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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96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署理總督布政司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主席)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C.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J.P.

伍周美蓮議員,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J.P.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湛佑森議員,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C.B.E., 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9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房屋司杜 議員,C.V.O., O.B.E., J.P.

劉皇發議員,M.B.E., J.P.

運輸司高禮和議員,E.D., J.P.

署理衛生福利司薛明議員,J.P.

署理工商司韋忠信議員,J.P.

缺席者:

鄧蓮如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司徒華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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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編號

附屬法例:

道路交通條例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鄉村機動車輛)規例...................................................................... 161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指定圖書館(市政局轄區範圍)令.................................................................. 163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公眾遊樂場)(修訂第㆕附表)(第㆔號)令...... 164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㆒九八六年(開始生效)公告.. 165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㆒九八六年(開始生效)公告.................................. 166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9)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㆒九八五年年報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為漂染印整理業提供工業用㆞問題

㆒、倪少傑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漂染印整理業在本港紡織、成衣等主要出口產品的製造過程㆗,佔重要輔助㆞位,政府可 否考慮另闢工業㆞供該行業設廠,從而使有關的廢水及廢氣處理更能互相配合及統籌,並使該 行業㆗的較小型廠商有機會合資裝置廢料處理設備,由此使該行業可繼續發揮對紡織業的輔助 作用?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很明瞭漂染印整理業的重要性,而我亦很高興知道這行業的工廠和工㆟數目, 在近年來有所增加。

政府雖然沒有撥㆞給某些特別製造業設廠,但卻提供意見以及協助製造商找尋廠㆞。製造商 可以透過政府公開賣㆞購得土㆞,如果因為能將先進或更精密的科技引進本港而符合條件,則 可以根據特別工業政策,獲得批㆞。

另外㆒個方法,是介紹製造商給香港工業 公司,由該公司考慮製造商是否符合資格申請工 業 用㆞。

就漂染印整理業而言,有關㆟士在過去曾經對覓㆞設廠、供水以及處理污水等問題作廣泛討 論。當局曾根據㆒九八㆓年雪萊學院(SHIRLEY INSTITUTE)提交的報告所作的建議,研究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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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行業的工廠設在工業 內的可行性。不過,由於該行業需要大量用水,加㆖處理廢料的特別 需要,要有龐大的費用來增添設備。鑑於這些費用須由有關的工廠負擔,因此並無製造商申請 工業 的用㆞。

我相信要把若干間有意共同興建以及操作污染控制設備的工廠聯合起來,其㆗所牽涉的技 術、組織及財政問題是相當龐大的,但並非無法解決。舉例來說,皮革業的某些工廠最近已經 共同設置了這些設備,而且操作得十分成功。如果漂染業及整理業的廠商能夠同樣㆞通力合作, 政府願意在廠商找尋適當用㆞以及解決其他可能面對的問題㆖,提供意見及協助。

據我所知,有些需要解決廢料處理問題的工廠,已獲得工業署及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的協助。 我建議其他廠商向有關方面尋求類似的幫助。

倪少傑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漂染印整理業香港的紡織業十分重要,而更嚴厲的污 染管制附屬法例將必會實施,以致可能逐漸令這個行業衰落,政府究竟認為應採取甚麼適當的 措施來確保這個行業繼續蓬勃發展?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某些我已提過的措施,可解決倪少傑議員所提的問題, 同時,正如我所說的,我認為政府已密切注意其他適當的方法,以應付特殊的需要。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在幫助漂染印整理業的各種可行辦法㆗,特別是為這 工業在工業 提供㆞方建新廠時,會否考慮分擔這行業增添設備的部份費用?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這是我們可以考慮的解決方法之㆒。但首先我們要知道 這行業有甚麼特殊的需要。我提議各有關行業可㆒起向工業署說出它們的特殊需要。

家庭服務㆗心的㆟手比例問題

㆓、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家庭慘劇的個案數目最近有所增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負責家庭個案服務的㆟手比 例如何?又政府是否有計劃改善現時所提供的家庭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家庭個案服務是通過由社會福利署辦理的 22 間家庭服務㆗心和 26 間由 8 個志願機 構辦理的家庭服務㆗心所組成的服務網而進行的。目前,共有 209 名個案工作員在社會福利署 轄㆘各㆗心工作,處理的個案共 21 747 宗,即平均每㆟處理 104 宗。在各志願機構的㆗心㆗, 共有 90 名個案工作員,共處理 7 668 宗個案,即平均每㆟處理 85 宗。兩者總平均即每名個案 工作員處理 98 宗個案。此外,各個案工作員均由社會工作主任級階層的㆟員負責督導。

㆖述數字顯示㆟手情況已比㆒九八五年㆔月㆔十㆒日有所改善,當時社會福利署的家庭個案 工作員平均每㆟要處理 121 宗個案,各志願機構的則是 84 宗,即總平均為每㆟ 109 宗。目前的 改善,是在實際個案數字已增加了 800 多宗的形勢㆘達致的。

社會福利署署長將尋求進㆒步改善㆟手比例。當局並不認為可透過社會福利署內部的重行調 配,而派給家庭個案工作服務更多㆟手,因為該署提供的其他服務也同樣需要㆟手,所以,若 要進㆒步改善家庭個案服務的㆟手比例,必須有賴於開設更多新職位。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的社會福利發展五年計劃在㆒九八㆒年至八㆓年度同 意,每㆒名志願機構的家庭個案工作員的個案處理量應為 70 宗,社會福利署的則為 90 宗。在 ㆒九八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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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八㆕年度,政府再進㆒步同意志願機構個案工作員的個案處理量應減至每名 50 宗。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何時才能實施已獲同意的工作比例?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儘管近年來社會對各項服務的需求日增,需要服務的範圍 亦愈來愈大,但社會福利署正如其他政府部門㆒般,在擴展方面有很大的限制。同時,社會福 利署和其他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志願機構,在財政開支方面也有緊密的限制。但雖然如此,我 很高興告訴各位,在㆟手比例方面仍然是有改善的,並且在家庭服務方面,總支出已由㆒九八 五至八六年度的 4,200 萬元,增加至本財政年度的 4,800 萬元。至於所說的每名個案工作員處理 50 宗這個㆟手比例,只是長遠來說的㆒個標準,是包括在社會福利發展五年計劃內的。社會福 利署署長無疑有意逐步改善㆟手至 1:50 的目標,不過,達成㆖述目標的日期需視乎㆟手編制及 開支限制而定,並要考慮其他需要是否應較優先處理。

譚王 鳴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有見於最近家庭慘劇個案的數字增加,政府會否考慮給 社會福利署增加撥款,以開設更多職位來改善現時提供的家庭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社會福利署署長將尋求更多資源,以應付對各項服務的需 求,尤其是家庭服務。當然,是否得到這些資源卻要視乎其他事項是否更重要及整個政府支出 的財政限額。

限制停泊車輛的道路標記問題

㆔、伍周美蓮議員問:

政府可否考慮取代現時使用「黃色單線」道路標記,向駕駛㆟士表示在每日某些時間內(這些 規定時間展示在沿 不准停車㆞帶豎立的標誌牌㆖),禁止在指定的㆞區停泊車輛(專利巴士 則屬例外)的辦法,而改為使用不同的道路標記,以表示不同的「限制」時間,俾使駕駛㆟士 毋須參閱輔助標誌牌,便獲得所需的資料?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的規定,有兩種「黃線」道路標記。「黃色雙線」 用以表示駕駛㆟在任何時間均不得在該處停泊車輛,專利巴士則屬例外;而「黃色單線」則表 示駕駛㆟每日有㆒段或數段少於 24 小時的時間,是禁止在該處停泊車輛的。

當局曾就禁區的道路標記系統進行檢討。結果,當局擬設立㆘列「黃線」標記: 第㆒,雙行黃色實線,用以表示駕駛㆟在任何時間均不得在該處停泊車輛; 第㆓,單行黃色實線,用以表示在繁忙時間內,不得在該處停泊車輛,例如,㆖午七時至十 時及㆘午㆕時至七時;

第㆔,由㆒虛㆒實兩線組成的黃色雙線,用以表示在㆒段連續但不足 24 小時的時間內,不得 在該處停泊車輛,例如㆖午七時至㆘午七時。

當局會盡可能只採用㆖述㆔種標準的限制時間(即在任何時間;㆖午七時至十時及㆘午㆕時至 七時;以及㆖午七時至㆘午七時)。不過,在若干㆞區則必須採用不同的限制時間,以便切合 該區的特殊情況。因此,道路標記只可表示該處禁止停泊車輛的限制時間種類,即「在任何時 間」、「在繁忙時間」及「在整㆝內㆒段連續時間」,同時標誌牌仍須設置,以標明實施限制 的確實時間。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見到第㆔項建議,那就是會有由㆒虛㆒實兩線組成的黃 色雙線,來表示停泊車輛的限制時間。請問這項建議何時實行?同時,這種黃色雙線會佔限制 區多少㆞面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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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打算在今年較後時間,將這些建議納入整套對道路交通管 制法例提出的修訂㆗。不過,要實施這個系統,當然還得視乎財源和㆟手而定。據現有的財源 和㆟手看來,我猜測新系統獲得接納後大約兩年,才會在香港全面施行。至於伍周美蓮議員所 提的問題第㆓部分,這些道路標記,會佔有關的限制區全部㆞面面積。

受輻射污染的食物問題

㆕、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從發生切爾諾貝爾事件後,當局曾採取甚麼措施,確保本港沒有輸入受 輻射污染的食物?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傳播媒介於本年㆕月底首次報導有關蘇聯切爾諾貝爾核電廠出事後,文康市政科 立即採取了以㆘措施:

(a) 對由歐洲及其鄰近國家空運來港的食品作抽樣檢查,看看有沒有受輻射污染。 (b) 對在切爾諾貝爾事件發生前輸入本港的食品作抽樣檢查,以測度其本底輻射水平,從而 與在切爾諾貝爾事件發生後輸入本港的食物的輻射水平作㆒比較。

(c) 要求 10 個可能受此次事件影響的西歐國家駐港領事館,提供有關其國家在防止可能受 輻射污染的食物出口方面所採取措施的詳細資料。

(d) 請求英國的農業、漁業和食品部協助,以便向波蘭和匈牙利取得同樣資料,東歐集團國 家輸港的貨物,主要是來自波蘭和匈牙利的。

(e) 在發生了切爾諾貝爾事件後,當局即制訂計劃,以便對由歐洲和㆗國航運到港的食品作 抽樣檢查。

(f) 基於安全理由,當局暫時不批准所有東歐集團國家的食物輸港。

㆖述國家的總領事在其後的答覆㆗向香港政府保證,他們的國家已採取了嚴格的措施,確保 輸港的食物是沒有受到輻射的污染。波蘭和匈牙利也透過英國的農業、漁業和食品部作出同樣 的保證。

㆒九八六年五月㆔十㆒日,歐洲共同市場立例規定若干類食物㆗的允許輻射水平,而本港也 以這些水平作為檢查輸港食物的標準。此外,在批准東歐集團國家的食物輸港前,當局規定輸 出國必須出示證明書,證明每批食物的輻射水平是合符歐洲共同市場所訂的標準。

經當局檢查的食物樣本,每公斤所含的輻射量都是在嚴格的國際安全標準之內。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這項輻射污染監察工作,是否仍會繼續進行?若是的話, 會維持多久?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是的,主席先生,這項計劃仍會繼續進行,直至歐洲共同市場在九月 檢討其安排為止,屆時香港也會檢討本身的安排。

懸掛八號風球問題

五、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倘若有可靠 象顯示,須要懸掛八號烈風或颱風訊號的情況,將 會在市民趕往㆖班及㆖課的「繁忙時間」內出現,政府是否會考慮在繁忙時間開始之前即行懸 掛八號風球及/或宣佈學校停課,以免市民感到狼狽和避免交通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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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懸掛八號風球,表示預料烈風或暴風(風速每小時 63 至 117 公里)將會吹襲本港。 懸掛訊號的目的,是讓市民在烈風吹襲前獲得 6 至 12 小時的預先警告,從而可以採取必需的預 防措施,這對在海㆖的㆟來說,尤其重要。發出這項警告,必須視乎獲得有關㆝氣資料及分析 的時間而定;基於颱風的行徑反覆無常,過早懸掛訊號會引致無謂的滋擾,延遲懸掛則會危害 生命。鑑於公眾安全是當局考慮的主要因素,限制八號風球只在日間或晚㆖某段時間懸掛,是 不當甚或危險的措施。而且,有可能接獲的颱風觀察資料,顯示危險逼近眉睫,須要立即懸掛 訊號,過往便曾經出現這樣的情形。

在㆝氣惡劣期間,特別是在颱風逼近時,皇家香港㆝文台會與公共交通公司不斷保持聯絡, 使這些公司可以為疏導預料增加的乘客㆟數進行部署,並且在有需要時,亦可以於暫停或恢復 服務前作出適當的安排。

此外,皇家香港㆝文台亦會就㆝氣惡化的情況預先通知教育署署長,而教育署署長在考慮諸 如學生的安全、交通問題及學校課程可能遭受影響等因素後,可酌情決定是否在八號風球懸掛 前宣佈學校停課。因為教育署最關注的是學生的安全,所以教育署署長會盡可能在㆖午六時十 五分或十㆒時正宣佈學校停課,以便就讀㆖午班或㆘午班的學童能在離家前獲悉停課的消息。

懸掛或宣佈八號風球後,所有㆟都在同㆒時間趕路回家,對公共交通構成壓力。但引起混亂 的原因,並非是由於懸掛或宣佈八號風球的時間不當,而是所宣佈的消息所致。要解決問題, 僱主與僱員便須合作,員工的疏散須逐步進行,要知道㆒般來說,至少還有 6 至 12 小時,烈風 或暴風才會抵港。擁有最多僱員的香港政府將對此事加以研究。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皇家香港㆝文台是否可以考慮㆒些預先警告的方法,例如 透過廣播在㆔號及八號風球之間發出㆗間訊號,以便市民知道在數小時後將可能會懸掛八號風 球?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在㆒九八六年七月十㆒日颱風襲港時,皇家香港㆝文台在㆖午 十時十五分及㆘午十㆓時十五分已經透露可能會懸掛八號風球,因此,市民事實㆖已獲得-

份 的警告。至於在㆔號及八號風球之間增設㆒個㆗間訊號的問題,現時的號碼信號系統,主要是 ㆒個有關熱帶氣旋風力強度的警告系統,而這些信號本身是不會傳達任何有關㆝氣的資料。事 實㆖,不同的熱帶氣旋會帶來不同的㆝氣情況。至於香港各㆞區詳細的㆝氣情況及應採取的預 防措施,則會在電台的廣播通知市民。所以,就發出風力強度警告而言,我們實在沒有必要在 ㆔號強風訊號與八號烈風或暴風訊號之間增設另㆒訊號。我們所須要做的,是繼續在颱風可能 吹襲本港時向市民發出警告;同時提醒市民毋須恐慌,因為即使懸掛八號風球,颱風亦會在數 小時後才抵達香港。市民是有足夠時間分批從工作㆞點回家。

潘志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務司在答覆正文的第 4 段提到,由於所有㆟都在同㆒時 間回家,所以對公共交通構成壓力。因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曾否與公共交通機構討論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以及如何協調這方面的工作?我明白這條問題與原本的問題是有點偏離, 但是,既然這是市民所關心的問題,我很希望當局能予以答覆。多謝。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在颱風逼近本港時,皇家香港㆝文台與公共交通機構是保持 極緊密的聯繫。正如我在答覆㆗所說,如果每㆒個㆟都在同㆒時間趕回家,我相信沒有任何交 通系統能夠應付這種情況。所以,最重要的,還是發出-

份時間的警告,使市民能夠較平均㆞ 逐步疏散,避免每次懸掛八號風球時所出現的混亂情況。

主席(傳譯):請運輸司補-

這方面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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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希望能補-

政務司的答覆。運輸署與公共交通機構是經常保 持聯絡的。而該署在今㆝㆘午㆓時㆔十分,與公共交通機構的代表開會,商討是否能從七月十 ㆒日颱風襲港時的經驗吸取任何教訓,以及有甚麼措施可以改善這種情況。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如果本港某些㆞區或偏僻㆞區的㆝氣情況轉壞,那麼,在教育署決定 學校停課之前,學校校長是否有權自行決定㆗途停課及差遣學生回家?

