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19
(d) 就編製第一太平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而言,由屬於業務一部分的土地權益、樓宇權益組成的所有財產,均須視為已由第一太平銀行購得,收購價與遠東銀行在1989年3月31日對該等財產進行的獨立估價相同;而
(e) 遠東銀行在該等會計期第一天的任何留存盈利,第一太平銀行均可予以分配。
(2) 第(1)款中凡提述一項現有儲備金時,均包括提述任何儲備金或同類的準備金,而不論其名稱如何(亦不管其數額是正是負)。在不影響前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凡提述該等現有儲備金時,均包括提述任何損益表內貸方(或借方)所記任何數額。
(3) 在不影響第(1)款的一般性原則下,遠東銀行在包括指定日期在內的財政年度開始後賺取的任何盈利或蒙受的任何虧損,自指定日期起,根據本條例,在任何情況下均須視為第一太平銀行的盈利或虧損。
9. 僱傭合約
(1) 第7(a)條適用於遠東銀行聘用任何人士的僱傭合約;而根據該等合約受僱於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在任何情況下均須視為無中斷地受僱於同一處。
(2) 遠東銀行任何董事、核數師,不得僅因本條例之故,而成為第一太平銀行的董事、核數師。
10. 證據:簿冊及文件
(1) 指定日期前可就任何事情作為對遠東銀行有利(或不利)證據的一切簿冊及其他文件,就同一事情而言,可接受為對第一太平銀行的有利(或不利)證據。
(2) 在本條中“文件”(documents)一詞的意義,與《證據條例》(第8章)第55條的“文件”(documents)一詞意義相同。
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19
(d) 就編製第一太平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而言,由屬於業務一部分的土地權 益、樓宇權益組成的所有財產,均須視為已由第一太平銀行購得,收購 價與遠東銀行在1989年3月31日對該等財產進行的獨立估價相同;而 (e) 遠東銀行在該等會計期第一天的任何留存盈利,第一太平銀行均可予以
分配。
(2)第(1)款中凡提述一項現有儲備金時,均包括提述任何儲備金或同類的準備 金,而不論其名稱如何(亦不管其數額是正是負)。在不影響前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 下,凡提述該等現有儲備金時,均包括提述任何損益表內貸方(或借方)所記任何數 額。
(3) 在不影響第(1)款的一般性原則下,遠東銀行在包括指定日期在内的財政年度 開始後賺取的任何盈利或蒙受的任何虧損,自指定日期起,根據本條例,在任何情況 下均須視為第一太平銀行的盈利或虧損。
9. 僱傭合約
(1) 第7(a)條適用於遠東銀行聘用任何人士的僱傭合約;而根據該等合約受僱於 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在任何情況下均須視為無中斷過地受僱於同一處。
(2) 遠東銀行任何董事、核數師,不得僅因本條例之故,而成為第一太平銀行的 董事、核數師。
10. 證據:簿冊及文件
(1) 指定日期前可就任何事情作為對遠東銀行有利(或不利)證據的一切簿冊及其 他文件,就同一事情而言,可接受為對第一太平銀行的有利(或不利)證據。
盛
(2) 在本條中“文件”(documents)一詞的意義,與《證據條例》(第8章)第55條 的“文件”(documents) 一詞意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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