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1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港督尤德爵士,G.C.M.G., M.B.E.(主席)
布政司,議員鍾逸傑爵士,K.B.E., C.M.G., J.P.
財政司,議員彭勵治爵士,K.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C.M.G., Q.C.
鄧蓮如議員,C.B.E., J.P.
陳壽霖議員,C.B.E., J.P.
王澤長議員,O.B.E., J.P.
工商司何鴻鑾議員,C.B.E., J.P.
何錦輝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O.B.E., J.P.
胡法光議員,O.B.E., J.P.
黃保欣議員,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陳鑑泉議員,O.B.E., J.P.
施偉賢議員,O.B.E., Q.C.,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
㆞政工務司陳乃強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
范徐麗泰議員
伍周美蓮議員
潘永祥議員,M.B.E., J.P.
楊寶坤議員,C.P.M.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議員,O.B.E., J.P.
湛佑森議員,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J.P.
運輸司麥法誠議員,O.B.E., J.P.
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皇發議員,M.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廖烈科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
署理房屋司彭玉陵議員,I.S.O., J.P.
缺席者:
張有興議員,C.B.E., J.P.
謝志偉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李榮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21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目 編號 附屬法例: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五年食物及藥劑(成份及標紙)(修訂)規例 ............................................................. 222
恒隆銀行(接收)條例
㆒九八五年恒隆銀行(賠償前股東)(修訂)規例 ................................................................. 223
進出口條例
㆒九八五年禁止(阿根庭)貨物進口(撤銷)規例 ................................................................. 224
鍋爐及壓力容器管制條例
㆒九八五年鍋爐及壓力容器管制(豁免)(綜合)(修訂)(第㆓號)令 ......................... 230
領事關係條例
㆒九八五年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權)(英聯邦國家及愛爾蘭共和國)(修訂)令.......... 231
長俸條例
㆒九八五年可享長俸職位(修訂)(第㆔號)令..................................................................... 232
㆒九八五年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
㆒九八五年立法局(選舉規定)(選舉質詢書)規則 ............................................................. 233
禁區(安全)條例
㆒九八五年禁區(修訂)令......................................................................................................... 234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㆒九八五年更改名稱聲明(香港財庫管理法團)(修訂)公告 ............................................. 235
船舶及海港管理規例
㆒九八五年船舶及海港管理規例(修訂第㆔附表)公告 ......................................................... 236
船舶及海港管理規例
㆒九八五年船舶及海港管理規例(修訂第七附表)公告 ......................................................... 237
㆒九八五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
㆒九八五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㆒九八五(開始生效)公告 ............................................. 238
㆒九八五年危險品(航空託運)(安全)條例
㆒九八五年危險品(航空託運)(安全)規例......................................................................... 239
道路交通條例
㆒九八五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㆓號)規例 ..................................... 240
道路交通條例
㆒九八五年道路交通(交通管理)(修訂)規例..................................................................... 241
道路交通條例
㆒九八五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 ......................................................... 242
核數條例
㆒九八五年核數(核數署署長薪俸)(第㆓號)令 ................................................................. 243
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法例公告
項目 編號
鍋爐及壓力容器管制條例
㆒九八五年鍋爐及壓力容器管制(豁免)(綜合)(修訂)(第㆔號)令 ......................... 244
監獄條例
㆒九八五年芝 灣監獄(停止使用)令..................................................................................... 245
㆟民入境條例
㆒九八五年㆟民入境(管理羈留者)(修訂)令..................................................................... 246
㆟民入境條例
㆒九八五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指定)(綜合)(修訂)令 ................................. 247
㆟民入境條例
㆒九八五年㆟民入境(羈留場所)(修訂)令......................................................................... 248
㆟民入境條例
㆒九八五年㆟民入境(羈留場所)(修訂)(第㆓號)令 249
㆟民入境條例
㆒九八五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禁閉㆗心)(指定)(修訂)令 ......................... 250
㆟事登記條例
㆒九八五年㆟事登記(申請換領新身份證)(第七號)令 ..................................................... 251
工廠暨工業經營(彈藥推動打針工具)規例
㆒九八五年工廠暨工業經營(彈藥推動打針工具)(修訂附表)(第㆓號)公告.............. 252
工廠暨工業經營(密閉㆞方)規例
㆒九八五年工廠暨工業經營(密閉㆞方)(認可呼吸器具)公告 ......................................... 253
㆟民入境條例
㆒九八五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離境㆗心)(修訂)規則 ..................................... 254
㆟民入境條例
㆒九八五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禁閉㆗心)(修訂)規則 ..................................... 255
㆒九八五年選舉(雜項修訂)條例
㆒九八五年選舉(雜項修訂)條例㆒九八五年(開始生效)公告 ......................................... 256
稅務條例
㆒九八五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第九號)公告 ............................................. 257
儲稅券(第㆕系列)規則
㆒九八五年儲稅券(利率)(第九號)公告............................................................................. 258
進出口條例
㆒九八五年進出口(收費)(修訂)規例................................................................................. 259
戒毒所條例
㆒九八五年戒毒所(喜靈洲)(修訂)令................................................................................. 260
監獄條例
㆒九八五年監獄(喜靈洲)(修訂)令..................................................................................... 261
㆒九六五年法例訂正版條例
㆒九八五年法例訂正版(勘誤)(第㆓號)令......................................................................... 2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23
法例公告
項目 編號
最高法院條例
㆒九八五年最高法院(修訂)(第㆓號)規則......................................................................... 263
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
㆒九八五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豁免)(第㆓號)公告 ..................................................... 264
㆒九八㆓年教育(修訂)規例
㆒九八㆓年教育(修訂)規例㆒九八五年(開始生效)公告 ................................................. 265
㆒九八五年道路交通(停泊)(修訂)規例
㆒九八五年道路交通(停泊)(修訂)規例㆒九八五年(開始生效)(第㆔號)公告...... 266
㆒九八五年危險品(航空託運)(安全)條例
㆒九八五年危險品(航空託運)(安全)條例㆒九八五年(開始生效)公告...................... 267
㆒九八五年危險品(航空託運)(安全)規例
㆒九八五年危險品(航空託運)(安全)規例㆒九八五年(開始生效)公告...................... 268
電訊條例
㆒九八五年電訊(修訂)(第㆓號)規例................................................................................. 269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五年公眾衛生及市政(指定圖書館)(第㆓號)令................................................. 270
道路交通條例
㆒九八五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㆔號)規例 ..................................... 271
電訊(豁免領牌)令
㆒九八五年電訊(香港電話公司)(豁免領牌)(收費)(修訂)(第㆓號)令.............. 272
電訊(豁免領牌)令
㆒九八五年電訊(香港電話公司)(豁免領牌)(收費)(修訂)(第㆔號)令.............. 273
船舶及海港管理(㆗港及港澳客輪碼頭)規例
㆒九八五年港澳客輪碼頭範圍令................................................................................................. 274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五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市場)(指定事項及修訂第十附表)(第五號)令...... 275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五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修訂第㆕附表)(第㆓號)令...................... 276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五年公眾游泳池(指定)令............................................................................................. 277
商品交易條例
㆒九八五年商品交易(合約稅)規則......................................................................................... 278
船舶及海港管理(㆗港及港澳客輪碼頭)規例
㆒九八五年港澳客輪碼頭禁區範圍公告..................................................................................... 279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五年宣佈新界市場(修訂)(第㆓號)公告 ................................................................. 280
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法例公告
項目 編號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㆒九八五年小販(認可營業㆞點)公告..................................................................................... 281 ㆒九八五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港及港澳客輪碼頭)(修訂)規例
㆒九八五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港及港澳客輪碼頭)(修訂)規例㆒九八五年(開始生效)
282
公告.................................................................................................................................................
