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MONEY_LENDERS_REGULATIONS — Page 20

HK Historical Laws 香港歷史法例 All AI Reviewed

A 20

CAP.163]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1988 Ed.

[Subsidiary]

注意

1. 請你-

(2) 在遞交此申請書前,細讀放債人條例及放債人規例;及

(b) 在獲發牌照前,不要動用款項租用或購置樓宇營業。

2.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表格4)必須一併填妥(條例第8(1)條)。

3. 遞交此申請書時須繳的費用爲$4,500。

4. 請將下述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a) 本申請書;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及

(c) 證明文件(規例第5(3)條所規定的),

連同申請時須繳的費用,一併寄交或送交註冊處處長。

5. 請將

(a) 本申請書;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及

(c) 證明文件,

的副本各一份在將文件交與註冊處處長的同時,寄交或送交警務處處長。

6. 如獲發給牌照,須另向牌照法庭繳交$1,000

7. 請注意:按照放債人條例第2(1)條所載「公司」一詞的定義,本申請書內所稱「公司」是指下列各類法團---

(a)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

(b) 根據其他條例註冊成立的;或

(c)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成立或設立的。

警告-放債人條例第29(2)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申領牌照時作失實或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失實或誤導性的資料,均屬違法,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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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 CAP.163]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1988 Ed. [Subsidiary] 注意 1. 請你- (2) 在遞交此申請書前,細讀放債人條例及放債人規例;及 (b) 在獲發牌照前,不要動用款項租用或購置樓宇營業。 2.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表格4)必須一併填妥(條例第8(1)條)。 3. 遞交此申請書時須繳的費用爲$4,500。 4. 請將下述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a) 本申請書;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及 (c) 證明文件(規例第5(3)條所規定的), 連同申請時須繳的費用,一併寄交或送交註冊處處長。 5. 請將 (a) 本申請書;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及 (c) 證明文件, 的副本各一份在將文件交與註冊處處長的同時,寄交或送交警務處處長。 6. 如獲發給牌照,須另向牌照法庭繳交$1,000 7. 請注意:按照放債人條例第2(1)條所載「公司」一詞的定義,本申請書內所稱「公司」是指下列各類法團--- (a)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 (b) 根據其他條例註冊成立的;或 (c)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成立或設立的。 警告-放債人條例第29(2)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申領牌照時作失實或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失實或誤導性的資料,均屬違法,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Page 20 Page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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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 CAP.163]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1988 Ed. [Subsidiary] 注意 1. 請你- (2) 在遞交此申請書前,細讀放債人條例及放債人規例;及 (b) 在獲發牌照前,不要動用款項租用或購置樓宇營業。 2.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表格4)必須一併填妥(條例第8(1)條)。 3. 遞交此申請書時須繳的費用爲$4,500。 4. 請將下述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a) 本申請書;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及 (c) 證明文件(規例第5(3)條所規定的), 連同申請時須繳的費用,一併寄交或送交註冊處處長。 5. 請將 (a) 本申請書;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及 (c) 證明文件, 的副本各一份在將文件交與註冊處處長的同時,寄交或送交警務處處長。 6. 如獲發給牌照,須另向牌照法庭繳交$1,000 7. 請注意:按照放債人條例第2(1)條所載「公司」一詞的定義,本申請書內所稱「公司」是指下列 各類法團--- (a)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 (6) 根據其他條例註冊成立的;或 (c)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册成立或設立的。 警告-放債人條例第29(2)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申領牌照時作失實或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 失實或誤導性的資料,均屬違法,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Page 20Page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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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 請你-

(2) 在遞交此申請書前,細讀放債人條例及放債人規例;及

(b) 在獲發牌照前,不要動用款項租用或購置樓宇營業。

2.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表格4)必須一併填妥(條例第8(1)條)。

3. 遞交此申請書時須繳的費用爲$4,500。

4. 請將下述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a) 本申請書;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及

(c) 證明文件(規例第5(3)條所規定的),

連同申請時須繳的費用,一併寄交或送交註冊處處長。

5. 請將

(a) 本申請書;

(b) 支持本申請書的陳述書;及

(c) 證明文件,

的副本各一份在將文件交與註冊處處長的同時,寄交或送交警務處處長。

6.

如獲發給牌照,須另向牌照法庭繳交$1,000

7.

請注意:按照放債人條例第2(1)條所載「公司」一詞的定義,本申請書內所稱「公司」是指下列 各類法團---

(a)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

(6) 根據其他條例註冊成立的;或

(c)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册成立或設立的。

警告-放債人條例第29(2)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申領牌照時作失實或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

失實或誤導性的資料,均屬違法,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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