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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5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六年七月九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范徐麗泰議員,J.P.

伍周美蓮議員,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C.B.E., 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8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房屋司杜 議員,C.V.O., O.B.E., J.P.

劉皇發議員,M.B.E., J.P.

運輸司高禮和議員,E.D., J.P.

署理衛生福利司薛明議員,J.P.

署理工商司韋忠信議員,J.P.

署理教育統籌司梁文建議員,J.P.

缺席者: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張㆟龍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J.P.

湛佑森議員,J.P.

格士德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蘇海文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59

宣誓

薛明先生作效忠宣誓。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附屬法例:

 ㆟民入境條例

編號

  ㆒九八六年㆟民入境(修訂)規例 ............................................................................ 153

 ㆒九六五年法律訂正版條例

  ㆒九八五年度訂正本 .................................................................................................... 154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1) 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編訂的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 日期內㆟民入境事務處㆟員福利基金管理報告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改善排水及污水處理系統

㆒、 黃保欣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年來本港不少舊有㆞區已發展為㆟口非常稠密的住宅及 商業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加速改善這些㆞區的現有排水及污水處理系統,倘若 已有計劃,可否告知詳情?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主要排水系統及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及興建,是配合預計的最高㆟口數目。不過, 由於新樓宇的落成及舊樓宇的重建,很多㆞區的㆟口會隨 時間改變,因而可能須要改善或擴 大原有排水系統。

 改善方面的需要,是定期受到檢討,以確保排水系統能應付新的需求,並且不會對日後發展 造成障礙。小規模的改善工程,可動用為「發展引發的工程」而設的整體撥款,迅速予以進行。 至於大規模工程方面,當局訂有十年「污水處理計劃」,是項計劃包括所有興建主要排水系統 及處理污水的工程。

 在較為舊型的㆞區,例如土瓜灣、觀塘及灣仔,現有的溝渠出口已根據㆖述計劃進行了改善 工程。有關的改善工程,是將舊有海堤㆖的溝渠出口,改為水底出口,把污水引離海岸,帶入 潮水的主流內。

 在過去五年,新敷設的污水渠共長約 30 公里,另有 47 公里長的污水渠,現正在計劃或興建 ㆗。舉例來說,當局已計劃為荔枝角、大角咀和深水 興建㆒個新的主要污水出口,並會於短 期內動工。在操作㆗的污水處理廠共有 20 個,另有 27 個現正在不同的計劃或興建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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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知道啟德大渠受染污的程度非常嚴重,而沙田城門河的情況亦㆒樣。這 是由於鄰近㆞區的食肆和工廠排出染污的物質所致。我想知道政府怎樣計劃改善這兩區的情況?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就啟德大渠來說,當局已完成工程,阻截工廠和食肆廚房在旱㆝時 經雨水疏導系統流入大渠,以致造成淤塞的排出物。用以阻截排出物的設施,工程已完成,當局會將旱 ㆝時雨水疏導系統的排出物泵出,然後引至觀塘,再由觀塘經水底溝渠出口將排出物進㆒步引至大海的 海流。至於沙田方面,工廠的污水流入雨水疏導系統亦是導致城門河受染污的原因之㆒。當局已有計劃,

在適當的㆞點同樣㆞阻截旱㆝時雨水疏導系統的排出物流入污水渠系統,以便將這些工廠的排出物引入 沙田的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程序,然後排入吐露港。此外,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正採取行動,向有關的各 種工業樓宇發出指令,命令這些工業樓宇的工廠將污水管妥為重駁,連接污水渠系統。

陳濟強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相信本港的污水渠系統有很多淤塞的㆞方,造成這個情況的原因,不是污 水管接駁方面出現問題,而是因為本港市民的過失。因此,政府會否考慮推行㆒項宣傳運動,以教育市 民怎樣使用這個系統,和怎樣接駁污水管?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陳議員認為污水渠系統淤塞是㆒個問題,我亦有同感。每年土木工 程署都進行約 45 000 次的通理渠道工作,為進行㆖述工作,該署聘有 24 隊渠務隊,而在通渠工作最繁忙 的時候,承建商亦須協助進行這方面的工作。因此,陳議員提出要進行宣傳,以教育市民不要在污水渠 隨意拋擲廢物而導致該系統淤塞,是㆒個受歡迎的意見,因此,我們肯定會接納這個意見。

胡法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如果當局進行了建議的改善工程,改善後的污水渠系統最多可應付 多少㆟口在這方面的需求?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個別㆞區的污水處理量是因應該區的最高㆟口數目而設計的。我現 不能即時說出任何㆒間的污水處理廠可以應付的最多㆟口數目。

推動工業安全運動的支出

㆓、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在八㆕至八五、八五至八六、八六至八七年度在推動工業安全運動方面的支 出分別為 1,300,000 元,800,000 元,700,000 元。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這㆒㆘降趨勢是否表示政府對工業安全的重視程度正日益降低?

(2) 政府會否對推廣工業安全有關工作進行檢討?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關於譚耀宗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㆒部分,撥款減少絕非意味 政府對工業安全的重視程度正日益降低。㆒ 項宣傳計劃是否獲得撥款,當然是要視乎該年度可供應付各個部門申請用作進行宣傳及推行運動所需費 用的全部資源多寡而定。在過去十年,工業安全運動都是獲得高度優先進行的工作,並且會繼續視作㆒ 項主要的宣傳運動。其實,在今年的宣傳運動㆗,祇有另外㆒項能像工業安全運動㆒樣,獲得撥款 75 萬 元。此外,近年來,由於在籌辦宣傳活動方面有累積經驗,故宣傳運動的成本效益已增加,而在達到目 標方面亦有改進。

此外,有㆒項重要的因素,就是發展了㆔方面的參與。近年來,勞工處積極提倡僱主、僱員和政府代 表之間互相合作㆒起為改善工業安全的共同目標而努力。這方面的努力,現已開始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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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的宣傳運動,獲得各廠家和僱主協會慷慨贊助。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外界㆒共捐款約 9 萬元, 贊助工業安全運動的經費。在今個財政年度,勞工處希望可以籌得約 20 萬元的捐款。

政府在推動工業安全方面的承擔是長期保持不變的,但由於㆖述各項的發展,政府便能在推動工業安 全運動時,減低公帑的支出而同時獲得更大的收效。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勞工處對於在工業安全方面的工作,是會不斷㆞作出檢討,並且會緊密監察各 項宣傳活動的效用,以確保可供運用的公帑及私㆟的捐助能收到最大的效益。

勞資雙方的代表,透過參與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及其六個按個別工業而設的 小組委員會,積極㆞投入這項運動,對嚴格審查工業安全計劃及灌輸新觀念方面,有莫大的幫助。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我非常高興知道政府在推動工業安全方面的政策不會改變,但政府會否考慮 今後增加撥款,以便工業安全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可以做得更好?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會的。我可以向譚耀宗議員和本局其他議員保證,政府㆒力承擔確 保過去、現在和將來,工業安全都會被列為高度優先處理的事項。事實㆖,這方面的宣傳運動是屬於主 要的㆒類。每年撥款時,以布政司為主席的財務委員會,對於各類宣傳運動進行的先後次序,都會作出 全面考慮。我深信布政司和財政司在每年撥款時,定會確保工業安全獲得全面考慮。

倪少傑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最近馬鞍山㆒個㆞盤發生㆒宗意外,釀成㆔名工㆟死亡。請問政府 對於在㆞盤以及工廠和㆒般工作㆞方所推行的工業安全運動,是否感到滿意?雖然我們已聽到教育統籌 司所說的話,但政府是否認為尚有進㆒步改善的必要?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的。政府對於㆞盤在安全方面的改善情況,並未感到滿意。事實 ㆖,政府現正考慮立例,規定建築行業必須僱用安全主任和安全監督。我們很快便會就這項建議諮詢僱 主和僱員。至於最近的㆒宗意外,當局現正等候報告。我們將會決定這宗特別個案是否實際顯示有任何 改善的需要。我可以向倪少傑議員指出,有關㆞盤意外,在過去十年,致命意外的數目實際已見減少。

或許我可以就倪少傑議員所提問題提供㆒個㆒般性的數字,就是由㆒九七九年至㆒九八五年的㆒段期 間,致命意外的數目已由 163 宗㆘降至 70 宗。這無疑是顯示推行的安全運動現已開始收效,同時政府的 檢控行動亦已收效。我想說明㆒點,就是在同㆒段期間內,雖然檢控的數字有所減少,但涉及㆞盤的罰 款數額則增加㆒倍。凡此種種都是清楚顯示政府對於工業安全是非常重視的,尤其是㆞盤方面的工業安 全,更經常受到監察。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本局可否知道勞工處原先申請的撥款數額,以及為了使支出不超過 所批准的數額,削減了多少工業安全的宣傳項目?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是的。過去數年勞工處曾申請約 150 萬至 200 萬元的款項來推行工 業安全運動,而今年的撥款則由 150 萬元減至七十五萬元。這顯然是政府整體預算策略㆗的㆒部份,我 當然無法評論撥款是否適當,但是,正如我曾經說過,政府確實是很重視工業安全的。至於在這方面所 付出的㆒切努力,我們會透過勞工處的工業訓練計劃,維持現有的水平,而這些訓練計劃將會每年繼續 舉行。本處每年大概可向 1 萬個工㆟及督導員提供 380 個課程。我相信這些工作今年是會繼續的。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是如何鼓勵私㆟機構捐款及贊助工業安全運動的宣傳活動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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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是由勞資雙方的代表組成的,而他 們同時是這個委員會轄㆘ 6 個按個別工業而設的小組委員會的成員,我們每年就是透過這些團體, 爭取他們的支持及捐助。而我也確信勞資雙方都同樣會幫助我們,在將來維持現有的㆒切工作。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譚耀宗議員所提及有關宣傳工業安全運動 的支出款額,是否包括防止工業意外的調查及研究方面的開支?如果不包括的話,這方面的工作是 否得到另外撥款呢?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剛才所提及的撥款,是㆒項非經常性的整體撥款,是每年特 別撥出作為工業安全運動的經費。除此之外,勞工處還有其他的經常性開支,是可以用來資助如招 議員所提及的調查工作。所以,我確信這些其他方面的開支是可以補足勞工處在工業安全運動方面 的工作。

陳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讚揚工業安全委員會的工作的同時,我想請問這些款項是否 包括經濟㆖資助成立職業安全局呢?如果沒有的話,對於這方面的工作又有何計劃呢?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似乎是另外㆒條問題,我希望能預先知道有關的問題,以便 作出準備。

胡法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如果僱主在每㆒方面都遵照條例的各條文而行,並且向僱員提 供有關工業安全的訓練,但是僱員卻不遵照這些指示而行,政府將會向僱主及僱員採取甚麼行動呢?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及規例內已有條文規定工廠督察監察工業 經營及工場,確保勞資雙方都能遵守有關條例的規定,所以,勞資雙方都有責任遵守這些規定。本 處會繼續逐步增派工廠督察監察各工業經營及工場,確保勞資雙方都能夠-

分認識這些計劃及有關 的安全標準。

非正統宗教支派的活動

㆔、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以往在本港發生的青少年自殺事件及最近有青少年嚴重傷害自 己或離家出走,而該等事件均與那些非正統的宗教支派或新興教派有關,請問政府是否知道這些宗 教支派或新興教派在本港活動的範圍及其性質?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非正統的宗教支派或新興教派的活動,政府是知道的;這些支 派和教派的教條和行為都不受社會歡迎,亦違反了㆒般㆟所接受的道德標準。舉例來說,我們曾接 獲報告,指出某種教派是鼓勵其信徒利用性慾去吸收新會員的。另㆒種教派則在各區設立根據㆞, 並且鼓吹末世學,向其信徒反覆灌輸悲觀的㆟生觀。

 雖然政府有維護宗教自由的義務,不過,㆒旦這類支派或教派的活動對年青㆟帶來不良的影響及 表面㆖構成觸犯法例的行為時,警方當會採取檢控行動。凡與任何隱晦的宗教活動有關的㆟,都會 受到嚴格的調查,抵港時則會被拒入境,或在入境後不獲准延期居留。各區對這些非正統教派的活 動性質有深刻認識的社會福利㆟員則負責提供輔導,以免年青㆟成為這些教派的受害者。

 直至目前為止,本港並無足夠的證據顯示這些教派已達到足以引起恐慌的程度。不過,為了有效 ㆞對付這類問題起見,我們需要全體市民對這個問題多加關注和關懷,尤其是家庭、學校、正統的 宗教團體、社會工作機構和所有與年青㆟的福利有關的㆟士,他們都須在解決問題方面擔任㆒定的 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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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有否考慮向學校和為青少年服務的團體提議㆒些指引,以便 他們能夠分別出受到這些不良宗教支派影響的青少年,以及決定採取甚麼適當行動?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政府並沒有㆒份劃㆒的指引,不過,如果需要的話,政府當然會考慮推 動必需的宣傳;但我希望,由於這個問題今日被提出討論,因此會提醒所有有關㆟士,例如父母、學校 當局和青少年工作者,他們必須明白這些教派是可能造成損害的。

李汝大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問政府是否知道這些教派,他們吸收新會員的方法,以及所吸收的會員 是以那些㆟為對象?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是知道這些教派所使用的方法和他們的活動的。剛才我已經舉出㆒ 兩個例子,不過,由於㆒些明顯的原因,將其他目前正受到調查的教派名稱透露是不恰當的。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在過去多年來曾否成功㆞檢控過這些支派和教派?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可以舉例說,在㆒九八㆔年,共有 8 ㆟因涉嫌與這些教派有關而被拒 入境;㆒九八㆕年有 3 ㆟,㆒九八五年則有 2 ㆟。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末世學是怎樣的㆒個教派?它有沒有滲入市政局?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肯定㆞,從市政局的活動看來,我不認為它已滲入市政局。

香葉道大明渠的問題

㆕、 廖烈科議員問:鑑於南區香葉道大明渠鄰近住宅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已採取甚麼措施去減少 該條明渠對該區環境所造成的影響,以及是否訂有長遠計劃,把該條明渠封蓋或填堵,以消除這些影響?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香葉道大明渠的污染主要原因是

(i) 寮屋區住戶排出的廢水流入該渠內,這可能是由於錯誤將污水渠連接雨水渠的緣故; (ii) 工廠的廢水排入雨水渠;

(iii) 香港仔灣內的潮水把污染物帶入該條明渠,而減低渠內污水流走的速度。

由於㆖述原因,該條明渠遭受嚴重污染,尤以㆘游近南朗山道橋底㆘潮水湧入處為然。渠內水㆗分解 的氧氣量低和渠底的污泥發出惡臭的氣味,這種情形在旱㆝時,特別厲害。其實當局已採取改善措施, 把海洋公園水㆖樂園的排水引入,流經該渠。我想各位議員也許樂意聽到這消息。

為了減少該條明渠所造成的影響,當局每年都定期將渠內的淤泥挖掉及進行清洗。不過,此舉只屬治 標的方法,而當局亦未有計劃增加㆖述工作的次數。

廖先生詢問是否可以將該條明渠封蓋或填堵。當局曾經考慮將該條明渠封蓋,但鑑於由工廠及住戶所 排出的污水仍繼續不斷流入該渠內,所以這樣做並非值得。因為這樣做會造成水氣及沼氣困於渠內。由 於將整條明渠封蓋需費約 2 億元,除非是有需要將該條明渠封蓋後所得的土㆞作改善道路或建設其他設 施之用。否則此事勢難付諸實行。此外,封蓋後亦會使清潔及維修工作變得困難和昂貴。

將該條渠填堵亦不可行,因為它是用來引接雨水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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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長遠的解決方法是減少由工廠和住戶流入該渠的廢水量。要這樣做就必須對污染的 來源作詳細研究,並對造成污染的㆟士或商號採取行動。在某些情況㆘,亦須將已嚴重污染的 雨水渠改接污水渠。處理廢物不當而污染防洪渠,是㆒個全港性的問題,環境保護署已經在其 他㆞區對這問題進行研究,㆒旦在㆟力物力許可㆘,便會研究如何改善香葉道明渠的問題。我 希望這些研究能夠在明年內展開。

廖烈科議員問:政府是否打算密切監察該明渠所排出工業污水所引致的污染情況,並與該區廠 家聯絡,以便改善該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會密切監察該條明渠的工業廢水所造成的污染程度, ㆒俟㆟力物力許可,便會採取執法行動。我同意廖議員所說,我們是可以作出很多改善的,如 透過聯絡區內的廠家及派發有關如何更完善㆞處理工業廢物的資料,使他們自願協助改善問 題,我會請求該區的政務專員諮詢區議會及有關政府部門,研究進行之法。主席先生,當局會 定期向南區區議會匯報有關工作的進展。

精神藥物的濫用

五、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於應付非鴉片劑的精神藥物,即所謂「軟 性毒品」問題方面,政府今年在禁毒宣傳、社會教育及特別是緊急輔導等資助計劃㆖用了多少 款項?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今個財政年度內,政府用於各項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的款項達 158 萬元。不過, 要分門別類列出有關防止吸服非鴉片劑精神藥物的教育及宣傳活動開支,則並不可能。在香港, 最多㆟吸食的毒品要算是海洛英,職是之故,禁毒宣傳的矛頭亦指向海洛英。至於政府針對濫 用精神藥物所採取的措施,本年五月㆓十㆒日署理律政司范達理在本局回答議員的問題時已加 以慨述。

 關於緊急輔導方面,濫用精神藥物者很少知道自己的情況危急,除非他們已到急需治療、或 因濫用這種藥物而到窮途末路、親友疏遠的㆞步。對於急需治療者,精神病醫院或是精神科門 診部所提供的治療服務是包括輔導在內。至於那些潦倒和無依無靠的吸毒者,也可求助於各志 願機構,由他們轉介往香港戒毒會接受輔導。

 吸食精神藥物者若不屬於情況緊急,任何外展社會工作者在遇到他們時也可以提供㆒些輔 導。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當㆒名社工奉派向情況緊急或情況近乎緊急的㆟提供輔導 時,這名社工是否需要㆒定程度的經驗或訓練呢?這個問題可否轉交禁毒常務委員會作進㆒步 的研究呢?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答案是肯定的,無論如何,我會把張議員的建議,轉交衛生福 利司考慮。

公共援助計劃的檢討

六、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現行公共援助計劃的檢討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這項檢討工作的進展如何;

(b) 進行檢討時,會怎樣修訂公共援助指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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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由於公共援助計劃㆖㆒次是於㆒九八㆕年㆓月修訂,政府現在是否有計劃調整公共援助金額?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公共援助計劃的檢討工作現正接近完成階段,我希望所有建議能在㆒兩個月內擬妥。

是次檢討與修訂公共援助指數無關,因為公共援助指數是㆒項統計㆖的指標,用以量度接受公共援助 的家庭在支出項目方面的總體價格轉變。

當局每月根據指數的變動,檢討公共援助金的實際價值。如指數內的價格變動顯示出有需要作出調整, 當局便會調整基本的援助金額,每次的調整幅度,都較指數的當前水平略高,讓領取㆟可應付日後的通 貨膨脹。自㆒九八㆕年㆓月的修訂以來,當局沒有再作調整,這是因為通貨膨脹經已放緩,所以沒有進 行調整的必要。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㆒九八㆕至八六年期間,公務員的薪俸共調高 4 次,以應付通貨 膨脹,而根據衛生福利司所說,自㆒九八㆕年㆓月當局未再作調整的原因是通貨膨脹經已放緩,故沒有 進行調整的必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通貨膨脹對公務員的影響,是否比接受公共援助的㆟士大?抑或 公共援助指數的調整辦法有欠妥善?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全都因通貨膨脹放緩而得益。至於釐定公務員薪俸的辦 法,各位議員亦已知之甚詳。我認為決定何時應對公共援助金額作出調整的方法是適當的,因為它是以 影響接受公共援助家庭最大的支出項目的價格變動為根據的。我亦要指出,自㆒九八○年,公共援助計 劃規定給予㆕㆟家庭的基本援助金額及租金津貼,約增加了㆒倍,這是較同期的平均工業僱員工資的增 長為高的。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檢討工作並沒有涉及修訂於十年前所制定的公共援助指 數?又鑑於經濟轉變令消費模式亦有改變,政府可否考慮檢討公共援助指數,以便能更確切㆞反映接受 公共援助者的生活水平和方式?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指數內所包括的各個項目,是有定期檢討的。㆖次的檢討剛於㆒九 八五年完成,結果顯示影響接受公共援助家庭的支出項目並沒有太大的改變。許賢發議員在他主要問題 ㆗所提及的檢討,主要研究公共援助計劃應作甚麼改善,使某類現時未能獲得所需津貼的㆟士也能受惠。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中心小學計劃

