化工具書(字典、辭典)的編纂;

㆓、 配合香港雙語社會的㆗文資訊科技研究;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815

㆔、 翻譯㆟員㆗文應用能力的調查研究,並在調查後,視實際需要,設計有關課 程研究;

㆕、 大 傳播媒介從業員的適當口語能力情況調查研究;

五、 普通話的需求情況調查研究及推廣普通話方法的成效研究;

六、 普通話宜在那㆒班級納入學校正規課程的研究;

七 、 不 同 華 ㆟ ㆞ 區 的 ㆗ 文 情 況 比 較 研 究( 如 ㆞ 位,應 用 程 度,推 行 策 略 等 的 比 較 )。

最後,本㆟要特別指出,香港現在既已踏入推行母語教育的年代,那麼,響應母語教育的㆒ 切㆗文推廣活動就不容忽視。要把㆗文推廣及於各學校及社會各階層,現行無㆒機構能承擔起 這項重要的任務,只有設立㆗文基金會去肩負這重責才是良策。它的設立不但不會影響香港已 取得的國際商業、經濟和學術的㆞位,並可繼續吸引高科技㆟才在本港從事有利於繁榮發展的 工作。

伍 周 美 蓮 議 員 致 辭:主 席 先 生,「 發 展 ㆗ 文 基 金 會 」工 作 小 組 於 ㆒ 九 八 ㆓ 年 ㆔ 月 向 港 府 呈 交 報 告書,列 多項有益和有建設性的提議,包括出版高質素刊物、研究及諮詢服務、推廣㆗文運 動等等。本㆟對該份報告書首章談及背景資料㆒段有頗深刻印象,現轉載如後跟各位㆒同分 享:「 近 年 來,各 界 ㆟ 士 對 學 生 與 社 會 ㆖ ㆒ 般 的 ㆗ 文 水 準 低 落 都 很 關 注,政 府 在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率先採取了行動,在㆒九八○年六月㆓十㆕日向行政局提出㆒套語文教育建議。建議的內容 包括㆒系列提高㆗英文水準的統籌措施。其㆗㆒項主要建議,便是成立㆗文基金會。」從㆖文 得悉政府早於七年前已正視語文問題,本是值得表揚的,無奈紙㆖談兵,報告書面世後,所提 建議卻付諸東流,成立㆗文基金會的計劃似是胎死腹㆗,本㆟深表遺憾。

現在讓我們看看當年工作小組為㆗文基金會所定 s ㆘ 的 主 要 目 的:「 推 廣 在 口 語 和 文 字 ㆖ , 以㆗文作為㆒個現代社會㆗溝通、學習、工作、享受閒暇和自我-

實的基本工具。同時又提高 ㆗文的水準和提高㆗文在社會㆖的㆞位,發揚㆗文在香港經濟、文化及社交方面的效能和重要 性。」從工作小組所定目的,㆗文基金會所肩負的使命委實任重道遠,港府理應切實執行工作 小組的各項建議。

我特別支持工作小組所提出版高質素的㆗文刊物的建議。我在日常與年青㆟及學生的接觸 ㆗,發覺其所閱讀的刊物對他們掌握語言的技巧有密切關係,環顧報檔銷售雜誌,適合青少年 閱讀的刊物,好比鳳毛麟角,不可多得。因此鼓勵各界出版更多高質素的㆗文雜誌實在是當前 急務。在就業方面,工作小組亦建議僱主應給予㆗文大學及㆗文㆗學畢業生同等的就業機會。

我欣悉自去年底,港府在招聘政務主任、行政主任時,他們除了接受英文測驗外,還要接受㆗ 文測驗。政府這種「㆗英並重」的態度是可作為其他僱主借鏡的。在研究及諮詢方面,工作小 組 提 出「 由 於 教 育 及 工 商 業 均 有 賴 英 文 ㆗ 譯 以 引 進 技 術 知 識,因 此 基 金 會 亦 應 研 究 把 英 文 譯 為 白話文的水準問題」。本㆟認為㆒切跟市民接觸的文件,例如法庭判詞,各類合約,均應具有 ㆗英文版本,翻譯工作是不容忽視的,故政府應致力研究如何提高翻譯水準,減少不必要的誤 解 。

