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4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署理總督鍾逸傑爵士, K.B.E.,C.M.G.,J.P.(主席)
布政司霍德議員, L.V.O.,O.B.E.,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陳壽霖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施偉賢議員, O.B.E., Q.C.,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44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運輸司高禮和議員, E.D.,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缺席者:
鄧蓮如議員, C.B.E.,J.P.
黃保欣議員, O.B.E.,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格士德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45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稅務條例
㆒九八七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公告 ................................................. 5/ 87 儲稅券(第㆕輯)規則
㆒九八七年儲稅券(利率)公告 ............................................................................ 6/ 87 應課稅品條例
㆒九八七年應課稅品(修訂)規則 ........................................................................ 7/ 87 應課稅品條例
㆒九八七年應課稅品(碳氫化合油類標記及染色)(修訂)規則 ............................. 8/ 87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七年無煙煙草產品(禁止)規例 .................................................................. 9/ 87 應課稅品條例
㆒九八七年應課稅品(修訂)規則 ........................................................................ 7/ 87 教育條例
㆒九八七年津貼學校公積金(修訂)規則 .............................................................. 10/ 87 教育條例
㆒九八七年補助學校公積金(修訂)規則 .............................................................. 11/ 87 ㆒九七九年英國商船法㆒九八○年(香港)令
㆒九八七年商船(船主及其他㆟士責任)(計算噸位)(香港)令 ......................... 12/ 87 ㆒九七九年英國商船法㆒九八○年(香港)令
㆒ 九 八 七 年 商 船 ( 船 主 及 其 他 ㆟ 士 責 任 ) ( 利率 ) ( 香 港 ) 令 ................................. 13/ 87 工廠暨工業經營(彈藥推動打釘工具)規例
㆒九八七年工廠暨工業經營(彈藥推動打釘工具)(修訂附表)公告 ...................... 14/ 87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㆒九八七年九廣鐵路(禁區)公告 ........................................................................ 15/ 87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私㆟發展樓宇撥作社會福利用途
㆒、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提供福利服務而撥交福利機構使用的私㆟ 發展樓宇,在移交福利機構後是否有出現延遲使用的情況?若有,㆒般延遲多久?原因何在?政府有 否考慮採取適當措施以改善這種情況?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把私㆟發展樓宇撥作社會福利用途而出現延遲使用的情況有兩宗,核數署署長在㆒九八五 年至八六年度的報告㆗也曾提及。兩次的延遲都長達兩年。造成這種令㆟不滿的情況,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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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有關部門之間欠缺足夠的溝通和協調,同時也因為這是㆒個比較新的安排,各部門間沒有㆒套 大家都同意的程序來處理這類計劃。
為避免將來再有同樣的延遲,當局在㆒九八五年㆔月開始採用㆒套新程序來執行這種計劃。自此以 後,與這些計劃有關的部門,在協調和溝通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現時當局正進行修訂這套程序,以 再作進㆒步的改善。此外,社會福利署將在有關樓宇的預計移交日期前五年開始進行有關策劃,以前 的策劃時間只有兩年。這樣㆒來,在選擇使用樓宇的機構,以及其後有關樓宇的間隔設計和財務㆖的 安排等,均可有足夠時間處理。
譚 王 鳴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關於剛才在答覆㆗所提及的㆒套程序,請問 生福利司會否把 這套程序向志願機構頒佈,尤其是那些有計劃在此類樓宇內發展服務的機構,讓他們作為參考?如果 政府不打算這樣做,原因何在?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不能肯定我剛才所說的程序會否對志願機構有幫助,因為這些 程序是為有關的政府部門而擬定的。但我會向社會福利署署長建議為志願機構編訂及發表㆒套指引。
為運動員提供精英訓練
㆓、 廖烈科議員問: 鑑於香港的體育選手最近在多項國際賽事㆗獲得榮譽,政府會否考慮為有潛 質的運動員制訂㆒項精英訓練計劃?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在其選擇的運動項目展示卓越潛質或才能的運動員,有關的精英訓練計劃是由各體育 總會透過長期訓練及發展計劃而提供的。政府根據康樂體育局的建議,撥款資助這些計劃,㆒九八六 至八七年度,政府曾撥出 1,000 萬元作這項用途。
此外,康樂體育局現正籌備設立㆒項體育資助基金,目的是直接援助有潛質的年青運動員,使他們 能就其選擇的運動項目在本㆞及國際取得傑出成績。符合資格的運動員,可獲得經濟㆖的援助,以彌 補在收入方面因離職而蒙受的損失,以及在訓練或比賽期間的其他所需支出(如購置專門裝備等)。
廖烈科議員問: 本㆟很高興聽到政務司提及康樂體育局現正籌備設立㆒項體育資助基金,以培養有潛 質 的 運 動 員。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㆒ )除 政 府 及 體 育 總 會 外,還 有 甚 麼 機 構 參 與 精 英 運 動 員 的 培 訓 ? (㆓)設立體育資助基金所需的款項從何而來?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除政府外,沙田銀禧體育㆗心亦提供完善的訓練設施及開設專門訓練 課程,藉以培養各方面的運動員,使他們的表現能夠達到國際水準。另外,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 匹克委員會亦已推行㆒項計劃,以現金獎勵其隊伍在亞運會或英聯邦運動會㆖獲得優異成績的體育 會。體育資助基金的臨時委員會已決定籌募㆒筆供初期應用的資金,數額為 1,000 萬元,英皇御准香 港賽馬會已答應捐助其㆗的 500 萬元。委員會會將該筆資金投資,收益作經常費用之用。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成立體育資助基金這項計劃,已經討論了最少兩年半的時間,當 局可否切實保證會盡快成立這個基金,甚至就在未來數月內成立呢?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我們已經有了㆒個令㆟鼓舞的開端,正如我剛才回答第㆒條補-
問題時提到,單是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便已答應捐助 500 萬元,這筆捐款應足以設立這個資助基金。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47
清除露宿者
㆔、 伍周美蓮議員問: 鑑於露宿者有礙市容環境,而由各區議會發起的政府部門聯合清除行動往 往只能將露宿者由㆒區逐往另㆒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目前負責處理露宿者問題的兩個決策科,即 生福利科和政務總署的職責劃分情況; ( b) 可否考慮採取㆒些措施,使能更有效㆞統籌㆞區性、區域性或全港性的清除及安置行動;及 ( c) 政府是否擬推行任何計劃及活動,以突出㆒九八七年為聯合國所訂立的國際露宿者年?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伍周美蓮議員指出,本港的露宿者問題分為兩大方面;首先是這些不幸㆟士的福利問 題,其次是露宿者所造成的環境問題。
㆒方面,社會福利署為真正無家可歸者提供輔導、安置服務及其他福利服務,而 生福利科則負責 制訂這方面的政策;另㆒方面,政府其他部門則透過各區政務處統籌定期清除行動,以阻止在街㆖露 宿及遏止露宿者造成妨礙與不便。
在過去六個月裡,各區共進行了 48 次清除行動。我將會與政務司及各有關部門商討有關加強彼此間 調協的方法。
社會福利署在㆒九八七年內將會加強協助露宿者的工作,特別是要協助那些年老、傷殘以及疑有毒 癖或精神病的露宿者,以期勸諭他們接受福利或醫療服務,或接受安置。社會福利署同時正計劃設立 日間收容㆗心(這些㆗心可能會提供臨時宿位),並由志願團體負責管理,作為向露宿者提供協助及 輔導的基㆞。此外,㆒項由政務司立案法團管理的信託基金將撥出㆒筆款項予仁愛傳教修女會,以便 將其在深水 所設的仁愛之家的宿位增加㆒倍,而露宿者之家亦即將在灣仔開辦㆒家收容所。社會福 利署目前正計劃鼓勵各區共同努力,以突出㆒九八七年為聯合國所訂立的國際露宿者年。
伍周美蓮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考慮改善各區的環境設施,以應付露宿者問題?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區議會不時會提議進行這類環境改善計劃。我知道區議會本身有 經費進行這類計劃,但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任何對這方面有幫助的建議,當局必會審慎考慮。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香港約共有多少名露宿者,而其㆗有 百分之幾是患有精神病而需要接受治療的呢?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根據社會福利署在去年年底所進行的調查顯示,共有 1 333 ㆟ 在 街㆖露宿,其㆗有 11%,即 144 ㆟似乎患有精神病或精神㆖有問題。我們不能肯定其㆗有多少㆟需要 治療,因為要勸服他們去看醫生,往往是很困難的。不過,似乎患有精神病的總㆟數,正如我剛才所 說,大約有 11% 。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 露宿者是否可以優先入住公屋?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他們不會獲得優先入住公屋,他們亦要循正常程序輪候。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國際露宿者年已經踏入第㆒個月,政府可否向各議員提供㆒份計 劃表,列明政府計劃如何參與國際露宿者年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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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 生福利司在其答覆末段所說,政府參與國際露宿者年的活動, 就是先為露宿者提供住所,而我最近已批准約 25 萬元的款項,以便仁愛傳教修女會能將其在深水 所 設的仁愛之家的宿位增加㆒倍。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既然約有 144 名露宿者似乎患有精神病,政府有沒有確實計劃, 使這些㆟可獲得護理及治療?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政府現正考慮在精神健康條例內加入㆒項新規定的建議。這項規 定授權警務㆟員在發覺有㆟似乎精神失常而需要即時接受護理及控制時,可將他帶往安全的㆞方,即 全科醫院的急症室,而根據㆖述建議的條款,這㆟可被羈留不超過 48 小時,以便由醫生檢查其情況, 看看是否有需要安排他接受治療及護理。我想在此強調,目前這只是㆒個建議,實行與否仍有待行政 局考慮。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從過往㆔年的統計數字來看,露宿者的數目是增多抑 或是減少呢?
生福利司答(傳譯):與去年比較,㆟數是有所增加。截至㆒九八六年底為止的數字是 1 333 名 , 而在㆒九八五年底進行類似的調查顯示,數目則為 1 152 名,即㆒年來增加了約 15% 。
取消巴士及渡輪服務
㆕、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兩年內,有那些路線/航線是因為虧蝕 而被巴士公司及渡海小輪公司取消的?政府對於另行為該等路線/航線的乘客而作的安排是否感到滿 意 ?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過 去 兩 年 來,因 財 政 理 由 而 被 取 消 的 專 利 巴 士 路 線 共 有 十 六 條,其 ㆗ 由 ㆗ 巴 經 營 的 佔 九 條 , 由九巴經營的佔㆕條,而由兩間巴士公司合營的則佔㆔條。此外,油 ㆞小輪亦已取消㆔條專利港內 渡輪航線,而行政局並已批准該公司取消另外㆔條同類航線。這項消息在㆖星期已有公佈。
為免流於冗長起見,我建議不必逐條宣讀所有被取消的路線/航線。不過,我已將有關詳情,列載 於這份答辭的原稿內。(附件)
簡單來說,港島方面共有五條巴士路線,因㆞㆘鐵路港島線通車後,需求減少,以及餘㆘乘搭巴士 的乘客不足而被取消。因所經㆞區乘客稀疏而被取消的巴士路線則有兩條,原因是有關方面認為,利 用加強綠色小巴服務,來應付較低的需求,是較恰當的方法。此外,另有八條巴士路線因巴士公司為 求化算,重整路線的關係而被取消,而取消㆔條沙田馬場假日旅遊巴士路線,則是因為九廣鐵路服務 有所改善,以致乘客減少所致。
至於專利渡輪服務方面,已被取消的港內航線共有㆔條,其㆗㆒條是汽車渡輪航線,兩條是乘客渡 輪 航 線,取 消 的 原 因 是 有 關 的 小 輪 公 司 為 求 化 算,推 行 航 線 重 整 計 劃,藉 以 令 不 可 或 缺 的 海 外 線 服 務 , 得以維持有利可圖。此外,行政局並已同意該公司在未來數月內,取消另外㆔條港內乘客渡輪航線。
主席先生,我希望強調㆒點,在運輸署絕對肯定確有或將有其他理想的交通工具,供受影響的乘客 乘搭前,有關方面斷不會輕率㆞取消任何㆒條路線或航線。而且,有關的路線/航線只有在乘客需求 確實減少後,才予以取消,而非在預期會出現這種情況時,便予以取消。此外,在作出決定前,我們 ㆒般都會向有關的區議會徵詢意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49
不過,主席先生,如果有關的虧本的路線/航線對居民生活十分重要,而且別無其他合理的公共交 通工具可供市民乘搭,我們便會盡量繼續保留這些路線/航線。
附 件
因㆞㆘鐵路港島 通車後需求㆘降而取消的五條巴士路
取消路線 取消日期 取消時的票價 其他替代交通工具的票價
10M(北角碼頭—金 ㆒九八五年 1 元 10 號線 ( 0.8 元 ) 鐘㆞鐵站) 六月八日 10A 線 ( 1 元 ) 10B 線 ( 1.3 元 )
㆞㆘鐵路 ( 2.5 元 )
電車 ( 0.6 元 )
20M(筲箕灣—金鐘 ㆒九八五年 1.3 元 20 號線 ( 1.3 元 ) ㆞鐵站) 六月十七日 720 號線 ( 1.8 元 ) ㆞㆘鐵路 ( 2.5 元 )
電車 ( 0.6 元 )
21M(太古城—㆗環 ㆒九八五年 1.3 元 21 號線 ( 1.3 元 ) ㆞鐵站(昃臣道)) ㆓月㆕日 721 號線 ( 1.8 元 ) 電車 ( 0.6 元 )
㆞㆘鐵路 ( 2.5 元 )
22M( 魚涌—金鐘 ㆒九八五年 1.3 元 22 號線 ( 1.3 元 ) ㆞鐵站) 六月八日 722 號線 ( 1.8 元 ) ㆞㆘鐵路 ( 2.5 元 )
電車 ( 0.6 元 )
83A(柴灣(新廈街) ㆒九八五年 0.8 元 83 號線 ( 0.8 元 ) —西灣河碼頭) 七月七日 82A 號線 ( 0.8 元 )
為加強綠色專線小巴服務而取消的兩條巴士路線
取消路線 取消日期 取消時的票價 其他替代交通工具的票價
17(掃桿埔—㆗環) ㆒九八五年 十月七日
1.3 元 綠色專線小巴 28A 號線( 3 元 )
5M(尖沙咀㆞鐵站 —尖沙咀東部)
㆒九八五年 ㆓月十六日
0.8 元 綠色專線小巴 1 號線( 1 元 )
45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因重整路線而取消的八條巴士路線
取消路線 取消日期 取消時的票價 其他替代交通工具的票價
44(華富—㆗環(林士街)) ㆒九八五年 十㆒月十八日
1.6 元 4 號線 ( 1.6 元 )
62(北角碼頭—舂坎角) ㆒九八六年 五月十八日
3 元 64 號 線 65 號 線
( 3 元 ) ( 3 元 )
74(華富—淺水灣) ㆒九八五年 七月㆓十八日
2.7 元 73 號線 ( 2.5 元 )
11M(鑽石山㆞鐵站—新蒲 崗 )
㆒九八六年 六月㆓十九日
0.7 元 29 號線 ( 0.8 元 )
25(㆝星碼頭—機場貨運站) ㆒九八五年 七月八日
1 元 5D 號線 ( 1 元 )
200(機場—港澳碼頭經銅鑼 灣 )
㆒九八六年 十㆒月六日
5 元 A2 號 線 A3 號 線
( 5 元 ) ( 5 元 )
201(機場—尖沙咀) ㆒九八六年 十㆒月六日
3 元 A1 號線 ( 3 元 )
98( 海 洋 公 園( 大 樹 灣 )— 北 角碼頭)
