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490
CAP. 4]
The 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
[1988 Ed.
[Subsidiary]
表格 84
用衡平法執行方式委任接管人的命令
(命令51內列規則1)
(標題與訴訟案件所列相同)
經聆聽... A. BEZNTIQ›
(若已下令繳交保證金)現下令地址碼... 的P.R.在繳交法庭認為滿意的保證金後,即獲委任收取上述被告人在以下物業(填寫物業詳情)所享的權益中應收取的租金、利潤及金錢。
(若並無下令繳交保證金而接管人又非原告人)在原告人應對接管人的行爲及過失負責的情況下,現下令地址... 的P.R.即獲委任收取(下文如上),但若未經法庭批准或先行繳交法庭認為滿意的一般保證金(除另行作出命令外,保證金由原告人支付),接管人收取款項的數目不得超過判定債務和申請本令所批准的費用。
(若並未下令繳交保證金而接管人是原告人:與上文相同,但省去“在原告人應對接管人的行為及過失負責的情況下”及“或先行繳交法庭認為滿意的一般保證金(除另行作出命令外,保證金由原告人支付)”的字句。
(無論任何情況下,本命令應接續如下:)
本委任令將不影響上述物業以前所做抵押的權利,該受押人若認為適當的話,可依據有關抵押,接收或擁有該物業。又或承押者已擁有該先前的抵押物,則本委任令將不影響他擁有該物業的權利。
上述物業的住客應承認該接管人並向他繳交所欠及累積的租金。
若接管人認為適當的話(否則不應這樣做),有權使用他收取的租金、利潤及金錢,按照以前所做抵押的優先次序,用來減低有關抵押的利息,而如有該等支出,在他申報有關帳目時,會獲得批准。
接管人應在一九... 年... 月... 日(本命令發出後三個月)及其後法庭下令的其他日期,將有關帳目送交法庭審核批准,並應在一九... 月... 日(本命令發出後四個月)及其後法庭下令的其他日期,繳交賬目中顯示的餘款或已經到期的尚欠款項或證明應繳交的部份款項,而該款項是用以清償... $... 及訟費$... 合共$... 的全部或部分到期支付的款項。
接管人的費用(包括他的報酬)及獲得委任、提供保證金(若有的話)、申報帳目及免除其職務的費用,不能超過上述判決債款或接管人所收回款項的百分之十,以較少者為準,不過,除另行作出命令外,獲准收取的費用不得少于...
除非經由法庭評估,否則該等費用須予評定並從接管人接收的款項中優先支付。若接管人並無收到款項或收到款項的數目並不足夠,則法庭在通過決算後,可發出證明書說明不足之數,經證明的不足之數應由被告人支付給原告人。
此外,又下令在支付上述各項費用後,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在接管人手上的剩餘款項(若有的話),應即由接管人交回法庭存入本訴訟的帳號內,等待進一步的命令。
在必要時,任何一方有權在内庭向按察司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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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 4]
The 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
[1988 Ed.
[Subsidiary]
表格 84
用衡平法執行方式委任接管人的命令
(命令51內列規則1)
(標題與訴訟案件所列相同)
.及閱讀
經聆聽.
-... A. BEZNTIQ›
(若已下令繳交保證金)現下令地址碼.
的
P.R.在繳交法庭認為滿意的保證金後,即獲委任收取上述被告人在以下物業(填寫 物業詳情)所享的權益中應收取的租金、利潤及金錢。
(若並無下令繳交保證金而接管人又非原告人)在原告人應對接管人的行爲及過 失負責的情況下,現下令地址..
.的P.R.即獲
委任收取(下文如上),但若未經法庭批准或先行繳交法庭認為滿意的一般保證金 (除另行作出命令外,保證金由原告人支付),接管人收取款項的數目不得超過判定 債務和申請本令所批准的費用。
(若並未下令繳交保證金而接管人是原告人:與上文相同,但省去“在原告人 應對接管人的行為及過失負責的情況下”及“或先行繳交法庭認為滿意的一般保證 金(除另行作出命令外,保證金由原告人支付)”的字句。
(無論任何情況下,本命令應接續如下:)
本委任令將不影響上述物業以前所做抵押的權利,該受押人若認為適當的話, 可依據有關抵押,接收或擁有該物業。又或承押者已擁有該先前的抵押物,則本委 任令將不影響他擁有該物業的權利。
上述物業的住客應承認該接管人並向他繳交所欠及累積的租金。
若接管人認為適當的話(否則不應這樣做),有權使用他收取的租金、利潤及 金錢,按照以前所做抵押的優先次序,用來減低有關抵押的利息,而如有該等支 出,在他申報有關帳目時,會獲得批准。
月
接管人應在一九 年
日(本命令發出後三個月)及其後法 庭下令的其他日期,將有關帳目送交法庭審核批准,並應在一九.....................................................................月 ...日(本命令發出後四個月)及其後法庭下令的其他日期,繳交賬目中顯示 的餘款或已經到期的尚欠款項或證明應繳交的部份款項,而該款項是用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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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共$..
.的全部或部分到期支付的款項。
接管人的費用(包括他的報酬)及獲得委任、提供保證金(若有的話)、申報帳目 及免除其職務的費用,不能超過上述判決債款或接管人所收回款項的百分之十,以 較少者為準,不過,除另行作出命令外,獲准收取的費用不得少于..
除非經由法庭評估,否則該等費用須予評定並從接管人接收的款項中優先支付。若 接管人並無收到款項或收到款項的數目並不足夠,則法庭在通過決算後,可發出證 明書說明不足之數,經證明的不足之數應由被告人支付給原告人。
此外,又下令在支付上述各項費用後,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在接管人手 上的剩餘款項(若有的話),應即由接管人交回法庭存入本訴訟的帳號內,等待進一 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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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必要時,任何一方有權在内庭向按察司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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