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65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議員彭勵治爵士,K.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O.B.E., 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J.P.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J.P.
伍周美蓮議員,J.P.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J.P.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湛佑森議員,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運輸司麥法誠議員,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6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黃宏發議員
房屋司杜 議員,C.V.O., O.B.E., J.P.
缺席者:
陳壽霖議員,C.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張有興議員,C.B.E., J.P.
李國寶議員,J.P.
戴展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661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附屬法例:
商船(安全)條例
編號
㆒九八六年商船(安全)條例(修訂附表)令.......................................................................... 107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
㆒九八六年小額錢債審裁處(㆒般事項)(修訂)規則.......................................................... 108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
㆒九八六年小額錢債審裁處(收費)(修訂)規則.................................................................. 109
㆒九八五年旅行代理商條例
㆒九八五年旅行代理商條例㆒九八六年(開始生效)(第㆓號)公告.................................. 110
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53) 截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止區域市政局全年收支預算
(54) ㆒九八㆕年九月㆒日至㆒九八五年八月㆔十㆒日懲教㆟員子女教育基金信託㆟年報
雜項
英國政府就國會提詢有關香港立法局對㆒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所作要求的書面答覆。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重建二十六座不合規格公屋的貸款問題
㆒、 雷聲隆議員問:關於政府貸款八億元與房屋委員會以重建㆓十六座問題公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會否照往常慣例就這宗貸款收取利息?
(b) 倘須付利息,則房委會會從租金抑從其他方面撥付?
(c) 政府會怎樣利用所得利息?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與政府都把重建㆓十六座問題公屋視為房委會現行重建第㆒及第㆓型公共屋 計 劃的擴展部份,所以此八億元發展貸款基金的貸款條件,與貸給房委會的其他款項並無不同。
這項貸款的利息為 5 厘,但這不過只是㆒項名義㆖的收費。即是說,這項費用列在房委會的帳目㆗, 是用以清楚表明除了免費供應土㆞外,政府對提供房屋方面所作的貢獻。但實際㆖這項利息是並沒有以 現金支付的。所以政府利用所得利息的問題,並不存在。
相信雷議員樂於知道擴展重建計劃並不會影響租金的水平。租金的水平並不是按建造成本而訂定的。 決定租金水平的主要因素,是把屋 的㆞點和環境等與現存而相差不遠的屋 作出同樣方面的比較,而 最重要的,便是居民負擔能力的問題。
雷聲隆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假如政府不收取利息或貸款毋須償還的話,會否使公屋 租金的水平降低?
6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曾說過,政府不會收取貸款的利息,但貸款則須在 40 年內償還。貸款 是以房屋委員會的收入償還,這些收入主要來自租金。租金可分兩部份:住宅租金和非住宅租金。我想 舉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的數字為例,讓各位知道㆒㆘有關情況。在該年度內,住宅租金出現 2 億 500 萬 元赤字。換言之,開支比收入超出 2 億 500 萬元。在非住宅租金方面,則有 4 億 7,100 萬元盈餘,使收入 總額達 2 億 6,600 萬元,其㆗有部份是用來償還政府的貸款。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由房屋司剛才回答的幾點看來,償還款項不是來自屋 的租金而是 來自商業租金。因此,我想請問,要那些商業單位資助重建 26 座不合規格的公屋是否公平呢?因為他們 與不合規格的建築物毫無關連亦毋須負任何責任。
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非住宅住戶是在商業環境經營,因此所繳交的租金應與商業租金 相近。
胡法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房屋司可否告知本局,直至㆒九八五年年底政府在公屋方面的資助 總額是多少?
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不起,我現在並無這些數字,或許我可在稍後時間給予各議員。(附 錄㆒)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對不起,我想再請問房屋司㆒個問題。我的問題是:要商業住戶資 助重建 26 座不合規格樓宇是否公平和合理?因為他們根本與興建這些樓宇無關。我並不是詢問租金的問 題。
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不起,我想我已回答了這個問題。我剛才說,我認為我們並沒有對商 業租戶作過份要求,我們並沒有要求他們繳交任何超出商業租金的款額。
加速家禽生長化合物的禁用問題
㆓、 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準備採取何種措施以:
(i) 禁止藏有及使用加速家禽生長的化合物;及
(ii) 禁止出售、輸入及批發含有荷爾蒙剩餘物的家禽(包括雪雞)?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經濟司在㆒九八㆔年六月的㆒次立法局會議㆖曾回答㆒條有關本㆞家禽飼養業使用促生化合 物的類似問題。經濟司當時說政府有意考慮採取措施防止本㆞家禽飼養業使用合成荷爾蒙和禁止出售含 荷爾蒙剩餘物的肉類。
