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FIRST_PACIFIC_BANK_LIMITED_ORDINANCE — Page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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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7

“抵押”(security)包括按揭或抵押(不論是法定的或衡平法上的按揭或抵押,並包括轉押)、債券、匯票、期票、擔保、留置權、質押(實有的或推定的)、押貨預支、作為抵押的轉讓、彌償、抵銷權、協議或保證(不管是否以書面形式作出)或其他保證付款或清償債項或債務(不論是現時的或是將來的、實有的還是不確定的)之方式(按照適用法律作出、獲准、產生或存在者);

“客戶”(customer)指在遠東銀行開有銀行帳戶或與遠東銀行有其他交易、事務或安排的任何人士;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指按照第3條規定而指定的日期;

**

債務”(liabilities)包括各種責任和義務(不論是現時的或是將來的、實有的還是不確定的);

“除外財產”(excluded property)指遠東銀行法團印章、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規定須由遠東銀行保存的文件(會計記錄除外)、以及第一太平銀行的資本中由遠東銀行實益擁有的已發行股票;

“財產”(property)指各種財產、資產以及各種權利(不論是現時的或是將來的,實有的還是不確定的),並包括信託財產、抵押財產以及各種利益、權力,但不包括除外財產;

“第一太平銀行”(First Pacific Bank)指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

“現有”(existing)指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尚存、未清、或有效者;

“遠東銀行”(Far East Bank)指遠東銀行有限公司;

“業務”(undertaking)指遠東銀行任何性質的生意及所有現有財產(除外財產除外)及債務(與除外財產有關者除外);

“遺囑”(will)包括遺囑更改附件及其他遺囑文件。

(2) 本條例中凡提述遠東銀行的財產或債務,均指遠東銀行現時(不論是以受益人抑或任何受信人的身分)有權享有的財產或所負欠的債務,而不管該等財產或債務處於何處、源於何處,不管遠東銀行能否將之移轉或轉讓,也不管遠東銀行乃根據香港法律還是根據香港以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有權享有該等財產或負欠該等債務。

(3) 任何政治體、法團及其他人士,如其權利受到本條例任何條文影響,則須視為已於本條例中述及。

3. 指定日期

遠東銀行董事可為本條例的目的指定一個日期。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須於憲報刊登聯合公告,公布指定之日期,但如因任何原因後來發現公布之日期與指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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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7 “抵押”(security)包括按揭或抵押(不論是法定的或衡平法上的按揭或抵押,並包括轉押)、債券、匯票、期票、擔保、留置權、質押(實有的或推定的)、押貨預支、作為抵押的轉讓、彌償、抵銷權、協議或保證(不管是否以書面形式作出)或其他保證付款或清償債項或債務(不論是現時的或是將來的、實有的還是不確定的)之方式(按照適用法律作出、獲准、產生或存在者); “客戶”(customer)指在遠東銀行開有銀行帳戶或與遠東銀行有其他交易、事務或安排的任何人士;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指按照第3條規定而指定的日期; ** 債務”(liabilities)包括各種責任和義務(不論是現時的或是將來的、實有的還是不確定的); “除外財產”(excluded property)指遠東銀行法團印章、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規定須由遠東銀行保存的文件(會計記錄除外)、以及第一太平銀行的資本中由遠東銀行實益擁有的已發行股票; “財產”(property)指各種財產、資產以及各種權利(不論是現時的或是將來的,實有的還是不確定的),並包括信託財產、抵押財產以及各種利益、權力,但不包括除外財產; “第一太平銀行”(First Pacific Bank)指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 “現有”(existing)指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尚存、未清、或有效者; “遠東銀行”(Far East Bank)指遠東銀行有限公司; “業務”(undertaking)指遠東銀行任何性質的生意及所有現有財產(除外財產除外)及債務(與除外財產有關者除外); “遺囑”(will)包括遺囑更改附件及其他遺囑文件。 (2) 本條例中凡提述遠東銀行的財產或債務,均指遠東銀行現時(不論是以受益人抑或任何受信人的身分)有權享有的財產或所負欠的債務,而不管該等財產或債務處於何處、源於何處,不管遠東銀行能否將之移轉或轉讓,也不管遠東銀行乃根據香港法律還是根據香港以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有權享有該等財產或負欠該等債務。 (3) 任何政治體、法團及其他人士,如其權利受到本條例任何條文影響,則須視為已於本條例中述及。 3. 指定日期 遠東銀行董事可為本條例的目的指定一個日期。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須於憲報刊登聯合公告,公布指定之日期,但如因任何原因後來發現公布之日期與指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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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7 “抵押”(security)包括按揭或抵押(不論是法定的或衡平法上的按揭或抵押,並包括轉 押)、債券、匯票、期票、擔保、留置權、質押(實有的或推定的)、押貨預支、作 為抵押的轉讓、彌償、抵銷權、協議或保證(不管是否以書面形式作出)或其他保 證付款或清償債項或債務(不論是現時的或是將來的、實有的還是不確定的)之方 式(按照適用法律作出、獲准、產生或存在者); “客戶”(customer)指在遠東銀行開有銀行帳戶或與遠東銀行有其他交易、事務或安排 的任何人士;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指按照第3條規定而指定的日期; ** 債務”(liabilities)包括各種責任和義務(不論是現時的或是將來的、實有的還是不確定 的); ·除外財產”(excluded property)指遠東銀行法團印章、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規 定須由遠東銀行保存的文件(會計記錄除外)、以及第一太平銀行的資本中由遠東 銀行實益擁有的已發行股票; “財產”(property)指各種財產、資產以及各種權利(不論是現時的或是將來的,實有的 還是不確定的),並包括信託財產、抵押財產以及各種利益、權力,但不包括除外 財產: “第一太平銀行”(First Pacific Bank)指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 “現有”(existing)指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尚存、未清、或有效者; “遠東銀行”(Far East Bank)指遠東銀行有限公司; CL ‘業務”(undertaking)指遠東銀行任何性質的生意及所有現有財產(除外財產除外)及債 務(與除外財產有關者除外); “遺囑”(will)包括遺囑更改附件及其他遺囑文件。 (2) 本條例中凡提述遠東銀行的財產或債務,均指遠東銀行現時(不論是以受益人 抑或任何受信人的身分)有權享有的財產或所負欠的債務,而不管該等財產或債務處於 何處、源於何處,不管遠東銀行能否將之移轉或轉讓,也不管遠東銀行乃根據香港法 律還是根據香港以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有權享有該等財產或負欠該等債務。 (3) 任何政治體、法團及其他人士,如其權利受到本條例任何條文影響,則須視 為已於本條例中述及。 3. 指定日期 遠東銀行董事可為本條例的目的指定一個日期。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須於憲 報刊登聯合公告,公布指定之日期,但如因任何原因後來發現公布之日期與指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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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7