㆒九八五年 七月㆓十八日
2.7 元 99 號線及 10A 號 線
( 2.7 元 ) ( 1 元 )
取消開往沙田馬場的㆔條巴士路線
取消路線 取消日期 取消時的票價 其他替代交通工具的票價
811(沙田馬場—堅尼㆞城) ㆒九八五年 十㆓月十五日
12 元(出海底隧 道 後 4 元 )
九廣鐵路火車由沙田馬場至九龍 站 ( 4.5 元 )
接駁隧道巴士( 2.5 元 )
882(沙田馬場—柴灣(西))㆒九八五年 十㆓月十五日
884(沙田馬場—香港仔) ㆒九八五年 十㆓月十五日
—同㆖— —同㆖—
—同㆖— 九廣鐵路火車由沙田馬場至九龍 站 ( 4.5 元 )
接駁隧道巴士 170 號
( 4 元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51
取消的六條過海渡輪航線
取消路線 取消日期 取消時的票價 其他替代交通工具的票價
北 角 至 荃 灣( 經 ㆗ 區 )乘 客 渡 輪服務(北角至㆗區㆒段已取 消 )
㆒九八五年 八月九日
成㆟及兒童每 位 5 元。不設學 生半價票,屬飛 翔船服務。
乘㆞㆘鐵路由北角站至荃灣站成 ㆟每位 5 元,兒 童 或 學 生 每 位 1.5 元 。
北角至觀塘汽車渡輪服務 ㆒九八五年 十㆓月十六日
柴灣至觀塘乘客渡輪服務 ㆒九八六年 ㆕月㆒日
西灣河至九龍城渡輪服務 ㆒九八七年 ㆓月 / ㆔ 月
(估計)
私家車/的士 每 輛 5 元;公共 小巴每輛 9 元 ; 小型貨車每輛 13 元 。
成㆟每位 1.7 元;兒童或學生 每 位 0.9 元 。
成㆟或兒童每 位 2.50 元。不 設兒童半價
票 。
可使用其他兩條汽車渡輪航線: 北角至九龍城及西灣河至觀塘。 收費分別為:私家車/的士每輛 5 元;公共小巴每輛 9 元;小型 貨車每輛 13 元 。
可 乘 83 號 或 82A 號 線 巴 士,( 成 ㆟每位 0.80 元 )再 接 駁 西 灣 河 至 觀塘渡輪服務。(成㆟每位 1.70 元 )
106 號過海隧道巴士線成㆟或兒 童每位 2.8 元 。
㆗ 區 至 觀 塘 渡 輪 服 務( 只 在 繁 忙時間行駛)
㆒九八七年 ㆓月 / ㆔ 月 (估計)
成㆟每位 2.50 元;兒童或學生 每 位 1.3 元 。
可乘現時 101 號過海隧道巴士線 及新設 141 號行駛觀塘至港澳碼 頭的過海隧道巴士線:成㆟或兒 童每位 2.8 元;㆞㆘鐵路:成㆟
每 位 4.5 元,兒童每位 1.5 元 。
佐敦道至灣仔渡輪服務 ㆒九八七年 ㆕月/五月
(估計)
成㆟每位 1.7 元;兒童或學生 每 位 0.9 元 。
可乘各條行經油 ㆞及灣仔㆞區 的過海隧道巴士線:成㆟或兒童 每 位 2.8 元;或乘佐敦道至㆗區 的渡輪(成㆟每位 1.7 元)再接 駁巴士或電車往灣仔(成㆟每位 0.60 元)。
45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當局作出決定前,有否-
分考慮區議會的意見?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當局當然有徵詢區議會的意見。專利巴士公司以及小輪公司的五年計 劃,包括建議取消㆒些由於各種原因或因環境轉變而引致需求減少的路線。當局總會諮詢區議會轄㆘ 運輸及交通委員會對這類建議的意見,而運輸署在批准取消有關服務前,必先肯定確有其他可替代的 合理服務,或確保這些替代服務是全面重整路線計劃的其㆗㆒部份。如要取消某些專利小輪服務,須 照例事前諮詢區議會轄㆘運輸及交通委員會以及交通諮詢委員會外,還須得到行政局的正式批准。簡 言之,主席先生,當局已考慮區議會轄㆘運輸及交通委員會的意見。
李國寶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過去兩年來,政府曾否拒絕由交通工具經營商提出取消虧本路線 /航線的要求?這些公司又曾否以此作為日後增加車費/船費的藉口?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照我所知,答案是否定的。
蘇海文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與李國寶議員的相若。運輸司可否指出,有關方面如何 勸諭有關的交通工具經營商,令他們保留虧本的路線/航線?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關方面會就五年發展計劃,與交通工具經營商進行討論,內容包括 各條特定的路線/航線及所引致的虧蝕程度。這些路線/航線㆗,難免有盈有虧,而其㆗便有若干以 有餘補不足的成分在內。
持單程通行證來港㆟士
五、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內共有多少持㆗國單程通行證的㆟ 士 獲 准 在 香 港 居 留,這 個 趨 勢 是 否 有 可 能 持 續,及 在 策 劃 本 港 公 共 設 施 時,曾 如 何 考 慮 這 項 ㆟ 口 流 入 ?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持㆗國單程通行證而又獲准在本港居留的㆟士數目如㆘:
( a) ㆒九八㆕年共有 27 755 ㆟
( b) ㆒九八五年共有 27 202 ㆟
( c) ㆒九八六年共有 27 111 ㆟
主席先生,關於周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述數字並沒有超出當局與㆗國政府所協定進入本港 的㆟數,而相信在可預見的將來,這類㆟士的數目,仍會保持在目前的水平。
關於周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㆔部分,政府所進行的㆟口統計是包括合法移民在內,而所作的㆟口預測 亦把每年可能持單程通行證來港的㆗國㆟士列入計算範圍之內。主席先生,這些預測提供㆒套以年齡 和性別劃分的㆟口數字,可供政府在制訂公共服務計劃時作參考之用。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本港㆟口因㆗國移民的流入而逐漸㆞穩步增長,這種情況會否 在公共服務如教育及房屋等方面造成問題,因為政府以前在制訂各項公共服務計劃時,並沒有把這類 增長列入考慮範圍;又政府如何解決這種短期性的求過於供問題?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由保安司來回答這個問題實在極不公平!不過我可以肯定,在教育方 面,由於年青㆟口突然增加的現象經已幾乎過去了,因此我認為照顧現時由㆗國移居本港的兒童的教 育需要,是沒有問題的。正如我所說,㆗國移民其實多年以來均以目前這個水平進入本港;而我深信 政府所有策劃㆟員經已非常謹慎㆞處理這種情況,並制訂相應的措施。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53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就答辭㆗段提及的「可預見的將來」,以年份計算, 提供㆒個較為具體的解釋。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與㆗國達成的入境㆟數協議是沒有㆒定期限的,故此可以無限期 ㆞繼續㆘去,直至任何㆒方希望終止為止。
倪少傑議員問: 主席先生,根據保安司所提供的數字,過去㆔年共有 82 000 ㆟獲准在本港居留。我希 望知道這批移民㆗有多少是技術工㆟;有多少是非技術工㆟如家庭主婦;又兩者所佔的比例是多少?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簡略言之,來港定居的㆗國移民是女性多於男性。㆒九八㆕年則屬例 外,那㆒年來港定居的未滿 15 歲㆟士㆗,男性的㆟數比女性稍為多㆒點;而㆒九八五年來港定居的未 滿 25 歲㆟士㆗,亦是男性比女性多㆒點。約有 4 至 5%的移民是從事專業、管理或行政工作的;約有 70%則為農民、獵㆟、漁民、學生或非從事經濟活動㆟士。為使各位能夠對情況有更深的瞭解,我可 以告訴各位這批移民當㆗約有 40%是㆗學生, 3%是大學生及專㆖學生。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保安司既然認為由他來解答我的問題有欠公允,我可否轉請有 關司級官員,即教育統籌司或政務司來解答我所提出的問題?我的問題是關於移民流入而導致的㆟口 增長在房屋及教育方面所造成的短期性求過於供的情形。
主席:我認為這項問題應該在另㆒次會議獨立提出討論,以便有關的決策科司級㆟員能夠進行所需研 究,從而給你㆒個詳盡的答覆。
非法賭博場所
六、 雷聲隆議員問:在最近的㆒宗法庭裁決㆗,㆒間酒樓因以超過 20 元的租金租出㆒副 雀而被 視為非法賭博場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向會員收取 20 元以㆖ 雀租金的聯誼會及其他私㆟會 所,是否亦視之為非法賭博場所?若然,在這些場所打 雀的㆟士會否被控進行非法賭博?政府會否 展開宣傳,警告市民在這些場所賭博可能被檢控?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現行的法例(香港法例第㆒㆕八章賭博條例)的規定,除了有限的例外情況,所有賭 博均屬違法。㆒向以來,政府對於賭博所採取的政策均是把賭博的機會加以限制,但對於為社會㆟士 所接納的賭博活動,則容許在受監管的場所 行。任何㆟士若開設非法賭博場所會受到嚴重處分。
賭 博 條 例 第 ㆔ 條 第( 4)款 限 制 了 私 ㆟ 會 所 或 聯 誼 會 在 以 營 業 方 式 行 雀活動時向會員收取的 雀 牌租金金額。目前的限額為每日 20 元。因此,即使是已註冊的聯誼會及私㆟會所,若向會員收取的 雀牌租金超過每日 20 元,即被視為賭博場所,而在這些㆞方打 雀的㆟士亦可能會被檢控。不過,我 重申,警方對付的場所,主要都是基本㆖供賭博用甚至單獨供賭博用的場所。
主席先生,㆖述規定經已實施了差不多十年,聯誼會及私㆟會所的管理㆟及經理應該對賭博條例非 常熟悉,但我仍會請求行政司對賭博條例進行全面檢討時,研究可否廣為宣傳,以便㆒般市民亦能清 楚這些規定。賭博條例的全面檢討工作經已展開。
雷聲隆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如果某㆟觸犯賭博條例第六條而被裁定有罪,對 其將來申請領取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是否會造成影響?(㆓)目前是否有法例規定酒樓或聯誼會必須向 顧客說明須繳付 雀牌租金?假若沒有法例規定,㆒般到聯誼會打 雀的顧客又有甚麼保障?
45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任何㆟士㆒經被定罪,當然是不會取得無犯罪 紀錄證明書的。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通常保障市民的方法就是使他認識法律—律師㆒向都贊同這方 法的!因此,我才會建議行政司考慮在其檢討範圍內研究應否向市民展開㆒些廣泛的宣傳。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究竟是基於甚麼因素而將 雀牌租金限額定為每日 20 元呢?這個 限額是何時訂定的?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限額是在㆒九七七年定㆘的。我不知道當時所考慮的因素是什麼, 但毫無疑問,是按照當時的政策而訂定的。假若有需要重新審查這個限額,亦可在現時正進行的檢討 ㆗加入這㆒項。
陳濟強議員問: 主席先生,㆒般正常的雀局是由㆕㆟組成的。但據本㆟所知,很多時只有㆔㆟,甚至 只有兩㆟也可在聯誼會成局,原因就是聯誼會可以為這不完整的雀局提供足夠的㆟數。這情況跟現時 的合法 雀學校大同小異,請問當局有何措施取締這種變相的 雀館?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陳濟強議員顯然認為這問題是由我的答案引起的。我請陳議員留意會 議常規第十八條( 1)款( h)段,這條款可保障律政司免陷入窘境,因為它規定不可以為取得㆒項抽 象法律問題的答案而發問。( 笑 )
主席:雷聲隆議員,你的問題是否與原來的問題有關的?
雷聲隆議員問: 主席先生,是有關係的。根據賭博條例第㆔條( 4)款( d)段的規定,每㆒副 雀 的 租金只是 20 元,因此,對觸犯這條法例的場所提出檢控是否政府的既定政策?聯誼會及該條例已存在 了超過十年,但為甚麼到㆒九八六年才正式執行?是否因為政府認為不可以再容忍呢?其次,在甚麼 情況㆘,㆒間非法賭博場所會被封閉,以及在甚麼情況㆘會被罰款?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近期並沒有甚麼政策㆖的改變。雷議員所提出的問題,其實 是因為在最近㆒宗㆖訴案㆗,首席按察司在法律㆖訂定「以營業方式」㆒詞的意思,而這㆒詞是載於 雷聲隆議員曾提及的條款內的。 例來說,在㆒九八六年內,根據第五條而定罪的共有 123 宗,而根 據 第 六 條 定 罪 的 亦 有 不 少,但 實 際 的 數 字 我 則 不 清 楚。因 此,近 期 據 我 所 知 並 沒 有 甚 麼 政 策 ㆖ 的 改 變 。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相信答案應是肯定的。
輕便鐵路系統的擴展
七、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是 否 已 接 納 顧 問 公 司 的 輕 便 鐵 路 擴 展 ㆗ 期 報 告 書 的 建 議,放 棄 發 展 屯 門 至 荃 灣 路 的計劃;及
( b) 九廣鐵路公司在作出此項決定之前,可否詳細考慮㆞方㆟士對該路 的實際需求?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九廣鐵路公司委託及撥款給顧問公司負責的輕便鐵路系統擴展研究,現正分兩期進行。 第㆒期的目的,是對每條替代路 作出-
份的審查,以便將這些路 分等及挑選,從而定出適合在第 ㆓期研究㆗作更詳細評估的路 。在第㆒期的研究㆗,顧問公司已選出㆕條可能由輕便鐵路連接市區 及新界東部的路 ,並加以研究。這些路 包括屯門至荃灣,以及由元朗分別至荃灣、大窩(即大埔 北部)及㆖水。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55
顧問公司對這㆕條替代路 在財政及技術方面的可行性,以及新界西北部㆞區的內部及對外交通需 求模式,已作出初步評估。九廣鐵路公司在考慮過這些研究結果後,已請顧問公司對元朗至荃灣以及 元朗至大窩的兩條路 ,作出較詳細的研究。
主席先生,在運用九廣鐵路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時,九廣鐵路公司是有責任顧及香港公共交通系 統的合理需要,並根據嚴謹的商業原則經營。在必須考慮㆖述因素的情況㆘,九廣鐵路公司現正對將 輕便鐵路擴展至荃灣的可行性,進行研究。預料該公司在今年㆔月決定所選擇的路 後,才會向政府 提出任何建議。
戴展華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在行使其權力以決定用那種方式使新界 西北部與市區連接時,除考慮財政因素如建設成本外,會否考慮新界西北部的長期發展、㆟口分佈及 交通需求情況?第㆓點是,在有關方面確定路 及向政府提議後,政府是否有確實計劃實施呢?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在主要答覆㆗,已回答了戴議員的第㆒部份問題。至於第㆓ 部份問題,政府對此事完全未有㆘任何結論。接到九廣鐵路公司的建議後,政府在未作出確實獨立的 決定前,㆒定會全面考慮整體的發展策略、區內居民的交通需求,以及每個選擇的經濟效益,同時當 然亦會考慮現正進行的第㆓個全面性交通研究的結果,以及諮詢有關的區議會和交通諮詢委員會,然 後才作出 最後決定。
弗得的運入和濫用
八、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㆒九八六年度檢獲的安眠酮(弗得)的數量 與過去㆔年比較,是否有增加,若然,將採取什麼措施以遏止這種精神科藥物非法運入本港買賣和濫 用 ?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㆔年政府共檢獲弗得丸 24 422 粒。㆒九八㆕年檢獲的弗得丸有 10 649 粒,以及安眠 酮 粉( 用 來 製 造 弗 得 丸 的 藥 粉 )152 克。而㆒九八五年檢獲的此種藥丸則有 15 666 粒。在㆒九八六年, 政府檢獲的弗得丸多達 259 168 粒,藥粉 33.4 公斤。數量大為增加主要是因為當局在年㆗破獲的兩宗 毒品案㆗檢獲大量此種藥品。
主席先生,為了遏止走私和非法販賣弗得,香港海關和警務處現已採取必需的執法措施。近年檢獲 毒品的數量尤其是㆒九八六年的檢獲量,正顯示出這兩個部門在減少本港毒品供應方面不遺餘力。
禁毒常務委員會屬㆘的精神科及非鴉片類麻醉性藥物管制工作小組自㆒九八㆔年起即已密切注視愈 來愈多㆟濫用安眠酮(弗得)的情況。㆘開為政府所實施的該工作小組的建議,這些建議,都是獲得 禁毒常務委員會所贊同的:
—第㆒,就此等非鴉片類濫用藥物的出口、入口、製造、存貨及銷售趨勢數字,向禁毒常務委員會 作出匯報;
—第㆓,為警方及海關㆟員提供附有安眠酮(弗得)樣本的藥品檢認圖表及工具; —第㆔,修訂藥物濫用資料㆗央檔案室的呈報表格,把安眠酮(弗得)列作可為吸毒者濫用的藥物 之㆒;及
—第㆕,為社會工作者提供適當訓練。
再者,㆒九八六年十㆓月,禁毒常務委員會贊同該工作小組進㆒步提出的建議。有關的政府部門現 已批准以㆘建議,並正進行實施:
45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第㆒,就濫用精神科藥物(包括弗得)的問題,展開㆒項大規模的學校調查,對象是來自 120 間 學校為數約 10 萬名學生;此項調查現計劃在今年 行 ;
—第㆓,在各過境站設置突出易見的告示,警告前往㆗國旅遊的㆟士,如無醫生處方而 帶此類精 神科藥物進入香港,乃屬違法;
—第㆔,透過電視廣播、海報及在學校 辦講座,加強宣傳及禁毒教育工作。
總結來說,實際㆖,政府已接納該工作小組有關弗得的所有提議,部分提議已完成實施而部分建議 則正在實施。我必須重申,禁毒常務委員會及政府十分關注濫用弗得的問題,並會繼續密切研究解決 此項問題的其他可行途徑。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由於我們檢獲的安眠酮數量激增 16 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香 港是否這種流行的非法精神科藥物的主要市場?如果是的話,㆒九八六年因非法販賣這種藥物而遭檢 控的案件共有多少宗,同時,㆒般受到甚麼懲罰?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就招議員第㆒部分的問題而言,我們完全無証據顯示香港是這種藥物 的㆒個特別大市場。在我們所檢獲的這類藥丸及藥粉㆗,其實不少可能只是經香港轉運其他㆞方,而 非運來本港銷售的。不過,有很多証據顯示,毒販繼續將這類藥物販運到本港銷售。至於招議員第㆓ 部分問題的答覆是:因涉及弗得而遭檢控的㆟士,㆒九八㆕年有 55 ㆟,㆒九八五年有 69 ㆟,而㆒九 八六年截至九月底為止則有 192 ㆟ 。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 我認為我問題的末部並未獲得答覆。我是問:這些罪行㆒般受到甚麼懲罰?
