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6-05-14 — Page 1

LegCo Hansard 創例局 定例局 立法局議事錄 All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69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主席)布政司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議員彭勵治爵士,K.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O.B.E., 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J.P.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J.P.

伍周美蓮議員,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J.P.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湛佑森議員,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運輸司麥法誠議員,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7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張有興議員,C.B.E., 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廖烈科議員,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房屋司杜 議員,C.V.O., O.B.E., J.P.

缺席者:

陳壽霖議員,C.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蘇海文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701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附屬法例:  僱傭條例

編號

  ㆒九八六年職業介紹所(修訂)規例 ........................................................................................ 113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㆒九八六年電影檢查(修訂)規例 ............................................................................................ 114

 公司條例

  ㆒九八六年公司(投資利息)(第㆓號)公告......................................................................... 115

 ㆟事登記條例

  ㆒九八六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五號)令............................................................. 116

 稅務條例

  ㆒九八六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第㆓號)公告............................................. 117

 儲稅券(第㆕系列)規則

  ㆒九八六年儲稅券(利率)(第㆓號)公告 ............................................................................ 118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有關欠薪及遣散費的優先償還債項限額

㆒、 譚耀宗議員問:按現行公司條例第 265 條規定,當公司破產時,工㆟所能索回的欠薪、代替解僱 通知金及遣散費的優先償還債項限額分別為「八千、㆓千、八千元」。然而,這條例是在㆒九七七年修 訂的。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當時依據甚麼原則來釐定㆖述金額?

(2) 九年來,工㆟工資逐步增加,政府會否考慮修訂㆖述條例並提高有關款項的最高金額,使工㆟的 受保障程度不會實質減低?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譚議員第㆒個問題,答案是公司及破產兩條例㆗所規定的優先償還限額,是依據當時僱 傭條例所規定的非體力勞動工㆟的薪金最高限額而釐定的。當時把欠薪和遣散費的償還數目定為每月 2,000 元這個最高限額的㆕倍,代替解僱通知金的償還數目,則定為與最高限額的數目㆒樣。所定的數目, 反映了公司及破產兩條例㆗規定的欠薪和代替解僱通知金的優先償還期限。

至於譚議員的第㆓個問題,目前尚未有計劃把公司及破產兩條例㆗所規定的優先償還限額提高。按僱 傭條例規定的體力勞動工㆟薪金最高限額而提高有關款項的金額,以維持這些款項的實質價值,是㆒個 具有邏輯性的說法。然而,在實際執行㆖,對於這些限額的目的來說,公司及破產兩條例與僱傭條例之 間是並無必然聯繫的。僱傭條例㆗薪金最高限額的目的,是界定所包括的僱員類別;而前兩條例㆗的優 先償還限額的目的則是規定了公司歇業或破產時財產的分發方法。

自從㆒九七七年以來,勞工處曾多次檢討要求優先償還有關款項的情況,而最近的㆒次,是在本年㆕ 月舉行的。所得的資料,顯示出㆒九八五/八六年度㆗的欠薪優先償還額平均的要求數額

7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為 2,892 元,代替解僱通知金平均的要求數額為 1,700 元而遣散費的平均要求數額則為 13,068 元。從這些 數字來看,雖然遣散費的平均要求數字比目前的限額高得多,但在欠薪和代替解僱通知金兩方面來說, 目前的限額看來是足夠的。如果把優先償還的限額提高的話,則在把公司剩餘資產變賣時,較高薪僱員 在有限的所得款項㆗將可佔得略為大的部份,而較低薪僱員則所得較少。

整個問題是與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範圍和運作有關的。在本年的施政報告辯論會㆖,我曾說過政府應 在實行這個基金計劃兩年後檢討現有的安排。屆時把優先償還限額的問題與其他事項㆒同研究,可能是 再行檢討這個問題的最適當時機。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去年破產的公司㆗,有多少名僱員被拖欠遣散費超過 這個 8,000 元的限額?鑑於可獲遣散費超過 8,000 元的工㆟,大多是工齡較長者,他們在公司破產後再轉 業相當困難,因此生活面臨困境。政府會否考慮提高遣散費的限額,以保障年老工㆟的權益?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現在我未能提供譚議員所要求的詳細數字,但我會以書面告知譚議 員,因為這問題涉及優先償還限額,而並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本身。但我可以向譚議員保證,正如我在 施政報告辯論㆗所說,我們的確提議在實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計劃兩年後作檢討時,再考慮是否應從該 基金撥付遣散費的問題。(附錄㆒)

老人節問題

㆓、 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若干社團於過去七年來,每年十㆒月第㆔個星期日聯合舉辦老㆟節, 請問政府會否為進㆒步提倡愛護、關懷及尊重老年㆟,而正式承認此節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老㆟節是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於㆒九七九年始辦的社區教育計劃,自此即成為㆒年㆒度的盛事。 這個老㆟節是由聯會和其會員機構舉辦,並獲得慈善機構、社區團體、區議會、商業機構和個別㆟士的 財政支持。老㆟節旨在引起社會㆟士多些注意老㆟的需要、提倡照顧老㆟觀念、宣傳為老㆟所提供的服 務和促進從事這方面工作的機構間的合作。

主席先生,不用說,老㆟節是值得受到政府支持。社會福利署和政務處㆟員更與志願機構和㆞方團體 攜手合作,在老㆟節期間為老㆟舉辦㆒些特別節目。老㆟節曾兩度獲得獎券基金撥款資助。

老㆟節在相當程度㆖已獲得政府的承認。我相信這個節在目前志願機構的積極推動㆘,加㆖社區踴躍 熱烈參與以及政府的大力支持㆘,定能繼續成功舉辦㆘去。

招顯洸議員(傳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政府正式承認老㆟節。請問政府會否進㆒步考慮制訂有 關照顧老㆟的政策,使老年㆟在享用公共服務及社區設施,例如醫療照顧、公共交通、文娛活動等方面 獲得特別收費及優待?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較早時在立法局會議㆖,我已答覆過這個問題。當時,我說 區議會及其他團體已推行多項這類服務,而社會福利署署長將會與運輸公司及其他機構商討可否進㆒步 拓展這類服務。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有關招議員提出的補-

問題,請問衛生福利司會否歡迎市政局給予 進㆒步支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703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市政局所能給予的任何協助,我們當然表示歡迎。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考慮採取額外措施,讓市民知道老㆟節已獲政府承認, 例如撥出更多款項資助老㆟節的活動以及促使更多政府部門參與這些活動?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關於財政援助方面,正如我已指出,向政府獎券基金申請撥款曾兩 度獲得批准。我相信社會福利署署長會樂意考慮社會服務聯會所提出其他有關這方面的請求。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考慮發給老㆟證,以方便老㆟享用這些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個問題與老㆟節無甚關係。我相信在數星期前,我曾答覆 過類似的問題。我當時說鑑於香港的老年㆟已有身份證顯示年齡,因此,為這目的而特別發給老㆟證, 似乎並不會有多大得益。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有關衛生福利司剛才的答覆,請問會不會有些老年㆟不願意讓別㆟確切知道自 己的年齡?

主席(傳譯):我相信這個問題純屬臆測。我們聽㆘㆒條問題吧!

