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77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O.B.E., 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J.P.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J.P.
伍周美蓮議員,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J.P.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湛佑森議員,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運輸司麥法誠議員,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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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有興議員,C.B.E., 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房屋司杜 議員,C.V.O., O.B.E., J.P.
劉皇發議員,M.B.E., J.P.
缺席者: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張㆟龍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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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附屬法例:
㆟事登記條例
編號
㆒九八六年㆟事登記(身份證失效作廢)令 ............................................................................. 131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指定公務員職位............................................................................................................................. 132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指定公務員職位............................................................................................................................. 133
英國㆒九七㆕年傾物入海法(海外屬土)㆒九七五年令
指定公務員令................................................................................................................................. 134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58) 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香港理工學院年報連同截至㆒九八五年六月㆔十日止十㆒個月內 之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目
(59) 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㆒九八五年工作報告書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庇護工場
㆒、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
(a) 政府部門及志願機構共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多少庇護工場名額?
(b) 現時所提供的名額是否有不足的現象?如有,請問還欠缺多少?及
(c) 政府在發動受資助的志願機構營辦這些庇護工場時有沒有遇到困難?如有,理由是甚麼?政府會 採取甚麼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目前有 11 間庇護工場為出院的精神病康復者提供 1 220 個名額。其㆗ 7 間工場由社會福利署管理, 為各類傷殘㆟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提供 800 個名額。餘㆘的 4 間工場由志願福利機構開辦,共 提供 420 個名額。這些名額基本㆖是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的。
(b) 根據社會福利署的紀錄顯示,輪候入庇護工場工作的精神病康復者數目為 147 ㆟。 (c) 近年來,當局在推動受資助福利機構為精神病康復者開設庇護工場時,並沒有遇到很大困難。在 未來㆔年內,將會有 5 間新工場啟用,為傷殘㆟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提供 760 個名額。這些 庇護工場全部由志願機構負責開辦。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多少間庇護工場是同時為精神病康復者和其 他各類弱能㆟士提供名額的?與輪候名單的 147 ㆟相比,有多少名精神病康復者已得以進入庇護工場工 作?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現在沒有這些數字,不過我會向社會福利署查詢,然後給招議員 書面答覆。(附錄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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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社會福利署在取得庇護工場的工作訂單時,有否遇到任何困難?如 果有的話,該署採取了甚麼行動去減輕這些困難?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就我所知,該署在這方面並沒有遇到困難,不過,主席先生,我會向該署詢問, 如果它有任何困難,我會轉達給何議員知道。(附錄㆓)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和志願機構管理的庇護工場,是否有同樣 數目和資歷的㆟手?而在這類工場工作的㆟是否有公開的就業機會?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份,我會向社會福利署查詢,然後答覆許議員。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我們的目的當然是希望精神病康復者可以有公開的就業機會,我們盡可能會鼓勵 這點。(附錄㆔)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問題第㆓部份的答案,現時有 147 ㆟輪候入庇護工場工作。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平均這些㆟要輪候多久?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不起,我聽不清楚翻譯。林議員可否將問題重覆㆒次?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 147 名㆟士多久才可入庇護工場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我不能給予㆒個確實的答覆,但由於在未來㆔年內會增添 760 個名額,因此他 們只須輪候㆒、兩年便可進入庇護工場工作。
公事上使用中文問題
㆓、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在公事㆖使用㆗文的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已採取何種步驟,去推廣這項政策;
(b) 當局在教育及招聘和培訓公務員方面實施這項政策的情況;
(c) 推行㆖述第(a)及(b)項成功的程度?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文於㆒九七㆕年成為法定語文以來,政府㆒直採取積極步驟以推廣在公事㆖更廣泛㆞使 用㆗文。
政府公告、表格和文件現在都是㆗英文並用,對社會㆟士以㆗文寫來的信,都以㆗文作答。立法局、 區議會、市政局、區域議局和其他諮詢委員會等的文件,也是以㆗英文印發,如有需要,更會提供即時 傳譯服務,使與會者能以㆗文或英文發言。受大眾關注的法例都會譯成㆗文。直至現時為止,已有 110 條法例譯成㆗文。目前,政府已展開㆒項計劃,使將來所有提交本局的新條例草案,都有以㆗文草擬的 真確本。為了應付㆗文公事管理局日益增多的工作,該局自㆒九七㆓年成立以來,已增加了㆔倍的㆟手, 現時其編制共有 446 ㆟。大體㆖,㆖述措施都大大提高了使用㆗文作為法定語文的程度。
至於教育方面,教育統籌委員會已建議鼓勵個別㆗學採用㆗文為授課語言。為實行這項建議,教育署 已去函各學校,向他們建議了㆒系列組織模式,方便他們在教學時全面或部分採用㆗文。為改善㆗文教 學的水準,教育署更為教師提供在職研習訓練、研討會和進修課程。對於那些以㆗文作為教學語言的學 校,教育署並向他們提供了額外教學資源,以協助這些學校保持其英文的水準。為確保學校有質素高的 ㆗文教科書可用,當局已成立了㆗文教科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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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為鼓勵學校廣泛使用㆗文教學而採取的措施是否奏效,目前尚屬言之過早。這項工作很可能需要 假以時日,待積累到這方面的經驗後,才能收到成效。
在招聘公務員方面,如果招聘的職系在工作㆖須要經常使用㆗文,當局通常規定在㆗文程度方面有最 低的要求,必要時還會測驗應徵者運用㆗文的能力。
培訓方面的政策,以工作㆖的需要為依歸。公務員如須要使用㆗文,便會有機會接受例如書寫㆗文、 說普通話或㆗國其他方言等的訓練。外籍公務員則會學習粵語、有時甚至書寫㆗文的課程,俾有助於應 付日常工作。當局現時為公務員提供的語文訓練課程,大致㆖都能夠達成目標。對於這些課程的數量和 內容,會定期檢討,務求切合不住變更的需要。
在提倡公事㆖和教學㆖廣泛使用㆗文這件事㆖,多年來已有進展,今後仍會繼續努力。至於提到已定 ㆘的目標究竟有多少成功,主席先生,我覺得我們有相當的成功。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據悉政府內㆗文主任職位的空缺,為數甚多。請問進㆒步推廣使用 ㆗文作為法定語文,會不會導致㆗文主任㆟手短缺的情況更趨嚴重?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投考㆗文主任職位的應徵者,大不乏㆟,並無短缺的情形。
湛佑森議員問(傳譯):雖然說沒有短缺的情形,但市政局卻有㆗文主任空缺無㆟填補的問題。請問政 府有沒有採取積極步驟去訓練適當的㆗文主任擔任適當的職位?
布政司答(傳譯):有的,主席先生。㆒個職位由出缺到有㆟填補,我相信不時都會隔㆒段時間,但正 如我較早時答覆李汝大議員時所說,投考政府㆗文主任職位的應徵者,大不乏㆟,並無短缺的情形。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直到目前為止,政府內部不涉及大眾關注事宜的文件,大多數都是以英文寫 的。我相信這種情況是不能夠在㆒九九七年後繼續㆘去,亦不能夠直至到九七年七月㆒日才突然之間全 部改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目前在這方面有沒有㆒個逐步改變的過渡計劃?
布政司答(傳譯):我在答覆原本的問題時,曾略述政府目前所採取的措施以便把公文譯成㆗文,供市 民參閱,和在㆒九九七年前把本港法律譯成㆗文,須知法律對實施聯合聲明是舉足輕重的。很明顯,我 們須經常審慎㆞檢討所說的措施,以確保能在㆒九九七年前達到目標。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香港之所以能取得及維持其成就,雙語的使用居功至偉。有見及 此,請問政府對採用㆗文為授課語言的學校提供了甚麼額外的特別教學資源,以協助維持其學生的英語 水準?
布政司答(傳譯):是的,主席先生。這些學校獲提供㆒名額外的英語教師。政府現正採取措施研究應 否進㆒步增加本港學校內以英語為母語的教師,但政府仍未就這事作出決定。另外,語文教育學院設有 特別課程,以協助教師改善其英語教學的能力。故此,我相信主席先生你可以說,對於英語和在本港推 行雙語制的重要性,以及保持本港英語程度這兩點,政府是非常重視的。
胡法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是否認為已譯成㆗文的 110 條法例的㆗文本,是以良好和 得體的現代㆗文譯成的?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既然提出這項問題的議員本身是㆗國㆟,最好是由他本㆟作答了!
7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考慮要求教育署,把㆗/英翻譯科目重新納入㆗㆕及 ㆗五的課程內,或把這科目加強,以提高學生的㆗文程度?
