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FIRST_PACIFIC_BANK_LIMITED_ORDINANCE — Page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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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23

(c) 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第一太平銀行或遠東銀行如有任何其他交易或所聲稱之交易,涉及緊接該日前屬於遠東銀行所有並構成業務一部分的任何財產或債務,則為交易另一方或透過該方提出權利要求的人士的利益起見,須視第一太平銀行為有全權進行該項交易,猶如有關財產或債務已根據本條例轉歸予該行一樣;

(d) 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或兩行代表於任何時候發出的聯合證明書,證明當中所指明的任何財產或債務(該項財產或債務在緊接指定日期前屬於遠東銀行的財產或債務)視為或不視為已根據本條例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者,在任何情況下均為所證明事實的確證。

(3) 在第(2)款中---

(a) “註冊證券”(registered securities)指股份、股額、債券、貸款、債權證、信託單位計劃中的單位或受該項計劃信託所規限的投資的其他股份、以及其他各類可轉讓而持有人已註冊在案(不論登記冊是否存於香港)的證券;而

(b) “轉讓”(convey)包括按揭、抵押、租賃、同意、藉轉歸聲明或轉歸文書而進行的轉歸、放棄、讓予或其他方式作出保證。

(4) 本條全部規定均不適用於在第5(2)條適用範圍內的任何財產。

13. 土地權益

根據本條例將土地權益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的作為,不得視為:

(a) 構成《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E(2)條所規定的購買或設立該項權益;及

(b) 構成與該項權益有關的任何文書所規定的該項權益的轉讓、移轉、移交、放棄管有、買賣或其他處置;及

(c) 導致財產被沒收或喪失權利;及

(d) 導致任何合約或抵押失效或撤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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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23 (c) 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第一太平銀行或遠東銀行如有任何其他交易或所聲稱之交易,涉及緊接該日前屬於遠東銀行所有並構成業務一部分的任何財產或債務,則為交易另一方或透過該方提出權利要求的人士的利益起見,須視第一太平銀行為有全權進行該項交易,猶如有關財產或債務已根據本條例轉歸予該行一樣; (d) 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或兩行代表於任何時候發出的聯合證明書,證明當中所指明的任何財產或債務(該項財產或債務在緊接指定日期前屬於遠東銀行的財產或債務)視為或不視為已根據本條例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者,在任何情況下均為所證明事實的確證。 (3) 在第(2)款中--- (a) “註冊證券”(registered securities)指股份、股額、債券、貸款、債權證、信託單位計劃中的單位或受該項計劃信託所規限的投資的其他股份、以及其他各類可轉讓而持有人已註冊在案(不論登記冊是否存於香港)的證券;而 (b) “轉讓”(convey)包括按揭、抵押、租賃、同意、藉轉歸聲明或轉歸文書而進行的轉歸、放棄、讓予或其他方式作出保證。 (4) 本條全部規定均不適用於在第5(2)條適用範圍內的任何財產。 13. 土地權益 根據本條例將土地權益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的作為,不得視為: (a) 構成《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E(2)條所規定的購買或設立該項權益;及 (b) 構成與該項權益有關的任何文書所規定的該項權益的轉讓、移轉、移交、放棄管有、買賣或其他處置;及 (c) 導致財產被沒收或喪失權利;及 (d) 導致任何合約或抵押失效或撤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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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23 (c) 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第一太平銀行或遠東銀行如有任何其他交易或所 聲稱之交易,涉及緊接該日前屬於遠東銀行所有並構成業務一部分的任 何財產或債務,則為交易另一方或透過該方提出權利要求的人士的利益 起見,須視第一太平銀行為有全權進行該項交易,猶如有關財產或債務 已根據本條例轉歸予該行一樣; (d) 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或兩行代表於任何時候發出的聯合證明書,證 明當中所指明的任何財產或債務(該項財產或債務在緊接指定日期前屬於 遠東銀行的財產或債務)視為或不視為已根據本條例轉歸子第一太平銀行 者,在任何情況下均為所證明事實的確證。 (3) 在第(2)款中--- (a) “註冊證券”(registered securities)指股份、股額、債券、貸款、債權證 信託單位計劃中的單位或受該項計劃信託所規限的投資的其他股 份、以及其他各類可轉讓而持有人已註冊在案(不論登記冊是否存於香 港)的證券;而 (b) “轉讓”(convey)包括按揭、抵押、租賃、同意、藉轉歸聲明或轉歸文書 而進行的轉歸、放棄、讓予或其他方式作出保證。 (4) 本條全部規定均不適用於在第5(2)條適用範圍內的任何財產 13. 土地權益 根據本條例將土地權益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的作為,不得一 (a) 構成《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E(2)條所規定的購買或設 立該項權益;及 (b) 構成與該項權益有關的任何文書所規定的該項權益的轉讓、移轉、移 交、放棄管有、買賣或其他處置;及 (c) 導致財產被没收或喪失權利;及 (d) 導致任何合約或抵押失效或撤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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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23

(c) 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第一太平銀行或遠東銀行如有任何其他交易或所 聲稱之交易,涉及緊接該日前屬於遠東銀行所有並構成業務一部分的任 何財產或債務,則為交易另一方或透過該方提出權利要求的人士的利益 起見,須視第一太平銀行為有全權進行該項交易,猶如有關財產或債務 已根據本條例轉歸予該行一樣;

(d) 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或兩行代表於任何時候發出的聯合證明書,證 明當中所指明的任何財產或債務(該項財產或債務在緊接指定日期前屬於 遠東銀行的財產或債務)視為或不視為已根據本條例轉歸子第一太平銀行 者,在任何情況下均為所證明事實的確證。

(3) 在第(2)款中---

(a) “註冊證券”(registered securities)指股份、股額、債券、貸款、債權證 信託單位計劃中的單位或受該項計劃信託所規限的投資的其他股 份、以及其他各類可轉讓而持有人已註冊在案(不論登記冊是否存於香 港)的證券;而

(b) “轉讓”(convey)包括按揭、抵押、租賃、同意、藉轉歸聲明或轉歸文書

而進行的轉歸、放棄、讓予或其他方式作出保證。

(4) 本條全部規定均不適用於在第5(2)條適用範圍內的任何財產

13. 土地權益

根據本條例將土地權益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的作為,不得一

(a) 構成《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E(2)條所規定的購買或設

立該項權益;及

(b) 構成與該項權益有關的任何文書所規定的該項權益的轉讓、移轉、移

交、放棄管有、買賣或其他處置;及

(c) 導致財產被没收或喪失權利;及

(d) 導致任何合約或抵押失效或撤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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