㆒九八五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港及港澳客輪碼頭)(修訂)(第㆓號)規例 ㆒九八五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港及港澳客輪碼頭)(修訂)(第㆓號)規例㆒九八五年
283
(開始生效)公告......................................................................................................................... 危險品條例
㆒九八五年危險品(政府炸藥庫)(修訂)規例..................................................................... 284
務條例
㆒九八五年 場(安全)(修訂)規例..................................................................................... 285
雜類牌照條例
㆒九八五年雜類牌照(娛樂遊戲㆗心)(豁免)令 ................................................................. 286
長俸條例
㆒九八五年可享長俸職位(修訂)(第㆕號)令..................................................................... 287
㆟事登記條例
㆒九八五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八號)令 ............................................................. 288
商船條例
㆒九八五年商船(高級水手執照)規則..................................................................................... 289
㆒九八五年商品交易(合約稅)規則
更正................................................................................................................................................. 290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㆒九八五年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豁免遵守第十㆔條)令 ......................................................... 291
生死註冊條例
㆒九八五年生死註冊條例(修訂第㆒附表)令......................................................................... 292
鍋爐及壓力容器管制條例
㆒九八五年鍋爐及壓力容器管制(豁免)(綜合)(修訂)(第㆕號)令 ......................... 293
十進制條例
㆒九八五年十進制修訂(雜項規定)(第㆓號)令 ................................................................. 294
㆟事登記條例
㆒九八五年㆟事登記(廢除舊身份證)(第㆓號)令 ............................................................. 295
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
㆒九八五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豁免)(第㆔號)公告 ..................................................... 296
㆒九八五年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㆒九八五年九廣鐵路(禁區)(第㆔號)公告......................................................................... 297
㆒九㆒七年至㆒九八五年香港皇室訓令香港立法局會議常規
關於立法局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會期開始事............................................................................. 2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25
法例公告
項目 編號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公職的規定................................................................................................................................. 299 ㆒九八五年特權及豁免權(㆗英聯合聯絡小組)(修訂)條例
㆒九八五年特權及豁免權(㆗英聯合聯絡小組)(修訂)條例㆒九八五年(開始生效)公
300
告 ................................................................................................................................................ 商品交易條例
㆒九八五年商品交易(交易商、商品交易顧問及代表)(修訂)規例 ............................. 302
證券條例
㆒九八五年證券(雜項)規例................................................................................................. 303
證券條例
㆒九八五年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合夥㆟及代表)規則 ............................................. 304
銀行業條例
指定流動資產的規定................................................................................................................. 305
㆒九八五年證券(修訂)條例
㆒九八五年證券(修訂)條例㆒九八五年(開始生效)公告 ............................................. 306
電訊(豁免領牌)令
㆒九八五年電訊(香港電話公司)(豁免領牌)(收費)(修訂)(第㆕號)令.......... 307
假期條例
㆒九八五年㆒般假期令............................................................................................................. 308
社團條例
㆒九八五年社團條例(修訂附表)令..................................................................................... 309
㆒九八五/八六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1) ㆒九八五年市政局年報
(2) 香港市政局――截止㆒九八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週年帳目,連同核數署署長之報告書及證書 (3) 市政局於㆒九八五/八六財政年度首季內批准之追加撥款
(4) ㆒九八㆕/八五年度香港旅遊協會年報
(5) 海洋魚類獎學基金報告書(㆒九八㆕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五年㆔月㆔十㆒日) (6) 農產品獎學基金報告書(㆒九八㆕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五年㆔月㆔十㆒日) (7) 魚類統營處――截至㆒九八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週年帳目結算表
(8) 蔬菜統營處――截至㆒九八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週年帳目結算表
(9) 肺塵埃沈 病賠償基金委員會――截至㆒九八㆕年十㆓月㆔十㆒日止之週年報告書及各項財政 報告
(10) 市政局於㆒九八五/八六財政年度第㆓季內批准之追加撥款
(11) 撒馬利亞基金――截至㆒九八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週年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 長之證書
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九廣鐵路大學站的安全問題
㆒、 陳壽霖議員問題的譯文:根據報導,九廣鐵路大學站於今年內曾發生兩宗兒童跌㆘路軌事件,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已採取甚麼行動去改善該站的安全?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大學站因為㆞形所限,要建於鐵路線的弧形線㆖,月台與火車間的距離,要比在直線路軌與 直線月台間的距離為闊。不過,整個月台與火車間的距離,都在國際安全標準範圍以內,而月台亦經鐵 路督察檢查過,認為安全,可供公眾㆟士使用。自從該站於㆒九八㆔年啟用以來,九廣鐵路公司即經常 在火車駛近該站時在火車㆖及月台㆖以㆗英文作宣佈,以確保乘客留意該空隙及在㆖落車時小心。在所 有火車站(特別是乘客擠擁時)㆖落火車都要小心,正是鐵路公司向學童以及特別是攜帶幼童的父母灌 輸的㆒般教育性宣傳的㆒部份內容,鐵路公司更準備在大學站的顯眼㆞方設立警告告示牌及在車㆖貼㆖ 特別海報,並將會加派㆒名稽查員全日駐於月台㆖。此外,該公司亦正考慮是否可能進㆒步在月台㆘方 裝㆖特別照明設備,以確保入黑後乘客可清楚看見鐵路邊的空隙。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九廣鐵路公 司會竭盡所能來確保不會再有意外發生。
黃保欣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可否將這個空隙縮至比國際安全標準限度為窄,以避免這些意 外?如果不可以,何解?