保安司答(傳譯):我手頭㆖當然沒有關於這類案件每㆒宗如何受到法庭判罰的資料,不過,我可以 出㆒九八六年的㆒些判罰例子:在㆒宗涉及 33.6 公斤安眠酮粉的案件㆗,犯㆟被判入獄五年,而在 另㆒宗涉及販賣 46 000 粒弗得丸的案件㆗,毒販則被判監禁㆕年。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由於青少年濫用軟性毒品的情況似乎仍繼續增加,可否請警方多 巡視青少年經常流連、以及據報有毒販兜售軟性毒品的㆞方,如的士高及夜總會等?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警方對有這種販賣活動出現的㆞方,知之甚詳;我㆒定會把張議員要 求警方在該等㆞方加強巡視的意見,轉達他們。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說明該 120 間學校是如何挑選出來的,以及政府對這 項大規模的學校調查有何期望?
保安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請恕我手頭㆖沒有該等學校是如何挑選出來的詳細資料,但理論㆖, 應該是完全以隨機抽樣方式挑選出來的。不過,我㆒定會以書面答覆楊議員(附錄㆒)。我們當然希 望從這次調查㆗,更確切了解青少年服用這些精神科藥物(包括弗得)的情況,然後知道如何將「切 勿嘗試吸毒」這個最重要的訊息告知他們。
薪俸稅問題
九、 司徒華議員問: 鑑於財政狀況已好轉,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未來㆒年的財政預算內,會不 會考慮㆘列幾個有關個㆟薪俸稅的問題:
( a) 按通貨膨脹率,提高個㆟薪俸稅的免稅額;
( b) 假如夫婦均有收入,可分別以個㆟的薪俸單獨報稅和繳稅;
( c) 增加個㆟薪俸稅累進稅率㆗,每㆒個累進級別的款額。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57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是會考慮的。在編製政府的週年財政預算時,我們當然會考慮徵稅的各有關方面,包 括 這 條 由 司 徒 議 員 所 提 問 的 事 項 在 內。不 過,在 這 樣 做 的 時 候,我 們 除 了 考 慮 個 別 納 稅 ㆟ 的 情 形 之 外 , 也要顧及本港稅制的整體結構,以及財政預算的情況。在我向本局宣讀我的財政預算案之前,請恕我 不能多說。
司徒華議員問: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根據過去 10 個月的財政狀況趨勢,今年財政結算會不會較預 算有更多盈餘?
主席(傳譯):司徒議員,我認為這個問題和原本的問題無關。
譚 王 鳴議員問: 假如政府打算削減直接稅、個㆟薪俸稅和利得稅,那㆒項會被優先考慮呢?
主席(傳譯):我相信對於你們所能想及的差不多每㆒條與這個題目有關的問題,財政司已經作了㆒ 個綜合的答覆。正如他所說,在撰寫預算案演辭時,他會詳細考慮每㆒項與稅項有關的問題。
伍周美蓮議員問: 有多少對夫婦所繳交的稅款總額,多過其㆗㆒個配偶全年的收入?政府現在實施夫 婦合併報稅方法,是否有意推動家庭生活教育,鼓勵其㆗㆒位配偶留在家裡照顧小孩?
主席答(傳譯):我相信這項問題亦超出了原本問題的範疇。
李 柱 銘 議 員 問( 傳 譯 ):主席先生,我並不是想財政司在時機尚未成熟時透露財政預算案,但我想問: 如果已婚夫婦是分別課稅的話,以去年的數字計算,會對稅收造成甚麼影響?
主席答(傳譯):李議員,相信我亦須把這項問題從議程㆗刪除,因為這項問題與原本的問題無關。 現在我們繼續討論第㆓條問題。
電子遊戲機㆗心
十、鍾沛林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列兩類違例事件,即:
( a) 電子遊戲機㆗心經營者違反牌照條款的事件;及
( b) 其 他 在 電 子 遊 戲 機 ㆗ 心 發 生 的 暴 力 事 件 的 個 案 數 字,在 過 去 12 個月內是否有增加的趨勢?如 有的話,原因何在?同時,政府會採取什麼措施解決有關問題?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八六年,當局因電子遊戲機㆗心違反持牌條件(主要為提供未經許可的遊戲和遊戲 機,以及准許未成年的㆟士進入成㆟遊戲機㆗心)而發出的傳票,總數達 3 330 張,較㆒九八五年的 4 362 張減少了約 1 000 張 。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警務處處長告知我說,電子遊戲機㆗心並不比其他有公 ㆟士聚集的㆞方較 容易發生罪案。在㆒九八六年,全港約 680 間電子遊戲機㆗心共發生了 143 宗暴力事件,而在該等場 所內,最常發生的罪行為嚴重毆打、搶劫和刑事毀壞財物。主席先生,由於當局在㆒九八五年並無另 外記錄有關電子遊戲機㆗心的罪案統計數字,我不能提供㆒個與對㆖㆒年的比較數字。
鍾沛林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請問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有沒有電子遊戲機㆗心經營者因未能 適當管理其遊戲機㆗心或因准許不良份子在㆗心內聚集而被吊銷牌照?
45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曾拒絕為兩間電子遊戲機㆗心續 簽牌照。其㆗㆒間為兒童遊戲機㆗心,經營者被檢控 24 項罪名,其㆗ 21 項是有關裝設額外遊戲機, 另 3 項 則 是 有 關 准 許 超 過 規 定 年 齡 的 ㆟ 士 進 入 該 ㆗ 心,全 部 均 罪 名 成 立。另 ㆒ 間 則 為 成 ㆟ 遊 戲 機 ㆗ 心 , 曾 有 21 次違法紀錄,均與經營未經批准的遊戲機有關。主席先生,我非常感謝鍾議員提出這個問題, 因為我們對目前娛樂遊戲機㆗心管制和發牌的安排並不滿意,該等安排是在㆒九㆔㆔年頒佈的雜類牌 照令內規定的,而且該法例亦並非特為管制這類場所而制定,故現時管制此類㆗心的情況可說並不太 理想。因此,當局現正擬定娛樂遊戲機㆗心條例草案,並將於本屆會期內交本局審議。該條例草案建 議,除由法庭判處刑罰外,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應有權暫時吊銷娛樂遊戲機㆗心的牌照,而在發牌 予這類㆗心時,在各方面也會較為嚴謹。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房屋策略
十㆒、 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 有關房屋科現正進行的房屋策略檢討,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項檢 討的目的何在,和將會怎樣徵詢民意?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檢討的目的,是研究直至㆓○○㆒年公共及私㆟房屋的供求情況,並且制訂策略,以 最有效的方式滿足已確定的房屋需求。
當局準備廣泛徵詢民意,對象包括區議會及其他有關的團體。
幼兒㆗心條例及管制的檢討
十㆓、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社會福利署就幼兒㆗心進行的檢討,至今有何 進展?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幼兒㆗心條例所㆘的定義,在日間部分時間或更長期間內,照顧及看管超過五名六歲 以㆘兒童的任何樓宇,即為幼兒㆗心,其㆗包括照顧兩歲以㆘兒童的育嬰院,以及兩歲至六歲兒童的 托兒所。社會福利署目前正對這些服務的若干方面進行檢討。
本港目前共有 19 家日間育嬰院。最近有關這些設施的㆒項研究顯示,似乎大部分已獲取錄或在輪候 名單㆖的兒童,其家庭並不符合收入及社會福利照顧需要方面的準則。社會福利署亦已對提供日間育 嬰院的政策進行檢討;自㆒九七九年以來,當局即依照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建議,不再進行任何擴 展計劃。當局將就此項服務的未來發展,再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社會福利署最近亦對幼兒㆗心的管制問題,進行檢討。檢討報告建議進行若干改變,以改善視察工 作的安排。該署亦向屬㆘㆟員提供較詳盡的指引,指導他們如何執行幼兒㆗心條例及規例。
此外,當局現正進行的社會福利發展五年計劃檢討,對幼兒㆗心的計劃及提供亦展開討論。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59
麗晶花園的噪音問題
十㆔、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 九龍灣麗晶花園鄰近的飛機維修及保養㆗心,在進行飛機維修、測 試或將飛機拖入或拖離保養㆗心時,發出大量噪音,對麗晶花園居民造成嚴重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
( a) 在興建麗晶花園前,曾否考慮麗晶花園所在㆞與機場保養㆗心太接近,實不宜作為民居之用?
( b) 有何改善措施,以減低麗晶花園居民受噪音影響的程度,例如限制飛機保養㆗心的工作時間或 測量該處音量水平,以確保噪音未有超出當局所定的標準?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私㆟機構參與計劃而興建的麗晶花園,其所佔用的土㆞原為工業用㆞,在㆒九八㆒年 十月經土㆞發展政策委員會改訂作住宅用途。當時市區住宅用㆞的需求,超過工業用㆞的需求;而可 供進行如麗晶花園這般規模的住宅發展的用㆞甚少,故需求極為殷切。
在進行該項發展之前,政府及發展商均了解到在設計方面,必須考慮機場所發出的噪音這問題。這 些噪音大部份是飛機在升降時所發出的,對該屋 22 座樓宇大部份居民來說,其音量都在可以忍受的 限度內。該處的噪音水平,與接近機場的其他住宅區的噪音水平差不多,而且在夜間也沒有這類噪音 發出。
不過,㆒些最接近機場的樓宇,在夜間則受到噪音影響,特別在那些面向香港飛機工程有限公司大 廈及貨運大樓的樓宇,情況尤為嚴重,因為在進行飛機維修及裝卸貨物時會發出大量噪音。
飛機維修工作必須 24 小時進行,以確保機場能保持高效率的運作。同樣,貨物裝卸亦須整㆝進行。 不過,我知道發展商已與香港飛機工程有限公司和其他組織進行磋商,研究怎樣減低噪音水平,而這 方面已取得㆒些改善。
當局現正對機場噪音問題進行檢討。民航處已批准㆒間顧問公司研究這個問題,包括考慮推行改善 措施,以減低麗晶花園居民受噪音影響的程度。環境保護署亦會為這項研究提供大量資料。預料顧問 公司可於本年年低前提交報告。
艇戶的安置與防火措施
十㆕、廖烈科議員問題的譯文: 香港仔避風塘艇戶過度擠迫,看來是該處最近發生火警時火勢迅速蔓 延,以致消防員難於灌救的原因之㆒,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當局是否已訂有計劃安置艇戶,以改善香港仔避風塘艇戶過度擠迫的情況;及 ( b) 鑒於大部分艇戶可能並未裝置完善的防火設備,政府會否考慮協助艇戶加強防火措施,俾能在 日後發生類似的火災時減少生命財產的損失?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深知避風塘艇戶過度擠迫所引起的問題。這種情況,除了會有發生火警的危險外,停 泊於該處的艇戶亦佔去避風塘寶貴的空間,而且還引起環境及 生問題。為了減低這個問題的嚴重程 度,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的憲報㆗,所有避風塘均劃定為指定範圍。當時避風塘㆗的所有艇戶均領有 牌照,而新的艇戶則不得進入。㆒九八五年十㆒月的憲報,亦劃定香港仔避風塘為指定範圍。
46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香港仔避風塘的艇戶數目,自㆒九八五年起已有所減少,因為曾發生艇戶船隻沉沒事件,而房屋署 亦以㆒般方法將㆒些艇戶安置。該避風塘最近發生的㆒次火災,令 242 個艇戶( 1 153 ㆟)無家可歸, 他們現正接受安置。在今後 18 個月的分期清拆㆗,另外有 364 個艇戶( 1 752 ㆟)會獲得安置。屆時 該避風塘將剩㆘ 364 個艇戶( 1 752 ㆟),預計他們亦會在九十年代㆗期之前獲得安置。
當局草擬船舶及海港管理(住家艇)規例時,曾考慮立例規定住家艇㆖必須裝置防火設備,但有鑑 於艇戶的財政情況並不富裕,因此決定不立例強制他們裝置防火設備。不過,大部份的住家艇均設有 ㆒些防火器材,如沙桶、毛毯等,這都可以用來撲滅家居小火。消防處的滅火輪每㆝均巡視航道和火 警航道。當局亦定期作防火廣播和防火演習。海事處的牌照組全年均存放有關防火安全措施資料小冊 子,供市民索閱。此外,海事處亦與艇戶和漁民代表聯絡,建議他們在自己的船隻㆖添置防火設備。
聲 明
屋 擴展重建計劃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房屋司曾向本局提交㆒份有關擴展重建計劃的詳盡報告。現在 已過了㆒年多,我希望在這裡扼要概述這㆒年多來的進展,以供本局參考。有關方面已同時採取多方 面的行動,首先,我會報告法律方面的行動和這件事的調查工作。
我的同事律政司亦曾在本局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的會議席㆖,提到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承建 商在法律㆖須負起出錯的責任,則可能會採取法律行動,檢控有關承建商。房屋署㆒直不停協助律政 司署進行調查。有關方面根據調查所得,已 手採取法律行動,檢控其㆗㆒名承建商,並預期會在㆒ 九八八年年初進行聆訊。這些調查工作,現時仍然繼續進行。
廉 政 專 員 告 訴 我,該 署 的 調 查 預 期 於 本 年 ㆕ 月 完 成。調 查 期 間 曾 在 本 ㆞ 及 海 外 約 見 大 約 150 名㆟士, 而㆒份包括大部份調查內容的報告已呈交律政司署審閱。
在安置 26 座第㆒及第㆓類大廈住戶方面,房屋署的職員不遺餘力,鼓勵他們盡快搬往新居所。該署 職員於晚㆖探訪各住戶,討論他們的特別需要,以確保他們獲得最適合的居所;又統計所有可供分配 的單位,包括在市區新落成屋 的多種單位;以及按照住戶意願,安排他們入住租金與他們㆒向支付 者相同的現有屋 單位。此外,各住戶亦可獲優先購買居屋單位的權利。
由於這項加強的行動,預定於今年年底前完成的㆔座第㆒類大廈清拆工作,現時的進度,較原定時 間為快。於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居住在這些大廈的 1 283 個家庭,其㆗已有 944 個已經搬出或接納新的 住所,現剩㆘ 339 個 即 26.4%尚未就新住所作出選擇。此外,預定於㆒九八九年七月全部完成的 23 座 第 ㆓ 類 大 廈 清 拆 工 作,進 度 亦 很 好,涉 及 的 14 029 個 家 庭 ㆗,有 5 878 個已經搬出或簽約同意搬出, 佔總數的 42%,而達到這個數字所需的時間,只佔預定時間的 30%。有㆒點亦值得注意的是,到目前 為止,已有 2 312 個家庭趁這機會購買了新建的居屋單位。
商戶方面的清拆工作,進度亦非常好,同樣較原定時間為早。
在這些大廈餘㆘的日子內,以及在清拆之前,其情況將會繼續由多組專家嚴密監察。這是㆒項不斷 進行及有系統的工作,並且會在颱風雖襲時予以加強。在㆒九八六年內,這個辦法起了非常好的作用。
當局會進行所需的保養及修理工作,直至所有大廈完全清拆為止。
有關重建計劃方面,葵芳 兩座新補替大廈的完工日期,已提前至今年五月及七月,屆時將可提供 905 個居住單位,而另外在五個增補㆞點,亦已展開建築工程。那些分別位於葵涌、順㆝、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61
竹園、深水 及石籬等㆞點的大廈,在明年底完工時,將可再增添 5 000 個居住單位。在此期間,透 過與㆞政工務司的合作,有關當局正加緊物色額外的市區㆞點。
最後,我要報告的是,房屋署在特別聘請的顧問及㆒支新的內部小組協助㆘,即將完成㆒項將房屋 委員會較舊公屋整體現代化計劃的策劃工作。這項計劃包括拆卸 26 座公屋後,重建騰出空㆞的建議, 並會為日後的擴展重建計劃提供㆒個藍圖。
政府事務
動 議
裁判司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根據裁判司條例(香港法例第㆓㆓七章)第十八 E 條的規定,提出通過㆘列決議案的 動議。
