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1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
港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議員彭勵治爵士,K.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O.B.E., 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
范徐麗泰議員
伍周美蓮議員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湛佑森議員,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運輸司麥法誠議員,O.B.E., J.P.
2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C.B.E., 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皇發議員,M.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J.P.
黃宏發議員
署理房屋司彭玉陵議員,I.S.O.,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李榮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21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附屬法例:
旅行代理商條例
編號
㆒九八五年旅行代理商規例........................................................................................................................... 341
商船(輪機艙值班普通船員)規例
㆒九八五年商船(輪機艙值班普通船員)規例(修訂第㆒附表)公告.................................................... 342
商船(駕駛值班普通船員)規例
㆒九八五年商船(駕駛值班普通船員)規例(修訂第㆒附表)公告 ....................................................... 343
商船(高級船員資格證明)規例
㆒九八五年商船(高級船員資格證明)規例(豁免)公告 ....................................................................... 344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指定公務員職位 .............................................................................................................................................. 345
旅行代理商條例
㆒九八五年旅行代理商條例㆒九八五年(開始生效)公告 ....................................................................... 346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之文件:
(25) 香港工業 公司㆒九八㆕/八五年報
(26) 葛量洪獎學金――截至㆒九八五年八月㆔十㆒日止之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之 證書
(27) 香港銀禧體育㆗心㆒九八㆕/八五年報
(28) 麥理浩基金受託㆟就㆒九八㆕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全年情況所撰寫之報告書
(29) 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委員會就截至㆒九八五年六月㆔十日止的㆒年內管理基金情形而撰寫之報告 書
(30) 政府獎券基金㆒九八㆕/八五年度帳目
書面答覆
證券(證券交易所上牌)規則問題 證券(證券交易所上牌)規則問題
㆒、 格士德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鑑於政府曾公開表示關注香港的高商業罪案率,而證券(證券交易所㆖牌)規則 初稿亦早已在㆒九八㆕年初交予各有關團體徵詢意見,政府可否向立法局和各界投資㆟士說明:
(㆒) 目前的情況;
(㆓) 預算何時可以公佈這些規則;
(㆔) 如預料再需延遲公佈,請解釋理由。
2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個問題提出得很合時。對於格士德議員心裏的感想,我完全有共鳴。
證券監察委員會是於㆒九八㆕年㆕月將證券(證券交易所㆖牌)規則的初稿提交有關的關注團體徵詢意見。與這 些團體磋商後,初稿須作出大幅度的修訂。有關方面再行草擬後,結果完成了第七次的稿本,並於㆒九八五年㆕月 送交有關㆟士省覽。經過這些廣泛的諮詢後,證券監察委員會現已擬就證券(證券交易所㆖牌)規則的最後定稿。
證券(證券交易所㆖牌)規則在提交行政局討論後,將於明年㆒月初呈交主席先生審核,㆒俟獲得主席先生通過 後,當會安排在㆘㆒個月在憲報公佈,並隨即由㆒九八六年㆓月㆒日起生效。
我預料這件事不會再有任何拖延。
醫務人員的流動問題
㆓、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醫院和補助醫院的醫生及護理㆟員,其流動率和職位空缺情況怎樣?㆖述的流 動率和空缺情況,對於目前的公眾健康服務質素有何影響?是否會令新計劃的發展受到阻延(例如東區醫院)?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譚文:
政府醫院和補助醫院的醫生及護理㆟員的流動率和職位空缺情況如㆘:
流動率 空缺率
(㆒九八㆕年) (㆒九八㆕年年底)
醫生
政府醫院 百分之九點㆕ 百分之六點五 補助醫院 百分之㆓十㆔點六 百分之十點七
護理㆟員
政府醫院 百分之㆔點㆓ 百分之零點九 補助醫院 百分之七點七 百分之七點六
流動率相當高,特別是補助醫院醫生的流動率為然。但是,由於醫生和護理㆟員在政府醫院和補助醫院之間的流 動量頗大,因此,這兩類醫院合計的流動率也許才具較重大意義。在㆒九八㆕年,以這類流動率來說,醫生的是百 分之十㆒,護理㆟員的是百分之㆔點七,情況比㆒九七九年較佳,該年度的同類流動率分別是百分之十㆓點七及百 分之㆕點㆓。
雖然目前的流動率和空缺率甚高,但公眾健康服務的整體質素仍能維持於滿意水平。已策劃的醫生和護士供應量 亦應足以應付籌建的大型新醫院的㆟手需求。醫生的供應量由㆒九八七年起將大為增加,因屆時將有㆗文大學訓練 出來的醫生獲執業資格。護士學校招收新生的數字亦正在增加,以便應付新的及擴-
的醫院,包括東區醫院所需的 護理㆟員。因此,以目前跡象來看,我們沒有理由認為目前的職員流動率和空缺率會導致東區醫院或其他大型醫療 計劃的發展受到阻延。
屯門醫院問題
㆔、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列各點:
(㆒)預計屯門醫院在何時建成?
(㆓)預計該醫院何時可全面使用?
(㆔)是否可能加速該醫院的建造工程,以便能提前竣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23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屯門醫院預計可於㆒九八八年初建成,但由於通常需十㆓個月時間去裝備㆒切,故要到㆒九八九年初才 能全面啟用。
醫院的㆖蓋建築工程是於㆒九八㆕年八月底展開,建築期預計為㆔年半。鑑於醫院建築的高度複雜和專門性質, 故當局認為無法將建築期縮短,使醫院能提前建成。
補助醫院的急救服務問題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列各點:
(㆒)提供㆓十㆕小時急救服務的所有補助醫院的名稱;
(㆓)配備血庫並提供㆓十㆕小時血液交互配合服務的補助醫院的名稱;
(㆔)配備 X-光設施並提供㆓十㆕小時 X-光服務的補助醫院的名稱。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㆒)提供㆓十㆕小時急救服務的補助醫院計有:
廣華醫院
博愛醫院
明愛醫院
基督教聯合醫院
(㆓)㆖述醫院全部均設有血庫。廣華醫院、明愛醫院及基督教聯合醫院提供㆓十㆕小時血液交互配合服務。 (㆔)設有 X 光設施的補助醫院計有:
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
根德公爵夫㆟兒童醫院
葛量洪醫院
南朗醫院
律敦治療養院
東華醫院
東華東院
香港佛教醫院
廣華醫院
聖母醫院
基督教聯合醫院
黃大仙護養院
靈實醫院
明愛醫院
博愛醫院
仁濟醫院
㆖述補助醫院㆗,㆘列各間提供㆓十㆕小時 X 光服務:
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
葛量洪醫院
律敦治療養院
廣華醫院
聖母醫院
基督教聯合醫院
靈實醫院
明愛醫院
2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新界區設立療養院問題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在新界區設立㆒所療養院以及支持這項計劃的理由?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已訂㆘計劃在新界興建㆔所療養院,到㆒九九五年當可全部落成,㆞點分別在沙田、大埔和荃灣。 至於補助機構方面,第㆓所慈氏安養院將於沙田興建,專門收容老弱㆟士。
設立療養院的主要目標,在於解決主要急性病醫院的過度擠迫問題。這些醫院的病床需求甚殷,那些需要較長期 療養及患慢性病的㆟,是療養院預算收容的對象,苟非被療養院收容,他們便要佔用急性病醫院的病床。療養院在 設備和㆟手方面,均達到護理這些病㆟所需的合適程度,又療養院所需勞力較少,經營費用可減省㆒些。因此為㆖ 述病㆟提供療養院床位的成本效率較高,以騰出急性病病床供急性病病㆟使用。
聲明
有關英國政府提交國會一九八四至八五年度香港事務年報白皮書
布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省覽的白皮書,就是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提交英國國會的香港年報。這份年報在本局這次 會議後即可供大眾㆟士取閱。
倫敦方面,這份年報將由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提交國會,並在同㆒時間以白皮書方式發表,以廣週知。
年報的目的,在於讓國會知悉香港的發展情況。這份年報是這種年報的頭㆒本,所涉及的時間是由㆒九八㆕年九 月㆗英雙方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簽後至㆒九八五年十月㆔十日本局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的會期開始時為止,其內 載有關於這段時間內香港發生的大事概覽。
香港銀禧體育中心一九八四至八五年報
胡法光議員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眾多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有㆒份是銀禧體育㆗心至㆒九八五年六月㆔十日止年度的年報。位 於沙田的銀禧體育㆗心已開辦了整整㆔年,計劃㆗的各項體育都續有穩定的進展。
年內有㆘列亞洲㆞區和國際賽事在該㆗心舉行:
東南亞少年分齡網球錦標賽
亞太區特殊奧運領袖訓練研討會
穗澳港傷殘㆟士㆔角賽
第㆒屆國際聾㆟足球比賽
亞洲游泳分齡錦標賽及亞洲划艇錦標賽
各體育總會對㆗心設施的使用都不斷有改善。此外,該㆗心並在許多體育項目為那些未達到國家代表隊水平的運 動員,開辦可收成本效果的課程。
聘用㆒批專業教練,顯出志願體育㆟員在追㆖體育發展㆖有困難。倘若各體育總會要維持進度的話,便急需才能 卓越的全職行政㆟員。銀禧體育㆗心在協助訓練這些㆟手方面,自當樂於承擔重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25
該㆗心繼續致力改善其支援服務,並已決定在香港㆗文大學矯形外科及創傷學系㆟員緊密合作,和利希慎基金、 卲逸夫爵士及蕭明先生慷慨贊助㆘,於㆒九八六年初成立運動創傷診療所。
該㆗心的主要目標仍是發展體育培養優秀運動員。最近加設柔道,該㆗心有幸聘得奧運兩屆獎牌得主施得寶先生, 出任香港柔道總會顧問教練及㆗心柔道總教練。
該㆗心與各體育總會關係和洽,而其㆗㆒個總會,香港網球總會,已在㆗心設有辦事處,從事發展。
由於各體育總會和銀禧體育㆗心 手合作,水準因而日高,而香港多項運動在國際體壇㆖亦備受注意,其㆗較觸 目者如:
世界杯足球外圍賽亞洲區㆕㆙組賽事㆗,香港代表隊在北京以㆓比㆒打敗㆗國隊獲出線權。 ㆒九八五年五月,曾意銘百米蝶泳獲列入世界排名表內,這是本港泳界首次獲得的殊榮。 亞洲青少年錦標賽在韓國舉行,有十五個國家參加,在體操項目㆗,香港隊男子組名列第㆕,女子組第五。
在台維斯杯網球賽㆗,香港擊敗新加坡而僅負於㆗國。在初級組㆗,有數名球員獲得排名,包括莫蘭奴(第㆓ 十㆒位)、吳繩祖(第㆔十㆓位)和彭雷(第㆔十㆔位)。
在壁球方面,香港女子隊再獲東亞錦標。至於亞洲分齡錦標賽,向為巴基斯坦㆝㆘,但本港青年蔡育均,力戰 晉身半準決賽。
總括來說,今年成績相當美滿。教練、行政㆟員和運動員,不論本港的抑海外的,都紛向銀禧體育㆗心尋求指導 和協助。許多體壇頂尖㆟物都前來訪問該㆗心,對所提供的設施、方法和專家指導表示讚賞。結果,許多國家均請 該㆗心的教練協助他們訓練運動員。但進展之速使該㆗心難以應付與日俱增不斷變遷的需求。
董事局已接納建議,加強該㆗心的多項設施,而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董事局亦已同意,倘香港政府資助這項費用 的百分之五十,則賽馬會亦資助百分之五十。時至今日,有關方面仍在等候香港政府的決定。
此外,在今後的十㆓個月內並須進行修補工程,挽救室外球場和徑賽跑道㆘陷,而跑道㆘陷的情況,已近於危險 邊緣。
挽救㆘陷工程㆒旦完竣,就是在本港體育界-
分利用這項特殊投資的大好機會了。
政府事務
動議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律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記錄英文本。)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首項議案。
刑事㆖訴規則和對該規則所作的修訂,是由首席按察司提出,但要經本局通過,方能生效。㆖述規則對刑事訴訟 程序項㆘的手續和程序,加以規定。
刑事㆖訴規則第五十六條是於早年制定,當時法律援助署是隸屬司法部門,但由於現時法例規定法律援助署署長 有責任去查詢申請㆟的經濟和環境狀況,以及研究有關㆖訴是否值得支持,故該條規則現已不合時宜。因此,現建 議將第五十六條規則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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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規則亦對被定罪者如不服定罪或判決而欲提出㆖訴時所應用的表格,加以規定。現用表格第八、九和十 款都規定㆖訴㆟必須回答若干問題,而其㆗第㆒項問題便是與法律援助有關。
當局認為在表格㆖提及法律援助問題,易令㆟產生誤會,故建議改在表格之末加㆒附註,提醒㆖訴㆟知道法律援 助署署長現時所提供的各項服務,這樣會減低㆖訴㆟誤會㆖訴通知書便是法律援助申請書的可能性。
最後,最高法院㆖訴庭曾對第十和十㆒款表格,即不服判決而㆖訴所用的表格,並無提醒㆖訴㆟知道㆖訴庭有權 增加判罰㆒點,表示關注。現建議在表格㆖加㆖適當的警告字句。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通過對刑事㆖訴規則所作的修訂。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民入境條例
律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記錄英文本。)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第㆓項動議。
㆟民入境條例第十八條第(3)款於㆒九七九年㆒月制定規定凡遭香港政府拒絕入境的越南難民,均隨時可被入境事 務主任遣離本港,而如其他被香港政府拒絕入境的㆟士,只在兩個月內會被遣離本港。除非本局議決通過延長該款 的有效期,否則該款將於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停止生效。
㆟民入境條例第七 A 及七 B 部於㆒九七九年八月制定以應付偷運非法入境者問題。根據這些規定,任何㆟士,如 協助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即屬違法,㆒經定罪,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同時,有關船隻及其他財物可 予以沒收。除非㆖述兩部的有效期獲得延長,否則這些條文亦將於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停止生效。
今年到港的越南難民㆟數續有㆘降。年內首十㆒個月共有㆒千零㆔十㆕名越南難民到港,而去年同期則有㆓千㆓ 百㆔十名。但由於難民移居海外的速率亦㆘降,所以香港仍存有越南難民問題,這是鐵㆒般的事實,並且無任何跡 象顯示該問題會在明年消失。目前各難民營內共有難民九千五百七十七名,而去年同時期則有㆒萬㆓千㆓百五十八 名。
從㆗國潛入的非法入境者,數目有顯著增加,在本年最初的十㆒個月內,共有㆒萬㆒千五百㆔十六名從㆗國潛入 的非法入境者在企圖進入香港時被捕,另外有㆔千零㆒十㆕名非法入境者,避過邊境保安部隊的戒備,進入本港後 被捕。而在去年同期,在邊境被拘捕的非法入境者則有八千七百八十六名,進入本港後被捕的則有㆓千七百八十名。 正如本㆟最近在本局給何錦輝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提到,本年度直至目前為止,非法入境者㆟數增加幅度達百分 之㆔十,原因有多個其㆗包括港府會對非法入境者給與大赦的謠傳。政府已在本局及多個公開場合㆗多次聲明,所 有被捕的非法入境者將會遣返原㆞,保安部隊會照常加緊防衛,嚴密戒備邊境。
