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73
42.與根據第39、40、41或43條所發通知書有關的條文
(1) 根據第39、40或41條發出的通知書繼續有效,直至監察委員會根據第43條另發通知書將它撤回為止。
(2)根據第39、40或41條施加禁止或作出要求的權力,或根據第43條撤回、取代或更改所施加的禁止或作出的要求的權力,須藉監察委員會向有關的人發出通知書而予以行使;而通知書自通知書內指明的日期生效,或在該通知書送達時開始生效,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3) 通知書如———————
(a) 根據第39、40或41條施加禁止或作出要求;或
(b) 是根據第43(1)條發出,以取代或更改這項禁止或要求;或
(c) 是根據第43(2)條發出,
須夾附一份書面陳述,說明施加禁止,作出要求,取代或更改該項禁止或要求,或拒絕申請的理由。
(4) 凡第(3)款適用的通知書內所說明的理由,明確涉及一些事宜----
(a) 而這些事宜是關乎一個通知書所指明的人,但該人卻非有關的禁止或要求所針對的;及
(b) 監察委員會認為這些事宜在任何方面對該人不利
則監察委員會須在可能範圍內,將一份通知書送達該人。
(5) 監察委員會可安排將根據第39、40或41條施加的禁止或作出的要求,或根據第43條就這些禁止或要求而作的撤回、取代或更改,在憲報刊登。這些禁止或要求如在憲報刊登,則監察委員會亦須在憲報刊登隨後就該禁止或要求而作的撤回、取代或更改。
(6) 如監察委員會認為適當,可在任何依第(5)款刊登的通知書內,說明施加禁止,作出要求,或撤回、取代或更改禁止或要求的理由。
(7) (a) 不論第38至44條有何規定,或根據第39、40或41條發出的任何通知有何規定,立約任何一方如能證明他是真誠訂立該合約,而對於收到的上述通知書,他在訂立該合約時是不知道該通知書已經發出的,則該等規定便不會使該合約不能予以執行。
(b) 凡任何人憑(a)段所指的條文或通知書的內文撤銷合約,須將憑該合約從立約的另一方獲取或接獲的金錢或其他利益,歸還該另一方。
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73
42.與根據第39、40、41或43條所發通知書有關的條文
(1) 根據第39、40或41條發出的通知書繼續有效,直至監察委員會根據第43條 另發通知書將它撤回為止。
(2)根據第39、40或41條施加禁止或作出要求的權力,或根據第43條撤回、取 代或更改所施加的禁止或作出的要求的權力,須藉監察委員會向有關的人發出通知書 而予以行使;而通知書自通知書內指明的日期生效,或在該通知書送達時開始生效, 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3) 通知書如———————
(a) 根據第39、40或41條施加禁止或作出要求;或
(6) 是根據第43(1)條發出,以取代或更改這項禁止或要求;或
(c) 是根據第43(2)條發出,
須夾附一份書面陳述,說明施加禁止,作出要求,取代或更改該項禁止或要求,或拒
絕申請的理由。
(4) 凡第(3)款適用的通知書內所說明的理由,明確涉及一些事宜----
(a) 而這些事宜是關乎一個通知書所指明的人,但該人卻非有關的禁止或要
求所針對的;及
(b) 監察委員會認為這些事宜在任何方面對該人不利
則監察委員會須在可能範圍內,將一份通知書送達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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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監察委員會可安排將根據第39、40或41條施加的禁止或作出的要求,或根 據第43條就這些禁止或要求而作的撤回、取代或更改,在憲報刊登。這些禁止或要求 如在憲報刊登,則監察委員會亦須在憲報刊登隨後就該禁止或要求而作的撤回、取代 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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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監察委員會認為適當,可在任何依第(5)款刊登的通知書內,說明施加禁止 作出要求,或撤回、取代或更改禁止或要求的理由。
(7) (a) 不論第38至44條有何規定,或根據第39、40或41條發出的任何通知有 何規定,立約任何一方如能證明他是真誠訂立該合約,而對於收到的上
述通知書,他在訂立該合約時是不知道該通知書已經發出的,則該等規 定便不會使該合約不能予以執行。
(b) 凡任何人憑(a)段所指的條文或通知書的內文撤銷合約,須將憑該合約從
立約的另一方獲取或接獲的金錢或其他利益,歸還該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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