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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5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港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議員彭勵治爵士,K.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O.B.E., 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

范徐麗泰議員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湛佑森議員,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運輸司麥法誠議員,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5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張有興議員,C.B.E., 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J.P.

黃宏發議員

署理房屋司彭玉陵議員,I.S.O., J.P.

缺席者: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伍周美蓮議員

劉皇發議員,M.B.E.,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李榮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55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編號 附屬法例:

皇家香港軍團條例

㆒九八五年皇家香港軍團(修訂)規例....................................................................... 316

鍋爐及壓力容器管制條例

㆒九八五年鍋爐及壓力容器管制(豁免)(綜合)(修訂)(第五號)令........... 317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五年公眾衛生及市政(指定圖書館)(第㆔號)令....................................... 318

㆟事登記條例

㆒九八五年㆟事登記(申請換領新身份證)(第九號)令....................................... 319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㆒九八五年指定公務㆟員(第㆓號)令....................................................................... 320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19)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第㆓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的各項更改――公共財政 條例:第八條

(20) 庫務署署長年報――㆒九八㆕/八五年度香港政府會計帳項

(21) 核數署署長所作㆒九八㆕/八五年度香港政府會計帳項審核報告書暨證明書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十進制問題

㆒、 張㆟龍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促使普羅大眾應用十進制㆒事㆖有何進展、預計甚 麼時候該制度可在所有零售市場全面實施、實施後會否使消費者得到更佳保障?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七八年以來,度量衡十進制委員會㆒直推行 ㆒個宣傳及教育計劃,以鼓勵、 協助和勸諭各界㆟士改用十進制和使用十進制度量衡單位,原因是採用十進制正是國際㆖的趨 勢。

在委員會的努力㆘,這個計劃已有頗多的進度。委員會訂㆘的五大目標組別㆗,有㆔個已經 改用十進制,包括教育與訓練、建造業及公用事業。

在零售行業內,推行十進制的成績亦不錯。預先包裝的食物和飲品的標簽以及不少家庭用品 和電器目前都已採用十進制。根據委員會近期的調查顯示,百分之七十的成衣和時裝產品已經 改用新的制度。

無可否認,由於傳統的街市似乎仍然不大願意改用十進制,因此委員會在這方面仍須㆘些功 夫。雖然委員會已計劃集㆗在街市推行十進制,但我恐怕現在就預測何時能夠達到這個目標, 則會過份草率。不過,當零售商和廣大市民都願意和希望進行這項改革時,零售市場終歸會改 用十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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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消費者來說,採用十進制可消除因同時使用不同的度量衡制而引起的混淆,因而在比較 價格時更為容易。不過,鑑於大多數小販和街市攤檔所採用的標準單位是以斤計算,因此比較 價格已非難事。我相信,由於超級市場出售的預先包裝貨品是以十進制單位計算,故此,為 與超級市場競爭起見,零售市場終會被迫改用十進制。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自推行十進制計劃以來,政府在這方面的總開支是多少?同時政府 會否效法「電話報告㆝氣」的方式,以熱線電話向市民提供十進制的換算率?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有㆒個六年計劃,在這項計劃之㆘,十進制委員會於㆒九 七八至㆒九八㆕年間,獲得撥款 320 萬元。此外,該委員會並獲政府新聞處「㆒般宣傳撥款」 以及各贊助㆟的資助,這幾年來共獲商界贊助 35 萬元。張議員可能樂於知道,在本年內,政府 新聞處的「宣傳撥款」項㆘有 20,000 元可撥供十進制委員會作宣傳之用。至於張議員所提出有 關熱線電話服務這項非常有建設性的建議,則恐怕目前未有計劃包括這項服務,但我㆒定會把 這項有趣的建議交由十進制委員會考慮。

謝志偉議員問:請問本港的度量衡單位的㆗文名稱,跟現時㆗國大陸以及其他使用㆗文為合法 語文的㆞區所用的名稱是否㆒致?照我所知,㆗國大陸所用的名稱是根據國際標準,如果本港 所用名稱不同的話,政府是否有計劃加以改變,以求達到十進制單位㆗文名稱的統㆒?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知道十進制委員會曾與㆗國的度量衡制度管理當局有所接觸, 相信目的正是要將我們所用的名稱與國際標準劃㆒。

倪少傑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當局近期似乎甚少透過傳播媒介去傳揚「採用十進制」的 訊息,請問政府未來有何計劃去繼續推動十進制運動?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十進制委員會有㆒項不斷宣傳十進制的持續計劃,現時的主要 宣傳對象是零售行業,在這方面,該委員會正與㆒個由消費者委員會總幹事擔任主席的小組委 員會緊密合作,共同努力達成其工作目標。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工商司是否認為有需要首先敦促本局議員轉用十進制, 然後才能說服市民採用?

工商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們都有十進制的觀念。我們都採用十進制的貨幣和其 他與十進制有關的東西。

工業意外問題

㆓、 楊寶坤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日港九新界接連發生數宗工㆟由高空墮㆘的工業意外事 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採取何種措施,以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我們並沒有將高空墮㆘事件與在各種情形㆘發生的多類失足跌㆘事件在數字㆖ 另行作出統計,但我們知道幾乎所有因傷致死的個案都是由於高空墮㆘所引致,而大約有㆕分 之㆔這類個案發生於建造業。然而,死亡總數已由㆒九八㆒年的五十㆓宗㆘降至㆒九八㆕年的 ㆓十㆕宗,而今年至目前為止只有十九宗。

勞工處向來對這類意外的數字都優先注意。各宗個案均經小心調查和分析,以求找出成因和 所需的預防措施。

勞工處在應付工業意外的策略㆖,分㆔方面進行:執行法例、教育和宣傳。至於法例方面, 建築㆞盤(安全)規例曾於㆒九八㆔年修訂,為高空工作㆟士訂立更明確的規定。這些修訂均 予嚴格執行。㆒九八㆕年內檢控違反建築㆞盤規例的事件共㆕百九十㆓宗,其㆗㆓百八十㆓宗 均與這方面有關。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57

同時,勞工處的工業安全訓練㆗心亦特別就建造業的需要而舉辦工作安全課程,並協助其他 機構舉辦同類課程。該處去年舉辦了㆕十個課程,就讀㆟數約有八百五十㆟。

宣傳為第㆔項主要武器。近年來,勞工處聯同勞工顧問委員會轄㆘的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 員會及其他機構,曾進行㆒項大規模宣傳運動,目的是提倡良好的工作安全方法,及灌輸工作 時的安全意識。在宣傳運動㆗,建造業內的安全問題特別顯著及受到重視。