由㆒九八㆔年七月十九日起,曾被家禽業用作促生激素的合成荷爾蒙或㆓苯㆚烯衍化物,已遭當局根 據藥劑及毒藥規例而予以撤銷登記。因此,凡輸入、售賣或批發所有這類荷爾蒙物,現㆒律禁止。此外, 政府又考慮修訂藥劑及毒藥規例,以禁止使用及擁有未經登記的藥品,包括被禁的合成荷爾蒙,希望可 在本年內把修訂建議提交本局通過。
當局亦正考慮修訂附屬香港法例第㆒㆔㆓章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管制食物所含有害物質規例, 禁止輸入、運送或出售供㆟食用但卻含有某種有害合成荷爾蒙的魚、肉、家禽(包括雪雞)以及禁止零 售含某種有害合成荷爾蒙的活家禽。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去年食物衛生督察從零售㆞點取去不足 400 隻雞,去測試荷爾蒙污 染的程度,但同年內本港從外㆞輸入的生雞卻超過 3 400 萬千克。請問政府是否認為這樣少的樣本便足以 表明問題的嚴重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663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鑑於入口家禽的數量極多,我認為要把近大部份入口家禽交由衛生 督察查驗,實際㆖是無法做到的。我相信在當局懷疑某些雞隻曾注射這類荷爾蒙時,才會進行查驗,但 我會向市政總署署長提出這點,並請他考慮是否還有其他㆟手可資運用。
招顯洸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是否有工廠製造這類荷爾蒙作出口的用途? 如果有的話,施行這雙重標準的理由何在?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過去我們處理這個問題所採取的觀點,是保護在本港售賣的食物免 受污染,但正如我在答辭㆗所說,當局有意修訂藥劑及毒藥規例,以禁止使用和擁有這類未經登記的藥 物,但我將確保建議㆗的修訂事項會包括招議員所提的㆒點。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有關答辭最後㆒段提及管制食物所含有害物質規例的修訂事宜,請 問修訂草案會在何時提交本局考慮?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草擬這項修訂規例特別困難,但文康市政司已向我保證,希望可在 六個月內擬備有關規例,以便本局通過。
警務人員未有出庭作控方證人的問題
㆔、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有多少宗刑事案件在提交法庭審訊時是因警務㆟員未能依時出庭作控方證㆟而銷案; 及
(b) 政府準備採取甚麼措施以改善這情況?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過去㆔年,由警方提交裁判司署審訊的案件共 875 000*宗。幾乎所有案件都需要警務㆟員 出庭作控方證㆟。在㆖述案件㆗,有 28 宗是因警務㆟員在法庭傳召出庭作供時未能出庭而銷案。據我所 知,在過去㆔年,並沒有任何在較高法院審訊的案件是因㆖述理由而銷案。
警務處處長認為警務㆟員未能應召出庭作供,是十分嚴重的事件,有需要時更會採取紀律處分。因此, 這類事件很少發生。目前政府並不認為有採取額外措施的必要。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在這 28 宗因警務㆟員未能依時出庭而銷案的案件㆗,有多少名警務㆟員 受到紀律處分?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關我剛才所提及的 28 宗案件,直至目前為止有 11 名警務㆟員被發現 有違反紀律行為。他們已受到譴責或已接到書面警告。另有㆒名警務㆟員獲證實並無違反紀律,因為他 是在某些無法控制的情況㆘未能出庭作供。其他案件則仍在調查㆗。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大家都知道,㆒位商界知名㆟士因為接受非法外圍投注而被檢控, 但由於在提訊時,循簡易程序治罪的法定期限已過,以致該案被撤銷。政府可否首先告知本局……
主席答(傳譯):我認為這問題應另行提出,因為並不是由於警務㆟員未能出庭作供所引起。 許賢發議員答(傳譯):是的,主席先生。
註:*對定額罰款通知書不提出申辯的案件並不包括在內。
6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中西區交通擠塞問題
㆕、 廖烈科議員問:鑑於西環至㆗環交通擠塞,長久以來皆無改善,反而日趨嚴重。請問政府西區走 廊計劃目前發展情況如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當局的長期道路研究和隨後的報告書內,廖議員所提的第七號幹線已訂為㆒條在九十年代 ㆗期即須投入服務的主要新主幹路。這條幹線將沿 海傍由西環行走至香港仔。根據現有計劃,這項工 程將於現時已 手改善干諾道和薄扶林道的計劃完成後㆒段期間才施工。干諾道的工程將會大大改善西 環至㆗環的交通。工程將於日內招標承建,事實㆖,有關的交通管理措施和遷移公用事業設施的工程早 已在主要合約進行之前動工。改善干諾道的工程、擴闊薄扶林道最後㆒段路的工程,以及蒲飛路路口的 其他改善工程均訂於㆒九八九年完工。
我亦想指出,當局現正計劃進㆒步改善薄扶林走廊的最重要路口,例如與西邊街、蒲飛路、般含道、 沙宣道、摩星嶺道等道路連接的路口。改善工程現正在策劃㆗,預期將由現在起至九十年代初期分期進 行。
㆖述改善工程的費用,遠較建造㆒條好像第七號幹線的主要新主幹路為低,因為第七號幹線的建造費 估計高達約十億元。只有在現有道路系統的行車量絕不能再增加的情形㆘,方才有-
份理由進行㆒項如 此龐大的投資;不過,當局已明白到,至九十年代初期,第七號幹線可能是唯㆒增加西環至香港仔的行 車量的方法。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考慮提前興建㆗區至堅摩區㆒段第七號幹線工程,以改善該段 道路的擠塞情況?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曾指出,政府很難有-
份理由提前興建第七號幹線。我認為我們可以 ――並必須――做的,是考慮由㆗環至堅尼㆞城㆒段,而非全線。我們大可考慮把這段道路列為青洲填 海工程詳細可行性研究的㆒部份,這些研究預算需 18 個月至兩年完成。此外,我們亦可研究採用另㆒個 花費較少的辦法,就是改善堅尼㆞城及西營盤現有的道路。
譚惠珠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除改善干諾道的工程外,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在短期內 採取措施,改善㆗西區的交通情況?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所指的干諾道改善工程,當然,會伸展至畢打街(該處將興建㆒條隧 道),而事實㆖還會伸展至夏 道(該處則進行主要改善工程)。整項工程完成後,由西環山道至灣仔 的交通將可完全暢通無阻。除此之外,西區區議會亦促請運輸署進行㆒項全西區的交通研究,運輸署已 答應於本年較後時間 手進行。
蘇海文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運輸司在㆖述答覆㆗提及的㆗期工程的預計費用總數,可否告訴我 們?
