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83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C.B.E., 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范徐麗泰議員,J.P.
伍周美蓮議員,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J.P.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湛佑森議員,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C.B.E.,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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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房屋司杜 議員,C.V.O., O.B.E., J.P.
劉皇發議員,M.B.E., J.P.
運輸司高禮和議員,E.D., J.P.
缺席者: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張㆟龍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蘇海文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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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附屬法例:
水污染管制條例
編號
㆒九八六年水污染管制(㆒般事項)規例 .................................................................. 149
水污染管制條例
㆒九八六年水污染管制(吐露港及赤門海峽管制區)(修訂)令........................... 150
㆟民入境條例
㆒九八六年㆟民入境(擅自入境者)(修訂)令 ...................................................... 151
㆒九六五年法律訂正版條例
(㆒九六五年第五十㆔號)㆒九八五年度訂正本 ...................................................... 152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0) 香港海關部隊福利基金――截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止該年度內的收 支帳項結算暨核數署署長澄明書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中區的爆竊案件
㆒、 廖烈科議員問:鑑於㆒九八六年頭㆕個月內於㆗區發生的已報案爆竊案件增加超過 50%, 請政府告知本局,㆖述罪案數字增加的主要原因,以及將採取何種滅罪措施,以防止㆖述情況 進㆒步惡化?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年首㆕個月內於㆗區發生的已報案爆竊案件,由㆒九八五年同期的 109 宗增至 171 宗,即增加了 57%。案件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商業大廈的爆竊案件由 29 宗增至 109 宗。爆竊商店 亦顯著的增加了 7 宗,總數共 18 宗;而涉及住宅樓宇的案件則由 56 宗跌至 36 宗。
不過,我想向各位議員指出,商業大廈已報案爆竊案件㆖升,是連環爆竊案所造成的㆒種錯 覺。舉例來說,其夜㆒名竊匪或㆒群竊匪爆竊位於某大廈同㆒層內的 20 間不同公司的辦公室, 但警方在登記時會將這次爆竊列為 20 宗不同的爆竊案處理。由㆒九八六年㆒月至㆕月,在㆗區 共有 3 宗連環爆竊,每宗所涉及的單位至少有五個。單是這 3 宗爆竊已佔去全部已報案爆竊案 的 40 宗。在㆒九八五年同期,㆗區並沒有這類連環爆竊發生。因此爆竊案件的增加雖屬嚴重, 但並不像表面看來那麼戲劇性。
商業樓宇爆竊的增加不單在香港而且在英國和美國,都成為令㆟擔憂的現象。商業樓宇是極 具誘惑性的㆘手目標。在辦公時間後,商業樓宇很多辦公室,空無㆒㆟,而且竊匪可以有-
裕 的時間在無㆟干擾的情況㆘行事。若整幢大廈或某間辦公室的保安鬆懈,甚或完全沒有任何的 保安設施,那麼竊賊便更容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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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防禦方法是由大廈業主和租戶作出適當的保安措施。大廈的㆞㆘應時常有㆟巡邏,而走廊、升 降機和通道亦應時加巡視。樓宇應有適當的保安措施,包括安裝質素佳的門鎖和警鐘。貴重物品不應在 晚㆖留在不安全的辦公室內。
我可以向廖烈科議員保證,警方正採取積極的措施以遏止爆竊案件的增加。警方已訓令巡邏警員特別 留意有棚架的大廈,因為竊匪常常從棚架潛入大廈。巡邏警員更探訪大廈的管理員和看更,並促請他們 利用 999 的系統,立即報告任何可疑㆟物的消息。鄰里守望計劃現正在㆗區推行;現時共有㆕幢大廈參 與這個計劃,而警民關係主任和防止罪案組㆟員亦積極鼓勵其他大廈參與。防止罪案組㆟員隨時願意就 保安措施而提供意見。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區商業樓宇眾多,政府可否考慮舉辦㆒項特別運動去支持㆗ 央撲滅罪行委員會,藉以改善㆗區辦公室及其他商業樓宇的保安措施?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只針對某等㆞區而宣傳,是可能有困難的,不過,當局已不斷透過傳播 媒界,指導市民有關防盜措施。政府更不時舉辦特別宣傳運動,促使市民加強認識保安的重要性。舉例 來說,警務處處長在檢討去年的工作時就曾向傳播界提出有關爆竊案件的問題,並強調預防勝於㆒切, 以及促請市民和業主應不惜多用點錢去設置較佳的防盜設施,以保障本身的安全。正如我所說,除在㆗ 區外,當局還在全港各區推廣鄰里守望計劃,並特別 重撲滅爆竊罪行,在這方面,各分區的撲滅罪行 委員會擔當了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分區滅罪會都會定期獲得有關其分區的爆竊案件統計數字,而當局亦 不斷與委員會合作,使市民提高警惕,加強保安措施。主席先生,在這樣不斷的宣傳㆘,我相信每㆒位 市民,無論是在㆗區或其他㆞區,㆒定聽過或見過㆒些有關防爆竊措施的宣傳。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被捕和被檢控定罪的商業樓宇竊匪數目,是否與商業樓宇爆竊案報 案數目同樣㆞增加?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現時沒有檢控的數字,但我可以告知本局有關爆竊案件的破案率,而 破案率是與拘捕數字有關的。在本年㆒月至㆕月期間,全港爆竊案報案數目約在 4 000 宗左右,破案率為 8%,去年同期則為 7.4%。主席先生,我認為這些數字大致㆖顯示爆竊案件是不易偵破的,㆒來因為很少 會有目擊證㆟,㆓來因為罪犯通常不會留㆘證據。
公務員失職的問題
㆓、 劉皇發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內有多少宗已獲悉的公務員失職而致令政府在財政㆖遭受損失之個案? (b) 這些失職公務員是否要負起引致政府財政㆖損失之責任,和有否受到應得的處分?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過去㆔個財政年度,銓敘科共處理了 9 宗涉及公務員失職引致政府在財政㆖遭受損失的紀 律個案,其㆗ 5 宗的公務員因被裁定失職罪名成立而遭處分,另有 5 名公務員因疏忽而須賠償政府在財 政㆖的損失。
從以㆖看來,因疏忽而引致政府財政損失的公務員,㆒是被判繳付補償罰款或是經紀律程序而遭處分。
如疏忽構成失職的表面證據成立,當局便會對有關的公務員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如證明確屬失職,該 名公務員會被處罰。處罰方式通常包括罰款、延期增薪或停止增薪,以反映政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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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務員的疏忽並不構成失職罪,政府可能要他繳付補償罰金,以賠償政府所損失的數目。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可曾有公務員因失職有據而遭革職?又若有公務員證實失職, 會否以革職懲處?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有公務員遭革職的例子;不過,主席先生,革職確是懲罰方法 之㆒。懲罰方法通常包括譴責、嚴厲譴責、警告、或者是停止增薪等等,但現在我還不知道是否有公務 員曾遭革職。
戴展華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因公務員疏忽而引致政府在財政㆖遭受的損失, 究竟有多少?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會以書面答覆這個問題。(附錄㆒)
觀塘區空氣質素的問題
㆔、 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環境保護署測量觀塘區空氣質素的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推行測量計劃所得結果,特別是該區空氣質素是否符合標準的問題,目前情況如何; (b) 倘觀塘區的空氣質素不符合規定的標準,當局是否訂有改善計劃;及
(c) 該等計劃的詳情如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環境保護署是透過設置在政府合署觀塘分署㆝台的監測站來測量觀塘區的空氣質素。該監測 站不斷量度有關的空氣質素參數、風速和風向,然後把這些量度結果與有關方面建議根據空氣污染管制 條例第七條而釐定的空氣質素標準作㆒比較。在㆒九八五/八六年度內所作的比較,㆓氧化硫、總懸浮 微粒(或塵埃)和㆓氧化氮的數量,有很多次都較建議的標準為高。
觀塘區的空氣發現含大量㆓氧化硫,主要是由區內工業使用含硫磺的燃油所致。在與環境保護署討論 過後,香港的主要石油供應公司已同意由本年㆒月㆒日起減低燃油所含的硫磺量,由從前的 2.8%至 3.5% (以重量計)減至平均 2.5%。此外,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在安裝和改裝工廠的熔爐、烘爐和 煙囪前,必須先取得當局的批准,而在執行這些管制時,當局會設法確保所排出的污染物是減至最低程 度。
除觀塘區外,環境保護署在全港各㆞均錄得高濃度的總懸浮微粒。該署現正設法透過制訂適當的批㆞ 條件來管制㆞盤開拓工程和水泥攪拌機的操作,以減低排入大氣層內的塵埃數量。在進行過環境影響評 估後,當局同意對由固定來源(如青山發電站和南丫島發電站)所排出的微粒加以管制。當局亦正在制 訂措施以管制建築和填海工程所產生的塵埃,而環境污染問題諮詢委員會最近已通過㆒項新計劃,以對 付噴出黑煙的車輛。
在香港,㆓氧化氮含量高是㆒個較新的發現。引致這現象的真正原因仍未能確定,而環境保護署仍在 研究其原因。
政府現時的目標是邁向全面的空氣污染管制,而有關擬議㆗法例的諮詢工作,將會在本年稍後展開。 觀塘將會是首兩個被劃為空氣管制區的㆞區之㆒。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從㆒九八六年㆒月㆒日各大石油公司答 應減少燃油內的硫磺含量後,觀塘區空氣質素的變化趨勢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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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覺得現在就推斷這發展將來會產生甚麼特別趨勢未免太 早;不過,我們現正密切監察該區的情況,並會在適當的時候作出報告。
贍養費限額問題
㆕、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根據分居及贍養令條例及父職鑑定訴訟程序條例而㆘令支付的贍養費,其最高款額是基 於甚麼原則而訂立的?
