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項附註
主要會計政策
甲 此賬項乃按照香港標準會計準則、香港公認會計原則及香港公司條例之披露規定而編製。
主要會計政策概要載列如下。
乙 綜合賬項之基準
綜合賬項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每年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賬項。年內購入或售出之 附屬公司,自收購日起或至售出日止(以適用者為準)之業績已包括於綜合損益計算表內。 集團內公司間之一切主要交易及結餘已於編製綜合賬項時沖銷。
於一九九五年,由於董事會認為附屬公司之業績及淨值對本集團並無重大影響,故並無編 製綜合賬項。一九九五年度之數額於各重要方面而言,均為本集團及本公司之賬項之比較 數字。
丙 附屬公司權益
附屬公司權益乃按成本值減除董事會釐定之永久性減值之準備後計入本公司之資產負債表
內
丁 聯營公司
綜合損益計算表包括本集團於年內所佔聯營公司之收購後業績。而於聯營公司之投資是按 本集團應佔其資產淨值列入於綜合資產負債表中。
計入本公司之損益計算表之聯營公司業績以已收及應收之股息為限,惟分派股息之有關期 間須與本公司之結算期間相同或之前,且在董事會批准本公司之賬項前,本公司收取股息 之權利已獲確立。聯營公司權益則以成本值減除董事會釐定之永久性減值之準備後計入本 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內。
戊收益之計算
(i) 車費收入乃按有關之巴士服務提供後計算入賬。
(ii) 廣告收入乃按有關之廣告推出於公眾後而計算入賬。
(iii) 銀行存款之利息收入乃按本金及適用利率以時間分配基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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