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MATRIMONIAL_CAUSES_RULES — Page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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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62

[Subsidiary]

(2)視個別情況而定。

L.N. 78/86.

(3)刪去不適用字句。

CAP. 179]

Matrimonial Causes Rules

[1987 Ed.

啟者:法院已接獲〔離婚〕(2)呈請書一份。現將其副本〔及呈請人處理子女之建議書副本〕連同此通知書一併送交台端。

台端收此通知書之日起計(收件當日亦算在內),限於八天內須將夾附之送達認收書填妥,從其他文件內將之抽出並送達法院。倘有延誤,可導致額外訴訟費用。

(3) 台端可隨尊意,以書面述明有關子女問題之建議,呈交法院;該建議書將予遞交負責審理子女安排辦法之法官加以考慮。其副本一份得予送交呈請人。

個認收書內所列第四〔第五或第六〕(3)條問題之答案為「是」,則台端須於二十九天內(收此通知書之日起計,當日亦算在內)將答覆書(2)及該案各當事人應得之答覆書副本送達法院辦事處。

四、(3)倘認收書內第五條問題之答案為「是」,則對台端而言,會引起下述後果:

(甲) 呈請人若能提出證據,證明夫妻兩人於遞交呈請書前已分居兩年,而台端現時亦同意離婚,則將予判決照准;惟若法官認為此段婚姻未達無可挽回地步,則作別論。

(乙) 若呈請人未立遺囑而去世,則於判決分居令頒下時,或離婚案初步判合一經改定為最後判決時,台端對呈請人遺產之繼承權即告終止。

(丙) 凡離婚案,如法庭作出最後判決,則婚姻即告終止,而女方在該段婚姻關係續存時或成為寡婦時所享之恩俸權利亦告終止:惟在婚姻尙續存時倘法庭另有指示,則不在此限。

(丁) 除上述後果外,亦可能因個別情況而產生其他後果。台端應就此等事項請教律師,諮詢其法律意見。

五、(3) 倘台端表示同意後又欲收回成命,不予同意,則須立即呈報法院,並通知呈請人。

六、(3)呈請人賴以支持其呈請之唯一實情乃夫妻分居為期最短已達五年,依條例第十七A條規定,若答辯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考慮其離婚後之財政狀況,則初步判令能否改定為最後判決,須視法官是否滿意於呈請人對答辯人已提供或將提供之恰當財政安排而定。若無此項申請,則呈請人毋須對答辯人作任何財政支持。離婚呈請書內第(11)段說明呈請人是否打算對台端提供財政安排。台端回答認收書內第七條問題時,應對此處提供之資料詳加考慮,然後作答,此點至為重要。

七、

(3) 若認收書第七條問題之答案為「是」,則須於初步判令未改定為最後判決前,向法院取得表格八甲,填寫後呈繳備案,並將一份送達呈請人作為通知。

台端若擬聘請律師代為辦理,則應立即將送達台端手中之一切文件交予律師,始可由律師將送達認收書代為呈交法院,若不擬聘請律師,切記在認收書內填寫送達地址,以確保一切與台端本身利益相關之文件可予送達台端手中。更改地址時,須立即通知法院。

本通知書之日期為

特此通知。

致:

L.N. 325/82.

(2) Or as the case may be.

FORM 4

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

[Rule 14(5).]

If you intend to instruct a solicitor to act for you, give him this form immediately.

(Heading as in Form 3]

1.

