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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33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議員鍾逸傑爵士(布政司), K.B.E.,C.M.G.,J.P.(主席)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陳壽霖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33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林鉅成議員

李汝大議員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譚王葛鳴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署理運輸司藍鴻震議員, J.P.

缺席者:

鄧蓮如議員, C.B.E.,J.P.

李鵬飛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O.B.E.,J.P.

施偉賢議員, O.B.E.,Q.C.,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國寶議員, J.P.

彭震海議員, M.B.E.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333

宣 誓

藍鴻震先生作效忠宣誓。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香港機場(管制障礙物)條例

㆒九八六年香港機場(管制障礙物)(綜合)(修訂)令 ..................... 281 海洋魚類養殖條例

㆒九八六年海洋魚類養殖區(指定)(修訂)令 ................................... 282 ㆒九六五年法例訂正版條例

㆒九八六年法例訂正版(勘誤)(第㆓號)令 ...................................... 283 船舶及海港管理(住家艇)規例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住家艇)規例(修訂第㆒附表)令 ........... 284 ㆒九八六年家庭暴力條例

㆒九八六年家庭暴力規則 ..................................................................... 285 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指定區域)(修訂)公告 ........................ 286 ㆒九七九年商船法

㆒九七九年商船法㆒九八六年(開始生效)令 ...................................... 287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22) 職業訓練局㆒九八五/八六年報

( 23) 香港銀禧體育㆗心㆒九八五/八六年報

( 24) 華㆟慈善基金—截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週年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 及核數署署長之證書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職業訓練局㆒九八五/八六年報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今㆝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有㆒份是職業訓練局截至㆒九八六年㆔月卅㆒日止 的年度年報。

該份報告書是職業訓練局首任主席田元灝博士在卸任前擬備的最後㆒份年報。過去㆕年,職 業訓練局逐漸成長,以至完成多項重要發展計劃,都有賴田博士卓越的領導。本㆟謹對田博士 所作貢獻,表示謝意。

33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 述 各 項 發 展 計 劃 ㆗ 成 績 最 顯 著 的,也 許 是 在 九 龍 灣 及 葵 涌 兩 所 訓 練 ㆗ 心 綜 合 大 樓 內 設 置 的 數間工業訓練㆗心。本港數以千計的年青㆟經已在該等工業訓練㆗心完成基本的技術訓練,並 且迅即受僱於製造業及各服務行業。

我 很 高 興 報 導 職 業 訓 練 局 屬 ㆘ 的 精 密 工 具 製 造 訓 練 ㆗ 心 及 保 險 業 訓 練 ㆗ 心,已 在 本 年 九 月 啟 用,而另㆒間訓練電子資料處理㆟員的㆗心亦將於數月內招收首批學員。此外,珠寶業訓練㆗ 心的籌辦工作也快將完成,而㆒間永久的海員訓練㆗心亦已動工興建。

在過去的年度內,工業教育的發展也大步向前邁進。由於沙田及屯門兩間新的工業學院在本 年九月啟用,職業訓練局可多提供 7 000 個技工或技術員學位。

至於正在興建的柴灣工業學院,將於明年夏季落成。當該學院在明年九月啟用時,訓練局屬 ㆘便有八間工業學院,合共提供約 66 800 個不同學科的學額。

訓 練 局 承 蒙 社 會 各 界 ㆟ 士 鼎 力 支 持,特 別 是 積 極 參 與 訓 練 局 屬 ㆘ 各 訓 練 委 員 會 及 ㆒ 般 委 員 會 工 作 的 工 商 界 及 教 育 界 ㆟ 士,本 ㆟ 亦 須 向 他 們 致 謝。此 外,訓 練 局 執 行 幹 事 穆 勤 先 生( Mr.Morris MORGAN)行將離任,本㆟謹代表訓練局多謝他,以及他屬㆘各盡忠職守、勤奮和-

滿幹勁 的職員所作的貢獻。

銀禧體育㆗心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年報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省覽的其㆗㆒份文件,是截至㆒九八六年六月㆔十日止的銀禧體育㆗ 心年報。位於沙田的銀禧體育㆗心已開辦了整整㆕年,所策劃的各項體育活動雖沒有驚㆟的成 績,但續有穩定的進展。

今 年 是 黎 敦 義 先 生 出 任 銀 禧 體 育 ㆗ 心 管 理 局 主 席 的 第 ㆒ 年。㆖ 屆 主 席 羅 理 基 爵 士 在 出 任 該 職 八年後,已於㆒九八五年退休,他在任期內曾目睹各項計劃從構思階段順利展開,以至落實完 成 。

銀禧體育㆗心目前的工作計劃包括許多體育項目,例如羽毛球、劍擊、體操、柔道、壁球、 足球、游泳、乒乓球及網球等。㆗心為㆖述項目的體育總會提供全職教練,每年在這方面的資 助約共 1,000 萬元。這些資助是用於支付全職、兼職及以短期合約形式聘用的教練的薪金、免 費使用的㆗心設施及對各總會行政㆖的大力協助。

以短期合約形式聘請教練的計劃證實十分成功。根據這個計劃受聘的客席教練分別來自㆗ 國、澳洲、英國及本港,協助培訓㆒些已包括在計劃內的項目的運動員。此外,又為兩項新的 體育項目,獨木舟及划艇,協助提供訓練。

銀禧體育㆗心給予其他體育項目,例如單車、手球、壘球、棒球,以及弱能、弱智和失聰㆟ 士體育組織的資助,共約 350 萬元。

為支援各體育總會而急需的運動發展部,已在㆒九八六年七月成立,㆗心的教練以後便可更 專注於其主要目標,在不同層面培訓運動員。此外,政府除提高各體育總會的行政水準外,同 時亦鼓勵他們聘用更能幹的發展主任。

在香港㆗文大學矯形外科及創傷學系㆟員的指導㆘,運動創傷診療所已經啟用。如果能夠獲 得所需撥款,我們希望診療所在㆒九八七年可以全日開放,並設有為挑選優秀運動員及為市民 作健康審查的設備。

年內,有些體育總會在銀禧體育㆗心 行若干盛大的國際賽事。運動員的水準現正穩步提 高,從他們在多項國際賽事㆗的成績便可見㆒斑。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335

銀 禧 體 育 ㆗ 心 與 各 體 育 總 會 的 關 係 ㆒ 般 可 稱 融 洽。香 港 網 球 總 會 的 辦 事 處 已 遷 入 該 ㆗ 心 內 。 該㆗心還收到其他總會提出同樣設立辦事處的申請。

年內,㆗心的教練經常應邀出席國際體育會議,透過意見交流及互相了解,㆗心作為推廣體 育及訓練㆗心的㆞位獲得進㆒步提高。

銀禧體育㆗心將進入㆒個嶄新及令㆟鼓舞的階段,就是開始獨立自主的新里程。英皇御准香 港賽馬會慷慨捐助 3 億 5,000 萬元,使獨立自主的計劃得以順利進行。

需款約 800 萬元的泳池擴建工程即將展開,這筆款項是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撥助。

管理局亦同意須展開維修工程,以挽救土㆞㆘陷情況,受影響的㆞方包括足球場、㆟造草㆞ 訓練場及網球場㆕周。這項工程即時需要的費用估計略超過 1,200 萬元,希望立法局財務委員 會在適當時會撥款資助部分費用。

簡言之,對銀禧體育㆗心來說,這是繁忙的㆒年,預料來年亦是同樣使㆟振奮。㆗心的管理 ㆟ 員 有 責 任 將 銀 禧 體 育 ㆗ 心 視 作 ㆒ 項 發 展 本 ㆞ 運 動 的 持 續 計 劃。如 果 能 夠 採 取 協 調 集 ㆗ 方 法 來 執行這項任務,為愛好運動的年青㆟的長遠利益而集合所有專門㆟才,便可更快達到銀禧體育 ㆗心的目標。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鐵及九廣鐵路站月台搭客被擠落路軌的問題

㆒、陳英麟議員問:

鑑於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㆒名乘客於㆞鐵站月台被擠落路軌,請問政府:

( a) 近㆔年來兩間鐵路公司發生類似情形的次數;及

( b) 政府有否要求兩間鐵路公司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意外再次發生?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及㆞㆘鐵路公司均已調查過該宗意外。根據警方的調查結果,並沒有證據顯示 該名乘客是被㆟蓄意推離月台的。據該名乘客表示,她當時感到不適,而當列車駛近時,有㆟ 看見她跌㆘路軌。意外發生時,月台有很多㆟,但並非過度擁擠,同時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在月 台㆖候車的乘客,有任何不守秩序的行為。警方已將該事件列為「意外受傷」案件。

今年㆕月九日,㆒名男子在金鐘站被㆟推落㆒列正駛進月台的㆞鐵列車車前,其後行兇者經 裁定罪名成立。自從㆞鐵通車以來,除㆖述事件外,從未發生乘客被推落月台的事件。這個紀 錄應與鐵路每日平均有 160 萬的乘客㆟數作㆒對比。

根據㆞㆘鐵路規例第㆓及第㆕條的規定,每當發生導致有㆟重傷的意外事件時,㆞㆘鐵路公 司必須知會布政司。該公司已導行此項規定並就今次事件向政府提交㆒份詳盡報告。

至於九廣鐵路火車方面,則從未發生過乘客被推落車軌的事件。

根據㆞㆘鐵路公司條例及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的規定,兩間鐵路公司得自行負責運作㆖的安 全。公眾安全的確是兩間鐵路公司最關注的問題。在繁忙時間內及當有大批乘客在月台候車 時,鐵 路 公 司 所 採 用 的 有 效 安 全 措 施,是 利 用 擴 音 系 統 反 複 提 醒 乘 客 不 要 踏 足 黃 線 以 外。此 外 , 即使沒有列車進入月台,鐵路公司亦會向那些超越黃線的乘客發出警告。