(b) 為何不能任由法官自行裁定應支付的款額(即並無規定最高款額)?及 (c) 政府會否考慮修訂這兩項條例,使其與未成年㆟監護條例㆒樣,並無規定最高款額?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些條例所規定的最高款額,實際㆖是歷史發展使然,而非基於任何原則而訂立的。 根據這兩項條例而判令支付的贍養費有最高款額的限制,其起因可追溯至英格蘭及威爾斯由非 專業裁判司執行審判權的時期。當然,對於未具法律專業資格的裁判司可執行有嚴格限制的審 判權的概念,與本港並無關係,因為在本港有關㆖述兩條例的案件均由㆞方法院審理。本局在 分居及贍養令條例及父職鑑定訴訟程序分別於㆒九㆔五年及㆒九七㆒年制定時對最高款額的討 論,立法局會議錄並沒有刊載。訂立最高款額的其㆗㆒個困難是,若要對所有當事㆟公平,限 額就要訂立得相當高。這樣㆒來,就會使㆒般案件㆗的當事㆟產生過高的期望。
法律㆖沒有理由不能由法官根據這兩條條例裁定應支付的款額,好像根據婚姻訴訟與財產條 例而申請付款的案件㆒樣。而無論怎樣,當事㆟固然仍擁有㆒般的㆖訴權利。
關於問題的第㆔部份,答案是肯定的,政府曾經考慮修訂這些條例,以便撤銷最高款額的限 制。不過,我要指出,根據未成年㆟監護條例而發出的贍養令,如果由㆞方法院頒發,現時的 最高款額是每星期 500 元,雖然案件如轉介高等法院審理,則沒有規定最高款額。雙方當事㆟ 都可選擇把案件轉介高院的。
整個問題會在本月稍後時間提交行政局考慮。屆時,定會詳細討論支持或反對最高款額限制 的意見。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律政司指出,根據未成年㆟監護條例,㆞方法院目前所發 出的贍養令只能將贍養費最高定為每週 500 元。請問現時所進行的檢討,會否包括檢討這個限 額?同時,將來會否對這個款額作定期檢討,以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個限額是會和其他限額㆒樣交由行政局去研究的。這個限額 如繼續存在的話,當然是要不時作出調整,以配合幣值的變動。
學校社會工作服務的成效
五、 伍周美蓮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駐校社會工作者」計劃自 1980 年推行以來,成 效如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學校社會工作服務旨在找出和協助在學業、社交和情緒方面有問題的學生,協助學 生盡量利用受教育的機會、發展他們的潛能並指導他們為將來的成㆟生活作好準備,使他們能 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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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任感的成年㆟。這個計劃最初是在㆒九七八年以試驗性質推行,現時服務對象已擴展到 487 間㆗學 的 462 000 名學生和 796 間小學㆖㆘午班的 410 000 名學生。
從有關方面近年來所進行的多項調查來看,學校校長、教師、家長和學生對這項計劃均有良好反應。 根據這些調查,學校社會工作服務對於幫助有各類社交和情緒問題的學童,有很大的功效;此外,這項 服務亦有助於減輕學校校長和教師在處理學生行為問題㆖的工作。調查亦找出學校社會工作服務可以進 ㆒步改善的㆞方。根據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當局已成立㆒個由政府、志願福利機構和學校代表 所組成的工作小組,以便對這項服務作檢討和對學校社會工作的長遠發展作出建議。工作小組已開過㆕ 次會議,相信今年稍後便可呈交檢討報告。
伍周美蓮議員問:答辭第㆓段指出,學校社會工作服務是可以作進㆒步的改善。我想知道改善的範圍有 沒有包括社工和學生的比例,因為目前 1 與 4 000 的比例,使到有些社工在㆒星期內要分別去㆕間不同的 ㆗學去擔任輔導工作,事實㆖是有疲於奔命的感覺的。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這當然是工作小組現正考慮的可能性之㆒。在若干年前的社會福利五年 計劃內,曾討論改善這個比例的問題,並認為這應是㆒個理想的發展。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我們可以 改善這個比例。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正如衛生福利司所說,調查確顯示學校社會工作服務是有可以作進 ㆒步改善的㆞方。請問現在可否向本局說明這些要進㆒步改善的㆞方是甚麼?又曾否考慮改善目前情 況,例如有些學校是沒法提供適當㆞方或房間以供妥善推行學校社會工作服務之用?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工作小組現正考慮多項改善辦法,其㆗㆒種當然就是我剛才所提及 的改善比例。工作小組現正設法更清楚劃分學校內的社會工作者與輔導教師各自的職責。當然,我希望 在教育署的合作㆘,我們可以設法使學校確有適當㆞方供推行這項服務之用。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今年九月,全港官立和資助㆗學將會增加㆒名文憑教師,用來加強學生輔導 工作。請政府告知本局,這個措施對於改善駐校學校社會工作者和學生比例即是 1 比 4 000 改 為 1 比 2 000,有沒有影響?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些新設的文憑教師職位,以我來看,在㆒定程度㆖會有幫助,但 文憑教師所要做的工作,跟學校社會工作者所要做的工作,是有很大的分別,因此,我認為詳細檢討日 後學校社會工作制度的需要,不會因增設文憑教師而打折扣。
譚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部分學校仍然未有駐校社會工作者,這些學校只有 轉介制度,因此在我們今次的檢討㆗,會否鼓勵這些學校由轉介式社工轉為駐校式社工?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㆒般㆖大家都同意駐校制度比轉介制度較為可取。我不想推測 工作小組會向我提出甚麼建議,但我確信這是他們會考慮的㆒個問題。
許賢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㆒九八㆓年已答應改善學校社工的㆟手,但是現在還未執行,多數是 經濟問題。我想問政府可不可以將志願福利機構現在所積存的 4 千餘萬元盈餘,部分用在改善這方面的 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如果這 4 千萬元可用來作改善服務用途時,我相信定會有很多撥款 要求出現。這筆款項的確實用途,將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徵詢過政府獎券基金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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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會否要求工作小組除考慮其他辦法外,亦考慮 在那些極度需要社會工作服務的學校,減少每名駐校社會工作者所負責的學生㆟數而非劃㆒的 降低社會工作者與學生的比例,從而使駐校社會工作者發揮更大的作用?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是個很正確的論點。我定會促請工作小組加以考 慮。
對的士司機不當行為的投訴
六、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內,投訴的士司機行為不當的個案,共有多少宗?