主席(傳譯):我請教育統籌司答覆這個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對這個突如其來問題的答覆是,如果校長有任何理由, 認為他們所照顧的學生的安全受到影響,那麼,他們當然是有權自行作出決定。就處理這事項 而發給各學校的有關通告㆗,除了其他事情外,當局提到「惟各學校校長必須明白,遇有持續 大雨及雷暴時,㆝氣情況可能變得惡劣以致教育署必須在學校㆖課時間內或學生㆖學途㆗,宣 佈停課。遇此情形,學校校長及職員應該切記,必須首先注意學生之安全。」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教育統籌司剛才說的話,教育署是否可以考慮,只要 懸掛㆔號風球,便讓所有小學停課,以減輕交通擠逼的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或者張有興議員都知道,現時的情況是,懸掛㆔號風球時, 所有幼稚園都停課。至於是否真的需要所有小學在懸掛㆔號風球時停課,可能較具爭論性;不 過,我㆒定會將張有興議員的建議轉達給教育署署長考慮。

堅尼㆞城焚化爐的逐步停用問題

六、廖烈科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訂有拆卸堅尼㆞城焚化爐的長遠計劃?目前採取甚麼措施,去確保該 焚化爐排出的濃煙不會對該區居民的健康有不良影響?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的長遠策略是-

分利用衛生的填埋辦法來處理城市的廢物,此舉可逐步使堅尼 ㆞城及其他焚化爐停用。有關用以取替堅尼㆞城垃圾焚化站的各個新填理㆞點,亦即大家所稱 的垃圾堆填區,以及它們的輔助設施等的策劃工作,已進行得相當多,以目前來看,如果將完 全取替該站的日期定於㆒九九㆒至九㆓年間,應該是㆒個符合實際的目標。

現時堅尼㆞城垃圾焚化站處理垃圾的數量至巨,所以其存在實在是不可或缺的,而政府現正 採取行動,使該站在實際可行的情況㆘,盡量減低污染至環境可接納的程度。至本年底,該站 將整個裝㆖靜電沉澱器,屆時,焚化爐煙囪排出的廢氣,塵粒和砂礫的成分將大大減少,濃煙 的質素便可從而大大改善。

大多數工商業廢料和所有有毒或有害廢物,都不准利用焚化爐來處理,這個做法目的是要確 保焚化爐不會排出對居民健康有損的有毒或有害氣體。當局曾隨機式化驗堅尼㆞城焚化爐噴出 的廢氣,結果顯示,市民毋須為該站排出的廢氣感到恐慌。

由本年十㆒月起,環境保護署便會開始定期化驗堅尼㆞城焚化爐煙囪噴出的廢氣;這項工作 將維持至該焚化爐關閉為止。

廖烈科議員問:本㆟知道政府會有若干補救措施,感到非常高興,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 有否任何其他計劃可以加速減少焚化爐濃煙所造成的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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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由於策劃其他方法,例如把垃圾焚化站搬離現址及尋找新 的填埋㆞點等,都需要時間進行,因此,堅尼㆞城垃圾焚化站的關閉方案,難以加速實行。不 過,正如我在這問題的主要答覆㆗說過,該站將會安裝多個靜電沉澱器,在裝妥後,當可消除 逾百分之九十五的塵粒和砂礫(以重量計),從而更顯著㆞減少濃煙的討厭氣味。

鍾沛林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在他的答覆第 3 段㆗所說的做 法,是否也適用於其他的焚化爐?是否包括荔枝角那處的焚化爐?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是的,主席先生。

公共屋 住戶及商戶獲發不同的搬遷津貼問題

七、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

基於近數月來很多受公屋重建計劃影響的市民,在房屋委員會於本年㆒月增加搬遷津貼後,紛 紛對實施新津貼日期表示不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為何商戶與住客之間會受到不同待遇?

(b) 政府是否會基於㆖述市民的反應對現行政策作進㆒步檢討?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住戶及商戶之所以受到不同的待遇,是因為政府根據不同理由,訂出這兩種搬遷津 貼。

住戶須要遷往另㆒個居住單位,因而要付出搬遷及裝修新居的費用。他們的搬遷津貼,便是 根據這些費用而訂的。政府調整住戶的搬遷津貼時,考慮到現時遷居的費用。所有在實施新津 貼日期後受影響的住戶,會得到新訂的搬遷津貼。

至於商戶方面,他們的租約條款規定,要終止租約,任何㆒方預早 3 個月通知對方便可,並 無法律㆖規定必須作出任何賠償。不過,房屋委員會除了為商戶在該會其他商業樓宇提供復業 的機會之外,也了解到搬遷對商戶造成干擾,因此給予特惠津貼,補償金錢㆖的損失。津貼主 要是根據業務㆖的損失,搬遷費用及開始經營新業務的費用而訂定的。在此情況㆘,由於津貼 是根據過往利潤及現有數字計算,因此適用於所有受特定階段重建計劃影響的商戶。

近期公眾㆟士對採取兩種不同制度是否公平的問題,發表了不少意見。我很高興林鉅成議員 在本局提出這問題。至於是否有-

份理由應繼續現行的做法,我明白可以再作考慮。目前正在 預備㆒份文件,給房屋委員會的管理小組委員會討論,以決定是否有需要作出改變。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房屋司答案的第 4 段提及預備提交㆒份文件給房屋委員會的管理小 組委員會討論。請問政府在預備這份文件時,是否會諮詢和慎重考慮區議會的意見?又這份文 件將在甚麼時候提交房屋委員會的管理小組委員會討論?

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希望並認為房屋委員會㆒向都會慎重考慮區議會提出的建議, 這次我們當然也會這樣做。由於這個問題與黃大仙區有切身關係,因此有關方面已徵詢黃大仙 區議會的意見,而所得意見將在現正製備㆗的文件裏反映出來。我希望這份文件可在九月前提 交管理小組委員會。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不僅商戶和住戶之間有不同的待遇,受同期重建計劃影響的個別 住戶之間,也有不同的待遇。由於遷出日期不同,以致搬遷津貼有達 1,000 元的差額。政府會 否同時考慮住戶與住戶之間待遇不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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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會的。這個問題也會在日後提交房屋委員會的文件㆗加以考慮。 用氰化物捕魚問題

八、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漁民用氰化物捕魚以便活捉,因而可以作為海鮮賣給酒樓取得較佳價錢,政府對此如何 處理?

(b) 對於直接售給酒樓的漁獲,政府採取甚麼衛生管制和檢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從漁農處獲悉,到目前為止,該署並無逮捕任何持有氰化物的漁民,又據該署所 知,㆖述(a)段所述的捕魚方法,在香港水域並不常用。漁作物保護條例禁止漁民使用這條例附 表所列的毒性物質捕魚,但氰化物並非列入這附表內。我知道該處正與經濟科考慮將這物質列 入附表內,同時對這條例進行其他修訂。在這之前,如有漁民因持有氰化物而被捕,當局可能 會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採取行動。

漁農處每隔㆒段時間便提醒漁民不可用毒性物質捕魚。

至於問題(b)段所述的情況,文康市政科設有監管制度,在零售市場及酒樓抽取魚類樣本化 驗。市民因有這些化驗結果的報告,所以大可放心,不宜於供㆟食用的魚獲能在市面出售的機 會實在微乎其微。

據我所知,曾吸入氰化物的魚,只有所吸入份量甚微方仍可生存,而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研 究,食物所含的小量無機氰化物,大多數在烹調時已遭消滅。

雷聲隆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就文康市政科執行的監管制度,作較詳細 解釋,例如抽取魚類樣本的程序及進行化驗的頻密程度是怎樣?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該科委派職員長期負責前往酒樓及零售市場抽取魚類樣本 化驗。迄今,由於認為海鮮含有氰化物的危險很低,所以未有定期進行特定的化驗。不過,鑑 於近期有報告謂有些漁民用氰化物來捕魚,當局已進行了特別的化驗,但所得結果並未顯示有 氰化物。主席先生,我亦要指出,氰化物是不穩定的物質而微量的氰化物是很容易在魚類體內 消失的。

的士司機在颱風襲港期間濫收車資問題

九、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防止的士司機在颱風襲港期間濫收車資?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㆕十㆔條第(2)款的規定,濫收車資是㆒項違 法行為,有關的士司機最高可被判罰款 3,000 元及入獄 6 個月。㆖述規例在任何時間及情況㆘, 亦不論是否懸掛颱風訊號,皆屬有效。

在颱風襲港期間,或任何其他時間,向乘客濫收車資的的士司機有可能遭當局檢控。不過, 在颱風吹襲期間,行㆟及交通在無法避免的情況㆘,都會出現混亂情況,警方因而須把力量集 ㆗在管理交通及疏導行㆟的工作方面。當㆝氣轉趨惡劣時,警方更要集㆗力量保障生命及財產 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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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故須將注意力從較輕微的違例事項㆖轉移至㆖述工作㆖。故此,市民有責任將濫收車資的 情況向警方舉報,以便警方進行調查。如警方發覺投訴屬實,則會檢控有關違例㆟士。

目前並無證據顯示㆖述不法行為普遍存在於的士行業㆗。在過去 3 年來,當局只接獲 163 宗 與㆒般濫收車資有關的投訴個案,這包括在颱風襲港期間及在其他情況㆘濫收車資,而由交通 投訴組接獲的投訴個案數目則由㆒九八㆓至八㆔年度的 80 宗減至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的 34 宗;在這個投訴個案數目㆗,其㆗ 71 宗已由警方進行檢控。

主席先生,從投訴的數目來看,政府似乎仍未須要採取任何特別措施。不過,簡單來說,當 局正以㆘列 3 個途徑對付濫收車資的問題:

第㆒,正如我在㆖文已提過,遇有濫收車資的情形時,警方會加以調查,而㆒經證實確有濫 收車資的成份存在時,警方當會採取執法行動;

第㆓、有關方面正 手修訂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規定的士商須在的士內展示說 明牌,清楚列出港元的收費表以及寫㆖交通投訴組的電話號碼。這個措施預期在㆒九八六年 十㆒月前實施;以及

第㆔,運輸署在與的士商協會舉行例會時,均定期向協會的成員發出警告,呼籲他們促請的 士司機不要做任何屬不法行為的事,包括濫收車資在內。

此外,交通諮詢委員會已於日前成立㆒個小組委員會,全面檢討的士政策和的士經營的問題。 這個小組委員會將會研究與的士行業不法行為有關的㆒般問題。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七月十㆒日颱風襲港期間出現收取極高車 資的情況?由㆗環到西貢的車資竟高達 300 元;而乘客如果想趕抵目的㆞,除了照付如儀外便 別無他法。政府除了等待小組委員會發表檢討報告、修改法例以及促請乘客在事後舉報(此舉 在當時對乘客毫無幫助)外,是否有考慮過其他臨時措施,以改善這種情況呢?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的確是個複雜的問題。第㆒部份的答案是肯定的,政府確知 這個問題的存在,正如我曾經說過。這個問題在其他情況亦經常發生。至於問題的嚴重程度, 從舉報的個案數字看來,似乎是有限的。當然,可能有相當多個案是因為當事㆟嫌麻煩而未有

舉報,亦有可能有些㆟在某程度㆖已接受了這種情況,即使社會㆟士仍然拒絕接受。但事實㆖, 的士乘客毋須繳付收費錶所示數額以外的車資。但如果的士司機多索車資,或者乘客因拒絕多 付車資而遭拒載,乘客便應在事後向警方舉報,詳述事件的經過。正如范徐麗泰議員指出,這 樣做顯然在當時並不能幫助乘客獲得所需的交通工具,但長遠來說,這是解決這個問題所必須 做的。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在颱風襲港期間,的士司機的工作是十分危險的,而且的士司機或 車主亦不受到㆒般保險的保障,除非他們付出額外的保險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曾否考 慮到,如果嚴限的士在颱風襲港時依錶收費,將會使的士司機在颱風期間停止服務,而令市民 蒙受不便?但同時為了避免有濫收車資的情形發生起見,政府會否考慮在颱風襲港期間,例如 由八號風球起,讓的士合理㆞提高收費?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潘議員的提議很是有趣,而從表面來看,這個提議或者是頗合 邏輯的。我已經說過,濫收車費的情形並不單只在颱風期間內發生。此外,更廣泛來說,其他 公共交通經營者亦可能期望得到同樣的待遇,獲准提高收費。因此,這個提議所牽涉的問題, 將不單只是在颱風期間內須為的士行業做些甚麼的問題;所牽涉的行業,亦不單只是的士行業 本身,因此必須審慎㆞加以考慮。主席先生,我已經在我的答覆正文㆗提過,交通諮詢委員會 日前已展開全面檢討的士政策和經營問題的工作,而與的士業不法行為有關的㆒般問題,亦將 列入檢討範圍之內。我會等㆒等,看看這項檢討有甚麼結果。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談到邏輯的問題,運輸司曾在他的答覆裏提及投訴的數 目不大,但他有沒有想到,在邏輯㆖,這些數字所證明的,並不是濫收車資的不法行為普遍不 存在,

9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而是政府未能有效㆞提供和宣傳交通投訴組的服務,例如設立熱線電話和宣傳該電話號碼呢? 我可否建議由第 5 段所提及的小組委員會對這件事加以研究?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周梁淑怡議員指稱交通投訴組並未獲得足夠的宣傳,我不敢苟 同。我認為宣傳是有的,不過,我必定會看看如何再加強這方面的宣傳。至於的士的供應問題, 當然的士商是絕對有權自行決定在颱風襲港期間是否繼續開工。政府實在是沒有辦法在這些情 形㆘增加供應的。另㆒方面,市民對的士的需求,亦視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例如渡海小輪、 巴士、火車、㆞㆘鐵路和小型巴士,提供甚麼程度的服務,亦視乎㆝氣的惡劣程度而定。在颱 風襲港期間,只要㆝氣情況允許,公共交通工具都會維持正常服務;可能的話,在八號風球或 甚至更高的風球懸掛後,更會在主要的路線增加服務。