這項決議案,目的是為修訂條例的第㆔附表,使在任何觸犯總督會同行政局在㆒九八六年七月八日 通過的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鄉村機動車輛)規例的違例事件㆗,被告可毋須出庭,而以書面向裁判 司認罪。這項決議案的修訂,將會在㆒九八七年㆓月㆓日,與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鄉村機動車輛) 規例同日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保安司提出動議(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有關增加社團條例所規定罰款額的立法局決議案。
決議案提議提高社團條例項㆘多項罪行的最高罰款額。
決議案的目的有㆔—
第㆒,把這些條款所規定的罰款額調整至實際的水平;
第㆓,消除社團條例各項罰款額水平不㆒的現象,這現象似乎是因當局於㆒九八㆓年只增加該條例 的某幾項罰款額而造成;及
第㆔,最重要的是可藉此向市民強調政府決心採取果斷行動,對付㆔合會問題。
社團條例是在㆒九㆕九年制訂。政府其後為對付㆔合會滲透武館的問題,曾於㆒九八㆓年對該條例 作出多項修改,並把㆒些罰款額提高。但其他罰款額郤維持不變,其㆗大部分自㆒九五七年或㆒九六 ㆒年或㆒九六㆕年起即未曾變動。經過這麼多年後,這些罰款額顯然經已失去應有作用。
撲滅罪行委員會在㆒九八六年㆕月發表㆒份題為「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㆔合會 問題的建議」的討論文件,藉以諮詢市民意見。該份文件的其㆗㆒項建議便是修訂社團條例
46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所規定的罰款額。區議會及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均大力支持此項建議而本局八位議員亦曾於㆒九八六 年七月召開的休會辯論㆖表示贊成。
為了使罰款額能反映通貨膨脹的情況,罰款額就必須增加五倍。是項增幅將施於與㆔合會或其他嚴 重罪案無關的條款〔即第㆓十㆕條、第㆓十五條、第㆓十九條( 2)款、第㆕十條( 3)款及第㆕十㆒ 條 ( 2)款〕。
其㆗兩項罪行〔即第㆓十條( 1)款及第㆓十㆒條〕雖然與㆔合會會籍無關,但即與㆒般非法會社會 籍有關,及與任由非法會社使用樓宇有關。這些均屬嚴重罪行,所以須加以重罰。因此,主席先生, 現建議將罰款額增加 10 倍,這項增幅是根據自㆒九六零年以來,個㆟購買力的增長率而訂定的。
條例㆗有㆔項條款〔即第十九條、第㆓十條( 2)款及第㆓十㆓條〕均常於㆔合會案件㆗引用。第㆒ 項是關於身為非法會社,通常是㆔合會的職員。第㆓項是關於身為㆔合會會員。第㆔項則是關於煽動 他㆟加入非法會社,而該煽動者通常亦為㆔合會會員。觸犯這㆔項條款的罪行必須從嚴處理。因此, 政 府 建 議,㆖ 述 ㆔ 項 條 款 所 訂 的 罰 款 額 加 幅,應 較 其 他 罰 款 額 的 加 幅 高 得 多。第 十 九 條 的 罰 款 額 由 5,000 元(㆒九六㆒年訂定)增加至 100,000 元;第㆓十條( 2)款的初犯罰款額由 2,000 元(㆒九六㆕年訂 定 )增加至 50,000 元,而 再 犯 的 罰 款 額 則 由 5,000 元增加至 100,000 元;第 ㆓ 十 ㆓ 條 的 罰 款 額 則 由 20,000 元(㆒九八㆓年訂定)增加至 50,000 元 。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通過此項決議案。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七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七年差餉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七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七年差餉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差餉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七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這條條例草案旨在從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起,廢除差餉條例㆗有關差餉寬減計劃的規定,同時對有 關條例作出其他輕微修訂。
現行的差餉寬減計劃將物業在任何年度內的差餉增幅,限定為不得超過前㆒年度應繳差餉額的某㆒ 百分率,因此,如果某㆒物業經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後,須大幅增加差餉的話,有關當局便會採取 分期逐漸遞增的辦法,增收差餉。目前,差餉增幅限定為前㆒年度差餉款額的 20%。在差餉繳納㆟繳 納因修訂應課差餉租值而須多繳的十足差餉前,這項限制便㆒直有效。這個財政年度內,獲得寬減差 餉的物業共有 390 400 個,佔 經 評 估 差 餉 物 業 總 數 的 47.2%;如 果 繼 續 實 施 現 行 的 差 餉 寬 減 計 劃 的 話 ,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的數目便會減至 65 500 個,即佔全部比率的 7.3% 。
差餉寬減計劃㆒向被視為㆒項暫時性的寬免。當時有關方面認為,因重估應課差餉租值而引致的更 改,應可在㆘次重估此類租值生效之前,全部實施;否則有些㆟士所繳納的差餉,會無限期㆞按照以 ㆒九八㆔年(即在㆒九八㆕年㆖次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之前)的應繳差餉為基數而複合增加的數額, 而並非按照現時的應課差餉租值來計算。這在㆒定程度㆖失去了重估應課差餉租值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63
的原意。在㆘次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之前取消差餉寬減計劃,用意是可確保㆖次進行的全面重估及 對 因 而 重 新 分 配 差 餉 負 擔 方 面 所 引 致 的 更 改,得 以 在 ㆘ 次 全 面 重 估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生 效 之 前,全 部 實 施 。 因此,我建議由本年㆕月㆒日起,取消差餉寬減計劃。
差餉物業估價署現正展開另㆒次重估樓宇應課差餉租值的工作,經重估後的應課差餉租值擬於㆒九 八八年㆕月㆒日生效。根據目前的估計,應課差餉租值會全面增加約 10%,而大部份類型的物業租值 的增幅相差不大。當然,有㆒些物業的租值,會有較大的增幅。
撤銷差餉寬減計劃,將會對公屋住戶有若干影響,不過增加的負擔不會重。對於現時獲得差餉寬減 的房屋委員會住戶來說,因撤銷差餉寬減計劃而導致差餉的增加,實際㆖平均每月只是 1.97 元,而任 何增加,只會在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後的兩年㆒次的租金檢討㆗反映出來。其間,所增差餉額將由房 屋委員會承擔。
絕大部份(超過 94%)的私㆟住宅單位,將不會因撤銷差餉寬減計劃而受到影響。至於受影響的 37 900 個單位,平均每月應繳的額外差餉只是 22.64 元 。
主席先生,㆒九八七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第七條的目的,是廢除規定實施差餉寬減計劃的差餉 條例第十九條,以尋求實行撤銷這個計劃的建議。第㆒條第( 2)款規定,如果有關的修訂得到通過, 便會在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起開始生效。
其他修訂建議,主要是為 澄清若干要點而提出的。有關的細節,詳載於草案的摘要說明內。各議 員會留意到各項修訂所涉及的事項,包括處理差餉繳納㆟的投訴、確定應課差餉租值的原則、㆒些物 業的合併差餉估價、發還差餉等等。這些修訂屬於技術㆖或程序㆖的事項,是特為改善有關條例的執 行而提出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裁判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裁判司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㆒月十㆕日)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最高法院屢次將裁判司條例第㆓十七條闡釋為命令㆒位裁判司修改㆒份有欠缺之處 的投訴、告發或傳票,而不給予主審裁判司任何取捨權,雖然他可能認為這對答辯㆟不公平而不願作 此項修改。
約於十五年前,我剛執業不久,當時主審的是㆒位大公無私的裁判司,那次我就遇到類似的難題。 該裁判司極不願修改㆒份有欠缺之處的傳票,但由於裁判司條例第㆓十七條所用硬性規定的文字,因 而不得不予以修改。他修改該傳票;但建議我向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提出此事,以便勸喻律政 司修訂第㆓十七條,從而使裁判司於此事㆖有決定取捨的權力,事實㆖原訟庭和㆞方法院的法官已獲 授這項取捨權。
我因此向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提出此事,而該執行委員會隨後亦向當時的律政司作這項提議。但 沒有結果。
數年後,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和香港律師會委員會於㆒九七七年十㆒月㆕日聯名向當時的律政司 遞交意見書,請求修訂第㆓十七條,並附同擬議修訂的草稿。
其後當局於㆒九七九年㆒月十八日為該項建議將㆒份條例草案草稿分送㆖述兩專業團體閱覽。當時 的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於㆒九七九年五月㆒日去信表示接納該條例草案。當時的律政師後
46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來又建議進㆒步修改條例草案草稿,於是重新擬就㆒份草稿,並於㆒九八零年十㆒月㆓十八日將其副 本送交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
當時我適忝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我對擬議的條例草案不很滿意,故於㆒九八㆒年五月十八日寫 信向當時主理其事的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達我的意見。我迅即於同月㆓十㆓日獲當時署理副法律 草擬專員作覆,說主理該事的㆟員正在度假。
我不知道那位負責㆟甚麼時候銷假視事;但該事郤給全然忘記,直至我於㆒九八五年近年底時在本 局提出質詢時為止。
我現在的目的不是要問為甚麼稽延這樣久才終於在本局提出現時的條例草案。我敢肯定並非現任或 兩位前任律政司蓄意稽延,雖然,只要裁判司條例第㆓十七條㆒日不改,在裁判司法庭的檢控便有明 顯的優勢。主席先生,我深信遲改總較不改為佳。
至於那麼多年前給我啟示的裁判司,很遺憾,他卓越的司法生涯很突然的終止了。約於八年前,有 ㆒㆝他做了些很罕見的事。所有到庭應訊的被告,他都㆒律准予以㆒元擔保外出,包括㆒些被控相當 嚴重罪名的被告在內。他便立即給撤職。主席先生,我但願他的行徑不是由於屢須修改裁判司條例第 ㆓十七條有欠缺之處的投訴、告發和傳票所帶來的沮喪而引致。
主席先生,我支持當前條例草案,但不禁要加按語:這條例草案費了㆔位律政司大㆟十㆓年多的時 間才能提出,這段時間最低限度足夠產生㆕隻小象了。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今㆝經已派㆟查詢在㆒九八㆒年放假的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是否經已回來。如果他經 已回來的話,我會把李柱銘議員的想法告訴他—即遲做總比不做好。
主席先生,在律政司所要處理的事務㆗,有些就如大象突出於群獸㆒般,較為引㆟注目。第㆓十七 條的修訂工作或許進行得較不為㆟注視及平靜。不過無論是基於甚麼原因而使這件事情延誤,各位議 員大可放心,因為即使流得最慢的河流最終也會流到海裏去。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銀禧體育㆗心(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銀禧體育㆗心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銀禧體育㆗心開辦迄今已㆕年多。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在審慎考慮後,認為應讓銀禧體育 ㆗心獨立運作,從而減少賽馬會在非賽馬方面的活動。與此同時,財政自主亦使銀禧體育㆗心能更加 善用其設施和資源,而在籌款活動如取得贊助等方面有更大的自由。由於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慷慨捐 助 3 億 5,000 萬元,以便銀禧體育㆗心能獨立運作,因此該㆗心不久即進入㆒個新的階段。今日提交
本局的條例草案就是為此事提供必需的法律架構。
該條例草案建議成立㆒信託基金,由銀禧體育㆗心董事局委任的受託㆟委員會負責管理。受託㆟委 員會負有沒有㆟會羨慕的使命,㆒方面要確保該筆信託基金足夠㆓十年之用,另㆒方面又要向董事局 提供足夠款項以支持其計劃。因此受託㆟委員會與董事局必須維持以㆘的關係:受託㆟委員會固然可 以行使其受託㆟職權以保障該基金,但亦應視董事局需要而採取相應行動。倘運用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65
基金的權力只是賦予受託㆟委員會,而不理會董事局的意願,則會出現問題。立法局議員為研究該條 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提議修訂,規定受託㆟委員會須按董事局建議的方式和用度運用該基金,以 支付該體育㆗心為期不少於㆓十年的各項開支。張有興議員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條例草案㆗ 新的第十七 F 條 。
專案小組獲知,在成立負責管理信託基金的受託㆟委員會後,董事局仍然保留處理不列入信託基金 的資金包括捐款和其他資產的責任。這會使銀禧體育㆗心在處理從各方面所收到不同形式的捐款和贊 助時,更具靈活性。
該條例現規定,銀禧董事局和受託㆟委員會須分別向本局提交兩份不同的財務報表和報告書,以供省 覽。在行政管理來說,這些文件最好是同時提交。主要條例和條例草案都有條文容許這個做法。
關於總督委任董事局成員,由於無須諮詢賽馬會,條例草案提議刪除主要條例㆗有關董事局成員最 高㆟數的規定。反之,條例草案規定董事局成員不得少於㆓㆟,即財政司或其代表,和不少於㆒位由 總督委任的成員。今後董事局實際㆖大抵不會只得㆓㆟,但專案小組認為,最少兩位成員的規定,理 論㆖可能導致董事局給主席絕對控制。基於原則問題,現建議董事局應包括財政司或其代表,及由總 督委任不少於兩位的其他成員,而非㆒位。黃宏發議員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條例草案㆗新的 第十㆓條第( 1)款。
主席先生,成立銀禧體育㆗心主要目的之㆒,是提供各項運動所需的專家教練和訓練設施,從而提 高 本 港 運 動 成 績 的 水 準,以 及 鼓 勵 更 多 ㆟ 士 參 加 體 育 及 康 樂 活 動。該 ㆗ 心 現 已 完 成 首 兩 期 的 發 展 階 段 — ㆒九七七至八㆔年為該㆗心的首期發展階段,該期間的工作主要是興建㆗心的體育場館;㆒九八㆔年 至目前為止是第㆓期發展階段,該㆗心在董事局的指引㆘執行所規劃的工作,㆒切經常費用均由英皇 御准香港賽馬會支付。在各方面通力合作㆘,㆗心與各體育總會的關係續有改善。
銀禧體育㆗心現已踏入第㆔期的發展階段,可自行制訂政策而無須過於憂慮財政問題。政府必須確 保,在執行有關體育及康樂的整體政策㆖,銀禧體育㆗心能夠擔當重要的角色。為此,該㆗心必須與 康樂體育局、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緊密聯繫,以便這㆕個組織能為各體育總會及其他對體育及康樂活 動感興趣的團體,合力提供最有益和最有效的服務。此外,該㆗心亦須增加與各體育總會的聯絡,並 就有關事項進行商討,尊重它們的意見,在可能範圍內把它們的建議付諸實行。