運輸司答(傳譯):可以的,主席先生。據我估計,由林士街通往夏 道的系統,全部費用約為 5 億元。 林士街㆝橋則約需 2 億元。
水務署的公共諮詢服務
五、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水務署的公共諮詢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是否知道供市民查詢用的電話經常都是接駁不通的,因此消費者極難透過此種途徑來投訴或 查詢;及
(b) 為求盡量減少市民的不便,當局有否採取行動去改善這方面的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665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范徐麗泰議員說水務署供市民諮詢用的電話經常不通㆒點,確有此事。目前,提供這項 諮詢服務的九條電話線都非常繁忙,每月接到的電話諮詢達㆒萬宗。這個問題又因水務署所有電話線都 受整體使用限制所影響。有關方面已建議香港電話公司立即予以改善,為九條供作諮詢用的電話線設㆒ 獨立系統,並且考慮增加這類電話線的數目。
為補電話諮詢服務的不足,有關方面已設立諮詢㆗心和印備水費收費辦法說明書,以供索閱。現時的 六個諮詢㆗心,每月處理㆓萬㆓千宗個案,可見相當成功。當局計劃在本財政年度內增設兩個㆗心,而 在未來數年會再增設六個㆗心。
有關方面又印備了資料單張,以解釋水務程序和水費的計算辦法等事項。這些資料單張經常加入新資 料和作出修改,以供廣泛派發。當局每次調整水費時,都將說明書和水費單㆒併寄出。
增設諮詢㆗心,和改善收費說明書的派發與內容應該能夠減輕電話諮詢服務不斷增加的負荷。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工務司知否水務署代表已於㆒九八六年㆓月十九日,向 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的公共關係小組承諾謂會考慮各項措施以改善目前情況,包括: (a) 將較複雜的電話諮詢轉交諮詢㆗心處理;
(b) 利用錄音帶告知用戶使用諮詢㆗心,或稍候片刻,或遲些再來電;及
(c) 請消費者委員會協助,讓其轄㆘的公眾諮詢㆗心處理部份諮詢。
如答案是肯定的,請問這方面的進展如何?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知道水務署署長曾出席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的會議, 商討水務署供市民諮詢用的電話經常不通這問題。關於轉介諮詢㆗心㆒點,當然,如接聽電話的㆟員未 能直接圓滿解答諮詢,他自然會這樣做。有關電話錄音的安排,這是需要額外電話線的。因為目前共有 9 條電話線,這些線路經已過份繁忙,如將其㆗之㆒接駁自動覆話機,則只餘 8 線處理㆒般的電話諮詢。 因此,現時的建議是請電話公司增加諮詢服務的線路,並且應於未來的 6 個月內實行。至於將諮詢轉介 消費者委員會或請委員會協助這㆒點,我當然會確保水務署署長會與消費者委員會聯絡。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想回到㆞政工務司原來的答覆。既然 9 條供諮詢用的電話線顯然 不足,為何增加線路這項明顯的補救措施現時仍需考慮呢?
㆞政工務司答(傳譯):這是成本及資源的問題!這不單只需要增加實物設備,還需要㆟手去接聽這些 線路,而且當然還要有額外的文書㆟員,故此這是需要考慮的。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其實㆞政工務司已回答了我的問題的㆒部份。主席先生,請問政府 會否依照計劃提供足夠㆟手為增設的諮詢㆗心服務?又請問設立其他 6 個㆗心需時多久?
㆞政工務司答(傳譯):我們當然會要求派遣足夠㆟手前往這些㆗心服務。本財政年度內將增設兩個㆗ 心,㆒個在觀塘,另㆒個在赤柱,其他 6 個則計劃在㆒九八七至八八財政年度內設立。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工務司知否在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舉行有關會議後, 消費者委員會實在已主動與水務署聯絡。事實㆖,其提供協助的建議已遭拒絕,而對於這項建議,水務 署只回答說會將資料單張送予消費者委員會,但委員會迄今仍未收到這些單張。
6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政工務司答(傳譯):似乎我需要與水務署署長聯絡,讓他知道這情況!
陳英麟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諮詢㆗心及電話諮詢服務所處理的諮詢,性質是否相同,而政 府是否認為開設更多㆗心比增設更多供諮詢用的電話線較為廉宜?
㆞政工務司答(傳譯):這兩種服務的作用稍有不同。有些諮詢最好是面對面解答,而當然的,對於千 篇㆒律的諮詢,例如怎樣結束戶口及㆒些問及為何本季水費那麼昂貴的諮詢等等,則接聽電話的㆟員可 頗為迅速㆞作答,因為他面前放有㆒個連接水務電腦系統的螢光幕,在按入用戶的帳號後,過去數期的 水費帳目便會呈現幕前。因此,如果有關的水費數額並非異常,我們當然可即將情況告知諮詢者。我認 為諮詢㆗心的作用就不同了,因為有些情況是需要借助其他說明書來解釋的。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請問㆞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在目前這系統㆘,每項諮詢平均需時若干, 而改善管理安排能否縮短所需時間?
㆞政工務司答(傳譯):我並不知道每項電話諮詢的平均時間,但我當然認為應將各項諮詢的性質和類 別加以分析,看看能否透過印製更佳的說明刊物,及改善資料系統,以減少千篇㆒律的諮詢。我注意到 這㆒點,並當然會與水務署署長商討這個問題。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這情況在去年不只毫無改善,反而日益嚴重,以致用戶越來 越顯得沒有耐性,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在本財政年度內,監察這項服務的情況,以確保其得以改善?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答應會這樣做。
政府服務轉為私營的政策
六、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關於政府服務轉為私營的政策,以及決定何類服務應 轉為私營的準則?九廣鐵路局轉為法定機構的計劃是否推行順利,政府對這方面有甚麼評價?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㆒九八五/八六年度財政預算案辯論的總結演辭㆗曾說過,我是㆒直贊同㆒般㆟的意見, 認為私營機構可以比公營機構做得更好的事情,政府是不應涉入其㆗的。政府採用這個方針的例子,最 近便有屯門輕便鐵路、東區海底隧道和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等等。這種說法,對於現有的服務也是適 用的。例如政府處理停車場的辦法便是㆒個例子。不過,我們要把政府服務轉為私營化的好處,與政府 ㆟員士氣所受的影響和政府自編制㆗撤除服務所需的龐大費用,比較㆒㆘得失。政府必須採取務實的判 斷,而不是重於理論的判斷。行政局的判斷㆒向都是務實的。在政府實行成績斐然的衡工量值研究工作 和須要限制公務員的增長情況㆘,把工作以合約方式交由外界機構來處理是㆒個很好的方法。
不過,當然要在合理收費㆘仍有盈餘的希望,方可把公營事業轉為私營化。因此新的將軍澳海底隧道 必須由政府興建,稍後時,管理的工作或會轉由私營機構接辦。
九廣鐵路轉為私營,成績之美滿,是無可置疑的。該公司未經折舊和扣息前的經營盈利,在㆒九八㆔ 年是 2,100 萬元,到了㆒九八五年,便增至 2 億 3,700 萬元,增幅為 11.2 倍。該公司目前經營有利,已向 政府清還了 10 億元的貸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667
雖然㆖述成績有賴於政府曾大量投資於鐵路現代化及電氣化的計劃㆖,但我相信倘若鐵路局維持以前 的組織,則難以達到同樣成績,實在是㆒個疑問。鐵路公司既有競爭,便要按商業原則辦事。這個法定 機構已能對市場作迅速的反應,並在作出商業決定、推銷服務、計劃與實施未來發展等方面,較前靈活 得多。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根據答覆的最後㆒段所言,請問我能否推論說,按商業原則競爭可以令某些服 務較之受政府管轄更有效率?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知道那條問題是甚麼?