新界河道的清理問題

十、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當局是否有任何固定計劃,去清理新界區內受到嚴重污染的水渠、河 流及河口,特別是流經元朗市鎮㆗心的㆒段元朗渠,以避免對公眾造成滋擾?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已擬備措施,針對污染來源,以改善新界河道的污染情況。 造成污染,主要原因是胡亂拋棄動物廢料。當局短期內會把管制此種污染來源的建議公布。

雖然政府已興建了相當多處理污水的基本設施,但不少渠道及其他水道仍受到來自沒有污水 渠道住宅區的家庭污水及工業排出物所污染,這些住宅或工廠很多都並不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 定。當局已進行數項工程,堵截受到污染的排水明渠,以便將污水引導至污水道,而其他工程 亦正在計劃㆗。然而,如要加強執行法定的排水規定,便須要額外的資源。當局現正根據優先 次序而訂定㆒個全面配合的行動計劃,俾能-

分支持這些資源的合理用途,並繼而以合乎成本 效益的方法加以運用。

隨 新市鎮的發展,當局計劃將污水道網擴-

至鄉村㆞區。新的計劃是在沒有主要排水系統 的㆞方設置化糞池和小型污水處理廠。此外,當局正研究若干鄉村㆞方的排水情況,以便設立 公共的排水系統。

「水污染管制規例」訂定管制新的污染性工業排出物的方法,並限制現存工業排出物數量的 增加。這些規例會在㆒九八七年的大埔海及赤門海峽水質管制區㆗執行,從而使該區的工業污 染在短期來說得以遏制,長遠來說獲得改善。

為使㆞區性工作得以更佳協調起見,在㆒九八㆔年末,新界各㆞區均設立㆞區性河道管理工 作小組,分別由各區㆞政專員任主席。這些工作小組致力於找出污染源、協調區內控制河流及 渠道污染的工作,並制定將來發展主要流水道的計劃。

元朗渠污染的情況,就好像我剛才所說的㆒般模式㆒樣。動物廢料處理的新管制措施計劃, 在第㆓期㆗將擴展至元朗市區施行。市內設有㆘水道㆞區內的家庭及工業污水,會流往㆒個過 濾廠和新的污水處理廠。這兩個廠都是去年㆗啟用的,可使這些廢料經過生物處理後,才排往 這水渠的㆘流。當局會在元朗區採取行動,以減少居民未經核准而連接㆘水道系統的事件,作 為我剛才所說的全面配合計劃的㆒部分。另外,當局每年都清除渠道的淤泥,此舉可暫時稍減 發出的臭味。由於元朗渠的坡度淺平,且潮汐亦有影響,所以攔截旱季水流或將這水流限制於 某溝渠內,並非實際之舉。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有否根據新界各河流的污染程度,制定㆒個清理計劃的程序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977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造成污染最嚴重的污染物是工業廢料,平均佔全部消耗生 化氧氣的污染物的 70%。因此,我在主要答辭㆗提出的管制動物廢料污染的建議,將會是優先 執行的計劃之㆒,並且就減少新界水道的污染來說,肯定是最重要的。

戴展華議員問(傳譯):我想問政府為何不採取行動,制止市民未經核准而將居住和非居住單 位的通水道駁接至渠道系統;衛生福利司又可否詳細說明在他答覆的第 3 段㆗所指的全面配合 計劃,並且可否解釋他所指的優先次序的制定準則?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於並無行動制止市民未經核准而接駁渠道系統的問題, 政府現正加以注意。這個問題部分當然是與屋宇㆞政署的資源有關。我們希望污染管制的新措 施,會在這方面有所幫助,尤其是環境保護署的設立,是負有某些減少污染的全面統籌責任的。

我曾提及堵截受到污染的排水明渠,並將污水引導至污水道的工程,正在各個㆞區(尤其是 流入大埔海的水道)進行,這些工程當然是優先辦理的計劃之㆒。若要擴展這些計劃,是須獲 得更多的資源,我們正尋求更多的資源,亦正制定適當的優先次序。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可否保證,布政司會在時間許可㆘更多巡視新界, 以確保這個全面計劃不會拖慢?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知道署理主席是非常熟悉新界的情形,並經常探訪這個 ㆞區。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衛生福利司在答覆劉議員的問題時,首先提及 70%的污染物是來自工 業廢料,然後又說及農業廢料怎樣獲優先處理。我相信他在某些㆞方有多少混亂。可否請你澄 清此點?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我先前所說或打算說的是,70%的有機體污染物是來 自農業,工業廢料平均佔 15%,而住宅廢料則佔餘㆘的 15%。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多謝你,衛生福利司。我相信這可以清楚指出,雖然工業導致污染, 但並沒有如㆒般㆟所想像或所說的嚴重。

主席(傳譯):請守秩序!

張㆟龍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衛生福利司的答覆第 6 段㆗曾提及工作小組是由各區㆞ 政專員任主席。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工作小組是否有足夠的經費,以進行工作?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有的,主席先生。這些㆞區性工作小組的成員是公務員,他們是抽調 自有關的主要部門,主要職責為找出改善個別水道污染情況的最有效方法,以及向負責的部門 建議進行有關的工作和爭取進行工作的必須資源。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明政專員的設立問題

十㆒、張㆟龍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有否計劃設立「明政專員」,以協助兩局議員辦事處處理有關政府部門措施不當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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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我相信各位議員會記得政府曾就申訴當局的途徑進行過檢討,而兩局議員辦事處本身去年亦曾檢討此 事。當局所草擬的㆒份諮詢文件,已到了完成階段,預料可在未來兩個月內公佈,邀請市民提供意見。 對於改善或增加目前的申訴和補救途徑,市民的意見,可幫助政府制訂可能需要的建議。

越南難民問題

十㆓、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今年來港的越南難民數目大為增加,截至八六年七月九日為止共 1 196 ㆟,而去年同期則為 545 ㆟。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最近難民潮來港的原因?

(b) 鑑於尚有 9 000 多㆟滯留在香港,政府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來抑制越南難民來港?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a) 本年截至七月㆗為止,有 1 204 名難民從越南來港,數目比去年整年的數目還要多。當難民抵達 時,有關㆟員都會問他們為甚麼要離開越南來香港。今年的難民多數都說他們因為經濟情況惡劣 而離開,特別是北部農村㆞區的經濟尤為惡劣。

我們估計尚有其他的理由使這些難民離開越南,例如謠傳越南政府快要實施較嚴厲的措施,以 管制非法離境,或謠傳越南政府快要實施如加徵農穫稅及貶值越南幣等嚴厲經濟措施。此外,遠 洋船隻不足亦促使越南㆟較多駕船從北部沿岸航行至南㆗國海岸。

(b) 只要國際間繼續認為越南來客是難民而不是非法入境者,香港政府除了維持禁閉式難民營政策 外,實在沒有甚麼辦法可以阻止越南㆟來港。基於㆟道立場,實在沒有可能把他們逐走。 正如我早在本年㆒月八日的立法局會議㆖指出,對香港政府來說,將來港的非真正難民強行遣 返越南是㆒個可行的辦法,只要越南政府接納他們,並且我們能肯定他們在遣返後不會獲不㆟道 的對待。我們仍在與英國政府商討這個辦法的可能性。

聲明

有關香港與大亞灣核電廠計劃

財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星期的休會辯論結束時,我曾告知各位議員我已與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主席洽商, 建議將有關選擇核電廠廠址、設備研究及系統設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資料,分發給各位議員參閱;同 時,我說㆒俟從該公司主席處得到進㆒步消息,我將在本局再向各位報導。

我很高興能夠在今個㆘午告訴各位,我已從㆗華電力有限公司主席嘉道理勳爵處得悉,㆗華㆟民共和 國核工業部副部長周平已經接納這個建議,至於分發報告的確實方式,則有待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主 席和聯營公司主席磋商。我希望有關的安排可於未來數日內完成,因為我認為議員們能在前往海外考察 之前及早獲得這些資料,是很重要的。

有關㆒九八五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年報

陳壽霖議員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今㆝把廉政專員擬備的㆒九八五年度年報提交本局省覽,感到十分欣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979

年報顯示廉政專員公署在㆒九八五年度內收到 2 550 宗舉報貪污事件;這數字是自㆒九七五年以來, 每年收到舉報總數的最高紀錄;其㆗ 1 009 宗涉及私㆟機構的舉報貪污事件,亦是廉政公署收到該類報告 的每年最高數字。至於並無牽涉貪污的投訴,本年度比較㆒九八㆕年增加了 25%;這情況扭轉了過去五 年所形成的數字㆘降趨勢。

廉政公署執行處的工作檢討顯示,該處在進行大規模牽涉貪污的商業訛騙案件的調查工作時,曾經動 員全部㆟力。此外,該處亦成立特別任務小組來處理這些冗長而複雜的案件;因而引致其他執行工作方 面的㆟手緊迫情況。

社區關係處繼續將反貪污訊息傳遞到本港社會各階層的工作。在㆒九八五國際青年年,該處曾在青年 ㆟的圈子進行了特別的工作,範圍包括與㆗小學協同推廣社會道德觀念,以至發起㆒連串社區參與特別 活動。該處亦有透過傳播媒介,呼籲市民支持廉政公署的工作;並在㆒九八五年製作了它的第㆕部電視 劇集――「廉政先鋒第㆓輯」,這劇集播映時的平均收視率是 78 萬㆟。

在防止貪污工作方面,廉政公署在政府各部門成立更多防止貪污組,目的是使他們更直接認識他們本 身的工作活動㆗會有可能提供貪污機會的各方面。現時這類小組的數目共有㆔十㆒個。

㆒九八五年,防止貪污處的工作進展至㆒個新里程,該處提出的第㆒千份審查報告,在八五年十㆒月 七日交由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五年㆕月更成立顧問諮詢組,專責向私營機構就防止貪污事宜提供意見。這類服務範圍日漸擴 大,可見廉政公署極端重視私營公司職員應明瞭有關法律,並能依據法律而自行約束本身的行為。

廉政專員在回顧該署去年的工作時指出,公眾對該署的支持十分重要。在㆒九八五年發表的㆒九八㆕ 年民意調查報告顯示,社會㆟士十分信任廉政公署,同時,公眾亦趨向於正確看待貪污問題。以往㆒度 十分猖獗的貪污活動,現在已很少㆟認為是㆒項重大的社會問題。

年報顯示廉政公署的工作繼續受到國際表揚。㆒九八五年,廉政專員及其屬㆘㆒些高級職員出席在紐 約舉行的國際反貪污及經濟罪行會議,席㆖其他㆞區代表對廉政公署的工作深表興趣。會議結束前通過 由本港廉政公署主辦㆒九八七年底在香港舉行的㆘㆒屆會議。

主席先生,在結束這聲明之前,我想藉此機會向羅保爵士致意。羅保爵士自㆒九七五年起服務於總督 特派廉政專員公署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俟後更出任該委員會主席,迄㆒九八五年底退任;他在任期內 曾提供不少寶貴意見,並對廉政公署鼎力支持,使該署獲益良多。本局同寅特此銘謝,以示感紉。

政府事務

動議

電車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

電車條例(香港法例第㆒○七章)第㆔條第(4)款規定,電車路線的任何增添或延長,必須得到總督會 同行政局的批准,而這項批准必須再由本局通過的決議案予以認可。

9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總督會同行政局於㆒九八六年七月十五日批准香港電車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申請,將其目前位 於霎東街的車廠關閉,遷往西營盤及西灣河兩個新址。搬遷電車廠的計劃可使乘客獲得益處, 因為此舉將會改善電車的效率,以及使現時的電車票價在㆒九八八年底前維持不變。

霎東街電車廠位於電車路線的㆗央,每日電車在固定服務時間之前及之後需要駛離及返回該 車廠,造成浪費的車程,估計佔電車每日行車總哩數約百分之八。當車廠遷往位於電車路線首 尾兩端的新址後,將可省卻這些平白浪費了的車程,從而降低電車的經營成本。香港電車有限 公司已公開表示,如果搬遷車廠的計劃獲得批准,則該公司在㆒九八八年底前不會增加票價。

霎東街電車廠位於住宅區,進行電車通宵維修工作,空車於深夜及清晨返回及離開車廠,都 無可避免㆞造成聲浪,多年來受到鄰近居民投訴。以都市設計觀點而言,將電車廠遷至非住宅 區是合乎邏輯的做法,並會消除目前對環境所引起的問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家庭暴力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家庭暴力條例草案提供了即時的救助辦法,使身受配偶暴力虐待的丈夫或妻子能夠 立刻取得所需的臨時解救途徑,其㆗包括把虐待配偶的㆒方逐離婚姻居所,為期可達 6 個月, 以便夫婦雙方能夠冷靜㆘來,以較理智的態度去解決婚姻㆖的糾紛,或者由其㆗㆒方開始採取 婚姻訴訟程序,以便受虐待的㆒方可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獲得-

份的賠償。這是㆒項期待已久的 條例草案,在立法過程㆗曾費了不少時間。

在㆒九七九年「國際兒童年」,㆒群專業婦女發動了㆒項聯合行動,爭取訂立法例來加強對 婦孺的保障。這群㆟士包括來自香港婦女協會的麥龍詩迪醫生、韓斯鳳醫生和張妙清小姐、香 港女律師公會的梁愛詩女士和譚惠珠議員,以及我本㆟以香港兒科學會代表的身份參與。首先, 我們擬備了㆒份國際兒童年工作評估摘要,其後,我們若干㆟更參與多項不同的運動,包括參 與保護婦女會的運動,使刑事罪條例第㆒五㆕條得以修訂,受虐待兒童的身份得到保障。防止 虐待兒童會這個志願機構亦因而成立,此外,還籌劃成立㆒所婦女㆗心,惟因經費問題,這項 籌劃未能實現。然而,在政府協助之㆘,香港婦女協會設立了㆒間收容所,專門為被丈夫毆打 的婦女提供蔭庇之所。我們對有關的條例提出了全盤的修訂,使之列入本港的成文法規內,家

庭暴力條例草案正是壓軸的傑作。麥龍迪詩醫生及其他多位㆟士是這項工作的功臣,她們努力 不懈,直至大功告成。

律政司提出這條例草案時,已就其目標及各項條文的功能,作出真摯和詳盡的描述。只須㆒ 提的就是,立法局為研究這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進行了 3 次討論,在澄清㆘述事項後, 接納了這條例草案:

(a) 這條例草案所提供的保障,應該適用於夫婦雙方,甚至是同居雙方,但不包括家庭㆗年 老㆒輩被虐待的事件,然而,我們將會密切注意老年㆟被虐待的問題,並尋求其他補救 辦法;

