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SECURITIES_AND_FUTURES_COMMISSION_ORDINANCE — Page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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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01

(c) 認購其他證券,或將其他證券的認購權脫手;

(d) 抵押或質押證券以保證還款;

(e) 將證券變現,以償還(d)段所指款項;或

(f) 在履行法律所委以的責任過程中將證券變現。

(6) 凡監察委員會主席或其他理事,或任何受僱執行有關條例的人,在執行職責過程中,要考慮的事情如與以下項目有關,須立即告知監察委員會——

(a) 他擁有權益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產投資安排,或與他所擁有的同屬一種類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產投資安排;

(b) 由一間公司擁有權益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產投資安排,而他則擁有該公司內的權益;

(c) 現在或曾經與他有以下關係的人——

(i) 他是與該人一起受僱或有聯繫的;

(ii) 他是該人的客戶;如該人是指一間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銀行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則他是它的顧客;或

(iii) 該人是另一人的客戶(如該另一人是指一間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銀行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則該人是它的顧客),而他是與該另一人一起受僱或有聯繫的。

(7) 任何人有以下作為或不作為,即屬犯法—————

(a) 違反第(1)或(3)款;或

(b) 無合理解釋而違反第(4)款或未有遵守第(6)款的任何規定。

60. 通知書的送達

(1) 根據任何有關條例須送達的通知書或指示,如用以下方式送達,即已送達妥——

(a) 送達個別人士的,將通知書或指示送交他本人,或如不能方便地送交他本人,將通知書或指示—————

(i) 留在他通常居住或進行業務的地址,或如該地址不詳,留在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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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01 (c) 認購其他證券,或將其他證券的認購權脫手; (d) 抵押或質押證券以保證還款; (e) 將證券變現,以償還(d)段所指款項;或 (f) 在履行法律所委以的責任過程中將證券變現。 (6) 凡監察委員會主席或其他理事,或任何受僱執行有關條例的人,在執行職責過程中,要考慮的事情如與以下項目有關,須立即告知監察委員會—— (a) 他擁有權益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產投資安排,或與他所擁有的同屬一種類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產投資安排; (b) 由一間公司擁有權益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產投資安排,而他則擁有該公司內的權益; (c) 現在或曾經與他有以下關係的人—— (i) 他是與該人一起受僱或有聯繫的; (ii) 他是該人的客戶;如該人是指一間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銀行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則他是它的顧客;或 (iii) 該人是另一人的客戶(如該另一人是指一間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銀行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則該人是它的顧客),而他是與該另一人一起受僱或有聯繫的。 (7) 任何人有以下作為或不作為,即屬犯法————— (a) 違反第(1)或(3)款;或 (b) 無合理解釋而違反第(4)款或未有遵守第(6)款的任何規定。 60. 通知書的送達 (1) 根據任何有關條例須送達的通知書或指示,如用以下方式送達,即已送達妥—— (a) 送達個別人士的,將通知書或指示送交他本人,或如不能方便地送交他本人,將通知書或指示————— (i) 留在他通常居住或進行業務的地址,或如該地址不詳,留在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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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01 (c) 認購其他證券,或將其他證券的認購權脫手; (d) 抵押或質押證券以保證還款; (e) 將證券變現,以償還(d)段所指款項;或 (S) 在履行法律所委以的責任過程中將證券變現。 (6) 凡監察委員會主席或其他理事,或任何受僱執行有關條例的人,在執行職責 過程中,要考慮的事情如與以下項目有關,須立即告知監察委員會- (a) 他擁有權益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產投資安排,或與他所擁有的同屬一 種類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產投資安排; (b) 由一間公司擁有權益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產投資安排,而他則擁有該 公司內的權益; (c) 現在或曾經與他有以下關係的人一 (i)他是與該人一起受僱或有聯繫的; (ii)他是該人的客戶;如該人是指一間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銀行條 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則他是它的顧客;或 (iii)該人是另一人的客戶(如該另一人是指一間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銀行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則該人是它的顧客), 而他是與該另一人一起受僱或有聯繫的。 (7) 任何人有以下作為或不作為,即屬犯法————— (a) 違反第(1)或(3)款;或 (b) 無合理解釋而違反第(4)款或未有遵守第(6)款的任何規定。 60. 通知書的送達 (1) 根據任何有關條例須送達的通知書或指示,如用以下方式送達,即已送達妥 (a) 送達個別人士的,將通知書或指示送交他本人,或如不能方便地送交他 本人,將通知書或指示————— (i)留在他通常居住或進行業務的地址,或如該地址不詳,留在他最後 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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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01

(c) 認購其他證券,或將其他證券的認購權脫手;

(d) 抵押或質押證券以保證還款;

(e) 將證券變現,以償還(d)段所指款項;或

(S) 在履行法律所委以的責任過程中將證券變現。

(6) 凡監察委員會主席或其他理事,或任何受僱執行有關條例的人,在執行職責

過程中,要考慮的事情如與以下項目有關,須立即告知監察委員會-

(a) 他擁有權益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產投資安排,或與他所擁有的同屬一

種類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產投資安排;

(b) 由一間公司擁有權益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產投資安排,而他則擁有該

公司內的權益;

(c) 現在或曾經與他有以下關係的人一

(i)他是與該人一起受僱或有聯繫的;

(ii)他是該人的客戶;如該人是指一間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銀行條

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則他是它的顧客;或

(iii)該人是另一人的客戶(如該另一人是指一間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銀行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則該人是它的顧客), 而他是與該另一人一起受僱或有聯繫的。

(7) 任何人有以下作為或不作為,即屬犯法—————

(a) 違反第(1)或(3)款;或

(b) 無合理解釋而違反第(4)款或未有遵守第(6)款的任何規定。

60. 通知書的送達

(1) 根據任何有關條例須送達的通知書或指示,如用以下方式送達,即已送達妥

(a) 送達個別人士的,將通知書或指示送交他本人,或如不能方便地送交他

本人,將通知書或指示—————

(i)留在他通常居住或進行業務的地址,或如該地址不詳,留在他最後

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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