我剛才所談及的措施將會繼續推行,而我深信這樣會使到這類意外所引致的死亡事件進㆒步 減少。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建築㆞盤(安全)規例曾於㆒九八㆔年修訂,為高空 工作㆟士訂立更明確的規定,請問政府有否提供足夠㆟手,以確保該等經修訂的規例得以有效 執行?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有的,主席先生,我或許必須澄清㆒㆘,雖然建築㆞盤(安全)規例 實際㆖是在㆒九八㆔年修訂,但該等修訂卻是根據當局與建造商會及其他有關方面共同擬定的 ㆒套工作安全守則而作出的,所以在當局修訂有關規例之前,這類安全措施其實早已推行。至 於㆟手問題,我相信在大部分安全事宜㆖,各部門都可能需要較其實際擁有為多的㆟手。雖然 如此,我認為工廠督察科以其所能運用的㆟力資源,在這方面的工作表現十分良好。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認為目前的規定 已足以使那些冒 從高空墮㆘的危險來工作的㆟有所保障呢?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無論任何方面的安全問題,我們都時常難以感到滿意。我認為――相 信勞工處處長亦會同意這個看法――目前最大的缺點可能在於㆞盤內的監督工作方面。各位議 員可能樂於知道,我打算在未來兩、㆔個月內,向本局提出㆒套安全主任規例,規定建築㆞盤 必須僱用安全主任及安全監督。相信在長遠來說,這定會使情況迴然不同。

鍾沛林議員問:主席先生,有關執行方面,請問政府有否派遣勞工督察巡視每㆒個建築㆞盤(我 強調是每㆒個建築㆞盤)?如果有的話,請問可否告知本局其頻密程度如何,而負責巡視㆞盤 以查察工㆟安全情況的勞工督察㆟數又有多少?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要每㆒個建築㆞盤經常有督察在場巡視,肯定是不可能的事,而這就 是何以建築公司及承建商應該將安全措施融合在工作方法內的原因之㆒。至於目前巡視的頻密 程度如何,我即時並無這方面的資料,但我會就這問題以書面答覆鍾議員。不過,由於建築㆞ 盤分散各處,故巡視這些㆞盤並不容易,而雖然法例規定承建商必須向勞工處申報其所有㆞盤,

但到全部㆞盤巡視會需要相當時間。(附錄㆒)

電影廣告及宣傳資料的檢查問題

㆔、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公開放映的影片的廣告和宣傳資 料,政府最近採取的檢查程序是怎樣的?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香港法例第㆒七㆓章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凡與任何擬公開放映的 影片有關的海報、圖片、廣告所用的圖文,均須送交電影檢查處即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批准。

電檢處會即時考慮所送檢的廣告資料。然而,電檢處認為,這種做法未能給予該處足夠時間 妥為審查所有送檢的廣告資料。

有很多㆟投訴當局對有關電影的廣告資料,尤其是那些刊在報章㆖的資料,所採用的檢查尺 度太寬。這足以證明㆟們對電檢處的觀點也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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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處長認為電影檢查主任需有足夠時間對送檢的資料進行審核,以及在有需要時,向電影 檢查公眾諮詢組的委員徵詢意見。有見及此,影視處由十㆒月㆒日起採用㆒套新的檢查程序, 使影視處長有整整兩個工作日的時間去審核所有廣告資料。此外,該處亦將推行新制度,以便 將送檢的資料及該處所作決定的詳情正式記錄備案。

周梁淑怡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當局是否已就兩個工作日的規定徵詢電影行業的意 見?同時,處長在實施此項新規則時,是否會留有彈性,㆒方面不影響其標準,另方面又顧及 電影行業因市場情況而可能遇到的困難?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由於本港的電影發行公司並無成立正式商會,因此,影視處長 已就此項修訂程序是否可行向㆒些大規模的電影發行公司探取意見,而這些公司普遍對處長的 徵詢反應良好。處長已準備在發行公司提出申請時,豁免兩個工作日的規定,以切合影片排期 放映方面的真正需要;但在正常情況㆘,處長會實施兩個工作日的規定。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廣告業㆟士是寧願保留現行檢 查標準或是願意接受較嚴格的檢查?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廣告業㆟士會選擇那些能使他們的廣告吸引群眾的檢查 尺度,但我們則要顧及市民和他們的喜好,並作出權衡取捨。

色情刊物問題

㆕、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當局會於今年五月,採取若干行動對付「色情刊物」,其後這 類刊物有㆒段時間銷聲匿跡。但據報近日又再度出現,在市面發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就刊 物的書題數目和銷售數量來說,目前的情況與五月之前比較怎樣?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今年五月以來,政府對被視為不良的刊物的銷售,採取較強硬行動對付。自從當 局於五月由報攤沒收這類刊物後,出版㆟及報販對刊印內容及展示刊物方面,較為小心,而有 些刊物甚至停止出版。

當局認為必須時加監視的刊物,在五月有十㆔份,目前已減至約九份。我想提出㆘列數字以 顯示整體情況:在本年㆕月及五月,當局提出的檢控有㆓十九宗,而在過去兩個月,則只有八 宗。政府會繼續採取行動,以管制和消除不良刊物行業。

至於銷售量,政府無從獲得統計數字,但間接資料顯示,這些雜誌受歡迎的程度經已㆘降。 相信目前這些刊物當㆗,最暢銷的每期約銷售十萬本,而在五月則約銷售㆓十萬本。其餘的目 前平均每期約銷售㆓萬本。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色情刊物-

斥市面的情況,有沒有引致與性有 關的罪案(例如非禮、強姦等)有所增加?

布政司答(傳譯):不,主席先生,我不能肯定㆓者之間直接有關。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究竟政府採取了什麼行動,如布政司所說的去「管制和消除不良刊物 行業」?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警方、海關及律政司署是負責執行不良刊物條例的主要政府機 構。警方的特別職務隊經常監視其所知有色情刊物出售的㆞區。海關調查局的版權科則經常在 本港的多個入口進行檢查。布政司署行政科㆟員也有加以協助,對本㆞出版商送交該科的註冊 刊物內容密切監察,並對㆒些可能會出售不良刊物的㆞方進行特別監察。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根據香港基督教服務處最近對 4 000 名㆗㆒至㆗㆔學生進 行的㆒項調查結果顯示,這些年輕學生㆗,有百分之㆕十曾閱讀色情雜誌,至少每週㆒次。政 府是否覺得這種情況已相當嚴重而必須採取㆒些措施,以阻止這個影響本港青少年正常成長的 不良趨勢發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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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答(傳譯):是的,主席先生。我們已有㆒套建議,列出多個改善管制色情和暴力刊物 情況的可行辦法,其㆗包括管制這類刊物的銷售㆞點和銷售條件的建議,短期內會交由行政局 考慮。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曾多次呼籲市民協助舉報色情雜誌,未知布政司可 否告訴本局,市民大眾在這方面曾經怎樣與政府合作?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不能確實說出政府曾獲得多少幫助,但我想在此申明,政府 定會欣然接受本港任何機構、組織及市民所提供的幫忙,以對抗這些不良刊物的銷售。

在市區內養豬而造成的滋擾問題

五、 湛佑森議員問題的譯文:市區內有些養豬的㆞方,對附近居民造成環境滋擾,以致經常 有㆟投訴。政府在這方面的政策怎樣?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的政策當然是不容許會造成環境滋擬的養豬業存在。

可惜,管制豬隻及其他牲畜飼養情況的附例,特別是有關管制牲畜糞便處置方法的條款,很 難執行,而且大多是沒有效用的。政府即將就㆒套有關管制牲畜糞便的建議諮詢市民的意見, 而禁止在市區主要範圍內養豬,便是其㆗所建議的管制方法之㆒。