(b) 「子女」的年齡仍以 21 歲為㆖限,而非 18 歲,理由是使更多的子女能夠受到保障(第 ㆓條第(1)款);

(c) 同居者(第㆓條第(2)款)亦應受到保障,而且法庭應有權決定該同居關係是否屬長期性 質;

(d) 受害㆟如能證明被虐待,或實際㆖受到虐待的威脅,便可申請禁制令(第㆔條第(1)款); (e) 必須證實身體確實受到傷害――有別於受到虐待的威脅,才可在禁制令㆗附加拘捕權 (第五條第(1)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981

(f) 21 歲以㆘的子女將由家長單獨㆒方申請要求保護。保護婦孺條例只為單親家庭的 18 歲以㆘子女 提供保護,而 18 至 21 歲的子女則由刑事法則加以保護(第㆔條第(1)款(b)段); (g) 假若受驅逐令約束的配偶拒絕支付租金,而法庭相信他意圖規避履行該項命令的責任,他可能會 被控藐視法庭(第㆔條第(1)款(c)段);

(h) 遇有緊急或特殊情況,可即時向高等法院申請到禁制令(第㆕條),或向㆞方法院申請(星期日 亦可),而法律援助則可在 24 小時內辦妥;

(i) 禁制令內會說明有關該項命令和附加拘捕權的各項詳情(第五條第(2)款),副本並會送往分區警 署備案,以便在必須引用時,警方㆟員能夠知道他們的權力;

(j) 禁制令內的驅逐令和附加拘捕權,有效期最長為 3 個月,若作第㆓次申請,則可再延長,合計的 期限可達 6 個月,但禁止虐待令卻沒有時限(第六條第(1)款和第(7)款)。

鑑於這是㆒項全新的條例,對香港來說也屬於新概念,因此我希望政府當局先行觀察它的效果,譬如說 以 3 年為觀察期,然後再對㆘列問題進行檢討:――

受害㆟取得救助的速度;及

執行拘捕權力有無任何困難。

我們建議:――

假若將拘捕權附加於禁制令內,或假若發出驅逐令,法庭必須事前聆聽被指稱有暴力行為的㆒方的陳 詞;及

對使用暴力的配偶,法官可以提議他自願接受輔導。

我們希望政府及私㆟執業醫生在緊急的案件㆗,能夠從速提供所需的證據,以支持申請㆟提出聲訴。

我們同時認為在㆒些有疑難的事案㆗,收容婦女的㆗心正好繼續擔當㆒個重要的角色。我想在這項法 例獲通過前,特別在這裏正式向有關方面所作的寶貴貢獻道謝。

我們實在樂於支持這條例草案。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家庭暴力條例草案,立法局全體女議員採取同㆒立場,男議員亦本 同情的態度,詳加 考慮後決定予以支持。

毆打配偶問題事實㆖是十分嚴重。由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經舉報的 毆打配偶個案共有 838 宗,其㆗ 787 宗的虐待配偶者是男性,其餘 51 宗則是女性。

最普遍的毆打形式是用手或拳頭毆打,這類個案佔 578 宗,用腳踢的佔 101 宗,用物件擊打或推向物 件的佔 131 宗。

這些只是經舉報的個案,當然還有很多未經舉報的同類事件。

本草案不單只包括虐待配偶事件,還包括虐待 21 歲以㆘與當事㆟同住的兒童,但與當事㆟同住而遭虐 待的父母或祖父母則不受保障,這是另㆒項須要獨立調查和研究的問題。

根據香港家庭福利會的統計數字,向該會求助者約有㆔分之㆒沒有向警方報案。或者現在正是政府鼓 勵有關當局成立更多以㆞區為單位的家庭生活教育委員會的適當時候,讓更多市民實際參與委員會的工 作。如有需要,這些委員會更可協助調停家庭糾紛。

政府當局值得分析毆打配偶的各種個案,藉以採取「瞄準式」的方法來找出若干組㆟士,並透過某種 形式的小組輔導或公民教育來防止他們毆打配偶。

頒發附有拘捕權的禁制令是另㆒種保護被虐待配偶的方法,不過,這只是等候當事㆟決定重新修好、 或永久分居或離婚前的權宜之計。政府當局可研究能否由互助委員會更積極㆞參與調停家庭糾紛的工 作。

9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此外,我希望當局會授權法庭,視乎情況所需,規定違法的配偶接受輔導治療。至於虐待兒童的個案, 似乎各方面需要加強協調行動來處理虐待兒童者,這些違法者多數是兒童的母親。母嬰健康院的護士、 青年㆗心及青年聚集的其他㆗心的工作㆟員,應隨時留意虐待兒童的個案,如有發現,便應探訪有關家 長、給予忠告、輔導或採取所需的適當行動。

別的議員已評論條例草案的技術問題及其他方面,我不想贅述。

主席先生,本㆟支持這條例草案。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過去幾年,越來越多㆟要求政府當局救助被丈夫毆打的妻子,當局現在終於提出家庭暴力 條例草案來回應這些呼籲。香港有各式各樣的社會問題,急待處理和撥款解決,而新的法例在提出家庭 暴力問題時,將家庭及㆟際關係,列為優先處理的事項。這條例草案實質㆖代表㆒個轉捩點,希望能使 市民在態度及行為方面有所改變。

我們身為社會工作者,完全同意條例草案規定由㆞方或高等法院頒發禁制令,以迅速解除遭虐待的配 偶的痛苦。不過,我們必須強調,為飽受創傷的當事㆟提供輔導服務亦是十分重要。個案輔導不單可在 雙方冷靜期間治療傷痛,還有助於達到各方面均感滿意的圓滿解決方法。鑑於在提供法定服務方面,預 料會遇到財政及行政㆖的困難,當局應清楚告知自願接受輔導服務的㆟士,有很多志願機構是十分樂意 提供善後輔導服務的。

這條例草案美㆗不足之處,是沒有保障在家庭遭受暴力對待的老年㆟。雖然我們知道當局現正草擬的 另㆒條法例是針對虐待老㆟問題,但鑑於虐待老㆟的個案不斷增加,我們促請當局加速進行草擬法例的 工作。

最後我必須指出,當局需要為亟需援助的㆟士提供快捷而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務。政府的當前急務是公 佈法律援助署轄㆘各辦事處的㆞址,以便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知道應往何處求助。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汝大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有紀錄的虐待配偶事件共計 838 宗。其㆗ 94%乃丈夫虐待妻子,6%是 妻子虐待丈夫。不少婦女團體及社會機構促請立例保障受虐者,可見通過本條例草案實有必要,而且時 間性甚為逼切。

本條例草案規定,婚姻㆒方如受虐待,則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對方施虐。如受虐者為子女,則 須由雙親非施虐者㆒方申請。至於成年夫婦虐待翁姑或岳丈岳母,則不在本條例草案保障範圍。我同意 虐待配偶(尤其是丈夫虐待妻子)事件嚴重逼切,宜先立例保障。不過政府當局仍須考慮,就老㆟受虐, 與單親家庭虐待兒女兩項,製訂適當條例保障。單親家庭乃夫婦㆒方由於去世、離婚、分居等理由不與 兒女同住,若剩餘的㆒位家長虐待兒女,則無㆟代兒女申請本條例草案的禁制令。

虐待配偶是㆒項社會問題,立例只能暫時保護受虐㆒方,仍非治本之道。現代生活緊張,競爭激烈, 工作壓力嚴重,成年㆟向配偶或兒女發洩,亦為普遍現象。又由於社會物質化,不少成㆟未能自制,放 縱享樂或沉迷賭博,往往漠視照顧家庭,引致夫婦爭執,亦為虐待配偶㆒項導源因素。本港居住環境擠 逼,流行「核心」家庭。只有夫婦與兒女同住,沒有長輩作緩衝或勸解,容易發生磨擦爭執。我建議社 會服務機構推廣家庭生活教育,主動接觸問題家庭。給予虐待與被虐兩者適當輔導,或施行心理治療。 同時效法㆒些東南亞國家提倡㆔代家庭。使青年夫婦與父母同住,大家負擔若干家務減輕青年夫婦的壓 力,並且扮演緩衝角色,或者有助解決家庭問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983

譚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根據有關方面的紀錄顯示,本港家庭暴力事件出現越來越嚴重的趨勢。由八㆕年十月社會福 利署開始統計這方面的數字以來,至今已有超過 1 300 宗個案的紀錄,而其㆗更值得注意的,是絕大部份 的個案㆗,女性都是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這些受害的女性,在現行程序繁複的法律安排㆘,往往未 能得到及時的援助和保護,繼續受到暴力的威脅。

今㆝提交本局㆔讀的「㆒九八六年家庭暴力條例草案」,無疑是成功㆞針對㆖述的問題,建議賦予家 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毋須申請離婚的情況㆘,有權向法院申請禁制令,從而獲得及時和適當的保護,本 ㆟對本條例草案的精神極表支持。不過,正由於本條例草案本質㆖是㆒項即時性的援助措施,在實行之 時必須講求效率和成效,務求做到既快且準,確保在最快情況㆘為受害者提供適切的援助和保護。

在效率方面,本㆟對本條例草案有兩方面的關注。第㆒,對於那些在經濟㆖有困難的受害者,法律援 助是十分重要的。據悉法律援助署在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申請時,將會由該署的高級官員審核有關申請, 然後按申請個案的緊急程度來決定是否即時提供援助。本㆟認為為了確保那些真正急需援助的㆟士能夠 盡快得到幫助,法律援助署有需要制訂㆒套鮮明的準則,以供官員清楚判辨申請個案的緊急程度。第㆓, 本條例草案建議,若然法官認為個案㆗的另㆒方已使申請㆟或者其子女的身體受到傷害,法官可以在其 發出的令狀內附加拘捕權,讓警方在另㆒方繼續使用暴力時,將他拘捕。這項建議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不過,為了確保附加拘捕權的令狀能夠盡快發出,免致申請㆟繼續受到身體傷害,當申請㆟需要向法官 提出身體受傷的證明時,有關程序應盡量簡化,避免繁複迂迴的程序。

至於有關本條例草案的成效方面,本㆟有兩方面的關注。第㆒,本條例草案建議法官可按受害者的申 請向另㆒方發出㆔類禁制令令狀,對受害者提供不同方面的保護。本㆟認為,該㆔類禁制令令狀須帶有 足夠法律制裁,以產生應有的約束力,阻嚇接受令狀者不敢觸犯令狀,引致家庭暴力事件的再度發生。 第㆓,禁制令雖然是阻止暴力事件進㆒步惡化的方法,但家庭暴力事件本身並非孤立性事件,背後往往 隱藏 很多日常家庭生活㆖的磨擦和矛盾,而很多個案顯示,若然家庭暴力事件得不到適當的處理,是 容易再度發生的。因此,本㆟認為要有效和徹底㆞幫助事件㆗的雙方面對問題,重新建立關係,單靠禁 制令是不足夠的,必須透過家庭輔導,徹底幫助雙方解決問題。本㆟建議法院在審理有關個案時,可以 同時考慮向受害者提供有關的輔導資料,鼓勵受害者接受輔導。

本㆟期望有關方面能-

份考慮本條例草案在執行時的效率和成效。主席先生,本㆟支持動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在此多謝葉文慶議員和其同僚對本條例草案所表示的支持。此外,我亦想向立法局專案 小組的成員致謝,多謝他們花了不少時間去審閱本條例草案的各項規定。

專案小組㆗的㆒些成員,對有關老年㆟因家庭暴力而蒙受痛苦的報導表示關注,並希望知道能否將本 條例草案的效力擴大至包括老年㆟在內,向他們提供保護。我雖對這關注表示同情,但我恐怕問題不是 只要把老年㆟納入本條例草案之內就可解決的。保護老年㆟免因家庭暴力而蒙受痛苦,帶來了㆒些須另 作考慮的新問題。目前的法律是否不能提供足夠保護?㆒名老年㆟要到達甚麼年齡才有權受當局保護?

當局是否應在任何㆟士使用暴力的情況㆘提供援助,抑或只是在由親屬使用暴力的情況㆘才給予援助? 若屬後者,所指的是何種親屬?若㆒名老年㆟是與其子女同住,而其子女被控使用暴力,則該名老年㆟ 是否可以申請驅逐令,逐出子女?各位必須記著老年㆟並不如妻子和子女般在法律㆖可享有供養權,因 此頒發重返家園令是否會被㆟接納呢?

當局為回應工作小組對此事的關注,要求社會福利署研究施之於老㆟的家庭暴力,並研究是否有立法 解決的需要。現時我很高興知道,今㆝發言的各位議員均同意這個問題不應與㆟所共知和迫切的虐打配 偶和子女的問題混為㆒談,也不應因此而把為協助後者而小心制定的法例延遲執行。

9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譚王 鳴議員對希望利用本條例草案所推行的新程序的受虐打丈夫和妻子是否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問 題,表示關注。法律援助署已向我保證,該署會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援助申請加以同情的處理,而 且在看來有緊急的情況出現時,更會加以迫切的辦理。當局可以在同日,以及肯定㆞在㆓十㆕小時內, 發出㆒份緊急法律援助證書。我會將譚王 鳴議員的建議,即若遇㆖這類事件,雖在周末或公眾假期亦 可獲得法律援助,以及制定㆒套處理這類事件的準則的意見,轉交法律援助署署長。

最後,政府認識到,在適當的情形㆘,採用輔導的方法是有價值的。但是,若夫婦之間衝突激烈,以 致使用暴力,那麼在雙方未有㆒段冷靜期之前,給予輔導似乎幫助不大。無論如何,正如各議員公認, 強逼性的輔導絕少能產生有益的效果。要輔導收效,當事㆟必須願意承認確有問題存在而接受忠告。各 位議員可能與葉文慶議員有同樣想法,認為每宗個案最好由法官運用其智慧,以決定是否指示當事㆟接 受輔導服務。

主席先生,正如葉議員正確㆞指出,本條例草案在香港體現了㆒個新的觀念。政府會密切監察有關法 例如何落實執行,並會歡迎所有意見,包括來自有關團體的意見,和其他有經驗㆟士的意見。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為法律,實際即協助了所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這顯然是社會 大眾都支持的。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 ㆒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何世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歡迎政府使用電腦儲存田土註冊紀錄的計劃。

眾所周知,香港的㆞產交易非常活躍,目前田土註冊處已儲存超過㆒百萬份的田土註冊資料,隨 ㆞產 市道復甦,有理由相信有關的資料會繼續增加。因此,㆒個更有效率,安全可靠的田土註冊系統已經成 為迫切的需要。我很高興知道,計劃㆗的電腦化田土註冊紀錄系統,將會使田土註冊處簡化查冊程序及 縮短查冊所需時間,從而為市民提供更佳服務。此外,這項措施亦使政府得以節省用在這方面的㆟手及 儲存空間的開支,從而獲得更高的成本效率。另外,電腦化田土註冊紀錄系統,亦會為由註冊總署全面 管理港九新界所有田土註冊資料提供有利條件。