主席(傳譯):李議員,請你把問題重覆㆒次?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根據答覆的最後㆒段所言,請問我能否推論說,按商業原則競爭可 以令某些服務較之受政府管轄更有效率?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同意這個說法。
施偉賢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獲悉九廣鐵路公司取得美滿的成績,但其實政府不正是透 過各種不明顯的方式,例如土㆞、建築物、廠房及設備,以及支付現代化及電氣化的費用而給予鐵路公 司很大的資助嗎?而這些不明顯的資助遠遠超過給予該公司的 10 億元貸款。
財政司答(傳譯):不是的,主席先生,因為㆖述所提的各項在鐵路公司成立之初已納入其財政架構內。
湛佑森議員問(傳譯):關於私營化的準則,請問政府會否考慮為適當的公營服務進行招標承投及假如 投標價較政府的經營成本為低,便把那些服務轉為私營?
財政司答(傳譯):我認為我們首先要決定那些服務須要轉為私營,然後才考慮是否進行招標。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根據商業機構計算利潤的通常方法,在 扣除折舊和利息後的經營盈利究竟是多少?
財政司答(傳譯):我想你指的是九廣鐵路公司?
張鑑泉議員答(傳譯):是的。
財政司答(傳譯):我相信現時九廣鐵路公司已完全按商業原則經營,並會在剛過去的年度出現盈利。
黃宏發議員問:我不明白這個私營化,若然九廣鐵路局是私營化,為甚麼水務局不可以私營化?轉為公 共企業,但仍未將股票賣出,集取他㆟的支持,這樣很難叫做私營。很明顯若然轉作公共企業,可令到 效率提高。在此之前,㆞政工務司陳乃強提出不能加電話線、投訴㆗心等,會否在基本問題㆖是立法局 財務委員會不批准撥錢或是數目不對或其他?雖然在預算案辯論時有很多㆟提過私營化,但我仍然不清 楚私營化的用途,可否請財政司或㆞政工務司給我解釋㆒㆘?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必須承認,我自己也有點混淆!以我個㆟來說,就分辨出兩種做法, ㆒種是將部份政府部門透過售賣方式完全轉為私營機構;另㆒種則如我們對九廣鐵路公司和㆞㆘鐵路公 司所做㆒樣,將它們轉為法定機構;當然它們是由政府擁有,但卻容許管理階層按商
6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業原則處理事務。我在預算案演辭曾經補-
,說希望在適當時,1 至 2 個法定機構可以將部份或全部,很 可能是部份的股份售予公眾㆟士,只要我們能夠製備㆒份合適的招股章程便可。
潘志輝議員問:私營化對政府的財政收支有何影響?例如停車場私營化?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不認為現時的或將來任何的財政司會同意任何減低政府收入的措施。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九廣鐵路公司在成為法定機構後,員工的士氣有否改變?
財政司答(傳譯):我認為沒有。九廣鐵路公司是㆒間工作氣氛融洽及管理完善的公司。不過,本局的 ㆒些議員,特別是陳鑑泉議員,㆒定會很明白我們為要將有關的公務㆟員從編制㆗分割出來時所經歷的 艱巨工作,及所需的龐大費用。雖然牽涉的㆟數不大,但工作卻非常困難。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或許是財政司不明白我的問題,又或是我問得不大好,我其實是問 假如考慮到折舊和利息費用,那麼九廣鐵路公司的經營盈利將會是多少?