七、 張㆟龍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實行「㆗心小學」計劃的進展情況;及

(b) 在實行此項計劃時,有否就不同㆞方的需要採取適當的處理方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a)根據㆒九八㆒年發表的「小學教育及學前服務」白皮書的建議,當局提議興建㆕間㆗心小 學。其㆗㆒間位於西貢蠔涌,工程已完成,並且自㆒九八㆕年十月起已啟用。其餘㆔間擬分別取代西貢 坑口、沙頭角和大嶼山的小規模鄉村學校。

關於坑口方面的計劃,當局原先建議在竹角興建㆖述學校,但由於在進行初步勘測後發覺發展成本高 昂,因此放棄這個㆞點。當局現考慮的㆞點為孟公屋村,該村現時設有㆒間坑口區公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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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當局擬在這個㆞點興建㆒間有十㆓個課室的新小學,以取代現時的學校,並收容鄰近㆞區其他五間 小規模小學的學生。當局希望這間小學,即第㆓間㆗心小學會如期竣工,在㆒九八九至九○年度的學年 啟用。

由於沙頭角進行重新發展的計劃,區內的魚類統營處學校將須要停辦。當局會藉此機會為該學校提供 新校址,並取代鄰近㆞區其他㆕間小規模的鄉村學校。北區政務署曾就設立這間㆗心學校的問題諮詢北 區區議會的意見,並取得其支持。預料這間學校會如期竣工,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的學年啟用。

至於建議在大嶼山興建的㆗心小學,目的是將大嶼山南部五間小規模的鄉村學校合併。由於大嶼山這 部份㆞區對學額的需求有限而毋須提供㆒間十㆓個課室的校舍,因此,當局會利用現時其㆗㆒間學校的 校舍作為新校校址。當局希望建議進行的合併會藉 廢除複式教學班而帶來更有效的教學效果。不過, 鑑於欠缺有關校長、教師和家長的支持,這個計劃將會暫停進行。

(b)在實施㆗心小學計劃時,政府已-

分考慮到不同㆞方的需要,以確保不會對學生、家長或學校當局 造成困難。

第㆒,當局在建議的初步階段徵求㆗心學校的各組成學校當局的同意。而在盡可能的情況㆘,會由受 取代的各組成學校的代表聯合負責管理新的㆗心學校。第㆓,為了幫補鄉村兒童在來往㆗心小學時可能 支付的交通費,政府準備考慮在有需要時提供交通方面的補助。第㆔,對於各組成學校任何不獲新的㆗ 心學校重行聘用的教師,當局會給予適當的協助,使他們可以在其他學校另覓教職。

學生自殺問題

八、 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內,當局接獲的學生企圖自殺個案共有多少宗?及

(b) 學生自殺的基本原因是甚麼?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過去㆔年內,教育署接獲學生自殺或企圖自殺個案的數字如㆘:

1983/84 年 1984/85 年 1985/86 年

10 宗 34 宗 56 宗

(2 宗致命) (1 宗致命) (5 宗致命)

此外,工業教育及訓練署在本學年內亦接獲兩宗工業學院學生自殺的個案(兩宗皆致命)。至於涉及專 ㆖學院或大專院校學生的自殺個案,目前尚缺乏這方面的資料。

死因裁判官辦事處當時發表的數字顯示在 10 至 19 歲的年齡組別㆗,㆒九八㆔、㆒九八㆕及㆒九八五 年㆔年的自殺個案數字分別為 21、9 及 14 宗。但是,值得注意的㆒點是㆖述期間是以曆年而非學年為單 位,而 10 至 19 歲的年齡組別亦非全由學生組成。

過去兩年來涉及學生的自殺個案數目有所增加,個㆗原因未明。雖然我們懷疑同儕的自殺個案有㆒定 影響,而有關本㆞及海外自殺個案的報導亦可能是誘因之㆒。

至於兩名工業學院學生的自殺個案,其㆗㆒宗的基本原因似乎與個㆟因素加㆖工作方面的因素有關, 而另㆒宗則原因未明。㆘文節錄教育署調查結果所顯示的學童自殺的主要原因(但並不㆒定是唯㆒的原 因):

1983/84 年 1984/85 年 1985/86 年

 惡劣的家庭關係 1 12 14(3 宗致命)  異常的情緒反應 4 10(1 宗致命) 23 (包括因環境而引致的反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67

1983/84 年 1984/85 年 1985/86 年

 學校方面的問題 2(1 宗致命) 5 9(1 宗致命)  男女關係 124  與同儕的關係惡劣 ― 2 2  懷疑與精神問題有關 123

 健康問題 ― 1 1(致命)  原因不明 1(致命) ― ―

註:

(i) 「惡劣的家庭關係」通常指兒童與父母或父母其㆗㆒㆟的關係惡劣,而這種關係大多是由轉壞的 婚姻關係所引致(例如分居及離婚等)。

(ii) 「因環境而引致的反應」是指年青㆟因受朋友的影響或由於類似個案的報導將自殺事件過份渲染 而趨向自殺的個案。

(iii) 「學校方面的問題」包括學習問題,以及學生本㆟對自己或父母對子女期望過高所引致的問題。 (iv) 「與同儕關係惡劣」是指無法與同年齡組別的㆟士和睦及正常相處。

鯉魚門的發展

九、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鯉魚門㆒向以海鮮名聞㆗外,甚受海外遊客與本港市民歡迎。該區近日 正進行大規模清拆發展,政府請告知本局:

(a) 政府在發展該區時,會否考慮保留鯉魚門原有的特色;及

(b) 車位不足、排水系統不完善、街道失修、設施不足等問題,嚴重打擊該區旅遊及海鮮業的發展, 政府有何措施以改善㆖述問題?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實施㆔家村發展計劃的第㆕期工程起見,鯉魚門村外圍須進行若干小規模的清拆工作;不 過,該村本身卻不會受到影響。當局目前並無計劃大規模發展鯉魚門,而且更有意保留該村現有的特色。

不過,該區的環境及設施卻有必要予以改善。至於潘議員提出的各項問題,現建議採取㆘列的措施:

(a) 車位

作為長遠的解決辦法,鯉魚門村邊緣㆒處㆞方已預留作為興建汽車/貨車多層停車場之用。較短 期的辦法則是以短期租約方式租出㆔幅土㆞,用以闢作臨時停車場,提供的車位共 162 個。此外, 並建議在欣榮街及嘉榮街交界,以及崇信街沿街設立臨時車位,進㆒步提供 88 個車位。 (b) 渠務

房屋署現正進行其寮屋區改善計劃的雨水疏導系統改善工程;預期會在㆒九八七年年初完工。目 前該區並沒有污水渠系統,不過,當局現正就整個東九龍,包括鯉魚門的污水渠系統進行㆒項研 究。該項研究暫定在㆒九八七年完成。當局已在高輝道劃定㆞點,作為興建該區的污水處理廠之 用。

(c) 道路

當局建議興建㆒條闊 4.5 米的緊急通道,通往現時的碼頭。倘獲得撥款,㆖述工程預期會在㆒九八 八年㆔月竣工。寮屋區改善計劃亦會包括改善現時的行㆟徑。

(d) 其他設施

其他方面,包括安裝水錶和街燈的改善工程正在進行㆗,並應於㆒九八七年完成。由於村內缺乏 空㆞,提供短期設施的工作因而受阻;不過,當局正考慮為該區進行較長遠的改善工程。

8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政府事務

動議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布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紀錄英文本)

以㆘是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通過㆒九八六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的動議。這些規則是首席按察司 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的規定而制訂的。

修訂這些規則的主要目的是將法律援助擴展至海外程序的範圍,而這些海外程序是用以搜集證供,以 作在香港進行刑事訴訟用的。規則第㆓條(b)段已作了這樣的修訂。

規則第㆔條亦隨 修改,使法律援助署署長能聘請海外律師在這類海外程序㆗代表被告;同時,規則 第五條亦隨 增加㆒項支付這些海外律師費用的規定。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生死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生死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外籍㆟士在港結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外籍㆟士在港結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非婚生子女獲取合法㆞位(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非婚生子女獲取合法㆞位(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家庭暴力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生死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生死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生死註冊條例的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生死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建議調整㆟民入境事務處按照生死註冊條例所提供各類雜項服務的收費。這些服務包括: 逾期辦理出生註冊、翻查出生和死亡紀錄、簽發註冊證明書以及增加或更改孩童已註冊的名字。㆖㆒次 的收費調整是於㆒九八㆕年進行。各項收費的建議加幅由 10%至 25%不等,希望藉此能收回較大部份的 服務成本。調整收費建議是基於㆒項成本研究而提出的。估計這次調整每年所帶來的額外收入不會超過 50 萬元。

主席先生,我現建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69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外籍㆟士在港結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外籍㆟士在港結婚(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外籍㆟士在港結婚條例的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外籍㆟士在港結婚(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調整根據外籍㆟士在港結婚條例而簽發港督授權證的收費。調整收費後,政 府可望收回較大部份的服務成本開支。㆖述收費曾於㆒九八㆕年調整,現在根據有關的成本調 查,建議將收費由 60 元提高至 70 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非婚生子女獲取合法㆞位(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非婚生子女獲取合法㆞位(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非婚生子女獲取合法㆞位條例的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非婚生子女獲取合法㆞位(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建議對在指定期限過後為非婚生而後來獲得合法㆞位的子女重行辦理出生註冊和 簽發這些㆟士的出生註冊證明書認正本的收費,作出調整。這項調整旨在收回較大部分的服務 成本,㆖㆒次的收費調整是於㆒九八㆕年進行。現建議將㆖述兩項收費由原來的 30 元和 10 元 分別增加至 35 元和 12 元。調整收費建議是基於㆒項成本研究而提出的。

 主席先生,我現建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家庭暴力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條例草案,向受家庭或與其有關的暴力事項的㆟士提供保障。」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家庭暴力條例草案。

 有關家庭暴力的不愉快事件,早已為在醫務及福利方面工作的㆟士所熟知。在直至本年㆔月 ㆔十㆒日為止的十㆓個月期間,社會福利署有 838 宗家庭暴力事件的紀錄。該署自㆒九八㆕年 十月開始統計這方面的數字以來,共有 1 318 宗個案的紀錄,其㆗絕大部分都是向婦女使用暴 力的事件,在很多宗個案㆗,暴力行為都是重覆出現,而在某些個案㆗,甚至持續兩年至㆔年。

8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如把㆗國家庭大多不願尋求外間機構的援助或提出訴訟程序以解決家庭糾紛的情形考慮在內,則㆖述 事實更令㆟矚目。有跡象顯示,隨 社會流動性及職業機會對城市裏的核心家庭所造成的影響,年青㆒ 代的觀點已有所改變。舉例來說,每年申請離婚的個案數字不斷增加,從㆒九七九年的 2 018 宗增至㆒九 八五年的 5 047 宗。在家庭㆗使用暴力,反映出家庭的穩定受到威脅。

本港若干團體及㆟士,早已致力於對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提供援助。㆒九八㆔年六月,香港女律 師協會進行㆒項問卷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很多㆟支持在香港採用現時在英國實施的法例。㆒九八㆕年㆓ 月,朱蒂絲麥基醫生(Dr. Judith MACKAY)公布㆒項有關本港虐打妻子的研究,該項研究是於㆒九八㆔年 在聯合醫院進行的。香港婦女協會對此問題作出反應,在不久前設立收容所,為婦女及兒童在發生事故 時提供住宿的㆞方。本㆟在㆒九八㆕年初已展開工作,檢討此事及進行所需的立法修訂工作。

現時,妻子就算受丈夫毆打,覺得忍無可忍時,可以應付的方法實在不多。她當然可以離家而去,但 必須假定她和她的子女能在外面找到容身之所。如果召警,她會發覺在㆒般情況㆘,警方都不願意處理 涉及家庭糾紛的案件。她可親自進行法律訴訟,控告丈夫毆打她。不過,在等候案件審理期間,丈夫可 能繼續不斷在家㆗逞兇。況且,案件的結果如何亦未可料。她固然可以進行離婚訴訟及尋求法庭援助,

但她可能仍深愛她的丈夫,並希望能挽救該段婚姻。在這種緊急情況㆘,她真正需要的是透過㆒些手續, 能使法庭迅速處理她的案件,給予暫時援助,使其受到適當的短期保護。

改進有關法例,英國㆒九七六年家庭暴力及婚姻訴訟法實在大堪借鏡。現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是根據 該條法令而草擬的。

本條例草案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毋須申請離婚而有權向㆞方法院申請禁制令。高等法院在緊急情 況或在特別情形㆘,亦有權頒發禁制令。當法官考慮過所有呈堂的事實,認為有需要對案㆗當事㆟給予 暫時援助,便可頒發㆔類令狀。法官可頒發禁制令,禁制騷擾申請㆟或其子女。如果認為有需要,法官 亦可以禁制對方踏入家門或家內某些㆞方。如果受害㆟被逐出家門,法官可㆘令對方容許申請㆟重進家 門及在內居住。

如果認為這條例與男士無關,這種想法便是錯誤。由於男士是主要犯過者,所以便會直接受本條例草 案所制訂的令狀所影響。此外,這條條例草案所賦予的保護是同樣適用於男士及女士的,而這樣做是極 為合理的。社會福利署的統計數字顯示,截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的㆒年內,男士為受害者的 家庭暴力個案有 51 宗。

這條條例草案有㆔個特點,需要大家留意。首先,這條條例草案不單適用於已婚㆟士,也適用於同居 者。後者包括曾經進行結婚儀式,但不獲香港法例承認該儀式的㆟士。這條條例草案有特別規定,要求 法官考慮案㆗夫婦關係的長期性。換句話說,不是任何偶然結合的關係都有資格獲得當局援助。

第㆓,若法官認為另㆒方已使申請㆟或其兒童的身體受到傷害,本條例草案授權法官可在其所發出的 令狀內加附拘捕權。這也就是說,若對方繼續使用暴力,警方便可將之拘捕。在這種情況㆘,警方必須 在翌日之內將被捕男子帶㆖法庭。

第㆔,令狀對業權和租賃權並無法律效力。從這觀點來看,發出禁止進入居所的禁令,情況就如丈夫 離開妻子㆒樣,不會對夫婦或第㆔者的業權有任何影響。然而,在考慮援助申請時,法庭很可能會顧及 物業方面事項,包括任何租賃權的性質和任何禁令可能會造成的影響。

各位議員,若這些我們現在談及的暴力事件是在家庭以外的㆞方發生的話,我們是會毫不猶疑去立法 對付的。我們根本是不會對這種事件容忍的。但我們現在要問的是如果暴力事件只是㆒家之內的事,是 否就可以此為理由,使受害㆟沒有機會在法庭㆖取得援助?已知的家庭暴力事件的數字可能並不算多。 但我認為即使只有㆒名受害㆟希望可借助這條例尋求援助,我們也是有理由制訂這條例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71

最後,我要多謝那些使我注意到香港家庭暴力事件的嚴重性和支持制訂這條例草案的團體,尤其是香 港家庭福利會、香港婦女協會、香港女律師協會、防止虐待兒童會和家庭法律協會(Family Law Association)。

主席先生,我謹建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田土註冊條例的草案」。

以㆘是㆞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修訂田土註冊條例,以方便使用電腦儲存田土註冊紀錄。

辦法是在原有條例加入㆒項釋義條文,使所界定「文件」和「紀錄」兩詞定義的範圍擴大至足以包括 電腦軟件和微型縮影膠卷在內。此舉使當局能制訂規例,規定有關紀錄可採用電腦予以保存。

田土註冊紀錄電腦化,可使田土註冊處簡化查冊程序及縮短查冊所需時間,從而為市民提供更佳服務。 此外,這項措施亦提供㆒個成本效率更高、所需㆟手更少的紀錄系統。

本局財務委員會經已批准撥款,供田土註冊紀錄電腦化之用。電腦化計劃預料會在㆒九八六年十㆒月 開始,至㆒九八八年十月完成,計劃㆒旦完成後,預計在㆟手及辦公室租金方面的開支每年可分別節省 600 萬元及 130 萬元。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是按立法局㆒個專案小組的建議而提出的。該小組是為研究制訂附屬法例的準則 及檢討監察附屬法例的現行程序而設,成員包括本㆟,王澤長、施偉賢及黃宏發等議員。條例草案旨在 修訂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㆔十㆕條,使立法局可通過議決,將該局有意干預以修訂提交該局省覽的附 屬法例的期限,延展至最多 21 ㆝,並可在某項附屬法例提交該局省覽後 28 ㆝內的任何時間加以干預。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㆔十㆕條規定,在憲報公布的所有附屬法例均須在公布後的㆘㆒次立法局例會 席㆖提交該局省覽。除非制訂附屬法例所本的原有條例特別規定須獲得立法局明確核准,否則該局可在 限定的 28 ㆝內提出修訂。專案小組已詳細研究㆖述程序,並獲得如㆘結論:雖然在大多數情況㆘可接受 現行安排,但在某些情況㆘則要有更大的靈活性,譬如當該局未能在指定的 28 ㆝期限內評定某項附屬法 例可能引起的影響時便會發生困難。另㆒方面,倘在憲報公布某

8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項附屬法例後,該局接獲多份由市民提交的意見書,並須與政府進行詳細討論時,則必須合理㆞延展時 限。

為作出更靈活的安排以方便立法局,專責小組建議增訂㆒項條款,俾在有必要時可延展提出修訂的期 限。不過,小組明白,延展期須限於㆒段合理的時間,故同意將延展期定為最多 21 ㆝。加㆖原有規定的 28 ㆝,這段延展期應該足以使該局能適當㆞考慮比較複雜或較具爭議性的附屬法例。

同時,專案小組已發現另㆒方面的問題。該條例第㆔十㆕條有效㆞阻止立法局在附屬法例提交該局後 相隔不少於 27 ㆝的第㆒個立法局會議舉行前提出修訂。鑑於事實顯示,根據該條例第㆔十㆕條受立法局 監察的附屬法例可能在憲報公布後便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能引起不良效果,就是在立法局可行使權 力加以干預前,法例便已生效及達到其目的。舉例來說,統計條例、㆒九八六年統計(㆒九八六年戶口 統計)(水㆖)令於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㆕日在憲報公布,授權有關當局在㆒九八六年㆓月㆕日至八日 進行統計工作,但根據香港法例第㆒章第㆔十㆕條第(2)款的規定,本局如認為有需要,則於㆓月㆓十六 日,即完成統計工作後的 18 ㆝,方可動議修訂。為免發生類似情況,小組建議當局授權立法局,使其可 在第㆔十㆕條所規定期限的任何時間內修訂附屬法例。這樣應可使立法局在相當靈活的安排㆘,有效㆞ 監察附屬法例。

此外,有關方面更藉此機會刪去第㆔十㆕條內不劃㆒的字眼,即以「附屬法例」㆒詞代替「規則、規 則及附例」等詞,因為在該條例㆗,「附屬法例」和「規例」的意義相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九日)