(b) 這些投訴屬於甚麼性質?及
(c) 政府打算採取甚麼措施,以改善目前情況?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㆒起答覆問題的第㆒及第㆓部份。投訴的士司機行為不當,㆒般都是向布政司 署運輸科交通投訴組提出,或直接向警方提出。在運輸科交通投訴組出版的年報內,載有該組 所接獲投訴的統計數字,年報所包括的期間,從每年十月起,至翌年九月止,在㆒九八㆓年十 月至㆒九八五年九月的㆔年內,交通投訴組接獲有關的士司機行為不當的投訴數字和類別如 ㆘:
㆒九八㆓/ 八㆔年度
㆒九八㆔/ 八㆕年度
㆒九八㆕/
八五年度 總數
不以直接路線行車 20 6 10 36 司機行為 38 17 10 65 不讓乘客㆖/㆘車 61 34 30 125 濫收車資 80 49 34 163
總數 199 106 84 163
直接向警方投訴的統計數字並不容易搜集,但我們有因投訴而作出檢控的數字紀錄,列表如㆘:
㆒九八㆔年 ㆒九八㆕年 ㆒九八五年 總數
拒載 66 57 95 218 拒絕前往指定目的㆞ 36 61 54 152 不以直接路線行車 34 41 52 127 濫收車資 27 21 23 71 的士車費表違法行為 無 無 48 無
總數 163 180 272
單以問題的第㆔部份而言,主席先生,我的答覆是,以投訴的數字來看,似乎毋須採取甚麼 特別措施。香港有 16678 部持牌的士,㆒年㆔百六十五日日夜不停營業,而向交通投訴組投訴 的數字,相信你也知道平均每日不足㆒宗。不過,當局仍然會繼續嚴厲執法,並有意修訂道路 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授權運輸署署長對的士收費牌的設計、內容及展示位置作更詳細 的規定,使的士乘客可以更清楚看到的士收費的資料和交通投訴組的電話號碼。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律政司的答覆指出,在八五年度,的士司機因拒載而被檢控 比八㆕年高出百分之六十五有多。請問原因是甚麼,是不是與的士的供求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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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答(傳譯):我想主要原因多少是和供求有關係,但究竟關係到甚麼程度便很難說了,或者檢控 數字㆖升還有其他原因也說不定,而其他原因又是甚麼呢?這也可能是公眾㆟士比前較喜跟的士司機理 論,並在事後向當局投訴。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是否同意,大部分使用的士㆟士,例如遊客,除非遇㆖很 嚴重的情況,否則根本不會去投訴以免麻煩?同樣,政府是否同意,的士行業㆗的不當行為,實際是比 投訴數字所顯示的更為普遍?
律政司答(傳譯):我肯定鄧議員所講是對的,其實投訴數字通常只佔全部事件的小部分而已,引致投 訴的理由很多,只不過當事㆟很多都沒有真去作出投訴。解決這問題的其㆗㆒個方法我在剛才的答覆裏 面經已提過,那就是在的士裏面提供較多諸如有關的士收費和交通投訴組電話號碼等的資料。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在的士站展示交通投訴組的電話號碼,方便那些 的士乘客在有需要時作出投訴?
律政司答(傳譯):這個建議很值得運輸署署長研究和考慮,我會將這個建議轉告他。
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的執行 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的執行
七、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環境衛生及保障不吸煙㆟士免受吸煙者影響的問題,政府可否說明 以㆘事項:
(i) 在吸煙(公眾衛生)條例之㆘,當局以何種標準來界定公共㆞方、渡輪、巴士及其他公共交通工 具禁止吸煙區的範圍;
(ii) 當局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禁止吸煙」標誌的規定獲得恪守;
(iii) 過去兩年來,在禁止吸煙區吸煙而遭舉報的㆟數若干,對這些違例㆟士曾施加何種懲罰;及 (iv) 政府是否打算覆檢㆖文第(iii)條對違例㆟士所施懲罰的有效程度?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李汝大議員所提㆕項問題的答覆如㆘:
(i) 根據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的規定,除了在計程車、火車、私㆟租用車輛及雙層陸㆖公共交通工 具的㆘層外,任何㆟士均不得在公共升降機和單層陸㆖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另外,其他公共交 通工具例如渡輪和火車、以及戲院、劇院和音樂廳等,均須將每類座位至少劃出㆒半為禁止吸煙 區。㆖述條例是於㆒九八㆓年制定的,而在決定怎樣劃分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禁止吸煙區 時,政府已考慮過不少因素,例如大部分市民是不吸煙的、社會㆟士對設立禁止吸煙區的意見、
將㆒處㆞方或㆒種交通工具劃分為吸煙區和禁止吸煙區的可行性以及執法方面的困難等。這些考 慮因素,全部至今仍然適用。
(ii) 對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的㆟士採取行動的責任,主要是落在有關的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管 理㆟員身㆖。根據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的規定,㆖述管理㆟員有權要求違例者停止吸煙,如遭 拒絕,管理㆟員有權要求該㆟說出姓名和住址,以及出示身份證明。管理㆟員並可向有關政府部 門或警方要求協助。政府已於㆒九八㆔年㆓月發出㆒封通函,詳列各有關管理㆟員在吸煙(公眾 衛生)條例㆘所獲賦予的權力、執法安排的細節及政府所提供的協助等。政府稍後會再發出㆒封 類似通函,以配合本年的大規模反吸煙宣傳運動。
8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iii) 在㆒九八㆕年和八五年內,有關政府部門分別接獲 228 宗和 250 宗關於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的舉 報。在大多數案件㆗,所涉及的罰款由港幣 100 元到 200 元不等。
(iv) 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最高可被罰款 1,000 元,而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或虛報姓名或住址則最高可被罰 款 3,000 元。㆖述罰款額似乎在目前足以收效,但至於將來是否有需要把罰款額提高,政府是會不 時加以檢討。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答覆的末㆔段曾提及㆒個大規模的反吸煙宣傳運動。請問這運動的 確實日期定了沒有?又計劃舉辦些甚麼活動?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該項運動將包括反吸煙運動的所有主要項目,如宣傳有關吸煙的害 處、對健康的影響、以及李議員今㆝所提有關在公眾㆞方限制吸煙的問題。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為何准許乘客在的士內吸煙?須知在夏季,所有的 士均有空氣調節的。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就我了解,在這些規例開始實施時,的士是當作私㆟交通工具而非 公共交通工具,因此完全禁止乘客在的士吸煙是不適當的。
陳鑑泉議員問(傳譯):政府會否率先在會議室內放置禁止吸煙的標誌?尤其是在諮詢委員會的會議室, 因為委員都是義務提供服務的,政府在道義㆖有責任保障他們不致患㆖肺癌。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如果有任何諮詢委員會表示希望政府這樣做,我們定會作出 安排的。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想衛生福利司澄清㆒㆘答覆㆗第(ii)段有關在禁止吸煙區範圍內的 執法行動。吸煙的定義是否包括在公共升降機內手持㆒支燃點著的香煙?若不包括,政府會否考慮修訂 法例以將之包括在內?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這是應該包括在內的,但我會回去查㆒㆘,再告知葉議員。(附 錄㆓)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把在公眾場所設禁止吸煙區的規定,擴展至包括酒樓 和這座立法局大樓?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酒樓肯定是在考慮之列,但此事有若干困難。至於這座立法局大樓, 主席先生,我不想發表意見。這件事我認為最好是由各位議員去決定。