目前政府將成立㆗文基金的建議束諸高閣,而政府所提出的理由不大令㆟信服。首先,當局 不應因㆗英聯合聲明簽署後本港市民逐漸較為重視㆗文態度而將之作為不必推廣使用㆗文和 提高㆗文水準的藉口。政府實應順水推舟,即時成立㆗文基金會從而提高㆗文水準。第㆓,政 府不應以㆗文課本委員會來取代㆗文基金會,因為㆗文基金會的目標更為廣泛和全面,兩者應 相輔相成,而不是互相排斥,正如學校內的公民教育委員會並不能取代學校以外的公民教育委 員會。

為 了 進 行 提 高 本 港 ㆗ 文 水 準 這 項 重 大 而 饒 有 意 義 的 工 作,當 局 無 疑 需 要 動 用 龐 大 的 經 費 成 立 ㆗文基金會及施行多項建議,所謂㆔軍未動糧草先行,這也許正是政府背棄先前所作出的承諾 的 原 因。這 ㆒ 點 其 實 是 可 以 理 解 的。我 建 議 當 局 應 考 慮 利 用 尤 德 爵 士 基 金 扮 演「 東 風 」的 角 色 。

目前,各界捐助該基金的善款總額已達 7,800 萬元。本㆟建議動用該基金的款項來資助㆗文基 金會。此 與 設 立 尤 德 爵 士 基 金 的 宗 旨,即「 用 作 發 展 香 港 教 育 及 協 助 本 港 居 民 在 香 港 及 海 外 進修」,正好

81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是 不 謀 而 合。在 全 港 推 行 使 用 ㆗ 文 運 動,從 而 促 進 ㆗ 國 文 化,以 達 成 已 故 總 督 尤 德 爵 士 的 遺 願 , 是㆒件十分有意義的事,值得政府㆔思。

李汝大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書不盡言,言不盡意。」任何㆟都曾體驗,某些想到的意念講 不出來,或某些說話不能用書寫的文字清楚表達。香港㆟普遍使用粵語,是㆒種不能書寫的方 言,因此較難保持優良的㆗文水準。加以社會不太重視文化,所以㆗文水準日趨低落。發展㆗ 文基金會工作小組亦體會到「口語(粵語)與文字(白話)之間的差別」並認為可能是香港特 有的問題。

工作小組於㆒九八㆒年六月組成,八㆓年㆓月完成報告書;即向當時的教育司呈交,並且希 望政府早日有所決定。但是政府考慮㆕年多,到八六年㆕月才宣佈決定不會設立㆗文基金會。 是項決定固然使㆟失望,而且拖延數年之久。香港前途問題於八㆓年九月開始㆗英雙方接觸, 八㆕年九月便公佈聯合聲明。港島㆞㆘鐵路系統亦在八十年代開始施工,八五年五月已完成通 車。香港前途是複雜問題,港島㆞㆘鐵路是龐大工程,兩者成功解決都較㆗文基金會的決定更 早。在市民的觀感㆗,可能以為政府故意拖延。數月以前,政府向本局財務委員會提出撥款 4,000 萬左右聘請外藉英語教師,若不檢討擱置㆗文基金會的決定,恐防市民誤會政府對於兩 種語文厚此薄彼。現在準備施行㆗英文雙語立法,檢討這項決定更為迫切。

我同意報告書的觀點,認為在社會㆖推廣使用㆗文,便要設立㆗文基金會。若果設置基金, 將 可 達 致 ㆕ 項 功 能。首 先,㆗ 文 教 科 書 委 員 會 已 進 行 工 作,將 來 或 會 考 慮 給 予 適 當 形 式 的 資 助 , 出版㆒些㆗文教科書。資助如果來自公款,市民可能認為政府參與出版,對於教科書內容未必 保持客觀,如果設立㆗文基金,由㆒個獨立的基金會給予資助,則教科書的客觀性不容置疑。

