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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26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六年一月八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議員彭勵治爵士,K.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O.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

范徐麗泰議員

伍周美蓮議員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運輸司麥法誠議員,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C.B.E., J.P.

鍾沛林議員

2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皇發議員,M.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

署理教育統籌司 景年議員,J.P.

署理房屋司鮑文議員,J.P.

署理工商司施祖祥議員,J.P.

缺席者: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湛佑森議員,J.P.

招顯洸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李榮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265

確認

鮑文先生宣讀效忠確認書。

宣誓

施祖祥先生作效忠宣誓。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法例公告 編號

附屬法例:――

動植物(保護瀕於絕種生物)條例

 ㆒九八五年動植物(保護瀕於絕種生物)(修訂附表)令 ......................................................................... 347

動植物(保護瀕於絕種生物)條例

 ㆒九八五年動植物(保護瀕於絕種生物)(豁免)(修訂)令 ................................................................. 348

渡輪服務條例

 ㆒九八五年渡輪服務(香港油 ㆞小輪船有限公司)(規定船費)(修訂)(第㆓號)令.................. 349

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

 ㆒九八五年證券交易所合併(延期)令......................................................................................................... 35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五年指定博物館(香港鐵路博物館)令............................................................................................. 354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五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市場)(指定事項及修訂第十附表)(第六號)令.......................... 355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五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修訂第㆕附表)(第㆕號)令.......................................... 356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宣布新界市場公告(第㆓號)......................................................................................................................... 357

㆒九八五年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㆒九八五年九廣鐵路(禁區)(第㆕號)公告............................................................................................. 358

㆒九八五年證券交易所合併(修訂)條例

 ㆒九八五年證券交易所合併(修訂)條例㆒九八五年(開始生效)(第㆓號)公告.............................. 359

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

 ㆒九八五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港及港澳客輪碼頭)(修訂)(第㆔號)規例...................................... 360

商船(安全)條例

 ㆒九八五年商船(安全)條例(修訂附表)令............................................................................................. 361

長俸條例

 ㆒九八五年可享長俸職位(修訂)(第五號)令......................................................................................... 362

海港管理(貨物裝卸區)條例

 ㆒九八五年海港管理(公眾海傍)(第㆓號)令......................................................................................... 363

2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法例公告

項目 編號

選舉規定條例

 ㆒九八五年區域議局選區(議席空缺數目)令............................................................................................. 364

選舉規定條例

 ㆒九八五年市政局選區(議席空缺數目)令................................................................................................. 365

小販(新界)規例

 ㆒九八五年小販營業受限制特別㆞區(新界)公告..................................................................................... 366

㆒九八㆓年商船(班輪公會)法

 ㆒九八㆓年商船(班輪公會)法㆒九八五年(開始生效)公告 ................................................................. 367

船舶及海港管理(㆗港及港澳客輪碼頭)規例

 ㆒九八五年㆗港客輪碼頭範圍令..................................................................................................................... 368

船舶及海港管理(㆗港及港澳客輪碼頭)規例

 ㆒九八五年㆗港客輪碼頭禁區範圍公告......................................................................................................... 369

㆟事登記條例

 ㆒九八六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令..................................................................................................... 1/86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31) 香港菲臘牙科醫院董事局就㆒九八㆕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全年情況所作的報 告

其他文件:香港立法局全體非官守議員於㆒九八六年㆒月㆔日致英國國會議員的書函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中國來港旅客問題

㆒、陳英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關於從㆗國持雙程通行證抵港的旅客: (㆙)過去㆔年來有多少㆟過境?

(㆚)申請在本港長期居留的有多少宗?

(㆛)所提出的主要理由是什麼?

(㆜)申請獲准的有多少宗?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㆔年持雙程通行證從㆗國抵港的旅客,在㆒九八㆔年有㆔萬七百㆔十八名、㆒九八㆕年有㆕萬五千 八百九十八名、而㆒九八五年則有五萬㆔千㆒百㆕十九名。

持雙程通行證者提出在本港長期居留的申請,在㆒九八㆔年有㆒千㆒百六十㆒宗、㆒九八㆕年有七百九十㆕宗、 而㆒九八五年則有七百八十宗。

申請者所提出的主要理由分為兩大類。第㆒類是根據㆟民入境條例第八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有法定進入香港 境內的權利。持這㆒理由的㆟士包括由於在㆒九八㆔年㆒月㆒日之前在香港出生、或憑世系、或根據㆒九八㆒年英 國國籍法內有關條款登記而取得香港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267

士㆟士身份者,以及其他聲稱已在本港以普通居民身份連續居留達七年的㆟士。第㆓類理由是屬於同情性質,諸如 渴望與在港的丈夫、妻子、父母、子女或其他親屬團聚。

獲批准的申請在㆒九八㆔年有㆓百㆔十㆕宗、㆒九八㆕年有㆕百七十六宗、而㆒九八五年則有五百㆕十五宗。幾 乎所有申請都是因申請者有法定進入香港境內的權利而獲批准。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以何準則批准這類申請,而這類準則是否用於其他國籍的申請者?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關準則在我的答覆第㆔部份已有列舉。獲批准的申請都是根據㆟民入境條例第八 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任何㆟如能證明符合我所列舉的其㆗㆒類申請理由,便有權入境,因而有權在香港居留。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律政司手頭有沒有以恩恤理由批准申請的數字? 律政司答(傳譯):沒有,主席先生,我手頭沒有這數字。不過,其實這種情況少之又少。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香港政府和㆗國政府對於持單程通行證入境者的數額是有協議的,請問對於持 雙程通行證入境者的數額有沒有協議?如果沒有,理由為何?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的。雙程通行證計劃是根據香港與㆗國當局雙方協議而訂定。這協議是在㆒九八 ㆓年十㆓月㆓十㆔日達成的,最初協定的數額是每日 75 ㆟。其後雙方協定有限制㆞逐步提高持雙程通行證入境者的 數額,目前每日平均數字是 140 ㆟左右。入境的情況正由當局密切監察,並且定期在雙方政府派員出席的邊境聯絡 檢討會議㆖予以檢討。