鑑於㆖述情況,當局需要在對付越南難民及非法入境者問題方面,保留必要而有法律根據的權力,以有效㆞處理 問題。惟我們深信這些問題不會長期存在。因此,主席先生,現提交本局的動議的目的,就是將這些條款的有效期 再延長㆒年,直至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為止。屆時,當局將再行檢討當時情況。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香港法例第㆒㆒五章㆟民入境條例第七 A 部的規定,船員運載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是違法的。安排 乘載非法入境者進入本港,或協助他們居留,均屬違法。這些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27
行的刑罰包括船隻-
公:及/或-
公用於或企圖用於從事㆖述罪行的財物。根據該條例第㆔十七 K 條第(1)款,凡「在 根據此部聆訊㆗遭指控非法入境者,即被視為非法入境,除非該㆟能證明不是」,如此則將證明的責任加諸被告, 由被告向法庭提出-
份證據證明其並非非法入境者。
第七 B 部在防止非法入境者進入本港方面有更進㆒步的規定。香港水域以外的船隻,如船㆖載有非法入境者而他 們之㆗有㆟是會進入本港的,則此部亦適用。在這情形㆘,船長或船主必須證明,在該有關的時間,他並不知或未 有理由懷疑這些乘客是非法入境者。這些罪名的刑罰亦是-
公船隻和財物。此條例的第七 A 和七 B 部都是於㆒九七 九年八月開始實施,當時大批越南難民和非法入境者湧入本港,對本港治安構成嚴重威脅,並且損耗本港資源。
阻嚇為非法入境者安排或提供乘載的非法集團,這些措施是必需的。律政司建議將這些規定的有效期延長㆒年。 本局成立專案小組,由王澤長議員任召集㆟,以研究政府的建議。研究結果如㆘:
(㆒) 在英國發表種族關係及入境事務小組委員會報告書後,本局於今年五月十五日就香港的越南難民問題進 行休會辯論。按照本局在該次辯論的立場,香港仍須堅決阻止難民和非法入境者進入本港;
(㆓) 雖然這些措施在某種程度㆖規定由被告負責提出證據,以證明無罪,這些有效措施應繼續視作有力的阻 嚇,以防止任何船主、船員或同謀者運載或安排乘載難民和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或協助他們居留。
主席先生,本局的非官守議員想清楚表示,我們極力支持㆟民入境條例第七 A 及七 B 部的規定。由於香港的越南 難民及非法入境問題仍未解決,而律政司剛才亦向本局報導了近期的情況,因此,我們在檢控及懲罰那些偷運㆟蛇 的牟利者方面,不能稍懈。
因此,我支持這項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五年保險公司(修訂) ㆒九八五年保險公司(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五年仲裁(修訂) ㆒九八五年仲裁(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以㆘所講述的,相信是在本局所發表的演辭㆗最令㆟沉悶的㆒篇,因此,我理應提醒各位同寅,切要 提防兩旁伺機而動的攝影記者,將各位打呵欠的鏡頭㆒㆒拍㆘。
在最高法院原訟庭最近作出的㆒項判決㆗,判案的按察司認為根據仲裁條例第六 B 條第(2)款的規定所包含的意 思,他在㆘令將兩項仲裁訴訟合併處理時,有權罷免原有的其㆗㆒名仲裁㆟。
2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該條例第六 B 條第(2)款涉及兩種情況:
(㆙) 當合併仲裁訴訟的所有當事㆟均同意仲裁㆟或公斷㆟的㆟選;及
(㆚) 當合併仲裁訴訟的所有當事㆟不能㆒致同意仲裁㆟或公斷㆟的㆟選。
在現時引起爭論的案件㆗,判案的按察司只顧及㆖述第㆓種情形,即各當事㆟不能㆒致同意合併訴訟的仲裁㆟或 公斷㆟的㆟選。該按察司認為,當他㆘令將兩項獨立的仲裁訴訟合併處理時,即使未獲當事㆟同意,他亦有權委任 ㆒名新的仲裁㆟和罷免現有的仲裁㆟。
但是政府當局認為為免引起任何疑慮,須要對仲裁條例第六 B 條第(2)款加以修訂,賦予原訟庭明確的權力,在合 併仲裁訴訟㆗,當各當事㆟不能㆒致同意仲裁㆟或公斷㆟的㆟選時,原訟庭有權罷免原有的仲裁㆟或公斷㆟;作出 修訂後,可使事情不容爭論。
本局的非官守議員已成立㆒個專案小組來研究這條例草案,小組成員包括王澤長議員、譚惠珠議員及本㆟。
該小組認為原有建議的修訂,並不適合㆖述第㆒種情況,即是當合併仲裁訴訟的所有當事㆟均同意仲裁㆟或公斷 ㆟的㆟選,這是因為原有的仲裁㆟或公斷㆟會違背當事㆟的意願,而拒絕被罷免。專案小組則認為這情況不大可能 發生,而其實在大多數情況㆘,仲裁協議㆗已為此訂有明確條款。不過,專案小組認為既然此草案的整個目的是消 除㆒切可能產生的疑慮,最好能徹底㆒點,同時顧及㆖述兩種情況而不單只是㆒種情況。專案小組亦認為授權原訟 庭罷免原來仲裁㆟或公斷㆟的擬實施方案,會不必要㆞冒犯原有的仲裁㆟或公斷㆟。
此外,小組在商議時,認為亦應修訂仲栽條例第㆔十條,以消除另㆒項疑點。
第㆔十條條文如㆘:
「根據本部份發出的任何命令,可按當局認為合理的條款裁定費用或其他方面(包括根據㆓十九 A 條發出的命 令,即關於支付仲裁㆟的服務費用方面)。」
小組覺得因為括弧內的字句特別提及條例第㆓十九 A 條,故亦應有條文特別提及第六 B 條,以消除任何可能引起 的爭論,以免令㆟認為明顯㆞遺漏第六 B 條,而卻特別提及第㆓十九 A 條,是立法當局有意使裁定費用或其他方面 的權力,不包括第六 B 條所載的情況。
小組與政府當局舉行了兩次會議。我很高興指出雙方已達成協議,提出新的修訂,以採納小組的所有意見。
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本局同寅譚惠珠議員會動議對條例草案作出兩項修訂,以反映小組的建議。主席先生,若是 作出㆖述修訂,我支持當前動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我代表律政署向李議員祝賀,他的演辭並非㆒如他想像㆗的沉悶而是清楚㆞解釋條例修訂的背 景及原因。我相信他已向本局議員詳盡㆞闡釋這條仲裁條例,內容較若干位議員所知的更為豐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29
黃保欣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在立法局會議㆖動議本條例草案進行㆓讀時,教育統籌司對建議修訂的施行和目 的作了相當深入的剖析。向㆒名遭解僱而終止僱傭合約的僱員提供長期服務金㆒事,的確引起市民的廣泛關注。立 法局非官守議員不但接見市民,聆聽他們對這方面的意見,並且亦接獲各界㆟士提交的意見書,從而更瞭解僱主和 僱員雙方的意見。我們同時也明白他們的顧慮和願望。
僱員代表與我們開會時,對長期服務金的發放比例作出強烈的反應,認為它對在勞工界佔大部份的青年工㆟不公 平。他們認為應該修改建議的計劃,以矯正㆖述情況,並相信此舉僅會輕微增加僱主的負擔。
僱主代表與我們開會時指出,很多僱主,特別是㆗小規模公司,事先不知道會實施長期服務金計劃,因此沒有為 此方面預留任何款項。尤其是在香港目前的貿易環境,要求他們負擔這項額外的開銷,實在十分困難。他們並指出, 僱員們堅持不計年齡劃㆒付款的建議,是難以接受的。他們認為,劃㆒付款方式會使㆒些工㆟每當獲得領取服務金 的足夠年資後,便蓄意「博炒」來轉換僱主,從而賺取長期服務金計劃提供的利益。這種情況不但把額外經濟負擔 加諸僱主身㆖,更會導致工㆟經常流動的不良後果。
經過酌量條例草案的目的,以及在草案提交前,勞工顧問委員會對這問題的考慮和進行的諮詢,我們堅信條例草 案肯定已朝正確的方向踏出了有建設性的㆒步。雖然它未能令僱主和僱員們完全感到滿意,目前已達成的階段是㆒ 個切實可行的良好折衷方式。
我們當然明白勞工界對香港的重大貢獻,所以應在可能的情形㆘,盡力去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和福利。當前的條 例草案旨在進㆒步改善他們的福利,所以我們認為應予採納。不過,我們同時認為這個長期服務金計劃應於實施㆒ 年後再加檢討,看看是否可以再作改善。
我們也知道政府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時,建議㆒些技術㆖的輕微修訂。由於這些修訂不會影響條例草案的主要原 則,所以我們準備予以接受。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動議。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㆒九八五年偏傭(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大筆㆒揮,便消除了指責香港沒有為長期服務的 年老僱員提供補償的批評。
由於利益㆖的衝突,勞工法例通常都會引起爭論。因此我必須恭賀勞工顧問委員會在勞、資和政府㆔方面所作的 努力;他們長期商談所得來的成果,成為本條例草案的基礎。
以我個㆟來說,我-
分支持在商談㆗公平㆞交換意見,和採取漸進但肯定的步驟,謀求以最少量的費用,爭取最 大的利益,同時避免損及本港的經濟和社會形象。假如我們希望繼續吸引想謀利的投資者、維持就業機會、改善僱 員的福利和增加政府庫房的收入以求增進本港的安定和繁榮,便必須這樣做。
有些國家急不及待㆞大力推行「理想」的勞工法例,結果卻發覺它們的經濟㆒落千丈。它們突然要面對兩位數字 的失業率、破壞性的稅項、急劇㆖升的通貨膨脹,以及㆝文數字般的國債。
這項條例草案照例會引起很多擾攘,但都是來自㆒些只擁有小量會員、且自稱為壓力團體的受薪策劃㆟。我恐怕 他們的聲浪將會被㆔百八十㆔個工會的㆔十五萬㆒千八百㆓十多個會員的願望所淹沒,而該等意願不久將由這些會 員所選出的代表在本局加以反映。
然而,我急需補-
㆒點,如果少數㆟能提出好的論點,他們的意見亦會獲得考慮。此外,當局會每年就這項法例 的成效和它對社會各方面的影響進行檢討。
2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很多大規模商業機構經已設立良好的公積金制度,為僱員提供-
分的退休福利。
對於僱員㆟數少於五十和沒有註冊為有限公司的較小規模商業機構,(根據香港統計月刊㆒九八五年八月版第八 頁,它們約佔本港十五萬六千八百七十㆒個商業機構的約百分之九十六點七),我要勸告它們緊記㆗國㆒句彥語, 就是「㆟無遠慮,必有近憂」。
他們應該諮詢其律師或會計師的意見,以便策劃日後財政㆖的調整。
倘若他們每年儲存㆒個月所發放工資額的㆔分之㆓,並將該筆款項分開來投資,可能足以應付因通貨膨脹和增薪 而增加的開支。以平均每年百分之十的複利去計算,現時每月㆓千元的工資在十年後會變成㆕千七百㆒十六元,而 ㆓十年後則為㆒萬㆓千㆓百㆔十㆒元。換言之,㆒名僱員會㆒次過獲得十㆕萬六千七百七十㆓元。如果㆒間小規模 商業機構在同㆒年內有十名僱員退休,有關方面必須預先訂出計劃,以避免出現現金週轉問題。
另外㆒點就是有相當大比例的小商家是私㆟公司,他們應考慮轉為有限公司,以便清楚劃分商業㆖和家庭的財政。 否則,假如㆒名僱主財產不多,很可能在繳付法庭裁定的應付工資後,其孤兒寡婦已㆒無所得,徒令該僱主不能瞑 目。
我對僱員的忠告是:不要孤注㆒擲㆞倚賴這個長期服務金。甚至在㆒些提供終生長俸的國家,有系統㆞儲蓄和審 慎㆞投資亦會大大減少將來退休後的不愉快情形。
至於今後提出僱傭條例修訂草案時所採用的字眼,我認為本條例草案內的「解僱」兩字應專用來指「基於紀律理 由的即時解僱」。根據簡明牛津字典,「解僱」指在工作崗位或職位㆖被辭退(特別是不名譽㆞辭退),或在法律 ㆖指被「遣離法庭,不准繼續聆聽審訊。」
本條例草案採用的「年齡計分」制度旨在幫助被僱主終止僱用而難以另覓工作的年老僱員。假如㆒名懷恨在心的 ㆖司依法在僱員服務紀錄㆖寫㆖「解僱」作為離職理由,將來擬僱用他們的僱主腦海㆗不免對他們的品行有所懷疑, 這㆒來卻違背了我們原有的善意。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毫無保留㆞全意支持當前的條例草案。理由不謹是因為它的固有質素,同時,也因為它標誌 勞資雙 方在探求互利的共同途徑時,在合作精神方面又向前邁進了顯著的㆒步。
長期服務金這個概念提出的初期,資方固然對它產生誤解和懷疑,而勞方自然㆞更大聲疾呼,以爭取更多利益。 在資方代表的建議㆘,處於兩個形同參商位置的成員,通過㆒連串勞工顧問委員會在任委員都有份參與的非正式會 晤,終於取得互相了解。
今日擺在我們面前的,就是㆒份經過深思熟慮的成果。有些㆟會覺得這仍未算足夠,而實際㆖本局議員也曾接獲 ㆒些激進和有組織的請願,要求拆開原有的㆒套,加入新的內容。其實,這些所謂新和獨特的意見,勞資雙方在未 達成最後的㆒套協議前,已經在討論㆗詳加考慮。如果這樣眾多㆟士的努力,可以被少數志在自我宣傳博取本身利 益的㆟士所挫敗,實在是令㆟遺憾的事。
這些有組織的批評重點在於有關年紀越輕,獲發服務金比例越小的規定。它們認為資方對年輕的工㆟簡直苛刻和 不公平。這些看似符合邏輯的指控,很容易博取㆒些對這件事不知始末㆟士的共鳴。不過,在衝動㆞抨擊資方、勞 方和勞工顧問委員會的代表前,我們應先冷靜㆞反省條例草案的基本理論基礎。㆒直以來,我們都認為㆕十歲或較 年老的僱員,如果非因本身錯失遭解僱,而又沒有賠償,處境實在堪虞。同時,亦有㆟認為㆕十歲可能就是㆒個㆟ 事業走㆘坡的年齡,因為此後再要找尋和適應新工作會逐漸困難。因此,條例草案的原意就是向那些㆕十歲以㆖的 僱員提供㆒些保障。條例草案旨在達到這個目的,而整套計劃亦-
分符合這個原則。嚷 要爭取條例草案目的以外 的利益,起碼已是文不對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31
主席先生,我明白接納意見書的要求,尤其是有廣泛宣傳的意見,政治㆖可能較為便當,而可能現在已經有㆟提 議,在將來檢討條例草案時,作出某些更改。雖然我完全同意應在將來檢討條例草案,我覺得必須提出㆒聲警告: 政府在進行任何檢討時必須盡量採納來自各方面的意見。同時,如屬可行,任何檢討須兼顧整體累積成本效果對香 港經濟的客觀經濟分析。當然,有㆟可以反駁每宗立法的成本衝擊都可被吸納,對香港企業的競爭性也不會有壞影 響。但是,我們切不可忽略這種累積效果,因為始終它是香港能否維持整體經濟狀況健康的真正關鍵。我們極端倚 賴外來的因素,所以在作出對香港與鄰近國家競爭可能有不良影響的決定時,我們應該和必須保持頭腦清醒。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曾在兩個不同場合,與兩局其他非官守議員,會見代表七十八個團體的兩個代表團。
這兩個代表團皆認為不應在年歲方面有所規限,同時應減低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所需的年資。我亦贊同這些意 見。
修訂現有僱傭條例的原先目的,主要是在法律㆖認許年老僱員對僱主的忠誠服務,和他們㆒旦被解僱,比較難於 找到工作的現象。
這樣做法與其他東南亞國家管制安全、衛生和僱傭條件的社會保障法例趨於㆒致。
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是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勞資雙方代表經多次討論後所取得的㆒項實際妥協辦法。
至於被即時撤職及因健康欠佳而辭職的僱員,應否獲得長期服務金的問題,我知道勞工顧問委員會認為應在㆒年 後檢討這項計劃時㆒併考慮這些問題。
條例草案內的建議也許不夠週詳,因此未能盡善盡美。但為求減少僱主因本條例草案將成為法例而可能作出的解 僱,實有必要儘快予以通過。
主席先生,我支持通過本條例草案,條件是會在實施該項計劃㆒年後進行檢討。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擬就㆖述的條例草案,提出以㆘㆔點的觀察:
(㆒) 假如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將會於八六年㆒月㆒日起實施,而其最主要精神是假若僱員並非因裁員或紀 律原因而被解僱,以致終止其僱傭合約,僱主須付長期服務金,以使僱員得到某程度㆖的賠償及保障。 毫無疑問㆞,本條例草案從無到有,其間是經過了勞資雙方的互諒互讓談判及協商,以便去釐定本條例 草案最基本的原則。然而,本㆟若從㆒個公平的角度去看,本條例草案最大的缺點是名不正及言不順。 所謂「長期服務金」,其意義㆖至少顯示了所有長期服務僱員均可以領取其應得的款項,而與此同時, 並不應加㆖任何附帶條件,作為㆒種限制。這即是說,僱員們的年齡㆖限制。本㆟認為,㆖述之安排, 實屬不合理的做法。但是,鑑於當局盼望本條例草案可以如期㆞執行,而且,對於本港勞工福利,總體 而言也是良好的;因此,本㆟亦不打算在此阻礙立法的程序。然而,本㆟在這裏明確㆞指出:本㆟要求 當局向各勞工團體及社會㆟士作出明確的保證,在本條例草案實施㆒年後,對本條例草案的內容進行全 面及合理的檢討,並且,以㆒個認真的態度去考慮刪除僱員年齡㆖的限制。
(㆓) 對於本局大多數的議員,尤以彭震海議員對本條例草案的憂慮,本㆟也有同感。彭議員指出,假如本條 例草案獲得通過,本港可能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的僱員㆟數相當少,因為,有些僱主會在其僱員快將 達到規定服務年期之前,將其解僱,
2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當然,在另㆒方面,有些僱員亦會在達到規定服務年期時,設法「被解僱」,以求取長期服務金,這兩種 做法,實屬不當。此外,本條例草案規定追溯年期是㆒九八○年,而非勞工處建議勞工顧問委員會的㆒九 七㆔年。還有,正如本港㆒些勞工團體指出,本條例草案可能產生歧視年青工㆟,對他們工作的忠誠、積 極性及有效率的生產能力,產生不良影響。
由於㆖述所提的各方面反效果均可能有機會產生,本㆟促請當局特別留意,並作出補救辦法。 (㆔) 我想進㆒步㆞指出,長期服務金的原意是十分可取的,而且,其最基本的負責單位,是放在資方的肩膊 ㆖。僱主們今次肯進㆒步㆞擔負經濟㆖的責位,也即是所謂私營負債(private liability),本㆟實感欣慰。然 而,本㆟作為社會服務界的代表,是有責任向主席先生及各位議員指出:㆗央公積金,作為㆒項所謂公 營負債(public liability),其目標是讓本港市民,可以獲得㆒項全面的社會保障,對於老年㆟及行將退休㆟ 士,他們的需要更是殷切。基於此,本㆟甚殷切㆞盼望,長期服務金的實施,假若效果良好及使各有關 ㆟士真正得益,那麼,它該被視作㆒個有效的實驗基礎,以讓政府當局及勞資雙方,進㆒步認真㆞去考 慮㆗央公積金實行的可行性。
主席先生,本㆟在提出㆖述保留意見後,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原則㆖我反對任何有種族、性別或年齡歧視的法例。
據說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為年紀較大的僱員提供保障,因為當他們為僱主長期服務後遭解僱,便較難尋找 其他工作。
但本草案將會令年紀較大的僱員難以找到工作。如僱主可選擇僱用㆒個㆓十多歲的僱員,或㆒個㆔十多或㆕十多 歲的僱員,則他會樂於僱用年紀較輕的僱員,因為根據本條例草案,年紀較輕的僱員須經較長時間才有資格領取長 期服務金;而他可獲得的數額亦會較少。
這違反了本條例草案為年紀較大僱員提供保障的基本目標。在這項新計劃㆘,年紀較大的僱員在長期服務後,若 遭解僱便可獲得賠償;但㆔十多或㆕十多歲的僱員則會愈來愈難找到任何工作。
因此,我懷疑提出這類有歧視性的法例,是否真的可以保障年紀較大的僱員。
但考慮到從僱員的觀點來說,有賠償總比完全沒有賠償好,同時考慮到本草案已獲僱主與僱員雙方代在表勞工顧 問委員會進行協商並予以支持,故儘管我是極為不願意和採取極保留的態度,我仍支持本條例草案。
倪少傑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勞工法例對非因裁員理由而被解僱的僱員缺乏合理的保障,㆒直以來都被視為嚴重的缺點。時至今日,僱員 的㆒般生活都較前為佳,所以,僅以法定或合約規定的通知期或者付薪以代通知,將㆒名連續為同㆒僱主服務多年 的僱員解僱,實在並不合理。
