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MONEY_LENDERS_REGULATIONS — Page 31

HK Historical Laws 香港歷史法例 All AI Reviewed

1988 Ed.]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CAP. 163

A 31

[Subsidiary]

注意

1. 請你-

(a) 在遞交申請書前,必須細讀放債人條例及放債人規例;及

(b) 在獲發牌照前,不要動用款項租用或購置樓宇營業。

2.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表格5)必須一併填妥(條例第8(1)條)。

3. 遞交申請書時須繳的費用為$4,500。

請將下述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a) 本申請書;及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

連同申請時須繳的費用,一併寄交或送交註冊處處長。

5. 請將-

(a) 本申請書;及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

的副本各一份在將文件交與註冊處處長的同時寄交或送交警務處處長。

6. 如獲發給牌照,須另向牌照法庭繳交$1,000

7. 請注意:按照放債人條例第2(1)條所載「公司」一詞的定義,本申請書所稱「公司」是指下列各類法團:

(a)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

(b) 根據其他條例註冊成立的;或

(c)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成立或設立的。

警告 ---- 放債人條例第29(2)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申領牌照時失實或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失實或誤導性的資料,均屬違法,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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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Ed.]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CAP. 163 A 31 [Subsidiary] 注意 1. 請你- (a) 在遞交申請書前,必須細讀放債人條例及放債人規例;及 (b) 在獲發牌照前,不要動用款項租用或購置樓宇營業。 2.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表格5)必須一併填妥(條例第8(1)條)。 3. 遞交申請書時須繳的費用為$4,500。 請將下述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a) 本申請書;及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 連同申請時須繳的費用,一併寄交或送交註冊處處長。 5. 請將- (a) 本申請書;及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 的副本各一份在將文件交與註冊處處長的同時寄交或送交警務處處長。 6. 如獲發給牌照,須另向牌照法庭繳交$1,000 7. 請注意:按照放債人條例第2(1)條所載「公司」一詞的定義,本申請書所稱「公司」是指下列各類法團: (a)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 (b) 根據其他條例註冊成立的;或 (c)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成立或設立的。 警告 ---- 放債人條例第29(2)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申領牌照時失實或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失實或誤導性的資料,均屬違法,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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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Ed.]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CAP. 163 A 31 [Subsidiary] 注意 1. 請你- (a) 在遞交申請書前,必須細讀放債人條例及放債人規例;及 (b) 在獲發牌照前,不要動用款項租用或購置樓宇營業。 2.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表格5)必須一併填妥(條例第8(1)條)。 3. 遞交申請書時須繳的費用為$4,500。 請將下述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a) 本申請書;及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 連同申請時須繳的費用,一併寄交或送交註冊處處長。 5. 請將- (a) 本申請書;及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 的副本各一份在將文件交與註冊處處長的同時寄交或送交警務處處長。 6. 如獲發給牌照,須另向牌照法庭繳交$1,000 7. 請注意:按照放債人條例第2(1)條所載「公司」一詞的定義,本申請書所稱「公司」是指下列各 類法團: (a)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 (b) 根據其他條例註冊成立的;或 (c)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册成立或設立的。 警告 ---- 放債人條例第29(2)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申領牌照時失實或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 失實或誤導性的資料,均屬違法,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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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 163

A 31

[Subsidiary]

注意

1. 請你-

(a) 在遞交申請書前,必須細讀放債人條例及放債人規例;及

(b) 在獲發牌照前,不要動用款項租用或購置樓宇營業。

2.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表格5)必須一併填妥(條例第8(1)條)。

3. 遞交申請書時須繳的費用為$4,500。

請將下述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一

(a) 本申請書;及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

連同申請時須繳的費用,一併寄交或送交註冊處處長。

5. 請將-

(a) 本申請書;及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

的副本各一份在將文件交與註冊處處長的同時寄交或送交警務處處長。

6. 如獲發給牌照,須另向牌照法庭繳交$1,000

7. 請注意:按照放債人條例第2(1)條所載「公司」一詞的定義,本申請書所稱「公司」是指下列各

類法團:

(a)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

(b) 根據其他條例註冊成立的;或

(c)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册成立或設立的。

警告 ---- 放債人條例第29(2)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申領牌照時失實或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

失實或誤導性的資料,均屬違法,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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