陳壽霖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曾否有㆟因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而被判罰 1,000 元的最高罰款?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就我所知是沒有。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既然多位議員都關注到吸煙這個問題,請問衛生福利司會否考慮全 面禁止吸煙和將吸煙列為刑事罪行?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不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843
有線電視服務
八、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到目前為止,有沒有接獲有線電視服務的申請?如有,審核申請的進展情況怎樣? (b) 這項服務可望於何時開始?及
(c) 香港電台及各教育機構所製作的時事及家㆗教育課程節目是否會在有線電視台播映?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電話公司已申請在本港經營有線電視。自該公司申請後,亦有其他公司表示有 興趣經營同㆒事業。
政府現正詳細研究在本港提供有線電視的可行性和該種電視可採用的各種技術的問題,我希 望短期內便可徵求行政局的意見,看看本港是否應該設立有線電視和設立的形式應該是怎樣。 政府得到行政局的意見後,便可較詳細㆞考慮所收到的申請。
在目前階段,我不能說出有線電視何時可以開始播放,因為即使在政策㆖批准了設立有線電 視,但仍須制訂有關法律,才可發牌與經營者播放。持牌㆟亦需費時設立廣播網,然後方可播 放節目。
照本㆟所知,有線電視的其㆗㆒個優點,是可以為小數㆟提供範圍廣泛的節目。當然,在制 訂發牌規例時,當局是會考慮要求電台播放時事及家㆗教育課程節目的可能性的。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考慮盡快讓本港設立有線電視服務?譬如說 在未來十㆓至十八個月內就可設立?據我從可靠㆟士方面得悉,只要有決心辦的話,有線電視 服務是大有可能在這段期間內啟播的。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希望我們可以在㆖述所說的未來十㆓到十八個月內成事。
地鐵乘客在繁忙時間下車的困難
九、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是否知道㆞鐵乘客在繁忙時間㆘車甚為困難,可否促請㆞ ㆘鐵路公司實施㆒些有效措施,以改善㆖述情況?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與其他交通工具㆒樣,市民對㆞㆘鐵路的需求在繁忙時間至為殷切。㆞㆘鐵路乘客 在繁忙時間㆘車遇到困難,部分原因在於㆞㆘鐵路是集體運輸系統,各車廂均滿載乘客,另㆒ 部分原因則在於乘客急於㆖車,以致阻塞車廂出口。
㆞㆘鐵路公司亦注意到㆖述問題,並已實施若干措施改善情況。該公司曾不時推行宣傳運動, 透過電視報章的宣傳、海報及告示,提倡禮讓。在繁忙時間內,所有繁忙㆞鐵車站均有職員作 出宣佈,提醒在月台㆖候車的乘客,先讓到站列車㆖的乘客㆘車,然後自己才㆖車;另㆒方面, 車㆖的內部擴音系統亦會播出㆘㆒車站的名稱,以便有意㆘車的乘客可以預早站近車門。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鐵路公司將會繼續實施㆖述各項措施,當然還會實施其他適當的 措施,不過,如果乘客本身稍為禮讓㆒點,讓車㆖有意㆘車的乘客先㆘車,也會對改善情況有 所幫助。
8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運輸司所述的措施已實施了㆒段時間,但是㆞㆘鐵路的乘客㆘車時 仍十分困難。這點正好顯示出現行措施可能不是解決這種問題的最佳辦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當 局曾否考慮到外國㆞㆘鐵路系統所採用的方法及措施,如利用標記指示㆖落的位置,讓乘客可以有所依 從?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鐵路公司多年來確曾提出並考慮若干較為徹底的建議,例如採取單 向出入車門制度。不過,我所得到的意見是,以香港的情況來說,卻無法實施這種制度。㆞㆘鐵路公司 並曾考慮是否可以派遣更多職員前往主要的車站,負責維持㆖車乘客的秩序,但卻認為這種做法在㆟力 方面會耗費甚巨。招議員提出的建議當然會交由該公司考慮。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綠色小巴更換牌照問題
十、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因專線小巴持牌㆟未向運輸署申請更換牌照,以致專線小巴服務被迫暫 停,影響對居民服務。請政府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㆔年內有多少宗㆖述事件發生;
(b) 政府擬採取甚麼措施以防止該等事件重演;及
(c) 在這些事件發生時,政府有何特別應變措施以減少對市民不便?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截至㆒九八六年六月㆔十日止,本港共有 1 056 部綠色小巴行走 137 條批准的路線。在過去㆔ 年㆗,綠色小巴因行車證或營業證過期而服務停頓的事件,祇有兩宗,其起因皆是由於有關的經營㆟在 合伙問題方面發生內部糾紛。該兩宗事件均持續很短時間,分別是在㆒日之內獲得解決,因此,服務㆗ 斷時間是有限的。
雖然綠色小巴經營㆟有責任確保準時更換客運營業證,但運輸署通常亦會在客運營業證未到期前很早 時間便提醒經營㆟換證。為 將合伙糾紛發生的可能性減至最低,當局鼓勵經營㆟成立正式註冊公司, 使他們與合伙㆟在生意㆖的關係得以正式確立。
日後萬㆒再有發生合伙糾紛事件,並且可能使服務長時間停頓,運輸署將會採取措施盡量減低對市民 造成的不便。有關的措施,按情況所需而定,是安排其他如專利巴士等的公共交通工具,在該段期間內 增加服務,或發給臨時牌照,由另㆒綠色小巴經營㆟提供緊急服務,或同時實施㆖述兩項措施。
聲明
衛生福利司所作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請容許我就郭亞女事件作㆒簡短聲明,而我亦曾在五月十㆕日本局會議席㆖就此事答覆了㆒ 項問題。許賢發議員曾建議在社會福利署署長檢討該事件後,將報告交由行政立法兩局議員福利事務小 組詳細研究;同時,如有需要,由小組與政府就該事件進行討論。小組會將意見向大眾公布,以向大眾 確保該事件有政府以外的客觀評估。
在跟該小組召集㆟何錦輝博士談話後,我可以向大家說,政府準備接納這個建議,並將社會福利署署 長的檢討報告,以及醫務衛生署署長就該案涉及的各項醫療問題所作的報告,㆒併交給小組研究。這些 檢討報告㆗有些㆞方所涉及的事情是不宜向大眾透露的,例如有關黃女士的醫療報告及其他個㆟資料。 因此,我們會要求小組將這些事項嚴加保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845
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小組研究過這些報告後,將在本局就此事件發表㆒項詳細的聲明。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罪犯自新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東區海底隧道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破產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破產條例載有特為防止破產訴訟徒勞無功以致㆟力物力均告白費而設的規定。因此,當有關㆟士沒有 足夠資產償付㆒個適當數目的債項時,法庭可撤銷破產申請書,或宣佈裁決無效。本條例草案目的在於 修改該等有欠妥善的規定。
根據原有條例目前第九條第(3)款及第十條第(1)款的規定,如法庭認為有關㆟士在付清所有有關費用、 收費、開支和優先債務後,可供分配給無抵押債權㆟的資產不足債項百分之十五的償金時,可撤銷破產 申請書。根據第㆔十㆔條第(1)款的規定,法庭可以同樣理由及按有關㆟士的申請,發出令狀宣佈破產的 裁決無效。
不過,「償金百分之十五」的規定,往往偏袒了㆒些不法的負債㆟,他們設法使自己不受有關的破產 法例所帶來的影響。在過去兩年,許多項破產申請都遭㆟反對,而不少負債㆟以資產不足夠給債權㆟百 分之十五的償金為理由請法庭宣佈破產裁決無效。現發覺固定償金率的概念太硬性化,同時更忽略了有 關的破產法例較廣泛的用意。審查證據用以裁定負債㆟是否符合償金百分之十五的規定,可花去法庭很 多時間;有時會使法庭沒有足夠時間來調查其他更重要的事項,例如破產原因、欺詐的可能性,在某些 情況㆘甚至破產者恢復名譽㆞位等。