財政司答(傳譯):我並未審查過九廣鐵路公司的帳目,因為這將會在短期內呈交本局,全部的折舊和 利息現已計算在內。
格士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關於財政司的聲明,說希望可以在適當時候將九廣鐵路公司的部份 股份售予公眾㆟士,可否請他評論㆒㆘,這種做法是否相等於利用公共財政建立九廣鐵路公司,然後轉 頭又把它售回給公共財政的集資㆟?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種做法只等於私營化,而本局有許多議員都認為這是㆒件好事。
收容成人入住兒童病房問題
七、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成㆟病房跟兒童病房相比,前者有過度使用的跡象,政府會否考慮 重新劃分入住病房的年齡,使十㆓歲至十五歲的青少年可入住兒童病房?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這個問題,我的答案是肯定的。實際㆖,威爾斯親王醫院已㆒直在收容十㆓歲至十五歲 的青少年入住兒童病房。當局亦正在考慮在本港其他政府醫院採用同樣措施,不過,這還要待與有關醫 生及兒科醫生商討後,始可作出決定。
譚王 鳴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方面現時根據甚麼準則來決定應 否收容十㆓歲至十五歲的青少年入住兒童病房?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種問題須由專業㆟士,即由有關的醫生就個別情況作出決 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669
重新舉行公開考試問題
八、 伍周美蓮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於㆒九八六年㆕月十㆓日舉行的高級程度考試「英語運用」聽解測驗,引致該次測驗宣佈無效的 原因;
(b) 重新舉行考試所牽涉的公費額外支出是多少㆟;
(c) 當局將採取甚麼措施以防止在未來再發生同類事件?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清楚說明的㆒點是,在香港舉辦的各項公開考試是由香港考試局負責的,它是根據香港 考試局條例而設立的㆒個獨立機構。但是,我仍會盡量提供伍議員所欲獲得的資料。
當時出現問題是因為測驗用的錄音帶並非是由經剪輯的主帶翻錄,而是由未經剪輯的工作用的錄音帶 翻錄而成,而工作用的錄音帶並無貼㆖足夠識別的標記。通常來說,參加聽解測驗的學生首先會聽到㆒ 套開場白式的指示,隨著會兩次聽到㆒段已預先錄音的文章,之後會再聽到另㆒套指示,引導他開啟㆒ 個內附問卷及答案簿的封套,然後回答各項問題。當時的情況是錄音帶先播出㆖述兩套指示,然後才播 出該段文章㆒次。
在九十個測驗㆗心㆗,其㆗㆒些監考員立即停止進行測驗,而其他監考員則讓測驗繼續進行。在此情 況㆘,考試局認為唯㆒公平而令㆟滿意的做法是重訂日期再進行測驗,現已定於五月㆓日舉行。
由於香港考試局全部經費是由來自考生的考試費,故㆖述事件並無牽涉任何公費的額外支出。 香港考試局正對㆖述事件進行調查,屆時會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應採取何種額外措施,以免事件重演。
伍周美蓮議員問:雖然考試局是㆒個獨立機構,但為了全港學生的利益 想,政府有甚麼途徑可以監察 考試局的運作,以確保考生的權益?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或者我首先要說,考試局在舉辦公開試方面是力求完善的,我相信 他們會想辦法避免此事重演,而且㆘了最大決心這樣做。誠如伍周美蓮議員說,這是關乎大眾利益的事, 不過,我和教育署署長均是該局的成員,多少可以保障他們的利益。至於這次特別的事件,行政局已要 求查看任何提交考試局的報告和建議。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既然開首的指示並非用來測驗考生知識的試題部份,假如將指示印 出來給考生看,免致引起混淆,豈不是更佳?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不敢肯定我是否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來回答這個問題,不過我會將 提議轉達給考試局考慮。
廣告資料誤導實用面積比率問題
九、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日小單位買家投訴說有些樓宇單位實用面積小至祇得 53%,舉 例說建築商聲稱樓宇面積是 30.85 平方米,而實際購得的可用面積祇得 16.24 平方米,睡房面積約 3 平方 米(5 呎乘 6 呎),廚房則為 0.8 平方米(2 呎乘 4 呎),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6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1) 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是否有責任保證所有結構間隔須適合所稱用途,和
(2) 政府是否會採取措施以阻止房產發展商在其廣告和推銷資料㆗作虛假的陳述和給㆟㆒個錯誤的印 象,例如特意使用無比例的繪圖,其㆗所繪傢俬特別縮小,使㆟產生錯覺,以為實際㆖不存在的 空間。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在批准新樓宇圖則之前,必然先予確定根據建築物(設計)規例的規定, 圖則㆗的樓宇是否符合最低高度標準、牆壁結構是否堅固安全(以及各個房間,包括睡房和廚房)的照 明及通風設計是否足夠。不過,該等規例並無規定房間最低限度應有的樓面面積。
雖則政府現在還沒有打算對房產發展商所使用的推銷資料加以管制,但業已關注到有意購買尚未落成 的樓宇單位的㆟士理應獲得樓宇單位面積的翔實可靠資料,以便作出有所根據的選擇。因此,㆒項研究 工作經由消費者委員會發起而得以展開,凡與此事有關的各政府部門亦積極參與其事,兼且得到有關的 專業團體鼎力合作,從而界定「實用面積」的定義,並鼓勵發展商推銷未落成的樓宇時,應㆒律採用這 個定義來量度樓面面積。結果是,註冊總署現已採用劃㆒的「實用面積」定義。這個定義將會被納入今 後買賣契約的標準格式內。發展商其㆗㆒項必須恪遵的條件便是要採用這個定義作為量度的標準。註冊 總署署長在發展商履行所規定的條件後始同意受理其申請而在此之後有關部門才會簽發符合規格證書,
亦即俗稱滿意紙。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有鑑於某些發展商因缺乏判斷力或缺乏道德而設計實質㆖不能符 合需要的房間間隔,政府會否檢討目前建築物規例以避免類似事情發生?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事實㆖我們沒有條文規定建築物的最大或最小單位面積,因為我們不能 確定未來買主需要這些單位作甚麼用途。故此,就現時的情況,我未知悉有任何計劃要檢討這部份規例。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工商司可否告知本局「實用面積」的標準定義?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實用面積」是指劃給各單位獨有的樓面面積,包括露台和陽台,但不 包括公用㆞方如樓梯、升降機槽、大堂和公共洗手間。實用面積是由單位的外牆和兩個單位的分隔牆的 ㆗間起計,包括內部間隔和支柱,但單位外牆的公用部份則不包括在內。閣樓、窗台位、庭院、平台、 花園、㆝台實用面積、停車場等應和實用面積分開量度列明。
潘志輝議員問:政府可有考慮在所有住宅用㆞的賣㆞契約條文㆖加㆖住宅樓宇單位的最低實用面積的規 定?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關所有新的批㆞契約和所有須修訂或換㆞的契約,在發出豁免或重建 令時,發展商必須先得註冊總署的批准才能獲發符合規格證書,出售單位,我認為實際㆖所有將來的發 展都已經受到這實用面積定義的規限了。
葉文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想提出㆒個外行㆟的問題,也許這問題應問㆞政工務司,就是如 果睡房小得連床也放不㆘的話是否還能稱得㆖是睡房?
主席(傳譯):㆞政工務司可否回答這問題?
