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FIRST_PACIFIC_BANK_LIMITED_ORDINANCE — Page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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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17

(h) 如根據本條例,遠東銀行的任何權利或債務須視為第一太平銀行的權利或債務,則第一太平銀行及所有其他人士自指定日期起,即有權利、權力及補救機會(尤其是採取或抗辯法律訴訟,又或向任何當局提出或反對申請的權利與權力),確定、完成或執行該項權利或債務,如同第一太平銀行一直以來均有該項權利或債務一樣;而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現有的或待決的法律訴訟、或現有的向任何當局提出的申請或待決的申請,無論是遠東銀行提出者還是針對遠東銀行者,第一太平銀行均可繼續進行,或均可繼續針對第一太平銀行進行。

(i) 遠東銀行勝訴(或敗訴)的任何判決或仲裁裁決,如於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被完全遵行,則須於該日起,在可由(或可對)遠東銀行強制執行的範圍內,改為可由(或可對)第一太平銀行強制執行。

(j) 本條例中任何條文均不可終止或影響在指定日期前由遠東銀行單獨或聯同他人任命的任何財產接收人或財產接收管理人的任命、權限、權利、權力。

8. 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的會計處理

(1) 自指定日期起,不論其他條例有何規定,根據本條例

(2) 包括指定日期在內的會計期內,第一太平銀行及遠東銀行各自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編製時均須當為業務已於該等會計期的第一天按照第5條規定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

(b) 遠東銀行各項現有的儲備金,包括按照第4(1)(b)條成立的特別不可分配儲備金,均須移轉予第一太平銀行,並在任何情況下均成為該行儲備金;

(c) 第一太平銀行按照以上(b)段規定成立的各項儲備金的數額、名稱、性質在各方面均須與緊接指定日期前相應的現有儲備金一樣,而各項成文法則及法律原則應用於第一太平銀行的上述各項儲備金的方式,在各方面均須與緊接指定日期前應用於相應的現有儲備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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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17 (h) 如根據本條例,遠東銀行的任何權利或債務須視為第一太平銀行的權利或債務,則第一太平銀行及所有其他人士自指定日期起,即有權利、權力及補救機會(尤其是採取或抗辯法律訴訟,又或向任何當局提出或反對申請的權利與權力),確定、完成或執行該項權利或債務,如同第一太平銀行一直以來均有該項權利或債務一樣;而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現有的或待決的法律訴訟、或現有的向任何當局提出的申請或待決的申請,無論是遠東銀行提出者還是針對遠東銀行者,第一太平銀行均可繼續進行,或均可繼續針對第一太平銀行進行。 (i) 遠東銀行勝訴(或敗訴)的任何判決或仲裁裁決,如於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被完全遵行,則須於該日起,在可由(或可對)遠東銀行強制執行的範圍內,改為可由(或可對)第一太平銀行強制執行。 (j) 本條例中任何條文均不可終止或影響在指定日期前由遠東銀行單獨或聯同他人任命的任何財產接收人或財產接收管理人的任命、權限、權利、權力。 8. 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的會計處理 (1) 自指定日期起,不論其他條例有何規定,根據本條例 (2) 包括指定日期在內的會計期內,第一太平銀行及遠東銀行各自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編製時均須當為業務已於該等會計期的第一天按照第5條規定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 (b) 遠東銀行各項現有的儲備金,包括按照第4(1)(b)條成立的特別不可分配儲備金,均須移轉予第一太平銀行,並在任何情況下均成為該行儲備金; (c) 第一太平銀行按照以上(b)段規定成立的各項儲備金的數額、名稱、性質在各方面均須與緊接指定日期前相應的現有儲備金一樣,而各項成文法則及法律原則應用於第一太平銀行的上述各項儲備金的方式,在各方面均須與緊接指定日期前應用於相應的現有儲備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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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17 (h) 如根據本條例,遠東銀行的任何權利或債務須視為第一太平銀行的權利 或債務,則第一太平銀行及所有其他人士自指定日期起,即有權利、權 力及補救機會(尤其是採取或抗辯法律訴訟,又或向任何當局提出或反對 申請的權利與權力),確定、完成或執行該項權利或債務,如同第一太平 銀行一直以來均有該項權利或債務一樣;而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現有 的或待決的法律訴訟、或現有的向任何當局提出的申請或待決的申請, 無論是遠東銀行提出者還是針對遠東銀行者,第一太平銀行均可繼續進 行,或均可繼續針對第一太平銀行進行。 (i) 遠東銀行勝訴(或敗訴)的任何判決或仲裁裁決,如於指定日期之前仍未 被完全遵行,則須於該日起,在可由(或可對)遠東銀行強制執行的範圍 內,改為可由(或可對)第一太平銀行強制執行。 (j) 本條例中任何條文均不可終止或影響在指定日期前由遠東銀行單獨或聯 同他人任命的任何財產接收人或財產接收管理人的任命、權限、權利、 權力。 8. 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的會計處理 (1) 自指定日期起,不論其他條例有何規定,根據本條例 (2) 包括指定日期在內的會計期內,第一太平銀行及遠東銀行各自的資產負 債表及損益表,編製時均須當為業務已於該等會計期的第一天按照第5條 規定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 (b) 遠東銀行各項現有的儲備金,包括按照第4(1)(b)條成立的特別不可分 配儲備金,均須移轉予第一太平銀行,並在任何情況下均成為該行儲備 金; (c) 第一太平銀行按照以上(b)段規定成立的各項儲備金的數額、名稱、性質 在各方面均須與緊接指定日期前相應的現有儲備金一樣,而各項成文 法則及法律原則應用於第一太平銀行的上述各項儲備金的方式,在各方 面均須與緊接指定日期前應用於相應的現有儲備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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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17