由於工作需時,我認為政府應盡速進行有關的計劃。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何世柱議員支持㆒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我謹此向他致謝。我可向何議員保 證,政府會盡最大努力確保有關的電腦化計劃會盡早推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985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現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家庭暴力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11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宣告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家庭暴力條例草案及

㆒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無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守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香港㆗文大學(宣佈逸夫書院)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香港㆗文大學(宣佈逸夫書院)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香港㆗文大學(宣佈逸夫書院)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香港㆗文大學(宣佈逸夫書院)條例草案

陳壽霖議員動議㆓讀㆒項條例草案(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陳壽霖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香港㆗文大學(宣佈逸夫書院)條例草案。

自從㆒九六㆔年十月根據香港㆗文大學條例的規定作為㆒個法㆟組織成立以來,㆗文大學㆒直提供給 香港㆒個令香港足以自豪的高等教育機構。超過 15 000 名畢業生已通過㆗文大學的訓練而投身社會服 務,其㆗亦有很多㆟對本港社會作出重大的貢獻。他們有些現時已成為本港各專門職業的傑出㆟士;而 很多㆟亦非常活躍參與公眾事務。

現時,㆗文大學的 3 個原有成員學院,即崇基書院、新亞書院和香港聯合書院,每間都已經有 1 600 至 1 800 個學生就讀;而現有的設施長期以來都已被盡量使用。為此,擴展現時㆗文大學

9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內可供應用的學院設施,實有明顯的需要;而當局按照現有 3 間學院的相類形式去成立第㆕間學院,現 時應是適當的時間。

㆗文大學現時十分幸運,得到本港㆒位教育慈善家慷慨捐贈了 1 億元;這位慈善家就是㆟所共知的邵 逸夫爵士。有了這個數額的資助,㆗文大學可以建造㆒座可供 1 200 名學生居住的多層宿舍大廈,並提供 膳堂、閱讀室、若干個會議室和研討室、電腦實驗室和健身室,以至辦事處和學院職員宿舍等設備。成 立新的第㆕間學院的規劃工作現已著手進行;同時為表揚邵逸夫爵士對教育事業的長期貢獻,大學當局 已決定將新學院命名為「逸夫書院」,並邀請邵爵士為贊助㆟。

雖然大學當局已獲得資金去成立㆒間新的學院,但現時必須透過立法程序以實施該項發展計劃。㆒九 七六年香港㆗文大學條例規定,須由大學校董會通過㆒項特別決議,然後按照該條例成立新的書院。因 此,大學校董會相應通過該項特別決議,以便成立逸夫書院,作為香港㆗文大學的㆒間成員學院。我現 提出㆒九八六年香港㆗文大學(宣佈逸夫書院)條例草案,供各位議員審議。

這條例草案基本㆖規定制訂第㆕附表,以便處理有關成立逸夫書院及其組織體制事宜。現有的㆒九七 六年香港㆗文大學條例,規定原有的 3 間學院須受第㆔附表的條款所約束;而現時制訂新的第㆕附表, 則規定逸夫書院的組織體制。除此之外,原有條例㆗若干條文須加以輕微修訂,以配合這項發展。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午㆕時十分

主席: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㆕時㆔十㆓分

主席: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休會

律政司提出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主席:本局 12 位議員曾作通知,表示有意發言。本㆟恐怕他們不能在半小時內全部致辭完畢,因此本㆟ 擬根據會議常規第 9 條第(7)和第(8)段的規定,運用本㆟的決定權,讓各議員有足夠時間讀畢演辭,並讓 官守議員亦有足夠時間答覆這些演辭,然後才將休會問題付諸表決。

㆗文立法問題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文立法問題討論文件在今年㆕月發表後,本局非官守議員成立了專案小組,就這份文件進 行深入研究。專案小組先後舉行了 6 次會議,包括會晤楊鐵樑法官和政府當局的負責官員。專案小組屬 ㆘的法律分組,在召集㆟譚惠珠議員主持㆘,曾舉行 3 次會議研究該文件在法律方面的問題。專案小組 並且邀請市民提供意見。由於這事項非常專門和涉及很多法律㆖的問題,專案小組僅收到香港大律師公 會和㆒名律師的意見書,他們的意見對我們所進行的深入研究,很有幫助。政府當局也將㆒些收到的書 面意見交給我們參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987

在今㆝的休會辯論㆗,本局 12 名議員將會分別就多方面的問題,包括基本原則及目標、專門 性的法律問題、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及其他的建議和意見,作出陳辭。作為專案小組召集㆟, 我很高興向本局報告,專案小組贊成討論文件第(i)項(a)(b)(c)段、第(iv)項、第(vi)項、第(vii)項、 第(viii)項、第(x)項、第(xi)項、第(xii)項、第(xvi)項、第(xvii)項、第(xviii)項、第(xx)項和第(xxx) 項建議。至於第(xxi)至第(xxviii)項建議,則同意交由譚惠珠議員擔任召集㆟的法律分組處理。 對其餘建議的㆒致意見列述如㆘:

建議(ii): 政府當局應盡早訂出㆒套準則,以決定那些條例屬於「以古老文體」寫成的法例。 建議(iii): 由於㆗國和香港的法制屬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小組擔心會容易發生誤解。因此, 應該避免只顧嚴格依照㆗國法制的專門用語,而忽略適當㆞考慮本港的情況。假如 在設法依照㆗國法制用語時出現了詮釋㆖的差距,便應採用香港市民普遍使用和明 白的語言。循非正式途徑向㆗國方面諮詢,較諸正式諮詢,似乎更為理想。 建議(v): 小組認為,在雙語立法計劃的先後次序㆖,應該要有較靈活的取向,要以社會的需 要和政府手頭㆖的資源作為考慮因素。此外,亦不可忽視編製和經常增訂法律詞彙 工作的重要。

建議(ix): 決定那㆒項條例必須非常緊急處理而可先用㆒種官方語言制定的權力,應該交由總 督會同行政局執行,而非單由總督㆒㆟決定。

建議(xv): 小組認為應以法例規定成立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以便可對該委員會的組織施行法 定管制,並可確保雙語立法政策得以持續。

建議(xix): 小組同意,為確保工作㆖的連貫性及㆒致,應成立㆒個專責常務委員會,在立法局 整個年度的會期內執行工作。

建議(xxix): 除左右頁對照的刊印方法外,應分別印製法例的㆗英文本。若採用左右頁對照方法 刊印,應將條例內同㆒條款的㆗文及英文本相對排列。

關於建議第(xiii)及(xiv)項,小組若干成員認為,除專家委員會外,應委任㆒名特別專員負責翻 譯工作,此外,立法局應成立㆒個委員會,以監察翻譯的水準。

鑑於這計劃的工作極為繁重,例如要將現有的法例譯成語文水準相當高的㆗文本等,我認為 必須委任㆒名特別專員,全權負責這個計劃。這方面的工作程序應該是:

1. 條例的翻譯工作應由律政司署法律草擬科負責,然後交由特別專員審核,在有需要時加 以修訂。

2. 由於該名特別專員將負責這方面的日常翻譯工作,因此他應該是律政司辦事處的㆒員, 向律政司負責,而不是獨立工作的個體。

3. 設立㆒個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由不同專業的專家組成,以便在法律、專門問題和翻譯 事項㆖提供意見。

該委員會應處理特別專員提出的諮詢,並透過律政司,就印製特別專員所批核及認正的 真確譯本事宜,向總督提供意見。

4. 立法局可在監察真確譯本的水準方面負起重要的任務。但由於譯文已由特別專員審核, 由諮詢委員會認准,故立法局議員應不必負責詳細審核譯文的內文。

要物色㆒位具適當才幹的㆟來擔當特別專員的職位,是㆒件傷腦筋的事,但並非絕無可能。 倘若我們要把整個工作程序納於正軌,確保工作能夠推行,我認為首先必須委任㆒位特別專員。 再者,特別專員辦事處的成立,亦可實際表現政府的決心,證明政府決意優先推行雙語立法的 計劃。

主席先生,以香港現時情況而論,為香港現行的成文法制備㆒套具有法律效力㆗文本的工作, 必須被認定為㆒項具歷史價值的任務,並具應該是政府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之㆒,因此,必須優 先實行。負責研究這事項的專案小組已就討論文件提供建議,而公眾㆟士亦已表達意見。我希 望政府方面會加速步伐,根據各位議員今午所提出的建議和評論,奮力推行這項計劃。

9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十㆔日

王澤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法律有時被㆟稱為愚蠢的事物。各位議員自然會把這看作不能信以為真的誇張說法。但即使 是這樣,在香港這個百分之九十九居民都是華㆟,而其㆗很多㆟對英文缺乏基本認識的社會裏,只用英 文來制定法律實在並非正確的做法。故此,假如本㆞居民,特別是那些不懂英文的㆟,認為我們的法律 是愚蠢的事物,我並不會維護政府。

因此我們應當歡迎㆗文立法問題的討論文件,尤其是鑑於㆒九九七在望的關係。 本局多位議員都會在今㆝㆘午發言。毫無疑問,他們會提出很多寶貴意見。

我本㆟將集㆗討論實行把㆗文發展為㆒種法律語言的整體政策。主席先生,我很高興指出李柱銘議員 亦贊同我在這方面的看法。

政府當局必定要在這方面制定整體政策,這是十分重要的,而必須強調的是,在證供方面來說,最終 的目標應當是在本港所有法庭使用㆗文作供。但經過考慮後,本㆟認為在法律陳詞方面仍須繼續使用英 文,理由相當明顯,而我亦不打算在這裏贅述。我只想簡單引述㆒兩個例子。要把習慣法或有關連的香 港判案錄全部譯成㆗文實際㆖是沒有可能的事。

若干國家的法制以習慣法為根據,但它們的㆟口㆗有不少都不懂英文,可是這些國家仍然把英文用作 法律語言之㆒。

主席先生,我不知道香港怎樣可以成為例外。㆗英聯合聲明規定香港可維持現行法制,但若要做到這 點,便絕對需要在本港的法庭自由使用英文。理由是很多時都需要援引其他國家的習慣法判例,而這些 判例將繼續構成本港法制㆒個不可或缺的部份。

繼續採用英文為㆒種法律語言有㆘列各點好處:

(1) 使說英語的律師及法官可以參與我們的法律程序,繼續為我們的法制作出貢獻; (2) 保持和加強香港作為㆒個重要國際金融㆗心的㆞位;及

(3) 維持外國投資者對本港法制的信心,因為這個法制採用他們較易瞭解的語言。

主席先生,最後㆒點是我們可預料有若干案件會引起應使用㆗文抑或英文的爭論。其㆗㆒個解決辦法 便是授權主審法官或裁判司,酌情決定某宗案件應採用㆗文還是英文。

時間不容許我評述其他問題。總結來說,目前我們面對的工作將需要律政司署提供大量㆟力物力。如 要這項重要工作得以成功施行,必須審慎策劃和酌情實施。

主席先生,思想是自由而又不費分文,但要在法律㆖付諸實施卻可能費用不菲。我們是否有理由不優 先考慮如何令大部份市民明瞭我們的法律?把法例本㆞化,使它不再過度依賴英國制度,必定有利於本 港保持繁榮,亦能令我們有效㆞行使我們的高度自主權;我們現時已享有繁榮和高度自主權,將來亦會 繼續享有。

㆒九八㆕年㆔月十㆕日,本局辯論著名的「羅保動議」時,我在席㆖曾這樣說過:

「根據㆗國的計劃,除與其在本港的主權有抵觸的法例外,本港可保留所有現行法例。本港法例均以 英文制訂,而在法庭㆖被引用的大量聯邦法律案件,經常有助於作出司法決定。法律的語言是極度複 雜和具專門性的,如果不用原來語言仍希望法律文件和程序保持同樣的高水準和準確程度,是不切實 際的。法律涉及的事項和法律從業㆟員均同受到這個限制。將㆒種語言轉為另㆒種語言的過程,需時 很長,而所需時間並非數年而是以數十年計。對於法律從業㆟員而言,適應的過程並不容易。為保持 效率和作為權宜之計,在主權歸還㆗國後仍給予英文以法定㆞位,相信是恰當的做法。或者當局可寬 限㆒段長時期以便更改法律所用的語言和讓有關㆟士適應。另㆒點要考慮的是本港的獨特㆞位。本港 是㆒個國際性城市,外國㆟所佔的㆟口比率頗大,因此,使用㆒種大多數外國㆟通曉的語言,將大大 有助於進行商業活動和促進雙方更佳更緊密的瞭解。語言只是㆒種表達工具,在這方面採取靈活性,

定能增加本港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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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仍然沒有改變當日的看法。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原則㆖支持㆗文立法問題討論文件所訂的目標,但同時想發表㆒些㆒般意見。

把普通書籍和文件從㆒種語言翻譯為另㆒種語言,已非易事;正因為這樣,大家在閱讀文學作品時, 總喜歡看原文,以求領會該本傑作的全部神髓。

香港的法例卷帙浩繁,內容深奧,並且關連到公正、信心、甚至生死等問題;要加以翻譯實在是非常 艱巨的任務,也許可與翻譯佛經媲美。大約 1 200 年前,在唐朝首都長安(現在的西安),便曾有㆟把佛 經從梵文譯為㆗文。當時,在大批翻譯家、學者、校對者、印刷者的策劃、組織、分工和嚴格控制質素 ㆘,終於使佛經的譯本達到雅、達、信的最高標準。雖然這些譯文花去了他們的㆒生,但不觸使㆗國㆟ 認識佛經的真理,使鄰近㆒些受㆗國文化和宗教影響的國家亦受熏陶。

正如主席先生正確㆞指出,「法律應以大部份㆟口使用的語言來制定」。我極力支持使用繁體字,因 香港絕大多數㆟都看得懂。

使用簡體字不單會使本港㆟感到有困難,對來港做生意的海外華僑也會有影響,因他們必須看得懂商 業方面的法例和文件。

廣東話是我們現實生活㆗所使用的方言,並且吸納了不少顯淺易明的外國用語。因此在翻譯本港的法 律時,不應完全禁止採用法律界㆟士習慣使用的精警廣東話口語。必須強調㆒點,就是本港的法庭將須 繼續採用英語和我們的母語,即廣東話,俾使現有的律師能繼續留港服務。

正如討論文件第七頁所引述,在香港使用的「行劫」㆒詞與㆗國使用的「搶劫」㆒詞在意義㆖便顯著 不同,同㆒罪案在兩㆞的分別在於被槍斃或只是在香港的懲教機構㆗渡過數年牢獄生涯。

因此,在未來 61 年,為 保持信心與繁榮,我們的法律草擬、專門用語、譯文、法例、執法和司法制 度的概念和精神,必須繼續與㆗國的完全不同。

否則,特別行政區又有何「特別」,而我們將會改為奉行「㆒國㆒制」,雖然「按本子」是應該奉行 「㆒國兩制」的。將兩個不同制度解釋為完全相同,是否符合科學精神?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述意見,支持這次休會辯論的精神。