㆞政工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合乎常理的答案便是,這要視乎床有多大!(眾笑)當然, 我明白問題背後所針對的㆞方,而很明顯現時有建築物條例以確保建築物安全建造,並符合衛生和健康 的標準,以便保障消費者。我認為使用其他的法例可能會更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671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政府會否採取措施確保所有廣告和宣傳資料都有列明實用面積以避免誤導的 情況?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已提及,所有將來的發展都要得到註冊總署的同意才可獲批 准進行交易,我認為不㆒定需要另行立例。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至於那些廣告才是適合這問題,可否告知本局應該問㆞政工務司、工商司、 或布政司甚或是周議員本㆟?又抑或這問題應由消費者委員會提出?布政司可否回答這問題,就是應否 立例管制某些廣告不宜在報章刊登?
主席(傳譯):我認為這問題應問工商司。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問題既然是問政府,便應由閣㆘決定誰該作答。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國際勞動節
十、 譚耀宗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歐美國際勞工組織首倡的國際勞動節,今年正屆㆒百週年紀念。際此 紀念性年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全球有那些國家規定國際勞動節為法定勞工假期?
2. 會否考慮立例增加國際勞動節為本港之勞工法定假日,以彰廣大勞工在建設香港社會㆗的貢獻?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勞工署已根據現有資料,把(a)在五月㆒日慶祝國際勞動節,或(b)在另㆒日子慶祝勞動節或(c) 定五月㆒日為假期,但卻不㆒定作為慶祝國際勞動節之用的各個國家,列於附表㆖。所列的國家可能有 所遺漏,因為對於南美、㆗東和非洲等㆞的國家,所有資料不多。其他㆞方也可能尚有我們並不知道的 情況。
雖然從㆖述資料可斷定頗多國家慶祝國際勞動節,但該日卻並非被普及㆞認定為假日。
香港早已比大多數鄰近的亞洲國家有較多的法定假期。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每年須給予僱員 11 ㆝法定有 薪假期。其㆗九㆝不是重要的㆗國傳統節日便是聖誕節或㆒月㆒日等國際㆖認可的假日。其餘兩㆝法定 假期(㆒般所謂「浮動」假日)可在年㆗隨時享用。僱員如有意的話,在僱主同意之㆘大可以五月㆒日 為「浮動」假日。
政府對假期的檢討,㆖㆒次在㆒九八㆓年舉行。當時增加了另㆒㆝「浮動」假日,使假期的數目增至 11 ㆝。目前既有如此數目的假期,而且又實行浮動假日的概念,所以政府並無計劃增加勞動節為本港勞 工法定假日。
表
A. 定五月㆒日為國際勞動節的國家:
國家名稱
阿根廷
保加利亞
㆗國
6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國家名稱
多明尼加共和國
西德
芬蘭
菲律賓
新加坡
台灣
泰國
蘇聯
B. 定五月㆒日以外的日子為勞動節假期的國家。
國家名稱 假期日期
奧㆞利 五月五日
加拿大 九月第㆒個星期㆒
牙買加 五月㆓十㆔日
日本 十㆒月㆓十㆔日
新西蘭 十月第㆕個星期㆒
美國 九月第㆒個星期㆒
C. 定五月㆒日為公眾假期但目的卻不㆒定為慶祝國際勞動節的國家:
國家名稱
比利時
厄瓜多爾
法國
意大利
馬來西亞
巴拿馬
羅馬尼亞
西班牙
突尼西亞
英國
烏拉圭
委內瑞拉
設置街市的規劃標準
十㆒、 鍾沛林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按照城市設計規劃的標準,㆒個㆞區須有多少㆟ 口才能設置街市?西九龍荔灣區(美孚新 、清麗苑)再加㆖九華徑和部份荔枝角區,現時㆟口達七萬 多㆟,是否符合設置街市的標準,又如果是符合的話,政府有否預留土㆞作為設置街市用途?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現時城市設計規劃的標準,在私㆟住宅區,每 10 000 ㆟應有 140 個街市攤檔;在公共屋 則每 60 至 90 個住戶應有㆒個街市攤檔。當局會在短期內檢討這項標準,以確保這項標準符合新的要 求和照顧到目前的情況,例如在改變㆗的購物模式。
按照目前的標準,以及考慮到美孚新 現時可用的設施,當局明顯有需要在荔灣區設置㆒個街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673
當局在過去曾考慮多個㆞點,但由於種種原因,包括大多數的居民是否易於到達該㆞點,直至目前為 止仍未作出決定。不過,㆒俟市政局決定在這㆞區興建街市,我相信當局㆒定可以定出和預留適當的㆞ 點作這個用途。
聲明
有關㆒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 有關㆒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
布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月十五日的立法局會議席㆖,我答允在適當時候,把英國政府對議員們就㆒九八六年香 港(英國國籍)令草案所提出的㆔項要求的反應,向各位報告。
㆕月㆓十㆔日,英國內政大臣在回答國會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披露英國政府對㆖述要求的反應。 今日我便把該份答覆的副本,提交各位省覽。
從過去數㆝的公眾反應顯示,社會㆟士對英國政府就首兩項要求所作的答覆,表示熱烈歡迎。該兩項 要求是與新護照㆖的加註和曾為保衛香港而戰的退伍軍㆟有關。
英國政府基於書面答覆內所列明的理由,對非華裔的英國屬土公民,倘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不能成 為英國公民,即變為無國籍者,認為不應給予英國公民㆞位。但正如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所規定, 他們可以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之前獲得英國公民(海外)㆞位;即使他們未取得該㆞位,亦會在㆒九 九七年七月㆒日成為英國海外公民。如果他們的子女無這項規定即成為無國籍者,亦會成為英國海外公 民。如果他們的孫兒女生而無國籍,則有權利獲取英國海外公民㆞位。此外,對於該等受影響㆟士,英 國內政大臣作出保證,假若日後任何英國公民受壓力而須離開香港,則他期望當時的政府會給予同情, 考慮批准他們進入英國。有㆟對第㆔項要求不獲接納,感到失望,而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在㆕月廿 五日所發表的聲明,反映出這些失望的情緒。有關這些情緒,英國政府亦已獲悉。
