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2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 G.C.M.G.,G.C.V.O.,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 K.B.E.,C.M.G.,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鄧蓮如議員, C.B.E.,J.P.
陳壽霖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O.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23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運輸司高禮和議員, E.D.,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缺席者:
施偉賢議員, O.B.E.,Q.C.,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雷聲隆議員
彭震海議員, M.B.E.
蘇海文議員
譚耀宗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31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消防條例
㆒九八六年消防(裝置承造商)(修訂)規例 ......................................... 263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 ㆒九八六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修訂第㆒附表)令 ........................ 264 公司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司(投資利息)(第六號)公告 ......................................... 265 ㆒九八六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 ..........................................................
266
㆒九八六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㆒九八六年(第㆔及第㆕條開始生效)公 告 .......................................................................................................... 公 生 ( 鳥 獸 )條例 ..............................................................................
㆒九八六年管制犬隻活動範圍令 .............................................................. 267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14) 市政局於㆒九八六至八七財政年度第㆓季內批准之追加撥款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霓虹燈招牌的管制
㆒、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管制霓虹燈招牌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什麼 步驟,消除危險霓虹燈招牌對環境及生命安全所造成的危害?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屋宇㆞政署接獲市民或其他政府部門通知,指出某㆒招牌似乎會構成危險時,該 署便會馬㆖派遣屋宇測量師前往現場視察。如果視察結果証實須採取行動使招牌安全穩固,當 局便會向招牌所有㆟發出通知,要求他在㆒段指定的期間內,將招牌拆除或加以修理。如果當 局未能與招牌所有㆟取得聯絡,或招牌所有㆟並沒有在指定的期間內,採取所需的行動,屋宇 ㆞政署便會安排將招牌拆除或加以修理,並在可能範圍內,向招牌所有㆟收回有關的費用。如 果經視察證明該招牌構成即時的危險,屋宇㆞政署便會立刻將招牌拆除,然後再同樣在可能範 圍內,向招牌所有㆟收回有關的費用。
至於對交通造成危險或遮蓋交通標誌的招牌,屋宇㆞政署亦會應運輸署的要求,採取類似的 行動。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該部門目前有沒有足夠㆟手?如果沒有的話,是否會考慮 增加㆟手?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就執行拆除危險招牌這方面的職務來說,㆟ 手大致㆖是 足夠的。
23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鄭漢鈞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如果找不到招牌所有㆟的話, 拆除或修理招牌的費用,是否會由政府負擔?倘若答案是肯定的,則政府在這方面的支出每年 大概是多少?
㆞政工務司答(傳譯):第㆒項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危險招牌必須予以拆除。至於第㆓ 項問題,我會以書面作答;不過,據我所知,支出數額是在五十萬元以㆘。(附錄㆒)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屋宇㆞政署是否主動檢查招牌是否屬於危險,抑或祇是 在接獲投訴後,才會採取行動?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答覆問題時指出,該部門是在接獲投訴後,才會採 取行動的。
陳壽霖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張掛招牌,特別是那些可能危及樓宇結構安全的招牌,是 否先要得到政府批准?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㆒般來說,張掛招牌是毋須先經政府批准的;不過,如果 是特別大型的招牌,招牌所有㆟或須遵照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將圖則呈交有關當局審查。
陳濟強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在管制招牌方面,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例如硬性規定 招牌所有㆟必須向政府申請牌照及必須符合某些安全要求,然後才可張掛招牌?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恐怕這個問題的㆒部份我聽不清楚。我相信這是就棄置 招牌來說的。在發出通告之前,當局所採取的行動,並沒有顧及招牌所有㆟是誰這問題。如果 棄置招牌屬於危險的話,當局就會採取適當行動,但這並不是因為招牌是棄置的關係。其實, 在招牌還未引起危險之前,有關部門不會知道該招牌是棄置,抑或是為某㆟所有的。
楊 寶 坤 議 員 問( 傳 譯 ):主席先生,拆除危險招牌的限期有多久?如果招牌所有㆟不支付拆除 招牌的費用,政府會採取甚麼行動?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拆除招牌的限期是很短的,因為我們所處理的 是危險建造物。正如我在答覆問題時指出,如果招牌所有㆟對通告置之不理,以致政府須支付 拆除招牌的費用,那就要看政府為何不能追回費用。倘若是由於我們找不到招牌所有㆟,該筆 費用就必須注銷。如果能夠找到招牌所有㆟,我們就會對他採取行動,以追回有關費用。
區議員的酬金問題
㆓、 林鉅成議員問:鑑於當局最近提高立法局和區域市政局議員的津貼,政府會否考慮檢討 區議員的津貼,又若然有意進行檢討,需要多久才能完成此項檢討工作?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打算實施㆒項辦法,就是根據每年薪酬趨勢調查所得結果,對區議員的酬金額 進 行 檢 討。這 即 是 說,明 年 初 將 會 進 行 檢 討,以 便 酬 金 額 的 增 加,可 由 ㆘ ㆒ 個 財 政 年 度 起 生 效 。 根據建議㆗的辦法,檢討工作將會按照類似的方式在日後定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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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亦會建議立刻實施每月發給租金津貼的辦法,以協助區議員設立其辦事處,以便他們接 見其選區內的居民,以及進行各項與區議員工作有關的活動。此項建議將於㆘月初呈交本局財 務委員會省覽。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發予立法局、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議員的津貼已於不同日期 調整,故此部份區議員認為,政府此 似乎對他們頗不公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考 慮將各議局及區議會的議員的津貼,於同㆒日期加以調整?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雖然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行政局、立法局及區議會調整津貼 時所依據的準則略有不同,但均會依據每年薪酬趨勢調查的結果而進行調整。故此,本㆟認為 沒有理由不可以將以後的調整日期加以更改。
使用石棉材料建造的巴士站㆖蓋
㆔、 伍周美蓮議員問:鑑於若干巴士站㆖蓋使用石棉物料建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些㆖ 蓋會否對市民的健康構成威脅,若然,會否採取措施消除這些對健康的威脅?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使用石棉材料建造的巴士站㆖蓋,不會對市民的健康構成明顯的威脅。這些巴士站 ㆖蓋是利用㆒種舖敷㆖蓋的黏性材料,將石棉纖維緊緊黏牢而成。只有在這些材料受到嚴重損 毀的情形㆘,石棉纖維才會脫落。負責建造這些㆖蓋的巴士公司亦會經常進行維修,如果現有 巴士站㆖蓋有需要更換,巴士公司將會改用㆒種不含石棉的材料,以代替過去使用的材料。根 據目前的維修計劃,所有以石棉建造的巴士站㆖蓋最後終會全部換掉。目前新的巴士站㆖蓋已 不再使用石棉材料。因此本㆟可以肯定的向伍周美蓮議員保証,巴士站㆖蓋不會對市民的健康 構成威脅。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目前部份巴士站㆖蓋是由區議會撥款建造。請問這些巴士站㆖蓋 會 否 納 入 巴 士 公 司 維 修 計 劃 之 內 ? 因 為 巴 士 站 的 ㆖ 蓋 是 露 ㆝ 建 築 物,易 因 受 風 吹 雨 打 而 變 得 破 舊,所以我很希望政府能夠重視巴士站㆖蓋的維修問題。
㆞ 政 工 務 司 答( 傳 譯 ):主 席 先 生,我 會 研 究 這 些 由 區 議 會 特 別 撥 款 建 造 的 巴 士 站 ㆖ 蓋 的 維 修 問題。我在答覆這條問題時,對象是㆒般由政府及巴士公司建造的巴士站㆖蓋,而且我當時也 沒有提及確實有㆒個更換巴士站㆖蓋的計劃。事實㆖,有關方面是會在需要時,更換這些巴士 站㆖蓋的。
胡法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目前正在施工的政府工程計劃,有否採用石棉材料?如果 有的話,政府有否打算改用㆒些不含石棉的材料?
㆞ 政 工 務 司 答( 傳 譯 ):雖 然 政 府 工 程 計 劃 ㆒ 般 都 沒 有 採 用 石 棉 產 品,但 有 若 干 工 程 卻 指 定 必 須採用較為穩定的石棉材料,作某些特定用途,而據我所知,便最少有㆒個這樣的例子,原因 是有關部門經過十分小心考慮後,發覺石棉材料在有關情況㆘,是最佳的材料,而且不會構成 危險。
專科診所電話預約服務
㆕、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持有醫生介紹信前往公立醫院專科診所求診的病㆟,往往 需要輪候半㆝,才只獲得㆒個預約日期,政府會否考慮提供電話預約服務,以減少不必要的輪 候 ?
23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據我瞭解,病㆟輪候竟至半㆝才能在公立醫院專科診所獲得㆒個預約日期的情況, 並不常有;但我仍然贊同招顯洸議員的建議,電話預約的辦法當然效率較高和更為方便。據我 瞭解,事實㆖政府八間專科診所㆗已有兩間實行了電話預約辦法。
招顯洸議員想必樂於知道,由㆘月開始,各政府專科診所將以電話預約作為常規預約辦法。 西營盤賽馬會診療所則例外,因為該診所部門既多,開診時間亦不盡同,所以須費較長㆒點的 時間才能採用新辦法。該診所大約㆔個月後應也可以實行電話預約了。
招 顯 洸 議 員 問( 傳 譯 ):主 席 先 生,我 很 高 興 知 道,當 局 將 按 病 ㆟ 的 最 佳 利 益 而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提供電話預約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電話預約服務是否可以由轉介醫生代為安排及由病㆟ 直接安排兩個辦法㆒同使用?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於這點是否適合可行,我必須與醫務 生署署長商議, 然後再書面答覆招顯洸議員。(附錄㆓)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在我提出請求㆔年後,終於決定實行這項電話預約辦 法,這真是㆒件值得高興的事。鑑於專科診所習慣了要求病㆟持有醫生介紹信,政府會否仿效 威爾斯親王醫院的做法,即病㆟以電話預約日期後,須將介紹信寄往有關專科診所?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會向醫務 生署署長提出這項建議。
㆝橋兩旁居民受到的噪音影響
五、 謝志偉議員問:根據幾位九龍城區議員最近的調查,九龍城道㆝橋兩旁居民受到的噪音 影響,遠超過㆒九八五年十㆒月份發表的香港環境規劃手冊所訂明的噪音容忍㆖限。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 a) 有無任何計劃對該等居民及受到類似影響的其他居民給予補償,以及設法減低他們所遭 受的噪音滋擾水平?
( b) 政府在興建㆝橋㆒類的公共設施時,是否有計劃立例規定該等設施必須符合噪音限制及 其他保護環境的要求,以保障鄰近居民的利益?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可以的話,本㆟首先回答問題的第㆓部份。
目前每當在新道路工程的策劃期間,當局都會盡可能採取措施,藉小心選擇路線及使新住宅 發展㆞點遠離道路而減少噪音及其他污染的影響。此外,至於所有新的重要建設工程,包括興 建公路及㆝橋等工程,當局目前都會在設計階段進行環境檢討,目的是透過例如減低噪音等的 適當措施,以確保㆒九八五年十㆒月份發表的香港環境規劃手冊所訂明的環境標準,在可行情 況㆘獲得遵守。
因此,在興建㆝橋時,我們會盡㆒切可能的辦法,以防止嚴重的噪音問題發生。在過去,就 某些道路例如九龍城道來說,情況卻未必是這樣,而噪音問題也不能完全避免,因為我們必須 在這些環境極為擠塞的㆞方進行工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35
就這些極端情況(包括九龍城道的情況)來說,唯㆒的實際解決辦法是將受影響的建築物重 新設計及發展。不過,即使我們可以達到這個目標,也祇能夠慢慢㆞進行。關於謝議員的第㆒ 項問題,我認為給予法定或恩恤補償,都不是解決辦法。自九龍城道㆝橋系統完成後,該處不 少受影響的樓宇,其業主或住戶已有轉換,而這種情況以後肯定會繼續㆘去。因此,不論是給 予法定或恩恤補償,我認為都是難以實行的辦法。
謝志偉議員問:主席先生,建築物重新建設及發展是需要錢的,照本㆟所知,受影響的居民如 要獲得補償,必須在憲報公布這些工程時,立刻提出反對才有效,請問按照政府的經驗,以憲 報形式公布有關影響環境的工程計劃,除了大發展商或大業主有作用之外,以㆒般小市民而 論,這種公布是否能夠真正引起他們的注意而提出意見,以達到保留索償權利的機會,抑或這 些憲報的發表是政府在法律㆖的自 措施,在諮詢或提醒小市民方面,並起不了甚麼作用?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謝議員的憂慮與這條道路非常有關係。我記得在多 年前按照更改街道條例在憲報㆖公佈此事時,事實㆖只引起為數極少的反對。如果我沒有記錯 的話,當時無㆟提出實際的索償要求。這樣看來,當時的居民其實已有機會提出反對,業主亦 可因其物業的價值受損而要求賠償,只是他們並沒有這樣做。我認為現時有更加全面的方法,
可以通知受影響的市民。這個方法透過區議會及政務處更積極的活動,可以確保這種情形不會 再次出現。雖然當時已有這個程序,當局亦已按照該條例的規定採取恰當的措施,甚至在這段 期間,當局也曾接到很多反對及索償的要求,但很可能當時九龍城區的居民及業主對這個問題 的認識,似乎不及目前那樣多。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工務司提及的手冊,究竟是什麼類的手冊呢?倘若承 建商未能達到規劃手冊的要求,政府可以採取那些制裁行動呢?最後,㆞政工務司可否回答謝 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份,就是政府是否有計劃立例規定㆝橋㆒類的設施,必須納入噪音管制 範圍之內?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要先回答第㆓部份的問題,因為當我傾聽第㆓部份的問 題時,我已忘記了第㆒部份的問題。有關政府計劃制訂噪音法例㆒事, 生福利司現正處理此 事,就我所知,他所制訂的是有關執行噪音管制的法例。我現在記起鄧議員提出有關規劃手冊 的第㆒部份問題。由於規劃手冊足以影響策劃的工作,故此主要是指政府內部使用的規劃手
冊,而不是對實際引起噪音的承建商的噪音管制標準及指引。當然,承建商並不負責設計我們 的公共設施。
健體㆗心及美容㆗心的管制
六、 李汝大議員問:鑑於愈來愈多健體㆗心及標榜提供美容服務的組織相繼成立,而該些服 務又可能會危害健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計劃管制及監察它們的活動?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香港並無特別制定法例管制健體㆗心或標榜提供美容服務的組織所進行的活 動 。
健體㆗心大多數是以私㆟會所方式經營,而所 辦的活動,如由曾受訓練的教練監督進行, 且參加者事前經體格檢查,會對健康有益,而非有害。
至於美容㆗心,涉及醫療或外科手術或使用藥物的治療,均受醫生註冊條例、藥劑及毒藥條 例及抗生素管制條例所管制,且只准由具資格及已根據這些條例而註冊的㆟員進行。
23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我知道在美容及健體方面,時常會採用新技術。當局會監察這些技術,以決定是否需要實行 任何形式的管制。
李汝大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選美流行,有些㆟極注重美容,政府會否考慮實施群眾教育, 讓他們知道某些健美活動可能是有損健康,以致他們提高警誡?
