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63
(d) 無合理解釋而未有答覆調查員根據第(4)(c)款所提出的問題,或在答覆這些問題時,說出明知在要項上失實或誤導的說話,或魯莽地作出失實的陳述;
(e) 無合理解釋而未有履行第(4)(d)款的規定;
(f) 無合理解釋而未有履行第(8)款所指的要求,或未有在該要求指明的期間內予以履行,
即屬犯法。
(13) 任何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未有履行第(4)款所指的要求,則調查員可向高等法院提交未有履行要求的證明書。高等法院可因此對該個案進行查訊及
(a) 命令他在高等法院訂定的期間內履行該要求;或
(b) 如高等法院信納他無合理解釋而未有履行該要求,可予以懲罰,猶如他犯藐視法庭罪一樣。
(14) 任何人不可因同一不履行事項而根據第(12)及(13)款同時被處罰。
(15) (a) 在根據本條進行調查後因而提出的檢控中,凡受調查人或任何其他人被法庭或裁判司定罪,法庭或裁判司可命令該人向監察委員會繳付全部或部分調查費用或開支。
(b) 如有人根據本款發出的命令,就一項調查的費用或開支支付一筆款額予監察委員會,而該項調查費用或開支,是由立法局所撥款項之中支付的,則監察委員會須向財政司支付一筆相等於該撥款數額的款項;如按照該命令所支付的款額少於該撥款數額,監察委員會仍須向財政司支付一筆相等於按照命令所支付的款額。
34. 報表
(1) 監察委員會可訂立規則,規定規則所適用的註冊人向它呈交週年報表。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可
(a) 適用於一般註冊人,亦可適用於規則所指明的個別級別或種類的註冊人;監察委員會並可就不同級別或種類的註冊人訂立不同的規則;
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63
(d) 無合理解釋而未有答覆調查員根據第(4)(c)款所提出的問題,或在答覆這 些問題時,說出明知在要項上失實或誤導的說話,或魯莽地作出失實的 陳述;
(e) 無合理解釋而未有履行第(4)(d)款的規定;
(f) 無合理解釋而未有履行第(8)款所指的要求,或未有在該要求指明的期間
內予以履行,
即屬犯法。
(13) 任何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未有履行第(4)款所指的要求,則調查員可向高等法院 提交未有履行要求的證明書。高等法院可因此對該個案進行查訊及
(a) 命令他在高等法院訂定的期間內履行該要求;或
(b) 如高等法院信納他無合理解釋而未有履行該要求,可予以懲罰,猶如他
犯藐視法庭罪一樣。
(14) 任何人不可因同一不履行事項而根據第(12)及(13)款同時被處罰。
(15) (a) 在根據本條進行調查後因而提出的檢控中,凡受調查人或任何其他人被 法庭或裁判司定罪,法庭或裁判司可命令該人向監察委員會繳付全部或 部分調查費用或開支。
(b) 如有人根據本款發出的命令,就一項調查的費用或開支支付一筆款額予 監察委員會,而該項調查費用或開支,是由立法局所撥款項之中支付的
,則監察委員會須向財政司支付一筆相等於該撥款數額的款項;如按照 該命令所支付的款額少於該撥款數額,監察委員會仍須向財政司支付一 筆相等於按照命令所支付的款額。
34.報表
(1) 監察委員會可訂立規則,規定規則所適用的註冊人向它呈交週年報表。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可一
(a) 適用於一般註冊人,亦可適用於規則所指明的個別級別或種類的註冊人
;監察委員會並可就不同級別或種類的註冊人訂立不同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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