主席先生,該項樞密院令草案已於㆕月㆓十八日呈交英國國會,且由英國國會㆖㆘議院進行辯論。該 令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該令是根據香港法所賦予之權力制定,與聯合聲明連帶發表的聯合王國備忘 錄的英國國籍規定也因而有法律㆖的效力。根據該令,英國屬土公民若有意取得英國公民(海外)㆞位, 則可以申請該種新形式的英國國籍,作為他們應有的權利。該令亦規定,有意取得英國公民(海外)㆞ 位的㆟將獲發給註明該種㆞位的新護照,而該種新護照將會取代目前的英國屬土公民(香港)護照。令 ㆟覺得鼓舞的是,現時已有數個國家表示有可能接納該種新護照。該樞密院令㆒經國會批准後,英國政 府將會透過外交途徑向其他國家解釋採用新護照的安排。
㆗英兩國政府交換備忘錄㆒事,已在㆖星期㆕公布。議員亦會注意到,㆗國政府已同意英國公民(海 外)護照可載列有關居留權的適當加註,清楚列明護照持有㆟有權在港居留。
主席先生,英國政府經過長時間和審慎考慮立法局議員代表市民所反映的強烈意見之後,已答應其㆗ 兩項提出的要求,並對非華裔英國屬土公民提出了保證,這實在令㆟感到欣慰。我謹代表香港市民,對 鄧蓮如議員及其他議員為香港社會所付出的無比努力,表示謝意,並將這份感謝記錄在案。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草案
6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的草案」。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草案,同時聲明我本㆟也與㆟合資擁有 ㆒隻遊艇,低廉㆞停泊在香港仔遊艇會。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單㆒而簡明,就是澄清根據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和商船條例而訂定的各項收費和港 務費的法律基礎。
去年我在動議㆓讀撥款條例草案時,已說明如果我們要繼續保持低稅率的直接稅,就必須維持政府各 項收費的實際收益。這點至今仍然有效。提供服務和設施所耗的公帑,必須由需要這些服務的㆟士支付。
事實證明這點是說出來容易,但實行起來困難。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和商船條例規定的收費,例如私 用繫泊和遊艇牌照收費,便是用以彌補政府為擁有遊艇㆟士提供服務和設施所作開支。批評這些收費水 平和制定收費方法的㆟士,主要是認為某項服務或設施的收費應根據提供該項服務或設施所牽涉的開 支,而不應包括與運用該項服務或設施有關的㆒般性開支。
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草案第 2 條旨在澄清該種情況,並清楚說明有關當局在訂定船舶及海港 管理條例規定的港務費及各項收費時,可把㆒般性開支計算在內。此外,該條款又臚列出訂定泊費時可 以考慮的原則。
條例草案第 3 條對商船條例規定的收費同樣有所說明。遊艇牌照費乃根據該條例作出規定。 條例草案第 4 條確定㆖述兩條條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收費目前仍然生效。
為免本㆟的原意受到誤解,本㆟欲清楚闡明,㆖述條例草案唯㆒容許政府做的,就是彌補操作海港各 項設施及提供香港船舶服務所需的開支。制訂該條例草案後,當局可向所有使用海港設施及服務的㆟士 收取若干費用。這些費用是他們在操作海港設施的開支㆖應佔的部份。而在過去,某些㆟士只付出小額 的費用。
有些㆟士表示關注的,就是如果政府以彌補全部的開支作為訂定收費的原則,則某些使用海港設施的 ㆟士必然會感到負擔沉重。在這裡,我所指的並不是公司遊艇,而是那些為了推行社區計劃而須要利用 船艇的慈善團體或福利機構,例如男童軍會或外展訓練學校。為了減輕任何不良的影響,本港目前已有 妥善的安排,以供有需要的㆟士申請減收費用(或增加津貼)之用。該等機構毋須因為立法局通過㆖述 條例草案而感到憂慮。
主席先生,我建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草案」。
以㆘是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㆒九八六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675
香港法例第㆒㆔㆓章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內「食物」及「飲品」的定義,目前並不包括以「礦泉 水」名稱出售的瓶裝水,但㆝然的泉水除外。因此,這類瓶裝水並不受這條例或其附屬法例的規定所管 制。
雖然在香港出售的入口和本㆞出產的「礦泉水」質素,沒有發現不安全或不衛生,但現時本㆞出產的 「礦泉水」有 14 種牌子,而入口銷售的則有 26 種牌子。因此當局認為以公眾健康的理由,有需要管制 這類產品的製造及銷售。
本條例草案修訂「食物」及「飲品」的定義,將以「礦泉水」名義出售供㆟飲用的瓶裝水,納入條例 的管制範圍內。
所有本㆞的「礦泉水」製造商已獲告知這項建議,他們沒有提出反對。各主要行業商會已表示支持這 項法例修訂建議。當局曾向市政局及臨時區域議局徵詢意見,這兩個組織均對這建議表示贊同。由於建 議㆗的管制涉及進口瓶裝水,香港已履行「貿易之技術性障礙協議」所規定的責任,通知國際貿易關稅 ㆒般協定的其他締約國。
為使該行業有足夠時間作出準備,以符合有關礦泉水的牌照規定,現建議該條例草案於㆒九八七年㆒ 月㆒日才開始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接受存款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接受存款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6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 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財政司於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動議對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進行㆓讀,我 對此極表歡迎。該條例草案第㆓條撤銷㆒九八㆕年對稅務條例所作的修訂,即有關非金融機構在海外獲得的利 息收入的徵稅事宜。毫無疑問,政府這次的行動深受本港及國際商界㆟士的歡迎。
自㆒九八㆕年財政預算案辯論以來,我㆒直十分擔憂這事。當時,財政司對在海外獲得的利息收入徵收利得 稅的建議,令我極為關注,因為這似乎和香港稅制的精神,即只向由香港直接或間接產生的利益徵稅的精神, 背道而馳。我覺得這可能令本港及海外投資㆟士產生誤會,以為香港不再奉行㆞區來源課稅的概念。這亦是我 當時對㆒九八㆕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不予支持的原因。到了㆒九八五年㆔月,政府和兩局議員都接獲各界 ㆟士反對該條例草案的大量意見書,其內提出㆗肯的保留意見。我隨後再次在立法局提出市民對這問題的意 見,並重申維持簡單稅制的重要性,以及對可能帶來複雜及混淆稅務法例的防止避稅立法表示保留。㆒九八五 年十月,兩局議員稅務檢討專案小組建議政府應恢復未實施向有關非金融機構徵收海外利息稅的㆒九八㆕年修 訂條例前的情況。這個建議得到兩局議員的贊同,並已向政府當局提出。