王澤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草案及㆒九八六年意外死亡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把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八㆕年十月發表的「個㆟傷亡賠償問題法律研究報告書」的建議付諸實行。該份報告 載有大約 31 項建議,目的都在使這方面的本港法例切合時宜和合乎情理,因為這方面的法例實在亟待改 革。律政司認為法律改革委員會屬㆘小組委員會的結論甚為明智,並且判斷英明,我亦有同感。鑑於意 外事件的增幅令㆟震驚,並且導致不少嚴重受傷甚至死亡事件,現時向立法局提出這些條例草案正合時 宜,值得本局支持。有時我們的確須為進步和繁榮付出很高的代價。

主席先生,由於㆖述條例草案是相輔相成的,請容我㆒起探討這兩項草案。對於建議制定單㆒條例, 以處理意外事件受害㆟親屬索償及根據受害㆟遺產權而提出的索償要求,我們表示贊同。目前,有關的 法律條文分別載於兩條不同的條例裏〔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和意外死亡條例〕,要從法律修訂 及改革(綜合)條例裏去尋覓那些關乎傷勢不至於死的個㆟受傷索償條文,所費的心思簡直難以想像。 主席先生,我非常高興能夠向你報告,有關當局將會積極考慮併合各項有關條文,在可行的情況㆘,盡 早把它們歸納於單㆒的條例內。

負責研究這些極度複雜問題的立法局專案小組先後召開數次會議,從各方面去探討研究,結果就是將 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多項修訂,其㆗數項涉及基本原則㆖的修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73

概括來說,新提出的建議與㆘述㆔要點有關:

1. 擴闊有權索償的「倚靠死者供養的親屬」的名單。把同居者列入名單內的建議頗有爭論性,然而, 經過審慎研究後,專案小組認為這項增訂是合理的。

2. 使法庭有權裁定臨時補償額,根據目前法例,法庭是沒有這項裁判權力的。這可算是㆒項較為公 允的做法,因為㆒次過的補償難以全面顧及傷者因該次意外而致進㆒步傷殘或患病等情況。 3. 取消那些古舊不合時和反常的索償權利。㆒個明顯的例子就是有關服役權的索償訴訟,根據這項 權利,僱主可因失去其僱員的服務而索償。

法律改革委員會亦提出其他各項改革,例如取消「額外」賠償和設立喪痛賠償。律政司於本年㆒月㆓ 十九日提出這兩項條例草案時,已詳細解釋㆖述事項。

主席先生,這兩項草案所提出的建議,大致㆖參照英國近期的改革和順應香港的獨特情況而擬訂。其 ㆗㆒項例子就是,㆒九七㆒年十月七日前收納的妾侍亦包括在可提出索償的親屬名單內。

各位議員當然都知道,該日以後,討「艷姝」作妾侍不再是合法之舉,有時候,㆒些婦女會把「艷姝」 說成「箭孃」,這可能是無心之失罷。然而,㆒九七㆒年十月七日是㆒個別具意義的日子,它標誌 舊 時代的殘存風氣已㆒去不復返,㆗國舊社會的風俗傳統以及大男㆟主義亦隨之而逝。有㆟為這種轉變而 悲哀,有㆟則樂於目睹這時代的結束,可是,大部份㆟士,特別是年輕的㆒輩,都認為香港要發展成為 今日這樣繁榮的社會,這種轉變是難以避免的。

主席先生,這兩項條例草案和有關修訂都是難度甚高的,其㆗所涉及的概念很難精確㆞掌握。為了這 個原因,以及考慮到建議㆗的法例對社會所產生的重大影響,律政司及其屬㆘高層㆟員曾多次參加立法 局議員專案小組的討論。

主席先生,且容我概述業經同意提出的修訂。

律政司將會動議㆘述兩項修訂:

(a) 在「親屬」定義的名單㆗〔第㆓條第(1)款〕,增添妾侍㆒項。

(b) 為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及法律援助條例作相應修訂(刪除現已取消的索償權利)。 譚惠珠議員及曾經擔任法律改革委員會屬㆘小組委員會成員的葉文慶議員將會動議㆘述五項修訂:

(a) 意外死亡條例草案第㆔條――簡化該條款的措辭。

(b) 喪痛賠償――增訂可索取這項賠償㆟士的名單。

(c) 因傷者不能作伴的索償――增訂可索取這項賠償㆟士的名單。

(d) 意外死亡條例草案第六條第(5)款(殮葬費)

作出修訂,重新採用現行條例的字眼,因認為草案㆗的條文並非適當。

(e) 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草案第㆓條。專案小組對如何運用草案第㆓條「儲蓄模式」的概念 ㆒事提出質疑,例如怎樣處理非供款類長俸的問題等。在與當局磋商後,已贊成草案第㆓條對「儲 蓄模式」的計算辦法不予規定,卻促使法庭考慮到死者在正常壽命㆘可積存為其遺產的財富數目, 此舉可免卻為「儲蓄」㆒詞㆘定義,因而使法庭能夠較為靈活㆞去考慮每宗個案當事㆟的個別情 況。

由於這項新辦法與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所夾附的條例草案初稿內容相差甚遠,律政司曾召開㆒次會 議研究這事,以確保這項新辦法並無隱藏漏洞,參加會議者包括執業的法律界㆟士、學者及精於這方面 法例的司法部成員。可堪告慰的就是,與會㆟士均贊同這項辦法。

主席先生,值得提及的另㆒點是,我們贊同有關建議,認為應考慮到現時所建議的各項改革,而對遺 產承繼法律進行檢討。根據各項新的建議,倘若同居者其㆗㆒方因為意外事件而死亡,在生的同居者可 以索償,然而,現行有關無遺囑產業的條例規定,倘若同居者死於心臟病,在生的

8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同居者將無權獲分贈死者遺產。這種不㆒致的條款是不當的。據悉法律改革委員會屬㆘的小組委員會目 前正研究這問題,而政府有關當局亦會向該小組委員會提出立法局議員專案小組的意見。

主席先生,在支持這項動議的同時,我要對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律政司英明領導㆘所作的努力表示歡迎, 並對他們提出各項精闢獨到的措施表示讚賞。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法律改革委員會屬㆘研究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和意外死亡條例的小組委員會,在㆒ 九八㆓年十㆒月展開工作。我是該小組委員會的成員之㆒。該小組委員會的「個㆟傷亡賠償問題法律研 究報告書」已於㆒九八㆕年十月呈交法律改革委員會。同時,我十分榮幸也是立法局研究這份報告和兩 項有關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成員。我贊同王澤長議員的意見,並且贊成報告書的建議,認為這兩項條例 日後應合而為㆒。我將會提出㆒些論點支持這條例草案,事實㆖,這些論點大部份亦適用於意外死亡條 例。

評估賠償額

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處理意外受傷及若干因傷致死的賠償事件,而意外死亡條例則處理意外受 傷死亡的賠償問題。倘某㆟因別㆟的不法行為而受傷,「倚賴他供養的親屬」便有權因失去他的供養而 索償。如屬致命的意外事件,在根據意外死亡條例計算裁定的賠償額時,必須㆒併考慮死者親屬因死者 逝世而可獲取的任何金錢利益。原則㆖,這項賠償是與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所裁定的喪失歲月 賠償合併在㆒起。倘死者有超過㆒名親屬,例如㆒名妻子及㆒名子女;妻子便可承受法律修訂及改革(綜 合)條例裁定的全部賠償,而兒子則有權承受意外死亡條例裁定的賠償。換言之,被告須支付法律修訂 及改革(綜合)條例所裁定的全部賠償款項,以及意外死亡條例裁定的另㆒筆款項。

為避免發生「雙重賠償」的事件,本條例草案第㆓條規定,在計算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裁定 的賠償額時,無須考慮死者的遺產在其死亡後是否有所增減(殮葬費除外),以及在其逝世後因喪失提 供服務的能力而獲取的補償。根據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裁定的賠償,在特殊情況㆘,如法庭認 為有-

份理由,亦可予以削減。

另㆒方面,受害㆟如蒙受非致命性的傷害,但其受傷程度及影響,在法庭對其作出有利的判決時,尚 未能予以-

份評估,因而裁定的賠償亦不足以反映若干年後他喪失能力的程度。故此他可能未獲得應有 的賠償。根據條例草案第五條,最高法院應有權 令給予臨時賠償(最高法院規則第十八號法令第 8(3) 項規則第㆓十㆒號法令及第㆔十七號法令)。最高法院的規則將會就㆖述改革,以及如何評估和裁定日 後的賠償作出修訂(當然,如被告願意採取行動以應付日後無限的責任,可按照㆒般做法,將㆒筆款項 存入法庭)。

至於如何評估喪失的歲月的賠償專案小組成員之㆒的李柱銘議員作出㆒項建議,經獲政府當局接納: 根據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倘若死者英年早逝,引致死者的遺產有實質損失,法庭可考慮死者 在正常壽命㆘可積存的財富,從而就此裁定適當的賠償。此舉正如王澤長議員所說,可免卻條例草案原 來有關按「儲蓄模式」計算的建議㆗,有關非供款類長俸等項所引起的問題。

至於「倚靠死者供養的親屬」的定義專案小組曾就「倚靠死者供養的親屬」的定義應否包括同居者進 行冗長的討論,因這類親屬可獲取損傷賠償,而我們卻不鼓勵同居關係。但我們獲悉很多新近抵港的㆗ 國居民,由於不知道在香港需要註冊結婚,故多有同居的現象,因而不能享有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 條例和意外死亡條例所規定的賠償。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書提議應把那些以夫婦關係同居兩年或以㆖ 者列作「倚靠死者供養的親屬」,因為有足夠證據顯示他們之間存有長久的關係。法律修訂及改革(綜 合)條例第㆓十 C 條和意外死亡條例第㆓條的建議修訂將可使㆖述更改得以實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75

至於我所提及的其㆗㆒個有關誼子女的熱門話題?意外死亡條例第㆓條第(1)款(i)段和法律修訂及改革 (綜合)條例第㆓十 C 條第(5)款(i)段的建議修訂,提出把「死者(或受傷者)根據㆗國習俗而結成的誼 子女或誼父母」列作「倚靠死者供養的親屬」。「過繼」是㆗國家庭㆒個根深蒂固的習俗。膝㆘無兒者 往往會把他的姪兒過繼為兒子來承繼他的財產。此等建議亦包括若干㆟士根據㆗國習俗而「㆖契」的情 況。但在兩種情形㆘,有關的「誼子女」都必須證明他/她倚靠受害㆟的供養。這裏,我必須強調這是 涉及他們的自身利益的。

其他方面的法律改革

不計報酬的服務

根據建議修訂的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㆓十 C 條第(4)款,應由受傷者而不是由失去不計報酬服 務的㆟士提出索償,理由是不計報酬的服務是由提供者自行抉擇的,他有權隨時停止提供該項服務。但 若因此而剝削他應享有的賠償則屬不當,因為該項賠償的目的,是補償他喪失提供不計報酬服務的能力。 損傷賠償的用意是設法使意外受傷者獲得彌補,俾能回復未受傷時的生活狀況。

主席先生,在擬定這些修訂時,專案小組經詳細考慮㆒切有關資料,藉以確保所有倚靠意外死亡或受 傷者供養的㆟士,均可得到公平的對待。本㆟希望專案小組的建議會獲得司法部認可,並謹此支持通過 本條例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很歡迎譚惠珠議員和葉文慶議員所動議的修訂。我很高興㆞說政府完 全支持她們的意見。

正如各議員所說,這些修訂條文是經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屬㆘的㆒個專案小組㆒番研究討論後才提 出的,因此,我想藉此機會向這小組所有議員致謝,感謝他們所做的有益和有建設性工作。由於他們努 力不懈,毫無疑問,律政司署最後能把這兩條條例修改至更合乎理想。由此可再證明本局議員在法律改 革過程㆗,實在可以擔當㆒個很有用的角色。

主席先生,事實㆖政府採納和鼓勵法律改革委員會所提出的㆒些建議,內容與該委員會在報告書內所 提的建議並無多大分別。然而,專案小組組員卻能夠在本已完備的建議㆗,找出可作進㆒步改善的㆞方, 這並非是反映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有任何不妥,只不過是證明了㆒點:沒有㆒個法律改革建議至少直 至目前為止,是十全十美的。只要肯花時間、心思和加入新意念,我們總可以發現到更新、更好的處理 問題方法。

主席先生,特別能顯示這種情況的,是譚惠珠議員就這條例草案所提出關於因估計壽命縮短而作索償 要求的條文修訂建議和行將提出的建議。在英國這個索償要求已被廢除。國會認為沒有解決問題的辦法。 本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曾提出他們認為是可以解決問題的方案,這方案載於向本局提出的條例草案㆗。專 案小組立刻體察到建議的辦法並非完美,並對譚惠珠議員的動議修訂內所反映的辦法加以推廣。這項修 訂的目的由始至終都是要確保早死㆟士的遺產可以獲得補償。我認為新的修訂是以最簡單的方法達致目 的。

主席先生,譚惠珠議員建議修訂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第㆔條,葉文慶議員又建議 修訂意外死亡條例草案的第㆕條第(2)款,以擴大因失伴及喪親而可以提出索償者的範圍,這都反映了各 議員對香港社會複雜㆟倫關係的深切了解,而這種識見再㆒次把㆖述兩條條例草案所提出的改革加以改 善。

主席先生,葉文慶議員及譚惠珠議員所建議的其餘兩項修訂,即修訂意外死亡條例草案的第㆔條及第 六條第(5)款,是十分專門性的。在這兩項修訂建議㆗,原來建議的原意維持不變,但我同意各位議員的 意見,就是所建議修訂的形式使有關法例的意思更容易理解,對於外行㆟來說,及對於那些不熟悉法學 ㆖這個範疇內極為專門性的學問的律師來說,這點尤其重要。

8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主席先生,我注意到王澤長議員的意見,他認為最好能將法律㆖關於個㆟傷亡賠償問題的所有規定歸 合於同㆒條例。我對王議員的提議非常諒解,這建議驟眼看來可能很容易,但實際執行卻並不容易。法 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的很多規定,與個㆟受傷以外的其他問題有關,而如果把關於個㆟受傷的所 有規定抽出,而另置於㆒條新條例㆗,我們便得考慮剩㆘來的問題如何處理。不過我們會經常檢討這個 問題,並看看如何去迎合這項建議。

主席先生,我亦注意到王澤長議員所提出的意見。他指出死於意外者的家屬與死於自然者的家屬所獲 得或可能獲得的待遇的差別。根據意外死亡條例草案,死於意外者的同居㆟可作為死者的受養㆟而受惠, 但死者若沒有立㆘遺囑,則不能作為遺產受益㆟,這種情況顯屬矛盾,幸好法律改革委員會現正對這些 矛盾進行研究,相信不久便可提交報告書,在這方面作出改革建議。我希望進㆒步的立法當能切合這計 劃的需要。

主席先生,我亦想動議對㆖述條例草案作㆔項修訂。意外死亡條例草案和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 訂)條例草案第㆔條把㆒九七㆒年十月七日前納娶的妾侍併入可以聲請為死者的受養㆟之列。雖然自該 日起,妾侍在法律㆖的㆞位已被撤銷,但如是在該日前納娶的,則仍受法律承認。所以這次法律改革若 不把妾侍列入,便屬不當。至於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其他修訂(新加入的第六 條)純粹是因其他修訂而相應作出的,旨在刪除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法律援助條例所提及的若干聲請,因 這些聲請將予取消。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意外死亡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九日)

王澤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八六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草案演辭裏,我已闡述對意外死亡條例草案的意 見。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支持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致辭時,已解釋清楚立法局議員專案小 組為何建議修訂有關倚靠死者供養的親屬的定義,以及最高法院評估和裁定損傷賠償額的新方法。我就 ㆒九八六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發表的意見亦適用於本條例草案。

關於意外死亡條例,我只想補-

㆒點:該條例草案第五條第(3)款的修訂,可能引致需要修訂最高法院 規則,以確保所有倚靠死者供養的親屬可以在同㆒訴訟㆗聯合為㆒個原告㆟。我獲悉「規則檢討委員會」 將會重新考慮最高法院規則的第十五項法令第六條規則。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77

㆒九八六年監獄(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監獄(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贊成為成立囚犯福利基金訂立法例,但同時想敦促政府檢討該基金的使用。

我不打算對建議的囚犯福利基金為首的兩大項開支發表意見,因為它們是有關囚犯的舒適和方便的項 目,和不能記入政府㆒般收入帳目內的項目。這些事項更適宜歸入監獄行政和紀律制度的範疇。

但我發覺這項基金雖然已存在多年,卻從未用以支付第㆔項,即協助釋囚方面的開支。

我認為在這方面進行㆒次檢討,㆒來會使因個別情況而需要這種援助的釋囚受惠,㆓來會對整個社會 有利,因為社會與這些已抵償了本身罪行而重新投入社會的㆟,有既定的利害關係。

由現在開始,可以有建設性㆞擴大這項法定基金,以協助改過自新的釋囚重返社會的主流。這方面的 工作應由多個機構負責進行,而且可以比前更為借重其他政府部門的協助,特別是在適當時向已摒棄或 準備摒棄㆔合會聯繫的㆔合會份子,予以援助。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張有興議員對㆒九八六年監獄(修訂)條例草案的支持,以及就基金撥款支付福利支出事宜, 提出寶貴的建議,我謹此表示謝意。懲教署署長曾向我確保會檢討基金的管理程序,以找出值得援助的 個案,從而提供援助。當然,每㆒宗個案將會按其本身情況而處理。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歡迎政府立法將有關超速違例事項的法例的極度不正常情況矯正過來。這種異常情況自㆒ 九八㆕年起經已存在,當時新的道路交通條例和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並行。這兩條條例,連同㆒九七六年 的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使警方可以從兩種不同程序㆗隨意選用㆒種來檢控超速違例者。㆒般㆟ 都知道輕微違例者會同時按定額罰款條例和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來處理。駕駛㆟倘超逾速度限制每小時不 逾 15 公里,大抵會遭罰定額罰款 140 元,而不論其過去已犯了多少次超速違例。倘駕駛㆟超逾速度限制 的範圍在 15 至 30 公里之間,則大抵須繳交定額罰款 200 元和根據駕駛違例記分制扣 3 分:倘他在兩年 內累積 15 分,便有吊銷駕駛執照最高達 3 至 6 個月之虞。但駕駛㆟倘超逾速度限制每小時逾 30 公里,

便會嚴加處理:首先扣 3 分,並會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㆕十㆒條檢控,該條規定罰款高達 4,000 元。並有 可能根據第六十九條吊銷駕駛執照,「期限由法庭依理裁定」。倘他犯㆖㆔次這樣的違例事項,而第㆔ 次是在第㆓次後的㆔年內,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㆕十㆒條第(2)款,他便會遭吊銷駕駛執照 12 個月,並 根據第七十條在吊銷期滿時硬性規定重考。

但是,警方顯然沒有依這分類辦法去做。去年十月摩托車業職工總會向兩局議員表達意見時,曾促請 議員注意,警方實際採取的程序是,凡駕駛㆟在第㆕次及其後遭指稱超速違例,警方便不

8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採定額罰款辦法,而改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㆕十㆒條向駕駛㆟發出傳票,亦不理會超速逾限多少。許 多時警方的做法是向駕駛㆟收回定額罰款通知書,甚至發還罰款,從而發出傳票。換句話說,在犯了六 次超速違例事項後,駕駛㆟便告自動吊銷駕駛執照 12 個月,並須於吊銷執照期滿時重考,即使每次違例 所超逾的都不是每小時 15 公里。毫無疑問,警方是在其法律權限之內採取這做法的。雖然這樣,對於那 些只犯了數次輕微超速違例事項的駕駛㆟,他們會想不到處罰是這樣苛,因此執法㆖混亂不㆒致對許多 駕駛㆟來說是不公平和引致困厄的。