越南難民遣返原地問題

㆓、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是否會透過適當途徑, 手與越南當局磋商有關將日後抵港的難民遣回原㆞的 問題?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政府並無外交㆞位藉以與越南政府進行磋商。此種磋商只能透過英國政府進行。

目前㆒般情況是,有關自願遣返原㆞的事宜,是由聯合國難民專員辦事處與越南政府磋商,因為聯合國難民專員 辦事處認為,自願遣返原㆞是解決難民問題的最理想方法。

但是,自願遣返原㆞㆒事能否進行,最主要當然是有無㆟自願返回原㆞。自㆒九七五年以來,到港的十㆒萬名難 民㆗,只有㆓十㆓㆟要求返回越南,而其㆗實際已返回越南者只有十㆕㆟。自㆒九八㆔年以來,香港政府和聯合國 難民專員辦事處㆒直等待越南政府答覆是否准許餘㆘的八㆟返回越南。

因此,這種情形令我們懷疑是否能在短期內進行大規模的自願遣返原㆞的工作。

有關非自願性遣返原㆞的問題,保安司於㆒九八五年㆓月六日曾於本局聲明,如果來自越南的㆟被斷定屬非法旅 客而非真正的難民,則香港政府會考慮將他們遣返越南,正如將其他非法旅客遣返原㆞㆒樣。不過,我們要有以㆘ 條件方能這樣做:越南政府願意接納這些㆟,而且他們回國後不會受到非㆟道待遇。現時,越南政府與英國政府保 持接觸,對於遣返越南㆟民事宜,按個別情形考慮,但並無表示會依照我們的條件。

主席先生,因此,我們認為非自願性遣返越南難民在目前情況㆘並不可行。

2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貨車停車收費錶問題

㆔、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工業區內貨車停車收費錶收費時間由㆖午八時至午夜十㆓時,而大部份工廠在晚㆖七、 八時已停工,故大部份貨車司機被迫把貨車駛返住所附近停泊,形成「有位無車泊、有車無位泊」的現象,請問政 府:

(㆙) 是否有計劃應付㆖述現象所引起的㆒連串問題,例如:住宅區停泊貨車、非法泊車、浪費工業區夜間貨 車位、城市設計原意不能達到、及引起市民對政府不滿等等?

(㆚) 在制訂貨車停車收費錶收費時間前,有否考慮可能引起㆖述問題,又有否諮詢區議會對此問題之意見? 及

(㆛) 是否打算採取改善措施?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潘志輝議員所關注的,是某些工業區的貨車停車收費錶的生效時間所引起的問題。我們已注意到這點, 而運輸署亦確已定出㆒些㆞區的停車收費時間應調整至由㆖午八時起至㆘午八時止。此等建議已由各有關區議會考 慮並獲贊同。本署將於㆒個月左右在各有關㆞區開始進行更換的措施。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整個更換措施預算何時可全部完成?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更換措施現正分期進行。第㆒個進行更換措施的㆞區是觀塘工業區,因為當局認為 該區的貨車停泊問題最為嚴重。隨後,這項措施望能推展至新蒲崗、深水 、大角咀及港島㆞區。更換措施㆒旦開 始實行,即當必需的收費錶指示牌及泊車標誌製備妥當後,便可以很快完成,且可望於數週而不是數月內完成。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否採取其他措施,嚴格管制貨車在住宅區停泊?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的,這個問題的主要處理方法,是在有需要時,提供更多在街道旁及街道以外的 泊車位,以供貨車停泊。實際㆖,當局根據最近完成的貨車行業研究(即貨車行業在營業方面的經濟問題),曾提 出多項建議,目前正加以推行,提供更多貨車停泊位。至於其他措施,當然是由警方在設有貨車停泊位的㆞方加強 執法行動。

專上學院推行 2-2-1 學制問題

㆕、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㆒九七八年十月間發表的高㆗及專㆖教育白皮書,建議推行 2-2-1 學制,即先修 讀兩年由政府資助的高級程度學科,跟 是兩年由政府資助的職業課程,最後是㆒年沒有政府資助的課程。目前實 施這種學制的專㆖學院只有㆒間。未知政府曾否評審這個學制的得失(例如學生成績、進展、資格的承認、畢業生 就業情況等),同時是否有計劃根據專㆖教育的整體現況,對這個學制進行檢討?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㆒九七八年高㆗及專㆖教育白皮書所述,2-2-1 學制旨在為希望修讀兩年㆗六課程的㆗五畢業生提 供更多的學習機會,其後他們可再繼續修讀兩年,藉以取得專業或職業㆖所須具備的資格。根據這項計劃,註冊專 ㆖院校可對政府致力提供㆗六及專㆖教育的目標,作出貢獻,並藉經濟㆖獲得政府資助可確保學術水準可維持在㆒ 個合理的水平㆖。由於學生可自由選擇是否繼續修讀最後㆒年的額外課程,故此該㆒年的課程政府並無給予經濟㆖ 的資助。在目前的兩間註冊專㆖院校㆗,只有㆒間實施 2-2-1 學制,其餘㆒間則選擇繼續舉辦㆕年制的文憑課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269

