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25
13. 監察委員會提供資料
監察委員會須應財政司的要求,就它執行職能時所依循或打算依循的政策,提供 他所指明的資料。
14.財政年度及收支預算
(1) 監察委員會的財政年度是自4月1日起計的12個月期間,而第一個財政年度 是自成立日開始,在隨後一年的3月31日結束。
(2) 監察委員會須在每年的12月31日或之前,將下一個財政年度的收支預算交 總督,以待總督批准。
(3) 根據第(2)款獲批准的預算,須提交立法局省覽。
15.帳目
監察委員會須安排就一切交易備存妥善的帳目及紀錄,並在每一個財政年度結束 後盡早為該財政年度編製帳目表,而帳目表須
(a) 包括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及
(b) 由監察委員會主席及其中一名非執行理事簽署。
16. 核數師及審計
(1) (a) 監察委員會須在每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盡早將根據第15條為該年度編 製的帳目表交給核數師審計;核數師是監察委員會在財政司批准下所委 任的。核數師須就這些帳目編製報告,並送交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 須盡早將報告及帳目表各一份送交財政司。
(b) 核數師報告須包括
-項聲明,說明該核數師是否認為該報告所關乎的財政年度的收支 表,真實而公正地反映監察委員會的盈餘或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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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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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監察委員會提供資料
監察委員會須應財政司的要求,就它執行職能時所依循或打算依循的政策,提供 他所指明的資料。
14.財政年度及收支預算
(1) 監察委員會的財政年度是自4月1日起計的12個月期間,而第一個財政年度 是自成立日開始,在隨後一年的3月31日結束。
(2) 監察委員會須在每年的12月31日或之前,將下一個財政年度的收支預算交 總督,以待總督批准。
(3) 根據第(2)款獲批准的預算,須提交立法局省覽。
15.帳目
監察委員會須安排就一切交易備存妥善的帳目及紀錄,並在每一個財政年度結束 後盡早為該財政年度編製帳目表,而帳目表須
(a) 包括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及
(b) 由監察委員會主席及其中一名非執行理事簽署。
16. 核數師及審計
(1) (a) 監察委員會須在每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盡早將根據第15條為該年度編 製的帳目表交給核數師審計;核數師是監察委員會在財政司批准下所委 任的。核數師須就這些帳目編製報告,並送交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 須盡早將報告及帳目表各一份送交財政司。
(b) 核數師報告須包括
-項聲明,說明該核數師是否認為該報告所關乎的財政年度的收支 表,真實而公正地反映監察委員會的盈餘或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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