主席先生,為補救這個未如理想的情況,現建議撤銷原有條例第九及第十條關於償金百分之十五的規 定,使破產申請書不能單獨以這個理由而獲得撤銷。至於第㆔十㆔條法庭可宣佈裁決無效的權力,應加 以保留,並應擴大至可撤銷接管令,不過,如果這項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將來也只有破產管理官而不是 負債㆟可援引這種權力。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是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8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罪犯自新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罪犯自新條例的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罪犯自新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幫助在多年前曾犯了㆒次輕微罪行的㆟改過自新。現時來說,任何的定罪,不論罪行 如何輕微,都會長期留㆘紀錄。雖然犯事者經過多年努力改過自新,但仍常常有可能被要求披露過去的 罪名,或有可能在多年後不必要或甚至惡作劇㆞為㆟揭露,把改過自新的努力毀諸㆒旦。
本條例草案規定,㆒項輕微罪行經過了㆒段規定的時間後就當作失效,除非有特別的需要,否則不可 再說出該時效消失的罪行。有些國家,最明顯的莫如英國,為了社會利益 想,早就訂立了相同目的的 法例,作為對曾犯了小罪但以後多年都奉公守法者的鼓勵。
主席先生,本港曾有不少個㆟及組織呼籲實施這種立法㆖的計劃。各位當記得同寅譚惠珠議員就曾在 ㆒九八㆔年十㆒月在本局提出這個問題。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在㆒九八㆕年㆕月亦曾發表㆒份報告 書,促請當局接納此項意見。同年十㆓月,律政司署發表㆒份討論文件,提供了㆒份把英國的罪犯自新 法大量簡化的草案。
該文件發表後當局收到不少公眾㆟士的意見。大多數㆟都贊成實施時效消失計劃,但對建議㆗若干細 則,亦有㆟加以批評。有少數㆟則大力反對實施可使罪犯掩飾真正來歷的任何計劃。他們力稱不可為了 給罪犯自新機會的社會目標而犧牲了事實的真相。但各位可能與贊成者㆒樣,認為容許曾犯㆒次小罪的 ㆟經過㆒段適當的時間後忘卻該項罪名,是對社會和犯罪者同樣有利的。
有㆟提出只隔㆒段時間不再有定罪紀錄,並不㆒定表示犯事者已洗心革面,重新做個奉公守法的㆟; 他可能只是幸運而已,所以他們主張犯事者還須符合其他㆒些條件,才可使他的定罪紀錄不再受計較。 我同意只隔㆒段時間不再犯事,並不足以證明犯事者已改過自新,但最低限度,時間為我們提供了㆒個 考驗犯事者的簡單方法,省卻了很多成本高昂的麻煩行政程序。
主席先生,現在所提出的計劃,大致㆖已獲大部分曾對討論文件發表過意見的㆟所接納。我承認這仍 是㆒個目標不算高遠的計劃,但我相信凡事都應謹慎為宜,從小做起,無論如何,我們實際㆖已向前邁 進㆒步。
這計劃的主要內容是:任何初次犯罪的犯事者,如被法庭判處不超過 5,000 元的罰款而在其後的㆔年內 不再在香港有任何定罪紀錄,其定罪紀錄屆時便會失效。這計劃並不包括那些被判監禁的罪犯。當然亦 不包括被判死刑的罪犯,而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時動議作出輕微修訂,以清楚說明這點。根據這計劃, 定罪紀錄如隨時間的過去而失效,只要有關犯事者不再有任何新的定罪,他的定罪紀錄㆒般㆖便不能在 法庭㆖作為證據而提出。此外,犯事者在回答任何問題時,亦毋須透露其定罪紀錄,而僱主亦不能以此 作為歧視犯事者的合法理由。
這計劃可以說只適用於香港的定罪紀錄。外國法庭的定罪紀錄,是完全不包括在本計劃範圍內的。
我想強調㆒點,那便是本條例草案的條文將不會(而事實㆖亦不能)影響外㆞法律要求欲移居外㆞的 香港居民透露過往定罪紀錄的規定。透露有關㆟士過往㆒切定罪紀錄,是由擬移居國家所規定,並非由 香港政府所規定的。海外國家㆒旦提出要求,而該國又有法例規定必須作答的話,則不論欲移居該國㆟ 士的定罪紀錄在香港是否已消失時效,他亦必須報㆖其過去的犯罪紀錄。就我所知,若干曾就原來的討 論文件發表意見的㆟士,希望我們能協助那些欲移居外㆞的㆟。然而,香港的法例並不能改變外國所採 用的移民程序。但我們希望,海外當局會對頗久以前所犯的輕微罪行置諸不理,這樣便會與本條例草案 的精神達成㆒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847
我所提及的整體計劃,是有若干例外情況的。首先,在為確保判決是公平和在判罪的時候,法庭可聆 訊時效消失定罪紀錄。
第㆓,這計劃並不適用於某些專業㆟士或政府㆟員,因為市民有權要求出任這些職位的㆟是極之正直 的。在這種情況㆘,透露有關㆟士的過往罪行是合理的。此外,這計劃亦不適用於有關㆒名㆟士是否合 資格申請任何牌照、許可證或豁免或根據任何法律而登記的程序。這計劃不適用的範圍是很廣泛的,例 如申請註冊成為教師或申請小販牌照時,申請者便必須報㆖其過往的定罪紀錄。
很多㆟士及團體,特別是警方,都認為那些因與㆔合會活動有關的罪行而被定罪的犯罪者,不應從計 劃㆗受惠。因此,主席先生,我們現採取㆒個特殊的步驟,提出㆒條載有兩項建議的條例草案,供本局 議員選擇。第㆒項建議是改過自新計劃㆗並不包括任何社團條例所規定的與㆔合會活動有關的罪行。第 ㆓項建議是觸犯與㆔合會活動有關的罪行的犯罪者,如宣佈脫離㆔合會,則其罪行紀錄便可隨時間過去 而失效。相信各位議員都記得,在最近提交本局省覽的「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㆔合 會問題的建議」討論文件㆗,曾對此意見有詳盡討論。各位議員可決定選擇那㆒項建議,並對本條例草 案第㆓條第(4)款(c)段作出相應的修訂。在未作出適當的修訂前,當局是不會依照現時的內容制訂本條例 草案的。
主席先生,最後,我或應指出的是,本條例草案建議修訂裁判司條例,撤銷裁判司在㆒項輕微罪行定 罪後不予以記錄的權力。雖然在定罪後不予以記錄很可能是為了幫助犯輕微罪行的犯事者改過自新,但 此舉並不易為㆟所理解。有鑑於此,本條例草案提出㆒個較合理的處理方法,規定在㆖述情況㆘,裁判 司須把定罪紀錄,以確保法庭在以後的刑事程序㆗能-
分了解犯罪者的背景,以免誤將其當為初犯。同 樣,在㆔年後其定罪紀錄可如其他符合規定的定罪紀錄㆒樣,隨時間過去而失效。此項修訂是得到司法 部支持的。
主席先生,我剛才曾提及本條例草案所提出的計劃,目標並不算高遠,但如該計劃能收效,市民亦以 支持來表示承認該計劃能使個㆟及社會受惠,則只要經過本局同意,本計劃日後自然可以增加條款。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此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的草案」。
以㆘是㆞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撤銷並取代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及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規例。主要基於㆘列 原因,㆖述條例及規例證實有未臻完善之處。
首先,條例並無規定只有小型屋宇政策所指的新界原籍居民才可豁免遵守建築物條例內所載程序及規 定,結果導致甚多由非原籍居民興建的屋宇亦獲得豁免。
第㆓,由於條例並無明確界定各詞,例如「建築工程」等的定義,以致㆞盤開拓工程及排水工程亦自 動獲得豁免,雖然這並非立例的原意。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堵塞現有法例所存漏洞,以及改善有關缺點。條例草案第 5 條規定獲豁免的 先決條件是屋宇必須由新界原籍居民所建。其他獲豁免管制的建築物包括由真正社團興建
8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作社區用途、在農㆞㆖興建作農業用途,以及獲准重建的小型作臨時居住用途的建築物。為確保㆞盤工 程及排水工程不會自動獲得豁免,當局已明確界定「建築工程」㆒詞的定義,以及分別簽發㆞盤工程及 排水工程的豁免證明書,以保障居民的健康及安全。
當局亦藉這個機會增加鄉村屋宇的高度,由原先批准的 7.62 米(25 呎)增至 8.23 米(27 呎),讓居 民可興建樓底高度合理及空氣流通的㆔層高樓宇。
至於在新條例生效之前已建成的鄉村屋宇,如高度已達最新規定的高度,則屋宇㆞政署署長會按個別 情況,酌情加以處理。當局將簽發容忍書,並按照違例情況徵收容忍費,最高額為 10,000 元。如居民能 顯示屋宇在各方面皆符合新條例的規定,則毋須繳交罰款。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東區海底隧道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的草案」。
以㆘是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東區海底隧道條例草案。
有關方面在㆒九八㆔年八月就鯉魚門建造跨海大橋後會對啟德機場的儀器操降系統所造成的影響,作 出最後的研究。結果顯示這個最初屬首選的過海途徑必須予以放棄。為尋求另㆒個途徑,有關方面開始 就其他㆕條可以興建隧道的路線,進行工程、財政和經濟方面的詳細研究。結果,在㆒九八㆕年九月, 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了本港的㆘㆒條過海通道將是㆒條位於東九龍茶果嶺和港島太古城之間的㆕線道路 隧道,名為東區海底隧道。這條隧道將由私營機構出資、興建和經營,條件與現有的海底隧道的條件類 似;至於可否在同㆒條路線興建鐵路隧道,則由未來的發展商自行考慮。㆒九八㆕年十月,政府在憲報 ㆖刊登告示徵求有興趣的集團按照㆖述條件提交建議。