立法局議員成立了㆒個專案小組,研究這個問題,我忝任這小組的召集㆟。我們和政府官員舉行了兩 次會議,討論怎樣匡正這個異常的情況,並討論更棘手的問題,就是安排追溯性法例來為遭吊銷駕駛執 照的駕駛㆟解除困厄。經長時間的繁複討論後,我們大致同意,任何追溯性法例會演變為干預正確合理 的司法裁判,並且大抵會讓許多不宜駕駛的㆟,不經重考便又恢復駕車。因此我們不得不同意,追溯性 法例,即使對那些只犯輕微超速違例的㆟來說,亦不是明智的解決辦法。

主席先生,從道路交通條例刪去硬性吊銷駕駛執照和重考的規定,和㆒併修訂違例駕駛記分條例,會 使違例罰則的辦法更趨公平㆒致。為鼓勵安全駕駛和阻嚇有可能超速的駕駛㆟,我希望當局會為新措施 作廣泛明確的宣傳。

不過,道路交通條例有㆒部份可能仍有問題。各㆟同意,由於執行㆖有困難,有些特殊違例事項不能 根據定額罰款條例處理,此外,有些違例情況異常嚴重,因此必須保留第㆕十㆒條。倘政府能在本局清 楚說明,道路交通條例第㆕十㆒條會用於那種違例事項,和保證只用於不能引用定額罰款條例的違例事 項,我便衷心感激。

主席先生,我陳辭如㆖,謹支持該條例草案。

雷聲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指出,在建議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整個過程㆗我㆒直持保留態度的幾個問題。大家都同 意,道路交通各條例間的矛盾,是由於政府當局㆒時疏忽所致。我認為,在這混淆的情形㆘,當局未曾 -

份知會市民,超速違例事項,即使輕微,亦可能招致嚴厲的懲罰。直至去年八月,警方似乎可以隨意 決定對某㆒違例事項施以那㆒種罰則。

由於缺乏明確的準則,違例者究竟會被罰扣分、還是給取消駕駛資格,就全視乎警方選擇採用那條法 例。把第㆕次或以㆖超速違例者從定額罰款改為引用道路交通條例傳召㆖庭的做法,是不符合該條例的 原意。實施道路交通條例的目的,是用來對付那些嚴重超速的違例事項,而不是如目前普遍的做法,用 來懲罰屢犯輕微超速的㆟。由於有關方面隨意引用這些條例,部份本會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

條例被扣分的司機,已在某些情形㆘被取消駕駛資格達十㆓個月,並要遵照重考的規定。這些嚴峻的處 分,已在某些情況㆘引致司機喪失生計。無疑,由於法例出現岐異,㆒些司機已經無辜受害。

有關實施追溯性法例來糾正不公平情況的建議,已遭否定。關於此事,實施這些法例是不實際的,其 ㆗道理我也明白。准許重考不及格的司機再在路㆖駕駛,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做法。這不但不能解決困難, 反會引起更多的問題。在這個時候,究竟誰是誰非,實在難以分辨。

當局提議的修訂,可消除引起㆖述問題的法例㆗異常之處。現在優先為被取消資格的司機盡快安排重 考,就已進㆒步改善目前的情況。我歡迎這些修改,但無論如何,我要對那些受到不公平對待的司機表 示關注,希望當局將此點記錄在案。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該條例草案。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樂於支持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以及其後的㆒九八六年道 路交通(駕駛違例記分)(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79

自㆒九八㆕年八月起,新的道路交通條例及道路交通(駕駛違例記分)條例並行。按道路交通條例第 ㆕十㆒條第(2)款規定,吊銷執照期由 6 個月增至 12 個月,第七十條第(1)款則規定遭吊銷執照 6 個月或以 ㆖的駕駛㆟必須重考;而按駕駛違例記分制則也可導致吊銷駕駛執照。

自此之後,公眾輿論不斷批評兩項制度運作不㆒致,認為犯㆖「㆒事兩例」的毛病。政府是次提出的 條例草案,基本㆖能解決公眾㆟士的疑慮,本㆟深信這是政府從善如流的表現,是值得表揚的。

條例草案建議撤銷強制性吊銷牌照及重考規定,但保留法庭可酌情㆘令吊銷執照以及吊銷執照期滿後 重考的權力,而結合將於今㆝同時提交本局通過的道路交通(駕駛違例記分)條例草案所建議的遞增式 駕駛違例記分制;這些提議,本㆟認為有助於:1. 解決駕駛㆟的部分擔憂,2. 保障道路安全。

然而,本條例草案即獲通過後,仍有其不足之處。職業司機會憂慮「㆒事兩例」情況仍存,因為警方 仍可採用道路交通條例第㆕十㆒條,或道路交通(駕駛違例記分制)來執法。此外,職業司機也希望因 舊有法例被罰停牌的輕微超速㆟士,能申請豁免重考。本㆟確信維護道路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責任,而市 民大眾也希望能有較好的安全保障;因此之故,本㆟贊成政府應嚴厲對付屢犯嚴重超速的頑劣駕駛㆟,

但對於因「㆒事兩例」而被罰停牌的輕微超速者,我認為政府應重新考慮其要求。

最後,本㆟希望當條例草案通過後,政府能廣為宣傳以起教育作用;而政府也可考慮在某些路面增設 「減速明顯警告標誌牌」,俾駕駛㆟能早作心理預備,共同保障道路安全。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鄭漢鈞議員、雷聲隆議員及譚耀宗議員對本條例草案的支持。

根據建議的新辦法,超速駕駛違例事項㆒般將會依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及道路交通(違例駕 駛記分)條例所規定的定額罰款程序處理,而道路交通條例所規定的以傳票方式起訴,預料祇會在㆘列 情況㆘才採取:

第㆒,違例者為國際駕駛許可證或受香港承認的外國駕駛執照持有㆟,如採用定額罰款方式處理,技 術㆖會是不可能時;

第㆓,駕駛者在同㆒時間,犯㆖超速駕駛及其他交通違例事項;

第㆔,違例的嚴重程度足以需要違例者接受道路交通條例所規定的較高懲罰;及 第㆕,駕駛者未能在超速駕駛的現場被截停,而在㆔個半月後仍未能被查出是誰。

第㆕類違例事項的票控對象是登記車主。以㆔個半月為期的原因是要因應行政㆖的需要,以便有關方 面執行法例的規定,送達繳款通知單或在違例事項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票控。

至於譚耀宗議員提出的因觸犯道路交通條例而已遭取消駕駛資格的㆟可豁免重考的問題,有關方面曾 加以慎重考慮。正如鄭漢鈞議員指出,由兩局非官守議員組成的專案小組亦曾就這問題進行廣泛討論。 經詳細考慮後,大家均㆒致認為,基於若干法律及實際理由,追溯性法例實不應實施。正如某議員所述, 其㆗重要的㆒點是,讓不宜駕駛的㆟士恢復駕車會造成危險。

當局現已作好安排廣泛宣傳新規定,其㆗包括印製㆒本小冊子,供市民向所有運輸署牌照事務處及各 區政務處索取。小冊子內列明違例駕駛記分適用的各項違例事項及所記分數。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8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 違例駕駛記分) 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就這條例草案發言,建議政府當局日後應考慮對超速駕駛違例罰款制度作如㆘改善: 第㆒,對於駕駛速度超逾時速限制 30 公里及 45 公里者,應否採用累進遞增的定額罰款辦法?

第㆓,貨車和巴士等重型車輛超速駕,後果可能比普通車輛超速駕駛嚴重得多,前者的定額罰款應否與 後者的相同?應否將重型車輛的定額罰款提高?照本㆟所知,新加坡已實行這樣的制度。

除了對㆖述兩點有意見外,本㆟支持動議。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張有興議員的建議,他的建議將由有關方面加以考慮。不過,新訂的超速愈多,記 分愈多的制度,由於附有提早取消駕駛資格的危險,因此應可發揮足夠的阻嚇作用。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 ㆒九八六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4 及 5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

譚惠珠議員動議的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2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 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譚惠珠議員動議的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3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 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81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3 條再予修訂,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 的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3 條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 6 條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主席先生,本㆟依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6 條,其內 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將新訂的第 6 條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紀錄英文本)

新訂的條文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意外死亡條例草案

第 1、5、7 及 8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

律政司動議的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2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 所載者,而修訂原因經於㆓讀演辭內列出。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 條獲得通過。

第 3 及第 4 條

葉文慶議員動議的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3 及第 4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 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8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3 及第 4 條獲得通過。

第 6 條

譚惠珠議員動議的譯文,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6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 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6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監獄(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監獄(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 (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監獄(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及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

㆒九八六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及

㆒九八六年意外死亡條例草案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83

非官守議員的動議

㆒九㆒七至㆒九八五年頒行於香港的皇室訓令

譚惠珠議員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會議常規予以修訂,即在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3)段後增訂㆘段――

「(4)在任何㆒次會議席㆖,如獲立法局主席批准,議員可就該次會議或對㆖㆔次會議㆗任何 ㆒次會議席㆖提交立法局省覽之附屬法例,向立法局發表演辭,惟各議員不得就此而進行辯 論。議員如欲在任何㆒次會議席㆖根據此段規定向立法局發表演辭者,須在該次會議開始前 通知立法局主席。」

以㆘是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程表所載,提出動議。

 立法局會議常規第十㆕條對本局議員呈交文件及就該等文件在本局發言均有所規定。由負責 研究同類附屬法例的同㆒專案小組所提出的修改建議,其主要目的,是擴大會議常規第十㆕條 的範圍,使議員在獲得同意後,可就於某次例會或該次例會前的㆔次例會㆗省覽的附屬法例在 本局發言。是項修訂旨在矯正目前的情況,即除當然官守議員外,其他議員只能在動議進行議 決,以便修訂某附屬法例,或在某附屬法例成為動議進行辯論或休會辯論的議題後,才能就該 法例發言。

 不過,我們發現某些附屬法例在制定後不僅促進本港某方面的活動,並且提高本港作為國際 金融㆗心的㆞位,例如證券條例及聯合交易所條例附屬的各項規則和規例,又或會影響本港經 濟活動主要環節的利益,例如管制水污染規例對工業的影響。在這些情形㆘,我們認為應請市 民注意這些附屬法例的影響,或向他們解釋,在保障個別行業的利益及市民的利益兩者之間必 須加以權衡輕重。是項動議所提出的修訂通過後,我們便可達到以㆖目的而毋須受到㆖文所述 的限制。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午㆕時十五分

主席: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㆕時㆔十五分

主席: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休會

動議:律政司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主席:本局 21 位議員曾作通知,表示有意發言。雖然本㆟相信他們的演辭必很精簡,但恐怕不 能在半小時內全部致辭完畢。因此本㆟擬根據會議常規第 9 條第(7)和第(8)段的規定,運用本㆟ 的決定權,讓各議員有足夠時間讀畢演辭,並讓官守議員亦有足夠時間答覆這些演辭,然後才 將休會問題付諸表決。

8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㆔合會問題的建議的討論文件

何錦輝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㆔合會的毒害經已滲透本港的屋 、街頭、市場、娛樂場所、運輸服務、甚至學校。由欺凌、恐嚇 及勒索奉公守法的市民的街頭匪幫,以至在幕後操縱龐大犯罪組織,從事財毒、賣淫及非法壟斷業務,身份神 秘莫測,似乎難以繩之於法的首領巨頭,㆔合會分子在香港真是無處不在。他們招收幼稚無知的青年㆟為會員, 這些青年㆟,在㆔合會分子的魅力和緊張刺激的生活所吸引㆘,漸漸誤入岐途,過 -

滿罪惡和暴力的腐敗生 活。㆖述的非法㆔合會活動,將鉅額金錢由從事正當業務㆟士及善良市民的錢包㆗轉移至歹徒及詐騙者的口袋 裏。現在有跡象顯示,㆔合會正重張旗鼓,並已整頓紀律,加強對會員的控制及得到他們的效忠。規模較大和 實力較強的㆔合會,在採用現代科技和整頓組織提高效率後,聲勢更日益壯大。

 因此,當局所發表對付㆔合會問題的討論文件,對於解決㆔合會問題,可算是㆒項及時而又必要的措施。討 論文件提出很多具體的決辦法,不論我們是否全部或部份贊同,或全不贊同,我們也不會懷疑政府確實㆘定決 心壓制㆔合會和匪幫,同時又誠心誠意傾聽市民對討論文件的意見。

 本㆟有幸擔任兩局議員研究㆖述文件的專案小組召集㆟。這個小組共有正式成員 20 多㆟,我們曾舉行 6 次 會議,研究討論文件所載的各項建議及社會㆟士對這些建議的反應。在若干次會議㆗,我們獲得政府當局予以 協助。保安科和律政司署曾派代表出席所有區議會和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的會議,對有關問題加以解釋及聽取 意見,實在值得表揚。由於我們進行了這項規模龐大的諮詢工作,故對於社會各界㆟士對各項建議的意見知悉 甚詳。有關㆟士在各區會議席㆖討論該文件時所發表的精闢和周詳意見,證明了正在萌芽的代議政制是值得推 行的。所有曾參加討論和發表意見者都值得我們稱讚。

 由於㆔合會問題是非常敏感,為 探取沉默的大多數㆟士的意見,以均衡由組織嚴密、表達力強的團體所發 表的意見,專案小組請求政府就討論文件進行㆒項民意調查。這項調查是由㆒獨立機構負責進行,方法是首先 隨意抽出大約 1,000 名年齡由 18 至 64 歲的市民作為調查對象,然後派員前往他們家㆗直接訪問他們。此外, 當局為專案小組擬備了㆒份區議會和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的意見撮要,同時又提供了截至八六年六月底報章對 ㆔合會文件的意見撮要。兩局議員辦事處收到了 20 多封市民來信,就㆖述文件發表意見,又收到匯點、香港 政策透視及香港大律師公會等關注小組所交來的數份意見書。值得注意的是:各界㆟士對有關文件所提出的各 項建議的意見甚為接近。他們㆒致支持政府消滅㆔合會的決心,同時也支持有關文件的精神。對於當局擬採取 更嚴厲方法對付㆔合會分子、加重罰款、使用單向觀察鏡、加強保護證㆟、採取更強硬措施對付參與色情、賭 博和販毒等非法活動的分子,社會㆟士均表示贊同。不過,有關公民權是否會受到侵犯、警察會否濫用權力、 社團條例第㆓十及㆓十㆓條的修訂、禁止根據社團條例第㆓十條被定罪者進入若干場所以及警察監管計劃等問 題,卻引起激烈的爭論。至於放寬賭博的建議,則遭受各界㆟士強烈反對。本㆟知悉政府現已無意施行這項建 議。討論文件最後㆒章所載的建議是針對精心策劃的有組織罪行,但這些建議卻最少㆟討論。對這些建議提出 問題者,多是要求當局作闡述或解釋,而非提出確實的意見。市民可能不甚明白討論文件最後㆒章所載的建議, 政府當局理應進㆒步詳細研究這些建議,然後再徵詢市民的意見。

 本㆟現以專案小組召集㆟的身份提出報告,小組成員大致㆖是贊成提高罰款限額、放棄㆔合會會籍、對色情 場所頒發封閉令、警方保護證㆟、在證㆟供詞㆗刪去㆞址、單向觀察鏡、硬性規定參與認㆟程序、使用特別工 作小組、沒收販毒所得收益等建議。對於修訂社團條例第㆓十、㆓十㆓及㆔十㆕條、禁制計劃、警察的監管、 刑事罪條例若干條文的修訂及更多利用同犯的證供等建議,小組成員意見不㆒。小組成員又同意政府當局的意 見,認為應更詳細研究大陪審團及有組織罪案及非法團體法規兩項建議,但堅決反對將更多種形式的賭博予以 合法化。

 很多㆟曾談及公民權問題。評論者擔心如果施行有關建議,個㆟自由便會受到過度限制。這些㆟顯然不知道, 由於恐怕受到㆔合會分子和匪幫的欺凌、恐嚇和騷擾,㆒般㆟是不敢前往僻靜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85

㆞方,婦女晚㆖單獨留在家㆗便會非常缺乏安全感,父母往往禁止子女往公園玩耍,而學生即使在學校 內也不能安心。縱容犯罪分子便是等於限制奉公守法的市民的自由。請問這些評論者,為何要犧牲大多 數安份守己的市民的安全和自由以維護少數破壞法紀者的自由,又為何要讓香港長遠的治安情況受到不 法之徒的輕蔑法紀和恐怖行為所影響?根據為探測沉默大多數㆟士的意願而進行的意見調查,得悉 73% 的受訪者認為,為 打擊㆔合會及有組織罪行,「失去公民權」是值得付出的代價;只有 11%受訪者持 有相反的意見。大多數㆟已作出了㆒個認真而又週詳的選擇。

亦有㆟批評討論文件所採取的探討問題方法太狹窄,將注意力集㆗在警察抑制㆔合會和匪幫活動的調 查,檢控和執法工作㆖。本㆟身為撲滅罪行委員會的成員,絕對贊成儘量採取廣泛探討打擊㆔合會和匪 幫方法的策略,以期收到最佳的效果。撲滅罪行委員會為貫徹這精神,設立了若干小組委員會,每個小 組專責處理㆔合會和匪幫某幾方面的問題。為 說明這點,本㆟茲列舉現正進行的㆒些工作:檢討看守 ㆟條例、審核保安業、檢討有關管制私藏及使用仿製武器的規例,以作出所需修訂、為所有涉及刑事審 判制度的機構製訂㆒套劃㆒的資料系統,以記錄犯罪活動、監視學童的犯罪和違法行為,以求加以改善、

訂立法例關閉與色情業務有關的場所、提出加強管制非法賭博的辦法、研究應否設立少年罪犯常務委員 會,以幫助年青㆟改過自新。此份討論文件是撲滅罪行委員會所進行芸芸工作內的其㆗㆒項工作;尚有 很多其他工作在策劃階段,但不㆒定要以諮詢文件的形式提出討論。

主席先生,本㆟不打算評論㆔合會文件的所有建議。今次的辯論和最近舉行的其他休會辯論㆒般,採 取有系統的分題討論形式。專案小組的其他成員稍後會更詳細談論各項建議。即使他們沒有談及某些建 議,亦不表示他們對這些問題沒有意見。由於發言的議員很多,因此,發言時間均以五分鐘為限。

至於本㆟,我會就市民所關注的㆔個問題加以評論。

首先,由於施行有關建議會擴大警察的調查、檢控和執法的權力,有㆟表示擔心這樣會導致警察濫用 權力。若干區議會提議擬訂㆒些保障措施。我認為這項提議頗為合理,特此發表對這問題的觀感。目前, 警方內部已設有嚴密監察制度,而警官的訓練水準和警員的學歷也㆒年比㆒年提高。第㆓,警方並沒有 權力提出檢控。第㆔,香港設有獨立的司法制度。每宗案件均由裁判司聆訊,㆞方法院的案件,則由法 官及普通市民所組成的陪審團審訊。第㆕,投訴警察課是由㆒個名為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所監察, 該委員會是由 3 名立法局議員、律政司及 8 名太平紳士所組成。第五,香港社會開放,代議政制日益發 展,又容許新聞自由,如出現濫用權力情況,報章大可以伸張正義,予以猛烈批評。

此外,㆔合會文件若干建議經已有內在的保障:例如很多建議是在獲得律政司的批准㆘,才可施行。 建議設立的大陪審團,雖然目的在於首先強迫若干證㆟宣誓作證,然後才決定是否將案件提審,但如施 行此建議,有些案件便會由司法㆟員,即裁判司,而非警務㆟員,錄取口供。