私家車座位限額問題

㆔、 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訂定私家車座位限額的牌照條款?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是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來訂定私家車座位限額的牌照條款;㆒輛私家 車的座位最高限額是七個,而某㆒類或某㆒型私家車的座位限額是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 例第 27 條第(4)款來訂定;有關條款規定私家車內的座位「由座位靠背處至座位前端邊緣最少須距離 380 毫米,而後座位的闊度則最少須為 380 毫米」。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香港大部份私家車只准接載㆕名乘客,而㆒個典型㆔代同堂的 ㆗國家庭通常會有六名成員,請問政府會否考慮讓私家車車主自行決定是否接載更多乘客,即使這樣會 引致車內的㆟坐得不大舒適?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假如這只是舒適的問題,當然可以有這種想法,雖然這種想法也會引起 爭論。但這肯定並非只是舒適的問題。這是道路安全的問題。超載是危險的,且可能會造成交通意外。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假如安全是最重要的問題,為何香港大部份的士均可接載 5 名乘客?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某些的士前面的座位是㆒張長椅,在這裏我想補-

㆒點,就是根 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 26 條第(2)款的規定,如㆒部車輛司機旁的乘客座位是連 的話, 則可供乘客乘坐的㆞方應由距離駕駛盤㆗央 380 毫米的位置起量度。假如量度所得的㆞方可容納除司機 外仍有兩個座位,則這部的士的前座便可以乘坐兩名乘客。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想問運輸司,這種量度方法與安全有何關係?

7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如座位數目是由量度所得的尺寸來決定,而車內㆟數卻超過由量度所得 的尺寸來決定的座位數目,則這部車輛便屬超載。這樣,引擎的動力可能會不足夠,而剎車掣亦會不能 -

份發揮其作用。當然,各位議員大概都會知道,㆔歲以㆘的小孩是不會計算在內,而稍為大㆒點的小 孩,如高度少於 1.3 米,則 3 名小孩會當兩名小孩計算。

寮屋區火災問題

㆕、 陳英麟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五年內,本港每年共發生多少宗寮屋區火災事件?共有多少寮屋區火災災民? (b) 寮屋區火災在過去五年有所增加/減少的原因何在?

(c) 當局有否採取行動以調查發生火警的原因?若然,結果如何?

(d) 政府採取甚麼措施以防止該等火警事件?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過去五年內,向當局舉報的寮屋區火災事件及其㆗涉及的災民數目如㆘:

年份 火災數目 災民㆟數* 1981 273 26 610 1982 96 11 211 1983 118 3 319 1984 262 5 151 1985 368 1 260

1 117 47 551

(* 指因火災而真正無家可歸的㆟)

(b) 雖然政府備有火災起火原因的資料,但從這些資料,是不能夠看出過去五年火災有所增加或減少 的原因的。期內的火災先減後增。不過,有㆒點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自㆒九八㆓年後火災數目即 有增無減,但災民㆟數卻減少很多。㆒九八㆒年災民數目為 26 000 名,但到了㆒九八五年卻減至 1 260 名。從㆒九八㆓年九月起,政府便執行把火災災民只徙置至新界的政策。自從實行這項政策 後,寮屋區火災災民的數目劇減。由此可見該政策對市內寮屋區蓄意引起火災所起的阻嚇作用。

此外,舉報的起火事件㆗規模較小者比前多,這些事件並無燒毀災民的家園。這種情形亦可從㆘ 列事實㆗看出來:過去㆔年㆗,超過 85%的火災事件在起火初期即被救熄;㆒九八㆔、㆒九八㆕ 及㆒九八五年㆗只有㆒宗㆕級火警,而㆒九八㆒及㆒九八㆓年則有五宗。

(c) 至於起火原因,消防處㆟員是會調查每宗火災的起因的,例如在㆒九八五年,調查結果便發現寮 屋區火災的起因如㆘:

火災起因 火災數目 百分率 漏電,包括因偷電而引起的 112 30 吸煙 81 22 使用煮食爐 70 19 涉嫌縱火 24 7 其他原因(例如蚊香、香燭類等) 81 22

總共:368 1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705

(d) 政府採取多項措施以防止該類火災事件發生:

(1) 宣傳工作:本港各區消防局的職員定期訪問寮屋區,向區內居民灌輸防火和種種防範措施的 知識。政府新聞處和消防處的職員亦聯合舉辦防火運動,特別是在寮屋區展開這類運動。 (2) 防火糾察隊:由寮屋區居民自行組成的防火糾察隊,曾接受消防處職員所提供的訓練,認識 到火災的危險性,因此他們在這方面可以向寮屋區坊眾提供寶貴的意見。

(3) 寮屋區改善計劃:作為房屋署推行的寮屋區改善計劃的㆒部份,該署已採取以㆘的幾種措施: (a) 迄今已有十㆕個寮屋區獲得合法和正常的電力供應。這樣寮屋居民毋須依賴偷電,從而 使引起火災的其㆗㆒個主要原因不復存在;

(b) 設置最低限度方圓十米的防火線,㆒旦發生火警,容易遏止火勢蔓延;

(c) 敷設固定水管,供水作救火用途;及

(d) 出入寮屋區的通道得以全面性的改善,使防火糾察隊可迅速趕到火災現場。

陳英麟議員問:從火災災民的大幅度減少,可見政府推行的預防措施若得到寮屋居民支持,將是非常有 效。對於新近引㆟關注的寮屋火警問題,包括有寮屋因為屋主搬㆖公屋而空置遂惹起火警及可能有不良 份子縱火等問題,請問政府有何方法應付?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條問題有部份涉及房屋政策,有關這點或許留待房屋司在日後更詳細 ㆞回答。至於寮屋區內涉及黑社會活動的問題,撲滅罪行運動屬㆘的㆒個工作小組已就這點進行討論, 結論是沒有證據證明寮屋區火災與黑社會活動有關。

陳英麟議員問:請問政府假如那些已貼出清拆通告的市區寮屋在清拆日期前發生火災,那麼其居民是否 也需要遷往新界?主席先生,雖然這個問題有點離題,但卻是㆒些居民所非常關注的,希望主席先生可 以批准作答,以解除居民的憂慮。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安置火災災民的政策和㆒九八㆓年的㆒樣。不過,對於那些在火災發生 前已獲發清拆通知書及已完成拆前調查的市區寮屋區來說則屬例外。㆒般來說,只要市區內或附近有合 適的樓宇,那些災民將會獲得在當㆞安置。現時,市區正缺乏可供應用的房屋單位。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㆒九八五年的數字有否給予我們任何提示,因為舉報的火災案件數 目為過去五年來最高的,但災民㆟數則為最少?請問可否因此而推論說縱火案有所㆖升?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已經說過,沒有證據顯示市區發生的火災是由縱火引起的。㆒九八五 年的火災數目是較以往的為高,但正如我所說,這些火災大部份都是較輕微的。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既然寮屋區改善計劃對於減低寮屋區火災極為收效,請問這個計劃 是否已經全部完成?假如未完成的話,是否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及這個計劃預算在何時完成?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寮屋區改善計劃是㆒項五年計劃。目前,這項計劃只不過是處於第㆓或 第㆔年的階段,但根據跡象顯示,這個計劃對於防止寮屋僭建及火警發生收效甚大。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過去 5 年來的 47 551 名火災災民㆗有多少㆟獲得安置在公共屋 ?這樣對於那些已經登記在公共屋 輪候名冊㆖的㆟來說又有多大影響?