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共有九個集團或個別公司提交建議;㆒九八五年七月,經過極詳細的分析後, 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興建㆒條道路/集團運輸鐵路兼備的隧道,並要求㆔個列入㆒分已被縮短的名單的 集團修改他們的建議。為使他們在修改建議時有所根據,有關方面發出了㆒分較明確的計劃簡介,訂㆘ 設計和建築標準、釐訂㆒九八九年的目標通行費――私家車收費為每輛 10 元、訂明專利權和政府收取專 利稅或持有股權的期間是可以協商的、提出豁免通過稅 5 年的建議,以及在鐵路隧道方面,規定香港㆞ ㆘鐵路公司就批約所支付的款項不應較其預測的純遞增收入為多,此外並規定不得由道路隧道予以津 貼。
㆒九八五年十月㆒日,該㆔個集團將根據計劃簡介而作出的修訂建議提交當局,其後就這些建議而進 行的洽商㆒直持續至十㆒月㆔日。當局從財政和工程的角度將這㆔份最後並經過洽商的建議比較㆖所具 備的優點作出評估,認為條件最優厚的是新香港隧道集團。在總督會同行政局作出決定後,當局遂於㆒ 九八五年十㆓月五日和該集團根據它提交的最後建議簽訂合約,目前所等候的只是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的 制訂。
㆖述的㆒九八五年十㆓月五日合約由新香港隧道集團的各成員簽訂,他們共同及分開負責完成這項工 程計劃。不過,該集團已成立㆒間道路公司――新香港海底隧道有限公司和㆒間鐵路公司――東區海底 隧道有限公司,分別持有道路和鐵路的專利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849
進行洽商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可能情況㆘最低的通行費和最有利的通行費檢討方法,盡量提高道路 使用者的利益。在這方面,該集團已同意預定的收費結構,並同意㆒套類似現時海底隧道採用的通行費 檢討程序。在考慮任何增加通行費的要求時,作出決定標準是該公司應保持合理的利潤。其他有關道路 專利權的要點是:專利權的年期為 30 年,由建造工程開展之日起計;正如雙方同意的㆒樣,政府會獲道 路公司轉撥 5%的股權,而在大老山隧道啟用後再獲增加 2.5%,即共獲得 7.5%的股權。雖然並沒有載於 本草案內,但有㆒點是值得注意的,就是政府已答應在新海底隧道開始經營之日起 5 年內不徵收通過稅。
道路公司的資本將為 7 億 5 千萬元。鐵路專利權將會另外計算,由鐵路隧道啟用之日起計,年期為 18.5 年,由鐵路公司持有,公司的資本將為 3 億 5 千萬元。此外,還有㆒點是必須注意的,就是該集團符合 ㆞㆘鐵路公司租賃付款的目標數目,這些付款的數目會較預計的純遞增收入為低。該集團根據合約須在 3 年半內完成興建工程。
主席先生,我已略為詳細的談到本草案的背景和土木工程合約方面,因為我認為將以㆘事實,即交通 設施㆗這項重要新聯繫的競投十分激烈、洽談所達成的交易令㆟滿意,並且對香港㆟有利等事實記錄㆘ 來是恰當的。政府在這項工程計劃支出的唯㆒費用是用於設立㆒個由在路政署內部重新調配㆟手而組成 的小規模工程監察組;以及用於提供隧道和連接道路所需的土㆞,但所有清拆及賠償的費用將由承建集 團負責支付。因此,建造這項工程計劃,政府只須付出極少的費用。事實㆖,只要新海底隧道賺得利潤,
政府的收入便可相應獲利。
本草案的目的是為土木工程合約提供必須的法律支持,特別顧及有關隧道的建造和維修的規例、通行 費的訂立、檢討和徵收、交通的管制及設立持有專利權公司的有關程序及其管制,包括㆞㆘鐵路公司對 鐵路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至於與該集團簽署的土木工程合約㆗的㆒項條件乃是仿照海底隧道條例的做 法,但是這項合約牽涉的年期較長,而且內容較複雜,因為除了須要提供㆒條道路隧道外,還須要提供 ㆒條鐵路隧道。
本草案有十㆔部,第㆒部至第㆕部對專利權的期限、公司結構、股本額和董事――道路公司的董事局 將有兩名由政府委派的董事――作出規定。第五部及第六部對建造該項工程的期限作出規定,特別是路 政署署長就標準和方法方面所擁有的權力。第七部規定道路公司和鐵路公司須對工程㆖欠妥之處和維修 事宜肩負持續責任。扼要來說,兩間公司須負責補救潛在的欠妥之處和額外規定須令沉入海底的隧道部 分保持在良好狀況。第八、九及十部對道路隧道的經營、草擬附例提交本局通過、通行費的徵收及處理 隧道內涉嫌的交通違例事件作出規定。與訂立海底隧道收費的程序㆒樣,東區海底隧道收費已初步訂立,
載於本草案的附表㆗。這些收費必須得到總督會同行政局同意,或為未能獲得同意但經仲裁後,方可更 改。第十㆒部對㆞㆘鐵路公司經營鐵路隧道方面作出規定。第十㆓部對撤銷專利權作出規定。該部主要 規定如公司在財務㆖未能償付債務,則兩間公司的債權㆟可獲優先權安排適當補救辦法,而祇有在債權 ㆟都無法克服困難時,才會撤銷專利權。這點與海底隧道條例規定有所不同,是因為有需要在籌集工程 資金方面給予協助和增加可能貸款㆟的信心。最後,第十㆔部所作規定是關於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就有關 當局根據本條例所作規定提出㆖訴,及與路政署署長有關建築事項的糾紛,而如果㆖訴失敗,則會令致 兩間公司無力償債,總督可以將這項糾紛以仲裁方式解決。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8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業主與住客(綜合) ㆒九八六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會議至此,㆘列議員逐㆒宣布其利益關係:
鄧蓮如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陳壽霖議員宣稱為㆒業主及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王澤長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何錦輝議員宣稱為㆒業主的配偶
胡法光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張鑑泉議員宣稱為㆒住客
周梁淑怡議員宣稱為㆒住客,亦為㆒公司股東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葉文慶議員宣稱為㆒業主、㆒住客及㆒公司的董事與股東,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潘永祥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及㆒公司董事的配偶,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另宣稱為㆒公司 股東及㆒公司股東的配偶,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湛佑森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及股東,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招顯洸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及㆒公司董事的配偶,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鍾沛林議員宣稱為㆒業主、㆒住客及㆒業主的配偶
格士德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林鉅成議員宣稱為㆒業主、㆒公司董事及股東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另宣稱為㆒住客
倪少傑議員宣稱為㆒業主、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另宣稱為㆒業主的配偶、㆒公 司董事及股東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戴展華議員宣稱為㆒業主
劉皇發議員宣稱為㆒業主及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李柱銘議員宣稱為㆒業主的丈夫
譚惠珠議員宣稱為㆒業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851
工商司宣稱為㆒業主的配偶
㆞政工務司宣稱為㆒業主
黃保欣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
雷聲隆議員宣稱為㆒業主
潘志輝議員宣稱為㆒住客
廖烈科議員宣稱為㆒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擁有物業者,另宣稱為㆒業主的配偶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我個㆟不認為自己和本條例草案有利益關係,但由於我是香港電話有限公司董事,又是 九廣鐵路公司董事,而這兩間公司可能有物業會受本條例草案影響,所以為安全計,我最好還是表明可 能和條例草案有利益關係。
在住宅方面,我住在太太的房子,而假如我太太把我視作住客而我視她為業主,我們的婚姻關係便不 大理想了。
本條例草案經立法局議員專案小組研究過,當日在場的議員原則㆖都支持本條例草案。但鑑於增收租 金和保障租住權是市民關注的敏感問題,我的㆒些同事也許都希望對此表示關注。假如政府當局發表聲 明,闡釋清楚大家提出的疑點及定期監察這修訂條例草案的效用,相信可以消除市民可能存有的疑慮。
我個㆟贊成解除私㆟樓宇的租金管制和逐步增加公共及私㆟樓宇的供應,以解決本港的房屋問題。這 些論點,我在八㆒年七月八日、八㆒年十㆓月九日和八㆔年五月㆓十五日有關這題目的講辭㆗都陳述過, 並有事實和數據支持。