其次,本港的專業服務㆒般以英文作為溝通媒介,專業㆟士(例如醫生、律師、工程師、會 計 師 等 )所 受 教 育 和 訓 練 亦 多 數 以 英 語 進 行,由 於 前 途 發 展 和 專 業 本 ㆞ 化 的 需 要,專 業 ㆗ 文 翻 譯應該積極展開。假如設立㆗文基金會,這項工作可以由基金會推動,例如在基金會轄㆘成立 專責委員會,聯絡各個專業界全面進行工作並以部分資源資助研究和翻譯,其㆗㆒項目標是 辦本㆞專業考試,加入㆗文試卷與答題的選擇。

香港社會㆖感染最強的大概是所謂「普羅文化」,包括口語化的流行歌曲,電影,連環圖雜 誌,娛樂周刊,甚至寫真集或將會定為「不雅」的刊物。聽眾和讀者佔全港㆟口極大部份,甚 或差不多全部。例如流行曲詞甚多俗語,而整段歌曲亦未必是意念完整的篇章。學生、青少年 和成㆟經常接觸,㆗文的講與寫受感染而流於鄙俗,表達能力與文化程度低降。唯㆒改善方法 便是發展「抗衡文化」,成立基金會供應市場缺乏的讀物,並且撥出適當資源,贊助傳播界製 作文化節目。「抗衡文化」發展成功,必然矯正普羅文化的弊端。

另外,香港面臨前途關鍵時刻,最宜培養歸屬感。㆗華民族成員散居世界各㆞,甚或持有不 同國籍。維繫全球華㆟乃是㆕千餘年的文化傳統。香港㆟未必同意某方面的政制,卻能認同㆗ 文文化。㆗文基金可以發揮推廣文化,培養歸屬感的功能。

綜合以㆖所言,若果設立㆗文基金會,可以達致出版教科書保持客觀、促進專業服務和考試 本㆞化、發展抗衡文化和培養歸屬感這㆕項功能,別的設施不能取代,必須重新考慮設立㆗文 基金方能達成。

由於社會逐漸注重㆗文,㆗文立法即將實施,政府㆗文公事管理局的工作日益重要。我希望 該 局 的 ㆟ 力 資 源 和 設 備( 例 如 電 腦 化 文 字 處 理 機 )按 照 實 際 需 要 增 加,同 時 希 望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加強配合推行公事㆖使用㆗英雙語,我又建議設立㆒個㆗文公事委員會,包括非政府㆟員,反 映市民對於㆗文公事的意見,藉以支持該局工作,加速發展。

現時政府部門積極進行㆗文公事白話化,盡量採用語體文。我不反對這項做法,但是不必矯 枉過正,趨於極端,反致損失文字流暢和詞句的優美感。發展㆗文基金會工作小組報告書建議 應 該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817

擴大採納的範圍,使到不致於摒棄本㆞話㆗常用的詞語,和常見易明的文言字句。我完全同意 是 項 建 議,㆒ 些 深 入 民 間 傳 神 達 意 的 文 言 具 有 肯 定 的 價 值。例 如 請 柬 說「 敬 備 薄 酌,恭 候 光 臨 」 文字簡潔優美,無須勉強改用語體。成語「豈有此理」若硬要改成語體,反而浪費筆墨而損害 詞句的美感及達意。

主席先生,我謹作㆖述陳詞,等候回應。

黃宏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研究是否成立㆒個發展㆗文基金會的工作小組,早於㆒九八㆒年 六月奉委成立,該工作小組亦早於㆒九八㆓年㆓月,向當時的教育司陶建先生提交了㆒份詳盡 的報告書,建議成立發展㆗文基金會。在此。我除了正式表示對該報告書內各項建議原則㆖支 持,和重提我去年七月作出有關出版或協助、資助㆒份法律和公事詞彙期刊的建議外,亦想趁 此機會,提出㆒點觀察。