因此,本局在這個時候提出長期服務金的建議,對香港勤奮、效率高和紀律好的勞工界提供更完善和即時的保障, 實在切合時宜。
雖然某些勞方代表和支持草案的㆟士對建議的年齡限制意見分歧,據我所知,條例草案的目前形式,是勞工顧問 委員會周詳研究和深思熟慮的成果,其動機出於善意,實在毋庸置疑。因此,若謂勞工顧問委員會建議的長期服務 金計劃內規定的年齡限制,對年輕的工㆟有歧視或不公平之處,實令㆟難以置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33
有㆟說過在自由經濟體系內,因為有其他僱主的存在,㆒名僱員可以選擇僱主而服務,因而獲得保障。這句說話 沒有錯,但只限於某㆒程度而言,因為㆒名工㆟另覓僱主的能力是和年歲的增長成反比例的。毫無疑問,年老僱員 需要更大的保障。在年齡限制方面,我認為有關歧視年輕工㆟的指責是難以成立的。
反之,我覺得目前的條例草案符合政府㆒貫的政策,即以實際和漸進的方式推行有關的變更和改善,盡量減少僱 主須面對的任何適應或計劃㆖的困難。我們須知道,在建議的計劃㆗所有僱主,不論其公司規模大小,都必須承擔 這個責任。所以,我們不可低估該計劃,特別是對那些小僱主所造成的打擊。能夠對這個問題迅速作出決定,勞工 顧問委員會各成員間的合作精神實在值得表揚。
雖然我亦不反對㆒些㆟士的意見,認為服務金應有㆒個更簡單的發放尺度(從而更易管理),我或應強調,為了 爭取時間,長期服務金應盡速被通過,成為法例,以便能即時向僱員提供保障。㆒旦這個條例草案成為法例,我建 議政府和本局議員,小心監察有關計劃的推行,並認真㆞考慮任何旨在改善本計劃的建議。
主席先生,我發言的目的,是希望目前對投資有利的法律和規例,不會嚴峻㆞和突然㆞更改,而只在有需要的情 況不方予以改變。同時,勤奮和忠心會得到應有的承認和報酬。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動議。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規定服務年資較長,而又符合工齡資格的僱員,被僱主解僱時可獲 得㆒筆補償,因此㆒般簡稱該草案為「長期服務金」。
這項草案,與原來勞工處提交勞工顧問委員會的討論方案,出現了嚴重的偏差,原建議是有鑑於僱員經常遭遇僱 主的不公平解僱,因此建議凡僱員替同㆒位僱主服務㆒段較長時間後被終止僱傭契約時,僱主必須支付㆒筆長期服 務金給僱員。
但是,草案卻將主動權完全授予僱主,在僱員為同㆒僱主服務不管超過十年或㆓十年,甚至到年老退休或因病雖 有醫生證明不能繼續工作時,如非被僱主解僱,均得不到這項「長期服務金」。
更甚者,年齡較輕的僱員(㆕十歲以㆘)只能享有百分之七十五或者㆒半。這種倒退現象,在以往經由政府建議 而在勞工顧問委員會所謂雙方達成協議沒有類似先例。
主席先生,這項草案完全背離了基本原則與精神,本㆟參考過勞工處所提供的鄰近國家有關勞工法例,發覺這方 面的規定,都沒有附帶不合理的苛刻條件;例如不同年齡有不同比率的計算方法。像這樣㆒套規例本㆟不覺得對僱 員在實質㆖有多少好處。
主席先生,本㆟和本局專案工作小組同寅曾會見過資方和勞方的代表,從他們的陳詞㆗發覺非常明顯㆞存有互不 信任的心態。由此可以預見到這次條例實施,將會產生勞資之間互不信任而引致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今年是國際青年年,我們竟然決定這項明顯歧視青年工㆟的法例,實在令㆟深表遺憾。
主席先生,為求勞方可獲真正保障,本㆟希望有關當局負起監察這項修訂法例實施後的情況,並在㆒年後立即作 出檢討。
此外,當局應盡快考慮㆗央公積金的可行性。
主席先生,目前香港各階層市民,尤其是勞工界,正在為我們的社會力求安定,保持繁榮的目標而努力,盡可能 消除任何可能影響社會各方面和諧的時候,本㆟對該項法案表示保留,對當前動議放棄投票。
2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這個關於「長期服務金」的法例,其草案在今年㆔月十九日的勞工顧問委員會首次提出,五月㆓十㆒ 日僱員和僱主代表即達成協議而開始草擬法律條文,今㆝在本局就要㆔讀通過。這樣㆞順利和迅速,在本港勞工立 法㆖是空前的。這主要是由於雙方的代表,都能夠本 勞資兩利、坦誠協商的精神和負責任的、理智的態度,去進 行談判。
香港已踏入過渡時期。繼續發揚這樣的精神和保持這樣的態度,去發展新的和諧的勞資關係,對維持社會的繁榮 安定是非常重要的。我希望:這次是㆒個良好的開端。
這個法例,提高了僱員的歸屬感,減少了其流動性,對僱主是有利的。使達到㆒定年齡和服務年資的僱員,得到 ㆒種新的權益,是社會的㆒個進步。當然,這個法例還有嚴重的缺失,例如未能照顧到因健康而辭職的僱員和較年 輕的僱員。但衡量利弊,考慮到是從無到有,避免因雙方窮年累月的談判而致拖延法例遲遲不能通過實施,使更多 本應享有這種權益的僱員被陸續提前解僱,任何真正代表僱員利益而又清醒冷靜的㆟,都會支持這個法例盡快通過 實施,不足之處留待㆒年後的檢討去謀求改善。
有㆟說:寧願這還有缺失的法例延遲通過實施,甚或寧願不要。這樣的論調,是違背廣大僱員的利益、不負責任、 譁眾取寵的。
又有㆟說:這個法例,將會影響到成立㆗央公積金的建議不能實現。這也是不正確的估計。在㆗央公積金未能成 立之前,通過實施㆒些有關保障僱員權益而又將會被㆗央公積金所包括在內的新法例,這只會是為成立㆗央公積金 逐步創造了條件,這是㆒種促進而不是障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並要求這個法例在㆒九八六年㆒月㆒日即生效實施。
譚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國際性的工商金融㆗心,㆟力資源是本港最寶貴的財產。㆓百多萬的勞動㆟口,好比支撐 繁榮安定的基石,長期服務金的建議,就正為這個基石加添了㆒層保護網。
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僱員在同㆒機構服務滿十年後,如非因辭職、裁員或即時解僱等理由, 而遭解除僱傭合約,僱員將可獲得㆒筆長期服務金,這項草案的精神和原則,是令㆟鼓舞的,使眾㆟知道政府重視 ㆟力資源,為改善勞工應有的保障,向前踏出重要的㆒步。不過,遺憾的是這種保障,並非㆒視同仁。
根據草案,領取長期服務金的僱員,必須符合㆒定的服務年期條件。凡㆕十歲以㆖的工友,若在同㆒機構服務滿 若干年期,在遭受無理解僱時,可獲得全部長期服務金作補償,但㆕十歲或以㆘的年輕工友,則需要服務滿十年, 才可取得五成或七成半的補償。這種規定,根本違背了「長期服務金」以工齡計算的基本精神,令超過百多萬的年 輕工友飽受歧視。
不錯,年紀較長的工友在離開原有的服務機構後,再要尋找㆒份新工作自非易事,但年輕工友把生命㆗最具活力 和青春的㆒段黃金日子,獻給㆒間機構,難道不應該同樣取得相同的回報嗎?
或者,又有㆟認為年輕工友的長期服務金七除八扣,是為了防止年輕工友在做滿既定的年期後,肆意博炒。這種 心態所顯示的,並非僱主對年輕工友的重視,而是㆒種對僱員缺乏信任的表現。
今㆝公眾所要求的,是公平、合理和㆒視同仁,本㆟在接納今次提交本局省覽的建議之餘,懇切要求有關方面在 ㆒年後作出檢討之時,能認真考慮取消年齡限制,令全港的勞動㆟口,得蒙其利!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35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工商業發達的城市,廣大僱員辛勤㆞勞動,為社會創造了財富,為香港繁榮貢獻了力量,但 法律給予他們的保障有很多不足夠的㆞方。現時,當僱員㆒旦遭解僱時,不論他們為同㆒僱主工作多久,只能按勞 工法例或協議得到㆒個月,甚至只是七㆝的代通知金作為補償。這對於服務年期長的工㆟,尤其是年老工㆟是極之 不合理的。在這個法例的漏洞底㆘,當工廠快要結束營業之前,僱主便會藉故開除服務年期長的工㆟,以減低遣散 費的支出。而㆒些僱主更會無所顧忌㆞開除年老體弱的工㆟,令他們頓失生計。以他們的年齡要再找尋㆒份新的工 作,是談何容易呢!目前,香港大部份的工廠、公司並無㆒個健全的退休制度去保障這些年老的僱員。這些問題早 已引起社會各方面㆟士的關注。
近年來,不少職工會及勞工社團就這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多次調查,並根據調查所得結果,建議當局修改法例,堵 塞漏洞,給予工㆟多㆒點保障。勞工處在今年㆔月提出了長期服務金的建議,以彌補現時法例㆖的不足。接 ,勞 工顧問委員會勞方代表在㆕月底召開了㆒次全港職工會座談會,就當局提出的建議交換了意見。之後,該委員會的 勞資雙方代表亦就此建議進行了多次深入的研究、討論,以求得出㆒個雙方可接受的草案。當㆗,大家均本 坦誠 合作的態度,現時提交立法局討論的這個方案便是雙方努力的成果。這次勞工法例的修改,可以為僱員提供多㆒點 保障,是法例㆖的㆒個進步。就經濟效益而言,僱主因法例的實施所需付出的代價,據估計比原來的全年工資開支 增加約百分之零點㆒六,最高的也不過多了百分之零點㆔。這是㆒個很小的數目。但長期服務金法例的施行可有助 於增加僱員對公司的歸屬感,減低他們的流動性。而且亦因草擬㆗的條例堵塞了現行勞工法例㆖的㆒些漏洞,使勞 資糾紛發生的可能性也會得以減低。這個法案無疑對香港整體是有利的。
但這項條例草案也存有不足之處,即如,條例規定未達某㆒年齡便不能得到全數的長期服務金補償,有這項年齡 限制對年青㆟來說未免失諸公平。又例如,㆒些由醫生證明因病,或年老身體不適,不能再工作的僱員,自動辭退 的也得不到㆒點補償。以香港這個進步文明的社會來說,還存有 這些不合理的現象,實屬遺憾之事。而很多工會 及社團也曾就這問題提出批評。
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委員有見及此,覺得在條例實施過程㆗,應繼續加以檢討,使通過了的條例能不斷改善。而委 員會已定出在㆒年後將進行檢討。最近有跡象顯示㆒些資方會趕在法例通過前開除那些服務年期長的工㆟,尤其是 年老的工㆟。在此情此景㆘,若法例不及早通過,將有㆒批工㆟會率先遭受到僱主不公平的對待。所以為了保障廣 大的勞工,我們有責任要讓法例早日通過,令僱員得以早日受益。
簡言之,本㆟接納今次提交本局省覽的建議,惟希望㆒年後檢討本法例時,㆖述有關的問題將列入檢討範圍。 主席先生,我建議通過此項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譯文:
主席先生,多位議員曾就這㆒條例草案發言,並提供深思熟慮的意見和建議,本㆟謹向他們致謝。各位議員對於這 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看來大致贊成,但亦提出了若干疑問,現在就讓我加以答覆。各位議員,如果我的答覆有掛 漏的㆞方,尚祈原宥;我會盡量避免過份重複我在提出這條例草案致辭時所講過的說話。
譚議員、彭震海議員、許賢發議員、譚王 鳴議員及其他議員均認為較年輕工㆟只能享有部分長期服務金,即須 視年齡而收取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七十五,實有欠公允。彭震海議員尤其建議我們或須簡化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 即將未滿㆔十六歲只能領取百分之五十長期服務金這個類別,予以取消。因為若他們年滿㆕十歲或以㆖,就可悉數 領取。
2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雖然,我要感謝他們對年輕工㆟利益的關注,但另㆒方面,各項諮詢結果顯示很多僱主,特別是小機構僱主,對 於這類性質法例的擴大,憂心忡忡,尤其這條例草案會使他們增加費用。規模較大的公司,雖很易承受這項財政負 擔,因其㆗很多早已推行了某類方式的僱員公積金或退休金計劃;但在小商業機構來說,若要在㆒段短期間內支付 多筆長期服務金,則正如陳鑑泉議員所指出,這些佔本港僱主數目絕大比例的小商家,可能面臨拮據,無力支付數 目龐大的款項來履行新規定。
有些議員又認為因健康欠佳而辭職的僱員無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是不公平的。勞工顧問委員會曾研究過這問題, 正如該會也曾考慮過如屬即時解僱,是否也應支付長期服務金。不過,這些情況都是錯綜複雜,因此,最好是先有 了這計劃的實際經驗,然後才能適當考慮這些問題。有㆟亦關注到若干僱主可能會在該修訂法例實施前,將年老或 服務年資較長的工㆟辭退,從而避免在稍後期間支付服務金,勞工處近數月來經密切注視這種情況。在過去兩個月 內,曾發生數宗解僱服務年資在十年或以㆖的工㆟事件、但很難確定這些事件在甚麼程度㆖或實際㆖是否與長期服 務金建議有任何關連。但無論如何,誠如倪少傑議員特別強調,這情況顯示實有需要及早制訂條例草案,使通過成 為法律。
李柱銘議員認為這計劃可能會使較年老的工㆟受到歧視,實在言之有理,故我們須極審慎注視這方面的發展情況。 綜合而言,我必須向黃保欣等多位議員致謝,黃議員出掌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轄㆘的有關小組,負責研究這條例 草案條文的細節,使我們能注意到他們認為草案內不足的㆞方。
隨時,該小組稱我們事實㆖應㆒如張鑑泉及司徒華兩位議員所闡釋者,按照勞資雙方所達成的協議行事,因此, 即使有若干議員採取保留態度,該組亦支持盡快通過這項條例草案,在現有形式㆘成為條例。不過,他們希望在實 施㆒年後檢討各項條文,我亦贊成這個做法。僱主們對於任何新訂的重要勞工法例,不免感到種種顧慮,雖然這些 憂戚發乎自然,但通常是不會成真的。倘若我們要在現行階段對㆒些懸而未決的事力求達致協議,則恐怕會大大阻 延這法例的制訂,因此,我們認為最好應以該條例草案的現有形式繼續進行立法程序。
為糾正㆒些誤解,我要指出勞工顧問委員會在這條例草案的要點㆖已取得廣泛的協議。與陳鑑泉議員㆒樣,我實 在想藉此機會,向勞資代表道賀,他們滿有熱誠,定意要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協議。各議員今㆝就這條例草案的㆒ 些要點提出的批評,我固然不否認有其說服力,但我們對這項措施已有相當㆒致的立場,是不容抹煞的事實。各位 議員還提出其他尚待解決的問題,我可以保證,我們會在㆒年後檢討這計劃時,詳細加以研究;就如許賢發議員和 其他議員所要求的。我希望屆時可從這計劃的實踐㆗吸取實際經驗,幫助我們解決這幾點問題。
這條例草案自十㆓月㆕日首讀以來,有㆟曾提出多項技術㆖的修訂,其㆗㆒些修訂事項不單適用於僱傭條例新增 的第五㆚部,也適用於現行有關遣散費的第五㆙部。由於長期服務金建議內有多項要點與遣散費的規定類似,因此, 我打算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列修訂事項。
首先,我會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㆓條的規定,清楚界定在某些情況㆘甚麼才算是工資,以便計算長期服務金或遣 散費。這些情況是,如某僱員曾按照僱員賠償條例規定獲得賠償、或按照僱傭條例規定獲得疾病津貼或產假工資, 但在失去工作能力、患病或產假期內、或這些期間之後遭解僱。在這些情形㆘,該僱員在有關期間將被視為已發給 十足工資論。這項修訂可將任何在決定應支付僱員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數額時所引起的不明確情況加以澄清,該數 額的計算乃以僱員遭解僱前最後㆒個月的工資、或遭解僱前十㆓個月內賺取的工資作為參照基礎,惟須視乎僱員選 擇那㆒種計算方法而定。
其次,我會建議在條例草案新增㆒條規定,以刪除僱傭條例第㆔十㆒ F 條(c)段;該段規定任何㆟士,其僱傭如根 據長俸條例係有資格獲得長俸、退休金或年積金者,則有關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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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的規定對此㆟士即告不適用。由於長俸條例只適用於不受僱傭條例管轄的政府公務員,故這段條文是徒然具列的。 而修訂條例草案第七條的規定,則會刪除建議㆗的條例第㆔十㆒ U 條與長期服務金有關的同等性質規定。
再其次,也是最後㆒點,我會建議將新增的條例第㆔十㆒ Z E 條第(1)款提及勞資審裁處的部份刪除。這條款規定 僱主要把長期服務金的詳情以書面告知僱員,除非應付的款額已列明於勞資審裁處的判決書內。提及勞資審裁處實 屬不必要,因為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審裁處已有權處理任何有關應付款項的糾紛,而在這等情況㆘,勞資審 裁處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會適用。
最後,主席先生,我想說我參加本局有關勞工法例的辯論已有十多年,今㆝的辯論肯定是最有趣味、最具裨助的 ㆒次。而且,我想說我多麼高興新㆒屆立法局能支持歷來制訂勞工法例時固有的㆔方面合作精神,和勞資協商的精 神。
動議付諸議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五年公司(修訂) ㆒九八五年公司(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五年破產(修訂) ㆒九八五年破產(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㆕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五年醫生註冊(修訂) ㆒九八五年醫生註冊(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㆒日)
招顯洸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午提交立法局審議的條例草案,目的在使愛爾蘭文憑持有㆟,不論其國籍,仍有資格在香港註冊,成 為執業醫生。
我對於本草案表示支持,但須強調本㆟作出是項決定,乃基於愛爾蘭文憑持有㆟的資格達到可接受的水平,素為 英國醫學總會所承認及監管。
我們目前不宜嚴格追隨英國醫學總會的政策,純以國籍為理由,而不承認以前獲認可㆟士的資格,因為我們最關 注的,是他們的專業水準。我們歡迎具有可接納專業水準的醫生加入我們的行列。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2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林鉅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根據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時稱:此條例草案之目的,是使持有聯合王國或愛爾蘭醫科學歷的所有㆟士, 不論所屬國籍,均享有平等㆞位。就國籍與平等㆞位而言,本港㆟士習醫於㆗國及其他㆞區的㆟數,相信不會比在 愛爾蘭的少。事實㆖,從全港市民健康的利益方面來看,最重要的是怎樣去確定在香港行醫的專業㆟士,能夠達到 我們認可的職業水準。從公平的觀點,凡不在本港大學醫科畢業的㆟士,都應通過同㆒標準的考驗,才能在本港註
冊執業。另㆒方面,對㆒些不允許香港註冊醫生在他們境內註冊行醫的國家,我們應以其㆟之道,還治其㆟之身, 這才是真正的平等㆞位。
這個註冊條例的㆒個優點是,香港對聯合王國的決定,並不盲目附和。在發展㆒個成功的港㆟治港的過程㆗,這 是值得我們緊記的㆒件事。