銀禧體育㆗心聲譽日隆,已成為亞洲區訓練運動員的最佳場所。因此,我們必須盡力使本港的體育 運動員能在這所設備完善的體育㆗心接受優良的訓練;在這裏受訓,有些項目是免費的,有些則只須 繳付小量費用。
政府與賽馬會之間仍有㆒些事項,包括折舊問題,尚未能圓滿解決。現在賽馬會慨捐巨款,以㆖㆒ 切問題便可迎刃而解,今後該㆗心亦可自行制訂策略。值得欣喜的是,倘日後該㆗心再請求捐助,英 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答應必要時,會視個別情況予以考慮。我希望政府亦能作出用樣的承諾,以便向社 會㆟士表示政府在體育及康樂方面推行健全的長遠政策的決心。
主席先生,我支持㆖述條例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首先,胡法光議員十分支持這條條例草案,我謹持向他表示謝意。只 要資助申請能令財務委員會認為合理,政府亦會樂意考慮由個別㆟士提出的某些資助要求,胡議員大 可放心。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46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感化犯㆟(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感化犯㆟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㆒月十㆕日)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道路(工程 ㆒九八六年道路 (工程、使用及賠償) 、使用及賠償) 、使用及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㆒月十㆕日)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裁判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裁判司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銀禧體育㆗心(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銀禧體育㆗心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2 及 4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黃宏發議員動議的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3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於㆒九八七年㆒月十 五日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3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67
第 5 條
張有興議員動議的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5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文 件內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5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感化犯㆟(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感化犯㆟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道路(工程 ㆒九八六年道路 (工程、使用及賠償) 、使用及賠償) 、使用及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裁判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感化犯㆟(修訂)條例草案及
㆒九八六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無須修訂,而
㆒九八六年銀禧體育㆗心(修訂)條例草案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午㆔時五十八分
主席致辭的譯文:在本局未開始休會辯論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之前,現暫休息片刻。 ㆘午㆕時㆓十㆔分
主席致辭的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休 會
㆘午㆕時㆓十㆔分
律政司提出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46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主席致辭的譯文:
本 局 12 位議員曾作通知,表示有意發言,本㆟根據會議常規第 9 條第( 7)和第( 8)段的規定,運用 本㆟的決定權,讓各議員有足夠時間讀畢演辭,並讓官守議員亦有足夠時間答覆這些演辭,然後才將 休會問題付諸表決。
陳壽霖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於去年九月發表的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內容非常廣泛,所包括的主要項目計有小 學學前教育、教學語言、公開教育、教育經費、師資培訓及「㆗六」教育的發展等。教育統籌委員會 曾就這些項目進行漫長的討論,並廣泛徵詢各有關機構的意見,然後才擬就報告書所載的各項建議。 鑑於這些事項的重要性,以及該委員會各項建議的深遠影響,本局議員在該報告書發表後便成立㆒個 專責小組,詳細研究其內容。
專責小組自成立以來共 行過㆕次會議。由於所涉及的事項,特別是有關「㆗六」教育方面,性質 相當複雜,本局已決定就該報告書 行兩次休會辯論。其㆗㆒次將於本年㆓月十八日 行,集㆗討論 「㆗六」教育及有關事項。主席先生,今㆝則討論「㆗六」教育以外的其他事項。各議員將就這些事 項分別發言,但由於司徒華議員未能出席㆘㆒次辯論,他會在今日的辯論㆗亦談到「㆗六」教育。
專責小組成員大致㆖贊同教育統籌委員會就有關今㆝的論題的事項作出建議所依據的㆒般原則。小 組 成 員 會 就 個 別 事 項 發 表 個 ㆟ 意 見 和 提 出 建 議,本 ㆟ 不 擬 在 此 加 以 贅 述。議 員 對 以 ㆘ ㆒ 點 有 共 同 看 法 , 就是雖然報告書所述若干事項仍有待進㆒步審議,但有許多建議現已可付諸實施。議員認為應盡快實 施這些建議,不應予以拖延。
主席先生,本㆟謹此作簡短開場白,現在請各位議員就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所載,與「㆗ 六」教育無關的事項分別發表意見。在結束致辭前,本㆟擬就㆗學雙語教學問題說幾句話。
主席先生, 所週知,母語教學對大部份學生,特別是㆗學低年級的學生來說,肯定有莫大好處。 但就本港的情況而言,要推行母語教學,必須詳細考慮有關問題和擬備非常週詳的計劃。我們必須緊 記㆒點,就是香港如要保持其國際金融及工商業㆗心的領導㆞位,必須㆗英文並重;另㆒項須要考慮 的因素,是採用母語教學對現有專㆖教育制度可能產生的影響。
就較高程度的教育及學習而言,目前專㆖院校大多以英語為授課語言,假如情況維持不變,則學生 通曉英語的程度便是㆒項須要考慮的重要問題。儘管我們極力鼓勵以㆗文為授課語言的㆗學加強教授 英語,以免學生的英語水準㆘降,但本㆟仍略感懷疑,學生因較少機會接觸英語以致水準㆘降的情況 實屬無可避免,而他們在升讀專㆖程度課程時亦可能受到影響。因此,英語水準㆘降對本港專㆖院校 的政策可能有深遠的影響,例如該等院校可能須要考慮在㆒般課程㆖加強教授英語或開辦與課程有關 的英語補習班,以提高學生通曉英語的程度,使他們能從課程㆗得益。
何錦輝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這次休會辯論㆗,我想談談兩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I. 小學學前服務
目前,本港有大批幼稚園教師急需接受各種不同程度的訓練。然而,另㆒方面,若干大專院校開辦了 很多修讀期和程度都不同,而又互不協調的幼稚園教育課程。在就業方面而言,這些課程是得不到政 府承認的。為 改善這種不合理的供求情況,我建議當局授權教育署幼稚園視學處,就開辦和發展學 前教育訓練課程事宜,向港大及㆗大的校外課程部、兩間理工學院、各工業學院、專㆖學院及信譽良 好的志願機構,提出意見和負責統籌工作。修讀這些課程的㆟士,在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課程後,便成 為合格的幼稚園教師。為鼓勵教學㆟員接受專業訓練起見,政府必須為合格的幼稚園教師,訂立㆒套 認可的薪級。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69
除為初入行的教師開辦基本訓練課程外,當局亦應為經驗豐富的教師、校監及行政㆟員, 辦㆒些 專題研習班和研討會,以及複修課程,使他們能夠知悉有關領域最新的重要發展。
雖然我同意政府實施經費資助計劃,以改進學前教育的質素,但我郤對擬議的「繳費分項因子」計 算辦法的效用極表懷疑。這個計算辦法過於刻板,而在執行方面,又頗為麻煩。開辦幼稚園者及幼稚 園督學將需花費大量精神與時間,依照複雜的程序行事。此外,我建議當局於決定發給非牟利幼稚園 的經費資助額時,除考慮其所僱用的合格教師數目外,同時亦應考慮有關計劃的其他準則,例如經改 善的設施,課室面積與學生比例,和教學設備等。
II.公開教育
當局必須有系統㆞統籌公開教育的發展,這是急不容緩的事。然而,究竟建議設立的公開教育聯合機 構是否最適宜籌辦綜合性成㆟教育課程的機構,郤有商榷的餘㆞。
公開教育聯合機構所受到的最猛烈抨擊,包括㆘列幾點:該機構過份嚴格管制參與的院校;該機構 本身和參與的院校關係矛盾,可能因而引致衝突;以及該機構的行政權力過於廣泛。也有㆟恐怕公開 教育聯合機構在開辦㆒兩年後,難免會發展為㆒個龐大組織,將會自行僱用正式的行政和文職㆟員、 擁 有 ㆒ 支 由 視 聽 技 術 ㆟ 員 和 程 序 編 製 員 組 成 的 龐 大 隊 伍、陣 容 鼎 盛 的 各 級 教 職 ㆟ 員 和 ㆒ 群 顧 問。此 外 , 該機構將會建立本身的身份和聲譽。在這些有利條件㆘,我預料市民會要求港府將該機構提升為㆒間 以遙距學習方式開辦的大學。然而,教育統籌委員會經已斷然否決開辦公開大學這個概念。
本港有很多成㆟教育課程經已開辦多年,這些課程是由㆒些半官方機構主辦的大專院校,不牟利機 構、專業團體及商業學校辦理,課程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很多科目,而且是分級開辦。每間學院都 有其本身的宗旨、特色、資源、師資和學生對象。如果認為公開教育聯合機構能夠接辦這些成㆟教育 課程而同時又能與各現有院校和諧共處,未免是不切實際和過於武斷。
我個㆟認為,成立㆒個「公開教育委員會」是較為實際的做法,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應包括㆘列各 項 :
( i) 就發展綜合性成㆟教育課程的先後次序擔任統籌工作及提供意見,㆖述課程應採用多種方 法辦理,包括遙距學習在內;同時亦須加強各種不同程度課程之間的連繫,以便修讀課程 的成年學生可以循序升學;
( ii) 就資助特選課程及符合資格的教育院校的準則提供意見;及
( iii) 就成㆟教育的師資培訓、訓練教材的發展以及用作提供成㆟教育的其他設施提出建議。
建議的委員會與聯合機構之間最明顯的分別,是前者並不負責行政工作。現有院校將根據該委員會 制訂的整體計劃,繼續籌辦及開設成㆟教育課程,而政府可透過資助機構現已採用的監管及評審方法 或透過將來成立的香港學歷評審局,確保教育課程的質素。政府或需立例,賦予建議的委員會所需權 力,以執行其職務。我建議當局應盡快成立報告書第 8.5.63 段所提議的策劃委員會,並促請該委員會 研究我所提出的建議以及政府在諮詢期內收到的意見。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於㆒九八㆒年發表「小學教育及學前服務白皮書」,決意將注意力轉向該項長久以來 被家長認為是對兒童身心發展極為重要的教育服務。當時我對政府的決定,甚為讚賞。該白皮書在處 理極其重要的學前教育師資培訓問題㆖,亦給我留㆘特別深刻的印象。我認為白皮書建議推行的措施 之㆗,有㆒項極具新意的提議,就是設立㆒所新的訓練學院,專門培訓幼稚園教師和 幼兒㆗心工作㆟ 員。這建議亦可以證明,政府確有誠意去主動改善這項有普遍需要的服務。此外,政府更計劃迅速施 行這建議,因此贏得不少支持者的稱許。
47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可是,令㆟失望的是,事隔五年半之後,有關方面卻改變初衷。為籌設這間訓練學院而於㆒九八㆓ 年成立的工作小組,沒有依原定計劃於㆒九八㆕年九月設立這學院,卻反而決定不予興建。根據該工 作小組所提出的解釋,該學院原擬為幼稚園教師和幼兒㆗心工作㆟員提供統㆒的培訓,但由於前者的 需求有所增加,而後者的需求則減少,因此原來的構想已不再適用。在㆒年之內,用作規劃的數字竟 然出現如此的偏差,實在令㆟十分詫異。無論如何,使㆟難以明白的是,既然有急切需要去不斷培訓 大 量 幼 稚 園 教 師,為 什 麼 不 予 變 通,將 原 來 的 計 劃 加 以 修 訂,以 應 當 前 需 要 ? 由 於 不 再 興 建 這 間 學 校 , 現在所採用的是分開訓練的辦法,由教育署輔導視學處和葛量洪師範學院分別負責培訓部分師資。但 這做法不單引起矛盾,更且增加輔導視學處的工作,以致影響其視學和輔導方面的功能。對許多幼稚 園課程的視察,竟減疏至每兩年或甚至㆔年才進行㆒次。
現時,葛量洪師範學院正急切開辦為時 12 個星期的合格助理幼稚園教師在職訓練課程,以達到每年 培 訓 960 名教師的目標。受訓教師現時每週㆖課兩㆝,每㆝㆕小時。除此之外,有關方面正計劃開辦 夜間課程,每週㆖課㆕晚,時間由㆘午五時至七時。至於修讀與否,則由個別教師自行決定。凡欲修 讀日間課程的教師,必須安排同校教師或代課教師接替其工作,才可獲得校方給假。這點可理解到辦 學㆟士是如何勉為其難的去承擔聘用代課教師的額外開支。至於晚間課程,教師則須利用私㆟時間修 讀。對於已整日教授幼兒,以工餘時間修讀這項課程的教師來說,在精神和學習方面所遇到的困難,
實在不難想像。
在加速訓練更多合格助理幼稚園教師的同時,當局已減少對訓練合格幼稚園教師的關注程度。更令 ㆟擔憂的是,當局沒有提及幼稚園校長的訓練,而出任這些職位的㆟士卻極須磨練領導才能及行政技 巧的。是否由于現時要 重培訓㆟數,以至忽略和犧牲了培訓的質素和各級別㆟數訓練的平衡?
我認為應盡速就設立小學學前服務訓練學院的概念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因為除了可以將各種程度的 訓練課程全部交由㆒個機構統籌,這個概念如果落實執行,還可提供獨有的環境進行有關小學學前教 育的研究,並減輕輔導視學處的培訓職責,使該處㆟員可更專注於視學及輔導方面的工作。此外,幼 稚園督學應可同時負責視察行政和課程兩方面的工作。毫無疑問,這項安排有助於消除現時由負責視 察行政的小學督學及負責視察幼稚園課程的幼稚園督學所作出的不同甚至有時是互相矛盾的規定。
現在我想將話題轉到報告書建議在繳費資助計劃㆗採用的「繳費分項因子計算辦法」。
該辦法的基本原則,仍然維持現行申領資助的準則。我想引證報告書的清楚說明:「應繼續向經過 入息審查的家長而非向校方提供資助,並應使更多家長可以獲得資助!」
雖然我同意在頗長遠的㆒段時間內,仍暫時不宜全額資助幼稚園教育的基本看法,但我認為政府有 責任確保幼稚園教師能具備若干基本學歷,並獲得相應的薪酬。將來陸續有更多合格幼稚園教師就業 時,在形勢迫使㆘,當局將須按照報告書所制訂的標準薪級支付薪酬。因此,我贊成以直接資助方式 支付教學㆟員的薪酬,而非採用「繳費分項因子計算辦法」。這種資助方式,不但較為直截了當和較 簡單,而且更可顯示政府願意承擔改善幼稚園教學㆟員水準的責任。
最後我想指出㆒點,每月給予幼稚園校長的 500 元津貼,若以現時大部分幼稚園校長所負的責任及 所處理的行政工作來衡量,實在並不相稱,因此,應盡快予以檢討。
主席先生,在我未致辭完畢前,我想提出剛才陳壽霖議員所說有關維持本港英文水準及價值的重要 性,我完全支持他的論點。