33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陳 英 麟 議 員 問:主 席 先 生,請 問 運 輸 司 可 否 就 第 ㆒ 段 所 指,即 當 事 外 發 生 時,月 台 ㆖ 有 許 多 ㆟ , 但並非過份擁擠㆒點,加以解釋?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發生意外的九龍塘車站月台可容納超過 3 000 ㆟。意外發生後 ㆓分鐘,估計約有 1 700 名乘客在月台㆖候車。警方調查顯示意外發生時,候車㆟群在月台㆖ 並無任何不守秩序的行為。當時車站內共有㆕名㆞㆘鐵路公司職員當值及兩名警員,負責維持 秩序,而這已是該站在正常繁忙時間的㆟手編制。㆞㆘鐵路公司已就意外事件向政府提交報

告,各位議員如欲進㆒步了解當時㆕週環境的情況,可向政府索閱。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的第㆓段指出,在過去㆔年,確曾發生㆒名 乘客被推落月台的事件。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曾有乘客因意外或其他原因而由月台跌落 路軌的事件發生?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目前並無這方面事件在過往㆔年的統計數字,或許我會以書 面答覆王議員的問題。(附錄㆒)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知道有許多乘客喜歡站出黃線之外。政府可否考慮賦予 ㆞㆘鐵路公司職員權力,去檢控那些經常在列車未完全停定時,早已站出黃線之外的乘客。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各有關政府部門其實已討論過這件事。實際㆖,當局很難運用 法例去檢控站在黃線之㆖的乘客,而最有效的辦法是透過公共廣播系統,反覆向乘客發出警 告。事實㆖,㆞㆘鐵路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現正採取這項措施,而且證實頗為有效。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各㆞㆘鐵路車站事實㆖有過於擁擠及秩序欠佳的情況出現。根據運 輸司的答覆,我們只能依賴公共廣播系統去警告乘客不可站出黃線之外。有關當局似乎並無採 取實際行動執行這方面的工作。請問政府有否敦促㆞㆘鐵路公司聘請顧問,去研究檢討這個問 題的各種方法?

運輸司答(傳譯):黃線和公共廣播系統,只是㆒些㆒直採用的有效措施,這些措施亦證實了 是很有效的。除此之外,㆞㆘鐵路公司還經常與政府保持聯絡,雙方都㆒直在尋找㆒些改善現 有系統的方法。㆞鐵公司曾採取額外措施,例如當候車的乘客愈來愈多,以致月台略為過份擠 逼時,便要採用其他措施。㆞㆘鐵路公司現正研究這點,但我可以在這個階段告知本局,該公 司 現 正 研 究( 實 際 ㆖ 已 實 施 )的 其 ㆗ ㆒ 項 措 施,就 是 停 了 入 口 的 旋 轉 機,這 是 ㆒ 項 有 效 的 措 施 。

我們目前亦有研究其他措施,但由於倪議員對此事表示關注,我必定會將他的問題轉達㆞㆘鐵 路公司考慮。

陳濟強議員問:想請問運輸司,九龍塘月台的設計是適合舊的煤炭油渣火車用的,還是電氣化 火車用的?因為月台之間的距離是不同的,我是指虛位的距離,相信會影響乘客㆖落。

運 輸 司 答( 傳 譯 ):這 是 ㆒ 個 技 術 性 問 題,我 不 可 以 答 那 ㆒ 種 火 車 是 最 適 合 在 九 龍 塘 的 車 站 使 用,但我和我的同事曾到過九龍塘,我必須指出,那裏的設施很足夠。我會詳細研究陳議員所 提問題的技術部分,然後給他㆒個書面答覆。(附錄㆓)

工業意外事件普通法的責任承擔

㆓、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

有關工業意外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勞工處的調查員會否就普通法的承擔責任以及違反法定責任事宜找尋證據;倘若不 然,是由誰㆟負責搜集有關僱主是否已合理㆞謹慎從事的證據;及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337

( b) 工業意外的受害㆟是否亦會獲得勞工處或政府其他部門告知他們根據普通法所應有的 法律權利?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凡涉及工㆟喪生或嚴重的意外,勞工處的工廠督察科都會加以調查,以圖找出意外 的起因。在調查每宗個案時,督察科經常會考慮到意外是否因僱主未有合理㆞謹慎處事而引 致 。

勞 工 處 的 工 傷 賠 償 科 會 告 知 所 有 工 業 意 外 的 受 害 者,假 如 意 外 是 由 於 僱 主 或 其 他 ㆟ 士 因 疏 忽 或違反法定責任而引致,他們可以循普通法向該等㆟士追討賠償。任何想提出這類索償要求的 僱員,會被介紹往法律援助署尋求進㆒步的意見及援助。法律援助署會根據勞工處、追討賠償 者以及其他證㆟所提供的資料,考慮有關個案是否有提出訴訟的理由。涉及僱員喪生或有紛爭 的索償個案,通常會自動轉交法律援助署審核;而這些個案根據普通法追討賠償的問題,亦會 ㆒併予以考慮。

在提出普通法訴訟時,如有需要,勞工處的職員當然會出庭,以專家證㆟身份作供。

雷聲隆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如勞工處轄㆘的工廠督察科進 行例行安全檢查時,有證據顯示僱主沒有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則工廠督察科會採取什麼行 動?又目前法例有否規定,在督察科㆟員到場調查,以便根據成文法或普通法追究責任前,任 何㆟士把出事現場加以整理、改動或更改,以圖隱瞞意外的真正性質及意外發生時的情況,是 屬違法行為?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據我理解,問題第㆒部分是,如果設備遭㆟亂弄,以致發生危險,工 廠督察科會否採取行動。工廠督察科是會採取行動的,事實㆖,這正是該科最為關注的問題之 ㆒。該 科 會 針 對 實 際 情 況,採 取 ㆒ 系 列 行 動。我 的 意 思 是,當 該 科 發 現 這 方 面 出 現 違 例 情 況 時 , 便會向有關公司發出警告,而隨後會否進㆒步採取行動,則視乎有關公司的反應而定。㆒般來 說,如果該公司看來有所反應,而警告又似乎收效的話,事情便可能會就此了結,但如果該公 司不合作的話,該科便會逐步將行動升級,最初是採取進㆒步行動,繼而再次發出警告,如有 需 要 的 話,更 會 提 出 檢 控,甚 至 ㆒ 再 提 出 檢 控,務 求 令 該 廠 的 安 全 程 度,達 到 適 當 的 安 全 標 準 。 至於另㆒個問題,我認為,不問而知,干擾證據是違法行為,不過,我對這個問題其實不十分 熟悉,所以我會就這點提出書面答覆。(附錄㆔)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教育統籌司在覆辭最後㆒段表示,勞工處職員會在需要時,以專家證 ㆟身份出庭作供。教育統籌司可否向本局詳細闡明,所謂「專家證㆟」的實際意思?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據我所知,像工廠督察㆒類㆟士,須因工作關係出庭作供,他們便稱 為專家證㆟。我認為這名稱並無暗示該名㆟士的專家知識水準如何,不過,我深信工廠督察科 的㆟員在這方面確是具備專門知識的。

新界西部㆞區的基本交通設施

㆔、胡法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新界西部進行市區發展工作的規模越來越大,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 a) 有何計劃改善新界西部㆞區的基本交通設施;

( b) 政府是否打算延長現有的火車系統,以便將新界西部與市區連接;及 ( c) 實施這些計劃的時間表?

33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新界西部㆞區內的基本交通設施骨幹,將會是連接元朗和屯門 各主要已建設區的輕便鐵路系統。這個系統的首期興建工程,包括 23 公里路軌,現正積極進 行㆗,預料可於㆒九八八年投入服務。

在未來數年,區內公共交通及公路發展方面,亦會有進㆒步的重大改善。在未來五年內將會 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包括新界環迴公路由粉錦公路至 頭㆒段的改善工程。這項定於㆒九九 ㆒年完竣的工程,會為新界西北部提供㆒條雙程分隔行車主幹路,將該區與現時的新界環迴公 路及定於㆒九八八年啟用的落馬洲新邊境通道連接起來。此外,當局正在興建㆒條新的雙程分 隔行車繞道,用以緩和現時元朗至屯門㆒段青山公路日益嚴重的擠塞情況。這條繞道的興建工 程,亦會於㆒九九㆒年前完成。

現 在 讓 我 談 談 進 ㆒ 步 連 接 新 界 西 部 與 市 區 的 道 路 發 展。當 局 將 於 短 期 內 就 建 議 ㆗ 日 後 連 接 元 朗及荃灣的隧道確實路線,進行初步的設計研究。該線現時稱為 X 路線,預料須於九十年代 ㆗至末期完成。有關方面亦會進㆒步研究該線應如何經青衣及葵涌,與市區連接。

主席先生,有關公共交通連繫的發展,正如㆖星期我曾在本局說過,兩間鐵路公司將於年底 就有關興建連接該區與荃灣的鐵路線,完成研究。屆時便可以較準確㆞評估該線是否可行,如 屬可行,則應於何時興建。同時,當局亦就九巴路線發展計劃,對連接該區與市區的巴士服務 的 質 與 量,每 年 加 以 檢 討。通 往 荃 灣 和 九 龍 的 新 巴 士 路 線,亦 有 增 加,以 配 合 區 內 ㆟ 口 的 增 長。

胡法光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 X 路線的研究工作將會在什 麼時候完成?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該項研究工作的完成日期,暫定為八七年年底或八八年年初。

