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SECURITIES_AND_FUTURES_COMMISSION_ORDINANCE — Page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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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09

(c) 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VIII部提出的索償,在成立日仍未

作出解決的,可在成立日後按該部繼續進行並予以解決。

(5) 任何上訴,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或《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展開

(第(1)或(2)款所指的上訴除外),而在成立日仍未解決的,可按該條例繼續進行並予以解決,猶如本條例尚未制定一樣。

(6) 任何授權,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保障投資者條例》(第335章)、《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或《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作出,而在緊接成立日之前有效的,在該日後繼續有效,猶如該授權是根據本條例作出的一樣。

(7) 如前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前證券監理專員、前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或前商品交易監理專員在執行職能時,曾批給牌照或豁免、發出證明書、給予認可或許可、作出聲明,作出暫時終止、附加條件或做其他事情,而該等職能是類似監察委員會的職能的,並且上述項目在緊接成立日之前正施行、存在或有效,則須當作是監察委員會在執行該職能時批給、發出、給予、作出、附加或做的;而為本款目的,該職能須當作是在批給、發出、給予、作出、附加或做出上述項目時,已可由監察委員會執行。

(8) 任何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VI部向前證券監理專員提出的申請、給予前證監理專員的通知、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IV部向前商品交易監理專員提出的申請、給予前商品交易監理專員的通知,如在緊接成立日之前是待決或有效的,則除非在該日之後遭撤回,否則須由監察委員會決定,或當作是已給予監察委員會的,一如它原本是憑藉本條例向監察委員會提出或憑藉本條例給予監察委員會的。

(9) 第(7)及(8)款中的“前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前證券監理專員”、“前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前商品交易監理專員”是指在緊接成立日之前存在的。

附表

【第9條]

第9條不適用的監察委員會職能

1. 監察委員會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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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09 (c) 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VIII部提出的索償,在成立日仍未 作出解決的,可在成立日後按該部繼續進行並予以解決。 (5) 任何上訴,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或《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展開 (第(1)或(2)款所指的上訴除外),而在成立日仍未解決的,可按該條例繼續進行並予以解決,猶如本條例尚未制定一樣。 (6) 任何授權,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保障投資者條例》(第335章)、《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或《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作出,而在緊接成立日之前有效的,在該日後繼續有效,猶如該授權是根據本條例作出的一樣。 (7) 如前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前證券監理專員、前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或前商品交易監理專員在執行職能時,曾批給牌照或豁免、發出證明書、給予認可或許可、作出聲明,作出暫時終止、附加條件或做其他事情,而該等職能是類似監察委員會的職能的,並且上述項目在緊接成立日之前正施行、存在或有效,則須當作是監察委員會在執行該職能時批給、發出、給予、作出、附加或做的;而為本款目的,該職能須當作是在批給、發出、給予、作出、附加或做出上述項目時,已可由監察委員會執行。 (8) 任何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VI部向前證券監理專員提出的申請、給予前證監理專員的通知、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IV部向前商品交易監理專員提出的申請、給予前商品交易監理專員的通知,如在緊接成立日之前是待決或有效的,則除非在該日之後遭撤回,否則須由監察委員會決定,或當作是已給予監察委員會的,一如它原本是憑藉本條例向監察委員會提出或憑藉本條例給予監察委員會的。 (9) 第(7)及(8)款中的“前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前證券監理專員”、“前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前商品交易監理專員”是指在緊接成立日之前存在的。 附表 【第9條] 第9條不適用的監察委員會職能 1. 監察委員會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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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VIII部提出的索償,在成立日仍未

作出解決的,可在成立日後按該部繼續進行並予以解決。

(5) 任何上訴,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或《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展開

(第(1)或(2)款所指的上訴除外),而在成立日仍未解決的,可按該條例繼續進行並予 以解決,猶如本條例尚未制定一樣。

(6) 任何授權,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保障投資者條例》(第335章)、 《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或《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作出,而在緊接成 立日之前有效的,在該日後繼續有效,猶如該授權是根據本條例作出的一樣。

(7) 如前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前證券監理專員、前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或 前商品交易監理專員在執行職能時,曾批給牌照或豁免、發出證明書、給予認可或許 可、作出聲明,作出暫時終止、附加條件或做其他事情,而該等職能是類似監察委員 會的職能的,並且上述項目在緊接成立日之前正施行、存在或有效,則須當作是監察 委員會在執行該職能時批給、發出、給予、作出、附加或做的;而為本款目的,該職 能須當作是在批給、發出、給予、作出、附加或做出上述項目時,已可由監察委員會 執行。

(8) 任何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VI部向前證券監理專員提出的申請、給 予前證監理專員的通知、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IV部向前商品交易 理專員提出的申請、給予前商品交易監理專員的通知,如在緊接成立日之前是待決或 有效的,則除非在該日之後遭撤回,否則須由監察委員會決定,或當作是已給予監察 委員會的,一如它原本是憑藉本條例向監察委員會提出或憑藉本條例給予監察委員會 的。

(9) 第(7)及(8)款中的“前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前證券監理專員”、“前商品 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前商品交易監理專員”是指在緊接成立日之前存在的。

附表

【第9條]

第9條不適用的監察委員會職能

1. 監察委員會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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