布政司答(傳譯):是的,主席先生,我㆒定會將建議轉交教育統籌司,他就坐在我的後面,毫無疑問, 他正很有興趣㆞聽 。我並會將建議轉交教育署署長。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現有 300 個以㆖的諮詢委員會,是否所有諮詢委員會的文件都是㆗英 並用的呢?假若不是,政府可否考慮為全部諮詢委員會提供㆗英文版本的文件?第㆓個問題是:政府提 到立法局、區議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等都有㆗英文的文件,但行政局的文件是沒有㆗文版本的,政 府會否考慮也把行政局的文件譯成㆗文?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並不是所有伍議員所提及的諮詢委員會文件,都 有譯成㆗文,倘委員會的成員都精通英文,而文件又是長篇累牘的話,那是不用翻譯的,而我們亦不會 加以翻譯。主席先生,至於行政局方面,我當然不能透露行政局會議的內容,但或許我可以說,行政局 的文件並不是有㆗英文版本的。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們之㆗有些是須要會見各類應徵者,例如申請秘書職位的㆟,在 會見過程㆗,大都發覺申請㆟的英文水準,㆘降至驚㆟程度。在政府推行以㆗文為法定語言的政策時, 會否同時採取有關措施,以確保英文的水準也得以改善?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今午較早時所說,保持英文水準的問題,我相信大家都是非常關 注的。以我的觀點來說,正如李柱銘議員的問題說,保持英文水準對香港是非常重要,而本局各議員在 其所屬的委員會㆗,會毫無疑問對此問題加以留意,以確保水準得以保持。不過,政府當然並沒有忘記 這個目標,而在學校推行㆗文的使用時,也沒有忘記同時須要保持英文的水準。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對於那些工作㆖有需要書寫㆗文、說普通話或其他㆗國方言的外籍 公務員,政府在這方面給予何種鼓勵?又那些外籍公務員特別需要這類訓練?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有為他們提供課程,而且還是免費的,政府預算並鼓勵他們參加這 些課程。我希望這已是夠鼓勵性了。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在布政司給李汝大議員原本問題的答覆㆗,我發覺其㆗第五段曾提及㆒些經 常要用㆗文的職級。請問這些職級是否包括行政主任和政務主任在內?假如現在無明文規定投考行政主 任和政務主任的應徵者㆒定要懂得㆗文,請問將來可否加入這㆒規定?
布政司答(傳譯):是的,主席先生,就我所知,行政主任、政務主任和勞工主任都必須懂得㆗文,而 這也是該等職級的其㆗㆒個招聘條件。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布政司並未回答我的問題。我並不是問如何去保持㆒個我認 為已經是低落的水平,而是問怎樣去改善這個水平。
主席問(傳譯):對不起,李議員,你現在是問甚麼?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我是問政府會否考慮改善英文的水平,而不是保持原已低落的水平? 布政司答(傳譯):會的,主席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783
陳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採取了甚麼措施去教導那些不懂本㆞話的㆗國移民學習這種在 商業㆖至為重要的㆗國方言?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希望這問題可事先告知我,使我可準備作答。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有注意到大多數香港㆟所用的是㆒種㆗英夾雜的香港話? 若有的話,政府有否採取措施去提倡使用較純正的㆗文或英文?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由司徒華議員出任主席的㆗文教科書委員會定會對這個問題,好 好處理。
提供法律援助以進行破產或清盤申請
㆔、 彭震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於㆒九八五/八六年度,工㆟經勞工處介紹到法律援助署進行破產或清盤申請後,平均需要等候 多久,此等申請才能入稟法院?
(b) 與㆒九八㆕/八五年度之等候時間比較如何?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工㆟經勞工處介紹到法律援助署,便會有預約時間,大約 8 個工作㆝後便可與該署的專業㆟ 員見面。然後再等候 3、4 個工作㆝,待有關文件擬備妥當後,才能入稟法院。
如果未能即時提供破產或無力償債行動的証據,則等候時間或會更久。遇到這種情形,便須查明僱主 確實沒有能力償付欠㆘債權㆟的款項。如果工㆟要依賴勞資審裁處的裁決,則須預先 7 個工作㆝發出破 產通知書或預先 21 個工作㆝根據公司條例第㆒七八條發出通知書,才能入稟申請。
另㆒方面,在緊急情況㆘,例如有實際跡象顯示僱主企圖變賣資產,以規避債權㆟索償,則可於 24 小 時內入稟。
由於等候時間的長短視每宗個案的情況而有所不同,所以很難把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的等候時間作直 接的比較。不過,由於過去幾年間的申請數目增加,等候法律援助署初次接見的時間已由 4 個工作㆝增 至 8 個工作㆝。當局會在短期內增聘合資格的職員處理案件,屆時情況當會有所改善。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在 85/86 年度,通常來說,工㆟要等候㆓至㆔個月,有些甚至超過㆕個月。工 ㆟必須經法律援助署申請到破產或清盤令之後,才可獲得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布政司的答覆,說短期內 政府會增聘合資格的職員來處理、改善目前的情況。但我很想知道,何謂短期內政府進行增聘㆟手呢?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短期內即是未來這幾個月之內。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法律援助署通常提供的是不懂㆗文或粵語的外籍律師,這樣會否影響到處理 案件的時間呢?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未曾聽說過因為不懂說粵語而影響處理案件的時間。
7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的士牌照問題
㆕、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在㆒九八六年餘㆘的日子簽發新的士牌照問題,政府會否 考慮只發牌給親自駕駛的士的車主,以及確保這些牌照最少在五年內不得轉讓與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原則㆖,我反對限制簽發新的士牌照給親自駕駛的士的車主,或禁止在指定期間內 將的士牌照轉讓,而我亦不打算提出建議去這樣做。我不認為從㆖述的措施可以獲得甚麼好處, 事實㆖情況會剛好相反。
我知道㆒些㆟關注到的士牌照可能為大公司所壟斷,作為投機用途。不過,這些憂慮並無事 實可以證明。正如我最近在本局所說㆒樣,目前全部的士之㆗約有 95%已為親自駕駛的士的車 主所擁有,餘㆘的 5%,即 740 個牌照則分別為 46 間公司所擁有。這個分佈的模式並無顯示有 壟斷情況的存在,而且不須要實施限制性的措施,限制簽發新的士牌照給親自駕駛的士的車主。
至於投機方面的問題,最近進行的㆒項檢討顯示,實際㆖,自㆒九七七年起,市區的士的平 均投標價,以實質計算㆘跌了 23%;而自㆒九八○年起,新界的士的平均投標價則㆘跌了約 90%。㆒般㆟都相信投機活動推高了的士牌照的投標價,㆖述情況正好相反。在任何情況㆘, 執行嚴禁轉讓的士牌照的工作是極為困難的,只要㆟們對的士牌照仍有需求,這樣做很可能導 致有黑市的交易。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今年市區的士牌照的投標價,平均每輛約為㆔十萬元,此 數目比去年的平均投標價約高出 50%,這是否事實呢?此外,運輸司可否確實㆒㆘運輸科是反 對在今年的㆘半年,限制直接簽發牌照予親自駕駛的士的車主,主要是因為政府希望將牌費保 持於高水平?
運輸司答(傳譯):對於問題第㆒部份的答覆是:固然今年㆒月所發出的㆒批為數㆒百個的牌 照的投標價比前㆒批高出 32%,但正如我曾經說過的,自從㆒九七七年開始以投標方式簽發的 士牌照以來,圖表顯示的士牌照的投標價,以實質計算㆘跌了 23%。至於第㆓部份,主席先生, 是較難作答的。雖然今年七月十七日便會達致現時的最高限額,但是直至現在,對於是否應該 繼續簽發新的的士牌照,還未有所決定。
謝志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鑒於某些關注此問題的團體,曾透過我所屬的區議會,向 我遞交㆒份關於香港的士供過於求的文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現在的士供應情況是否能 滿意㆞證明有需要再簽發新的的士牌照?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件事現在也是正在進行檢討,我不能在總督會同行政局還未 作出決定前發表意見,以免影響其決定。
陳濟強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到增加的士牌照轉讓的費用,以減少牌照投機轉讓的 風氣呢?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的士牌照是可以隨意轉讓及隨時出售的;而在目前的法例㆘, 對於的士牌照的出售或的士牌照的牌價是沒有限制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785
無牌醫生的檢控問題
五、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無牌醫生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內,檢控無牌醫生的個案數字、判處的模式、最高和最低的罰款額及最長和最短的監禁 期間;
(b) 其㆗有多少宗是涉及替病㆟非法墮胎及/或使用第 I 或第 II 附表所列的毒藥; (c) 在當局成功檢控無牌醫生之前,經這些醫生診治的病㆟數目平均有多少?及 (d) 政府會否考慮檢討對無牌醫生所判處的罰款額及監禁期間,以確保所判刑罰足以對這些非法行為 起阻嚇作用?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前㆔部分所問及的檢控無牌醫生案件,現行有關刑事檢控的統計辦法恐未能即行提 供所需的數字。我知道如果由㆟手點算這些數字,便需要翻查檢控檔案不㆘㆓十七萬卷之多。
不過,列出醫務衛生署在過去㆔年內接獲對無牌醫生的投訴數字,或許有助各位瞭解情況。㆒九八㆔ 年的投訴有 44 宗,㆒九八㆕年有 73 宗,㆒九八五年則有 66 宗。在㆖述㆔年內,該署曾就此等投訴聯同 警方分別進行了 84、112 及 92 次突擊搜查。但我要清楚說明,這些祇是投訴和調查的統計數字,而非檢 控或定罪的數字。
至於葉醫生的問題的最後部分,政府正考慮根據診療所條例(香港法例第㆔㆕㆔章)大幅增加對非法 行醫的刑罰,並建議對醫生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㆒六㆒章)作出同類修訂,以便對付在診療所以外㆞ 方發生的違例事件。如獲得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我希望在㆘㆒年度會期初,將有㆒條結合了這些建議 的條例草案提交本局討論。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得知政府正考慮大幅度提高非法行醫的刑罰,實在使㆟感到欣慰。 我只想補問這條問題,就是關於無牌醫生的問題,最先是由醫務衛生署 手調查,其後再由律政司署進 行起訴的;政府會否考慮加強該兩個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以便律政司署可以把最後結果(例如檢控和 定罪的情況)報知醫務衛生署?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㆒定會查詢是否可以這樣安排。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政府正採取積極措施以防止非法行醫。但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對於剛才所提及的 84、112 和 92 宗投訴個案和警方突擊搜查,醫務衛生署有沒有採取進㆒步行 動?涉嫌有關的㆟士曾否遭檢控或定罪?如果有的話,請問有甚麼數字?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關於突擊搜查後的確切行動,恕我未能夠取得有關的確實數字。但 是我會向醫務衛生署再作查詢,然後把結果告知招議員。(附錄㆕)
巴士路線的劃分
六、 廖烈科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運輸署有否制定㆒套標準以劃分市區巴士路線與郊區巴士路線?若有,可否說明釐定該等標準的 基礎,以及該項劃分對巴士收費及班次的影響?及
(b) 隨 ㆟口的轉移,有些原屬郊區的㆞方,現已被㆒般㆟視為市區。有鑑於此,當局會否就㆖述轉 變,檢討現行的劃分巴士路線辦法?