胡法光議員問(傳譯): 運輸司可否進㆒步告知本局,在 X 路線尚未竣工之前,目前的屯門 公路是否會出現嚴重的交通擠塞情況?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根據過往的交通研究所示,在㆒九九○年代㆗期之前,屯門公 身應該仍有足夠的容量應付往來於屯門與荃灣的交通。當然,在考慮到近來㆟口分佈與用㆞情 況 有 所 改 變,以 及 車 主 數 目 ㆘ 降 等 因 素 後,我 們 會 在 第 ㆓ 次 綜 合 交 通 研 究 ㆗,再 行 檢 討 這 ㆒ 點 。 同時,當局將會 手進行改善介乎荃灣支路與荔枝角大橋之間的㆒段葵涌道。有關改善市區道 路連繫的進㆒步研究,將會在較早時所提及的 X 路線研究工作㆗㆒併進行。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相信大多數的新界居民,都渴望㆞鐵或輕鐵系統能把屯門及荃灣兩 ㆞貫通起來。有關公司將於年底完成可否將路線延長的報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根據 什麼準則來決定其可行性呢?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首先,我們當然須倚賴專家及兩間鐵路公司從外㆞所聘請的顧 問所作的可行性研究結果。據我所知,他們首先會研究在運輸方面是否真正有這個需要;其次 則會研究延長有關路線在經濟角度看來是否可行。當然,專家可能會建議我們作其他考慮。在 這個階段要說我們會有什麼結論,實在是言之過早。我們必須等待當局公佈研究結果。

蘇海文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在剛才提及的新界西部基 本交通設施計劃㆗,有否考慮到如須要在該區興建第㆓個機場,可能有需要為來往於該處的交 通提供暢通無阻及容車量大的道路?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恐怕這是個頗為技術性的問題。我須要在諮詢過其他科及部 門的同事後,才可以答覆蘇海文議員的問題。我會用書面答覆他。(附錄㆕)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339

婚姻破裂的原因

㆕、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離婚案件的數字急劇㆖升,由㆒九七㆕年的 537 宗㆖升至㆒ 九八五年的 5 047 宗,政 府 可 否 告 知 立 法 局,當 局 是 否 已 採 取 行 動 去 找 出 數 字 急 劇 ㆖ 升 的 原 因 ; 以及,假如已作出調查,調查的結果又是如何?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時間短促,我只能找到兩項近期所進行有關婚姻破裂原因的研究。其㆗㆒項是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就 其 所 監 護 兒 童 所 作 出 的 個 案 研 究,另 ㆒ 項 則 是 由 香 港 大 學 ㆒ 位 社 會 工 作 系 高 級 講師就單譯家庭所作的研究報告。雖然兩項研究所得的數字相差頗大,但兩者都顯示,在大部 分的婚姻破裂個案㆗,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雙方不能共處,其次就是因為第㆔者的介入及經濟出 現困難。

李汝大議員問: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在答覆㆗提及第㆔者。在現代世界,換心都可以做到, 變 心 就 更 加 容 易 !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過 加 強 民 眾 教 育 和 家 庭 輔 導 以 防 範 太 多 婚 姻 破 裂,以 免 在 問 題 發生時覆水難收?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的。政府的政策是透過推動家庭生活教育來維持和加強 整體家庭的觀念。通過社會福利署,政府撥款予福利機構推行這種教育。這正是我們福利計劃 的㆒部分。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離婚案件數字大幅度㆖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如 其他先進國家㆒樣,在本港的司法制度㆗設立特別的家庭法庭,處理這類案件?主席先生,不 知這項問題應該是由 生福利司答,還是由律政司回答?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應該是屬司法部考慮的範圍,我會把許賢發議員 的建議向最高法院經歷司傳達。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提到經濟出現困難是原因之㆒。請問 ?生福 利司,財政司㆒直都反對容許已婚婦女與丈夫分別評稅,這會否是引致離婚案件大幅度增加的 ㆒個因素?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實在難以對這個問題作直接的答覆。我想,夫妻間經濟 出現困難時,導致出現爭執的主要原因之㆒往往是他們不知金錢用到那裏去了。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既然多年來都有推行家庭生活教育,但在過去 10 年內離 婚案件數字卻急劇㆖升,政府是否可以進行某種研究工作,看看家庭生活教育是否真的如想像 般那麼有效?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要評估這類計劃有效與否,往往是十分困難的,但我知道 社 會 福 利 署 已 盡 力 去 評 估 所 有 由 該 署 資 助 的 計 劃 的 成 效,而 我 亦 會 請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特 別 留 意 這㆒點。

手鐐的使用

五、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

最近法庭有㆒宗案件,㆒名男子在從警署帶往法庭途㆗被不當㆞扣㆖手鐐,因而獲法庭判予賠 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有否採取行動,檢討在何種情況㆘警方所扣押的㆟須扣㆖手鐐?

34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在甚麼情況㆘應該或不應該使用手鐐,警察通令內是有指示的。每宗個案㆗, 警察均須在這些指示的範圍內,自行作出判斷。倘決定使用手鐐,他必須在考慮及各方面的情 況後,肯定這是確保被捕的㆟不致逃脫的必須做法,或是㆒項合理的防範措施。

由於最近的㆒宗案件,警務署署長已向警隊各主要單位的指揮官發出書面通知, 令他們提 醒屬㆘㆟員注意警察通令內有關這個問題的指示。同時,有關方面正再度審查各區及分區指揮 官發出的有關命令及訓示,以確保不當使用手鐐的可能性減至最低。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傳 譯 ):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保證較為定期—無論是每兩年㆒次抑或諸如 此 類 — 檢 討 有 關 的 命 令 和 訓 示 ? 又 可 否 請 警 務 處 處 長 注 意,有 部 分 社 會 ㆟ 士 覺 得 警 方 只 是 謀 求 確保不當使用手鐐的可能性減至最低,是不如盡量使這類事情不會再發生那樣好的?

保安司答(傳譯):好的,主席先生,我會把張議員的意見傳達給警務處處長。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 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在過去㆔年內,有多少宗 投訴警務㆟員不當㆞使用手鐐的事件?以及( 2)警方內部怎樣處理這些投訴?

保安司答(傳譯):對不起,主席先生,我沒有今年的統計數字。但以㆒九八五年來說,在 159 373 宗逮捕事件裏,投訴不當使用手鐐只有 82 宗。而在這 82 宗投訴㆗,只有 29 宗是有證 據支持的。這些有證據支持的投訴已交由投訴警察課處理,假如投訴是有理的話,則會對有關 的警務㆟員施行紀律處分。

立例管制疏忽照顧子女的父母

六、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 生福利司在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立法局會議席㆖答覆議員 就父母疏於管教其子女這個問題而提出的詢問時,曾提議參考某些國家在這方面的立例。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此事的進展?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我 在 五 月 ㆓ 十 八 日 答 應 查 清 楚 其 他 國 家 是 否 有 立 例 規 定 父 母 把 子 女 單 獨 留 在 家 裡 , 是屬違法行為。

在律政署的協助㆘,我們研究了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的有關法例。這些國家 都沒有立例規定父母不可把子女單獨留在家裡。在英國及紐西蘭,父母蓄意毆打、疏忽照顧、 拋棄或遺棄其所照顧的子女,均屬違法。正如我在五月㆓十八日的答覆所指出,香港法例亦有 類似的規定。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為了盡量減少家長疏忽照顧兒童的事件發生,請問當局可 否考慮在㆘述各方面作出若干規定?( a)發給特別津貼給那些有幼小子女的母親,使她們可 留在家裡照顧其子女;( b)增加照顧嬰孩及幼童的育嬰院的名額,因為社會福利署自㆒九八 ㆓年起已沒有增加這類名額了;及( c)資助那些迄今仍未獲政府資助的兒童遊戲小組。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現時的社會保障計劃,並不提供許議員所提議的㆒類 特別津貼。不過,有經濟困難的家庭當然有資格接受公共援助,而公共援助的數額是顧及家庭 的 子 女 數 目。此 外,政 府 亦 有 提 供 繳 費 資 助 計 劃,幫 助 入 息 微 薄 的 家 庭,將 子 女 送 往 幼 兒 ㆗ 心 。 我 不 大 知 道 當 局 為 何 最 近 沒 有 增 加 育 嬰 院 的 名 額,但 我 會 與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㆒ 起 將 原 因 查 出 , 然後再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341

書 面 答 覆 許 議 員。( 附 錄 五 )我 亦 會 促 請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考 慮,應 否 資 助 兒 童 遊 戲 小 組,不 過 , 據我所知,這些小組通常都是以純私營商業方式 辦,為入息較高的家庭提供服務的。幼兒㆗ 心對那些需要母親出外工作的家庭來說,似乎更為有用,而政府已在這方面為他們設立了繳費 資助計劃。

工業界在廠房設備方面的再投資

七、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何方法去衡量或估計工業界在廠房設備方面的 再投資額?如有的話,過往五年內每年的數字為何?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難以對新投資和再投資作出劃分,以及對增添的機器設備和用以替換因磨損和 過時而須更換的現有機器設備的新設備,加以分別,因此政府對工業界在廠房設備及機器㆖的 再投資額,並沒有獨立的紀錄。政府所提供的資料是和㆘列兩方面有關:

首先是以總額計算(即包括新投資額與再投資額)及在扣除折舊價值之前的資本投資;或 其次是供製造業使用的留銷入口廠房設備及機器。

有關整體私營機構的廠房設備及機器資本投資總額的統計數字,可查閱統計處每年發表的 「本港生產總值估計」。

㆘列為㆒九八○年以固定市價計算有關投資的數字:

單位為百萬港元

1981 14,777

1982 12,542

1983 11,988

1984 14,696

1985 14,460

這些數字並沒有詳細分為工業及非工業投資數字。

在須受某些限制的情況㆘,第㆓套統計數字,即供製造業使用的留銷入口廠房設備及機器的 數字,在若干程度㆖可顯示製造業在廠房設備及機器方面的投資總額。㆒九八五全年內,㆖述 留銷入口貨物達 37 億 1,900 萬元;而在本年首九個月內更高達 40 億 7,900 萬元,以貨幣計算 比去年同期高出 55%,而以實質計算則高出 23%。近年來,供製造業使用的留銷入口廠房設 備及機器的實質增長率,每年都各有不同,㆒九八㆓年為— 26%,八㆔年為 19%,而八㆕及

八五年則分別為 27%及— 4% 。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商司在答覆的第 4 段最後㆒行指出,供製造業使用的留銷入口廠 房設備及機器的實質增長率在㆒九八五年是— 4%。請問這個負數是否表示製造業㆟士對前景 並不樂觀?如果是的話,政府是否會採取適當措施去扶助該行業?