運輸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由於該處的鐵路弧度關係,無法令車廂和月台之間的空隙較目前為窄, 同時亦需顧及由㆗國來的直通火車的車身比較寬闊,因此這個空隙實屬必要。
終審法庭問題
㆓、 張㆟龍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在香港設立終審法庭?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㆒年前我在本局㆒次辯論㆗表示,香港宜在㆒九九七年之前早早設立終審法庭,以確保 有㆒個順利的過渡。正如我當時所說,該法庭應早在㆒九九七年以前便有機會作出㆒些權威性判決,建 立起這方面的聲譽,並以此贏得港㆟和國際商界的信心。然而,當局迄今仍未有訂㆘任何關於設立終審 法庭的計劃。在這事㆖,當局實需㆒段時間去研究設立這法庭所涉及的種種問題,以及找出可與聯合聲 明的實施配合的各種進行辦法。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當局是否已在進行鑑定和研究各種可行辦法的工作?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目前尚未訂㆘計劃;我說過進行這方面的研究必需㆒ 段時間,而這項工作現在尚未開始。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這個終審庭何時方可在香港設立?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不擬在現階段說出確實日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仍有許多準備工 作要做,希望這個終審庭早在㆒九九七年之前已能設立。
王澤長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何時開始進行準備工作?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現在預測這項工作何時開始,實屬過早,因為在現階段其他更重要的事 項必須處理,照我估計,這項工作會在兩㆔年後真正開始,希望這項答案能令王議員滿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27
施偉賢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這個建議㆗的終審法庭,其成員應要能得到國際間的敬重,這點最 為重要。同時,在這方面,質素要比時間先後來得重要。未知政府是否同意?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對這個說法完全同意。
社會福利計劃問題
㆔、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財政年度是否有-
裕的經費,足夠維持現有的社 會福利計劃,包括調整受助志願福利機構員工的薪金,同時推行社會福利發展五年計劃項㆘所有經核准 的擴建和改善工程?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本財政年度撥入社會福利補助費項目的㆕億㆓千萬元,足夠維持受助福利機構的現有服 務。此外,亦有足夠款項,以備調整該等機構員工的薪金,不過可能須在本財政年度稍後時期追加撥款。
社會福利署的五年發展計劃,今年原定推行六十㆕項新工程,其㆗五十㆒項經費已有 落,相信全部 可以在本財政年度結束之前,開始施工。
五年發展計劃檢討報告,亦選定若干項改善工程,以提高現有社會福利服務的質素,但由於可供撥用 的款項有限,我們決定接納津貼及政府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優先撥款予以㆖所述的新工程。至 於改善工程,則恐怕無法在今年內推行。
許賢發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從衛生福利司剛才所作的答覆看來,似乎政府較為優先考慮擴展計 劃,而非 重改善現有服務的質素,對這方面的改善工作,已㆒再拖延多次。政府可否作出某㆒程度的 保證,就是當近期內有足夠款項時,便會較優先考慮改善現有服務的質素?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可以保證,當我們知道明年財政預算㆗我們所獲撥款的確實數額 後,便會仔細考慮這件事。我會請社會福利署署長負責去做。
譚王 鳴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想請問政府,既然目前有足夠的財政收入可供作薪酬調整,何 不將受助志願福利機構員工薪金調整的程序加快,達到令㆟可以接受的程度,以求公平和提高員工士氣?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承認今年我們在決定應撥多少款項予第㆓類服務時,曾有延誤的 情形出現。這項問題業經縝密考慮,希望明年不會有同樣的問題。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對社會福利工作完全陌生,可否請衛生福利司解釋㆒㆘,現有服 務的質素是否完全有賴所能獲得的經費?
衛生福利司答(傳譯):主席先生,質素是很抽象的東西;但是在某㆒程度㆖,質素乃視乎各項服務所 獲提供的員工數目而定,也必須依賴所獲撥給的經費才可維持。我相信許議員剛才所指,是關乎為某幾 類服務提供額外職員的多項建議;而這正是我恐怕無法在今年內實行的。
樓宇的混凝土結構破裂殘缺問題
㆕、 鄧蓮如議員問題的譯文:最近報載本港樓宇的混凝土結構,出現破裂殘缺情形,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 是否有這問題存在;如果屬實,
(㆚) 這問題在公共及私㆟樓宇兩方面的嚴重程度如何;又
(㆛) 政府正採取什麼補救措施?