這項計劃有助政府達致㆒九七八年白皮書所述的目標,政府因而感到欣慰。有關學院在本學年共提供大約㆕百㆓ 十個㆗六學位及六百八十個高級文憑程度學位,對政府提供㆗六及專㆖教育的目標有少許貢獻。攻讀兩種程度課程 的學生皆有良好的表現,這點可從百分之八十㆒㆗六學生在㆒九八五年高級程度考試㆗考獲兩科或以㆖合格,以及 有關學院在㆒九八㆔年及八㆕年進行畢業生就業情況調查所提供的數字獲得證實。調查數字顯示百分之九十五的高 級文憑課程畢業生,在修畢課程後㆕個月內即獲得聘用或繼續深造。

雖然㆖述事實顯示 2-2-1 學制已產生預期的效果,但政府對目前情況仍繼續加以檢討,特別是有關學院是否有 足夠能力提供適當課程,以應付社會對公營機構仍未提供的課程的需求,以及政府應對有關學院提供何種程度的資 助,方能達致㆖述目標。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該學院聘請了很多資格甚高的教師,目前擔任㆒些程度比較低的 教職,即最初兩年的高級程度考試課程?又政府應否准許該學院停辦高級程度考試課程,以便全力擴展較高程度的 課程,俾能更佳運用現有的㆟手?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很瞭解該學院教職員的聘用情形。像其他院校㆒樣,該學院當然可以按本 身的需要而自由聘請教職員。至於該校停辦兩年㆗六課程的問題,政府目前未有加以考慮,原因是本港現時提供的 ㆗六學位仍然不足,故該學院在本港㆗六程度的教育制度方面,理應仍有存在的價值。

謝志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的答覆只是間接談及該等課程水準的評審問題。請問政府是否打算 對該等課程的學術和專業水平,作直接而獨立的評審?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是的,主席先生,事實㆖政府曾在㆒九八㆒年委託英國的國家學位委員會,對有關學院進 行研究。該次評審曾就該學院各方面的運作提出若干建議;政府打算在大約兩年後,對該學院的情況作進㆒步研究。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仍在不斷檢討目前的情況。請問這項檢討工作何時才能完成?又何時方可作出決定?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我們是在談論這㆒間學院的情況吧。正如我在答覆前㆒項補-

問題時所說, 政府打算在大約兩年後請英國國家學位委員會對該學院展開進㆒步的檢討;檢討後不久即會獲得結果,屆時政府當 會有所決定。

學校課程問題

五、 陳濟強議員問:鑑於很多學生因對學習不感興趣或追不㆖學習進度而不能適應現行九年制強迫教育制度,請 政府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為這些學生提供特別學徒訓練?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去年我在施政報告辯論㆗曾說過,對於這類學生的問題,其答案是我們的教育制度內必須確保有足夠科 目類別和設備去符合他們的需求。

關於科目類別方面,課程的檢討是㆒直在進行的,而這也是教育署課程發展委員會的基本工作。目的是在可能範 圍內,除了傳統的學術科目外,盡量鼓勵包括多些技術及實用科目。近年來,我們發現標準的㆗學已朝 這個方向 走,而職業先修學校亦相繼成立並特別 重這㆒類的科目。這方面的發展,必須循序漸進,因為不但個別學校的設 備有限,同時更因為很多學生的父母仍很重視學術性科目的成績。

教育署現已提供多類輔助服務,去協助那些因為學習能力有限,或因求學動機不足、品性或行為㆖有問題,而難 於應付正常課程的學生。這方面的工作包括矯正教學,及向學校、學童及其父母提供輔導服務。

總而言之,政府已注意到在九年強迫就學期內,所提供的教育必須能符合本港所有青年的要求,而並非只適合較 傾向於學術方面的學生。我們將繼續向 這個目標努力。

2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陳濟強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教育統籌司謂已有多類輔助服務去協助學生,請問這些服務的成績及效果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剛才所提供的基本答覆㆗指出,這些服務的種類繁多,我們並無對每 項服務經常進行評估。不過,這些服務之㆗,有不少與傷殘兒童有關。倘若成效的意思是指這些兒童可克服傷殘而 繼續求學的程度,則教育署對於這些課程的成效甚感滿意。不過,大部分的服務均屬矯正性質,例如特別為有學習 困難兒童而開辦的班級。這些班級通常為期甚短,當兒童在某些科目方面需要協助時,便可加入這些班級,其後,

他們可再返回學校的普通班級㆖課。我認為這些班級的學生流動量,適足以顯示其能成功達到既定的目標。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否為那些自覺不適宜在注重學術性科目的學校就讀的㆗學生作出任 何安排,俾能轉讀職業先修學校?若否,原因何在?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方面的安排實在十分有限,正如我剛才所提出的基本答覆亦有說明,我們有 意使大部分學校均能提供㆒些職業及技術教育。至於原因何在,請恕我要向許議員提供書面答覆(附錄㆒)。

中學學位分配問題

六、 司徒華議員問:教育署曾就改變現行㆗學學位分配辦法提出建議,諮詢各主要學校議會和辦學團體的意見。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是有關教育制度的重大改變,為什麼沒有將建議內容公開發表,以諮詢社會㆟士,尤其是㆗ 小學校長、教師和學生家長的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年,當局委任㆒個代表教育界各方面由官方和非官方㆟士組成的工作小組,正式檢討㆗學學位 分配制度。㆒九八㆒年,工作小組發表報告後,教育署和工作小組本身分別進行廣泛的諮詢,並於這段期間,邀請 社會㆟士、教師、校長、辦學團體和對此事有興趣的其他團體提供意見。

但是,在徵詢教育委員會的意見後,工作小組和教育署沒有採取進㆒步的行動,因為各方面都認為國際顧問團即 將檢討本港的教育制度,而顧問團的意見對㆗學學位分配制度可能有重大的影響,因此,為慎重計,應等候顧問團 的檢討結果。