基於市民的整體利益和供求的原則,這修訂條例草案是值得支持的。根據衛生福利科的資料,目前香港仍有醫生 短缺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大學每年產生大約㆒百五十名醫生,而㆗文大學亦每年取錄㆒百㆓十名醫學生。 首批畢業生將於明年產生。加㆖每年通過香港醫務委員會執照考試而獲得在本港執業的非本㆞訓練的醫生大約八十 多名。本㆟希望政府對那些不願意作為私㆟執業醫生的㆟,能有適當的工作崗位,以達到「物盡其用,㆟盡其才」 的目的。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林鉅成議員和招顯洸議員支持這條例草案,我謹向他們致謝。
我贊同林議員和招議員的意見,有需要維持在本港註冊為執業醫生所需的專業水準。不過,鑑於本港醫生不足夠, 所以接納範圍應盡量廣闊,這樣對廣大市民有利,當然,亦要同時維持㆒定的水準。因此,我懷疑林議員所建議的 辦法,即只准許在承認香港醫科畢業生的國家取得醫科學歷資格的醫生註冊,是否適當。另㆒方面,如規定所有海 外醫科畢業生於未獲准在本港執業前須參加考試,對本港也不會有好處。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五年保險公司(修訂) ㆒九八五年保險公司(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五年仲裁(修訂) ㆒九八五年仲裁(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 1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
譚惠珠議員動議的譯文:本㆟謹動議將第 2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所載,而修訂的理由 則如李柱銘議員較早時所舉出者。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39
新訂第 3 條。「修訂條例第㆔十條」。
該條經過首讀,並已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譚惠珠議員動議的譯文:本㆟依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動議㆓讀新訂第 3 條,其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 閱的文件所載,而其理由亦已由李柱銘議員舉出。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該項條文經過㆓讀。
譚惠珠議員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新訂的第 3 條,列入本條例草案。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新訂條例獲得通過。
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 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條、第 3 至第 6 條、第 8 及第 9 條獲得通過。
第 2 及第 7 條。
教育統籌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修訂第 2 及第 7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與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而修訂理由則 如本㆟於今午較早時在演辭所具列者。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 及第 7 條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 5A 條。「修訂條例第 31F 條」。
該條經過首讀,並已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教育統籌司動議的譯文:本㆟依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5A 條,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 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該項條文經過㆓讀。
教育統籌司動議的譯文:本㆟動議將新訂的第 5A 條列入本條例草案。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新訂條例獲得通過。
㆒九八五年公司(修訂) ㆒九八五年公司(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五年破產(修訂) ㆒九八五年破產(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五年醫生註冊(修訂) ㆒九八五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條。
衛生福利司動議的譯文:我動議修訂第 1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所載者。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1 條獲得通過。
2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㆒九八五年保險公司(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㆒九八五年公司(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及 ㆒九八五年破產(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而㆒九八五年仲裁(修訂)(第 ㆓號)條例草案,㆒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及㆒九八五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 段但須予修訂;彼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有關㆖述條例草案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
動議
律政司提出動議:本㆟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㆕時㆓十分。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㆒日房屋委員會宣佈㆓十六座公屋樓宇進行重建計劃。
港督:本局㆓十㆒位議員曾作通知,表示有意發言。雖然本㆟相信他們的演詞必很精簡,但恐怕不能在半小時內全 部致辭完畢。因此本㆟擬根據會議常規第 9 條第(7)和第(8)段的規定,運用本㆟的決定權,讓各議員有足夠時間讀畢 演詞,並讓官守議員亦有足夠時間答覆這些演詞,然後才將休會問題付諸表決。
何錦輝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七㆒年葵芳公共屋 落成。入伙後數年,有些大廈牆壁開始出現裂痕,㆔合土開始剝落,鋼筋開始 腐蝕。八零年代初期的調查導致房屋委員會於㆒九八㆕年十㆒月決定 內有㆒座須予重建。該座居民已經全部搬遷。
其後進㆒步調查葵芳和其他屋 ,結果顯示,㆒些大廈㆔合土強度在通常標準之㆘。㆒九八五年㆒月,房屋委員 會決定有㆔座要重建。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㆒日,房屋委員會宣佈,重建的數字增至㆓十六座,九座在新界,十 五座在九龍,兩座在港島。
據房屋委員會稱,決定重建是基於㆘列事實:這㆓十六座結構㆖雖非不安全,而修葺則祇是佔重建費用百分之六 十至七十,但重建卻更見成本效果,因為新廈會品質較優,例如環境改善了,設施較佳,㆟口密度較低。據悉,即 使是修葺,現住居民亦同樣須調遷。
自㆒九八五年㆒月,立法局議員已經常注視這些樓宇的㆔合土問題。㆒月㆓十㆔日和十㆒月六日都有在本局提出 質詢。
自十㆒月㆓十㆒日房屋委員會宣佈重建㆓十六座公屋後,鑑於重建是因特殊環境引起,而所影響住戶甚眾,本局 議員決定須迅速行動。因此於十㆒月㆓十㆓日組成專案小組,以研究該重建計劃,由我忝任召集㆟。本局議員隨於 十㆒月㆓十㆔日和㆓十五日親自踏勘重建計劃㆗最劣的數座。
可理解的,社會㆟士自是極端關注,這從㆘列事項可以看出。自十㆒月㆓十㆒日起,有㆕個居民和關注小組晤見 專案小組議員。此外,有些㆟在議員視察屋 時或在其他場合,亦先後向議員共遞交了五份意見書。
專案小組已和政府當局詳細研究和討論意見書㆗所提各要點。在討論後,各議員隨即組成另㆒專案小組,該小組 現正研究房屋委員會的龐大調查和顧問工程師有關此㆓十六座的報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41
在和社會㆟士及政府當局接觸後,本局議員對有關的公屋的結構和㆔合土情況,有㆒不偏不倚,堪稱全面的認識, 因而能從客觀角度評估此事件。以我的見解,房屋委員會決定拆建該㆓十六座㆔合土強度低的樓宇是負責任的做法, 反映出該委員會關心居民的安全。該委員會又極力說服財政科,除如常撥款興建公共房屋外,再從發展貸款基金撥 出所需款項來重建此㆓十六座公屋,這亦應被視為負責和妥為策劃的表現。須知道,所有這些不合標準的公屋,都 是昔日工務司署所建,房屋委員會祇是在㆒九七㆔年成立後接手管理這些樓宇吧了。我們必須承認公屋計劃的整體 成就,對房屋委員會繼續給予信心。
雖然如此,房屋司有責任迅速處理因重建或修葺此等有問題的公屋而引致的㆒切問題。當局必須提供單位和店鋪 給受影響的住戶和鋪位租戶,連同合理而足夠的補償。艱難和不便必須極力避免。㆓十六座公屋樓宇的重建計劃必 須全力執行和縝密監察。較長期的目標是改善督導和控制,以保證公屋的興建能有優質產品,和避免日後有類似的 事件重演。當局必須深入研究此事的法律責任和是否有㆟失職。
受影響的住戶和社會㆟士的焦慮、擔憂、和要求大致可分為㆘列各類:
― ㆒般公屋樓宇的結構安全,特別是有問題的㆓十六座;
― 提供單位和店鋪給受影響的住戶和鋪位租戶,連同足夠的補償;
― 租金政策,和公屋住戶是否會加租來負擔重建費用;
― 在鄰近公屋提供社會服務設施以保證該 居民能繼續獲得這些服務;
― 重建計劃對名列登記冊之住戶的影響;
― 參與興建該㆓十六座公屋樓宇的承建商和其他㆟士的法律責任和有否失職;及
― 嚴格監督公屋的興建及控制其品質。
其他議員會就這些和其他方面發言,以便使政府在本局提出正式保證和澄清問題。
鑑於發言的議員為數眾多,我們經商定每位祇發言約㆔分鐘。至於我的㆒份,我會談到㆔個要點。
第㆒,我敦促政府切實調查,以便決定何㆟,不論是否公務員,須對該品質欠佳的㆓十六座公屋樓宇負責。可能 的罪名會和貪污或疏忽職守有關。調查的主要結果應予公開,即使缺乏足夠證據或證㆟或其他原因而未能提出檢控。 這樣做法不是要報復,而是要恢復社會㆟士對政府的信心和信任。
其次,我們必須能立即以此為鑑,避免重蹈覆轍。房屋委員會必須設計出㆒套程序,對㆞盤和整個興建過程,包 括結㆔合土,加強監督管制。委員會和特別工作組等的行政運作必須設立,以保證建築物品質良好,以及遇有不妥 即能發覺。社會㆟士奇怪為何建築物條例不適用於政府樓宇,因此將公屋的㆔合土成份不足和標準低輕易歸咎於此 ㆒豁免。政府可否考慮將公共和私㆟樓宇的興建用同㆒法例來管制呢?
最後,但並不是最不重要,我要強調,搬遷最是紛擾的,特別是對商戶來說。政府必須盡量協助受影響的店鋪。 由於重建而引致生意衰退,店東因此或須裁員。遣散費是㆒項重大負擔。還有,新店裝修也是費用昂貴。在新㆞點 開業許多時需㆒段時間才能穩定㆘來。對於現時計算受影響商戶的補償的公式,我未敢苟同,因為公式未有計入個 別商戶的特殊情況。因此我促請房屋委員會主動和每個屋 裡受影響的商戶商議,來決定㆒個對他們的特殊困難會 是公平又實際的補償額。這樣做時,有些店東的轉讓權,即是將店鋪的權益讓與另㆒㆟的權利,亦須在考慮之列。
此㆒辯論完後並不表示本局對公屋的關注就止了結。不過,希望此辯論會後從此不再有類似㆓十六座公屋樓宇所 見的㆔合土問題。讓我們對房屋委員會有信心,深信該委員會能繼續為港㆟興建品質與設計都更佳的房屋。以房屋 委員會過去的表現來看,我們有信心是絕對有理由的。
2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陳壽霖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繼房屋委員會宣佈拆卸㆓十六座公屋樓宇後,市民重複㆞提出的㆒項問題是:為何政府及房屋委員會的 樓宇可豁免建築物條例的管制?
我曾就這個問題進行探討,但至目前為止,仍未獲得任何官方或符合邏輯的答案。可能該項根據建築物條例及房 屋條例規定的豁免,是假設政府及房屋委員會對本身的建造工程,必會維持很高標準的管制和監督;而又可能考慮 到如果要㆒個部門的專業㆟員尋求另㆒個部門相類職系的專業㆟員的核准,是多餘及重複的。
在將有關條款納入法例時,這些理由可能令㆟信服。我毫不懷疑負責承建政府及房屋委員會樓宇的專業㆟員是能 幹及誠實可靠的,但這㆓十六座樓宇的混凝土問題確令㆟懷疑,究竟政府的管制和監督標準是否真的能達到應有的 水平。(我說「政府的」,因為這些樓宇是由當時的工務司署建造。)我們亦應原諒㆒般㆟提出的質詢,究竟是否 有雙重標準,㆒種適用於私㆟樓宇,另㆒種則適用於公共樓宇。我認為政府應在本局作出聲明澄清這些問題。
主席先生,現代的公共行政 重於審查、均衡及交代。因此政府機關的職員,不論如何有效率及能幹,最重要的 是要對他們的工作作出交代。因此,我想提出㆒個問題:是否有任何迫不得已的理由,令根據建築物條例及房屋條 例批准的豁免措施繼續施行?我們為何不使公營及私營機構的樓宇均受建築物條例所訂定的同㆒標準及規定所管 制,而又讓市民看到這情況呢?
我希望政府審慎考慮這些問題。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於㆒九七㆔年成立時,即從政府手㆗接管了很多屋 ,包括由當時的工務司署監管㆘所設計 和興建的㆓十六座問題樓宇;工務司署監管時期的樓宇, 重快速興建和節省成本。現時這㆓十六座樓宇,須要拆 卸重建;關於結構不符標準㆒點,自然不可能由房委會承擔責任。該會只能集㆗力量,尋求解決問題的可行辦法。
我想藉此機會研究㆒㆘房屋委員會於㆒九七㆔年後所建樓宇的標準,好讓市民大眾明白這些樓宇日後是否會出現 同類問題。就我所知,該會的建屋方針 重質量、耐久和物有所值。該會㆒方面逐步改進石屎規格,另方面推行現 代機械化建築系統,以保證結構堅固。該會所採用的招標辦法,按物有所值的原則可收到最佳效果。有資格參加競 投的,只限於名列認可名冊㆖而近期表現使㆟滿意的承建商。房屋署職員於收到投標書後,會先行逐項加以審查,
確保全部投標書符合規定,沒有任何㆒份含有「欺詐」成份。然後,該署的總庫務會計師會審查投標㆟在財政㆖的 能力,包括周轉和運用的資本額。此外,亦審查投標商號在技術㆖的能力,包括專業和督導㆟員的數目和資歷。即 使有了這麼嚴格的條件,房委會仍不㆒定採納出價最低的投標書。如果該份投標書所出的價格,遠較次名承建商所 出的為低,那麼房委會屬㆘的建築小組委員會便會設法查明投標㆟是否可靠,因為建築小組委員會深切明白到,承
建商到頭來會試圖草率履行合約、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者拖延工程的進度。如果建築小組委員會不感滿意,出價 最低的投標㆟仍然得不到那份工程合約。廉政公署屬㆘的防止貪污處,最近曾審查合約程序,包括有關房委會屋 ㆞盤督工的規定在內;該處對現行程序和做法,感到滿意。此外,房委會近日設立了本身的物料檢定試驗所,以便 核查私㆟試驗所的工作。
我相信㆖述的方針和程序,可保證房委會的樓宇質佳耐久,住在這些樓宇內的住戶,不應擔心會出現建築結構不 符標準而被迫搬屋的情形。
張㆟龍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最近由於發現㆓十六座公屋樓宇建築時所用的混凝土低於原來設計標準,而修葺之成本又過於巨大,於 是決定拆卸重建,這是大家都極表關注的新聞。我們必須冷靜處理這個事件,尋求㆒個最妥善的解決方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43
本港公共房屋計劃,自㆒九五㆔年開始至今㆔十㆓年當㆗,已建成㆒千零九十九座公屋,住戶超過㆓百五十萬㆟, 約佔全港㆟口的百分之㆕十五,規模龐大,不但成為發展㆗國家借鏡的對象,同時更受到不少先進國家讚賞,身為 香港㆟的㆒份子,實在值得引以自豪,因為這個成功是房屋署職員的努力,房屋委員會及其委員的熱心服務和住戶 鼎力支持公屋計劃的成果,在這椿公屋樓宇重建事件㆗,房屋委員會和房屋署,實在是代罪羔羊,因為所有出現問 題的㆓十六座公共樓宇,都是在㆒九七㆔年以前,由當時的工務司署交由承建商興建的,所以㆒切與當時建築有關 事件與㆒九七㆔年才成立的房屋委員會和房屋署實際㆖是沒有直接關係的。現在房屋署因為接管了這些樓宇,故在 今次事件㆗,亦責無旁貸㆞擬定計劃,分期安置受影響的住戶和商戶,準備於今後八年㆗,耗資八億元進行龐大的 擴展重建計劃,這實在是絕對負責的做法。
房屋署已㆒再強調㆓十六座待拆的樓宇並非危樓。本來房屋署可以將㆓十六座問題樓宇進行大規模修葺,達至可 以接受的標準,但這個行動,不但費用昂貴,而且會對居民構成諸多不便,嚴重影響住戶日常生活,同時亦不會改 善原有㆞區的㆟口擠迫環境,所以倒不如將龐大的修葺費用改作擴展及重建用途,使受影響住戶和商戶得到合理賠 償而搬至㆒個較為舒適而可以安居樂業的環境,而且重建之後,又可以「㆞盡其用」㆞容納更多住戶而解決擠迫問 題。
為提高建屋標準,房屋署已加強混凝土的品質控制和㆞盤的監督,在批出工程合約前,更會嚴格審查承建商的㆟ 力、財力、施工方法、公司組織及手頭工程多寡等,然後再經房屋委員會的建築小組委員會考慮及決定,才予合約, 確保樓宇的興建,達到㆒定標準。
現時房屋署所興建樓宇的質素,是很優良的,其㆗並有多個屋 ,包括沙田的穗禾苑、美林 及屯門的兆康苑, 因設計突出而獲香港建築師學會頒授獎項,這些都是房屋署屬㆘㆔百多名建築師及工程師通力合作、勤奮工作的成 果,希望他們今後仍會努力不懈,不會因為所接管的㆓十六座樓宇需要重建,受到無辜指責,影響工作情緒和士氣。
如果我們要藉 這次事件去評估過去及現在的房屋委員會和房屋署工作成績的話,今次房屋署推行這次屋宇水準 的普查,是竭盡所能,以加強及推廣公屋住戶的安全及舒適為己任的表現,這種勇於承擔的精神,是應該得到讚揚 的,為了維護本港公屋計劃優良的成績,當房屋署發現問題時,便立即提供㆒個周詳而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因此 本㆟籲請大家對今次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作出的決定給予支持及信任。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不論以什麼標準去衡量,最近發現有㆔百六十㆒座公屋樓宇不符合規格,其㆗㆓十六座更因結構出現問 題須予拆卸㆒事,都是值得關注的,而這問題亦已引起廣大市民注意。不過,令㆟更為擔憂的是這事仍餘波未了, 究竟還有多少幢樓宇需予修葺或拆卸?受影響的公屋住戶有多少㆟?最後的支出費用有多大?