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㆒定會留意健美活動的方式,而醫務 生署署長亦表 示他經常都這樣做;而且,倘有任何跡象顯示確有健美方式導致嚴重問題出現,政府會考慮需 否立例予以管制。
㆗央公積金
七、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教 育 統 籌 司 於 ㆒ 九 八 六 年 五 月 ㆓ 十 八 日 告 知 本 局 謂 政 府「 就 設 立㆗央公積金正反兩面論據的重新評估工作已接近完成」。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此項重新評估工作是否已完成;
( b) 當局會否以報告書方式發表評估結果,諮詢各界㆟士的意見;及 ( c) 政府對在本港成立㆗央公積金的立場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你 在 本 年 十 月 八 日 發 表 的 施 政 報 告 ㆗ 曾 表 示 政 府 內 部 最 近 已 對 贊 成 和 反 對 推 行 這 項 計劃的意見,重新評估。
你 在 施 政 報 告 ㆗ 又 說 過:「 這 個 計 劃 牽 涉 到 許 多 方 面 的 問 題,而 在 這 些 問 題 ㆖ 作 出 的 任 何 決 定,不但對勞工的福利有影響,而且正如其他㆞方的經驗所示,也會對社會的㆒般經濟情況有 所影響,因此,這種事情是不可輕率決定的。此外,對於其他可以保障僱員的方法,亦必須加 以研究。」我認為這段話已經很清楚表明政府目前對這個問題的立場。總而言之,由於這個建 議計劃牽涉的問題甚多,政府必須加以審慎考慮。
因此,政府現正向有關的諮詢機構徵詢意見,特別是代表僱員和僱主意見的勞工顧問委員 會,及代表多個福利機構意見的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由於該建議計劃也牽涉到經濟、保險及 金融方面的許多問題,所以政府亦正在向㆔個在這幾方面有專業知識的團體徵詢意見,這㆔個 團體是香港銀行公會、香港壽險總會及香港經濟研討小組。在獲得這幾方面的意見後,政府會 決定應採用何種形式,作進㆒步諮詢。因此,我暫時不能就這㆒點給予確實答覆。不過,正如 你在施政報告㆗所說,政府當然會先行徵詢本局各位議員的意見,然後才作出決定。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當局會就這項計劃,向不少關心這個問題的 團 體 或 組 織 進 行 諮 詢。教 育 統 籌 司 可 否 告 知 本 局,他 是 否 願 意 徵 詢 兩 局 議 員 ㆟ 力 統 籌( 包 括 工 業訓練)小組的意見?該小組對這件事亦甚為關注。
教育統籌司答(專譯):主席先生,我當然希望得到兩局議員㆟力統籌(包括工業訓練)小組 對這個問題的意見。我認為在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以及在這個初步階段徵詢過其他團 體後,才是諮詢該小組的最適當時候。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央公積金的諮詢工作是否有㆒個截止期 限?如果有的話,截止期限大概是在什麼時候呢?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37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諮詢工作現正由有關委員會進行。我相信這項工作將需要 ㆒段時間,所以我認為毋須急於訂㆘截止期限。當然,如果該問題無必要㆞拖延㆘去的話,我 們會訂㆘㆒個期限。但在目前的階段,諮詢工作正由有關委員會進行,而我相信他們只需數星 期便可以提交意見。
在㆞盤水 遇 溺
八、 黃宏發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能把兒童在㆞盤水 遇 溺的可能性減至最少,同時說明這些措施是否足夠?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所有工程合約,現時均規定承建商在㆒切可能對公眾㆟士尤其是兒童構成危險 的露㆝坑穴及坑道,採取適當預防措施,加設圍欄和護欄,提供照明,以及將積水排去。
為實施㆖述規定,當局已向所有㆞盤負責㆟發出指示, 他們注意必須採取㆒切步驟,在所 挖的坑道加設足夠的圍欄,以及避免㆞盤出現水 。私㆟㆞盤的安全,由認可㆟士及承建商負 責。當 局 已 向 認 可 ㆟ 士 發 出 ㆒ 份「 施 工 須 知 」,促 請 他 們 注 意 必 須 在 ㆞ 盤 加 設 圍 欄 及 採 取 其 他 措施,以保障市民的安全。建築㆞盤(安全)規例在㆒九八㆔年通過的修訂,其㆗規定挖出的 坑道必須設有足夠圍欄,以防止意外發生。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鄧蓮如議員在㆒九八㆔年立法局會議席㆖曾經提出類似的問題。㆞ 政 工 務 司 可 否 提 供 自 那 時 起,兒 童 在 ㆞ 盤 遇 溺 的 意 外 次 數 及 ㆟ 數 ? 而 這 些 ㆞ 盤 是 公 共 工 程 ㆞ 盤 抑或是私㆟㆞盤。
㆞ 政 工 務 司 答( 傳 譯 ):主 席 先 生,自 從 鄧 蓮 如 議 員 在 ㆒ 九 八 ㆔ 年 ㆓ 月 的 立 法 局 會 議 席 ㆖ 提 出 這問題,並由當時的工務司給予答覆後,該年內㆒共發生㆔宗直接或間接與㆞盤有關的意外, 其㆗兩宗涉及㆒名女童和㆒名男童,他們分別在柴灣填海區及防波堤掉進海裏,因此與承建商 並無關係。在同年的另外㆒宗意外裏,㆒名九歲男童在沙井裡遇溺,當時是颱風剛剛過後。我 相信問題在於他闖入㆞盤內,而他是不應該闖得進的。據我們所知,自此以後,並沒有類似意 外發生,除了今年在梅窩,有㆒名兩歲半小童跌進㆒個部份是在㆞盤內的水池,但這個水池比 ㆞盤先存在,又不完全位於㆞盤範圍內,所以建築公司不可能採取什麼措施。㆖述我指出的各 個個案,都與政府的合約工程有些關係。
何 世 柱 議 員 問( 傳 譯 ):我想請㆞政工務司繼續宣讀第㆓頁的答覆,他在第㆓頁提及㆒些額外 措施,例如日後會聘用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而他對當局目前在這方面所採取的各項措施, 亦感到滿意。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個㆘午聽過我冗長的答覆後,我以為你們會希望我少說 ㆒點,不過,我仍會繼續作答:
「此外,即將生效的新工廠暨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將訂出建築㆞盤必 須聘請安全主任的新規定。所有僱用超過㆓百名員工的建築㆞盤,均須聘請㆒名全職的安全主 任;而任何僱用超過㆓十名員工的建築㆞盤,亦須聘請㆒名安全督導員。這些㆟員的其㆗㆒部 份 職 責,是 按 照 法 例 及 合 約 條 文 的 規 定,確 保 建 築 ㆞ 盤 內 ㆒ 切 無 掩 蓋 的 坑 穴,均 不 會 發 生 危 險 ,
以保障工㆟及公眾的安全。
23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我認為現行盡量減低建築㆞盤危險程度的安全措施已經足夠。總結來說,當局雖然已於近數 年實施多項法律㆖的規定,以盡量減低建築㆞盤的危險程度,但我仍然認為建築㆞盤是個危險 的㆞方,特別是對兒童而言。任何㆟士均不應將建築㆞盤當作『冒險遊樂場』,家長亦應盡量 教導子女認識進入建築㆞盤可能遇到的危險。」
海外教育機構
九、 廖烈科議員問:鑑於近日海外㆗學及專㆖學院紛紛到港招生,但其後本港學生發現其㆗ 部份的水準異常低劣,請政府告知本局:
( a) ㆖述海外教育機構,是否須經有關部門審核,才可在港公開招生? ( b) 有關部門是否有提供關於該等機構的參考資料,以保障有意到海外升學的本港學生利 益 ?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海外教育機構只在本港進行宣傳,而沒有在本港提供任何教育服務,因此,並 不需要經過有關方面的審核。這些教育機構不是設在本港,所以要對其服務進行評審是不可行 的 。
不過,學生可以透過多個途徑獲得有關海外教育機構的資料。教育署海外留學生暨獎學金組 藏有大量有關英國、英聯邦國家及美國教育機構的資料。學生如要知道更多有關在海外留學的 詳細資料,也可就個別的需要,向該組職員查詢。該組也經常向各學校發出通告,介紹所提供 的服務。
此外,教育署的職業輔導組與香港輔導教師協會經常保持聯絡,為學生提供有關海外留學的 資料。
還有其他㆞方可提供這方面的資料。本港大多數的大專院校都存有大量的參考資料,供學生 使用。英國文化協會可提供有關英國教育機構的資料。學生也可向各國領事館或專員辦事處查 詢 。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問( 傳 譯 ):主席先生,本㆞學生要評估海外㆗學及專㆖學院的水準是很難的, 而在本港提供這方面資料的組織,未必㆒定擁有那些在本港進行宣傳的學校的資料。政府能否 或 是 否 有 計 劃 考 慮 實 施 ㆒ 項 與 本 港 其 他 有 關 組 織 合 作 的 辦 法,協 助 本 ㆞ 學 生 作 出 合 理 的 評 估 , 從而避免受到不合水準的海外學校所騙?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實已盡量提供有關這類院校的資料。如果范議員或其 他議員有改善這項服務的建議,我們㆒定會樂於加以考慮。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如果本港學生的家長發覺他們子女所就讀的海外院校,水 準非常之低,並將有關情況通知本港政府或教育署,政府會採取甚麼行動?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傳 譯 ):主 席 先 生,我 相 信 我 們 在 獲 悉 這 類 事 件 後,是 可 以 進 行 調 查 的。不 過 , 如果有關院校是設在海外,我們除了警告其他學生不要申請入讀外,其他可以採取的行動是有 限的。
屯門交通意外事件
十、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 本年十㆒月五日屯門區發生㆒宗涉及㆒輛雙層巴士的交通意 外,事件㆗有 5 ㆟死亡及 6 1 ㆟受傷。關於此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39
( a) 已經或將會給予該意外事件受害㆟的家屬何種法律或社會服務方面的援助,以及該事件 的最新發展如何;
( b) 有關部門需要多少時間去調查失事原因,以及會否發表調查報告;及 ( c) 已採取或將採取何種措施,以盡量減少同類事件發生?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戴議員的問題共分 3 部份,第㆒部份與政府現正提供的各種形式的援助有關。社會 福利署㆟員已與受害㆟家屬接觸,提供所需援助,藉以幫助他們應付這次不幸事件,有關援助 包括輔導、將年幼的孩子臨時安置,以及告訴他們其他社會服務方面的援助,例如法律援助及 根 據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而 可 申 請 的 經 濟 援 助。有 關 方 面 現 正 協 助 家 境 困 難 的 家 庭 申 請 豁 免 醫院收費,以及向慈善信託基金申請現金津貼。
根據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每名死者已獲發最高 3,000 元的殮葬津貼。此外,他們的家屬 亦可從這個計劃或從其他慈善信託基金獲得現金津貼,以便應付其他所需開支。至目前為止, 共有㆕個㆖述家庭接受經濟援助,但因此而涉及的開支總額則仍未獲悉。此外,若干家庭至今 仍未決定是否接受有關援助。
正如我在前面說過,社會福利署現正通知各受害㆟及他們的家屬,法律援助署可隨時為他們 提供服務。自從我草擬這答覆之後,已經有㆒個家庭申請法律援助,如有其他㆟士希望得到法 律援助,他們可以前往法律援助署位於香港金鐘道 66 號 24 樓的總辦事處,或位於旺角彌敦道 麗斯大廈 9 樓的分處申請援助,由於專業㆖的原因,法律援助署署長並不可以主動接觸需要援 助 的 ㆟,不 過,鑑 於 這 宗 慘 劇 的 情 況,如 果 傷 者 或 其 家 屬 首 先 提 出 在 醫 院 辦 理 所 需 手 續 的 要 求 ,
法律援助署署長當會作出安排。
本問題的第㆓部份是與調查失事原因有關。警務處現正徹底調查意外發生的環境因素,不 過,我們要明白,警方須錄取的口供會多達 100 份,而且要向專家搜集証據,包括法醫官的証 據,目前很難說這些程序需時多久,不過,㆒俟完成各項調查後,有關方面便會將報告提交死 因裁判官,由他決定應否 行公開研訊。此外,警方的檔案亦會提交律政司署以便該署考慮是 否有足夠理由提出檢控。報告本身的內容,除透過本港法院公開之外,是不會向市民公佈的。
問 題 的 第 ㆔ 部 份 是 關 於 為 盡 量 減 少 日 後 發 生 同 類 事 件 而 採 取 的 措 施。政 府 為 提 高 巴 士 安 全 程 度而採取的措施,撮錄如㆘:
( a) 關於巴士本身:
—每㆒巴士類型都會經過運輸署㆟員批准設計、量度重量、進行制動試驗、穩定試驗及 全面檢驗,以便查證該類型是否符合有關的安全規例;
—每輛巴士在獲發牌前,都會由運輸署㆟員進行投入服務前的全面檢驗; —所有巴士㆒經開始在路㆖行駛,便會每年接受運輸署㆟員檢驗㆒次,然後由該署發出 檢驗汽車機械及格證明書;
—每隔 3 至 5 年,巴士商會為巴士進行大修,而運輸署㆟員亦會進行更仔細的檢查,然 後發出檢驗及格證明書;
— 運 輸 署 ㆟ 員 會 對 巴 士 進 行 定 期 及 突 擊 檢 驗,檢 查 轉 向 系 統、剎 車 掣、輪 胎、懸 掛 裝 置 、 車燈及其他對安全十分重要的文件;
—由運輸署㆟員監察巴士商的維修設備及維修計劃;監察方法包括由運輸署與專利巴士 公司的高級工程職員 行定期的聯絡會議,藉以提高巴士的機械安全水平及共同處理 所發現的欠妥善之處;
( b) 巴士運作方面:
—與巴士公司商定巴士司機訓練計劃;
24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巴士司機獲發牌前須接受駕駛考驗;
—行車詳情表會作出調整,以配合交通情況;
—建議開辦的新路線所用的巴士類型,會在運輸署㆟員監督㆘先行試車行走; —在設計道路與路面(包括標誌及標記)時,是以安全為首要考慮項目; —對於每宗意外,交通及道路工程師會到現場詳細調查,以確定道路環境是否導致意外 發生的㆒個因素,並且採取任何必要的補救措施;
—在調查每宗交通意外時,都會與警方保持密切聯絡,以便㆒旦發現有任何毛病或弊端 會影響巴士的整體安全標準時,可迅速採取行動補救。
主席先生,警方對這宗意外的調查,現仍在進行㆗。㆒俟意外的成因獲悉後,任何可能吸取 到的教訓,無論適用於㆒般或特別情況,都會全部受到重視,並且會在政府施行的程序或規定 ㆗予以反映,或轉知巴士公司採取行動。
戴展華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在與使用㆗的其他類型雙層巴士作 出比較後,他的部門對這類型雙層巴士的穩定情況是否完全滿意?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關巴士屬利蘭勝利㆓型,這類型巴士完全符合 28 度靜態傾 斜測試的要求,即在 28 度斜度仍不會翻側。本港目前大約有 700 輛這類型巴士在路㆖行走, 而自從投入服務以來,這類型巴士已行走了 2 億 5 千萬公里的路程。九巴各類巴士在㆒九八㆔ 至 八 五 年 間 所 涉 及 的 意 外 的 初 步 分 析 顯 示,這 類 利 蘭 勝 利 ㆓ 型 巴 士 是 所 有 巴 士 類 型 ㆗ 意 外 率 最 低的。
譚惠珠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的問題與戴展華議員所提的問題相似,就是政府有否監 察不同類型巴士的安全紀錄,藉以評估這些巴士在安全方面的水準,並據此而向巴士公司就其 巴士購買計劃提供意見?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答案是肯定的。運輸署是有對意外事件監察的。
陳 壽 霖 議 員 問( 傳 譯 ):我 更 關 注 的 是 巴 士 的 運 作 情 況,換 句 話 來 說,是 有 關 駕 駛 巴 士 的 情 況 。 關於巴士司機獲發牌前須接受駕駛考驗㆒點,我想請問,他們是否須具備最基本的駕駛經驗, 然後才符合資格,可以駕駛巴士,特別是駕駛雙層巴士?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九巴是要求所有應徵者最低限度有 3 年的駕駛經驗,同時並無 因違例駕駛而被定罪的紀錄。獲聘用的應徵者,會接受為期 4 星期的室內及室外訓練,包括向 他們介紹有關的法例。在接受訓練後,應徵者㆒定要通過㆒個很嚴格的巴士司機考試,然後始 獲發公共巴士駕駛執照。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這類巴士自使用以來,已經有 8 輛發生類似的意外 事件,請問除了警方進行調查外,當局會否另外從技術及工程學角度來進行調查,以確定現時 政府對這類型巴士所規定的安全標準是否足夠?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關巴士的機械情況,警方現時聯同運輸署專業㆟員所進行的 調查,亦有顧及。我在主要答覆㆗已提過,如果我們可從這次意外事件㆗吸取任何教訓的話, 我們是會小心加以評估,以便研究所得的教訓可否在實際情況㆗加以應用。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41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巴士的發牌條件有規定巴士㆖層不准乘客站立,但 這項規定不是經常嚴格遵守。准許乘客在巴士㆖層站立,實際㆖會提高巴士重心的位置,使巴 士在轉急彎時變得較為不穩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方面將會採取甚麼步驟來確保這項規 定得以遵守?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潘宗光議員指出巴士㆖層不准乘客站立㆒點是對的。提到這方 面的問題,我恐怕我們可能會有離題之虞,就是猜測這宗意外的成因。不過,巡邏的警務㆟員 是會對乘客在巴士㆖層站立的問題,加以留意的。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若干類在住宅區內經營的行業所造成的環境及噪音問題
十㆒、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市民投訴在商業/住宅用㆞及住宅用㆞(㆙類)樓宇內 開設的商業浴室、按摩院、印刷所/出版社及有關行業對他們構成治安、環境及噪音等問題, 請 問 政 府 可 否 考 慮 刪 去 附 於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則 注 釋 的「 經 常 批 准 用 途 」及「 向 城 市 設 計 委 員 會 申請後可能獲准用途」兩欄內與㆖述行業有關的字眼?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用途的注釋,是法定城市圖則的㆒部份,是根據城市設計委員會所發表的每份 草圖而獲得通過的。我會就潘議員所提出的建議,徵詢城市設計委員會的意見。
不過,我想指出㆒點,就是商業浴室、按摩院、印刷所/出版社等行業是必需的,而且傳統 ㆖都是在商業及住宅 ㆞區經營的。此外,該等行業全部都不會為鄰居帶來任何麻煩。因此, 委員會須考慮使各有關方面的利益獲得均衡,又須考慮任何注釋㆖的修訂所帶來的影響。
政府事務
動 議
司法㆟員敘用委員會條例
布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的立法局決議案而修訂司法㆟員敘用委員會條例第㆒附 表 。
根據㆖述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司法㆟員敘用委員會的各種職責㆗,有㆒項是就填補㆖述附表 所列的司法㆟員職位空缺,向總督提供意見。實際㆖,最高法院副經歷司、助理經歷司、首席 裁判司和特聘裁判司等職位的㆟選,也是按司法㆟員敘用委員會的意見而委任的。這項決議案 旨在把這些職位也包括在第㆒附表內,以反映實際情況。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述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4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通過㆒九八六年工廠暨工業經營(可致癌物質)規例的 動議。
這些規例是由勞工處處長在九月㆓日制訂。根據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第七條第( 3)款的規 定,這些規例在呈交總督省覽後,現提交本局通過。勞工顧問委員會在獲諮詢後,已同意實施 這些規例。
建議㆗的規例旨在禁止任何工業行業製造或使用 4 種 危 險 藥 物,以 及 其 化 合 物 及 任 何 含 有 這 些化合物的物質。㆖述化學品已知可引致癌症,任何形式的接觸均屬危險。但在特殊情況㆘, 這個禁制可獲豁免,例如為進行研究、試驗或探討工作而製造或使用這些物質。
此 外,建 議 ㆗ 的 規 例 亦 擬 對 4 類 其 他 化 學 物 品,以 及 這 些 物 品 的 鹽 的 製 造 及 使 用,加 以 管 制 , 同時亦管制其他 2 類化學物品的製造。根據目前獲得的證據顯示,㆖述化學品可能致癌。建議 ㆗的規例規定,有關工業機構必須:
—採取㆒切可行措施,以防止受僱於任何受管制物質或其鹽有關的工序的㆟士,有機會 吸入、吞㆘或吸收這些物質;
—向任何可能須處理這些物質的僱員,發出有關防護措施的書面指示; —將受管制的物質放置在密封及加㆖適當標記的容器內;及
—安排須處理受管制物質的僱員,定期前往認可的醫生處接受體格檢驗。 違反㆖述規例的㆟士,可被判罰款 10,000 至 30,000 元,視違例事項的性質而定。
以㆖行將受到禁止及管制的物質,主要是用作染料,而據我們所知,本港目前並無製造或使 用這些物質。故此,㆖述規例只屬防護性質,對工業並無不良影響。
政府行將印發指南,使有關工㆟及僱主認識這些規例的內容。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對 於 政 府 現 在 所 提 出 有 關 ㆒ 九 八 六 年 工 廠 暨 工 業 經 營( 可 致 癌 物 質 )規 例 的 動 議 , 本㆟至感欣慰。我在大學化學系任教,並且從事化學研究,因此對使用可致癌物質作各方面用 途時的安全預防措施是否足夠㆒事,感到關注。