結果,國際顧問團報告書雖然對「整頓」教育制度作出㆒般性的評論,但對㆗學學位分配制度卻沒有提出具體的 意見。因此,有關方面認為應加緊推行若干與㆗學學位分配制度有關的修訂建議和改善辦法,不得再度拖延,而這 些修訂建議和改善辦法都能反映出較早時進行廣泛諮詢所得的意見,並且考慮到這個制度於過去六年推行期間所得 的經驗。

㆒九八五年八月,有關方面於是將㆒份有關改善㆗學學位分配制度的討論文件呈交教育委員會考慮。結果,委員 會通過各項建議並且贊成進㆒步徵詢各主要學校議會和學校聯會對各項建議的意見,而教育委員會應在獲得他們的 意見後,始再展開工作。

載明各項建議的討論文件因此已於㆒九八五年八月交予十㆓個主要的學校議會和學校聯會傳閱,並且要求它們提 供意見。在㆗學學位分配㆗央委員會的要求㆘,有關方面更將討論文件致送㆓十五個㆗學學位分配制度分區委員會 的主席省覽,而這些分區委員會則代表所有參與這項制度的學校。有關方面現正整理他們的意見,稍後並會轉交教 育委員會,以便再作考慮。

司徒華議員問:現行的㆗學學位分配辦法是因為要推行九年免費教育而制定及實施的,因此,我們是否應該首先對 九年免費教育進行檢討,然後才在這基礎㆖面再改進分配辦法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271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檢討九年免費強迫教育這問題,曾分別在本會期的施政報告辯論會議席㆖及其後㆒次提問 時加以討論。在兩次進行討論時,教育統籌司均曾提出警告,如要對目前的九年免費強迫基本教育制度進行任何檢 討,就須小心行事,因為這個制度與法定的就業年齡有密切關係,而且我們亦須提防出現由於法例規定㆖的差異而 造成兒童在就學與就業間無所適從的情況。我們不打算在現時檢討九年免費強迫教育制度。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贊同在例如㆗學學位分配制度如此重要的教育事項㆖,以後宜應向各 辦學團體,尤其是㆒些負責主理本港大部分學校的主要辦學團體,派發討論文件,以便他們可以就這些事項提交意 見?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有關這問題的若干爭端,其實在政府公佈初步建議時,早在初期已向這些辦學 團體諮詢意見。目前正在進行㆗的諮詢行動,所根據的就是政府按照所蒐集意見而予修改的較早期建議,至於所諮 詢的各個團體,則是教育委員會認為在這事項㆖最適當的諮詢對象。不過,正如我在答覆的主要部分㆗說過,我們 的原意是,㆒俟這些意見整理妥當後,有關方面會將之交回教育委員會考慮,該委員會或會在該階段擴大諮詢範圍。

李汝大議員問:主席先生,當局有否考慮將現在的建議及現在諮詢階段所獲得的意見公開向公眾㆟士發表?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當該等資料收集齊備後,教育委員會定會 手進行此事。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教署最近所提出的建議是否有印發㆗文譯本?假如沒有,何解?這樣做會否限制了被 諮詢的對象範圍?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由於我未聽聞沒有譯本㆒事,我相信當時是印備有㆗文本,並已派發傳閱。

榕樹凹水質問題

七、 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就西貢榕樹凹的水質,是否適合作養魚場發表聲明?並告知本局,政府擬 向受影響的養魚㆟士提出那類援助?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八㆓年以來,漁農處定期化驗榕樹凹養魚區的海水樣本,而化驗結果顯示,在含鹽量、氧氣量和 養分而言,該處水質可以養魚。但據報在㆒九八五年十㆓月,該處約有㆔十八公噸魚死亡。初步調查顯示,魚鰓受 寄生感染破壞,是這些魚死亡原因之㆒,而食物不平衡、氣溫驟降、及潮水漲退情況特別呆滯,都可能是導致這些 魚死亡的原因。當局現正進行更深入調查,而在此期間,這些養魚漁民獲准暫時返回鹽田仔東養魚。這些養魚漁民 ㆗,有很多未遷往榕樹凹之前,是在該處養魚。政府除提供通常的推廣服務外,在現階段並無計劃為這些養魚漁民 提供進㆒步協助。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榕樹凹的海水和潮水漲退情況,政府會否建議另外劃定新養魚區,以安置 受影響的養魚漁民;同時,如果另劃新養魚區,則會否就有關㆞點、水質和交通問題而向養魚漁民徵詢意見?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可向何議員保證,我剛才所提及的更深入調查,如果顯示榕樹凹確實不宜養 魚的話,則會考慮另行劃定較合適㆞方,同時,屆時無論提出任何建議,均向有關的養魚漁民徵詢意見。

寮屋區街燈問題

八、 林鉅成議員問:請問政府,自從房屋署轄㆘的改善寮屋事務科成立以來,在寮屋區設置了多少街燈,及為此 等街燈所付出之電費為若干?

2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提供街燈是寮屋區改善計劃㆘為改善寮屋區內的基本服務而進行的主要工作類型之㆒。自㆒九八㆔年㆕ 月實施這個計劃以來,本署已在㆓十㆒個寮屋區設置了五百九十盞街燈,費用約為㆕百萬元。直至㆒九八五年十㆓ 月底為止,本署為這些街燈支付的電費已達十㆕萬㆓千元;計算起來,每盞街燈每年的電費約為㆓百㆕十元。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寮屋區街燈的電費支出只佔裝置寮屋街燈總支出的㆒個極少數目,為何政府在處理 寮屋街燈問題㆖,會出現雙重標準?即是說政府為何只願意支付在寮屋改善計劃內所安裝的街燈的電費,而區議會 同樣為改善寮屋區環境而在政府官㆞㆖裝置的街燈,其電費則須由市民支付呢?其次,政府是否會考慮將現有的改 善寮屋計劃更改得更具彈性,俾能迎合各寮屋區的個別需求,尤其有關街燈問題方面?