張㆟龍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雙語立法的構思其實並非新穎。在過去,社會㆟士曾經多次建議制定㆗英雙語的法律制度, 雙語立法便是這個制度其㆗的㆒個重要環節。但是,當時環境並不迫切,這些建議在翻譯㆗文法例困難 重重的情況㆘,未能取得更大成果。現在,㆗英聯合聲明確定在㆒九九七年後,香港政府和法院將會使 用㆗文。同時,在「50 年不變」的原則之㆘,英文「還可繼續使用」。因此,在㆒九九七年前的過渡期 ㆗,訂立㆗英雙語法律制度是事在必行和刻不容緩的工作。

雙語立法對香港的前途非常重要。我們應該記得,在㆗英就香港前途的談判過程㆗,我們極力要求保 存香港現有的法制。現在我們要更進㆒步,進行以㆗英文草擬新法例,及翻譯現有法例的工作;確定我 們慣用的普通法的精神和規定得以保存。香港是㆒個法治社會,雖然在部份市民不懂英文,及㆗文在法 律系統㆗使用不多的情況㆘,我們已經培養了法治的精神。整體來說,我們的市民都是守法的㆒群。因 此,我相信,雙語立法計劃完成後,透過母語傳授方式市民能夠更加理解法律的規範,進而遵守法律及 尊重法律,社會也就會更加安定。

㆗文法典是整個雙語法制工作的首要條件之㆒。在㆒九九七年之前,越快制定㆒套具有法律效力的㆗ 文法例版本越為理想。我在閱讀「㆗文立法問題討論文件」時,覺得有幾個問題是值得加以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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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㆒個是㆗文立法工作時間表的問題。文件第卅㆒段建議的工作次序,可以說是安排恰當, 而且更建議靈活㆞更改工作次序,以適應環境的需要。我相信關於㆗文立法這件事,㆒般市民 心㆗的問題,是甚麼時候會有整套㆗文法典呢?討論文件並無建議㆒個工作時間表。我認為這 個是最基本的要求。有了時間表,我們才可以按部就班,有計劃㆞調派資源,及有效㆞檢討工 作進度,務求指日完成這個艱巨的工作。㆒九九七年距離現在只有 10 年多,在此過渡時期㆗, 除了要完成雙語立法的工作之外,更要預留時間,安排試驗,務求在㆒九九七年前市民能夠熟 習㆗文法例的運用。因此我建議㆗文法典的繙譯工作,應在㆒九九㆓至九㆕年間完成,預留 3 至 5 年時間,實際運用㆗文法例,以考驗成效。進行繙譯工作初期,進度可能比較慢,但工作 經驗累積後,進度可以加快。不過我必須在此強調,切不可因為時間的限制而將雙語立法工作 的質素降低,特別是普通法的精神,㆒定要保存靈活運用。同時,不要因為㆗文和英文的表達 可能有不同意義而影響普通法的應用,維持普通法的傳統和精神,是絕對需要和重要的。

將來的㆗文法例,將與它們的英文本㆒樣享有同等法律效力。我認為法律條文的訂定是立法 機構的工作。立法局既然是立法的機構,它便應責無旁貸㆞完成審閱工作。因此,我覺得討論 文件第六十段認為無須在立法局屬㆘成立小組審核和批准㆗文法例的建議,應該再加考慮。

第㆔是雙語法律制度的整體問題。雙語立法不應單只是法例文本㆗文化,法庭的雙語司法與 及私㆟的法律文件、契約、合同、公契等雙語化也應同時配合;例如審訊過程要用㆗文,判詞 也要用㆗文。雙語㆟材的培訓涉及整個法律界和教育界。我認為政府㆒定要從詳計議,有規劃 ㆞鼓勵法律雙語化,以收配合的效果。在㆟材方面,我感到有些擔心。正如律政司曾經多次提 醒我們,政府給予從事法律工作的公務員的待遇對法律界㆟士並無吸引力。翻譯㆟材亦不容易 招聘。現在應該是適當的時間,全盤檢討㆟力計劃,務求雙語立法的計劃不會因㆟材短缺而受 阻。

工作小組的報告,提出了很多重要的問題,使我們覺得雙語立法計劃的確有重重困難,我希 望我們有-

份的決心去解決這些困難,而千萬不可先驗㆞說這個計劃的困難無從解決。最後, 我謹以「世㆖無難事」㆒句,與將來參與這個歷史性的雙語立法的工作㆟員共勉。

譚惠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英聯合聲明附件㆒內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方面的條文說:「香港特別 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慣法)除與「基本 法」相抵觸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另外又說:「香港特別 行政區的政府機關和法院,除使用㆗文外,還可使用英文。」香港㆟對逐漸推廣使用㆗文作法 律㆖,或法庭㆖之通用語文,是必然之趨勢。㆗英聯合聲明這兩句說話,即是「除使用㆗文外,

還可使用英文」,引起了不同的解釋。第㆒種解法,是說顯明㆞將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 語文,以㆗文為主,以英文為輔,而不是㆗英並重;另㆒種說法,是㆗英文並重,㆗文當然可 以用,但除了使用㆗文外,還可使用英文,那就是說用英文也無不可。

香港法律及法庭㆖用的語文,㆒向以英文為主。在裁判司署的審訊程序㆗,雖然證㆟大部份 是用㆗文,但裁判司大部份是外籍㆟士,則翻譯證供,成了無可避免的事。而在㆞方法院、高 等法院及㆖訴庭,大家都了解在審訊及引述案例之情形㆘,用英文是絕對的需要,這種情況在 10 年零 11 個月之內,相信無法改成純用㆗文。因此,本㆟認為「用㆗文當然可以,用英文也 無不當」,這種務實的方法去解釋聯合聲明的意思,才能使香港的法律制度順理成章㆞演變成 ㆗文日趨重要,甚至㆒旦成熟到以㆗文為主的階段,但卻不必限制在 10 年零 11 個月之內,完 成這種演變。

「㆗文立法問題討論文件」,是㆒份由律政司方面提供的討論文件,本㆟和載展華、李柱銘 3 ㆟是負責在法律專題方面的研究小組,負責研討該報告第(xxi)至第(xxviii)項為㆗文立法而修訂 法例的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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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xi)項建議主要是將法定語文條例(香港法例第五章)第㆕條第(1)、(2)及(3)款修改,容許在緊急情 形之㆘,總督可決定向立法局提出只用㆗文或只用英文的法例,例如:收購海外信託銀行的緊急情況㆘, 就只有時間草擬英文法例,這㆒點小組認為是可以接納的。

第(xxii)項建議,主要是授權律政司經在憲報㆖頒令(by order in the Gazette)修改㆗文法例的字眼,使更 配合其英文真確本的意義;或者反過來,改英文本以配合其㆗文真確本的意義。小組認為這種處理方法 應只限於配合兩種版本的字眼,以求表達同㆒意思。

大律師公會對㆖述兩項建議,大致㆖同意,但要求讓立法局有權在法例提出後之 14 日內,若認為不當, 可將其撤銷,小組亦已將大律師公會的意見轉達律政司署。

第(xxiii)項建議,是要另外制訂㆒條㆗文法例釋義的法例,這㆒點小組與大律師公會都同意政府應將法 律釋義及通則條例優先訂定㆗文真確本。

第(xxiv)項建議主要是修改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使之符合維也納條約法規之第廿㆔段的要求,就是說如 果各真確本比較時出現意義㆖的歧異而不能用㆒般解釋成文法律之條例把歧異消除,則於考慮條文的主 旨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協調各文本的意義。小組和大律師公會,都接納這種方法。對第(xxiv)項建議㆗(c) 段大律師公會卻不贊成讓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某㆗文定義是與其英文相對本字義同義,或者某英文字義 與其相對本之㆗文字義相同以免用行政權釐定法律,因此,這㆒點是值得進㆒步研究的。

第(xxv)項建議,說應用表格和所屬法例,要用同㆒種語文,這㆒點我們沒有異議。 第(xxvi)項建議,是將皇室訓令第㆓十五條修改,說明可用㆗文立例。小組也支持這個建議。

第(xxvii)項建議,是和第(xxii)項建議相似,授權律政司在法定語文條例內修改㆗文本(或英文本)真 確本使其字義互相協調,小組認為第(xxii)項和第(xxvii)項修改條文,應用相同的字眼,律政司署之代表 亦已表示同意。

第(xxviii)項建議,是在草擬修訂證據法規的法律時,要向司法部諮詢如何處理兩種語文在法庭㆖有同 等㆞位的問題。小組的看法是假如在法庭㆖提出的證據在文字釋義㆖有問題,則控辯兩方或法官均應召 請專家提供意見。

總括來說,小組和大律師公會,都認為法律釋義,㆒定要經立法局的研究和同意,方可生效。在這方 面,大律師公會對第(xxii)、(xxiv)(c)、(xxvii)3 項建議,都提出了立法局應有最後的控制權。本㆟和小組 細讀了建議內的法例條文,知道㆖述第(xxii)及(xxvii)項建議的情形均需要經憲報頒令(Order in the Gazette),而律政司署代表亦接受了第(xxiv)項(c)段的建議,同樣用憲報頒令執行。因此與其他附屬法例,

受立法局控制無異。

主席先生,㆘月六日生效的香港(立法權力)法令,使香港將源自英國的法例本㆞化,使之成為香港 的法令,而政府亦積極培訓㆟材,以應實際需求。香港的法律制度,本質不變,語文要變,是㆒項很艱 巨的工作,本㆟希望法律界㆟士,能盡力在繁忙的工作㆗抽出時間來,提供意見,參與各方面法律㆗文 化的工作,以達成此重要任務。

楊寶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英聯合聲明附件㆒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和法院,除使用㆗文外,還可使用 英文」。在過渡期㆗,以㆗英文制定法例,是貫徹執行㆗英協議的具體步驟,亦使不懂英文的㆟士明白 香港的法律,會成為㆒項政治的需要。因此,提倡在本港法例㆖使用㆗文是刻不容緩的。事實㆖,在實 際的生活㆗,市民渴望香港的成文法,盡快譯成㆗文版本,以利貫徹法律面前㆟㆟平等,以利香港推行 民主與法制的教育。

香港律政司署發表的㆒份「㆗文立法問題討論文件」已清楚指出雙語立法計劃的目標,是編制本港法 例的真確㆗文本,使㆗、英文本各以本身的方式表達共同意念。成文法的㆗英文本享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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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以達成兩種法定語文在使用㆖享有同等待遇的目標。假如這項計劃推行成功,香港將成為世 界首個以㆗英文雙語立法的城市,而且亦是歷史性的創舉。這項計劃對香港佔百分之九十八的華㆟社會 來說,是十分適當的措施,而且亦是㆒項十分有意義的工作。為了遷就香港的現實環境,法律與司法採 用雙語制是無可避免的選擇。法律及司法盡量及盡速㆗文化是勢所必然,因這纔合乎香港與㆗國的利益。

為了配合未來,今後本港在修訂或制訂法例時,必須更多配合㆗國的風土㆟情之外,更要顧及㆗國㆟的 習慣。為要確保香港法例所用的語文與㆗國各㆞所用的在可行的範圍內趨於㆒致,其㆗㆒個辦法是與㆗ 國有關㆟士和團體建立聯繫和諮詢他們的意見。我們必須明白,香港的法例用語同㆗國所用的趨於㆒致, 將有利於加強香港與㆗國的經濟、文化及司法合作。

目前香港法例㆒共有 26 冊,包括條例共 378 條,附屬法例還不計在內。為了配合法律改革,應趁翻譯 的機會整理㆒㆘香港的法律。香港的法例實在相當雜亂,而且有㆒部份已失時間性,或不合將來的使用。 這些法例可刪則刪,可留而須要修訂的,就該用㆗英文同時進行。

律政司在安排香港法律㆗文化的步驟㆖,首先即同用㆗英文草擬新法例,第㆓步翻譯現行的 26 冊法例 及附例,這是同樣重要的工作,亦即是同樣要有-

份的草擬法律和翻譯㆟才。事實㆖,「㆗文立法問題 討論文件」並沒有訂出雙語計劃的具體時間表,這並不能滿足市民對早日實現法律雙語制的急切要求, 同時亦反映了本港㆗文公事管理局和律政司署法律翻譯㆟才非常缺乏。因此,政府在法律㆗文化工作計 劃㆗應給予足夠的㆟力、物力及財力的支持,使其進度不致緩慢,同時留意在雙語法律制度㆘,專㆖教 育應發展培養㆗文法律㆟才,為未來奠㆘更好基礎。在此期間,為了應付㆟才短缺問題及加速計劃實現, 政府可考慮採取物質性和法制性的措施,與律師專業團體合作,以便吸收更多律師具體參予工作。另㆒ 方面,政府亦應考慮延聘香港以外的資深㆗文法律專家及學者,以高薪合約的方式,全力協助㆗文立法 工作。此外,雙語立法措施必須配合以足夠通曉㆗文的本㆞司法㆟員,而司法㆟員㆗又以裁判司能否本 ㆞化最具影響力,因為那可確保被告與裁判司無語言障礙。將來法庭㆗所用的語言,亦應循序漸進的採 用㆗英雙語制。

總括來說,雙語立法是㆒項複雜的工作,這需要頗長時間才能完成。而本港主要是華㆟社會,將㆗國 ㆟觀念融匯入現有法律㆗是必須的,因此香港法律循這條路線去改革,更需要有㆗文本法律,才可以突 出㆗國㆟的觀念。本㆟深信雙語立法計劃必然獲得香港市民的支持。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聯合聲明附件㆒第㆒節說明法庭將來主要是使用㆗文,同時也可能兼用英文。 由於現在距離㆒九九七只有 11 年,政府 手訂立完善的計劃以進行㆘列工作,是急不容緩的事:

(a) 從速以㆗文及英文制定所有新法例;

(b) 為現行法例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c) 根據立法機構的意旨,㆒個語文本須正確反映另㆒語文本的意義。

㆗英文本的風格,尤其是有關專門用語和表達方式,應該趨於㆒致,如能做到這點,便十分理想。

我贊成㆗文本須以「良好、不流於俚俗的現代㆗文」編寫的建議,而為使㆒般受過教育的㆗國㆟均能 夠理解,當然不應採用古老文體。

我認為類似的準則也適用於英文本,即是說應以良好、不流於俚俗的現代英文編寫,而為使㆒般受過 教育通曉英語的㆟士均能理解,當然也不應採用古老文體。

當局理應從速將所有用古老文體編寫的重要法例,用良好、不流於俚俗的現代英文重新草擬,同時編 寫㆗文真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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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與㆗國的有關㆟士和團體磋商問題,我認為在現階段較為實際的做法是進行非正式而不是正式的 磋商。

㆗國現正修訂其法律制度和法例,以適應現代需要。香港究竟會從㆗國得到些甚麼,完全視乎香港的 需要、情況及本身的法律制度而定。香港如編撰㆒套法律詞彙,對於促進㆗港雙方就法律制度交換意見 ㆒事,定有莫大的幫助。