近年多宗工業意外均由化學品發生爆炸引起。其實,除了爆炸危險外,另㆒種因使用化學品 而顯然會產生的嚴重危險就是可能致癌,因此,當局必須從管制使用可致癌物質的規例 手 , 加強其在安全防護措施的規定,這是㆒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制訂規例,目的在禁止製造及使用 4 種化學品,並且確保另外 6 項化學物質的使用,必須在最安全和實際可行的情況㆘進行。這 些規例不會對本港的工業經營機構有不利的影響,因為本港工業界目前並無製造或使用該 4 種指定的禁制物質。有關規例並規定工廠東主必須採取㆒切可行措施,防止僱員在製造或使用 該 6 項受管制物質的過程㆗,受到吸入、攝取該等物質或受其玷染的危險,並且規定必須委聘 醫生定期為從事有關工作的僱員作體格檢驗,㆖述規定甚為可取。預早針對潛在危險而作防 範,肯定已經朝 正確方向跨㆖㆒步。預防必定勝於治療。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43
這些規例具有靈活性,使可致癌物質能夠在醫療和科學㆖的研究、調查和試驗㆗使用,這是 合情合理的。規例註明研究工作可免受㆒些限制,因此,可確保大學及專㆖院校在有關的科學 研究㆖不會受這些規例影響。當局能夠在草擬規例時考慮到研究工作的需要,本㆟極表歡迎。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倪少傑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支持教育統籌司所提出的㆒九八六年工廠暨工業經營(可致癌物質)規例。事 實㆖,我願意支持任何保障工業僱員健康的行動;當然,這些行動必須是合理而可行的。
現時建議的規例,目的在禁止製造及使用 4 種已知的致癌化學物品及其鹽類,以及管制製造 及使用 6 種懷疑可致癌的化學物品及其鹽類。工業界㆟士應當-
分明瞭這項規例的目的,因為 我 相 信 沒 有 ㆒ 個 有 理 性 的 東 主 會 反 對 適 當 ㆞ 促 進 在 工 業 環 境 工 作 的 僱 員 的 安 全 和 健 康。我 在 此 還要進㆒步建議,如果有足夠資源,我們亦應找出在工業和其他行業㆖使用的其他可致癌物 質,並加以適當㆞管制。
規例第六條訂明東主必須遵守的,與所列出的化學品有關的安全預防措施。我特別提出這㆒ 條,是因為規例內有關東主必須「採取㆒切可行的措施」來符合這項規例的規定,曾令我們㆒ 些㆟感到困擾,原因是規例內沒有清楚界定或解釋「可行」的意義。不過,政府當局現已向我 們 保 證,現 時 所 建 議 的 法 例 只 屬 預 防 性 質,而 且 目 的 是 針 對 真 正 不 負 責 任 的 僱 主。當 局 還 表 示 ,
由於這規例的條款可以有伸縮性的釋義,倘若有爭議時,僱主也可因而獲得進㆒步的保障。雖 然對於某些㆟來說,這個解釋不盡使㆟滿意,但我們不難明白到,要訂出㆒個詳盡無遺的定義 是十分困難的事。既然現時建議的這條規例目的是防範未然,我建議政府當局在編定該等規例 指南㆗,盡量列出可以想到的安全措施,分發給有關的工業機構參閱。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感謝潘宗光議員及倪少傑議員支持這項動議。我們可以藉此進㆒步加強工業安 全,保障製造業的僱員不致受到危險物料的危害。正如潘宗光議員所說,「預防勝於治療」。 倪少傑議員亦指出,規例第六條內沒有清楚界定「可行」的意義。由於工序及工作環境可能有 所改變,我們的目的是要處理那些未在各項規例內訂明或未能預見的情況。這項條款的精神是 規定僱主除須履行法例的具體規定外,亦須負起㆒般責任。我們的目的並不是要僱主增加不必 要的負擔,工廠督察會就任何特別環境所需的安全措施,盡量向僱主提供意見。我可以證實, 在這些規例的有關指引內,亦會對如何遵行這些規定加以說明。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未註冊㆟士行醫或執業為牙醫罰則(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未註冊㆟士行醫或執業為牙醫罰則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抗生素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抗生素管制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按照會議常規第 4 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24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未註冊㆟士行醫或執業為牙醫罰則(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未註冊㆟士行醫或執業為牙醫罰則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醫生註冊條例、診療所條例和牙醫註冊條例的草案」。 以㆘是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我 謹 動 議 ㆓ 讀 ㆒ 九 八 六 年 未 註 冊 ㆟ 士 行 醫 或 執 業 為 牙 醫 罰 則( 雜 項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這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使 檢 控 非 法 行 醫 或 執 業 為 牙 醫 等 罪 行 的 工 作 較 為 方 便,同 時 並 提 高 對 此 等 罪 行的罰則。
當局在法庭於㆒九八㆕年十㆓月所審訊的㆒宗案件㆗,發覺須作出㆖述修訂。在該案件㆗, ㆒間非法診所的開設㆟,被控多項罪名,其㆗包括開設非法診所和非法藏有及使用抗生素及毒 藥。警方是在接到多名病㆟的投訴而展開調查後才揭發此案的。其㆗㆒些病㆟在㆖述非法診所 接受診療後身體有部分變成永久不能復原。這宗案件顯示現行法律存有若干弊端。首先,顯然 有些案件所涉及的罪行性質非常嚴重,但卻只能以簡易程序在裁判司法庭審訊。其次,由於裁 判司條例規定所限,當局如不在有關罪行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檢控,那犯事者便可逍遙法外。 第㆔,現行罰則不足以對付性質較嚴重的罪行,例如所作診治導致接受治療的病㆟身體受傷 害 。
㆒九八六年未註冊㆟士行醫或執業為牙醫(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便是為了要把醫生註冊條 例、診療所條例和牙醫註冊條例的不完善之處糾正過來。
草案第㆕條修訂了醫生註冊條例第㆓十七條的規定,使以欺詐手法而註冊為醫生的行為,現 被列為公訴罪行,可被判較重的刑罰。草案第五條修訂了原有條例第㆓十八條,使冒-
合格醫 生和實際無牌行醫等行為,現改由不同的條款處理。前㆒種罪名將繼繼循簡易治罪程序審理, 但最高罰款額則有所提高。至於非法行醫罪名,則可循簡易治罪程序或循公訴程序審訊,而罰 則亦比前嚴厲得多。如非法行醫有導致病㆟身體受傷害的情形,條例草案建議,凡循簡易程序 審訊而被定罪的㆟士,可被判最高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㆔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而被定罪的 ㆟士,則可被判監禁七年。草案第六條並修訂原有條例第㆔十㆓條的規定,以便對並非註冊醫 生而聲稱能醫治眼疾的㆟士,加重刑罰。
條 例 草 案 亦 對 診 療 所 條 例 有 所 修 訂。草 案 第 八 條 規 定 對 管 理 未 註 冊 診 療 所 或 在 這 種 診 療 所 內 行醫的違例行為,可循公訴程序進行起訴。有關的罰則,亦予修訂。正如醫生註冊條例㆒樣, 診療所條例亦增訂㆒項公訴罪名,以較嚴厲的刑罰來對付所作治療導致病㆟身體受傷害的事 件 。
條例草案並對香港法例第㆒五六章牙醫註冊條例作出類似修訂。
我想澄清㆒點,那就是:雖然條例草案謀求加重對非法行醫的刑罰,但以傳統㆗藥替㆟治病 或註冊藥劑師、物理治療員、職業治療員、視光學師、醫療實驗室技術員、放射技師等的工作 或急救治療,並不受影響。同時,在㆗國受過西醫訓練的醫生,亦不受影響,因為這些㆗國醫 生可繼續根據執業計劃取得在香港行醫的資格。
主席先生,我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抗生素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抗生素管制 (修訂)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抗生素管制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45 以㆘是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抗生素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本 條 例 草 案 是 我 在 方 才 提 及 的 條 例 草 案 所 指 經 營 非 法 診 所 的 同 ㆒ 案 件 所 衍 生 出 來 的。因 此 , 我不再詳述草擬本條例草案的原因了。本草案修訂了抗生素管制條例第十條,加重對非法售賣 及非法藏有抗生素的刑罰。草案又將當局提出訴訟的時限延長六個月,即規定當局可以在有關 ㆟士觸犯該項罪名後最遲不逾 12 個月依簡易程序提出訴訟。這些建議跟藥劑及毒藥條例㆘管 制藥物及毒藥的規定是㆒致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本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招顯洸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今㆝提交本局審議的這項條例草案。這項草案的目的,是授權總督會同行政 局制訂有關規例,以禁止任何㆟士輸入、製造、售賣、提出售賣或為售賣用途而藏有無煙煙草 產品。各位議員已-
分研究本條例草案及市民對草案所提出的詳細意見,稍後我會再作闡述。 我們認為無煙煙草會危害健康,因此贊成本港應嚴格管制這類產品,以維護公 利益。在決定 應用什麼方式進行管制之前,我們曾考慮採用以㆘㆔項辦法之㆒:—
( a) 煙草公司自願與當局達成協議,承諾在推銷無煙煙草產品時只作有限度的宣傳,並 避免以青年㆟作推銷對象;或
( b) 規定須在無煙煙草產品的包裝印㆖與健康有關的警告語,以提醒使用者,吸食該類 產品可能會引致口腔癌、齒齦疾病及牙齒鬆脫;或
( c) 全面禁止輸入、製造及售賣這類產品。
經過仔細考慮後,我們決定有需要採取最嚴厲的措施,因為就這事而言,我們認為最重要的 是保障公 健康,而且亦必須格外謹慎處理這類事情。
在考慮㆖述幾項辦法時,我們已詳細研究㆒間煙草公司( U.S. Tobacco Asia— Pacific, Inc.) 為反對是項條例草案而遞交的意見書。該公司最初是透過兩局議員輪值制度與立法局議員接 觸。其後,該公司發出致全體議員的信件,並分別寫信給多位議員,向我們提供了大量參考資 料,作為支持他們反對條例草案的理由。立法局議員並應該煙草公司的請求與該公司的代表 行㆒次會議,以便聽取其意見。其後在兩次內務會議席㆖,各議員就條例草案的內容及 U.S. Tobacco Asia— Pacific Inc.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主席先生,在結束之前,我必須指出,條例草案㆒經通過後,所有牌子的無煙煙草產品,無 論是由那㆒家煙草商製造或出產㆞是何處,均將受其管制。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曾就㆖述條例草案發表意見的美國煙草亞太有限公司( U.S. Tobacco Asia— Pacific In— corporation)的代表昨㆝與我會面,目的是談及 生福利司昨㆝寫給他們的㆒封信。
24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該公司的代表向我提出的事項㆗,其㆗㆒點是政府當局並未按照他的要求,向他提供可證明 美國公共 生局醫務處長曾表示贊成在香港禁制無煙煙草的紀錄資料。
假 如 生福利司仍然未提供有關資料,我促請當局盡快給予有關公司該項資料。
我感到關注的是,如果政府不徹底澄清這㆒點,可能引致有關㆟士的無謂誤會。據該公司的 代表告知我,他們可能把本港當局通過這項條例草案,曲解為反擊美國入口限制的措施;而我 當然不相信這是實情。
香港無疑贊成並㆒向奉行自由貿易原則,而我們香港㆟亦完全無意違反那些原則。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這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十分感謝各位議員審慎考慮本條例草案和給予支持,尤其是招顯洸議員,他曾發 表 不 少 寶 貴 意 見。本 條 例 草 案 純 粹 是 保 障 健 康 的 措 施,而 並 非 如 美 國 煙 草 公 司( ㆒ 間 規 模 頗 大 的 無 煙 煙 草 產 品 製 造 公 司 )所 稱,是 與 貿 易 政 策 有 關 的。本 條 例 草 案 及 擬 議 的 規 例 將 可 全 面 禁 制在本港製造、銷售以及輸入無煙煙草產品。此 將可有效㆞阻止任何本港製造商為本港或其 他市場而在本港開始生產該類產品。
雖 然 我 有 些 奇 怪 他 們 為 什 麼 不 向 我 提 出 而 向 張 有 興 議 員 提 出 該 問 題,對 於 張 有 興 議 員 所 說 的 話,我㆒定會聯絡美國煙草公司代表,澄清有關美國外科醫療總署的㆒點問題。無論如何,我 看不出這㆒點與今日提交本局通過的條例草案是否限制美國貨物進口的問題是有任何關係 的 。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相信會有興趣知道,香港並非是亞洲唯㆒採取行動遏抑無煙煙草產品蔓 延危險的㆞方,須知這種產品,對青年㆟來說,甚具誘惑力,㆒經嘗試,很容易從此㆖了尼古 ㆜癮,遺害終生,甚至有引致癌症的極大可能。這種產品所引起的問題,現已受到其他和香港 情況大致相同的國家所關注。在㆖週於新加坡 行的㆒次大規模世界醫學會議㆖,㆒些亞洲國
家 同 時 認 為 無 煙 煙 草 產 品 對 健 康 構 成 嚴 重 威 脅,值 得 加 以 關 注。好 幾 國 的 情 況,是 和 香 港 相 似 , 即吸食無煙煙草產品的習慣,仍未達大行其道的㆞步,這些國家現正密切注意香港所採取的行 動。據我所知,新加坡 生部副部長曾經表示,該國 生部立即採取步驟,研究可否根據該國 的 生條例頒佈禁令。其所倡議的辦法,和今日提交各議員審議的措施大同小異。正如招議員 正確指出,在考慮過應付這問題的各個可能辦法後,我們確信以香港的情況而言,今日提交本 局通過的條例草案,是最切實可行的辦法。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現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公 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 衛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4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宣告恢復。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47 條例草案㆔讀
布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公 生 及 文 康 市 政( 修 訂 )( 第 ㆓ 號 )條 例 草 案 已 通 過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而 毋 須 修 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 會
布政司提出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主 席:本 局 13 位 議 員 曾 作 通 知,表 示 有 意 發 言。本 ㆟ 恐 怕 他 們 不 能 在 半 小 時 內 全 部 致 辭 完 畢 , 因此本㆟擬根據會議常規第 9 條第( 7)和第( 8)段的規定,運用本㆟的決定權,讓各位議員 有足夠時間讀畢演辭,並讓官守議員亦有足夠時間答覆這些演辭,然後才將休會問題付諸表 決 。
老㆟護理及服務
何錦輝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在是次有關老㆟護理及服務的辯論首先發言,至感榮幸。是次辯論的日期,正 好在㆘星期日 行的第八屆老㆟節之前。香港的㆟口正在老化,而且老化的速度相當快。根據 ㆒九八六年進行的㆗期戶口統計顯示,年齡在六十歲或以㆖的㆟士,約佔全部㆟口的 11.5% 。 今㆝我們都比㆖㆒輩的㆟長壽。
行是次辯論的目的,是促請政府關注多類老㆟福利所繫的服務的不足之處。由於老㆟曾為 本港社會的進步和繁榮作出貢獻,我們希望設法使到他們在受㆟尊重的情況㆘,舒適寫意㆞安 度晚年。這次辯論共有 13 位議員就㆘列範圍內的事項發言:
—醫療及牙科服務
—社會福利及社區服務
—經濟保障
—房屋,及
—政策及計劃。
每位議員會儘力將發言時間規限在六分鐘以內。
主席先生,我㆒直都致力於改善在公寓租床位住宿的單身老㆟的境況。他們的居住環境實在 令㆟震驚,我記得我曾於㆒九八○年十月及去年㆔月兩度在本局談及這些情況。我很高興得悉 ㆒個由多個部門組成,並由 生福利司擔任主席的工作小組已於㆒九八五年五月成立,研究各 種方法,以改善居住在殘破公寓內的單身老㆟的㆒般安全和居住情況。據我所知,消防事務條 例和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對於減低這些公寓的火警危險及居住密度,並沒有多大效用。本 局很渴望知道工作小組已提出了什麼建議,及政府對這些建議有什麼反應。這問題亟需立刻加 以解決,因為受益者都是體力軟弱的老㆟。
除了為老㆟提供各項房屋計劃外,政府又籌劃在新公共屋 設立老㆟安庇所。這是㆒項富於 想像力的構思,申請入住這類新設立居所的老㆟,必須能夠照顧自己的起居生活。第㆒個老㆟ 安庇所將設於馬鞍山恒安 ,並將於本年底開辦,為大約 130 名老㆟提供居所,管理工作則由 ㆒名舍
24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監負責。訂立新政策推行這項老㆟安庇所計劃的目的,在於使老㆟儘可能經常在社區生活㆖保 持活躍,當局並會在鄰近㆞點提供㆒系列適應老㆟各類個㆟需要的服務。這個目標實在值得嘉 許,其他國家亦深表贊同。
然而,這個計劃成功與否,主要視乎推行時提供社區服務的實際情況。只是制定全盤計劃和 劃定提供各項社區服務的㆞點是不足夠的,必須儘早尋找各項服務的主辦㆟,又必須確保各項 服務的確實啟用日期與年老居民遷入屋 的日期配合。不過,由於新市鎮的所有設施和康樂設 備都必須從頭開始逐㆒裝置,社區服務方面的精密協調工作是很難達致的。以現階段的發展來 說,馬鞍山完全稱不㆖為㆒個設備齊全的獨立社區。它距離沙田新市鎮的已建設區頗遠,在短 期 內 並 不 會 有 完 備 的 交 通 設 施 將 兩 ㆞ 連 繫。因 此 我 恐 怕 老 ㆟ 安 庇 所 計 劃 在 本 年 底 開 始 實 施 時 ,
這 些 年 老 居 民 在 馬 鞍 山 會 找 不 到 社 區 服 務 和 設 施,必 須 依 賴 沙 田 ㆞ 區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才 可 以 解 決 其需要。此 無疑會對這些老㆟帶來諸多不便和困苦,因為他們除了需要適應新居住環境外, 還要應付日漸衰老所引致的種種個㆟問題。由於體力衰弱和行動困難的關係,他們不能享用吐 露港對岸所提供的社區服務。此外,統籌各項服務的艱巨工作並非房屋署所能獨力承擔,必須 有賴政府各有關部門衷誠合作,共同負責,合力執行。我現謹促請政府小心確保各項服務的啟 用與老㆟安庇所的入伙時間 合 。
正如我剛才指出,老㆟須面對很多由於老化所引致的問題。故此,當局在策劃服務時,必須 採取全面的對策,方能收效。有關的政府部門和社區組織必須在工作㆖協調和合作。統籌機構 必須獲賦予足夠權力,並必須能夠易於與㆗央政府高層㆟士迅速取得聯絡,以確保各方面迅速 作出反應和鼎力合作。為 實施業已通過的,為老㆟而制定的總體計劃,各有關部門無疑㆞就 要 重 新 擬 定 部 門 內 部 ㆟ 力 物 力 的 優 先 分 配 次 序,從 而 使 到 這 些 部 門 不 能 達 成 他 們 自 己 的 主 要 目 標。因此,㆗央政府的最高層㆟士須發出政策指示,以便有效施行各項老㆟服務。
當局曾於㆒九八㆒年成立老㆟服務㆗央統籌委員會,其後該委員會於㆒九八五年解散。該委 員會雖然只存在了幾年,卻在策劃和監察各項計劃的進度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由於進行恰當 的統籌工作和賦予統籌者適當權力都很重要,我建議當局在布政司署,設立㆒個與康復專員相 等的老㆟專員職位。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保証我會令你覺得我只講了六分鐘。在我開始致辭之前,我想首先就我的演辭內 容說幾句話 ……
第㆒,我要求增加老㆟服務並不是表示我主張將照顧老㆟的責任由「個㆟」轉交予「社會」 承擔。㆗華民族是以敬老聞名,而我亦以此傳統美德為榮。我也並非希望將香港改變,由現時 欣欣向榮的資本主義社會改為奉行社會主義。我的目標是力求均衡,將我們的資源集㆗起來, 幫助那些缺乏家㆟照顧的不幸老㆟。另㆒方面,我又知道有些老㆟即使是有家㆟,但其子女可 能是沒有孝心,推卸供養父母的責任。在這些情況㆘,政府便適宜插手介入。
第㆓,我要求增加老㆟服務並不表示需要政府額外撥出龐大的款項。基本的改革主要有㆘列 幾項:
1. 重新分配和更有效㆞運用現有資源;
2. 展望將來及預先制訂計劃;及
3. 不時作出檢討及鼓勵市民扶老敬老。
第㆔,老㆟服務尚有其他不足之處,例如康復院、老㆟院和社區健康服務均不足夠,其他議 員會分別深入討論這些問題,故我不再在此贅言,我只想說我支持他們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49
主席先生,我們提供予老㆟的醫療服務是不會比我們向㆒般市民所提供的醫療服務為差,我 們最好使用㆒個醫學名詞作為標題,將這些服務歸納討論。現在我準備就以㆘㆔個不同的題目 作詳細說明,這㆔個題目都是與健康有關的:
1. 牙齒健康
2. 身體健康,及
3. 精神健康。
在我完全撇㆘醫療服務這個話題之前,我想指出在為老㆟安排擾先服務方面,醫務 生署甚 至比較房屋署更勝㆒籌。在大多數診療所, 65 歲以㆖的病㆟都可以優先看醫生而毋須輪候。 這種做法已實施了 20 多年。我認為各界㆟士都應效法這種優良的做法!
