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SECURITIES_AND_FUTURES_COMMISSION_ORDINANCE — Page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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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37

(5) (a) 根據本條提交的案件述要,須包括事實說明,如有關上訴已有裁決的話,亦須包括根據第20條委出的審裁小組對該項上訴的裁決,並須由主持該上訴聆訊的人簽署。

(b) 簽署根據本條提交的案件述要的人,須盡快將該案件述要轉遞上訴法庭。

(6) 上訴法庭可要求根據本條提交案件述要的審裁小組,按上訴法庭指明的方式,修改該項案件述要。

(7) 上訴法庭對根據本條提交的案件述要作出決定後,須安排將案件述要一份,連同上訴法庭對案件述要的意見一份,送交簽署案件述要的人,該人在適當情況下須重新召集有關的審裁小組。該小組召集後,須顧及上訴法庭的意見,而對有關上訴作出裁決,或修正以前的裁決。

第IV部

額外的註冊要求

23. 根據《證券條例》第51條或《商品交易條例》第30條提出申請:補充條文

(1) 如申請人不能令監察委員會信納他是根據有關條例註冊的適當人選,則監察委員會須拒絕

(a) 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51條發給註冊證明書;或

(b) 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30條給他註冊。

(2) 監察委員會在考慮第(1)款所指的申請人是否根據有關條例註冊的適當人選時,除考慮它認為和申請註冊有關的其他事項外,須顧及第(3)款所列有關以下的人的事宜—

(a) 凡申請人是個別人士,則指申請人本人;

(b) 凡申請人是公司,則指它的每一位董事和高級人員;或

(c) 凡申請人是合夥商行,則指它的每一位合夥人。

(3) 第(2)款所指的事宜,就該款所適用的申請人或其他人來說,是

(a) 他的財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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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37 (5) (a) 根據本條提交的案件述要,須包括事實說明,如有關上訴已有裁決的話,亦須包括根據第20條委出的審裁小組對該項上訴的裁決,並須由主持該上訴聆訊的人簽署。 (b) 簽署根據本條提交的案件述要的人,須盡快將該案件述要轉遞上訴法庭。 (6) 上訴法庭可要求根據本條提交案件述要的審裁小組,按上訴法庭指明的方式,修改該項案件述要。 (7) 上訴法庭對根據本條提交的案件述要作出決定後,須安排將案件述要一份,連同上訴法庭對案件述要的意見一份,送交簽署案件述要的人,該人在適當情況下須重新召集有關的審裁小組。該小組召集後,須顧及上訴法庭的意見,而對有關上訴作出裁決,或修正以前的裁決。 第IV部 額外的註冊要求 23. 根據《證券條例》第51條或《商品交易條例》第30條提出申請:補充條文 (1) 如申請人不能令監察委員會信納他是根據有關條例註冊的適當人選,則監察委員會須拒絕 (a) 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51條發給註冊證明書;或 (b) 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30條給他註冊。 (2) 監察委員會在考慮第(1)款所指的申請人是否根據有關條例註冊的適當人選時,除考慮它認為和申請註冊有關的其他事項外,須顧及第(3)款所列有關以下的人的事宜— (a) 凡申請人是個別人士,則指申請人本人; (b) 凡申請人是公司,則指它的每一位董事和高級人員;或 (c) 凡申請人是合夥商行,則指它的每一位合夥人。 (3) 第(2)款所指的事宜,就該款所適用的申請人或其他人來說,是 (a) 他的財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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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37 (5) (a) 根據本條提交的案件述要,須包括事實說明,如有關上已有裁決的話 ,亦須包括根據第20條委出的審裁小組對該項上訴的裁決,並須由主持 該上訴聆訊的人簽署。 (b) 簽署根據本條提交的案件述要的人,須盡快將該案件述要轉遞上訴法 庭。 (6) 上訴法庭可要求根據本條提交案件述要的審裁小組,按上訴法庭指明的方 式,修改該項案件述要。 (7) 上訴法庭對根據本條提交的案件述要作出決定後,須安排將案件述要一份, 連同上訴法庭對案件述要的意見一份,送交簽署案件述要的人,該人在適當情況下須 重新召集有關的審裁小組。該小組召集後,須顧及上訴法庭的意見,而對有關上訴作 出裁決,或修正以前的裁決。 第IV部 額外的註冊要求 23. 根據《證券條例》第51條或《商品交易條例》 第30條提出申請:補- 條文 (1) 如申請人不能令監察委員會信納他是根據有關條例註冊的適當人選,則監察 委員會須拒絕 (a) 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51條發給註冊證明書;或 (b) 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30條給他註冊。 (2) 監察委員會在考慮第(1)款所指的申請人是否根據有關條例註冊的適當人選時 除考慮它認為和申請註冊有關的其他事項外,須顧及第(3)款所列有關以下的人的事 宜一 (a) 凡申請人是個別人士,則指申請人本人; (b) 凡申請人是公司,則指它的每一位董事和高級人員;或 (c) 凡申請人是合夥商行,則指它的每一位合夥人。 (3) 第(2)款所指的事宜,就該款所適用的申請人或其他人來說,是 (a) 他的財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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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37

(5) (a) 根據本條提交的案件述要,須包括事實說明,如有關上已有裁決的話 ,亦須包括根據第20條委出的審裁小組對該項上訴的裁決,並須由主持 該上訴聆訊的人簽署。

(b) 簽署根據本條提交的案件述要的人,須盡快將該案件述要轉遞上訴法

庭。

(6) 上訴法庭可要求根據本條提交案件述要的審裁小組,按上訴法庭指明的方 式,修改該項案件述要。

(7) 上訴法庭對根據本條提交的案件述要作出決定後,須安排將案件述要一份, 連同上訴法庭對案件述要的意見一份,送交簽署案件述要的人,該人在適當情況下須 重新召集有關的審裁小組。該小組召集後,須顧及上訴法庭的意見,而對有關上訴作 出裁決,或修正以前的裁決。

第IV部

額外的註冊要求

23. 根據《證券條例》第51條或《商品交易條例》

第30條提出申請:補-

條文

(1) 如申請人不能令監察委員會信納他是根據有關條例註冊的適當人選,則監察 委員會須拒絕

(a) 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51條發給註冊證明書;或

(b) 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30條給他註冊。

(2) 監察委員會在考慮第(1)款所指的申請人是否根據有關條例註冊的適當人選時 除考慮它認為和申請註冊有關的其他事項外,須顧及第(3)款所列有關以下的人的事 宜一

(a) 凡申請人是個別人士,則指申請人本人;

(b) 凡申請人是公司,則指它的每一位董事和高級人員;或

(c) 凡申請人是合夥商行,則指它的每一位合夥人。

(3) 第(2)款所指的事宜,就該款所適用的申請人或其他人來說,是

(a) 他的財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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