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廿二年歲次癸酉仲夏吉旦嗇色園同人謹訂。
收支銀両及管理數目,須日清月結,每年年結,由其負責。協理協辦各事,不分畛域。其餘値理,補助總協理辦事之不逮 ,每屆期滿,交代必須核算清楚。點名宣佈,俾衆週知,以便下屆職員接管。
(十)職員每月至少要敍會一次,查察數目,磋商進行各事。如有大建築、大修葺或善舉等事,一應由敍會時取決,倘有 特別事故,職員及七老所不能取決者,應即召集同人大會,以侯從衆處理。倘仍未有辦法者,即聯名呈請仙師批決。 (十一)醫藥所爲 仙師最注重之所。除各職員應要時時巡察外,其餘各同人仍須常到查察,一切以期辦理完善。
(十二)本園各物均應保管愛惜,無論何人,不得擅自携出園外。如有此弊,作破壞論。
(十三)本園經營浩繁,同人等應量力,按月認助月費多少。餘如各神誕及醫藥所費用,亦要盡力捐簽,以期集腋成裘, 勷辦善舉。至同人中,如有在本園常駐食宿者,其膳費均歸其自理外,另每月每人應繳助本園電燈什用費銀叁元,以資彌 補。而繼壇費,多則至佳。扣在本檀辦理壇務者,不在此例。
(十四) 每月逢朔望日及各神誕並乩期,同人等切宜踴躍依時到壇恭候 仙師訓示,暇時亦不宜說是誤是非,須要多觀持 經卷及細研乩示。
(十五)各同人如有喜慶及紅白兩事,必須聯名以通慶吊。如遇有同人身後蕭條,理應互助體恤者,由司理人發起集議, 以便酌量補助。
(十六)鸞台大殿、麟閣等處,應當潔淨。每月朔望及各神誕期,園內不得殺生、飲酒。惟 仙師乩示准者,不在例內。
(十七) 本壇如賀列聖寶誕及朔望日朝賀,均定子初刻行禮,同人必須依時到壇齊集,守尊卑秩序,不得爭先恐後,倘有 不暇者,可預先恭祝。
(按:本文乃相架裝裱之墨書。 )
515
Page 185Page 186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