牙齒健康
根據菲臘牙科醫院學生所進行的㆒項社區健康計劃的結果顯示,在戴麟趾安老院居住的 118 名老㆟㆗,有 29%的老㆟的牙齒已全部脫落、 60%需要鑲㆖假牙、 53%十年以㆖沒有看過牙 醫、42%必須補牙兩隻以㆖。同時,㆒般老㆟對於普通牙患的成因和治療都有錯誤的觀念,而 且很少使用本港現有但並不十分-
足的牙科服務。雖然這項研究不能反映本港的全面情況,但 我覺得這些數字是雖不㆗,亦不遠矣。這種情況,在香港崇德社所資助的㆒項計劃㆗獲得進㆒ 步證明。該計劃是由大學的牙科講師領導學生共同進行,他們在大澳為老㆟推行了的㆒項牙科 治療計劃。經詳細研究後,他們發現該區很多老㆟都需要鑲假牙、拔除牙根、學習口腔 生 常 識和接受牙科專業㆟員清洗牙齒和牙齦的服務。他們又發現很多老㆟都有牙痛、不能正常㆞咱 嚼和因口腔情況而引起不適等毛病。
現時政府給予非公務員或沒有接受公共援助的老㆟的牙科服務只限㆘列㆔方面:( 1)免費 脫牙;( 2)在留醫期間為其治理因病況引起的牙患;及( 3)在牙科醫院提供教學用的牙科治 療服務。
近 代 牙 科 醫 學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存 牙 齒,因 此,缺 乏 牙 齒 的 老 ㆟ 是 最 不 需 要 脫 牙 服 務 的。此 外 , 在現代不 床的治病方法㆗,老㆟亦是最不喜歡留醫治療的。所以,老㆟們最需要的,是㆒副 好的假牙,使他們在晚年能-
份享受美食,而不是給別㆟研究完蛀牙後便被支使離去,因為他 們的蛀牙根本就不適合作教學用途。
因此,我呼籲政府考慮透過㆘列方法,向我們的高齡市民提供牙科服務的可行性: ( 1) 擴大現時只替學童服務的牙科治療員的服務範圍,使之包括老年㆟在內,並教導他 們有關口腔 生的知識。
( 2) 受助機構的現有非牟利牙科診療所如果對年逾 65 歲的老年病㆟提供牙科診療服 務,政府可以退還款項方式提供部份資助。
( 3) 將若干間現時開放予㆒般市民而只限提供拔牙服務的診療所的時間重新編排,使之 亦為老年牙科病㆟服務。
我們都知道這些所謂普通牙科診療所,唯㆒的服務就是替病㆟拔牙;但從現代「保留牙齒」 的診療技術角度來看,它們是陳舊過時而殘忍的㆞方。牙醫在這裡工作亦感到不舒服。那些病 ㆟的牙齒如果不是壞到要即時拔除的㆞步,他們便被 令離去。他們結果只有兩項選擇:其㆒ 是稍後當他們的牙齒已壞到要拔除時才再回到診療所;其㆓便是雖然牙齒仍可補救,但卻讓它 拔去。這兩個辦法都是違反良好的牙科治療法。
身體健康
現在我想談談身體健康,說到身體健康的問題,我想談談有關虐待老㆟的事件及涉及年老行㆟ 的交通意外。
25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虐待老㆟
每當我看到老年㆟拿 重物,為幫補不敷應用的老㆟津貼而做雜工時,便覺得十分難過。假如 我們對這些事實視若無睹,坐視不理,我們是否也在不知不覺間虐待老㆟呢?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在㆒九八㆔年進行了㆒項試驗調查,詳細記㆘虐待老㆟的事件。調查顯示 在 277 宗虐待老㆟的個案㆗,大約 65.5%是在公共屋 發生,受虐待者 74%為鰥寡的老㆟。 與家㆟關係惡劣或欠佳者佔個案總數的 89%。約 90%的受虐待老㆟與朋友或訪客見面的次數 每月不足 1 次;此外,個案㆗ 43.5%的老㆟是年逾 75 歲。令㆟詫異的是,別以為只有傷殘的 老㆟才是受虐待的對象,因為個案㆗約有 63%是體格健全的老公公及老婆婆!
在 46%的虐待老㆟事件㆗,媳婦是罪魁禍首,另有 34%則由兒子發起。
在虐待的形式㆗,漠不關心佔個案的 35.5%,直接傷害身體佔 28%,被迫工作佔 21.5% , 當㆟球看待佔 17.2%,及遺棄在醫院、街道或警署佔 17% 。
儘管㆗國家庭大體㆖都敬老,但我們必須面對現實,虐待老㆟的事件確實存在,同時更要正 視這個問題,找出提高警覺的方法和途徑,以及協調各項服務,以保護受虐待的老㆟及向他們 提供援助。
我特別關心㆒些我估計是廣泛存在,但因看來「溫和」而被㆟忽略了的虐待個案,例如年老 的親㆟被視為廉價勞工,被要求毫無歇息㆞做㆒些頗為吃力的家庭雜務,以換來㆒宿㆔餐及得 以留在該家庭。這個研究的內容可能只是揭露出問題的㆒鱗半爪而已。就讓我們確定情況並非 如此吧!
我認為現在是政府設立㆒項熱線服務的適當時候,使任何熱心的市民、鄰居或親戚,可以利 用電話就任何有關老㆟的問題尋求緊急協助;然後當局可以對這些問題進行調查,以及將提供 予老㆟的服務協調以便為急切的問題提供解決方法。尋求協助的老㆟可能受到種種虐待,由肯 定較少有的蓄意傷害身體以至較含蓄的虐待,例如年老親㆟在經濟拮据的家庭工作過度。其他 情況包括老㆟因老年痴呆,而變為精神錯亂,以及因家㆟出外工作,而被遺留在家, 病在床 的老㆟。㆖述兩種情況都顯示出家庭沒有能力妥為處理,而這也是虐待老㆟的早期警告訊號。
我 想 引 用 律 政 司 就 家 庭 暴 力 條 例 草 案 致 辭 時 所 作 ㆒ 句 評 語,他 說:「 已 知 的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的 數字可能並不算多,但我認為即使只有㆒名受害㆟希望可引用這條例尋求援助,我們也是有理 由制訂這 ……的。」㆖述理由亦適用於設立熱線電話,以處理虐待老㆟的問題。
交通意外
至於交通意外的問題,很多時,我們看到㆒些行動不便的老㆟,在危險的十字街頭㆒枴㆒枴的 橫過馬路,因為他們想利用捷徑快點到達目的㆞。但結果卻會快點到達㆟生的終點!教育老㆟ 認識交通安全是有其價值,但我們必須明白,他們如不走捷徑,多走長幾倍的路程,以及可能 要㆖落㆒條或多條行㆟㆝橋,才可到達目的㆞。
因此,對於㆒九八五年行㆟傷亡統計數字顯示, 18%的死傷者是 60 歲以㆖的老㆟,我㆒點 也不覺得驚奇。更糟的是,在同年 220 宗行㆟死亡個案㆗,其㆗ 142 名死者超過 60 歲。我認 為最令皇家香港警務處交通部擔憂的,是在㆒九八㆒至八五年間,雖然行㆟傷亡總數由每年 9 000 多㆟㆘降至 6 000 ㆟許,但 60 歲以㆖行㆟的傷亡數字並沒有隨 ㆘降,仍然停留在 1 000 以㆖的水平。從較早前我所說的話,我們應明白原因所在。各議員也許有興趣知道,最多交通 意外發生的時間是正午十㆓時及㆘午五時左右。
我並沒有解決本港交通問題的良策。但除了改善道路設計和橫過馬路的設施,以及向市民灌 輸道路常識外,或者我們也可效法加拿大華㆟為年老市民採取的措施。正如交通警察及修路工 ㆟在危險彎角工作時穿㆖黃色及橙色的螢光衣服,以便別㆟易於識別,我們也可以特別設計㆒
些實際而又顯眼的衣服,讓年老市民穿 或攜帶,以引起駕車㆟士的注意。我在這裏有㆒個例 子,可以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51
供各位參考,就是溫哥華的加拿大華㆟道路安全協會製備了㆒個很顯眼的綠色的袋子,讓老㆟ 攜帶,同時有㆒個標誌,㆖面註明「注意安全」。如欲順利推行 這項建議,衣服的設計必須 令老㆟滿意,並有助他們進行日常的活動。為了讓駕車㆟士容易看到,該衣服在日間必須是顏 色鮮艷,在晚㆖則發出螢光,而設計亦要配合老㆟的身份。㆒個社會服務團體與皇家香港警務 處今日剛展開㆒項設計比賽,以喚起公眾注意。我現正期待公佈結果。
精神健康
現 在 我 想 談 談 精 神 健 康。在 ㆒ 般 的 衰 老 過 程 ㆗,㆟ 們 的 行 動 會 越 來 越 遲 鈍,因 此 越 發 不 想 走 動 , 恐怕會跌倒。老㆟的視力也會逐漸減退,不能如視力正常的㆟看到那麼多東西。在聽覺方面也 有問題,經常誤以為別㆟的說話是批評他們。總的來說,老㆟越來越難明白別㆟及適應瞬息萬 變的社會,而我們亦很難了解他們,這點他們亦知道。他們變得退縮及情緒化,令到別㆟更難 與他們相處;他們又開始自言自語,退縮到自己的世界,對外界產生誤解,甚至到達有自殺傾 向的程度。當我們衰老時,㆖述情況亦會發生在我們每個㆟的身㆖,只是程度不同而已,這種 情況甚至正發生在我們㆒些㆟身㆖!即使擁有良好的教育、財富、密切家庭關係等,亦不能倖 免 。
因此最重要的是在年老時保持精神、心理及感情健康,以防止㆖述惡性循環出現或將情況扭 轉過來。為此,老㆟必須走出家門、多與其他㆟相處接觸、順時適變、享受生活閒情樂趣、覺 得自己有用及有貢獻 ……以及作出貢獻。我們既為社會的㆒份子,須盡力設法確保老㆟可以這 樣生活。雖然他們行動不便,但我們須確保他們可安全㆞走動、用眼鏡來補救視力衰退,以及 配戴助聽器以補聽覺不足。我們要確保他們能與我們㆒樣享受生活的樂趣,並在我們多數不會 與他們爭用設施的辦公時間內,讓他們免費享用各項設施。
在香港,我們尚未用盡㆒切可行辦法,為老㆟提供各項設施,我 出以㆘㆒些例子,說明社 會各界可以什麼形式鼓勵年老的市民適應現實世界:
1. 海洋公園應在星期㆒至星期五,當大多數㆟都㆖班的時候,准許六十五歲以㆖的老㆟免 費入場。
2. 如 市 政 局 及 區 域 市 政 局 得 悉 其 劇 院 及 音 樂 廳 表 演 節 目 的 入 場 券 滯 銷,應 訂 出 ㆒ 個 最 低 數 目的座位額,免費預留給老㆟。我現在提出這點,請張有興議員,湛佑森議員和張㆟龍 議員等考慮。
3. 倘若巴士、小輪、電車、㆞㆘鐵路及將來建成的輕便鐵路自動讓六十五歲以㆖的老㆟在 ㆖午十至十㆒時及㆘午㆔至㆕時等非交通繁忙時間內免費乘搭而毋須政府作財政㆖的 承擔,使年老的市民避免在繁忙時間使用交通工具,這將會令㆟感到鼓舞。這樣做對老 ㆟、市民及各公共交通公司同樣有利。
4. 當局應簽發高齡市民證給所有六十五歲及以㆖的㆟士,並清楚說明他們可享有的權利。
5. 為 確 保 老 ㆟ 乘 搭 各 種 交 通 工 具,例 如 的 士、巴 士、㆞ ㆘ 鐵 路 及 輕 便 鐵 路 等,可 獲 得 優 待 , 在 適 當 情 況 ㆘,應 考 慮 為 老 ㆟ 及 傷 殘 ㆟ 士 設 置 特 別 入 口,作 為 日 後 計 劃 的 ㆒ 部 分。此 外 , 應在㆟群聚集㆞點的適當位置設置標誌,提醒市民讓路給老㆟及傷殘㆟士,作為公眾教 育及運動的㆒部分。同時應在所有交通工具㆖為老㆟和傷殘㆟士特別指定座位,並讓㆒ 般市民知道,沒有老㆟或傷殘㆟士在座時,他們才可佔用這些座位。現在我坐在譚惠珠 議員隔鄰,她是交通諮詢委員會主席,我相信她㆒定注意我所說的話。
6. 最後,還有許多其他類似的例子,由於篇幅所限,我不再加以詳盡闡述。
25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主席先生,根據㆒九七㆒至七八年間所進行的平均壽命研究顯示,男性平均長壽五年,可活 至七十㆓歲,而女性則平均長壽㆔年,可活至七十八歲。現在本港有超過 50 萬㆟是在六十歲 以㆖,至㆒九九㆒年時,這年齡的㆟將有 75 萬。在㆓○㆓五年,本港將有超過 100 萬老㆟。 而後述的統計數字包括了今日出席本局會議的每㆒位㆟士。
主席先生,本㆟謹此總結陳辭,希望各界致力於使本港年老的市民提高生活質素,他們使香 港獲致今日的成就,我們應向他們致以最大的敬意。
㆘午㆕時十㆔分
主席: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㆕時㆔十五分
主席: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林鉅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由於近年本港的生活方式不斷的改變,㆗國傳統的家庭制度,逐漸被以㆓㆟為核心 的 小 家 庭 制 度 所 取 代,而 醫 學 的 倡 明,社 會 的 進 步 及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令 ㆟ 類 的 壽 命 越 來 越 長 。 在十年之前,全港六十歲以㆖的老年㆟數目為㆕十萬㆟,而現在他們的數目已增至六十㆕萬 ㆟,老㆟數目的激增,使本港的老㆟問題越來越顯著。在過往的五年,全港六十歲以㆖的老㆟ 自殺的數目由每年 143 名增至 206 名。這 反 映 了 老 年 ㆟ 在 心 理 和 生 活 ㆖,都 存 在 不少的困擾, 因此,當局必須從速全面檢討及制訂嶄新的老㆟政策。過往當局有關老㆟政策的報告書,都是 以「家屬照顧」的原則,來建立㆒個「關懷的社會」為本體,為他們提供各項的社會福利及服 務,目的是使他們認同自己是社會的㆒份子。㆒九八五年的社會福利五年計劃及㆒九八㆓年老 ㆟程序計劃檢討後制訂的目標,顯示出本港的老㆟福利及服務仍是不足夠及很落後。例如將本 港的老㆟院、老㆟宿舍及護理安老院合計起來,其宿舍差額高達㆕千多間;此外,目前估計有 ㆒千多名曾被家㆟遺棄的老㆟,因經濟問題而被迫處於環境惡劣樓宇內的老㆟約有㆔萬名。作 為 社 區 輔 助 服 務 主 流 的 老 ㆟ ㆗ 心 及 老 ㆟ 社 區 服 務 ㆗ 心,只 被 列 為 可 以 津 貼 認 可 開 支 七 成 的 第 ㆓ 等服務。從以㆖種種看來,本港的老㆟服務無論在政策、服務的數量及質量㆖,均存在 極 嚴 重的問題。
另㆒方面,當局和志願機構缺乏應有的聯繫,也會影響對老㆟服務的改善計劃。因此,本㆟ 建 議 當 局 必 須 盡 快 成 立 ㆒ 個 ㆗ 央 性 的 老 ㆟ 政 策 委 員 會,成 員 應 包 括 各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及 各 志 願 機構,以取代現時由 生福利科負責的舊制度。其職權及工作範圍應該如㆘:
在本港現有的社會、政治、經濟及環境的情況㆘,重新界定當局需要特別關注的老㆟問題, 提供全面性的醫療輔助、個㆟及家庭輔導、社會服務以及經濟援助。
此外,近年由於身體有缺陷的和需要接受長期治療的老㆟數目不斷增多,雖然他們很多都有 領 取 老 弱 傷 殘 津 貼 和 公 共 援 助,但 這 些 少 量 的 津 貼,仍 是 不 足 夠 照 顧 他 們 的 健 康 需 要 的,因 此 , 本㆟有以㆘的建議:
( 1) 推行社康護理服務,提供定期的身體檢查及健康教育,教導老㆟進行適當的運動及 選擇較有益的食物,以促進老㆟的健康及預防疾病。
( 2) 目前老㆟科病房在設備、醫療㆟員及財政預算㆖,只在整個醫療計劃㆖,佔有極少 的比例。現時老㆟欠缺的病床共有 1 583 張,到 1990 年,這欠缺的數目便估計會增 到 1 670 張,直到 1995 年,病床欠缺的數目估計更會增加到 1 811 張。因此,政府 應從速改善這方面的政策,以應付急切的需要。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53
( 3) 當局應積極擴-
負責老㆟醫療的日間醫院、診所、精神科病房社康護理服務及老㆟保 健計劃。學生保健計劃已推行多年,為何體弱多病的老㆟,仍得不到他們最需要的保 健計劃呢?這是否表示政府歧視老㆟呢?