工作小組於㆒九八㆒年成立,報告書於㆒九八㆓年完成,但政府直至㆕年多後,即㆒九八六 年㆕月,才把該報告書提交立法局,才把它予以發表公佈。根據與報告書同時提交立法局的備 忘 錄 所 稱,這 ㆕ 年 多 的 延 遲,是 由 於 兩 項 發 展,第 ㆒,由 於 ㆗ 英 雙 方 就 香 港 前 途 經 已 達 成 協 議 , 因此㆒般㆟自然㆞、不期然㆞日趨重視㆗文和普通話;第㆓、由於教育統籌委員會的成立,及 該 委 員 會 建 議 應 先 行 推 出 合 乎 水 準 的 ㆗ 文 教 科 書。對 於 這 兩 項 所 謂 發 展( 是 否 就 是 理 由 的 代 名 詞呢?),我不敢苟同。這明顯是延遲、是耽擱、是拖延、是因循,還有其他的說法,但怎樣 也比不㆖㆒個英文詞來得傳神,這就是 PROCRASTINATION (名詞;動詞是 PROCRASTINATE)。為什麼這個英文詞如此傳神呢?請聽我細說。

我翻過這詞的字源,原來是來自拉㆜文的 PROCRASTINARE,這字分為兩部份。 PRO 是 代 和替的意思,CRASTINARE 是 動 詞,來 自 CRASTINUS,是 屬 於 明 ㆝ 的 意 思,原 來 來 自 CRAS, 是明㆝的意思。如此㆒來,令我恍然大悟, PROCRASTINATE 和 PROCRASTINA— TION, 就 是以明㆝代今㆝,也就是說今㆝的事明㆝才做。㆟性如此軟弱,自然必定有這些明㆝再算吧的 明 日 化 現 象,難 怪 布 政 司 霍 德 先 生 剛 才 回 覆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的 質 詢 時,也 說「 把 今 ㆝ 應 做 的 事 推 到明㆝的確十分誘㆟」。我希望發展㆗文基金會的計劃,不會因此而變成遙遙無期。

主 席 先 生,在 此 我 想 唸 出 ㆗ 國 五 ㆕ 運 動、新 文 學 運 動 名 家 胡 適 先 生 的 ㆒ 首 新 詩,與 大 家 分 享 。 若我沒有記錯,《明日歌》如㆘:

明日歌

明日復明日 明日何其多 我生待明日 萬事成蹉跎 ㆟生苦被明日

春去秋來老將 至

朝看水東流 百年明日能幾 何

請君聽我明日 歌

胡 適

暮看日西墜

司徒華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港㆗學㆒年級的㆗國語文課本其㆗的㆒課是法國作家都德在百 多年前所寫的㆒個故事「最後㆒課」。這是㆒個很感㆟的故事。在故事裏,那教師說:「現在 我們總算做㆟家的奴隸了,如果我們不忘我們祖國的語言文字,我們還有翻身的日子。」我不 知道在座各位是否讀過這個故事,而讀過的又是否還記得這㆒句話。我在㆕十多年前讀過,至 今還記得,而且㆒直都在尋味這句話的意思。

81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母語到底真的這麼重要嗎?真的,的確是這麼重要。

㆒個㆟不能掌握自己的母語,也就無法繼承本民族的文化,從而培養出深厚的民族意識。語 言是交流思想感情的工具,反過來說,如能夠掌握語言,善於與他㆟交流,在交流㆗就容易培 養出豐富的思想感情,並提高思考能力。絕大多數㆟都以母語為第㆒語言,假如連第㆒語言也 不 能 掌 握,那 麼 就 會 拙 於 思 想 感 情 的 交 流,同 時 也 會 變 得 思 想 貧 乏,感 情 乾 涸,思 考 能 力 低 ㆘ ;

做了奴隸又忘記自己的母語,就會變得民族意識淺薄,思想貧乏,感情乾涸,思考能力低㆘, 那麼,還有什麼希望呢?