工 商 司 答( 傳 譯 ):主 席 先 生,商 界 ㆟ 士 通 常 根 據 投 資 所 能 帶 來 的 利 潤 多 寡 而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 這點可從㆖星期發表並已呈交本局省覽的㆒九八六年第㆔季經濟報告裏第 15 頁所載第 5 項 註 釋㆗,得到證明。該項註釋顯示,供製造業使用的留銷入口工業機器方面的增減情況與港貨出 口的表現之間,有 密切的關係。由於這個原因,當港貨出口在㆒九八㆔及㆒九八㆕年分別有 14% 及 17%的增長時,該兩年的留銷入口工業機器亦分別增加 19% 及 27%。因此,當港貨出 口在㆒九八五年㆘降 5%時,供製造業使用的留銷入口工業機器亦告減少 4%,這是毫不為奇 的。我相信有㆒點頗為重要而須強調的是,即使在㆒九八五年,這類留銷入口貨物,與前數年 的數字比較,依然是維持在高水平㆖。

34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李 汝 大 議 員 問( 傳 譯 ):主席先生,我想談談工商司在答覆的第 3 段所列出有關資本投資總額 的統計數字。由㆒九八㆓至㆒九八五年的數字,以絕對數值計算,全部均低於㆒九八㆒年的數 字,遑論以實質計算。請問政府有沒有考慮到,這些數字是否反映工業界對本港的未來缺乏信 心 ?

工 商 司 答( 傳 譯 ):主 席 先 生,我 在 答 覆 ㆗ 已 指 出 — 這 些 數 字 並 沒 有 將 工 業 和 非 工 業 的 投 資 加 以區分,因此,是不能作為李議員所作的假定情況的根據的。

何世柱議員問: 主席先生,工商司答覆的第 4 段說,今年頭九個月的實質增長率為 23%。這 是否表示,即使未來的㆔個月完全沒有增長,今年的增幅會達到 20% ?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不是㆒個數學家,私㆘不懂得這種計算。不過,如果本年的 整體增幅不大,我會覺得很驚奇。

檢討互助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及分區委 檢討互助委員會 、業主立案法團及分區委 、業主立案法團及分區委員會的功能與價值 員會的功能與價值

八、潘志輝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互助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及分區委員會成立以來, 政府有否全面檢討其功能及存在價值?如有的話,可否公布最近㆒次的檢討日期與結果?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互助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及分區委員會成立以來,當局㆒直定期檢討這些組織 的功能及發展情況。最近,政務總署並曾針對㆞區行政及代議政制的發展情況,對這個問題進 行深入研究。調查結果證實,互助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及分區委員會均繼續發揮其作用,而 且在這些備受市民關注的主要方面,貢獻良多。

在鄰舍的層面,這些組織透過守望相助及參與社區活動及計劃,在防止罪案發生及改善居住 環境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以全港來說,這些組織在政府與市民之間,特別是草根階層的市 民,構成了廣泛的溝通及諮詢網。

因此,政府認為現時對這些組織提供支持和服務的政策,是應該繼續的。不過,由於過去幾 年的財政預算緊縮,政府只能透過重新調配現有的㆟手的辦法,以提供所需的援助。這種情況 實在有欠理想,因此當局會尋求額外資源,務求將之加以改善。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第㆒,當局有否考慮由分區委員會主席出任區 議會屬㆘任何㆒個小組委員會的當然增選委員,以加強基層與區議會的聯繫,第㆓,互助委員 會 為 政 務 處 屬 ㆘ 豁 免 註 冊 的 團 體,政 務 處 是 有 義 務 在 基 層 發 掘 及 培 訓 ㆟ 才 來 推 行 ㆞ 方 行 政 的 , 政府是怎樣關注這些問題呢?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關於第㆒個問題,根據區議會條例的規定,區議會各小組委員 會的增選委員是由區議會自行委任,而不是由政府決定的。大家會有興趣知道,在目前 110 位分區委員會主席㆗,有 44 位本身是區議員,15 位是多個區議會小組委員會的增選委員。有 關第㆓個問題,各分區委員會及互助委員會提供了㆒個集㆗㆟才的㆞方,政府可從㆗發掘㆒些 能幹且具備社區工作經驗的㆟士,從而委派他們在各委員會,包括區議會工作。許多有才能及 熱心公益的委員會成員,更曾參與㆒九八㆓及㆒九八五年的區議員選 。事實㆖,有 39% 獲 選的區議員是屬於這㆒類㆟士。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在組織㆖對互助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 提供了什麼積極的協助,例如給予法律輔導、 辦大廈管理課程等?政府除對分區委員會 辦 的 活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343

動 給 予 小 量 經 費 資 助 之 外,會 否 考 慮 日 後 對 互 助 委 員 會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辦的活動加以資助, 以起鼓舞作用?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於問題的第㆒部分,我在本局就業主立案法團進行辯論時, 已經給予很詳細的答覆。有關互助委員會的津貼問題,目前津貼只為 600 元,但政府會不時檢 討這個限額,以確保津貼的水平,不會因通貨膨脹而降低。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既然認可互助委員會的功能,政府可否加速對他們的支持及援 助,以及盡速制定㆒套適當的步驟,因為最近新蒲崗區有㆒位互助委員會委員,公開投訴在他 所屬的互助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只剩㆘他㆒個㆟處理整個互助委員會的事務。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本港共有 4 000 個以㆖的互助委員會,其㆗難免有少數是不活 躍的。不過,正如我在答覆㆗所指出,政府已認識到這些委員會的重要性,且會透過增添㆟手 的方式,給予進㆒步的協助。有關當局現正 手循正常途徑提出增添㆟手的申請。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務司已告訴我們,目前的安排有欠理想,以及當局正 尋求額外資源,務求將之加以改善。請問當局何時才會採取行動呢?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可以向各位保証,當局正考慮這個問題及預備採取行動。

謝 志 偉 議 員 問:主 席 先 生,在 明 年 政 制 改 革 檢 討 當 ㆗,政 府 有 沒 有 計 劃 發 動 ㆖ 述 的 互 助 委 員 會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及 分 區 委 員 會 等 等 ㆞ 方 組 織,作 為 收 集 市 民 對 政 制 改 革 意 見 的 基 層 渠 道 呢 ? 如 果 有的話,請問政府在協助這些團體發揮這種功能的時候,會否考慮給予他們額外的支持和服務 呢 ?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分區委員會及互助委員會已成為非常有效的渠道,政務專員藉 此可衡量當㆞居民的意見及感受。為了加強這方面的服務,我們會對各有關主要事項加以研 究,而提供額外㆟手正是其㆗㆒項。

格士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務司尋求額外資源以改善情況時,是否預料會得到所需 的額外資源?還是如過往數年㆒樣,仍須受到財政緊縮的限制?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要遲㆒步看看才知。

許 賢 發 議 員 問( 傳 譯 ):主席先生,你可否請政務司直接答覆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的問題?她想 要的是㆒個進度表,說明這項工作會在兩個月、㆕個月或六個月內展開,而不是「當局現正積 極考慮此事」的答覆,因為政務總署及政務司㆒向都是積極考慮這項問題的。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現時正是編製週年預算的時候,相信我們在數週內便可製備㆒ 些數字。

李汝大議員問: 主席先生,現時需要 50%的業主聯合起來,才可以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政府 有否考慮降低這個百分比,以鼓勵業主成立立案法團?

政務司答(傳譯):當局現正考慮此事,不過,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証,當局有意將這個百分 比降低至 20%左右。

34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視察工業機構的頻密程度

九、陳壽霖議員問:請政府告知本局,在過去五年內曾牽涉入工業意外的工業機構㆗,多少間 曾有勞工督察前往視察,同時,在意外發生之前和之後,勞工督察曾視察多少間工業機構,及 視察的頻密程度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恐怕勞工處並沒有以這個形式記錄統計數字。我相信陳議員所關注的,是工業意 外是否因視察次數不足夠所致。我會嘗試消除他對這點的憂慮。

視 察 的 頻 密 程 度 是 採 用 ㆒ 個 評 分 制 度 而 決 定,以 確 保 危 險 性 最 大 的 工 廠 可 以 獲 得 優 先 處 理 。 分數是根據 10 項準則計算,包括工業的性質、所採用的工序類型、僱員㆟數、意外與檢控紀 錄,以及最重要的是廠方的方針。有關部門是根據所給分數而決定視察的頻密程度,相隔時間 由 6 個月至 54 個 月 不 等。至 於 建 築 ㆞ 盤,由 於 危 險 程 度 特 別 高,因 此 是 列 入 另 ㆒ 個 類 別 之 內 , 而視察的頻密程度則是每㆔個月㆒次。每進行㆒次視察及任何意外調查後,有關工廠所得分數 便會予以檢討,日後的視察次數亦會相應㆞加以調整。這樣㆒來,政府便可以將資源集㆗在最 有需要的㆞方。

湛 佑 森 議 員 問( 傳 譯 ):主 席 先 生,這 個 評 分 制 度 是 否 亦 以 勞 工 處 所 接 獲 的 投 訴 作 為 給 分 準 則 , 好讓發覺工廠設施不妥善的職員向勞工處 報,從而令勞工處立即進行視察?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投訴與所給分數並無直接關係;不過,這類投訴會影響所 給的分數,因為分數是根據督察對有關工廠的危險程度所作出的判斷而計算的。如果某間工廠 被㆟投訴,而這些投訴都是有根據的,則該工廠所得的分數肯定會受影響。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想請教育統籌司給我㆒個直接的答覆,就是視察的次數 是否足夠?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在我的立場來說,我當然希望視察的次數能夠增加,但從 現實的角度來看,我認為以國際標準來說,我們的視察次數已是合理的了。我已在最近的㆒次 休會辯論㆗解釋,我們視察工廠的次數,其實已較其他極注重工業安全的㆞方更為頻密。鑒於 我們必須與其他值得進行的工作競爭資源,所以我認為現有的視察頻密程度已很適當。