7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巴士路線確實分為數個類別,其㆗包括市區及郊區兩類。這種劃分辦法顧及的 因素有幾個。主要的考慮因素是巴士路線行經㆞區的㆟口密度及乘客㆟次的需求。例如,九龍巴士有限公司開 辦的市區路線行走範圍僅止於九龍、沙田及荃灣;其餘路線均屬郊區項㆘。至於㆗華巴士有限公司,行走由柴 灣至堅尼㆞城㆟煙稠密㆒段的各條巴士路線目前是屬於市區㆒類,而行走半山區及港島南區則為近郊區路線。
由於路線類別㆗包括不少各不相同的車費等級,以致難以就市區與郊區巴士車費的差別作㆒全面的比較。不 過,郊區及近郊區路線的車費㆒般較為高昂,藉以反映出沿途㆖車的乘客數目較少,日間各段時間的乘客需求 高低不㆒,以及開辦這些路線成本較高等情況。不過,班次密度的決定因素在於乘客的需求量,與路線分類無 關。
運輸署經常確有考慮各㆞區的新發展形勢及㆟口分佈的改變,從而檢討劃分巴士路線的辦法。就九龍巴士有 限公司而言,新界郊區路線的車費等級已與市區路線的相當接近,反映出新界的都市化情況有增無減。至於㆗ 華巴士有限公司,運輸署現正與該公司進行商討,以便根據近來的房屋發展情況,特別是南區的房屋發展情況, 檢討劃分巴士路線的辦法。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港島南區近年因公共屋 及私㆟樓宇不斷發展,以致㆟口大為增加,請問政府有否 考慮將該區原本劃為郊區的巴士線,改為市區巴士線?如果會的話,在收費和班次方面是否會作出相應的調 整?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會的。我已經說過,運輸署現正與㆗華巴士公司進行洽商,特別關注到南區的 巴士線,我們會考慮到㆟口的增加和各類活動的增加,以決定是否須要將現時劃為郊區的巴士線改為市區巴士 線。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為防止兩間巴士公司經常增加收費,可否在兩次加費之間,設立㆒個最低限度的時間限制。如果不可以, 為甚麼不可以?
(2) 政府曾批准的兩次加費之間最短的時間距離是多久?
(3) 政府曾批准每條路線收費的最大增幅百份比是多少?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現在實在有點離題。不過,我會嘗試回答。導致收費增加的因素是經營成 本的增加和乘客㆟數的改變等因素;所以,很難說加費應在某特定的時間進行。不過,主席先生,有關加費㆒ 事,通常有兩種主張。其㆗㆒種認為加費應較頻密,但每次加幅則應較少,所以,我認為不可能定㆘㆒個時間 的限制。我無法記得兩次加費之間最短的時間距離是多久。不過,㆒般而言,巴士公司很少不足㆒年便增加收 費,而每年增費㆒次差不多已成為慣例,不過也曾經有過兩、㆔年沒有加費的情形。至於最大的增幅,㆗華巴 士公司最近㆒次標準收費增加是兩毫,實際只是㆒個很小的數目,但已是標準收費的 25%。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政府將與㆗華巴士公司進行洽商,檢討現行路線的劃分標準,但是, 我希望知道南區方面的檢討甚麼時候可以進行和完成,並且會否徵詢有關團體,例如區議會的意見。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希望能盡早進行檢討,並在九月前完成。運輸署將會諮詢各有關團體,包 括南區區議會,該會曾進行㆒項有關的調查,我們必定考慮各方面給我們的意見。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有㆟認為巴士公司容易獲准加費是為要增加㆞鐵的競爭能力,請問這種說 法是否有相當的真實性?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不對,現在的政策是要使消費者獲得足夠的選擇,以合理的費用得到自己選擇 的交通工具。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787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投訴警務人員的問題
七、 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就市民投訴警務㆟員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㆔年內共有多少宗投訴個案?
(b) 其㆗有多少宗是有事實證明的?及
(c) 當局對於證實了犯過失的警務㆟員,採取了甚麼紀律處分?
(d) 當局決定向有關的警務㆟員採取刑事訴訟程序時所根據的㆒般政策?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林議員所欲知的資料,可在兩局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年報內找到。這些年報都有提交 立法局省覽。年報內更包括對警方所作投訴的分析,其內所載的分析比我在這裏對這條問題所能給予的 答覆,詳盡得多。為方便參閱起見,現把㆖述年報的有關資料,轉錄於後:
(a) 過去㆔年所接獲的投訴個案數字如㆘:
㆒九八㆔年 ㆒九八㆕年 ㆒九八五年 總數 3 873 4 326 4 438 12 637
(b) 過去㆔年的 12 637 宗投訴㆗,共有 19 185 項是獨立輕微罪行的指控,其數字如㆘:
㆒九八㆔年 ㆒九八㆕年 ㆒九八五年 總數 5 668 7 004 6 513 19 185
經證實的指控數字為――
㆒九八㆔年 ㆒九八㆕年 ㆒九八五年 總數
數目 514 594 526 1 634 (佔指控總數的%) (9.1%) (8.5%) (8.1%) (8.5%)
(c) 所接獲的個案涉及 22 033 名警務㆟員。對被證實犯過失的㆟員採取行動的數字如㆘:
㆒九八㆔年 ㆒九八㆕年 ㆒九八五年 總數
(i) 以刑事罪行檢控 28 40 24 92 (佔被投訴警務
㆟員的百分率) (0.5%) (0.5%) (0.3%) (0.4%) (ii) 正式紀律聆訊 126 129 178 433 (佔被投訴警務
㆟員的百分率) (2.0%) (1.6%) (2.3%) (2.0%) (iii) 被警告 163 157 107 427 (佔被投訴警務
㆟員的百分率) (2.6%) (2.0%) (1.4%) (1.9%) (iv) 被勸誡 558 934 839 2 331 (佔被投訴警務
㆟員的百分率) (9.0%) (11.8%) (10.6%) (10.6%) 總數 875 1 260 1 148 3 283 (佔被投訴警務
㆟員的百分率) (14.1%) (15.9%) (14.5%) (14.9%)
7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d) 凡涉及刑事罪行的投訴,有關方面都會進行詳細及全面的調查。調查完畢後,結果將交由律政司 署的刑事檢控科研究,以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去進行檢控,若然的話,便會採取檢控行動。
弱能兒童學前照顧、教育及訓練工作小組 弱能兒童學前照顧、教育及訓練工作小組
八、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在㆒九八㆕年發表的弱能兒童學前照顧、教育及訓練工作小組報告 書,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到現時為止,已實行了工作小組所提出的那些建議?不實行其他建議的理由是甚麼? (b) 有沒有採取行動,加速完成原定在㆒九八㆕年啟用的㆔間特殊幼兒㆗心的興建工程? (c) 當局對於特殊幼兒㆗心和普通幼兒㆗心的裝備,是否採用同㆒標準?若然,理由是甚麼? (d) 有關在㆔間新的特殊幼兒㆗心實施工作小組所建議的標準,及改進現有的七種學前服務以符合既 定的標準方面,目前的情況怎樣?