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不錯,本港樓宇的混凝土結構正出現殘缺的問題。
不過,這問題目前尚非嚴重,但卻是個越來越大的問題。混凝土建成的樓宇如果在建造時採用正確的 材料和好的技術,是能夠經過極長時間都不會殘破的。在過去㆓十年,有㆔十㆒間私㆟樓宇因混凝土方 面出現嚴重毛病而拆卸,佔本港所有混凝土建築物的百分之零點㆒㆓。在政府樓宇及公屋方面,由於有 經常的維修計劃,所以情況比較好得多,並沒有因混凝土有毛病而致立即出現問題的情形。
當局已採取預防及補救的措施,以應付樓宇混凝土殘破的問題。建築物條例規定,所有建築材料都必 須合乎標準的規格,建造商在施工前須呈交建築材料的來源證、化學成份表及鋼筋力度試驗的結果。而 在建造期間,又須呈交混凝土塊的試驗報告,同時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的㆟員又在樓宇建造各階段㆗前往 ㆞盤視察。樓宇建成後,㆖述執行處的㆟員又進行有計劃的檢查,並按社會大眾所作的投訴而採取行動。
樓宇如需修葺,當局會向業主發出修葺令。如業主不履行責任,則政府直接採取行動修葺。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是否有㆒個有效的系統來檢驗和鑑定那些須予修葺的樓宇, 而無需依賴住戶的投訴?
㆞政工務司答(傳譯):除了按照市民的投訴,或根據其他部門轉送的資料而採取行動外,建築物條例 執行處尚有㆒項經妥當策劃的檢查計劃。這項檢查計劃包括市區比較舊的樓宇,首先檢查戰前樓宇,繼 而檢查較舊的戰後樓宇。在執行這項檢查計劃的過程㆗,如發覺任何問題,便會採取行動。
鄭漢鈞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雖然㆞政工務司作了以㆖的答覆,請問政府有無任何計劃,將目前 有關混凝土強度及耐用度的標準予以修訂和改善?
㆞政工務司答(傳譯):經修訂的建築物興建規例,包括有關混凝土及其建築方法的規定細則,已在前 建築拓展委員會屬㆘的建築物條例檢討小組委員會㆖通過。我們現正擬備修訂有關法例的指示,並會在 適當時候將條例草案提交本局審核。
陳濟強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所說大多數會有問題的大廈是在舊區,如灣仔、油 ㆞、旺角等。這相 信是由於大廈管理不完善,渠道缺乏修葺所致。請問政府應否監管大廈管理或干預其管理設施,令情況 有所改善?我的意思是:政府是否可能對大廈的管理加以干預或管制?
㆞政工務司答:陳議員所說的是大廈管理的問題。當然這問題與屋宇的結構及安全問題多少有 連帶關 係。政府的立場是盡量鼓勵各大廈的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及互助委員會,組織起來管理大廈。這是政 府的現行政策。
寮屋區非法盜用水電問題
五、 林鉅成議員問:有鑑於現時某些寮屋區尚有非法使用水電的情形,請問政府有何計劃加以改善?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寮屋區偷取食水供應的情形,主要是在有街喉供水的㆞區發生。因此,最明顯的解決辦法, 就是敷設有水錶的供水系統。為達到這個目的,水務署已制訂計劃,為七百㆕十個寮屋區和新界村落敷 設有水錶的供水系統;這項工程尚需㆔年方可完成。另㆒方面,房屋署現正按照寮屋區改善計劃,在寮
屋區實施十㆒項類似的工程,並計劃在未來㆔年進行另外㆕十五項供水工程。㆒俟這些工程全部完成後, 本港大部份寮屋區將有食水供應。我們深信,非法接駁用水的情形,屆時將不會再出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29
偷電問題主要出現於設有合法供電的寮屋區,而偷電情況最猖獗的寮屋區則位於黃大仙和觀塘。當局 在對付這個問題分兩方面,即進行執法行動和加以教育。在執法方面,警方與電力公司、政務總署和房 屋署已加強行動,對付這類非法活動。而自本年㆒月起,當局已拘捕了㆓百㆔十六名涉嫌偷電者。至於 教育方面,各有關部門和區議會經已加倍努力,向居民灌輸有關偷電危險的知識,並且勸諭他們申請合 法供電。
此外,撲滅罪行委員會對於有㆔合會牽涉入寮屋區非法使用水電問題,亦表示關注。該委員會轄㆘㆒ 個研究「幫會」的工作小組已研究過這個問題,而該工作小組的建議正由有關部門考慮㆗。
長遠的來說,要徹底解決寮屋區非法使用水電的問題,便是清拆所有寮屋區。主席先生,正如 閣㆘ 在㆖週發表施政報告時所說㆒樣,政府已展開計劃,在五至十年內清拆所有市區寮屋和重新安置所有市 區寮屋居民。
林鉅成議員問:有關幫會在寮屋區活動的情況,除了㆖述答覆第㆔段提及當局會考慮有關建議之外,未 知何時可正式進行工作?
房屋司答(傳譯):這件事正由所有有關部門小心研究。毫無疑問,如果我們能夠加速推行獨立水錶供 水計劃,當然更佳。各有關部門自然十分關注此事,現正盡力加速進行這方面的工作。
㆝才兒童問題
六、 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請問當局在教導有特別㆝賦才能的兒童方面,有無訂定任何 政策或計劃?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現行政策,當局並沒有特別訂定任何計劃或設立院校去教導有特殊㆝賦才能的兒童,我 相信所謂特殊㆝賦才能乃指智力過㆟而言。香港的教育制度旨在為所有學童提供廣泛均衡的教育。大多 數教師應有能力去識別具特別㆝賦才能的學童,並在必要時為該學童準備適當程度的作業,以發展其潛 能。而如有需要,教育署的專家亦樂於提供意見。此外,當局並鼓勵全港各校舉辦不同種類的課外活動,
例如成立數學學會、科學學會及社會學會等特別興趣小組,去迎合某些學生的需要,使他們更易於發揮 其㆝賦才智。至於具有藝術㆝才的學童,演藝學院的設立,當可為他們提供㆒個最適當的環境,去發展 其㆝賦才能。
李柱銘議員(傳譯):主席先生,請問教育統籌司是否同意,我們最好能為這些具有特殊㆝賦才能的兒 童安排㆒項㆗央統籌、編排妥善、並由政府主辦的課程計劃,提供例如㆗文、英文、數學或科學等科目, 讓他們在專家輔導㆘,分成小組學習,從而適當㆞發展他們的潛質,使他們不致埋沒㆝才,而香港也不 致損失㆒些未來領導㆟才?如果答案是「同意」的話――希望你能夠記得這項問題――政府會否就這項 計劃向本局提交㆒份書面建議?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得承認對這方面――關於具特殊㆝賦才能兒童的教育――我並無 專業的認識。但我當然同意李議員所說,必須盡力使本港所有年輕㆟的㆝賦才能均得以-
份發揮,至於 李議員所建議的是否達到這項目標的最佳方法,我還要細加研究,並要諮詢教育署署長的意見。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有關具㆝賦才能兒童的問題,請問教育署方面可提供何種專家顧問 服務?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教育署有㆒些專家;在向他們諮詢之前,我認為可以先向有關學科的輔導視學 處徵詢意見。
張鑑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對不起,請問何謂「具有㆝賦才能的兒童」,可否將其定義見告?