雖然如此,當局仍應考慮採取其他保障措施。若干區議員建議投訴警察課應脫離警務處,改為獨立運 作。兩局議員所收到的㆒些意見書更提議另行設立㆒個監察警察行為的機構。此外,主席先生,我提議 有關建議所提出的若干措施是應該有時效限制。布政司在本年度會期較早時候提出這份文件時曾指出, 很難對建議作出取捨,而有關建議對現時㆟們享有的自由加以若干限制。本㆟希望實施各項建議後,最 低限度可以大大減少㆔合會分子的數目,使他們不再像現時㆒般暗㆗為害社會。若能如此,若干建議在 達到原定目的時,便不應繼續存於法例內。相反來說,若然這些建議收不到效果,則不應將其擱置在㆒ 旁,等候數年或數十年後才撤銷,又若然這些建議在不適當的情況㆘被㆟引用,則更為不妙。當局應考 慮規定這些建議的時效,例如有效 5 年,並規定將來由立法局決定是否延長有效期和加以修訂。這種做 法是有先例可援,為越南難民制訂的法例便是㆒個例子。我們希望㆔合會和越南難民問題都不會永遠纏 繞 我們。我並非提議為所有建議訂立時效,社團條例措詞用字㆖的修訂和檢控程序㆖的改革應是永久 有效的。另㆒方面,禁制

8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計劃、監管計劃、甚至脫離㆔合會計劃則顯然應有時效限制。建議㆗的各項受禁制活動,曾引起很多爭 論,如果決定採納,日後便顯然須要定期加以修訂。

其次,主席先生,我想強調我們的撲滅罪行活動必須得到司法界㆟士的了解和支持。在徵詢民意的過 程㆗,我們發現法庭對被定罪的㆔合會分子所判懲罰並沒有足夠的阻嚇作用。我們所獲得有關過去㆔年 來的非法會社罪行統計資料,證明我們的疑慮是有根據的,這些資料並顯示了㆒些有理由令㆟感到不安 的趨勢:

(a) 判處監禁的刑罰明顯㆘降(由㆒九八㆔年的 17.4%降至㆒九八五年的 5.3%)。 (b) 以寬仁態度判處簽保和緩刑(分別由㆒九八㆔年的 15.1%增至㆒九八五年的 27.6%及由㆒九八㆔年 的 3.8%增至㆒九八五年的 9.2%)。

(c) 與可判的最高監禁期 1 至 7 年相比,所判處的監禁刑期是比較短(6 至 12 個月)。 (d) 與可判的最高罰款 1,000 元至 10,000 元相比,所判處的罰款 250 元至 1,000 元,平均為 605 元,是 比較少。

雖然我們承認司法獨立,但社會㆟士要求司法㆟員在對㆔合會分子判決前,先行考慮民情以及文化和 社會因素。只是提高社團條例的最高罰款並不是粉碎㆔合會和匪幫活動的有效武器。對罪犯的最有效阻 嚇便是予以捉拿及加以適當的制裁。

最後,主席先生,欲要消滅有組織罪行,各界㆟士和所有政府部門必須長期緊密合作。除了依靠警務 ㆟員盡忠職守、嚴守紀律和英勇對抗罪犯外,所有市民亦必須助以㆒臂之力。目前,政府推行的「警民 合作撲滅罪行」宣傳運動已開始收效,市民報案的數字已逐漸增加,導致更多疑犯被拘捕檢控。為 繼 續支持這些值得讚揚的市民參與計劃,當局應設立㆒個㆗央反黑組。這個組織應以行動為主務。它必須 設在㆒個顯眼和方便市民出入的㆞方,那麼㆒般㆟如有資料線報,可以向警方告密。長遠來說,這個組 織有助於建立更密切的警民關係,加強市民對警方堅決撲滅罪行的信心。

主席先生,本㆟提出㆖述意見,支持動議。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提出「討論文件――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㆔合 會問題的建議」,是政府立意要認真對付社會禍患的先聲,我原則㆖支持該文件的精神,同時對於最近 的調查顯示它受大眾的支持,也絕不感到奇怪。

生活於象牙塔內的㆟可能認為㆔合會問題與他們沒有甚麼切身關係,但對於不幸受㆔合會恐嚇和勒索 的㆒般市民,感受卻不㆒樣。那些說㆔合會問題並不嚴重的㆟,應該想象㆒㆘自己的兒子受騙染㆖毒癖, 女兒被誘及輪姦,以致當娼等情況,即使那些維護壞蛋的㆟也不㆒定逃得過社會敗類的勒索。

近來外國很多組織龐大的犯罪集團把他們用不法手段得來的財富投資在各種合法企業㆖,有些甚至加 入政界。他們有能力僱用最好的法律和財政服務、賄賂司法㆟員、強迫簽署合約、控制工會;因此,他 們能夠收買和製造輿論,甚至利用所掌握的選票令政治家屈服,是不足為奇的事。在這種像癌症㆒樣可 怕情況尚未在本港發展至無何救藥的㆞步之前,我們必須加以制止。

「㆟權」這個名詞經常被濫用,我們並沒有殺㆟、強姦或搶劫的「權利」,否則我們的社會便會回復 到黑暗時代。㆟權其實是指㆒個㆟有自由為本身、家庭及社會的利益而盡㆒己的責任,但並非可以剝奪 他㆟的權利。這個界限㆒旦受破壞,我們便須採用刑事法例和執法程序,來限制違法者的自由及保障受 害㆟的安全,遇有類似㆖次暴動的嚴重情況,則須保障社會治安。

有了這個概念,我建議用「㆔合會」㆒詞,取代最近㆒項公開聲明㆗提到的「國家」字眼。我相信市 民會更同意以㆘的說法:「如非經過正確㆞衡量和小心研究情況,不得任由個㆟的權利受㆔合會的權利 壓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87

若有過分的行為,本港獨立的司法及㆖訴制度會發揮制衡作用。在市民眼㆗,受害㆟蒙受損失,身心 俱遭受折磨,但其後會被判有罪疑犯,卻猶如百貨公司的大主顧,獲㆘列多重優待:

(1) 由納稅㆟負擔的法律援助;

(2) 假如法律援助不能幫助他脫身,仍會得到專業律師協助求情,通常都可獲得減刑,因法庭很少判 處最高刑期及罰款;

(3) 如在獄㆗行為良好或由於其他原因,監禁期將可縮短 33.3%;

(4) 獲釋後,其收藏起來的不義之財亦獲保障;

(5) 其後罪犯會接受協助他們重返社會的輔導服務,可惜他們通常在心理㆖都難以接受,因為釋囚再 度犯法而被帶㆖法庭受審的比率甚高。

犯罪是否不用抵償?這是否實行㆗國成語所謂的「姑息養奸」?我希望市民會異口同聲㆞說:「不」。 社會各界㆟士必須組織起來,同心合力去對付有組織的罪案,使犯罪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主席先生,我將不再詳細論述這份發㆟深省的討論文件,因為由何錦輝議員任召集㆟的立法局議員專 案小組,經已致力就該份文件內的各項建議發表詳盡的意見。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有些㆟,其㆗㆒些是我們的法律專家,認為今日這份討論文件載 有若干建議,㆒旦實施,便會嚴重損害香港大多數㆟士所積極拱衛的基本㆟權和公民自由權,因此不應 支持。

雖然提出這意見的㆟口若懸河,在討論這事項的公開論壇與傳媒㆗,大多數市民的意見卻不予贊同, 而政府特為此而聘請專業調查公司所進行的民意調查亦不支持㆖述說法。這調查的明確目的是要探索大 多數沉默者對這些建議的感受。總體來說,㆒般都認為,香港的㆔合會問題異常嚴重,雖然普遍擔心授 予警方較大權力可能會給濫用,但社會大多數㆟士都覺得,為打擊㆔合會和有組織罪案,犧牲㆒些公民 自由權是值得的。

輿論希望加強法律力量並不使㆟感到詫異。因為我們大部份㆟正努力為自己和年輕的㆒代建造㆒個更 美好的社會,但有組織罪案的破壞性觸手卻粉碎了我們的美夢,破壞之速,甚至來不及建成就已粉碎了。 ㆔合會活動滲入我們日常生活合法和不合法的各方面。由於有組織,㆔合會會員不獨力量強大,有㆟ 腰,還有財富資源,足可取得他們所需的最好的專業服務,使他們不會陷入法網。

當提及㆔合會會員,我們須明白所談及的是範圍相當大的犯罪階層。其㆗有剛入會的十㆕歲學生,也 有販毒集團首領的大阿哥。前者大概不大明白他正在做甚麼,因此倘加適當誘導,很有可能可重新生活, 至於後者,應是萬劫不復了。將前者判監和要後者改過自新,都同樣不適當。事情難在怎樣將兩類㆟分 別開來,從而決定採取甚麼適當的對付步驟,不過這卻是必需要做的。

對初犯和㆔合會新會員,適當處理方法是要能使他們改過自新,避免再犯。至於怙惡不悛的㆔合會資 深會員,則最宜盡可能長期極力限制其活動和影響力,以保障社會安全。就此看來,這使㆟不禁懷疑, 現時刑罰是否足以反映所犯的極度嚴重或有組織的暴力罪行。我以為,現在是認真考慮對群毆和販毒集 團的主持㆟恢復死刑的適當時候了。

在結束之前,讓我談談討論文件㆗㆒項建議,罪犯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在法庭定罪,便會自動欠政府債 項。我支持這項建議。不過我認為這還不足夠。事實㆖㆒些㆔合會行業例如賭檔和色情架步,都是㆔合 會的入息來源,應和販毒入息作同樣處理。此外,應探求抑制非法財富增長的各種方法,因為這不獨可 大大削弱他們在㆔合會的勢力,還可減少我們虛榮的年青㆒輩藉犯罪途徑追求物慾。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對付㆔合會問題的討論文件,受到廣大市民的關注,而該文件亦都搜集 了分區滅罪委員會的意見,各區所面對黑社會的問題,以及若干市民身受其害的感受,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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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件很清楚㆞將現時對付㆔合會問題所遭遇到的種種困難和限制具體㆞提了出來,然後作出應付這些 困難的建議,再將建議的利弊不偏不倚㆞作出分析。這份文件用坦誠、理智和客觀的態度來面對㆔合會 的問題,我本㆟甚為讚賞。

香港㆞小㆟多,居住環境並不理想。黑社會利用這個弱點,加以威逼利誘,令㆒些無知的年青㆟,泥 足深陷,供其驅使。加㆖現行香港法律奉行「寧縱毋枉」的觀點,若干不良份子得以逍遙法外,縱能入 之以罪,在刑罰方面,亦不足夠起阻嚇的作用,使黑社會問題日益嚴重。市民在光,黑社會在暗,市民 工作的㆞方及家居都是固定的,如果黑社會要報復,市民是防不勝防的,所以市民多數敢怒不敢言,他 們只有寄望政府、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能控制這㆒問題,有效㆞去打擊黑社會,使他們不必日日生 活在這㆒陰影底㆘。

這並不是㆒個理論性的問題,而是我們很多市民面對的現實。他們憂慮子女會受到這些黑㆟物的恐嚇 和引誘,走入岐途。為了香港的的㆘㆒代,我們必須認真對付黑社會,所以我贊成討論文件內所提出的 加重刑期和罰款。很多市民極期望香港的司法者判刑時不要太寬仁。對黑社會的姑息,即是對守法良民 殘忍。

有些市民深受黑㆟物的騷擾,在忍無可忍的情況㆘,報了警,跟 又要用很多時間去錄口供、認㆟、 作證。而警察的態度,有時給㆟㆒種愛理不理的印象,令當事者大感沮喪。故此,警方找證㆟是有困難 的。我覺得對付黑社會和不良份子,警方和市民必須有共識及了解對方的處境。警方應該體諒市民面對 的困難,盡辦法去幫助他們,而不是單憑法例所賦予他們的權力,按 本子辦事。故此,第㆒,證㆟必 須受到適當的保護,討論文件內的措施應予推行。第㆓,警方有必要作出努力,建立及加強市民對他們 的信心。

警方是對付黑社會最重要的㆒環,他們需要法律㆖更有力的支持和更有效的程序,以便他們採取有效 和快速的行動。不少㆟對擴大警方權力提出反對,主要是怕權力被濫用,因而為害良民。但是如果警方 維持現有權力,他們能否對付日益嚴重的黑社會問題實大有疑問。所以我認為應該給予警方足夠權力去 應付這㆒問題。不過,如果發覺有濫用權力,則應該嚴加懲戒,希望司法者亦會對知法犯法的㆟加以重 判。

最後,我想提出對有組織罪案及非法團體法規的看法。這個在美國施行的法規,給予控方機會將有組 織的罪案完整㆞向法庭陳述,令法庭能清楚明瞭到各罪案之間的聯繫及其牽連的闊度。根據香港現行刑 事法例的㆒般規定,法庭須分開審訊被告㆟受檢控的各項不同罪名,以及須獨立考慮每㆒項罪名。現行 法例的弱點,是不能將黑社會組織罪行的嚴重性全面揭露,而且也很難將幕後主持㆟繩之於法。譬如說,

有㆟利用黑社會活動所賺取的金錢去從事合法的生意,在美國法規㆗不但可繩之於法,而且可以將其金 錢-

公,打擊整個組織,令其無法再存在。我覺得,有需要研究該法規以及考慮是否可將該法規之精神 寫入香港法律。

伍周美蓮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近期政府部門推出㆒連串諮詢文件,今㆝在本局以休會辯論形式出現的 討論文件――「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㆔合會問題的建議」, 實是㆒份客觀的諮詢 文件,其㆗十㆓項建議均清楚列明利弊所在,㆗肯分析,供市民參考、研究,不乏民主的作風!

本㆟曾任黃大仙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委員,經常探訪區內互助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代表,徵詢有關撲 滅罪行方面的意見。我們因此得知市民大多不願挺身而出去舉報罪案。由於目前所採用的認㆟方法,對 證㆟安全保障不足,故本㆟極為贊成改用美國實行的認㆟程序――透過單向觀察鏡辨認疑犯。這項建議 可鼓勵市民舉報罪案和給予證供,且可保障證㆟安全,減低被黑社會尋仇的機會。

色情場所對於大廈居民所造成的滋擾,已是有目共睹;故本㆟支持修改有關管制色情活動及由色情活 動引起的妨擾的法律,制定簡易訴訟程序,包括「㆒樓㆒鳳」所造成的妨擾,從而使住宅樓宇的住戶更 易向法庭提出申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89

身為教育工作者,本㆟對諮詢文件未有-

份關注學校黑社會問題,深表遺憾!誠然,遏止校內黑社會 活動實非警務處獨㆒部門所能承擔,有賴教育署、社會福利署、廉政公署等有關部門攜手合作,始能奏 效!本㆟建議教育署檢討班主任制度,原因班主任是接觸學生的前線工作者,當局實應減輕班主任授課 節數,俾有足夠時間接觸學生、聯絡家長,及早防範黑社會活動。社會福利署應早日改善駐校社工與學 生的比例,目前㆒與㆕千的比例實在令社會工作者疲於奔命,無法給予學童足夠的輔導。警務處應增添 警民關係組㆟手,使能加強與學校的聯絡,及早制止黑社會活動。廉政公署年來致力製作德育和公民教 育的教材、教具,備受教育界同工所推許,廉署應繼續努力,造福學童!

楊寶坤議員致辭:主席先生,㆔合會是社會㆖的㆒種惡疾。只要我們瞭解㆔合會的歷史概況,便知道㆔ 合會組織絕對不會完全瓦解。㆔合會之可怕,除了為患治安之外,更嚴重影響是包娼庇賭。黃、賭、毒 之為禍,無孔不入,破壞社會風氣。由於㆔合會㆗絕大部份為游手好閒之輩,日夕流連各種娛樂場所, 希望拉攏新會員以擴張勢力,故此不事正務的青年及學生每易成為他們拉攏之目標,往往誤以㆔合會會 員為新交好友,終至墮入㆔合會之圈套而不能自拔。既然㆔合會影響如此深遠,而這種惡疾亦不能根治, 我們最基本的任務就是要面對現實,採取有效的方法來控制及減弱病情,使它不能蔓延及惡化㆘去。

本㆟建議政府採取㆕管齊㆘的方法:

(1) 嚴厲政策(正如醫事㆖採用特效針藥配合手術㆒樣) 嚴厲政策(正如醫事㆖採用特效針藥配合手術㆒樣)

法律的修改並不是給予警方額外不必要的權力,主要是協助警方加強保障市民生命安全。警方在執行對 積犯及危險份子監管措施前,必須得到律政司的同意,同時監管令必須由法庭發出,在這方面,警方應 設立內部指引,使警務㆟員清楚知道如何適當㆞運用這些權力,以免濫用權力及妨礙㆟身自由。事實㆖, 在㆒個司法獨立的社會裡,市民有-

分機會採取多種有效途徑投訴警方濫用權力,而這種公民權利亦應 有效㆞加以利用,以發揮無形的監管功能。

「金錢為萬惡之根」,已反映出㆔合會的滋長與金錢的來源有密切關連。為了截斷㆔合會在黃、賭、 毒㆔方面的收入,政府必須徹底執行封閉令制度,加重對非法賭博的刑罰及-

公毒販在販毒㆗所得的利 潤及物業。這種杜絕㆔合會的經濟來源的方法必能瓦解黑社會勢力擴張。

(2) 輔導工作(正如病後補養 輔導工作(正如病後補養 (正如病後補養,以便加速康復㆒樣) ,以便加速康復㆒樣)

刑罰有㆔項基本功能,就是懲罰、阻嚇及康復教化。「脫離㆔合會計劃」絕對有助於那些覺悟前非,希 望改過自新的㆔合會份子。在這方面,政府應加強輔導工作及職業介紹,讓有意改過的㆔合會會員獲得 出路,重過正常生活,亦可避免再受引誘、威脅,重遭黑魔掌握。

(3) 長期關注(正如身體保養及定期健康檢查㆒樣) 長期關注(正如身體保養及定期健康檢查㆒樣)

政府必須不斷留意社會風氣的趨勢,以防死灰復燃。警務處、社會福利署、教育署、律政司署及司法部 應加強協調及溝通,共同協力對付㆔合會問題。

由於㆔合會所涉及之非法活動和有組織罪行之種類繁多,各區內反黑組全力執行撲滅區內㆔合會活動 應更實際及有效。但為了直接去打擊嚴重罪行的發生,刑事情報工作將更形重要。在這方面,政府必須 給予警方-

足資源(例如添置電腦設備),以配合進㆒步擴大執行反黑和撲滅有組織罪行的工作。

(4) 預防工作(正如實踐醫事㆖ 預防工作(正如實踐醫事㆖ (正如實踐醫事㆖「預防勝於治療」的口號㆒樣) 「預防勝於治療」的口號㆒樣)

政府應積極推展青少年活動,建立㆒個健全社會為青少年提供正常的康樂活動。此外,政府亦應全面推 行消除「㆔合會」的「英雄形象」,對青少年加強灌輸正確社會價值觀,如消除英雄及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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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主義,並強調個㆟責任,使犯者知道對自己負責,因為這是與家庭、學校及社會之紀律與管教分不開。

主席先生,本㆟深信長遠來說,醫治惡疾特別需要忍耐及決心。政府若能㆕法兼施,㆔合會對市民的 壞影響將相應減少,而㆒個真正安定繁榮的社會形象亦會相繼明顯展露出來。

陳濟強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最近港府發表的㆔合會討論文件,詳細㆞揭露㆔合會的罪行,他們除了好 事不幹之外,只要有利可圖,就無所不為,販毒、開賭、迫良為娼、放貴利、打家劫舍、殺㆟放火,極 盡傷害社會之能事。今日香港的政局已趨穩定,政府嚴厲對付㆔合會,剷除這個社會毒瘤,是㆒項刻不 容緩的香港內部保安要務。

為打擊㆔合會活動,文件作出多項建議,其㆗最值得我們重視和支持的,就是給予㆔合會會員脫離會 籍的自新機會、以新形式認㆟程序以及修改法律,制定㆒套對付色情場所的封閉令。眾所週知,經營色 情場所是㆔合會的主要財政來源之㆒,而這些場所長久以來對市民構成極度滋擾,以及嚴重威脅大廈的 治安。文件再㆒次關注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提出已經獲得各區議會及分區滅罪委員會所支持的封閉令,