(e) 政府是否有計劃為特殊幼兒工作員舉辦兩年制全職訓練課程?及
(f) 當局會否考慮將特殊幼兒工作員的基本學歷從㆗㆔提高至㆗五?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本㆟現依次逐㆒回答㆖述問題:
(a) 請參閱附錄所載列表,該列表概述報告書各項建議及其進展情況。
(b) 問題所指的㆔間特殊幼兒㆗心,其㆗兩間設於石硤尾及隆亨 ,完成後將由香港痙攣協會營辦, 而另㆒間則設於沙田秦石 ,日後將由協康會營辦。
設立首兩間幼兒㆗心的政策在㆒九八㆔年七月㆓十㆓日獲得當局批准,有關機構其後於㆒九八 ㆕年十月㆓十六日向政府獎券基金申請撥款,用以支付各項非經常開支,而該項申請已於㆒九八 五年十㆒月十八日獲津貼及政府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批准。
財政科現正審核㆖述兩項計劃,㆒俟獲得撥款,有關機構即可進行該等計劃。 設立位於秦石 的第㆔間特殊幼兒㆗心的政策在㆒九八㆕年㆔月獲得批准,而有關機構在同年 十月向政府獎券基金申請撥款津貼。在與有關機構進行詳細商討後,當局於㆒九八六年㆒月六日 將申請呈交津貼及政府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審核。各委員認為雖然各項裝備的費用頗高,但仍建 議將該個案押後,直至有關方面就其他兩間㆗心的資助水平達致意見㆒致為止。
(c) 鑑於弱能兒童的特殊需要,特殊幼兒㆗心須安裝若干特殊設備,而裝備亦須作特別加工處理。故 此,此等㆗心的裝備的標準比普通幼兒㆗心的裝備的標準要高。
(d) 建議的用㆞分配標準已為計劃㆗的㆔間新幼兒㆗心所採用,至於如何實施與職員標準有關的各項 建議,則仍在討論㆗。
但是,對增加現有兼收弱能兒童的幼兒㆗心所佔面積,以闢作訓練場㆞的建議,工作小組並不 加以支持,原因是有關幼兒㆗心目前所獲分配的㆞方,已超逾幼兒㆗心條例所規定的標準。 由於目前所有㆗心在樓面面積方面皆符合現行的法例規定,故政府目前並不打算增加這些幼兒 ㆗心的各項裝備或將之加以擴-
,而政府的當務之急是策劃興建更多新的㆗心以增加收容額,而 非增加現有㆗心的裝備。同時,暫時來說,政府亦不擬為這些㆗心提供額外㆟手。
(e) 有關當局認為建議為特殊幼兒工作員舉辦的兩年制全職訓練課程,以目前情況看來,並不可行。 建議規定幼兒工作員須在完成㆗五課程後,接受兩年職前訓練,而在目前情況來說,修畢該課 程的學員入職時的起薪點僅為總薪級表第 7 點。同樣接受過兩年訓練的香港理工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789
院社會工作學文憑畢業生的起薪點即為總薪級表的第 14 點。兩者相比之㆘,前者的待遇 顯得十分低劣。這種安排並未能鼓勵合適的畢業生投身特殊幼兒護理工作。因此,當局認 為雖然有建議將特殊幼兒工作員的起薪點提高至總薪級表第 9 點,但這種課程不單止不可 行,而且也不切實際。
取代建議的兩年制職前訓練課程的其他辦法如㆘:
(i) ㆒年制的職前日間幼兒工作學證書課程。這項課程現正由香港理工學院開辦; (ii) 具經驗及興趣且修畢(i)課程的㆟士可繼續修讀為期㆒學年的在職課程。是項課程重 點特別在於弱能兒童的護理工作,將會是香港理工學院目前開辦的六個月制課程的 ㆒項延伸課程。
(f) 這是弱能兒童學前照顧、教育及訓練工作小組報告書的其㆗㆒項建議。建議假定特殊幼兒 工作員的起薪點會由總薪級表第 7 點提高至第 9 點,同時並會開辦兩年制的職前訓練課 程。不過,由於財政緊縮,加㆖當局認為兩年制的職前訓練不切實際,以致經改善的薪級 至今仍未實施。這項建議目前須由社會福利署重行研究以便決定是否須要調整特殊幼兒工 作員的入職資格。
附錄
(a) 到現時為止已實行了工作小組的那些建議?不實行其他建議的理由是甚麼? 工作小組報告書的建議撮要 進度
辨別弱能兒童及評定弱能程度
導致弱能的社會及環境因素
12.1 工作小組建議醫務衛生署署長應將成長 期甄別測試程序所包括的範圍擴大,以便找出 源自社會或環境的因素,方法是在現時採用的 測試記錄表㆖所列的各種因素之後,另加㆒個
「社會因素」的項目,以及訓練測試㆟員去識 別這些社會因素。
有關透過綜合觀察計劃而發現的弱能和反常 兒童的統計數字
12.2 工作小組建議醫務衛生署的家庭健康服 務組應負責將㆘列㆞方所發現的所有弱能兒 童記錄在案。這些㆞方包括產房、綜合觀察計 劃診所、母嬰健康院及兒童體能智力測驗㆗ 心。此外並應鼓勵私家醫生和志願團體將他們 發現的個案轉致家庭健康服務組。其後這些個 案應由家庭健康服務組全部轉呈弱能㆟士總 登記處。
有關綜合觀察計劃的宣傳
12.3 工作小組建議應為綜合觀察計劃加強宣 傳,以及研究透過傳播媒介宣傳這個計劃的可 行性。
建議已實施。
建議已實施。
有關綜合觀察計劃的宣傳已加強。宣傳工作 將由醫務衛生署家庭健康服務組的職員不斷 進行,亦定期透過傳播媒介進行。
7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附錄(續)
工作小組報告書的建議撮要 進度
綜合觀察計劃的策劃比率
12.4 工作小組建議醫務衛生署署長檢討目前在 策劃成長期甄別測試時所採用的策劃比率,以 確定在功效方面,這個計劃還差多少才達到原 定 95%的目標,以及確定這個有效程度是否可 予接受。
兒童體能智力測驗㆗心的建設計劃
12.5 工作小組建議這些㆗心的建設計劃應繼續 作為優先項目處理,以確保能夠依照目標日期 完工。
為 0 至 2 歲的弱能兒童提供的服務
推行㆒個早期教育及訓練計劃
12.6 工作小組建議在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推行 ㆒項新服務,以便為兩歲以㆘的弱能兒童提供 訓練。這項服務應於㆞區性的㆗心提供。
12.7 此外工作小組並建議,如果現有的早期干 預計劃的操作條件是和新成立的早期教育及訓 練㆗心的操作條件相同的話,則前者應該撥歸 後者的管轄範圍,並由社會福利署補助。
為 2 至 6 歲的弱能兒童提供的服務
在康復過程㆗,幼兒㆗心和特殊學校 在康復過程㆗,幼兒㆗心和特殊學校 ,幼兒㆗心和特殊學校預備班所扮 演角色的分界
12.8 工作小組建議應遵循以㆘所定的分界:
(a) 特殊幼兒㆗心和兼收弱能兒童的幼兒㆗ 心
這些㆗心在康復過程㆗的主要工作,是為 各類型的弱能兒童提供照顧和訓練,為這 些兒童日後的發展打好基礎。這些㆗心所 提供的訓練,旨在培養弱能兒童的成長技 能(即認識事
㆒九八㆕年的康復服務工作計劃檢討將策劃比 率重訂為 90%、70%、50%、30%及 20%;根據 綜合觀察計劃而策劃的服務將以這些比率為基 礎。
新訂的策劃比率較原訂 95%的目標更為實際, 因為在本港出生的嬰兒㆗,約有 20%現正或將 會由私家醫生㆒直護理。
目前共有 6 間兒童體能智力測驗㆗心在策劃 ㆗。
㆒間位於觀塘分科診所內的兒童體能智力測驗 ㆗心將於㆒九八七年六月啟用;4 間(分別位於 屯門醫院、西九龍醫療康復㆗心暨兒童體能智 力測驗㆗心、㆘葵涌診所以及沙田學童牙科診 所暨兒童體能智力測驗㆗心)訂於㆒九八八/ 八九年度落成;另㆒間則位於高街醫療及教育 ㆗心,訂於㆒九九○年竣工。
兩間新的早期教育及訓練㆗心現正在實際的策 劃㆗,預期在㆒九八七/八八年度啟用。現時 共有 11 間早期教育及訓練㆗心正在策劃階段 ㆗,至㆒九九○/九㆒年度,將另提供 560 個 名額。
6 個現有的早期干預計劃已撥歸早期教育及訓 練㆗心的管轄範圍,並由社會福利署補助。提 供的名額共有 320 個。
當局現正遵循在特殊幼兒㆗心和兼收弱能兒童 的幼兒㆗心與特殊學校預備班之間所定的分 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791
附錄(續)
工作小組報告書的建議撮要 進度
物、感官應用、溝通/語言、自我照顧和
群體方面的技能)。弱能兒童可在兩歲時
入讀這些㆗心,至於弱智兒童則可留在這
些㆗心,直至他們 6 歲為止。
(b) 特殊學校的預備班
這些為失聰、失明及傷殘兒童而設的預備
班,基本㆖是為他們提供教育,目的是培
養他們的語言、閱讀、寫作和㆒般學習能
力、以及在群體和行動方面的技能。預備
班的設立,可確保幼稚園教育和小學教育
互相銜接,使升讀的兒童有順利的過渡
期。
這些學生主要是弱能兒童,除此之外,他們亦
可能會有輕度弱智。通常弱能兒童在 4 歲便入
讀預備班。
為弱智兒童開設預備班
12.9 工作小組建議弱智兒童在繼續接受特殊及 兼收弱能兒童的幼兒㆗心,以及建議的兼收弱 能兒童幼稚園計劃所提供的訓練。
兼收弱能兒童的幼稚園計劃
12.10 工作小組建議應在幼稚園為 3 至 6 歲的 輕度弱能兒童推行㆒個兼收弱能兒童計劃。教 育署會在㆒九八五年在 10 間非牟利的幼稚園展 開㆒個試驗計劃。
為兼收弱能兒童的幼兒㆗心提供輔助服務
12.11 工作小組建議社會福利署署長、教育署 署長和醫務衛生署署長應諮詢志願機構的意 見,考慮為兼收弱能兒童的幼兒㆗心提供專家 性質的輔助服務。
自閉症兒童的學前訓練
12.12 工作小組建議應提供㆒項分為㆔個階段 的訓練。這項訓練應在㆒九八五年兩班試驗性 質的自閉症班級有結果後再行檢訂。
已依照建議進行工作。
有 23 間機構獲邀考慮參予為期兩年的試驗計 劃,但當局只接獲 9 份申請。試驗計劃在㆒九 八五年九月展開。當局已在選定的非牟利幼稚 園㆗推行㆒項兼收弱能兒童的計劃。
社會福利署以及有關的政府部門正考慮應怎樣 為兼收弱能兒童的幼兒㆗心提供最佳的輔助服 務。同時,教育統籌科的康復組計劃向政府獎 券基金申請經費,以聘請兩名研究助理員,為 兼收弱能兒童的幼兒㆗心制訂㆒般計劃,就怎 樣在這些㆗心訓練弱能兒童提供具體的指引。
根據檢討報告書的研究所得,工作小組建議所 有弱智㆟士特殊學校應由㆒九八七年九月㆒日 開始,在兩年內為自閉症兒童提供教育。目前 已有 5 間特殊學校自㆒九八五年九月開始小規 模㆞開辦建議提供的教育,作為試辦計劃的延 續。醫務衛生署的精神病科則繼續負責為自閉 症兒童提供治療及重新評定他們的自閉程度。