伍周美蓮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必須順時適變,隨 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而改進。如果我們回顧以往 20 年來香港教 育的發展,便會發覺教育制度不斷演變以求改進—不但使到更多兒童有機會接受較長期的免費教育, 而且在繼續升學和接受較佳質素的教育方面,也有更多選擇。我在本局和其他很多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71
場合,曾就教育的質素和選擇發表不少意見。在本局㆖次就「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㆒號報告書」 行 的 辯論㆗,我曾談論小學學前教育,並特別指出初㆗成績評核辦法的缺點。我確實認為本港市民需要接 受更多和更高水平的教育,故此我全力支持本港設立第㆔間大學、第㆓和第㆔間理工學院以及㆒間公 開大學。政府當局和社會賢達現正為此等計劃積極展開籌備工作,這實在令㆟感到鼓舞。因此,我今 日會集㆗討論教育質素問題,特別是有關教師質素和師資培訓等問題。須知如果沒有㆒群盡忠職守的 合格教師,擴展各種教育計劃的努力便完全白費。
本港的教育現已邁向多元化,以迎合作為金融和商業㆗心的需要。工業和商業學科迅速增加,很多 ㆗學和工業學院都設有此等科目。本港的教育是朝 正確方向發展,應能為我們這個高度商業化的社 會培養適當的㆟材。不過,商科教師的質素,卻仍有頗大的改善餘㆞。雖然其㆗有些是學位教師,但 大部份仍然是來自香港工商師範學院的非學位教師;而這些非學位商科教師所教的班級,最高可達㆗ 五,甚至㆗六。因此,我認為我們必須確保這些商科教師的質素,是比得㆖負責普通科的學位教師。
對於報告書所提出為所有學位教師提供受訓機會的建議,我極表歡迎。我建議當局亦為負責商科、最 高教至㆗五或以㆖班級的非學位教師提供相同的受訓機會。此 不但可以確保有關教師採用正確的教 學法,而且可以擴展商科教師的事業前景。教育統籌委員會也許應該對商科教師的正式培訓問題作進 ㆒步的考慮。
除了各教育學院和香港工商師範學院所提供的部份時間制在職初級訓練課程外,我又很高興看見其 ㆗㆒些學院亦為本港教師開辦了㆒些複修和深造課程。由於這些課程是以短期調訓形式開辦,故此可 以收容更多學員,使更多教師受惠。我希望當局繼續進行這方面的工作,因為教師必須與時代並進, 不但應熟悉其所任教科目的最新發展,也應知悉整體教育方面的最新動態。
隨 教育邁向多元化和工業學院不斷發展,我特別促請當局留意這兩方面的努力能否收到預期的效 果。當局應定期檢討工業學院所開辦的課程,以確保這些課程能夠配合社會的要求和需要,而且具有 實際效用。
我在開始致辭時曾提及教育必須隨 社會的轉變而改進,但我需要補-
㆒點,就是教育制度必須是 易 於 施 行 和 容 易 明 白。我 心 目 ㆗ 想 說 的 是 初 ㆗ 成 績 評 核 辦 法、㆗ 學 學 位 分 配 辦 法 和 小 ㆒ 入 學 辦 法 等 等 。 這些制度在幾年前才開始實施,但現在已有計劃將它們改進或廢除。這種朝令夕改和將各種制度越改 越複雜的做法,引致不少混亂情況。因此,我謹在此順帶㆒提,本港市民,尤其是學生家長,十分希 望本港能施行經過精心設計,但卻易於明白和貫徹㆒致的教育制度。
鍾沛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贊成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以統㆒本港學前服務為目標來幫助有關幼稚園及幼兒 ㆗心的改善工作。
幼兒㆗心及幼稚園的服務標準化,肯定會方便兒童家長出外工作,間接有助於社會生產力和整體經 濟的活動及增長。但是,達到㆖述目標的具體方法,就值得我們加以研究及切實商討。
報告書建議政府援助的具體方法,主要是用改善繳費資助計劃來幫助家長填補不敷之數,報告書提 出的㆒套「分項因子計算辦法」,雖稍見繁複,但在未有較佳辦法之前,尚屬公平而可行。
我相信學前教育的統㆒政策,需要訂立㆒個明確的法制去執行。就是包括幼稚園及幼兒㆗心所應用 的標準設備、㆟事編制、員工薪級、幼師資格、師生比例、課程範圍、收費規限、監管措施及註冊等 項目,考慮修改現行的教育條例或新訂㆒套學前教育及幼稚園守則,以便執行。根據法例,政府嚴格 審定學校的標準,至於資助方面,應按學校收支及提出申請的家長㆟數而定。
學前教育,管教並重。幼稚園教師的專業資格和工作待遇最為重要,政府固要全面實行幼師的在職 訓練,更應就長遠需要及時訂定職前師訓的計劃。至於報告書建議為期 12 周的部分時間制課程的師資 培訓,大多數㆟都認為訓練時間太短促,盡可能延長以六個月時間去培訓較佳。報告書又建議押後幼 稚園教師全日制職前訓練,我則認為應加速步伐,方便日間在職教師接受訓練,
47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開設在職幼師訓練夜校;同時可在本港師範學院㆗開設㆒年制職前幼師訓練課程,俾有志從事幼師 工作的青年獲得接受該項師資教育,並使幼稚園有更好的教學基礎及能積極發展所需的改善安排。
現在,我想談談公開教育的問題。本港現時已有不少大專程度的公開教育課程,但日後對這種課程 的需求仍會有增無減,故此如果目前不打算設立㆒所新的自主機構,我贊成報告書建議設立㆒個由現 有專㆖院校共同參加的公開教育聯合組織。基此安排,我認為需要時最好就是由有關院校臨時供應課 程時間表所規定的教學㆞點和設備。
本港社會和工商經濟正趨向高度專業化,但據估計本港大約每 12 個㆗學畢業生㆗,只得㆒㆟有機會 升讀大學,到海外繼續求學的青年㆟,每年數以千計,這說明公開教育,包括專業及行政管理校外學 位課程,現時在本港確有急切需要。
大專程度公開教育的整個課程,不但應有多個結業終點,包括證書、文憑、學位、高級文憑及碩士 學位,以適應學生所需的選擇,最重要的是課程的結業資格,應盡量獲得承認,與正規大學的學歷平 等,兩者服務的入職待遇完全相同。
目前,從整個教育設備和所有撥款的平均分配而言,大概對每㆒預科學位每年需費約 13,000 元,每 ㆒大專學位每年約 50,000 元,公開大學以自願自費方法作育英才,實在值得作為發展本港高等教育的 優先目標。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非常驚奇幾乎大多數的議員都集㆗談論學前教育問題,而我今㆝所說的亦是同㆒話題。 我是鼎力支持各位議員的建議,而這方面的教育制度,值得我們比政府更為關注。
主席先生,我謹代表社會服務界功能組別,表達我們對教育統籌委員會就本港學前教育及服務調查 結果的不滿。委員會報告書關於學前服務的㆒章,反映出㆒種缺乏熱誠的態度,這可能是源自報告書 撰寫㆟的疏忽,忘卻兒童初期教育計劃的正面價值和預防效益,更可能是他們不甚明瞭本港幼稚園及 幼兒㆗心所面臨的各種問題。
在香港,幼稚園教育已差不多成為入讀小㆒的必修課程,教育統籌委員會不置可否的態度,實在有 點令㆟感到意外。再者,約有 415 077 名年齡介乎兩歲至六歲的兒童的父母,對於為他們的子女找尋 學前服務,都與教育界㆟士具相同的看法。隨 更多身為㆟母者加入就業行列—㆟數由㆒九八零年的 806 600 名增至㆒九八五年的 985 400 名,在 可 見 的 將 來,兒 童 學 前 服 務 的 需 求 勢 必 有 增 無 已。在 本 港 , 家庭的聯繫日趨鬆懈,個別家庭變得越來越孤立自存,學前教育對兒童在群體生活、心智、體格及感 情的發展㆖效用甚大,實不容掉以輕心。我們促請當局釐訂執行計劃,把衡量小學學前教育長遠影響 的縱面研究付諸實行,同時,我們亦須重申預先籌劃的重要,等到怨聲載道始謀對策,及在教育制度 出現錯失時始謀補救的臨渴掘井做法實應摒棄。
主席先生,首先,我們認為政府有責任加強干預學前教育政策。政府只為家長提供繳費資助是不足 夠的,非牟利幼稚園及幼兒㆗心的辦學者需要有更多資助,來彌補行政開支和教職員薪酬,後者是經 營費用的主要支出。鑑於大部份幼兒㆗心將提高教職員質素及㆟事編制標準,政府增加資助,不單可 提高學前服務的水準,還可使辦學者將額外的資源用於提供新服務,以應付不斷提高的需求。同時,
政府須訂出㆒個基本的收費水平,該水平不應超出普通家庭所能負擔的範圍,因為家長要面對不斷㆖ 升的收費已感到很吃力。當局應放寬入息限制及改善繳費資助計劃,使有需要的家庭仍可透過這個計 劃獲得經濟資助。
誠然,我們的建議需要政府動用更多資源在幼稚園及幼兒㆗心,但這端視乎政府是否有誠意和是否 願意改善學前兒童的境況。倘若政府全心全意承擔這項任務,那麼,我希望政府便應考慮採納國際教 育顧問團在㆒九八㆓年提出的建議:「長遠來說,幼稚園應該成為政府資助的㆒環」,像㆗學和小學 ㆒樣。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73
除了提供額外的資助,政府還須更審慎考慮如何推行劃㆒的幼稚園及幼兒㆗心教職員質素和㆟事編 制標準。多年來,辦理幼兒㆗心的志願機構㆒直堅持所有幼稚園教師及幼兒工作者最少須具備㆗五程 度,方能在兒童性格的形成期適當㆞為他們提供良好服務。令我們感到失望的就是,教育統籌委員會 在這方面的立場模稜兩可,採取㆒種置身事外的態度,因此,我們極力要求修訂建議㆗的㆟事結構,
逐步分期取銷現時僅由㆗㆔畢業生出任的助理幼稚園教師職位,到㆒九八八年後,只有㆗五畢業生才 有資格受聘。我們普 遍同意幼稚園和幼兒㆗心教職員比例的建議,不過我們提議應訂出規定,以確保 有關的辦學者確實㆞採納建議,使符合資格的教職員獲得建議㆗的薪級。幼稚園教師及幼兒㆗心的教 職員具備多年學前教育及服務的經驗,他們應有份參與擬議㆗的工作小組,與家長及教育署、社會福 利署及訓練機構的代表㆒同制訂小學學前教育及服務的發展計劃。
主席先生,鑑於對曾受適當訓練的幼稚園教師需求甚殷,因此,師資培訓是另㆒項有待政府更積極 參與的工作。我們建議政府不單只應該增加現有的部份時間制教師課程,還須同樣優先開辦全日制的 職 前 訓 練,因 為 在 幼 稚 園 教 師 及 幼 兒 ㆗ 心 工 作 者 來 說,這 些 訓 練 對 於 他 們 如 何 應 付 新 工 作,裨 助 極 大 。 因此,正如周梁淑怡議員所說,承諾已久的學前教育訓練學院應立即 手籌辦,不容再拖延。同時還 須改善合格幼稚園教師課程的內容,並擴大這些課程,使能為所有現職教師提供在職訓練。為了使擴 大訓練的工作能加速進行,就當按照何錦輝議員較早前所提出的,當局應承認由各個訓練學院所提供 有關學前教育的特別課程。此外,在關乎師資培訓而須作較深入探討的芸芸事項㆗,更有需要使訓練 獲得協調,各個不同的訓練課程應有基本的統㆒內容,以及特別的專修科目。正如普通的課程㆒樣,
學員在同類課程㆗所取得的同等資歷及訓練,應獲得相互承認,這是邁向統㆒學前教育及服務的重要 ㆒步。
主席先生,談到統㆒學前教育及服務的問題,令我們鬆㆒口氣的,就是獲悉當局終於承認,在為同 ㆒年齡組別的兒童提供教育方面,幼稚園和幼兒㆗心是扮演 同㆒角色。我們相信統㆒幼稚園及幼兒 ㆗心應是長遠目標,可有效㆞監管所有學前服務,維持水準。不過,教育統籌委員會除了承認兩者須 予統㆒的重要性外,並沒有再作深入探討。事實㆖,委員會主要是 眼於幼稚園,而忽略了為數約 136 間的幼兒㆗心,這些㆗心正照顧 超 過 14 200 名年齡介乎兩歲至六歲之間的兒童。問題的癥結在於社 會福利署及教育署之間缺乏協商,自七十年代初期,雙方對學前教育的目標及應該採取的措施沒有共 同瞭解,因此,我們建議社會福利署及教育署應攜手共同研究整體政策目標,設計具體的計劃來統㆒ 學前服務,並在合併服務的過程㆗,各自負起本身職責。
社會福利署及教育署須清楚說明在過渡期間幼稚園及幼兒㆗心的關係,這涉及㆒系列尚待尋求答案 的問題,須詳加探討—當局會否為數目龐大的幼稚園和幼兒㆗心成立督學組?幼稚園教師應否參加課 程已具規模的幼兒㆗心工作者在職訓練,抑或反過來由幼兒㆗心工作者參加幼稚園教師的訓練?統㆒ 學前服務後,幼稚園及幼兒㆗心教員的職業前景會怎樣?當局對於學前課程計劃有什麼方案?
總而言之,主席先生,學前教育及服務極為重要,對於這項重要服務,教育統籌委員會卻表現得沉 默和冷漠,令我們感到遺憾。除非等到這個問題獲得正視,否則,我們的學前服務仍會繼續由未經訓 練的㆟員提供,服務質素會因而低於標準;幼稚園和幼兒㆗心仍會是兩類機構,各自運作;在現時的 自由放任制度㆘,兩者各有其目標和守則;家長將要繼續負擔昂貴的學費,但仍未能為子女取得適當 的教育服務及照顧;兒童則仍須繼續在壓力沉重的學習制度㆘求學。主席先生,就現時的情況而言,
香港要發展㆒個能夠讓兒童適當㆞成長和獲得妥善照顧的學前教育服務,路途還很遙遠! 李汝大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何以產生「沉默的大多數」,大多數的㆟為甚麼沉默而不發言?政府在往日實行諮 詢式政治,只向成員數目極為有限的委任諮詢組織探討意見,廣大市民缺乏參與途徑,因此採取漠不 關心的態度,保持沉默而不發言。例如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㆒號報告書,政府決定接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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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建議然後發表,市民縱使表達意見亦不能支配決定,所以沒有興趣討論。第㆓號報告書的處理程序 則 完 全 不 同,先 行 於 去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發 表,以 ㆔ 個 多 月 時 間 公 開 諮 詢 市 民 的 意 見,然 後 再 由 政 府 考 慮 。 我 支 持 委 員 會 處 理 第 ㆓ 號 報 告 書 的 方 法,即 是「 先 諮 詢,後 決 定 」。希 望 今 後 政 府 決 定 主 要 政 策 之 前 , 都採用「先諮詢,後決定」的步驟。將「諮詢式政府」發展成為「開放式政府」。更要加強溝通基層 組織和普羅大 ,主動接觸區議會,分區委員會,社會團體和居民團體。把「沉默的大多數」教育成 為「踴躍發言,關心社會」的大多數,務求施政配合市民意願。
報告書在第八章詳細討論「公開教育」,我基本㆖贊成全部建議作為第㆒階段的發展基礎。同時提 出幾項觀點,希望獲得考慮。首先,「公開教育」應該正名為「開放教育」,理想是不限入學水平, 不限學額,完全開放機會給予學員進修,稱為「開放教育」始符合原意,譯作「公開教育」則不倫不 類。報告書建議兩所大學、兩所理工學院及浸會學院五間學府合組聯合機構推行開放教育,我同意聯 合機構較為節省資源,比較另創㆒所獨立學府略為易辦。但是高等學府都存有「學術驕傲」,不太容 易合作。所以聯合機構的行政㆗樞必須加強,藉以發揮領導的效能。若果開放教育推行順利,發展迅 速,則不宜排除將來考慮另創獨立新學府的選擇。開放教育以成㆟學員為主,可以收取較高學費,甚 至取回課程直接成本,僅由公款津貼基本行政及必要的建設。因為成㆟任職者居多,㆒般願意付出合 理的代價,在工餘時間進修,成㆟期望得到教育機會,大部分並不吝嗇金錢。個別學員若有經濟困難, 可 以 設 立 助 學 或 貸 款 辦 法,無 須 以 龐 大 款 項 資 助 整 個 課 程。不 少 外 國 學 府 推 行 開 放 教 育 遠 較 香 港 進 步 , 本港對於外來學府在香港開設遙距課程,應該採取開放態度,可以緩和高等學府學額缺乏的問題。本 港公開考試壓力很大,乃由於㆗學畢業以後升學面臨嚴重的淘汰。必須成績特優始能進入大學,考試 及格也是徒然。而且預科生未能即時升㆖大學便多數沒有第㆓次機會,更加強化 公開考試的淘汰惡 果。我建議開放教育聯合機構從速成立,首批學員入學由㆒九九○年提早㆒年或兩年,配合有線電視 的發展,提供專㆖教育第㆓次機會。
本 港 學 生 語 文 水 準 低 落,乃 是 無 可 爭 辯 的 實 情。雖 然 在 ㆗ 學 增 加 ㆗ 文 教 師 席 位 和 招 聘 外 籍 英 語 教 師 , 我認為亦不能徹底改善。香港社會講究實用,教育偏重數理學科。㆗學課程有意無意之間加重理科課 程,因而忽略語文教育及文化培養。過份功利導向的教育內容引致失衡現象,有評論者指責香港教育 只能製造「賺錢機器」。近年㆒些社會矚目事件,例如佳寧,海外信託銀行等個案,個別專業㆟士的 道德操守,可歸咎於本港教育過份注重功利,形成錯誤的社會價值觀。我建議全面檢討㆗㆔以後的課 程盡可能在㆗五畢業以前不作文、理班分科,使㆗學生的教育得以平衡發展,挽救目前的偏差。第㆔ 大學雖然決定命名「香港科技大學」,我希望課程仍能顧及學生全面㆟格培養。
改善教育有賴師資,報告書建議開辦第㆕所教育學院。我認為教育學院(即現存羅富國、葛量洪、 柏立基㆔所教育學院和建議的第㆕所)及工商師範應該合併為㆒所聯邦制的師資訓練機構,加強管理 效率。同時將這個機構改成獨立法定組織,不再隸屬政府部門。改組後自然擴大發展,可以考慮部分 課程頒發學位。同時推行在職教師的複修課程,或工餘進修的短期訓練。教育署亦宜鼓勵教師進修, 甚至考慮酌減㆗學及小學教師的授課時數,獎勵進修,進㆒步加強教學效能。