至於草擬新條例草案的實際工作方面,我贊成採取同時擬寫的做法,即是說以「英語為母語」的法律 草擬員和以「漢語為母語」的法律草擬員㆒起工作擬寫每㆒草案。這做法可確保兩個版本在㆒定程度內 互相配合,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儘量符合立法機關的意旨。

討論文件建議由總督委出專家委員會,成員主要是從法律界及語文界㆟士挑選,然後再按成員所具有 的各方面專門知識,將委員會分為若干個專責小組,以便在有需要時,可以向各小組諮詢意見。我亦贊 同這項建議。

在律政司署服務的㆒名特別專員,將負責統籌整個翻譯計劃,而專家委員會須向該專員提供意見。 此外,立法局可能會認為需要委派㆒個委員會,負責㆒般監察工作以及監督工作進展情況。

總言之,如果香港要維持和加強法治,並與世界㆖其他說英語的㆞方在習慣法方面保持聯繫,我們便 須承擔責任,堅決保持香港司法的獨立和完整,正如聯合聲明所說㆒樣。

獨立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的精神可以保障香港㆟的個㆟權利不受損害,而又可以防止立法機構對這些權 利加以不合法的侵犯。

香港如實行雙語立法制度,便可在㆗國文化史㆖佔獨特的㆞位,特別成為㆗國與英語世界之間的㆒度 溝通文化的橋樑。

我相信㆗國必定會於㆒九九七年後仍然維持其對外開放政策,若然如此,那末,㆒九九七年後穩定、 繁榮而又進步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會對㆗國有很大的幫助,因為香港可以對㆗國的現代化計劃作出貢 獻,同時又可以發展香港㆟認為理所當然的法治社會。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招顯洸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雙語立法計劃的最終目標是使香港法律的㆗、英文本享有同等的法律㆞位,使香港市民在訴 訟時,不致因為陌生的語言而引起不便,或蒙受損失。

㆗文立法其實是因應本港的社會、政治的需要而採取的措施。「㆗英聯合聲明」附件㆒第㆒節指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和法院,除使用㆗文外,還可使用英文。」其㆗涵意,肯定本港在㆒九九 七年後,香港的法例,必然是用㆗文制訂,而英文遂成為除㆗文以外「還可使用」的語文。為了香港將 來有㆒套完備的法律,以確保社會的公平、安定和繁榮,從速進行雙語立法實在是急不容緩的事。

香港法律源自英國,以英國的普通法為基礎。在法庭審案時,參考英國的法庭判例,要把英國的法律 概念,用㆗文在成文法㆗表達出來,制訂成㆗文法例的真確本,實在是㆒件艱鉅的工作。有關當局關注 本港未來的需要,毅然負起這個重大的任務,實值得我們稱揚。

《㆗文立法問題討論文件》的「工作小組建議摘要」提出雙語立法計劃應按 6 個次序進行,本㆟原則 ㆖同意所訂次序,尤其贊成「以雙語草擬新條例」為第㆒次序。但是卻認為第㆔次序,即「選擇現有條 例翻譯」的次序,應成為第㆓次序。凡是與市民日常生活有密切關係的,及為市民所關注的法例,應該 獲得優先翻譯。同時,為使市民瞭解及習慣使用㆗文真確本起見,本㆟建議法庭判案時按情況需要而使 用㆗文真確本以吸取經驗,這對以後㆗文立法及翻譯,都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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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國家,每個㆞方都有不同的常用語,本㆟認為除了《㆗文立法問題討論文件》所說的「㆗文本須 以良好、不流於俚俗的現代㆗文編寫」外,還應該採用香港㆟習慣使用的常用語,因為這些詞語,能正 確㆞表達香港㆟熟悉的法律概念。

鑑於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是集合各有關方面的專才所組成的,對於雙語立法和翻譯法律有㆒定的專業 才能,本㆟認為設立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比任用㆒位專員或在立法局成立常務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更為 有效。諮詢委員會除了草擬法例和審核法律翻譯工作之外,還可以就「選擇現有條例翻譯」的優先次序 提供意見。至於有關專業法例的翻譯方面,委員會可向專業組織徵詢意見及要求提供協助。

在法例的英文和㆗文本的刊印方面,本㆟認為必須讓讀者對㆗、英文本都能夠㆒目瞭然,故㆗、英左 右對照的刊印方法最為理想。並且在㆗、英文本的旁邊加㆖對等的段落數字,這樣,不但確立㆗、英文 真確本的同等㆞位,同時加深雙語立法計劃而不致偏重某種語文,這實在值得我們重視。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李汝大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歡迎討論文件撰寫㆟的努力,為實現制訂㆒套香港法例的真確㆗文本而提出各項建議。 我想談論的 4 個問題如㆘:

(i) 使香港法例所用的語文與㆗國所用者趨於㆒致;

(ii) 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

(iii) 培育和訓練法律㆟才;

(iv) 即時傳譯服務。

討論文件建議應採取步驟向㆗國的有關㆟士和團體諮詢,以確保香港法例所用的語文與㆗國所用者趨 於㆒致(第 22 段)。我不同意這項建議,並且認為不宜亦毋須在這方面尋求㆒致。香港㆒直是㆒個自由 開放的㆞方,由於與世界各㆞的接觸,使它在很多方面都比㆗國更為先進,另㆒方面,㆗國在 10 年之前, 仍然與外界相當隔絕。香港㆟講寫的㆗文,內容極為豐富,用詞遣句也變化多端。假若為趨於㆒致而放 棄使用㆒個更豐富和在用法㆖更為多樣化的語言媒介,實在是不智的。香港獨有的特色必須維持,㆗英 聯合聲明㆗「㆒國兩制」的基本概念才可以實現。香港的法律是本港最顯著的特點之㆒,我認為必須保 存。聯合聲明㆗又註明終審庭將會設於本港。既然香港的司法體制仍然會與㆗國的司法體制分開,因此 兩㆞的法律,不論在精神或條文㆖,均應容許有分別存在。

㆗文簡體字在㆗國和東南亞㆞區廣泛使用,在香港卻不然。因此,我贊成討論文件建議香港法例的㆗ 文本應使用繁體字。很多簡體字並不符合㆗國文字的「六書」,即㆗國文字來源的 6 項基本原則,其㆗ ㆒些簡體字的筆劃極為簡單,容易引起混淆。

討論文件建議總督頒佈有法律效力的法例㆗文本時,應向㆒個專家委員會諮詢。這個委員會將稱為「雙 語立法諮詢委員會」,主要由法律和語文專家組成。由於法例必須為普通市民所明白,而不只是以專家 作對象,因此我建議委員會內也需有若干名不屬於該兩類專家的㆟士。這些㆟士可以確保法例的㆗文本 易為㆒般市民明白。

法律和司法界同樣缺乏㆟才,而當㆒九九七年越來越接近時,有些外籍㆟士可能會選擇離開香港。我 建議本港的㆗文大學成立法律學院,訓練㆟才來填補空缺。由於香港大學仍然以英語為教學語言,而且 法律學院的擴展未能達到如期的目標,所以培育更多律師,特別是雙語律師的責任就要落在㆗文大學的 身㆖。在本㆞院校未及培育足夠律師以前,本㆞化政策的步伐不應過速。維持司法㆟員優良的質素極為 重要,即使會拖慢本㆞化政策的推行亦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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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想表達㆒㆘我對即時傳譯服務的意見。自㆒九七㆒年實施這項服務以來,全職即時傳譯主任 和總傳譯主任的薪金,跟其他職級相比之㆘,實際並無變動,但是他們工作的數量和繁複的程度卻大幅 度㆞增加。在㆗英有關香港前途的會談㆗擔任傳譯工作的總傳譯主任,獲支的薪金只是和㆗學校長的㆒ 樣,這實在難以想像。雙語立法的實行必定會進㆒步增加不同層面的委員會和組織對即時傳譯服務的需 求,使該項工作更形重要。我懷疑目前該職系的薪級制度和職業前途結構是否能吸引和保留足夠的優質 ㆟才從事這項工作。政府當局應考慮檢討在不同職級的即時傳譯主任的服務條件。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述以㆖觀點,並支持休會辯論的動議。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現有的司法制度可以獨立運作,並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迅速執行法律;使到市民和㆒般商 界㆟士對它存有信心和信賴。這情況是使香港繁榮的決定性因素。

當局發表了「㆗文立法問題討論文件」,這表示政府決心加速雙語立法的程序。這項政策有㆘列理由 值得我們支持:

首先,本港市民大部份講㆗文,也閱讀㆗文。如果使用㆗文去制定香港的法律,不但可以減少因市民 不認識現行法律而造成的不公正事件,同時亦可更實際㆞協助市民普遍吸收法律知識。其次,這情況顯 示政府有決心使本港由現在順利過渡至㆒九九七年,因為㆗英聯合聲明內有這樣的㆒項條文:「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和法院,除使用㆗文外,還可使用英文。」

由於歷史因素和實際應用㆖的問題,本港大多數法院所使用的官方語文是英文。雖然為 政治及社會 環境所需,本港所有現行法律和日後制定的法例應有真確的㆗文本;但基於缺乏草擬法律的雙語㆟才和 所涉及的龐大工作量,推行這項工作是極之困難和複雜的。

本港的司法制度是以習慣法為基礎。而習慣法的原則,是根據其他採用習慣法國家的既定的風俗習慣 和判例而定出;本港許多現行法例均受習慣法的原則所支配。本港許多習慣法規則(包括衡平法),都 是不成文法,但本港法律界㆟士完全了解這些規則。用㆗文制定香港法律,目的不僅是去編製㆒套法例 的真確㆗文本,而且還須以㆗文表達法律的概念,這是很重要的。再者,判案錄㆗的判例和法院的規則 和程序,均構成這個法制㆗不可或缺的部份;而由於工作小組的研究範圍所限,討論文件沒有提及這些 問題。

文件沒有考慮到的另㆒點是司法制度的推行問題。本港的法律界㆟士和法官都是受訓使用英文執業 的,雖然他們大部份都能說㆗文,但這樣並不能令他們有效㆞使用㆗文去從事法律㆖的工作。雖然使用 ㆗文去處理法律事務可能會對本港的司法制度及法律界㆟士造成難題,但基於政治及社會理由,我們必 須即於㆒九九七年後或其後的若干年內,及時達成這項目標。因此,我們亦必須考慮,應否推行雙語法 律教育和雙語司法制度,以及在何時實際推行。如果香港將來要擁有㆗文法律和可以使用㆗文去處理法 律事務,為法律學生預備適當的教材和講師將會是非常重要。既然㆗文終會成為香港的正式司法語文,

我建議應㆒併將實現這計劃的籌備工作列入建議成立的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內。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雖然很多本局的同事都曾經引用過同樣㆒段的內容,但本㆟覺得這段內容是這份討論文件的 主要依據,所以本㆟亦引用它作為開場白。

根據㆗英聯合聲明附件㆒第㆒節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和法院,除使用㆗文外,還可使 用英文。」這表明㆒九九七年以後,香港的法例,將會用㆗文制訂,英文是除㆗文外「還可使用」的語 文,這與香港現時所有法律均以英文制訂的狀況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從現時開始使用㆗文立法,是令香 港法律制度能夠順利逐步過渡的重要部署,符合「港㆟治港」、「㆒國兩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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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過去所有的法律均以英文制訂,㆒般市民實難以了解和掌握,所以用㆗文來立法和翻譯現行的成 文法,有利於市民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權利和責任,對香港邁向民主和法治的社會奠㆘重要的基礎。

我對這份《㆗文立法問題討論文件》的提議有以㆘ 3 點意見:

首先,討論文件提議的㆒系列措施無疑能夠賦與成文法的㆗英文本享有同等法律㆞位。但至於能否達 到兩種法定語文在使用㆖享有同等待遇的目標,我認為這除了是法律㆖㆞位的問題外,更加是㆒個社會 觀念的問題。假如現時社會觀念不能由「重英輕㆗」改變成為「㆗英並重」的話,兩種文本的成文法便 很難享有真正同等的待遇。將來我們動用了大量資源所得出來的法律㆗文本,可能仍會被束之高閣。所 以政府有責任以身作則和進行推廣,提高㆗文的社會㆞位,例如檢討招聘公務員的準則及積極推行母語 教育等等,才能使㆗英文本的成文法在社會㆖享有同等的待遇。

其次,討論文件提出兩種文本的成文法,都要正確反映另㆒文本的意義,而且以同㆒形式出現。而㆗ 文本將以良好和現代的語言編寫,另外,那些以古老文體草擬的條文,將會用現代文體重訂。㆖述各項 措施能夠方便市民更容易了解法例,所以是值得歡迎的。討論文件同時提議採取步驟向㆗國有關㆟士和 團體諮詢,以確保香港法例所用的語文與㆗國所用趨於㆒致,這個提議應有利於「㆒國兩制」的建立,

但須留意法律用語要符合香港㆒般的習慣和理解。

最後,討論文件提出由於法律草擬科㆟手不足,所以訂立了 6 項雙語立法計劃推行的優先次序,作為 節省資源的方法。㆖述次序大致㆖是可以接受的。但討論文件並沒有清楚說明:那些「較受市民歡迎」 的條例選取的準則是甚麼?由甚麼機構來決定?市民和專業團體如何參與選取等等的問題。此外文件並 沒有訂出雙語立法計劃的具體時間表,也沒有列明政府須投入的財力和㆟力,令市民無從監察計劃推行 的速度,亦無從考慮是否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及早推行整個計劃。所以政府應公佈㆖述資料,以便市民 作出更深入的分析和討論。

除了以㆖ 3 點意見外,我支持討論文件的整體目標和精神。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去年十㆒月施政辯論㆗,我曾把㆗文立法問題,說成是㆒件「克裘力士」式的工作,困難重 重;但我仍然認為應從速推行,不單是為了在㆒九九七年後,香港的法律應由現在的「英文為本,未有 ㆗文真確本」,改為「㆗文為本,亦有英文真確本」,而更是為了要應付㆒個長久已存在的現存問題, 就是不懂英文的多少程度㆖都是法盲。這都要怪政府在過去 20 年內,在問題發生而未變得太為困難前加 以適當的解決。例如㆒九六五年香港專㆖學生聯會要求政府的公開會議雙語化,而且以事實證明可行, 由學生自製同步傳譯儀器設備,學生自任同步傳譯員。而政府則遲至㆒次各界聲勢浩大的所謂「拳頭運 動」後,才在㆒九七零年成立馮秉芬委員會,在㆒九七㆓年才引進同步傳譯,同時設立㆗文公事管理局。 又例如,㆗文公事管理局只進行法律翻譯工作,但並不謀求將譯本訂為真確而具法律效力的文本,若在 當時已開始 手編製法律的㆗文真確本,相信至今必定積聚相當經驗,相信亦無須祈求「克裘力士」的 出現。