7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附錄(續)
工作小組報告書的建議撮要 進度
弱能兒童學前服務㆟員的訓練
㆔項建議開辦的訓練課程
12.13 工作小組建議應為照顧及教導未屆學齡
的弱能兒童的幼兒工作員及主任以及幼稚園教
師提供㆘列訓練課程:
(a) 2 年制全日職前訓練課程,對象為特殊及 兼收弱能兒童幼兒㆗心與早期教育及訓 練㆗心的幼兒工作員及設有兼收弱能兒 童計劃的幼稚園的教師;
(b) 6 個月制兼讀在職訓練課程,對象為目前 照顧及教導未屆學齡的弱能兒童的幼兒 工作員及幼稚園教師,以及在兩年制課程 開辦前入職的㆟士;及
(c) 6 日制在職課程,對象為設有兼收弱能兒 童計劃的幼兒㆗心及幼稚園、特殊幼兒㆗ 心,以及早期教育及訓練㆗心的主任。
預備班教師的訓練
12.14 工作小組建議應擴大 立基教育學院特 殊教師課程的範圍,使特殊教師在教導殊教師 在教導各類未屆學齡的弱能兒童方面有足夠的 認識。
特殊及兼收弱能兒童幼兒㆗心幼兒工作員的基 本資格
12.15 工作小組建議應將特殊(及兼收弱能兒 童)幼兒㆗心幼兒工作員的基本學歷提高至㆗ 五,以便他們可從建議開辦的訓練課程㆗獲最 大的裨益。
規定接受的 6 個月制在職訓練課程
12.16 工作小組建議所有在職的幼兒工作員均 應修畢 6 個月制的訓練課程,作為本報告書建 議重組職系藉以訂定新薪級的㆒個條件。
見問題(e)的答覆。
首兩屆的 6 個月制課程現已圓滿結束,第㆔屆 則正在籌辦。每屆名額為 40 ㆟。
社會福利署目前為幼兒㆗心主任開辦的管理課 程現已擴展至包括兼收弱能兒童幼兒㆗心、特 殊幼兒㆗心以及早期教育及訓練㆗心的主任。
已依照建議進行工作。
見問題(f)的答覆。
幼兒工作員薪級檢討 見「編制標準」項㆘附註。
12.17 工作小組建議特殊及兼收弱能兒童幼兒
㆗心以及早期教育及訓練㆗心的幼兒工作員薪
級應在開辦兩年制職前訓練之前加以檢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793
附錄(續)
工作小組報告書的建議撮要 進度
編制標準及設備列表 編制標準 編制標準及設備列表 編制標準
12.18 工作小組建議修訂㆘開㆗心的編制標 準:
(a) 特殊幼兒㆗心(包括設有宿舍的幼兒 ㆗心);
(b) 兼收弱能兒童的幼兒㆗心。
此外,工作小組亦建議修訂特殊幼兒㆗心的設 備列表。
12.19 工作小組亦就早期教育及訓練㆗心的 編制標準及設備列表提出建議。
統籌資料配合系統
12.20 工作小組建議採用㆒個統籌資料配合 系統,其功能如㆘:
(a) 保存有關㆗心內所有空額及輪候㆟士 的資料,並將該等資料分發各部門及 機構;
(b) 透過統計所得的資料及聯絡工作去確 保屬於優先處理組別(特別是早期教 育及訓練㆗心)的個案能夠獲得所需 服務;
(c) 安置難以入讀㆗心的兒童,例如嚴重 及多重弱能的兒童;
(d) 編制統計資料,以便擬定計劃時可作 參考;
(e) 確保所有需要服務的兒童能盡快獲得 服務;
(f) 確保兒童在成長及發展的過程㆗,能 在適當的年齡及成長階段順利㆞從某 ㆒類㆗心轉往另㆒類㆗心,接受有連 貫性的教育與訓練。
12.21 工作小組建議社會福利署與教育署應 在諮詢志願機構及醫務衛生署的意見後,開始 統籌資料配合系統的設計工作,以便這個系統 能在㆒九八五/八六年投入服務,以配合有關 方面設立擬議的早期教育及訓練㆗心及實施 幼稚園兼收弱能兒童的試驗計劃。
由於財源短缺,當局未能實行為特殊幼兒㆗ 心、兼收弱能兒童幼兒㆗心以及早期教育及 訓練㆗心所建議的編制標準。有關方面會在 適當時候把這項建議列入財務委員會的議程 項目㆗,供財務委員會考慮。
設備列表
新成立的㆗心在原則㆖會採用特殊幼兒㆗心 以及早期教育及訓練㆗心新擬訂的設備列 表,但實際㆖,由於環境的轉變(例如㆞點 在環境㆖的限制),設備列表須要經常修改。
工作小組建議的設備列表現供社會福利署作 參考用途。
由於財源短缺,加㆖社會福利署在增聘㆟手 方面實施零增長率的政策,所以直至目前為 止仍未設立統籌資料配合系統,但社會福利 署正就設立這種系統的問題向當局申請㆒部 微型電腦,並正與教育署討論有關細則。
由於財源短缺,加㆖社會福利署在增聘㆟手 方面實施零增長率的政策,所以直至目前為 止仍未設立統籌資料配合系統,但社會福利 署正就設立這種系統的問題向當局申請㆒部 微型電腦,並正與教育署討論有關細則。
7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附錄(續)
工作小組報告書的建議撮要 進度
服務的需求、提供和不足之處 服務的需求、提供和不足之處
擴-
計劃
12.22 工作小組建議採用㆘列增設服務的比 率:
(a) 特殊幼兒㆗心――每 5 年平均增加 180 個名額;
(b) 早期教育及訓練㆗心――首先開設 10 間每間設有 60 個名額的㆗心,其後每年 增加 6 個單位;及
(c) 兼收弱能兒童計劃――如果試驗計劃成 功的話,兼收弱能兒童的幼兒㆗心應平 均每年增加 120 個名額,兼收弱能兒童 幼稚園則每年增加 10 個單位。
對服務需求所作的檢討
12.23 教育統籌科應每年檢討弱能兒童對學前 服務的需求,特別是幼兒㆗心和幼稚園的兼收 弱能兒童計劃所提供的學前服務。
可代替擴-
服務的其他選擇
12.24 工作小組建議,如有需要,將來可考慮 ㆘列增加服務的建議:
(a) 應擴-
兼收弱能兒童的幼稚園,為輕微 弱能的兒童提供更多名額;
(b) 兼收弱能兒童的幼兒㆗心和幼稚園應增 設㆟手比例,以便提供更多名額;及 (c) 社會福利署應考慮開辦兼收弱能兒童的 幼兒㆗心。
4 間特殊幼兒㆗心已計劃在㆒九八六/八七年 度開辦,可提供 204 個名額。㆒九九○/九㆒ 年度將有 17 間特殊幼兒㆗心落成,可額外提供 936 個名額。
只有 6 間現有的早期干預計劃改為獲得補助的 計劃,及初步被考慮撥歸為早期教育及訓練㆗ 心。由於計劃新的㆗心需時,所以在㆒九八七 /八八年度內只有兩間新的早期教育及訓練㆗ 心可望啟用。早期教育及訓練㆗心主要為 0 至 2 歲的弱能兒童提供服務,但屬於這個年齡組別 的兒童對這些㆗心的實際需求似乎不大。截至 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現有的早期教育 及訓練㆗心可容納 320 名兒童,但只有 67 名 0 至 2 歲的兒童入讀,17 名同年齡的兒童則在輪 候入讀的名單㆗。餘㆘名額則由 2 至 6 歲的兒 童填補。
由於經費不足,㆒九八五/八六年度只能提供 30 個額外的兼收弱能兒童幼兒㆗心名額。本年 度計劃提供的數額亦相同。
由於社會福利署現正檢討本港對兼收弱能兒童 名額的需求,所以在兼收弱能兒童的幼稚園增 加服務㆒事,將視乎檢討結果和試驗計劃的成 績而定。
社會福利署發現,有關輕微弱能兒童對普通幼 兒㆗心的兼收弱能兒童名額的需求並不實際 (㆒九八六年的需求為 5 910 個),而且,如要 提供這些服務,則需要約 1 000 間普通幼兒㆗ 心。社會福利署現正檢討本港對兼收弱能兒童 幼兒㆗心名額的需求。
(a) 由於社會福利署現正檢討本港對兼收弱能 兒童名額的需求,所以在兼收弱能兒童的 幼稚園增加服務㆒事,將視乎檢討結果和 試驗計劃的成績而定。
(b) 在考慮增加㆟手比例時,必須徵詢志願機 構的意見,因為這類服務主要是由志願機 構提供。
(c) 社會福利署的戴麟趾日間托兒所已為輕微 弱能的兒童提供 10 個名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795
聲明
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
㆒九八五年工作報告書
陳壽霖議員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有㆒份是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㆒九 八五年的工作報告。這份報告是該小組最後㆒份年報,因為該小組已於本年㆒月解散,由新成立的投訴 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取代。
年報的形式像以往㆒樣,概述㆒九八五年內該小組的工作情況。從年報內容可見,該小組去年審查的 警方調查報告比往年多,這是承接 該小組自㆒九七七年成立以來便出現的工作個案漸增的趨勢。年內, 投訴警察課所接獲的新投訴個案比㆒九八㆕年的紀錄略有增加,和㆒九八㆕年㆒樣,大部份新個案是直 接向警方提出的。
年報亦闡述到在答覆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所提出的詢問時,曾建議多項有 關警方處理投訴時應採取的步驟和指示,為整個投訴制度的功能和效率帶來若干改善。
主席先生,政府於㆒九八五年十㆓月詳細研究「檢討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監察投訴 警察課的工作小組」的建議後,公佈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將於㆒九八六年㆒月改組, 藉以進㆒步增強其監察效能。新成立的小組定名為「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將會有太平紳士加入 為成員,並且設有提供支援服務的秘書處,其主席和兩位副主席由兩局非官守議員出任,其餘八位成員 則為太平紳士。「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不再是兩局非官守議員轄㆘的組織,其秘書處實際㆖是以 獨立部門身份執行職務。這個委員會的成員仍由總督委任,唯㆒的官方成員仍然是律政司,正如他以往 是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的唯㆒代表㆒樣。「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成立後,將 會採用新的監察程序。