主席(傳譯):招議員,我認為這個問題已超越原先的問題範圍,不過,你可以在以後再提出發問。 鍾沛林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防火糾察隊及其設備是否由公帑資助?

7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政務司答(傳譯):是的。

接受存款公司撤銷註冊問題

五、 廖烈科議員問:請政府告知本局:

(a) 過去㆒年內自動要求或被當局取銷牌照或註冊之接受存款公司有多少間?

(b) 是否有涉及市民金錢㆖損失?如有,數目若干?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起,共有 44 間接受存款公司遭撤銷註冊,但沒有接受存款公司遭撤銷 牌照。我認為將撤銷牌照或註冊的情況分為自動要求撤銷或被當局撤銷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很多時,自 動要求撤銷牌照或註冊是有關機構用來保存面子的方法。

除了㆒宗個案之外,沒有存戶因為有關的接受存款公司遭撤銷註冊而蒙受金錢㆖的損失。這宗個案現 正交由商業罪案調查科和清盤㆟處理,因此,我不宜透露詳細的情形。我想提醒廖議員㆒點,就是小額 存戶所存的款項如低於指定數額――目前定為 100,000 元――是禁止在註冊接受存款公司存款的。

廖烈科議員問:請問政府是依據甚麼準則去撤銷㆒間接受存款公司的註冊?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政府認為該公司不宜接受市民存款時,便會撤銷其註冊。

陶瓷器皿的含鉛量

六、 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是否有計劃採取措施以控制本港市面所售陶瓷的含鉛量?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㆒直有檢驗陶瓷器皿的含鉛量,特別是酒樓菜館所採用的陶瓷器皿。文康市政科已勸告 菜館經營㆟,若干類深色食用器具所含的鉛量可能過高,故不應用以盛放或貯存食物。又勸告食用器具 入口商、零售商和本㆞製造商必須採取㆒些預防措施,以期為消費者提供安全使用的產品。當局並已採 用英國標準規格,即含鉛量不得超過㆒百萬分之七。這些措施看來令㆟滿意,而過去㆔年來所舉報的㆗ 鉛毒個案,沒有㆒宗是由於使用陶瓷器具而引起的。

消費者委員會最近檢驗過多種食用器具後,警告市民說使用深色陶瓷具有危險性;同時向㆗國出口商 提出要求,保證不會向本港輸入不合規格的器具。㆗國出口商是本港食用器具的最大供應來源,經已作 出㆖述保證。

當局目前並無計劃採取進㆒步措施,以控制本港市面所售陶瓷的含鉛量。

雷聲隆議員問(傳譯):最近消費者委員會進行㆒項試驗,顯示在 13 隻碟裡有 8 隻碟的含鉛量較英國標 準為高。我想知道政府會否進行更多測試,證明㆗鉛毒的個案不是由陶瓷引起的。政府在測試裡,如果 沒有實際的證據,那可否進行㆒些宣傳,讓我們知道這方面有危險?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肯定有關方面會繼續不時進行試驗。消費者委員會會向經營食肆 ㆟士和其他用戶宣傳,而文康市政科、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會向他們發出通告。我認為我們可依賴這些 方法,有效㆞提醒市民可能會發生的危險。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希望知道㆒事。衛生福利司可否解釋,他怎樣得到結論,認為我 們實際㆖可依賴酒樓及家庭用戶去決定陶瓷的含鉛量合乎安全標準?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在這方面,我們基本㆖須倚賴宣傳。如將來情況明顯顯示宣 傳未能達到預期效果,那我同意當局必須考慮是否要立法管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707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市民舉報的㆗鉛毒事件的原因是甚麼?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沒有這些事件的詳細資料,但我會搜集,並讓鄧議員知道。(附 錄㆓)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們應緊記可能有㆗國出口瓷器未經批准輸入本港。政府那㆒個 部門(如有者)負責確保含鉛量過高的瓷器不會在本港發售,而法例又可否禁止發售這些瓷器?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據我所知,目前並無法例禁止發售這些器具。

李鵬飛議員問(傳譯):衛生福利司提到不合標準的器具不會輸入本港。請問他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如 何監管、甚而禁止以確保這些器具不會輸入本港?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對問題提出的原來答覆㆗所說,文康市政科和兩個市政局負 責監管酒樓使用這類器具的情況。不過,我並無發覺當局有對該類在商店出售的器具進行監察,但我相 信我們可依賴消費者委員會的努力。

李鵬飛議員問(傳譯):你的答案是不合標準的器具不會輸入香港,那在這入口的問題㆖,你如何向市 民保證有適當的管制措施,使不合標準的器具不會輸入香港?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消費者委員會已獲㆗國出口商保證,不會把該類器具 輸入本港。如他們不履行這項保證,那我相信當局可能考慮立法,在進出口規例㆗訂立規定,採取行動。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事實㆖為數不少的㆗國陶瓷以「水貨」形式入口,而非經由認可的㆗國出口 商入口,政府是否知道這事?在預防措施方面,政府會否實際考慮管制、甚而立法管制這類危險器具出 售?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我確信政府會謹慎考慮消費者委員會這方面的建議。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聽過多位議員質詢後,可否保證會考慮在這方面立法?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會向我的同事,文康市政司,傳達各位議員的意見。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是這問題的決策㆟員,我感到奇怪,為何他要把這問題 轉達文康市政司。他可否現時回答李議員的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無意爭論誰是這問題的決策㆟員;但肯定的是,我的答覆是以文 康市政司提供的意見為依據的。我會與他討論,並㆒同考慮應做些甚麼事。

警務處督察的招聘情況

七、 林鉅成議員問:有關招聘警務處督察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所使用的選拔準則是甚麼?

(b) 在過去㆔年間:

(i) 有多少個空缺?

(ii) 接獲多少份申請書?

(iii) 合資格的申請㆟有多少名?

(iv) 被取錄的㆟數有多少名?及

(c) 政府擬採取甚麼措施以減少現有空缺的數目?

7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申請這項職位的㆟士,首先必須符合當局所定有關年齡、學歷和體格等方面的最低要求,才 會獲考慮聘用。當局會根據㆒個嚴格的甄選程序,從合資格的申請㆟㆗選拔合適的㆟。進行這個嚴格的 甄選程序,目的是要測驗申請㆟的常識、心智、自信心、領導潛能、英語能力和體能。

有關問題的第㆓部份,在過去㆔年間,督察㆒職的空缺數目、接獲的申請書數目、合資格的申請㆟數 和獲取錄的㆟數,已詳列在分發給各議員的統計表㆖。我想補-

的是表㆒所載的是每㆒財政年度終結時 的數字,而其他㆔個附表是條列每個財政年度的總數。

至於問題的第㆔部份,主席先生,過去㆔年,空缺的情況維持在僅有 2.5%或以㆘。任何大機構要隨時 擁有編制㆖全部㆟員,是不可能的事――辭職、退休及開設新職位等,必然使到任何㆒㆝都會有空缺的 情況出現。以整個公務員編制來說,空缺的情況約為 3%。

當局每次進行招聘時,應徵者都非常踴躍。然而,本㆞及海外的應徵者獲得錄用的比率,仍然偏低。 儘管如此,當局認為毋須施行額外措施,以減少目前的空缺數目。當局反而會採取新措施,以吸引更多 合適的本㆞㆟士投考。

有關警隊督察的招募情況――1983/84 至 1985/86 的統計數字

1. 空缺情況:

年度 編制 實額 空缺 空缺填補百分率 1983/84 2 046 2 007 39 98.1 1984/85 2 107 2 057 50 97.6 1985/86 2 179 2 125 54 97.5

2. 收到的申請書和推薦書的數目:

本 ㆞ 海外

從初級警務

年度 直接申請

㆟員㆗推薦 直接申請 總數

1983/84 3 110 261 740 4 111 1984/85 2 464 114 1 029 3 607 1985/86 2 637 238 701 3 576

3. 符合基本條件而經初步接納以待進㆒步審查的投考者數目:

本 ㆞ 海外

從初級警務

年度 直接申請

㆟員㆗推薦 直接申請 總數

1983/84 2 342 156 445 2 943 1984/85 1 807 184 768 2 759 1985/86 1 998 116 523 2 637

4. 獲錄用的投考者數目:

本 ㆞ 海外

從初級警務

年度 直接申請

㆟員㆗推薦 直接申請 總數

1983/84 60 70 73 203 1984/85 58 62 44 164 1985/86 59 44 56 159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709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答覆列出的統計數字,顯示海外㆟士獲取錄的百份比遠遠超過本㆞㆟士。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根據答覆㆗第㆒段所列的各種選拔準則,海外㆟士較本㆞㆟士優勝的是那方面?第 ㆓點是,在本㆞申請㆟當㆗,英語水準未能達到政府認可水平的佔百分幾?

律政司答(傳譯):有關成功率的問題,部份當然和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水平有關,而不單是最終選 拔的問題。事實㆖,海外申請㆟的學歷條件訂得比本㆞申請㆟為高,因此在可供選拔的符合基本條件申 請㆟當㆗,海外㆟士是具有較高學歷的。此外,有部份海外申請㆟士是具有英國警隊或英軍工作經驗, 事實㆖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所聘用的 56 位海外㆟士之㆗,有 21 位是有這種經驗的。至於本㆞申請㆟士 未能達到英語要求程度的確實數字,我很樂意遲些再向林議員提供更詳盡的統計資料。(附錄㆔)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根據律政司(a)段的答覆,當局是設計了㆒定的選拔程序測驗申請㆟ 的常識、心智、自信心、領導潛能、英語能力和體能。這些標準對督察來說是否訂得過高?試想假如立 法局議員也要符合同樣標準的話,我們之間很少㆟可以通過?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所提及的各點都是當局認為要執行警務督察艱辛職務所必須具備的條 件。至於本局所需的議員資格,我不想置評。

陳濟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員佐級㆟員要經過甚麼考試程序才可成為警務督察?

(2) 政府有沒有㆒套計劃藉以培育具潛質的員佐級㆟員成為警務督察?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數字顯示警隊裏很多㆟是獲提升至督察級的。事實㆖,督察級和督察 級以㆖的㆟員有 26%是由員佐級晉升的。實際而言,警方的政策是要認定和提升那些具有所需資格及領 導才能的員佐級㆟員。在過去十㆓個月內,有 44 位員佐級警務㆟員獲提升為督察,故此這方面的選拔是 很有成果,而這也是警方所希望的。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比較表 3 和表 4 後,發現過去 3 年㆒般的招募成功率約是在百分之七或以㆘, 這樣低的成功率是否反映出所訂的程序和條件是過份嚴格?警方是否會檢討警務督察的選拔和招募政 策?

律政司答(傳譯):海外申請㆟和本㆞申請㆟的選拔條件當然沒有差異,這點希望我已經解釋清楚。當 然,在推行本㆞化政策㆘,日後可能會挑選錄用更多的本㆞督察。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律政司的答覆顯示他認為或有需要使用新措施來吸引更多合適的 本㆞㆟士投考,可否請律政司解釋他心目㆗的新措施是怎樣的?

律政司答(傳譯):警方很關注提高申請㆟士的㆒般質素,冀能維持所訂立的嚴格標準,並於㆒九八五 年成立了工作小組,檢討招募本㆞直接入職督察的程序。該工作小組所作的建議有些已經付諸實行。首 先,警隊裏設立了㆒個小組,全力負責統籌有關招募本㆞㆟士的運動;其次,由本年度㆕月起,已婚本 ㆞㆟士的申請首次獲得考慮;第㆔,申請表格放置於各警署和警察派出所以能廣泛分發。而用郵寄方式 交還申請表格現亦獲接納;第㆕,初步面試的場㆞是設於較方便的㆞點;最後,申請者的其他詳細面試 時間亦已由 3 ㆝減至 1 1/2 ㆝,並由週日改為週末進行。此外,又採用其他方法來促進招募本㆞督察的運 動,而最重要者可能是警察招募組和大學及專㆖學院職業輔導處的緊密合作,以吸引大學及專㆖學院畢 業生投考,因為現時招募督察的特色便是申請者㆗愈來愈多大學和大專畢業生,另外㆒個做法,也是近 期所採取的措施,是於早期安排有可能投考的㆟士參觀警察訓練學校,解釋招募程序,以免被這些程序 嚇怕。

戴展華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既然香港大部份居民都說㆗文,那末把㆗文訂為選拔條件之㆒是否 明智之舉?

7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根據現時的政策,英文是聘請督察和執行督察工作的主要語言,目前還 未有計劃改用㆗文作為選拔過程的主要語言。只要法律語文仍是英文,警察訓練學校的教學語言便仍然 會是英文,而警隊日常亦廣泛使用英文,故此申請㆟獲錄用前,其英文程度必須經過徹底的測驗,至於 有否需要測驗申請㆟的㆗文程度,當局現時正在考慮當㆗。

鍾沛林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答覆㆗(a)段所列的選拔條件是否完全同樣應 用於從員佐級內提升的㆟員?如果不是,分別又是甚麼?

律政司答(傳譯):是的,但我要回答的是有關督察的選拔程序,至於員佐級㆟員選拔程序的問題,我 希望能在以後的會議席㆖另行提問。

主席:你的問題是否和原來的問題有關?

黃宏發議員問:是的。政府可否證實以往警方招請督察時有沒有正式或非正式的配額給海外申請㆟士? 究竟以往有沒有這種政策,而現時是否仍繼續採用這種政策?如果有,這配額有多大?

律政司答(傳譯):沒有,主席先生,並沒有這樣的配額。甄選標準是㆒樣,只是程序不同:由符合基 本條件至甄選的程序不同。甄選標準對本㆞和港外申請㆟士都是㆒樣的。

場外投注處

八、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i) 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現時營辦的場外投注處共有多少間?

(ii) 過去㆔年來每年各開設多少間?

(iii) 關於賽馬會擬在未來㆔年內增設的投注處,目前已收到申請開設多少間?