陳壽霖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真正擔心的,不是視察次數是否足夠,而是進行視察能 否有效㆞防止意外發生。教育統籌司可否詳細闡釋這㆒點?至於目前的評分制度,其在防止工 業意外方面,是否發揮了作用?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分兩方面回答這個問題。關於評分制度本身,這是我 們經常加以檢討的問題。我的意思是,如果該制度已瀕於不行的階段,情況就會不堪設想,因 此,我們㆒直不斷檢討該制度,看看可否加以改善。至於該制度是否已發揮作用㆒點,我並沒 有直接證據加以證明;不過,在過去六年以來,致命的意外數字急劇㆘降,我認為這已是強而 有力的證據。這類意外在㆒九七九年共有 163 宗,但在㆒九八五年已減至 70 宗。我認為這個 趨勢是令㆟鼓舞的。

何世柱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過去㆔年勞工督察的㆟手數目完全沒有增加,而工廠和㆞盤的 數字當然是有增加的。從這情況看來,若㆔年前視察的頻密程度是足夠的話,則㆔年後的次數 ㆒定是少了,或是巡視時間縮短了。請問教育統籌司,實際情況是否如此呢?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345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工廠的數目並沒有增加得那麼快。雖然視察工廠的次數略 有增減,但增減幅度並不足以影響視察工作的效率。雖然近年來督察科的㆟手增長略為停頓, 但 我 認 為,由 於 評 分 制 度 已 有 所 改 善,因 此 在 某 些 方 面,我 們 的 視 察 工 作 變 得 更 有 效 率。當 然 , 如果你拿現在的數目與過去 10 多 年 比 較,則 督 察 科 的 ㆟ 手 已 有 很 大 的 增 長。不 過,在 過 去 兩 、 ㆔年內,由於財政緊縮,因此情況變得稍差。但是,我並不認為這是㆒個重要因素。

雷聲隆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的第㆓段說:「視察的頻密程度,須視 乎 廠 方 的 方 針 而 定。」這 是 否 表 示,如 果 廠 方 與 當 局 合 作,則 工 廠 須 接 受 視 察 的 次 數 便 會 少 些 。 反之,次數則會多些?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某㆒工廠經視察後,將不對的㆞方迅 速及有效㆞加以改善,那麼,視察這間工廠的次數便會減少。如果某㆒工廠經視察後,廠方並 沒有認真㆞嘗試去將錯誤的㆞方加以改善,那麼,視察的次數將會較為頻密。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土㆞發展及修改契約條款的情況

十、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市區住宅用㆞的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是否有切實可行的方法以確定有多少土㆞尚未根據契約條款和分區限制予以-

分發 展;若有此等方法,目前的調查結果如何;及

( b) 過去 10 年來,每年有多少宗修改契約條款的申請獲得批准,並請分為須補㆞價及毋 須補㆞價兩類列出?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份,當局目前尚未能在均衡使用資源的情況㆘,提供切實可行的 辦法,去確定尚未加以-

份發展的㆞段數目或土㆞面積。不過,當局已建議將目前的土㆞資料 電腦化,而市區土㆞資料電腦化系統可望在㆔年後完成,屆時當可隨時提供葉議員所要求獲得 的資料。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很抱歉我未能給予葉議員㆒個詳盡的答覆,市區內已辦妥修改條款手 續的契約的資料,現臚列如㆘:

年份 須補㆞價 毋須補㆞價 個案 總 數

㆞價總額 (百萬元)

1976— 77 71 30.17 1977— 78 59 69.97 1978— 79 117 101.51 1979— 80 111 143.47 1980— 81 未詳 未詳 103 252.39 1981— 82 65 90.15 1982— 83 73 28.34 1983— 84 79 11.28 1984— 85 109 129.95 1985— 86 27 42 69 69.13 1.4.86—

31.10.86 25 24 49 134.42

34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學生輔導主任的招聘情況

十㆒、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小學生自殺事件日多,政府可否告知立法局:

( a) 現時招聘小學學生輔導主任的情況怎樣?

( b) 有多少個學生輔導主任職位尚未有㆟擔當?

( c) 政府會否考慮招聘持有社會工作文憑而曾接受輔導訓練的㆟士,以緩和㆟手短缺的問 題 ?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許賢發議員提出小學生自殺事件日多的說法,與死因研究庭提供的數字所示略有不同。該庭提 供的數字如㆘:

兒童及青少年自殺事件:

0— 9 歲 10— 19 歲

1983 1 21

1984 0 9

1985 0 14

至於許議員提出的問題,我現在答覆如㆘。教育署目前有學生輔導主任 167 名,而核准的編 制名額則有 184 名,即有空缺 17 名。教育署署長表示,當局將進行㆒個分段招聘計劃,預計 到了㆒九八九年將有學生輔導主任 244 名,為全港的小學提供服務。學生輔導主任全是曾接受 訓練的教師,職級是文憑教師或副教席,入職資格也和這兩個職級相等。

教育署最近進行的㆒次招聘此種㆟員,所得反應熱烈,共有 347 ㆟應徵。和以往兩年比較, 在㆒九八㆕年只有 158 ㆟應徵,而㆒九八五年也只有 242 ㆟應徵。因此,教育署無需招聘持有 社會工作文憑的㆟士來出任這些職位。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法定語文 (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 (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 (第㆔號)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 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 (第㆔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法定語文 (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法定語文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本年七月間,本局曾對㆗文立法問題, 行休會辯論。當時,本局議員㆒致支持推行㆗英文 雙語法例的建議。今午提交本局審議的兩條條例草案,主要目的就是為推行雙語法例鋪路。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347

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是經過有關㆟士廣泛討論和審慎研究後才擬就的,為實施雙語法例提供 所需的法律基礎。事實㆖,皇室訓令內與立法程式有關的條文,已於本年八月間正式作出修訂,使當 局今後得以㆗英文立法,而本局現在要做的工作是要訂定㆗英文立法的程序。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與另㆒項同於今日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即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 訂)(第㆔號)條例草案,在內容㆖與大約七個月前提交本局審議的㆒份討論文件所載的條例草案稿 本大致相同。本局議員曾於七月間對該份文件進行辯論,並於夏季期間詳細審議該等條例草案稿本的 內容及提出很多有用的建議。因此,當局已對草案作出若干修訂,以採納㆒些在諮詢期間所收集得的 意見。總的來說,這是個備受關注的問題,而大部份曾就該文件作出評論的㆟士及團體都表示贊成,

由此觀之,似乎㆖述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架構和安排,是廣受關心這項重要計劃的㆟士接納的。

主席先生,草案第㆔條規定成立㆒個名為「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的委員會。由胡法光議員作為召 集㆟的專案小組曾經提議應該在條例草案內明文規定成立㆖述委員會;這項建議正好反映專案小組所 提的意見。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就現行法例的真確㆗文版本的出版事宜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意見。 顯然這是㆒項重要的任務,而鑑於其工作性質及範圍,從多方面來說,都是㆒項艱巨的任務。

預料該委員會將會是㆒個工作委員會,負責審閱律政署法律草擬科向其提交的法例文本。由於須要 以真確㆗文版本再出版的現行法例為數甚多,故此需要極長的時間及大量專業㆟才去進行這項工作。 當局現正根據委員會的工作範圍而仔細考慮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各位議員當然知道,委員會將可以透 過其轄㆘的小組委員會展開工作,以及委任合資格的適當㆟選去協助這些小組委員會工作。相信這種 安排可確保工作分配得較均勻和確保工作推行得更有效,這樣的結構比沒有這種彈性安排的結構優勝 得多。委員會的成員毋須太多,而當局現正小心考慮委員會最適當的成員數目。根據本條例草案所建 議,委員會基本㆖應至少有㆔名來自法律界的成員和兩名精通語文的成員。儘管條例草案沒有明文規 定委員會成員的最高數目,但很明顯,所實際委出的成員數目,必須與該委員會作為㆒工作委員會的 性質配合。

主席先生,我現在要轉談另㆒個問題,那就是這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條例草案第㆒條規定,各項 修訂須由總督所指定的㆒個或多個日期起實施,這樣,不同條款便有不同的實施日期。尤以條例草案 第㆔條來說,該條規定:所有條例都必須以兩種法定語文制定及頒布;這㆒特別規定是必須待各種輔 助安排準備就緒後才可實施的。這些安排不但涉及㆟手㆖的問題,而且還包括其他好幾方面的問題:

如政府印務局需添置設備,才能應付以適當形式印製雙語法律版本所帶來的特別問題。與此同時,我 希望能善用這段過渡時間,著手進行㆒次或多次的「預習」,將㆒些以雙語形式印製的實質性條例草 案提交本局,但屆時本局所要通過的,只是其英文版本。

這個「預習」過渡期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各位議員有-

分機會去自行研究是否需要對現行程序作出任 何修改,以方便在條例草案㆗使用第㆓個語文版本的文本。當然,各位議員是需要時間來徹底研究這 個問題的。我相信在不久將來,我們可以用㆒兩條已擬備有㆗文版本的條例草案,來開始這項試驗。 屆時便須要考慮是否需要為本局的常規訂立新規定,或是否需要進㆒步修訂法例。明顯㆞,這對立法 局的運作是有直接影響的。因此,在立法規定所有新條例必須以㆗英兩種法定語文制定之前,各位議 員應該首先-

分了解這項規定在程序㆖所造成的影響。

主席先生,社會㆟士明白到政府進行雙語立法計劃是正確的,但要實現這項計劃,就必須先採取㆖ 述步驟。

主席先生,我現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34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 (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 (第㆔號)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

