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FIRST_PACIFIC_BANK_LIMITED_ORDINANCE — Page 9

HK Historical Laws 香港歷史法例 All AI Reviewed

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9

不符,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須於憲報刊登公告說明此事,並須再次於憲報刊登聯合公告,公布另一指定的日期或原來之指定日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4.

更改名稱、減少資本及撤銷銀行牌照

(1) 在指定日期當日,根據本條例

(a) 遠東銀行名稱須按本條規定更改為“FEB(1989)有限公司”;

(b) 遠東銀行的股份溢價帳戶須按本條規定減少至一個數額,即等於遠東銀行簿冊所載的除外財產的價值減去遠東銀行於指定日期的已發行股本的面額;而遠東銀行簿冊中,由於股份溢價帳戶的上述減少而得之貸項,

須用以設立一項特別的不可分配儲備金,該項儲備金須按第8(1)(b)條規定移轉予第一太平銀行;而

(c) 遠東銀行之銀行牌照須按本條規定予以撤銷。

(2) 遠東銀行須於指定日期不少於3天前,將本條例一份送交公司註冊官,同時附上顯示股份溢價帳戶中相對於遠東銀行股本(已由本條例更改者)的留存款額的會議記錄一份,而該會議記錄須先經由遠東銀行一名董事或遠東銀行秘書簽署。

(3) 公司註冊官須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將遠東銀行按第(2)款規定送交之條例文本及會議記錄註冊在案,並須於指定日期

(a) 為遠東銀行新名稱註冊,取代舊名,並於遠東銀行名稱更改時,向遠東銀行發出公司註冊證書一份,證書上須說明遠東銀行的新名稱;及

(b) 簽字證明本條例及有關會議記錄已予註冊,而該證明書即為確證,證實遠東銀行的股份溢價帳戶一如會議記錄所述者。

5. 業務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

(1) 業務須於指定日期當日,根據本條例而無須再根據其他作為,移轉及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以便第一太平銀行繼承整個業務,猶如第一太平銀行與遠東銀行從各方面而言在法律上均是同一人一樣。