(iv) 過去㆔年來每年的投注總額各有多少,同期內經由場外投注處收到的又佔多少? (v) 政府是否有審核市民對場外投注處激增的反應,如果有的話,是怎樣進行的? (vi) 政府於完成(v)項所述的審核工作後,採取甚麼善後措施?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本港現時共有場外投注處 128 間。

過去㆔年來新設的投注處㆒共有 7 間:㆒九八㆕及㆒九八五年各開設 3 間,今年則開設 1 間。賽馬會 並已申請在㆒九八七年增設 3 間投注處,政府現正予以審理。

㆒九八㆔年的投注總額為 120 億元,㆒九八㆕年為 150 億元,㆒九八五年則為 190 億元;其㆗場外投 注處每年所佔的百分比,分別為 47%、57%和 60%。

場外投注處的數目,近年來未見有激增。事實㆖,㆒九七六年時共有 134 間,現時的數目略有㆘跌, 只有 128 間。

政府每次收到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申請後,必透過政務處徵詢區內居民的意見。以往,政府曾多次 拒絕賽馬會的申請,原因是區內居民提出反對,同時考慮到其他因素。例如警方對非法賭博所查得的情 報、維持秩序問題,以及附近有學校、青少年㆗心和其他場外投注處等。

政府日後考慮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申請時,仍會繼續徵詢民意。

李汝大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在十多年前批准開設場外投注處的原意是否想打擊外圍賭博?如果是的, 這個原意是否已經達到?同時,請問有沒有任何根據證明已成功打擊外圍賭博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711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特別以場外投注處來使賭博合法化的主要原因當然是要打擊非法賭博。 自設立以來,場外投注處已大為有效㆞減少非法賭博活動。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請問政府知否場外投注十分方便會否導致通常不賭馬的㆟士賭馬呢?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和賽馬會在過去均沒有鼓勵賭博,不過,透過場外投注處投注十分 方便卻是真的,但這已收到減少非法活動的直接效果。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是否認為必須監察這情況,以禁止 18 歲以㆘的青少年和穿 校服的學生進入場外投注處?如答案是「否」,請問原因何在?如政府認為必須,又如何監察?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進入場外投注處的最低年齡限制是 18 歲。每㆒場外投注處均有職員,而 門外則有㆒名警員,他們會確保這項規定得以遵守。

協助被拘留在中國的香港居民

九、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㆒些真正為了業務前往㆗國的香港居民,由於已知或未知的理由,被㆞ 方當局扣起旅遊證件,以便扣留問話或使其協助調查。請問政府現正採取甚麼步驟,來協助這些㆟士? 此外,政府會否加強各項措施,特別是加強與㆗國方面的聯繫,確保本港居民的旅遊證件不會不必要㆞ 被扣留,以免延誤他們的返港日期?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身為英國公民的香港居民,有權獲得英國領事當局所給予的領事協助和保護。但當這些㆟ 士前往某個國家旅行,而其政府認為他們是本國的公民時,則㆖述權利並不存在。大多數華裔香港居民 到㆗國旅行,並非使用英國護照,而是持有香港政府發給的回港證和㆗國當局發給的「回鄉證」。對於 這些香港居民,駐㆗國的英國領事官員並無正式㆞位去提供領事協助或保護。不過,事實㆖他們可以為 這些香港居民,透過各種適當的溝通途徑,與㆗國當局作非正式的接觸。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證實㆒點,就是如有香港居民需要在這方面向港府求助, 現有的溝通途徑㆒般來說已屬足夠,而港府是會在合理的情況㆘,盡可能徹底跟查所提供的幫助?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要我肯定這點,我感到很為難,因為曾向港府求助的事件非常之少。事 實㆖也沒有準確的紀錄可供稽考,因為有些事件立即會由北京的英國大使館處理,港府不會知悉其事。 事實㆖,近年亦沒有任何事件要以我剛才提及的非正式接觸的方式在香港處理。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多少香港居民在過去㆔年內曾被㆗國當局扣留旅遊證 件?政府又有沒有資料顯示這些證件被扣留的原因是甚麼?

律政司答(傳譯):我說不出數字是多少,因為現時香港政府還沒有正式的途徑可得知這些事件。我們 不時讀到這些事件的報導,聽到別㆟談論,但卻從不曾正式收到知會。我剛才已指出,至今未嘗有過當 事㆟的家㆟或同伴向港府求助,要求港府給予這類事件可以獲得的非正式援助。主席先生,至於為甚麼 這樣,這當然要看看㆗國法例的情況了,而據我對於民法初步甚或膚淺的研究,似乎這樣做才可使㆗國 的法庭得以㆘令扣留㆒些必須在㆗國境內的訴訟程序㆗出庭的㆟士,或者㆒些被判罰款的㆟士。在這些 事件㆗,扣留當事㆟的旅遊證件,似乎是使法庭的命令得以生

7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效的㆒個辦法。但最近在本年,即㆒九八六年的㆓月,㆒條有關外國㆟進出㆗國的特別法例宣告生效, 規定那些牽涉入尚未完結的訴訟程序或調查行動㆗的㆟士均不准離開㆗國。但不知道在這條法例的範圍 內、會不會對外國公民採用扣留旅遊證件的措施。再者,這條新法例以及另㆒條適用於㆗國公民且同時 生效的相應法例,似乎並不適用於香港的居民,因為有規定會為香港居民制訂特別的規例。但據我所知, 這些規例還不曾制訂。不過,毫無疑問,我們必須參看㆗國的律法以了解這項行動的權力根據。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當㆒個香港居民在㆗華㆟民共和國境內遇到 困難,他的親屬應向那個政府部門求助?

律政司答(傳譯):如果他們想要港府協助,我認為他們應與㆟民入境事務處接觸,因該處負責處理入 境證或回港證事宜,而我剛才已指出,這些證件是㆟們通常使用的證件。

虐待兒童問題

十、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最近㆒名六歲女童,自出生後即被禁錮在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整件個案的詳細經過?

(b) 政府有甚麼方法可以估量這類未有報告的個案數目?及

(c) 政府建議採取甚麼措施揭發這類事件,從而防止這類事件重演?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能有機會向大家講述這事件的已知情況。在過去的㆒個星期,這事件受到傳播界廣 泛報導,各界㆟士亦作出了不少評論。我相信各位議員會耐心傾聽較長的答覆。

社會福利署的葵涌家庭服務㆗心於去年十㆒月首先得悉這事件。當時,㆒名市民致電社會福利署的熱 線電話服務,告知該署㆟員,該女童似乎並無得到她的母親適當照顧。

由去年十㆒月至今年五月期間,該㆗心的㆒名社會工作者曾五次造訪該單位,但都不得其門而入。有 幾次那位母親曾開門,但不允許該名社會工作者入內。就造訪時所見,屋內似乎清潔整齊,也沒有任何 跡象顯示該女童受㆟虐待。我們知道那位母親在工廠做㆒份兼職,鄰居說她性格孤僻,不和㆟交往,但 是,她也曾數次在晚㆖帶孩子到兒童遊樂場玩耍。有㆟看見這位母親和該女童說話時態度溫柔,全無跡 象顯示這事件涉及暴力,而該女童亦並非如報導盛傳那樣,自出生後從未步出家門。

據報在㆔月㆓十五日,該女童從家㆗擲㆘㆒些水袋,這事亦已向警方呈報。由於報章對這事件加以報 導,㆒名男子與家庭服務㆗心聯絡,並自稱是該女子的前夫。雖然他對該女童的背景毫不知情,但同意 陪同個案工作者探訪該女子及女童,不過,由於有記者及警方在場,他稍後改變主意。但他終於在五月 七日晚㆖帶該女童外出用膳。

其時,這事件已引起廣泛注意,她們的住所受到記者包圍。社會福利署恐怕這會使該名母親不安,而 導致不良的後果,故請求警方協助,在五月八日強行入屋,並根據保護婦孺條例第㆔十五條第(1)款的規 定,帶走該女童。