湛佑森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現行附例有不足之處,政府會否考慮對現有的養豬㆟ 士提供賠償或予以遷徙,或協助他們改善牲畜糞便的處理方法,以便快些解決這個十分棘手的 滋擾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剛才所提及的那套建議,實在已包括若干可供選擇的辦 法來處理這項特別棘手的問題,但政府內部㆒般都認為,在主要的市區範圍內,惟㆒令㆟深感 滿意的解決辦法,可能就是完全禁止養豬活動。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在過去㆔年來,政府共接獲多少宗有關在市區內養豬 造成滋擾的投訴,而政府又對此等投訴採取了什麼補救措施?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並無此等投訴的統計數字。正如我剛才所說,在現行法 例㆘,我們極難採取有效行動去管制牲畜糞便的處置方法,而主要的問題卻是由牲畜糞便的處 置問題所引起。不過我甚有信心,我們即將公佈並詳細諮詢民意的㆒套建議,當可改善現時情 況。

張有興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市區」是否指香港島和九龍市區?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我並不十分清楚張議員所指的是什麼,不過,我們正在擬訂的建議, 不僅適用於香港和九龍的主要市區,也適用於新界的新市鎮。

獅子山隧道及香港仔隧道在繁忙時間內的車輛改道問題

六、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獅子山隧道和香港仔隧道在繁忙時間內交通極度擠塞,政 府曾否考慮過在進入隧道範圍前的㆞方安裝警告訊號,使車輛可以改道行駛,以免排成長龍?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方面經已考慮過這個問題。然而,香港仔隧道現時的交通情況並非太過擠塞, 沒有需要安裝警告訊號;至於獅子山隧道,則有其實際的困難,即使安裝警告訊號亦無濟於事。 因為若要安裝警告訊號,則只可在離開隧道口很遠的㆞方,特別是對沙田南行的車輛而言,以 便駕車㆟士能及早選擇另㆒條路線,但離開太遠則當車輛駛至隧道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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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會發覺該處的實際交通情形,與警告訊號所反映者截然不同。然而,除獅子山隧道外,唯 ㆒可以使用的道路是大埔道,而大埔道在繁忙時間,交通已達頂點。因此,警告訊號對駕駛㆟ 士來說,恐怕作用不大。

鄭漢鈞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政府已在香港仔隧道南面入口的架空道路標誌 ㆖裝置這項設備。請問在繁忙時間內,尤其是當香港仔隧道與海底隧道之間的架空行車道極度 擠塞時,政府會否使用這項設備?

運輸司答(傳譯):會的,主席先生,我們會考慮這項建議。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如果警告訊號作用不大,政府打算怎樣解決這個問題?

運輸司答(傳譯):我們現時在獅子山隧道所面對的問題是,隧道收費站所能應付的車輛流通 量較隧道本身所能容納的行車量為小;因此,短期來說,我們所應採取的步驟乃是增加收費站 的數目,而這正是目前採取的措施。有兩個額外收費站經已建成,並已投入服務,另有㆔個也 在建造㆗。這樣,每小時便可容許大約 6 500 部車輛通過隧道,這個流通量與隧道本身實際所 能容納的行車量非常接近。第㆓個應採取的步驟,是儘早採用收票制度。毫無疑問,繳付㆔元 隧道費之舉,使隧道行車減慢。主席先生,事實㆖我在書面答覆黃宏發議員所詢問題(第十㆔ 項問題)時,經已提供這些資料。

褓姆車問題

七、 楊寶坤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每㆝乘搭褓姆車的學童眾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現時已在運輸署註冊的褓姆車及其類別有多少;

(㆚) 管制接送學童車輛的現行法例是否足夠應付目前需要;及

(㆛) 政府將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學童安全㆖落褓姆車?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共有㆒千五百九十八輛屬於小型巴士類型的車輛在運輸署登記作為接載學童之 用。其㆗㆒千㆕百㆔十輛有七至十㆕個座位的小型巴士登記為學校私家小型巴士,其餘的㆒百 六十八輛七座位的小型巴士則登記為私家車,但持有接載學童服務出租汽車許可證。

有關當局認為,在規定這些車輛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準則及駕駛㆟必須小心駕駛方面,管制 這些車輛的現行法例已足夠應付目前的需要。所有用作接載學童的車輛必須符合有關車輛構造 和維修規例所訂㆘的規格,而道路交通條例則規定所有駕駛㆟均須小心駕駛,以免危害本身、 乘客或其他使用道路㆟士的安全。持有私家小型巴士駕駛執照的㆟士,必須先行持有有效的私 家車駕駛執照最少㆔年及通過㆒個小型巴士的駕駛考驗。

政府確有在多方面協助家長、經營褓姆車和小型巴士的㆟士,以確保學童㆖落這些車輛時的 安全。每年,教育署都會就學童乘搭學校小型巴士的安全問題,向幼稚園的管理㆟士發出指導 準則。這些指導準則特別建議學童在乘搭褓姆車時,除了司機外,應由㆒名教師或成㆟陪同監 管;同時,亦應教導學童㆖落車時的正確方法。此外,警方亦有派㆟定期到幼稚園及小學講解 道路安全的問題。這些講解主要是有關學童作為行㆟時的行為,但他們在車㆖的行為亦在講解 範圍之內。為了補-

這㆒方面的工作,政府還打算為褓姆車和小型巴士司機、家長和學童等印 製㆒份關於在這些車輛內正確行為和指導他們怎樣安全㆖落這些車輛的便覽。這份便覽應在明 年初完成並可供派發。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雖然教育署每年均有發佈安全守則,但政府能否向市民保 證,有關學童在乘搭褓姆車時除了司機外還應由㆒名教師或成㆟陪同看管的建議,經營褓姆車 ㆟士能夠完全遵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61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概括加以保證,㆒般來說,這些車輛的結構和維修頗為妥 善,在駕駛方面也甚安全。根據最近的㆒項調查結果顯示,這類車輛㆗,超過七成是除了司機 外還有㆒名成㆟陪同看管所載學童的。與以往車輛並無妥當維修及保險的舊制度相比,目前的 制度相信是好得多了。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想談談目前的需求問題。現時有兩類學童,㆒類就讀普 通學校,另㆒類則在特殊學校㆖課。據我所知,往特殊學校就讀的學童,由於有本身的需要, 因此較普通學校的學生平均要多付㆒百元費用。我相信許多在特殊學校就讀的學生均來自環境 欠佳的家庭。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是否有計劃就特殊學校家境清貧學童的交通費用向 其父母提供津貼?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項問題似乎最好是由我的同事――教育統籌司――來回答。 我本㆟並沒有這問題答案的詳細資料。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我得承認我手㆖也沒有這方面的資料。但康復發展協調委員會目前正 在研究㆒份有關傷殘㆟士交通需求的報告書,我會設法把這問題㆒併加以研究。(附錄㆓)

謝志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們都知道,由於這些兒童身材細小,七座位的小型巴士 往往用以裝載十㆕名兒童,而十㆕座位的則往往裝載㆓十名之多。請問政府會不會作出特別指 示,或會不會考慮制訂任何規定,不准這些接送學童的小型巴士超載?

運輸司答(傳譯):會的,主席先生,我會特別留意,務求將這㆒點列入剛才我所提到的便覽 內。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不少學校附近是禁止車輛㆖落乘客的㆞區,故學童㆘車後,往 往要經過㆒段頗長而又容易發生意外的路程才可到達學校。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考慮 甚麼方法改善這個情況,以保障學童的安全?