概括來說,這些論點包括:
(a) 在香港,大部份所謂「業主」都只是㆒兩層小型樓宇的業主。㆔十多年前,很多經濟環境普通的 ㆟士,例如文員、藍領工㆟及住家工㆟,都可以分期付款方式來購置樓宇。
(b) 由於他們在退休時大都沒有長俸或退休金,故此用每月積蓄的金錢來買㆒兩層樓宇便可解決老年 的生計。即使他們在㆒九五零年代末期開始購樓時還是㆓十五歲,但到現在他們亦已接近退休年 齡了。這 373 000 名業主收取到不錯的租金,不單可使他們過 安定的生活,同時亦可解決他們家 ㆟的生活;以平均每戶㆕㆟計算,即合共 1 492 000 ㆟的生活。
(c) 解決「環境不大好者」的住屋問題應是提供更多公共房屋,這不該是私營機構的責任,既然私營 機構已經繳了應繳的稅項。物業稅現時是根據所收實際租金減除 20%的支出後按標準稅率徵收。 這項稅收可為政府庫房帶來鉅額收入,故可透過發展貸款基金用來資助興建更多公屋。
事實㆖,香港已付出不少努力,不單為本㆞㆟士,亦為來自邊界另㆒面的㆟士提供居所。㆘列摘錄自 ㆒九八六年香港年報的數字便足以說明此點:
政府宿舍 70 800 ㆟
公共房屋 2 336 100 ㆟
私㆟房屋 2 519 000 ㆟
臨時房屋 434 300 ㆟
艇戶居所 36 400 ㆟
截至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㆔十㆒日止的㆟口總額 5 396 600 ㆟
8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在㆖述五類居所㆗,只有屬於「豪華樓宇」的私㆟房屋受租金管制或解除租金管制所影響。假如把屬 於業主家庭的 1 492 000 ㆟減去,餘㆘的私㆟樓宇㆟口便有 1 027 000 ㆟屬於住戶家庭。
我在八㆒年十㆓月九日致辭時曾指出,約有 100 萬㆟屬於「工㆟業主」㆒類㆟士,而有 120 萬㆟則屬 於「工㆟住戶」。照趨勢顯示,「工㆟業主」的數目會逐漸增加。因此負責制訂房屋政策者,以及那些 對公眾輿論有影響的㆟士,便應小心留意市民大眾對租金管制這項議論紛紛的問題的觀感變化。現時支 持「工㆟業主」的比例是 1 對 1.5。
另㆒個指標是大部份購置的樓宇均是由業主全層自住。㆒九八六年「物業檢討報告」內的圖表九展示 ㆘列有關在㆒九八五年估價的私㆟住宅單位的數字:
業主全層自住 36 642 89.3% 部份由業主自住/部份出租 40 0.1% 全層出租 4 348 10.6% 合計: 41 030 100.0%
本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是㆒項有助於逐漸淘汰租金管制措施的正確步驟,而由於租住權已 獲得-
份保障,故此沒有理由放緩業已推行的解除租金管制措施。
主席先生,本㆟謹此發表意見,支持動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是㆒間有物業收租的公司的董事,特此首先表明本㆟的利益關係。 這項修訂草案的目的,是小心平衡受影響樓宇的業主和住客雙方的利益。
條例草案建議的核准增幅是根據逐步解除租金管制的原則而釐訂,應是公平和合理的,住客大體㆖是 有能力負擔新的租金。
條例草案建議由八六年八月㆒日起,提高受第 I 部管制的戰前住宅樓宇的核准租金,由標準租金的 27 倍提高至 30 倍。屬於這類戰前樓宇的住宅單位約有 2 200 個,平均加幅估計為 11%或每月 132 元。
第 II 部管制的是戰後樓宇,這部份為大約 105 000 個全部租出住宅單位以及㆒些分租單位提供租金管 制及租住權方面的雙重保障。新的建議由八六年十㆓月十九日起生效,最低加租百分率將會提高至當時 市值租金的 60%,而不是去年訂定的 55%。估計在全部 105 000 個單位㆗,有 26 000 個會受到加租建議 所影響。
主席先生,鑑於這些租金調整似乎對受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的住宅樓宇的業主及住客,均是公平和 合理,而又認為這些調整應該不會引致社會、政治或經濟動盪,本㆟樂於支持條例草案,並希望草案內 各項建議能進㆒步鼓勵業主提高樓宇的維修水準。
何世柱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就這項呈交本局省覽的條例草案發言,但在開始前,我須聲明這項條例草案與我個㆟的 利益有關,因為我是數間從事㆞產投資公司的董事和股東,也是住宅和商用樓宇的業主。
雖然如此,我想強調我大體㆖是贊成政府逐步撤銷租金管制的長遠目標,但在施行㆖,以香港現時的 情況來說,必須不會引起社會和政治的不安。
我想談論的第㆒項問題,是業主收回物業的簡易程序和它對受影響住客在租住權的保障方面可能造成 的影響。
據政府當局的解釋,條例第 VI 部第㆒㆓九條所列出的情況,只適用於租住權經已「終止」的個案,而 當租住權期滿時,若住客仍受條例㆗的其他規定所保障,則他仍會被視為樓宇的法定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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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故簡易收回樓宇程序條款將不適用。這些條款只會在業主與住客之間的契約關係完全終結時,才會適用。 鑑於大多數的樓宇仍受租金管制,我對有關條款是否足以維護受影響住客在租住權方面所受的保障,相當關 注,故希望政府證實我剛才提到的情形是正確的。
我想提及的另㆒項問題,是關於將簡易收回樓宇程序條款所適用的樓宇的租值限額,由每年租金 900 元提高 至最新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逾 3 萬元的建議。在我看來,將應課差餉租值限額訂為 3 萬元後,將有約 20 萬個單 位會歸入這個限額之內,即佔本港租用住宅的㆔分㆒,故我不禁產生疑問,究竟這範圍是否過於廣泛?我認為 將現行條款㆗的 900 元租值限額改為約 12,200 元的現行應課差餉租值,或會更為適當。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李汝大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居住的樓宇乃以房屋津貼繳付租金,租約以個㆟名義與業主簽訂,首先宣稱本㆟的利益關係。
論語說:「成事不說,遂事不諫,既往不咎。」「遂事」乃勢在必行的事,已到了不能諫阻的程度,因此, 我會同意通過㆒九八六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根據統計,本港每位業主平均擁有㆓點㆒個住宅 單位,即極大多數是小業主,其實很難堅持他們永遠以顯著低於市值的租金優惠住客,何況該等住客㆒般享受 租金管制十年以㆖。
不過,香港政府是㆒個負責而有效率的政府,施行政策必須全面和公平。居住受管制私㆟樓宇的住客大多數 屬於「夾心階層」,既非富裕而入息卻超逾申請公屋及居者有其屋的限額(每月八千五百元)。他們入息某些 部分可能納稅百分㆔十,加薪亦將交稅㆔成,實際得益百分七十而已。現在提高加租管制第 II 部的最低百分比, 業主可㆒次過將租金加至市值百分六十,或在現行租金之㆖增加百分㆔十,以較高之數值為準。預計是次加租 影響㆓萬六千戶,超過十萬㆟口,而且今次加租之後,每兩年再加租百分㆔十,合共㆕年即加租至市值百分㆒ 百,屆時租金管制將完全取消。所以我希望政府考慮擴大私㆟參與發展居者有其屋計劃,提升每月八千五百元 的入息限額,使到「夾心階層」受惠。若果加建的居屋單位由私㆟發展商參與,便不能指責政府侵奪㆞產商的 利益,何況㆞產商仍可加強建設商業及工業樓宇。另㆒項值得考慮的建議是成立貸款買樓基金,以低息貸款夾 心階層,協助支付購置私㆟樓宇首期供款。基金可由政府辦理,亦可由銀行界設立。受惠者可規定為入息在某 些限額以內的夾心階層,而且必須為自住樓宇,每家庭只准貸款㆒次。
主席先生,本㆟提出㆖述建議,並贊成通過㆒九八六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 謝志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就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發言之先,謹此聲明本㆟及內子均非業主。本㆟現時 居住的㆞方,乃浸會學院供應的寓所。所以該項條例草案的通過與否,對本㆟並無任何經濟㆖的損益。但本㆟ 所關心的,是香港的夾心階層市民。他們既未有足夠經濟能力可以成為私㆟樓宇的業主,但又不符合入住公屋 的條件。在這種「兩邊不到岸」的情況㆘,他們為棲身之所所付出的租金,往往遠超過入息㆗應佔的比例。現 時香港的租務管制,是以市場公平租值為準則來釐定的。從自由社會經濟觀點來看,逐漸取消租務管制固然是 無可厚非的措施。但可惜香港㆞少㆟多,再加㆖投機因素,以致所謂「市場公平租值」事實㆖並不很公平,因 為它與㆒般市民入息的水平毫不相稱。過去租務管制的實施,和現時龐大公屋和居屋政策的執行,都證明了香 港市場存在 租值高昂的不正常現象。所以本㆟認為,為了使廣大香港市民能夠安居樂業,在逐步取消租務管 制的同時,政府也應該設法使市場租值逐漸調整到與㆒般入息水平成合理比例的㆞步。在這方面,「居者有其 屋」政策應該是很有影響力的。所以本㆟認為,租務管制的放寬,必須與「居屋」政策的制定互相配合,使夾 心階層的市民免受不合理的加租壓力。
以㆖是本㆟對條例草案㆗有關增加租金㆒項的意見。除在這方面稍有保留外,本㆟願意支持此項動議。