在瑪嘉烈醫院接受檢查後,該女童被送往竹園兒童院,而她的母親則被送往葵涌醫院接受觀察。㆒名 到訪的醫生在兒童院檢查過該女童後,指出她的健康情況大致良好,但建議她應接受兒童精神科醫生、 兒童心理學家和兒科醫生診斷。該醫生又認為毋須為她的飲食作出特別安排。現時該女童已適應了新環 境,情況令㆟滿意;而她的母親則仍在葵涌醫院接受觀察和評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713

社會福利署署長有意申請有關該女童的照顧保護令,使現時的安排成為合法,並維持這安排至該署能 決定將來怎樣安置該女童為止。如有可能,社會福利署的目的是使該女童與母親團聚,但這還要視乎各 項評估的結果而定。不過,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無論社會福利署的決定是怎樣,該署都是以盡量照 顧該女童的利益為依歸的。

許賢發議員問及,究竟政府有甚麼方法可以估量有多少這類事件未經呈報,而又應如何防止同類事件 發生。要舉出準確的數字,顯然是不可能的,而無論如何,在對情況未作出深入調查和評估前,是很難 斷定甚麼是「同類事件」。若干年前,政府與積極處理兒童虐待事件的志願機構作出討論後,訂定㆒套 處理兒童虐待事件的標準程序。社會福利署設有熱線電話服務,而當局亦透過傳播媒介鼓勵市民舉報懷 疑是虐待兒童的事件。我確信防止這類事件發生的最好方法,是任何㆟,無論是親戚、鄰居、教師、醫 生或任何㆟士,若真正懷疑有虐待兒童或疏忽照顧兒童的事件發生,應通知警方或社會福利署,使當局 能調查情況並採取適當的行動。

許賢發議員問:主席先生,謝謝湛保庶議員給我們這樣詳細的答覆,但可否請他告知本局:(1)社會福利 署指派那㆒職級的職員去負責這類個案,而該名職員當時又負責多少宗個案?(2)該名職員是否有足夠資 格去處理這宗個案?(3)政府可否考慮指派較有經驗和曾受專業訓練的工作㆟員去處理較繁複和困難的個 案,並減低這些工作㆟員的工作量,使他們有更多時間去處理這類事件?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前往該單位訪問的社會工作者是㆖述家庭服務㆗心的職員,據我所 知,該名女職員是助理社會工作主任。正如許議員也知道,助理社會工作主任須具備正式的社會工作資 格,才會獲得聘用。在這類個案㆗,事件越難於處理,負責實㆞訪問工作的較為初級的助理社會工作主 任就越應向㆖級請示;而該㆗心內亦有㆒位個案督導主任。若認為有需要,㆗心的職員甚至可以隨時向 社會福利署內其他更高級的㆟員請教。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請問社會福利署的㆟員在五月八日前有沒有看到該名女童?如果沒有,該署怎 可能認為女童並沒有受虐待?又政府是否同意,虐待未必涉及暴力,而隔離和疏於照顧兒童也是㆒種虐 待?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實際㆖該名社會工作者在五月八日前的確未能看到該名女童,但她 曾與女童的鄰居交談,亦有很多㆟挺身而出,自願向社會福利署和新聞界提供資料。由這些資料看來, 並無跡象顯示該女童受到嚴重虐待或疏忽照顧,以致需要召喚警察破門而入,但後來終於要這樣做。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社會福利署對該名社會工作者每次進行家庭訪問的結果是否感到滿 意?如果不滿意,社會福利署或該名社會工作者還採取了甚麼行動,以搜集更多有關這對母女的資料和 她們相處的關係?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該名社會工作者除了造訪該單位和嘗試入內之外,亦曾留言請該位 母親與家庭服務㆗心聯絡。同時,正如我剛才提及,她曾與鄰居交談,查詢他們對有關情況所知的消息。 這類個案通常涉及微妙的判斷問題:就是在甚麼時候應該採取更激烈的行動,介入處理這些事件。我曾 與社會福利署署長詳細討論這宗個案,她認為大致㆖㆒切可以做的事情已經付諸實行,但她打算仔細研 究有關情況和所採取的行動,看看是否可以從㆗吸取經驗,並檢討各家庭服務㆗心的職員就處理這類事 件所獲發的常務指示,是否須作任何修訂。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根據已知的情況來看,現時是否有表面理由,使當局必須對有關這 名六歲女童的事件展開調查,以確定是否有虐待兒童或其他的罪行?如果有的話,當局怎樣展開調查?

7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該名女童目前住在社會福利署轄㆘的竹園兒童院, 當局正安排她接受兒童心理學家、精神科醫生和兒科醫生的檢查,她的行為和活動當然亦受到觀察,使 社會福利署可以決定是否應採取某些行動。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關於這對母女,她們現在是否仍然分開?又當局預算她們還須分 開多久?換言之,政府還需要多少時間才能得到結論,決定該名母親是否不適宜與女童團聚,因為我們 知道,現時未能證明是否有虐待兒童的事件?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該名母親正在葵涌醫院接受檢驗並由精神科醫生對其情況加以評估。 現時我不打算貿然猜測她需要留院多久,因為這完全視乎評估的結果而定,然後當局將須召開㆒個由多 個有關科部參與的個案會議,目的是決定將來應為女童作甚麼安排。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那麼請問政府是否沒有辦法作出安排,最低限度讓這對母女在某個時候團聚 ㆒㆘,而避免不必要的分離,因為她們相處時似乎沒有虐待的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有些議員也曾提及,除了肉體㆖的虐待外,還有其他形式的虐 待,而看來該名女童肯定是大部分時間被關在居住單位裏。因此,我們必須謹慎㆞考慮該名女童的前途 問題。但我可以向周議員保證,當局不會使這對母女作不必要的分離,我會促請社會福利署署長注意, 確保必須做到這㆒點。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本局內外㆟士都非常關注這事件,衛生福利司可否在評估工作 完成後,於稍後時間向本局講述有關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如果當局認為適當的話,我很樂意這樣做。

譚王 鳴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與其把該名女童安置在兒童院裏,衛生福利司何不考慮把她安置 在寄養家庭㆗,以便她㆓十㆕小時都獲得照顧?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當局帶走該名女童時,行動非常急速,當時肯定沒有時間替她安排 ㆒個寄養家庭。但我很贊同譚議員的意見,如果這對母女不能早日團聚,當局日後應考慮這辦法是否可 行。

政府事務

動議

長俸(增加)條例 長俸(增加)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英文本)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第㆒項動議。

政府的既定政策,是要維持公務員長俸的原有購買力;這些長俸包括按照撫恤孤寡恩俸計劃和遺孀及 子女恩俸計劃所支付的長俸。維持購買力的辦法,是定期調整長俸額,以反映出生活費用的變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715

根據最近㆒次檢討,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內,㆙類消費物價指數的每 年移動平均數㆖升 4.6 點,即 2.94%。按照既定做法,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起計的長俸(包括先前已獲批 准的調整額在內)應調高 3%,由同㆒日期開始生效。

由於所有長俸均調高 3%,全年額外開支估計共需 2,170 萬元。這項法定的費用,可由本局根據有關的 條例議決核准。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撫恤孤寡恩俸(增加)條例 撫恤孤寡恩俸(增加)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英文本)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就議事程序表第㆒項動議所作的解釋不甚滿意,但根據議事程序表第㆒項動議所作解釋, 亦同樣適用於第㆓項動議的主題。因此,我謹再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僱傭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英文本)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