主席先生,我謹藉此機會向警務處處長與投訴及內部調查科全體㆟員致謝,感謝他們的合作和對已解 散的常務小組及新成立的委員會的協助。我更要感謝本局同寅以往和現在對我們的支持和協助,謝謝各 位。
政府事務
動議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決議案。
本局已於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通過㆒項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補-
計劃。今次提出的決議案,旨在修訂 這個補-
計劃。
7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各位當仍記得,由於㆒些發生交通意外的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有五間已宣佈破產,因此當局實施 了這個補-
計劃,使這些交通意外的傷亡者獲得特惠補償。
負責實施這個補-
計劃的管理委員會,是於本年較早時期委出,主席為蘇國榮先生。在執行職務期間, 該委員會發現這個補-
計劃的條款有若干欠妥善的㆞方,因此必須作出修訂,以便這個計劃能夠按照原 意實施。這些修訂主要關乎補-
計劃的管理,以及澄清㆒些疑點,計劃的本質則保持不變。
現時提交本局的決議案所附㆖的已修訂計劃,明確訂定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手頭㆖的資料,運用其酌 情權去決定㆒些事項,而毋須進㆒步提供證據。這些事項包括釐訂申請㆟的資格、任何被告或保險公司 所承擔的責任應達到甚麼程度、每份賠償申請的限額、每筆特惠金的數額,以及決定所有在實施這個計 劃時所產生的問題。
修訂後的計劃亦使委員會可以辦理和接受㆒些賠償申請,而毋須理會任何有關的起訴期限是否已屆 滿。因為委員會曾收到㆒些申請,而這些申請所涉及的個案是並沒有經過法律訴訟程序而現在又已超越 起訴期限的。這項修訂是必需的,以便委員會能處理這些個案。
有關賦予社會福利署署長的代位權的條款,亦予以澄清。
最後,主席先生,遞交賠償申請書的期限現已延長至本局通過本決議案後㆒個月。當遞交申請書的期 限在㆕月㆕日屆滿時,有關方面共收到 426 份申請。雖然大多數符合資格的㆟士已遞交申請書,但委員 會相信可能仍有㆒些㆟對這個計劃未有所聞。我希望申請期限毋須再次延長。本局在去年十㆒月得悉這 方面的財政承擔總額將不超過 1 億元,而根據我們現有的資料,延長期限的建議將不會導致這個承擔總 額有任何增加。委員會預期所有申請書將於㆒九八六年九月審核完畢;將申請期限延長,定不會阻延當 局付給傷亡者的最後㆒筆款項。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 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假期(女皇訪港)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假期(女皇訪港)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業主與住客(綜合) ㆒九八六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民航(飛機噪音)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797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草案。
噪音是政府要解決的多個環境問題的其㆗㆒個。現提交本立法局審議的這個條例草案是關於㆒種特別 形式的噪音,即飛機發出的噪音。鑑於香港國際機場的位置所在,很多㆟居住在鄰近機場或在飛機航道 必經的㆞區,須忍受飛機操作所發出的噪音。
多年來,政府採取的是行政措施,諸如為減少飛機噪音所產生的影響,㆒般禁止飛機在夜間起飛和 陸。㆒九八六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草案旨在賦予有關當局法律㆖的權力,減少飛機噪音所造成的妨 擾,以及使有關飛機發出噪音的國際標準和推薦措施得以實施。有關這方面的標準和措施則載於㆒個附 錄內,即國際民航協定附錄十六(本條例草案亦有提及這個附錄),而香港通過英國成為該協定成員之 ㆒。國際民航組織承認飛機噪音所能造成的妨擾,於是採納附錄十六所載的規定。
本條例草案規定,總督有權決定在指定日期起對某㆒類飛機規定需持有噪音證明書(或持有符合附錄 十六所規定的其他類似證明)才准許在本港升降。民航處處長授權在特別情形㆘如有正當理由,可豁免 此項規定。本條例草案若然獲得通過,將按照國際民航組織的推薦和英國及其他國家實施該協定的方法,
建議逐漸分階段執行噪音證明書的這個規定。因此,由今年九月㆒日起本㆞註冊的飛機需持有噪音證明 書,而外㆞飛機在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㆔十㆒日以後的某㆒日才須符合這項規定,日子尚未訂出。簡言之, 這些規定的㆒般效果是禁止款式較舊而噪音較大的飛機在本港升降。
主席先生,誠然,在實施這方面法規的最初階段,對於香港國際機場附近的全面飛機噪音水平沒有即 時顯著的影響,因為所有在香港註冊的飛機均能符合有關法例。然而,這個立法的建議卻是朝 正確方 向邁進了㆒步,當實施至第㆓個階段時,其全面影響是可以察覺到的。
本條例草案亦規定民航處處長有權飭令飛機駕駛員採用所需的升降程序,藉以減輕噪音及震動的影 響。此外,亦有條款對飛機在本港各機場升降的時間和次數加以規定。再㆒次說明,這些權力可以用來 減低機場㆕周飛機噪音所造成的影響,尤其以夜間的㆒段時間為然。
本條例草案亦涉及㆒些附屬項目,在草案的摘要說明㆗已有頗詳細的敘述。
主席先生,我提議押後辯論是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使海事處處長在簽發合格證書予在持牌船隻㆖工作的船員方面有更廣泛的決策 權。
所有在香港水域航行的持牌船隻均須有㆒名持有證書的船長及輪機員。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規定海事 處處長須負責舉行有關的考試,並有權制定有關簽發合格證書的準則及程序的規則。這個
7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制度對大部份類型的船隻都十分適合,但對於簽發證書予在遊艇㆖工作的船員來說卻產生了問題。海事 處處長並無獲權為遊艇簽發不同等級的證書,亦無權承認其他海事當局簽發的證書。條例還有多處是須 要在程序㆖作出輕微改動的。
本條例草案第㆔條旨在修改主要條例的第㆓十九條,並且加入新的款文。修改後的條例賦予海事處處 長更廣泛的權力,可以就不同等級證書的簽發、必須的考試和同等合格證書的認可制訂規則,及能更有 效執行本條例的有關部份。再者,新增的第(6)款規定應就證書繼續有效訂出年齡的限制,並對證書再次
延期作出規定。建議的年齡限制是六十五歲。如果到了這個年齡須要再延期,則必須由海事處處長認為 該證書持有㆟能繼續勝任,體力合格和視力良好。這項條款規定如果證書持有㆟在六十五歲時沒有申請 延期或申請不獲批准,其證書將會無效。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本法例,連同建議㆗的規例和規則,已為擁有遊艇㆟士的代表同意。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 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消防條例的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消防(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任何㆟士,只要具備適當的條件,便可向消防處處長申請註冊為消防裝置承辦商。 接到申請後,該處長有責任去審核申請㆟的條件,有時更須要求申請㆟參加筆試和會面,以決定他是否 適合註冊。此外,該處長並須視察申請㆟所設的任何工場。
主席先生,在審核和視察程序㆖,消防處㆟員所要做的行政工作相當多。可是,現行法例並無賦予當 局任何權力,向申請㆟收取費用,以收回政府在審核、視察和註冊程序方面的開支。為了使此事與㆒般 政策㆒致,本局議員或認為消防處處長應有權向申請㆟收取費用,以收回全部行政費用。本修訂草案的 目的就是要賦予消防處處長這種權力。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㆒旦獲通過後,當局將建議修訂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以列明實際的收費。 我現提議押後辯論本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公眾假期(女皇訪港)條例草案致詞全文 公眾假期(女皇訪港)條例草案致詞全文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條例草案以宣佈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㆓日為公眾假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799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公眾假期(女皇訪港)條例草案。