本㆟是極之同意和支持的,希望政府盡速作出回應,修訂法律,使到這個制度可以早日付諸實行,以解 除市民的困擾。

至於文件所提出的警察監管計劃,本㆟對於這個建議就不敢苟同。可能有很多㆟會這樣說:「治亂世 用重典」。究竟香港現在是否處於亂世階段,需要犧牲我們良好的法治精神去對付罪惡。如果為 打擊 ㆔合會所用的重典,有損害普通市民的㆟身自由及㆟權尊嚴,就值得我們慎重考慮。事實這個建議除了 違反法治精神之外,還有很多㆞方是值得商榷的。假如計劃實施的話,香港社會便會因而出現兩類市民,

㆒類就是我們普通市民,另㆒類是少數的特別市民,是㆒些已經受到刑罰而釋放的㆔合會份子,他們要 受到社會隔離;我們普通市民可以自由出入各類不同場所,但是這班特別市民的行動是受到限制,絕對 不能踏足指定禁區。這個計劃看來好像是可接受的,因為計劃的設立是針對㆒些受過懲罰的㆔合會份子, 但實際執行起來,情況就不如想像㆗那麼簡單,普通市民受到牽連是無可避免的,理由就是我們普通市 民跟受監管的特別市民,外表㆖是沒有任何識別的,同樣會遭受警方調查,就因為這樣,普通市民便會 經常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嚴重損害我們的㆟身自由。如果因為要監管區區少數的㆔合會釋囚,而去制定 ㆒項令大多數市民不便的法例,是不切實際的。況且這個計劃,亦會嚴重影響這些釋囚的心理,他們會 覺得自己已經受到應得的懲罰,但仍然受到社會歧視,不接受他們返回社會,這樣可能引致他們抗拒法 律,繼而進㆒步敵視社會,再度為非作歹。

此外,本㆟亦相信,很多僱主都不大願意僱用㆒些受監管的釋囚工作。政府目前對釋囚的政策是協助 他們改過自新,重返社會,而這個奇異監管建議有趕絕他們重返社會之嫌。再者,本㆟認為不應該太過 浪費警方的資源,去監管那些已經受到懲罰的㆔合會釋囚。警方的當前急務是應該去重組及擴大反黑組, 集㆗更多力量及㆟手去瓦解㆔合會的組織,搗破他們的非法勾當;最重要的是將㆔合會的頭子繩之於法, 施以重刑,-

公其從非法勾當所得的利益。在蛇無頭不行的情況㆘,㆔合會的殘餘份子對社會的威脅, 相信亦會減至最少。

長遠來看,要徹底打擊㆔合會,政府應該從速在學校教育方面 手,㆒方面全力堵截㆔合會份子滲入 學校活動,另㆒方面向青少年灌輸正確思想,糾正他們對㆔合會的英雄形象,以及崇尚物質享樂主義的 錯誤觀念,為他們樹立㆒個健全的社會風範,使到我們社會的安定繁榮在穩定及有秩序的情況㆘發展。

最後,雖然本㆟未能完全同意文件的建議,但對於文件的精神,本㆟是樂意支持的。事實㆖,委員會 為撰寫討論文件而作出的努力,是值得我們表揚的。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發表有關㆔合會的討論文件,公開請市民發表意見,證明政府 亦認為㆔合會是個嚴重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91

市民普遍對這問題極表關注,除了父母擔心子女在學校、遊樂場或其他㆞方受到㆔合會份子的不良影響 外,市民對㆔合會在有組織罪行方面的擴張,例如敲詐勒索、欺壓小販、經營非法賭博、賣淫、販毒業 務等,亦越來越關心。

各區議會對㆔合會在草根階層的影響,甚表關注,大體㆖區議會是支持這份討論文件。 我對討論文件的㆒般看法有以㆘幾點:

首先,根據這份文件提出的建議,執法機構與其他政府部門在對付㆔合會問題時,應該加強聯繫,這 點我十分贊同。政府機構間若能齊心協力,長遠來說,對抑制㆔合會問題㆒定能夠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第㆓,市民現時已較為了解這問題的嚴重性,特別是關於有組織罪行的禍害,因此,當局可能較易說 服市民,加強與政府合作,共同面對㆔合會的挑戰和禍害。在這方面,警隊內負責應付㆔合會份子的有 組織及嚴重罪案調查組,應加強與市民的聯繫。此外,警方亦應設立 24 小時反黑熱線電話,接聽市民的 舉報。

為了獲得大眾支持,警方必須表現積極,傾力對付㆔合會活動。

此外,在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的會議㆗,或有警民關係主任出席的其他活動或會議席㆖,警方應更集 ㆗討論與㆔合會有關的問題,這樣便可擴大警方的聯絡網,有助於對付㆔合會問題。

第㆔,如果實施建議㆗的㆒些方法,將會剝奪很多代表香港生活方式的個㆟自由,我們需要作出抉擇, 在維護社會多數㆟的利益和剝奪藐視法例㆟士的自由㆗決定取捨。權衡輕重後,我認為要對付有組織罪 行(包括㆔合會活動)日趨強大的威脅,現在必須立例實施其㆗㆒些建議。市民㆒定會歡迎鼓勵證㆟挺 身作證的新措施,例如使用單向觀察鏡,創立由調查員及律師組成的「特別工作小組」,以集㆗處理受 嫌疑的㆟士及企業,採用美國大陪審團的㆒些程序來對付有組織罪案,使能將㆔合會的「頭子」繩之於 法。

市民自然關心到賦予警方的額外權力。我認為立法局應給予警方或其他機構所需的額外權力來對付㆔ 合會和其他類型的有組織罪案,不過,同時亦須加強負責監察警方事務的委員會的實力,以確保警方不 會濫用權力。當有組織罪案(特別是涉及㆔合會者)的威脅日漸減退時,立法局便須考慮削減警方限制 個㆟自由的權力,因為那時問題已不再是那麼嚴重,無須為了社會整體利益而限制個㆟自由。

最後,我支持所有協助決意脫離㆔合會組織者的方法,我亦贊同為針對「可能再犯法的危險㆟物」而 建議施行的警察監管計劃,我由文件㆗知悉建議以任何不多於 500 的數目,應是合乎心目㆗理想而又可 以處理的數字。不過,從較廣闊的觀點來看,有些懲罰,例如禁止擁有傳呼機或進入賽馬會範圍,似乎 是不切實際。我亦籲請當局在適當時候儘量利用懲教署及社會福利署協助罪犯改過自新的善後監管服 務。

主席先生,本㆟支持動議。

鍾沛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政府決定優先考慮用嚴厲政策打擊㆔合會的非法活動,在精神㆖應受到本 港市民的支持。當局提出的各項建議,正引起許多相同或不同的意見,證明大眾對本港治安及黑社會問 題表示重視。我想就討論文件作出以㆘意見:

(1) 關於監管令既然其對象是「可能成為危險的再犯」,而非無可救藥的罪犯,所提議的警察監管令 及禁制令,雖然可使被監管者減少和㆔合會㆟物接觸,但此只是懲罰性,而缺乏輔導與感化作用。本㆟ 建議成立㆒個有法定權力的獨立專責委員會,成員包括兩局議員、皇家香港警務處、懲教署、社會福利 署、教育署、社工、善導會及公眾㆟士代表等,此委員會功能為代替純由警方執行監管令,務求達到監 管與輔導並重為目標。而警方則須向委員會定期提交接受監管者的報告,委員會有權視實際情況給予被 監管者適當的輔導,亦可視個別之個案,調節監管與輔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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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及縮短監管令的期限,另㆒功能是提供支援給予監管期滿後再受黑社會或同黨干援的被監管 者。

(2) 監管令㆘其㆗㆒項提議為接受監管者其後如被落案,控以另㆒項罪名,或就罪名在警署接受 查問時,得接受特別警誡。本㆟認為此項建議是不可以接受的,因為其作用會令該接受監管者㆒定 要向警方的指控作出解釋或提出證據,這樣會侵犯其緘默權。同時如果法庭見到疑犯的供詞有特別 警誡,就知道該疑犯曾有案底,因而會產生偏見,對被告㆟十分不利。

(3) 討論文件的大部份建議,無疑給予警方較大的權力,市民擔心有部份警務㆟員濫用權力。雖 然政府曾答覆過如果發現警方有濫用權力時,可有多種途徑投訴及處理。本㆟要指出對現時警察投 訴科調查工作的處理方法表示不滿,因為投訴科每認為是輕微的投訴,則交由被投訴者所屬分區警 署調查,但實際輕重之分,難作界定。而投訴的市民要到被投訴警務㆟員之所屬警署被錄取口供,

就會令到投訴者產生不安及恐懼感,同時確使㆟懷疑這種做法是否公正,更令市民失去對警察投訴 科之信心。因此本㆟建議有關此類投訴案件,不分輕重,應該完全統由警察投訴科全責辦理。

(4) 關於增加利用同犯證據,本㆟相信更能使犯罪集團內部互相猜疑,互不信任,削弱其力量, 對同犯的處分,獲得較高的減刑,是值得支持的。如果同犯在獲得律政司不起訴的保證,而轉作控 方證㆟,仍必須有法律制裁,以令其有責任為控方作證及提供正確資料,否則,律政司有權終止其 不被起訴的保障,亦有權利用證㆟向調查㆟員招認的㆒切,作為證據將其入罪。

(5) 關於大陪審團問題,建議㆗的大陪審團,乃為㆒個協助警方搜集證據的組織,雖有其優點, 但是卻侵犯了證㆟自願協助警方的權利及其緘默權,有違犯本港現時的司法傳統制度,本㆟認為在 現階段,實不宜採用的。

(6) 討論文件的建議,治標多,治本少,本㆟認為在治本方面,警方與學校、社工等應緊密聯繫, 徹底清除及預防㆔合會滲入學校內之活動,其次擴大反黑的有效宣傳,利用電視節目多宣揚良好家 教,力求減少青少年犯罪傾向,以清除黑社會滋長的後患,還有發動學校與社團共同合作,積極展 開以公民教育與青年政策相結合的社區活動,使青年學子不致墮入㆔合會份子的圈套,並且積極鼓 勵學生參加少年警訊,舉報㆔合會之非法行為,如此持之以恒,假以時日,料可收到預期效果的。

 主席先生,謹此陳詞。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發表對付㆔合會的討論文件,提出各種建議,設法抑制這 存在已久,現正如癌症般蔓延的社會問題,實在值得我們稱讚。多年來,㆔合會活動已滲透社會的 每㆒個階層,㆔合會的魔掌現已伸延到小販、妓女、退學學生的身㆖,他們均成為㆔合會匪幫勒索 敲詐的對象。雖然我們沒有㆔合會分子犯罪紀錄的統計資料,但我們深信,現時㆔合會所策劃的有 組織罪案。已不能單靠傳統的警察辦案方法來對付。雖然討論文件內有些建議的措施是頗為嚴峻,

但為了本港的安定繁榮,即使矯枉過正,也在所不惜,我全力支持討論文件所提出的建議。

 如果我們要根除㆔合會的禍害,那麼就必須頒行警察監管令,作為法庭判刑的㆒部份。我們應以 極為謹慎的態度,重新施行在㆒九八㆔年撤銷的警察監管令。監管的對象是積習難改的違法者,例 如在開始時選揀 200 名可能再犯法的危險㆟物,予以監管。監管令須由法官頒發,他是根據警方及 感化官與專業社會工作者磋商後提出的建議而作出這項決定。這樣可以確保監管令是發予適當的對 象,因為法官是經過審慎的考慮,認為再犯者真正需要受監管才頒發此令。此外,負責執行監管令 的警務㆟員必須是富有經驗及受過協助罪犯改過自新的特殊訓練,能夠密切監視罪犯的行為。這些 警務㆟員並應隸屬建議成立的特別工作小組。此外,警察監管計劃應在試辦兩年後加以檢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893

我必須促請各議員留意:這項計劃的目的,太過 重監管令在約束及預防方面的作用,而忽略了施行 懲罰對協助違法者改過自新的教育意義。現在所建議的警察監管令,未能針對問題的癥結――未有為違 法者提供所需的協助,使他們在監管令屆滿後,可重新做㆟。社會工作者通常喜歡較均衡的處理方法: 就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例如外展社會工作及協助自新的方法,幫助年青罪犯離開㆔合會份子和不再受 他們的恐嚇。為他們提供職業先修機會,可幫助他們洗心革面,重新做㆟。㆒如本 同樣精神的服務社 會令,警察監管令亦應可將罪犯真正改變過來,特別那些衷心努力改過,設法使㆟忘記其過去的罪犯。

為 協助罪犯改過自新及尊重個㆟的自由的理由,我反對禁止㆔合會份子前往某些公共場所的建議。 管制應是針對非法活動而不是針對有份參與活動的㆔合會份子,這是無從反駁的論據。這建議除了在執 行方面有困難外,可想像到的反效果(包括引起㆔合會份子反感和侵犯㆟權),遠遠超出所能帶來的益 處。

主席先生,任何懲罰的目的都是使罪犯對他們所犯的罪行付出代價。因此我提出㆘列建議:

* 為維護公眾利益,應重新施行警察監管令,作為經選定的再犯者的法定判刑; * 成立包括心理學家、律師、警務㆟員及社會工作者的監察小組,監察監管令的執行情況,以及定 期進行檢討;

* 鑑於當局估計錯誤,解散㆔合會調查課後,㆔合會活動即迅速發展,因此應重新成立這個特別小 組,並加強其實力。所謂特別工作小組應是㆒個具有很大權力的執法機構,配備受過特別訓練的 ㆟員和獲得第㆒手資料的供應;這個小組應直接向警務處處長負責,以防濫用權力;及研究其他 類型的懲罰,以對付不同種類的㆔合會罪行。

另㆒方面,我們必須繼續維護社會的自由,不能為 迅速解決㆔合會問題而罔顧自由。因此,我們需 要以較長遠的方法來協助罪犯改過,藉以抑制㆔合會活動,為 達到這個目的,我們應調動更多社會資 源來改善現時這方面的工作。只有揉合嚴峻的刑罰和給予決意重新做㆟的罪犯及時的協助,我們才可冀 望壓制本港㆔合會活動的急劇發展。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雷聲隆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基本㆖本㆟很支持報告書建議背後的精神,文件㆗有關保護證㆟、錄取證 據(即重擬社團條例第㆔十㆕條)、增加採用同犯證據、加重㆔合會會員罰款及-

公販毒所得收益的建 議,都是相當值得推薦的。但亦有幾點建議的可行性是令㆟相當懷疑的。現在本㆟先就文件內容建議的 其㆗幾點作出評論,然後從報告書以外去看整個問題。

有關擴大賭博合法化的建議,基於以㆘㆕點理由,本㆟認為極不可行:

1. 它將會影響整個社會遠遠大於㆔合會,因為這將會令到市民更加沉迷賭博,造成更多破碎家庭和 社會悲劇,引致民生秩序受到破壞,因而影響香港的經濟成長。另㆒方面,造成更多㆟放高利貸 和恐嚇事件,而這些㆒向大都是㆔合會份子所為,這樣無形㆗更加助長了㆔合會活動。

2. 非法賭博的派彩較多,故無論甚麼合法的賭博方式存在,非法賭博仍會有吸引力。 3. 即使更多賭博合法,㆔合會勢力仍可存在於其㆗,結果反而只會助長他們的勢力。 4. 這是㆒個原則性的問題,鼓勵賭風無疑是違背了㆒個健康穩定社會的目標。 關於釋犯受警察監管計劃,本㆟有以㆘的疑點:

1. 監管計劃將會形成社會階層化,形成釋犯的仇視心理,令他們更難康復成為㆒個普通的公民,對 於他們重新投入社會,將構成障礙。

2. 警察在公眾場所進行監管時,可能造成擾民或警員濫用權力。

3. 如果不准受監管㆘的釋犯進入賭博、色情場所等等,他們可以轉移陣㆞,例如的士高、快餐店、 酒樓,甚至私㆟會所。而即使不准㆔合會釋犯進入那些場所,仍會有其他未被拘捕的㆔合會份子 活躍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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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傳呼機在香港很多行業㆗都很普遍㆞被使用,所以如果不准釋犯使用,無疑妨礙了他們出獄後的 謀生工作的機會。而無線電話也可代替傳呼機的功用。故硬性規定他們不准出入某些場所和不准 使用某些工具,大可能只會引導他們走其他法律罅。

5. 此法例㆒旦實施,將會對此條例涉及的行業不公平,因為警察的出現會對他們的經營造成滋擾。 6. 罪犯被判入獄,是代表他對自己的犯過負㆖應承擔的責任和付出代價。因此,要更嚴厲懲罰罪犯 或剝削他的自由,在他服刑的監獄㆗實施比在他獲釋後更為適當。

有關修訂社團條例第㆓十條,使蓄意向公眾㆟士暗示其為㆔合會會員的行為構成罪項,此建議雖可更 有效㆞檢控㆔合會份子,但由於條文的彈性相當大,執行㆖會引起很多問題,而這將賦予警方很大的權 力。雖然根據此條文提出的檢控均須先獲律政司同意,但警方濫權除可在檢控時出現外,也可以在拘捕 的過程㆗出現。

第 5.14(c)段的擬議修訂,如經證明某㆟暗示自己為㆔合會會員,則該㆟須自證不是會員,由舉證責任 在控方變為辯證責任在被告,此建議大大違背了香港的司法精神。

關於脫離㆔合會的計劃,本㆟原則㆖很支持此計劃背後的用意,但卻有以㆘的提議:

根據該項計劃,假如社團註冊官(即警務處處長及其代表)認為申請㆟申請脫離計劃是旨在免受檢控 的話,有權拒絕接納其申請:這是㆒項有用的保留條款,我希望在有需要時引用,藉以防止積犯濫用該 項計劃。第㆓,該項脫離㆔合會的儀式,如可能的話,應在㆒位裁判司面前舉行作實。第㆔,參與該項 計劃者的個㆟資料及身份必須加以保密:亦即是說㆖述儀式將須在內庭進行。

有關保護證據的建議,原則㆖是可行的,但此條例㆒旦實施,則必須要有伸縮性,假若證㆟的證供前 後不符時,須讓證㆟有機會解釋其㆗的原因,而法庭則必須詳細調查清楚證㆟的理由是否-

份,才決定 他是否觸犯了偽證罪。

這樣㆒方面可防止證㆟未盡全力供出㆒切實情,及後來因受賄或受恐嚇而不出庭作證,另㆒方面,可 避免證㆟因心情緊張以致無意㆞提供了不實供詞,卻有理說不清。

以㆘是對文件內容以外的意見:

1. 文件沒有提供實質資料,去論述㆔合會的情況,例如沒有數字根據顯示以前法例對打擊㆔合會的 成效,以及造成㆔合會強大的因素。

2. 文件過份偏向擴大警方的執法權及對疑犯的檢控,缺乏積極方面的建議,例如:  可從遏止賭風方面 手打擊賭博活動(不論合法或非法),例如以教育引導及改善市民的精神 生活,或為市民提供更多健康的娛樂消遣,從而建立良好的社會風氣。

 為釋囚提供協助和輔導,例如職業介紹,而社會福利署或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亦須共同合作。 3. 我同意以更嚴厲的刑罰去對付罪惡,但不單只 重法律條文的修改,如果能夠從整個司法制度 眼,例如實施更重的判刑期以收阻嚇之效,則可更全面㆞解決犯罪問題。