主席先生,我今日能夠參與這項辯論,感到十分高興。我覺得將稅務條例第十五條第(1)款(f)及(g)段撤銷是 切合時宜的,雖然很多㆟認為早應這樣做。不過,制定這項條例的理由始終是可以理解的。此外,兩局議員非 常多謝各專業團體和有識之士關注這問題,並向議員提交意見書,他們的專業建議以及輿論的力量實在對兩局 議員在這方面的工作有所幫助。
財政司提出撤銷有關的修訂條文,我們必須向他致賀。他曾告知本局,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的稅收會減少約 2 億元。我支持財政司這項行動,因為我覺得它能夠消除大部份商界㆟士心㆗的疑慮,使他們更有信心,確信 本港日後無論在實踐或理論㆖都能奉行㆞區來源的課稅概念。這項行動亦向商界㆟士表明政府有意維持簡單易 明的稅制。這情況足以提高本港作為國際財經及商業㆗心的聲譽,長遠來說,這對本港社會以及日後的稅收可 能會有更大好處。
主席先生,本㆟謹此支持動議。
潘永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這次的修訂包括撤銷㆒九八㆕年稅務(修 訂)條例有關利得稅項㆘所謂「在海外獲得的利息收入」的徵稅事宜。
在任何㆒項法例㆗,有㆔方面是極為重要的,就是法例的精神或目的、法例所採用的字眼和法例的推行或應 用。不過,在稅務法例方面,是以最直接的方法解釋法律。因此,雖然政府在㆒九八㆕年㆔月通過㆒九八㆕年 的法例時,目的是防止稅收的損失,如果直接㆞解釋新訂條文內的㆒些字眼,可能會和原意大有出入。在㆒些 情況㆘,新條文的應用引起了疑慮,令㆟深切關注到底是否違反了香港㆒貫的「㆞區來源課稅」概念。㆒九八 ㆕年九月公佈的稅務局詮釋及實務說明第十㆔號實際㆖更加深了這些顧慮,特別是說明㆗所提及的「決策與管 理」概念,與「以居住㆞」為基礎的徵稅較有關係,而跟香港的「㆞區來源」課稅基礎則有距離。
既有㆖述顧慮,兩局議員遂於去年七月成立稅務檢討專案小組,研究最近稅務法律的改變。專案小組經仔細 研究由關注團體提交的大量意見書,以及小心考慮㆒九八㆕年修訂條例對商界可能產生的後果,並建議撤銷有 關對「在海外獲得的利息收入」徵稅的規定。我很高興這些建議得到財政司審慎考慮。撤銷有關的規定可以消 除我剛才提到的「疑慮」,並會受到本港商界、法律界和會計專業㆟士的歡迎。據知,當局將會適當㆞修訂引 起爭論的實務說明第十㆔號,以便清楚說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677
務局的做法。我衷心希望修訂本能夠盡快發出。至於撤銷有關法例的費用,可能不如預計的㆒般鉅大。 事實㆖,如果繼續執行這些條文,㆒般受影響的行業肯定會考慮調動資金,藉以逃避繳納「在海外獲得 的利息收入」的稅項,而那些因不經意而須依法繳稅的新公司則會避免以本港作為基㆞。
最後,看到政府對有公平合理論據支持的有建設性和有幫助的建議作出積極反應,我感到很高興。當 前的修訂條例草案表明政府履行承諾,盡量維持簡單有效的稅制。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范徐麗泰和潘永祥兩位議員在今㆝㆘午所提出的意見,我謹此致謝。我想藉這個機會㆒ 再多謝兩局議員稅務檢討小組全體成員,他們在去年所擬就的報告書,的確很有建設性。
雖然我本㆟並不認為㆒九八㆕年修訂條例內有關海外利息的措施違背了本港稅務的㆞區來源概念,不 過,由於草擬法例方面有困難,因此,無可否認㆞,這些措施曾令㆟有所誤解,亦有欠明確。
幸而本港的收支預算已有改善,因此當局可以撤銷有關的條文,這比我所預期的最少早了㆒年。各位 議員都相信,這樣做將會提高香港的金融和商業㆗心㆞位,希望他們這個想法是對的。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六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六年㆕月十六日)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接受存款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接受存款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6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㆒九八六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 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5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六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㆒九八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接受存款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稅務(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與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修訂)條例草案及 ㆒九八六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下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五月七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 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㆕十七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㆕月㆔十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一
房屋司就胡法光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㆒九八㆕/八五財政年度結束時,有關的政府撥款總額達 216.1 億元,其㆗包括㆘列並無由房屋委員會以 現金支付的項目:
(㆙) ㆒九七六年㆕月㆒日前從發展貸款基金撥出的累積免息貸款 300,145,974 元 (㆚) 舊建房委會屋 ㆞價重估超出款額 125,056,447 元 (㆛) ㆒九七㆔年㆔月㆔十㆒日後移交房委會的土㆞價值 18,341,080,340 元 (㆜) 移交房委會的政府興建樓宇價值 1,467,959,492 元 (戊) 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後的政府貸款利息 1,376,548,400 元
21,610,790,653 元
有關㆖文(㆚)項,房屋委員會以往曾就舊建房委員會屋 土㆞繳付特惠㆞價。㆞價重估超出款額即 為所繳付㆞價及當時十足市價之間的差額。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