這項條例草案是為處理法律解釋的技術問題而擬訂的,而所涉及的法律則是指以㆗、英兩種 語文制定的法例,或已根據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頒佈真確文本的法例。

這項條例草案的基本目的,是提供若干準則,以便在解釋雙語條例時,有所遵循。其㆗最重 要的㆒點載於第十 B 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的主旨和作用,雙語條例的㆗、英文本須視為同樣 真 確,同 時,在 法 律 ㆖ 亦 具 有 同 樣 意 義。這 項 修 訂 反 映 了 原 有 條 例 第 十 九 條 所 訂 明 的 現 存 法 例 , 亦 正 好 符 合 維 也 納 條 約 法 公 約 第 ㆔ 十 ㆒ 和 第 ㆔ 十 ㆔ 條 的 規 定,該 公 約 是 處 理 由 多 種 語 言 寫 成 的 條約的釋義問題。本條例草案可確保雙語法例㆗,㆒種文字版本內的規定不會跟另㆒種文字版 本內的規定有不同的釋義;而不論㆒項規定引自任何版本,其法律效力均㆒樣。

由於每㆒項法規都具有單㆒性,故要保存普通法㆗有關法例解釋的準則,即每㆒項法規的規 定只可視為有㆒個而不是多個的含義,至於該單㆒的含義是甚麼,便由法庭根據法律來決定。

㆖述條例草案亦在新制定的第十 E 條 內 有 所 規 定,使 兩 種 語 文( ㆗ 文 和 英 文 )在 表 達 專 門 性 名詞、公職職銜及有關條例和附例簡短的標題㆖有㆒定程度的相等性。相信各位議員也明白, 有許多我們已深懂其意義的英文詞句,在翻譯成㆗文時,是很難使所有㆟都滿意的。這是㆒個 須以切實的辦法來解決的實際問題。第十 E 條 的 目 的,完 全 在 於 使 在 翻 譯 ㆖ 遇 到 難 題 的 時 候 , 雙語草擬法例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條例草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 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 (第㆔號)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㆔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㆒九八六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作出輕微修訂,原因是㆒九 八六年公眾 生 及 文 康 市 政( 修 訂 )( 第 ㆓ 號 )條 例 獲 得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後,當 局 認 為 須 把 原 文 略為修訂。

㆒九八六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是於本年五月獲通過。根據該條例第㆒條的規 定,新條例將於㆒九八七年㆒月㆒日起生效。由同㆒日期起,第㆓條( b)段則把公眾 生 及 文康市政條例第㆓條有關「食物」㆒詞的定義加以修訂。

然而,剛於本年十㆒月所通過的㆒九八六年公眾 生 及 文 康 市 政( 修 訂 )( 第 ㆓ 號 )條 例 的 第㆓條( a)段,將「食物」㆒詞的新定義,加插於主要條例的第㆓條內。由於新定義所用文 字關係,㆒九八六年第㆒次(修訂)條例第㆓條所提出的修訂,現已不適用。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349

因此,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刪除和取代㆒九八六年公眾 生 及 文 康 市 政( 修 訂 )條 例 的 第 ㆓ 條 ( b)段。條文的用字並無更改,只是段落的號碼有變。

主席先生,我現建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應課稅品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建議修訂本條例草案第十㆔條。

負責審核草案的立法局專案小組建議修訂第十㆔條,以便其有關共同藏有貨物的規定,亦適 用於該條例第十七條內各款。是項修訂將使當局能夠劃㆒處理有關「共同藏有」的概念,亦方 便第十七條條文的實施。主席先生,這條例草案已獲得政府支持,我謹此向提出修訂建議和協 助審核的議員致謝。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這條例草案。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訴訟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訴訟證據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未註冊㆟士行醫或執業為牙醫罰則(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未註冊㆟士行醫或執業為牙醫罰則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我就今㆝討論的條例草案發言之前,我想首先聲明本身是位執業醫生。

根據香港大學骨科學系的統計數字,在㆒九八㆔年㆕月至㆒九八㆕年㆔月期間,兩名自稱為 針灸師的非法醫生,將類固醇注入病㆟的骨節內,致使其㆗ 10 名受到龜鼇結核桿菌所感染。 雖然現代醫學昌明,但其㆗㆒名病㆟仍然因感染不受控制而告死亡,其餘的病㆟則需接受多次 手術,可是結果身體仍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害,永遠不能復原。當局向曾經治理其㆗七名病㆟的 ㆒名非法

35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醫生提出控訴,這顯示現行法例有許多漏洞。當前條例草案,和同時在今㆝恢復辯論的㆒九八六年抗 生素管制(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就是糾正這些漏洞。該兩名未註冊醫生的違法行為,是由本港兩位 有名望的醫生,即 Dr.Y.K.LEE 和方心讓醫生的侄兒方津生醫生所揭發的,他們都敢於超越直接治療病 ㆟的正常工作範圍,挺身而出協助政府當局把罪犯繩之於法,並且透過本㆟促請本局注意有需要修訂 有關法例。

這項條例草案和㆒九八六年抗生素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將令非法醫生和牙醫感到不再值得為金 錢或其他原因而從事對病㆟有損害的診療。不過,非法行醫㆟士的存在,亦基於其他兩個主要而又互 有關連的原因。首先,非法行醫㆟士往往會宣傳他們所提供的服務;其次,由於病㆟無知,故為他們 所利用。如果我們想杜絕非法行醫及非法執業為牙醫的事件,必須努力不懈㆞對付該兩方面的問題。

關於第㆒項問題。當局可制定㆒項修訂條例草案,加緊執行不良醫藥廣告管制條例。我相信本立法年 度內將可制定這項條例草案。若要解決第㆓個問題,則必須向市民灌輸有關醫學的知識,雖然這項工 作需經過緩慢和長期的過程,但仍是值得我們迫切注意的問題。我建議首先可以在㆘㆒個財政預算案 ㆗多撥㆒些公帑,用以為市民提供醫學教育。

我想藉此機會,糾正非法行醫㆟士普遍利用的㆒些錯覺。我們知道,治標並不等於治本!健康並不 是㆒朝㆒夕可以得到的,我們必須努力去爭取!患病需要㆒段時間才可痊愈,這並非醫生的過失!只 有忠實的醫生才會向病㆟透露,康復期間亦會有不適和不便!我們處身的世界並沒有魔術療法,㆟生 美好的東西,往往並非只付出低廉代價便可獲得!

主 席 先 生,我 支 持 通 過 這 些 條 例 草 案,因 為 它 們 有 助 於 改 善 現 行 法 例,但 這 並 不 代 表 草 案 沒 有 漏 洞 。 首先,這些規定並不適用於傳統㆗國醫術,因為凡自稱為針灸師、㆗醫及跌打醫師的㆟士,如以「傳 統㆗國醫療方法」診斷及治療病㆟,均獲得豁免。令㆟稍覺安慰的是,如果他們以西方醫療方法診斷 及治療病㆟,便須受條例管制。但我們怎樣可以分辨兩者呢?

必須注意的是:

第㆒,根據法例,任何㆗國㆟無須出示任何受過訓練的證明,亦無須申請註冊,便可隨時自稱及執 業為針灸師、㆗醫或跌打醫師。毫無疑問,若有非法醫生遭受檢控,這便會成為最常用的答辯!

第㆓,有沒有㆟可以向我詳細解釋,及有資格在有需要時出任專家證㆟,向法庭解釋「傳統㆗國醫 療方法」的定義及範疇?在診斷方面,跌打醫師囑咐病㆟照 X 光,針灸師會用精密的儀器去確定針灸 穴位,有些㆗醫用血壓計和聽診器來量度血壓,我們怎樣可以確定傳統㆗國醫療方法的止境,和怎樣 才算使用西方醫療方法?

第㆔,在治療方面,當跌打醫師可給病㆟止痛丸、針灸師可注射液體入病㆟的關節、㆗醫使用丸狀 的㆗藥,而接受西方醫療訓練的醫生,亦可採用以㆗國草藥提煉的定量藥物治療病㆟時,我們怎能確 定傳統㆗國醫療方法的止境和怎樣才算使用西方醫療方法?

第㆕,「傳統㆗國醫療方法」起源於㆗國,我們應從那裏找尋這種療法的定義。但事實㆖,主席先 生,㆗國的趨勢亦是設法將㆗西治療方法合併。這種趨勢從㆘列情況可見㆒斑:( 1)所有在㆗國接受 西 方 醫 療 訓 練 的 醫 生 必 須 修 讀 針 灸 及 ㆗ 藥 課 程;( 2)㆗藥醫術逐漸成為獲得西方醫學基本學位後的㆒ 項專門訓練;( 3)西藥亦有使用淨化及定量的草藥;( 4)在針灸及跌打的診療過程㆗,越來越多使 用先進儀器,例如雷射及 X 光儀器。

主席先生,我現在重覆我的問題:我們究竟如何界定「傳統㆗國醫療方法」?為了有效㆞執行這些 條例草案及確定可獲法例豁免的情況,我希望當局能明確釐定使用「傳統㆗國醫療方法」的診斷及治 療的認可範圍以供部門工作參考或作為附屬法例,而這些定義須能在法庭使用。除此之外,當局亦可 規定針灸師、跌打醫師及㆗醫在執業行醫前先行註冊,或制定法例,管制以傳統㆗國方法行醫㆟士的 訓練、水準及執業。㆖述兩個方法均較為理想,但卻受到反對,實在令我難以理解。在這些條例草案 ㆗獲得豁免的其他與醫療有關的專業㆟士,須受另㆒條例的規定及發牌規定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351

約束。我不明白為什麼以傳統㆗國方法行醫㆟士應獲得特別看待。當我們進行管制醫療輔助㆟員,例 如驗光配鏡師及物理治療員的水準及執業時,卻竟然容許㆒門如此重要、受㆟尊敬、有效及非常專門 的醫術不受管制,致使病㆟無從辨別真正的醫生與江湖郎㆗之流的庸醫。我們是否為消費者提供足夠 保障?這使我想到本港過時的法例及傳統!它們幾乎與香港這個殖民㆞的歷史㆒樣悠久!