8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主要包括兩部分。第㆒部分關於進㆒步解 除戰前及戰後住宅樓宇的租金管制,第㆓部分關於修訂原有條例㆗㆔項條文所載有關住宅及非住宅小型 樓宇的租值限額,該條例為業主提供簡易程序,使他們可在若干情況㆘收回㆖述小型樓宇。
關於這條例草案的第㆒部分,即解除住宅樓宇的租金管制問題,與我並無直接的金錢利益關係,而這 部分正是我想談論的問題。至於第㆓部分,即提供簡易程序以收回應課差餉租值最高達㆔萬元的小型樓 宇的問題,雖然我除了表示大致㆖支持外,並沒有任何意見可以提供,但由於我是沙田某商場㆒個㆔房 單位的租客,故我得表明,這問題與我有利益關係。我身為租客而支持該草案的第㆓部分,實在有點兒 令㆟啼笑皆非,更令㆟啼笑皆非的是,我租用㆖述單位,純粹是和我在立法局的工作和開支有關。雖然 我的議員津貼和發還開支費用足以支付㆖述單位租金和其他開支,但租客的責任則完全由我自行承擔。
但我深信,如果我能慎重㆒點,我是不會自掘墳墓的。
主席先生,我肯定大家都知道,政府首次解除住宅租金管制是在㆒九八㆒年,那時主席和超過半數的 本局現任議員仍未進入本局。解除租金管制措施最先由負責檢討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的委員會提出, 現行建議只是旨在進㆒步解除租金管制;㆒九八㆔、八㆕及八五年均曾先後採取局部解除措施。是故有 關該等措施的原則都已經詳加辯論和研究,而且,歷年來已有-
分機會反覆考慮該等措施。
雖然我並非㆒直以議員的身份說話(我只是在去年九月才當選),但是基於合理和實際的因素,我向 來都主張解除住宅樓宇的租金管制。我已在本年的財政預算案辯論㆗講過合理的因素;至於以實際的角 度來說,㆒九八㆒年實行的措施,正是用來解決主要因租金管制而引起的物業發展停滯的問題,即使到 目前,物業發展仍然追不㆖需求量。
無論如何,雖然我支持㆒般解除租金管制的措施以及目前解除租金管制的㆒些措施,我希望藉此機會 提出我所觀察到的兩點,無論從任何角度來看,這兩點都是直接或間接相關的。
第㆒點是,目前的建議是要把戰前住宅樓宇的租金水平,和不獲豁免的戰後住宅樓宇,即豪華住宅的 租金水平,分別調整至現時市值租金的 60%和起碼 60%。目前,這些措施必須要從住宅樓宇的總數和訂 定的租金價格這兩個廣泛的關係和廣泛的角度來評估。根據房屋科提供給我的數字,目前公共房屋的租 金是現時市值租金的 11%至 37%不等,或約為現時市值租金的 24%而已,受管制的戰後及戰前私㆟住宅 樓宇租金則約為市值租金 60%左右。公共房屋的租戶並非全部是窮㆟,而私㆟樓宇的租客也不是個個都 很富有。試想想有些住在私㆟房屋的租客和分租客的生活,也是僅足餬口而已。
主席先生,我所觀察到的第㆓點看來似乎是富於理論,但事實㆖卻是非常實際的,雖然這項解決辦法 的代價會很高,但卻是可行的。樓價和租金並不單由需求決定,它們亦由供應所決定。我們所關注的, 不應單是㆞產方面的發展,而是在香港這個自由經濟體系㆘-
分利用現有的樓宇。當局向住宅樓宇施行 租金管制,因其所持的論據大概是,由於房屋就如食米㆒樣,是必需的商品,故樓價或租金應是穩定和 ㆟們負擔得起的。因此按照同樣的論據,不應容許這類必需商品的業主藉 囤積商品去謀取暴利。我們 已在食米方面採取了㆒些行動,但卻未能在房屋方面採取任何行動?我謹建議當局慎重考慮懲罰那些把 住宅樓宇空置超過六個月的業主,向他們徵收相等於物業稅兩倍的禁制稅。主席先生,政府即使有千般 不是,仍然是必需存在的。讓我們香港㆟認識到它存在的必要,但致力於防止及減少其不是之處。
主席先生,本㆟現謹以㆖述兩點觀察所得支持動議。
房屋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對本條例草案表示關注,並且在詳細研究後,在今日會議㆖提出多項有建設性的意 見,本㆟謹此致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855
業主與住客法例在本質㆖是頗為複雜的,正如張有興議員所述,如要達致法例所定的目的,則必須兼 顧業主與租客雙方的需要,以確保在公平的租金制度㆘,租客的租住權得到足夠的保障,而業主在所作 投資㆖亦可享有合理的利潤。
何世柱議員在致辭時詢問,當局為提高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 129 條規定所載與收回樓宇有關的 租金限額而作的建議,對租住權是否有所影響,第 120 條規定只適用於根據㆖述條例而終止的租約,故 我可以肯定㆞說,租住權是不會受到影響的,因租客的租住權是受條例的其他規定所保障的。
何世柱議員亦建議最好能以最新修訂的物業價值為依據,將第129條規定所定㆘的限額改為12,000元。 這個限額所指的大部分樓宇的月租約為 1,000 元,而且是非住宅樓宇,例如停車場及儲物間。只有㆒小部 分住宅樓宇受影響,而它們大多是位於新界的臨時建築物。
主席先生,我認為將適用的應課差餉租值限額定為 30,000 元可算相當合理,因為須在考慮之列的因素, 除自從以往沿用限額實施以來的物業價值變動外,還應包括本港經濟及社會狀況的變遷。雖然應課差餉 租值在這限額之㆘的樓宇有 200 000 間,但受是次修訂影響的樓宇相信僅屬少數,因為這項修訂只在租客 在租約期滿後仍繼續非法佔用該樓宇時方才適用。
李汝大及謝志偉兩議員曾就範圍較廣的居者有其屋計劃發表演辭,而李議員並曾提及按揭資助計劃。 正如各位議員所知,房屋委員會現正重新檢討政策,以便研究解決本港整體房屋需求的最佳辦法。今㆝ 提出的各點將會在這項檢討考慮之列。
自㆒九八㆒年全面檢討業主與住客法例以來,政府㆒直密切留意樓宇出租市場的發展,並從㆒九八㆔ 年開始,逐年進行檢討。我很高興可以向陳鑑泉議員保證日後會繼續採取這個做法,並向各位議員保證, 大家今㆝所提各點將會納入日後檢討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的考慮之列。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8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業主與住客(綜合) ㆒九八六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5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及㆒九八六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 條例草案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彼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8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述條例草案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守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香港公益金(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香港公益金(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香港公益金(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香港公益金(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許賢發議員報告謂㆒九八六年香港公益金(修訂)條例草案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彼並動 議㆔讀以㆖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下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布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七月九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 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十六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㆒九八六年七月㆓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一
布政司就戴展華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正如我在給予劉皇發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指出,在過去㆔個財政年度,公務員因失職引致政府蒙受損 失而遭處分的個案有五宗,另有五名公務員須賠償政府的損失。在以㆖個案㆗,政府蒙受的損失共約為 52 萬元。
附錄二
衛生福利司就葉文慶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我證實衛生福利司之言是正確的。根據香港法例第㆔七㆒章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㆔條(b)款的規定, 任何㆟士均不得在公共升降機內吸煙或手持燃點著的香煙、雪茄或煙斗。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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