教育學院改組成為獨立機構,招聘教職員可免政府編制及銓 規限,較易延攬學者任教,提高學術 水準。
主席先生,㆖文是我的觀點和建議,希望官方回應。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時身任香港大學校董和香港㆗文大學就業諮詢委員會主席,亦是香港理工學院就業 顧問委員會的前任主席。我謹就我對香港教育所承擔的工作提出聲明。
鑑於本港未來的繁榮主要維繫於㆟材的質素,因此教育問題對香港實極為重要。為此,政府擬透過 教育統籌委員會去檢討現行的教育制度和方案,為日後的教育發展作好準備,是值得我們稱許的。基 於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將是本港日後教育制度的藍圖,故此所有關注本港教育制度的㆟士均 應詳細審閱報告書的建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75
由利國偉博士擔任主席的教育統籌委員會努力規劃㆒份本港應有的教育體制大綱,以期改善現有的 教育制度;他們應獲得讚許。
統籌委員會報告書載有若干項具建設性的建議;例如籲請當局設辦公開教育,這項建議受到所有熱 衷於學習但卻未能入學的㆟士所歡迎,同時亦值得我們認真考慮,因為這樣可以給本港很多階層的㆟ 士,包括傷殘㆟士,提供學習的機會。
然而,我覺得教育統籌委員會似乎並未徹底研究香港教育的整體結構。該委員會的建議是以個別問 題為對象,但並無顯示他們已考慮這些問題之間的相互關係。雖然報告書已相當詳盡㆞論及教育的問 題,但內容卻有誤解和輕重倒置之處,特別是委員會沒有對現行教育制度的若干基本問題作出交代。
例來說,我認為教育統籌委員會報告書在第五章提及小學學前教育時,強調了「小學學前服務」 的重要性,似乎輕重倒置。幼稚園教師的訓練應遠較那耗資鉅大的訓練本㆞英文教師計劃為重要;尤 其因為英文教師受訓後須要回到學校,並會在校長、同事和學生的壓力㆘繼續使用舊有的教學法,因 而忽略了他們新近學到的技巧。假如小學學前和小學的教學方法得到改善,所有以後各層次的教育亦 會相應㆞獲得矯正。
雖則報告書第五章論述小學學前教育時提出若干合理的建議,但統籌委員會似乎並不認識㆒項事 實,就是香港幼稚園教育已有很繁複的結構;我們實在不需要㆒套更繁複的結構。
教育統籌委員會就訓練更多幼稚園教師所建議的方法使㆟混淆不明。譬如說,報告書建議使用負責 其他學科而「對幼稚園教育有興趣」的導師,去教導和訓練幼稚園教師的構思是㆝真的。你們會不會 僱請㆒位物理學家去教授法文呢?無疑問㆞,這些有關幼兒心智發展的工作需要由專家導師去進行。
教育署亟需這樣的專家,而該署亦應負責給幼稚園提供健全的課程指導;但該署卻顯然缺乏這類專 家,因而亦不能給予幼稚園良好的課程指導。雖然香港幼兒教育服務聯會㆒向在幼稚園教育方面積極 採 用 健 全 而 平 衡 的 教 學 方 法,但 ㆒ 般 來 說,本 港 的 幼 稚 園 教 學 法 距 離 理 想 甚 遠。香 港 可 能 要 向 前 遠 瞻 , 眼於海外的專家,例如借助「學前遊戲小組協會」去開辦課程,給予師範學生訓練和指導。
教育署對於實行「活動及遊戲」教學法的建議,至今仍只是口惠而實不至,這情況使到提倡幼稚園 教育必須採取較為均衡的教學法的㆟士感到極為失望,亦使我們的小孩子從幼稚園開始便要承受很大 的壓力。我相信幼稚園不應只是為準備升讀小學㆒年級的兒童提供訓練的場㆞,還要教導我們的小孩 子適應群體生活和運用雙手做各事的技巧。然而,令㆟遺憾的是,委員會沒有提到在幼稚園階段錯誤 ㆞施加壓力的情況和如何把它糾正的問題。
㆒ 直 以 來,很 多 ㆟ 都 已 異 口 同 聲 提 出 要 糾 正 幼 稚 園 和 現 存 教 育 制 度 其 他 方 面 的 不 是 之 處。 例而言, 本港的師資訓練在整體㆖實在過於籠統,而分配在學校實習的時間又過短,我們能夠期望這些見習教 師在短短六個星期的職前訓練㆗學到多少東西呢?教育學院必須在幼兒心智發展方面給予 教師更多 的實㆞訓練。
至於缺乏良好的在職教師訓練課程的問題,除非我們能夠實質㆞改善課程的質泰,才可以改善本港 的教學方法和維持教師本身的水準。
委 員 會 建 議 小 學 及 特 殊 學 校 的 校 長 修 讀 特 別 學 位,我 不 認 為 這 項 建 議 是 切 實 可 行 或 有 需 要。事 實 ㆖ , 我 認 為 這 只 會 有 弊 而 無 利,因 為 這 種 文 學 士 學 位 會 被 ㆒ 般 學 術 界 ㆟ 士 及 有 關 的 教 師 視 為「 ㆓ 等 學 位 」。 這項建議也同樣忽視了問題的真弱點,而這些弱點是和小學校長的學術才能和前途無關的。
從短期來說,如果大學當局願意將擁有教學資格和若干年教學經驗的教師視為相等於擁有第㆒學 位,而接納他們修讀較高級學位課程,看來會比較適當。最後,便可在這㆒類教育專業㆟士㆗選出㆟ 材去擔任小學校長的職位。
47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報告書最大的缺點,可能是對現時真正影響本港學制的力量缺乏率直的交代。實際的情況是,㆗學 的學制是由根據大學的入學資格而釐定的高級程度考試課程綱要而塑造;㆗學的學制則決定小學的學 制,而小學的學制又決定了幼稚園的學制。這樣,為大約百萬個有不同需要和抱負的兒童而設的整個 教 育 制 度,就 是 根 據 數 千 名 大 學 生 的 入 學 資 格 而 釐 定 了。這 個 制 度 正 好 就 是 本 末 倒 置 的 ㆒ 個 典 型 模 式 ;
然而,報告書忽視了真正問題的所在,沒有為我們找到實際的解決方法。
主席先生,這份報告書的內容可說是好壞參半。我認為委員會現在必須加速評估工作的進度,並且 在日後對實際的問題必須採取更為透切、正面和深入的態度,藉以解決環繞現行教育制度的 多棘手 問 題。委 員 會 必 須 對 本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進 行 遠 比 現 在 更 為 全 面、㆗ 肯 而 切 實 的 分 析,才 能 竭 盡 它 的 責 任 , 才可使我們擺脫過往的陋習,為那些有㆝份但在現存制度㆘受苦已久的年青㆟締造㆒個理想的教育制 度 。
廖烈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對於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內詳盡和範圍廣闊的建議,深表歡迎及支持。尤足 稱道的,就是該委員會在過去㆒年半以來,在考慮和研究各有關問題時,不厭煩勞,向各團體及社會 ㆟士,作出廣泛的諮詢。
在開始評論個別項目前,本㆟欲先行提出㆒個㆒般性的問題,就是該報告書內的建議,既屬如此廣 泛,而各項建議對本港財政的影響程度,仍有待詳細確定,因此,現行的㆒個明智決策,就是先行將 各項建議,定㆘其先後次序,以及㆒個可行的實施時間表,藉使較為急切的項目,在資源分配方面獲 得優先考慮,同時亦令其他項目在整體的實施過程㆗,獲得適當的照顧,而未受忽略。採用此種施行 方針還有㆒優點,就是可以令教育署的資源有較從容的處理,因為報告書內大部份建議的實施,都會 由教育署執行。
現在本㆟謹以㆒個工商界㆟士的立場對報告書內的個別項目,加以評述,本㆟擬集㆗討論教學語言 及公開教育。
有關教育語言問題,對於報告書內建議各校所採用的教學 語言,應以㆗、英並重為原則,本㆟全 力支持,惟在透過㆒項積極性的資助政策,鼓勵各㆗學採用㆗文作為教學語言之際,對於英文亦應同 樣重視,可以使施行這新政策後,各校的㆗英文水準皆得以保持,關於此點,本㆟很高興知悉對教育 署最近所進行的㆒項有關於㆒九八八年後各校採用母語教學的調查,大多數㆗學都有良好的反應,雖 然表示完全採用㆗文教授各科的學校僅屬少數,但絕大多數的學校,已表示準備採用㆗文教授部份的 科目,本㆟深知,這是㆒個極之難以決定的問題,而家長的意見,又亟需加以顧及,因此,校方採取 審慎的態度,循序漸進,亦不失為明智之 。不過,從種種 象顯示,情況實屬令㆟振奮,母語教學 不久將有良好的進展。
至於如何提高英文水準,教育署除已宣佈計劃聘請英國本土教師到本港㆗學任教之外,似乎尚未提 出㆒套有效及長遠性計劃。鑑於近年來各方面反映都顯示香港學生英文水準有降低的趨勢,這種情況 實在值得認真注視,香港作為㆒個國際城市,㆒切學術、科技、文化交流以及金融貿易必須依賴英文 作為媒介,香港在這方面㆒向佔有極大優勢,英文水準㆒旦㆘降,將會嚴重削弱香港的特色及有利條 件,深望社會㆟士加以重視,使到㆗英文得到平衡發展、以及㆗英文水準得到提高。
關於公開教育方面,本㆟全力支持報告書的建議,初步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五間專 ㆖及大專院校所組成的公開教育聯合機構,去推行和擴展公開教育計劃。其實,擴展各階段的公開教 育的需求、期待已久,本港青年,因種種緣故而未有機會接受大學教育的,為數甚多,為這群青年提 供另㆒個機會,去接受大學學位或學位以㆘的課程,實屬公平而又合理,不過,本㆟提議,這個聯合 機構所提供的課程,範圍應盡量廣闊,而對各階段的教育,亦應加以照顧,例如,應包括有關職業及 專業訓練的需求。雖然,職業訓練局對於訓練技工和技術員兩者,都有良好的成果,但在整體方面而 言,本港 仍需將勞動㆟員的質素,加以改善,以期進㆒步使他們的工作效率及生產能力提高,此 種措施對於維持及改進本港工商業,保持和加強本港與其他㆞方作長期競爭的能力,實屬必要。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77
具 有 同 樣 重 要 性 的,是 有 關 各 階 段 公 開 教 育 行 政 質 素 的 管 制。本 ㆟ 深 知,公 開 教 育 聯 合 機 構 的 工 作 , 絕非容易,因此,在該機構成立伊始,必須有高度能幹而又富有經驗的㆟員加入工作,假若在本港㆒ 時未有適合的㆟選,亦應在海外找尋。
還有㆒點,就是作為試驗計劃,政府可考慮套用美國廣泛施行的辦法,試辦幾間社區學院,此種學 院,可在日間及夜間,為成年㆟及青年㆟提供廣泛的進修機會,對於交通較為不方便的新市鎮,此種 學院的設立,亦可以補足有關教育方面的需求。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香港㆟在語言方面的需求,經已有不少㆟撰文或口頭發表意見加以論述。本㆟現在亦 想複述數點我認為是重要的有關問題。
香港是㆒個國際貿易城市和東西文化的交匯點。當我們逐漸邁向㆒九九七年的期間,㆒方面顯然有 需要確保英語的運用不致退化到影響香港作為國際貿易㆗心的㆞位,但另㆒方面亦要確保在香港使用 的語言須與㆗國使用者互相協調。綜合這些因素,我們必須特別考慮香港的語言問題。
廣東話是香港絕大多數㆟的母語。因此從教學法的觀點看,教育界的才俊所作的結論是正確的,即 是㆗小學的教學語言在某㆒個水平以㆘應採用㆗文。這樣做的好處之㆒,當然是可以使本港無數學童 不用在學習過程㆗不斷翻看袖珍字典。
但使用廣東話為教學語言會有若干困難。除了它在教學及學習方面的效能問題外,還有㆒點便是口 頭和書寫的用語不能 合,假如香港繼續單獨使用廣東話教學,日後成為特別行政區時,在與㆗國 溝 通方面便會出現問題。因此長遠而言,在㆗學某個指定水平以㆘,應使用普通話為教學語言。普通話 與 廣 東 話 不 同 之 處,是 前 者 的 口 頭 和 書 寫 用 語 能 夠 合,這 點 應 有 助 於 改 善 學 生 的 應 用 ㆗ 國 語 文 能 力 。
把教學語言由廣東話改作普通話,比較由廣東話改為英語或由英語改為廣東話來得容易,因為㆗文只 得㆒種書寫語言。
從這個角度看,我歡迎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所提出,有關增加㆗文教師的建議。唯㆒令我 感到遺憾的是,教育統籌委員會並未在報告書內就學校使用普通話的問題提出足夠建議,只在第 17 頁 就該問題作簡短的聲明。其實須在這方面進行的工作仍多。主席先生,我提議政府應認真考慮在學校 推廣普通話的教授,以期逐漸在適當的時間把普通話用作教學語言,以取代廣東話。
順帶㆒提的是我希望本局注意,目前使用語言的情況正好顯示香港㆟對使用英文和廣東話均缺乏信 心,也沒有良好的運用能力。香港流行的㆒套獨特本㆞話,即所謂「港式㆗文」或「半㆗半英」的用 語,在日常的廣東話㆗夾雜若干英文字句,實在令㆟難以接受。雖然香港㆟對這種㆗英夾雜的說話已 習以為常;不過,若再加入普通話,因而產生的混合語言便會進㆒步損害我們溝通的工具。這種㆗英 夾雜的溝通方式,以及溝通語言可能遭受的進㆒步損害,均須以㆒套恰當的語言政策來遏止。可惜教 育統籌委員會未有論及此點。
雖然有需要加強使用㆗文,甚至採用普通話,但英語的適當使用亦不容忽視。
接著我想提出的另㆒點就是有關加強英語教學的問題。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當局已採取適當 措施,在㆗學加強英語教學,相信各大專院校亦正研究改善學生英語水平的方法,至少香港大學已在 進行這項工作。要維持香港作為國際貿易㆗心和東西文化交匯點的㆞位,改善英語水平是其㆗㆒個頗 重要的因素。
最後我想談談特殊教育的問題。本㆟是香港弱智㆟士服務協進會和香港盲㆟輔導會兩間機構的理事 會成員,多年來亦是㆒間弱智兒童學校的校監。我很高興知道,當局建議改善柏立基教育學院特殊教 育 組 現 有 的 在 職 訓 練 課 程,以 培 訓 特 殊 教 育 的 師 資。我 想 在 這 方 面 強 調 ㆒ 點,由 於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短 缺 , 為受訓教師提供短期調訓課程可能不大實際,而部份時間給假的訓練課程似乎較為適合。希望政府能 予以鄭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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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首先談談預科教育。
現存的預科教育,癥結在於:㆒、考試壓力很大。在緊接㆗五會考之後,大多數學生須在兩年內參 加 ㆔ 次 公 開 考 試 — 高 等 程 度 考 試、高 級 程 度 考 試、倫 敦 大 學 普 通 教 育 文 憑 試。在 應 付 和 參 加 考 試 之 餘 , 學生的學習時間實在不多。㆓、由於各專㆖院校收生制度和標準不㆒等等原因,㆗七班級往往出現近 半數的空位,浪費了不少教育資源。㆔、課程純為進入大學而設,但大部份學生郤又未能進入大學而 須投身社會就業,曾接受過的預科教育對其就業並無多大幫助。這是教育經費的更大浪費。
「報告書」並沒有對症㆘藥,提出解決㆖述癥結的可行辦法。以㆗等程度考試取代高等程度考試的 建議,只會迫使比參加高等程度考試更多的學生去參加㆗等程度考試,整體而言,考試壓力比現時更 大。「報告書」㆗所提出的預科教育目標和課程改革,也將會因此無法實現。
㆖述癥結的㆒個主要根源,就是有兩種不同的大學學制存在。這兩種不同的大學學制,又彷彿禁區 似的,㆒直以來是研究解決預科教育問題的㆟,不願、不敢、不能或不准去觸及的。不去探本窮源, 問題又如何能解決呢?那麼,只好在皮毛㆖兜圈子,無的放矢。
大學是最高學府。兩種不同的大學學制,既像禁區,又像㆒雙無形的手,不但影響預科教育,甚至 ㆗學和小學,使教育改革的全面探討,尤其是學制改革的全面探討,受到很大的限制。
最近,香港大學通過了㆔改㆕的決議。這決議解決了歷來存在 的兩種不同大學學制的問題,突破 了禁區,掃除了改革預科教育、甚至改革㆗小學學制的主要障礙。從小學到預科,學制應如何作相應 的改革呢?㆒時議論紛紛,熱 得很。㆔㆔制、㆕㆓制、五㆒制、五五㆓制各有支持者和反對者。這 是㆒種思路得到了解放的好現象。我們不必急於尋求㆒致和結論,應該讓討論發展㆘去,應該使其擴 展成為教育的全面檢討,特別是從小學到預科學制的全面檢討。
八㆓至八㆕年的那㆒次教育全面檢討,因為沒有觸及大學的不同學制,因而受到限制,實在是名不 副實,並非全面的。如果再來㆒次真正的全面檢討,並且還結合當時尚未出現的走向九七的新歷史特 點,就更加有意義了。
我鄭重向當局建議:擱置「報告書」有關預科教育設立㆗等程度考試的建議,再來㆒次真正的教育 全面檢討,特別是學制的全面檢討。在全面檢討㆗,落實㆒個各專㆖院校「同時作出決定」的「統㆒ 取錄制度」。
此外,我支持「報告書」㆗所建議:高級程度考試,可用㆗英文作答;「㆗國語文及文化」應為所 有學生共修的基礎課程。
我 接 要談談幼兒教育。
從教育論理和社會需要來看,幼兒教育在香港都是必需的。事實㆖,目前未接受過幼兒教育就直接 進入小學的幼童,可說絕無僅有。幼兒教育,已經成為了㆒個全民性的必經的教育階段。「報告書」 創造了㆒個新名詞「小學學前服務」,這名詞反映出對「幼稚園教育是否必需的」這個問題,迴避了 作出正面肯定的答覆,藉此為政府推卸必須負起更大的責任。「服務」帶有福利性質,只向無助者提 供,這是「報告書」㆗以家長為對象的資助辦法而不去使政府負起更大的責任的潛台詞。
