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報告書
附註:
二、
郭炳湘先生及郭炳聯先生之有關連人士為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之主要股東,而該公司直接或間接共實持有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127,530,706股。
余樹泉先生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之若干團體“堂”共實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951,671股。
三、伍兆燦先生及伍鈞惠先生均為一間私人公司之主要股東,而該公司共實益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1,249,533股。
四、
雷中元先生及其家庭成員於若干私人信託及一個銀行代理人賬戶中擁有權益,而該等私人信託及該銀行代理人賬戶合共 實益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3,814,679股。
董事之服務合約
本公司並無與需要在即將舉行之股東週年常會上重選連任之董事定立任何於一年內若本公司終止 合約時,需作出賠償(除法定賠償外)之服務合約。
合約權益
於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上,本公司各股東批准將觀塘巧明街八十一號物業及 葵涌葵昌路五十一至五十三號之部份物業,分別售予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兩間全資附屬公 司。此兩項交易已於年內完成,出售之盈餘共為港幣十七億一千一百萬元,並已列作本年度之特 殊項目。本公司董事郭炳湘先生及郭炳聯先生亦為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之主要股東,在上述 交易中享有利益。
除上述外,本公司並未參與簽訂任何重要合約,使本公司董事於本年度完結之日或在本年度任何 時期內享有重大利益。
九龍巴士( 一九三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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