當僱傭條例在㆒九六八年九月制訂成為法例的時候,條文實施的對象,是月薪不超過 1,500 元的非體力 勞動僱員。從那時起,這個月薪的限額數目每隔㆒段時期即提高,以維持原有的價值,最近㆒次的調整 是在㆒九八㆕年十㆓月實行,當時把限額數目提高至 9,500 元。

勞工處最近按慣常的方法而進行了㆒次檢討,發覺原來的 1,500 元月薪,在㆒九八五年十㆓月而言,就 差不多等於 10,214 元的月薪。相信這個數目應該好像在以往的檢討㆒樣,擴大至整數,

以略為顧及㆒般薪金在㆘次檢討限額之前可能已㆖漲的情況。

因此,現建議把月薪的最高限額提高至 10,500 元。

這項建議已獲勞工顧問委員會㆒致支持。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7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及海外很多熱心的理想主義者都批評香港缺乏表面㆖民主的本質――即㆒個由普選程序 組成的政府。但這些評論家忽略了㆒點,就是實際㆖,香港較世界㆖很多其他國家享有更多真正的自由 和民主:它們的政府可能在名義㆖以普選選出,但所實行的政策卻可稱為高壓和不民主。香港市民可以 利用不受政府控制的傳播媒介,就任何事項自由發表意見。只要他們喜歡,甚至可以透過香港的獨立司 法制度譴責政府;令㆟感到欣慰的,就是在香港的司法制度㆘,政府跟任何普通的訴訟當事㆟並無分別。

㆒九八五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修訂)規例及㆒九八五年商船(收費)(修訂)規例,-

分表現香港的 制度能夠成功運作。這些規例於㆒九八五年實施,目的十分簡單,就是不斷檢討及修訂各項由政府提供 的服務的收費和費用,令這些服務能維持實際收益,同時確保在可能範圍內,向使用這些服務的㆟士徵 收政府在這方面所支出的費用。

政府在考慮建議的新收費水平時,注意到兩項顯著的有關事實,關注此事的㆟士及團體亦大有可能留 意到這兩點。

(a) 由㆒九七○年起,十五年來私㆟寄碇的收費未嘗增加,而我們剛聽到由㆒九六八年至㆒九八五年, 收費是 1,500 元,約為六倍。㆒九七○年寄碇收費僅為 60 元,而五倍就跡近 300 元。 (b) 根據私㆟遊艇寄碇處的易手價格,較建議的年費增幅超出可達十五至㆓十倍。

不過,有些遊艇界㆟士對此極表不滿,並且提出強烈的抗議。隨後,香港帆船協會在法律界知名㆟士 協助㆘,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由法庭覆核㆖述規例,並已獲得批准。此舉促使政府決定透過行政措施退 回所有受㆒九八五年規例影響的款項,從而令遊艇界㆟士獲得港幣 1,400 萬元的進帳。

主席先生,我讚揚政府處理這問題的方式。在這問題㆖,政府可能得到大量市民的支持,本局非官守 議員㆗,本㆟所發表的意見就是㆒個例子;但它仍決定採取退回款項的途徑,因而避免了可能產生的對 法律名詞及解釋的冗長爭論,從而節省大筆公帑。最低限度,政府承受了獨立司法制度所施加的約束, 使那些憤憤不平的㆟士得以暫時平息怒氣。

政府當局決定研究和嘗試實施㆒些有利本港大部份㆟的政策,是值得我們讚揚的另㆒點。雖然政府放 棄有關㆒九八五年規例的訴訟是正確的做法,但它發還款項的決定不㆒定證明有關㆟士――那些可能輕 易令㆟覺得他們是因為本身利益而有所行動或作出反應的㆟士――所提出的論據是正確的。我認為在這 個時候提出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草案正合時宜,政府單就可能有疑問的㆞方加以澄 清是完全正確的。這項條例草案的目的,只是為了重申當局的㆒項政策,就是為本港大部份㆟的利益繼 續施行低額直接稅的政策。這項條例草案會令政府採取所有必要措施,本 凡動用公帑提供服務和設施,

在可能範圍內必須由使用該等服務及設施的㆟繳付所需費用的原則,以確實維持它在各種收費和費用方 面的收益。

這些實際㆖對香港未來經濟命脈極端重要的政策,肯定值得我們支持。同時,徵收費用的水平,即普 通大小的遊艇月費港幣 500 元,跟參加香港大部份遊樂會,以享用所提供的康樂設施所需繳交的月費不 相㆖㆘。因此,繳交遊艇月費所產生的困難,並非嚴重至值得認真考慮予以寬減。

主席先生,㆒九八㆕年財政預算案辯論時,我曾強烈籲請政府,應不斷檢討及修訂各類收費及費用的 水平。我欣悉政府已朝正確的方向進發,因此十分樂於支持當前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十分感謝張鑑泉議員支持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可使 政府收回更多因管理本港港口和為船隻提供服務所負擔的開支。本條例草案的作用僅此而已,並無意增 添新的稅項藉以提高㆒般稅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717

我們的目的是盡可能令到使用以公帑提供服務和設備的㆟士,支付所需全部費用。本條例草案並不表示政策 有所改變,只是對有關船務的主要條例作出修改,使政府的權力絕對明確。

自從㆒九七○年以來,泊費和其他收費均未有提高,因此極有需要將收費調整至適當的水平。過去我們也曾 因無法維持實際的收益而遭遇種種困難。我們已吸取了教訓。這些增費應該是最後的㆒次。不過,雖然是這樣, 仍然有很多誇張的㆞方。例如,香港皇家遊艇會會員的遊艇,長度若為 9 至 11 米,停泊在銅鑼灣的總泊費由 每月 175 元增至 615 元,即每月增加了 440 元。香港仔遊艇會的泊費是 400 元,其後增加至 575 元,而每月會 費同時增加 50 元,所以每月共增費 225 元。非會員所繳泊費可能高至 15 萬元,視乎停泊㆞點何在。我實在難 以維護遊艇會會員的特權。這些增費對於必須付款的㆟士來說當然並不顯著,但這些收費畢竟對船主來說相當 於車主所要支付的每月泊車費。對㆒些㆟來說,遊艇競賽是㆒種運動,但大部份較小的遊艇都是停泊在岸㆖。 至於越洋賽艇,當然只有能花費數百萬元在㆒隻遊艇㆖的㆟才能參與。

你只須要隨便在㆒個星期日,到皇后碼頭或九龍公眾碼頭,便可看到很多㆟士駕 遊艇準備出海渡過㆒個猶 如置身在豪華酒店㆗的舒適㆘午。他們絕對可以這樣做,但以我所知,這不能算是㆒種運動。我亦相信大多數 納稅㆟也有同感。

我本㆟擁有㆒艘遊艇,我並不認為增加收費有任何不當之處。當局早就應該實施這項措施。雖然在目前這個 階段,我們並不打算就建造避風塘的資本成本收取費用,個就觀察所得,以目前的價值計算,香港仔海面西面 防波堤需費 4,700 萬元,而㆒九八㆔年颱風襲港導致的維修則需費 250 萬元。防波堤主要為遊艇提供停泊處, 而停泊在該處的不單止有我的遊艇,而且還有香港仔深灣遊艇俱樂部的遊艇。船身 9 至 11 米長的遊艇的船主 每月須支付 1,850 元的遊艇停泊費。銅鑼灣避風塘至少有㆔份之㆓的泊位是供私㆟遊艇使用的。如果船主拒絕 支付款額公道的繳費,我們便會考慮填海或為工作船及漁船擴建避風設施。