Edit History

2026-05-04 18:00:23 · NVIDIA / meta/llama-4-maverick-17b-128e-instruct
Live
View comparison
AI Proofread
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9 不符,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須於憲報刊登公告說明此事,並須再次於憲報刊登聯合公告,公布另一指定的日期或原來之指定日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4. 更改名稱、減少資本及撤銷銀行牌照 (1) 在指定日期當日,根據本條例 (a) 遠東銀行名稱須按本條規定更改為“FEB(1989)有限公司”; (b) 遠東銀行的股份溢價帳戶須按本條規定減少至一個數額,即等於遠東銀行簿冊所載的除外財產的價值減去遠東銀行於指定日期的已發行股本的面額;而遠東銀行簿冊中,由於股份溢價帳戶的上述減少而得之貸項, 須用以設立一項特別的不可分配儲備金,該項儲備金須按第8(1)(b)條規定移轉予第一太平銀行;而 (c) 遠東銀行之銀行牌照須按本條規定予以撤銷。 (2) 遠東銀行須於指定日期不少於3天前,將本條例一份送交公司註冊官,同時附上顯示股份溢價帳戶中相對於遠東銀行股本(已由本條例更改者)的留存款額的會議記錄一份,而該會議記錄須先經由遠東銀行一名董事或遠東銀行秘書簽署。 (3) 公司註冊官須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將遠東銀行按第(2)款規定送交之條例文本及會議記錄註冊在案,並須於指定日期 (a) 為遠東銀行新名稱註冊,取代舊名,並於遠東銀行名稱更改時,向遠東銀行發出公司註冊證書一份,證書上須說明遠東銀行的新名稱;及 (b) 簽字證明本條例及有關會議記錄已予註冊,而該證明書即為確證,證實遠東銀行的股份溢價帳戶一如會議記錄所述者。 5. 業務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 (1) 業務須於指定日期當日,根據本條例而無須再根據其他作為,移轉及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以便第一太平銀行繼承整個業務,猶如第一太平銀行與遠東銀行從各方面而言在法律上均是同一人一樣。
Baseline (Original)
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9 不符,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須於憲報刊登公告說明此事,並須再次於憲報刊登聯 合公告,公布另一指定的日期或原來之指定日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4. 更改名稱、減少資本及撤銷銀行牌照 (1) 在指定日期當日,根據本條例 (a) 遠東銀行名稱須按本條規定更改為“FEB (1989)有限公司”; (b) 遠東銀行的股份溢價帳戶須按本條規定減少至一個數額,即等於遠東銀 行簿冊所載的除外財產的價值減去遠東銀行於指定日期的已發行股本的 面額;而遠東銀行簿冊中,由於股份溢價帳戶的上述減少而得之貸項, 須用以設立一項特別的不可分配儲備金,該項儲備金須按第8(1)(b)條規 定移轉予第一太平銀行;而 (c) 遠東銀行之銀行牌照須按本條規定予以撤銷。 (2) 遠東銀行須於指定日期不少於3天前,將本條例一份送交公司註冊官,同時附 上顯示股份溢價帳戶中相對於遠東銀行股本(已由本條例更改者)的留存款額的會議記 錄一份,而該會議記錄須先經由遠東銀行一名董事或遠東銀行秘書簽署。 (3) 公司註冊官須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將遠東銀行按第(2)款規定送交之條例文本 及會議記錄註冊在案,並須於指定日期 (a) 為遠東銀行新名稱註冊,取代舊名,並於遠東銀行名稱更改時,向遠東 銀行發出公司註冊證書一份,證書上須說明遠東銀行的新名稱;及 (b) 簽字證明本條例及有關會議記錄已予註冊,而該證明書即為確證,證實 遠東銀行的股份溢價帳戶一如會議記錄所述者。 5. 業務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 (1) 業務須於指定日期當日,根據本條例而無須再根據其他作為,移轉及轉歸予 第一太平銀行,以便第一太平銀行繼承整個業務,猶如第一太平銀行與遠東銀行從各 方面而言在法律上均是同一人一樣。
2026-05-04 18:00:23 · Baseline
View content

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9

不符,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須於憲報刊登公告說明此事,並須再次於憲報刊登聯 合公告,公布另一指定的日期或原來之指定日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4.

更改名稱、減少資本及撤銷銀行牌照

(1) 在指定日期當日,根據本條例

(a) 遠東銀行名稱須按本條規定更改為“FEB (1989)有限公司”;

(b) 遠東銀行的股份溢價帳戶須按本條規定減少至一個數額,即等於遠東銀 行簿冊所載的除外財產的價值減去遠東銀行於指定日期的已發行股本的 面額;而遠東銀行簿冊中,由於股份溢價帳戶的上述減少而得之貸項,

須用以設立一項特別的不可分配儲備金,該項儲備金須按第8(1)(b)條規 定移轉予第一太平銀行;而

(c) 遠東銀行之銀行牌照須按本條規定予以撤銷。

(2) 遠東銀行須於指定日期不少於3天前,將本條例一份送交公司註冊官,同時附 上顯示股份溢價帳戶中相對於遠東銀行股本(已由本條例更改者)的留存款額的會議記 錄一份,而該會議記錄須先經由遠東銀行一名董事或遠東銀行秘書簽署。

(3) 公司註冊官須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將遠東銀行按第(2)款規定送交之條例文本 及會議記錄註冊在案,並須於指定日期

(a) 為遠東銀行新名稱註冊,取代舊名,並於遠東銀行名稱更改時,向遠東

銀行發出公司註冊證書一份,證書上須說明遠東銀行的新名稱;及

(b) 簽字證明本條例及有關會議記錄已予註冊,而該證明書即為確證,證實

遠東銀行的股份溢價帳戶一如會議記錄所述者。

5. 業務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

(1) 業務須於指定日期當日,根據本條例而無須再根據其他作為,移轉及轉歸予 第一太平銀行,以便第一太平銀行繼承整個業務,猶如第一太平銀行與遠東銀行從各 方面而言在法律上均是同一人一樣。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