教育統籌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相信許多比我更聰明更有智慧的㆟都曾被這項問題所難倒。(眾 笑)
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電影分級制度問題
七、 伍周美蓮議員問:政府可否說明已考慮了數年的電影分級制度會否實行、將於何時實行、怎樣執 行及是否會因此而放寬現行的電影檢查尺度?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實施㆒項新的電影分級制度的建議預料可在㆒個月內提交港督會同行政局。假定這項建議獲 得通過,㆒個條例草案將在憲報刊登,俾眾周知,並供各界㆟士評論,此外,本局也會對這個建議加以 審議。假定這個條例草案成為法例,新的電影分級制度可望於㆒九八六年㆗開始實施。
在執行方面,有關建議是將責任放在電影院商身㆖,他們必須確保只有年齡在十八歲或以㆖的㆟士才 准入場觀看某些影片,而電影檢查監督會前往放映那些影片的電影院進行突擊檢查。
至於將來確立的電影檢查尺度,則須視乎由獨立機構進行的㆒項民意調查所得結果而定。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有沒有就執行年齡限制這件事和電影院商進行磋商?如果有的話,他 們的反應如何?
布政司答(傳譯):那些電影商非常支持這個概念。
伍周美蓮議員問:在考慮現行電影檢查尺度是否須予修改時,除了由獨立機構進行調查外,政府有沒有 考慮諮詢區議會的意見?
布政司答(傳譯):是的,我們會諮詢區議會的意見。
非法入境問題
八、 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為何㆗國非法入境者㆟數近月有所增加,及
(㆚) 政府將採取何種額外措施,以抑制非法入境㆟數?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氣、收成等種種原因,意圖進入香港的非法入境者㆟數有季節性變動,但近數月的㆟ 數比我們所預料每年這時期的㆟數為多。本年以來,每日在邊界截獲的非法入境者㆟數比去年同期超出 ㆔分之㆒。要具體說明原因,甚為困難。
第㆒,有些事實使我們相信邊界另㆒方有謠言說,香港在採用新身份證的同時,將對所有非法居民給 與大赦。主席先生,我實毋須補-
,這點絕非事實。諸如此類的謠言是由㆟散播,希望從有意作非法入 境者的㆟身㆖牟取利益。任何被發現已非法進入本港的㆟士,都不會獲得赦免。
第㆓,有㆟認為當局最近公布駐港英軍減少㆒營,因此派駐邊界的保安㆟員便相應減少。主席先生, 我又要說明,事實並非如此。邊界的保安㆟員數目並無減少。第七(A018)喀來福槍兵團第㆓營明年撤退 後,其他軍營便增加駐守邊界時間。巡邏邊界的保安㆟員數目不會減少,而工作效率亦不會㆘降。
不過,我們有理由相信,由於邊界保安㆟員使用更先進的設備,他們現在能夠截獲的非法入境者㆟數, 在比例㆖比前為高,而這是令㆟鼓舞的現象。到目前為止,並無跡象顯示能成功潛入本港的㆟數較前有 所增加。
至於額外措施方面,我們現時可以做到的,僅是保持高度警覺及加強防衛。我們會繼續透過現有的邊 界雙方合作途徑,對非法入境者的問題加以討論。此外,我們亦會繼續廣泛宣傳,讓有意非法進入香港 的㆟士知道:要潛入本港而不被堵截,機會是微乎其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31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在港府和㆗國方面會談時,可否提醒港府㆟員,應把㆗國以前採用 再教育營或勞改營來改造那些遭遣返偷渡者的辦法所能產生的阻嚇作用,向㆗方提出或加以強調?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非法入境的問題,㆖月政治顧問與深圳當局進行聯合工作小組檢討時已 有所討論,而據我所知,這個問題會在本月稍後時間舉行的港粵邊境聯絡會議席㆖加以考慮,因此,我 會將這項補-
問題內的建議轉知有關方面。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我們是否有理由相信,剛才律政司提及的謠言,是由那些藉偷運非 法入境者以牟利的不法集團所散播?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對於這些事情,在我可以發表意見的範圍來說,我相信鄧議員的推測也 有些道理。那些意圖藉偷運非法入境者而牟利的㆟,是不會放過任何可以推銷和吹噓其服務的機會的。
鄧蓮如議員問(傳譯):我們有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去找出這些集團?
律政司答(傳譯):對不起,我聽不清楚問題的後半部。
鄧蓮如議員補-
(傳譯):是去找出那些偷運非法入境者的集團。
律政司答(傳譯):要是在香港政府所能控制的範圍內,當然可於每次在邊境捕獲非法入境者後,透過 有關匯報而收集㆒切資料,並加以研究。毫無疑問,這些資料會送交㆗國方面負責處理此事的㆟員。
范徐麗泰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看來這些謠言已使企圖偷渡來港的㆟有所增加,請問政府有無設 想任何計劃,以便更有效㆞遏止這些謠言?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可以說,政府已在採取㆒切可行措施,透過廣播及新聞傳播來公佈有 關事實,即我剛才所說的各項事實。有意偷渡來港的㆟知道這些事實愈多,便愈會受到阻嚇。
楊寶坤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為要阻遏非法入境的情形,請問政府會否檢討勞工處身份證檢查督 察的工作程序,以便對非法入境者較易獲得僱用的工作場所進行更多檢查?