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並無厚此薄彼的情況,反而,這是涉及設置街燈撥款的界限問題。寮 屋區改善計劃的基本建設費用是由政府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支付,而電費和維修費則由房屋署帳項㆘其㆗㆒經常分目 支付。另㆒方面,據我所知,區議會從環境改善及社區參與計劃撥款取得的款項並不能用作經常開支項目。

有關這問題,實際的解決方法是由房屋署接管區議會裝置的街燈。房屋署已將這點向政務總署和財政科提出,當 各項細節釐訂完畢後,便會諮詢區議會。至於林議員提出的第㆓點,房屋署仍有能力加速計劃的進度,以應付區議 會對街道照明問題所提出的要求。假如區議會真的提出這方面的要求,房屋署會非常樂意加以考慮。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寮屋區居民是勞苦大眾,而居住環境又比其他私㆟樓宇或公共屋 的住戶為差,他們確需有關 部門給予關注和協助,所以我希望政府認真考慮無論街燈是由政府或由區議會資助裝設,有關電費均應由政府支付。

房屋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指出,實際的解決辦法是由房屋署接管街燈。假如區議會同意的話, 房屋署自當樂意接管及預備支付經常費用。

公務員職位調派問題

九、 謝志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涉及公共及社會事務的決策日趨複雜,而政府在作出這些決策前,必須經過廣 泛的諮詢程序,請問政府現在會否檢討有關政府㆟員職位調動頻密程度的政策,以便有關㆟員在調職前,有-

份時 間完成任內各項職務,並對其所作決定承擔責任?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般職系㆟員,例如政務主任、行政主任,不時需要調職。這樣做是必須的,好使該等㆟員能累積多方 面的經驗,對他們的職業前途發展奠㆘基礎。我們的經驗顯示,將來可能獲委高位的㆟員在他們不同的職位㆗,對 政府事務有廣泛的知識,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因此,職務的更換實屬必要。

然而,政府-

份了解該等㆟員調動頻密,對他們所屬部門以及其他有聯繫的政府部門及私營機構可能引致工作㆖ 的脫節。有鑑於此,政府的政策㆒般是讓經驗豐富的㆗級㆟員留在原職兩年半至㆔年。事實㆖,更高級的官員留在 部門或某㆒科的時間㆒般是長得多。偶爾,他們的任期被迫縮短,這是由於工作需要及其他未能預見的原因所致。

謝志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近年來公務員的工作不斷增加,政府現在會否考慮在職員調配及發展方面, 以專責分工為原則?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在適當情況㆘,我們會按照這個原則來辦事,但我在答覆主要的問題時已說過,根 據經驗顯示,將來可能獲委高位的㆟員在他們的事業歷程㆗,對政府事務有廣泛的知識,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當 然,我想亦會有顯著的例外;我在新界就服務了㆓十年。(眾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273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現任布政司會否像前任布政司般經常將高級㆟員調職?(眾笑)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是視乎在職務㆖的需要而定。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檢討現時以提升內部㆟員來填補高級職位的閉門制度,以及考慮 在某些情況㆘,採用公開招聘的辦法,以便進㆒步提高公務員的質素?

布政司答(傳譯):現時亦有對公務員職位作內部調動,將任職專責部門的㆟員調任較為㆒般性的職位,至於採用 公開招聘的辦法,亦有例可援,在我左方的財政司正是㆒個顯著的例子。

聲明

有關香港菲臘牙科醫院董事局就㆒九八㆕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全年情況所作的報告 鄧蓮如議員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有菲臘牙科醫院的工作報告,以及該醫院在㆒九八㆕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五年㆔月 ㆔十㆒日財政年度內的收支結算表。

㆖述年度可說是該醫院發展史㆖㆒個重要的里程碑。該醫院首次擁有足額的學生,而在㆒九八零年錄取的學生於 該年度修讀第五年課程,其後有六十八名畢業生獲得香港大學的牙科學士學位,成為首批在本港受訓的合格牙醫。

我要報告的另㆒件事,就是英國牙科總會現已承認本港的牙科學士學位,這使我感到十分高興和自豪。我們的學 位因而獲得應有的國際認許,同時並反映出本港的牙科設備、師資和學生均具備極高的水準。

首批受訓學生畢業後,香港大學牙科學院又開始舉辦研究生課程。修讀牙科碩士學位課程的首批學生經已註冊入 學。有關本港市民牙齒衛生的研究工作亦正順利進行。

主席先生,負責評審牙科學士學位試首批考生成績的校外主考官,對考生的表現有深刻的印象,因而作以㆘評論: 「牙科學院委實值得祝賀,菲臘牙科醫院具有極高的水準,而牙科學院的應屆畢業生亦顯得成熟、穩重、聰穎及技 術純熟。」另㆒位主考官則表示:「這批香港首屆畢業生都特別優異……至少考生們對考驗科目認識之深,令㆟印 象難忘。」還有㆒位說:「菲臘牙科醫院的臨床設備及㆒般水準均是超卓的,可以比得㆖任何其他㆞方,甚或更佳。」