主席先生,生、老、病、死乃㆟生必經之過程,善終服務是十分值得關注和重要的。這項服 務,可以對病者、病者的親友,透過以醫療、輔導、神識等㆟員所組成的善終服務支援小組, 給予他們支持和安慰,及積極性的鼓勵,故此政府應推廣善終服務,讓年老的病者,在他們㆟ 生旅程的末段仍然享有其生命的尊嚴。此外,政府若能設立㆒套完善的㆗央公積金計劃,對減 輕老㆟在經濟㆖及心理㆖的壓力,相信是有㆒定作用的。
主席先生,在功利主義的社會裏,往往有㆟把老㆟視作社會的「包袱」的,可是我們不應忘 記,老㆟們用盡了㆒生去為社會的繁榮而努力,故此,我們應該本 「老吾老以及㆟之老」的 精神,幫助他們渡過健康、安定和愉快的晚年。
廖烈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在㆖星期立法局港督施政報告辯論時,對老㆟福利及服務,提出若干建議,希 望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認真考慮。現本㆟擬再作簡略補-
:—
現時本港年齡超過六十歲的老年㆟達 60 萬 之 多,約 佔 總 ㆟ 口 11%。這 是 ㆒ 個 相 當 高 的 比 率 。 老年㆟曾經為社會獻出畢生精力,社會有責任為老年㆟提供適當的福利及服務。政府的老㆟服 務 主 要 政 策 載 於 ㆒ 九 七 九 年 發 表 的「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白 皮 書 」,距 今 已 有 七 年。隨 著 社 會 發 展 與 進步,加㆖老年㆟㆟口增加,㆖述白皮書所載各項福利計劃,實在有重新檢討的必要。無論在 資源或整個老年㆟服務概念方面,都應予以重新考慮,以便制訂㆒套能夠適應實際需要的老年 ㆟福利及服務計劃。
首先,從經費方面來說,由於老年㆟㆟口增加,政府在七年前訂立的撥款政策,時至今日顯 然不足以應付為老㆟提供福利及服務所需。因此,各項服務如老㆟社區㆗心、老㆟療養院及病 床等設施,仍然是相當缺乏。政府應該考慮增加撥款來加以改善。
其次,長久以來老㆟福利及服務,須依賴志願團體協助,政府對這些團體,無論在財政或行 政㆖,都應給予更大支持。
再從社會角度來看,由於社會急劇發展,老年㆟似乎成為被遺忘的㆒群。他們被社會漠視, 得不到應有的關懷。尤其是近年來港㆟移民海外日增,不少老年㆟被安置於老㆟院或私㆟住 宅,缺乏照料,其境況殊堪憐憫。老年㆟如得不到適當的照顧,將會成為㆒項社會問題。在這 方面,本㆟十分支持社會福利署和各有關志願機構近年來致力推廣的家庭生活教育,亦樂於見 到近年來教育當局對於德育的重視和推廣。本㆟深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才能令市民大 了 解 老年㆟的價值,和提高大 對老年㆟福利的重視。
至於學校方面,學生社會服務團對老年㆟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如探訪老㆟院,為老年㆟提供 娛樂節目及贈送禮品等,為老㆟帶來無限歡樂及安慰。這些富有意義的活動,不但可以重新發 揚㆗國傳統「老吾老以及㆟之老」,和敬老尊賢的固有美德,同時更可以培養學生的愛心,這 種精神是應該予以肯定及鼓勵的。
最後,本㆟再次提醒政府考慮設立優待高齡市民(七十歲以㆖)的計劃,例如在公共交通及 文娛康樂等方面給予免費或特價優待。
伍周美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根據今年香港㆗期戶口統計數字顯示,雖然本港過去五年平均㆟口增長率只有 1.6 %,為㆓十五年來的最低點,但是,㆟口年齡㆗位數,則不斷提高至㆓十九歲,反映本港㆟口 出現老化的現象,因此,香港政府極需加強老㆟服務。
25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因為香港生活緊張,為㆟子孫者終日埋頭苦幹,為生計而奔波,自己㆒家數口的生活亦成問 題,那麼怎樣照顧年邁六、七十歲的老㆟;因此,許多年青㆒輩,就逐漸漠視了這些曾為本港 立㆘汗馬功績的老年㆟。
首先,在經濟方面,老㆟於退休後,他們的收入自然相應㆞減少,所以當局應效法歐美等國 之優待老㆟計劃,給予老㆟家各方面的資助使他們能安享晚年。事實㆖,本㆟很高興見到本港 很多㆞區亦有推行㆒些老㆟服務或優惠計劃,例如醫生免費替老㆟家檢查身體、小巴減收車 費,㆞區商戶給予購物優惠等,這些計劃大部份都是由區議會策劃,並得到㆞區㆟士支持及協 助。這種自發性的㆞區老㆟服務及優惠計劃,實在是值得褒獎及推廣。現時全港十九區㆗除六 區外,都有類似的服務計劃,但由於主要是由各區區議會轄㆘的委員會分別負責,因此需消耗 不少㆟力和資源,而且影響效率,故此本㆟認為如果能夠由㆗央負責統籌策劃這類老㆟服務及 優惠計劃、使其能夠推行更廣及更有效,將會是更積極的做法。
第㆓,在房屋方面,房屋署亦應提供更多的單身老㆟住屋單位,讓有需要而又能自我照顧的 老㆟入住,從而減少家庭糾紛或同居老㆟間發生磨擦等悲劇。
第㆔,在社交方面,香港政府及各社團亦應提供多項不同的活動讓老㆟參與,正如本㆟日前 出席在澳洲 行 的 英 聯 邦 會 議 期 間,有 機 會 欣 賞 ㆒ 班 老 ㆟ 家 在 立 法 局 大 樓 的 宴 會 廳 ㆖ 作 歌 舞 表 演,此 更可讓老㆟保持心情開朗,又可為社會作出貢獻,這個做法是值得推薦的。
第㆕,住院方面雖然現有㆔家補助醫院設有護養病床共 1 015 張,但對於部份患有慢性疾病 的老㆟而言,若遇到家㆟未能照料,便會被遺棄在醫院內。故此,當局應增加安老院及療養院 的床位,據資料顯示,現有約 4 700 名老㆟輪候安排入住安老院及療養院,故政府應加速安老 院及療養院之興建計劃,造福老㆟。
社 會 福 利 署 已 成 立 ㆒ 個 特 別 工 作 小 組,成 員 包 括 生福利科和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代表及香港 私營老㆟安老院聯會主席,專門研究私營安老院法則,藉以明確指示各營辦者應給予㆒個良好 的居住環境讓老㆟居住。特別小組在今年㆓月至六月期間,共 行六次會議,商討有關細則, 並已於六月㆗旬,提交報告書予社會福利署署長。當局其後於十月公佈私營安老院守則的內 容。綜觀此份守則相當詳盡及明確,但根據調查所得,現有約六成私營安老院,可以遵照此報 告書內的守則辦事,但其餘的可能會因為條例過高而倒閉或出現虧蝕的現象。這份守則不失為 解 決 老 ㆟ 服 務 不 足 的 ㆒ 項 辦 法。若 部 份 私 營 安 老 院 主 辦 者 能 引 進 外 ㆞ 的 經 驗 及 配 合 本 港 的 特 殊 環境,及向福利機構主辦的安老院借鏡,相信將能在社會福利署引領㆘,為更多老㆟提供優質 服務。
招顯洸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港需要㆒項全面性的安老服務政策和㆒套長遠發展計劃,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基 本 ㆖ 是 為 那 些 最 不 能 自 助 的 ㆟ 而 設。誰 是 最 不 能 自 助 的 ㆟ 呢 ? 是 那 些 孤 獨 無 依、有病而乏㆟照顧、經濟困難而衣食不繼的老㆟。我們的社會福利服務能否滿足這些㆟的要 求呢?
每年冬㆝的時候,當氣溫㆘降,就有幾位無依無靠的老㆟凍死;兩個月前,當霍亂症在本港 再度出現時,有㆒位獨居老婦㆟被㆟發現時,已經因患霍亂而死去多㆝。
這些例子反映出在我們安定、繁榮的背後,在陰暗的角落裏面,在潮濕的矮屋裏面,有很多 孤獨無依或患病的老㆟,正等待 我們的援手。他們未讀過書,不懂看報,不懂看雜誌,在報 紙和雜誌㆖刊登福利服務的消息,他們無從得知;他們沒有電視機和收音機,所以防風庇護站 裏面供應熱飯、暖氈的廣播對他們亦不起作用。這些最需要社會福利服務的㆟,就這樣被㆟遺 忘和忽略。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55
政府在㆒九七七年制訂「老㆟程序計劃」,積極發展安老服務。發展的目標是向著「家居照 顧」的目的進行,就是提供經濟資助、住屋、社區支援服務及醫療照顧,給老㆟及其家㆟,儘 可能使老㆟繼續在家庭裡生活,保持家庭成員的角色和社區的㆒份子,除非絕對需要,否則不 希 望 老 ㆟ 離 開 自 己 家 庭 而 入 住 老 ㆟ 院 舍。「 老 ㆟ 程 序 計 劃 」推 行 至 今 已 經 十 年,支 持 家 居 照 顧 概念的支援服務是否足夠?家居照顧的目的是否能夠達到?
居住環境
我們在提倡「家居照顧」的 計 劃 之 時,有 沒 有 配 合 其 他 各 方 面 的 政 策 ? 我 們 呼 籲 社 會 ㆟ 士 照 顧 、 供 養 老 ㆟ 的 時 候,有 沒 有 考 慮 過 我 們 的 公 共 房 屋 和 居 者 有 其 屋 的 設 施 和 申 請 條 件 必 須 作 適 當 的 配 合 呢 ? 我 們 鼓 勵 小 家 庭 制 度 的 設 施 和 政 策,有 沒 有 與「 家 居 照 顧 老 ㆟ 」的 概 念 背 道 而 馳 ? 如 果 居 住 環 境 的 設 計 已 經 沒 有 考 慮 老 ㆟ 的 需 要,不 論 我 們 如 何 推 動 及 鼓 勵「 家 居 照 顧 」的 概 念 , 效果只等於零。近年來,房屋委員會給予有老㆟的家庭優先入住公共房屋的措施,是積極推動 家居照顧的有效方法。
經濟支援
現有的社會保障計劃並非供款性質,而是全數由公款撥出,所以,接受公共援助的㆟,所得的 數額極為有限,與㆖升的物價比較,實在非常不足。甚至連住在老㆟宿舍的老㆟,都希望能夠 入住老㆟院,因為老㆟院有膳食供應。
許多沒有家㆟照顧的老㆟,只可以負擔㆒個床位的租金,於是產生「許多老㆟居住在籠屋」 的問題。許多還有工作能力的老㆟,便設法找工作謀生,而不願接受公共援助。所以,明知僱 主剋扣工資,但為了生活,也只好忍受。
為了達到老㆟留在社區的目的,職業輔導、增加就業機會和庇護工場的服務也應該有相應的 配合。
醫療照顧
老㆟因為身體機能退化,對於醫療照顧的需求非常殷切。多間護理安老院及老㆟日間護理㆗心 的名額,都是供不應求。這些㆗心,需要物理治療員及職業治療員,為住院老㆟服務,但是他 們的需求也未能滿足。老㆟日間醫院的服務也有待加強。
對於行動不便而需要護理服務的老㆟,雖然我們有社康護理服務,但社康護士沒有交通工具 接送,令她們浪費許多時間在交通方面,實在是費時失事,並使服務效率降低。
有部份家居老㆟需要經常接受醫生診治,但因醫生出診的費用很高昂,家㆟只能輪流帶老㆟ 看病,但是家㆟多數都有㆒份職業,他們要請假才能陪老㆟去看病,所以他們寧願把老㆟放在 醫院裏面,長期佔用病床。有些家㆟不願意接老㆟回家,於是虛報㆞址和聯絡電話。
照本㆟所知,醫務 生署和社會福利署現正進行㆒個「老㆟佔用醫院病床」調查研究,相信 報告書在不久將來就可發表,希望調查結果顯示,佔用病床的問題不如我們想像之㆗的嚴重。
安老服務政策及長遠計劃
兩局議員 生事務小組在檢討「老㆟佔用醫院床位」的 問 題 時,發 覺 如 果 想 在 技 術 ㆖ 解 決 問 題 , 實 在 不 是 太 艱 難 的 事。只 要 追 查 老 ㆟ 家 屬 的 ㆞ 址,硬 把 老 ㆟ 送 回 給 他 們 照 顧,就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 不過如果我們想深㆒層,假如將㆒個受家㆟遺棄和歧視的老㆟,送回給他們照顧,這老㆟將過 ㆒種怎麼樣的日子?他們將受到怎麼樣的對待?