“抵押”(security)包括按揭或抵押(不論是法定的或衡平法上的按揭或抵押,並包括轉 押)、債券、匯票、期票、擔保、留置權、質押(實有的或推定的)、押貨預支、作 為抵押的轉讓、彌償、抵銷權、協議或保證(不管是否以書面形式作出)或其他保 證付款或清償債項或債務(不論是現時的或是將來的、實有的還是不確定的)之方 式(按照適用法律作出、獲准、產生或存在者);

“客戶”(customer)指在遠東銀行開有銀行帳戶或與遠東銀行有其他交易、事務或安排

的任何人士;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指按照第3條規定而指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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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liabilities)包括各種責任和義務(不論是現時的或是將來的、實有的還是不確定

的);

·除外財產”(excluded property)指遠東銀行法團印章、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規 定須由遠東銀行保存的文件(會計記錄除外)、以及第一太平銀行的資本中由遠東 銀行實益擁有的已發行股票;

“財產”(property)指各種財產、資產以及各種權利(不論是現時的或是將來的,實有的 還是不確定的),並包括信託財產、抵押財產以及各種利益、權力,但不包括除外 財產:

“第一太平銀行”(First Pacific Bank)指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

“現有”(existing)指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尚存、未清、或有效者;

“遠東銀行”(Far East Bank)指遠東銀行有限公司;

CL

‘業務”(undertaking)指遠東銀行任何性質的生意及所有現有財產(除外財產除外)及債

務(與除外財產有關者除外);

“遺囑”(will)包括遺囑更改附件及其他遺囑文件。

(2) 本條例中凡提述遠東銀行的財產或債務,均指遠東銀行現時(不論是以受益人 抑或任何受信人的身分)有權享有的財產或所負欠的債務,而不管該等財產或債務處於 何處、源於何處,不管遠東銀行能否將之移轉或轉讓,也不管遠東銀行乃根據香港法 律還是根據香港以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有權享有該等財產或負欠該等債務。

(3) 任何政治體、法團及其他人士,如其權利受到本條例任何條文影響,則須視 為已於本條例中述及。

3. 指定日期

遠東銀行董事可為本條例的目的指定一個日期。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須於憲 報刊登聯合公告,公布指定之日期,但如因任何原因後來發現公布之日期與指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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