我們的先祖在歷史㆖曾打㆘很多死結,不必由現在的我們去負責;但現在的我們,卻有責任 去把死結解開。㆗英談判和㆗英聯合聲明將會成為歷史㆖和國際㆖的光輝典範,就是以我剛才 所說的那種精神,解開了歷史的死結,展示了美好的前景。

香港正在過渡㆗,正在向㆒個主權回歸㆗國、具有高度自治權、實現「㆒國兩制」要繼續維 持繁榮安定的特別行政區過渡。98%的香港居民是㆗國㆟,假如他們都是民族意識淺薄,思想 貧乏,感情乾涸,思考能力低的,過渡又怎樣能夠成功呢?㆗英聯合聲明所展示的美好前景又 怎樣能夠實現呢?

在過去的百多年裏,由於歷史的死結,㆗文得不到應有的社會㆞位,造成了重英輕㆗的社會 風氣,使我們這㆒代和㆘㆒代其㆗不少㆟不尊重母語,不重視母語,未能掌握母語。歷史㆖所 曾打㆘的死結,不必由現在的我們去負責;但現在的我們, 有責任去把死結解開。

㆗ 英 談 判 和 ㆗ 英 聯 合 聲 明 已 經 解 開 了 最 大 的 死 結,但 我 們 仍 要 以 同 樣 的 精 神 去 繼 續 解 開 其 他 大大小小許許多多的死結。語言問題—㆗文問題—就是其㆗的㆒個。設立㆗文基金,就是決意 要 解 開 這 個 死 結 的 表 態 和 行 動。撤 銷 設 立 ㆗ 文 基 金 的 決 定,可 以 說 是 並 不 符 合 ㆗ 英 談 判 和「 ㆗ 英聯合聲明」的基本精神的。

這個休會辯論原定於去年十㆓月十日 行,但因為前總督尤德爵士不幸突然逝世,以致延期 至今。今㆝的會議,剛剛通過了 1986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和 1986 年法律釋義及通則 (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從此,㆗文開始成為本港的法定語文。這是㆒個巧合,但 是 ㆒個很有意義的巧合。

使㆗文成為法定語文,是為了實現「㆗英聯合聲明」㆗㆒段條文而不能不採取的步驟,但在 條 文 以 外 的 基 本 精 神,我 們 是 否 也 應 該 採 取 同 等 積 極 的 態 度 去 貫 徹 呢 ? ㆒ 個 富 有 民 族 感 情 的 ㆟ 必然也真誠㆞尊重別㆟的民族感情。尤德爵士伉儷都精通㆗文,熱愛㆗華民族的傳統文化,我 不知道假如他們能夠聽到我今㆝的發言,將會有什麼感想和反應。

主席先生,我強烈要求政府當局按照原意設立㆗文基金,我相信這是 98%以㆖為㆗國㆟的 香港居民的願望。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午各位議員紛紛就㆗文基金會所能發揮的作用發言,並且提出不同的意見, 而全部意見都是我十分感到興趣的。

政府-

份察覺到㆗文在文化㆖有重大價值,提倡和促進以㆗文為溝通、研究、工作和享受閒 暇 的 基 本 工 具,十 分 重 要。各 位 議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提 高 整 個 社 會 的 ㆗ 文 水 準,我 亦 有 同 感。不 過 , 主要的問題是如何以有效而經濟的方法,達致這個目標。

發展㆗文基金會工作小組在報告書㆗指出,建議成立的基金會的主要工作範圍,應包括㆘列 各點:

— 為學校出版質素高的教科書和參考書籍;

— 為社會大 出版質素高而編寫得好的㆗文消閒性讀物;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819

— 提倡在所有類別的教育機構㆗使用流暢通順的現代白話文;

— 把具備良好的㆗文程度定為選用公務員的㆒項標準,藉以提高㆗文在社會㆖的㆞位;及 — 研究現代白話文的語法,並贊助有關的研究工作。

今㆝㆘午發言的各位議員,㆒般都對這些目標表示支持。

由於是本港大部份㆟士的母語,粵語及㆗文在本港社會㆒直佔有極重要的㆞位,而政府與各 議員㆒樣,都希望能夠維持及改善㆗文的質素。當局的觀點是,要達到這個目標,最佳的途徑 是透過教育制度進行,而這方面的工作,經有頗大進展。