(h) 如根據本條例,遠東銀行的任何權利或債務須視為第一太平銀行的權利 或債務,則第一太平銀行及所有其他人士自指定日期起,即有權利、權 力及補救機會(尤其是採取或抗辯法律訴訟,又或向任何當局提出或反對 申請的權利與權力),確定、完成或執行該項權利或債務,如同第一太平 銀行一直以來均有該項權利或債務一樣;而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現有 的或待決的法律訴訟、或現有的向任何當局提出的申請或待決的申請, 無論是遠東銀行提出者還是針對遠東銀行者,第一太平銀行均可繼續進 行,或均可繼續針對第一太平銀行進行。

(i) 遠東銀行勝訴(或敗訴)的任何判決或仲裁裁決,如於指定日期之前仍未 被完全遵行,則須於該日起,在可由(或可對)遠東銀行強制執行的範圍 內,改為可由(或可對)第一太平銀行強制執行。

(j) 本條例中任何條文均不可終止或影響在指定日期前由遠東銀行單獨或聯

同他人任命的任何財產接收人或財產接收管理人的任命、權限、權利、 權力。

8. 遠東銀行及第一太平銀行的會計處理

(1) 自指定日期起,不論其他條例有何規定,根據本條例

(2) 包括指定日期在內的會計期內,第一太平銀行及遠東銀行各自的資產負 債表及損益表,編製時均須當為業務已於該等會計期的第一天按照第5條 規定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

(b) 遠東銀行各項現有的儲備金,包括按照第4(1)(b)條成立的特別不可分 配儲備金,均須移轉予第一太平銀行,並在任何情況下均成為該行儲備 金;

(c) 第一太平銀行按照以上(b)段規定成立的各項儲備金的數額、名稱、性質 在各方面均須與緊接指定日期前相應的現有儲備金一樣,而各項成文 法則及法律原則應用於第一太平銀行的上述各項儲備金的方式,在各方 面均須與緊接指定日期前應用於相應的現有儲備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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