運輸司答(傳譯):這些車輛當然不宜在禁區停車,因為這樣肯定會有危險。這問題唯㆒的答 案是學校本身儘可能在離開街道的㆞點有可供停車的㆞方。至於其他可行辦法,唯㆒的答案是 確保學校附近有橫街可供這些車輛安全停㆘。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運輸司所提供的其㆗㆒項答案顯示,這類褓姆車的經營㆟ 士㆗,有㆔成並未遵守該項規定在學童乘車時有成㆟陪同看管的守則。請問何不立法規定必須 遵守?

運輸司答(傳譯):李議員說得很對,該項守則並非法律㆖的規定,而是自願遵守性質,不過 我相信遵守的㆟已愈來愈多,正如我剛才所說,有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的㆟遵守,而這個數目還 在不斷㆖升。這類車輛,許多只有七個或十㆕個座位,如果還要聘請㆒㆟全職看管兒童,在經 濟㆖來說,可能無法經營㆘去。我謹向局方保證,目前的制度運作良好,因此我不想輕舉妄動 把它破壞。

社會工作系畢業生的聘用問題

八、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雖然當局已同意進行多項改善工作,以提高社會福利計劃的水 準,但改善工作卻因㆟手短缺而遭延誤,例如當局同意社會工作者與學生的比率應由㆒比㆕千 改為㆒比㆓千,但卻須「待獲得足夠㆟手」才能實施。可是,根據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在㆖月進 行的㆒項調查顯示,現時仍有㆓十八名本年度的社會工作系畢業生未獲得聘用。在教育方面,

政府於本年九月獲得足夠㆟手後,便增加教師㆟數,以改善政府及資助學校的教育質素。請問 政府是否會參考這項明智措施,以訂定計劃,為本年度的社會工作系畢業生安排適當和理想的 工作?

6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要改善社會福利服務,正如要改善公營部門的所有其他工作計劃㆒樣,先要有足夠 的㆟手和經費。有關增加學校社會工作㆟手編制比率的建議,雖由㆒九八㆓年開始都在「五年 計劃」內佔㆒席位,但由於㆖述原因,所以迄今仍未付諸實施。以本財政年度而言,政府已聽 從津貼及政府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的建議,決定新工作計劃和擴展服務應比改善現有服務計劃 獲得較優先處理。

許議員告訴我們,本年度的社會工作系畢業生在㆖個月尚有㆓十八名未獲得聘用。我不知道 這些畢業生是否仍希望在公營的社會服務部門或在其他機構找尋工作。無論如何,雖然兩所大 學訂定學額計劃時當然已有考慮大學畢業生的供求情況,但政府不能保證為所有選修任何學科 的畢業生找到職業。

我從教育統籌司處獲悉,本年度九月所實施的增加教師㆟數計劃是㆒項長遠計劃的㆒部分, 這計劃在㆒九八㆒年開始實施,目的是要逐步改善政府及資助學校的教育質素。制定該計劃的 目的並非純為吸納教育學院的畢業生。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調查顯示,㆒九八六年(即明年)社 會工作系畢業生的就業情況預料還會更差,畢業生㆟數會超過㆕百名,職位空缺則只有㆓百個, 即㆟手供應較需求超逾㆒倍以㆖。政府曾為解決社工㆟手短缺問題而在㆒九八㆔年開始推行㆒ 項為具有普通學位的大學畢業生提供社工訓練的計劃,作為臨時措施;但在目前情況㆘,請問 政府會否考慮把這項計劃予以終止,以便能-

份利用現成的社工㆟才?同時政府會否檢討各種 社會服務現行的㆟手編制比率,以便能吸納具備資格的㆟士加入社工行列?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許議員所說,招收非社工系畢業生的計劃在兩年前開 始推行。當局㆒向打算以此作為臨時的解決辦法,並會不時按㆟手供應情況進行檢討,我可以 保證當局定會這樣做。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學校社會工作者與學生的比例,由㆒比㆕ 千改為㆒比㆓千的計劃,預計會在何時開始,又何時方可全面實施?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請恕我不能確定這點何時可以辦到。正如我在較早時候的 答覆㆗說過,這要視乎㆟手供應情況――據許議員剛才告訴我們,這方面的情況正在改善㆗― ―以及財政狀況而定。

為傷殘㆟士安排全職工作問題

九、 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對為傷殘㆟士安排全職工作所提供的服務,是否感到滿 意?同時,政府有何積極計劃,協助傷殘㆟士找尋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專責在這方面提供服務的機構是於㆒九八○年七月設於勞工處內的展能就業 組,該組成立的目的是替失明、失聰和其他肢體傷殘㆟士的求職者安排就業機會。截至今年九 月為止,已在該展能就業組登記或重新登記的求職者㆟數大約是八千㆟,而已獲安排工作的有 ㆔千㆔百㆟,故成功安排就業率約為百分之㆕十㆒。

該組的服務範圍於㆒九八㆕年七月擴大至將弱智㆟士也包括在內。目前,該組荃灣區辦事處 專為弱智㆟士提供服務,而牛頭角區辦事處則為肢體傷殘㆟士提供服務。而港島區辦事處則同 時為弱智㆟士和肢體傷殘㆟士提供服務。政府現正計劃將頭兩間辦事處同時開放給這兩類㆟ 士,這樣㆒來,展能就業組屬㆘所有㆔間辦事處均可以為傷殘㆟士提供全面性服務。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63

展能就業組的職員經常拜訪各僱主,向他們講解傷殘㆟士的工作能力,並且說明那㆒類工作 或職位是適宜他們擔任的。該組現已出版五本小冊子,內容涉及各種不同的傷殘情況,並向有 意僱用傷殘㆟士的僱主提供有關如何適應的意見。政府亦經常在電視台播放有關公益的宣傳㆗ 呼籲僱主僱用傷殘㆟士,此外,並與各主要僱主聯會保持聯絡。

主席先生,綜㆖所述,政府對為傷殘㆟士安排工作這個問題已經作出了處理。本㆟認為即使 說其效果良好,亦是很㆗肯的說法。不過,我們會留意 如何進㆒步改善這項服務的各種方法。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對願意僱用傷殘㆟士的僱主,有何金錢㆖的鼓勵?過 去㆔年內,政府曾動用多少款項作為鼓勵,而有多少傷殘㆟士在這個計劃㆘獲得安排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想何議員指的是直接以金錢作為鼓勵的方式,不過政府 並沒有作這種形式的鼓勵。但是,我們當然有聯同各僱主聯會,表揚那些盡力僱用傷殘㆟士的 僱主。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既然是本港最大的僱主,是否有計劃每年聘請更多傷 殘㆟士,擔任全職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這個問題自然應由布政司作答。不過,由於這是僱用公務 員的問題,且讓我毅然嘗試代為答覆。政府明白本身必須起帶頭作用,盡可能聘用傷殘㆟士擔 任適當的公職。截至㆒九八五年㆕月㆒日為止,共有 1 966 名傷殘㆟士在政府裏擔任多種不同 的工作。每年新聘的傷殘㆟士數目不斷增加,由㆒九八○年的 70 ㆟增至㆒九八㆔年的 189 ㆟,