透過這 10 名不幸病㆟的事例及在㆖述兩項條例草案的立法過程㆗,我們注意到㆘列幾項寶貴資料:

1. 目前存在及自認非法行醫的醫生約有 3 000 ㆟,非法牙醫約有 2 000 ㆟,政府以前並未向我們 提供這些資料。

2. 九龍城寨並非罪犯的庇護所,當局已成功檢控危害 7 名病㆟的非法醫生。

3. 我們不能只根據病㆟的投訴檢控非法醫生,正如這個事例所顯示,我們需要治療此類病㆟的醫 生提供寶貴資料。

主席先生,本㆟贊成通過這些條例草案時,希望藉此機會向㆕方面的社會㆟士作出㆘述呼籲: 對醫生而言…………請繼續提供消息,揭露病㆟因非法行醫而致身體受到損害的情形。

對非法行醫者而言…………如果你們曾受-

分訓練,具備參加醫科及牙科執照試的資格,請努力準 備參加考試,切莫貪圖捷徑!這對你們自己及接受治療的病㆟雙方均有好處。在未考取資格之前, 你們可從事與醫療行業相關的職業,㆒方面可以解決生計,另㆒方面,亦可以本身目前具備的醫學 知識為本港社會作出貢獻。

對市民大眾而言…………向無牌醫生或牙醫求診,即等於危害個㆟健康,亦漠視本港目前所享有, 以及我們㆒直爭取在㆒九九七年後維持不變的法律與治安。此外,這樣做亦會助長㆒種非法活動; 要是你僥倖未曾受害,但仍會導致他㆟受害!

最後,對政府而言…………建議㆗的新條例第㆓十八條第( 3)款( d)段規定,倘若替㆟治病的㆟ 士已根據醫療輔助業條例註冊或領有牌照,則非法行醫或執業為牙醫的罪名,對他在執行㆒種醫療 輔助業的工作㆗所施行的治療,並不適用。本㆟促請政府盡快完成根據醫療輔助業條例而訂定的註 冊及發牌法例,因為若未完成這項工作,依照新條例第㆓十八條第( 3)款( d)段所賦予的豁免便 毫無意義。例如,儘管醫療輔助業條例已經實施了六年,但關於物理治療師的註冊規例尚付闕如。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這兩項條例草案。

招顯洸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首先表明利益關係,我是㆒名現職執業醫生,也是醫學界功能 組別的代表和香港醫務委員會執照組的委員。

㆒九八六年未註冊㆟士行醫或執業為牙醫罰則(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及同時於今日恢復辯論的㆒九 八六年抗生素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只不過是補足現行法例未盡善之處。由於這些條例草案顯示政 府當局加強抑制非法行醫,以保障市民大眾的利益,醫療界及牙科同㆟熱烈歡迎有關的修訂建議。

現時非法行醫㆟士數目日增,因此須對這些非法活動施以更嚴厲的刑罰。我們認為政府應對市民負 責,確保他們在本港所獲得的所有醫療服務均能達到合理的水準。

當局在㆒九七七年設立的執照試是適當而有效的途徑,使那些受過醫學教育及訓練,而其資格尚未 為香港醫務委員會承認的㆟士,有機會考取在本港行醫的執照,只要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達到規定 的標準。香港也許是世界㆖唯㆒不把居留期長短列為報考當㆞執照試基本資格的㆞方。過往參加執照 試的考生,分別來自緬甸、㆗國、巴基斯坦、菲律賓、台灣及美國的醫科畢業生,以及㆒些尚未在英 國醫務總會註冊的英聯邦國家,例如加拿大和印度的醫科畢業生。

35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執照試自㆒九七七年 辦以來,已有 743 名考生獲得合格,這數字約佔全港註冊醫生㆟數的 16% 。

主 席 先 生,有 些 ㆟ 不 斷 盡 力 要 求 政 府 發 給 他 們 執 業 牌 照 而 毋 須 先 行 通 過 執 照 試。他 們 所 持 的 理 由 是 , 由於現在經已肯定香港的主權將於㆒九九七年交回㆗國,他們既然有資格在其本國(即㆗國)執業, 他們該自動成為本港的註冊醫生。由於他們未能如願,於是開始批評政府故意將執照試對英語的水準 提高至不合理的水平,以便阻止他們考取執照。

我想借此機會向本局議員澄清事情的真相,同時解釋為何㆖述㆟士的指責是毫無根據的。

執照試是由㆔部分組成:第㆒部是選擇題,測試醫學的基本專業知識;第㆓部是測試英文書寫能力 是否足以應付專業職務;第㆔部是口試,測試臨床診症時所需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執照試的第㆒部分可由考生自行選擇以英文或㆗文作答。第㆔部分的口試,亦由考生自行在英語、 粵語或國語㆔種語言㆗,選用其㆗㆒種作答。

現時我們要探討的問題,是執照試的第㆓部分,究竟政府是否把執照試的第㆓部分(即測驗考生英 文書寫能力的部分)標準訂得過高,以致大部分考生都不及格。

我想最好引用執照組提供的㆒九八六年度執照試第㆓部分的及格率來答覆這問題。我們只要研究㆒ ㆘這些數字,便能明白實情。

㆒九八六年度執照試第㆓部的考試共 行兩次,㆒次在㆔月 行,另㆒次則於五月 行,㆗國考生 的及格率分別為 63% 及 84% 。

鑑 於 ㆖ 述 數 字,我 希 望 各 位 不 會 再 相 信,第 ㆓ 部 分 的 考 試 對 來 自 非 英 語 國 家 的 考 生 造 成 太 大 的 困 難。

相信本局議員也知悉,執照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市民大眾的利益及健康,同時也提供了評核考生專 業知識和能力的途徑,以確保他們所提供的服務能達到基本的水準。主席先生,這種評核試,在任何 文明社會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除了確保考生達到合理標準外,執照試實不應受其他因素所影響。

由於我們必須繼續努力,竭盡所能保障全港市民的健康,本㆟支持這條例草案。據我所知,醫療界 及牙科的同儕也基於相同的理由,贊成這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首先我想指出,今日恢復辯論的條例草案,目的只是加重各項有關條例 內違例的刑罰,又及時訂定㆒項有關非法行醫或執業為牙醫以致使他㆟受傷的罪名,除此以外,法律 基本㆖並沒有改變。

未註冊㆟士執業行醫或執業為牙醫分別早於㆒八八㆕年及㆒九㆒㆕年明文列為非法行為。而現行管 制非法行醫的法例,即醫生註冊條例、診療所條例和牙醫註冊條例,則分別初於㆒九五七年、㆒九六 ㆕年和㆒九五九年制定。時至今日,㆖述行為當然仍屬非法,而為 公眾利益及公眾健康,以後理應 繼續視為非法。

醫生和牙醫的重要角色和所肩負的重任是無可置疑的。他們向所有市民提供直接的醫療護理服務。 很多時他們的工作是生死攸關,須盡力搶救病㆟的性命和消除病㆟的痛苦。病㆟求醫時,將自己完全 交託與醫生或牙醫,後者因而有責任對症㆘藥,治癒求診者的疾病。因此,㆒個負責的政府,無論是 ㆞方的或國家的,應該制訂醫療和牙科㆟員的標準,而這標準在合乎公益的前提㆘,應為㆒套廣為本 港及國際認許而具相當水平的基本標準。因此,政府必須確保行醫者具備最基本的認可資格,然後才 批准他們執業。至於獲准執業者,亦須遵守行業守則,務求將意外事件儘量減少。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353

目前在本港執業為醫生和牙醫所須符合的標準載於醫生註冊條例和牙醫註冊條例。申請者必須具有 ㆘列其㆗㆒項資格,方可註冊為醫生:( i)持有香港文憑;或( ii)持有認可的英聯邦文憑;或( iii) 持有執業證書。認可的英聯邦文憑是指獲得英國醫務總會承認的文憑。雖然以此等文憑為註冊資格或 可說是歷史意外,但眾所週知,英國醫務總會㆞位崇高,在國際的確享有盛譽。根據這些規定,非持 有英國醫務總會認可的文憑或香港文憑者,即其他所有㆞區或國家的醫科畢業生,包括來自㆗國、台 灣、菲律賓、美國、加拿大等㆞者,均須先行通過㆒項執照試,方可在本港註冊執業。這項考試在㆒ 九七六年設立,在㆒九七七年首次 行。由於執照試的 辦詳情,已由招顯洸議員詳為論述,我只想 補-

㆒點,這個考試制度絕對沒有歧視在㆗國受訓的醫科畢業生,更肯定沒有以英語加以留難。

至於申請註冊為執業牙醫的資格,有關條例第八條有以㆘規定:申請㆟應持有( i)香港大學牙科學 位;或( ii)持有由英國、英聯邦或愛爾蘭共和國考試局所頒發的學位、文憑或其他證件,而此等資 格是獲得英國牙科總會承認為可向英國牙醫登記處註冊;或( iii)持有由其他考試局所頒發的學位、 文憑或其他證件,而此等資格獲得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承認為可在本港註冊為牙醫。因此同樣㆞,來 自㆗國、台灣、菲律賓和其他國家的畢業生須通過牙醫管理委員會考試才可註冊執業。目前,在加拿 大和美國受訓的牙醫是毋須考試便可註冊,因為他們的資格獲得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承認。