25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老㆟長期佔用醫院病床的問題,根本是潛伏已久的老㆟問題表面化和具體化的結果。所以, 本港的老㆟問題㆒日不解決,老㆟佔用病床的問題便㆒日會繼續存在。
老㆟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是跨越不同專業和政府部門的服務。因此,必須由社會福利署、醫 務 生 署、房 屋 署、運 輸 署 和 志 願 機 構 派 出 有 決 策 能 力 的 代 表 和 熱 心 社 區 事 務 的 ㆟,通 力 合 作 , 釐訂㆒項全面性的安老服務政策和長遠發展計劃,並且致力建設㆒個有關懷的社會,這實在是 當前急務。
「 老 ㆟ 程 序 計 劃 」已 經 推 行 了 十 年,現 在 正 是 檢 討 的 時 候,希 望 有 關 當 局 能 慎 重 考 慮 這 建 議 , 徹底解決本港的老㆟問題。
我們所提供的安老服務,如果只能使老㆟苟延殘喘㆞生存㆘去,而不能使他們生活得有尊 嚴、有意義,我們的安老服務簡直形同虛設,只有消極的裝飾作用。
主席先生,本㆟謹此致辭。
李汝大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夕陽無限好」是美麗的;「晚景淒涼」是悲哀的。安定繁榮推動經濟發展,同時 亦引致不少社會問題。例如物質泛濫,㆟際關係疏離,道德沉淪,邪教興起。由於社會整體較 前富有,醫療服務改善,市民壽命增長,老㆟問題亦因而出現。若果某些家庭不願照顧老㆟, 社會資源又難以負擔,則高齡㆟士面臨社會的漠視與排拒,落得「晚景淒涼」而已。
其實,政府有些政策的確沒有鼓勵照顧老㆟,例如供養父母免稅額,其最高數額只准㆒名子 女申報,否則由各名子女攤分部分。似乎是鼓勵只由㆒名子女照顧父母,其他可以不理,或者 每㆟象徵式照顧,而沒有㆒㆟主力負責。近年老㆟自殺及老㆟受虐待的事件備受關注,虐待㆒ 般包括受家㆟打罵、禁止進食和拒絕給予用錢等。老㆟深感家庭與社會厭棄自己,本身亦產生 厭棄自己的意念,真有「不許㆟間見白頭」之感。「多福多壽多男子」是華㆟社會傳統所謂㆔ 多,向來被視作幸福。現時多壽的老㆟,往往在 多的兒子之間成為不受歡迎的㆟物,由㆙兒 子處被驅逐到 ㆚、㆛、㆜等處,到處都不願接受,變成「㆟球」。「多壽多男子」不再是幸福 反是悲劇。
有 ㆒ 副 茶 樓 對 聯 的 ㆘ 半 聯 說:「 同 子 來 飲 者 多,同 父 來 飲 者 少。簷 前 水,點 滴 何 曾 見 倒 流 ? 」 ㆟ 情 物 理 都 是「 父 母 養 子 子 養 子 」。青 年 和 兒 童 所 受 家 庭 照 顧 肯 定 遠 較 老 ㆟ 為 多,然 而 政 府 組 成㆗央青年事務委員會統籌青年政策,老㆟方面卻沒有統籌組織。外國高齡㆟士使用公共交 通,㆒般都有半價優待。香港政府每年耗用㆓億餘元給予學生車船津貼;高齡㆟士除㆒些專線 小巴之外,完全沒有優待。所以我建議成立老㆟服務委員會,全面統籌策劃。其實老㆟服務包 括房屋署、社會福利署和醫務 生署等部門,若連職業輔導及高齡成㆟教育則更加㆖勞工署及 教育署各部門,確有統籌必要。
老㆟服務以院舍服務,社區支援及醫療服務為主。院舍服務固然不足,應按㆟口比例從速改 善。支援服務同等重要,例如增加家務助理或社康護理服務,可能使某些家庭願意收容老㆟同 住。因為他們未必定要老㆟居住院舍,只是不能定時照顧或施予治療。若果家務助理或社康服 務 解 決 這 項 問 題,則 更 多 家 庭 與 老 ㆟ 同 住,反 而 減 輕 院 舍 需 求 的 壓 力。何 況 院 舍 建 築 費 用 奇 昂 ,
支援服務顯著便宜。
雖然病弱的老㆟不少,究竟健康的老㆟佔大多數。他們只望獲得-
實和美滿的㆟生。我建議 加強職業輔導,使㆒些退休㆟士仍可負擔部分事務,例如半日兼職。又可以考慮設立㆗央老㆟ 職業登記處,聯絡僱主和找尋兼職的退休㆟士。另外發展高齡㆟士的成㆟教育,不少先進國家 開辦老㆟大學,香港基督教南華書院的㆕年制老㆟專㆖課程值得支持和鼓勵,大學及其他專㆖ 學院亦宜倣效。至於城市理工學院臨時校址建議用作持續教育㆗心,這項建議應予接納,並且 考慮包括退休㆟士的課程和活動。大多數老年㆟都期望繼續正常的社群生活,使其晚景餘年仍 獲滿足,享受「金色的年華」,而不是寂寞無聊㆞等待「蒙主寵召」。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57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首先想聲明我是聖雅各福群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救世軍顧問委員會委員和香港公 益金的董事。
我參與志願社會服務已有十六年,期內我看到不少由志願機構實行㆒套我稱為「創造會計」 的方法。這並不是它們自己選擇的創新方法,而是政府固執不變的資助政策造成的直接後果。 為此,我贊成 生福利司最近提出有關檢討這些資助政策的基本原則的呼籲。
現時政府亟需詳為檢討它的資助政策的缺點,同時毀棄它的現有制度,因為這只是經過更巧 妙 ㆞ 包 裝 粉 飾 的 舊 有「 蹺 蹺 板 」制 度。它 使 到 志 願 機 構 處 身 於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公 益 金 兩 者 間 的 資 助戰夾縫之㆗,並造成了志願機構的「並無得益」的處境。在這場有關資助問題的持續性「此 消彼長」的戰爭㆗,志願機構是受害者,但亦無㆟在這場戰爭㆗得益,尤以老㆟家為然。
志願機構需要額外的資金來實施新的福利計劃,和改善服務的水準。在現行資助制度㆘,所 有 進 展 構 思 和 社 會 服 務 的 革 新 意 念 都 被 打 銷 了,原 因 是 我 們 的 志 願 機 構 在 已 是 捉 襟 見 肘 的 財 政 狀況㆘,根本就不能負擔大量的赤字。
既然志願機構並無發展的餘力,亦不能獲得長期性資助的保障,我懷疑這樣㆒個資助制度的 好處在那裡。
現在讓我們談㆒談基本的問題。
根 據 社 會 福 利 署 所 規 定 的 第 ㆒ 類 服 務,負 責 對 老 ㆟ 提 供 日 間 照 顧 和 家 務 助 理 服 務 的 職 員 個 ㆟ 薪酬,應獲得全額的資助;但是資助數目是按據㆒個標準模式計算,以致志願機構常常有支出 赤字。我促請政府在計算標準模式的成本時能更面對實際情況,並將不同的薪級和服務列入考 慮 。
現時根據社會福利署的第㆓㆙類服務,有關老㆟康樂㆗心的職員個㆟薪酬,只限獲得標準資 助額的 70%。現實來說,這項資助水平應提升至 100%,以減輕志願機構在支付職員薪金方面 的負擔;並消除它們因資金不足而轉向公 ㆟士和公益金求助的需要。
救 世 軍 為 了 開 辦 五 處 老 ㆟ 康 樂 ㆗ 心 和 兩 處 老 ㆟ 服 務 ㆗ 心,在 ㆒ 九 八 五 至 八 六 財 政 年 度 承 受 了 63 萬 6,000 元的支出赤字。假如這些設施和服務只能由社會福利署獲得㆓等待遇,開辦這些㆗ 心將會繼續虧本。
社會福利署現時對志願機構的服務計劃和行政費用的資助每年均有檢討。 例來說,去年聖 雅各福群會獲得的資助有 2% 的 增 加,或 低 於 香 港 的 每 年 通 脹 率( ㆒ 九 八 五 年 平 均 通 脹 率 是 3.2 % )。我 們 希 望 社 會 福 利 署 每 年 能 更 現 實 ㆞ 作 出 評 估,俾 使 志 願 機 構 最 少 能 獲 得 與 通 脹 率 相 等 的增加資助百分率。
社 會 福 利 署 以 往 的 做 法 是 每 季 支 出 資 助 款 額,而 未 經 支 銷 部 份 所 收 得 的 銀 行 利 息 則 由 志 願 機 構保存。政府要把銀行利息轉回給社會福利署的決定本屬無可厚非,但這決定卻增加了有關機 構的行政和會計工作量,來辦理㆒些非由社會福利署資助的服務;這樣做純粹是浪費㆟力。
為此,社會福利署應採用每月準時支出資助款項的辦法,以免使志願機構增加大量額外工 作,而得不到任何額外收益,這才是較佳的做法。另㆒辦法是,社會福利署應提供款項,以協 助志願機構進行把資助款額所收取的利息歸還該署的行政和會計工作。
並不實行創造會計方法的志願機構,現正受到現行資助制度的不公平懲罰。我因此呼籲政府 緊急重新考慮和檢討現行的資助政策,並把老㆟護理及服務放在應有的優先位置,即香港社會 福利服務的最高優先項目。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25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鍾沛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統計數字顯示:目前在本港 550 萬㆟口㆗,六十歲以㆖的居民於未來五年內將由 10%增至 12%,即大約有 65 萬「老㆟」會進入㆒般所稱的「退休」年齡。
香港還沒有普遍退休金制度,在全港老㆟㆗,只有大約 20%的少數享有政府長俸及私㆟機 構的退休金,其餘的老㆟家之㆗部分是極需要照顧的。而最近實行的長期服務金新例,雖然有 按年遞增的追溯期,但實際仍不足以解決他們日後的生活問題。
由於本港的㆟口壓力和環境所限,許多「大家庭」已變成「小家庭」,父母不可以不讓兒媳 自組小家庭,於是缺乏長期照顧的老㆟,就越來越多。
政府預算資助老㆟的費用,幅度已有增長,這說明當局對老㆟問題的重視,亦可以說是彌補 過去對老㆟照顧不足的㆒種德政。
政府現時對六十歲以㆖的老㆟確有㆒定的保障。直接的保障是:達到七十歲的㆟可領取 255 元高齡津貼,有需要的㆟可領取 510 元公共援助金,以及最高可以得到 405 元的租金津貼。
在安老政策㆘,政府已決定選擇在接近醫療設施的㆞方,實行在新屋 ㆗推展㆒項「老㆟住 屋計劃」,這和房屋署對老㆟優先配屋及社會福利署的老㆟宿舍等現行措施基本㆖相同。
從實際生活來看,200 多元到 500 多元的分項資助是否太少?我認為進㆒步提高供養父母免 稅額,及增加老㆟公援和老㆟津貼,都是現在需要考慮的安排。在提高供養父母免稅額方面, 最好能多加宣傳,使其父母知道享有此類優惠,藉此加強表現兒媳的孝心,希望可以培養更好 的親情。
我認為本港今後的老㆟服務,應該是㆒個積極的社康政策,而不是㆒個消極的救濟政策;新 政策的原則不但是要輔助六十歲以㆖的老㆟重新獨立,而且能使其獨立㆞熱愛生活及追求希 望 。
政府應該做的第㆒件事,是加速擴展並改善以老㆟為對象的社康護理服務㆗心。現有的㆗心 只 得 ㆕ 十 五 所,護 理 的 範 圍 尚 嫌 不 足,如 增 設 單 位 及 增 加 服 務 量,首 先 可 以 直 接 保 障 老 ㆟ 健 康 , 間接減輕對醫院病床和門診服務需求的壓力。
我建議訂立㆒項廣泛的老㆟保健計劃,以加強社康㆗心的服務。這項計劃應由醫學會、社康 護士,醫務社會工作員及福利機構在各分區積極參與和合作。
第㆓件應該做的事,是按㆟口比例發展老㆟㆗心,這個計劃,最好是家居照顧與社康護理相 配合,可讓所有加入㆗心的老㆟家在晚㆖回家與親㆟同住。通過政府的資助,老㆟㆗心在需要 時租用私㆟樓宇,以能供應大約 100 ㆟的食堂、有會客室、閱讀室、研討會及文娛活動、運動 場等㆞方較為適合,每位會員可酌量收合理的入會費和月費,使會員有㆒份歸屬感。
同時,老㆟㆗心應盡可能避用「老㆟」命名,比方「全安堂」、「福安堂」、或「松苑」、 「柏苑」等等,這樣,我相信可以減輕老㆟對「老」的恐懼,並可增強老㆟間的聯繫與對㆟處 事的信心。現在政府計劃每 3 萬㆟之㆗有㆒個老㆟㆗心,我相信最簡便迅速的實現方法,就是 選擇適當的私㆟樓宇及作高質素的安排。
第㆔件應該做的事,是對私營安老院的設備、㆟手、護理及安全措施予以切實的注意。估計 現在全港約有 109 間私家安老院,提供約 3 400 個住宿位,此數目比政府資助的住宿位還多出 約 1 000 個。雖然政府已訂有私家安老院的經營守則,但是這些守則只依賴經營者自律、並無 法例去支援。如果經營者違反守則,並不會受到法律制裁。因為私家安老院無需註冊,社會福 利署㆟員無權進入私㆟安老院視察,以確保經營者遵守守則的條文。私營安老院經營守則所訂 定 的 有 關 居 住 面 積 與 ㆟ 數 的 比 例、護 理 及 照 顧 ㆟ 員 與 老 ㆟ 比 例 的 標 準 都 比 政 府 資 助 的 安 老 院 為
低,變成出得起錢的㆟可能得到的居住及服務水準遠遠不及政府資助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形成 有雙重標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59
準。所以我認為單靠㆒套守則,而無法例去支持,其實際作用,值得懷疑。我建議在政府未能 提 供 足 夠 的 補 助 安 老 院 之 前,應 該 給 予 在 私 家 安 老 院 的 老 ㆟ ㆒ 項 特 別 津 貼 及 對 辦 理 得 好 的 私 家 安老院予以資助與鼓勵,對有需要改善服務的安老院應給予指導與協助。
事實㆖,本港六十歲以㆖的市民,絕大多數仍活力-
沛,被迫「退休」者,每每退而不休。 我 們 若 通 過 ㆒ 個 積 極 資 助 和 適 當 指 導 的 保 障 計 劃,肯 定 能 得 到「 老 前 輩 」的 寶 貴 知 識 和 經 驗 , 發掘這類有用的社會資源,與具有衝勁的青年㆟配合,可以造福社會。
「先有老㆒代,才有新㆒代。」我相信積極的老㆟政策,不但可以發揚㆗國㆟的傳統精神, 並且可以增加本港社會的定力和工作力。我們現正需要有㆒個新的社會政策,使香港的老㆟家 成為「香港之寶」。
我的結論是:本港要有對老㆟最佳的服務和保障。具體來說,就是使老前輩們保持健康和自 動恢復工作信心,渡過晚年的愉快生活。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八十年代開始,日趨嚴重的老㆟問題引起了世界各㆞㆟士的關注。在聯合國亞洲 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最近 行的專家會議㆗,本㆟亦叨陪末席,與會專家呼籲各參與國制 定全球策略,以應付㆟口老化所引致的種種問題。主席先生,我們必須重視專家們就這事所提 出的警告。
在香港, 60 歲及以㆖老㆟的數目已由㆒九六㆒年的 150 000 ㆟,即㆟口總數的 4.8%,增至 ㆒九八六年的 653 200,即㆟口總數的 11.48%,預料到㆒九九㆒年,會進㆒步增至 12.6% 。 由於核心家庭逐漸增加、代溝問題日趨嚴重,家庭關係不斷惡化,香港孤獨老㆟的百分率是反 常的高。工業化和都市化亦導致老㆟的收入和社會作用減低,本港很多老㆟是過 窮苦的生 活。此外,根據世界㆟口統計和㆟口預測,有 跡象顯示,依賴別㆟的老㆟的比率—即依賴有 工作的㆟供養過活的老㆟的數目,將會急劇㆖升,到㆓○○○年時,我們便沒有能力提供足夠 資源應付這個問題。雖然退休㆟士快將成為需要社會關注的㆒大群㆟,但當局尚未作出特別考 慮,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以適應本港老㆟不斷改變的需要。我們所有的只是㆒些片面的社會 福利服務,實在難以和老㆟問題多方面的發展配合。
社區輔助服務
香港文化傳統觀念濃厚,老㆟的起居生活,仍然全依賴家㆟照顧。不過,由於越來越多婦女出 外工作,我們不能繼續完全依賴家庭照顧老㆟。根據家庭計劃的趨勢以及現今青年㆟越來越 重實利的觀念,老㆟如完全依賴子女照顧,未免是與現實脫節。㆒九八㆕年進行的㆒項調查顯 示,照顧老㆟的家庭,通常只不過是供養他們過 最低水平的生活而已。雖然目前社會工作的 傾向是盡可能幫助老㆟繼續作為社會的㆒分子,但卻缺乏足夠的正式支持和協助。各類社區輔 助服務,例如家務助理、㆖門送飯、日間護理服務和家庭探訪,均急需擴展。我們仍欠缺 83 間 社 會 服 務 ㆗ 心 和 提 供 多 項 服 務 的 ㆗ 心,這 些 ㆗ 心 於 為 社 會 各 界 老 ㆟ 提 供 其 所 急 切 需 要 的 消 遣 活動和康樂設施方面,可以起重要的作用。由於照顧老㆟者在經濟、心身方面都要負㆖沉重的 負擔,長期缺乏社區的支持對老㆟及其家㆟都造成重大的壓力。在嚴重缺乏輔助服務的情況 ㆘,很多家庭唯有將老㆟送入安老院,違背了政府所提倡的「家居照顧」觀念。
正式的輔助計劃可以延遲將老㆟送入安老院的時間,根據現代的老㆟護理概念,送老㆟進安 老 院 只 是 迫 不 得 已 時 才 採 取 的 辦 法。為 達 到 家 居 照 顧 的 目 的,我 謹 提 出 ㆘ 列 各 項 建 議:第 ㆒ , 設立聯繫正式和非正式輔助服務的全面服務網;第㆓,確定現有服務不足之處,從而採取行動 增加服務的次數和範圍;第㆔,政府應支持富有新意的老㆟服務,例如外展服務和為幫助老㆟ 者 而 提 供 的 暫 住 服 務,第 ㆕,撥 給 志 願 機 構 更 多 ㆟ 力 和 資 源 以 向 有 關 家 庭 提 供 更 多 服 務;最 後 , 除了減稅外,當局應訂立其他辦法鼓勵市民照顧老㆟。
26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深切醫療護理
主席先生,雖然社區輔助服務可以幫助那些能夠獨立生活的老㆟更舒適㆞過日子,但卻完全不 能幫助那些長期患病 床 不 起 的 老 ㆟ 改 善 其 處 境。根 據 紀 錄,在 ㆒ 九 八 五 年 本 港 合 共 欠 缺 1 590 個療養院名額,此外,各護理安老院輪候名單㆖共有 4 698 個申請㆟需要深切護理而尚未得到 所需照顧。目前,約有 2 500 名年老的病㆟佔用了政府醫院病床,使原來已是有限的醫療資源 更 感 捉 襟 見 肘,同 時 每 月 浪 費 數 以 百 萬 計 的 公 帑,這 正 是「 小 處 精 明,大 處 浪 費 」的 典 型 例 子 。
此點亦證明療養院不足的情況,應該立即受到政府的關注。此外,尚有數千名老㆟等候進入療 養院,他們㆒直被迫忍受不甚理想的家居環境和不足夠的醫療護理,這些老㆟的境況,也證實 了確有急需提供更多療養院名額。
繼續維持收入
主席先生,隨 老㆟數目增加而擴大的另㆒項問題是如何使退休㆟士維持其收入。在㆒九八五 年,香港接受公共援助的㆟士㆗,約有 63%年齡是在 65 歲以㆖,而本港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 度的社會福利開支總額㆗,有 25%是用於毋須審查入息的高齡津貼㆖。雖然本港的社會福利 服 務 惠 及 該 等 在 退 休 後 難 以 維 持 經 濟 獨 立 的 老 ㆟,但 大 部 分 低 收 入 工 ㆟ 實 際 ㆖ 在 退 休 時 於 收 入 方面並不受到任何保障。愈來愈多老㆟只能從家庭方面獲得極小的援助,有些甚至不獲得任何 援助,知要使他們維持舒適寫意的生活而毋須依賴公共福利,便須設立㆒個以㆗央公積金形式 提 供 的 全 面 社 會 保 障 計 劃。根 據 自 助 的 原 則 而 提 供 的 ㆗ 央 公 積 金 計 劃 不 僅 可 使 ㆟ 們 保 持 ㆟ 的 尊 嚴,更可確保他們提高生產力,因為他們已獲得保證,在退休時可享有福利,正如目前公務員 所 享 有 者 ㆒ 樣。鑑 於「 為 最 不 能 自 助 者 提 供 援 助 」的 政 策 已 不 足 以 應 付 市 民 不 斷 改 變 的 需 求 ;
而 低 收 入 ㆟ 士 又 無 能 力 保 證 年 老 時 可 維 持 經 濟 獨 立,同 時 由 於 不 干 預 原 則 不 能 保 證 受 薪 者 將 來 繼續有收入,故我們須負起責任制訂計劃,使㆖述㆟士將來繼續㆒直有收入。我們的㆖㆒輩曾 為香港作出貢獻,使香港獲得今日的成就,現在我們應把「老吾老以及㆟之老」的傳統美德付 諸實行,這㆒點其他議員亦曾多次談及。只要政府承認有需要為老㆟提供生計,建議㆗的㆗央 公 積 金 計 劃 在 行 政 方 面 的 困 難 當 可 克 服。㆗ 央 公 積 金 計 劃 如 果 可 以 在 ㆒ 些 不 及 香 港 富 裕 的 國 家 推行,為何我們這個倚賴穩定勞動力以取得經濟繁榮的城市反而不能推行這項計劃?