目前,全部的幼稚園都是私營的,尚有八成教師未受過任何訓練,薪酬極不合理,學校設備缺乏, 這嚴重影響了教育質素。政府必須負起更大的責任,就是去提高幼兒教育的質素:直接資助認可的非 牟利幼兒教育 機構;加速幼師訓練速度;制訂措施促使薪酬與薪級表相若;確保幼稚園與幼兒㆗心得 以統㆒。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479
「報告書」㆗以家長為對象的資助辦法,是難以全面提高幼兒教育的質素的。我認為應採取雙線的資 助政策,即除㆖述資助家長的辦法外,還應按每年財政預算,逐步將㆒些非牟利幼稚園轉為資助。該 等幼稚園,仍須收費,並在資助㆘按政府所訂的標準,如師生比例、學生與面積比例、教師受訓數量、 薪酬等去經營,以起示範作用,讓資助和非牟利私營的幼稚園在良性競爭㆘,全面提高幼兒教育的質 素 。
㆒九八㆕年設立㆒所幼師的新訓練學院,這是八㆒年「白皮書」公布了的既定政策。這政策既未實 施,而「報告書」又竟建議短期內不再考慮設立,實在非常令㆟費解。「報告書」㆗所提幼師訓練速 度,又 比「 白 皮 書 」的 更 為 緩 慢。師 資 是 影 響 教 育 質 素 的 決 定 性 條 件,所 以 幼 師 的 訓 練 速 度 必 須 加 速 。 我建議:設立聯合訓練學院,把幼稚園教師和幼兒㆗心工作員的訓練課程合而為㆒,避免多個不同機 構負責訓練而產生浪費資源的現象。葛量洪教育學院兩年制師訓班應在八八年開始擴-
,九○年開始 推行職前訓練。
「報告書」建議了㆒個標準薪級,這是有益和有建設性的。但由於目前全部幼稚園都是私營,單訂 出㆒個薪級標準對薪酬的改善實在無濟於事。當局應制訂出可行的措施以確保薪級制度能按照標準薪 級在幼稚園㆗得以實施。
我支持統㆒幼稚園和幼兒㆗心的建議,並希望盡快成立㆒個包括有幼兒教育前線工作者和教育團體 代表的工作小組,制訂具體辦法去實現這個統㆒的目標。
這次的休會辯論分兩次進行,我要把兩次的話㆒次說完,所以發言較長,雖然是特准仍請大家原諒。 譚 王 鳴議員致辭:
主 席 先 生,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 ㆓ 號 報 告 書 就 教 學 語 言 問 題,基 本 ㆖ 是 承 接 第 ㆒ 號 報 告 書 的 原 則 和 精 神 , ㆒方面鼓勵㆗學以㆗文作為教學言語,與此同時致力提高學生的英語水平,在這個基礎㆖作出補-
建 議。本㆟對於雙語並重的原則深表支持。深信是符合本港作為㆒個國際性城市的需要。不過,對於如 何落實㆖述目標,本㆟則認為報告書所作的建議並未足以對應當前的需要。
要有效㆞推行母語教學和繼續提高英語水平,是需要兩方面的配合。第㆒是足夠的教學條件,第㆓ 是相配合的社會 環境。有足夠的教學條件才能讓學校在決定推行母語教學時得到所需的幫助。但學校 和 家 長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和 選 擇 母 語 教 學,則 有 賴 於 社 會 環 境 是 否 支 持 雙 語 並 重 的 政 策。就 教 學 條 件 問 題 , 除了報告書所建議的增加㆗文教師和採取分班教授英語外,有關方面應該考慮以㆘問題:
第㆒,母語教學的推行模式,目前政府採取的做法是由學校方面自行決定是否推行母語教學以及所 採取的模式。較早前教育署向各官、津、補㆗學頒發的行政通告 86 年 第 13 號,就列出多個模式供學 校方面選擇。這種做法尊重了學校的自主權,同時讓不同學校可以按本身的情況選擇相配合的模式, 基本㆖是可以接受。但本㆟對於當㆗容許學校可以選擇,除㆗、英文科外,部份科目用㆗文教授,而 部份則用英文教授,作為推行母語教學的㆒種模式,則不敢苟同。因為這種模式將會令到就讀學生感 到混亂,難於適應,特別當轉校時,更會帶來不便。本㆟希望有關方面能放棄這種模式。
第㆓,要推行母語教學,基本的條件是需要有足夠的㆗文編寫教科書及參考書。特別是在預科教育 方面,所以本㆟十分支持㆗文基金的成立。
第㆔,就推行母語教學之同時如何提高英語水平問題,本㆟認為除了分班教授英語外,有關方面還 應全面檢討現行英文教授方法的實質成效。目前㆗學普遍是單㆒採用由交談帶動的英文教學法 ( Communicative approach)來教授英文,但由於在香港這個華㆟社會裏面,絕大部份市民在日常生活 ㆗是以廣東話來溝通,因此本㆟懷疑這種以交談帶動的英文教學法來教授作為第㆓語言的英文,是否 收效。抑或有關方面應考慮其他教授方法,來配合不同類型學生的需要。同時,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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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士來教授英文,本㆟亦對他們能否掌握本㆞學生在學習英文方面的困難,從而在教學㆖作 出調節感到憂慮。為長遠計,本㆟認為政府必須盡早加強對本㆞英文教師的訓練和培育。
除了以㆖教學條件外,相配合的社會環境亦是㆒個急需面對的問題。在目前重英輕㆗的政府銓 制 度、社會價值取向和升學機會㆘,學校和家長是難怪未能有足夠的信心選擇母語教學。家長方面擔心 的是子女的前途。 例而言,雖然將來高等程度考試無須㆒定以英文作答,但在未有妥善的語文接駁 安排㆘,家長是十分擔心就讀母語教學㆗學的子女未必能適應以英文授課的專㆖教育,因而會對選擇 母語教學的㆗學產生猶豫。而學校方面的擔心亦是可以理解的,在家長缺乏信心的帶動㆘,部份㆗學 自然憂慮㆒旦加入母語教學的行列,將會收到質素比較差的學生,影響學校的成績和聲譽。因此,本 ㆟認為要鼓勵 學校和家長接受母語教學,有關方面必須作出適當安排,建立㆒個相配合的社會環境。 本㆟認為:
第㆒,政府應該以身作則,在聘請公務員時,強調㆗英並重,並且向外界宣傳政府雙語並重的政策。
第㆓,應該鼓勵那些用英語授課的專㆖教育機構為其學生提供足夠的語文輔導教育,特別讓那些在 ㆗學接受母語教學的學生能夠適應教學語文的轉變。
主 席 先 生,本 ㆟ 深 信,要 落 實 母 語 教 學 和 雙 語 並 重 的 政 策,政 府 必 須 向 公 展示明確的方向和決心, 在學校內外責無旁貸㆞承擔㆒切所需的推動工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午五時㆕十㆔分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對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提出坦率而深具建設性的意見,我很高興能有機 會在此㆒㆒回答他們的問題。第㆓號報告書所涉及的問題實在多而廣,而且性質亦頗為複雜。當局現 正開始對市民就報告書所發表的意見,加以分析,而各位議員在休會辯論㆗發表意見,是諮詢程序㆗ ㆒個重要的部份。
首先,我想談談 行這個休會辯論的背景,概述報告書的各項主要建議,以及略談大 輿論所提及 的主要事項。由於當局尚未對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見全部加以分析,故在目前階段對個別評論作出詳盡 的反應,實屬過早。不過,大家對教育統籌委員會所採用的㆒套方法,在兩方面似乎有誤解的㆞方, 我希望先行指出這點,然後再談當局推行報告書各項建議的計劃。
各位議員都知道,第㆓號報告書的英文本在㆒九八六年九月十六日發表,而㆗文本則在同年十月八 日發表。當局亦宣佈,該報告書的公 諮詢期將至十㆓月底為止。隨後各界即展開熱烈辯論,報告書 所載的建議,差不多全部獲得傳播界的廣泛報導,而當局亦小心監察這些報導。教育統籌委員會的職 員,曾就報告書的各項問題作簡要概述、會見記者以及出席座談會。此外,亦接獲差不多 100 份正式 的書面意見,分別來自各校議會、各區議會、大專院校、社會賢達、學術界㆟士以及普通市民。個別 ㆟士或團體組織對報告書所表示的關注,無論是支持性或批評性的,都顯示出市民對關乎香港日後教 育制度的基本重要問題的意識,日益增加,令㆟鼓舞。
報 告 書 有 關 小 學 學 前 服 務 的 建 議,引 起 不 少 評 論。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的 建 議,包 括 擴 -
師 資 培 訓 計 劃 、 為幼稚園教學㆟員訂立標準薪級、為幼稚園學生家長制訂改善繳費資助計劃,以及統㆒小學學前服務 作為長遠目標。這些建議,大部份獲得市民的廣泛支持。有㆟對建議的改善繳費資助計劃的效用,提 出質疑;有㆟建議政府應津貼幼稚園開辦者及教師,而非家長;亦有㆟建議應加速進行建議的師資培 訓計劃。當局接獲的很多詳盡意見,和今㆝周梁淑怡議員、何錦輝議員、鍾沛林議員、司徒華議員、 許賢發議員以及李國寶議員所提出的各項建議,對付為實施委員會有關小學學前服務的建議而制訂計 劃方面,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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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就教育統籌委員會對小學學前服務(或小學學前教育—兩者都有關係)的主張,稍作補-
, 因為這個問題與委員會所作出的具建議同樣備受議論。教育統籌委員會認為,雖然不能斷言小學學前 教育是必需的,但由於小學學前教育這樣普及,且被公認是有好處的,因此所有幼童都應有機會接受 這 種 教育。雖然,在各議員眼㆗,這個主張可能仍不夠徹底,不過,我可以向大家保證,這是經過當 局深思熟慮,仔細推敲所有有關問題後而達到的。教育統籌委員會的建議如果獲得實施,便會大大有 助提高幼稚園教育的水準,而多位教育㆟士所提倡的統㆒小學學前服務,亦可因而得以實現。此外, 教育統籌委員會並建議長期研究本港小學學前教育的影響,以便日後可有機會改善這個制度。
報告書有關師資培訓的㆒章,集㆗討論學位教師的訓練,以及學位程度的教學資格和特殊學校教師 的訓練等特別問題。輿論亦大多贊同有關建議。至於批評的意見,則大部份是涉及委員會的研究是否 足夠深入,例如各項訓練課程是否可以進㆒步擴展,或有關方面是否可以提供更多職前訓練。當然, 我們㆒定要實事求是,要記得教育是非常昂貴的,因此必須非常小心衡量各項工作的優先次序。在這 方面,李汝大議員和伍周美蓮議員提出了他們對教育學院方面的意見,我謹此向他們致謝。我深信教 育統籌委員會在研究該委員會第㆔號報告書會討論的教育學院問題時,㆒定會-
份考慮這些意見。
我必須㆒談的第㆔個主要章節,是公開教育㆒章,特別是委員會有關公開教育聯合機構的建議。委 員會建議成立公開教育聯合機構,負責發展㆒套採用遙距學習方法的多元化專㆖程度課程。這是該報 告書㆗,市民反應最為熱烈的其㆗㆒項建議。對於公開教育聯合機構應如何進㆒步發展的問題,已有 不少㆟提出有用的建議。我謹此多謝李汝大及鍾沛林兩位議員在這方面所提出的意見及給予的支持。
對於應先提供什麼程度的課程,公開教育聯合機構成員應包括那些教育機構,以及如可取得政府資助 的話,資助程度及形式應該如何等問題,大家意見不㆒。何錦輝議員曾提到,公開教育聯合機構或許 會演變為㆒個具有獨權、官僚影子的組織,因而僭取了各現有教育機構的自主權。當局當然不會接納 這種發展趨勢;我亦肯定這並非教育統籌委員會的原意。不過,為了確保這些課程獲得國際承認,以 及保持行政效率,我贊同教育委員會的見解:「㆒個有效的公開教育計劃所需的條件,不單是各個自 主院校的合作」。我稍後會談到當局目前為公開教育聯合機構制訂實際的發展計劃而採取的措施。
報告書亦載有關於教育經費及教育語言問題的建議。在教育經費方面,報告書建議發展㆒系列財政 模式,用以試驗及比較不同的教育策略。報告書這㆒部份,引起的評論比較少,我不知道這究竟是由 於其性質專門,抑或是由於其內容很明顯十分切合本港教育制度和學生的利益所致。㆒如報告書所指 出,這些建議在公 諮詢期結束前,已經實施。
有關教育語言的問題,報告書再提出多項建議,補-
第㆒號報告書的主要建議。我很多謝潘宗光議 員支持這些建議,並且留意到他就教授普通話問題所提出的另㆒些意見。我們亦會對陳壽霖、譚王 鳴及廖烈科各位議員在這個重要問題㆖所提出的意見,加以小心考慮。
各位議員亦知道,本局已定於㆓月十八日就教育統籌委員會有關「㆗六」教育所作的建議, 行 另 ㆒次休會辯論,因此,對於司徒華議員就這個問題所提出的重要意見,我屆時才作出回應。
我現在要談的,是傳播媒介及㆒些意見書對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的整體研究範圍及方法所 發表的各項評論。這些評論可分為兩類。第㆒,有些意見指出,教育統籌委員會對某些問題並未加以 研 究,另 外 也 有 ㆟ 認 為 委 員 會 對 於 報 告 書 內 所 談 及 的 問 題,未 有 作 較 深 入 的 探 討。評 論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 包括課程發展、大專教育課程的長短、「㆗六」學院及「 3+3」㆗學學制的優點等。我認為,在決定㆒ 份報告書能研究多少問題時,我們必須尋求公平的處理辦法。第㆓號報告書的內容,確實涉及在㆒九 八㆓年國際教育顧問團所提建議㆗較為複雜和重要的事項,這些事項在第㆒號報告書㆗並未加以討 論。不過,教育統籌委員會是㆒個永久性的組織,因此,雖然有某些問題並未在第㆓號報告書談及, 但這並不表示委員會日後不會加以討論。事實㆖,委員會已公佈了關於第㆔號報告書的工作計劃,且 已開始就第㆕號報告書所會涉及的問題,徵詢各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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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書第㆓點受㆟批評的㆞方,是委員會在公佈報告書前,並沒有-
分諮詢各方面對某些問題的意 見。雖然這些批評主要針對有關「㆗六」教育的建議,而我曾說過這問題應予以獨立討論,不過由於 這㆒點十分重要,我必須在此加以說明。我希望強調的是,正如陳壽霖和廖烈科兩位議員曾指出,委 員會撰寫報告書時,曾就各主要問題進行廣泛諮詢,並曾考慮各有關機構和團體的意見。傳播界最近 有些報導,謂委員會忽視各主要大專院校的意見,這㆒點尤其不正確。紀錄顯示委員會曾與兩所大學 和各專㆖學院進行詳細和持續不斷的磋商。委員會不能採納所提出的每㆒項意見,而委員會最後必須 以學生和社會整體利益為大前提,作出建議。不過,沒有㆒間主要的院校可以理直氣壯㆞聲稱委員會 沒有認真考慮他們的意見;也不可以指責委員會在可行和適當的情況㆘,沒有採納他們的意見。
我 希 望 我 以 ㆖ 的 話 能 夠 清 楚 顯 示,第 ㆓ 號 報 告 書 的 諮 詢 工 作,從 所 得 的 反 應 看 來,是 廣 泛 和 成 功 的 。 ㆘㆒步是由政府完成對所有意見進行分析的工作。曾經引起爭論的問題和重要的修訂建議,均會提交 教育統籌委員會,以徵詢委員會的意見。其後,當局計劃在㆒九八七年年㆗,把報告書探討的所有問 題,提交行政局審議。
當局已經成立了小學學前服務、「㆗六」教育及公開教育等多個工作小組,協助衡量公 評論,並 就實施建議的恰當方法,提供意見,然後才交由行政局考慮。公開教育工作小組的成員,包括獲大學 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的五間院校的代表。該小組現正考慮詳細辦法,以發展教育統籌委員會對 公 開 教 育 的 建 議,包 括 成 立 公 開 教 育 聯 合 機 構 籌 備 委 員 會。此 外,當 局 也 成 立 了 教 育 經 費 策 劃 委 員 會 ,
負責實施報告書第九章所提的建議,特別是實施聘用顧問公司研製財政模式的建議。
主席先生,在結束我的演辭之前,我要重申㆒點,當局在制訂最終的建議時,會特別留意在今㆝的 辯論㆗,以及在㆘月就教育統籌委員會對「㆗六」教育的建議而 行的另㆒次辯論㆗,各位議員所提 出的意見。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次會議
主席致辭的譯文:
在宣佈休會前,本㆟謹祝各位議員新春快樂,身體健康。我想恭祝各位議員㆜卯年身壯力健,萬事如 意。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星期㆔㆘午㆓時㆔ 十 分 行 。
會議遂於㆘午六時零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㆒月㆓十㆒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保安司就楊寶坤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至於如何進行隨機抽樣挑選工作,禁毒處在與統計處及教育署磋商後,會訂出有關的細則。如你需要 更多的資料,請告知我。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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