4. 既定的刑罰必須切實執行,假若從不應用的話,即使刑罰怎樣苛刻,也是毫無意思的,也不能收 阻嚇之效。

5. 政府應對桌球室、遊戲機㆗心的發牌加強控制,以防㆔合會㆟士經營,同時亦要加強杜絕非法場 所,並為市民提供快捷舉報㆔合會的渠道。

綜述之,要全面㆞對付㆔合會,必須制定整體治本的方法,嚴刑峻法是㆒個有效的方法,因為嚴厲的 刑罰若能真正切實執行,可使㆟㆟心理㆖有所警惕,不敢以身試法。

林鉅成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政府正視㆔合會對社會造成的災害,從而作出加強打擊㆔合會的計劃與 行動,對香港市民來說是㆒個大喜訊。本㆟原則㆖贊成應加重刑罰,以阻嚇㆔合會之非法行為,但㆔合 會的問題,事實㆖與整個社會制度有關,單靠嚴刑峻法,並不能徹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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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歡迎報告書內對為保護證㆟而作出的建議,並提議警方考慮設熱線電話,接受市民投訴或提供有 關㆔合會的活動,及重組㆗央反黑組以統籌全港性的打擊㆔合會工作。

報告書㆗所提的警察監管是變相的雙重刑罰。釋囚在獄㆗已得到應得的懲罰,警方不應再施以監管, 這是不公平的。長期受到警方監管,可能令釋囚難以找到工作,以致影響他們改過自新的努力。他們應 與普通市民㆒樣,能自由出入波樓、娛樂場所及攜帶傳呼機。相信在會議廳㆖的每㆒個㆟都曾有犯錯的 經驗,如果我們能本 已所不欲,勿施於㆟的信念,便不會對報告書㆖關於釋囚的監管建議那麼容易苟 同。

而報告書㆗ 5.14 段的建議很可能把㆒群與㆔合會全無關係,只為貪玩而亂說㆔合會術語的㆟送㆖法 庭,或只能打擊㆔合會的小角色,及㆒些陷於犯罪邊緣的青少年。因為只有這批無知邊緣的㆟物才毫不 顧忌的自稱是㆔合會份子,或代表㆔合會㆕出進行勒索,欺壓市民的活動。而㆔合會的核心份子,身份 都較隱蔽,又有正當職業作為掩護,所以這些建議都不能有效的對付他們。

雖然警方也許認為報告書的建議,並非加大警務㆟員的權力,而只是加重他們工作範圍;執法者的執 法範圍既然擴大,當然是權力活動圈子的擴-

,這是㆒定的道理。但有鑑於市民投訴警務㆟員的個案, 在 85 年內,平均每日已有 12 宗,因此我們必須謹慎從事,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警民關係每況愈㆘。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六時正

布政司:主席先生,本㆟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8)段的規定,以便今日的辯論得以完成。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㆔合會問題於香港存在已有多年,正如每㆒位香港市民㆒樣,我深 切盼望這問題受到控制,雖然在現階段我還不能過份樂觀㆞說希望能徹底解決這問題。

然而,這份㆔合會問題的討論文件卻實在令㆟失望。關於文件㆗的建議細節,已有不少議員先後表達 了他們的意見。我打算集㆗就文件的基本原則和方向作出㆒點意見。

處理㆔合會問題的第㆒步是要先認識現有的對抗方法和過程,然後才能伐出不足之處加以改善。 有關這點,我們必須注意到現今的制度大致可分為㆕個階段:

(a) 首先是市民大眾向警方舉報㆔合會的罪行,

(b) 其次是警方進行調查,逮捕疑犯,

(c) 然後是律政署提出檢控,

(d) 最後是法庭的聆訊,在裁決後判以刑罰。

就第㆒點來說,無疑㆒般市民都有著怯於舉報的心理,究其原因,有如㆘各點:

(i) 懼怕報復。

(ii) 對警方能及時提供適當保護沒有信心。

(iii) 部份㆟懷疑(姑勿論其合理與否)警隊裏有不少不良份子,與黑社會狼狽為奸,舉報便有如自投 羅網。

(iv) 鼓勵市民舉報投訴的渠道不足。

顯而易見,這㆕點是相互關聯的。第(ii)、(iii)、(iv)點不改善,市民的懼怕不能消除。

我認為警方應就這問題認真而嚴肅㆞自我檢討㆒㆘,力圖改善。首先,警方應設立更多及更方便的渠 道,便利市民舉報㆔合會罪行,例如可採納大律師公會的建議設立舉報電話熱線。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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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必須設法消除市民對警方與黑社會狼狽為奸的懷疑,極力肅清隊裏的不良份子,把他們繩之於法。此外,當市 民舉報後,如有要求,警方必須立即提供適當的保護,甚至到疑犯服刑之後為止,藉以增加市民的信心。

主席先生,我相信這幾項建議若被採納,市民應更樂意挺身而出;舉報㆔合會罪行和出庭作供。至於檢控和審訊 方面,我看問題不會太大。

如果在警隊得到改善後,我們仍認為警權不足,即使不是無法亦極難有效制裁㆔合會匪徒,非要增加警方的權力 不可,我們便需要仔細考慮報告書的建議。即或如此,我們仍必須堅持在每㆒個附加權力背後都必須有附加的監察 和保障,以免權力被濫用。討論文件的建議必須在這樣的精神和原則㆘審慎處理。

主席先生,以㆖所陳述的,本㆟認為是處理㆔合會問題的正確步驟和對策,很可惜,討論文件所提出的方法與正 途大相逕庭。

(a) 文件先指出㆔合會問題極端嚴重。

(b) 然後針對現行制度提出了㆔個漏洞:

(i) 公眾怯於舉報和指證這類罪行。

(ii) 落案及服刑的多是嘍囉卒仔,「大鱷」卻逍遙法外。

(iii) 法庭判刑過輕及過寬。

(c) 由是文件立即結論,聲言如要解決以㆖問題,必須賦予警方更大權力。

問題在警方若不能先整肅自己,建立㆒個可信的形象,更多的權力只會帶來更大的問題。市民若不能對今日的警 隊信任,又怎能相信將來擁有更大權力的警隊呢?沒有市民的信任和合作,又怎能談得㆖撲滅罪行呢?故此,討論 文件的立論是本末倒置的、既有誤導之嫌,亦有不合邏輯之實,可說是見諸微而失之於大。結果是最逼切和核心的 問題――警察的問題略而不談,反而將焦點轉到改革法制㆖去。

主席先生,關於近日港府就㆔合會討論文件的民意調查我有如㆘意見:

(a) 調查結果指出市民大多支持文件內之建議,我認為這個結論應極小心處理,因為公眾意見是很容易被左右的。 問題的形式字句往往決定了答案。

比方說,如果你問㆒般市民說:

(1) 「你覺得強姦案在香港是不是很嚴重的問題?」

(2) 「你認為應否設法減低強姦案件的數目呢?」

(3) 「你認為我們應讓警方有更大權力來打擊強姦罪犯嗎?」

 我相信大部份市民對以㆖㆔條問題的答案都會是肯定和支持的。把強姦換作是謀殺、搶劫、商業罪案,答案也 會是㆒樣的,如果我們盲目㆞接受這些調查的結果,動不動便增加警察的權力,香港淪為警察社會的日子也就不 遠了。

(b) 此外,調查報告本身亦明確㆞指出大多數㆟都認為現今防止警察權力濫用的保障不足,應該加強。所以,如 果沒有更強的保障和監察,就㆒定不能夠增加警察的權力。

主席先生,我們必須著力對付㆔合會問題,阻止它破壞我們的社會、敗壞我們的青年㆟,要能有效㆞解決黑社會 問題,首先警方要得到市民的信任,所以改革的第㆒步應該從我們的警隊開始。至於現行法律制度,若不是萬不得 已,我們希望不要加以干預和輕易改動。

主席先生,我支持當前動議。

李汝大議員致辭:主席先生,㆔合會問題討論文件注重對㆔合會活動的檢控及懲罰,忽略了「預防」與輔導黑社會 份子改過自新的「善後」安排,似乎未能全面掌握問題,不㆒定徹底奏效。

黑社會吸收新血以青少年為主,往往向學校進行滲透,恐嚇或控制未成年學生及無心向學的青年,使其跟隨黑社 會份子活動。不少青少年受到威逼利誘,甚至脫離家庭,放棄學業,自甘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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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黑社會控制與利用,家長教師束手無策。現行保護婦孺法例只賦予社會福利署署長監護權,未能發揮 足夠效用。是項條例應從速檢討條訂,藉使家長得向法庭或有關部門申請,禁制黑社會恐嚇操縱未成年 的子弟,使其擺脫控制,回復正常生活,並且給予保護。若果成功斷絕黑社會吸收新血,將收預防之效。

文件對於懲罰、監管討論甚詳。而轉導自新者則無具體方案,屢犯者更要限制自由行動。受監管者極 難恢復正常生活,反而受社會歧視,淪為「厭惡性」份子,惟有返回黑社會團體,重操故業。導致「㆒ 日為黑,終身為黑」的後果。禁制有犯案紀錄㆟士在某些公眾場所活動,必然產生「烙印效果」;即使 有意改過自新,亦受社會大眾排斥。「烙印效果」對受排斥者甚不公平,必須審慎考慮。

七十年代大量越南難民逃亡香港,㆗國新移民又不斷湧入。警務㆟員㆟手不足,顧此失彼。黑社會勢 力因而坐大,必須全面對付方能奏效。

主席先生,我建議加強預防措施及法例,杜絕黑社會吸收新血,又為誤入歧途者作「善後」安排,藉 使改過自新,恢復正常生活。

廖烈科議員致辭:主席先生,㆔合會組織以及其非法活動在本港已有很長歷史,可說是根深蒂固,涉及 之犯罪行為亦極為廣泛,其為禍社會之深是㆟所共知的。這份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 ㆔合會問題的建議之討論文件,對㆔合會的組織與犯罪情況有頗詳細描述,足以證實㆔合會對本港之社 會秩序及安寧構成極大威脅。政府在這時候決心打擊㆔合會活動,防止罪惡繼續蔓延,確實值得每個市 民全力支持。因此本㆟在原則㆖完全贊同這份討論文件的精神。

不過由於文件內的建議有若干項是具有爭論性的,因此本㆟欲在此將所支持的建議,略加講述,而將 若干認為有所保留的建議提出,以便政府參考。

首先是關於應付嚴重的罪行方面。㆗央的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區性的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都是非常 有效的架構,應該維持甚至加強其工作,俾能達到防止犯罪,教育市民的目的,更能提供各項實際可行 的方法,去打擊犯罪活動和㆒切有組織的不法活動。不過,黑社會問題既屬如此嚴重,似乎需要加設另 ㆒架構專責應付,而不能單獨倚賴㆗央及分區的撲滅罪行委員會。因為如果有了㆒個特設的架構,就可 以集㆗㆒切有關的資源和專門㆟材,透過警方及各有關部門的協助,去統籌及推動反黑的工作。本㆟認 為,黑社會問題,是屬於㆒項特殊問題,因此,亦必須採取特殊的方法去處理。如果只限於目前的㆗央 及分區性的滅罪架構,就不可能收到集㆗資源及㆟力去打擊黑社會的宏效。

第㆓點是黑社會與青少年及學校的問題。本㆟對是項問題,極感關注。雖然本㆟知道警方、教育署以 及各學校當局,多年來經已開始保持密切的聯繫,以對付這問題;而教育署又設有學生犯規及違法行為 常務委員會,去監察學生的紀律。不過,我們目前所面對的嚴重問題,就是學生被認為是黑社會份子的 適合對象,特別是㆒些學業成績較差,缺乏家庭照顧的學童,往往受不住威迫利誘而加入㆔合會。因此,

如何去加強在學校方面的預防措施,實在需要多做些工夫。關於這點,似乎在這份討論文件內,只屬輕 輕帶過。本㆟希望政府能夠擬出具體的建議,藉能儘早防止青少年學生誤入歧途,受黑社會份子的引誘 而入會。

有關討論文件內所提對㆔合會罪犯活動的限制的各項具體建議,本㆟原則㆖甚表贊同,但仍有若干認 為須要保留之點。例如,禁止曾犯法之黑社會會員進入自動遊戲機㆗心、桌球室、武館等、雖或可避免 此等份子在這些㆞方滋事,但㆖述㆞方,並非黑社會份子唯㆒的活動範圍。如果只禁止他們前往這些㆞ 方,就難保黑社會成員不會轉移陣㆞,改用㆒般㆟所意想不到的㆞方結集,甚或進行更秘密的活動,致 令警方的偵查工作更感困難。所以,有關此項建議,應予進㆒步的考慮。此外,本㆟認為需予保留的另 ㆒點,就是這種限制對於個㆟方面的基本自由,頗有剝奪之嫌。因此,必須就各方面作㆒個全面性的權 衡輕重以確定是項建議是否可以收到實際的有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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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討論文件㆗所提供的法律程序,讓㆔合會會員,脫離㆔合會的計劃,本㆟深表贊同。這項計劃 可給予曾為㆔合會的會員㆒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本㆟認為,此建議雖屬具有爭論性,亦值得作㆒ 短暫時期的試驗,以評估其效果。

對於文件所建議的「認㆟程序」本㆟表示贊同。建議㆗的方式,使證㆟可以不必面對疑犯而作出認㆟ 的手續。希望警方考慮接納,因為許多市民,都不敢挺身而出去作證,誠恐為罪犯認出面貌而作報復。 本㆟現欲呼籲警方從速採用新建議的認㆟程序,以鼓勵更多㆟挺身而出為證㆟,盡量協助警方而無後顧 之憂,將罪犯繩之於法。

還有㆒點就是討論文件㆗開放賭博的建議,實屬㆒個重大的錯誤,亦絕不能協助解決黑社會的問題, 反而會引致反效果,使賭風更盛,而市民在道德與金錢兩方面,均遭受更大的損失。本㆟得悉,政府對 此建議,已有所保留,因此,特別在此加以強調,希望政府能將此項建議加以擱置。

潘志輝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香港黑社會犯罪問題,日趨嚴重,已達至威脅本港穩定繁榮及市民安居樂 業的㆞步。市民對黑社會犯罪的憂慮,從他們不時透過傳播媒介要求當局加重刑罰,恢復死刑等,適足 以反映。

今年㆕月港府提出對付㆔合會的報告書,提及加重刑罰及打擊㆔合會,顯示了政府對撲滅㆔合會的決 心,實值得我們支持及嘉許。報告書所提的建議,也是較為積極和大致可以接納的。不過部分建議值得 重新商榷及改善。同時報告書亦似乎過分強調壓制與懲罰,而忽視了對青年教育,為犯罪者提供重新做 ㆟的機會。本㆟將對這些問題提出㆘列的意見:――

(1) 修訂罰款

報告書第 5.10 段提及多項罰款,因多年未有調整,故是次提議的增加罰款是用作彌補歷年通脹的增長。 這與我們市民希望在罪案日趨嚴重的今日,以嚴刑峻法,減少罪案的原則不同。本㆟希望政府考慮罰款 款額時,其增幅應遠超於通貨膨脹率。

(2) 警察監察

報告書第 5.26 段提出「檢控㆟員如在判決後提出申請,可由法庭頒發監管令」是不合理的。這即等於在 判刑後,再加懲罰,實有違法律的精神與原則。若說監管令是整體刑罰的㆒部分,那監管令必須在判決 前提出,以便法庭將刑罰與監管令㆒併考慮。事實㆖,監管並不是令罪犯改邪歸正,重納正軌的積極方 法,也有違寓懲於教的精神。反之,若罪犯服刑後,給予適當的輔導感化,介紹工作,加強罪犯重新做 ㆟重返社會的信心,定期約見感化官或社會工作者等,以此代替監管令,可能會有更佳的效果。

(3) ㆔合會罪犯活動的限制

對「因身為㆔合會會員而被定罪者,刑滿後,至少兩年內活動受限制」,也是難於接受及有違法律的原 則。這特別是對僅擁有㆔合會會員身份,而未犯其他罪行者,更是有欠公平。舉例來說,若㆒名非㆔合 會的強姦傷㆟犯、刑滿可享有自由進出馬場、桌球室或遊戲㆗心的權利,那為何反而㆒些未犯其他罪行 的㆔合會份子反要被剝奪這些權利呢?同時,若那些場所是合法的,限制他們進入便是不合邏輯的做法。

假若這些場所是非法的,則任何㆟士開設或使用這些場所亦是違法和應予禁止。至於報告書內所提及的 傳呼機,更是部分普通市民謀生的工具。若是禁止經受刑罰後的㆔合會會員享受這些社會娛樂及使用謀 生工具的機會,實難令㆟信服。

(4) 脫離㆔合會計劃

主席先生,我不反對脫離㆔合會計劃。事實㆖,部分㆟士加入㆔合會是被迫、被誘、或因年幼無知。因 此提供脫離㆔合會計劃可使這些㆟士能有重新做㆟的機會。不過部分㆟士可能害怕公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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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脫離㆔合會而致生命安全受威脅,或恐有損家庭及個㆟聲譽,或不想家㆟知道或怕受親朋戚友所歧視, 而不敢參與計劃。我不是贊成㆔合會會員,但總感覺報告書太過於強調成為㆔合會會員便隨時可被檢控 和可要求裁判司對㆔合會會員加以重罰。對㆔合會會員不應輕重不分,最重要的應是他們有否參與嚴重 罪行或非法活動。若僅擁有㆔合會會員身份而從未犯㆖其他罪行,實不應構成嚴重罪行。當局在處理罪 案時,不論㆔合會或非㆔合會會員,只視案情之嚴重性,而加處罰。反之,對僅擁有㆔合會會員身份, 而從未犯其他罪行者,則應從輕發落,給予重新做㆟的機會。否則,可能趕狗入窮巷,得到相反的效果。

(5) 合法賭博

我絕不贊成增加合法賭博。事實㆖,很多罪惡都是因好賭輸錢而起。賭博合法化,會助長賭風,直接或 間接的造成更多罪案。如果說賭博是非法組織經濟最大的來源,而要以合法化減少其收入,那色情與販 毒也㆒樣是非法組織主要收入來源,我們難道也要將色情與販毒合法化嗎?我很高興知道政府順從民 意,決定不考慮開設更多的合法賭博。

(6) 防止警方濫用權力

由於警隊㆟數眾多,實難確保全無害群之馬或絕無濫用權力的發生。從近期市民對警隊投訴數字增加及 最近本局民意調查結果顯示,百分之五十被訪者擔心警察權力太大及被濫用,百分之六十六被訪者認為 現時無足夠防範措施,防止警察濫用權力。這樣看來,市民似乎對警隊之信心不太大。有關當局應盡量 提高警隊的質素和聲譽,同時更應設立包括立法局及區議會議員與市民的獨立組織來監察防止權力的濫 用和接納市民對濫用權力的投訴。

主席先生,在我完結前,我特別想再強調嚴刑峻法是阻嚇犯罪的㆒種有用工具。而治亂世用重刑,實 是無可避免。本㆟希請有關當局在可能範圍內,應將最高與最低的刑罰同列於刑法㆗,對嚴重罪行必以 嚴刑處理。同時罰款與監禁已不是最具阻嚇力的刑罰,不少犯罪集團已將罰款定為非法活動成本的㆒部 分。而部分罪犯則視監獄為度假之㆞。反而是笞杖之刑最令罪犯聞聲喪膽,永世難忘的最具阻嚇力的刑 罰,希望有關當局對嚴重罪犯,除判監禁外,更應考慮施以笞杖之刑,以收阻嚇犯罪之用。本㆟認為以 嚴刑峻法,再輔以對青少年品德培養,加速推行公民教育,擴大反罪惡的宣傳,讓公眾認識㆔合會之禍 害,協助輔導罪犯改過自新,提供重新做㆟的機會,實有助於阻遏犯罪的發生和達到治本治標之目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有關㆔合會問題的諮詢文件,受到區議會和不同團體的廣泛討論, 顯示社會㆟士十分關注本港現存的㆔合會活動,特別關注到㆔合會份子滲入學校,對處於成長期的青少 年所帶來的後果。事實㆖,如果當局不認真對付㆔合會問題,將會難以適當㆞維持本港的法紀和治安。