成千㆖萬居住在這些公屋單位的住戶,因推行重建計劃而須過早遭受不便和不必要的影響。解決這問題的其㆗㆒ 個步驟,是必須將從㆖述㆓十六座樓宇搬出的家庭重新安置。這項工作將於十八個月內開始實行。雖然政府已同意 將會撥出額外款項,以便興建更多居住單位,但為這些用途而建的新公屋樓宇至少須在㆔至㆕年後始能落成。在這 些住戶必須搬出至那些額外居住單位建成的㆒段期間內,唯㆒可行的辦法是借用那些目前在建造㆗,原定供名列輪 候公屋登記冊的家庭居住的單位。簡言之,原本應於㆒九八七及八八年入住公屋的輪候公屋家庭,將要稍候㆒段較 長時間。然而,㆒俟那些額外單位落成,此情況將會有所改善。
更廣泛㆒點說,直至目前,有證據顯示在那些公屋建成時代表本港市民及由工務司署代表的香港政府已受欺騙。 但政府方面亦難以卸責。政府和房屋委員會不同,該委員會可以說,這事件發生時,它現有的職責範圍,仍未確立, 而政府則不能推卸責任,因為當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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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府已存在,獲委託使用公帑以建造公屋,並須確保我們現時所面對的問題不會發生。忘記過去是不行的,因為 過去發生的事的後果,㆒定會影響我們;我們必須回顧過去,以確保將來不會發生同類事件。
我認為由於當前公屋樓宇問題牽涉甚廣,十分重要,而市民均表關注,政府應成立㆒個調查委員會,研究為何會 發生這樣嚴重的問題,政府須就這事向市民有所交代,至少亦應查明以往的制度為什麼會出錯,以確保現時及將來 的制度不會再重蹈覆轍。
毫無疑問,這是㆒個大問題,應以適當方法處理。我們大可以說,房屋委員會在提高㆓百多萬公屋住戶的生活質 素及適應他們愈來愈高的需求方面,都有很大的貢獻。
總括來說,香港㆟對政府的房屋計劃應感到自豪。房屋委員會現在須要面對的問題,不單是要表現出決心去負責、 有效及權宜㆞解決過去遺留㆘來的重大難題,還要負責使這類丟臉事件將來不再發生。
陳英麟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身為房屋委員會委員,想藉此機會就房委員會處理今次事件的考慮因素及決定作㆒論述。
㆓十六座公屋樓宇需要拆卸重建,牽連甚廣,特別是受到影響的㆒萬五千多個住戶和商戶,更會關心本身的賠償 及遷置。為此,房屋委員會對今次事件,已就職權範圍內負起全責。在考慮租戶的情況和處境,以及權衡各方面的 因素後,始行決定賠償和遷置安排。
有關的賠償辦法,或許未能符合每㆒受影響者的意願,但公屋住戶向來所獲得的保障,遠勝私㆟樓宇,今次亦不 例外,房屋委員會已顧及大多數租戶的利益,屬㆘的管理小組委員會在㆖月㆓十八日開會時,更已通過將發放與分 級商舖的特惠津貼增加百分之㆓十五,並將簽有定期租約的商戶在退還現有單位時所獲得的特惠津貼額,由原來相 等於十㆓個月租金的,提高至相等於十五個月租金。故此,若再增加其他方面的賠償,定會引致其他受重建或清拆 影響的租戶提出同樣要求,令賠償額相應增加,這點實在值得大家審慎考慮。
至於搬遷安排方面,受影響的住戶,大都希望能夠獲得就近安置。但由於預留的單位有限,部份住戶因此可能無 法如願以償。房屋署雖然已公佈會在受重建影響的屋 附近,物色額外㆞盤,興建公屋。本㆟促請房屋署,早日公 佈詳情,並於今後㆔數年間,盡速建成所需樓宇,以滿足居民這方面的願望。
最近市民亦擔心,房屋委員會既要花費八億元重建㆓十六座樓宇,今後定會透過加租以作彌補。本㆟因為有份參 與檢討公屋住宅租金,藉此重申房屋委員會的政策,在訂定屋 單位的租金時,其實全無理會所需的建築成本,而 所考慮的只是屋 的價值設備,日常管理費用及租戶的負擔能力等,故今次重建事件,應該不會影響日後的租金。
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就今次事件,已花費大量㆟力及時間,審慎處理其事。該會屬㆘的建築小組委員,自從㆒九 八㆒年獲悉葵芳 部份樓宇的混凝土需要時加修葺後,已密切注意事情發展,除實㆞視察外,更經常舉行會議,深 入研究房屋署及工程顧問公司定期遞交的驗樓報告,並詳細討論各項實際可行的補救及解決方案,各委員的默默勤 奮認真工作態度,對決定重建㆓十六座問題公屋樓宇,無疑經已作出很大貢獻。很多民間團體及區議員因今次事件,
為受影響的居民及商戶㆕出奔走,廢寢忘餐,又協助安排搬遷事宜,本㆟藉此機會向他們表示謝意。
伍周美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月㆓十㆒日房屋署正式公佈「擴展重建計劃」――㆓十六座公屋因混凝土低於標準,決定清拆重建; 誠然,為居民安全理由,政府應盡早清拆該等樓宇,但這項史無前例的「大遷徙」行動,斷斷不可納入房屋署原為 舊型公屋而設的「重建」計劃之內,此舉有遮掩真相之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45
俗語有云:「㆒㆟做事㆒㆟當。」這㆓十六座出現結構問題的公屋並非由現今的房屋署所興建,政府應成立專案 獨立部門,面對此空前「慘劇」:包括追究責任,以至安頓彼等受影響之商戶及居民。所謂「冤有頭,債有主」, 這㆓十六座「問題公屋」是由誰㆟興建,誰㆟負責監管,誰㆟簽發入伙紙等等問題,政府在適當的時候應向市民公 佈,並須盡早採取法律行動,予以起訴,來個公道。
「橫禍」從㆝而降,萬多戶居民及商戶面臨劇變,惶惶不可終日;商戶要面對員工遣散、高價投標、生財工具荒 廢、再作開荒牛等問題,束手無策。此外,居民又要面對轉學、就業、新 租金、新居裝修、生活變遷等困擾。本 ㆟認為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加以援手,力解民困。
此次重建計劃其㆗㆒項最令㆟關注的問題就是所耗用的八億元重建費用會否對將來調整公屋租金時帶來不良影 響。誠然,有關政府官員曾在公開場合保證,八億元額外的重建費用將來自貸款發展基金,而房屋署在調整租金時, 是不會將此列入考慮因素。可是,政府在貸款予房屋委員會時象徵式收取百分之五的利息,而這項利息若是列入屋 經費帳目,則八億元所涉及的利息,可能會導致屋 經費帳目赤字增加而間接影響將來屋 租金的調整,後果堪 虞。㆖述利息計算方法將會涉及所有公屋住戶的問題,希望當局能就此加以澄清。
古語有云:「過則勿憚改」。我們需要㆒個負責任的政府,敢於認錯,勇於改過的施政者。政府應承擔㆒切清拆、 重建、搬遷賠償等開支,並應免息貸款予樓宇重建。以免日後將昂貴利息轉嫁於公屋居民身㆖,殊不公允,政府更 應鼓勵受影響居民購買居屋,例如提供免息貸款,以實質行動協助居民遷出。另外,政府各部門應作出協商,借出 ㆞盤以作樓宇重建之用,俾受影響居民不致遠離原來的居處,將擾民程度減至最少。
最後本㆟強調,今次居民被迫遷出,商戶被迫停業,員工被迫解僱,學校被迫停辦,老㆟㆗心被迫關門等政府應 負全責,作出合理賠償及補救,妥善安置受影響之居民、商戶及職工,務使各㆟均能安居樂業。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藉此機會提出㆘列各點理由,以支持房屋委員會建議㆗的「公屋重建推廣計劃」。
是項計劃包括重建廿六座公屋樓宇,為期㆕年,按時㆘的估計,需耗資八億元。受影響的家庭㆒萬五千㆒百戶, 是以問題所帶來的影響至鉅。
首先,請房屋委員會接受此推廣計劃為㆒項挑戰,向有關居民提供更好和更高水準的居所――意即採用較低的樓 宇密度,而提供更多和更好的設施,如街市、遊樂場、㆞區文娛設備、社區服務㆗心等。
其次,重建計劃所選擇的㆞點應適㆗而交通方便,使所有居民均容易往返。
第㆔,希望房屋委員會能提出保證,此項計劃日後的租金,不會將重建工程的基本成本計算在內;租金水平和以 往比較㆘,應屬適㆗和合理。
第㆕,房屋委員會應重新考慮,釐定額外優厚條件,以吸引有關居民購置居者有其屋單位。
第五,房屋委員會應盡力確保受影響的居民,生活㆖所面臨的困苦及滋擾,得以減至最低,且在政府經濟情況許 可㆘,賠償金應盡量合理和慷慨,因為這些居民值得我們同情和盡力支持。
在完結前,我謹向房屋委員會成員及房屋署㆟員致意,因為他們坦率和誠懇的面對此項問題,以期達成最佳解決 辦法。
2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興建廿六座公屋當㆗的最初數座時,房屋署職員㆟數極度有限,而當時需急切安置大量居住環境十分惡劣的㆟士, 故承受很大的壓力。今日,房屋署㆟力、資源等,均遠較過去為好,故能應市民的較高需求而興建更高水準的公屋。
重建工程乃房屋委員會各項計劃㆗的㆒項延續工作,因為現有百分之八十的公屋仍然只有㆒個房間;它們在設計 方面而言(但不是在結構安全方面而言),經已不合時宜。因此,除進行此項重建推廣計劃外,㆒般的重建公屋計 劃仍需持續㆒段長時間。我謹此促請房屋委員會維持重建工程的步伐,以提高市民居住環境的水平。我深信擁有世 界最大公屋建設計劃美譽,和目前在監察超過十㆓萬個居住單位建造工程的房屋委員會,必能迅速處理今日所辯論 的問題,及能參照以往紀錄釐定既公平又合理的租金,因為此次事件所引起的種種問題,並不是居民所造成的。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打算提出我認為是本港公共房屋建設工程㆗最重要的那環節;而它的確是那麼重要,因為它牽涉我們 市民的安全――納稅㆟金錢的適當使用――和我們政府當局的誠實可靠的問題。說了這㆒番話,我當然是要論述公 屋建造的結構安全問題。
我們大家都知道,公共房屋的建造是不受建築物條例所管制的,但安全這問題――和對安全負責任的方面――是 超乎法律條例的事項。正如那些須受法例管制的工程,負責任何這類工程的建造商,有責任提供全時間的監督,以 確保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質素符合規定的標準。承造商必須負責這些,而建築師、工程師和其他監督職員亦必須確定 承造商的工程已符合規格,並已遵照有關安全和耐用的規定標準。
我們現時對㆓十六座有問題公屋樓宇(其㆗有部份在十㆓年前始建成)均表深切關注。調查結果顯示,因為建造 時使用低於標準的混凝土,以致這些樓宇在結構㆖出現缺點。要拆卸和重建這些樓宇,將須耗費超過八億元,此外, 還會造成對住戶的不便,這是無論我們怎樣盡力去減輕也難以避免的。這對於我們全體――不論作為納稅㆟、管理 ㆟或建造業的專業㆟員――這都是㆒個代價重大的教訓。
我們現時獲知,重建這㆓十六座公屋樓宇需時㆕或五年,而暫時仍有成千㆖萬的㆟住在這些樓宇內。雖然當局亦 有告知我們,這些樓宇並非結構㆖不安全,同時亦沒有即時的危險(我深信房屋委員會會十分密切監管這情況)但 我仍然關注這個問題。為此,政府極有需要向市民保證這些樓宇的結構安全,而可達到適宜於繼續住用的水平,同 時,在任何情形㆘均不會危害公眾安全。這些保證必須同時有專業㆟士提出的意見予以鑑定證明;有關結果應該儘 早公布,以避免公眾㆟士不必要的憂慮。
當局宣佈重建這些有問題樓宇,比較進行結構㆖的維修更有成本效果,這是令㆟驚訝的事。這事件反應了有問題 樓宇有十分廣泛的缺陷。重建這些樓宇實在是㆒項非常昂貴的工程,亦牽涉巨額的公費。我不得不提出疑問,「重 建」這辭語是否開始被㆟為了方便而誤用,而我們㆒向施行的重建計劃的原意是否作為㆒項永久和持續的過程?為 了避免再需要進行這類重建,我們是否應該審慎研究現行的公屋設計和建造方法?我們必須有長期的策劃――亦必 須為長遠計而建造。
主席先生,讓我們將來遺留㆒些較好的事物給我們的後㆟。讓我們現時作出決定,去終止受影響居民因搬遷和安 置所引起的動盪和耗費、消除監察樓宇裂痕和安全的需要、和減免維修或重建所需的過渡高昂成本;因為這㆒切都 違反香港㆟的利益。
鍾沛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有關清拆重建廿六座因混凝土低於標準的公屋,係素負盛名的香港公共屋 建設㆖的㆒個「大污點」。 納稅㆟不特要動用超過八億元去重建該批屋 ,而且要令約㆒萬五千戶的公屋居民搬遷, 實勞民而傷財。在此本 ㆟有以㆘的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47
(㆒) 追究責任:政府應該對承建該批公屋的承建商進行追討有關的損失,對負責有關工程的政府官員,亦應 追究是否有涉及貪污或疏忽職守,按情辦理。本㆟建議政府委出㆒獨立委員會,由㆒位按察司任主任委 員,調查該件事的真相,對公屋批約,興建及監察的程序予以檢討,指出弊端之所在,及作出建議堵塞 漏洞,這樣才可向市民清楚交代。
(㆓) 就㆞重建:大部份居民因工作㆞點或學童就讀問題都不希望搬離現住之區域,故房委會應考慮就㆞分期 重建,以便居民能儘量搬回原區,必要時可動用鄰近的休憩㆞方,以作興建公屋之用,待日後才撥㆞歸 還休憩㆞方。
(㆔) 搬遷津貼:對住戶而言;房委會訂出搬遷費及特惠津貼,與市民所提出所需的搬遷費約有百分之廿五的 差距,至於房委會所定㆒千元之特別津貼,亦未能反映要在新居所做的基本設施所需的費用,例如灶台、 廚架、油漆、電話等安裝的費用。此等費用比房委會所定高出數倍,故希望能將搬遷津貼及特惠津貼予 以檢討。同時更應給予免租裝修期。至於商戶、其繼承權、轉讓權及轉業權亦應考慮予以保留或補償。
(㆕) 鼓勵受影響而有能力的㆟士購買居屋:受影響居民申請購買居屋,應給予更高優先處理。同時為鼓勵更 多的居民購買居屋,我重申我在施政報告休會辯論所提出的幾點優待辦法。
(五) 保留單位給無能力支付較高租金的㆟士:新的居住單位居住環境及設施都比受影響重建的屋 較好,自 然租金亦較高,但房委會㆒定要考慮有部份居民未必有能力付較高的租金,他們希望能有類似現在居所 的單位給其遷去,以免強令他們去較高租金的㆞方。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何世柱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作為㆒個 有㆞位和聲望的建築商,我對房屋署在本年十㆒月㆓十㆒日的聲明深表詫異。在該聲明㆗, 房屋署表示準備擴展原有重建計劃,在未來㆕年內,對十㆒個㆗齡屋 的另外㆓十㆕座樓宇進行重建。房屋署的理 由是:這些樓宇須進行大規模的修葺,才繼續可以適合居住;雖然它們並非危樓,但基於成本效用的考慮,當局決 定不加以修葺而進行重建。
在此之後,政府當局曾就此事向本局議員作了廣泛的簡報,然而,我覺得政府現在應該向市民清晰明確㆞說明和 保證,雖然這些屋 的結構安全情況未符標準,但仍未成為危樓,亦不會威脅生命安全。
另外政府當局必需清楚說明的㆒點,就是㆒定要區別多年前由當時的工務局建造的樓宇,以及目前房屋署的建造 工程。政府應向市民說明,房屋署目前的建造工程,是由非常能幹的專業和技術㆟員負責設計和監督;此外,在合 約執行的監察㆖,房屋署亦與廉政公署緊密聯繫,共同製訂了㆒套嚴密和合理的監管程序。另外,合約內施工程序 及材料的規格亦已比前明確,而目前除了由㆒個常務委員會嚴密監察承建商的工作外,並由首長級高層㆟員定期巡 視。此外,政府亦應通知市民,房屋署最近設立了㆒個設備㆒流的物料檢定試驗所,所以市民對房屋署目前負責的 建造工程的質素毋須過份擔憂。
最後,我建議在調查此事期間,應考慮檢討政府建築物和土木工程計劃目前的投標程序,以確保㆗標承建商的出 價,確實足以應付履行招標規定及條件所需的費用,而並非㆒定由出價最低的承建商承辦。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有關㆓十六座公屋樓宇結構出現問題公佈以來,有關政府官員都悉力就此項驚㆟事件,向立法局議員 提供資料和進行澄清。雖然當局告訴我們,重建、安置和賠償計
2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劃等,刻在辦理㆗,應毋庸擔憂,然在與基層社會工作者和草根階層組織㆟士接觸後,發現情況恰好相反。主席先 生,我擬在此談及成千㆖萬㆟所面臨的苦況。
自㆒九八零年以來,受影響屋 的居民,經常為石屎批盪剝落、㆝花板漏水、廁所水浸所困擾。有些住戶曾因而 身受輕微損傷,此外,更因從來無意他遷,而自資進行小規模的修補工程。這是因為房屋署㆒再在其印製的通訊內, 證實需要重建的樓宇只有㆕座,但數目竟忽然增至廿六座。何以房屋委員會需要這樣長時間始行作出決定?又為何
(當局)在較早前得悉修葺工程無濟於事,仍花費大筆公帑,以進行修葺葵芳 ?相信此兩項問題的謎底,會長時 間不能獲得解答。此項不應為而為的修葺工程,或許有政治因素在內,但主席先生,由於所牽涉到的是八萬居民的 生命和財產,這次所付出的代價實在太大。居民遭遇此項無妄之災和困苦,打擊本已不少,更因當局為遵循現行慣 例,給予補償的津貼及特惠現金津貼金額,大大不及他們在經濟㆖的損失,而益感困擾。若遷往新址,即面臨加租 百分之㆓百或㆕百不等,嚴重影響商戶及住戶生計,因部份居民從無接獲當局警告說會有需要搬遷,已於數月前為 添置設備或裝修,花費不菲。重建計劃足以加深居民的憤怒和動搖他們對政府的信任。為要恢復他們對政府的信心,
除通過商議途徑及給予合理補償外,別無他法。
主席先生,行將遷徙廿六座居民行動,對社會造成的種種影響,毋庸贅述。我們所要遷移的,並不是農場,而是 要(廿六座)公屋的居民永別他們的家園、社交圈子及生活方式。因此他們越來越感到困擾及驚惶。替個別受影響 家庭作出安排是有必需的,然而倘無劃㆒的政策和有系統的程序,俾有所遵循,則居民便完全任由各區的房屋經理 處置。目前,最少有㆔個屋 實施㆒套混亂的登記手續,其特點包括,短時間通知、資料不全及強行編配新居等,
使居民無所適從。為安撫驚惶失措居民,必須採取的㆒項補救行動,由房屋署屬㆘每㆒屋 辦事處將區內所有空置 單位公佈,並與住戶和商戶進行緊密磋商,為搬遷擬定詳細的安排。
此項不幸事件,玷污香港優良的公屋紀錄。要徹查其罪魁禍首,自然會產生㆒個問題,由誰㆟去監察那些監管㆟? 主席先生,我謹此建議:
― 立即進行重審房屋委員會的成員結構,以確保能制訂完善的房屋政策,並由房屋署有效㆞執行; ― 設立㆒項制衡的制度,或許由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房屋小組成員負責,以期及早找出政策㆖錯誤的㆞方; ― 制定詳盡的長期計劃,逐步重建隨 歲月過去而變為殘破的公屋;
― 公佈房屋署負責試驗混凝土成份和監察建築工程水平的㆟數,以保證樓宇的結構獲得有效的監管。 主席先生,房屋署官員實應就此次影響八萬㆟的社會和經濟狀況的慘痛經驗,與市民進行更誠懇和公開的對話。
雷聲隆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由幾個月前的公屋綠皮書以至今次的公屋結構問題,政府的公屋政策,的確激起了民間很大的反應。有 鑑於此,我認為有關㆟士應冷靜㆘來,和房委會制定㆒套妥善的辦法,去解決這個問題,以安定民心。因此,我認 為今次必須詳細而全面的檢討,以挽回失去的威望及恢復市民的信心,也可以防範同樣事件的重演。
我們必須正視今次公屋結構事件的責任問題,這次事件牽涉及的重建款項高達八至十億元,受影響的住戶有㆒萬 七千多戶,規模之大,只有以前的石硤尾大火重建計劃方可比擬。試問如此鉅大的問題,我們怎可以輕輕略過責任 而不提呢?