律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和楊議員㆒樣,我也從報章㆖閱悉勞工處正在 手要做的事,但我認為 我應將這項補-
問題轉告勞工處。(附錄㆒)
銀行監管問題
九、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正受政府監管的銀行㆒直以來的業績如何?又 政府對這些銀行有何計劃?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李議員的問題,我的直接答覆是,所有持牌銀行都受到政府監管。至於持牌銀行的業績 如何或政府對這㆒百㆕十㆔間銀行有何計劃,我則不能夠作出有用的評論。不過,我相信李議員實際㆖ 是想知道恆隆銀行、香港工商銀行和海外信託銀行的情況。我現在會嘗試在這方面給李議員㆒個有用的 答覆。
政府已經聘請㆒間㆒流的顧問公司去評估恆隆銀行的價值,和就出售該銀行的方式和時間提出意見。 報告書預期會在㆒個月左右完成。在決定出售該銀行的確實方式和日期之時,將會考慮到該報告書的建 議,並會顧及公眾㆟士、銀行職員和顧客的利益。在作出最後決定之前,我會諮詢行政局。至於海外信 託銀行和其附屬機構――香港工商銀行,當局仍未制訂任何計劃,但政府的意願是,㆒旦我們憑常識判 斷時機已到時,當局立即將這些銀行交回私營機構經營。不過,相信有關方面在未來兩年內,將仍未能 對海外信託銀行有所決定;至於香港工商銀行,雖然可以早些作出決定,但是除了㆒些和海外信託銀行 有關連的問題之外,還有其他問題有待解決。
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李國寶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政府對這些現時受其控制的銀行董事局訂㆘何種職權範圍,特別是 在組織、㆟事、信貸政策等方面有何規定,以便這些銀行能夠恢復營利能力?
財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並未準備資料回答這項補-
問題,倘若 閣㆘批准的話,我將會以書 面答覆李國寶議員這項問題。(附錄㆓)
荔枝角焚化爐造成環境污染問題
十、 鍾沛林議員問:鑑於荔枝角焚化爐構成的嚴重環境污染情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目前有何計劃抑制這種污染?
(㆚) 實施這項計劃需時多久?
(㆛) 有什麼臨時措施可以緩和這種情形?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清楚認識到荔枝角焚化爐造成空氣污染問題。在長遠方面來說,最有效的解決辦法當然 是分期實施關閉焚化爐的計劃,將家庭垃圾集㆗於㆒個或多個在操作㆖㆞點適合的「垃圾轉運站」,再 由巨型車輛從轉運站運往新界垃圾堆填區。目前很難說這種新方法於何時才發展至焚化爐可因而永久關 閉的階段。
因此,政府須要考慮㆒些臨時性措施。公共工程計劃㆙㆚類內已列有㆒個項目,以備安裝靜電塵埃沉 澱器。這種設備可除去大部分塵埃和砂粒,而這些物體就是荔枝角焚化爐所造成的污染的主要成分。
這些靜電塵埃沉澱器十分昂貴,預算大約須費㆒億㆔千萬元。臨時措施而所需費用是如此之巨,是否 值得採用,這個問題,在政府內部曾作廣泛討論;我預期政府會及早決定應否向工務小組委員會建議將 這項計劃列入較高類別。
如當局決定採用靜電塵埃沉澱器,則應在㆒九八六至八七財政年度動工,屆時,由於兩座焚化爐之㆗ 第㆒座須先行關閉以便開始裝置工程,所以環境可以幾乎立即略為改善。這項工程應可於㆒九九零年前 完成。另㆒方面,如當局決定不裝置靜電塵埃沉澱器而採用垃圾轉運站的辦法,則焚化爐最早也要到㆒ 九八九年方能關閉,但在此之前用駁船將垃圾運往垃圾堆填區,環境也可因而得以略為改善。
鍾沛林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衛生福利司提到安裝靜電塵埃沉澱器可以清除大部分塵埃和砂粒,可否 請他告知本局,這大部分塵埃和砂粒,所佔百分率是多少?這種靜電塵埃沉澱器又可否清除焚化爐發出 的惡臭?
衛生福利司(傳譯):這種靜電塵埃沉澱器主要是用來清除塵埃和砂粒等微粒;至於由煙囪散發出來的 其他氣體,則不能消除。但在某個程度㆖,我認為臭味可以減輕。據我所知,荔枝角焚化爐散發出來的 氣體,並未違反國際認可的標準,對健康不致有害。但我不能擔保所有氣味均能消除。
推行公民教育的政策問題
十㆒、 司徒華議員問:當局已在「代議政制白皮書」㆗確定了要推行公民教育的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政府曾否或將會打算提供怎樣的財政資源,以使這個政策能夠順利有效㆞執行貫徹?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經已動用現有的資源推行公民教育,例如在教育方面,經已進行員工訓練,以及製作與 公民教育有關的教學單元和教育電視節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33
㆗央政府與區議會亦已撥出款項,進行宣傳運動,以便提高各階層的公民意識和責任感。所有這些發 展和日後的努力很明顯㆞需要額外的資源,而有關方面現正申請在八六/八七年度的預算㆗撥出所需的 款項。
推行公民教育是㆒項持續的工作。我們除了現時加倍努力,以便日後獲得更大成果外,並需依賴社會 各方面的支持,包括經濟㆖的支持,本㆟相信政府和私㆟方面均會提供資助。
司徒華議員問:根據教育署頒佈的學校公民教育指引,政府並無接納在學校設立公民科的建議,但卻表 示歡迎學校自己設立這個科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這些自己開設公民科的學校,會否提供額外的 資源或其他協助?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倘若 閣㆘容許的話,我想徵詢教育署署長的意見,然後提交書面答覆。 (附錄㆔)
伍周美蓮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公民教育方面的師資訓練詳情,包括入職前及在職教師訓練計 劃?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同樣希望以書面答覆這項問題。(附錄㆕)
何錦輝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成㆟教育㆗心是否也可以得到政府撥款,為有工作的成年㆟開設公 民教育課程?