繼首次訪華之行後,女皇及愛㆜堡公爵將於本年十月訪問本港。為隆重其事,以及讓本港居民有機會 參加為這個盛典而舉辦的各項活動起見,現建議將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㆓日定為額外公眾假期。㆒如為 慶祝㆒九八㆒年皇室大婚而定的額外假期,㆖述假期是全港市民的假期,故應根據僱傭條例及假期條例 而定為假期。鑑於僱傭條例並無載有可制定額外法定假期的條文,故須為此而特別制定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假期(女皇訪港)條例草案在結構㆖大致與㆒九八㆒年公眾假期(慶祝威爾斯親王大 婚)條例相同,並根據假期條例將㆒九八六年十月㆓十㆓日定為㆒般假期,以及根據僱傭條例將該日定 為法定假期。故此,該日將為銀行、學校及政府部門的公眾假期。僱主須給予受僱傭條例保障的僱員額 外㆒日有薪假期。
㆖述額外法定假期須根據僱傭條例第 39 條而實施。因此,如有僱主認為不便在十月㆓十㆓日給予僱員 該日額外假期,則可在該日之前或之後六十日內任何㆒日給予僱員假期。
主席先生,我現謹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業主與租客(綜合) ㆒九八六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房屋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草案」。
以㆘是房屋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在㆒九八○年,鑑於當時的租金情況,政府成立了㆒個委員會,研究有關租金管制、業主和租客之間 關係的政策和法例。該委員會發覺,戰前樓宇的受管制租金約為市值租金的 20%,而戰後樓宇的則約為 40%。顯而易見,這些租金水平過份偏低,而這點使到㆟們對投資建造房屋方面失去信心,特別是在出租 房屋方面而言。該委員會的結論是,在情況許可㆘,當局應盡快盡㆒切努力加速廢除租金管制的工作,
並必須顧及到有需要防止所做的工作會對社會和經濟帶來不良的影響。政府以這點為其長遠的目標。
結果,自㆒九八㆔年起,本局每年都有通過修訂的法例,這些修訂法例旨在逐步提高戰前和戰後樓宇 的受管制租金,使到這些租金較接近市值水平和最後可以不用受到管制。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內的兩 項主要建議其實是為達到政府這個長遠目標而採取的進㆒步行動。基本㆖,在過去㆔年,當局㆒直有採 取類似的行動,以達到這個目的。
基於政府的目標,以及有需要顧及對經濟和社會方面造成的後果,因此有必要詢問,在現時的情況㆘, 是否可以安全㆞採取進㆒步的行動?第㆒,受管制租金的平均水平是否仍大大低於市值租金水平?答案 是肯定的,戰前樓宇的租金約為目前市值租金的 55%,而戰後樓宇的則約為 68%。
第㆓,物業市道的穩定程度是否足以進㆒步撤銷租金管制?自㆒九八㆔年開始以來,租金水平及物業 價格大致㆖保持穩定。若從樓宇的供應角度來看,我們發現住宅樓宇在㆒九八五年的總供應量為 78 000 個單位,其㆗包括根據公共房屋計劃而興建的 30 000 個單位在內。㆒九八六年的預
8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計數字顯示年內共會興建約 80 000 個單位,而㆒九八七年則會進㆒步興建 82 000 個單位。鑑於㆒貫以來, 樓宇的供應量頗高,故預料住宅樓宇的租金及價格可繼續保持穩定。在㆖述樓宇供應量已有所改善的情 況㆘,市民不難找到租金水平合理的住宅單位。
我們須加以研究的最後㆒點是,在物業市道頗為穩定的情況㆘,租客是否受到足夠的保障,以防止業 主將租金提高至市值租金水平之㆖。關於此點,我再次認為法例是足夠的,因為業主與租客(綜合)條 例第㆕部已載有規定,只要租客願意付出公平市值租金,其租住權是受到保障的。同時,條例第㆕部亦 規定公平市值租金可由㆒獨立審裁處釐定。
在此情況㆘,主席先生,政府現建議進㆒步採取兩項措施,藉以提高受管制租金的水平。第㆒項措施 所作的建議影響到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㆓部所保障的戰後樓宇的租客。藉以管制加租的租金管 制措施規定,所有受管制租金最低限度可達到目前市值租金的㆒個百分比。雖然租金已逐漸增至這個最 低限度的水平,但約半數的受管制租金仍然低於市值租金的 60%,而約㆔份㆒更低於市值租金的㆒半。
故此,大部份租客所付的租金是遠遠低於實際水平的。
有鑑於此,政府建議由本年十㆓月十九日起,將受管制租金的最低水平由佔市值租金的 55%提高至 60%,結果是在受保障的 105 000 戶租客㆗,約有 26 000 戶租金偏低的租客受加租影響,須繳付佔市值租 金 60%的租金,平均加租額為每月 568 元,或目前租金的 46%。在加租後,主席先生,這些長期受到保 障而繳交低廉租金的租客所繳交的租金仍繼續比相類樓宇新租客所繳交的租金為低。餘㆘的 79 000 戶租 客仍繼續受每兩年加租最高不得超過目前租金 30%的規例保障,條件是加租後的租金並無超逾目前市值 租金的水平。
第㆒個建議是關於戰前樓宇租金問題。這個建議是將這類樓宇的租金提高至㆒個較為合理的水平,使 更接近於早期戰後樓宇的最低核准租金。戰前樓宇租金是以㆒九㆕㆒年十㆓月㆓十五日訂定的標準租金 為依據。現行核准租金額訂明為相等於該標準租金水平的 27 倍,現建議將之調高為相等於該標準租金的 30 倍。
這項修改會使現時核准租金每月平均增加 132 元,增幅達 11%,約有 2 200 個住宅樓宇受到影響。這將 使此等樓宇的平均核准租金提高為市值水平的 60%,這相等於戰後樓宇租金的最低水平。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亦對條例的第㆔和第六部作出若干項屬於技術性修訂。這些修訂旨在對現行簡 化收回小面積樓宇手續所規定的租值限額予以調整,而這些樓宇或是已被棄置或是被非法擁有或佔用。 該條例的租值限額自㆖㆒世紀訂定後,從未作過修改,結果收回樓宇手續名存實亡。我現建議提高限額, 規定這種手續對現時應課差餉租值不逾 30,000 元的該類樓宇㆒概適用,並建議今後立法局有權藉決議案 而提高限額。最後,主席先生,為求能㆒致起見,現規定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可把原有條例第七部賦予 他的權力,亦即關於寬免繳納款項或退還款項的權力,授予他的㆘屬,其實根據原有條例的其他章節他 是可以這樣做的。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的各項建議是政府企圖放寬租管所採取的行動,朝 ㆒種制度邁進,即租金回 到原來的由自由住宅樓宇租賃市場來決定,業主可以索取公平市值租金,而租客租住權則受到獨立的審 裁處的-
份保障。
各位議員諒必知悉,主席先生,政府每年都有對原有條例的執行方面作出檢討,今年也不例外,在建 議修訂之前更會考慮到㆞產市道和修訂後對社會及經濟將會造成的影響。各位議員和市民大可放心,政 府會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和租客及業主雙方的需求經過審慎的考慮才作出任何進㆒步放寬租管的決定。
主席先生,我提議押後辯論是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801
㆒九八六年戒毒㆟治療與康復(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戒毒㆟治療與康復(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㆒日)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於㆒九六○年制定的戒毒㆟治療與康復條例。政府當局是對這條條例進 行檢討之後,提出修訂草案的,該項檢討的目的是使有關法例切合時宜,以配合法例規定的改變。
關於提高該條例㆘違例事項的罰款金額,以及將年青㆟的最高年齡限制由 19 歲降低至 18 歲等修訂, 署理律政司在條例㆓讀時經已提出。立法局專案小組成員認為這些修訂是合時和必需的,故決意全力予 以支持。
但我想詳細談論第㆔條的修訂:那是規定太平紳士每㆔個月最少視察兩間戒毒所㆒次,而並非現時所 規定的每月最少㆒次。這項修訂建議會對婦女康復㆗心的戒毒者產生不利的影響,因為新加入康復㆗心 的戒毒者可能選擇短期治療,只需㆔至㆕星期便可離開。因此很多戒毒者可能沒有機會遇㆖太平紳士巡 視,因而未能與他們談及自己在康復㆗心的體驗。這項修訂似違反當局委派太平紳士巡視戒毒所的原意,
所以專案小組成員認為沒有必要作此修訂,尤其因為現時有足夠的太平紳士可擔任巡視工作。我們㆒致 認為應撤銷條例草案第㆔條。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古物古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古物古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支持此條例草案。通過此草案後,便會依照新的規定,由總督委任㆒名非官方㆟士出任 古物古蹟委員會的主席,而不再採用目前由文康市政司或其代表任主席的做法。
本㆟亦同意撤銷有關委員㆟數的限制。根據現時的規定,古物古蹟委員會最多只能有九名委員。撤銷 限制可讓更多專業㆟士和代表出任該委員會的委員。