菲臘牙科醫院確是值得我們引以為榮的㆒個機構。牙科學院及該醫院的管理局貢獻良多,我謹此向他們衷誠致謝, 並深信這些有才幹的年青畢業生將有機會學以致用,在香港-

份發揮所長。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五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消防事務(修訂) ㆒九八五年消防事務(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香港貿易發展局( ㆒九八五年香港貿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款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2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五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差餉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在提交各位議員的差餉(修訂)條例草案,是建議修改現時市政局應得差餉的的計算方法和就區域議 局應得的差餉作出規定。

目前,市政局應得的差餉,是將市政局的差餉百分率乘以市區樓宇的應課差餉租值計算。在應收的差餉總額㆗, 由於寬減差餉、因缺乏用水供應而減收差餉及發還差餉等原因而致少收的數額(包括應由市政局負擔的比率)悉由 ㆒般差餉承擔。此外,根據當局與市政局訂定的行政措施備忘錄規定,由於政府未能將薪酬的調整幅度及早通知市 政局,以便市政局在其預算案內預留所需款項,因此政府亦須付給市政局㆒些每年補助費,作為薪酬調整後第㆒年 所需的經費。

這些措施有兩個明顯的弊端:

(a) 首先,由於市政局所需的資源部份是由㆒般納稅㆟而非市政局差餉繳納㆟負擔,因此市政局所得的差餉百分 率並未能反映出其所需資源。㆒般納稅㆟在這方面所付出的款項,在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估計共值 1.5 億元, 相等於市政局的差餉百分率 0.3 至 0.5%的增幅;以及

(b) 第㆓,即使在差餉寬減期內,由於寬減差餉數額逐漸減少以致差餉收入按年遞增,市政局亦未能分享,而這 些遞增的收入,應可幫補市政局每年為應付㆒般的增長和通貨膨脹而需要的額外經費。

我因此提出㆘列建議。這個建議已獲市政局同意,但仍有待本局通過,就是對於應收的差餉總額㆗減收的數額, 市政局日後亦須負擔其所佔比例,此外,市政局亦應在其預算案內預留㆒筆款項以應付額外的承擔,使政府毋需再 按年撥出薪酬補助費。類似的措施亦將適用於區域議局。

條例草案第五條條文頒佈分配差餉的新方法,即由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起,市政局和區域議局所收取的,將是政 府代它們徵收的實際差餉額。換言之,政府在市政局和區域議局根據區議會條例劃分的個別轄區內實際徵收得到的 差餉淨額,將由市政局/區域議局與政府按照個別的差餉百分率分配。

根據現時的安排,在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以後收到的遲繳差餉和發還的差餉,若有關期間是在該日之前,會全歸 ㆒般差餉承擔。這些收入和支付的款項在㆒九八六至八七和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估計達 1.2 億元。鑑於牽涉的差餉帳 目龐大,為了易於管理,現建議這些帳目由政府、市政局和區域議局根據新的付款安排㆒起分享。這樣做使到政府 及㆖述兩局共同在未來兩年從差餉方面獲得約 5,000 萬元的淨額,而若非這樣做,這筆數額將全歸政府收入。在將來 差餉百分率作出調整後亦會實施類似的轉變安排。

稍後,我會建議調整差餉百分率以應付㆖述兩局在㆒九八六至八七和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的合理財政需要,為使 各位可以瞭解整件事,我現在會解釋㆒㆘這個差餉百分率。各位㆒定知道,只有在制訂條例草案後才可以在本局動 議有關規定這些百分率的決議案。

由於政府不再給予市政局用於調整每年薪酬的補助費,而該局又要按比率分擔部分政府少收的差餉總額,因此, 市政局損失的收入,在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估計為 1.5 億元。我建議增加 0.5%的市政局差餉百分率以填補這筆損失, 並從市政局管轄㆞區範圍的㆒般差餉百分率減去同樣的百分率以作抵銷。這樣做會確保新的付款安排不會增加差餉 繳納㆟所繳納的差餉總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275

市政局已尋求進㆒步增加差餉收入以應付正常的增長和通貨膨脹,該局對㆒九八六至八七和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 差餉總收入的要求,分別為 16.9 億元和 17.72 億元。經過仔細的研究後,我建議市政局的差餉百分率應再增加 0.5%, 以為市政局提供㆖述數目的收入。這樣做會使市政局管轄㆞區範圍內的總差餉百分率增至 6%,即由 3.5%的市政局 差餉率和 2.5%的㆒般差餉率合併而成,比現時由 2.5%的市政局差餉率和 3%㆒般差餉率合併成的 5.5%總差餉率增加 了 0.5%。這些建議是經該局同意而提出的。在顧及到該局今年的修訂赤字和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 9.9%的進㆒步增 長後,建議的差餉百分率預計可以使該局的總收入較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修訂預算增加 15%。我相信各位議員都知 道和明白該局的預算出現困難和其工作的成績。

我現在轉談臨時區域議局。將牌費和收費的收入計算在內後,新區域議局所需的經費估計在㆒九八六至八七和㆒ 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分別為 7.44 億元和 8.8 億元。在㆖述兩個年度,計劃從目前 5.5%的新界差餉百分率徵收得的 7.46 億元和 8.27 億元顯然並不足以應付㆖述的財政需要。因此,我建議區域議局管轄㆞區範圍的差餉百分率亦增加 0.5%, 即增至 6%,而區域議局應獲得按照增加的差餉百分率徵收所得的全部差餉收入。這個建議獲得該局議員贊同。市政 局和區域議局管轄㆞區範圍的差餉百份率相同是㆒個令㆟滿意的結果。如果建議增加的差餉百分率獲得批准,區域 議局可望在㆒九八六至八七和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分別有 4,200 萬元和 1,000 萬元的盈餘。不過,這些盈餘仍不足 以應付該局在這兩個年度財政儲備㆖的需求,估計㆒九八六至八七和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在這方面的需求分別為1.43 億元和 1.66 億元。因此,我亦建議政府應在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㆒次過撥出㆒筆為數 1 億元的成立補助金給區域議 局,但須經財務委員會批准。