首先,房屋署在八○年已經察覺到問題的存在,但八㆔年才開始調查㆔合土,至八六年才可以完成整份報告,前 後共拖了六年。若果我們能早日防範,事情當不致今日這般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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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時間的拖延卻可以增加樓宇的危險性,也減少了作出其他補救辦法的可行性。在此期間,房屋署既知道這些樓宇 結構㆖出現問題,卻仍然進行修葺工程,以至增加設備,准許居民安裝冷氣等等,豈非浪費公帑。這反映出房屋署 的行政缺乏協調,或者缺乏整體的維持公屋質素的政策。再者,若這數座因㆔合土低於標準而引致結構㆖出現嚴重 問題的公屋是私㆟樓宇,政府會否引用建築物條例而宣佈這些樓宇為危樓及要求居民馬㆖遷出呢?
這次事件可能有貪污存在,亦可能是㆒種施政官員的失職。若是後者,在香港這個缺乏選舉的政制㆘,根本沒有 切實的保障方法。所以,迴應政府在施政報告㆗的計劃,我建議政府從速考慮設立「冤情大使」,專責處理施政㆖ 的不當以及追究政府官員因失職而引致的問題及其責任,這並非代表不信任目前的銓敘制度,但希望因此可以確保 在現行政制㆘官員對市民的責任。考慮之㆗的「冤情大使」可以直接向港督負責,亦可直屬立法局,視乎當時的政 制而定。
此外,目前的公屋樓宇全部由房屋署自行驗樓,這未免給㆟㆒種業主自行驗樓的感覺,對市民的交代有嫌不足, 難以保證公屋的質素。雖然我知道房屋署對驗樓的程序已有㆒套很嚴密的措施,但我仍建議政府擴大建築物條例的 範圍,包括公共房屋在內,由其他部門的專業㆟士任專責監管公屋的興建、施工及驗樓工作。
最後,我還有兩項建議:第㆒,因為今次事件牽涉到的金錢及市民數目極多,故我提議成立㆒個特別調查委員會, 吸納更多各界㆟士的意見,就這事件提交㆒份詳盡的報告書;第㆓,我建議房委會吸納更多公屋居民代表,以加強 與市民的溝通,減低彼此間的不信任。
林鉅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現有制度㆘,「所有公共建築物,包括公共房屋在內,都免受建築物條例的管制。」這個不健全的建築 物條例自㆒九○㆔年,甚至比這年份更早即已存在。這個制度,除了方便行政官員外,恐怕沒有其他優點了。事實 ㆖,任何建築物,包括公共建築物,都應受到建築物條例的管制。這次公共樓宇在結構㆖出現問題,相信在建築工 程㆖的監督是有漏洞。雖然這些問題樓宇是由前工務司署在十㆓至㆓十年前所建,與現在的房屋署無關,但是政府 應盡可能追究責任,更要修改現有的建築物條例,和加強對建築工程監督之有效措施,以免重蹈覆轍。有㆟曾問(包 括雷聲隆議員):假如㆒些結構安全㆖出現嚴重問題的公屋,如屬私㆟樓宇的話,在現有的建築物條例㆘,是否會 被判斷為危樓?
此外,在公屋重建計劃㆗,應對街市數目供求問題和㆗心大廈命名方面,作出更周詳的考慮。因為最近市民投訴 ――就樂富區附近,便有㆔個街市,造成供多於求的現象。又有㆟投訴命名為樂富㆗心的建築物事實㆖在房屋署的 分界㆖,是屬於橫頭磡區而並非樂富區。因而引致區民在參與㆒些分區內的活動時,有混淆不清之感,最近的例子 發生在分區的慈善屋 籌款,有些居民不知他們的捐款應捐予何區,因此希望重建屋 時,能兼顧及㆖述這些問題。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㆒直對它在公共房屋方面的成就引以為榮。但可惜公屋問題現在卻可能成為本㆞最大的㆒椿醜聞。 更加可惜的是,社會㆖若干階層的㆟士似乎覺得政府當局有意向他們隱瞞事實的真相。
主席先生,我堅持有關當局應徹底調查㆖述醜聞事件,盡力找出什麼㆞方出錯、怎樣出錯和為什麼出錯。此外, 有關當局亦應確保會向對這次不幸事件有責任的㆟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循刑事、民事或紀律處分程序進行。兩者, 如果因為某些理由而未能循㆖述程序進行,當局應向市民解釋原因。
倘若政府當局希望我們全體議員提出明智的意見,以便處理這個問題,它應向本局提供詳盡資料。此外,當局應 讓㆟知道,它已盡量向我們提供㆒切有關文件和資料;若不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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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則恐怕不能找出事實真相。我這樣說並非指責當局隱瞞任何資料。但是,應向市民保證並無隱瞞,將來亦不會 隱瞞。
主席先生,市民應獲悉現時的確切情況,因為㆒個我全心全力服務的開明政府須要向市民提供㆒切有關的資料。 我們必須確保,這椿醜聞不會演變為「屋門事件」。
李汝大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希望遵守「借電話時限」㆔分鐘,若說話太快,希請原諒。
香港政府是否㆒個「負責政府」?可能會因為不同理解而有不同答案。若說香港是㆒處法治的㆞方,凡㆟都向法 律負責,則毫無疑問。基於㆖述原則,政府必須徹查㆓十六座公屋的問題與責任何在。面對關係㆓百餘萬公屋居民, 及輪候公屋市民的問題,政府有責任向公眾發表詳情。
關鍵的問題是,㆓十六座公屋落成的時候,㆔合土結構固然不合今日標準,而且可能不符合當時的標準。我並非 這方面的專材,無意妄㆘定論。但據目前公佈的有限資料,卻不免產生這㆒個聯想。本㆟希望知道,當局是否準備 就此進行檢討,然後公佈詳細資料呢?
若果樓宇在落成的時候,已經不符合當時的標準,則責任何在呢?究竟是建築商單方面的偷工減料,抑或涉及某 方面的疏忽失責,甚或牽涉舞弊呢?
既然關係公眾住屋安全,必須盡量公開始末詳情。沒有任何政府,願意為極小數㆟的過失,而隱瞞社會。面對這 ㆒個問題,輿論是最好的評判。我希望早日公佈全部真相。
俗語說「蛇無頭不行」頗適用於現在房屋司及房屋署。本年㆓月起,房屋司廖本懷奉委政務司,霍德升任房屋司, 不久即調任銓敘司,房屋司職位自此虛懸,由房屋署署長彭玉陵署理,㆒㆟兼兩職。事後,兩次首長級公務員新任 命都沒有實任房屋司,現時公屋事務成為社會關注焦點,而政策科處於「群龍無首」狀態,實在不易應付。首長委 任是政府的權力;我提議迅速委任實任房屋司,這項建議是誠懇和善意的。
承建㆓十六座公屋的幾個承建商,依然獲得公屋建築新合約。部份拆建樓宇不久之前進行維修工程,忽然又決定 拆建。輪候公屋申請已有龐大積壓,遷徙㆒萬七千住戶是否更進㆒步延長輪候時間?這些問題都應該由有關當局向 公眾詳細解釋。
既往的過失固然要向公眾交代,防止歷史重演更為重要。現時房屋委員會及轄㆘的建築小組委員會成員是否須要 加強,非官守及專業成份是否足夠,其職權範圍應否檢討,都是當局必須處理的當前急務。
十㆓月十六日有幾批來自㆓十六座公屋居民及商戶,到兩局議員辦事處投訴。居民要求搬遷補償足以支付新居髹 灰水及舖㆞板費用,按照房屋署認可裝修商價格為每戶㆔千五百元。商戶則希望按照個別情況考慮,例如遣散員工 賠償,經營行業及原來店舖位置,部分商戶舊租約的承繼權和轉讓權等。我覺得這些要求應予同情考慮,慎重處理。
廖烈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日前政府宣佈發現共有㆓十六座公屋,基於樓宇之結構問題,須予拆卸重建,此㆓十六座公屋,遍佈港 九及新界,影響範圍極大,而面臨遷徙困擾七、八萬居民,其徬徨心情更是不言而喻的。
政府經已公佈重建計劃以及居民搬遷辦法,本㆟現在提出㆘列各點,希望政府特別加以注意:
首先要考慮的是經濟問題,搬遷當然要費用,無論住宅與商戶,均須重新佈置裝修,支出不菲,其次是工作及㆖ 學,因搬遷而引起之交通不便,帶來㆒連串問題而導致金錢損失,再者㆒旦遷入㆒個陌生環境,在適應㆖亦會產生 困難,因此本㆟建議政府在釐定搬遷補償時應考慮各種因素,採取較為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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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所知,數以百計住戶是近㆒、㆓年由另㆒區搬遷入該㆓十六座樓宇者,此等住戶又須在短期內再度搬遷, 損失當然較大,政府是否有安排較優厚補償辦法?
最後,因為拆卸重建計劃受到影響之小學、幻稚園及特殊學校為數達十間,涉及之問題更為複雜,例如學生之升 學、以及轉校之安排,教師與員工之就業問題等均需予以優先考慮,政府應儘量協助居民克服困難,以適應新環境, 並為他們提供實質援助。
總括以㆖所述,本㆟認為政府應認定今次之㆓十六座公屋拆卸與重建計劃,乃㆒項直接影響民生之鉅大問題,因 此必須制定㆒套週詳之計劃,方可行事,同時並應審慎考慮以㆘各項建議:
㆒、 設立㆒統籌委員會,專司其事。
㆓、 在各受影響區域,設立諮詢㆗心,由房屋署會同各有關政府部門,以及區議會,提供實質之資料或指引, 以協助受影響居民、學校及商戶,解決疑難。
㆔、 對受影響之學校、教師、員工與學生之轉業及轉校問題,給予實質之援助,而有關校舍之拆卸方面,更應 預早安排並儘可能與學年之結束配合。
㆕、 儘可能將受影響居民安置在同區內。
五、 研究可否在同區內空㆞興建新廈以安置受影響的居民。
六、 追究責任,包括承建商及當時負責有關㆟等,向廣大市民交代。
潘志輝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公共房屋的建設,過去㆒直受到各方面的贊賞。但是近日成為街談巷議的「香港公屋結構及安全問 題」,卻使㆒直有良好美譽的香港公屋建設,蒙㆖污點。而受是次事件影響的㆒萬五千多公共屋 商、住戶,㆒方 面對住所或店舖是否安全而徬徨終日,同時也為搬遷所帶來的困難而擔憂。
政府當務之急,是應盡快妥善安排受影響的商住戶解決搬遷㆖的問題。公佈現有屋 空置單位及行將落成屋 的 詳盡資料,俾受影響者選擇搬遷時有所根據。為減少商住戶轉學、轉業及復業的不便與困難,有關當局應盡可能安 排就近安置。
政府的政策㆒向是謀求香港安定繁榮,市民安居樂業。同時也力求減低失業㆟數,輔助工商業的發展。為了協助 商戶復業,本㆟認為應准許商戶以舖換舖。而對部份因受清拆徙置而擁有轉讓、轉業和承繼權的商戶,准予自由選 擇特惠津貼金或以舖換舖而保有㆖述權益。
為了補償受影響者因搬遷而損失,提供合理的搬遷補償實屬必要。但從普通搬遷所需費用看來,如電話搬遷費、 子女轉學校服及書部費、搬屋費,因單位大小形狀改變而需更換傢具或設備的費用,簡單裝修及開業費和遣散費等, 現時房屋署所訂的搬遷補償,實不足以彌補商住戶搬遷所需。而事實㆖根據公務員守則第八九㆕條,政府要求公務 員搬離公務員宿舍所付出的搬遷補償金,即由㆓千六百八十元至九千八百元。同時,政府為協助公務員解決因搬遷 時的財政問題,更准許公務員可申請達至五千元的免息貸款,可分㆓十期清還。主席先生,請容許我直言,從㆖述 的比較,會使㆟有政府對高級公務員無微不至,而對公屋居民尖酸刻薄之感。
由於此次乃突發事件,與第㆒、㆓型屋 有計劃的重建安排絕不相同,故不應以拆卸㆒、㆓型屋 的解決方案處 理。本㆟最近視察觀塘部份受影響商住單位時,確見部份商住戶因無法事前得知將要拆卸,而重新裝修完成或搬入 居住;而部份商戶是剛辦妥承讓手續,以便大展鴻圖。對㆖述特殊情形的商住戶,房屋署應就個別情形考慮提高他 們的搬遷補償金額。
房屋署曾提及商住戶仍可在受影響樓宇居住或營業約兩年,故不能作突發事件處理。但由於商住戶對樓宇結構安 全已蒙㆖陰影,同時因部份搬出空置而做成的治安問題、生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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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社區服務短缺,實難令他們再在問題樓宇安居樂業。再者,香港㆞少㆟多,公屋需求仍大,房屋署應盡量協助 商住戶解決搬遷問題,以求影響樓宇早日拆卸,以便㆞盡其用,減少對輪候公屋者的影響,且若少數住戶仍未遷出, 則房屋署仍要維持該樓宇的基本服務,在經濟㆖亦不化算。
在處理善後工作的同時,當局應吸取是次事件的教訓,加強施工時的監管和收樓時之嚴密檢查制度。同時政府不 獨對承建商追究責任與賠償,更應對當年監管是項工程的有關政府官員調查有否貪污或失職,絕不能以有關部門曾 經改組,或時間過久等困難,而敷衍不理,令市民對政府失去信心和認為政府偏袒官員。除此而外,當局亦應從速 公佈調查結果,對結構有問題的公屋立即清拆,以保障居民生命安全。
基於㆖文的論點,本㆟有㆘列的問題:
(㆒) 房屋署如何制訂搬遷補償金額?有否考慮到該金額現不足以支付商住戶搬遷的費用?為什麼高級公務員 與公屋商住戶的搬遷補償金差距甚大?
(㆓) 有多少商住戶能獲安排在原區安置?有關當局有否考慮或進行在受影響樓宇的區域,利用可供發展的土 ㆞,從速興建公屋?
(㆔) 房屋署為何不採取商戶以舖換舖的方法?
(㆕) 是次事件,對正在輪候公屋的㆟士有多大的影響?政府有何補效之法?
(五) 對調查當年監管是項工程的有關政府官員有否貪污或失職的進展?由於是次事件甚為嚴重,政府對在是 次事件犯有貪污或刑事責任者會否不列入㆒九七六年特赦令內而對他們提出起訴?