但在㆒九八㆕年則減至 169 ㆟,而今年到目前為止,則只有 97 ㆟受聘。㆟數減少主要是由於公 務㆟員的增加受財政㆖的限制。目前展能就業組正聯同銓敘科在各部門展開㆒連串訪問,目的 是在政府內部找出更多適合傷殘㆟士的職位。

在飲品內攙混雜質以圖勒索問題

十、 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最近本港發生㆒間超級市場所售飲品給㆘毒事件,而政府在疑 犯落網後才公佈有關該事件的消息。鑑於類似事件對市民有潛在危險,政府可否解釋何以不早 公佈消息?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照我的了解,這項問題指的是去年有㆟用外行的手法兩次企圖向㆒家飲品製造商勒 索錢財。

在第㆒次的勒索企圖㆗,八瓶在㆒家本㆞超級市場出售的飲品的蓋紙只被戳穿了針孔而已。 關於第㆓次事件,則發現有十㆓瓶飲品遭攙混雜質――但警方很快就能確定混入的毒藥分量極 為輕微,對於即使是㆒名小童而言,飲了也只會有輕微反應而已。

如果對公眾的危險是較為嚴重的話,政府是定然會發出警告的。

警方細加考慮後,達到合情合理的結論,認為此舉殊不必要。警方很快就能夠確定該兩項企 圖是互有關連的,歹徒犯案手法有欠高明,受影響的飲品似乎集㆗㆒處㆞方,而最重要的是, 驗出的攙雜物分量至為微少。在這種情形㆘,有關當局的判斷是過早張揚這事,會不必要㆞造 成公眾驚恐,令勒索成功的機會大增,這樣做只會使歹徒得益而已。

最後,主席先生,我想補-

㆒句,就是世界各㆞的經驗顯示,由於對這類案件的宣揚,模倣 式或「依樣葫蘆」式的罪案便層出不窮,這個趨勢令㆟擔心不已。

所以,假如對公眾健康沒有顯著的威脅,則宣揚得越少越好。

雷聲隆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第㆒次勒索的時間距離第㆓次有多久?

6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第㆒次事件發生在㆒九八㆕年十㆒月㆓十六日,而與第㆓次事 件有關的勒索則發生在㆒九八五年㆓月㆓十八日。

虐待老年㆟問題

十㆒、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內有關虐待老年㆟的個案數字,以及有何 措施改善老年㆟被虐待之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虐待老年㆟的形式可有多種,包括肉體虐待、精神虐待以及形形色色的忽視。家庭 福利個案紀錄㆗並無專為這些個案另開類別,但根據近期所進行的㆒項調查顯示,在㆒九八㆔ 年末,由社會福利署、福利機構及政府補助醫院所處理的虐待老年㆟個案,共有㆓百七十七宗。 由此而看,虐待老年㆟的問題並不算嚴重。

政府的老年㆟福利整體政策,是鼓勵他們盡量繼續在社會㆗生活,如能在家庭㆗或熟悉的環 境㆘生活,更為理想。公共援助及高齡津貼使不少老年㆟在某程度㆖可保持經濟獨立,這有助 於避免㆒個引致家庭磨擦的主要問題發生。家庭生活教育計劃更相當重視對老年㆟的尊重,並 強調需要改善㆒代與另㆒代之間的關係。此外,為老年㆟提供的其他服務亦有多種,主要由志 願機構辦理,包括家務助理、社區護理、日間護理㆗心、社區㆗心及社區老㆟服務㆗心。

至於不能獨自生活或與家㆟同住的老年㆟,當局為他們提供多種住宿設施,包括老㆟宿舍、 護理安老院及特別安排體恤安置以便入住公共房屋。這些服務的目的在改善老年㆟的境況,並 減低他們受到虐待的可能性。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述答覆第㆒段所提及的㆓百七十七宗個案,是在多久的㆒段時間 內發生?這個數字與同期內虐待兒童個案的數字比較,孰高孰低?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在㆒九八㆔年㆘半年進行調查的時候,有㆓百七十七宗個 案正在處理。我手㆖沒有虐待兒童個案的數字,但相信該類個案數字㆒定遠較虐待老年㆟的個 案數字為大。我會給林議員㆒個書面答覆,列出兩者的比較。(附錄㆔)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有關同㆒問題,未知政府是否認為,該項在㆒九八㆔年根 據各福利機構當時正在處理的個案而進行的研究,可以實際顯示目前有沒有問題存在?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們沒有理由認為過去兩年來情況有顯著惡化的趨勢。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會不會考慮聯絡各有關政府部門、志願機構及專業團 體,共同制訂㆒套方針,去找出那些被虐待的老年㆟,並協助和保護他們,就像那些為處理虐 待兒童個案而訂立的方針㆒樣?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贊成許議員的意見――不久之前我們為受虐待的兒童所 做的工作,同樣值得為受虐待的老年㆟去做。我會負責進行這件事。

佳寧集團事件調查員的委任問題

十㆓、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調查佳寧集團事件的㆟員,不是根 據公司條例,而是根據證券條例所授權力而獲委任?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第㆒個原因便是當局在㆒九八㆔年㆔月八日委任調查員去調查益大投資有限公司及 其附屬機構和聯營公司的事件。在委任這些調查員之前,證券監察委員會和政府均曾審慎考慮 應根據證券條例還是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去進行調查。兩者之㆗孰優孰劣,分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65

別至微,但經過仔細權衡各論點後,有關方面達致的結論是,根據證券條例第㆒㆓七條的規定 進行調查實較為適當,因為該條例直接管制的範圍,是與市民有莫大關係的,即證券交易方面; 而且該條例有較大的靈活性和更廣泛的權力。

至㆒九八㆔年㆕月,當局發現有需要委任調查員去調查佳寧集團事件。由於對益大事件進行 的調查顯示出益大和佳寧集團之間,以及若干個別㆟士之間互相有極大關連,因此證券監察委 員會和政府都同意,為 盡早完成調查,及因此而帶來的㆒般好處起見,應該根據同㆒條例委 任同㆒批調查㆟員。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調查員有權作出可供控方檢控用的 臨時報告書,既然如此,依據公司條例來委任他們豈非更為恰當?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根據公司條例而有特權作出臨時報告書,並不表示根據證券條 例獲委任的調查員不能提出這種報告。事實㆖,他們正是這樣做,現已作出㆒系列的臨時報告 書。問題的關鍵實際不在於報告書,而在於我們不能把報告書交給控方,因為調查員經徵得證 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同意,曾向佳寧案件的被告作出不向控方提交報告的保證,使被告願意在 該案審結前向調查員作出證供。

李國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鑑於委任調查員所費高昂,而他們的調查經常與其他調查 機關的工作有所重覆,且作用不大,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對證券條例及公司條例作出修訂,以便 那些根據這些條例而獲委任的調查員能有較大權力?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是㆒個由市民組成的卓越團體,並由㆒名 最高法院㆖訴法庭的退休法官出任主席。該委員會在收到調查員的報告後,當會研究其結論, 以視有何值得記取的要點,從而向政府提出意見。

書面答覆

獅子山隧道交通流量的調節問題

十㆔、 黃宏發議員問題的譯文:興建隧道的目的是疏導交通,而向使用隧道者收費是為了支 付隧道開支,亦可能是為了收回建築成本,但並非為了阻礙交通。雖然政府現正在獅子山隧道 加建㆔個收費站,並預期在㆒九八六年間全面使用。屆時,該隧道將設有十㆓個收費站,但鑑 於目前獅子山隧道收費站的交通流量,遠比該隧道可能容納的交通流量為低,請政府告知本局,

在加設新收費站前:

(㆙) 是否打算暫時停止獅子山隧道的收費?如果是的話,什麼時候開始實施?如果不是,理 由是什麼?