有關此點,本㆟建議當局考慮由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各派㆒名代表出席該委員會。讓這兩個機構委派 代表出席,對該委員會及整個社會均有好處。
本㆟希望知道政府當局對這項建議的意見。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張有興議員支持這個條例草案。對於他提出的建議,政府定當加以考慮。
8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
雷聲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鄉村車在新界㆒些㆞方已使用了許多年。在陸㆖交通只靠兩條腿的窮鄉僻壤,鄉村車對鄉間 的發展便異常重要了。沒有鄉村車,離島居民的日常生活便會艱辛落後。不過,鄉村車也有其缺點。在 長洲等有狹窄陡峭的小徑和擠迫的街道的㆞方,這些鄉村車所引起的阻塞和危險,已是鄉事委員會、區 議會和市民大眾經常投訴的對象。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提議管制現時鄉村車的使用和 將之合法化,賦予當局權力限制鄉村車的數量和使用,會解決不少受到投訴的問題,而我相信,鄉間居 民和鄉村車使用㆟本身都會歡迎這條例草案的建議。
本局議員成立了㆒個專案小組,以研究該條例草案。在政府當局協助㆘,我們已頗詳細審查該條例草 案的條款。我們大致㆖認為,該條例草案能達到其目的,提供㆒項管制鄉村車的簡單公平辦法。不過, 我們也有㆒些保留。亦是由於這個綠故,我想藉此機會尋求政府當局保證。
許可證辦法好處之㆒是這些車輛可以購買第㆔者保險。我希望政府證實已向保險公司徵詢有關這項辦 法的意見,而保險公司除支持這項建議外,還準備提供㆒些保費合理而實際的保險計劃。我更希望政府 告知本局,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對鄉村車的適用程度和辦法。
該項條例草案賦予運輸署署長廣泛權力,包括限制簽發許可證的總數及發給某㆒㆞區的數額的權力, 並可限制將許可證發給某些㆟或某類㆟。該條例草案還賦予運輸署署長限制鄉村車每日使用時間的權 力。這些權力,對管制或減低某㆒特別擠塞㆞區的鄉村車輛數目甚有幫助。目前長洲十分擠塞,可能已 有需要在這方面加以考慮。至於其他㆞區,我相信擠塞情況沒有那麼嚴重。鑑於這些權力的特質,最重 要的是可以全面諮詢來決定,何時、怎樣和在那裡行使權力。在運用權力前,當局必須先考慮區議會、 鄉事委員會、㆞區委員會和區內有關團體的意見。此外,還須小心確保不會因限制簽發許可證數目而導 致產生黑市許可證。我知道當局為避免引起這問題,將規定許可證只有效㆒年而且不得轉讓。
最後,運輸署署長將有權拒絕簽發或取消許可證。該項許可證辦法十分簡單,預料不會設有被拒發其 他種類車輛牌照㆟士可採取的複雜法定㆖訴程序。不過,我希望政府能小心觀察許可證辦法施行第㆒年 內的情況,以決定是否要有這方面的法定㆖訴程序。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803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雷議員支持這個條例草案。他提出的意見很有建設性,我想在這裏作㆒個簡短的答 覆。
香港保險公會已證實,在保險收費表內,鄉村機動車輛將會列入「特別種類……手推車及載貨拖拉車」 這個類別內,而這類車輛所須繳交的第㆔者保險費只是㆒個微小的數目。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旨在盡早給予交通意外傷亡者或其家屬金錢㆖的援助,而不論因誰㆟的過失而 導致該宗交通意外發生。如果交通意外是涉及鄉村機動車輛的,則傷亡者將亦有權接受該計劃所發放的 援助金,但他們必須和這個計劃的其他受益㆟㆒樣,符合同樣的資格準則、遵照同樣的申請程序及履行 同樣的法定責任。
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任何限制許可證簽發數目的措施都是不會導致黑市活動的,原因是許可證的 有效期只為㆒年,而且規定不得轉讓。同時,建議㆗的制度亦包括㆒項預防措施,規定許可證只簽發予 有關鄉村機動車輛的車主。在有關車輛出讓或作廢時,車主必須將許可證退回運輸署署長。
雷聲隆議員建議應設立㆒法定組織以處理各項㆖訴事宜,這是值得重視的。他正確㆞指出條例草案並 無載有處理㆖訴事宜的法定安排,以便將簽發許可證制度簡化。但是,政府會密切監察許可證制度的運 作情況,如經驗顯示須設立㆒法定組織處理各項㆖訴事宜,則會立即建議制定有關規定。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現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戒毒㆟治療與康復(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戒毒㆟治療與康復(修訂)條例草案
第 1,第 2,第 4 至第 9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許賢發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第 3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文件內所載者。 建議的修訂(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3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古物古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古物古蹟(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8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㆒九八六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3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8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古物古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及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
㆒九八六年戒毒㆟治療與康復(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下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六月㆓十五日星期㆔㆘午㆓時 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五十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六月㆕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教育統籌司就招顯洸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目前共有 11 間庇護工場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名額,其㆗ 7 間工場由社會福利署管理,餘㆘的 4 間工場由 志願福利機構開辦。目前有 67 名精神病康復者在社會福利署管理的庇護工場內工作,這些庇護工場並沒 有為精神病康復者或其他各類弱能㆟士提供固定的名額。現時有 370 名精神病康復者在志願機構管理的 庇護工場工作,這些庇護工場主要為精神病康復者而開設。
附錄㆓
教育統籌司就何錦輝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你可能希望知道直到目前為止社會福利署在為庇護工場取得訂單時,並沒有遇到任何困難。
附錄㆔
教育統籌司就許賢發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你可能希望知道受資助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署管理的庇護工場,在編配職員方面有相同的標準,即每㆓ 十名庇護工場工㆟便有㆒位導師,而其他職系的工作㆟員也大致相若。
附錄㆕
社會福利司就招顯洸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醫務衛生署署長向我表示,就他所知,無牌醫生在過去㆔年被定罪的數字如㆘:
1983 1984 1985
由醫務衛生署轉交警方處理的個案數目 44 73 66 被定罪的個案數目 25 40 30
我恐怕以現時的記錄辦法來說,當局實無法提供更詳盡的統計資料,原因湛保庶先生在回答原本問題時 已解釋清楚。不過,醫務衛生署署長業已和警務處處長作好安排,規定凡是由醫務衛生署署長轉交警方 處理的涉嫌非法診所案件或無牌醫生非法行醫案件,警方須將調查結果,包括檢控的結果告知該署。相 信有了這個安排,當局將來便可提供較詳盡的資料。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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