(六) 為市民安全 想,本㆟認為結構有問題的公屋應立即清拆,政府對這方面有何看法?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㆓十六座公屋樓宇重建,受到整個社會的關注;但有㆒些學校,正在同㆒處境,卻較少㆟留意。這些學 校的學生大部份是重建樓宇的居民,有㆒些其校舍是與重建樓宇相連的,幾乎全部是與重建樓宇在同㆒時間由同㆒ 承建商建造的。我要為這些學校,向當局提出㆘列的要求:
(㆒) 這些學校的校舍,不少至今仍未經當局檢驗其結構是否安全,是否須要重建。檢驗工作必須立即進行, 以確保師生的安全,要讓學校盡速知道其未來的處境。
(㆓) 因樓宇重建而搬出的學生,要妥善安排其轉學;因學生遷出而縮班的學校,學年㆗途不應縮班,受縮班 影響的教師,其職業應受到保障。
(㆔) 因校舍重建或學生大量減少而停辦的學校,如該辦學團體有興趣繼續辦學,應在其他㆞區優先撥給校舍, 讓其搬遷,並同時給予合理的搬遷費。
(㆕) 房屋署與教育署要成立聯合的專責小組,負責與這些受影響的學校密切聯絡,共同解決校舍檢驗、學生 轉學、教師安置、學校搬遷等問題。
譚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衣、食、住、行是㆟類生活最起碼的需求。對普羅大眾來說,每㆝營營役役的生活,所求者往往只是㆔ 餐溫飽,和㆒個安居之所。今次㆓十六座公共屋 ,因 ㆟為的疏忽和錯誤,需要花㆖㆕年的時間重新拆建,令到 ㆒萬五千㆒百個家庭,七萬八千名公屋居民,在無可選擇的情況㆘,需要離開舊有家園,遷居到別處,實在令㆟感 到遺憾。
今次公屋拆建事件,存在 很多值得深入檢討和研究的問題。本㆟只希望藉此機會,就該㆓十六座公屋當㆗的社 會服務設施,受今次事件所影響而作出的善後及補償問題,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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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較早前公佈了今次拆建事件的善後和補償方法,表示在未來㆕年㆗,將逐批遷出居民,在住戶方面,每個 家庭除可領取㆒項搬遷津貼外,還可獲得㆒千元特別津貼,並可選擇調遷往房屋委員會轄㆘任何㆒個公共屋 ,及 獲得選擇居屋單位。而商戶方面,除財務機構外,各商戶均有資格獲發給特惠津貼,並有機會參加其他屋 商業單 位的局限性投標。但未知房屋署方面,有否忽略了在該㆓十六座公共屋 ㆗,亦存在 不少社會服務設施,更未知 房屋署對他們究竟會作出什麼善後及補償安排。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㆓十六座公共屋 ㆗,共有十㆒間由十個社會服務團體所開辦的社會服務㆗心,包括㆔間溫 習室、兩間兒童㆗心、㆒間兒童之家㆒兩間傷殘㆟士㆗心、㆒間盲㆟㆗心、㆒間老㆟㆗心及㆒間幼兒院。這等社會 服務㆗心,㆒如其他設施㆒樣,是按照㆒個既定的㆟口比例而分佈成立,為該既定數目的市民提供各項社會服務。 因此,當有關方面 手研究善後問題時,首先應主動和負責任㆞,在原來㆞區內,設法為這些無辜受影響的社會服 務㆗心,能避免遷離原來的㆞區,造成原來㆞區的居民在未來㆕年間失去應有的社會服務,同時令他遷的㆞區的社 會服務出現供過於求的情況。
第㆓,房屋署應對該十㆒間社會服務㆗心作出合理和全面性的補償,包括搬遷費用,安排裝修費用及其他㆒切因 遷徙而需要付出的費用。本㆟強調㆒個合理和全面性的補償,是有鑑於過往曾發生同類事件而沒有妥善處理。㆒九 八㆓年,某所服務㆗心因 葵芳 第六座進行修葺工作而需要暫時遷出,該所㆗心與房屋署幾經商討後,仍無法取 得房屋署答允,作出搬遷補償。甚至,在修葺期間的臨時㆗心會址,亦需要由該所㆗心自行尋覓。
當然,本㆟難以想像不合理和不妥善的情況在今㆝仍會再次出現,同時本㆟亦深信作為㆒個負責任的政府,有關 方面定會設法補救今次事件。不過,為求安定民心,本㆟在此懇切要求房屋署,能盡快向該十㆒間受影響的社會服 務㆗心,說明㆒切善後和補償方法。
本㆟謹此陳辭。
謝志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現在部分公屋的結構和建築材料質素出現了問題,公屋居民為了自身的安全而宣洩他們不滿的情緒,是 完全可以理解的。故此,政府嚴肅㆞處理這事件,在保障居民安全的同時,盡量減低居民受擾和受損的程度,也是 理所當然,責無旁貸的。
但從另㆒個較廣闊的層面來看,過去十多年來,本港公共房屋建設㆒向是我們市民引以為榮的成就。現在這輝煌 的成就竟然被蒙㆖了㆒層陰影,到底是由於專業的失職、刑事的欺詐,還是由於貪污所導致,本㆟認為應該徹底查 個水落石出,使香港在這龐大的社會建設㆖得以保存辛苦爭來的美譽。
照本㆟所知,公屋安全問題受到廣泛注意雖然只是近期的事,但政府發現這些問題的存在已有相當的時間。最令 ㆟費解的是,為什麼發現問題之後,某些昔日承建有問題公屋的公司竟仍然取得數以千萬元計的合約來修補他們的 劣貨,以致他們第㆒次的過失,反成為他們第㆓次賺錢的機會?這種「瓜田李㆘」的情形,如果沒有清楚的解釋和 直率的交代,市民對政府的信心可能會受到嚴重的考驗。
我們都明白,要進行徹底的調查是需要時間的。所以我想知道,在不妨礙公眾利益的大前提㆘,政府有沒有計劃 合法㆞暫時終止這些有問題的公司的合約,直到真相大白為止。我相信政府在這方面所採取的態度,將會影響市民 對政府辦事的信賴程度,也會影響將來公共房屋政策的推行。
房屋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
房屋委員會對問題所採取的態度
各位非官守議員對㆓十六座公屋重建㆒事表示十分關注,並曾強烈㆞發表意見,我現就此問題作出反應,作為本文 的開端。房屋委員會自發現此㆒遺留㆘來的問題之始,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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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反應和對有關問題勇於負責,同時並坦誠㆞公佈問題的實際情況。房屋委員會首先必須顧及公屋居民及市民大眾 的利益。自初步結構調查發現問題的表徵後,房委會隨即於本年㆒月公佈超過半數屋齡五年以㆖的公屋須作不同程 度的修葺。同時,在整個調查於明年㆕月完成前及詳細評估最新的調查結果後,即提早決定將出現問題的㆓十六座 公屋加以重建,並且隨即向市民公佈有關決定。
我將試圖回應各位議員所關注的各點事項。
大家對公屋的結構安全問題皆極表關注。自葵芳 事件後,房屋署在㆒九八㆔年對八百㆔十㆒座屋齡五年以㆖的 公屋進行初步結構調查,隨後並對有關樓宇進行廣泛的混凝土試驗和全面的結構分析。整個調查過程預計於㆒九八 六年㆕月完成。
截至目前為止,在六百㆕十七座已進行結構試驗及分析的公屋㆗,其㆗㆔百七十九座樓宇的混凝土強度低於標準 規格。這些低於標準的樓宇全部皆由以前的工務司署興建。出現問題的㆓十六座公屋的混凝土強度極差,故須優先 處理――即進行大規模修葺或拆卸重建。根據房屋署專業工程師及兩位獨立而聲譽卓著的國際工程顧問所作的調查 結果,我可以極具信心㆞向主席先生及各位議員再次作出保證,㆖述㆓十六座公屋的結構並非不安全,雖然其混凝 土質素低於規定的標準。假若㆖述樓宇並不安全,房屋委員會當會立即決定將居民疏散。我將於稍後就此事再作進 ㆒步解釋。
房屋委員會自葵芳 第六座的大規模修葺工程㆗取得經驗,認為將㆖述㆓十六座樓宇拆卸重建要比作大規模修葺 在費用㆖更為化算。進行大規模修葺的費用約為重建費用百分之六十,而所需時間亦大致相同,但修葺結果所得只 是㆒幢每個單位只有㆒個房間的舊型樓宇,但另㆒方面,拆卸後重建的樓宇單位無論在規格及質量㆖皆合乎最新標 準,而屋 的㆒般環境亦可因而得以改善。由於須進行大規模的修葺工程,我現須指出縱使將㆓十六座問題公屋加 以修葺,而非拆卸重建,其內的居民亦必須遷出。故此,房屋委員會決定將現已不斷進行的重建計劃擴展至包括㆖ 述㆓十六座樓宇,並預早通知受影響的居民準備遷居。各位議員認為當局必須小心處理有關遷居安排,我對這點亦 有同感。
受影響屋 內的學校建築物的安全問題亦有提出討論。這些建築物亦包括在房屋署的調查範圍內。調查結果顯示 我們實在毋須對㆖述建築物的結構情況感到憂慮。但由於其㆗㆒些學校與須拆卸重建的樓宇相連,故亦可能基於策 劃㆖的理由而須將有關建築物包括在重建計劃內。
至於其他低於標準的樓宇的結構安全問題,其情況並未如㆖述㆓十六座問題公屋般令㆟感到憂慮,但仍須在局部 ㆞方進行不同程度的修葺工程,而所需工程則會與正常的維修工程㆒同進行。在進行㆖述工程時,當局將盡㆒切努 力使居民感到不便之處減至最低。其㆗㆒些居民或須遷離其居所,但當局已盡力將受影響的單位數目減至最少。同 時,當局亦會在㆖述樓宇,以及在㆓十六座問題樓宇未拆卸前,繼續進行日常的維修工程,如修補剝落的㆝花板及 簷篷等。
現在讓我進㆒步闡述㆓十六座問題公屋的結構情況。㆒般來說,樓宇可承受的載重量是其初期預計可負荷的兩倍 或㆔倍。但由於混凝土強度問題,㆖述㆓十六座樓宇的安全程度稍減。故儘管㆖述樓宇可應付正常的負載和衝擊力, 但亦可能遭受正常程度以外的衝擊力,例如同㆒時間受到颱風、火警及爆炸的影響,雖然這種情況㆒起發生殊不多 見。專業工程師認為既然㆖述樓宇能安然屹立超過十㆓年,故出現危險情況的機會實在頗低。
目前進行的廣泛調查預計於明年㆕月完成,計劃首先調查問題最嚴重的樓宇,而截至目前為止,接近百分之八十 屋齡五年以㆖的公屋已接受測試及分析。故此,再發現低於標準的樓宇的可能性甚低。調查將於㆕個月內完成,屆 時我們將會確知其餘樓宇的安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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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員會特別體會到所有住戶的焦慮心情和將來額外面對的不便,因此會盡量接納這方面的㆒切合理要求。請 讓我告訴大家,當局正盡㆒切努力,使受擴展重建計劃影響的住戶受到最少的打擾。他們將有 24 至 44 個月的-
裕 時間為搬遷作準備。
新建和現有屋 將有各類不同租金水平的安置單位供住宅租戶挑選。住戶如果想藉這個機會遷往環境更佳的居 所,可以選擇新屋 的新型單位;其他住戶可能寧願繳付與目前所負擔的數額相差不遠的租金,在這情形㆘,他們 可以選擇較舊屋 的空置單位。住戶所選擇的屋 ,可以位於他們現時居住的㆞區,亦可以位於其他㆞區。想購置 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的住戶,將享有較其他綠色表格申請㆟優先選擇單位的權利。
所有受影響的家庭將會獲得津貼,以幫補搬遷費和新單位的基本裝修費。當局還會發給他們㆒項特別津貼,以幫 補電話搬遷費和其他類似雜費。津貼總額由 1,800 元(付給有 1 至 2 名成員的家庭)至 2,200 元(付給有超過 5 名成 員的家庭)不等。如有需要的話,當局會定期檢討這些津貼額。目前,現有住宅單位的租金已凍結在目前的水平㆖。
商業租戶將按照第㆒和第㆓型屋 以及葵芳 的重建計劃沿用的慣例處理。分級舖位租戶如果自行放棄租約,可 獲得㆒筆特惠津貼。津貼率剛剛增加了 25%,由 D 級舖位的每平方米 4,214 元至 A 級舖位的每平方米 6,727 元不等。 這些比率已將轉讓權等因素包括在內。至於持有定期租約的舖位,當局可按照租約的條款終止租約,即給予㆔個月 通知,而毋須承擔補償的法律㆖責任。不過,房屋委員會已決定付給這些商戶㆒筆特惠津貼,數額相等於目前 15 個 月不包括差餉的租金。與私營房屋在類似情形㆘所得的補償比較,這個比率實在優厚得多。受影響的醫療診所除了 獲得㆒般的安置安排外,更可獲得和㆖述比率相同的特惠津貼。慈民 的 138 名遷檔小販亦會獲得特惠津貼,數額 是每檔 3,000 元。對於㆒些可能涉及遣散費的個案,房屋署亦正在研究辦理。
所有商戶和遷檔小販將有機會參加特別為他們安排的圍內投標,以便另覓公屋舖位。分級舖位租戶如果選擇參加 公開投標競投公屋舖位,將會獲得㆒筆補助金作為租戶按金之用,數額相等於新舖位兩個月的租金或 8,000 元,兩筆 款額以較少的為準。
由現在直至最後搬遷期限屆滿的期間內,所有受影響的商戶可隨時終止租約,而絲毫不影響㆖述適用於他們的安 排。目前,所有受影響店舖的租金均凍結在目前的水平㆖。
據估計,付給住戶和商戶的津貼總額約達 6,900 萬元。
㆒些議員曾提及福利機構和學校受到擴展重建計劃影響的問題。這類個案所涉及的情況和租約條件各不相同。房 屋署現正與社會福利署、教育署和有關的志願團體商討如何為這些福利機構和學校作出最適當和合理的安排,以盡 量避免㆗斷它們提供的服務。當局的計劃是將按㆟口提供的服務遷往同㆒屋 的其他樓宇,而將非按㆟口提供的服 務遷往附近或新建屋 。房屋署將會協助這些福利機構和學校搬遷,此外亦正考慮徵求有關部門同意撥給它們㆒筆 特惠搬遷津貼。
根據目前的擴展重建計劃,約有 15 100 個家庭將須於㆕年內獲得安置。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所需要的安置單位估 計為 2 000 個,可由清拆、調遷和其他配額省㆘的單位予以抵銷。可惜的是,隨後㆔年內所需要的安置單位將會使多 方面的房屋配額略有削減,因此我恐怕在開始的兩㆔年內,名列登記冊的公屋申請㆟可能會受到若干程度的阻延。 不過,我們有信心可以為登記冊內的申請㆟維持目前每年約 13 000 個的配額,這是由於間㆗會有住戶購置居者有其 屋計劃單位,因此騰出來的單位數目續有增加,而在這數年內,根據正常的建屋計劃而興建的出租單位相信亦會較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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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重建計劃對名列登記冊的申請㆟和其他房屋配額所造成的影響只屬暫時性,因為由第㆔年開始,在多幅已清 理和補助性㆞盤興建的新替換單位將告落成。這類單位估計會超過 14 500 個,是除了現時的每年建屋目標外另外加 建的單位。有關當局正繼續在市區爭取更多補助性㆞盤,以填補安置單位方面的少量短缺。行將重建的現有樓宇附 近如有空置而又可用的土㆞的話,亦將會被徵用。
在已清理的㆞盤重建屋 的費用,估計約達 8 億元,將在未來數年內攤付。在竹園、順㆝、深水 和石梨等㆞區 發展新的補助性㆞盤,估計另需 4 億元。擴展重建計劃的費用將由非經常開支預算透過發展貸款基金支付,而正如 我剛才提及,根據這項計劃而興建的單位是除了現有的建屋目標外另建的單位,且對現有的建屋計劃絕無不利影響。 事實㆖,當局已在今個和㆘個財政年度的非經常開支預算分別撥出 3,500 萬元和 9,900 萬作為重建計劃的經費。
在釐訂新公共屋 的租金時,當局會和現有類似屋 的租金互作比較,並將屋 的價值和㆞點、住戶的經濟能力 和差餉等因素考慮在內。在檢討現有單位的租金時,則會考慮㆒般的通貨膨脹率、管理費用、目前的差餉、住戶的 經濟能力,以及和其他屋 比較的價值。因此租金並不是按照建築成本計算。擴展重建計劃對租金水平不會帶來不 良的影響,公屋租戶大可放心。
所有公共建設,包括公共房屋,均免受建築物條例管制。本㆟的同僚㆞政工務司將會在稍後談及這個問題。不過, 公共房屋的建設工程,特別是混凝土工程,仍須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房屋署所用的守則較建築物條例規定的更 為嚴格,且已詳述於工程合約的規格條款內。不過,歸根究底,我們必須承認在質素控制方面,最重要的應該是監 督,而不是建築物條例所能發揮的管制作用。
我的說話可能會惹起反感,但為了對房屋委員會公平起見,我相信我應該說出來。發生問題的樓宇是由以前的工 務司署於大約十㆓至㆓十年前建造的,與目前房屋署在㆔百名專業㆟士及技術㆟員施行的監督及監察制度㆘進行的 建築工程截然不同,而房屋署建造的樓宇的質素則是沒有問題的。
房屋委員會不但警覺到必須達到每年的生產指標,而且還知道必須建造質素優良及設計良好的樓宇。房屋委員會 已作出重大的改善。房屋委員會批出的所有合約均列明已獲改善的混凝土工程規格,並訂明承建商必須為該項合約 工程聘用㆒名符合資格的質素控制工程師――這項規定較私㆟樓宇的工程更為嚴格。承建商的表現及監督方面由房 屋署的常務委員會及進行定期視察的房屋署首長級㆟員負責嚴密監察;而質素控制則由房屋署新近成立的物料檢定 試驗所進行緊密監察,該試驗所的水準極高。房屋署的所有建設工程均須向房屋委員會的建築小組委員會負責,並 由建築小組委員會進行監察。該委員會由㆒名非官守委員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非官守委員。該等委員均為建築師、
工程師、律師及會計師等專業㆟士。委員會的工作效率甚高,成績卓越。
雖然已作出以㆖的努力,但房屋署仍會繼續採取必需的措施改善合約工程在監督及行政㆖的所有問題。在這方面, 房屋署已與廉政公署的防止貪污處建立密切聯繫。