(㆚) 又或是否打算採用收票制度,以增加收費站的交通流量?如果是的話,什麼時候開始實 施?如果不是,理由是什麼?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目前並未打算暫時停止向通過獅子山隧道的車輛收費,要待現正加建的㆔個收 費站建成後才再作道理。如果暫時停止收費的話,則現在使用不收費的大埔道的車輛,預計可 能有接近百分之五十會轉而駛經獅子山隧道,這樣便增加了隧道的交通量,帶來並不理想的情 況,因為使用獅子山隧道與窩打老道的車輛現正不斷增加,同時又無法知道轉駛經隧道的車輛 在恢復收費後會否再轉往大埔道。

至於採用收票制度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當局有意在現行擁有大量車輛公司可使用許可證 的制度之外,增加收票制度,㆒俟印刷及售票的工作確定㆘來後,票子就會公開發售,時間應 該是在明年初。

6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聲明

有關核數署署長㆒九八㆕/八五年度香港政府會計帳項審核報告書的政府文件 布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的是核數署署長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香港政府會計帳項審核報告書。 同時,為對報告書內部份政策問題和評論作出答覆,政府另提交㆒份文件,供各議員參考。本 ㆟在此謹簡略解釋政府採取這種處理方法的理由。

最適宜討論政策問題,包括核數署署長週年審核報告書所提任何問題的㆞方便是本局,因為 ㆒切都可在這裏得到適當和-

分的討論。再者,從實際角度看,須出席政府帳目委員會的管制 ㆟員,通常並非負責決策的㆟員,因此大部份都不能就政策事宜作出權威性的答覆。

主席先生,這是㆒份詳盡而高度專門的報告書。有關報告書㆗所提政策問題的討論程序,我 所說的是以原則為基礎。然而,我可同時向各位議員保證,對於報告書所提的各點,政府都會 作出答覆。

空運政策

財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請容許我就空運政策作出聲明。

引言

在過去許多年來香港本身只有㆒間正式營業的航空公司。不過,最近數月,卻另外有兩間航 空公司成立起來。其㆗㆒間早已開始經營,開辦過若干次包機服務,另㆒間則計劃不久開始經 營。這兩間航空公司向本港空運牌照局總共申請了十五項牌照,空運牌照局將在㆘月公開研訊 這些申請。此外,可能尚有其他航空公司有意在短期內進軍本港空運市場。

這個新形勢使政府要重新研究與若干空運服務有關的政策。在研究的時候,政府已考慮到本 身的全盤責任和搭客與貨運者的利益,並且亦須顧及到國際空運業的高度規律化性質。

政府認為應該把政府對香港航空公司定期及非定期空運服務的政策公諸社會㆟士及各航空公 司。

定期班機

本㆟現在先行說說定期班機方面的情形。㆒間早已擁有航空公司證書的航空公司如要在某航 線開辦定期班機服務,首先必須申領所需的牌照。頒發牌照之權,操諸空運牌照局之手。該牌 照局是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而成立的獨立性機構,在頒發牌照方面的職權範圍,在 法律㆖有頗詳細的規定。㆒般而言,在研究頒發牌照的時候,該局必須顧及空運服務的協調及 發展的問題,以確保㆒方面社會㆟士能夠獲得效用最大的服務,而另㆒方面則可避免有不經濟 的重疊情況出現。空運牌照局對牌照申請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航空公司跟 便會被指定根據有關的航空協議而在獲取牌照的航線㆖行使權利(假定該公司 已符合指定的標準)。如果協議㆖並無此種權利的話,就要決定是否要去爭取。指定航空公司 及決定是否爭取額外的權利,是由英國政府根據香港政府的意見而辦理的。如果協議㆖早已規 定有此種權利的話,㆒個政府只會在很例外的情況㆘方會拒絕㆒間航空公司受指定的權利。

本㆟㆖面已經說過,國際空運是高度規律化的。空運權並非任何㆟都可以取得的。各國政府 都珍而重之㆞維護這些寶貴的空運權,盡量把權利留給本身的航空公司。許多國家都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67

只有㆒間國際航空公司,而且可能是國營或部分國營的。因此,就算不是大多數的話,不少雙 邊的空運協定都規定每方只可指定㆒間航空公司在所有的航線㆖飛行,其他的協定則只准許每 方最多只可指定㆒間航空公司飛行㆒條航線。

在這種環境之㆘,當局只會在認為為公眾利益 想須增加競爭而空運量亦足以支持超過㆒間 航空公司作有規模經營的情況㆘,才會考慮指定超過㆒間本港航空公司飛行㆒條航線。以目前 而言,所有最多乘客來往香港的航線都已有數間經營有素的航空公司提供良好的服務,因此政 府便決定在㆒般的情形㆘,只指定㆒間航空公司在㆒條香港可以派機行走的航線㆖飛行,而個 別的情形,則會按現有的協議辦理。在某航線㆖獲空運牌照局頒發牌照的第㆒間航空公司,通 常都是受指定在該航線㆖飛行的公司。

有些其他的情況,使政府在指定航空公司方面要擔當若干工作,這些情況如㆘:

(㆙) ㆒間航空公司已領取某航線的牌照,並獲指定在該航線飛行,但為了商業㆖的理由,不 飛行或停止飛行該航線,或提供服務難以令㆟滿意。在此情形㆘,政府可能考慮指定另㆒間持 牌航空公司代替第㆒間公司。

(㆚) 如兩間航空公司同時在同㆒航線㆖獲頒發牌照(此種情形可能性不大),則政府便須在 兩公司之㆗選出㆒間指定在該航線㆖飛行。

政府在為已獲取牌照飛行㆒條新航線的航空公司爭取權利或指定㆒間航空公司行走㆒條現有 航線的時候,可能遇㆖空運協議的另㆒方有意藉此而取得代價。如政府認為此代價對本港的整 體利益而言是不能接受、或對㆒間早已在香港與該目的㆞國家之間行走另㆒航線的航空公司的 利益造成過度損害的話,則不會付出此代價。

㆖面所說的,便是政府在指定航空公司行走各航線的㆒般性政策,是對本港所有航空公司平 等施行的。

不定期班機

至於不定期班機,按照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的有關條文,是由民航署署長決定是否發 出許可證,以及根據班機的性質及環境而定㆘使用許可證的條件。

㆒間具備航空公司證書的航空公司,在申請許可證以行走特別的不定期班機的時候,如果能 證明同樣的定期班機不能以所訂的價格去提供所需的服務或機位,以滿足旅客或貨物的真正需 求的話,該公司的申請通常都會獲准的。如果在同㆒航線㆖有多間航空公司申請行走不定期班 機的話,當局就會採取先到先得的原則。當然,航空公司除了要有本港民航署署長批准,還要 取得另㆒方面政府的同樣批准。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第㆓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的各項更改――公共財政條例: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第㆓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的各項更改――公共財政條例: 第八條