Have you received the originating application [or summons] [and copy of the supporting affidavit] [or the petition for divorce](2)] delivered with this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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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62 [Subsidiary] (2)視個別情況而定。 L.N. 78/86. (3)刪去不適用字句。 CAP. 179] Matrimonial Causes Rules [1987 Ed. 啟者:法院已接獲〔離婚〕(2)呈請書一份。現將其副本〔及呈請人處理子女之建議書副本〕連同此通知書一併送交台端。 台端收此通知書之日起計(收件當日亦算在內),限於八天內須將夾附之送達認收書填妥,從其他文件內將之抽出並送達法院。倘有延誤,可導致額外訴訟費用。 (3) 台端可隨尊意,以書面述明有關子女問題之建議,呈交法院;該建議書將予遞交負責審理子女安排辦法之法官加以考慮。其副本一份得予送交呈請人。 個認收書內所列第四〔第五或第六〕(3)條問題之答案為「是」,則台端須於二十九天內(收此通知書之日起計,當日亦算在內)將答覆書(2)及該案各當事人應得之答覆書副本送達法院辦事處。 四、(3)倘認收書內第五條問題之答案為「是」,則對台端而言,會引起下述後果: (甲) 呈請人若能提出證據,證明夫妻兩人於遞交呈請書前已分居兩年,而台端現時亦同意離婚,則將予判決照准;惟若法官認為此段婚姻未達無可挽回地步,則作別論。 (乙) 若呈請人未立遺囑而去世,則於判決分居令頒下時,或離婚案初步判合一經改定為最後判決時,台端對呈請人遺產之繼承權即告終止。 (丙) 凡離婚案,如法庭作出最後判決,則婚姻即告終止,而女方在該段婚姻關係續存時或成為寡婦時所享之恩俸權利亦告終止:惟在婚姻尙續存時倘法庭另有指示,則不在此限。 (丁) 除上述後果外,亦可能因個別情況而產生其他後果。台端應就此等事項請教律師,諮詢其法律意見。 五、(3) 倘台端表示同意後又欲收回成命,不予同意,則須立即呈報法院,並通知呈請人。 六、(3)呈請人賴以支持其呈請之唯一實情乃夫妻分居為期最短已達五年,依條例第十七A條規定,若答辯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考慮其離婚後之財政狀況,則初步判令能否改定為最後判決,須視法官是否滿意於呈請人對答辯人已提供或將提供之恰當財政安排而定。若無此項申請,則呈請人毋須對答辯人作任何財政支持。離婚呈請書內第(11)段說明呈請人是否打算對台端提供財政安排。台端回答認收書內第七條問題時,應對此處提供之資料詳加考慮,然後作答,此點至為重要。 七、 (3) 若認收書第七條問題之答案為「是」,則須於初步判令未改定為最後判決前,向法院取得表格八甲,填寫後呈繳備案,並將一份送達呈請人作為通知。 台端若擬聘請律師代為辦理,則應立即將送達台端手中之一切文件交予律師,始可由律師將送達認收書代為呈交法院,若不擬聘請律師,切記在認收書內填寫送達地址,以確保一切與台端本身利益相關之文件可予送達台端手中。更改地址時,須立即通知法院。 本通知書之日期為 特此通知。 致: L.N. 325/82. (2) Or as the case may be. FORM 4 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 [Rule 14(5).] If you intend to instruct a solicitor to act for you, give him this form immediately. (Heading as in Form 3] 1. Have you received the originating application [or summons] [and copy of the supporting affidavit] [or the petition for divorce](2)] delivered with this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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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62 [Subsidiary] (2)視個別情況而 定。 L.N. 78/86. (3)刪去不適用字 句。 CAP. 179] Matrimonial Causes Rules [1987 Ed. 啟者:法院已接獲〔離婚](2)呈請書一份。現將其副本〔及呈請人處理子女 之建議書副本〕連同此通知書一併送交 台端。 台端收此通知書之日起計(收件當日亦算在內),限於八天內須將夾 附之送達認收書填妥,從其他文件內將之抽出並送達法院。倘有延誤,可導致 額外訴訟費用。 (3) 台端可隨 尊意,以書面述明有關子女問題之建議,呈交法院 ;該建議書將子遞交負責審理子女安排辦法之法官加以考慮。其副本一份得予 送交呈請人。 個認收書內所列第四〔第五或第六)(3)條問題之答案為「是」,則台 端須於二十九天內(收此通知書之日起計,當日亦算在內)將答覆書(2)及該案各 當事人應得之答覆書副本送達法院辦事處。 四、(3)倘認收書內第五條問題之答案為「是」,則對台端而言,會引起 下述後果: (甲) 呈請人若能提出證據,證明夫妻兩人於遞交呈請書前已分居兩年, 而台端現時亦同意離婚,則將予判決照准;惟若法官認為此段婚 姻未達無可挽回地步,則作別論。 (乙) 若呈請人未立遺囑而去世,則於判決分居令頒下時,或離婚案初步判 合一經改定爲最後判決時, 台端對呈請人遺產之繼承權即告終止。 (丙) 凡離婚案,如法庭作出最後判決,則婚姻即告終止,而女方在該段 婚姻關係續存時或成為寡婦時所享之恩俸權利亦告終止:惟在婚姻 尙續存時倘法庭另有指示,則不在此限。 (丁) 除上述後果外,亦可能因個別情況而產生其他後果。 台端應就此 等事項請教律師,諮詢其法律意見。 五、 (3) 台端表示同意後又欲收回成命,不予同意,則須立即呈報法 院,並通知呈請人。 六、(3)呈請人賴以支持其呈請之唯一實情乃夫妻分居為期最短已達五年 ,依條例第十七A條規定,若答辯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考慮其離婚後之財 政狀況,則初步判令能否改定為最後判決,須視法官是否滿意於呈請人對答辯 人已提供或將提供之恰當財政安排而定。若無此項申請,則呈請人毋須對答辯 人作任何財政支持。離婚呈請書內第(11)段說明呈請人是否打算對 台端提供財 政安排。 台端回答認收書內第七條問題時,應對此處提供之資料詳加考慮, 然後作答,此點至為重要。 七、 (3) 若認收書第七條問題之答案為「是」,則須於初步判令未改定為最後 判決前,向法院取得表格八甲,填寫後呈繳備案,並將一份送達呈請人作爲通知。 台端若擬聘請律師代為辦理,則應立即將送達 台端手中之一切 文件交子律師,始可由律師將送達認收書代為呈交法院,若不擬聘請律師,切 記在認收書內填寫送達地址,以確保一切與台端本身利益相關之文件可予逸 台端手中。更改地址時,須立即通知法院。 本通知書之日期為 特此通知。 致: L.N. 325/82. (2) Or as the case may be. FORM 4 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 【Rule 14(5).] If you intend to instruct a solicitor to act for you, give him this form immediately. (Heading as in Form 3] 1. Have you received the originating application [or summons] [and copy of the supporting affidavit] [or the petition for divorce](2)] delivered with this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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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視個別情況而