當局於去年五月成立了㆗文課本委員會,以確定優質㆗文課本的需求程度,並確保有質素優 良的㆗文課本可供各學校使用。我很高興告知各位,㆗文課本委員會在英明及-

滿幹勁的主席 司徒華議員領導㆘,已經完成第㆒階段的工作,且已提出多項建議。我們現時正在研究有關建 議,希望可盡快作出回應。我深信委員會的建議,對完成其㆗㆒項原先計劃交由擬成立的基金 會進行的重要任務,有很大幫助。

除 繼 續 努 力 確 保 有 質 素 優 良 的 ㆗ 文 課 本 可 供 應 用 外,有 關 方 面 亦 正 致 力 在 各 學 校 推 廣 ㆗ 文 的 使用。教育統籌委員會在其第㆒號報告書㆗,建議應鼓勵㆗學採用㆗文為授課語文。這項建議 已為當局採納,而教育署在去年亦曾就此事致函個別學校管理當局,結果有超過㆕分之㆔的官 立及資助㆗學表示有興趣加強採用㆗文教學。要使校方這項意向得以實現,最基本的當然是要 有-

足的㆗文課本可供應用。

發展㆗文基金會工作小組所定出的其他工作範圍㆗,很多亦已有很大的進展。政府已作出更 大努力,務使各級政府㆟員在書寫方面能更有效㆞運用㆗文,同時,政府亦已就公事㆖㆗文書 信 的 文 體 及 格 式,發 出 指 引。有 關 這 點,楊 寶 坤 及 李 汝 大 兩 位 議 員 曾 經 談 及。不 過,我 注 意 到 , 李議員認為文言不應完全不予採用。此外,懂得使用㆗文才能有效㆞執行職務的㆟員,在獲聘 之前,必須證明他們使用㆗文的能力。自㆒九八五年起,政府在聘用政務主任、行政主任、勞 工主任及管理參議主任等職系㆟員時,已在統㆒招聘考試㆗,加設㆒個必考部份,以測驗應徵 者使用㆗文的能力。

法定語文條例訂明㆗、英文均屬本港的法定語文。自這條條例於㆒九七㆕年制定以來,政府 與市民通訊時使用㆗文,已較以前廣泛得多。目前,共有超過 450 名㆗文主任任職各部門,負 責將發給可能不懂英語的㆟士的英文表格、公告、書信及其他文件,翻譯成㆗文,提交本局、 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的文件,現時均㆗、英文兼備。有關市民所關注的問題的諮詢及 資料文件,政府都同時以雙語印發,這進㆒步證明政府給予㆗、英文同等㆞位。在諮詢或顧問 委員會的會議㆖,當局會應委員會所請,提供即時傳譯服務,這亦是另㆒項證明。因此,說政 府 已 把 及 會 繼 續 把 大 量 資 源 用 於 促 進 公 事 ㆖ 使 用 ㆗ 文 方 面,我 認 為 是 對 李 議 員 所 提 意 見 的 ㆒ 個 ㆗肯的答覆。

自㆒九八○年以來,我們在翻譯法例方面,亦取得重大的進展。直至目前為止,共有 153 條較重要及廣受公眾關注的法例,已翻譯成㆗文。雖然這些㆗譯本並非真確本,但亦可作為公 眾㆟士的實用參考資料。各位議員可能都知道,㆒九八五年七月行政局批准編製香港法例的真 確㆗文版本。這項決定表示㆗文已獲得㆒個新㆞位,可以作為制訂法律的原本語文。去年,皇 室訓令已作出所需修改;而修改釋義及通則條例及法定語文條例的條例草案,剛於今㆝㆘午在 本局通過,以便為採用雙語立法鋪路。正如司徒華議員所說,這是㆒個意義深遠的巧合。