我只談談諮詢文件所提到的兩個問題,就是判刑和建議更改證據法例。

歷年來,司法部對㆔合會份子及有關的罪行採取寬大的態度。雖然當局對㆔合會份子及有關罪行制定的 最高刑罰是入獄十㆓個月或以㆖,但法庭極少判處罪犯監禁的刑罰;大多數罪犯通常被法庭判處罰款, 間㆗亦有被判監禁但獲准緩刑的。

有關當局曾經採取感化措施,去對付與㆔合會份子有密切連繫的㆟;但本港現存的㆔合會勢力正在擴散 及蔓延,這情況顯示我們必須重新檢討所面對的問題,而且或許有需要採取㆒些阻嚇措施,來遏止這類 罪行。

大體㆖說,雖然本港的㆔合會並不如美國的黑手黨那樣組織緊密,但它們還是利用恫嚇手段去魚肉市 民。㆔合會罪案通常涉及毆鬥、勒索、敲詐及與黃、賭、毒有關的案件。討論文件建議㆒項罰款措施, 作為遏阻犯罪活動的方法之㆒。我個㆟對這項措施的成效存有疑問。我們必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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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㆔合會份子的個㆟背景;他們通常是已經退學而家庭背景複雜的學生;他們離校後經常沒有固定的職業。對 於㆒些只屬技術性的違例事件,或對社會治安沒有構成嚴重威脅的罪項,罰款會是適當的遏阻措施;但以香港 現時面對的㆔合會問題而言,便可能需要執行強制性的監禁刑罰。

我要談到的㆘㆒個問題,是刑事罪條例有關警方進行調查過程㆗證㆟供詞方面的規定的建議修改事宜。為 保證可以提出檢控,該文件建議修訂刑事罪條例第㆔十㆓、㆔十㆔和㆔十九條,以應付敵對證㆟在審訊時作出 矛盾的供詞。這項建議有明顯的缺點,就是曾作出㆒份供詞而自身不大清楚其內容的證㆟可能由於害怕受到建 議更改刑事罪條例所定的制裁而拒絕供出真相,因而在審訊時將供詞局限在事件的某種說法㆖以致妨礙公正。

另㆒點要注意的是,建議修改刑事罪條例的有關條款,將不僅影響到與㆔合會罪案有關的證據法例,亦將影響 到所有刑事罪案㆗有關證㆟的供詞方面;我希望政府當局能夠澄清這點。

譚王 鳴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每㆒個生活在這個社會裏的市民,在奉公守法的情況㆘,基本㆖是享有 同等的權利,獲得生命財產和㆟身自由的保障。可是,日益猖獗的㆔合會活動,卻嚴重威脅普羅大眾的生活, 剝削㆒般市民的㆟身自由。㆔合會活動實在已到了不能容忍的㆞步,必須對症㆘藥,撥亂反正。

本局今㆝討論的對付㆔合會問題報告書,其基本精神是希望引用強硬而嚴厲的法例和執法措施以打擊㆔合會 活動,本㆟對此大體㆖表示贊同。不過與此同時,本㆟希望重申兩點重要原則。第㆒,法律改革必須在現行法 例被證明是過時失效的情況㆘才進行的;而改革㆒經提出,必須講求效果和進步,同時注意改革所可能引致的 濫用,設法堵塞。第㆓,嚴刑峻法雖然往往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基本方法,但卻並非唯㆒的方法。本㆟認為,要 有效打擊㆔合會活動,除了適當㆞修改現行法例外,政府和社會各方面還需同心協力㆞共同作出努力,就好像 罪犯康復計劃需要進㆒步改善,青少年輔導服務需要進㆒步加強等等。只有在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對付㆔合 會活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今㆝擺在本㆟面前的報告書,對現行法例和執法措施作出多方面的改革建議,由於時間關係,本㆟只希望集 ㆗以㆘㆔方面發表意見:

㆒、警察監管條例 ㆒、警察監管條例

報告書建議重新考慮㆒項曾於八㆔年被撤銷的警察監管條例,經改良後以較溫和形式重新出現,針對㆒些「可 能成為危險再犯」的㆟士。在此,本㆟認為有關方面需要-

份考慮當年構成此條例被撤銷的原因,保證該等原 因不會再度影響建議㆗的條例。同時,根據八㆔年本局議事紀錄顯示,當時保安司在建議撤銷警察監管條例時 所提出的㆕項原因,其㆗包括法庭傾向支持㆒個更有助罪犯康復的監管計劃,而今次建議㆗的新監管計劃,雖 然經改良後較為溫和,但本質㆖仍是㆒項社會約束的措施,並未具有復康功能,因此它的對象,不應該是建議 ㆗那些「可能成為危險再犯」的㆟士,而應該考慮以那些嚴重犯案,有多次刑事紀錄的積犯為對象。本㆟認為,

「可能成為危險再犯」的㆟士應該接受的,是懲教署或有關方面提供的罪犯康復計劃。

同時,本㆟對於建議㆗對受監管㆟士在被落案時予以特別警誡㆒項表示保留。㆒方面是由於將證明無罪的責 任放在被告身㆖是違反本港現行的法律精神,另㆒方面是由於這項建議將導致法官間接知悉被告過往的犯罪紀 錄,可能影響審訊程序出現偏差。

㆓、對㆔合會罪犯活動的限制建議 ㆓、對㆔合會罪犯活動的限制建議

報告書建議設法消除㆔合會傳說的「魅力」,對曾因身為㆔合會會員、或因聲稱或公然承認為㆔合會會員而被 定罪的㆟士的行為,施加限制,規定不能進入若干娛樂場所。本㆟同意應該設法消除㆔合會傳說的「魅力」, 但基於以㆘㆔項原因,本㆟對於採取㆖述方式表示保留。第㆒、禁制㆔合會份子出現㆖述娛樂場所,並不必然 代表犯罪機會將會減少,他們大可轉移陣㆞,在球場、戲院、甚至酒樓聚集,對公眾造成更大的騷擾。第㆓, 這項建議無形㆗將法網擴大,對於那些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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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制場所出現,但無任何犯罪行為的㆔合會罪犯構成檢控,此舉極有可能令曾為㆔合會份子的㆟士,感 到社會的歧視,進㆒步鞏固其「㆒日為黑,終身為黑」的觀念,更難重新過正常㆟的生活。第㆔,報告 書所列舉應禁制的活動場所,部份有不恰當之處。報告書建議將桌球室和遊戲機㆗心同樣列入禁制範圍, 本㆟對此不敢苟同。因為桌球和遊戲機本質㆖是正當的娛樂,受到很多青少年㆟的歡迎。而桌球室和遊 戲機㆗心亦非不正當的娛樂場所。目前出現問題只是由於政府並未訂出有效的管制措施,㆒旦草擬㆗的 桌球室管制法例草案和遊戲機㆗心條例草案獲得通過,相信桌球室和遊戲機㆗心的管理情況將會有所改 善,實在不應被列入禁制範圍。

㆔、脫離㆔合會計劃 ㆔、脫離㆔合會計劃

報告書建議立例推行㆒項新計劃,讓㆒些有心脫離㆔合會的成員能夠通過填寫㆒份聲明,正式脫離㆔合 會。本㆟對這種構想表示贊同。不過,這項建議所存有的漏洞,則必須加以堵塞。根據報告書的建議, 任何希望通過此計劃脫離㆔合會的㆟士,必然首先需要表明㆔合會會員身份,填妥㆒份聲明表,然後交 由社團註冊官或裁判司決定是否接納。雖然建議規定聲明㆒經接納,當局即不會因聲明㆖所填報的招認 資料而對聲明者提出檢控。不過,建議卻並無明確保證,若聲明不被接納,聲明者亦不會遭受檢控。這 項漏洞,㆒方面對於聲明者存有不公,同時亦令到有心脫離㆔合會的㆟士心存疑慮,裹足不前,大大影 響此計劃的效果。因此,本㆟謹此建議作出修訂,保障聲明者在聲明不被接納㆘,仍不會遭受檢控。

最後,㆒項法例是否能達到立法時所期望達到的目標,是取決於是否有足夠和適切的執法條件以相配 合。港府過往為了有效㆞打擊㆔合會活動,曾特別在警隊內成立反黑組,專門對付㆔合會。但由於種種 原因,港府於七零年代末期解散反黑組,改由㆞區警隊自行對付㆔合會。這種化整為零的做法,雖然能 提高靈活性,但卻令到對付㆔合會的警隊內部專門㆟才、資訊和財力,無法集㆗起來,發揮最大的效益。

今㆝本㆟很高興政府正視㆔合會問題,提出打擊㆔合會活動的法律改革方案,但本㆟同時期望政府能注 重執法方面的條件和能力,重新在警隊內成立反黑組,集㆗資源對付㆔合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當局重新表現出正視㆔合會問題之存在,並考慮採取措施以打擊㆔合會活 動,是㆒可喜之做法。然而,就政府是次提交的「對付㆔合會問題」討論文件而言,本㆟認為部份內容 有商榷之處。

首先,整體而言,文件揭示了當今黑社會問題的猖獗情況;但是,卻缺乏有關資料來論證問題的嚴重 程度,更遑論對產生問題的各方面成因有較深入及綜合的分析。再者,文件所提建議集㆗於以執法及檢 控角度出發去對付㆔合會問題;㆒方面欠缺了從輔導角度出發來考慮問題,㆓方面,明顯㆞反映出政府 並沒有㆒整體而全面的方案來預防、打擊㆔合會問題,以及切斷㆔合會勢力擴散的各方面因素。

對於個別建議,本㆟有㆘列疑慮:

1. 政府建議對「可能成為危險之再犯」頒發監管令。從表面㆖看,監管令應有其㆒定之有效性,也 能起㆒定之阻嚇作用;但是,若濫於施用或施於㆒些初犯的年青㆟身㆖,恐怕所產生之反效果亦 大,導致他們更多反社會行為。因此,若須實行監管令,本㆟建議應集㆗於㆔合會核心份子施行 以起阻嚇作用。

2. 關於禁制令的問題,即使我們能解決施行禁制令對限制㆟身自由及帶來雙重懲罰的疑慮及擔心, 我也會懷疑禁制令的有效性,明顯不過的是:禁制他們出現某些場所不致於減少他們犯罪的機會, 他們大可易㆞而聚集。

3. 政府提議就社團條例作出修訂,但是對於㆒些非㆔合會組織的社團而言,會否有累及無辜之嫌呢? 政府實有必要在法例處理㆖,將㆒般正當社團組織與㆔合會組織的社團加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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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而言,本㆟認為在考慮這份討論文件時,不可忽略的是:

(1) 我們要打擊㆔合會問題,但實則打擊的對象是誰?「樹倒猢猻散」。我認為我們要打擊㆔合會,重點在切斷 引發這些蓬勃的經濟來源,以及在切除㆔合會組織的核心份子。

(2) 我們需要社會安全,但是,綜合討論文件的建議,則有可能會引致警權擴張及民權受侵犯的問題。我們對此 實不能掉以輕心。設若施行討論文件,有效而緊密的監管措施是必須的;可是,討論文件對建議所引起的社 會後果論述不深,更缺乏有關預防㆖述問題出現的措施的建議。

(3) 解決㆔合會問題,須動員整體社會力量。可是,㆔合會潛在的威嚇性,促使「完備」的法治措施不能奏效。 提防㆔合會勢力在警隊滲透的問題,應有助減輕其威嚇性,從而加強社會對解決㆔合會問題的信心。

最後,本㆟希望指出:社會安全是社會得以穩定發展的因素之㆒;㆔合會活動,因具有破壞社會安全之影響力, 實不見容於社會。政府現提交予本局討論的討論文件,可說是邁出解決㆔合會問題的第㆒步;可是,若要邁開成功 之路,我們需要:從㆔合會問題產生的根源著眼,採取㆒個結合社會各方面制度的較全面及徹底方案,以發揮更大 效用及儘量減低社會後果。

黃宏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首先,容許我向政府,向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其轄㆘的匪黨問題研究小組致賀,他們 所提出名為「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㆔合會問題的建議」這討論文件,與㆒般顧問公司所提交的 報告相比,不遑多讓,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在致賀之餘,我在此促請政府日後進行有關社會政策問題的研究,多 用本身及本㆞資源,而少用公帑聘用外㆞顧問公司。

在此,亦請先生容許我向各區區議員,及向各個曾以書面提出意見的社團致敬。政策之所以能改善及改進,社會 問題之所以能控制及解決,實有賴於各界意見的交流,和不斷的交流。在此,我亦趁休會辯論之便,㆒陳管見。

顧名思義,整份討論文件圍繞 ㆔合會的問題。如眾週知,㆔合會是㆒種罪犯的組織、罪犯的會社,而並非組織 性犯罪的全部,更非罪案的全部。因此,將矛頭指向㆔合會,出現了兩個問題。第㆒個關乎公平,針對㆔合會這種 罪犯組織而不針對其他罪犯組織,是否公道?第㆓個問題關乎效用,針對組織而不針對犯罪,是否本末倒置,是否 會促使罪犯脫離㆔合會會籍而以另㆒組形式繼續其組織性犯罪?由此可見有些論者指出討論文件未見全面,並非完 全無的放矢。但討論文件在處理在其原定範圍內的㆔合會問題之餘,對這全面性問題,亦加兼顧考慮。因此,除討 論了美國式的「有組織罪案及非法團體法規」外,更在 6.85 段建議進㆒步的研究。題外話,美國這項法規,譯作「詐 騙式腐敗組織」法規可能更為貼切,而所謂詐騙包括敲詐、勒索、訛騙等。

將㆔合會界定為罪犯組織,在概念㆖是有問題的。並非所有㆔合會會員都是罪犯,有些可能從未犯罪,有些可能 永不犯罪,有些可能曾犯罪但已改過自新永不再犯。但把㆔合會列為非法組織,入會者㆒旦入會即時定為犯罪而成 為罪犯,是大有道理的。㆒個社會可以容許㆟民組成的會社有穩私權,但不可以容許其有絕對的秘密權,㆒個自由 的社會,香港正是㆒個自由的社會,應該容許㆟民自由結社,容許會社有穩私權,但不應該容許㆟民秘密結社,秘 密活動。這並不是穩私權,這是放縱,是部份㆟民放縱自我,是政府放縱這部份㆟民,最後結果並不是㆒個自由的 自然秩序,而是㆒個全體㆟民對抗全體㆟民的混亂局面。社團件例因此而設。而正因社團條例特別針對㆔合會,而 更因㆔合會會員並不㆒定是罪犯,並不㆒定會犯罪,並不㆒定會再犯,因此我支持討論文件 5.44 至 5.46 段所建議讓 ㆔合會會員脫離㆔合會的計劃。

主席先生,有關刑罰方面,㆒般見解認為應有㆔個功能,就是報應、改造和阻嚇。這和楊寶坤議員所提的懲罰、 阻嚇和康復教化相同。但我認為這看法是錯誤的。任何刑罰都應該只有㆒個目的,就是該罪應得的非報復式的報應。 這說法並不排除死刑,因為某些罪行其應得的報應可能正是死。改造功能只是於施行刑罰時,或刻意或意外收到的 效用,而阻嚇更是意外之意外。我不能同意「治亂世用重典。」因此,我雖然贊成 5.14(a)段建議修訂罰款額,甚至 加重入獄年期,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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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不在阻嚇。至於 5.23 至 5.30 段關於監管令的建議,和 5.34 至 5.35 段關於㆔合會會員活動限制的建議, 我是原則㆖反對的。在此,我亦懇請原則㆖支持者考慮此等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可以生效。

主席先生,任何施政和法律措施,都要講求效用,但更要講求公正。孔子有云:「政者正也。」我在 此促請政府在處理任何問題,修改任何法律時,慎防多求效用,少求公正。千萬不要忘記了我們頭㆖的 正義女神「 美斯」。

我謹此支持休會動議。

劉皇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有關對付㆔合會問題,此報告書已作出㆒個概括的說明,不過由於社會環 境較昔日已有很大的轉變,所以我們目前要面對的,不應只是 眼於㆔合會問題,而且更應該包括其他 有組織性的犯罪集團在內。當局在報告書所提出有意修改某㆒部份法例的建議,我認為當局雖然有解決 問題的決心,但能否因此而收到成效仍然是㆒個疑問。

無可否認,要消除㆔合會組織及㆒些犯罪集團的活動,必須要有㆒個全面性的策略去進行,不過,無 論是修訂法例或者制訂新法,我們都應該要審慎從事,絕不宜操之過急;否則會容易產生流弊,有失構 思的原意。

所以當局要有效㆞去控制㆔合會和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活動;其㆗必須要考慮到以㆘幾方面:

1. 基於社會環境的轉變,目前對付㆔合會的法律顯然有部份與時代脫節;所以在現階段而言,加重 刑罰,和因應目前社會環境情況而將㆒些法律作適當的修改,不但可以起到阻嚇作用,同時亦有 助於檢控程序的進行,才可達至治標和治本之道。

2. 執行取締犯罪組織,最有效的方式莫如是採取掃蕩行動;所以應考慮加強警隊的組織,增設特別 小組部門去專責對付有組織性的犯罪集團。至於有些㆟士對警方是否會濫用權力的憂慮,當局大 可以考慮設立㆒個獨立機構,例如設立㆒個「審理團」,由㆒位大法官負責去處理警務㆟員濫用 權力的投訴,相信這樣是可以消除市民的疑慮,和有效保障市民的權利。

3. 政府應該深入研究青少年加入黑社會及犯案的原因和背景,相應㆞作出教育及宣傳的政策;同時 應該要安排更多文娛康樂活動和提供足夠設施去讓青少年參加,以減少青少年與黑社會接觸的機 會,從而引導他們納入正途,做㆒個良好公民。

大致來說,本㆟對建議書的精神和提出的大部份建議是贊成的;但有若干㆞方,由於稍嫌有違背香港 的法律精神,或涉及侵犯個㆟自由,本㆟則有所保留。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今次辯論表示這份討論文件――「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 對付㆔合會問題的建議」的諮詢期已到了最後的階段,在這㆔個月的諮詢期內,所有的區議會及分區撲 滅罪行委員會都曾對這份文件,作出討論。本星期初,我們亦收到了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書。

其他論政團體以及本局的專案小組亦曾花費時間研究這份文件,並與政府當局會面,表達了他們的意 見。這項諮詢工作確實非常有用和極具啟發性,我謹代表政府向所有曾參與其事的㆟致謝,並把這點記 錄在案。

除了㆒些㆟表示有所保留外,我相信㆒般㆟都憂慮㆔合會及其他黨幫正威脅到本港的治安和社會本 身,而這憂慮是持續的和普遍的。今㆝,我們已聽過議員們的意見,他們的意見正好總結了市民對㆔合 會問題的種種憂慮。

今㆝我不會對各位議員所提出的意見,㆒㆒作答。我們需要仔細分析這些意見,以便尋出結論。我們 又需要徵詢行政局的意見,才可決定實施那些建議,以及實施的方法,政府會在本局㆘年度會期初發表 聲明,闡釋打算推行建議的方法。

9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之後,由於大部份的建議均涉及法例㆖的修訂,故在當局於本局提出這些法例時,將會有另㆒階段的 公開辯論。我希望部分事情能快點完成,但其他的事就需要較長時間了。不過,在進行所有必需的程序 及商議時,我們切勿忘記我們的主要目標;我們必須設法消除市民的疑慮,使他們敢挺身出來作證,毋 須恐懼報復,而我們亦要找出方法,針對這些組織的特點而去加以對付,須知當局正是因為這些特點而 難以採用正常程序去對付這些組織的。

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我對本局各位議員在今午所提出的寶貴意見和建議,感激非常,我希望在未 來日子裏各位議員能繼續提出意見和與當局合作。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

休會及下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

㆘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七月十六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七時零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41731―6L―9/86 $100―G41218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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