定。

L.N. 78/86.

(3)刪去不適用字

句。

CAP. 179]

Matrimonial Causes Rules

[1987 Ed.

啟者:法院已接獲〔離婚](2)呈請書一份。現將其副本〔及呈請人處理子女 之建議書副本〕連同此通知書一併送交 台端。

台端收此通知書之日起計(收件當日亦算在內),限於八天內須將夾 附之送達認收書填妥,從其他文件內將之抽出並送達法院。倘有延誤,可導致 額外訴訟費用。

(3) 台端可隨 尊意,以書面述明有關子女問題之建議,呈交法院 ;該建議書將子遞交負責審理子女安排辦法之法官加以考慮。其副本一份得予 送交呈請人。

個認收書內所列第四〔第五或第六)(3)條問題之答案為「是」,則台 端須於二十九天內(收此通知書之日起計,當日亦算在內)將答覆書(2)及該案各 當事人應得之答覆書副本送達法院辦事處。

四、(3)倘認收書內第五條問題之答案為「是」,則對台端而言,會引起 下述後果:

(甲) 呈請人若能提出證據,證明夫妻兩人於遞交呈請書前已分居兩年,

而台端現時亦同意離婚,則將予判決照准;惟若法官認為此段婚 姻未達無可挽回地步,則作別論。

(乙) 若呈請人未立遺囑而去世,則於判決分居令頒下時,或離婚案初步判

合一經改定爲最後判決時, 台端對呈請人遺產之繼承權即告終止。

(丙) 凡離婚案,如法庭作出最後判決,則婚姻即告終止,而女方在該段 婚姻關係續存時或成為寡婦時所享之恩俸權利亦告終止:惟在婚姻 尙續存時倘法庭另有指示,則不在此限。

(丁) 除上述後果外,亦可能因個別情況而產生其他後果。 台端應就此

等事項請教律師,諮詢其法律意見。

五、 (3) 倘 台端表示同意後又欲收回成命,不予同意,則須立即呈報法 院,並通知呈請人。

六、(3)呈請人賴以支持其呈請之唯一實情乃夫妻分居為期最短已達五年 ,依條例第十七A條規定,若答辯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考慮其離婚後之財 政狀況,則初步判令能否改定為最後判決,須視法官是否滿意於呈請人對答辯 人已提供或將提供之恰當財政安排而定。若無此項申請,則呈請人毋須對答辯 人作任何財政支持。離婚呈請書內第(11)段說明呈請人是否打算對 台端提供財 政安排。 台端回答認收書內第七條問題時,應對此處提供之資料詳加考慮, 然後作答,此點至為重要。

七、

(3) 若認收書第七條問題之答案為「是」,則須於初步判令未改定為最後 判決前,向法院取得表格八甲,填寫後呈繳備案,並將一份送達呈請人作爲通知。

台端若擬聘請律師代為辦理,則應立即將送達 台端手中之一切 文件交子律師,始可由律師將送達認收書代為呈交法院,若不擬聘請律師,切 記在認收書內填寫送達地址,以確保一切與台端本身利益相關之文件可予逸 達 台端手中。更改地址時,須立即通知法院。

本通知書之日期為

特此通知。

致:

L.N. 325/82.

(2) Or as the case may be.

FORM 4

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

【Rule 14(5).]

If you intend to instruct a solicitor to act for you, give him this form immedi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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