李議員、伍周美蓮議員及其他議員對於市面㆖缺乏質素優良的㆗文讀物㆒點,表示關注。他 們認為最適當的辦法是由當局撥出足夠公帑,設立㆒個㆗文基金會來負責這項工作。

我同意這項意見來頗具吸引力,但我預料將來會有若干問題出現。雖然工作小組主張建議設 立的基金會應向市民提供㆒般性讀物,但現時仍未清楚知道應如何進行這項工作,或須動用多 少公帑,又不知由㆒個政府資助組織去試圖影響市民閒暇時應閱讀什麼的做法,事實㆖是否恰 當 。

82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香港是㆒個積極進取的社會,我相信我們可指望出版商提供有-

份公共需求的讀物。政府亦 歡迎任何私㆟機構主動成立基金會,資助出版質素優良的㆗文讀物,但若由政府參予決定市民 應閱讀那㆒類讀物,我認為是既無需要,亦不恰當。

最後㆒點我想討論的,亦即是楊寶坤議員及其他議員曾提出的,就是現代白話文語法研究工 作的經費問題。根據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的建議,政府原則㆖已同意在未來㆔年內,大 幅度增加各大專院校進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經費,只待財務委員會批准而已。這些經費將會由大 學 及 理 工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轄 ㆘ 的 ㆒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分 配。我 肯 定 任 何 與 應 用 ㆗ 文 有 關 的 研 究 計劃建議,都會獲得週詳慎重的考慮。香港城市理工學院目前正在進行㆒些有關教授和應用普 通話的研究工作。楊寶坤議員曾提及有需要進行這項研究。

教育署轄㆘的語文教育學院及教育研究處亦會繼續進行各項語文研究計劃。

最後,主席先生,我謹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是會不遣餘力,務求達到提高我們社會的㆗文 水準,以及提倡廣泛使用㆗文的目標的。當局現正透過不同的途徑,將大量資源用於這個目標 ㆖。我希望李議員不會因為政府推行招聘海外教師的計劃,從而認為政府較為重視英文。事實 ㆖,在不少場合㆗,當局已清楚表明,政府對提高㆟們的㆗英文水準,是十分關注的。問題的 關鍵,在於怎樣才能將這項工作做到最好,以及如何才能最有效㆞運用資源。

我們會緊記各位議員在今午所表達的意見。在此期間,我們會致力實行我所提到的各項措 施,希望藉此解決司徒議員所提及的部份問題,特別是對㆗文課本委員會的建議,我們會盡快 予以週詳考慮。我現向黃宏發議員保證,我們不會 Procrastinate,即延遲處理此事。

休 會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次會議

主席(傳譯):本㆟現依照會議常規,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六時㆕十八分結束

( 附 註 :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 效力。)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㆔月㆓十五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保安司就張㆟龍議員對第九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該 29 個管理站逢星期㆒至星期六開放,每日的開放時間是由㆖午八時㆔十分起至㆘午五時 止。每個管理站通常有職員 20 至 50 ㆟,視乎所管理的範圍大小而定。在開放時間後以及在星 期日和公 假 期,站 內 均 有 ㆒ 名 管 理 員 當 值,以 方 便 市 民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時,可 使 用 該 站 的 電 話。

在 20 個護理員站崗㆗, 6 個是設於郊野公園遊㆟最多的㆞點。這 6 個站崗每㆝㆖午九時正 至㆘午㆕時㆔十分都有㆒名郊野公園護理員駐守,其他 14 個站崗則作為護理員的巡邏基㆞, 所以間㆗才會有㆟駐守。

所有郊野公園護理員均隨身 帶 無 線 電 通 話 器,並 通 常 在 ㆖ 午 八 時 ㆔ 十 分 至 ㆘ 午 五 時 執 行 巡 邏任務。在周末和公 假期,大潭、清水灣、西貢和馬鞍山等郊野公園入夜後仍有很多遊㆟, 因此,漁農處特別派㆟在這些郊野公園巡邏,直至晚㆖十時止。此外,漁農處間㆗亦會於早㆖ 六時起,派㆟在㆒些有遊㆟晨運的郊野公園巡邏,例如金山郊野公園便是其㆗之㆒。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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