張㆟龍議員曾尋求在本局達成協議,要求政府分擔區域議局在基本建設工程方面的開支,直至該局的財政狀況, 足可自行承擔為止。政府現已同意撥款完成所有在該局轄㆘,並在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前業已動工的基本建設 工程計劃。其後的情況,則須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再行檢討。期間,政府會繼續對區域議局在財政㆖的需要加以 同情的考慮,張議員大可放心。

建議將市政局及區域議局兩者轄㆘㆞區的差餉總比率提高 0.5%,預料不會對差餉繳納㆟構成經濟㆖的困難。我們 曾仔細研究過有關的情況。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公屋住戶所要應付的增加款額,平均是每月 1.7 至 6.4 元,換言之,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將不會有任何增幅。對於淨面積不足 100 平方米的小型住宅單位的差餉繳納㆟來說,㆒九八六 至八七及㆒九八七至八八兩年度的平均增加款額分別為每月 10 元及 13 元左右,而面積達 100 平方米以㆖的大型住 宅單位在該兩年度的平均增加款額,則約為每月 56 元。

我現在轉談條例草案內其他較次要的修訂條文。

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屬區域議局所有及因公共用途為其佔用的物業,均可獲豁免評估差餉,㆒如現行針對市政局 的規定。

第九條將簽發修改估價冊同意書及決定通知書的權力賦與差餉物業估價主任。這項條文使差餉估價事務科內獲授 權的㆟員數目由 20 名增至 80 名。由於需要應付大量差餉繳納㆟提出的建議書,特別是在重估差餉的年度內,因此, 有必要作出㆖述㆟手的增加。

根據第十條的規定,應繳納的差餉款額可以元的整數個位結算,而餘㆘不足㆒元的款額則撥入㆘季繳付。此舉不 但有利於以現金支付差餉,而且更可與水務署及大部份公用事業機構的做法看齊。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藉此向市政局及區域議局表示謝意,特別是兩位主席先生對財政科關懷備至所採取的既熱 心幫忙、又克盡己任的處事態度,尤其難得。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本動議。

財政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㆒九八五年消防事務(修訂) ㆒九八五年消防事務(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消防事務條例的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五年消防事務(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此條例草案有㆔個目的。

首先,此條例草案擬授權總督或消防處處長可 令任何令致政府公物有所損失或毀壞政府公物的消防處屬㆘官員 賠償政府的損失。目前,只在有關官員被裁定犯有違反紀律罪時才對其採取的㆒種處罰形式。賠償款額最高只限於 ㆒個月薪金。只是在政府公物的損失或毀壞是直接由有關㆟士的疏忽或過失導致時有關㆟士才須作出賠償。此條例 草案將使消防事務條例與警察條例趨於㆒致,並可以賠償取代處罰或與處罰㆒併執行。

目前草擬的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有關㆟士對任何賠償令有提出㆖訴的法定權力,不論該賠償令是由總督或處長發 出。但主席先生,此條例草案在政府憲報刊登後,有㆟指出規定對總督的命令有㆖訴的法定權力,並不適當。因此, 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刪除這項規定。

第㆓,為顧及消防處文職㆟員的貢獻,此條例草案亦擬將消防福利基金的福利亦澤及文職㆟員包括會所設施、發 給該處官員及其家屬的困苦補助金、福利貸款及社交活動。

第㆔,此條例草案亦因文職編制最近有所變動,而將消防事務條例第七附表予以修訂。

主席先生,我建議押後辯論當前動議。

律政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五年香港貿易發展局( ㆒九八五年香港貿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工商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貿易發展局條例的草案」。

以㆘是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㆒九八五年香港貿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此條例草案之主要目的,是使香港㆗華總商會得以推舉代表加入香港貿易發展局,成為該局的㆒員。

香港貿易發展局自㆒九六六年成立之始即制訂條文,使與香港對外貿易及香港的海外形象有關的各主要團體,得 以推舉代表加入該局。當時香港㆗華總商會的業務差不多全是由㆗國輸入貨品,故並無選派代表加入該局。

近年來,隨著香港問題聯合聲明的簽訂,特別是香港與㆗國間的貿易大幅增長及香港的轉口貿易再呈蓬勃關係, ㆖述情況在實質㆖已有所改變。有鑑於此,香港貿易發展局有意開拓新的活動範圍,包括計劃本年在北京開設新辦 事處。因此,隨著㆗華總商會根據㆒九八五年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的規定而成為本局的㆒個按社會功能劃分的 選民組別後,政府建議㆗華總商會應與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和香港㆗華廠商聯合會㆒樣選派代表加入貿易發 展局,而貿易發展局成員對此亦㆒致表示贊同。現呈交立法局考慮的條例草案正對此加以規定。

現亦借此機會擴大貿易發展局的權力,使其可授權執行總幹事或委員會委任職級達高級經理的㆟員,但首長級㆟ 員的委任事宜則仍須由全局考慮。當然,貿易發展局毋須作出任何授權安排,除非本身確實願意。同時,縱使已作 出授權安排,貿易發展局亦可在適當情況㆘,直接行使已轉授的權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277

其他變更事項是將主要條例其㆗㆒項條文修訂,使之與香港法例第㆔六㆕章香港銀行公會條例載列的名稱相符, 同時並規定會議的法定㆟數及召開會議所需的會員㆟數,藉以反映貿易發展局成員㆟數的增加。

主席先生,本㆟建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工商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非官守議員提出的動議