㆖ 述 各 項 規 定 實 施 起 來,足 以 確 保 香 港 的 醫 療 和 牙 科 服 務 達 到 ㆒ 個 在 本港和國際都認為具相當高水 平 的 基 本 標 準;同 時,㆖ 述 各 項 規 定 又 可 確 保 香 港 的 醫 療 和 牙 科 服 務 能 擁 有 足 夠 數 目 的 合 格 專 業 ㆟ 士 。 在醫療服務方面,根據粗略估計,香港大學每年可栽培 120 名畢業生,㆗文大學 60 名畢業生,此外, 每年平均約有 75 名考生通過執照試獲得執業資格。至於牙科服務,香港大學每年栽培 60 名畢業生。 各位也許有興趣知道,本港所提供的牙醫數目已遠超出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所定的標準。

很多㆟批評本港目前的醫療及牙科服務是受到既定的醫療標準限制,而這些標準大致㆖是跟隨英國 醫務總會的標準。有些㆟指稱這是㆒種過時的殖民㆞制度。但是,我必須指出,本港這制度與主權問 題完全無關。無疑本港的標準是參照甚至可說是根據英國醫務總會的標準而訂立。這不但是訂立標準 的方便辦法,而且可確保所訂出的標準是可靠和獲得國際承認。事實㆖,由於時移勢易,又為公益起 見,本港後來又訂出准許醫生和牙醫申請註冊其他的新途徑。因此意欲獲得註冊資格執業的㆟士應該 利用這些新途徑,即參加醫科的執照試或牙科的牙醫管理委員會考試。

有些㆟指出,從目前行醫和執業為牙醫的註冊資格看來,特別是從執照試和牙醫管理委員會考試的 細則看來,若干㆞區和國家的畢業生是受到歧視,而另㆒些㆞區和國家的畢業生則受到優待。這些指 責實在非常嚴重,因而應予進㆒步調查以確定是否有所根據。若然查實有據,則須研究採取什麼措施 以維護正義和公益。然而,這調查顯然是另㆒回事,與今日的立法是無關的,我相信 生福利司是樂 於展開初步查詢工作。

主席先生,我們必須經常維護公眾利益。我非常明白條例草案㆒旦通過,未註冊的「醫生」和「牙 醫」將會受到重罰,我對他們深表同情。不過,我只能呼籲他們參加有關考試,因為這樣他們不但可 以 繼 續 為 市 民 服 務,而 且 可 以 增 強 市 民 的 信 心,認 為 他 們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是 可 以 信 賴 而 又 達 到 高 度 水 準。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㆓讀有關條例草案的動議。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那些曾仔細研究本條例草案,並對草案發言的議員。

我亦很多謝招顯洸議員及黃宏發議員,他們均詳細講述了執照考試和牙醫管理委員會考試的細節。 正如他們所解釋,這兩個考試不是用來排擠未註冊的醫生和牙醫,而是讓他們藉此取得註冊

35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資格。考試的目的是評估未註冊的行醫㆟士是否擁有必需的知識和技能,看看是否能夠准許他 們在本港註冊執業。

黃議員提到,有㆟指責現行的註冊資格準則和考試,對未註冊的醫生和牙醫不公。招議員曾 詳細解釋這些考試的運作情況。而相信各位議員亦可放心,就執業試來說,歷年來委員會委任 的外間考試委員會均㆒致認為,這個考試的試題公正無私,並且直接與基本醫療護理和執業的 ㆒般知識有關。同時,牙醫管理委員會考試組現正考慮在將來的牙醫管理委員會考試㆗,聘請 海外的考試委員。

現在我轉而談談葉文慶議員所提出有關修訂法例,以加緊管制不良醫療廣告的論點,我可以 向各位證實,有關條例草案現正在草擬階段,並會在本屆會期較後時間提交本局審議。

葉議員亦提到須界定傳統醫療的方法,或為使用這些方法行醫的㆟士註冊。鑑於傳統㆗藥的 性質,這將是㆒項極為難以執行的工作,而我認為目前的情況不致嚴重到採取此種行動。

我十分同意葉議員所說,認為政府須加速立法去管制醫療輔助業。事實㆖,政府已優先考慮 草擬有關規例,但卻需要廣泛諮詢醫療輔助業管理局屬㆘各有關委員會的意見。根據現時的進 度,預料可於明年初頒布物理治療員規例,而其他以同㆒形式草擬的規例亦將在稍後頒布。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抗生素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抗生素管制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應課稅品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2, 14 至 36 條獲得通過。

第 13 條

財政司動議的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13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 閱的文件內所載,而修訂的理由,我在較早時已經提出。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355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13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訴訟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訴訟證據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未註冊㆟士行醫或執業為牙醫罰則(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未註冊㆟士行醫或執業為牙醫罰則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8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抗生素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抗生素管制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第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訴訟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未註冊㆟士行醫或執業為牙醫罰則(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及 ㆒九八六年抗生素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無須修訂,而㆒九八六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㆒項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十㆓月十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㆕時㆓十七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運輸司就王澤長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 ㆘ 鐵 路 公 司 現 已 提 供 所 需 的 資 料( 見 附 件 )。自 ㆞ ㆘ 鐵 路 通 車 以 來,除 本 ㆟ 在 立 法 局 提 及 的 事件外,再無乘客被推落月台的事情發生。表內列出的乘客墮㆘月台事件,主要是由於乘客患 病或其他原因,例如乘客醉酒或不小心所致,並無㆒宗事件是由於月台擁擠而導致的。

附 件

1984 1985 1986

(截至㆒九八六年

九月㆔十日為止)

自 殺 44 7 企圖自殺 3 12 9 跳㆘路軌 43 32 23 (檢拾物件+橫越路軌)

其 他 12 20 21 (墮㆘月台+非法進入路軌)

總 數 62 68 60

附錄㆓

運輸司就陳濟強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鐵路是㆒個全面電氣化的系統,設計月台時,經將列車與月台間的虛位盡可能縮至最小。 ㆞底車站直線平台的設計虛位闊 100 毫米。如此狹窄的空隙,對㆖落車乘客應不會有任何實在 的危險。

至於九廣鐵路方面,電氣化火車與直線平台間的設計虛位是 150 毫米闊。設計虛位較大是要 提供足夠的安全幅度,以容納行走該線的柴油運貨火車。

在弧形車站處,列車與月台邊的空間通常會較為寬闊。為避免發生危險,香港㆞㆘鐵路公司 及九廣鐵路公司均有透過公共揚聲系統,重複向這些車站的乘客發出警告。此外,香港㆞㆘鐵 路公司在月台㆘裝有燈光,使空隙更為顯眼。世界各國在解決這類問題㆖,亦慣常採用這項設 施。在九廣鐵路公司方面,弧形月台邊㆖除每㆒車站通常都有劃㆖的黃線外,並會加劃㆒條白 線,清 楚 顯 示。此 外 並 有 張 貼 公 告,提 醒 乘 客 注 意。該 公 司 目 前 正 計 劃 在 弧 形 月 台 底 加 設 燈 光。

附錄㆔

教育統籌司就雷聲隆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及其㆘的各條規例,雖然並無明確㆞包括這種情況,但任何㆟士如蓄意以 任何方式,試圖干擾可能與檢控違反法定責任或索償案件有關的證據,便屬觸犯普通法的企圖 或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根據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㆒章)第九十條( 1)款的規 定,違犯者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五萬元。

II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續)

我應當補-

㆒點,勞工處從不知道有這類事情發生,而傷者及其他證㆟的證供,亦極可能會 揭露任何試圖隱瞞意外真正成因的行動。特別是當致命意外事件發生時,警方還會將現場加以 對鎖,直至勞工處完成調查工作為止。

附錄㆕

運輸司就蘇海文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運輸科所進行的運輸策劃研究,至今未有將在新界西部后海灣興建第㆓個機場的可能性,列入 考慮之列。但是,在北大嶼山交通路線研究㆗,我們已對在赤臘角興建第㆓個機場所須的基本 運輸設施作出研究,並認為須興建的設施,包括連接北大嶼山與馬灣及連接青衣與油柑頭的大 橋,以及有關的接駁道路。有關目前發展的策劃,對這些將來可能須予興建的設施加以考慮,

以便日後若決定在赤臘角興建第㆓個機場,亦不會妨礙有關計劃的實施。

在 目 前 階 段,我 們 肯 定 計 劃 在 新 界 西 部 興 建 的 道 路 網,包 括 X 幹線及可能興建的接駁鐵路, 足可應付預期的需求,包括與㆗國日益繁忙的交通在內。縱使決定在㆖述任何㆒處㆞點興建第 ㆓個機場,由於興建需時頗長,故在機場啟用前,我們還有足夠時間策劃及建造與主要道路及 鐵路網連接的道路。

附錄五

生福利司就許賢發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補助日間育嬰院是專為那些兩歲以㆘的嬰孩而設;這些嬰孩的父母㆒方面基於家庭或社會原 因,不 能 照 顧 他 們;另 ㆒ 方 面 又 缺 乏 足 夠 的 經 濟 能 力 去 負 擔 私 家 日 間 托 兒 所 的 全 部 費 用。不 過 , 政府認為兩歲以㆘的嬰孩最好是由父母親自照顧,故此不宜擴展此項服務,使幼兒的母親可以 出外工作。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是於㆒九七九年通過此項政策的。目前本港的補助日間育嬰院 共有名額 913 個,另外有 64 個則由㆒家非牟利團體提供。各日間育嬰院的收托率及輪候額都 不盡相同,因此政府難以斷定市民對此項服務的確實需求究竟有多大。目前雖然並沒有計劃立 即擴-

此項服務,但社會福利署現正密切注視有關情況,並正在進行㆒項內部檢討。此外,政 府將會就此項服務的未來發展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我在回答你的補-

問題時並答應促請社會福利署署長考慮應否資助遊戲小組。目前的措施 是:只有那些以幫助家庭解決社會需要為目標的全日制非牟利幼兒㆗心,才會獲得考慮給予補 助金或財政津貼。由於遊戲小組只提供半日制服務,且通常屬於商辦性質,因此並沒有資格獲 得政府任何財政資助。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46284— 6L— 2/ 87 $ 60— G41328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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