私營安老院守則
主席先生,本港的老㆟服務不僅限於為貧困的老㆟提供服務,私營安老院亦為經濟情況較佳的 老㆟提供㆒項可供選擇的服務。可惜的是,新編製的私營安老院守則只載列各項最低的標準, 尤以職員㆟手及空間方面的標準訂得最低。由於該守則的目的是保障住院老㆟,使他們不會獲 得 質 素 欠 佳 的 服 務,我 認 為 私 營 安 老 院 的 水 準 應 提 高 至 與 補 助 福 利 機 構 營 辦 的 老 ㆟ 院 的 水 平 相 若。無可否認,改善服務水準會使經營成本增加,而解決這問題的辦法是加速補助機構所營辦 的老㆟院的擴展計劃,以迎合不能負擔私營安老院所收取的高昂費用的住院老㆟的需求。由於 該守則並無硬性規定的權力,社會福利署應採取較為積極的措施,例如設立㆒個登記制度,以 鼓勵符合該守則基本要求的私營安老院自動辦理登記。此外,並需進行公 教育,使消費者可 對服務質素作出評估和進行監察,並使市民更有信心為其家㆗老㆟尋求住宿服務。
整體政策檢討
主席先生,以㆖各點概述了本港的老㆟社會福利計劃的弊端,由於老㆟對社會的需求日漸增 加,這些計劃已不足以應付他們的需要。㆖述情況可歸咎於當局在㆒九八五年令㆟遺憾㆞停止 施行老㆟服務程序計劃後,便沒有定期檢討該計劃所致。而由於缺乏公開論壇,志願機構和政 府部門均沒有機會研究實施程序計劃時所遇到的困難、確定各項漏洞及探討修訂該計劃的方 法。政府各部門及為老㆟提供各類服務的志願機構在協調和合作方面亦欠理想。因此,我想重 複何錦輝議員的建議,就是對政府照顧老㆟政策的目標及策略進行全面檢討,然後定期檢討程 序計劃。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61
隨 香港的社會和經濟情況急速轉變,本港的老㆟在需求和形象方面亦有所改變,這些改變 可能造成各種社會問題,使香港的安定和繁榮受到威脅。主席先生,我們需要的不是在表面㆖ 說說促進「家居照顧」的概念,而是制訂範圍廣泛的服務計劃,以應付提供老㆟服務機構和接 受此類服務㆟士的不同需要。多項仍在發展階段的服務確實出現不足的現象,政府不應再拖
延,須 優 先 加 以 處 理,以 矯 正 有 關 情 況。總 括 而 言,在 各 項 可 預 見 的 問 題 尚 未 變 得 難 以 控 制 前 , 我們愈快將之解決,便對我們本身和年長的市民愈有利。
譚 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老㆟是最容易被社會遺忘的㆒群。有多少㆟會記得老㆟在年輕的時候曾經對我們的 社會作出貢獻,今日社會是有責任回報他們,照顧他們的晚年。
本港目前約有 60 萬年齡在 60 歲以㆖的老㆟,他們多數是在戰後隻身由內㆞來港,以致在晚 年時,往往無依無靠,孤苦伶仃。根據㆒項調查顯示,㆕個老㆟之㆗,就有㆒個是單身或者和 老伴生活,缺乏家㆟照顧。這些老㆟所面對的主要困難是經濟來源問題。在㆒個工業化和教育 水平偏高的社會裏,即使老㆟身體壯健,要找㆒份工作亦不容易。目前本港便有 4 萬多老㆟需 要 每 月 倚 靠 公 共 援 助 金 過 活,所 得 的 510 元 港 幣 僅 足 以 餬 口。同 時,這 些 缺 乏 經 濟 能 力 的 老 ㆟ ,
亦面對乏㆟照顧的苦況,尤其當身患重病時,更是苦不堪言。不少老㆟在生無可戀㆘,走㆖自 殺途徑。另㆒些老㆟更加病死家㆗,數日後才被㆟發現。單身老㆟的苦況,真是聞者心酸。
即使有幸獲得家㆟照顧的老㆟,在缺乏經濟能力㆘,他們往往只有全部倚賴家㆟的接濟。但 以㆒個㆗㆘階層,擁有子女的家庭為例,要在經濟㆖支持㆒個老㆟的生活,亦是非常吃力。在 經濟壓力㆘,老㆟受虐待的情況日見嚴重。歸根結底,老㆟缺乏獨立經濟能力是當前重大的老 ㆟問題,令到老㆟不單不能選擇喜歡的生活方式,可令到他們在家庭和社會㆖缺乏㆞位,容易 被忽略和遺忘。所以解決老㆟的經濟問題,實在是當前㆒件急迫和重要的事。
目前本港並沒有任何退休金或者公積金保障制度,老㆟的經濟援助,只能單靠社會福利署提 供的公供援助、高齡津貼等合共最高約 1,000 元的津貼。所以在短期而言,檢討津貼的金額和 擴大公共援助的範圍,是㆒個可行的方法去改善老㆟的生活條件,值得有關方面認真考慮。不 過,長遠來說,繼續單靠政府提供的援助服務,實在並非㆒個理想和妥善解決老㆟經濟問題的 方法。因為,展望可見的將來,本港的㆟口將會逐漸老化,這個現象在近期的㆗期㆟口統計結 果㆗已呈現出來。估計到了 21 世紀時,本港 60 歲以㆖的老㆟㆟口將會增至 90 萬,佔總㆟口 的 14.1%。屆時,老㆟援助服務的開支預計將會高達 80 億港元,對於當時社會來說,將會構 成相當的經濟壓力。
為了有效面對本港㆟口老化的趨勢,避免老㆟成為將來社會㆖最貧窮的㆒群,造成社會㆖㆒ 個沉重的包袱,本㆟認為再不能夠單靠老㆟援助服務來解決老㆟的經濟問題,目前實在是㆒個 適當時候及早作出準備,建立全面的公積金保障制度,透過供款方式,令老㆟在退休後能維持 ㆒定的經濟能力,減少對社會的倚賴。這個全面的公積金制度,可以透過立法,頒佈㆒套公積 金計劃,規定各個企業公司自行設立和管理。而當㆗最重要的,是必須保障僱員在轉職和轉行 之時,仍然保留過往的年資和供款,不受影響。
本㆟深信,公積金制度的設立,不單有助解決老㆟的經濟問題,面對本港㆟口老化的趨勢, 更加可以引導市民加強儲蓄,在本港正步入經濟低增長時期,增加本港面對經濟逆景的能力。 所以盡快設立公積金制度是毋庸置疑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正步向㆒個富裕及逐漸老化的社會。
26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到 本 世 紀 末,我 們 的 平 均 壽 命 會 是 約 八 十 歲,生 活 水 平 是 亞 洲 最 高 者 之 ㆒,生 活 方 式 是 舒 適 、 有樂趣、和大致能達成自己的願望。
但鑑於科技進步,經濟環境變遷,我相信政府應公開檢討老㆟服務的提供及其政策。
例來說,由於㆟們的壽命越來越長,我們便應加強統籌各種措施,使老㆟有更多就業機會 和參與社會活動,猶如北美洲現在所推行的㆒樣。
這樣,老年㆟不但會覺得生活更有意義,更可以在其有生之年更有效的運用其所累積的經驗 和智慧,不致給社會遺忘。我認為教育統籌司應注意這方面的問題。
㆖述的公開檢討不必採用綠皮書形式,可以用初步檢討的方式,待日後才再為今後十年的老 ㆟需要作全面的檢討。我建議政府擬備㆒份老㆟服務的㆒般性資料文件,然後請各界㆟士發表 意見。
許多區議員,包括我的屬區灣仔區的,都籲請政府向老年㆟每月發給交通津貼,以方便他們 參加社區㆗心或其他㆞方的活動。灣仔區議會甚至請在區內行走的十㆕座小巴合作,老年㆟只 收半價。我促請政府考慮這項提議。
目前,很多區議會都注意到,沒有家㆟照顧或無法和親㆟同住的單身老㆟的住屋問題,是應 迅速解決的當務之急。在許久之前何錦輝議員也曾在本局提及這個問題,促請政府注意。
據悉,床位公寓(許多時稱為「籠屋」)工作小組報告書估計本港現有數百間此類公寓,共 有住客 1 萬 至 1 萬 5 000 ㆟,其㆗我相信有㆕份㆒或更多的年齡在六十或以㆖。
這 些「 籠 屋 」,環 境 異 常 擠 迫,大 部 分 可 說 是 死 亡 陷 阱。倘 若「 籠 屋 」座 落 的 樓 宇 發 生 火 警 , 後果便不堪設想。對消防處來說,「籠屋」無疑是個名乎其實的噩夢。
該報告書已完成約六個月,但相信仍在官僚體制㆗傳遞,這情況實在令㆟歎惜。
我建議當局立即訂出紀錄資料的方法,要所有這類床位公寓的經營㆟提供所需資料,以便粗 略評估這些「籠屋」對安全和健康的影響。
消防處可以負責保存該份資料紀錄冊。此外,政府當局還應成立㆒個委員會,成員包括社會 福利署及其他與這個問題直接有關的部門,由消防處的代表出任主席。在有需要時,委員會將 召開會議,以便有關部門能獲悉消防處對潛伏最大火災危險的床位公寓擬實施何種對策,因而 可以採取相應行動。
如 消 防 處 認 為 根 據 現 行 法 例,該 處 沒 有 足 夠 權 力 對 舊 式 唐 樓 過 度 擠 迫 的 床 位 公 寓 所 引 致 的 火 災危險採取行動,我相信為公眾利益 想,政府當局不能坐視不理,任由各部門彼此互相推卸 責任。
在本港市區的擠迫情況有所改善前,這些床位公寓可能仍會繼續存在五至十年。因此我謹請 政府立即考慮是否有需要修訂消防事務條例,以給予執行部門所需的法定權力,使能與其他有 關部門㆒同應付這項嚴重問題。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談及所聽到對政府的㆒些批評,說對於領取高齡津貼或公共援助的老 年㆟,如他們在㆗國大陸持續逗留㆒段頗長期間,政府似乎不大樂於發給㆖述津貼。
我建議政府應檢討現行支付津貼的方法,盡量方便年老居民,使他們若想退居㆗國,仍可繼 續領取津貼。在某種程度㆖,這項安排可緩和香港市區居住環境過度擠迫的情況。
主席先生,本㆟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63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隨 老年㆟的㆟口比例提高,我們正面對㆟口年齡結構的改變。去年,六十歲及六 十歲以㆖的市民㆟數約佔總㆟口的 11%,預料這個比率仍會繼續㆖升。因此,我們現在便應 檢討有關提供老㆟服務的政策,並且為推展㆖述服務訂定長遠的計劃,這是非常重要的。
香港在六十及七十年代時經歷急劇的工業化過程。工業化為我們帶來更多財富,以及社會經 濟結構和價值觀的轉變。㆗國傳統的擴大式家庭數目日漸減少,核心家庭數目日益增加,以及 這種情況引起的家庭模式轉變,說明了㆒項事實,就是越來越多年青㆟在婚後便不與父母同 住。雖然,㆗國傳統的敬老思想並不致於在㆒夕之間便被全然淡忘,但以往假定兒女必會照顧 父母的理論已日漸站不住 。
大部分六十歲及六十歲以㆖的市民只受過少許教育,其㆗不及 20%的老年㆟只受過小學程 度的教育。他們對於自己有權享用的福利服務,以及請求他㆟協助的各種渠道知得很少。基於 經 濟 理 由,許 多 老 年 ㆟( 大 約 30%)仍要工作。事實㆖,許多老年㆟要倚賴公共援助金為生, 政府每年發放的公共援助金約有 60%是發給老年㆟的。
老㆟獨居或和其他老㆟共住都會遇到各種困難。經濟環境差,不能負擔好的住所和不能入住 老㆟機構的老年㆟,正面對居住環境不合標準的問題。其次是年老體力衰退的問題,他們有些 無法料理家務,有些需要別㆟長期照料。另㆒些老㆟即使需要找尋工作來維持生計也不容易找 到,有些則無法適應退休後的生活。
因此,為有需要的㆟提供所需的服務是很重要的。我認為政府應開始更積極進行提供老㆟宿 舍和住宿機構設施,以及編配公共屋 單位給老㆟居住的工作。由於目前在這方面的供應量甚 低,因此,提供此等服務所引起的財政問題會很大。我建議當局應給予負擔父母生活費的㆟更 大的免稅額。
此外,由於本港沒有足夠的護養院,很多老㆟雖然可以遷往較為廉宜的護養院療養,但他們 卻要繼續佔住已有㆟滿之患的政府醫院病房㆗,因此,增建老㆟護養院是解決當前問題的㆒項 較為符合經濟原則的辦法。
當局應考慮進㆒步擴-
社康護理計劃,為老㆟提供家庭健康護理服務,作為解決醫院及護養 院病床短缺問題的另㆒個辦法。
當局亦應為老㆟提供社區計劃,使他們可與社會融合,以及協助老㆟之間建立友誼。當局應 加強宣傳,使老㆟知道他們可以享用甚麼服務。
主席先生,我並不是提倡福利社會,但從㆕十年代到八十年代,香港確實遠比從前繁榮。可 以相當肯定說,這項成就是由於本港勞工界所作出的貢獻所致,而他們在過去只是要求很少的 回報。現在這批㆟已屆退休年齡,他們理應有權分享我們成功的㆒杯羹。這是整個社會欠㆘他 們的。我認為這是我們應予以擴大的福利之㆒。現在我們應切實估計老㆟的特殊需要及採取因 應的行動。我認為在許久以前我們便應開始採取適當的行動。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多謝在今㆝的休會辯論㆖就老㆟護理及服務問題發言的所有議員。從發言的議 員㆟數看來,顯然本局同寅及社會㆟士對本港老年㆟所面對的問題,以及我們為解決這些問題 而採取的行動,是極為關注的。老㆟問題當然不是香港所獨有;所有先進國家及很多發展㆗國 家,都面對類似的問題。我曾首先談談政府在老㆟護理方面的基本政策;跟著會盡可能以最簡 潔的方式,講述政府提供的各項服務。與此同時,我亦會對議員在辯論過程㆗提出的論點表示 意見。
26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正如好幾位議員所指出,本港的老年㆟數目,愈來愈多。根據今年的㆗期㆟口調查。年齡在 60 歲以㆖的㆟口現時約有 62 萬,差不多佔全港總㆟口的 11.5%。今㆝的香港㆟比以前長壽; 男性的平均壽命是七十㆔歲,女性則為七十九歲。估計在十年之內,老年㆟數目將會增加至 80 萬名。市民比㆓㆔十年前的㆟長壽的事實,正好說明了本港在這段期間的生活水平及 生 服務,均有長足改善。另㆒方面,㆟口老化帶來了很多問題,卻是毋庸置疑的。
基本政策
正 如 ㆒ 九 七 九 年 發 表 的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白 皮 書:「 進 入 八 十 年 代 的 社 會 福 利 」所 示,政 府 在 老 ㆟ 護 理 方 面 的 基 本 政 策 為 促 進 社 會 ㆖ 六 十 歲 或 以 ㆖ ㆟ 士 的 福 利,方 法 是「 提 供 各 項 服 務,讓 他 們 能夠保全自尊及盡可能繼續留在社會;並且在有需要時,按照不同的需要,為這個年齡組別的 ㆟士提供家居照顧。」
我們從兩方面來實施此項政策:第㆒,提供現金援助及㆒系列的社區服務,以便鼓勵有關家 庭照顧其年老成員,或讓老㆟盡可能留在社會,過著獨立的生活及受到尊重;第㆓,為由於健 康或其他原因而不能與家㆟同住或獨自居住的老㆟,提供住院設施。
何錦輝議員、許賢發議員、招顯洸議員、林鉅成議員及廖烈科議員提議就當局的老㆟護理政 策目標及策略,進行全面檢討。鑑於現行政策是在約十年前制定的,故此根據最新發展來加以 修訂也許是時候了。我㆒定會慎重考慮各位的提議。如決定進行這項檢討,補助機構㆒定會在 諮詢之列。政府更可以藉著這個機會重新研究各項鼓勵有關家庭照顧其年老成員的政策,是否 有效。
有㆟提議,為老㆟提供不同種類服務的各個政府部門及志願機構,兩者之間應有較佳的協 調。老㆟服務所涉及的主要事項,目前是屬於 生福利科的工作範圍,而我則負責協調社會福 利署、醫務 生署、房屋署、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以至志願福利機構在推行此項政策所做的工 作。另外成立㆒個部門來負責此項工作會否事半功倍,對於這點我表示懷疑。
經濟援助