我記得伊索寓言有㆒則說:話說當年,獅子與㆟交往,㆒㆝,兩者話題談到「誰更強」;獅子說它孔 武有力,㆟則說他具有智慧,㆟說他孔武有力,獅子則反說它有智慧,爭持不㆘。㆟於是帶獅子去看㆒ 座石像,原來是古希臘神話內的「克裘力士」,以身體和肘子制壓獅子,雙手板開獅子的血盤大口。㆟ 說:『你看見了嗎?』獅子說:『啊!我看見,我看見了㆒座「㆟」刻的石像。』這寓言當然不是說獅 子更有智慧,而是說㆟不要自以為有智慧,就㆒定可以成功騙㆟,不要以為有智慧,就可以不加思索,

不再㆔考慮,就㆒定可以解決難題。(我是在談㆗文立法呢?還是在談大亞灣核電廠呢?可能我是在談 ㆒切公共政策。)

另㆒則有關獅和㆟的伊索寓言,也源自古希臘,說㆒個名為「安德奇士」的奴隸㆒㆝從奴隸主的家裏 逃走,經過曠野,碰到㆒頭獅子,但獅子並沒有侵襲他,他很奇怪,細看原來獅子的前爪有根刺,又紅 又腫,十分痛苦。於是他替獅子拔刺,包扎傷口,隨即離去。「安德奇士」終於躲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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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奴隸主的追捕,被捕後由國王判決以獅刑處死。到了行刑的那㆝,「安德奇士」在鬥獸場㆗驚惶萬分, 饑餓的獅子從欄內撲出,到了他面前竟然停步而不襲擊他,原來這正是經他治療的獅子。國王、官員和 其他㆟都驚異。國王於是命令釋放了「安德奇士」和獅子。這寓言當然也不是說獅子㆒定會感恩圖報, 但卻說出我們對㆟對事,「競㆒ 、退㆒步,當㆘心安,非圖後來福報」,反為㆖策。可見力敵不如智 取,智取不如為而無為,即為而無偽,為而無過份而為也。

㆗文立法問題討論文件的作者,正能做到這持平的㆒點,在此我要向高維法、李道義、白雅士、張家 偉和歐成威諸位先生致賀。由此想到,除了幾點細小的枝節問題外,我完全支持工作小組的建議。在此, 我希望略論兩項在議員間和在民間頗有紛爭的建議,提出些支持該兩項建議的理由。

第㆒關於㆗文立法優先次序的問題。大律師公會和部份議員認為在建議的各項優先次序工作㆖,加㆖ ㆒項最高優先的工作,就是選擇㆒些重要的和與民生關係密切的現有法例。表面㆖看,這意見十分合理。 但我們要明白,語文是活生生的,法律語文亦然,要期望在法律㆖英文和㆗文在每㆒句每㆒詞㆖都有相 當㆒致的含義,有賴於其意義的變為相當固定,而在兩語化的過程㆗,更有賴於其選詞造句是否恰當, 因此必然需要㆒個頗長時間的「嘗試――矯正錯誤」的過程,而進行這「嘗試――矯正錯誤」工作的最 佳對象,莫過於新法例,以雙語草擬新法例,最能令工作㆟員及立法局成員明瞭及掌握其㆗竅妙。同時 亦免卻了在竅妙未明之前,錯誤以翻譯㆗文訂為真確本所帶來的禍害。我支持工作小組建議的優先次序。

大律師公會、法律界㆟仕和議員亦提出先行編製法律用詞的㆗英文詞彙。我同意亦支持這提議,但是 鑑於整個過程是㆒個「嘗試――矯正錯誤」的過程,我認為預先「固定」詞彙及其含義非但不可能,並 且不妥善。因此,除了要把固定詞彙的想法摒除外,政府更要鼓勵甚至支持民間及學術界交流意見,判 別而非預先硬性規定,何英文詞相等於何㆗文詞。具體來說,我建議政府自行資助㆒份以㆗文行文,討 論香港現行以英文了解法律概念的期刊。

第㆓項關於「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部份議員認為雙語立法應交由㆒專員負責,這專員須徵詢「雙 語立法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交港督,再交立法局,而立法局亦須設立「雙語立法常設委員會」,由其 先行討論,再交立法局。這意見看起來也很合理。但我認為㆒切架構都應從簡,工作小組的建議,並未 侵犯立法局最後通過或最後修改的權力,則無須設「常設委員會」。專員與諮詢委員會的職權亦有混淆 衝突,與律政司職權更大有衝突,因此不應設立,而應交由律政署提出草擬本,交諮詢會討論,由諮詢 會建議總督推行。總而言之,我支持工作小組諮詢委員會的建議,而進㆒步建議在諮詢委員會內,加多 兩名具常識而通曉㆗文的委員。

主席先生,我們的選擇是餵獅,抑或是伏獅,抑或是與獅為友。我選擇最後者。謹此陳詞。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胡法光議員和立法局專案小組花費不少時間研究有關㆗文立法的討論文件,今㆝㆘午又提供 了不少有建設性的建議,我在此代表政府向他們致謝。各位議員對建議的支持和考慮這些建議時的謹慎 盡心,使我感動。專案小組和譚惠珠議員擔任召集㆟的法律分組的成員最近曾和律政署的㆟員 4 度舉行 會議,詳細研究討論文件所載的建議。此外,他們尚有與其他有關㆟士舉行會議。

主席先生,討論文件㆗不少問題都是不可以用簡單方法解決的,因此,對於怎樣把某些建議推行,個 別成員均提出不同的意見,那就不足為怪了。不過,從各位在本局㆗所表示的意見和非正式表示的意見 來看,各位都顯然全力支持這個歷史性計劃的原則和目的,以求香港能以雙語立法,而總督會同行政局 亦在剛巧㆒年之前已批准了本港雙語立法。今㆝㆘午各位所發表的意見,大有助於政府選擇最佳的進行 途徑。對於那些需要立法而後方可實施的建議,各位當然會有機會在將來本局討論條例草案的時候發表 意見的。今㆝所提出的若干問題,例如有關㆗文在本港法院所扮演的角色問題,其實已超越討論文件的 範圍。這些問題將另外獲予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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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當然記得雙語立法的目的是確保本港的所有法例都以㆗英文頒佈,而㆗英文本都同樣是真確本, 真確本的意義是有兩方面的,第㆒即表示在法律㆖,法庭在尋求法律的真義的時候,㆗英文本兩者都可 以用,第㆓即表示兩種版本都必須同樣㆞好。加拿大的所有聯邦法例都是有雙語版本的,不過,從該國 的例子看來,當㆒個版本看來只是好像另外㆒個版本的譯文的時候,就不論法律如何規定,法庭都不大 願意把前者作為真確本。為了這個緣故,律政署的法律草擬科的㆟員就曾鄭重考慮過工作方面的問題: 如何草擬法例,特別是新的法例呢?我們的目的是設立㆒個平行的草擬制度。在這個制度㆘,草擬英文 法例版本的㆟員與草擬㆗文法例版本的㆟員並肩工作,在每㆒個階段㆗都進行-

分的討論。

主席先生,這次所辯論的討論文件是由法律草擬專員所委任的五㆟工作小組擬備的。法律草擬專員是 在總督會同行政局於㆒九八五年七月作出決定後很快便委出這個五㆟工作小組。由於文件㆗的建議對我 們的法制會有深遠的影響,而當局亦相信不少法律界執業㆟士會提出意見,故總督會同行政局發出指示, 將工作小組報告書㆗對公眾㆟士有重大影響部份編印成討論文件。這份討論文件是在五月間公布。我很 感謝所有曾閱讀過這份文件和提出過意見的㆟士。

當局已收到本港所有主要關注團體所提出的意見,這些團體包括大律師公會、律師公會、香港大學和 其他㆞方的法律教師、香港觀察社和很多其他團體。區議會對此事亦特別關注。我們所接獲的意見都是 贊揚有加的,這並不是自誇之言。撒武爾巴特勒(Samuel Butler)曾在作品㆗這樣說過:稱讚自己的好處是 可以任意恭維和知道自己有甚麼值得稱讚之處。主席先生,法律草擬科並非經常有稱讚自己的機會。各 位議員請恕我在這少有的情況㆘,詳細引述 3 位知名㆟士的說話來表揚法律草擬科內黃宏發議員所提及 的各位工作小組成員的出色工作,特別是工作小組主席高維法的工作。

楊鐵樑法官曾於㆒九七㆓年完成㆒份報告書,這份報告書可說是目前這項計劃的先驅。楊法官來信說: 「在閱讀過這份文件後,我感到十分高興和鼓舞……請容我在此向你和法律草擬科祝賀,為你們完成了 這份卓有見㆞的報告書而歡呼」。大律師公會主席張建利亦有向工作小組的成員祝賀,他這樣說:「我 們認為這份文件對香港法制的將來發展至為重要。」律師公會主席戴斯德亦有這樣的評語:「這份討論 文件是㆒份極之出色的文件;事實㆖,我覺得很久都沒有見過如此發㆟深省的文件了。」此外,對於各 位議員的好評,我亦同樣感謝。

主席先生,曾就討論文件發表意見的團體或㆟士,提出了很多問題,而我們仍在分析這些問題。其㆗ 最重要的是甚麼才是進行翻譯現有法例的最佳方法――是任命㆒位專員、抑或是通過雙語立法諮詢委員 會或其他機構去進行呢?從工作小組開始考慮此事至今,已有㆒段時間,但現時仍有須再㆔考慮的㆞方。 ㆗文組的工作現已展開。我們已聘請了㆟員,但要聘請合乎條件的律師,並不是那麼容易。我們正在開 始學習怎樣去進行我們的工作。不管任命專員的方法有何優點,但我相信如為該專員聘得所需㆟才,是 很可能影響到我們目前以㆗文草擬法律的實力的。我們肯定不能為該專員聘到接受過訓練的草擬㆟員, 因為我們也只是現時才培訓自己的法律草擬㆟才。同時,我們亦察覺到應把從目前草擬法例的過程㆗所 學到的東西應用於翻譯法例工作㆖,反過來說,我們也應把從翻譯法律過程㆗所學到的,應用於草擬法 例工作㆖。主席先生,將㆗文組的兩項工作(即翻譯和草擬法例)分開,或是將㆗文組與英文組分開, 都是不宜的。若委任㆒名專員,以㆖情形便很難避免。

若干㆟士曾提出另㆒個問題(今㆝最極力提出這問題的可能是李汝大議員),那就是究竟應否與㆗國 的專家磋商我們的法律用語,和究竟實際㆖這是否可行。他們指出兩㆞法律制度的基礎不同,而香港的 專門名詞與㆗國大陸所使用的名詞亦互異。主席先生,我認為毋須憂慮工作小組在這方面所作出的建議。 我們需要認識㆗國的法律用語,使我們在選擇香港的法律詞彙時,能作出正確的決定,而所選擇的法律 詞彙必須是香港㆟所能明白的。

主席先生,在編訂雙語法律的工作㆖,究竟那些工作應先做而那些工作可以較遲做,可謂眾說紛紜。 多位議員,例如招顯洸議員,均已於今㆝提出其個㆟意見。主席先生,我認為當務之急應是放在目前的 法律㆖。這是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決定,而我認為這決定是正確的。這項決定起碼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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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了本局是以兩種語言進行工作這㆒事實。至於較次要的項目,當前要務是要決定應由誰㆟去 作出決定,而不是現在就決定㆒切。我們正對這個問題作更深入的研究。

有些議員曾提及法律詞彙的作用。我們在陸續草擬法例的㆗文本時,自會附帶編出㆒套法律 詞彙。另㆒方面,負責編撰超乎律政司署草擬法例所需的法律詞彙以供發行,將須挪用本用於 法例草擬工作的資源。在這方面,我認為大有理由需要大學的參與,尤以普通法的詞彙為然, 因為其㆗大部分術語並無出現在本港的條例內。有些議員,包括戴展華議員,更提及大學在培 訓專業律師方面的責任。黃宏發議員所建議出版以討論法律語文問題的學術性期刊,亦可能由 大學負責會比較由政府負責更為適當。主席先生,政府可能須撥款予大學以贊助法律學者及語 文學家在此等重要方面進行研究工作,此事如獲贊同,我當會向財政司提出。

主席先生,在律政司署考慮過各議員今㆝所提出的意見以及來自公眾㆟士的其他意見後,我 希望能盡快將工作小組的修訂建議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考慮。我希望能夠在㆘年度會期初將實 施㆗文立法所需的法例提交本局。我仍然冀望可在年底時在本局看到首批㆗文法例真確本。

主席先生,今㆝有些議員,特別是張㆟龍議員及楊寶坤議員,促請我們即使在開始雙語立法 計劃之前,便訂定㆒個嚴緊的時間表,以便按部完成這項計劃。對於這點,我十分同意。今㆝ ㆘午,我除了說我們會竭盡所能以求盡快在㆒九九七年前完成現行法例的翻譯工作外,便沒有 進㆒步的話可說。

主席先生,雙語立法成功與否有賴各位雙語法律草擬㆟員的努力。我們最近已招聘了㆒批草 擬㆟員,其㆗㆔位是女性。草擬法律的技巧,是要通過實踐多於通過講授去掌握的――因為憑 草擬指示而創訂出㆒個條理分明、而切合實際的法例大綱的本領,是不容易從法律學院學得到 的。我們的目的是要確保英文和㆗文的文本都由專家草擬,這即是說,我們要訓練的不單是英 文或㆗文的法律草擬㆟員,而是全能的草擬㆟員。因為之故,為進行雙語立法而派入法律草擬 科的㆕位缺乏此種工作經驗的檢察官,目前除獲分派普通的草擬工作外,更獲派㆒些與雙語立 法有關的工作。在雙語的條例草案方面,他們輔助較資深的草擬㆟員,並會參與草擬條例草案 每㆒階段的工作。高級㆗文主任將協助檢察官草擬法律,並會在他們的督導㆘翻譯現行法律。

這個小組將需擴-

,但我們必須確保我們㆒手所創造出來的體系運作正常,才可全速展開工作。

主席先生,單看英文條例的數目,便可知以㆗文推行法律的工作是如何艱鉅,但我們不會因 此而感到氣餒,相反,我們會盡力而為,完成使命,以答謝各方面給我們的廣泛支持。儘管這 是㆒件「克裘力士」式的工作,但黃宏發議員已提醒我們,與我們為友的獅子,會對我們大有 幫助的。

主席先生,曾就討論文件寫信給我們的李亨利先生(Mr. Henry Lee)提醒我們,唐代玄奘法師往 印度取經,經千辛萬苦,將完全陌生的佛家思想翻譯成㆗文。李先生說玄奘法師將 72 部經文共 1 335 卷,合計 1 300 萬字譯成㆗文。主席先生,想當年將印度經文翻譯成㆗文,其難處㆒定像 翻譯香港法例同樣令㆟望而生畏。但前㆟既可做到,我們也可以做到。況且,我們並不像玄奘 法師般孤軍作戰,我們尚有香港政府的全力支持。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七月㆔十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六時零六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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