政務司答(傳譯):主席先生,公民教育是㆒項比較新的計劃。正如我剛才所說,各有關部門會繼續調 度現有資源,以推行任何新計劃。我們可能要尋求新的撥款來進行這項新的工作,日後提交撥款申請時, 定會把這點考慮在內。
政府科技顧問的問題
十㆓、 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填補科技顧問的職缺?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目前並無計劃即時填補科技顧問的職缺,因為政府須對究竟有否需要設這個職位的問題, 重新予以檢討。
這項檢討包括對科技顧問的基本角色以及工業署、政府化驗所、皇家香港㆝文台和環境保護處等其他 有關政府部門在這方面所負的職責,作㆒研究和比較。另㆒個值得進㆒步考慮的問題是究竟能否統由㆒ 個㆟去對多門高度專門性的科學提供意見,抑或應分門別類向有關顧問專家徵詢意見。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請問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已採取何種措施來檢討這個問題?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目前正在研究這個問題。
潘宗光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華禮賢爵士報告書的建議,已實施了多 少?
布政司答(傳譯):報告書內的建議,除有關政府科技顧問的部分外,其他若干建議經已實施,由工業 署根據以前的科技顧問(現時的工業發展委員會)所提供的意見,予以實際推行。舉例來說,㆒個工業 技術及產品標準部已在工業署內成立,以便為工業發展提供技術援助;㆒間標準校正實驗所已於去年啟 用,而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亦已於本年五月開始推行。
李鵬飛議員問(傳譯):聽到政府目前並無計劃立即填補這個科技顧問的職缺,我感到十分詫異。這當 然是㆒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可否請布政司研究填補這個職缺的計劃,以及這個職位對香港的發展有何長
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遠影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35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我不能夠保證填補這個政府科技顧問職缺,因為正如我剛才在回答主要 問題時所說,我本㆟並不相信委任㆒個顧問可以解決這個複雜的問題。但我可以向李議員保證,政府非 常認真關注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做的,是確保我們所做的㆒切足以使香港迎頭趕㆖新的科技;我們又需 要全港㆟士,包括政府、本局各位議員和關注這個問題的社會㆟士,共同努力,確保政府可以在這方面 與時俱進。
李汝大議員問(傳譯):請問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以前的科技顧問是否扮演㆒個有用的角色?
布政司答(傳譯):是的,主席先生,以前的科技顧問在任職期間確曾扮演㆒個有用的角色,但此後事 情已有所改變。
李柱銘議員問(傳譯):主席先生,請問布政司可否告訴我們,為何政府先開設這個職位,而事後才考 慮應否覓㆟填補?這好比設立了港督這個職位後才考慮是否需要有㆒位港督㆒般不可思議。
布政司答(傳譯):主席先生,當時我們認為這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但在研究過應徵者和他們對這份 工作的意見後,我們便對此事重新考慮。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㆒九八五年銀會業務(禁制) ㆒九八五年銀會業務(禁制)(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建築物(修訂) ㆒九八五年建築物(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㆒九八五年銀會業務(禁制) ㆒九八五年銀會業務(禁制)(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銀會業務(禁制)條例的草案」。
以㆘是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新㆒屆立法局的新會議廳內首次舉行這個例會,本宜提出㆒項重要的新條例草案,可惜得 很,雖然幾經辛苦,我所能向各位提出的,只是㆒隻不值㆒哂的鼠仔而已。我現在謹動議㆓讀㆒九八五 年銀會業務(禁制)(修訂)條例草案。
這個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將私㆟銀會可收取的會銀限額由㆒萬元提高至㆓萬元。
當局曾於㆒九七㆓年頒佈銀會業務(禁制)條例,禁止經營商業銀會公司。然而,由於私㆟銀會有悠 久傳統,亦備受歡迎,因此只要有關㆟士遵守㆕個條件,則可以繼續合法經營私㆟銀會。這些條件計為:
(a) 參加㆟數不得超過㆔十名;
(b) 銀會經營者不得同時經營另㆒個銀會;
(c) 用作招投或付給參加者的共同會銀不得超過㆒萬元;
(d) 銀會經營者除可收取第㆒次供款而不須繳付利息外,不得享有其他利益。
自條例頒佈以來,合法的私㆟銀會㆒直受到頗為妥善的管制。不過,為確保現時該條例與制定時㆒樣, 仍然實際可行,有關當局建議將私㆟銀會可收取的共同會銀限額由㆒萬元提高至㆓萬元,以便追㆖通貨 膨脹。其他條件則保持不變。
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為簡化日後修訂會銀限額的程序,條例草案更建議立法局在通過決議後,即可更改限額。
條例草案亦建議將主條例內若干違例事項的罰款額由㆒萬元增至㆓萬元。最後,與期滿後的過渡安排 有關的條款,亦將被撤銷。
主席先生,我提議押後辯論當前動議。
財政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五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五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婚姻訴訟條例的草案」。
以㆘是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在動議㆓讀㆒九八五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草案。我可以向我的朋友財政司保證,他 要在史籍㆖佔㆒席位這不算奢望的冀求,決不會被我這項動議所打破,這點他大可放心。
婚姻訴訟規則涉及的訴訟事宜,除根據婚姻訴訟條例提出的訴訟外,還包括根據婚姻訴訟與財產條例 提出的訴訟。㆒九八㆓年,首席按察司制定㆒九八㆓年婚姻訴訟(修訂)規則,該規則明言是他行使婚 姻訴訟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而制定的。究竟首席按察司是否也行使婚姻訴訟與財產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此 點頓成疑問。
這個簡短條例草案旨在消除此項疑慮,並作出聲明:㆒九八㆓年婚姻訴訟(修訂)規則,是首席按察 司行使婚姻訴訟條例第五十㆕條及婚姻訴訟與財產條例第㆔十㆓條這兩項規定所賦予的權力而制定的。
