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MENTAL_HEALTH_REGULATIONS — Page 7

HK Historical Laws 香港歷史法例 All AI Reviewed

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136

A 7

[Subsidiary]

表格2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1(1A)條)

支持申請送病人入精神病院羈留觀察的醫生證明書

我,〔醫生姓名及地址〕

是註冊醫生。我認為須按照一項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1B)條所發出的命令,將〔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送入醫院羈留觀察。我最近一次檢查該病人(見註1)的日期是19        年        月        日。我認為該病人:

(a) 精神異常,而且按其性質或程度,應羈留在精神病院*接受觀察/接受觀察然後進行治療,最少一段時期;

(b) 基於下述原因,須予以羈留(見註2):

(i) 為其本身健康或安全着想;及

(ii) 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我持(a)段所述意見的理由是:

我持(b)段所述意見的理由是:

該病人*曾經要求/並無要求會見地方法院法官或裁判司。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

簽署

註冊醫生

日期

1. 簽發本證明書的醫生,必須在過去7天內曾經檢查該病人。

2. 除非(i)及(ii)項均適用,否則請刪去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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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136 A 7 [Subsidiary] 表格2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1(1A)條) 支持申請送病人入精神病院羈留觀察的醫生證明書 我,〔醫生姓名及地址〕 是註冊醫生。我認為須按照一項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1B)條所發出的命令,將〔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送入醫院羈留觀察。我最近一次檢查該病人(見註1)的日期是19        年        月        日。我認為該病人: (a) 精神異常,而且按其性質或程度,應羈留在精神病院*接受觀察/接受觀察然後進行治療,最少一段時期; (b) 基於下述原因,須予以羈留(見註2): (i) 為其本身健康或安全着想;及 (ii) 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我持(a)段所述意見的理由是: 我持(b)段所述意見的理由是: 該病人*曾經要求/並無要求會見地方法院法官或裁判司。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 簽署 註冊醫生 日期 1. 簽發本證明書的醫生,必須在過去7天內曾經檢查該病人。 2. 除非(i)及(ii)項均適用,否則請刪去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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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136 A 7 [Subsidiary] 表格2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1(1A)餘) 支持申請送病人入精神病院 羈留觀察的醫生證明書 我,〔醫生姓名及地址] 是註冊醫生。我認為須按照一項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1B)條所發出的命令,將〔病人姓名及所 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送入 19 #........... 醫院羈留觀察。我最近一次檢查該病人(見註1)的日期是 日。我認為該病人: (a) 精神異常,而且按其性質或程度,應羈留在精神病院*接受觀察/接受觀察然後進行治 療,最少一段時期; (b) 基於下述原因,須予以羈留(見註2): (i)為其本身健康或安全着想;及 (ii)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我持(a)段所述意見的理由是: 我持(b)段所述意見的理由是: 該病人*曾經要求/並無要求會見地方法院法官或裁判司。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 簽署 註冊醫生 日期 1. 簽發本證明書的醫生,必須在過去7天内曾經檢查該病人。 2. 除非(i)及(ii)項均適用,否則請刪去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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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136

A 7

[Subsidiary]

表格2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1(1A)餘)

支持申請送病人入精神病院 羈留觀察的醫生證明書

我,〔醫生姓名及地址]

是註冊醫生。我認為須按照一項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1B)條所發出的命令,將〔病人姓名及所

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送入

19

#...........

醫院羈留觀察。我最近一次檢查該病人(見註1)的日期是

日。我認為該病人:

(a) 精神異常,而且按其性質或程度,應羈留在精神病院*接受觀察/接受觀察然後進行治

療,最少一段時期;

(b) 基於下述原因,須予以羈留(見註2):

(i)為其本身健康或安全着想;及

(ii)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我持(a)段所述意見的理由是:

我持(b)段所述意見的理由是:

該病人*曾經要求/並無要求會見地方法院法官或裁判司。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

簽署

註冊醫生

日期

1. 簽發本證明書的醫生,必須在過去7天内曾經檢查該病人。

2. 除非(i)及(ii)項均適用,否則請刪去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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