㆒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 ㆒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白皮書

鄧蓮如議員動議的譯文:

本局請香港政府向英國政府轉達本局對於香港英國屬土公民權利遭剝削的深切關注,並促請英國政府實施今日 提交本局,由本局全體非官守議員於㆒九八六年㆒月㆔日致英國國會議員的書函所詳列的各項建議。

以㆘是鄧蓮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程表所載,提出動議。

這項動議反映本局對於㆒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白皮書的深切關注。

現時,本港和倫敦㆟士都已清楚知道非官守議員對白皮書所發表的意見。我已經寄了㆒封信給英國國會㆖㆘議院 全體議員,包括英國政府全部成員在內,詳盡表達了我們的意見。現把這封信的副本提交本局,以資備案。

今㆝,我打算只提出兩項要點。第㆒點是非官守議員對白皮書達成了㆒致的意見。

從以往的事例所見,如果議事機構的議員全部由官方委任,達成㆒致意見的情況是很尋常的,可說是順理成章的 事。但如果議事機構的議員全屬民選,那麼意見㆒致的情況便非常罕見。就本局來說,意見㆒致的情形既不是罕見 得令㆟驚奇,亦並非尋常到不值㆒提。我們這群市民的代表,雖然背景不同,但是談到對市民生活有影響的重大問 題時,往往都能夠達成㆒致意見。

就國籍問題而言,我們的意見是㆒致的。這些意見發表後,獲得市民廣泛支持;英國政府若不理會我們的意見, 便是逃避責任。

我想提出的第㆓點,是我們所要求的行動,只有英國政府才能採取。如英國政府不採取這些行動,便要負起作出 這決定的責任。

這些行動與聯合聲明無關,英國亦毋須為此與外國政府展開冗長的談判。有關當局所須要作出的決定和執行的措 施,全部都是在英國政府的職責範圍內。這些行動影響英籍公民所享有的權利與特權。簡單來說,我們要求英國政 府――

准許持有英國公民(海外)護照的英籍公民自由前往英國,並在護照㆖註明這項權利;

給予非華裔英籍公民正式的英國公民㆞位;以及

給予那些曾為保衛英國屬土而作戰的少數香港英籍公民正式的英國公民㆞位。

我們認為這些要求並不過份。在英國管治香港差不多㆒個半世紀之後,香港㆟只希望英國政府能夠接納這些最起 碼的要求,而英國政府絕對有能力予以應允。正如這項動議清楚表明,香港政府有責任將本局和本港市民的強烈感 受,傳達給英國政府;如果英國政府-

耳不聞,便會對香港政府在本港社會的威信有不良影響。由於英國議會裡並 沒有本港的代表,我們只可以透過這種途徑向英國政府提出要求,如果英國政府不允所請,便會加深這

2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些最忠於英國的子民的怨忿,他們會認為本身的利益已被英國出賣。而世界各㆞的㆟士,亦會認為英國當局已基於 自私和不足道的理由,拒絕它統治㆘最需要而又最值得幫助的公民所提出合理的要求。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鄧蓮如議員在其代表所有非官守議員致英國國會議員的書函㆗,以及今㆝㆘午她在提出這個動議時所說 的話裏,她已表達了本局非官守議員和香港居民對㆒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涉及的㆔項問題的強烈且屬 ㆒致的感受。

政府-

分了解在該等問題㆖所提出以表支持的意見的重點以及有關㆟士對該等問題是何等關注。今㆝㆘午本局各 位官守議員因此支持這項動議。我亦可以向各位議員提出保證,他們的關注將會由香港政府向英國政府代為轉達, 不過,主席先生,我相信各位議員亦認識到該等問題會涉及若干很棘手的原則性問題,是要英國政府去解決的,故 須進㆒步再作詳細的審議。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項動議。

鄧蓮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及各非官守同寅對於各官守議員將投票支持此項動議,使動議能獲香港立法局全體議員㆒致支持, 感到十分高興。我們歡迎布政司所作出的保證,即我們的意見是會獲得英國政府認真及詳細考慮的。我相信各位議 員均希望能就此事獲得㆒份有關進展情況的報告書,並希望這份報告書能在㆘次會議㆖提交本局審閱。無論有什麼 困難,我相信有志者事竟成。我們所提出的要求,沒有什麼是辦不到的。英國政府絕對有能力予以應-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及下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六年㆒月十五日㆘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㆕十分結束。

(附註:立法局議事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 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一

教育統籌司就許賢發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現時的情況是原則㆖㆒名學童可以由某類學校轉往另㆒類學校就讀,雖然實行時會遭遇某些困難,如學位就是其㆗ 之㆒,但在個別事件㆗,這仍然是可以克服的。假定已找得㆒個學位,以㆒名來自文法學校的學童為例,如果該名 學生缺少非學術性科目的基本技能和知識,他仍會難於適應另㆒種課程。此外,在文法學校及工業學院,基本學術 性科目的範圍無大差別,因此轉校後仍會遭遇相同的問題。

因此之故,㆒名學童轉校後不㆒定得益很多,而事實㆖他可能因轉校而帶來的不安定及需要應付新課程而須面對 額外的困難。

鑑於㆖述理由,轉校通常只被視為最後才採用的方法。如果學童被發覺無法應付功課,首先要注意的是確定甚麼 原因造成這種情形。這樣使到該學童透過㆒系列的矯正和輔導服務(包括在輔導教學服務㆗心和匡導班所給予的輔 導)獲得適當的幫助。

簡括而言,即使可以由某類學校轉往別類學校,但在進行之前,必須對有關學童的情況予以小心評估,及詳細考 慮現時可以協助該名學童的㆒切方法。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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