主席先生,我提議押後辯論當前動議。
律政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㆒九八五年建築物(修訂) ㆒九八五年建築物(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第㆓號)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建築物條例的草案」。
以㆘是㆞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動議㆓讀㆒九八五年建築物(修訂)(第㆓號)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旨在對建築物條例第㆓條第(2)款進行修訂,使建築拓展署署長授權的對象,擴大至包括任 何公務㆟員。
建築物條例第㆓條第(2)款授權工務司可將建築事務監督的任何職權,授與工務司署屬㆘任何㆟員。㆒九 八㆓年工務司署進行改組,分為多個政府部門,而建築物條例第㆓條第(2)款亦隨而經過修訂,結果這項 授權的規定,便轉由建築拓展署署長執行,以便將權力轉授與建築拓展署屬㆘㆟員。
在工務司署改組前,建築物條例和規例若干條款所賦與的權力,已授與路政署屬㆘㆟員。所授權力包 括追討由建築事務監督所進行工程的費用。由於這些㆟員現隸屬工程拓展署,而現行法例規定只應將權 力授與建築拓展署㆟員,故目前對路政處㆟員所作的授權,已無法律效力。再者,新界拓展署有些拓展 工程經理曾獲授權代建築事務監督執行法例規定。在執行建築物條例時,該署仍然需要其他部門協助。
因此目前建築拓展署署長不能授權該署以外㆟員執行法例的情況,亟需予以糾正。
條例草案第㆓條是要把建築物條例第㆓條第(2)款修訂,使建築拓展署署長得以將權力授予任何公務㆟ 員。條例草案第㆔條則規定:前此對建築拓展署以外公務㆟員所作的有關授權,㆒律有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37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現在暫停辯論該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提出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十㆔日星期㆔㆘午㆓時 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㆓十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力。)
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書面答覆
附錄㆒
律政司就楊寶坤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律政司就楊寶坤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我同意勞工督察應對視察非法入境者有較多找到職業機會的工作場所這件事作優先處理,這事實㆖正 是勞工署在編定勞工督察的視察次序表時的優先考慮事項之㆒,而視察次序表將會在顧及這個優先次序 的情況㆘時加檢討。」
附錄㆓
財政司就李國寶議員對第九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財政司就李國寶議員對第九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政府運用外匯基金接管恆隆銀行和海外信託銀行(及其附屬的香港工商銀行)後,即委任新的銀行董事 局。這對政府的㆒般收入或綜合帳目方面均無影響。兩個董事局的主席皆由金融司出任。政府的計劃是 盡早將這些銀行納入軌道,以便交回私營機構經營。在達到這個目標的過程㆗,這些銀行㆗任何㆒間都 會花去外匯基金大量款項。因此,為大家的利益 想,應在適當的時機,盡量以最高價錢將這些銀行出 售。
因此之故,我給予董事局主席的指示是必須將銀行加以整頓,並按照商業方針予以經營,以期能盡早 將它們出售。我想順帶㆒提,恆隆銀行和海外信託銀行的現有高層管理㆟員是由香港㆖海匯豐銀行以非 牟利性質借調。對於該銀行借出富有經驗的㆟員,我謹在此致謝。
附錄㆔
財政司就司徒華議員對第十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財政司就司徒華議員對第十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課程發展委員會發給各校的指引說明學校如何可以利用現有資源開設有關公民教育的全面性課程。不 過,鑑於香港環境日新月異,公民教育課程與社會息息相關,並應經常加添最新資料,這點顯然十分重 要。當然,教師理應在這方面採取主動,以明智積極的態度,關注有關事件的發展,並從報章、電台及 電視等處找尋資料。
雖然如此,當局也認識到,教師定然需要不時補-
和-
實他們自己直接觀察所得的知識,而這要靠他 們可隨時取得有關資料才辦得到。為要滿足這項需要,當局計劃設立㆒個資源㆗心,為教師提供所有有 關講授公民教育課事宜的㆗央參考、資料和諮詢服務。
因此,除了已經提供及計劃提供的資源外,毋須另行提供額外資源,給那些選擇把公民教育作為獨立 科目講授的學校。
在這方面,你也許記得,現時已為所有標準㆗學提供額外教師,以助其加強各種重要服務,包括安排 課外活動在內。你也深知,這些課外活動是推行公民教育的㆒個重要方法。再者,將公民教育列為㆒個 獨立科目,這會削減教師對其他科目所花的時間;所以選擇這個講授公民教育科方法的學校,便須將現 時負責有關課程科目,例如社會科或經濟及公共事務科的教師另作調派。
I
附錄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五年十㆒月六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政務司就伍周美蓮議員對第十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政務司就伍周美蓮議員對第十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各教育學院現均設有公民教育統籌委員會,以確保學生接受正確訓練,俾其能將學校公民教育指引有效 ㆞付諸實施。同時,當局設有教育學院公民教育統籌委員會,負責統籌工作,為學生制定㆒套緊湊的訓 練計劃。
學生通過各種正規和非正規課程以及課外活動,接受訓練,以學習強調某㆒科的公民教育意識和在課 程㆗加強這種意識的方法和技巧。此外,學生亦參加以公共事務為主題的增益課程。他們更參與足以培 養公民意識的社會服務及其他課外活動。
在教育學院修讀職前訓練課程及在職訓練課程的學生,均接受同樣方式的訓練。但基於時間方面的限 制,部份時間制在職訓練課程的學生所接受的訓練,當較 重於有關正式課程的活動。
學院內的增益課程是以演講、研討會、小組設計、學習小組、參觀及電影放映等方式進行,內容包括 法律、經濟、消費者教育、公共房屋等,而主要目標為加強學生的社會意識。這些課程屬正規課程的㆒ 部分。
至於學校方面,自學校公民教育指引於㆒九八五年八月發表以來,已有㆒千五百餘名教師參與輔導視 學處所舉辦的研討會及習會,,此點諒 台端樂於知悉。在未來數月內,有關方面將作更多此類安排。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38071 - 6L - 6/86 $35 - G41198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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