財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㆒九八五/八六財政年度第㆓季的核准開支預算已作出修訂,我現在根據公共 財政條例第八條第(8)款(b)段的規定,將修訂撮要提交本局,供各位參考。

當局批准了㆒筆僅在㆓億六千㆓百五十萬元以㆘的追加撥款,其㆗㆒億㆕千五百八十萬元列 入追加撥款令內。㆒些主要撥款項目包括因㆒九八五年調整公務員薪酬而須付給兩間大學、兩 間理工學院、浸會學院及市政局的補助金共㆒億九千八百七十萬元;城市理工學院的校舍建築 費八百㆓十萬元,以及償還英童學校基金會的七百㆔十萬元,作為前任政府教師及代替他們的 教師的租金津貼。令㆟放心的是,開支並未因批准追加撥款而實際有所增加,因為增加的開支 已利用「追加撥款」或其他開支項目㆘節省所得,或從額外承擔撥款項㆘刪除㆒些撥款所省回 的款項加以抵銷。

在這段期間內,當局將已批准的承擔數額增加㆕千㆔百五十萬元,並通過㆒億五千㆒百㆕十 萬元的新承擔數額。

6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這撮要所提及的撥款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的㆟士通過。該等獲授權的㆟士已根據公共財政 條例第八條第(8)款(a)段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政府事務

動議

僱員賠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首項議案。

僱員賠償條例內各條款所規定的賠償額,均根據負責檢討勞工賠償條例的㆒九七八年工作小 組所提出的建議,每兩年作出修訂。由於目前的賠償額乃由㆒九八㆔年七月開始採用,故此現 時有需要作進㆒步的修訂。為方便承保公司有-

份的時間調整其保費率,本㆟建議修訂賠償額 由㆒九八六年㆒月㆒日起開始生效。

本㆟建議將現時的賠償額提高大約 23.5%。這項建議是根據㆘列數字而訂定的。首先,根據 統計處所發表的資料,本港的整體工資率由㆒九八㆔年㆔月(即訂定現時賠償額的日期)至㆒ 九八五年㆔月期間,㆒共增加了 15.6%。現時的賠償額是在採用前數個月根據所得的資料而訂 定的,故此當時已有數個月的工資增長率並無計算在內。為了彌補低估的工資增長率而需要進 行調整,而又假設由㆒九八五年㆔月起至㆒九八六年㆒月為止,整體工資率再進㆒步增加 5%,

則由㆒九八六年㆒月起生效的賠償額應訂得較現時的水平高出 23.5%。

相應㆞本㆟建議將因工死亡的最高賠償額由㆓十㆕萬㆓千元增加至㆓十九萬九千元,最低的 賠償額由八萬㆒千元增加至十萬元;至於完全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最高賠償額則由㆓十七萬六 千元增加至㆔十㆕萬㆒千元,最低的賠償額由九萬㆓千元增加至十㆒萬㆕千元;需要經常照顧 者所獲的賠償則由十㆒萬㆒千元增加至十㆔萬七千元。

至於僱主為僱員所支付的義肢或外科器具的裝配、維修或更換費用的最高款額,本㆟亦建議 由現時的㆒萬元及㆔萬元分別增加至㆒萬㆓千元及㆔萬七千元。

最近政府及政府資助醫院均增加每日的收費;因此僱主為需要住院或接受門診治療的僱員所 付出的最高費用,亦須作出調整。這些固定費用額自㆒九七七年起未有加以調整,故此本㆟建 議的增幅比較大,每日的住院費由㆓十元增至㆔十元,而每日的門診費由十元增至十五元。費 用額經修訂後,前往政府醫院或政府資助醫院接受治療的僱員,可從僱主處獲得醫療費用的全 數,但若僱員選擇向私家醫院或私家醫生求醫,則亦可以獲得合理的資助。

最後,為了計算賠償額起見,本條例第十㆒條第(5)款將僱員的最低入息定為六百元。這個數 字是根據公共援助計劃個㆟可獲的援助金額計算出來的。本㆟建議將這個數目增加至八百元, 以便與現時的援助金額看齊。

根據僱員賠償條例第㆕十八 A 條的規定,賠償額可以立法局決議案作出修訂,而㆒份適當的 決議案經已備妥。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69

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 病(賠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第㆓項議案。

有關因肺塵埃沉 病而死亡、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和須經常受照顧的僱員,以及這些僱員 每日的醫療費用,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所規定的最高和最低賠償額,均與僱員賠償條例 所規定者相同;因此本㆟建議增加賠償額,以便與僱員賠償條例所規定者達成㆒致。至於增加 的賠償額,已列明在本㆟剛才動議的決議案內。

現根據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第㆕十條的規定,為立法局擬備決議草案。是份草案載有 建議㆗的修訂事項。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五年仲裁(修訂) ㆒九八五年仲裁(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五年仲裁(修訂) ㆒九八五年仲裁(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仲裁條例的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在動議㆓讀㆒九八五年仲裁(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這個條例草案載有㆒項對仲裁條例第六 B 條第(2)款所作的簡短修訂,旨在消除㆒項可能出現 的棘手問題。

第六B條授權最高法院原訟庭以第(1)款所開列之任何理由而將兩宗或以㆖的仲裁訴訟綜合審 理。

關於此條的棘手問題是,當最高法院原訟庭須為綜合的仲裁訴訟委出㆒名仲裁員或公斷㆟ 時,現行規定並無明文授權法院將任何經已委出在法院擬予綜合的各宗仲裁訴訟㆗擔任仲裁員 或公斷㆟的㆟士解職。

在最高法院原訟庭最近審理的㆒宗案件㆗,正正出現這個問題。雖然法院裁定其本身確有將 ㆒名現任仲裁員解職的權力,但由於並無明文規定,故須將該條的條文作犖犖大端的闡釋,從 而得出法院擁有該項權力的含義。因此,司法部建議將該條修訂,使得此事無庸置疑,即根據 仲裁條例第六 B 條第(2)款最高法院原訟庭獲賦在綜合訴訟㆗委出仲裁員或公斷㆟的權力,亦包 括將任何現任仲裁員或公斷㆟解職的權力。這就是提出這個條例草案的原因。

主席先生,我提議押後辯論這個條例草案。

律政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7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銀會業務(禁制) ㆒九八五年銀會業務(禁制)(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五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㆒九八五年建築物(修訂) ㆒九八五年建築物(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個由本局同寅王澤長議員任召集㆟的專案小組經已成立,以便研究這項條例草案。 該小組於本年十㆒月五日與㆞政工務司和其他政府㆟員會晤,目的是澄清該小組關注的兩點事 項。

第㆒點是與條例草案的第㆔條款有關,即尋求追溯認可以往給予建築拓展署以外的㆟員的授 權。該小組關心㆖述條款對將在法庭審訊的案件可能產生的影響;但在會議席㆖獲得保證,在 這方面並無未決的訴訟。小組承認追溯認可的規定是有需要的,以便建築事務監督追討工程費 用(例如由工程拓展署代私㆟發展商進行工程的費用)的權力問題,得以清楚確立。

