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136
A 7
[Subsidiary]
表格2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1(1A)條)
支持申請送病人入精神病院羈留觀察的醫生證明書
我,〔醫生姓名及地址〕
是註冊醫生。我認為須按照一項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1B)條所發出的命令,將〔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送入醫院羈留觀察。我最近一次檢查該病人(見註1)的日期是19 年 月 日。我認為該病人:
(a) 精神異常,而且按其性質或程度,應羈留在精神病院*接受觀察/接受觀察然後進行治療,最少一段時期;
及
(b) 基於下述原因,須予以羈留(見註2):
(i) 為其本身健康或安全着想;及
(ii) 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我持(a)段所述意見的理由是:
我持(b)段所述意見的理由是:
該病人*曾經要求/並無要求會見地方法院法官或裁判司。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
簽署
註冊醫生
日期
1. 簽發本證明書的醫生,必須在過去7天內曾經檢查該病人。
2. 除非(i)及(ii)項均適用,否則請刪去其中一項。
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136
A 7
[Subsidiary]
表格2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1(1A)餘)
支持申請送病人入精神病院 羈留觀察的醫生證明書
我,〔醫生姓名及地址]
↑
是註冊醫生。我認為須按照一項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1B)條所發出的命令,將〔病人姓名及所
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送入
19
#...........
月
醫院羈留觀察。我最近一次檢查該病人(見註1)的日期是
日。我認為該病人:
(a) 精神異常,而且按其性質或程度,應羈留在精神病院*接受觀察/接受觀察然後進行治
療,最少一段時期;
及
(b) 基於下述原因,須予以羈留(見註2):
(i)為其本身健康或安全着想;及
(ii)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我持(a)段所述意見的理由是:
我持(b)段所述意見的理由是:
該病人*曾經要求/並無要求會見地方法院法官或裁判司。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
簽署
註冊醫生
日期
1. 簽發本證明書的醫生,必須在過去7天内曾經檢查該病人。
2. 除非(i)及(ii)項均適用,否則請刪去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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