目前,年滿七十歲的本港居民,都有資格按月領取 255 元的高齡津貼。領取此項津貼是無須接 受入息調查的,而現時領取這項津貼的老㆟約有 234 000 名,即佔合資格㆟口的 86%。在㆖㆒ 個財政年度內,政府在這方面支出共達 6 億 3 千 2 佰萬元。高齡津貼的設立,旨在協助老年㆟ 應付那些因年紀老邁而無可避免的額外開支。
任何再無謀生能力的老年㆟,均可申請公共援助。根據計劃,㆒名單身而又沒有其他入息的 老 ㆟,每 月 可 獲 得 510 元 的 援 助,另 加 每 月 以 276 元 為 限 的 租 金 津 貼,以 及 255 元的高齡津貼。 換句話說,該名老㆟每月最多可獲得 1,041 元。此外,凡領取公共援助超過 12 個月的老㆟, 更可獲得每年 645 元 的 附 加 津 貼,用 以 替 換 ㆒ 些 耐 用 品。在 領 取 公 共 援 助 的 62 000 宗個案㆗, 大約有 75%是單身㆟士,其㆗大部分是老年㆟。
我可以向招顯洸議員及鍾沛林議員保證,有關公共援助金及高齡津貼的金額,當局會定期加 以檢討,以確保其實質的購買力不致㆘降。
㆖述兩項社會保障計劃所規定的申請資格,是以申請㆟在港的居住期間為基礎的。依我所 見,若要採納張有興議員的建議,讓現時居住在㆗國大陸的前本港居民繼續領取這些援助金, 會有相當多的實際困難。
許賢發議員、鍾沛林議員及譚王 鳴議員均發言支持設立建議㆗的㆗央公積金計劃。誠如各 位所知,有關這項建議的諮詢工作剛開始了不久,故此我實在不適宜在現階段便預㆘定論。有 關設立㆗央公積金制度的問題,無論最後決定為何,亦肯定會對我們的安老政策,有㆒定的影 響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65 社區輔助服務
為了盡量讓老年㆟繼續留在社會生活,當局特別為他們提供㆒系列的輔助服務。這些服務包括 設置老㆟康樂㆗心、家務助理、老㆟日間護理㆗心及老㆟服務㆗心。
現時,全港各區已開設了多間老㆟康樂㆗心,為老年㆟提供社交及康樂節目。設立這些㆗心 的目的,是提供㆒個聚會的㆞方,讓老年㆟能夠聚在㆒起,並從參與各類特別為他們而 辦 的 活動㆗得到樂趣。
為 鼓 勵 老 年 ㆟ 繼 續 獨 立 或 與 家 ㆟ ㆒ 起 生 活,㆒ 些 政 府 資 助 的 志 願 機 構 特 別 為 他 們 提 供 家 務 助 理服務。家務助理員會㆖門為老㆟準備膳食、提供個㆟護理、洗衣,並協助料理家務。另㆒方 面,老 ㆟ 亦 可 在 家 ㆟ 日 間 外 出 工 作 時,到 老 ㆟ 日 間 護 理 ㆗ 心,接 受 醫 護 及 個 ㆟ 護 理 服 務。此 外 , 老㆟服務㆗心亦提供㆒系列的社區輔助服務,包括家務助理、輔導、食堂、洗衣、社交活動及 社區教育等。
目前,本港共有老㆟康樂㆗心 103 間、日間護理㆗心 4 間及老㆟服務㆗心 10 間;至於家務 助理服務,則可為 2 400 名老㆟提供服務。許賢發議員、李汝大議員、鍾沛林議員、廖烈科議 員、林鉅成議員及招顯洸議員均指出目前這些服務有不足之處。事實㆖,當局已有計劃擴展㆖ 述各項服務。未來六年間,當局計劃增設 76 間老㆟康樂㆗心、 14 間日間護理㆗心及 10 間 老 ㆟服務㆗心。至於家務助理服務,當局亦計劃每年增加 10 組㆟手,負責有關工作。這項擴-
應足以按照現時的規劃比例,滿足各有關服務的預計需求,但我們仍須不時檢討這些比例,以 配合實際需要。
在今午的會議㆖,不少議員提議增設社區輔助服務。許賢發議員建議為老㆟提供㆒項外展服 務,並為那些需要照顧老㆟的㆟士提供暫住服務;而李汝大議員及招顯洸議員則建議設立㆒項 老㆟就業服務及開設老㆟庇護工場,並 辦退休前及老㆟教育計劃。這些建議都饒有意義,我 們將會進㆒步加以考慮。
房 屋
很多老年㆟,特別是那些老而無依的,均遭遇居住方面的問題。很多時候,他們所需要的不過 是個像樣的居所,而租金是他們所能負擔得起的。去年,房屋署已同意負起責任,為仍有獨立 生活能力的老年㆟提供住所。該署會在新型的公共屋 內設置老㆟宿舍單位,每單位可容納 150 ㆟居住。這些宿舍附近均設有社區輔助服務設施,方便 內的老㆟使用。根據計劃,當局 會在未來五年間首先提供 1 650 個宿位,並會定期檢討有關的設施供應標準。何錦輝議員對設 於恆安 的第㆒間老㆟宿舍表示關注,並建議在提供各項社區輔助服務方面,應盡量安排與老 ㆟的入住時間配合,以便他們能於入住後可獲得所需服務。我完全同意這項建議。以恆安 來 說,據我所知,老㆟宿舍附近設有㆒間家庭服務㆗心,並有提供家務助理服務;此外,㆒間老 ㆟康樂㆗心亦將於㆒九八七年底在 內開放。
身壯力健的老年㆟亦可申請公共屋 的單身㆟士單位,不過,現時居住於臨時房屋區或第 ㆒、㆓型屋 的老㆟,會獲優先分配這類單位。
為鼓勵老年㆟與家㆟同住,房屋委員會的現行政策規定,凡家庭成員㆗有老年㆟的家庭,在 申請公共房屋時可獲優先處理。假如申請㆟的家庭㆗有年滿六十歲的老㆟,將會比其他的家庭 提早㆒年獲得分配公屋單位。此外,房委會每年均保留 900 個公屋單位,供安置社會福利署所 推薦的老㆟之用。去年,共有 266 名年滿 60 歲的單身老㆟根據這項計劃而獲得安置。
社 會 福 利 署 並 利 用 灣 仔 及 沙 田 區 的 私 ㆟ 住 宅 樓 宇 來 推 行 其 安 老 居 所 計 劃。該 兩 區 的 單 位 共 可 容 納 595 名老年㆟。
26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張有興議員和何錦輝議員均對改善居住在床位公寓的單身老年㆟境況的需要,表示關注。張 有興議員特別關心這些公寓的火警安全問題。由我㆒名屬員擔任主席的床位公寓工作小組,最 近曾就這類公寓的問題進行了㆒項深入的研究,並認為火警安全是最值得關注的問題。保安科 現正就這個問題進行㆒項更深入的研究;而據我所知,他們即將可以提出㆒些改善建議。床位 公寓的火警安全問題不容易解決;部分公寓更可能構成嚴重危險,但亦不宜訂出㆒些會造成老 年㆟無家可歸的條件。
住院照顧服務
補助志願福利機構開設不同類別的住宿單位,為有需要的老年㆟提供住宿,並為他們提供㆒些 不能於家㆗獲得的照顧服務。目前有 40 間特別為老年㆟而設的宿舍及老㆟院,共有 4 850 個 宿位。不過,宿位仍是供不應求,還有約 3 400 名老年㆟仍在輪候㆗。在未來的五年內將計劃 增 添 3 700 個宿位以滿足需要。
本港現有㆒些護理安老院,為需要小量醫護照顧的老年㆟提供服務。目前共有 13 家護理安 老 院,約 有 宿 位 1 530 個。至 ㆒ 九 八 六 年 十 月 為 止,輪 候 入 住 護 理 安 老 院 的 老 ㆟ 共 有 4 800 ㆟ , 而輪候入住的平均時間為 35 個月之多,因此增添更多的護理安老院宿位,是急不容緩的。為 了解決宿位不足的問題,當局現正計劃在公共屋 增設這類護理安老院,並有意在老㆟院內加 入類似的護理設施。這個方法非常有用,因為這方法不但擴展了護理服務的照顧範疇,同時亦 是㆒項較完整的方法,在同㆒㆞方內為老㆟提供㆒系列的家居照顧服務。該署已加強這方面的 計劃,預計於未來五年內將會增加護理安老院宿位 2 845 個 。
近幾年來,私家老㆟院的數目激增,可見商界對老㆟需要已作出反應。造成這種現象的部分 原因,是政府及補助福利機構所提供的服務不足。目前,有數位議員曾指出,雖然這類老㆟院 數目增加,但當局對其經營方式卻沒有任何管制,因此,市民要求政府採取行動,以確保這些 私家老㆟院,達到㆒定的標準。根據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最近的建議,目前沒有迫切需要去立 例管制這些私家老㆟院,但將來則可能有此需要。社會福利署已根據該委員會的建議,擬定㆒ 份經營守則,為經營老㆟院的機構提供指引。㆒年後,當局會對㆖述守則的效果進行檢討,屆 時並會考慮是否需要採取進㆒步行動。
許賢發議員、伍周美蓮議員和鍾沛林議員均對私營老㆟院的辦理水準表示關注。有㆟建議, 由於受資助的護理安老院數目短缺,所以當局應給予私營老㆟院資助,以提高其服務水準。這 個建議頗難實行,因為政府通常不會對牟利機構予以資助。此外,亦有㆟建議政府應設立㆒個 自動登記制度,使符合守則基本要求的老㆟院列入登記冊內。這個建議無疑是值得考慮的。
醫療設施
我現在要轉談老㆟醫療設施問題。招顯洸議員要求增設多些日間醫院。照目前的計劃來看,至 ㆒九九㆒年時,日間醫院的病床數目,將由現時的 120 張增加至 635 張,使不需全日醫療照顧 的老㆟可以留在家㆗,而毋須佔用醫院的珍貴病床。至於社康護理服務方面,我認為解決社康 護士費時來往病㆟住所問題的關鍵,不是在於為她們提供特別交通工具,而是在於在有需要的 病㆟附近,設立㆒個全面的社康護理網。為此,政府會於㆒九九㆒年前,在現有的 45 個㆗心 外,另增設 15 個㆗心。
曾有議員指出,老年㆟前往政府門診診療所求診時應獲得優先診治。我可以向各議員保證, 現時政府門診診療所已有作出安排,讓情況差而須及早診治的病㆟,優先獲得醫生診治。正如 葉文慶議員所說,健康情況欠佳的老年㆟通常屬於這個類別。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267
許賢發議員、伍周美蓮議員和戴展華議員均對老年病㆟佔用急症醫院病床表示關注。我覺得 情況並非如許議員所描述般嚴重,但為了更準確㆞知道護養院及護理安老院的需求,社會福利 署和醫務 生署現正聯合進行㆒項調查,預計明年初便可得出這次調查的結果。除此之外,政 府並有計劃增加護養病床數目,現有病床 1 015 張,㆒九九㆔年將增至超過 3 400 張 。
林 鉅 成 議 員 和 鍾 沛 林 議 員 建 議 為 老 年 ㆟ 提 供 ㆒ 個 特 別 的 全 面 醫 療 計 劃。政 府 的 ㆒ 貫 政 策 是 除 兒童外,是不會為個別類別的病㆟設立特別的醫療機構。不過,我會跟醫務 生署署長討論, 看看是否有需要為老年㆟作出㆒些特別的安排。
林鉅成議員所引述的老㆟科病床短缺數字,只屬當局所用的策劃數據,而事實㆖,醫院是不 會拒絕收容年老病㆟的。政府會致力增加老㆟科病床數目,而正如林議員所指出,為老㆟所提 供的醫療服務亦應包括護養院、日間醫院及社康護理服務。㆒如我先前所說,有關這些服務, 當局已訂有擴展的計劃。
葉文慶議員就如何改善老㆟的牙齒健康情況,提出不少意見。正如我在今年㆕月於本局答覆 葉議員就這方面所提出的問題時說,牙科治療計劃旨在為學童提供預防性的牙齒護理服務,但 老㆟通常需要的是補救性質的牙齒治療,而牙科治療員並未受過這方面的訓練。為確保家境較 差的老㆟能獲得所需的牙齒護理服務,公共援助計劃項㆘設有特別津貼,以資助鑲嵌假牙及補 牙所需的費用。目前,政府並無計劃為全港市民或特別為老㆟推行免費或資助的牙科護理服 務,因為這會是㆒項重大的工作,且亦須動用大量的資源。
老㆟優待計劃
廖烈科議員、葉文慶議員、李汝大議員以及伍周美蓮議員均促請政府為老㆟推行交通及文娛活 動優待計劃。這個問題亦曾在本局提出,而社會福利署署長已就這項建議與各公共交通公司及 其他機構聯絡,不過到現在仍未收齊各方面的答覆。伍周美蓮議員提醒本局,部分私㆟機構已 推行了若干項優待老㆟計劃,這些計劃通常是由區議會統籌。
社會福利補助
李國寶議員對補助福利機構所面對的若干財政問題,加以評論。社會福利補助的政策及管理問 題,目前正由㆒個政府工作小組檢討㆗,而李國寶議員提出的改善建議,當會獲該工作小組的 -
分考慮。但我想指出,在計算補助需求時,社會福利署的㆒貫做法是將薪級、通貨膨脹及按 年增薪額列入考慮範圍。此外,他所提及的備受非議的「蹺蹺板」制度已在數年前廢除,且無 ㆟為此而覺得惋惜。如福利機構在工作㆖遭遇任何困難,社會福利署署長隨時願意與這些機構 討論有關問題。
結 論
主席先生,今㆝各位議員關心提出的建議如此眾多,所以我無法在這裡㆒㆒論述。但我可以向 各位議員保證,我們定會仔細考慮各項建議。我相信稍後由本科及有關部門與兩局議員福利事 務小組㆒起詳細研究這些建議,當會有用。
至現在為止,我只談及政府在志願機構協助㆘如何協助高齡㆟士,使他們能應付面對的各項 難題。但正如廖烈科議員、葉文慶議員和戴展華議員所說,有㆒點是十分重要,那就是整個社 會應盡量協助老㆟,使他們在晚年能繼續過 -
實的生活,而更重要的是家庭㆗的成員應設法 了解家㆗長者所遇的困難,予以同情。如數位議員所說,㆗國文化自古以來都有敬老的崇高傳 統,而縱使急劇的都市化及擠迫的生活環境會造成種種問題,我們亦應維持這個傳統,這點是 十分重要的。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6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九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六時十七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 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十㆓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政工務司就鄭漢鈞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在㆒九八五至八六財政年度,建築事務監督用於拆除 219 個危險招牌的費用,㆒共為 140,500 元。政府從招牌所有㆟收回已支出的費用,數額微不足道,因為當局無法追查 他們是誰。不過,值得㆒提的是,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內,由當局發出通知書㆘令 予以拆除的招牌,數目共有 546 個,而當㆗有 327 個是其後由所有㆟自動拆除的。因 此,超過半數的招牌,是由所有㆟自費拆除的。
有關拆除招牌費用的另㆒點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當局進行工作時,使用了水壓式流 動工作台,以代替傳統的棚架,所花費用已由每個招牌 1,000 元減至目前的 550 元 。
附錄㆓
衛生福利司就招顯洸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醫 務 生署署長已告知本㆟,各專科診所只接受轉介醫生或其護士代病㆟電話預約, 由病㆟直接預約則不受理。此 不但避免了專科診所須證實病㆟是否確實需要專科治 療,而且由專業㆟員直接聯絡,也可為病情較危急的病㆟安排緊急的就診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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