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RECOGNITION_OF_TRUSTS_ORDINANCE — Pag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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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信託承認條例

——

[第76章

5

附表

〔第2(1)條〕

規定適用於信託的法律及信託的承認的公約

本公約的草案已列於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15次會議

最後議決書的附錄內,

日期為1984年10月20日,海牙。

該草案具備英文及法文文本,兩個文本具同等效力。

第一章——範圍

第1條

本公約列明適用於信託的法律並管限信託的承認。

第2條

在本公約中,“信託”一詞指財產授予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指明的目的,將資產置於受託人的控制下而設立的法律關係,不論該關係是在財產授予人在世時或死亡時生效的。

信託具下列特點---

(a) 信託資產為一獨立資金,而且不屬於受託人自己財產的一部分;

(b) 信託資產是以受託人名義,或以代表受託人的另一個人的名義所持有;

(c) 受託人有權和有責任,按照信託的條款及法律加於他的特殊職責,管理、使用或處置信託資產,並須對該等權力和責任負責。

財產授予人保留某些權利和權力,及受託人本身可作為受益人而享有權利,這樣並不一定與信託的存在相抵觸。

第3條

本公約僅適用於自願設立並以書面證明的信託。

第4條

如資產是憑藉遺囑或其他法律行為移轉予受託人,對於與該遺囑或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有關的先決問題,本公約不適用。

第5條

第二章所指明的法律沒有對信託或有關的信託所屬的類別作出規定的,本公約不適用。

第二章---適用的法律

第6條

信託受財產授予人選擇的法律所管限。該項選擇必須在設立該信託的文書條款中,或在證明該信託的文件中說明或隱含,且在必要時,根據事件的情況予以解釋。

根據前段所選擇的法律如果沒有對信託或有關的信託所屬的類別作出規定,該項選擇不生效,而本公約第7條所指明的法律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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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信託承認條例 —— [第76章 5 附表 〔第2(1)條〕 規定適用於信託的法律及信託的承認的公約 本公約的草案已列於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15次會議 最後議決書的附錄內, 日期為1984年10月20日,海牙。 該草案具備英文及法文文本,兩個文本具同等效力。 第一章——範圍 第1條 本公約列明適用於信託的法律並管限信託的承認。 第2條 在本公約中,“信託”一詞指財產授予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指明的目的,將資產置於受託人的控制下而設立的法律關係,不論該關係是在財產授予人在世時或死亡時生效的。 信託具下列特點--- (a) 信託資產為一獨立資金,而且不屬於受託人自己財產的一部分; (b) 信託資產是以受託人名義,或以代表受託人的另一個人的名義所持有; (c) 受託人有權和有責任,按照信託的條款及法律加於他的特殊職責,管理、使用或處置信託資產,並須對該等權力和責任負責。 財產授予人保留某些權利和權力,及受託人本身可作為受益人而享有權利,這樣並不一定與信託的存在相抵觸。 第3條 本公約僅適用於自願設立並以書面證明的信託。 第4條 如資產是憑藉遺囑或其他法律行為移轉予受託人,對於與該遺囑或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有關的先決問題,本公約不適用。 第5條 第二章所指明的法律沒有對信託或有關的信託所屬的類別作出規定的,本公約不適用。 第二章---適用的法律 第6條 信託受財產授予人選擇的法律所管限。該項選擇必須在設立該信託的文書條款中,或在證明該信託的文件中說明或隱含,且在必要時,根據事件的情況予以解釋。 根據前段所選擇的法律如果沒有對信託或有關的信託所屬的類別作出規定,該項選擇不生效,而本公約第7條所指明的法律則適用。 Page 5 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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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信託承認條例 —— [第76章 5 附表 〔第2(1)條〕 規定適用於信託的法律及信託的承認的公約 本公約的草案已列於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15次會議 最後議決書的附錄內, 日期為1984年10月20日,海牙。 該草案具備英文及法文文本,兩個文本具同等效力。 第一章——範圍 第1條 本公約列明適用於信託的法律並管限信託的承認。 第2條 在本公約中,“信託”一詞指財產授予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指明的目的,將資產置於受 託人的控制下而設立的法律關係,不論該關係是在財產授予人在世時或死亡時生效的。 信託具下列特點--- (a) 信託資產為一獨立資金,而且不屬於受託人自己財產的一部分; (b) 信託資產是以受託人名義,或以代表受託人的另一個人的名義所持有; (c) 受託人有權和有責任,按照信託的條款及法律加於他的特殊職責,管理、使用或 資產脫手,並須對該等權力和責任負責。 財產授予人保留某些權利和權力,及受託人本身可作為受益人而享有權利,這樣並不一 定與信託的存在相抵觸。 第3條 本公約僅適用於自願設立並以書面證明的信託。 第4條 如資產是憑藉遺囑或其他作為移轉予受託人,對於與該遺囑或作為的有效性有關的先決 問題,本公約不適用。 第5條 第二章所指明的法律没有對信託或有關的信託所屬的類別作出規定的,本公約不適用。 第二章---適用的法律 第6條 信託受財產授予人選擇的法律所管限。該項選擇必須在設立該信託的文書條款中,或在 證明該信託的文件中說明或隱含,且在必要時,根據事件的情況予以解釋。 根據前段所選擇的法律如果没有對信託或有關的信託所屬的類別作出規定,該項選擇不 生效,而本公約第7條所指明的法律則適用。 Page 5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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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承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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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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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第2(1)條〕

規定適用於信託的法律及信託的承認的公約

本公約的草案已列於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15次會議

最後議決書的附錄內,

日期為1984年10月20日,海牙。

該草案具備英文及法文文本,兩個文本具同等效力。

第一章——範圍

第1條

本公約列明適用於信託的法律並管限信託的承認。

第2條

在本公約中,“信託”一詞指財產授予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指明的目的,將資產置於受 託人的控制下而設立的法律關係,不論該關係是在財產授予人在世時或死亡時生效的。

信託具下列特點---

(a) 信託資產為一獨立資金,而且不屬於受託人自己財產的一部分;

(b) 信託資產是以受託人名義,或以代表受託人的另一個人的名義所持有;

(c) 受託人有權和有責任,按照信託的條款及法律加於他的特殊職責,管理、使用或

資產脫手,並須對該等權力和責任負責。

財產授予人保留某些權利和權力,及受託人本身可作為受益人而享有權利,這樣並不一 定與信託的存在相抵觸。

第3條

本公約僅適用於自願設立並以書面證明的信託。

第4條

如資產是憑藉遺囑或其他作為移轉予受託人,對於與該遺囑或作為的有效性有關的先決 問題,本公約不適用。

第5條

第二章所指明的法律没有對信託或有關的信託所屬的類別作出規定的,本公約不適用。

第二章---適用的法律

第6條

信託受財產授予人選擇的法律所管限。該項選擇必須在設立該信託的文書條款中,或在 證明該信託的文件中說明或隱含,且在必要時,根據事件的情況予以解釋。

根據前段所選擇的法律如果没有對信託或有關的信託所屬的類別作出規定,該項選擇不 生效,而本公約第7條所指明的法律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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