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al_Guide_1962 — Page 216

HKPost Annual Reports & Postal Guides 香港郵政年報指南 All

超過 $700

超過 $800

不超過 $800 不超過 $1000

「購買」應用外地兌換匯票之申請表格。表上應填有收人之詳 細姓名,銜頭及職業。並見「數量及限制」條。

中國人購買之匯票或寄往一在台灣 (TAIWAN)之中國人之匯 票,必須寫明詳細姓名,及向郵局索取一地方條(VERNACULAA SLIP),以中文字填妥姓名。

「劃線」寄大英聯邦————除亞丁(ADEN)、印度 (INDIA) 及巴基斯坦 (PAKISTAN)--之匯票,投寄人可在匯欸表上指明需 要將匯票劃線,以便通過銀行兌現 欸至其他國家之匯票不可劃線。

「兌現之通知」匯票之投寄人可在匯欸時或以後付附加費四角, 即可收到一通知書,其上寫有該匯票之兌現日期。此項服務可達之國 家,在本卷末之表中均以AP指明。

「郵匯之傳遞」郵局發給一紙發售證與匯教人〔作爲收條)。在 發現國家持有該國家所發之匯票即可收欸。如需要時,郵局將以空郵 將詳情寄呈目的地國家之郵政當局,不另收費。

「外地兌現」匯票可兌得兌現國家之通幣,及依照該國之條例兌現。 非英鎊國家之兌換率可能每日不同,但各郵政局長均經常依照接 得幣值對比之報告,故幣值對比率,可向任何匯票郵局取得。有等地 區之金額在外地折爲英鎊,故其兌換率卽不可知悉。

因兌換率隨時變更,不另通知,故不能保證郵局所發之任何兌換 率表必定適用於一匯票。

如欸項係通過一媒介國家匯至目的地者(見本卷末表中所示), 則該媒介國家所抽之佣金通常爲每鎊收二便士(每港幣十六元收取一 角五分)。

「有效期間」匯票 通常在出售 後十二個月內有效。在此屬剛果 (BELGIUM CONGO)兌現者有效期爲五個月,匯奧國 (AUST RIA ) 、緬甸 (BURMA)、錫蘭(CEYLON)、肯也及尤干達( KENYA AND UGANDA)、印度(INDIA )、荷屬安的列斯(

$9.00

$10.00

I

NETHERLANDS ANTILLES ) 、馬來亞(MALAYA)、波蘭 )

POLAND)及坦干尤卡 (TANGANYIKA)者在發出月份之後六 個月內有效。

「更改姓名」如一匯票需要更改收欸或匯歎人之姓名,投寄人應 向任何匯票郵局索取供此項用途之表格,填就申請書寄與發售該匯票 之郵局。

「複本」:收款人應向兌現國家之總局申請一匯票之複本。

「停止發現」:如欲停止一外地兌現匯票之兌現,匯款人應附同 費用四角,向香港郵政總局之郵政總會計(CHIEF POSTAL ACCO

UNTANT, G. P. O., H. K.) #E

此項用途之表格可在任何匯票郵局取得。

如投寄人欲以電報通知停止兌現,則應負担電報費。

「轉付」:如欲轉換發現之郵局,投寄人應以任何匯款郵局均備 有之表格,與就申請書,附同該匯票或發售證書,寫與郵政總會計。 「退款」:匯票之金額可依照消欸人之請求而退回。匯款人應以 任何匯票郵局均備有之表格,填就申請書,連同匯票或發售證書,寄 與郵政總會計。

【 外地發售之匯票]

「最高金額」:在外地發售而在港兌換之匯票,最高金額限港幣 六百四十元(四十鎊)。

「匯給辦法」:外地寄來之普通匯票,將由香港郵政總會計安排 摹仿匯票。

【發現】「在郵局」:匯票兌現前,匯款人指定姓名之收款人必 須簽名,及正確報出匯致人之姓名。否則該匯票不兌現。

「通過銀行」:一劃線之匯票祗能通過一銀行兌現。如票上加上 一銀行名,則祗能通過此銀行兌現。

「有效期間」:外地所發之匯票應在匯票上所註明之有效日期內 兌現。逾期呈出之匯票祗在獲得該郵局之特別准許時始可兌現。 「複本」:收欸人應向郵政總會計申請一匯票複本,並在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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