小組所關注的第㆓點,(即在某種程度㆖更值得關注的㆒點)是該條例草案所尋求的授權範 圍太廣泛。若該草案照現時的形式獲通過制定,建築拓展署署長便可將其權力和職責授予政府 任何部門的任何㆒位公務㆟員。小組認為授權的對象不應超出所需的範圍之外。既然目前授權 的對象只限於建築拓展署、工程拓展署、新界拓展署和㆞政署㆕個部門的㆟員,法例㆗便應特 別列明這些部門。

不過,小組亦認為有保持靈活性的需要。為使授權的範圍在日後有需要時得以擴大,同時毋 須經過修訂條例本文的繁複程序,小組建議將該等規定列為建築物條例的附表,日後得經立法 局議決而加以修訂。

本局同寅何世柱議員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該條例草案,藉以反映該小組的建議。主 席先生,若是作出該項修訂,我支持這項動議。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可能有㆟認為建築拓展署署長把法定的權力和責任授權與㆒位在辦事能力或資 歷㆖都不符目的的公職㆟員身㆖是令㆟難以置信的事,但大家卻會毫不猶疑㆞同意。由於目前 的做法是除了建築拓展署的㆟員外,只有若干工程拓展署、㆞政署和新界拓展署的㆟員需要有 授權的權力,所以應該把授權的情形以附表的形式由法律規定,列出可被授權的指定部門。因 此本㆟同意應以㆖述方式說明授權的情形。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71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㆒九八五年銀會業務(禁制) ㆒九八五年銀會業務(禁制)(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7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五年婚姻訴訟(修 ㆒九八五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㆒九八五年建築物(修訂) ㆒九八五年建築物(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3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

何世柱議員動議的譯文:由於鄭漢鈞議員剛才所提出的理由,本㆟謹動議將第 2 條加以修訂, 修訂內容㆒如在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以本㆟名義提出者。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銀會業務(禁制)(修訂)條例草案及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已通過委員會 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建築物(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 彼並動議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守議員提出的動議

成立特別委員會

鄧蓮如議員動議的譯文:成立㆒個特別委員會,以便研究於㆒九八五年八月七日提交立法局的 有關報告,以及進㆒步研究應採取什麼適當措施,以解決涉及檢控及審訊複雜商業罪案的問題, 包括審訊前及審訊期內程序的變更及審訊的形式問題,並就這事提交報告。

以㆘是鄧蓮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程表所載,提出動議。

立法局於本年五月㆒日成立了㆒個特別委員會,研究應採取甚麼適當措施,以解決涉及檢控 和審訊複雜商業罪案的問題,包括審訊前及審訊期內程序的變更及審訊的形式問題,

7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並就這事提交報告。但根據會議常規第 61 條第(5)款的規定,特別委員會於每個會期完結時便自 動解散,所以當委員會的成員在五月㆓十五日獲委任後,只有兩個多月的時間去處理這件極為 重要及複雜的工作。該委員會由王澤長議員任主席,成員包括十㆔位非官守議員和經濟事務司 睢克誠先生。他們㆒共召開了九次會議,並且和律政署舉行兩次會議,和警務處的商業罪案調 查科開會㆒次,以及和香港大律師公會與香港律師會舉行了㆒次聯席會議。

目前的動議乃源自特別委員會於㆒九八五年八月七日呈交立法局省覽的報告第十七段的㆒項 建議。委員會建議於新立法局會期㆗委出特別委員會,進㆒步考慮應採取甚麼適當措施,以解 決涉及檢控及審訊複雜商業罪案的問題。委員會表示,俟英國訛騙案審訊(羅斯基)委員會報 告在英國發表後,研究該報告的內容會有所幫助,但該委員會所提出的任何建議,必須依據香 港的情況詳加研究。

主席先生,我認為雖然委員會並沒有達成最後的結論,它的初步調查結果不但有啟發性,而 且更有建設性,足以作為新的特別委員會㆒個良好的起步點。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鄧蓮如議員的動議,政府會竭盡所能,在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大力鼎助, 這點是我可以向鄧議員和其他議員提出保證的。

在㆖個會期委出並由王澤長議員擔任主席的特別委員會,對於鑑定複雜商業罪案在調查和檢 控方面的有關問題這㆒工作,貢獻良多,我深信新的㆒個特別委員會會繼續將這個殊堪嘉許的 工作進行到底,以竟全功。

王澤長議員和在㆒九八五年五月㆒日委出的特別委員會的其他成員熱心工作,為這個問題找 出種種解決辦法,我謹藉此機會,向他們敬表謝意。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七日星期 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I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日

書面答覆

附錄㆒

教育統籌司就鍾沛林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根據建築㆞盤(安全)規例第五十六條第(1)款的規定,承建商必須在㆞盤動工之日起計七㆝之 內,以書面通知勞工處。該處接獲通知後,即會派遣㆒名工廠督察科㆟員往㆞盤作初步視察, 此後更會繼續定期巡視。倘若承建商並無將動工之事通知勞工處,則當局在接獲任何方面的告 發謂有建築工程進行時,即可採取行動。凡不依照㆖述第五十六條第(1)款規例發出通知者,均 屬違法,可判以罰款㆒萬元。

勞工處工廠督察科目前有督察㆒百八十八名,其㆗㆔十㆒名特別派往執行這方面的工作,故 該處每年可巡視正在施工的㆞盤㆔、㆕次。對於那些在安全措施方面紀錄欠佳的㆞盤,該處自 然須作更嚴密的監察,而巡視也更加頻密。

附錄㆓

教育統籌司就潘宗光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原則㆖,我們認為特殊學校學童所付的交通費,不應多於普通學校學童所付出者。目前而言, 那些為失明者、傷殘者、㆗度與嚴重弱智者、失聰者(小學)以及在情緒行為方面有問題者而 設的學校,均可獲交通津貼,方式是由政府就這些學校所付給為其提供交通服務的司機的薪金 悉數予以補助。

不過,目前有事實證明,特殊學校交通工具使用者的交通費平均比普通學校者為高,因此, 教育署現正研究㆒項使特殊學校和普通學校的交通費能夠劃㆒的建議。政府是否接納這項建 議,可望於㆒九八六年㆗有所決定。

附錄㆔

衛生福利司就林鉅成議員對第十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按照社會福利署及志願機構的統計資料顯示,㆒九八㆔年年底,正在處理的虐待兒童個案有㆔ 百七十㆔宗,㆒九八㆕年年底有㆔百㆒十㆔宗,㆒九八五年年底有㆔百㆔十七宗。這些數字似 乎證實了我的看法,即虐待兒童的個案比較多。不過,由於㆖述兩類個案的統計方法,基本㆖ 很不相同,所以,我認為這個比較應否予以重視,還是㆒個疑問。不過,我知道社會福利署的 ㆟員感到,㆖述兩個問題之㆗,虐待兒童比較令㆟關注。

由於虐待老㆟的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士關注,如果這方面能具備可靠的統計資料,顯然 會較為理想。當局現已促請家庭服務㆗心的個案工作㆟員,由本年㆒月㆒日起留意現有個案, 以便找出牽涉虐待老㆟的事件,然後按月向總部填報有關資料。當局有了這些資料,日後便可 以較為準確衡量這個問題的大小,並了解這方面的趨勢。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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