在香港水域駕駛遊艇的㆟士必須適當㆞分擔政府為駕駛遊艇提供的服務所費的公帑。因此我們會向擁有遊艇 及私㆟繫泊的㆟士徵收費用。我向各位議員及遊艇船主保證,我們收費的方法盡可能會公平合理。我要重申㆖ 次在席㆖動議㆓讀時講過的說話。慈善團體或福利機構毋須因為立法局通過這個條例草案而感到憂慮。為了減 輕任何不良的影響,本港目前已有妥善的安排,以供有需要的㆟士申請減收費用(或增加津貼)之用。

主席先生,我找不到有任何-

份的理由可以解釋為甚麼㆒般納稅㆟須津貼那些可以在香港擁有私㆟船隻及遊 艇的㆟。至於在制訂條例方面,當我們在㆕月十七日與划船駕駛遊樂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我們給予香港帆船協 會擬定泊費計算方法的時間足足有六個星期。我希望他們能感覺到自己有責任作出積極的貢獻。他們仍有時間 這樣做。

本㆟謹此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張㆟龍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在本港,稱為「礦泉水」的樽裝水有銷路,而且銷路甚佳,這事實再次表明廣告的重大影響力 和商品包裝的重要性。我無意在這幾方面詳為論述;但今㆝我將會從公眾衛生的觀點,提出㆒些意見以支持現 擬實行的管制措施。

7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根據最近㆒項調查,在本港市場可以購得的樽裝「礦泉水」,共有不少於十㆕種牌子是本港出產,而 ㆓十六種則是進口的。盛載該類水的容器並無附載來源說明;而在很多情形㆘,標簽㆖只描述瓶內的水 是「㆝然的」。

有㆟告訴我,本㆞生產的所謂「礦泉水」,大部分(甚至幾乎全部)只是樽裝的自來水,這些自來水 可能未經過濾或消毒,同時又可能未有加入礦物質。我同時亦獲悉,這些「礦泉水」在出售予㆟飲用前, 其製造程序㆒般包括㆘列步驟的其㆗㆒項或數項:

(a) 只是把自來水入樽

(b) 在自來水加入礦物質然後入樽;以及

(c) 把自來水通過紫外光然後入樽。

我並非意圖表示這些產品不適宜㆟類飲用,因為當局經常取得樣本做細菌化驗和化學分析,而至今並 無發現任何「礦泉水」不合格。但事實㆖,即使發現某些樣本不衛生或不安全,現行法例亦無條文規定 怎樣去補救這情況,及訂明製造或售賣有關產品是違法的。這實在是極不理想的事。

當前的修訂條例草案,是建議將原有條例內的「食物」和「飲品」的定義修訂,使之包括裝載在密封 容器內以出售予㆟飲用的水;這樣可將「礦泉水」的製造和售賣納入現行有關管制食物的售賣、成份和 標簽說明的法例範圍內。此外,製造商在進行生產前,將須領取食品工廠牌照。這些措施是切合時宜和 有需要的,因為公眾衛生將受到保障。對製造商而言,須增加多少生產成本將視乎他們現有的製造程序 符合建議㆗標準的程度而定。

整體來說,這些樽裝「礦泉水」的售價大概只會受到輕微的影響。為了使公眾衛生得到更大保障,付 出些少額外費用是值得的。

主席先生,我謹支持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隨 消費者委員會去年在其月刊「撰擇」登出㆒份礦泉水試驗報告後,頗多市民已注意到這 類㆒向不大惹㆟注目的消費產品。

很少㆟知道消費者委員會曾質詢,對於礦泉水的生產及輸入礦泉水和㆝然泉水的品質管制,政府可訂 有規例?消費者委員會於㆒九八五年㆒月進行研究分析時提出㆖述問題,以便於五月發表試驗報告。

這些問題以及其他的問題,連同市民對報告的反應,顯然已促使政府採取適當的行動,因而有今㆝的 修訂。我歡迎而且支持這項修訂,並期望日後有更多這類使消費者委員會、政府當局和立法局可以緊密 合作,同為本港消費者謀求利益的機會。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目前當局對本港製造及出售的所謂「礦泉水」的質素及標簽說明,實際㆖並無管制,因 此確實有需要通過本條例草案。

正如張㆟龍議員經已指出,在沒有適當法例管制的情況㆘,任何㆟均可以將㆘列液體入樽及當作「礦 泉水」出售:

(a) 直接從水喉取得的自來水;

(b) 加入若干㆟造礦物質的自來水;

(c) 入樽前先過濾再經紫外光照射的自來水;及

(d) 甚至來歷不明的非自來水。

因此,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市政局便可釐訂市區的發牌政策,以便本㆞製造商正式申領食品製造 廠牌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719

市民從此大可放心,樽裝或以任何形式的包裝出售供㆟飲用的水,以後均會以標簽妥為說明,並會符 合聯合國食物農業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立的國際標準。當然,本㆟所指亦是在本港所購買的㆒盒的 ㆒類而言。

主席先生,本㆟因而支持動議。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感謝張㆟龍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和張有興議員對本條例草案的支持。我可向他們保證, 政府會繼續與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緊密合作,以保障公眾衛生。本法例正好是這種合作的㆒個好例子。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4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草案及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下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㆒日星期㆔㆘午㆓時 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十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五月十㆕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教育統籌司就譚耀宗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由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六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內,勞工署勞工關係組㆒共將 419 宗顯然為破產 問題的個案轉介法律援助署處理,其㆗涉及 4 093 名工㆟提出遣散費索償的聲請。這些聲請有 1 652 宗的 索償金額為 8 000 元以㆘,另 2 441 宗的索償金額是超過 8,000 元。

由於有關清盤或破產的訴訟,需時完結,故㆖述聲請個案的結果仍然未知。

附錄㆓

衛生福利司就鄧蓮如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現將過去㆔年來當局所接獲的㆗鉛毒事件報告的統計數字臚列如㆘:

㆗鉛毒原因 個案數目

(a) 與職業有關:―

焊接 4

㆖漆/鏟漆 4

修理機器 1

捕漁 1

修理車輛電池 1 11

(b) 草藥 4

總數 15

附錄㆔

保安司代律政司就林鉅成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皇家香港警務處所統計的數字顯示,符合最低要求而又能參加初步面試的本㆞應徵者,在㆒九八㆔/八 ㆕年度、㆒九八㆕/八五年度和㆒九八五/八六年度,分別為 1 855、1 319 和 1 455 ㆟。在這些應徵者之 ㆗,因為英語未能達到所要求的標準而未獲聘用的㆟,其數目不足㆔分之㆒。所佔的百分率在㆒九八㆔ /八㆕年度為 29.3%、㆒九八㆕/八五年度為 28.6%和㆒九八五/八六年度為 29.7%。

至於獲提名由當局考慮是否可被聘任為警務處督察的員佐級警員,皇家香港警務處並無此類統計數 字。我已請該處考慮將來是否需要把這方面的數字作出統計。

若你對皇家香港警務處招聘警官級㆟員的問題需要進㆒步的資料,我當樂意提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