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27
[Subsidiary]
該病人應當接受治療;而要提供這種治療,又必須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6條的規定將該病人羈留在院,理由如下:
[請列述理由,解釋為何不將病人羈留在院便無法給予適當的治療]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6(2)條會簽。
簽署
註冊醫生
日期
簽署
地方法院法官
日期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
1. 如該病人是按入院令或一項徒刑而被羈留,則精神健康條例第36(1)及(2)條所規定的程序不得於如無該等程序該病人當可獲釋的日期30天之前開始。
2. 簽署本證明書的註冊醫生,至少其中一位須是為執行精神健康條例第2(2)條而獲醫院事務署署長認可的醫生。
3. 除非(a)及(5)項均適用,否則請將其中一項刪去。
4.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6條簽發的證明書,不可為既無精神病,亦無心理病態的病人簽發,除非該病人異常暴戾或行為極不負責任。
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27
[Subsidiary]
該病人應當接受治療;而要提供這種治療,又必須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6條的規定將該病人羈留 在院,理由如下:
[請列述理由,解釋為何不將病人羈留在院便無法給予適當的治療]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6(2)條會簽。
簽署
註冊醫生
日期
簽署
地方法院法官
日期
* 請將不適用者辭去。
註:
1. 如該病人是按入院令或一項徒刑而被羈留,則精神健康條例第36(1)及(2)條所規定的程序不得於如無該等程序該病人
當可獲釋的日期30天之前開始。
2. 簽署本證明書的註冊醫生,至少其中一位須是為執行精神健康條例第2(2)條而獲醫院事務署署長認可的醫生。 3.除非(a)及(5)項均適用,否則請將其中一項刪去。
4.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6條簽發的證明書,不可為既無精神病,亦無心理病態的病人簽發,除非該病人異常暴戾或行為
極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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