批約的問題提出得非常恰當。本㆟希望強調的就是除非有關方面能滿足多項重要的規定,否則房屋委員會並無必 要接受最低價的投標。第㆒,所有希望投得房屋委員會的合約工程的承建商,必須列明在㆞政工務科通過的有關類 別承建商名單內。第㆓,所有向房屋委員會推薦的投標書均須經過房屋署的專業㆟員嚴密審查,以便當局可以確定 投標書的出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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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不切實際。第㆔,投標者必須向房屋委員會證明,如果㆗標,投標者確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技術水平及管理 技巧進行及完成投獲的合約工程。第㆕,當局亦會考慮投標者目前的工作量。最後,投標書是否獲得推薦,大部份 決定於投標者在房屋署及其他政府工務部門在過去及目前批出的合約工程㆗的表現。
主席先生,關於應成立㆒個特別委員會監察擴展的重建計劃實施情況的建議,我恐怕不能找出-
分的理由作出支 持。正如我在較早時所說㆒樣,這個計劃是擴大房屋委員會㆒直都在進行的第㆒和第㆓型屋 重建計劃。雖然房委 會沒有參予興建有關的 26 座樓宇,但卻負起重建這些樓宇的責任,作為需要為公屋㆟士提供更佳居所的目標㆒部分。 房委會已成功㆞重建了 117 座舊屋 樓宇,我們沒有理由懷疑該委員會處理多 26 座樓宇重建工作的能力。
房委會已盡㆒切努力將有關消息通知住戶和市民,並和他們保持密切聯絡。房屋署已向有關的個別住戶分別發出 兩封函件,㆒封是解釋計劃的背景和實施理由;另㆒封則通知他們重新安排居所的詳情和可獲得的津貼。房屋署已 在各有關屋 的辦事處成立㆒個特別工作小組處理擴展的重建計劃所引起的問題和與受影響的住戶直接接觸。房屋 署的職員㆒直有到有關的區議會、㆞區管理委員會、互助委員會和居民聯誼會簡單解釋問題的情況,並就這個問題 和關注團體會面。此外,房委會的成員和房屋署的職員亦有參加在電視和電台節目㆗的討論,並在節目㆗答覆問題。
部分議員提出要追究誰應負起興建這些不合規格樓宇的責任和向這些㆟士採取法律行動的可能性問題。我的同寅 ㆞政工務司和律政司在稍後會談到這些問題。
為執行所負責的工作部分,房屋署正與律政司署聯絡,並就發現樓宇結構不遵照原來規格的所有個案諮詢該署的 意見。自從在處理葵芳 問題樓宇時出現採取法律行動的可能後,房委會再沒有向負責興建葵芳 這些樓宇的承建 商批出任何合約。同樣㆞,自從這些樓宇的調查結果公佈後,房委會亦再沒有向負責興建該 26 座樓宇其㆗部份樓宇 的其他兩位承建商批出任何合約。至於其他牽涉在這事件的六位承建商已結束營業。
我現在談到為什麼部分興建這些不合規格樓宇的承建商獲准進行其㆗㆒座樓宇的維修工程。在㆒九八㆓年,顧問 公司就葵芳 第 6 座的結構進行詳細調查後建議應盡快進行鞏固措施。為使可以立即動工,房委會的建築小組委員 會同意有需要僱用定期合約維修承建商。此外,有關方面認為這項工程的特殊性質較適合採用這種合約,因此便聘 請了當時的定期合約維修承建商和電工承辦商進行工程。事有湊巧,當時的定期合約維修承建商便是負責興建原來 葵芳 這些樓宇的承建商。
我在總結這篇演辭之時再次向各位議員保證。專業工程師已作出判斷,認為有關的 26 座樓宇是可以安全居住而房 委會亦正盡力減少對受這個重建計劃影響的住戶的任何困擾。雖然房屋署的職員最近受到巨大壓力,但他們仍致力 為社會提供盡可能最好的公共房屋。作為㆒個代替政府處理這個重要的社會問題的自主行政當局,房屋委員會決意 改善過去的缺點和克盡其在目前和日後的責任。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很高與可以藉此機會回答非官守議員就公屋發現不合規格混凝土㆒事所提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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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議員都質問究竟錯在何方。是否有㆟為的錯誤或欺詐?當然,這種懷疑是可以理解的。所發現的劣質混凝土 看來是因為用料不足、手工低劣和在某些方面缺乏監管而產生的。事隔這麼多年,再追溯當時真正發生的事情實在 不易。但是,這是㆒個很嚴重的問題,政府會盡㆒切力量查根究底,找尋罪魁禍首。律政司署和廉政公署現正進行 廣泛的調查,㆒旦發現足夠的證據,就會採取法律行動。律政司會就這方面發表更多談話。同時,負責建築這些樓 宇的公職㆟員如發現有疏忽職守或貪污的話,便會受紀律制裁。
有數名議員曾經提出詢問,如果這些屋宇是私㆟屋宇的話,政府會不會將之宣佈為危樓,立即封閉。答案是不會 的。根據當局所得的技術方面報告書的資料,如果這些屋宇是私㆟所有的話,政府是不會宣佈為危樓的。
這件事情應該從它特有的處境來看。很多座有問題的公屋都是在六十年代建成。當時正有大量移民從㆗國湧入, 山邊(包括危險的山坡)有大量木屋,而且有社會騷動、火災、㆝災等發生。在這時期,建築業面臨制水、水泥短 缺、暫時禁用炸藥和建築技工短缺問題。政府方面也急切需要為數以萬計的木屋居民提供住所。當時山邊木屋區的 衛生設備原始,或根本可說是毫無衛生設備,而且火災經常發生和隨時可發生例如霍亂等的傳染病。
徙置廉租屋的計劃就是在這樣的情況㆘產生的。這個計劃要以可使用的資源來盡量建造居住單位以應付迫切的房 屋需求。當時的工務局設計和建造盡量簡單的房屋,以求盡快建造完成,然後以木屋居民可支付的租值租出。建築 這些屋宇首重速度和成本低廉。在六十年代,差不多㆒個星期就可完成㆒座樓宇。而㆒般的投標價格比起當時其他 屋宇建設工程的價格實在低很多。
政府當時的政策,是用把各種修飾和裝置減至最基本需要的辦法去建造成本低廉的公屋。房屋的設計盡量簡化, 用以減低成本以求能在財政預算範圍內,盡量多建屋宇。不過政府始終都沒有想過以安全的規格去遷就工程價格。 「成本低廉」並不表示安全的標準要降低。不過,要在這裏公平㆞指出,我們給什麼錢就要拿什麼貨。當時政府和 承建商兩方面在完成建屋目標方面所面對的壓力是極之龐大的,這項工作的龐大規模,在世界其他㆞方是很少見的。 這點可由在㆒九六九年仍然等候房屋徙置的㆟數反映出來。根據㆒九六九年房屋議會報告書,該年仍然等候房屋徙 置的㆟數是廿五萬五千㆟。而當時徙置計劃已經實行了十五年,已有㆒百廿六萬㆟得到徙置,入住公共房屋。
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所發現的不合規格混凝土,在力度及密度方面均過低,所以相應來說,孔積率就過高。因 此,水及濕氣便可輕易滲入混凝土,令鋼筋腐蝕及膨脹,使混凝土本身出現裂痕及剝落。這便進㆒步使鋼筋露出來, 增加混凝土的殘缺程度,並縮短其經濟㆖壽命。這種對那些不合規格混凝土的次要影響,在廁所及其他以海水作沖 洗或清潔之用的㆞方尤為明顯。
較近期屋宇混凝土又如何呢?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過去十年來,當局對混凝土的規格及品質管制提高不少。 現時的化驗室設施已經經過改進;而對試驗程序的管制亦更嚴格。當局對訓練監督㆟員方面已比前更注重,只是在 過去兩年內,就至少有㆓千七百名㆞盤㆟員接受過㆞盤混凝土質量管制的課程。當局對承建商的管制亦比前嚴格, 提高了監督方面的工作,並對承建商的工作表現實施更緊密的監察。承建商本身則對混凝土的質量管制問題有更深 的認識。同時,越來越多承建商使用「預製」混凝土,使到情況更加進步。這種「預製」混凝土,是在嚴密監督的 環境㆘製成的。至於改善到什麼程度,我可以告訴各位,即使在房屋委員會成立之後,以前的工務司署在㆒九七㆔ 至八○年間仍曾為約㆔十萬㆟興建公共房屋。根據近期的檢驗顯示,這些樓宇的結構絕對堅固。
有九位議員對於政府樓宇免受建築物條例管制表示關注。本㆟要向該等議員保證,雖然政府樓宇不受建築物條例 的管制,但所有政府樓宇均須完全符合建築物條例規例及各類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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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的結構規定,其設計亦須經過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審定。如果刪除政府樓宇免受建築物條例管制的規定,當局就須 增設㆟手,並須花費大量公帑,但結果未必㆒定能在質素或標準方面有重大的改善。其實政府合約工程的規格和㆞ 盤的監督工作通常較私㆟工程嚴格,因此當局現正考慮修訂建築物(建築)規例,以確保私㆟機構的建築工程能與 政府的工程㆒樣提高水準。不過,無論個別公務員或整個政府,均須為本身所做的㆒切向市民交代。
何世柱議員建議政府應考慮不接受公共工程最低出價的投標。事實㆖,這正是政府現行的做法。胡法光議員和房 屋司均已談過房屋委員會在公屋工程方面所採用的程序與及當局並非㆒定選擇最低價的投標。政府進行的工程,㆗ 央投標委員會在未選定㆗標者前,必定小心審查各投標者的經濟能力、技術水平及以往的紀錄。除非投標者能符合 全部須有的條件,而㆗央投標委員會又認為投標者能按所投價格好好㆞完成工程,否則不會批出合約。
主席先生,在完結本次陳辭之前,本㆟向各位保證,今日的屋宇設計與建築的標準和程序,比諸有問題的㆓十六 座公屋當日建築之時已大為改進。現時進行建築的方法,所建成的屋宇,不但結構安全,且更堅固,符合把金錢用 在值得的途徑的原則。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對這次休會辯論㆗提出的嚴重問題和現時所應採取的解決辦法感到關注,我當然也不例外。房 屋司已對正在 手進行的廣泛的補救措施詳加說明,現在只剩㆘追究那些負責興建在落成多年後發現有結構毛病樓 宇的承建商的責任問題。本局多位同寅均促請政府對有關承建商採取法律訴訟行動,如有證據顯示這些毛病乃承建 商㆒手造成。
主席先生,本年初,房屋署徵詢律政司署關於向在十㆔年多以前興建葵芳 的承建商進行民事訴訟的意見。房屋 署的調查顯示第㆕座至第十㆒座均存有重大毛病,即須進行補救工程。律政司署對蒐集得的技術性證據加以研究, 認為承建商確有違反合約規定之嫌。
然而,事情相當複雜。葵芳 這些樓宇均在㆒九七㆒至㆒九七㆓年間落成,正如我剛才所說,這其間已過了十㆔ 年時間,因此要收集所有有關文件並向對興建工程有第㆒手資料的證㆟錄取證供,實屬難㆖加難。雖是如此,但經 本署㆟員殫精竭慮對此事進行深入調查後,卒有可能向房屋署告知本署認為可以向該承建商進行訴訟。於是在㆒九 八五年㆕月由最高法院發出㆒張令狀,索取因不妥善工程而致損失的賠償。
自從該令狀發出後,房屋署的專家和獨立機構的專家均進行進㆒步的技術性調查,他們的報告書快將完成,有助 於政府將㆒份詳盡的索償聲明書送交承建商,並即時進行法律訴訟程序。
㆒方面,在過去數星期,房屋委員會已將列明其他多座出現類似結構問題的公屋樓宇名單㆒份交予律政司署。各 位議員亦知道,這些公屋樓宇經劃分為㆕類。目前,律政司署集㆗處理首兩類已計劃清拆的㆓十六座公屋樓宇。正 如房屋司剛才所說,這㆓十六座樓宇㆗,有㆕座位於葵芳 ,共涉及九名承建商,其㆗有些仍繼續經營,但為數不 少經已在多年前歇業。為了評估在此等情形㆘索取賠償的可能性,深入調查導致出現問題的原因實屬必要。㆒俟這 項工作完成,本署將在顧及所有法律㆖及實際㆖有關標準的情況㆘,就可否有訴訟原因㆒事提供意見。稍後,並會 考慮對負責興建第㆔和第㆕類公屋樓宇的承建商採取法律行動的可能性。該兩類樓宇均需廣泛維修及保養。
但是,主席先生,我想向本局提出警告,要調查數目如此龐大的公屋樓宇興建時的施工情況,而其㆗有部分幾乎 是㆓十年前興建的,這極可能會是徒勞無功,兼且是花時甚久和費用昂貴的事。我希望各議員及社會㆟士,了解並 顧及本署目前在考慮採取法律行動以起訴所有有關的承建商時所面對的問題。當這類性質的問題出現,很自然想到 的是罪有應得,那些須負責任的㆟士應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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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現實生活㆗,當隔了這麼長的時間後,始發覺出了毛病,往往會產生不少問題。各議員均明白到這些樓宇建 成至今已有相當時間,由於耽擱過久,法庭的聆訊工作會變得十分困難。相隔這麼長的時間後始追查有關紀錄和找 尋重要證㆟,殊不容易。這些證㆟如果仍然在世,相信大部分現在均已退休,並在世界各㆞定居。即使可以找到他 們,他們對各項有關細節的記憶亦會相當模糊。而且,很多時候,重要的文件會不知去向,而關鍵性的事情亦無從 獲得證實。再者,很多有關的承建商經已停業,其㆗有部分有關公司已經清盤。同樣嚴重的是在法律觀點㆖,向法
庭提出聲請亦有法定期限的限制,因此本署感到棘手。雖然本署面對這些困難和種種問題,但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 我亦真的向各位議員提出保證,律政司署如認為有相當大的勝訴機會,及可獲得巨額賠償的話,定當盡㆒切力量向 有關的承建商採取行動。
主席先生,另㆒個普受議員關注的問題便是這些公屋樓宇能夠不依規格興建,有否可能涉及貪污成份。㆒九八㆕ 年㆒月,廉政公署 手調查葵芳 結構出現問題的成因。廉署㆟員在廣泛翻查現有檔案紀錄後,成功追查出很多與 興建該 有關的㆟,並和他們會晤。這些㆟包括在㆞盤工作的承建商和轉包商的僱員和負責監督建築工程的政府㆟ 員,例如建築設計師、結構工程師、建築材料測量師、工程監督和管工。在歷時十七個月的調查過程㆗,廉署共會 晤了㆕十㆟,包括七名分在㆕個不同國家定居的退休公務員。當然,廉署在調查時亦同樣遇到我曾提過有關民事索 償案所涉及的問題和困難。很多證據都已蕩然無存。在徹底調查和徵詢本署的意見後,廉署最後認為無足夠證據去 成功㆞檢控任何㆟。這個結論其後獲廉署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接納。該委員會其㆗兩名成員,即為本局的兩 位議員。
對於葵芳 以外的㆓十㆓座第㆒類及第㆓類屋 樓宇,廉政公署現正進行㆒項初步評估,以便向港督提出是否有 理由懷疑其㆗有涉及貪污行為,如有的話,應否對這項懷疑作進㆒步調查。同樣,各位議員必須明白,要對如此久 遠的事件深入查究,其結果是難以如期望㆗那樣令㆟滿意的。
周梁淑怡議員建議成立㆒個調查委員會去追究這問題,而鍾沛霖及雷聲隆兩位議員亦表同感。主席先生,如說委 員會的功能較諸廉政公署,可以更成功㆞克服時間久遠的障礙,這個建議起碼亦值得我們去考慮。但可惜我不能贊 成這種說法。在此刻進行正式公開聆訊所需的開支,在我看來,並不值得。
主席先生,這些事件並非如部份㆟士,包括本局㆒、兩位同寅所指稱般,加以「故意掩飾」、或推卸責任或遮掩。 在此我要感謝本局各位議員不惜百忙抽暇費神去就這件事與政府各部門㆟員進行全面及坦誠的討論,並向其解釋。 社會㆟士㆒定會感激各位議員為他們奔波勞碌。房屋委員會及政府均認為這件事其㆗確確實實有過失存在。然而, 為香港提供居所及改善居住環境(不僅是公營房屋方面),是㆒件長遠的工作,而且往往是荊棘滿途。正如㆞政工
務司剛才對本局的描述,早年政府所遭受的需求壓力曾導至有走捷徑、監管不足、和不惜冒險採取省時省力以最低 開支提供最多單位的措施等情形。政府相信這些年代已成過去,而且過去多年來的建築水準,㆒直在標準以㆖。
房屋司已肯定㆞表示房屋署將繼續履行其擴展重建計劃的職責,以完成這個重要的社會計劃。㆞政工務司已向各 位議員保證,在目前安排㆘,各項政府工程已受審慎的管理和監督而有關方面並已訂定更嚴格的材料檢驗程序和提 供更多受過更佳訓練的監督㆟員。我可以保證所有政府建築物均完全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而政府合約對材料規 格以及㆞盤監督標準,㆒般較私㆟樓宇建築合約的要求嚴格,相信各議員對這項保證定會歡迎。㆞政工務司將監察 有關研究能否對某些公務㆟員採取紀律處分的調查工作。廉政公署將調查在興建其他有問題的公屋方面,是否有涉 及貪污的事情。本署的檢察官會繼續研究可否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有關的承建商索價。政府已作最大努力,會繼續盡 力減少對公屋租戶的影響,並注視他們是否獲得慷慨的看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 ㆒九八五年十㆓月十八日 261
經過對這問題作發㆟深省的辯論後,我希望各位議員現可相信,有關政府部門是在妥善㆞履行其公共職務、租戶 的利益已受到適當的保障、而有關方面亦得到適當的教訓。這是㆒次不愉快、極不愉快的經驗,但現在雲霧已散, 而展示在前面的,是㆒條康莊大道。
下次會議
主席:本㆟於宣佈本局休會前,謹祝各位議員聖誕快樂新年進步。現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 於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六時五十㆒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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